马克思逻辑分配研究论文

2022-04-1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历史唯物主义赋予“劳动实践”作为自己的研究本体,人类历史实现了事实性与规范性的统一,而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以历史唯物主义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从而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在方法论上实现了事实性与价值性的统一。只有真正厘清马克思分配正义观的阐释方式,在此基础上消解历史长久的“马克思与正义”之争。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马克思逻辑分配研究论文 (精选3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马克思逻辑分配研究论文 篇1:

马克思分配思想的形成逻辑

摘要:马克思分配思想的形成逻辑大体经历了探索期、转变期、关键期、成熟期和发展期几个阶段。唯物史观的确立为马克思创立科学的分配思想奠定了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基础。对劳动价值论的态度由否定到肯定并扬弃是马克思分配思想形成的逻辑前提。实现经济范畴内涵的超越是马克思分配思想的产生的必要环节。剩余价值理论的创立是马克思分配思想产生质变的理论节点。探究马克思分配思想的形成逻辑可以使我们深化对马克思分配思想的认识,正确运用马克思分配思想指导经济新常态下中国的分配现实。

关键词:劳动价值论;唯物史观;经济范畴;剩余价值;分配

马克思在《1861—1863年经济学手稿》中,给自己确定的经济学说史研究目标之一就是要揭示“经济学规律最先以怎样的历史上具有决定意义的形式被揭示出来并得到进一步发展。”[1]同理,本文研究的任务是分析马克思分配思想的生成发展的历史逻辑,它将对我们深化对马克思分配思想的认识,进一步用马克思分配思想来指导中国经济新常态下的分配,具有重要意义。马克思分配思想的形成逻辑大体经历了探索期、转变期、关键期、成熟期和发展期五个阶段。

一、探索期

在1842年到1843年,马克思担任《莱茵报》编辑时,首次碰到要对所谓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题,物质利益冲突,使马克思开始转向了对经济问题的思考。1844年马克思的第一部经济学著作《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初步进行了对资本主义分配现象的思考,在分析工资、利润、地租等经济范畴的同时,对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也进行了批判,但从根本上看,马克思还没有完全摆脱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影响。此时的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分配现象还只是从流通领域去考察,马克思把造成这种分配现状的原因归结为流通领域的竞争,这样马克思的分配思想还只能处于一种对资本主义分配现象的表层分析,而没有上升到从生产领域中去寻求分配的真谛。从资本主义分配的表象去认识分配问题,使马克思无法完全跳出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窠臼而形成自己的独立见解。脱离了生产关系的分配关系只是一种表层的社会关系。由于马克思不能把资本主义分配关系放到一定的社会关系下去理解,这就导致他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对资本主义分配关系的解释只能是一种表面化的解读。

并且人道主义和自然主义的世界观的制约使马克思只是看到了工资、利润和地租的物质形式,还没有从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关系的社会性因素中去探寻分配的根源所在。尽管马克思批判了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不能说明劳动和资本分离以及资本和土地分离的原因,马克思却把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归结为劳动的异化。马克思说:“工资是异化劳动的直接结果,而异化劳动是私有财产的直接原因。”[2]

在以后随着《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和《德意志意识形态》的问世,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逐渐形成,这样,马克思的思考才渐渐进入资本主义的社会内部,资本主义的分配机理才渐渐浮出水面。

二、转变期

1845年2月,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则初步阐述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思想。马克思认为应该“从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出发阐述现实的生产过程,……从物质实践出发来解释各种观念形态”。[3]在唯物史观的指导下,马克思批判了资产经济学家的唯心主义和形而上的观点,认为经济规律和经济范畴是受历史限制的、暂时性的社会关系在理论上的表现。

在1847年的《哲学的贫困》中,马克思已经能够运用正确的哲学思维方法——历史唯物主义。正确哲学方法的使用,不但为科学的劳动价值论的创立提供了指导,而且也孕育了剩余价值的思想。而这些理论恰恰是阐释马克思科学分配思想的必要理论前提。

马克思早在1844年就已接触到斯密和李嘉图的劳动价值理论,由于受人本主义的局限,马克思“并未能意识到这一理论背后所映现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反而,他还只是在私有财产的运动造成的抽象反对人的意义上简单排斥劳动价值论”,[4]不能从劳动价值论出发去正确认识资本主义分配的本质所在。在创立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上,马克思逐渐看到这一理论是科学地阐明工人阶级受剥削的经济依据的唯一钥匙。“对于劳动价值论,马克思从不承认向承认的转变的萌芽就在《穆勒笔记》里面。”[5]在1845年2月的《神圣家族》,马克思对劳动价值论的态度又前进了一步。马克思说:“生产某个物品所花费的劳动时间,属于这个物品的生产费用,某个物品的生产费用也就是它值多少钱。”[6]列宁在《哲学笔记》对这一点评价说:“马克思接近劳动价值论了。”[7]

在之后不久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则明显地站在劳动价值论的立场之上。马克思已经认识到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该商品的劳动时间所决定。

1847年的《哲学的贫困》中,马克思则直接说:“李嘉图的价值论是对现代经济生活的科学解释;”[8]马克思之所以能够认识到李嘉图的劳动价值论的科学性,从根本上说是因为获得了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正是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出发,马克思才改变了以往对劳动价值论的排斥态度,在研究中逐渐接受了劳动价值论。

对李嘉图劳动价值论的认同是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分配本质深入认识的重要一步,这标志着马克思已经认识到了物质生产特别是劳动对于理解资本主义分配的基础性意义。但是,在《哲学的贫困》中,马克思尚未对李嘉图的劳动价值论进行批判。马克思的经济学分析“还没有将以生产为核心的历史唯物主义观念与经济学批判内在地联系起来”,[9]因此,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分配的理解仍然无法完全深入到生产过程中去,还只是从市场交换的不平等关系来说明,不能从根本上彻底对其内在机理做出科学的解释。尽管有了唯物史观作指导,但在科学的劳动价值论没有制定出来之前,对资本主义分配的理解从交换领域到生产领域的路径是不能被真正打通的。但是,对劳动价值论的肯定却为真正揭示资本主义分配的秘密提供了最重要的逻辑线索,它成为马克思分配思想形成的逻辑基础。

在《哲学的贫困》中,马克思已经开始觉察到在工人劳动创造的价值与工资之间存在一个差额,这就为揭示资本家剥削工人的秘密指示了一条正确的路径。由于马克思此时还没完全摆脱古典经济学的影响,“依然从物的维度上把资本理解为积累劳动,而不是从关系的维度上把它理解为生产关系甚至是生产过程。”[10]经济学范畴的滞后使马克思的分配思想依然没有上升到从生产过程探寻分配问题的理论高度,也就是说马克思依然不能意识到造成资本主义分配不平等的根源在于其生产的社会性质,而不是其交换的社会性质。尽管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重点探讨了经济学范畴问题,并且指出了经济范畴只是人们之间的带有历史暂时性的具体生产关系的抽象表现,但是在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核心的经济学范畴内涵没有彻底超越之前,是不可能真正剖析出资本主义分配的本质的。这种范畴的超越是在《关于自由贸易问题的演说》和《雇佣劳动和资本》中逐步实现的。

作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第一次全面阐述的《雇佣劳动和资本》,马克思在其中首先把劳动看作历史的产物。马克思认为劳动并不是向来就是商品,也不是向来就是雇佣劳动,工人之所以出卖自己的劳动是因为资本主义经济社会的存在。其次马克思实现了资本范畴内涵对古典经济学家的彻底超越,马克思已经不再把资本看作积累起来的劳动,而是看作一种关系,马克思说:“资本也是一种社会生产关系。这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是资产阶级社会的生产关系。”[11]把资本看作一种社会生产关系,为马克思做最终把分配思想建立在生产关系的基础上提供了必要的理论环节。

在《雇佣劳动和资本》的讲稿中,马克思在具体考察资本与劳动的交换时,指出资本家换到是工人的创造力。这种创造力“使积累起来的劳动具有比以前更大的价值。”[12]这个“比以前更大的价值”就是导致后来政治经济学革命的剩余价值。尽管马克思已经触及到了剩余价值的问题,但是此时的马克思并没有从根本上去彻底说明其内在本质,因此在分配问题上,马克思还没有彻底离开流通领域而转到生产领域去分析,但是剩余价值的发现却为马克思分配思想的理论视野从流通转到生产,从分配现象达到分配本质起了关键作用。

1848年1月9日,马克思在《关于自由贸易的演说》中进一步把资本主义分配不平等的必然性归结于雇佣劳动和资本之间关系的继续存在。这意味着马克思在解剖资本主义分配问题的思路中又向前迈出了坚实的一步,这就是从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中去寻找问题的答案。

1850年12月马克思写的《关于大·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和赋税原理〉》则初步明确了从生产过程中来探寻价值余额分配的来源问题。马克思认为,在分配中的余额是在生产过程中被创造出来的,“但要进行分配,就必须存在着待分配的东西。”[13]并且在这里马克思还看到了正是工人阶级在生产过程中的劳动创造了价值的余额,剩余价值不能在交换中产生。“余额是这样产生的:工人从花费了20个工作日的产品中,只得到值10个等等工作日的产品。”[14]正是工资和价值产品之间差额构成了资本家无偿占有的剩余价值。这样马克思以彻底科学的形式向揭示剩余价值规律迈出了极为重要的一步。只有彻底解决了剩余价值问题,马克思的分配思想才能找到转变的理论支点。

三、关键期

在1857年8月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第一次明确地把政治经济学的对象规定为“一定社会性质的生产”。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的规定,在马克思的分配思想的发展中占据了重要的位置。它表明,在1857年秋,马克思就已经对他的分配思想做出了详细的方法论原则,也就是从唯物史观出发,把社会生产看成分配的前提。在生产与分配之间,生产是决定性因素,分配形式只是生产表现的表现而已。

在马克思看来,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构成了一个有机统一体。在这个有机统一体中,“一定的生产决定一定的消费、分配、交换和这些不同要素相互间的一定关系。当然,生产就其单方面形式来说也决定于其他要素。……不同要素之间存在着相互作用。”[15]因此,对于资本主义分配的理解,要深入到生产过程的内部去,要把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看作一个有机整体而不是割裂开来,只有这样才能在资产阶级社会的内在规律和矛盾中去把握资本主义分配的秘密,这也是马克思分配思想超越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分配思想、异质于庸俗经济学分配思想的根本所在。

在《导言》中,马克思认为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是生产条件的另一面。如果工人以雇佣劳动的形式参加生产,那么工人分配的成果就表现为工资。“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16]在这里马克思明确指出了生产方式对分配方式的决定性作用,正是因为工人是以雇佣劳动的形式参与生产,所以他们才以工资的形式参与分配。工资只是资本主义的现实历史性生产关系内在矛盾的表现。

《导言》之后,便是《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的主体部分——《货币章》和《资本章》,这一手稿在马克思分配思想产生史上占有特殊地位:劳动二重性理论和剩余价值理论的制定使马克思最终能够在此基础上解决了资本主义分配的本质和机制问题,也使马克思能够彻底从生产领域去寻找分配的真谛。马克思的分配思想也在此基础上实现了质的飞跃。

在劳动二重性问题上,古典经济学家也曾强调了劳动决定商品价值的思想,但是他们并没有把这看作是一种历史性存在,不懂得这是一种资本主义历史性发展所造成的客观抽象,因而混淆了抽象劳动和具体劳动,不能认识到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之间质的矛盾。

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第一次明确区分了资本主义生产中劳动的二重性,并发展为系统的劳动二重性学说。劳动二重性学说是马克思在劳动价值论问题上对古典经济学家的超越和分界线。马克思极端重视劳动二重性学说的发现,认为它是“理解政治经济学的枢纽”。[17]是“对事实的全部理解的基础”。[18]在1868年1月8日他在致恩格斯的信中又一次强调:“对问题的批判性理解的全部秘密就在于此。”[19]

正是在劳动二重性学说的基础上,马克思把资本和劳动之间的交换区分为两种性质不同的过程(1)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特殊交换,交换的结果是资本家得到了生产力,使资本得以保存和增值获得了可能;(2)劳动过程本身,在这个过程中,使资本的保存和增值得到了实现。在第一个过程中,马克思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从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关于“劳动商品”和“出卖劳动”的通常公式跨到了劳动力商品。正是劳动力商品和资本的交换,使资本家获得工人的劳动的支配权,在第二个劳动过程中,资本家则凭借能支配工人的劳动而无偿获得工人创造的大于工人劳动力价值的价值——剩余价值。这样,基于劳动力商品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及劳动力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之间的差别,使资本主义分配的内在机制得到了科学的说明:资本家的分配所得毫无疑问是由工人劳动创造的,正是因为劳动力商品的存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分配在交换层面获得了平等的外观。

剩余价值理论是揭示资本主义经济分配实质的一个钥匙,在马克思分配思想的发展中起着关键理论支点的作用。正是发现了剩余价值的存在,马克思进一步深入到资本主义生产内部,揭示资本主义社会分配的生理机制,找到资本主义的分配规律。

尽管劳动二重性学说和剩余价值理论使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分配本质的揭露实现了实质性的突破。然而资本主义的分配表现为利润、利息、地租等特殊形式的存在,如何阐明资产阶级社会中的剩余价值向各种特殊形式的转化,是马克思面临的进一步解释资本主义分配的重大问题。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产业资本的利润,金融资本的利息和农业资本的地租都是剩余价值的衍化形式,要想实现剩余价值向他们的转化必须借助于新的经济理论的制定——平均利润规律和生产价格理论。

在《1861—1863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第一次阐明了得到科学论证的市场价值理论、平均利润理论和生产价格理论。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发达的商品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转化成了生产价格规律。这种转化是通过两种竞争形式实现的。第一种竞争是在同一生产部门内部,这种竞争最终导致市场价值的形成。第二种竞争形式是不同部门之间的竞争。这种竞争使不同生产部门的不同的利润率平均化为平均利润率,并且使市场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马克思认为,平均利润和生产价格形成以后,价值规律就变形为生产价格规律。正是由于市场价值、平均利润和生产价格这些中介环节的建立,是使得马克思有可能进一步分析剩余价值的具体转化形式即地租、利息以及商业利润。使资本主义分配关系得到由本质到现象,由抽象到具体的科学说明。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在分配理论上的逻辑混乱,也在新的理论平台上得到了澄清。

四、成熟期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首先批判了反映资本主义社会日常生活的“三位一体”分配公式。马克思认为,分析资本主义分配问题不能从表象上去寻找,“如果事物的表现形式和事物的本质会直接合而为一,一切科学就都成为多余的了。”[20]对于这种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家和资本主义当事人来说“感到很自在”,而且被认为是一种“合理的秩序”的社会分配现象。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家也曾对其本质进行了探索,然而由于古典经济学家没有从历史性的社会生产关系的视域中来思考经济范畴之间的关系,只是把经济范畴当成了固定的范畴本身来理解,这导致古典经济学在资本主义分配问题上停步不前,马克思“吸收了古典经济学从生产过程的角度来理解社会经济现象,从劳动的角度来理解利润、地租等有价值的思路,并把这些思想置放在以历史性生产关系为核心的一个新的理论界面上,从而使他们获得了全新的内容和理论辐射力。”[21]

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分配的形式表现为“每年新追加的劳动新加进的价值在劳动者、资本占有者和土地占有者之间的分配。”之所以造成这种分配现象是因为劳动表现为雇佣劳动,生产资料表现为资本,因此,这些一定的分配形式是以生产条件的一定的社会性质和生产当事人之间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前提的。因此,一定的分配关系只是历史规定的生产关系的表现。”[22]

至此,马克思最终得出社会生产关系决定分配关系的结论。“可见,所谓的分配关系,是同生产过程的历史地规定的特殊社会形式,以及人们在他们的人类生活的再生产过程中相互所处的关系相适应的,并且是由这些形式和关系产生的。这些分配关系的历史性质就是生产关系的历史性质,分配关系不过表现生产关系的一个方面。”[23]马克思从社会生产关系内部寻找分配的秘密,这就抓住了分配问题的根源。马克思指出正是人们在社会生产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导致了分配的差异。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生产关系的变革,人们的分配关系也要相应做出变化。

五、发展期

在1875年《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针对拉萨尔派离开生产关系空谈“劳动”和“公平分配”的错误观点进行了批判的同时,从考察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高度,初步探索了未来代替资本主义社会新社会的两个阶段的不同的分配模式,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马克思的分配思想得到了进一步的理论升华和发展。马克思认为,在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生产条件的物质资料已经归社会所有,作为个人只是拥有劳动,除此之外再无他物,因此,在这种生产条件下,只能实行按劳分配。而在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生产条件发生了质的飞跃,机械的社会分工已经不复存在了;人们不再把劳动仅仅作为谋生的手段,而是作为生活的第一需要;在每个人都得到了全面发展的条件下,在社会生产力水平飞速发展,大量的社会财富被创造出来时,“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24]

马克思得出结论说“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25]在这里,马克思的分配思想得到了理论上的升华,它由在《资本论》中对资本主义分配规律的具体认识上升到对整个人类社会发展中分配规律一般的升华。无论是原始社会还是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任何一种社会的分配关系,都是由其社会生产方式决定的。古典经济学家虽然也曾联系到诸如资本、土地、劳动力等生产条件来探讨分配问题,但是他们的局限在于没有将生产条件进一步归结具体的特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在他们的眼中,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是自然地永恒的存在,历史视野在他们那里是不足的甚至是消失的。只有马克思把分配思想的视野放在了具体的特定的社会生产方式条件下去考察,在对特定社会的生产条件分配的理解中,真正把握了人类社会发展中分配问题的真谛。从社会生产方式去理解和分析人类社会的分配问题,是马克思分配思想的精髓所在,也是马克思分配思想超越古典经济学分配思想的关键所在,它显示出了马克思分配思想深厚的理论穿透力和生命力。

六、启示

通过对马克思分配思想演变的形成逻辑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马克思分配思想形成的过程中,唯物史观的确立为马克思创立科学的分配思想奠定了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基础。正是在历史唯物主义的指导下,马克思才有可能将分配建立在生产的基础上,对劳动价值论的态度的转变是马克思分配思想探索的重要逻辑前提。马克思分配思想的逻辑起点应该是劳动创造价值,不然的话,分配对象来源的缺失将使分配成为无稽之谈。完备的劳动价值论的制定,为马克思能够科学分析资本主义分配提供了理论前提。在经济范畴上对古典经济学家的超越是马克思分配思想的产生的必要环节。正是在发现劳动具有二重性,资本是一种社会关系等与古典经济学家经济范畴异质的基础上,马克思进一步发现了资本主义分配现象的秘密在于资本家无偿占有工人的剩余价值。剩余价值理论的创立是马克思分配思想发生质的飞跃的理论节点。剩余价值理论是揭示资本主义分配实质的一把钥匙,在马克思分配思想的发展中起着关键理论支点的作用。正是因为发现了剩余价值的存在,才使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分配的思考进一步深入到资本主义生产内部,从生产领域去揭示资本主义分配的内在机理,进而到从资本主义的生产条件来阐述资本主义的分配规律,从对资本主义社会个别分配规律的认识上升到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分配规律认识的高度,实现了马克思分配思想的升华和发展。

探究马克思分配思想的形成逻辑对我们深化对马克思的分配思想的认识,进一步用马克思分配思想指导经济新常态下中国的分配,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在当前中国经济新常态下,如何正确的运用马克思分配思想,分析和指导我们现实生活中具体的分配问题,是我们每一个理论工作者应该思考的重大命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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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11][1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67、544、269、723-724、726.

[4][9]张一兵.资本主义理解史(第1卷)[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318、321.

[5]张钟朴.资本论创作史系列讲座之一[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2,(5):139.

[7]列宁全集(第5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13.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93

[10]唐正东.资本的附魅及其哲学解构[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3:68.

[13][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140、141.

[15][1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23、19.

[1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5.

[18][1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268、276.

[20][22][2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925、998、999-1000.

[21]唐正东.从斯密到马克思[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403.

[24][2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436、436.

责任编辑、校对:张增强

作者:武晓光

马克思逻辑分配研究论文 篇2:

马克思分配正义观的阐释方式

摘要:历史唯物主义赋予“劳动实践”作为自己的研究本体,人类历史实现了事实性与规范性的统一,而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以历史唯物主义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从而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在方法论上实现了事实性与价值性的统一。只有真正厘清马克思分配正义观的阐释方式,在此基础上消解历史长久的“马克思与正义”之争。

关键词:马克思;分配正义:劳动实践

伴随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同时,社会出现了大量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收入差距拉大、分配不公等突出问题。由此,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受到了全社会的关注,尤其是近年来学界围绕“马克思与正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学术争论,分歧主要围绕以下论点,譬如,马克思是否拒斥正义观念、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否蕴含正义等。[1]i事实上,马克思分配正义观念具有独特的阐述路径,即马克思的分配正义观以历史唯物主义作为研究的理论基础,而历史唯物主义是本体论与方法论的统一,在此理论的指导下,实现了事实性与价值性的统一。可见,如果争论双方无法厘清思路,必然呈现出唯物史观层面上的正义观与价值观层面上的正义观相互矛盾。

一、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的哲学基础

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以历史唯物主义作为研究的理论基础,而历史唯物主义是本体论与方法论的统一。从本体论来看,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对“历史”的阐释存在着独特的路径,即把“劳动实践”作为历史的本体,马克思论述到:“我们首先应当确定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是:人们为了能够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2]从而,马克思认为,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合规律性体现为物质生产实践是历史发展的基础与前提,而人们在物质生产实践的过程中必然会受到客观社会规律的制约,不能凭借纯粹的主观臆测来随心所欲的从事劳动实践活动,合目的性体现在人活动的目的性与能动性,人在从事劳动实践的过程中可以创造出符合自己需要的物质,并且提前在自己的脑海中构建了蓝图,能够使结果的发展迎合人的预期。可见,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以“劳动实践”作为研究本体,突破了长久以来以“经济基础”作为研究本体,抑或以“上帝”“绝对精神”作为研究本体,从而社会分配正义的实现不再归因于单一的物质生产路径,抑或外在于人的唯心主义路径。因此,马克思以“劳动实践”作为历史的本体,而鉴于劳动实践的主客观统一性,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在方法论上实现了事实性与价值性的统一,事实性即马克思把分配正义的实现置于客观的生产方式之下,价值性即马克思分配正义的实现以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作为逻辑归宿。

二、历史本体对分配正义的规定性

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在以“劳动实践”作为研究本体的基础上,致使其分配正义理论形成了自己的独特的阐释路径。历史本体对分配正义的规定性体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劳动实践形成了分配正义产生的条件。休谟分析了分配正义产生的主客观条件,主观条件表现在人的合理需求无法获得满足,客观条件变现在物质资源的稀缺性,鉴于主客观相互矛盾冲突,从而社会需要分配正义来调节社会冲突与维护社会秩序和谐。可见,分配正义的生成源于物质资源无法满足所有人的需求,相应的,分配正义在资本主义社会则源于强迫的分工与私有制,即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源于暴力与掠夺,从而在劳动实践的过程中,社会形成强迫的分工的同时,产生了分配的需要,相对地伴随私有制出现的同时,也形成了资本家无偿占有工人剩余劳动的现象,导致分配正义问题凸出。因此,劳动实践形成分配正义产生的条件。

其次,劳动实践形式规定了分配正义具体的实然形态。在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社会成员之间只有在劳动实践过程中相互合作与协助才能维持生存,因此,分配正义表现为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产品平均分配;而在封建社会,劳动实践形式变为牢固的人生依附关系,即统治阶级占有被统治阶级全部人身条件的同时,决定了被统治阶级的生死存亡,分配正义则表现为“各安其位,各司其职”的等级伦理秩序观;相应的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实践采取雇佣劳动的形式,从而分配正义表现为商品经济强调的自由、平等、得所应得;社会发展到共产主义社会,社会财富极大的充裕,分配正义则体现为人的需要获得满足,人实现自由全面的发展。可见,伴随劳动实践形式的发展,分配正义也呈现出不同的实然形态。

最后,以人为主体的劳动实践规定了分配正义的评价标准。马克思对历史本体的阐释,使得社会分配正义在方法论上实现了事实性与价值性的统一,在评价标准上也必然应该是实然与应然的统一。譬如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剥削的评价,一方面承认资本主义剥削在一定社会阶段上存在的合理性,缘由在于剥削可以加速资本积累的同时,客观上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另一方面批判了资本主义的剥削,认为剥削表现为资本家对生产成果的无偿占有与不劳而获,侵犯了劳动者权利的同时,造成了劳动的异化现象,因而,马克思多次将剥削谴责为“掠夺”“盗窃”。相应的,在当今社会,分配正义的评价标准也应该是实然与应然的统一,实然则从社会客观的生产力水平出发,基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分配正义的实然标准应该表现为买卖双方地位平等、等价交换、劳动者的劳动产品占有权不受损害,应然则从劳动的主体性出发,人作为劳动实践活动的主体,人的价值主体性必须得到保障,分配正义的应然标准应该体现为人需要的满足,人自由全面的发展。

三、马克思分配正义的实现路径

由于马克思以“劳动实践”作为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本体,分配正义的实现路径体现在双重维度上,一方面将分配正义置于生产方式之下,另一方面从人的价值主体性出发,重新构建分配正义的实现方式。譬如,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批判了拉萨尔“平等的权利”“公平分配”等思想,提出围绕分配问题谈分配的行为是肤浅的,马克思写道:“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为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3]可见,马克思庸俗社会主义思想家割裂生产与分配的关系来奢谈分配正义的实现,主张在生产正义的基础上,构建分配正义的现实路径。又例如,马克思依据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构建了按劳分配与按需分配原则,按劳分配废除了私有制与剥削,实现了社会的劳动正义的同时,针对按劳分配原则的缺陷,即没有顾及到劳动者的个人禀赋与家庭结构,发展了按劳分配原则,提出消除了劳动的差别与强迫的分工,人的自由时间变得充裕,社会成员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自由发展,人的类本质从新获得确证。(作者单位:天津商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参考文献:

[1]李慧斌,李义天.马克思与正义理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作者:赵河兰

马克思逻辑分配研究论文 篇3:

完善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理论解析与对策探讨

摘 要:马克思分配理论的基本逻辑是,生产决定分配,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收入分配,收入分配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我国现阶段收入分配制度的确立,验证了马克思收入分配理论的真理性。但是,实践表明我国现行收入分配制度也存在明显的弊端,特别是既得利益格局的阻挠,是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进展缓慢的深层原因。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标本兼治,多管齐下。     关键词:马克思分配理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系统工程;标本兼治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资助“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与完善我国现阶段收入分配制度研究”(11YJA710046)。  作者简介:田杨群(1962-),男,安徽金寨人,博士,肇庆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教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    一、马克思分配理论的基本逻辑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分配”有两种:一是生产条件的分配,即谁占有生产资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或称之为广义的分配关系;二是在生产基础上所进行的个人收入的分配,即“产品的分配形式”。这种分配关系指的是“对产品中归个人消费的部分的各种索取权”,[1]995如利润、利息、地租、工资等,称为狭义的分配关系。通常所讲的分配关系,就是指这种狭义的分配关系。      广义的分配关系,即生产资料所有制最终由生产力的水平所决定,要适应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是马克思分配理论的逻辑起点。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论述了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生产与分配的关系,指出:“分配本身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就对象说,能分配的只是生产的成果,就形式说,参与生产的一定方式决定分配的特殊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尽管分配表现为产品的分配,因而分配似乎是与生产过程无关的独立过程。但是,“在分配是产品的分配之前,它是:(1)生产工具的分配,(2)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个人从属于一定的生产关系)……这种分配包含在生产过程本身之中并且决定生产的结构,产品的分配显然只是这种分配的结果。”[2]      狭义的分配关系,即产品的分配决定于生产资料所有制,这是马克思分配理论的逻辑展开。在《资本论》第三卷中,马克思指出:“一定的分配形式是以生产条件的一定的社会性质和生产当事人之间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前提的。因此,一定的分配关系只是历史地规定的生产关系的表现。”[1]998马克思以工资、利润和地租为例,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说明。比如工资:表面上看,工资是资本主义制度下工人参与收入分配的形式,但它是以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对立为前提的。从资本家的角度看,工资和生产资料一样,是生产成本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生产的要素;从工人来说,工资是工人出卖劳动力这个特殊商品的等价物,工人获取工资是维持资本主义再生产进而维持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需要。再比如利润:首先,利润以资本为前提;其次,利润还是资本积累和扩大再生产的前提。在扩大再生产的场合,“利润不是表现为产品分配的主要因素,而是表现为产品生产本身的主要因素”;最后,利润还要进一步分割为企业主收入和利息,这似乎表现为同一收入的分配。但“这种分割的发生,首先是由于资本作为自行增殖的、生产剩余价值的价值的发展,由于占统治地位的生产过程的这种一定的社会形式(生息资本、信用制度和股份公司等——引者注)的发展”。又比如地租,地租看起来似乎“只是分配形式,因为土地所有权本身在生产过程本身中不执行职能”,但是,地租的实体是超额利润,因而它是以资本的存在为前提的;同时地租是由农业资本家剥削农业工人而来的,这本身就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物。利润、利息、地租都是工人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而资产阶级剥削集团不过是凭借着对资本、土地的所有权,参与了对剩余价值的瓜分。可见,“分配关系,是同生产过程中的历史地规定的特殊社会形式,以及人们在再生产过程中相互所处的关系相适应的,并且是由这些形式和关系产生的……分配关系不过表现生产关系的一个方面。”[1]999-1000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进一步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为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3]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马克思分配理论的基本逻辑:第一,生产决定分配。一方面生产出来的产品构成了分配的对象,它决定了分配的内容;另一方面,在生产过程中,社会成员参与生产的一定形式决定收入分配的特定形式。第二,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收入分配。当个人以雇佣劳动形式参与生产时,他就会以工资形式参与产品的分配,而雇佣劳动制度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制即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分离为前提的;而当个人以作为“自由人联合体”的成员参与生产时,他就会以按劳分配的形式参与产品的分配,按劳分配则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前提的。第三,收入分配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一种所有制形式的存在,总是有与之相联系的分配方式存在。这是因为,任何形式的所有制都体现了一定的经济利益关系,而这种经济利益关系最终都要通过一定的分配方式来实现。没有与之相联系并能够实现其要求的分配方式,这种所有制关系中的经济利益也就无法实现。如果在考察所有制时撇开分配,所有制就成了一个空洞的抽象。同样,考察分配时如果脱离所有制,分配自然也就失去了它存在的前提。      二、我国现行收入分配制度的主要弊端及改革进展缓慢的深层原因      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平均主义分配管理体制,严重压抑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打破了平均主义的束缚,逐步确立了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形成了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总体上说,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对于调动人们的劳动积极性、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改革以来,我国国民经济总量快速增长,已经成为总量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大幅度改善,恩格尔系数不断降低,正在从总体小康向全面小康的目标迈进。但是,实践表明,我国现行收入分配制度也还存在一些明显的弊端:      一是在初次分配中没有明确政府、企业、居民三者之间合理的分配关系,没有建立劳动报酬的正常增长机制。劳动报酬在GDP中占比长期偏低,劳动者工资增长赶不上企业利润增长和政府财政收入增长,“强资本、弱劳动”“国富民穷”趋势不断强化。数据显示,从1997年到2007年,GDP年均增长1302%,国家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从1162%上升到2080%;企业利润(资本报酬)占GDP的比重则从2123%上升至3129%。与财政收入、资本报酬占比的持续上升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从534%下降到3974%,居民收入占GDP的比重,也从686%下降到523% 。政府财政收入、资本所得和劳动所得在初次分配中的比例失衡,“强资本、弱劳动”“国富民穷”的趋势加剧了劳资矛盾和干群矛盾,使劳动者的生产潜能不能得到充分发挥,影响了生产的效率;同时,由于工资在初次分配中份额不足,对于工资收入几乎是其全部收入的普通劳动者而言,工资只够维持本人及其家庭的简单生活,劳动者很难利用劳动报酬进行发展性消费和享受性消费,扩大消费需求、提高消费水平几乎成了一句空话。      二是在再分配中,税收制度不健全,难以保证二次分配的公平和合理。在发达国家,税收是调节收入差距最有效的手段,税前和税后的基尼系数有很大的差别。比如,英国税前的基尼系数大概是052,但是,经过税收和转移支付以后,基尼系数下降到036左右,下降了三分之一。[4]然而,中国税前和税后的基尼系数不仅差别不大,甚至税后的基尼系数比税前的还要高。我国的税制在税种设置上,除个人收入所得税、消费税以外,用于调节过高收入的房产税(财产税)、遗产税、赠与税等还没有出台;同时,个人收入所得税又存在制度缺陷,如起征点过低、征收方式不合理等,偏离了缩小收入差距、维护社会公平的方向。税收制度的不健全和不完善,出现了“逆向调节”现象。      三是垄断行业收入分配改革进展缓慢。数据显示,1990年—2008年,假定垄断部门的平均工资为基数1,90年代初,部门之间的平均工资差别比较小,工资最高的电力部门比制造业高出不到30%;此后,这种差距不断扩大,2008年,金融、证券、房地产、电力、电子、石油、石化、航空、烟草等垄断行业职工平均收入已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的5—10倍,进一步加剧了贫富分化的程度。[4]近年来,银行的业务员、电力公司的抄表员、房产公司的销售员、高速公路的收费员等的工资高于大学教授工资的事例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      四是收入分配秩序不规范。有专家认为,目前我国工薪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只有1/3,国家能够监控的只有工资薪酬收入,大量的收入脱离了个人所得税调节范围,游离于监管之外。由于收入分配渠道复杂,同时缺乏基础性的国民收入记录制度,我国收入分配五花八门。曾有记者在全国15个省(区)市采访了大量专家学者和基层干部群众,大家比较认同可以用白色、黑色、灰色、血色、金色5种“颜色收入”来概括当前形形色色的收入。[5]其中,“白色收入”指正常的工资、福利等合法收入;“黑色收入”指通过贪污受贿、偷盗抢劫、欺诈贩毒等违法手段获得的非法收入;“灰色收入”指介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隐性收入;“血色收入”指那些突破人类文明底线,以牺牲他人的生命和用鲜血榨取的收入,如黑砖窑、黑煤窑等;“金色收入”指利用黄金、股票、期货等资本获得的收入。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的收入分配秩序未能建立起来。      五是收入差距持续扩大。近年来,我国城乡收入差距、地区收入差距、行业收入差距,以及不同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均呈现持续扩大的趋势,这已是尽人皆知的事实。从不同群体看,收入最高的10%群体和收入最低的10%群体的收入差距,从1988年的73倍上升到2008年的23倍。[4]从基尼系数看,我国城乡居民综合基尼系数1994年首次超过04临界点(当年为0434)后逐年上升,到2008年,不包括非正常收入,反映我国居民正常收入差距的总体基尼系数已上升至0496,逼近05,严重超过了国际公认的基尼系数04的警戒线,到达危险的边缘。如果包括非正常收入,按17%的平均影响率计算,我国的基尼系数还要再扩大近20%。[6]我国的基尼系数已多年在高位徘徊,也有人认为早已超过05。虽无定论,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改革开放以来确实出现了大批百万富翁、千万富翁乃至亿万富翁。据胡润2013财富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底,中国大陆千万富豪人数已达105万人,较上年增加3万人,增幅为3%。[7]少数人掌握巨额财富,与人民大众的收入状况形成很大反差,对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构成巨大威胁。      近年来,围绕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呼声不绝于耳,有关方面也确实进行过一些努力,但总体看收效甚微,阻力重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进展缓慢的原因很多,但最关键的也是最深层的原因是既得利益格局的阻挠。当前,以央企为代表的国有垄断行业,如石油石化、金融证券、电力、电信等,背靠政府,在市场上呼风唤雨获取垄断利益,与普通经营者形成巨大反差,一直为社会各界所诟病。以部分投机商人和部分政府官员为代表的市场参与者,受益于招投标和政府采购中的暗箱操作,从中谋取暴利。还有部分专家学者身兼多个政府或企业的顾问,一些媒体充当资本的喉舌,更有一些专家学者与政府官员、企业高管结成隐秘的利益共同体。这些人实际上是既得利益集团的组成分子。改革的本质就是利益的重新分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更是如此。既得利益集团掌握了权力和资源、资本,他们有足够的能力影响政府公共决策,使政府的某些政策能够更有利于自身的利益。比如,多年来社会上热议的房产税、遗产税、赠与税的开征和官员财产公开制度,之所以步履维艰,几度夭折,甚至胎死腹中,与既得利益格局的阻挠是分不开的。[8]早在2004年,我国就已开始启动新一轮收入分配改革调研,到2014年已历时十年。从播种到收获,历时十年仍不见明显成效,收入分配改革应验了经济学上的“帕累托改进”效应。由于改革牵涉面广,因此阻力也很大。但从根本上说,不同收入群体的利益博弈,特别是既得利益格局的阻挠,乃是收入分配改革进展缓慢的深层原因。      三、完善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对策探讨      从长远看,完善我国收入分配制度,必须破除既得利益集团的藩篱,通过一系列具体制度的创新,重新建立新型的收入分配模式。这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应标本兼治,多管齐下。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当务之急是要研究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增强国有经济的影响力、控制力和竞争力,确保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马克思分配理论的基本逻辑是,生产决定分配,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收入分配方式。我国低水平、多层次、不平衡的生产力状况,决定了所有制结构必然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既然现阶段存在着多种所有制经济,就需要有多种分配方式与按劳分配并存;既然在多种所有制经济中占主体地位的是公有制经济,那么,在分配方式中占主体地位的也必然是与公有制经济相联系的按劳分配。从我国经济发展的经验事实看,只有毫不动摇地坚持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才能确保按劳分配在收入分配格局中的“主体”地位,进而才能确保广大劳动者收入水平的提高,避免两极分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以来,2014年2月,中石化率先在石化行业启动混合所有制改革,放开油品销售业务。紧接着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出台引进民企的具体方案,允许民企持股超过1/3。学术界关于混合所有经济是“国进民退”还是“国退民进”的讨论不绝于耳。针对有人片面理解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只讲私有经济如何在国有经济中持股、控股,不讲壮大国有经济,甚至认为国有企业根本搞不好,应该消灭等错误观点,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2014年“两会”安徽代表团审议时指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要吸取过去国企改革的经验和教训,不能在一片改革声浪中把国有资产变成谋取暴利的机会”。[9]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为我们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只有做大做强国有制经济,确保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真正落实广大人民群众在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中的主人翁地位,扩大按劳分配的范围,提高按劳分配的比重,使按劳分配名副其实地成为我国收入分配格局中占主体地位的分配方式,才能逐步缩小日益扩大的收入差距。      第二,采取切实措施,实现“两个同步”,提高“两个比重”。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要提高“两个比重”,即“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2010年10月通过的“十二五”规划重申了“两个比重”,同时提出“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这就是人们熟知的“两个同步”和“两个比重”。党的十八大报告再次强调实现“两个同步”和提高“两个比重”。“两个同步”涉及国民收入分配和个人收入分配的关系,即通过特定的制度设计,建立使个人收入增加与国民收入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相适应的体制和机制,确保最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两个比重”涉及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的关系,即通过相应的政策措施,大幅度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进而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缩小劳动报酬与企业利润、政府财政收入增幅的差距,在全社会重新确立劳动与资本(资源)、技术、管理一样,同属于稀缺性生产要素的新观念。在我国现阶段,劳动报酬(工资收入)构成居民收入的大部分或者全部,实现“两个同步”,提高“两个比重”,对于缩小收入差距、缓解贫富矛盾具有重大意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初次分配的劳动报酬是通过劳动力的市场交换实现的。我国现阶段,劳动力市场机制不健全,工会还停留在计划经济公有产权制度的组织形式上,难以对劳动者工资谈判发挥直接作用。为了确保实现“两个同步”,提高“两个比重”,必须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经济的作用。首先,各级政府应充分发挥对低收入劳动者的保护功能,适时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并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及时调整工资指导线,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参考依据;介入劳资谈判,完善劳、资、政三方协商仲裁机制;把对劳动者保护纳入政绩考核指标,而不是只看人均收入和GDP指标。其次,应尽快建立企业职工工资决定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合理调节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大力提高在职职工的工资水平,使公有制企业职工工资增长高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速度,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工资增长高于CPI增长速度。规范国有企业高管的薪酬水平、职务待遇和职务消费,使之与上年度企业职工年均工资保持适当的比例,并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益挂钩。加快建立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垄断企业强制分红制度,提高并扩大国有企业向劳动者分红的比例及范围,解决国有企业经营性资本收益回报劳动者的体制缺失问题,同时建立国有企业向政府支付的红利收入(政府财政收入)主要用于社会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事业的机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2020年提到30%,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10]因此,应建立覆盖全部国有企业、分级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收益分享制度,逐年扩大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提高中央企业特别是垄断性中央企业资本收益上缴比例,确保到2020年提到30%,并使新增国有资本收益上缴的一定比例用于教育、医疗、社保、就业培训、“三农”、环保等方面,从而提高全社会的福利水平。再次,在各级政府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中,应明确规定居民收入增长指标,并将居民收入增长水平纳入政府和企业的业绩考核体系,用政策与法律手段加以保障和落实。人力资本提升是提高劳动报酬最根本的措施,公共财政要加大教育投入,加强技能培训,重视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高等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第三,完善再分配调节收入差距的功能。税收是调节收入分配、抑制贫富差距的有效杠杆。我国现阶段,作为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主要税种的个人所得税的比重过小,对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具有重要调节作用的房产税(财产税)、遗产税、赠与税等至今还没有开征,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税收调节功能的正常发挥。应加快税制改革,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提高个税起征点,降低各档次征缴税率,对高收入者征收累进所得税和奢侈品消费税,加快推行房产税(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同时,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和非税收入管理,严厉打击偷漏骗税行为,形成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以房产税(财产税)、遗产税、赠与税为辅的税收制度体系,强化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具有调节收入差距的功能。从2003年至今,政府在改善民生、加快基本公共服务进程等方面作了很大努力,也出台了《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政府还应进一步提高其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积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使财政资金的投向以发展社会事业和解决民生问题为重点,并注重向农村、基层、欠发达地区倾斜,不断优化配置公共资源,逐渐形成惠及全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第四,正确处理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为深化收入分配改革创造条件。是否符合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历来是我们党制定路线、方针、政策的根本依据,也是衡量党的一切工作是非得失的最高标准。我们所说的绝大多数人,最基本的就是广大农民和工薪阶层。必须首先满足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要求,这是当今中国收入分配改革的根本原则。从利益的角度看,充分享受改革开放成果的既得利益者不希望从根本上触动现有的利益格局,因而,他们对收入分配改革总体上是持反对态度的,虽然他们中的一些人口头上也讲要深化改革,但是,从实践上看,他们多半是说一套做一套。这就涉及到正确处理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问题。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密不可分,整体利益离不开局部利益,而局部利益又受整体利益的制约。必须统筹兼顾,破除狭隘的局部利益观,树立大局利益观,为深化收入分配改革创造条件。      鉴于当前的社会环境,可先期进行如下改革:一是改革土地收益分配制度,从制度层面解决好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收益分配问题,坚决纠正城镇拆迁和农村土地征用中损害或侵害城乡居民利益的行为。二是采取行政、法律、经济等多种手段严厉打击炒地、炒房、炒楼等投机炒作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规范、健康、良性发展,同时进一步强化保障房建设,满足城镇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三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反腐倡廉有关文件精神,压缩“三公支出”;规范政府行为,减少行政部门对市场的干预;打破某些垄断行业的壁垒,引入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机制。四是下决心推行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取代当前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做法,以逐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诚然,推行官员财产公开制度有较大阻力,但推行这项制度是全面深化改革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趋势。可以让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也可以采取局部先行的办法,比如对新走上领导岗位的人员要求财产公开,并尽快起草相关的法律法规,以规范性的制度和法律建设奠定推进这项制度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3-14.

[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06.

[4] 李实.我国收入分配中的几个主要问题[J].探索与争鸣,2011,(4).

[5] 新华社调研小分队.我国贫富差距正在逼近社会容忍“红线”[N].经济参考报,2010-05-10.

[6] 沈伟,沈扬扬.调整收入差距 促进社会公平[J].人民论坛,2011,(27).

[7] 李孟谦.中国大陆千万富豪达105万人[N].西安晚报,2013-08-15.

[8] 汪玉凯.中国已形成三大利益集团[J].商周刊,2012,(2).

[9] 习近平.不能在一片改革声浪中把国有资产变成谋取暴利的机会[EB/OL].新华网,2014-03-09.

[10]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3-11-16(01).

【责任编辑:闫生金】

作者:田杨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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