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发展论文

2022-04-1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作者简介:张艳(1991-),女,安徽芜湖人,安徽大学经济学院2013级金融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机构与金融风险管理。摘要:自20世纪70年代资产证券化问世以来,它在全球范围内迅速繁衍发展起来。而我国资产证券化起步较晚,尚处于实践探索阶段,更身陷制度与政策的“双重瓶颈”,发展资产证券化对我国来说可谓是任重而道远。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资产证券化发展论文 (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资产证券化发展论文 篇1:

巴塞尔资产证券化资本监管改进趋势对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启示

摘要:2008年的金融危机给全国金融体系带来了重创,特别是暴露在资产证券化监管方面。金融危机后,巴塞尔委员会致力于修订资产证券化框架以使其更具风险敏感性、满足更恰当的资本要求,减少对外部评级的依赖,并避免悬崖效应。2014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新修订的资产证券化框架。为了更加敏感地捕捉当前市场中各种证券化结构的所有特点,补充公式模型在风险捕捉方面存在的不足,巴塞尔委员会和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IOSCO)在2015年发布了证券化“简单、透明、可比”标准,并且巴塞尔委员会在2016年7月发布的“证券化框架的修订版”包括对符合简单、透明及可比标准的长期证券化的资本处理①。巴塞尔委员会对证券化资本框架的改进是在国际证券化资本监管的经验中进行的,充分反映了国际证券化的发展趋势,对于证券化刚开始蓬勃发展的我国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从某种意义上也指明了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 标准 巴塞尔协议

一、国际资产证券化资本监管趋势

(一)增强监管框架的风险敏感度

巴塞尔协议中,资本框架风险敏感度被视为国际资产证券需要改进的重点之一,巴塞尔管委会指出:风险敏感度一方面指不同风险暴露的资本占用要充分反映其个性特征,即计量系统针对风险特征设置不同风险权重的细分程度;另一方面指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能尽可能反映银行实际财务状况。新资本框架增强风险敏感度主要表现在:在这三层阶梯系统中,如果只是以简化监管计算公式基础下的内部评级法,对不同风险权重进行计算所得出的结果将会产生较大差异。即使采用与外部评级法相似度较高甚至有紧密联系的评级基础法进行计算,所得出的结果也会有所不同,大多表现在细分差异性有所增加,这一差距尤其表现在长期外部评级债券的B+及以下级的情况中。在巴塞尔Ⅱ体系中统一将1250%设置为风险权重。而新框架下,外部评级基础法将每个级别以及期限都设置了独立权重。除此之外,权重计算的动态特征也能侧面反映出风险敏感度的变化。具体来说,在巴塞尔Ⅱ的标准法和评级基础法框架下,一般只有外部评级变更才会对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有所改变。但是,由于在实际情况下外部后续评级都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间隔性导致风险权重的数值一直处于静态状态。在新框架简化监管公式法中,资产池加权平均违约率(LGD)、受损结合点(A)、全损分离点(D)及债券期限(M T),作为标准法风险因子的滞期比(W),都是动态连续的,使风险权重也开始具有动态连续的特征。

(二)减少对外部评级的依赖

2008年金融危机充分暴露了外部评级的失准,以及巴塞尔资本监管系统对外部评级机械依赖导致对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不准确问题。在危机过程中,外部评级机构纷纷下调对众多优先层级债券在内的大量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导致银行的资本充足水平急剧恶化。对于评级失准的原因,一是认为由发起人买单的评级费用支付模式,导致评级过于乐观。二是认为评级模式不稳定,包括特定资产池信用风险计量模式、交易对手风险处理方式等变化较为频繁,且外部评级机构对存量债券的后续评级方式缺乏连续性;三是外部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结果与基础资产所在地区主权评级的机械联系。巴塞尔新证券化框架改善了对外部评级结构过度依赖的问题,一是外部评级基础法不再是三层梯级系统的首选方法,而是将内部评级法作为新资本框架“三层梯级”系统的顶端,引导监管当局及银行机构尽量使用简化的公式模型来计量证券化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二是即便提供了外部评级法下的风险权重表,也将外部评级法使用的裁量权赋予监管当局,并且将其他风险的驱动因素进行考虑,例如非优先级风险暴露的期限及层级厚度等因素。

(三)制定简单、透明、可比的资产证券化标准

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教训是证券化结构复杂导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风险累积:复杂和不透明的结构将导致投资者难以预计证券化资产的外来现金流入情况,以及在未来可能发生的现金流断裂等突发事件。并且,导致投资者在评估其信用风险及为这些资产定价时,出现不易模型化的问题。为了给投资者提供有关证券化风险评估尽量充分的信息,委员会计划制定定性标准(简单、透明及可比)来帮助交易各方(发起人、投资者以及承担受托责任的其他各方)更好地评估一项证券化的风险及收益,并致力于提高相同类型基础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可比性,促使金融市场发展简单透明的资产证券化结构。委员会对符合STC标准的风险暴露进行资本优待处理,据委员会的定量影响测算:新发布的符合STC标准的资产支持证券的资本要求平均可以减少16%至22%的资本计提,这表明委员会引导发展简单、透明、可比证券化市场的导向。

(四)设置合适的风险权重减缓监管资本套利

巴塞尔委员会也认为巴塞尔П框架系统为资产支持证券设置的风险权重不合理,评级基础法下为高评级证券设置的风险权重过高,而对低评级证券设置的风险权重过低。这一方面在危机期间造成了“悬崖效应”,即随着外部评级机构大幅降低评级结果,导致持有资产支持证券银行的风险储备资本急剧上升。

另一方面,不同风险计量模式之间风险权重设置的差异导致监管套利空间存在,由于评级基础法对高评级债券设置的风险权重过低,相同类型的资产,证券化前后其监管资本的要求差别较大,这给监管套利留有空间。

同时,在巴塞尔资产证券化新资本框架的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都将简化监管公式作为风险计量模型进行使用参与计算,在新的外部评级法中已经在权重确定因素中增加了债券期限、档次厚度等风险因子。这些计算方法的提升和完善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计算结果的可靠性,使三种计量模式最终得出的风险权重计算结果相差无几,极大程度减小了利用监管漏洞牟利的空间。

(五)强化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要求

信息披露是巴塞尔协议第三支柱市场约束的核心,主要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目的是提高市场透明度。但在危机前,资产证券化监管框架只要求發起人向投资人披露有关基础资产总体特征方面的信息,投资人并不能获得单笔基础资产的个体信息,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金融机构对内部评级法的使用而只能依赖于外部评级。新证券化资本框架提高了在交易账户的证券化暴露、证券化发起人、证券化度量模型、证券化估值、证券化过程中管道及仓储风险、发起人留存份额、基础资产池及单项基础资产等方面信息披露的要求。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及监管现状

(一)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现状

2015年起,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正在紧随金融市场发展的步伐稳步推进,证券发行效率逐年稳步增长,呈现良好态势。根据目前发行市场结构来看,我国已初步形成了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保险交易所三大发行市场。从最初以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为主,到现在各类金融机构都参与到发行机构的行列中这一趋势来看,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正在实现发行机构的多样化。

随着近年来产品创新的程度不断提升,产品更新的步伐逐渐加快,创新产品例如绿色资产和住房公积金资产证券化、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以及创新交易结构例如特殊目的载体(SPV)、信托型资产支持票据(ABN)、循环购买等也开始在市场上崭露头角。尽管受到疫情影响,我国共发行标准化资产证券化产品9363.23亿元,相较于去年同比下降1%,但从6月末市场存量分析,证券化产品市场存量为43307.92亿元,同比增长26%。上半年信贷ABS发行2077.24亿元,同比下降42%,占发行总量的22%;存量为19646.83亿元,同比增长22%,占市场总量的45%。ABN发行1676.84亿元,同比增长40%,占发行总量的18%;存量为4822.42亿元,同比增长73%,占市场总量的11%②。

(二)我国银行资产证券化资本监管规定

我国现行的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标准与方法体系基本沿用了巴塞尔Ⅱ的理念,《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中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规定:商业银行使用标准法还是内部评级法计算某类资产证券化的资本要求,取决于该证券化对应基础资产信用风险的计量是否经过银监会批准使用内部评级法,这与巴塞尔Ⅱ及巴塞尔Ⅲ的相关规定一致。

在方法体系方面,我国的规定与巴塞尔Ⅱ基本相同,包括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其中内部评级法包括评级基础法和监管公式法。在标准法下,按照合格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确定相应证券化资产的风险权重。而在内部评级法下,批准使用监管公式法需要计算五个指标,即:基础资产证券化之前的内部评级法监管资本要求(KIRB)、该档次的信用增级水平(L)、该档次的厚度(T)、资产池风险暴露有效数量(N)和资产池加权平均违约损失率。

三、我國银行资产证券化规范发展方向

(一)针对不同类型基础资产,引导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引导STC证券化市场的思路,我国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时,在注重基础资产同质性的同时更要提高基础资产的分散性。一方面支持零售贷款证券化,根据零售贷款入池笔数多、同质性较高、易于估值、基础资产历史绩效较好等特点控制证券化风险。另一方面契合我国经济发展特点,支持发展绿色资产证券化。以银监会将绿色资产证券化作为“十三五”时期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重要内容为基础,发行基于绿色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基础设施等各类证券化产品。此外,从我国目前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来看,PPP资产证券化及互联网金融类基础资产证券化将会成为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主要方向。资产支持票据(ABN)的产品结构虽然与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类似,但其并不受投资人数量的限制,可借鉴既有信托型ABN的经验,进一步丰富基础资产类型,发展资产支持票据满足非金融企业的融资需求。

(二)加强信息披露,规范信用评级业发展

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投资者难以充分评估风险是引起资产证券化风险较高的重要原因,巴塞尔委员会一直致力于加强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的力度,以此对证券化产品结构的透明度进行提升。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才刚刚起步,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在信息披露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可更好地防控风险。要持续改善信息披露质量,提高信息披露的标准化程度,增强有关基础资产历史绩效等信息的披露。在规范评级行业发展方面,增加监管机构实现对评级机构进行更严密的监管。除了要对评级机构中失职甚至违法人员进行处理,还要加强评级机构本身的信息披露使投资者能够深入分析评级机构的状况和能力。特别要完善对评级机构评级技术的监管,改善信用评级结果与风险收益关联性不足的问题,通过引进国外更为完善的评级系统及方法,对现有产品质量进行更细化的评价以实现更精确的质量控制。

(三)审慎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及再证券化业务

一方面,在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要特别注意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法律条件的满足;应慎重选择基础资产,基础资产要能够产生稳定的现金流,已经坏死、呆账的不良资产坚决不能纳入基础资产池;同时也要保证估值定价的合理性,吸引投资者资金的同时也要维护银行债。另一方面,针对我国证券化起步发展的实际情况,现阶段应不再进行进一步资产证券化,将产品结构尽量公开透明以保证最终风险承担者能够对风险收益进行明确。

(四)加快完善市场基础设施,提升市场流动性

巴塞尔资产证券化资本框架最突出的特点是涉及面广、综合性强,因此对需要完善的市场基础予以帮扶才能高效实施。我国应逐步在法律、会计、税务等基础制度方面完善有关资产证券化的处理规定,通过推出新的政策,在维护现有统一政策管理标准的同时,对存在的漏洞进行填补,并在法律层面上对资产证券化进行定义与规范。对法律、会计、税务、评级、评估等中介机构推出帮扶政策,以使其更好地帮助政府实现各个市场板块的互联互通,对目前已有的证券资产化市场基础进行巩固,尽快实现高效统一的证券市场化体系。面对我国资产证券化利差不足、价格发现功能不强的挑战,可尝试通过以吸引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投资以及其他交易机构的参与等方式对现有资产证券化市场进行扩张,打破目前其与银行互相对峙的金融格局。

(五)发展简单、透明、可比的资产证券化业务

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STC标准详细描述了市场上不同类型证券化产品的结构特征,可以极大减少证券化产品结构的复杂性,更容易捕捉证券化业务中的风险因素,有助于引导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我国可借鉴巴塞尔Ⅲ的STC标准,在遵循巴塞尔STC标准核心内容的基础上,根据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建立我国资产证券化简单、透明及可比标准,减少标准描述的复杂性,引导我国证券化市场规范发展。

注释:

①参见www.bis.org/bcbs/publ/d374.htm.

②数据来源于WIND数据库。

参考文献:

[1]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LEMENTS,BaselⅢ Document Revisions to the securitization framework[S].www.bis.org.2014.

[2]王远胜.巴塞尔协议资产证券化资本监管新框架述评[J].证券市场导报,2015(12):58-64+73.

[3]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www.cbrc.gov.cn.2012:67-72.

[4]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中国资产证券化:从理论走向实践[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112-118.

[5]曾学文,邾立涛.当前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运行的特点及趋势[J].农村金融研究,2017(02):29-34.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巴中市中心支行

作者:饶丽

资产证券化发展论文 篇2:

中国资产证券化发展道路探讨

作者简介:张艳(1991-),女,安徽芜湖人,安徽大学经济学院2013级金融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机构与金融风险管理。

摘 要:自20世纪70年代资产证券化问世以来,它在全球范围内迅速繁衍发展起来。而我国资产证券化起步较晚,尚处于实践探索阶段,更身陷制度与政策的“双重瓶颈”,发展资产证券化对我国来说可谓是任重而道远。通过界定资产证券化的内涵,回顾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程,并提出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难题,为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健康持续发展提出政策建议与改革措施。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中国发展建议

作为发源于美国的一项金融创新工具,资产证券化自20世纪70年代初第一次面世之后,其发展进程就一直未曾停歇。但由于资产证券化具有风险不确定性的特征,我国政府部门只有小心谨慎的对待它。在2008年次贷危机爆发之后,资产证券化在中国是否可行进一步受到质疑。但长远来看,资产证券化具有提高资产流动性和转移、分散信贷风险的特殊功效,其发展是一种必然选择和趋势。

1 资产证券化内涵界定

所谓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是指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自由买卖的证券的行为,使其具有流动性。

20世纪70年代前后,资产证券化初次现世,美国投资银行家Lewis S. Ranieri(1977)在同《华尔街》杂志的记者探讨抵押贷款传递证券时,首次使用“资产证券化”这个用词,此后资产证券化一词就开始在金融界流行起来了。

Gardener(1991)对“资产证券化”一词给出了具有代表性的定义,他认为:“资产证券化是一种金融工具,它借助金融市场使得存款者和贷款者能够全部或者部分相匹配的过程;重点在于银行等金融机构传统的封闭式市场信誉将由开发的市场信誉所取代”。

被誉为“资产证券化之父”的美国耶鲁大学教授Frank J. Fabozzi(1996)提出观点,他认为:“我们可以将资产证券化广泛地定义为一个过程,然后借由这个过程包装那些具有相同特征的贷款、应收账款、租约、消费者分期付款合同以及其他非流动资产,使他们能够形成具有投资特征的、市场化的付息证券。”也可以说,“创立由资产担保的证券的过程被称为资产证券化。”

2 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历程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能够改善企业的资产流动性,快速盘活存量资产,进一步降低企业风险的新型融资方式,受到我国各类企业机构的高度关注。为了清楚地把握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展脉络和发展历程,下面将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进行总结,划分为四个阶段。

2.1 前期探索阶段(1992年-2004年)

广义上讲,我国资产证券化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初,三亚市开发建设公司在1992年以三亚单洲小区土地(800亩)为标的物,发行了2亿元3年期的海南三亚地产投资债券,首开了房地产证券化之先河。随后,珠海高速、中远集团、中集集团等资产证券化项目进一步对离岸证券化进行尝试,涉及基础设施、房地产贷款、应收款等多种基础资产。

2004年4月8日,中国工商银行和中诚信托、瑞士一波、中信证券等通过财产信托签署了对其宁波分行的26亿元不良资产进行资产证券化的有关协议,这是更接近现代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项目。

2.2 尝试试点阶段(2005年-2008年)

2005年被称为“中国资产证券化元年”,真正实现了从理论到实践的关键性跨越,特别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和房地产证券化的发展进一步繁荣,获得全世界范围内的关注。

2005年l2月l5日,国家开发银行发行了国内首支ABS(Asset-backed Securities)“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建设银行发行了国内首支RMBS(Residential 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建元”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作为我国证券化试点的两只证券,它们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相当顺利,可谓是我国资本市场长远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2005年至2008年间,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行规模不断攀升,政府监管部门也不遗余力的推动资产证券化的进程。

2.3 短暂停滞阶段(2008年-2011年)

2008年以后,随着金融危机的全面爆发,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进入停滞状态。市场对资产证券化产品反应也相对变得冷淡,已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贷款支持证券、不良资产贷款证券化等产品交易都不活跃,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较差。

在这一艰难的阶段,我国证券市场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虽然已经停止,但研究如何更好的促进证券化发展的工作步伐并没有停止,我国政府和有关机构也积极地陆续出台相应的法规政策,为重新启动资产证券化的发行、进一步扩大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奠定了基础。

2.4 重新启动阶段(2012年至今)

2012年5月,我国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标志着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正式重启。同年9月,我国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正式重启。标志性的事件为国家开发银行推出的“2012年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这一首单产品的发行规模为101.66亿元。随后,银行间债券市场还陆续发行了开元、通元等资产支持证券。

2012年11月,中国首次登陆美国资产证券化市场。以中国银行联合高盛、德意志银行、瑞士银行等几家银行一起发行的商用不动产抵押贷款证券9.5亿美元为标志性事件。自此,中国银行成为首家参与美国证券化市场的中资银行。

3 我国资产证券化面临的问题

自资产证券化进入我国以来,我国国务院会同人民银行,联合银监会、证监会等相关部门一直在积极试点,推进资产证券化发展进程,进一步扩大证券化试点范围,但对于资产证券化刚刚起步不久的中国来说,我国要想自发进行资产证券化还面临一定的困难与阻碍。因此,为了持续发展扩大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我们需要密切关注资产证券化进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

3.1 法律体系亟待完善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在资本市场融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与证券相关的法律问题。而我国并没有出台适应金融市场发展的专门的有关资产证券化的统一的法规。虽然银行出台了一些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相关规定,但由于其层级较低、法律地位不高、适用范围较窄,加上法律体系并没有对现有的与实施资产证券化有障碍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补充,一旦其与高位阶的法律发生冲突,将在服从上位法《立法法》规定下不再具备法律效用,导致投资者可能会得不到法律救济。

3.2 缺乏合格的基础资产

我国现有的并且能够用于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很少,并且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对于住房抵押贷款而言,优质房地产抵押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贷款总量小,没有形成规模性,导致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只能是纸上谈兵。对于不良资产抵押贷款来说,这些不良资产多数是信用贷款,没有任何形式的抵押和担保,又缺乏长期资金供给,并不符合证券化的基本要求。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所面临困境就是:“不良资产无法证券化,优良资产不愿证券化”。

3.3 资产证券化市场参与主体有限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它需要有稳定的资金来源。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参与主体为国有大型企业,主要投资者也仅限于银行、保险、证券等机构,而其他中小企业以及非国有企业很少参与。真正参与证券化投资的投资者数量也十分有限,他们能用于投资的资金规模也有限,严重制约了资产证券化前进的步伐。

3.4 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质量较低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复杂的创新金融业务,需要多种金融中介组织机构为之服务以保证其顺利实施,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但对我国来说,目前这些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大多资质差、声誉低、缺位现象严重,很难顺利开展相关工作。例如,资信评级机构在进行评定时,运作混乱、没有统一的标准管理体系,缺乏严密、完善的法律规范框架,其信用评定缺乏信誉,造成评级机构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4 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建议

4.1 建立科学完善的资产证券化法律体系

制定资产证券化统一法规是解决投资者法律风险的根本之道,有助于实现我国资产证券化质的飞越。具体而言,我国立法机关首先应对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要求进行探查研究,再进一步制定资产证券化的专门法规,最终建立统一、专门的法律体系,形成资产证券化上市、发行、交易的统一规则。同时,适当的修改、补充和完善法律体系,特别是对现行法律法规中与资产证券化相矛盾的法规需要制定例外条约,从而解决阻碍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法律障碍难题,营造出一个良好的、有法可依的资产证券化运作环境,从而促进证券化的健康发展。

4.2 扩大市场容量,丰富证券化品种

欧美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证券化市场一直保持着活跃状态,直接的原因就在于其具有较好的市场流动性,市场容量已具规模。因此,我国急需要寻找更多、更好的投资品种,发掘出更多的证券化产品。

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方向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到:“要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积极开发资产证券化产品,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品种创新机制”,即扩大市场容量,进一步丰富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种类。正如华尔街的一句名言,“只要有某个持续的现金流,就应该实现证券化”。这就要求我们尽可能的丰富资产证券化市场的产品,把市场的潜在空间转化为现实的容量,为市场机制的发挥创造必要的条件,从而更好得改善我国的金融市场环境,进一步推进资产证券化市场的蓬勃发展。

4.3 培育成熟的资产证券化投资者

要使资产证券化顺利进入市场,就必须有一个健全的二级市场来保证其流动性和变现能力。投资者是这个市场的主体,没有投资者就没有市场,而活跃在国内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投资者数量有限,种类匮乏。因此,要想进一步推进资产证券化市场的蓬勃发展,国内需要培育起成熟的投资群体,具体做法:首先,培育新的机构投资者。在继续鼓励和支持现有机构投资者发展壮大的同时,还要在全方位引进新的机构投资者,例如,保险基金、共同基金、养老基金等,逐步让这些新的机构资金进入资产证券市场,使机构投资资本能成为该市场的主体。其次,培育成熟、理性的证券投资者。实践证明,能发挥资产证券化独特优势的只有理性投资者。此外,相关部门要做好服务工作,给予充分的信息披露,提供相关的培训,认真考虑投资者的反馈意见等。只有培育起成熟的投资群体,才会有成熟的市场。

4.4 建立成熟规范的中介服务机构

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中介服务机构往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的中介服务机构中,信用评级机构一直处于十分落后的阶段,相关机构缺乏资产证券化的经验,信用的评定欠缺相应的技术和人才,这一缺口必然会制约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因此,为了改善信用评级机构评估质量低、信誉差、数量少的现状,我国急需建立权威、公正、有影响力的信用评级机构。同时,对这些评级机构做到一视同仁,统一管理,使其公正、客观地进行评估工作,排除外界因素干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此外,我们需要借鉴国外完善、成熟的信用评级经验,加快建立起成熟规范的中介服务机构,最终提升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威信。

参考文献

[1]沈沛.资产证券化的国际运作[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2]孟艳.金融危机、资产证券化与中国的选择[J].经济研究参考,2009,(7).

[3]王开国.关于中国推行资产证券化问题的思考[J].经济研究,1999,(6).

[4]祝小芳.欧洲全担保债券不败的传奇—欧美模式资产证券化对我国的启示[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6).

[5]尹龙.资产证券化:动力、约束与制度安排[J].金融研究,1999,(2).

[6]余坚,王剑明.论资产证券化的法规监管[J].金融研究,1999,(2).

[7]何小锋.资产证券化:中国模式[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作者:张艳

资产证券化发展论文 篇3:

近期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情况分析

摘要:2016年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迅速发展,基础资产越来越丰富,发起机构也越来越多元化。本文主要分析近期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总体情况以及不同类型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信用增级和风险暴露等情况,最后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进行了总结和展望。

关键词:信贷资产证券化 贷款抵押债券 不良资产证券化 信息披露

我国资产证券化有三种模式:信贷资产证券化(以下简称信贷ABS)、企业资产证券化和资产支持票据(ABN)。其中,信贷ABS由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监管。根据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发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的定义,信贷ABS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信贷ABS的主要发起机构为商业银行、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证券化的资产主要是银行的信贷资产。

自2012年信贷ABS重启以来,发展迅速,用于证券化的资产越来越丰富,发起机构也越来越多元化,本文将对近期我国信贷ABS的发展情况进行总结与分析。

(一)基础资产

按照基础资产分类,2016年上半年我国发行住房按揭贷款资产证券化(RMBS)12笔,金额727亿元,其中5笔是由各地的公积金中心作为发起人,另外7笔由银行发起;汽车贷款资产证券化13笔,金额348亿元,其中12笔是由汽车金融公司发起,有1笔是由晋城银行作为发起人;企业贷款资产证券化24笔,金额738亿元;不良贷款8笔,金额80.5亿元;个人消费贷款资产证券化4笔,金额55亿元;租赁资产证券化3笔,金额114亿元。相比2015年之前,我国信贷ABS的基础资产已经越来越多元化。

(二)发起机构

按照发起机构类型分类:政策性银行发行1笔,5大国有银行发行7笔,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发行17笔,城商行和农商行一共发行18笔,汽车金融公司发行12笔,公积金中心发行5笔,金融租赁公司发行4笔。从发起机构的类型来看,银行仍然是信贷ABS最主要的发起机构,但是相比2015年之前,政策性银行所占比重有所减少,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和农商行所占比重大幅增加。除此之外,汽车金融公司、公积金中心等非存款性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的比例也有所增长。(三)发行证券分层

前三季度商业银行共发行了42笔信贷ABS,金额1255亿元。从其发行证券的优先次级分层来看,优先级证券平均占比为74.19%,而次级证券平均占比为16.68%。其中城商行和农商行发行的信贷ABS中,优先级证券平均比例为69.83%,次级证券比例为18.37%,而全国性银行(包含五大国有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发行的信贷ABS中,优先级证券平均比例为80.15%,次级证券比例为14.37%。

可以看出,城商行和农商行发行的信贷ABS次级证券比例明显要高于全国性银行,这是因为:

第一,城商行和农商行都是区域性的中小银行,贷款投向受到地域限制,集中度更高,分层时次级证券的比例也就更高。

第二,同一地区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往往形成互保,如果入池资产中有同一担保圈中的企业,那么违约的相关性也会升高。

第三,同一地区地方政府有多个平台类企业入池,由于这些企业的还款能力都依赖于政府财政,也会增加企业的违约相关性。

(四)信息披露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正在针对不同基础资产的情况,制定信贷ABS信息披露指引,目前已经颁布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个人汽车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个人消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和《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等信息披露指引,但是还没有颁布企业贷款、信用卡贷款等基础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其他资产的信息披露主要按照人民银行颁布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公告》进行。

不同类型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状况

根据基础资产的不同,信贷ABS产品主要分为以下五种,不同类型信贷ABS的发展状况如下。

(一)贷款抵押债券(CLO)

贷款抵押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是银行对企业的贷款,主要包括银行发放的非房产类商业贷款,如抵押贷款、担保贷款等工商企业贷款,资产池是非零售型资产池,每个资产池的抵押资产大约50笔左右。CLO是目前中国信贷ABS发行量最大的资产证券化品种,2016年前三季度所发行的64笔中,有24笔是CLO,并且全部都是银行作为发起人。

CLO的信用增级方式主要是内部信用增级,目前还没有使用外部信用增级的案例。内部信用增级中优先次级分层、超额抵押、超额利差、信用触发机制等都是常用的信用增级手段。

在发行的CLO中,优先级证券占比平均为74.10%,次级证券占比平均为16.41%。从资产质量来看,目前所有24笔CLO都正常还款,资产池还没有出现违约事件。

(二)汽车贷款证券化

汽车贷款证券化是银行或者汽车金融公司对个人以汽车作为抵押的贷款进行资产证券化,2016年前三季度一共发行了13笔,其中12笔是由汽车金融公司发行,只有1笔是由晋城银行发行。由于汽车贷款的资产池属于零售型资产池,每一笔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都包含了成千上万笔汽车贷款,其中贷款数量最多的是“融腾2016第二期汽车贷款证券化”,原始资产池有来自30个省的109648笔贷款,贷款数量最少的“速利银丰2016年第一期汽车贷款证券化”资产池也有14768笔贷款。

汽车抵押贷款证券化信用增级方式与CLO比较相似,也主要是采用内部信用增级。由于汽车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起机构主要是汽车金融公司,它们为了促进汽车的销售,在贷款时通常会有优惠,从而导致资产池的现金流很可能无法覆盖证券的本息,因此在信用增级的安排上通常会设置流动性储备账户等,以备资产池的资金不足时,流动性储备账户可以支付证券本息。

由于是零售型资产池,汽车贷款资产证券化后资产池的表现普遍较好,违约率相对较低。

(三)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资产证券化(RMBS)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资产证券化是银行或者公积金中心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为基础资产进行的资产证券化,资产池也是零售型资产池。在2016年前三季度发行的RMBS中有5笔是由地方性住房公积金中心发行,另外7笔是由银行发行。

在信用增级方式上,RMBS由于是对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的贷款进行证券化,贷款质量相对较高,信用增级方式与CLO类似。

由于公积金中心发行的RMBS资产池是由各地公积金中心的贷款组成,贷款地域集中度非常高,因此一旦某城市房地产价格出现下跌,很可能导致资产池出现大面积违约。相比之下,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和国有银行发行的RMBS基础资产比较分散,如建设银行发行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资产池包含了39个城市的50816笔贷款,地域集中度相对分散,资产池的安全性相对较高。

(四)个人消费贷款资产证券化

个人消费贷款资产证券化是以银行或者消费金融公司对个人的消费贷款为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资产池也是零售型资产池。2016年前三季度共进行了4笔消费贷款资产证券化,其中3笔是银行进行的,1笔是消费金融公司进行的。消费类贷款通常是以贷款人的个人房地产作为抵押,个人消费贷款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信用增级措施与房地产贷款资产证券化比较类似。

(五)不良资产证券化

2016年上半年,我国重启了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试点额度为500亿元,试点银行包括五大国有银行和招商银行。2016年前三季度,6家试点银行完成了8笔不良资产证券化。其基础资产有对公不良贷款、小微企业不良贷款、信用卡不良贷款、住房按揭不良贷款,贷款种类比较多。

不良贷款资产证券化相比普通资产证券化有很大的不同,资产池内的贷款都是已经出现违约情况的贷款,在银行的贷款五级分类中,次级、疑问和损失类贷款都属于不良贷款。通常适合进行资产证券化的不良贷款都是那些能够部分或者全部收回,但是收回时间和收回比例不确定的不良贷款。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有以下特点:一是资产池的现金流多依赖于对抵押物的处置、担保人的追偿、借款人资产的处置,而非正常经营的现金流;二是不良资产证券化中也有预期还款计划,但是还款时间和还款比例都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现金流波动很大,对产品的结构设计提出更高要求;三是不良贷款的同质性很弱,受经济周期影响很大。

在信用增级方式上,普通的信贷ABS主要是内部信用增级,但是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是不良资产,因此经常使用外部信用增级,它的外部信用增级比较特殊,通常是由次级投资人对优先级投资人提供流动性支持。例如在中誉2016第一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中,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次级证券投资人,并且作为资产服务顾问,同时担任外部流动性支持机构。可以保证优先级证券基本没有信用风险,在发行时获得了3.07倍的超额认购。

信贷资产证券化展望

(一)零售型资产证券化将会逐步成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主流

回顾美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程,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资产证券化是发展得最早的,也是规模最大的资产证券化品种,如果再加上其他零售型资产证券化,总占比超过70%。这主要是因为:零售型资产池通常包含成千上万笔贷款,每一笔贷款占资产池比例很小,可通过大数法则来预测违约率和回收率等信息。

而目前我国信贷ABS不论从发行数量还是从发行规模来讲,企业贷款资产证券化仍然是市场的主流。究其原因,是由于目前信贷ABS的主要发起机构是银行,而在我国银行的贷款中,对企业的贷款超过70%。但是随着近些年资产证券化和金融脱媒的深入,银行贷款中企业贷款占比持续下降,居民贷款持续上升,并且零售资产更适合资产证券化,可以预见未来零售型资产证券化将逐步成为信贷ABS的主流。

(二)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将会更加细化

目前,虽然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已经针对不同资产的具体情况发布了相应信息披露指引,但是指引仍需要进一步细化。例如,我国的不良资产证券化分为企业贷款不良资产、信用卡贷款不良资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不良资产,各有各的特点,如住房按揭贷款不良资产都是有抵押的不良贷款,未来现金流主要在于对抵押品的处置,企业不良贷款很多是有担保的贷款,它的未来现金流主要看担保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但是目前银行都是按照《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进行信息披露,并没有针对不同不良资产细化的信息披露要求。预计随着市场的深入,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将会更加细化。

(三)不良资产证券化还将有较大增长

不良资产证券化为商业银行处理不良资产提供了一个新的渠道。目前第一轮的不良资产证券化已经基本结束,在这一轮不良资产证券化中,比较大的问题是不良资产的定价问题,由于不良资产证券化还处于试点阶段,银行为了不良资产支持证券能发行成功,在折扣率做出了一些让步。预计随着近几年来我国的不良资产大幅上升,以及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成熟,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行还会有较大增长。

作者单位:厦门国际银行博士后工作站

厦门大学博士后流动站

责任编辑:廖雯雯 罗邦敏

作者:杨迪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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