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业银行理财业务论文

2022-04-13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大资管”时代对银行理财业务转型发展的影响,应主要关注银行理财业务是否可以继续保持管理资金规模最大的行业龙头地位,以及银行在理财业务转型中应如何调整适应“大资管”时代。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研究业银行理财业务论文 (精选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研究业银行理财业务论文 篇1:

招商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  要】当今时代,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居民投资热情的提高,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已成为银行利润的新增长点,商业银行为投资者提供丰富多样的理财产品。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居民的收入水平;另一方面,银行理财业务将宏观金融政策与微观银行机构联系起来,将国家金融政策落实到了实处。为此,论文重点分析了招商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对其进行概述,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解决策略。

【關键词】商业银行;招商银行;个人理财

1 招商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概述

1.1 个人理财业务的定义

俗语道,你不理财,财不理你。所谓个人理财业务,指商业银行为投资者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即商业银行根据投资者的财务状况对其进行财务分析,然后由专业人员向其介绍理财产品,从而帮助投资者购买合适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对其资产进行管理的一系列服务活动。

1.2 招商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现状

根据招商银行2020年年报得知,招行中间业务净手续费及佣金收入706.99亿,同比增长7.47%,主要来自理财业务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代理理财收入56.99亿元,较同口径上年增长57.89%,主要是代理理财规模稳中有升,业务转型初见成效。2020年,招行零售理财产品余额2.72万亿,较上年末增长17.72%,财富管理业务中,代理理财、代理基金、代理信托类产品余额均呈上升趋势,只有代理保险保费下降,主要是受疫情影响,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接触线下客户困难所致。2020年,招行客户经理通过APP连线功能与金卡、金葵花客户建立线上经营关系,服务客户932.72万,同比增长44.77%;成交订单224.61万笔,同比增长296.76%;成交金额4725.49亿元,同比增长319.57%。管理的私人银行客户总资产27746.29亿元,较上年末增长24.36%。

1.3 招商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意义

1.3.1 提高投资者收入,增加银行经营利润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投资者可以通过手机APP自行购买理财产品,理财产品中的收益率、持有期、隐私政策等方面可以自行了解,在选定自己较为满意的理财产品后,如朝朝盈、朝朝宝等稳健型基金理财产品,随时转入转出,在不进行转出时,客户可以每天享受收益,可以提高投资者收入。招商银行发展个人理财业务在提升自身竞争力的同时,也使客户有了更多的选择,越来越多的客户选择招商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购买个人理财产品,在自身体验较好的情况下通过日常交流推荐给自己的亲朋好友,这无形中为招商银行拓展了客户来源,在降低招商银行经营成本的同时,也为自身带来了更多的收益,提升招商银行的经营利润。

1.3.2 提高自身在行业中的竞争力

在个人理财业务发展过程中,要让客户自身感受到优质服务。近年来,招商银行为客户提供的优质服务整体全面提升,在当前同行竞争激烈的背景下,招商银行不单单是面向VIP客户,而是面向所有可能接触的客户,所有可能购买本行理财产品或者有意向购买以及已经购买成为本行客户的投资者,为他们提供全程介绍、讲解、体验等优质服务,用服务来打造自身优质品牌,招商银行根据客户的需求不断改进服务,不断对自身提供的服务创新,只有这样才能逐步赢得客户的认可,并赢得潜在市场,不论是招商银行自身强有效的内部控制还是对客户提供的外部服务,在提高客户满意度的同时,也提升了自身的竞争力。

2 招商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2.1 产品具有可复制性,创新力不够

我国的商业银行是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体制,就是各大银行“自己走自己的路”。虽然金融市场上以及各大互联网平台上所推出的理财产品对收益高低、认购期限等都有明确的划分,但是在个人理财业务这方面,招商银行和其他银行以及互联网平台推出的理财产品基本上大同小异。例如,招商银行推出的朝朝盈理财产品,支持快速赎回灵活转入转出,认购期限自由,收益相对来说不低,赎回实时到账,不限制赎回到银行卡的次数。该理财产品和支付宝中的余额宝以及微信中的理财通大同小异,都是灵活转入转出,实时到账,风险相对较低,但是朝朝盈限购额5万,余额宝限购额是100万。对于当今社会支付方式以微信和支付宝为主的大多数人来说,余额宝和理财通相较朝朝盈更为方便。因此,招商银行大众化的理财产品并不能满足许多客户个性化的需求,大众化的设计也对客户没有特殊的吸引力,投资者对理财的需求随着社会的进步在不断地增加,但是招商银行理财业务的可模仿化并不能满足投资者的需求。因此,招商银行在与其他商业银行以及互联网平台激烈竞争的过程中,应审时度势更加重视产品创新。

2.2 信息披露不够完整

信息披露是要求从购买理财产品开始直至到期赎回每一个过程都要进行完整的披露,从理财产品的发行、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到理财产品到期投资者赎回等一整套流程都应该进行完整而又详细的信息披露,招商银行对理财产品的发行和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成交额等信息都进行了披露,但是在产品存续期间以及理财产品的详情介绍披露却不够完整。而理财产品的收益风险以及因理财产品而产生的纠纷则主要发生在信息披露不完整这个方面。此外,一些产品披露的内容过于笼统,在产品说明书中对理财产品的阐述内容繁杂,使得投资者难以理解。例如,招商银行一些理财产品只是风险较低,并不是完全没有风险。一些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银行为规避这类理财产品的高风险,特称为“稳赢不赔”“躺赚”等。银行与投资者双方处于信息不对称的状态,使得客户的知情权受到损害,同时,损害了理财客户的财产利益。

2.3 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

完整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是商业银行正常有序运行的保障,风险管理对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每个环节都至关重要,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较晚,无论是外部监督还是内部控制,风险管控体系都不够健全,全面风险管理的思想还没有完全渗入理财业务中。招商银行总部对于分行提出的意见以及个人理财产品的销售仅仅是从理财产品的收益以及银行的盈利等方面来考虑,而对于风险管理及控制这个重要层面却很少提及。例如,一名分行行长甚至主管行长都可以批准高达几十亿金额的产品策划,同时,理财业务和理财产品的审批没有一套官方的标准,个人主观臆断问题突出和随意性较强。在一些会议中只考虑了高收益、高回报,往往对风险防控都是一带而过,构建一套独有的风险控制管理体系更是无从谈起。由此可以看出,招商銀行对于个人理财业务缺乏独有的风险评估,往往都是在纠纷和一些问题出现时来被动地解决问题,而不是主动出击,预测评估可能出现的风险,这在无形中造成了理财客户的损失,同时,有损自身的形象。

2.4 缺乏专业的个人理财业务人员

从招商银行理财市场现有情况来看,从事理财业务的工作人员大多是从银行的传统业务人员转型而来,缺乏对债券、保险和基金等理财产品全面而又专业的了解。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产品的销售需要专业人员对其进行讲解,收益率、持有期限、可能面临的风险等内容都必须向客户一一介绍清楚,因为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引起不必要的理财纠纷。一个专业的理财人员,不仅要非常熟悉理财业务的运作程序,还要熟练地掌握金融市场等相关知识,并且懂得营销产品的技巧,逐步了解投资客户的心理及需求,耐心为客户讲解理财产品中的专业术语,从而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做的理财产品。为客户提供一整套服务,既完成了自身的任务,又使客户满意这才是理想的结果。但是招商银行某分行在内部实行理财产品销售大赛,实行奖惩制度,即奖励销售业绩好的职员,减扣业绩差的职员的工资,这就使得一部分职员盲目拉拢客户,仅仅以理财产品的高收益为噱头来吸引客户,仅仅为了完成自身任务而得到报酬却不提及风险,产生纠纷后既损害了客户的利益,同时,在客户心中也得不到信任。由此可见,专业理财人员对个人理财业务发展至关重要。

3 促进招商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对策建议

3.1 打造具有品牌优势、满足客户不同需求的理财产品

在当前竞争激烈的金融市场中,招商银行如果想赢得市场份额,必须打造具有品牌优势且独有的创新型理财产品。具有鲜明品牌特色的理财产品可以在客户心中赢得信任,招商银行应根据不同客户对理财的需求,根据不同客户的财产状况进行风险评估,不断调研投资客户的产品需求,了解不同地区、不同收入状况的客户对于本行理财产品的需求,对于在本行经常购买理财产品的老客户,开展老客户座谈会,听取老客户对于现有理财产品的评价,总结现有理财产品的不足。开发新产品时要极具特色,部门模仿,如利用利率的波动开发一些期限短、收益高的产品,同时,要对新客户提供周到的服务,以便新产品开发之后得以顺利销售。支行可以根据所在地的消费水平和收入情况来参与总行理财产品的设计,从而使产品能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打造具有鲜明特色的产品,不仅可以增加理财产品的附加值,还可以让招商银行在理财业务发展中极具竞争力。

3.2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不仅可以方便监管部门的监管,还能保障投资客户的知情权以及财产权不受侵害。招商银行不仅要披露自己的财务状况、资信水平,还要对每一项理财产品存续期间的状态、每一个理财产品的说明进行详细且通俗易懂的披露。同时,对于客户在持有理财产品期间可能发生的对其收益有很大影响的重大突发事件应该及时进行披露,明确哪些事件是重大突发事件,对该重大事件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可能带来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保证投资者的财产权益得到合法保障。另外,在理财产品的销售过程中,对投资者的资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也应该进行披露,与客户签订的理财产品销售合同中要保证内容全面,应该对资金能否得到有效保障、招商银行所吸收的投资者的资金是否有明确的投资去向进行详细的说明,使投资者了解自己的资金用到了何处。相关监督机构也应该起到监督指导的作用,使得招商银行各个支行明确自己的义务,做到信息披露准确、及时、规范、无误,从而更好地为投资者服务。

3.3 完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体系

一方面,相关监管部门应该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加强对招商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管,银保监会可联合央行建立个人理财业务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金融监管信息交互,在制定个人理财业务相关规定时与其他监管机构保持沟通,防止监管任务实际执行时与其他监管机构的规定相斥或重叠;另一方面,招商銀行的风险管理部门应从风险预测、风险评估、风险监测和风险化解各个环节来完善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使理财产品的风险管理流程更加系统,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严格按照规定惩罚,明确规定处罚条款,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体系,明确制定风险管理的流程和相关政策,并监督各个支行内部是否执行到位。对于招商银行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应该坚持以客户需求为中心,以金融市场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为导向,围绕个人理财业务的整个流程,明确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控制的要点,细化个人理财业务相关规则,使得银行理财业务人员能够了解整个流程和相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指引下开展个人理财业务,从根本上减少了个人理财业务纠纷事件的产生。

3.4 加强对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专业化培养

目前,招商银行许多个人理财业务人员都不够专业,人员通常来自传统业务部门。为保证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必须培养专业化、综合素质高且掌握相应沟通技巧的理财业务人员。所谓术业有专攻,必须在理财业务领域培养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与素养,为招商银行赢得更高的利润,招商银行内部应该定期开展个人理财业务专业技能测试,使理财业务人员对招商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知识掌握得更加牢固,同时,可以与一些高等院校签订协议,接收高等院校、高学历金融专业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研究方向的学生进行实习,也可以定期在银行内部开展新老职工经验交流会,邀请理财业务骨干人员为其他员工传授经验,同时,招商银行还应强化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树立为客户服务的理念,明确规定其不能为了追求绩效在向客户介绍产品时仅谈收益而忽略风险,逐步提高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专业技能,从而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

4 结语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金融机构的理财业务快速发展,但是招商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仍具有一定的问题,所以招商银行需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理财业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创新理财产品营销策略,逐步开发多元化的产品,加强理财产品的创新以及拓宽自身的服务路径,在降低经营成本的同时提升自身收益,从而彰显出自身在同行竞争中的优势。

【参考文献】

【1】杨秀猛,田丰.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现代商业,2021(3):133-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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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汤敏强.论招商银行理财业务经营风险防范[D].上海:华东理工大学,2014.

【4】云佳祺.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风险管理研究[J].上海金融,2020(3):57-62+72.

【5】李文红.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与监管[J].中国金融,2018(22):30-33.

【6】王丹丹,高科娜,焦小璇,等.招商银行跨界营销方案的用户意向调查分析[J].全国流通经济,2020(18):132-133.

【7】李恺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与应对策略[J].山西农经,2020(6):164-165.

【8】招商银行.招商银行2020年年度报告[EB/OL].http://www.cmbchina.com/cmbir/intro.aspx?type=report,2021-03-19.

作者:高勋

研究业银行理财业务论文 篇2:

银行理财业务应积极变革适应“大资管”时代

“大资管”时代对银行理财业务转型发展的影响,应主要关注银行理财业务是否可以继续保持管理资金规模最大的行业龙头地位,以及银行在理财业务转型中应如何调整适应“大资管”时代。

银行理财业务是资产管理业务中管理资产规模最大的业务形态,商业银行已经成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机构投资者,已经连续多年保持管理资产规模最大的行业龙头地位,如果考虑到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规模部分来自于银行理财业务通道,银行理财的资金优势地位更加明显。

尽管理财业务规模快速增长,但背后多年积累的桎梏仍然存在并逐步凸现,例如法律地位不清晰、事实存在的刚性兑付、从属于银行表内业务、通过错配提高利差收益等。随着以《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4] 35号)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代表的一系列监管政策的出台,2014年成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模式转型元年。

在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我国原有的以价格管制为基础,以传统商业银行为主体,以信贷业务为消化投融资需求主渠道的金融体系,逐步向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多种业态的金融机构交叉合作,新兴投融资业务和信贷业务并存的现代金融体系转化过渡。在这一背景下,银行理财业务转型必然伴随着利率市场化、资产管理行业融合、人民币国际化、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等多项制度性因素,这些因素带来机遇和挑战,影响理财业务转型中产品形态和资产形态的演进。其中,资产管理行业的融合趋势对银行理财业务转型产生多种影响。

银行理财业务应顺应资产管理行业融合趋势

2012年以来,在自上而下的监管指导和自下而上的探索突破相结合下,资产管理行业的分业经营壁垒逐步被打破,形成银行、基金、券商、信托等不同金融机构之间交叉竞合的局面,这也即是通常所说的“大资管”时代。

资产管理行业表现出几大新特点:第一,在“大资管”时代为了应对市场竞争和制度红利的压缩,资产管理业务的需求端应该通过消化引导投资者的需求,成为市场化改革和业务创新的驱动力,促进金融体系产品供需结构的优化;第二,在“大资管”时代多元化竞争促使金融机构在聚焦核心功能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禀赋特点,确定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比较优势领域,实现业务差异化发展。第三,在“大资管”时代除了传统金融业态,互联网金融业务迅速介入,借助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金流动性。

“大资管”时代对银行理财业务转型发展的影响,应主要关注银行理财业务是否可以继续保持管理资金规模最大的行业龙头地位,以及银行在理财业务转型中应如何调整适应“大资管”时代。

对于“大资管”时代银行理财业务是否可以继续保持管理资金规模最大的行业龙头地位问题,从目前转型方向来看,未来理财业务的产品形态将从预期收益率型产品一家独大逐步过渡为预期收益率型产品和净值型产品并举。预期收益率型产品一直是市场上大量存在的风险厌恶型、追求稳定收益的投资者的首选投资方向。即使在“大资管”时代,其他金融机构虽然可以提供货币市场基金或者类似具有固定收益特性的产品,但是其风险收益特征仍然很难替代银行理财产品。另一方面,业内对于银行净值型理财产品能否破除刚性兑付和实现风险真实转移尚存在争论,但是银行理财产品的净值化和实现风险真实转移是需要一个市场逐步完善、投资者逐步成熟的过程。面对其他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的竞争,银行理财业务仍然可以凭借渠道优势、商誉优势和客户群体优势继续保持行业龙头地位。从2012年“大资管”时代兴起以来的三年数据来看,银行理财业务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和市场占有率。

对于银行在理财业务转型中应如何调整适应“大资管”时代的问题,应该看到,“大资管”时代各类资管机构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将更加趋同,银行理财业务需要通过提高理财资金的投资收益率来增强产品竞争力,原有的以利差为目标的配置型投资管理模式需要向以大类资产配置策略为基础的专业化投资管理模式转型。

一是要培育投资研究能力,由于长期依赖于类信贷业务,银行理财业务的投资研究能力相对差。投资研究建设需要一定的积累。

二是为抓住大类资产项下的市场机会,对理财业务投资经验较为薄弱的环节,借助“大资管”优势充分委托外部机构进行主动管理。

三是建立适合资产管理业务本质的风险管理体系,目前银行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体系仍然基于传统信贷业务的风险管理体系,重视信用风险,突出授信管理。但是资产管理业务很多投资品种,特别是资本市场业务,信用风险很小,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较大,授信管理模式不仅效率低下而且无法准确识别风险。

利率市场化加快推动银行理财业务转型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利率市场化的进展超过了市场普遍预期,目前仅剩最后一步的存款利率市场化。近期几次降息中存款利率上浮限制不断放松以及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使利率市场化已经水到渠成。市场普遍预期年内我国将完成利率市场化。

银行理财业务本身就是平行于银行传统存贷款业务的类利率市场化业务,理财产品也一定程度上成为银行维持客户的存款利率市场化的替代产品。正是基于这样千丝万缕的联系,部分市场观点认为存款利率市场化完成后可能对理财业务形成挤出效应,甚至认为银行理财业务失去了存在的主要价值。笔者认为,一方面理财业务中资金的投资运用范围和投资收益远远大于传统存贷款业务,例如理财资金可以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可以满足客户不同的投资需求。另一方面,理财业务作为表外业务,在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节约资本占用,缓解银行资本充足率压力。这两项优势决定了银行理财业务仍有巨大的发展空间。

当然,利率实现市场化对于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和转型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第一,银行理财业务转型在维持原有储蓄型保守型客户的基础上将更多地兼顾不同客户的差异化需求,实现风险真实转型的净值型产品比重将增大,这些产品可以投资不同于传统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新产品,例如未上市公司股权、股票二级市场、混合所有制改革项目等。第二,利率市场化会提高客户对于市场利率和理财产品收益率水平的敏感度,收益率挂钩基准利率的理财产品、结构化理财产品会逐步获得市场认可。第三,短期来看,利率市场化进程中存款利率总体水平会出现上升,投资者对理财产品收益率的期望提高,造成理财产品成本刚性加强,迫使银行理财业务提高投资管理水平,也推动银行理财业务模式转型。

从目前的市场实际情况来看,上述第三点已经非常明显。去年下半年以来,央行多次降低存贷款利率,同时存款利率浮动上限不断提高,两者对于实际存款利率水平形成对冲,存款利率的稳定导致了理财产品收益率经过多次降息仍然下降缓慢,而同时理财资产的收益率随着降息降准带来的宽松环境而大幅下降。货币市场工具、债券等传统理财基础资产的主力品种的收益水平已经难于覆盖理财资金成本,各家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部门已经普遍感觉到了投资管理费的压缩和资产构建的困难。这一情况也促使各家商业银行先后将关注重点转向火爆的资本市场,证券结构化产品、两融金融资产包收益权等资本市场融资配资类资产大幅增加,银行理财也开始尝试通过委托管理直接参与资本市场投资,传统银行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体系、业务模式也相应进行调整,这些调整也正符合银行理财业务转型的总体方向。

经过十年的发展,银行理财业务已经走到了业务转型的十字路口,业务转型成功与否决定了未来五到十年理财业务的市场定位。业务转型期和市场改革期两期相遇,对于理财业务而言,利率市场化、资产管理行业融合是业务转型的推动力,也为转型发展拓展了广阔空间。本文原载于《中国银行业》杂志2015年第5期。

作者:程鹏亮

研究业银行理财业务论文 篇3: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关联交易的规范对策

摘要:随着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进入新的转型期,理财产品关联交易问题愈发凸显。本文在分析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关联交易动机的基础上,探析导致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关联交易违规行为的因素,提出加强理财产品关联交易规范性的对策,以期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关联交易的规范起到引导作用。

关键词:商业银行 理财产品 关联交易

随着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迅速发展,银行、信托、券商、基金、期货等各个行业间的藩篱正在逐渐被打破,金融业的合作更加广泛,理财业务基本形成“混业化”的格局,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市场愈加饱和。商业银行通过对不同理财产品之间进行资产买卖、理财资金投资于发行银行的信贷资产等事实上的关联交易司空见惯。2014年7月银监会发布《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4]35号),要求银行建立理财事业部制,实现理财与其他业务隔离,对银行理财产品关联交易做出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但就现实情况来看,刚性兑付短时期内难以打破,银行理财关联交易违规行为这一顽疾仍待进一步根治。因此,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关联交易、促进银行理财产品健康持续发展,回归代客本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关联交易的动机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关联交易主要有银行内部理财产品之间相互交易、银行信贷资金为本行理财产品提供融资和担保、代客理财业务与自营业务相互调节收益和银行理财产品与关联方的资产交易等四类。其动机主要体现在:

(一)银行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利润。即转移利润或赚取差价,通过与本行其他理财产品进行连续的高买低卖或低买高卖的债权交易,把实际收益水平较高的理财产品和实际收益水平较低的理财产品进行调整,使相关理财产品在短期内达到预期收益率水平;或者,当银行投资的理财产品面临投资者赎回,而银行手上的投资品无法变现时,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

(二)通过理财产品关联交易转嫁风险进行恶性竞争。目前银行理财产品平均存续期大概为2个月,对应的融资项目投资大多为3—5年,同一项目接力的次数越多其资金链断裂的风险也就越大。这样虽然保障了一个项目前面投资者的利益,但使更多的投资者注入资金,承受这个理财产品对接项目后续运作中的风险。

二、导致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关联交易违规的因素

(一)银监会关于理财产品关联交易的监管薄弱。理财产品关联交易仅仅在银监会出台的部分行政规章或其他监管文件中零星涉及,且相关规定简单、模糊,对理财产品关联交易的性质和范围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2014年7月11日,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较以前的理财业务监管政策在风险隔离、行为规范监管、理财事业部设置等方面有了更加详细的规范,使得理财业务整改有章可循,但商业银行依然能从中找到漏洞,绕道而行。如《通知》中并未限制本行自营业务中的同业资金用于代客理财业务,所以理财业务并未完全孤立,并且未明确限制本行同一个系列的理财产品之间是否不能交易,因此银行仍有较大的操作空间。

(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体系的缺陷性。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普遍存在以下缺陷:商业银行各分支机构管理模式不统一;缺乏对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内部牵制;控制不足与控制过度并存;制度庞杂,难以掌握和遵循;制度评估反馈机制缺失;激励约束不足等。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体系的欠缺导致理财产品关联交易的现象无法得到根本遏制。另外,风险控制的不足也是理财产品关联交易的因素之一,风险控制体系的不完善表现为: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普遍没有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不能对金融风险实现有效的控制,各种金融风险的突发可能会引起理财产品资金周转不足甚至资金链断裂,进而导致理财产品的关联交易。

(三)理財产品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健全。关于现有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制度,商业银行主要参照《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进行披露,而对理财产品没有专门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亟需进行理财产品关联交易的披露制度的建设,特别是披露规则、内容、注意事项等问题,例如:在理财产品披露内容上,商业银行可以参照上市公司的做法,对理财产品详细披露其投资明细。

(四)理财产品投资运作渠道的不合规。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渠道中,一般有信托、基金、债券、(投资融资)项目、银行同业等。2013年3月25日,银监会下发《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银行理财资金的投向、风险拨备提出明确要求,但理财产品通过投资运行渠道仍存在大量不合规的操作。同一集团下的银信合作、银基合作,通过理财产品进行关联交易,不注重权责划分、风险控制,盈利则共赢,亏损则把风险转嫁给投资者;在投资项目中,为了防止资金出现大量赎回,非标资产接盘,造成银行理财产品的流动性危机;通过与本行其他理财产品进行连续的高买低卖或低买高卖的债权交易,把实际收益水平较高的理财产品和实际收益水平较低的理财产品进行调整,使相关理财产品在短期内达到预期收益率水平。

(五)理财从业者行为的不规范。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时间较短,从业人员对银行理财产品关联交易引发的严重后果没有深刻认识。在商业银行中,理财从业者的报酬与分红与其经营业绩相挂钩,在银行经营业绩较差时,理财人员为了更多的自身利益,往往会利用理财产品的关联交易来完成自己的业绩。另外,一些理财人员可能身兼多职,一边对接分行推荐上来的融资项目,一边对接理财产品销售部门的募集资金,进行非标项目、债券、货币等在内的资产配置管理,或者与信托公司或者第三方公司有联系,因此利用理财产品关联交易,以牺牲理财产品投资者利益为代价追求自身利益。

三、加强银行理财产品关联交易规范性的具体对策

(一)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惩罚力度。转型期的银行理财产品与其他各行业(基金、证券、信托)的理财产品,其准入条件大不相同,这势必造成资产管理市场的不公平竞争,存在监管套利。首先,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经验,协调统一各类资产管理机构权利、义务和服务标准,统一各同质的资产管理业务对投资者的服务标准,杜绝行业间利用关联交易套利的情况。其次,对于理财产品违规事件的处理常常无法可依,在《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中应当健全理财产品的相关法律法规,例如:明文杜绝理财产品资金池形式,以防止关联交易;规定银行理财与券商资管之间不能关联交易;在理财产品营销时可以实行投资者同意制度。此外,相关部门应当尽快建立第三方评级,从安全系数、风险与收益、有无违规操作等情况,对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做出信用评级。最后,违法成本偏低,是导致理财人员无视其违规操作的直接原因。监管部门应当加大执法力度,对于理财产品因关联交易引起违规事件的金融机构做出严厉处罚。

(二)完善理财业务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应当严格遵守规范要求,将理财业务作为银行关键业务模块单独建立行之有效的内控设计。首先,建立全过程的内部控制制度,将产品设计、产品营销、投资运作、资产估值、日常管理、信息披露、風险处置等都囊括其中,构建权责分明的管控体系。第二,组织架构上可以成立专门的资产管理部强化对理财业务的统筹管理,牵头制定理财重大决策,专门负责代客理财,将自营投资和代客资产管理分开,有效防控理财业务风险。第三,对于后台维护强调信息化、现代化技术手段的运用,以便能有效追踪产品关联交易及投资过程中的风险,做出提前预警,及时防范,减少投资者及银行的损失。加强对理财业务的专项审计稽核,通过合规检查以降低操作风险,强化会计核算的规范性。

(三)加强理财产品投资运作渠道的合规性建设。针对理财产品投资运作渠道不合规的情形,笔者建议在理财产品投资运作渠道本身的规范运作上,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的关联交易要在合规范围内进行,尽量保证理财客户的利益;银监会要加强对理财产品市场,尤其是理财产品运作中非标资产接盘的监管。此外,合理的关联价格转移机制有助于规范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渠道,笔者建议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业务运作的每个环节建立横向价格体系,各部门单独核算资金成本和经营成果,将理财产品的关联交易记录在每个产品的账簿上,交易价格必须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价差不能太大。

(四)加强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当前银监会应当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息的披露提出更高要求,监督银行每年定期对理财产品的运行情况自查并上报,尤其是重大关联交易要在事前做详细披露,并要求银行理财业务接受报表审计,参照上市公司方法进行信息披露;在对理财资金的投向披露上,银监会应当在投资品出现融资客户信用等级下降、经营亏损、收益本金归还不及时甚至出现逾期、不良等风险因素情况下,要求银行及时进行充分披露;在理财产品披露内容上,银行应该从理财产品成立起就详细披露其投资明细,包括投资的债券、项目名称、金额、占总资产比例、收益率、付息日、期限、融资企业的评级等各项信息,应定期披露项目对应的融资企业的财务信息,临时披露各项影响企业偿债能力的重大信息等。

(五)规范理财从业人员的行为。首先,由于我国在个人理财业务从业人员方面还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只是各个银行自己设定从业标准,因此在从业标准设定上,商业银行需要建立一套具体的从业标准规范理财从业人员的行为;其次,对理财业务人员应当提高对理财产品的法律认识、管理水平及专业素养,对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应当加强资格考核、跟踪评价和继续培训,并制定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和退出机制;最后,对于个人理财业务从业者应该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不应该以短期销售的产品数量或金额作为激励标准,而应该以客户在该银行长期存续的资产量作为标准。S

参考文献:

1.朱永利,王婧.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关联交易监管探讨[J].新金融,2012,(6).

2.马俊胜,张龙清.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控制研究[J].金融论坛,2014,(2).

3.马延霞.构建商业银行理财市场监管体系的探讨[J].新金融,2013,(7).

4.张同健,张成虎.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与操作风险控制研究[J].财政金融,2008,(6)

5.李成业.理财产品监管的国际经验[J].金融博览,2012,(9).

作者:张原 和绿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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