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土地管理条例

2022-07-1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贵州土地管理条例

贵州省土地流转补贴政策的实施效应分析

【摘要】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发展愈发重视,贵州省也出台了一些补贴政策鼓励土地流转。研究表明,贵州省实施的农地流转补贴政策具有促进适度规模经营效益、推动劳动力转移效应、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效应以及增加农民收入等四方面的效应,但是也发现土地流转补贴政策还尚有不足,政策需要不断完善和调整。

【关键词】土地流转补贴 规模经营 经济效应 社会效应

一、引言

在经济社会发展的攻坚时期,农业现代化发展尤为重要。长期以来,贵州的农业发展都处于相对落后的状态,农业生产技术较差、山区耕地较为分散、生产成本高等多种因素都制约了贵州农业现代化发展。如何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就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对此,中央多次出台政策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支持鼓励新型农业经营模式发展,提高土地产出率和农业综合效益。

从中央政策可以看出,农村土地流转是一个不断完善的必然过程。1984年中央1号文件首次提出允许农户转包承包土地,随后经过几次改革完善,2001年中央18号文件系统地提出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并于2002年颁布了《农村土地承包法》。2008年在《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这一政策指明了农村土地流转的形式以及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方向。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指出:“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该实施意见为各地实施土地流转补贴政策提供了一个有力的支撑。在各种政策引导下,全国各地区相继出台相关土地补贴政策鼓励农民流转土地,发展多种经营方式,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实施土地流转补贴政策对现代农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农户增产增收,利于改进农业生产方式,利于解决农业劳动力老龄化问题,促进劳动力转移(肖大伟,2010)。同时,当前的土地流转补贴政策也还处在探索之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土地流转市场不完善、政府财政补贴资源难以有效利用(马致远,2011),不适宜的地方政府补贴政策会产生大规模经营者对小规模经营者的“挤出效应”,并降低大规模土地经营者的边际生产率等(黄祥芳、陈建成、陈训波,2014)。目前,国内外学者对土地流转的分析较多,关于补贴政策的分析还较少,尤其是研究贵州山地农地流转补贴政策更少。因此,研究贵州土地流转补贴政策的实施效应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贵州省土地流转补贴政策实施环境

以山地为主的地貌特征决定了贵州省的土地更为破碎,导致传统家庭经营方式农业生产效率低下。相对落后的经济发展条件又促使很多贵州的农民进城务工荒弃土地。无论为了提高农民收入还是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贵州省的都有很强的土地流转供给。但贵州省土地流转市场的建设并不完善,土地流转的效率并不高。近年来,在国家及省政府对土地流转工作的重视下,贵州省在土地流转工作上作出了较大的努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目前,贵州省的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有序开展,土地流转平台建设逐渐丰富和完善,农户对流转土地的观念有所放开,各项激励土地流转的补贴政策也应运而生。

(一)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有序开展

土地确权是指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确认和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2012年,贵州省开始在开阳县、遵义县、水城县、雷山县等8个县、区,先行试点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通过试点推进,2014年,贵州省贵阳市、遵义市、毕节市等地已开始整区、整县推进土地确权,全省计划完成200个左右的乡镇确权颁证工作。目前贵州省的土地确权工作正在有序高效的开展中。土地确权保护了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可以有效避免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权利纠纷,同时也是其他一切土地流转政策和规范实现的保障和基础。

(二)贵州省土地流转平台多样而活跃

目前贵州省的土地流转主要是通过网络平台获取土地出让信息或者承租土地需求,在承包方与受让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供需双方依照土地流转的合同规范要求,在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后,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目前贵州省土地流转信息平台主要有土地资源网、土流网、农村土地网、土易网等,土地流转方式主要有转包、出租、借用、互换、转让、入股等,其中转包、出租两种形式采用较多。根据土流网的土地流转数据来看,2009年到2015年5月,土地流转面积增幅明显。{1}自2004年8月至今,每月农村土地流转面积均在一万亩以上,农村土地流转市场较为活跃。另外,贵州省对农村土地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合同进行了严格的规范,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依法开展。

(三)农民土地流转意愿有所改善

通过2014年暑期对惠水县断杉镇66户农户调查发现,虽然参与土地流转行为的农户较少,但大部分农民对流转出自己土地或者承包他人土地的行为并不排斥,调查显示,84.8%的农民愿意流转出或者流转入他人的土地,农民保守的小农经济思想有所放开。同时,贵州省土地流转面积的逐年增加也表明了农民对土地流转的信心有所增加。在土地流转补贴政策的刺激下,贵州省的土地流转工作将开展的愈发顺利。

(四)土地流转补贴政策应运而生

早在2003年,遵义市遵义县面临大面积撂荒土地,对此,政府对种植大户实行了10项优惠政策,以鼓励农村土地流转。相隔十年,为推动遵义市农业产业化发展,遵义市政府制定了《遵义市推动土地流转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办法》,对新建的商品蔬菜、水果。中药材。花卉、茶树等特色产业基地的建设中的土地流转进行补贴,加快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建设。此外,贵州省赤水市在2014年制定补贴政策鼓励土地集中连片流转,推动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形成和发展;花溪区则对经营规模达到一定面积的流入方给予补贴,对村级流转信息员提供流出信息每条给予补助,鼓励农村荒置土地进入流转市场,推动农业经营的规模化发展。

三、土地流转补贴政策效应的经济学分析

目前,贵州省在刺激土地流转政策方面,除了规范土地流转审批流程、建设土地流转线下和网络平台、完善流转合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登记、对土地流转方给予信贷支持等间接政策,主要依靠的是对达到一定流转规模且在一定流转年限内的土地转入方或者转出方进行直接的财政补贴。从2003年至今,目前贵州省共有余庆县、瓮安县、遵义市、赤水市、贵阳花溪区先后制定政策对土地流转进行了相关补贴,为鼓励龙头企业、产业园区、农业基地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形成,补贴发放对象主要针对流入方,一般土地流转补贴金额每年每亩100元左右,对特殊产业项目,如林业基地、经营生猪、肉牛项目等,土地连片集中流转的,政府给予较高补贴;此外,还有部分政策会对流出方给予每年每亩10~20元的财政补贴。从本质上来讲,土地流转补贴就是针对土地流转交易支付给交易参与者的一种与收入相关的从量补贴。

贵州土地流转补贴政策中针对流出方的补贴政策较少且补贴额度较小,暂且忽略不计,因补贴政策主要针对土地流入方,则实施土地流转补贴政策后,土地需求曲线向右移动。如图1所示,假定供给曲线S不变,实施补贴政策前,土地需求曲线D0,均衡点E,当政府补贴流入方AE金额时,土地需求曲线向右移动到D1位置,土地流转市场均衡点变为E1。

(一)价格效应

如图1所示,实施土地流转补贴政策之前,土地市场土地达到均衡时的交易价格为P0,政府补贴资金AE后,土地流入方所愿意接受的市场价格增加,需求曲线向右移动,土地交易市场达到新的均衡点,形成新的市场交易价格P1,土地流转价格上升了P0P1。补贴政策对最终土地流转价格的提升程度由供给需求曲线双方的价格弹性影响,当供给需求曲线都较为平坦时,土地流转补贴政策对最终的土地流转价格影响较小,对土地流转规模的影响较大。

(二)规模效应

价格增加后,显而易见,能达成交易的土地面积得到增加,土地流转规模由Q0增加到Q1。但是在现实中,我们还需要注意一个问题,即目前的土地流转政策主要针对大规模流转且流转期限较长的流入方,图中分析只表明大规模的土地流转面积将会增加,但是市场中存在的一些小规模土地流转者既得不到价格补贴,又面临着因大规模流转而提高的土地交易价格,部分小规模流转者将会被“挤出”市场。总体而言,小规模流转者在土地流转市场中的比重较小,在补贴政策刺激下,土地流转规模总量仍会增加。

(三)分配效应

图中,政府给流入方的补贴为AE,在新的均衡点上,土地交易价格为P1,较原来的均衡价格,土地流出方每单位面积土地收入增加P0P1,则流入方享受到的补贴为AE减去P0P1,即AC部分。所以,政府提供的土地流转补贴虽然是提供给流入方,但最终会在土地流出方和流入方直间进行一个分配,流入方与流出方分别对价格的需求弹性决定了二者之间的分配比例。

四、贵州省实施土地流转补贴政策社会效应

(一)促进农村劳动力有效转移,帮助农民致富

贵州省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人数比例一直较高。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数据看,截止到2015年6月底,贵州省在外务工人数占全部劳动力人数的50%。一半的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带来的后果就是大量农村土地荒置,村镇经济发展缺乏带动力。通过土地流转,一方面,土地资源也能得到有效利用,有利于将一些多余或者低效率的劳动力转移到二、三产业创造价值,同时外出务工的农民可以获得更多的租金收入;另一方面,土地的集中规模化经营可以创造本地的支柱农业产业,既能带动本地经营效益,同时也能为本地农民创造了更多的就业创业机会,可以帮助观念进步的农民掌握更多的技术,并通过产业基地、专业合作社等平台与市场更加接轨,最终实现农民自己致富并带动村集体共同致富。

(二)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城镇化进程

从贵州省目前出台的土地流转补贴政策来看,贵州省的土地流转补贴政策在制定时会确立建设产业基地的目标,例如赤水市通过补贴政策,对投资种养殖业、农产品基地建设或花卉、苗木、精品果园等产的土地流转进行补贴,推动了赤水市石斛、乌骨鸡、竹、肉兔、花卉苗木、经果林、笋用林等特色优势产业基地的建设。遵义市2014年的补贴政策则较好的刺激了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观光农业、生态农业等产业的发展,通过政策支持,截止2015年6月,遵义市完成优质核桃种植11.144万亩,人工种草31728亩,建成圈舍42948平方米,投放畜禽2.8万个羊单位;完成精品水果种植9560亩;完成蔬菜产业带10590亩;建设中药材基地3万亩、脱毒马铃薯示范基地1.4万亩、新建改造油茶林2万亩等项目建设进展顺利。{2}在土地流转补贴政策的推动下,贵州省成立了多个农业产业发展基地,培育了多项优势产业,农业结构也更加合理,规模化的经营有效提升了贵州农业的市场竞争力。

(三)创新农业经营组织,发展农业现代化

土地流转补贴政策有效地推动了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的形成。国家一号文件多次鼓励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突破传统家庭经营方式下的农业生产瓶颈,土地的集中化、规模化是其中最重要和基础的环节,土地流转补贴政策则在具体实现上提供了直接的有效地财政刺激,很大效率的推动了贵州新型农业经营方式的创新。通过2015年4月在贵州省安顺市下九溪村专业合作社的调研我们发现,专业合作社在投入生产、种植规划以及产品销售等方面,拥有更多的竞争优势。而贵州省近年来大力建设产业园区,目前已建、在建或已达成合作协议拟建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113个。新型农业经营组织有效地重组了农业生产要素,提高了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提升了农业生产效益,对贵州省现代农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五、结语

贵州省的土地流转补贴政策有效地推动了土地流转效率,促进了贵州省的农业规模化经营,加快了贵州省产业园区的建设,给贵州省的农业产业发展和农民自身福利都带来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贵州省的土地流转补贴政策还不够完善,首先,贵州省的土地流转补贴政策尚未大范围普及,只部分地区根据本地的发展需要出来了相关规定,容易造成各地区农业生产经营的不均衡发展;其次,贵州省的土地流转补贴政策针对对象较为狭窄,基本上都是针对大规模的长期流转,且对流转土地的生产经营内容有严格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土地流转补贴政策的实施效果;最后,现行的土地流转补贴政策对土地流转行为未进行约束,容易导致经营主体盲目流转土地,形成低效率的大规模经营,有悖于土地流转补贴政策实施的初衷。因此,贵州省的土地流转补贴政策在推动农业改革和创新发展的道路上还需要逐步探索和完善。

注释

{1}土流网土地数据,http://www.tuliu.com/data。

{2}樊园芳.遵义市加快扶贫产业基地建设,贵州日报。

参考文献

[1]马爱慧,张安录.农业补贴政策效果评价与优化[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2012(3):33-37.

[2]马志远,孟金卓,韩一宾.地方政府土地流转补贴政策反思[J].财政研究,2011(3) :11-14.

[3]肖大伟.关于实施土地流转补贴政策的研究[J].中国土地科学,2010(12):10-14.

[4]李志刚.我国农地流转方式效率分析及政策选择——基于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角度[J].农村经管,2010(9):59-61.

基金项目:本文得到贵州大学文科重大科研项目《土地扩权与山地农业多种经营方式发展研究》资助,合同编号GDZT201406.同时获得贵州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创新项目资助(项目名称:农村土地流转补贴政策实施分析)。

作者简介:屈玉琳(1990-),女,河南信阳人,贵州大学经济学院国民经济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区域经济与经济政策研究;熊德斌(1971-),男,贵州遵义人,贵州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计量经济、农业经济及统计学研究。

作者:屈玉琳 熊德斌

第2篇:1996—2014年贵州省土地利用结构演变及空间差异分析

摘要:为解决贵州省土地资源稀缺与社会经济发展对土地的大量需求之间的矛盾,将信息熵理论与洛伦兹曲线-基尼系数相结合并引入到土地利用结构分析中,对贵州省1996—2014年的土地利用结构演变特征及空间差异进行分析。分析结果如下:土地利用动态变化主要表现为建设用地(城镇村及工矿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林地、园地面积总体增加,耕地、草地和其他土地面积总体减少;土地利用结构信息熵和均衡度总体呈上升趋势,优势度不断下降,土地利用结构朝着均衡状态发展;全省土地利用结构信息熵在空间上呈现由西向东降低的态势;全省土地利用类型总体上分布比较合理。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林地、其他土地、耕地、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在各州市分布绝对均匀,草地和园地2种土地类型分布在各地区的面积比例相差较大。

关键词:土地利用结构;时序变化;空间差异;信息熵;洛伦兹曲线;基尼系数;贵州省

土地利用结构指一定区域内各类用地的数量结构和空间格局,其变化受自然环境、社会经济水平和政策等因素影响,反映了一定区域上土地利用类型的生产结构特点及配置情况[1-4]。从时空角度揭示土地利用结构动态变化过程,对保持土地利用系统良性循环,合理配置区域土地利用和优化产业布局具有重要指导作用[5]。土地利用结构研究一直是学术界的研究热点,近年来对土地利用结构研究主要集中在动态时序分析、优化、预测、评价、区域差异、土地利用变化影响因素和驱动力分析以及土地利用结构与产业结构、生态服务价值、社会经济等相关分析等方面[6-15]。从研究内容来看,土地利用结构经历了从宏观定性研究到微观定量研究的转变。从研究地区来看,多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国家热点地区和生态较脆弱的黄土高原区[16-17]。从研究方法来看,涉及了计量地理模型、物理模型、“3S”技术以及经济学、环境科学等交叉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其中,边静等引用信息熵、空间洛伦兹曲线-基尼系数等方法对重庆、新疆和四川地区的土地利用空间结构进行了分析[18-20],较好地揭示了各土地利用类型的演变规律和空间分布差异。信息熵理论、洛伦兹曲线-基尼系数等方法在土地利用结构分析中应用较为广泛和成熟,但是信息熵只能对土地利用结构的有序程度进行定性描述,而洛伦兹曲线-基尼系数能反映某一土地利用类型的分布差异并定量描述,因此,将信息熵与洛伦兹曲线-基尼系数结合,能更科学高效地对土地利用结构演变进行定量分析。

西部强,则祖国强。贵州省是全国重要的能源基地和西部陆路交通枢纽,是典型的西部经济欠发达喀斯特地区,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深入推进,贵州省在全国社会经济发展大格局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在已有的研究中,对贵州省土地利用结构定量研究并不多,因此,将信息熵理论和洛伦兹曲线-基尼系数相结合引入到土地利用结构分析中,定量分析贵州省土地利用结构演变特征和空间差异,对贵州省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产业布局优化、石漠化综合治理以及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是十分必要的。

1研究区概况

贵州省位于我国西南部云贵高原的东斜坡上,全省境内地势西高東低,根据贵州省2014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全省土地总面积1 760.99万hm2,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总面积依次为1 477.38万、65.71万、217.90万hm2,分别占土地总面积的83.89%、3.73%、12.37%。全省自然资源丰富,岩溶地貌发育典型,喀斯特面积占全省土地总面积比例高达61.90%,全省有80.23%的县市属于喀斯特石山县[21],可耕作的土地资源稀缺,土壤贫瘠,土地承载力低,农业投入产出低。2014年年底,全省总人口4 325.49万,农业人口比重为83.61%;全省生产总值9 366.39亿元,占全国生产总值138%;其中,一、二、三产业比重分别为13.82%、41.63%、44.55%;全省经济发展水平空间分布呈现“中间高、两边低”的规律,经济发展水平由高到低大致可分为3个等级,第一级为贵阳市、遵义市和六盘水市,第二级为黔南州、黔西南州和安顺市,第三级为铜仁市、黔东南州和毕节市[21]。

2数据来源

基础数据来源于贵州省1996—2014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资料、《贵州省国土资源公报》《贵州省统计年鉴》等,土地分类标准采用1984年颁布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规定的土地利用分类系统,根据利用方式将土地分为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城镇村及工矿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土地(包括设施农用地和未利用地)8种一级地类进行分类。

3研究方法

3.1土地类型变化幅度(R)

土地类型变化幅度指某一研究时段内不同土地类型在数量上的变化幅度[22]。计算公式为:

式中:R为贵州省某一段时间内某一土地类型的变化幅度,Sa是该地类研究期初的面积,Sb是该地类研究期末的土地面积。

3.2土地利用结构信息熵、均衡度和优势度

土地利用系统涵盖了自然、人类、社会、经济和技术5个子系统,是一个具有耗散结构的复杂巨系统[19,23]。1948年Shannon借鉴热力学中的热熵概念,提出了信息熵用以描述信源的不确定度。同信息源的特征一样,土地利用系统也是一个复杂又不可精确定义的系统,因此,信息熵理论被多数学者引入土地利用结构变化分析中,从整体上研究区域土地利用系统的均衡程度[24]。

3.2.1信息熵(H)土地利用结构信息熵值大小反映土地利用系统的均衡程度,当区域内土地类型越多,各地类面积相差越小时,土地利用结构信息熵值越大[25-26]。设贵州省土地总面积为S,土地利用类型有n种,每种类型的面积为Si(i=1,2,…,n),则某一地类出现的概率Pi=Si1S (0﹤Pi﹤1),根据Shannon熵定义构建土地利用信息熵H(H﹥1)的计算如公式(2)。

3.2.2均衡度(B)在实际应用中,根据不同的土地利用分类计算出的土地利用结构信息熵不具有绝对的可比性,因此引入均衡度概念[27-28]。基于土地利用信息熵公式,当Pi都相等时,信息熵达到最大值[29]。则定义土地利用结构均衡度的计算如公式(3)。

式中:均衡度是实际熵值与最大熵值的比值,0﹤B﹤1,表示土地利用的均衡程度,均衡度越大,土地利用的匀质性越强[30];N为土地利用类型种类总数。

3.2.3优势度(G)与均衡度的意义相反,反映区域内一种或几种土地利用类型支配该区域土地类型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3.3洛伦兹曲线的绘制

为了研究一个国家收入是否平等的问题,统计学家Max Otto Lorenz在1905年提出了洛伦兹曲线(lorenz curve),利用频率累积数绘制成的曲线来描述收入集中或分散的程度[31]。将洛伦兹曲线原理应用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分析中,能够直观地反映土地利用类型在研究区域内分布的均匀程度以及各区域土地利用的专门化程度[32-33]。当洛伦兹曲线与横坐标夹角为45°时,该曲线称为绝对均匀线,曲线离绝对均匀线离差越小,表明该土地利用类型在研究区域分布均匀程度越高;相反,则表明该土地利用类型在研究区域中的分布相对集中[33]。

第一步,计算区位熵(location entropy),计算公式为:

式中:Q为该地区区位熵,K为各地类面积百分比,M为总土地面积百分比;B1为贵州省某州市某一土地利用类型的面积,B2为贵州省该土地利用类型总面积;A1为贵州省某州市土地总面积;A2为贵州省土地总面积。

第二步,根据区位熵计算结果,升序排列贵州省各州市的区位熵、各州市土地面积占总土地面积的百分比,并计算累计百分比。

第三步,以贵州省总土地面积累计百分比为横坐标,以贵州省某地类面积累计百分比为纵坐标,绘制贵州省各地类洛伦兹曲线。现以2014年贵州省耕地区位熵为例(表1),其他地类省略。

3.4基尼系数

基尼系数(Gini coefficient)是对洛伦兹曲线所描述的收入分配程度进行量化的指标。同理,将基尼系数的原理应用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分析中,能有效弥补洛伦兹曲线无法对某一土地利用类型在全区空间分布的程度进行定量描述的不足。基尼系数的几何意义是洛伦兹曲线与绝对均匀线之间的面积和绝对均匀线以上三角形面积之比,因此也被称作洛伦兹系数。基尼系数的计算方法是面积法中的上梯形面积法[34],计算公式如下:

G=∑n-11i=1(MiQi+1)-∑n-11i=1(Mi+1Qi)。(6)

式中:G为基尼系数;Qi为贵州省某州市某地类面积累计百分比;Mi为贵州省某州市土地在贵州省土地总面积的累计百分比,其中0﹤i﹤9,0﹤n﹤9。

一般认为,基尼系数<0.2表示某一土地利用类型在全区空间分布绝对均匀,0.2~0.3表示分布比较均匀,>0.3~0.4表示分布相对合理,>0.4~0.6表示分布差距较大,>0.6 表示分布差距悬殊[35]。

4结果与分析

4.1土地利用结构演变分析

4.1.1土地利用变化幅度分析根据公式(1)可以计算出各类土地面积变化量和变化幅度。由表2可知,贵州省19年来土地利用动态变化具有以下特点:(1)耕地面积变化体现为4个阶段。第一阶段(1996—2006年):耕地面积持续大量减少,年平均减少量为4.10万hm2,年平均减幅为0.85%,大量减少的原因是退耕还林政策的大力实施,以及城市化所催生的房地产开发和开发区建设等占用了大量耕地;第二阶段(2007—2009年):耕地面积仍呈减少趋势,但减少量和减幅有所降低,年平均减量为0.51万hm2,年平均减幅为0.11%,减幅降低的原因是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增减挂钩”、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土地整治等耕地保护措施的实施;第三阶段(2010年):耕地面积有所增加,年平均增量为0.37万hm2,年平均增幅为0.08%,增加的原因是土地整治等耕地保护措施的完善和有效开展;第四阶段(2011—2014年):耕地面积又呈持续减少趋势,年平均减量为0.56万hm2,年平均减幅为0.12%,主要原因是城镇化的快速推进以及贵州省“工业强省”战略的实施,加剧了土地开发建设。(2)林地变化体现为2个阶段,呈现先增加后减少的趋势。第一阶段(1996—2005年):林地面积持续增加,年平均增量为4.16万hm2,年平均增幅为0.47%,增加的原因主要是退耕还林;第二阶段(2006—2014年):林地面积从2005年开始持续减少,年平均减量为0.88万hm2,年平均减幅为0.10%,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建设占用。(3)从2011年开始,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和交通运输用地面积大量增加,从2011—2014年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和交通运输用地年均增幅分别为3.16%、4.56%。19年间,交通运输用地增幅高达 53.86%。

4.1.2土地利用结构信息熵时序分析式(2)、(3)、(4)的计算结果(表3)表明,貴州省1996—2014年土地利用结构信息熵提高了0.029 5 Nat,均衡度提高了0.014 2,优势度降低了0.014 2,信息熵最高值为1.369 1 Nat(2014年),年均增长率为0.12%。信息熵和均衡度总体呈上升趋势,优势度不断下降,说明贵州省土地利用结构正缓慢朝着均衡状态发展,不同地类的面积之间的差别越来越小,土地利用结构稳定性和匀质性逐步增强。土地利用结构信息熵变化过程可分为“增—减—增”3个阶段(1996—2002年,2003—2004年,2005—2014年),其中,第一阶段(1996—2002年)和第三阶段(2005—2014年)为缓慢增长过程,年均增长率分别为 0.13% 和0.21%,第二阶段(2003—2004年)减少幅度较大,年均减少率为0.32%。土地利用结构均衡度变化趋势与信息熵一致,优势度则相反。以上结果说明,贵州省1996—2014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利用结构趋于平衡,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向着合理化和均衡化发展。为了分析1996—2014年贵州省土地利用结构信息熵与各地类面积变化之间的相关关系,利用SPSS 19软件进行Pearson相关性分析,贵州省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城镇村及工矿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土地8种土地类型面积变化与信息熵的相关性系数分别为-0.539*、0.639**、0.328、-0.747**、0.921**、0.912**、0.808**、-0.478*[** 在 001 水平(双侧)上显著相关;*在0.05水平(双侧)上显著相关]。根据分析结果:(1)耕地、草地和其他土地3种土地类型的面积变化与信息熵成负相关关系,相关系数绝对值最大的是草地,表明耕地、草地和其他土地的面积减少对土地利用结构信息熵的增加产生影响,且草地面积的减少对土地利用结构信息熵的增加影响较大;(2)园地、城镇村及工矿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4种土地类型的面积变化与信息熵成正相关关系,城镇村及工矿用地面积变化与信息熵相关性系数最大,表明园地、镇村及工矿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的面积增加对土地利用结构信息熵的增加产生影响, 且城镇村及工矿用地面积的增加对土

地利用结构信息熵的增加影响最大;(3)林地显示相关性不显著。因此,贵州省1996—2014年土地利用结构信息熵变化的成因是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快速发展,造成建设用地大幅增加,耕地、草地和其他土地面积减少;农业内部结构调整,造成经济收益较高的园地面积增长较快;另外,土地石漠化和水土流失等自然灾害造成一定的农用地减少。

4.2土地利用结构的空间差异分析

4.2.1土地利用结构信息熵空间差异分析由表4可知,贵州省土地利用结构信息熵和均衡度最大值出现在安顺市(1.532 6 Nat,0.737 0),最小值出现在黔东南州(1.121 2 Nat,0.539 2);优势度最大值出现在黔东南州(0.460 8),最小值出现在安顺市(0.263 0);全省土地利用结构信息熵平均值为1.384 7 Nat。以上结果说明,全省土地利用结构信息熵在空间分布上存在差异。进一步分析贵州省土地利用结构信息熵空间差异,运用SPSS 19软件的K-Means聚类分析将贵州省土地利用结构信息熵区域差异划分为高、中、低3个区(图1),发现土地利用结构信息熵值在空间上呈现由西向东降低的态势,说明全省土地利用系统均衡度由西向东逐渐降低。高熵值区分布在贵州省经济发达和社会综合发展较强的安顺市、黔西南州、贵阳市和六盘水市, 这些地区土地利用结

构比较均衡,各土地类型面积相差较小。其中,贵阳市是省会城市,城市化发展水平最高,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结构中比重较大;安顺市、黔西南州和六盘水市由于地势高、石漠化程度严重以及矿产资源的开采等原因,耕地和林地比重较小,草地在土地利用结构中比重较大。中熵值区分布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铜仁市、毕节市和黔南州地区,以及经济较发达的遵义市,这些地区农业资源和生物资源丰富,以种植业和旅游业等绿色产业作为重点发展内容,非农建设占用土地比重较大,农业结构调整作用明显,各土地类型利用较均衡。低熵值区分布在经济落后的黔东南州,该地区气候适宜,雨热同季,林地在土地利用结构中比重高达67.54%。

4.2.2土地利用结构洛伦兹曲线分析根据上述空间洛伦兹曲线绘制方法,绘制出2009年和2014年贵州省各土地利用类型洛伦兹曲线。根据图2,2009年贵州省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林地的空间洛伦兹曲线较靠近绝对均匀线,说明这3种地类在贵州省各地区土地利用中分布比较均匀;其他土地、耕地、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其次;草地和园地与绝对均匀线距离最远,表明这2种土地类型分布比较聚集,分布在各地区的面积比例相差较大。空间洛伦兹曲线法分析得到的结果和实际情况基本相符。理由如下:依据2009年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毕节市约占全省15.25%的土地上分布了贵州省4.24%的园地,黔西南州约占全省9.54%的土地上分布了贵州省19.80%的园地;遵义市约占全省17.47%的土地上分布了贵州省10.59%的草地,黔南州约占全省14.88%的土地上分布了贵州省21.17%的草地。由图3可知,2014年贵州省各地区土地利用类型洛伦兹曲线所体现结果与2009年情况相似。

另外,依据区位熵的概念,区位熵是空间洛伦兹曲线的斜率α,可以判断贵州省土地利用特色。当α<1时,说明该州市某地类面积占全省土地面积的比例低于该州市土地面积占全省土地面积的比例;反之,说明高于该州市土地面积占全省土地面积的比例[4]。根据各地类的土地利用特色,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使贵州省土地利用结构达到最优,在土地类型复杂的贵州省具有重要意义,如耕地主要分布在北部的毕节市和遵义市,这些地区应结合生态环境特征和市场需求,大力发展烤烟、药材等特色农业,并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在占全省约有60%园地的黔西南州、黔东南州和黔南州等南部地区,可以重点发展经果林,既可以提高生态效益,又可以提高经济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4.2.3土地利用结构基尼系数分析根据公式(5)计算得出贵州省2009年和2014年土地利用类型基尼系数见表5,结果表明:(1)通过基尼系数分析出的结果与通过空间洛伦兹曲线分析的结果是相一致的,即各土地利用类型洛伦兹曲线与绝对均匀线的距离越近,基尼系数越小,反之,则基尼系数越大;(2)2009年和2014年,耕地、林地、城鎮村及工矿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土地的基尼系数都小于0.2,表明各土地利用类型在各州市分布绝对均匀;草地和园地基尼系数处于0.2~0.3之间,说明贵州省土地利用类型总体上分布比较合理;(3)林地的基尼系数变化最小,表明林地分布状态较为稳定,园地的基尼系数变化最大,说明园地分布变化较大;(4)通过计算可知,耕地和其他土地的年际变化为负,表明这2种土地类型的分布越来越趋向均衡;园地、林地、草地、城镇村及工矿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的年际变化为正,表明这6种土地类型的分布越来越趋于集中。

5结论与讨论

贵州省土地类型以林地和耕地为主,分别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50%和25%以上,园地面积最小。1996—2014年间,土地利用动态变化特征主要表现为建设用地(城镇村及工矿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园地、林地面积总体增加,耕地、草地和其他土地面积总体减少。其中,耕地面积变化波动最大,表现为“骤减(1996—2006年)—缓减(2006—2009年)—略增(2009—2010年)—缓减(2010—2014年)”的规律;林地以2005年为转折年,呈现先增加后减少的规律;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和交通运输用地成持续增加的状态,且最近5年的增加量占了18年增加量的50%以上。产生这些变化的原因归结起来主要包括3个方面:(1)国家生态恢复和耕地保护等政策和措施的实施,保护了一定的耕地数量;(2)城镇化和城镇人口的快速增长加剧了对建设用地的需求;(3)贵州省相关政策、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提出大大加快了土地开发利用,如2009年提出实现“县县通高速”的《贵州省高速公路网规划》、为推进工业化发展在2010年提出的“工业强省”战略以及2013年的“5个100工程”发展战略等。

贵州省1996—2014年土地利用结构信息熵和均衡度总体呈上升趋势,优势度不断下降,城镇村及工矿用地面积变化对信息熵影响最大。贵州省土地利用结构正缓慢朝着均衡状态发展,产业结构和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向着合理化和均衡化发展,但是贵州省土地利用结构信息熵值总体偏低,土地利用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贵州省是典型的喀斯特地区,土地资源严重稀缺,生态环境脆弱,农用地和生态环境保护是发展的首要任务。贵州省信息熵值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建设用地面积的大幅增加及耕地、草地、其他土地面积的减少。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建立在耕地和林地被大量占用、草地和其他土地被大量开垦的基础之上,这将对贵州省耕地和生态保护造成严重威胁,当人地矛盾加剧,则又会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应把握贵州省土地利用结构信息熵演变和空间差异规律,在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中,协调发展“社会-经济-生态”三效益,将建设用地从外延扩张变成内部挖潜,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实现土地集约节约发展,注重提高农民收入,加强农业结构调整,适当增加具有生态和经济双重效益的土地利用类型面积。

贵州省土地利用结构信息熵在空间上由西向东呈现降低的态势,说明全省土地利用系统的有序度自西向东呈现出有序向无序的变化。通过基尼系数分析出的结果与通过空间洛伦兹曲线分析的结果是相一致的,贵州省土地利用类型总体上分布比较合理;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林地、其他土地、耕地、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在各州市分布绝对均匀,草地和园地分布在各地区的面积比例相差较大。贵州省土地利用结构信息熵值的高低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强弱有直接关系,但针对贵州省特殊的自然环境条件,不应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而盲目增加建设用地面积,而应依据各州市土地利用特色,因地制宜,对经济发展方向合理分区定位,科学有效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如黔东南州信息熵值最低的原因是林地比重高达67.54%,该地区应抓住大量林地资源优势,开发绿色产业,发展绿色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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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远云 罗海波 张莉娟 吴琳娜 郭鹏

第3篇:贵州省榕江县锡利贡米种植基地生态化土地整治规划设计

摘要为了探讨贵州山区生态化土地整治规划与设计,笔者应用景观生态建设理论与方法,对榕江县锡利贡米种植基地进行生态化规划及工程设计。研究结果表明,研究区域属小流域土地整治类型,地形地貌复杂,整体连通性差,景观类型多样,应通过构建生态源-生态斑块-生态廊道模式进行景观规划布局,因地制宜地进行土地复垦、农田水利、田间道路等生态化工程设计,实现研究区农田景观功能的优化与提升。贵州山区的土地整治规划设计应更加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尊重乡土景观,提高公众参与度,才能实现区域土地整治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生态化土地整治;高标准基本农田;生态修复;景观格局

Key wordsEcological land consolidation; Highstandard basic farmland; Ecological restoration; Landscape pattern

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展土地整治工作以来,土地整治工作的范畴、目标、内涵和模式等都发生了深刻变化[1-2]。通过在土地整治建设方面的连续投入,增加了有效耕地面积,优化了农用地利用结构,改善了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了耕地等级和产能[3]。但是很长一段时期以来,增加耕地面积是我国进行土地整治活动的主要目标和基本动力,在完成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不可回避的弊病,诸如生物多样性降低、景观生态失衡等[4]。随着土地整治工作的全面推进,新时期土地整治将从以耕地数量为主向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保护并重转变,如何在土地整治中融入景观生态规划与设计思想,是一个亟待加强研究的科学问题[5]。

地处云贵高原的贵州省山地和丘陵面积占国土面积的92.50%,位于“两江”流域的面积分别占国土总面积的6570%和34.30%,是长江、珠江上游重要的生态屏障。同时,贵州省61.30%的面积为喀斯特岩溶地貌,不同程度的石漠化问题不仅对贵州省社会经济发展有着直接影响,还危及长江、珠江流域的生态安全。在如此生态脆弱区开展大规模土地整治项目,面临着诸多复杂性:①区域生产力水平低下,生产方式落后,经济实力薄弱,不合理的土地利用已造成严重的生态环境破坏;②喀斯特地貌广布,水土流失严重,坡耕地较多,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土地利用条件差;③山区地势复杂,生物和地貌类型多样,地块零星破碎,项目区整体性差;④多民族聚居区的乡土风情浓郁,生产生活方式各异,地缘性特征明显。

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保护的观念不断强化,相关研究对生态化整治的关注逐渐增多[5-10]。在贵州山区脆弱的生态环境条件下开展土地整治,更应该重视自然景观的保护与提升。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土地整治特别重视景观和生态的维持,以及对民族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4],但在国内,尤其是在生态脆弱的贵州山区,对生态化土地整治的研究尚不多见。笔者选取地缘性特征明显的榕江县锡利贡米种植基地为研究区域,运用景观生态建设理论,在尊重乡土景观的基础上,对研究区进行生态化土地整治规划设计与提升,探索符合实际的土地整治景观生态建设模式,为贵州山区生态化土地整治研究提供有益参考。

1研究区概况与研究方法

1.1研究区概况

笔者以贵州省榕江县平永镇万亩锡利贡米种植基地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为研究案例。研究区位于贵州省东南部,都柳江中上游,地处108°16′50″~108°27′12″E,26°02′09″~26°15′33″N,是侗、苗、水、瑶等多民族聚居地,民族风情原始古朴,生产生活以务农为主,人均年收入4 000元。区域属于黔东低山丘陵中切割侵蚀溶蚀地貌,地势狭长,地表径流为平由河和乌婆河,河道宽窄不一,均宽约25 m,丰水期流量0.048 m3/s,枯水期0.025 m3/s。水流由北向南交汇于平永后流向榕江方向。区内年平均气温18.5 ℃,年总积温6 500 ℃,年平均降雨量1 200 mm。原生植被已破坏殆尽,绝大多数为次生植被,常绿阔叶林有杉树、青冈、漆树等,常绿针叶林有松树、火棘等。区内海拔350~730 m,坡度多为0~15°,水田居多,水稻土以大黄泥田和黄泥田为主,传统农业模式下以种植水稻、油菜为主,是锡利贡米的重要产区之一。

1.2土地整治的景观生态规划设计

景观是由不同生态系统组成的地表综合体。不同景观的空间配置形成景观空间格局,“斑块-廊道-基质”是景观结构的基本模式。景观与土地密切相关,土地整治的景观主要由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水域、道路、居民点等景观要素构成。土地整治通过一系列的生物与工程措施改变土地利用空间结构和土地覆被状况[11]。土地整治的过程实质上就是景观格局改变的过程。根据土地整治区的景观格局特征和生态功能分区,可将具有较高生态环境保护价值和具有重要生态作用的林地、园地、草地、河流、坑塘水面等土地利用类型作为生态源,实施生态保护,提高景观多样性;将农业生产区集中连片,对具有较高生产潜力的农田和村庄作为农业生态斑块和村庄生态斑块,实施生态建设,提升生态服务价值;将田间道路、农田水利设施、田土坎作为生态廊道,形成廊道网络,提升景观连通性,促进生态系统内部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强化廊道的服务功能。同时,在土地整治规划设计中融入景观生态规划设计思想,在尊重自然景观和生物多样性的基础上,避免对原地貌景观进行重大调整,配以生态修复、生态涵养等措施,实现土地整治区自然景观恢复与生态环境保护的长远目标。

2研究结果

2.1土地整治区景观生态规划

研究区土地总面积1 066.11 hm2,其中耕地517.65 hm2,园地75.62 hm2,林地247.30 hm2,草地10.38 hm2,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80.90 hm2,其他土地51.34 hm2,城镇村及工矿用地69.86 hm2,交通运输用地13.06 hm2。在土地利用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①属山间河谷坝地,被河流切分为多个部分,景观散乱且田块破碎;②缺乏生产道,田间道路通达率仅为45.68%,田间劳作生产多利用田坎,制约了农业机械化、基地规模化发展;③跨河通道缺乏,各功能区联通不畅,部分沿河护岸垮塌损毁,雨季涝灾冲毁良田;④部分干渠年久失修,造成堵塞垮塌,沟底、沟壁过浅,灌排能力不足。根据研究区土地整理项目的规模及生态环境特征,对其整体景观空间结构予以规划,将较大规模且集中分布的林地、园地、草地和水域划定为生态源,面积414.2 hm2;将用于农业生产生活的耕地和居民点划定为生态斑块,面积587.5 hm2;在生态斑块内部以及与生态源之间规划设计田间道路生态廊道和沟渠生态廊道。如此构建以生态源-生态斑块-生态廊道为模式的良性景观空间格局(图1)。通过Fragstats 3.3软件和公式测算,研究区在生态化土地整治规划布局后,田间道路网密度增加2.76 m/hm2,生产路网密度增加35.83 m/hm2,灌排渠密度增加1.62 m/hm2,道路廊道连接度提高0.17,农田水利设施连接度提高0.03,有效地促进区域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同时,景观多样性指数减少0.02,均匀度指数减小001,较大程度地保持了景观的异质性。通过整体景观格局的优化,研究区生态服务价值总量能增加357.19万元,生物生产功能和生态环境保护功能得到良好提升和维持(表1)。

2.2土地整治生态化工程设计

强烈的人类活动和工程建

设势必对原有的生态系统带来干扰,在土地整治中注重生态化工程设计有利于实现自然景观恢复和生态环境保护。研究区土地整治工程设计根据整治区域景观生态规划布局,在保护生态源区域的基础上,对规划布局所划定的生态斑块和生态廊道进行具体工程布局设计,在因地制宜的前提下,尽可能地采用生态化建设措施,保护与改善区域农业景观多样化生境,实现区域生态服务价值的提升。包括:①为保证农田生产能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对区域内水毁地进行客土复垦。在客土源≥10 cm区域进行耕作层剥离,对剥离的表土加以覆盖保存,防止土壤养分流失,在运输过程中尽量保持土壤剖面的完整性。客土区设计回填耕作土层厚度15 cm,通过增施绿肥、有机肥,种植紫云英等固氮植物,增加土壤有机质含量,提高土壤肥力。整形修筑萱草生物田坎,保证农田斑块的完整性。②为改善区域内水稻种植区土渠灌溉为主的现状,提高农田水利设施工程效率,改建干渠23条,维修排水沟2条,采用格宾石笼修筑渠体,缝隙利于植物生长,最大程度与周围生物环境融为一体;铺设引水PVC管3条,DN400涵管5座,桥涵14处,减少沟渠修筑对原生植被的破坏及地貌景观的切割,便于人畜通行,促进区域生态斑块间物质与能量的良性流通。③田间道路工程尽量利用原有道路,根据机械化耕作及田间生产运输的需要,新建田间道6条,改建田间道7条,提高景观的连通性和连接度;新建生产道77条,配套错车道37处,回车道24处,生产道设计以梯步道(青石板)、步行道(卵石路)为主,融入原生态环境,增加景观美感,方便不同斑块内动物的活动或迁移;为满足本地宽阔漫流河流通行需要,尊重当地居民文化景观,因地制宜地设计过水路面6处,呈现出少数民族地区“返璞归真,回归自然”的山水美景。

3结论与讨论

生态化土地整治不仅考虑了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和提高耕地质量,更在尊重自然规律的基础上,通过构建良性的空间景观格局和进行生态化工程规划设计,降低人为活动对于农田生态系统的强烈干扰,对于协调农田生产与土地持续利用、生态保护之间的关系,维持和改善生态服务功能价值,美化乡村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此外,贵州生态脆弱区具有明显的地缘性特征,各地的自然条件、人文民俗、农民素质等迥然不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土地整治项目前期的规划设计乃至后续的工程建设。因此,在生态化土地整治研究中,应当充分尊重当地乡土景观和民俗风情,尽量利用原生地貌,使用乡土植被,加强与当地农民沟通,提高公众参与度,才能形成符合当地实际的生态化土地整治建设模式,促进土地整治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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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成军 童倩倩 罗薇

第4篇: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

(2010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土地整治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提高耕地质量,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治理,对自然灾害损毁或者生产建设活动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对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开发,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三条 土地整治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坚持因地制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土地整理开发机构负责土地整治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整治的有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参与、配合做好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向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纳入管理。

第六条 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耕地耕作层保护相关规定和政策措施,鼓励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七条 对在土地整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经批准的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和上级下达的补充耕地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整治计划。

第十条 土地整治项目中的土地开发,不得在大于20度的坡地进行。禁止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森林公园开垦耕地;禁止毁坏森林、围湖造地或者侵占江河滩地开垦耕地。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及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进行土地整治项目的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土地整治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和计划;

(二)符合生态建设、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三)规划新增耕地率应当符合土地整治有关规定;

(四)经项目涉及地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第十三条 土地整治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分级审批。

土地整治项目经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经批准获得土地整治项目的申报单位为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工程的施工,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者委托等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

除桥梁、防洪堤、水坝、隧道、水电安装等工程外,项目施工费在50万元以下的土地整治单体工程,不受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限制,由项目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放弃承包权的,依法公开招标。

第十六条 土地整治后的耕地耕作层、平整度、灌排水条件、道路以及生态保护措施等,应当符合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技术标准。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向批准项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项目验收。批准项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文件。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土地整治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及指标流转价款、土地复垦费和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等。

第十九条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省人民政府财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筹安排,实行分级管理,专项用于耕地保护、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治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支出,并落实到项目。

第二十条 耕地开垦费由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耕地开垦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土地整治项目及土地整治工作。

第二十一条 指标流转价款用于新增耕地指标收购储备和实施补充耕地项目,以及土地整治项目库和新增耕地指标库的建设、运行、维护等。

第二十二条 财政性资金以外的其他资金投资土地整治项目用于自行占补的,其土地整治项目的申报、审批、验收、新增耕地合格证的核发和备案等参照本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自行占补新增耕地指标有余的,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购。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整治财政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严格资金使用方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滞留、挪用、挤占、超范围使用、超标准开支土地整治财

政资金。

第六章

新增耕地指标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负责,组织完成补充耕地计划。

第二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补充耕地储备制度,确保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与土地整治项目相挂钩,实现先补后占。

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库区建设的耕地占补平衡,可以向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有权机关批准后实行边补边占。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确认的新增耕地指标,由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新增耕地合格证。

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新增耕地合格证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新增耕地合格证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编号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新增耕地指标库,新增耕地指标纳入县级以上新增耕地指标库管理。

第二十八条 新增耕地指标经依法批准后,可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流转。

经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新增耕地指标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跨市、州、地流转;经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新增耕地指标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跨县级行政区域流转。

第二十九条 土地整治项目涉及土地权属调整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在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一条 土地整治从业单位违反有关标准、规定、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截留、滞留、挪用、挤占或者超范围、超标准开支土地整治专项资金,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处分。

第三十三条 在土地整治工作中,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八章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的土地整治从业单位,是指涉及的项目测绘单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单位、项目施工招标代理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和项目竣工决算审核单位。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的指标流转价款是指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为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购买新增耕地指标的价款。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5篇:贵州省土地登记条例

索引号:GZ-20121107093055-930

发布机构: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作者:厅执法局

【颁布单位】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

【颁布日期】 199707

21【实施日期】 19970721

1997年7月2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明晰土地权属,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以下统称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土地登记是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简称土地权利)依法进行权属审查确认、登记造册、颁发证书。

本条例所称的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外的土地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土地权利。

第三条 土地权利的取得、设定、变更、终止等,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依法登记的土地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依法进行土地登记工作,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 土地登记应当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土地登记文件和资料可以按规定查阅。

第六条 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使用或拥有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分宗申请登记。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申请登记。

宗地是指被土地权属界址线封闭的地块。

第七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按规定需要进行地价评估的,必须提供国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确认的地价评估结果。

【章名】 第二章 初始土地登记

第八条 初始土地登记,是指土地登记机关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内的土地权属、面积及用途等进行的普遍登记。

第九条 初始登记由下列土地权利人申请: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个人申请;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由集体土地所有者申请;

(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由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个人申请;

(四)依法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与外商举办合资经营企业的,由合资经营企业申请;

(五)依法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或者与外商举办合作企业的,由原土地权利人申请;

(六)外商独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由该外商独资企业申请;

(七)土地他项权利,由有关权利人申请。

前款

(四)、

(五)、

(六)项规定适用于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用地的土地登记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土地登记,可由土地权利人办理,也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其委托书应当按国家规定办理公证、认证。

第十一条 申请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表;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按规定必须提交的其他文件及资料。

原有土地权属证件不全或依据不足的,应提交权利来源和权属演变的书面报告、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基层人民政府证明材料或法律责任的具结书。

第十二条 土地登记申请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国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地籍调查,并依据其调查结果,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对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予以公告。

土地权利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对土地登记的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查,并按规定缴纳复查费,复查费由造成过错者承担。

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文号:2日期:2012-11-07发布部门:执法监察局生成日期:2012-11-07来源: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点击数:280

第十三条 公告期满,土地权利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未提出异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按规定分别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第十四条 集体土地农业用地使用权,按土地所有者与承包者签订的承包合同,经乡级人民政府国土管理所造册登记,由乡级人民政府代发土地权利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尚未确定所有权、使用权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造册,不发土地权利证书。

【章名】 第三章 变更土地登记

第十六条 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初始土地登记以外的土地登记,包括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土地权利人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权利人应在土地权属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一)因土地征用、划拨、出让、调整、交换而改变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

(二)因继承、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三)因单位合并、分立、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

(四)因买卖、转让、分割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或变更的;

(五)因处分抵押财产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

(六)企业改组或者设立股份制企业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

(七)其他原因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

第十八条 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30日内,持建设用地批准书申请土地预登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权利人与义务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持合同及有关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他项权利的设定登记:

(一)以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或者抵押合同变更的;

(二)经发包方同意,以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的;

(四)因土地权属变更引起他项权利转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他项权利的。

第二十条 土地权利人变更名称、地址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土地权利终止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5日内,持合同或者有关证明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并交回土地权利证书:

(一)集体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依法成建制转为城镇非农业居民的;

(二)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

(四)因自然灾害造成土地灭失的;

(五)土地他项权利终止的。

注销登记期满,逾期不申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可按规定注销土地登记。

【章名】 第四章 受理和审核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土地登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予受理。

对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当事人,一方申请,其他方不申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受理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并通知其他方当事人限期办理登记。其他方当事人逾期仍未办理登记的,可依法核准一方当事人的申请登记。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权限,负责土地登记工作:

(一)省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在本省的中直单位,以及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所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本级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三)依法取得跨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四)本条

(一)、

(二)、

(三)项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土地权利,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上级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土地登记工作委托下级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第二十四条 依法收回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定土地使用权以及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直接登记。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

(一)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处理未结案的;

(三)依法限制土地权利或者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

(四)因拆除、自然坍塌以及其他原因造成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灭失后未重新使用土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暂缓登记的其他事项。

作出暂缓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理由书面通知当事人。暂缓登记情形消除后,通知当事人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注册登记。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初始登记在公告期限内审结,变更登记在30日内审结,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在15日内审结。

处理异议时间不计算在前款所列期限内。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登记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登记期限。

第二十七条 土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土地登记费用。

第二十八条 土地权利证书实行定期查验和定期公告制度。

【章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应办理土地登记而未办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对个人处以200元至2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按违法占地处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所取得的土地权利证书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并可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一)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使土地权利证书记载内容失真的;

(二)擅自涂改土地权利证书或者其他有关图件、证明文件的;

(三)采取虚报灭失、遗失等欺骗手段获得土地权利证书的;

(四)未按注册登记的用途使用土地,经有关部门指出拒不改正的;

(五)违法用地被强制收回土地使用权,拒交土地权利证书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土地权利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至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土地权利证书进行诈骗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非法印制、发放、出售、伪造土地权利证书的;

(三)擅自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第三十二条 因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登记工作人员过错造成错、漏登记的,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更正或者补登记,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及有关规定赔偿。

第三十三条 罚款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罚款收入一律上交同级财政。

第三十四条 土地登记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侵害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章名】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实施前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发的土地权利证书继续有效。

第6篇: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财政性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耕地开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土地复垦费和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

第三条

土地整治项目按审批机关的级次分为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三级项目(以下简称省级、市级、县级项目)。

省级项目指由省级审批,使用新增费和省级耕地开垦费等资金安排的项目。 市级项目指由市级审批,使用省级分配的新增费、市(州)级耕地开垦费、市(州)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县级项目指由县级审批,使用县(市、区、特区)级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和县(市、区、特区)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自行补充耕地的非农建设项目列为县级项目。

第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即分级立项、分级审批、分级验收。

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立项、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委托下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申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整治机构负责组织本级土地整治项目立项踏勘初审、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中的工程复核等有关工作,承担对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监管、考评等事务性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预算评审、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审批土地整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监督检查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第五条 从事土地整治的相关从业单位应符合《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资质、能力等条件要求,并通过《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系统》备案登记取得备案登记合格证。

第六条 全省各级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均应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网站上进行全过程备案,即项目计划与预算下达阶段、实施阶段和验收阶段均应备案。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省、市、县三级应建立本级土地整治项目库。土地整治项目采取适时入库的方式,实行先入库后立项。未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

第八条

项目申报由县(市、区、特区)、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土地整治规划和建设任务计划,按照土地整治有关技术规程编制项目材料向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部门申报项目入库。

省、市级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作为申报单位,组织编制项目材料,分别向省、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申报入库。省级项目可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相关要求以及省国土资源部门的耕地保护、土地整治工作情况,推选项目实施区域,由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按规定申报入库。

县级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涉农部门作为申报单位,组织编制项目材料,向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申报入库。

第九条 申报项目入库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报单位的项目入库申请;

(二)项目建议书(代替可行性研究报告,含电子档),包括项目建议书文本(格式另行制定)、项目区上一年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项目区地形图(1/10000)及项目区工程布置图等;

(三)项目所在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当地土地整治规划的审核意见;

(四)项目所涉及的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

(五)土地开发项目需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六)全面反映项目区的影像资料;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国土资源部门将申报项目材料送同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以下称“项目审批机关”)可委托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整治机构等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入库条件和要求的列入项目库。不符合入库条件和要求的,不予入库,退回申报单位。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将项目入库情况定期或不定期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审批机关根据建设任务、投资方向、资金总量等,从本级项目库中抽取项目开展竞争立项。项目审批机关可委托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整治机构等组织项目竞争立项,按照现场实地踏勘、专家审查资料、会议陈述等程序进行。项目审批机关根据竞争立项情况确定立项项目并下达立项批复。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接到项目立项批复后,应按规定采取公开招投标或邀标等方式确定测绘单位和设计单位。项目设计单位应在全面掌握项目相关资料、实地调查并充分征求当地村民委员会和项目工程涉及农户的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土地整治规范和要求编制项目设计报告及预算书。

第十三条 受项目审批机关委托的机构应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规划设计进行审查论证,必要时可实地踏勘复核。评审专家从土地整治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由国土、农业、水利等相关部门专家组成。项目规划设计审核完成后,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评审机构对项目投资预算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申请项目设计报告和投资预算审查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设计和预算审批申请书;

(二)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三)项目测绘单位和项目设计单位备案登记合格证;

(四)项目设计报告(含电子档),包括项目区实测土地利用现状图(不小于1/2000)、项目规划图或工程布置图(不小于1/2000)、土方图、项目单体工程设计图(册)、工程特征表、土地利用现状表、项目区边界主要界址点坐标表等;

(五)项目预算书(含电子档),包括项目工程量统计表和单体工程投资表;

(六)特殊工程征求意见 (特殊工程主要指防洪堤、拦河坝、山塘和超出工程标准的农用桥等需征求县级相关部门意见的单体工程);

(七)项目工程建设条件调查报告;

(八)项目区测量技术报告;

(九)项目涉及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征求意见书;

(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十一)影像资料等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通过项目设计和投资预算审查的项目,由负责项目审批的国土资源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下达项目设计批复,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土部门下达预算资金。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项目实施管理的法人、招投标、公告、合同、监理、审计等制度。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即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履行项目法人义务,组织项目实施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可委托具体的项目实施单位,但须报项目审批机关同意并备案。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项目设计批复和项目投资计划后,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纳入项目档案管理,作为对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的依据。

省级项目实施方案应分别报送项目审批机关审核和项目所在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市级项目实施方案应分别报送项目审批机关审核和项目所在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备案。

县级项目实施方案由所在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依法进行招投标。省级项目工程施工应纳入市(州)级以上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依法公开招投标。施工单位拟派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必须是登记在本单位的注册建造师,且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应按照确定的工程招投标组织形式,在有关部门监督下进行确定。

第二十条 项目施工前应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

第二十一条 项目开工前,项目承担单位或实施单位应组织项目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单位对土地整治项目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要求的工程进度进行。项目建设实行月报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每月30日前,将工程进度、完成情况、质量状况等编制成月报报送至项目审批机关,市级项目须同时报送至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省级项目需同时报送至县(市、区、特区)和市(州)国土资源和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为增加项目所在地农民就业机会,提高农民收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可由当地农民完成的土地平整、小型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等工程,原则上应由项目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承担工程施工。

由项目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承担施工的工程内容、工程量、投资、资金拨付方式、组织形式等需在《项目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五章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帐核算的原则,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项目资金预算编制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综〔2011〕128号)执行,项目预算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严格按照预算科目及有关合同支付相关费用,不得超范围、超预算和虚列支出。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有关合同支付项目勘测费、设计与预算编制费、招标代理费、工程监理费等相关费用,按规定用途使用业主管理费。相应工作结束前,相关费用拨付不得超过应付金额的80%。

项目工程施工费按工程进度拨付。项目施工单位按照工程量的完成情况和已拨付资金的使用情况,工程监理单位出具工程进度和质量监理意见,经项目承担单位核实报送县(市、区、特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已完成工程量应付工程款的80%;项目验收合格后,根据审计结果拨付尾款。

第二十七条 项目资金实行竣工决算制度。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竣工项目结余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土地整治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因不可抗力原因而终止的工程或项目,经项目审批机关同意,可终止项目建设,进行清算处理,清算后的剩余资金按原渠道返回。

第二十八条

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购建固定资产(项目配套购置的设备除外)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出借、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赞助和捐赠等与项目实施无关的支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应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和终止项目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项目变更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发生变更的,由原项目承担单位报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实施单位发生变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报项目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项目工程建设严格执行经项目审批机关批准的项目设计,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调整项目设计,确需变更的,实行先批准后变更原则,未批先变的不予认可,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有以下情形的,可以申请变更设计:

(一)发生自然灾害或不可预见因素导致实施区域难以按照设计实施的;

(二)因其他规划调整或重点工程建设涉及项目区工程内容需要调整的;

(三)相关部门进行了局部工程建设,为避免重复建设的;

(四)工程规划和设计不合理,不能发挥工程功能作用的。

第三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的项目设计变更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报项目审批机关批准变更:

(一)涉及项目总建设规模、位置和建设范围调整的;

(二)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生态环境保持和其它工程等各单项工程调整预算金额超过对应的原单项工程预算金额20%的;

(三)工程建设标准有降低的。

(四)预算调整在50万元以上单体工程的。

经批准的省级项目设计变更调整方案应送项目所在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经批准的市级项目设计变更调整方案应送项目所在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的设计变更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变更:

(一)项目总建设规模、位置和建设范围不变的;

(二)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和生态环境保持和其它工程等单项工程调整预算金额变化量未超过原单项工程预算金额20%的;

(三)工程质量标准不降低的。

项目设计变更调整方案报项目审批机关备案,省级项目设计变更调整方案还应送项目所在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市级项目设计变更调整方案还应送项目所在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设计变更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并组织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和预算调整方案,经项目区所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农户、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审核并签署认可意见后,将项目变更材料报项目审批机关审批或备案。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审批机关根据项目设计变更情况,可委托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整治机构等对项目变更调整方案进行现场复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审查论证。

第三十六条 设计变更申请批准或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设计变更调整请示或备案报告;

(二)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各单位意见;

(三)项目设计批复和投资计划批准文件;

(四)项目设计变更报告(含电子档),包括项目变更前的原现状图和规划图、变更后规划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变更前后单体工程设计对比图(调整部分);

(五)项目变更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对比表;

(六)项目建设内容及资金变更前后对比表;

(七)项目涉及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征求意见书;

(八)影像资料等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 项目设计变更累计已达2次的,或已经批准变更的单体工程,一律不得再申请变更。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八条 项目审批机关即为项目验收机关,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工作。项目工程施工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好项目自查工作,组织编制项目竣工材料,向项目验收机关提出验收申请。

县级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完成自查工作后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特区)项目审批机关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市级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进行项目竣工核查并出具竣工核查报告,竣工核查合格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市(州)项目审批机关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省级项目在县(市、区、特区)完成竣工核查工作的基础上,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所在的市(州)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竣工检查申请,市(州)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开展项目竣工检查,并出具项目竣工检查报告,竣工检查合格后,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审批机关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第三十九条 用于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的项目,所补充的耕地必须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工作,所补充的耕地质量等级没有达到要求的不得验收;

第四十条

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

(二)项目竣工报告,包括项目承担单位机构设置及主要工作人员情况表、项目建设情况表、项目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表、土地整治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表;

(三)竣工检查(核查)报告;

(四)耕地质量评定意见;

(五)相关批复文件、招投标文件、合同文件及相关单位资质材料等;

(六)项目设计及预算及其变更调整方案;

(七)项目规划图、项目变更规划图及项目竣工图(含电子档);

(八)项目竣工测量技术报告;

(九)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各项制度、会议纪要等资料;

(十)历次验收成果及结论;

(十一)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日记、月报;工程量计量原始记录;质量事故记录;单体工程竣工图纸;单体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

(十二)项目监理工作报告;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监理日记、月报;监理规划、细则;质量、进度、投资控制资料;

(十三)项目工程资金决算报告(非农建设项目自行补充耕地项目不提供);

(十四)项目实施前、中、后期影像资料;

(十五)其它相关材料。

第四十一条

项目验收机关收到项目承担单位上报的竣工验收申请后,可委托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整治机构等对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工程完成情况进行实地工程复核,并在完成实地工程复核后1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验收机关提交工程复核报告。

第四十二条

经工程复核合格的项目,由项目验收机关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农业等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论中应明确补充耕地的地类、数量和质量。工程复核不合格的项目,由项目验收机关责令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

第四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相关单位应向项目竣工验收组提供验收资料和验收备查资料。

验收资料如下:

(一)项目竣工报告;

(二)设计工作报告;

(三)监理工作报告;

(四)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五)工程复核报告;

(六)项目决算报告;

(七)审计报告;

(八)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报告;

(九)权属管理工作报告;

(十)预验收报告。 验收备查资料如下:

(一)设计文件

1、设计报告;

2、项目预算书及批准文件;

3、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成果;

(二)实施管理文件:

1、招投标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

2、合同文件(设计、监理、施工、工程管护等)及资质资料;

3、项目实施方案;

4、项目实施管理各项制度;

5、会议纪要、影像资料;

6、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资料;

7、历次验收成果及结论;

(三)施工文件

1、施工组织设计;

2、施工日记、月报;

3、质量事故记录;

4、工程量计量原始记录;

5、单体工程竣工图纸;

6、单体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

(四)监理资料

1、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

2、监理日记、月报;

3、监理规划、细则;

4、质量、进度、投资控制资料;

5、群众监督委员会认可意见等资料。

第四十四条

经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项目验收机关下发验收意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核发新增耕地合格证。新增耕地指标报备按照《贵州省新增耕地指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经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对项目档案资料进行立卷归档,并及时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明确管护责任和义务。

第八章 项目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项目施工启动时,要在项目区显著位置按照相关规定设立标志牌,公开项目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四十七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明确具体的项目实施监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验收等方式,对项目承担单位和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考核。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所属土地整治机构负责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项目进行定期检查、抽查、督促和指导,并通报检查和抽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第四十九条 省国土资源部门对省级各在建项目进行不少于1次实地检查,对市、县级土地整治项目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

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省级和市级各在建项目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实地检查,对县级土地整治项目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

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所有项目全程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实施。

第五十条 跨市(州)流转的新增耕地项目由省国土资源部门抽查。跨县(市、区、特区)流转的新增耕地项目由市(州)国土资源部门抽查。

第五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好群众监督制度,做好群众宣传发动工作,让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项目建设,成立群众代表、村组干部代表组成的群众监督委员会。单体工程报验除监理、实施单位签字外,应经群众监督委员会签字认可。

第九章 奖惩 第五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未认真履行职责,相关工作落实不到位,影响项目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及资金安全的,不按程序进行设计变更的或接到整改通知后不按规定时限完成整改的,终止项目建设,进行清算处理,2年内不再安排该县(市、区、特区)新的省、市级土地整治项目。检查结果将函告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并作为考核相关单位的依据。

第五十三条 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从业单位存在不良行为和记录的,记入其诚信档案进行考评;对接到整改通知后不按规定时限完成整改的从业单位,暂停其从事土地整治的从业资格,2年内不得承接新的土地整治项目,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十四条 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对从业单位监管不严,对存在问题不查不报的,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视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造成严重影响的,要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按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五条 竣工验收被评为优良工程的项目所在县(市、区、特区),在申报新的土地整治项目时,审批机关应予以优先考虑。

第五十六条 相关合同履行完毕后,项目审批机关组织有关单位对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综合业绩考评,纳入业绩登记,实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项目相关管理办法,并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五十八条 非农建设项目自行补充耕地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贵州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黔国土资发〔2009〕149号)同时废止。

第7篇:贵州省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实施方案

省国土资源厅 省监察厅

为保证国家土地法律法规和土地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坚决惩处土地违法行为,国土资源部决定,集中100天时间开展土地执法行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

通过土地执法百日行动,集中清理、查处2005年1月1日以来的“以租代征”、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工业用地规模、未批先用等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一)“以租代征”行为的整治。“以租代征”是指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通过出租(承租)、承包等方式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工商企业项目建设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到今年底,各地要对“以租代征”问题进行逐一清理,按照查处权限,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以租代征”占地建设的,要追究其非法批地的法律责任;对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占地建设的,要追究其非法占地的法律责任。

(二)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工业用地规模行为的整治。重点查处现有已审核公告的开发区擅自突破国土资源部核定的四至范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圈占土地的行为;查处以“工业集中区”等名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圈占土地进行工业用地开发的行为。到今年底,各地要全面清理开发区或以“工业集中区”等名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圈占土地的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分类进行处理,进一步规范开发区用地行为,巩固开发区清理整顿成果。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之前,各地一律不得在规划范围外以开发区、“工业集中区”、“产业集聚区”等各种名义非法调整规划。

(三)“未批先用”行为的清理和整治。重点清查城市批次建设用地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先行征地、供地、施工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到今年底,各地要查清本辖区内城市批次建设用地“未批先用”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查处权限予以处理;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先行动工建设的行为,要查清事实,分析原因,明确责任,区分不同情况,分类提出处理意见。

二、工作安排

(一)自查清理阶段(9月15日至10月14日)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监察机关要对此次重点整治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进行认真自查清理,充分利用我省近两年开展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检查和案件查处专项行动、卫片执法检查等工作中的基础清理成果,全面查清问题。

(二)查处纠正阶段(10月15日至11月24日)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监察机关要对清理出来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按照查处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到位。对清理出来的管理不规范问题,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三)督察整改阶段(11月25日至12月25日)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针对清查各类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中暴露出的管理问题,举一反三,制定以完善制度和程序,明确执法责任为重点的整改方案,针对本地实际,书面提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建设用地报批程序的意见或建议。各市(州、地)国土资源部门、监察机关要负责督察所属县(市、区)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查处、整改工作,检查率要达到百分之百。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将组成工作组,对自查清理、查处纠正工作以及第七次卫星图片检查中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情况进行检查。

三、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成立贵州省土地执法百日行动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省国土资源厅厅长任副组长,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本次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行动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动员部署,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全面领导本辖区内的土地执法百日行动。

(二)统筹兼顾,协同配合。今年以来,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厅局(委)按照国家有关部委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了进一步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全国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等专项工作。各级监察机关、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次百日行动的部署和要求,统筹兼顾,积极开展相关工作,确保完成各项任务。百日行动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特别是涉及本部门难以解决的问题,要主动提出建议,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

的支持,要做好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共同研究解决土地管理和土地执法中的关键问题。

(三)依法查处,督促整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监察机关要严格依法依纪处理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严肃处理以罚代法、处罚不到位的行为。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及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对不认真组织查处的,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将直接立案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严重的地区,实行问责,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明年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将不予安排。

(四)积极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宣传工作要以百日行动为重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百日行动各阶段的整治成果和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进展情况,保持舆论的高压态势。要通过当地主要媒体曝光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百日行动的进展情况。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举报电话。通过声势浩大、卓有成效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中央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坚决打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坚定决心,牢固树立依法管地、依法用地的观念,营造良好的土地管理氛围。

(五)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通过百日行动,认真总结土地管理的经验,针对土地管理和土地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立足于从管理上查找原因。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监察机关要共同研究完善工作协作机制,加大对土地违法违规责任人的移送力度。对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要研究落实措施。要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促进依法行政和依规办事。

(六)及时总结,报告情况。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监察机关要在每个阶段结束前(10月14日、11月24日、12月25日)将百日行动各阶段进展情况报告省土地执法百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将对百日行动组织开展情况、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等予以通报。各市(州、地)国土资源部门、监察机关必须在2007年12月25日以前,共同向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上报本行政区域开展百日行动的工作总结和所有相关报表(报表由省国土资源厅另文制定下发)。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纳入所在市(州、地)开展此项工作。各市(州、

地)国土资源部门、监察机关要对所在地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开展专项行动的工作进行统一部署。

第8篇: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办法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国土资发[2005]136号

各地(州、市)、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工作,根据《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在总结几年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工作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各地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厅。

1总则

1.1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行为,提高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成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土资源部和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分技术评定和结果确认两个阶段进行。技术评定主要是对项目工程完成质量及相关成果的技术评价和认定,技术评定由验收机关委托指定的事业单位进行。结果确认主要是验收机关对项目实施及技术评定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的确认,结果确认由验收机关组织进行。

1.3全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行分级验收。土地开发、复垦项目面积不足500亩的,土地整理项目面积不足2000亩的,由市(州、地)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农业部门组织验收,按季度向省国土资源厅报送项目验收备案汇总表。土地开发、复垦项目面积大于500亩的,土地整理项目面积大于2000亩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部门组织验收。省财政资金投资的项目,全部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部门组织验收。项目技术评定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1.4项目验收在技术评定阶段应充分听取项目所在地乡(镇)及群众的意见。

2项目验收依据、内容

2.1项目验收依据

2.1.1《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标准》;

2.1.2《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绘管理及技术要求》;

2.1.3各级财政投资项目还需依据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或施工设计)和投资预算文件;

2.1.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1.5《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

2.1.6《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国土资源行业标准,TD/T1012-2000);

2.1.7《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国土资源行业标准,TD/T1013-2000);

2.1.8《农用地分等规程》(国土资源行业标准,TD/T1004-2003);

2.1.9有关行业标准和规定。

2.2项目验收内容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标准》所规定的各项工程内容完成情况,以及帮助说明项目工程数量和质量完成情况的文字、图件、表格和影像资料等。具体可分为工程成果、文字成果、图表成果及他项成果四个部分。

2.2.1项目工程成果主要包括《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标准》所规定的,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设计)所要求的,保障项目完工后项目区新增耕地及其附属设施能够有效利用的各项工程内容。

2.2.1.1项目新增耕地数量和质量包括新增耕地面积、耕作田块方向、长度、宽度、田面平整度、田土坎稳固性等,以及土层厚度、土壤质地、有机质含量等土壤基本理化性状指标。

2.2.1.2农田水利工程包括规划设计水利工程防洪、排涝(淹)工程等级标准、工程质量情况、灌溉保证率及工程质量评定结果等。

2.2.1.3道路工程包括道路等级配套、路面级别、宽度、路面结构情况等。

2.2.1.4其它工程主要指生态防护工程和其他配套建、构筑物工程,包括林带和草被布局、结构、方向、宽度及树、树(草)种选择和生长情况,建、构筑物工程质量等。

2.2.1.5新增耕地等级评定通过对项目新增耕地质量和相关配套设施工程质量完成情况,及其对农业生产的保障程度,按照省农用地等级序列标准评定新增耕地等级。

2.2.2文字成果文字成果是指帮助说明项目工程数量和质量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后期管护情况等的相关文字报告。主要包括:《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报告》、《项目决(结)算报告》、《土地权属情况报告》、《项目维护管理情况》等在本办法中所要求提交的各项文字成果。

2.2.3图表成果图表成果是指帮助说明项目工程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所必须的各项图件、表格。主要包括:《项目竣工图》、《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等图表。

2.2.4他项成果他项成果是指项目实施前、实施中的各项技术准备和记录资料,实施后的技术鉴定(监理)资料和项目成果与其他土地利用工作的衔接情况等。主要包括:项目实施前的土地利用现状及规划用途、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预算、规划设计变更及批复、项目监理日志和报告、相关部门技术鉴定结论、项目实施前(中、后)土地利用影像等资料以及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基本农田划定等工作开展情况。他项成果验收还应包括对项目档案管理的验收。

3项目验收程序项目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责成项目施工单位按照合同和规划设计要求对项目工程的完成情况进行自查。

自查结束后,项目施工单位向项目承担单位提交交工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项目施工单位提交的交工报告后,应组织监理单位等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自检,并邀请县级以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所涉及的工程设施进行质量技术鉴定、检查,并按有关行业规范和标准提供质量等级鉴定报告。自检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会同项目监理、施工单位准备有关材料,向项目验收机关申请验收。项目验收基本程序如下:(1)提请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向验收机关提交验收申请;(2)资料移交验收机关将验收申请及资料移交给技术评定单位;(3)交纳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向技术评定单位交纳项目技术评定费(收取标准按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4)资料审查技术评定单位组织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文字成果、图表成果和他项成果进行检查;(5)现场核查经资料审查达到合格标准的,技术评定单位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入项目区对工程成果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指定有资质的单位对项目区土壤理化性状进行分析;(6)提交报告技术评定单位向验收机关提交项目技术评定报告;(7)结果确认经技术评定,项目工程成果、文字成果、图表成果和他项成果四项成果均达到合格标准的,验收机关组织对项目技术评定报告、评定程序及相关资质等进行审查确认,经审查确认合格的发放验收合格证。经技术评定,四项成果中任一项未能达到合格标准的,由验收机关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定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提交验收。

4项目验收需提交的材料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验收单位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交的资料可分为验收主件材料和验收附件材料两部分。

4.1验收主件材料验收主件材料是指项目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交的,用于说明项目工程数量、质量完成情况的文字及图表等。其中,自筹资金项目需提交的资料有:(1)验收申请报告和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表一);(2)《项目竣工报告》(要求详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国土资源行业标准,TD/T1013-2000);(3)项目资金结(决)算报告;(4)土地权属调整报告、项目建成后运行管护措施报告(其中权属调整报告需附当地村集体和项目涉及村民2/3以上人数对调整结果的确认意见及签名);(5)工程质量监理报告;(6)县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对堤防、桥涵、泵站、排灌渠、道路等工程质量的检测、验收及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报告。(7)图件包括:A.项目竣工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B.项目区位置图;C.项目实施前土地利用现状实测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项目竣工图和实施前土地利用现状实测图的测制标准依据《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绘管理及技术要求》执行,项目区位置图可采用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小比例尺行政区划图标注。(8)表格包括:A.《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表二);B.《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表三);表

一、

二、三格式详见附表。财政资金投资项目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交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项目资金审计报告》、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测绘成果检验报告。

4.2验收附件材料验收附件材料是指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用于说明项目实施前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规划用途、土壤质量、土地权属、项目规划设计任务以及实施过程中对规划设计进行变更的相关技术资料、档案等。其中,自筹资金项目需提交的资料有:(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项目实施前的土壤检测报告;(3)监理单位提供的监理日志;(4)项目实施前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复印件,加盖县级土地登记专用章)和村民意见(需2/3以上村民同意);(5)项目实施前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实施完成后项目竣工图测量报告(《竣工图测量报告》需附图斑面积表、原土地利用现状与竣工后现状各图斑地类面积变化流向表以及测量单位资质证书);(6)项目实施前的土地利用现状资料(复印件,加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章),包括:A.项目实施前2年所涉图斑土地利用现状图(标准分幅,1/10000);B.项目实施前2年所涉图斑土地登记台帐表;(7)项目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复印件,加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章);(8)项目所在县土地开发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图(复印件,加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章);(9)项目实施前、后土地利用影像资料。财政资金投资项目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交以下资料:(1)项目规划设计资料、图件;(2)项目预算文本、表格;(3)项目规划设计变更资料及其批复意见;(4)项目招投标资料;(5)项目施工合同;以上材料中的《项目竣工报告》、《项目资金结(决)算报告》、《土地权属调整报告》、《项目建成后运行管护措施报告》、《项目竣工图》以及项目规划设计资料、图件和项目预算文本、表格需提供电子文档光盘。其中,文字部分要求WORD9

7、表格部分要求EXCEL97以上版本,图件部分按《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绘管理及技术要求》执行。

5 项目验收技术评定的方法和标准

5.1技术评定方法项目技术评定对文字成果、图表成果等进行室内检查评分,对工程完成数量和质量采取现场样方抽检综合评分的方法进行。评分标准按《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技术评定细则》执行。《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技术评定细则》由省土地整理中心制定。

5.2技术评定标准

5.2.1样方抽取标准进行技术评定现场踏勘时需对新增耕地数量、土层厚度、林木成活率以及项目工程数量等按照抽样方法进行检测;具体抽样数量如下:(1)新增耕地数量、土层厚度、平整度按项目区面积小于200亩的,每50亩抽取一块格田进行复核;项目区面积200—500亩的,每100亩抽取一块格田进行复核;项目区面积500——1000亩的,每200亩抽取一块格田进行复核;项目区面积大于1000亩的视其具体情况确定,但抽取的格田数量不得少于5块。(2)项目区土壤理化性状测试样点的数量和采样位置按有关行业标准执行。(3)线性工程长度在竣工图上100%量测;宽度和深度(高度)每条线性工程均要量测。5.2.2综合评分标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成果按照百分制进行综合考核评分,项目成果分文字成果、工程成果、图表成果、他项成果四项。项目技术评定评分为80分以上(含80分)的由技术评定单位报验收机关组织进行结果确认(其中,评分80-89分为合格工程,90-94分为良好工程,95分以上的为优秀工程)。项目技术评定不到80分的,不能组织进行结果确认。通过结果确认的项目,实施单位应该按验收组提出的修改完善意见进行认真修改完善。项目技术评定不合格或结果未被验收机关确认的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验收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束后,由技术评定单位组成复核组对项目进行复核,复核合格后,重新提交进行结果确认。

5.2.2.1文字成果技术标准文字成果技术评定主要是检查其是否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编写。提交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章节是否清楚,数据是否准确,材料之间是否逻辑关系清晰。文字成果总分为10分,低于8分为不合格。

5.2.2.2项目工程成果技术评定标准 项目工程成果验收主要检查是否按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或《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标准》所要求的数量、质量、等级进行施工及其完成情况。项目工程成果总分为60分,总分低于50分为不合格。项目工程按本办法第2.2.1款要求分为新增耕地数量和质量、水利工程、道路工程和其他工程等四项工程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各分项工程是否按《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标准》所规定的,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设计)所要求的,保障项目完工后项目区新增耕地及其附属设施能够有效利用的各项工程内容予以完成。各分项工程所占分值按其投资比例进行确定,分项工程评分分值低于其所占分值的80%,则该项工程为不合格。

5.2.2.3图表成果技术评定标准图表成果主要检查项目竣工图、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项目区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包括面积量算统计表)。图件成果主要检查竣工图是否按照《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绘管理及技术要求》进行测制,是否全面、准确反映项目工程完成情况,要求图面配置合理,整饰美观大方,各要素、文字及数字注记清晰,线条光滑均匀、线条规格、符号和着色符合规范要求。表格填写规范,数据准确,表格间数据逻辑关系清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经费支出情况必须真实有效。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支出必须符合《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有效支出范围。非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单位成本必须与项目所在地开垦费收取标准相当,支出范围参照《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图表成果总分20分,低于16分为不合格。

5.2.2.4他项成果技术评定标准项目他项成果主要检查:项目实施前的土地利用现状及规划用途等是否符合要求,项目实施前、中、后期各项技术档案及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及准确性,项目权属管理和后续管护情况,项目成果与其他土地利用工作的衔接情况等。他项成果总分10分,低于8分为不合格。

5.3项目整改项目技术评定单位和验收机关应对项目技术评定及结果确认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项目承担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整改意见对项目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技术评定单位和验收机关提交整改情况报告,技术评定单位认为整改情况达到验收要求后报请验收机关予以确认。

6附则

6.1项目验收人员应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规定。在验收过程中,出现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出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使用、工程数量、基础数据、结(决)算等相关报告、图件、表格时弄虚作假的单位、中介机构,一经发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再委托其开展相关业务,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6.2本办法由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6.3本办法自2006年元月1日起实施。附表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 年 月 日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 项目地点 项目规模 项目类型 开发:整理:复垦:综合:资金来源 投资规模 立项批准文号 规划设计批准文号(或备案项目号)立项时土地利用状况 旱地:水田:其他:项目区土地规划用途 旱地:水田:其他:竣工后土地现状 旱地:水田:其他:新增耕地面积 旱地 水田:其他:土地权属说明 权属现状 权属调整说明 项目实施单位意见:年 月 日项目承担单位意见:年 月 日 附表

项 目 预算数(万元)实际数(万元)备注

一、资金来源

1、中央投资

2、地方投资

3、其他投资

二、资金使用

1、前期工作费 a.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 b.项目规划及可行性研究 c.项目施工设计 d.土地整理前清查费用 e.工程监理费 f.其他

2、项目工程费 a.土地平整 b.农田水利 c.田间道路配套 d.其他工程 e.设备购置 f.拆迁费 g.其他

3、竣工验收费 a.竣工验收与决算 b.项目决算审计 c.土地重估与登记 d.基本农田重划与标记设定 e.其他

4、管理费及不可预见费 a.管理费 b.不可预见费 附表3 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单位:公顷地类 开发整理前面积 土地开发整理后结构变化 前后减少面积 耕 地 园 地 林 地 牧 草 地 居民点及工矿用地 交通用地 水 域 未利用土地 耕 地 园 地 林 地 牧 草 地 居民点及工矿用地 交通用地 水 域 未利用土地 开发整理后面积 前后增加面积 净增减面积

第9篇: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指导意

见(审判委员会2007年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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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2007 年7 月16 日第44 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正确、及时地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案件,切实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 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的原则

1、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应强化调解,坚持 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与保护集体利益、尊重民主自治的统一,坚持维护土 地承包经营权及其自愿、合法流转,坚持维护和稳定家庭承包经营体制, 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 统一。

2、法律适用中,要尊重农村社会生产生活习惯、民族习惯,要注 意国家有关三农政策的调整作用,要注意区分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 包所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适用上的差异。

二、关于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受理

3、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1) 承包合同纠纷; (2)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3)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4) 承包地征收利偿费用纠纷,其中包括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安置补助费 给付纠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给付纠纷; (5)承包经营权继承纠 纷。

4、以下纠纷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之 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纠纷受理:

(1)土地承包当事人对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 登记、发放、变更、收回、注销等行为有异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2)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向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因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未予解决或对解决结果不服而 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所作的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补偿 费用分配处理决定不服,以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5、以下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法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机关 申请处理:

(1)当事人对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 方案中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异议的。但当事人对征地补偿安 置已达成协议,因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向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当事人因土地使用权发生权属争议的。

6、当事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依据下列情形分别予以处理: (1)1999 年1 月1 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 以前所发生的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不予受理;该法实施以后发生的纠 纷,应予受理。

(2)土地补偿费是否分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 民小组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讨论决定。没有分配决议或方案而 起诉要求分配的,不予受理;分配决议或方案已经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 程序讨论决定,仅因分配决议或方案的履行而起诉的,可以受理;决定 对全体成员不分配,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请求分配的,不予受理;决定 分配部分费用,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请求增减分配总额的,不予受理。

三、关于其他方式的土地承包合同效力纠纷

7、关于发包方或者多数村民以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请求确认其 他方式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原则上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五条处理。

8、发包方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向第三人发包的承包合同, 双方协商不成的,应当认定该合同无效。同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 定各自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9、其他方式承包中,事先虽未经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取得同 意,但实际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的,可以视为未违反民 主议定原则。

10、人民法院如不予支持当事人确认承包合同无效的请求,应当根 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据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 整。调整的方法包括调整承包费或者承包期限等。

四、关于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11、当事人一方以未登记为由,请求确认互换与转让合同无效的, 不予支持。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与转让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2、承包人之间对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 权进行的互换,应当认定无效。但互换系不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的 互换耕种行为除外。

13、遗赠扶养协议已实际履行,扶养人与遗赠人属于同一集体经济 组织或者户口已迁至遗赠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或者户口尚未迁入但 扶养人已履行了相关村民义务的,扶养人可以继续承包。

五、关于承包经营户家庭内部分割纠纷

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家庭内部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产生的纠 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15、承包经营户家庭内部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自行协商达成的协 议,应当具有拘束力。如果未达成分割协议,原则上按照承包经营户家 庭成员人数进行平均分割,确定各自享有的土地经营权份额。

16、离婚纠纷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 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 规定(试行)》第三十四条处理。

六、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17、承包人死亡时因个人承包已经取得和应当取得的承包收益,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18、家庭承包的,家庭成员之一死亡的,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继 承问题,承包地由家庭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 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但承包地为林地的 除外。

19、林地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中,其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 者在承包期内可以继续承包。 发包方以依据前款规定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为本集体经济组 织以外的人为由,请求收回承包地的,不予支持。

七、关于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

20、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1)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有权对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资格进行司法认定,但应当充分尊重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 决定或决议,不应轻易否定。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应当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①出生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户籍登记在 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②因婚姻或收养关系已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 农户实际生产、生活,并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力义务关系,户口已 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者非因自身原因未迁入且未享受原户籍 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的;③与城镇职工、居民结婚,户籍仍 在原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④因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 迁入的;⑤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 生活,未迁出户口的;⑥因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服义务兵或初级以下士 官兵役等原因被注销、迁出常住户口的;⑦因服刑、劳教等原因被注销、 迁出常住户口的;⑧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的;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有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应当丧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①死亡的;②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③取得设区市城镇非 农业户口的;④取得非设区市城镇非农业户口,且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 或者城镇企业职工、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 (4)外来人员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迁入时如有约定的,从 其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迁入时无约定的,如其自户 口迁入时起,未在户口所在地生产、生活或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 权利义务关系的,不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 不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1、关于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的认定

(1)人民法院审理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应当审查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所作出的分配方案。 分配方案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如果部 分抵触的,抵触部分无效,其他部分有效。 分配方案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或《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所 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如果集体经济组织未依法做出分配决定,但已经 实际进行分配,如占2/3 以上的有权享有分配成员,已实际接受分配 款项且在一年内未提出异议的,则可以视为集体经济组织已做出分配决 定,该分配决定可以视为未违反民主议定程序。

(2)对于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名为借款实为分配的行为,应按该行为 的实际性质认定。

22、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八、其他规定

23、本指导意见自2007 年8 月1 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 释作出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责任编辑:包头律师咨询网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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