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违法

2023-03-1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非法违法

××××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以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安排和全省、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紧急会议部署,结合盘安发〔2009〕3号文件精神,决定在全乡开展打击安全生产推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任务目标

以“安全生产年”为主线,以打击煤矿、道路交通等行业和领域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为重点,以降低各类事故总量为目标,以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为目的。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解决当前安全生产领域比较突出的非法违法问题,强化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制意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快建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推动政府、部门、企业、岗位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乡政府决定成立“乡打击安全生产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政府副乡长)

副组长:×××(政府副乡长)

×××(党委委员)

×××(党政办工作员)

成 员:由农机工作组、国土所、派出所、乡镇企业工作组、交通管理工作组、工商所、供销社、科技教育文化服务中心、中心校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三、打击重点

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重点是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消防火灾等行业和领域非法生产、非法运输、非法建设、非法储存、非法销售等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对上述以及其他行业和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都要依法予以严惩,卫即采取关闭取缔、停产停业整顿和经济处罚等执法措施,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实施步骤

(一)自查自检阶段:(2月2 6日一3月3日)。各村各单位要按照省、市、县、乡的统一部署,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工乍方案,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

(二)督促检查阶段:(3月4日一3月2 3日)。乡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村各单位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开

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总结阶段:3月24日一3月2 6日

五、职责分工

(一)煤管站负责煤矿的专项行动;

(二)乡企工作组、国土所负责非煤矿山的专项行动;

(三)公安交警负责道路运输(路面)的专项行动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的专项行动;

(四)交通部门负责运输企业的专项行动;

(五)供销社、工商所、文化服务中心、教育等部门负责消防、人员密集场所的专项行动;

(六)村镇规划工作组、交通管理工作组、水利水保站分别负责建筑工地、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的专项行动;

(七)农机工作组负责农机行业的专项行动;

(八)其他各相关部门负责本行业和领域的专项行动。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村各单位要加强对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实施。要建立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将这项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二)联合执法,提高效率。在乡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共同参与的打击非

法违法联合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尤其是无正煤窑的开采,烟花爆竹的生产,重点行业的消防等工作。

(三)广泛宣传,充分发动。要充分利用广播、宣传车、宣传栏等各种宣传工具,大力宣传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加大舆论和群众监督力度,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打击专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通过设立举报电话等方式,鼓励群众举报安全生产各类非法违法行为。

(四)严格执法程序,严肃查处。在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中,各村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程序,既要依照国守相关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严格要求,同时也要从发展大局出发,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该局部整改或在经较短时限能够完成整改的项目,下达整改检查指令限期完成确保安全切不可动辄吊销证照或责令企业停产停业。各单位要依法从严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进行坚决打击。对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部门将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对玩忽职守,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将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务求这次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各村各单位务必于2009年3月20日前将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乡党政办,以便汇总上报县安委

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 邮箱地址:×××××××××

第2篇:打击非法违法经营专项行动总结

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

总结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1‟116号)、《黔东南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开展严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安委办„2011‟32号)、《施秉县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施安委[2011]18号)精神,我交警从4月下旬起,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及时发现、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全县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迎按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创造了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迅速动员部署

为了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大队成立了由县公安局副局长、交警大队大队长殷贵平任组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李永红任副组长,各交警中队、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领导专项行动各项工作。制定下发《施秉县公安交警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施公交

警„2011‟43号),迅速动员部署,确保“打非”专项行动尽快全面启动。并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媒体和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发动力度,营造有利于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实施严厉打击的舆论氛围。同时,交警大队设立举报电话,发动群众和媒体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集中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根据制定的实施方案,从5月上旬至6月中旬,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对驾驶人酒后驾驶、超载、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无证驾驶、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故意污损、遮挡号牌的;客运车辆夜间10时至凌晨6时行驶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非法营运车辆违法载人,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三轮摩托货箱违法载人的;非法拼装车辆上路行驶的等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公开严惩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做到有举必查、查实必惩。进一步加强信息报送工作,严格按照《关于认真开展“隐患排除年”活动切实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排除治理和信息统计及报送工作的通知》(施安委„2011‟13号)要求,认真做好数据统计上报工作。

三、强化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

会同县安监、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和扶贫开发、水利、工商、质监、商务、监察、司法等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强力推进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对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依法查处取缔,利用各部门现有信息平台,积极推进非法违

法行为信息共享。

专项行动共出动警力120余人次,打击查处酒后驾驶5起,超速行驶45起,无证驾驶6起,故意污损、遮挡号牌8起。

第3篇: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总结

象达乡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 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为认真贯彻落实《龙陵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龙陵县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龙安发电[2011]8号)文件精神,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现将象达乡工作开展情况做如下总结:

一、工作重点范围和重点内容

重点范围: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领域)。

重点内容:把目前最突出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作为打击重点。

二、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5月中旬)。各村、各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此次“打非”专项行动有关要求迅速层层动员部署,针对近年来开展的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查出的突出问题,结合龙安发电[2011]8号文件精神确定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等6个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明确打击和整治重点内容,制定“打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二)企业自查(5月下旬)。各有关企业按照要求,认真 开展严格的对照检查。企业自检自查要做到全覆盖,不漏一个企业、不少一个事项;对自检自查工作不认真或弄虚作假、隐瞒问题的,要严肃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的责任。有关部门还对企业自检自查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 (三)整改治理(5月下旬—6月上旬)。“打非”专项行动要重点抓好整改工作。对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企业,该整治的必须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资金,认真实施整改。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有关单位,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负责人,一律按照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

(四)检查督查。乡领导小组对乡直有关部门开展“打非”专项行动工作统一组织2次检查督查。5月下旬行业主管部门对“打非”专项行动的安排部署、进展情况和企业自查工作进行一次检查督查。

通过此次专项工作的开展,让我乡各有关部门和各企业清楚的看到了平时在安全监管工作中的不足,也总结出了今后工作的些重要经验。

象达乡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1年6月10日

第4篇: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了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维护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一条 为了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维护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或者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督促引导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办理相应行政许可手续,合法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公民个人对自已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制订并实施年度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计划,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程序和要求,对发现和被举报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人故意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诬告或者陷害他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身份或者将举报材料、举报人情况透露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举报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但举报人的姓名(名称)、住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对于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举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书面告知实名举报人。

第九条 对已经受理的举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实名举报的,立即组织核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认为举报内容不清的,可以请举报人补充情况;

(二)对匿名举报的,根据举报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核查。有具体的单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事实、联系方式等线索的,立即组织核实;

(三)举报事项经核查属查的,依法予以处理;

(四)举报事项经核查不属实的,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并依法保护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核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确有困难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共同核查。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举报的处理情况,应当在办结的同时书面答复实名举报人,但举报人的姓名(名称)、住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第十条 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造成的一般、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委会应当按照规定对事故查处情况实施挂牌督办,有关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承担督办事项。

负责督办的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单位网站上公开督办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负责督办的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加强对督办事项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掌握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事故查处的进展情况;必要时,应当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督办,并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中存在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有权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二)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执法,必要时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共同查处。

第十二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行为,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或者《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确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拍卖所得价款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对跨区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重大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发生地负责查处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书面邀请生产经营单位注册地有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参与查处。

第十五条 对跨区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负责查处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注册地有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配合负责查处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采取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措施。 对跨区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应当给予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资格证处罚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发生地负责查处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出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资格证的建议,并移送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资格证颁发管理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接受移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接受移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前述行政处罚建议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裁决。

第十六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中,发现不属于职责范围的下列非法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他负责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颁发管理部门处理:

(一)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其他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二)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三)其他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擅自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四)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其他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核准范围的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第十七条 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非法行为的查处情况,自查处结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当地有关媒体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事故查处情况实施挂牌督办的有关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在督办有关措施和处罚事项全部落实后解除督办,并在解除督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当地主要媒体和本单位网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记录和查询系统,记载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及其处理结果。

生产经营单位因非法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

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一年内严格限制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行为,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报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报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所辖区域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存在非法煤矿的,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予以查处的,由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5篇: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小结

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小结 为认真贯彻落实皖安监明电《关于报送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情况的通知》精神,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市工商局和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力量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现就结合我局实际,将自查自检情况汇报如下:

一是临泉县工商局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立即召开由各股室负责人和工商所所长参加的会议,传达会议精神,安排部署此项工作,要求各股室所迅速行动起来,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在会议上确定了以局领导为正副组长、各股室所负责人为成员的临泉县开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并要求各工商所都成立了检查小组,以便全方位的开展工作。

二是由各个工商所组成的检查小组的领导亲自带队,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明确责任分工,分赴各个网吧、集贸市场、游戏厅、棋牌室、客运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活动,并督促相关单位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依法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各项自律制度。

此次专项检查,我局出动执法人员150人/次,出动车辆45台/次,检查相关经营户519户。通过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初步摸清了我县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情况,整改消除了一批事故隐患,切实达到了关闭一批,取缔一批,停业一批,整改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作目标,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针对检查出的问题,下一步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对排查取缔的非法违法单位逐一登记造册,落实整改责任。要逐一登记本次专项行动排查出的非法违法单位,形成工作台帐,并按照所属类型,明确并落实属地监管、行业监管、专项监管和综合监管责任。对于一时难以立即完成整改工作的,要确定监管人员,落实整改期限,确保督促落实整改,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二是巩固前一阶段"打非"工作取得的成果。继续加大舆论宣传工作,如实反映存在问题,曝光不法企业,加大舆论监督力度。

三是总结"打非"经验,形成长效机制。针对"打非"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分析,研究制定"多合一"、高处作业等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意见;同时结合正在开展的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探索建立我市安全生产打击非法违法工作的长效机制。

第6篇: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专项行动总结

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为了有效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我局成立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活动实施方案,将任务进行了分解,做到了分工明确、排查有序、记录完事,督促整改到人,保证了专项行为扎实有效地开展。

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我局召开了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动员大会,通过动员大会,使全局广大干部职工认识到此次专项行动精神,巩固和扩大安全“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成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安全生产年”、抓好各类隐患整改的具体措施。部门和单位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以务实的工作态度,以严谨的工作作风,将专项行动抓细、抓实、抓出成效。

三、突出重点,点面结合

本次专项行动以工程建设和特种设备的操作管理为重点。主要包括违反工程建设程序、违反安全生产市场准入条件、违反技

1 术强制性条文规定、特种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日常管理维护、运行及检测检验、未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等内容。通过检查,我局在工程建设和特种设备的操作管理上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法制体制机制,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事故预防与应对能力,坚决杜绝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保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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