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非法集资

2022-10-0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严厉打击非法集资

平顶山新华:严厉打击非法行医 让“黑诊所”无处遁形

根据最高检“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安排部署,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打击非法行医行为,整顿医疗卫生服务市场秩序,11月24日,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检察院侦监局联合公安、卫计委等相关执法部门统一行动,对辖区医疗卫生行业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活动。

专项活动重点对辖区诊所、美容院、眼镜店、青少年视力防控中心等区域开展调查,专项整治无证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药房行医、牙医、游医以及未经许可开展输液治疗、超范围行医等违法违规行为。

执法人员先后到青石山、建设路西段村庄、园林路、联盟路、凌云路北段针对医疗资质、经营范围、处方、药品、病床、医疗器械、美容器材、“水光针”“玻尿酸”“肉毒素”等进行了重点检查。

在执法过程中,该院侦监局发现一家牙科诊所已受过2次行政处罚,但仍存在无证非法行医现象,消炎药等药品系过期或三无药品,诊疗设备陈旧,消毒器械处理不规范,存在交叉感染风险,该行为已涉嫌非法行医罪,该院侦监局将继续跟踪监督,督促公安机关尽快立案侦查。

本次执法检查查处超出诊疗范围、存在无证行医行为及其他问题的美容院和视力防控中心2家,现场取缔无证“黑诊所”1家,没收药品器械5台件,查封治疗病床1张,张贴取缔公告1份,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7份。

为保证公正执法,该院还对本次执法过程进行了全程录音录像,并向相关执法机关移交了视听资料证据。

自2015年以来,新华区检察院侦监部门主动牵头参与重大督查执法活动3次,查处涉嫌非法行医案件19件19人,其中12人投案自首,有7人在其继续非法执业的诊所被抓獲归案,真正做到了服务经济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文/常延超 郭颖)

第2篇:为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1

打击和预防非法集资风险活动工作的总结

为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上府办发【2011】56号文件精神要求,我镇从2011年5月开始就进一步加强打击和预防非法集资工作进行了工作部署,建立了以杜书记为组长各(居委会)村书记为成员的工作小组,结合上级会议精神,具体从四个方面进行了部署:

一、统一思想,在提高认识上下功夫

镇党委班子高度重视非法集资此项工作,组织召开了班子会,就进一步加强打击和预防非法集资工作进行专题讨论及研究,会后在全镇召开动员会,镇法院、派出所、镇综治办、财政所、工商管理所以及县驻镇里的相关单位参加。具体部署了5-6月份宣传活动的各项工作,特别是各单位在会后就在全镇主要街道、集贸市场、各村进行了挂横幅,发放宣传资料等多项宣传手段进行宣传,宣传车开到了各村。镇处非办组织了精干人员分成几个组,对镇辖区规模较大的企业、厂矿、机关单位、超市、农贸市场、酒店等有无非法集资情况进行了上门摸排,了解了企业、机关等单位资产、负债、经营情况并与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各村进行了逐户排查,目前我镇没有发现非法集资的现象。

二、积极宣传,在宣传力度上下功夫 镇、村两级进一步加大了宣传力度,广泛利用广播、会议、横幅、散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有关打击和预防非法集资活动的各项政策措施,教育群众自觉抵制非法集资,从源头治理非法集资滋生和蔓延的环境;从多方位、多角度地宣传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和特点,剖析典型案例,增强公民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认清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各(居委会)村按照镇政府转发的《县打击和预防非法集资风险活动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本村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三、加强监督,在查防并举上下功夫

各村切实负起本辖区内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建立本辖区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体系,指定相关人员,通过建立健全群众举报、监管和查处等信息采集渠道,加强日常监管,把好关口,尽早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处理。按照“归口排查、预警排查、重点排查、内紧外松”的原则,认真开展对辖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排查。进一步加强监测预警体系和监控能力建设,切实做好预防工作,做到信息灵通、预警及时、反应灵敏、应对有力,坚决杜绝非法集资案件发生。

四、优化环境,在银企共赢上下功夫

在从重从快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同时,及时做好银行与我镇企业主的沟通工作,不断满足我镇广大农村居民和中小企业合理的金融服务需求。金融机构创造条件增加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合理布局网点,不仅进一步鼓励引进项目,发展经济,而且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加强管理和引导,切实解决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信用评级体系不健全、经营状况披露不畅等问题。进一步加强银企合作平台建设,创造条件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等服务机构,促进银企沟通与合作,及时为企业排忧解难,实现银企共赢。

第3篇: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电[2010]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政办发[2010]158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政办发[2012]67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做好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做好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工作

非法集资是一项严重危害金融秩序和经济活动的行为,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近年来,非法集资活动在全国不少地市重新抬头,其手段和形式日趋复杂化,并向多领域和职业化发展,已成为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给群众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我市高度重视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坚持打击非法集资不放松,目前形势总体稳定。但是,我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对这项工作的复杂性认识不够、工作机制不够完善、处置手段有限、监管职能机构不健全等。各级和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从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群众利益的高度出发,切实提高对非法集资危害性的认识,增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责任感,把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工作来抓,坚决按照中央和省、市的决策部署,强化工作职责,严格工作措施,严厉打击和有效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切实保障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强化领导,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

为进一步做好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根据***政办发[2012]67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成立***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金融办、银监办、公安局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市检察院、市法院、市监察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工商局、市法制办、市信访局、市人行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承担领导小组相关日常工作。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领导小组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及时灵敏的信息报送体系、齐抓共管的监测预警体系、准确有效的性质认定体系和稳妥有力的善后处置体系,切实做到反应灵敏、配合密切、应对有力。

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管职责,一是建立目标责任制,切实加强监测预警,强化信息收集和沟通,建立完善群众举报、新闻监督和定期排查三位一体的防范预警体系。二是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进行风险排查和风险提示,建立事件报告制度,并积极配合做好查处工作。三是加强对有关机构和个人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监管,按照监管和市场准入、行业管理挂钩的原则,对需要经过行业特殊许可的机构,由特许部门承担监管责任;无需经过行业特殊许可的机构,由一般市场准入部门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承担监管职责。四是建立非法集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和处置善后方案,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五是指导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非法集资经认定后,要及时成立专案处置领导小组,要积极稳妥地做好非法集资案件

2 资产清理、资金清退和维护稳定等工作,防止引发群体性事件和恶性事件发生。对涉及公众上访的,有关部门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在处置过程中发生突发性事件征兆,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危害程度,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有效控制事态的发展和蔓延,维护社会稳定。

三、加强宣传,重在防范,形成打击非法集资的强大声势 各级和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集资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金融政策的宣传,努力扩大宣传教育工作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宣传部门要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加大对典型案例的报道,以真实事例教育公众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重大危害性,努力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增强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免疫力”。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严厉打击各种形式非法集资的广告宣传和变相宣传行为。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将打击非法集资工作作为法制教育的重要内容,延伸宣传触角,深入千家万户。在宣传教育中,一要做到正面宣传,切实增强实效性;二要贴近群众,宣传形式多样化,积极营造打击非法集资工作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完善考核,落实责任,确保打击非法集资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根据国办发电[2010]2号要求,市政府将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全市经济社会综合评价体系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考核办负责进行评价和考核。工作成绩显著的将予以表彰奖励,工作不力的要进行重点督促,工作失职、监管不力、不作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按照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附:***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

员名单

组 长: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 市金融办主任

***银监分局***办事处主任

市公安局

成 员: 市检察院

市法院

市监察局

市委宣传部

市发改局

市财政局

市住建局

市农牧局

市林业局

市商务局

市审计局

市工商局

市政府法制办

市信访局

人民银行***市支行

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报经组长同意后,由成员单位接任工作的同志自行替补,不另行文。

第4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有

【发布单位】北京市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07]70号 【发布日期】2007-10-23 【生效日期】2007-10-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北京市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7]7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精神,维护首都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股票、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以下简称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打击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紧迫性

近年来,多种形式的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经营活动在北京地区时有发生,形式多样、手段隐蔽、欺骗性强、涉及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严重危害首都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

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按照国家及本市关于打击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主动排查风险,果断处置,有效遏制北京地区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蔓延的势头。

二、准确识别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特点和主要形式

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多数都涉嫌刑事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主要特点:一是蔓延快、仿效性高。由于采用招聘员工、推销分成等方式,容易在短时间内引发大范围蔓延。二是隐蔽性强、周期短。违法者经常以签订合同等方式伪装成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案发后迅速销毁证据、关闭公司、逃避打击。三是严重损害群众利益。被蒙蔽的投资者多为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低收入阶层,经济损失承受能力及心理承受力脆弱,极易引发群体事件。

非法集资情况复杂,表现形式多样,主要有: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倡导绿色、健康消费"等旗号;引用产权式返租、电子政务、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等新概念;以提供种苗、商品销售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支付回报等。从目前案发情况看,非法集资大致可分为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

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表现形式主要有: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等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以证券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群众钱财等。

三、切实履行依法打击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职责

本市成立市打击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吉林常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北京银监局、北京证监局、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等。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涉及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由市公安局、北京银监局等单位提出初步意见;涉及处置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工作,由市公安局、北京证监局等单位提出初步意见;市金融办负责本市有关金融风险处置工作的协调和信息汇总等工作。

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积极落实各自工作职责,切实建立有效的信息通报、会商、处置机制,准确把握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基本特征和处置工作政策界限,加强监测,提早发现,密切配合,周密调查,迅速认定,果断处置,有效预防和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

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本地区、本行业管理职责,将监测和处置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综合运用管理手段,在全市范围内建立起各级政府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查防并举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加强监测预警,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日常监管和信息报送,建立起反应灵敏、配合密切、应对有力的防范预警体系。对于近年来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多发的行业,要主动开展风险排查,防止风险进一步积聚。金融监管部门要组织金融机构监控可疑资金流向、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

四、依法处置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

根据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凡涉及以下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要坚决予以取缔;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严禁以各种形式非法集资。未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社会尤其是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债券等。严禁以代管、代租等手段非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承诺给予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回报。

(二)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严禁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未经依法批准,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严禁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和外汇买卖。

(三)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四)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五)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五、积极做好舆论引导和宣传教育工作 加强对打击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工作的宣传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制止各种虚假宣传对公众的误导。要广泛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手段,多方位、多角度地宣传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表现形式、特点及其严重危害性,提高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要加大对典型案例的公开报道,威慑违法分子,教育社会公众,形成对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强大舆论攻势。

加大对处置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帮助社会公众提高法律意识,了解融资政策,倡导理性投资。鼓励群众监督举报。对涉及公众上访的,有关部门要进行宣传解释,妥善处理。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5篇:打击非法集资方案

高坡街办事处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有效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行为,从源头上防止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和蔓延,维护辖区正常经济金融秩序,营造良好的防范非法集资舆论氛围,根据《洪江区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辖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有力打击非法集资为出发点,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按照“打防并举、重在预防;综合治理,重在打早、打小;标本兼治,重在建立发现机制”的原则,坚持以打促防,强化源头治理,有效防止非法集资活动的发生和蔓延,维护好辖区经济金融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全面摸清我辖区内非法集资活动基本情况,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加大对非法集资活动宣传力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类非法集资事件的发生和蔓延,做到防范于未然。要摸清底数,分类处置,对各类非法集资活动,一经发现,立即上报,最大限度维护辖区经济安全、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整治稳定。

三、主要内容和判定标准

(一)非法集资的主要内容。非法集资是指企业、组织和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筹建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二)非法集资线索的判定标准。凡具备如下非法集资活动的基本特征,即可认定是非法集资活动的线索,一律纳入此次风险排查对象和统计范围。

1、未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或超越审批权限批准的集资项目。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货币方式以外,还包括实物或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确定对象即社会公众公开筹集资金的。

四、工作重点和工作安排

(一)、工作重点。此次风险排查重点是:房地产开发、典当行、小贷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公司、民间借贷等行业和领域;主要内容包括涉嫌非法集资的案件,民间融资活动的风险隐患,涉及集资的群体性事件或上访事件的风险隐患等。

(二)、工作安排。各社区对可能存在的非法集资活动进行排查摸底,分类处置,对各类非法集资活动,一经发现,立即上报。通过短信平台,对辖区居民进行风险提示,防范非法集资活动发生,并制作宣传横幅,加强宣传教育。深入辖区,发放宣传资料,扩大打击非法集资的社会影响面。

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时间为2014年4月25日至5月25日,分二个阶段:

(一)2014年4月25日至5月4日,制定风险排查工作实施方案,召开风险排查工作动员会、部署会议。

(二)2014年5月5日至5月14日,各社区要将排查摸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交由综治办汇总后报区金融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切实维护稳定。各社区要高度重视非法集资活动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全面摸清辖区内非法集资活动基本情况,要做好非法集资宣传工作。认真做好维稳在先原则,防止出现负面影响,确保风险排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情报,及时反馈信息。各社区密切掌握可能存在风险的动态,形成覆盖广、多渠道、专群结合的社情信息网络。强化对可能存在非法集资活动的情况信息监控,并切实做好有关信息的综合研判、上报处理工作,做到掌握情况准,判断问题准,措施决策准,反映快速,始终掌握工作的主动权。

(二)、加强宣传,提高风险意识。深入揭示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和欺骗性,让广大群众都知晓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的常识,有效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和法律意识、风险意识,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

(三)、以防促打,注重源头治理。深入研究和把握非法集资的规律和特点,加大排查力度,完善相关制度,注重从源头上防止非法集资活动的发生和蔓延。

洪江区高坡街综治办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第6篇:打击非法集资建议

打击我市非法集资的建议

随着市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种投融资公司也如雨后春笋般应运而生。有些公司巧立名目,利用高利息、高回报为诱饵,大量吸收群众钱财,进行非法集资,给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带来极大隐患,去年我市加大了对此类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破获了几起大案要案,主要有富冀商贸有限公司利用刷信用卡返商品返现金非法集资案,黄金佳公司利用黄金投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隆尧县三地农民合作社非法集资案等等,取得了打击非法集资、保护人民财产安全和利益阶段性胜利。但是,我们应该看到,非法集资有着很深刻的经济、社会根源,手段隐蔽,形式复杂,后果严重。因此,对非法集资我们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还要高度警惕,不能有丝毫防松。防范非法集资,任重而道远。

一、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一)、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二)、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三)、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歌星演出助阵、在报纸刊物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师弟带人参观考察、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还通过建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四)、利用亲情诱骗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者为了收回投资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二、非法集资案件的成因

(一)、银行贷款门槛高,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改革开放以来,中小企业雨后春笋般成立,资金缺口大大超过了银行短时间的供款能力。而且不少企业在发展阶段注册资金少、可抵押财产少、规模有限,不能满足银行的贷款条件,造成众多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无力发展。尽管近些年来,国家通过出台一些政策给一些小企业贷款提供了便利,但是银行贷款链条长、下款慢的情况仍然广泛存在,急需用钱的中小企业贷款难、贷款慢的困境仍没得到根本解决。

(二)、“高回报、高利率”诱饵导致个人投机心理严重。计划经济时代,民众手中无闲钱。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迅速发展,老百姓钱包鼓了,自然也就有了投资的愿望。但是银行的利率较低、银行众多理财产品也是复杂低效,相比之下,以高回报、高利率为诱饵的非法集资看起来更为简单高效,为“短时间暴利”心态所驱使的民众投机心理严重,忽略了潜在的风险。

(三)、打击难度大,违法成本低。非法集资案件发案周期长,少则一年半载,多则几年十几年,一旦发案证据、证言因时间久远不好收集,有的犯罪嫌疑人从开始非法集资就做好了随时开溜的准备,相比非法集资违法犯罪行为所获暴利,违法的成本明显更低。

三、非法集资的危害

(一)、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风险,危害金融安全,是典型的涉众型违法犯罪活动,直接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二)、此类案件涉案金额大,涉及人员众多,受害者面广量大、极易引发上访、集访等问题,甚至引发出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严重危害了社会的稳定,甚至造成局部地区社会治安动荡。

(三)、由于涉及到个体的切身利益,受害人往往倾其所有,在催讨过程中往往会不择手段,极易发生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恶性次生刑事案件。索债未果情况下受害人也可能采取自杀、报复社会等极端手段,给社会治安埋下隐患。

(四)、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用于非法集资的钱可能是参与人一辈子节衣缩食省下来的,也可能是养老钱,而非法集资人对这些资金则是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人很难收回资金。

为了遏制非法集资,充分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通过以上对非法集资的分析,我提出以下看法和建议:

(一)、加强舆论引导和法制宣传,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

公安、工商、银行、社区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传媒手段,宣传依法惩处非法集资的法律法规,通报非法集资的新形式和新特点,提示风险,提高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引导其远离非法集资。加大对典型案件的公开报道力度,以专栏文章、专题节目等方式揭露犯罪分子的惯用伎俩,震慑犯罪分子,形成对非法集资的强大舆论攻势。在广大农村、城市街道、社区、车站等公共场所设置宣传栏,张贴宣传画,扩大覆盖面,强化宣传效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二)、公安机关要对该类案件快侦快破,打掉一批有影响的案件,起到震慑作用。一是及时收集证据、准确定性,第一时间抓获主要犯罪犯罪嫌疑人;二是会同银行等部门及时追回赃款、为群众挽回损失。同时要做好受害群众的工作,向其介绍相关法律及案件进展情况,舒缓群众的情绪、告知其合法的救济途径,避免出现极端事件及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三)、政府及银行等有关部门应根据社会发展实际,大力帮扶中小企业,研究出台便利中小企业银行贷款的相关政策、规定,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贷款慢的问题。同时,银行应继续开发不同种类、针对不同层次人群的理财产品,并加大宣传,让老百姓的投资意愿得到有效释放。

(四)、切实把好广告监测工作关,切断传播媒介。

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非法集资活动广告的危害性,重视和加强对非法集资活动广告的监管。对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集资金的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发布广告;对发布涉及投资咨询业务、金融咨询、贷款咨询、代客理财、代办金融业务活动的广告,广告发布者应当确认广告主的主体资格,查验广告主营业执照是否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商品营销、生产经营活动的广告不得出现保本、保证无风险等内容。房地产销售、造林、种养殖、加工承揽、项目开发等招商广告,不得涉及投资回报、收益、集资或者变相集资等内容。

第7篇:打击非法集资情况总结

打击非法集资情况总结

自20xx年11月10日以来,按照刘金国副部长在全国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和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机关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行动方案》的部署要求,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庚即召集县公安局等部门研究,并安排部署了为期3个半月的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在各成员单位的不断努力下,在相关职能部门的大力协助下,专项行动取得良好的效果,为建设“山水xx文化xx”创造了条件。按照市处非办《关于转发〈处置非法集资部级联系会议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宣传教育工作的函的通知〉》要求,现将全县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为了切实加强对打击整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和贯彻实施,成立了以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长李锦钢为组长,经侦、刑侦、治安、派出所等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出了工作方案和措施,进一步加大打击和防范非法集资的工作力度。

二、细化措施,强化清理

(一)警种协作,合力打击。我县公安机关积极调集各部门优势资源和力量,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形成了整体作战的合力。经侦部门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侦查了一系列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线索,同时负责统计分析、统筹协调公安机关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及时向相关部门、警种提供打击和处置工作信息;治安部门充分发挥在治安管理和行业监管方面的优势,加强对非法集资案件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工作;刑侦部门加强了对非法集资引发的暴力、涉黑犯罪的侦查工作,20xx年元月,公安局刑侦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一起因放高利贷引发的非法拘禁刑事案件,侦查部门及时锁定证据并迅速采取措施抓获犯罪嫌疑人杨xx、赵xx、刘xx。目前,该案已侦查终结,移送县司法机关按程序起诉。

(二)密切配合,健全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配合,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形成合力打击的态势。县公安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启动县级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主动加强与县审计、工商、发经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的工作联系,积极挖掘相关线索,努力解决资金查控方面存在的问题。各部门也充分利用警务综合应用平台和全省经侦信息系统,加强犯罪案件信息数据的采集、录入,实现与其他警务信息、异地办案信息、行政执法信息的交叉对比。

(三)全面摸排,深挖细查。县公安局多次组织开展全县范围内的摸排工作,针对此类案件的特点,牢固树立“打早打小,主动出击”的原则,在全面摸清底数的情况下,强化措施,充分发挥秘密力量和朋友关系的积极作用,加强阵地控制,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

(四)发动群众,扩大宣传。我县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动员,开展街头集中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及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发动全县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打击行动。同时,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衔接,广泛宣传非法集资活动的危害,揭露非法集资活动的手法,及时报道打击整治行动,为我县非法集资专项行动开展壮大了声势,不断形成工作合力。

(五)量化考核,加强督导。我县公安局注重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监督指导,定期召开总结会议,多次组织工作组进行督导检查,就各部门专项行动的开展、案件线索的摸排等提出合理性意见和建议,极大的推动了专项行动的有序、有效开展。

三、存在的问题

(一)协作配合有待加强。与县发经、银行、审计、工商等部门配合有待进一步加强,获取的案件线索较少,联合执法行动开展不够多,长效机制的建立还需完善。县公安机关内部相关成员单位参与不够,整体合力不强。基层公安机关,特别是派出所的力量激发和调动的空间很大。

(二)宣传工作力度不够大。规模性的宣传活动较少,发动群众还不够,举报投诉机制运作还需优化。

四、下一步打算

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专项行动虽然已经结束,我县将继续按照省、市专项办的部署和要求,对照绩效考核情况,认真总结自查。同时以“破案会战”为契机,牢牢把握“稳定增势、高位求进、加快发展”的工作基调,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细化措施,强化配合,把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作为一项常态工作深入持久的开展下去,不断净化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为全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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