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群体性聚餐四川

2023-06-1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农村群体性聚餐四川

农村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农村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特作出如下承诺:

1、自觉承担宴请期间的食品安全责任,主动申报备案,接受食品安全检查指导,及时报告食品安全事件。

2、宴请采购的食品必须符合安全标准,不采购变质、过期等造成食品安全隐患的原料;不使用未经卫生检疫部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不够买或采收没有达到农药安全期间隔的蔬菜;尽量不吃过夜食物;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有毒有害原料加工食品,避免危害人体健康。

3、宴请食品加工过程要符合卫生要求,刀、砧板等用具生、熟分开,设置必要的防蝇、尘、鼠设施,保持厨房清洁、餐具消毒,重视个人卫生。

4、承办宴请的厨师及工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其中从事收费性服务的专职炊事人员应持证上岗,如患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食品加工。

5、自觉接受监督人员的现场检查和指导,针对检查意见及时整改。

村 委 会(盖章)主办者(签字):

承办厨师(签字):

年月日

第2篇:农村群体性聚餐卫生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农村群体性聚餐加工特点

1、加工场所简陋、无功能分区,食品原料、餐具和其它物品混放。

2、加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不达到卫生要求。

3、人人都是食品加工员(无健康合格证)。

4、食品容器、加工用具生熟不分,餐饮具不消毒。

5、加工用水未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要求标准。

6、无食品冷藏设备。

7、加工量多,加工后存放时间长等。

8、聚餐用酒多为散装米酒。

二、农村群体性聚餐现场加工卫生要求 (一)选址

1、加工场所应远离污染源,距离粪坑、污水池、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2、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的地方。 (二)加工场所功能要严格分区

应分为:原料区、粗加工、烹调区、熟菜(凉菜)区等。

1、原料区:各种食品原料(包括调味品)要分类存放,并有专人负责。

2、粗加工区及切配卫生

①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②各种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

③易腐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

④切配好的半成品应避免污染,与原料分开存放,并应根据性质分类存放。 ⑤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以防止食品污染。

3、烹调加工卫生要求

①烹调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烹调加工。 ②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烧煮透。

③加工后的成品应与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

4、熟菜、凉菜区配制卫生要求

①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配制的成品凉菜,发现有腐败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能进行加工。

②熟菜、凉菜应备有专用刀具、砧板、桶、筐、抹布等用具,做到盛装生熟食品容器严格分开。

③要有专人负责做好防蝇、防鼠、防虫、防尘等措施。 (三)加工用水

加工用水,应选择清澈无色、无味、符合卫生要求的水源,不得用塘水、或受污染的水加工,加工使用过的水不能重复使用。 (四)餐用具卫生要求

农村群体性聚餐的餐用具一般很少消毒,大多是用清洁剂清洗后未经过消毒就直接使用,这不符合卫生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应消毒餐具(如煮沸、使用药物消加净、漂白粉、漂白精等),没有条件的可用符合卫生要求的洗洁精清洗再用清水清洗2次到3次后再使用。 (五)正确处理剩余饭菜

剩余饭菜是农村聚餐最常见的,应尽量做到合理使用,避免浪费。若想继续使用剩饭剩菜,必须妥善保存,有条件的存放在冰箱冷藏,没条件的应加热再分类存放。由于细菌很容易在剩余的饭菜中生长繁殖,因此,再次食用剩余饭菜前,必须彻底加热,不可掺入新的熟食品中。加热剩饭菜时,往往认为已是熟食品,只要加热吃起来不凉就行,这样的加热很可能引发食物中毒,所以应彻底加热到透。 (六)加工人员卫生要求:

①加工人员不得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感染、咽部炎症等。 ②操作手部要保持清洁,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 a、开始工作前; b、处理食物前; c、上厕所后; d、处理生食物后;

e、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食用具后; f、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 g、处理动物或废物后;

h、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 ③食品处理区内不得有抽烟等不良行为。 (七)食品采购要求

应采购新鲜、无腐败变质、无生虫、无混有异物的食品原料,采购调味品时应注意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外包装不能破损等,最好能定点采购。使用自家种的蔬菜应农药喷洒后的安全期内。 (八)做好防投毒的防范措施。

(九)为预防米酒甲醇中毒,购买散装米酒时应到有证件齐全的酒房、销售店购买,不得买来源不明或甚至用工业酒精兑水的散装米酒进行饮用(工业酒精中含有大量的甲醇和甲醛杂质)。

三、食物中毒预防 食物中毒的特点:

1、病人均食用过某种共同食物,未食者不发病,停止食用中毒食品后,发病很快停止或减轻好转。

2、潜伏期短,发病急,病程亦较短。

3、所有中毒病人的临床表现基本相似。

4、一般无人与人之间的直接传染。 (一)细菌性食物中毒

原因:

1、生熟食品交叉污染。

2、食品贮存不当,如熟食品被长时间存放。

3、食品未烧熟煮透,烧制时间不足。

4、加工人员带菌污染食品。 (二)化学性食物中毒

原因:

1、食品原料在生产、种植养殖过程或生长环境中,受到化学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等,如蔬菜中农药,猪肝中瘦肉精,米酒中甲醇。

2、食品中含有天然有毒物质,加工时未去除,如:四季豆、有毒野生蘑菇、发芽马玲薯等。

3、误用有毒的物质,如桐油、亚硝酸盐等。 (三)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的处理

1、立即停止加工及就餐,并向村委、村卫生员(两者一般为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所在地人民政 府、卫生院或其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也可直接向县政府报告。

2、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3、保留造成食物路线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4、配合卫生部门进行调查。

第3篇:农村自办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责任书

为了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农村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作50人以上农村群体性聚餐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乡厨应持有《“乡厨”从业辅导证》、《健康证明》及培训合格证明,方能从事农村群体性聚餐的食品制作。

二、举、承办双方应负责现场制作聚餐食品安全的组织管理,承办方应对制作的食品安全负责。乡厨或团队应具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足够接待能力的设施设备,严禁超范围、超能力承接宴席。

三、宴请采购的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安全,不得采购变质、过期等造成食品安全隐患的原料;不能食用未经检疫部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其及制品;不购买或采收没有达到农药安全间隔期的蔬菜;尽量不提供隔夜菜,不滥用食品添加剂,避免危害人体健康。

四、宴请期间食品加工过程要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刀、砧板等用具生熟分开,有防蝇、尘、鼠设施,保持厨房清洁、餐具消毒,重视个人或团队卫生。

五、承办宴请的厨师及参与食品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如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

者)和活动性肺结核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参加宴请食品加工。

六、应共同遵守《食品安全法》和《农村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操作指导规范》,接受监督人员的现场检查和指导,并针对检查意见及时整改。

七、本责任书一式三份,当事双方各执一份,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一份。

举 办 方 负责人:

承办厨师(负责人):

乡镇人民政府

委会)盖章

(村 (居)

第4篇:农村集体聚餐注意事项

随着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动辄上百人的“流水席”在我镇农村已不是什么稀奇事。“农家宴”是我们民间的一个传统习俗,谁家有喜事,都会在家热闹一翻。 但农家宴目前还没有一个规范的管理,在管理手段上还是一个新鲜事物,一个新模式。 为切实加强我镇农村集体性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我镇农村集体性聚餐行为,预防集体性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切实保障我镇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针对乡村厨师流动性大,没有接受过从业体检等情况,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村集体宴席食品安全工作,结合我镇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及时组织展开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确保我镇、乡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什么是集体聚餐?

集体聚餐俗称一条龙,是指城乡居民(村民)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各种集体集餐活动。主要有三种形式:(1)流动餐桌(主家采购原材料,流动厨师提供棚、桌椅、碗筷等);(2)家庭自办;(3)饭店等级餐饮单位送餐。

农村集体聚餐第一责任人是谁?

农村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厨师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举办集体聚餐活动注意的事项:

1、农村集体聚餐申报时间。在举办集体聚餐活动48小时前,宴席举办者或承办厨师,应填写《集体聚餐活动申报表》,向所在食品监督管所或村(社区)备案。

2、填写《集体聚餐登记表》。城乡居民(村民)无论举办何种宴席,一次性聚餐人数超过50人的必须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村委会、社区)申报登记,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村委会、社区)登记备案并与宴请户和操办厨师签订《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之后方能举办。

3、报告基本情况。向本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及时、如实报告聚餐基本情况。

4、接受指导。集体聚餐人数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原则上由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进行现场指导,必要时可报告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派人进行现场指导。集体聚餐活动人数100人以上,原则上由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督管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必要时可报告县(市)区食品药监管部门派人进行现场指导。

后期工作中,我们将成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小组,大力发展食品安全监督协管员,不断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加大对流动厨师的培训力度,以此来提高村(居)民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食品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教育和引导村(居)民到条件设施好、管理规范的饭店、宾馆举办集体聚餐活动。确实需要举办集体聚餐的,要合理控制集体聚餐参与人数,选择聘请食品安全意识强、有经验的厨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卫生、安全。

第5篇: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和管理

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和管理按照《关于转发<浙江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松食安委办[2014]14号)执行。

申报管理流程:

1.市场监管协管员对网格内举办红白喜事聚餐100人以上的进行登记备案,原则上提前3天填写《浙江省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登记表》(特殊情况及时报备),举办人一并提供菜谱,并向举办方告知《浙江省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告知书》,由举办人和承办厨师签订《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和《浙江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合同》,并及时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报告备案。

2.乡镇(街道)接到报告后,原则上聚餐人数100-199人的由乡镇(街道)自行组织属地市场监管协管员进行指导,200人以上的由乡镇(街道)组织辖区市场监管所和卫生院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填写《浙江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现场指导表》。

3.聚餐48小时内,市场监管协管员及时关注聚餐情况,发现疑似食物中毒症状的及时向乡镇(街道)报告。

4.聚餐48小时后,乡镇(街道)对聚餐情况归档,填写《浙江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指导登记表》。

第6篇:农村集体聚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保政办发〔2012〕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聚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县农村集体聚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 1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社区)主要领导是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并确定专人负责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日常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应对辖区内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乡村厨师和餐具、用具、容器出租户进行全面摸底、登记、备案,实行乡村厨师体检培训制度,建立动态管理档案。村(社区)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和乡村厨师的信息报告。

第七条 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聚餐安全监管网络。乡镇、村(社区)应配备经过专门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辖区农村集体聚餐的备案受理、现场食品安全审查和指导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专(兼)职人员负责组织辖区内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乡村厨师进行健康体检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乡村厨师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第三章 食品安全要求

第九条 宴席举办人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农村集体聚餐加工场所,选用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的乡村厨师承办宴席。

- 3

(三)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四)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五)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六)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十五条 对农村集体聚餐的供餐食物实施留样制度,每个品种留样100克(2两)以上盛放于洁净容器或食品袋中冷藏保存48小时。

第四章 申报备案和食品安全指导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聚餐实行申报备案制度。农村聚餐主办者及厨师班负责人是申报备案责任人,责任人须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备案。每次聚餐活动时,须提前3日向所在村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提出备案申请,并填写《县农村聚餐申报备案登记表》,申报内容包括举办人、厨师基本情况,就餐时间、地点、人数、菜肴清单等。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按宴席规模实行分级管理。就餐人数达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农村集体聚餐,由村(社区)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备案受理、现场食品安全审查和指导;就餐人数达10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备案受理、现场食品安全审查和指导。就餐人数

- 5发现聚餐加工场所卫生条件不良的应劝导或限制举办家庭聚餐;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禁止举办群体性聚餐。

第二十二条 对农村集体聚餐引发的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事件,农村聚餐主办者及厨师班负责人应立即向村(社区)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报告,并保护好现场,做好病人的救治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食物中毒事件进行调查处理。接到报告的村(社区)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应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食安办报告,并采取现场控制措施。县食安办会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调查处理,属食品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规定的时限、程序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实行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举办者和承办厨师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申报备案手续而举办农村集体聚餐,进行诫勉谈话;在举办集体聚餐活动中,若有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将依法查处。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由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依法追究举办者和承办厨师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村(社区)、乡镇、县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接到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后不按规定履行备案受理、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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