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方式与我国房屋租赁市场发展研究
摘 要:房屋租赁市场是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房屋租赁市场对健全房地产市场体系是十分重要的。完善租赁方式对促进租赁市场的发展关系重大。不论是传统的租赁方式——中介,还是新兴的租赁方式——网上租房、“房屋银行”,都存在着一些不足,需要通过政府、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通力合作才能使房屋租赁市场得到更好的发展。
关键词:房屋租赁市场;租赁方式;中介
1 发展房屋租赁市场的必要性
1.1 房屋租赁市场是未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关键
任何一个健康完整的住房市场,都应该由买卖和租赁两个大部分组成,如果缺少租赁市场的支持,必然导致市场仅由消费性置业单独支撑,对房地产市场会形成不安定因素,最终对住房市场产生破坏性伤害。大力发展房屋租赁市场,是满足房地产市场有效需求,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居住水平的必然选择。房地产租赁市场的需求上升后,整个房地产市场就会在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下,自动产生房地产存量市场进而是增量市场以致土地市场的均衡,最终提高存量房的供给。因此,搞活房地产租赁市场是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发展的关键。
1.2 租房是解决居民住房问题的第二途径
目前,我国各大城市的租赁户所占的比例一般只有18%—25%。可是总体来说,当前我国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还不是很高,许多家庭没有能力购买住房。而且各大城市流动人口的居住方式欠稳定且带有临时性质,就成为一个地区房屋租赁市场的主要需求者。我国加入WTO以后,来自境外的流动人口大幅度增多,增加了对高档次租赁性住宅的需求。针对境外流动人口的新兴房屋租赁业务为我国房屋租赁市场注入了新鲜血液。由此可见,随着城镇流动人口的不断增加,在加上本地区部分居民对租房的需求,租房俨然已经成为居民解决住房问题不可缺少的方式之一。
1.3 房屋租赁作为新型投资方式受到投资者的青睐
随着我国加入WTO,海外房地产商特别是欧美发达国家的房地产投资企业逐渐进入我国房地产业领域,他们一般看好写字楼、酒店以及服务式公寓这些比较稳定的投资项目。国内开发商也开始注意到房屋租赁市场的巨大潜力,在开发商品房时,专门开发租赁楼盘,如白领单身公寓,酒店式租赁公寓,或是专为学生提供的学生公寓来满足不同群体的租赁需求。除了开发商,对于有资金结余的小型投资者,他们也开始选择先买房然后出租这种较为稳定的方式来获得利益。从目前的房屋租赁市场发展的总趋势来看,买房出租,以租养房,待机出售已经成为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受到投资者的青睐。
2 房屋租赁市场发展存在的问题分析
2.1 房屋租赁市场管理体制不健全、管理方法落后
房屋租赁管理不仅是一个简单的租赁市场管理,而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就当前的房屋租赁管理体制而言,各行政管理部门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基础上各自为政,不同的部门针对同一房屋租赁市场都有属于自己的一套管理方法,导致房屋租赁市场管理混乱,没有一个统一而健全的管理体制。从管理方法上看,房屋租赁管理长期依靠管理人员逐户清查、督促或群众举报查办的办法,管理效率较低且主动性较差,而且备案率低下,对登记备案后的后续跟踪管理更是缺乏。
2.2 房屋租赁市场上存在着普遍的诚信问题
传统中介在房屋租赁市场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因为房屋租赁市场还很薄弱,信息不完全,房屋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须通过中介来达成交易。可是各大城市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中介机构,数量庞大却没有形成规模,使得信息有限、陈旧、虚假、不可靠。诚信是中介一个十分大的问题。无论是传统中介,还是“房屋银行”或是通过网络从事房屋租赁业务都存在十分严重的诚信问题。发布虚假广告,对消费者收取不合理费用,携保证金和租金潜逃现象屡屡发生。
2.3 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服务人员素质偏低
因为房屋租赁中介服务业发展没有多长时间,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还没有完整的建立起来,许多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人员都没有专门的上岗证,或是没有任何房地产中介的相关工作经验。即使有上岗证,在普遍缺乏诚信的市场环境下,他们过分地追求商业利益,不讲诚信,欺骗出租人或承租人的事件时有发生。而且,由于从业人员很难提供像法律咨询、评估、与银行签订收付租金的协议等等多样化的服务。
2.4 房屋租赁业务提供的服务较为简单
目前的中介服务只停留于居间介绍、撮合交易的层次,租赁房屋的维修保养、税收缴纳等后续服务,中介公司一概不管。出租人希望中介可以提供更多更全面的服务,例如,随着租赁期限的结束继续为出租人寻找新的租客;根据不同租客的需要提醒出租人配备什么样的家具设备;帮助出租人与银行接洽办理房屋水电煤物业费的结算、租赁税的缴纳。很多人拥有多套住房或者一段时间内住房空置,而不选择出租就是因为缺少可以提供全方位服务的中介机构。
3 完善租赁方式的若干建议
目前,以上海降低税率促进市场的“上房置换模式”、贵州房屋使用权货币化的“房屋租赁”模式、深圳租赁所与派出所、物业管理公司“三位一体”、“房户合一”的部门协作模式为代表,我国房屋租赁市场在完善租赁方式方面取得了探索性的经验。其它城市都在争相效仿。但是,我国的房屋租赁方式仍然存在许多不足,需要进一步的改进。本文对改善我国房屋租赁市场所提出的若干建议。
3.1 充分利用高新科技提供更专业的服务
(1)全面启用地理信息系统(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缩写GIS)。
基于GIS的房屋租赁系统将当前传统的手工业或计算机房屋租赁系统与GIS技术结合起来,在房屋租赁业务的管理中,开发出适合租赁行业的GIS信息系统,使客户能更方便地获得有关房屋位置及周边交通的信息,便于房屋租赁业务操作。该系统的主要功能结构如下图所示,整个租赁系统形成一个自上而下的树型结构,其中,租赁管理、用户管理、数据查询是系统的三大环节。
使用了GIS技术,房屋租赁中介在向承租人介绍出租房的时候可以在门店内的计算机上向其介绍满足要求的房屋,承租人可以从中挑选出更为适合自己的房屋,还可以通过网络搜索到房屋的具体位置、周边的标志性建筑以及详细的公车路线和驾驶路线。
(2)利用计算机软件实现全景看房。
网上租房网站可以通过将房屋的实景照片进行加工制作成可在网络上用360度视角方便浏览的全景图,从而让有意租房的网民可先在互联网上实景看房并进行筛选。想要通过网络出租房子的网民也可以通过上传房子的实景照片或是DV片段来介绍自己想要出租的房子。不仅是网站,就连中介公司也可以使用这种方法来向客户介绍房源。一方面,客户既可以节约看房的时间和精力,也可以节省一笔看房费;另一方面,房屋租赁中介也可以通过使用高科技产品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实现客户和企业的“双赢”。利用计算机相关软件进行全景看房最重要的前提条件是这种创新必须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上,出租人或是房屋租赁中介提供的房屋资料必须真实可靠。
3.2 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中介行为
(1)全面实行银行代收租金。
我国房屋租赁中介骗取租金保证金的不规范行为严重损害了出租人以及承租人的利益,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就是尽可能地不让租赁中介直接处理租金、保证金。通过银行代收代付租金可以大大减少租赁中介骗取租金的违法行为。北京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就针对房屋租赁中介的不规范行为提出在全北京范围内实行银行代收、付租金的办法,从而使得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利益都得到法律保障。可是办法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普及,各城市应该引起高度重视,采取相同措施,从而规范房屋租赁中介的行为。
(2)制定专门法律法规规范中介行为。
我国房屋租赁中介数量多却没有形成规模,而且大多中介经营不规范。出台有关查处房屋中介不规范经营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当务之急。通过法律法规和实施条例的制定,适当提高中介行业的准入门槛、明确提出房屋租赁中介的经营标准、操作程序和行为规则等,从而为政府各部门规范房屋租赁中介行为提供法律准绳。适合房屋租赁市场的法律法规要详细说明中介机构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可以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业务。而且,房屋租赁业务涉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工商部门、财税部门、城管部门、公安局和法院等。希望通过各个部门的通力合作、严格执法,逐步完善房屋租赁方式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3)对房屋租赁中介进行等级评估,加强行业诚信。
在行業监管方面,应该加大行业协会内部自行管理的力度。政府部门要将相关行业管理职能转移给行业协会,让房屋租赁市场的中介行业实现内部自治。行业协会在政府部门的监督下将具有合法资格的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根据他们的信誉度、经营规模等真实数据按一定的等级标准进行评估、分级,然后公布于众,并且定期抽查更新信息。在行业协会和各中介机构的合作下,建立地区性甚至全国性的中介机构信用档案,全面提高整个中介行业的诚信。
(4)加强岗位培训,建立高素质的行业人才队伍。
房屋租赁业务工作涉及面广,具有综合性、广泛性的特点,是多学科知识的综合能力体现。因此,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人员不仅要精通房地产租赁的相关业务,还要掌握现代化信息设备的操作技巧,同时还要具备公关能力和敬业精神。日益发展的房屋租赁市场对从业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制定严格的认证制度,加强员工的岗位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各方面的素质,从而逐步抬升行业的整体从业水平。
参考文献
[1]周滨.网络经济对房地产中介的影响[J].湖州师范学院学报,2005,(8):83-85.
[2]覃刚毅.被忽略的房屋租赁市场[J].住宅与房地产,2004,(9).
[3]喻琦.论积极完善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J].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05,(2):28-30.
[4]卢又杰.扶植租赁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战略性措施[J].房地产市场,2005,(8):8-11.
[5]廖俊平,杨治泉.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的政策建议[J].房地产市场,2006,(1):20-21.
作者:翁 清
为更好地普及法律常识,同时为广大读者提供法律服务,本刊将联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开设“法律服务”栏目。大成律师事务所是中国成立最早、规模最大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曾连续三年被《亚洲法律杂志》(ALB)评为“亚洲规模50强第一名。”本刊联手大成律师事务所开设“法律服务”专栏,除定期向读者介绍相关法律专业知识外,还为广大的普通民众提供法律支持和服务。如你在生活中碰到困惑的法律问题,或有法律纠纷需要咨询,都可把相关情况发至邮箱:icexue0321@163.com,我们将请大成律师事务所的相关专业律师来作解答。
Q1:王律师,你好!
我在2011年4月,通过中介承租上海市东体育会路的某处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与张女士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当时张女士出具其身份证称其是该系争房屋产权人的母亲,因产权人在美国,故由其代理系争房屋的相关出租事宜。签约当天,我付给张女士定金人民币3000元,及中介费人民币2200元,张女士遂签署收条一张。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张女士将其合法拥有的上海市东体育会路的房屋出租给本人使用,租赁期限自2011年4月20日至2013年4月19日止,出租方应保证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楚,无共同人意见,无使用之纠纷。”
为此本人要求张女士出具产权人同意其出租房屋的委托书,张女士未出具。次日,本人为系争房屋物业管理费的缴交事宜找张女士沟通,并再次提出要求张女士出具房屋出租的委托书,张女士仅出具了系争房屋的产权证复印件,且该产权证复印件上的权利人并非张女士,本人表示若张女士不能提供委托书,本人将拒绝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张女士始终没有向本人出示权利人同意其处理有关系争房屋出租事宜的授权委托书。
不久张女士将系争房屋出租给了第三人,本人也没有继续支付房屋租金。我现在想咨询一下王律师,张女士在无法提供系争房屋权利人授权证明的情况下对外出租房产,本人是否可以认为张女士欺诈并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要求张女士双倍返还定金,并返还中介费?
求助人:王女士
A:王女士,你好!
首先,财产应由拥有该财产处分权的人进行处分。这种处分权可以是因获得财产的所有权而自然获得的,也可以是由权利人授权给予第三人的。张女士并非系争房产的权利人,其处分权只能通过合法有效的授权获得,我们常常将其称之代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分为三种形式:
(一)法定代理。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为法定代理。
(二)指定代理。依照法律规定因人民法院或者其他部门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为指定代理。
(三)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委托代理是代理中适用最广泛、最普遍的一种形式,除具有人身关系性质的民事活动外,一般民事活动都可以实行委托代理。
就你所说的情况,张女士对于系争房屋出租事宜的授权应当是委托代理的形式。在民事活动中,如果第三人要求证明委托代理的资格,委托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因此,为了避免张女士无权代理所产生的争议和纠纷,你提出张女士出具系争房屋权利人同意她处理其房屋出租事宜的授权委托书的要求应该是合理的,张女士应当出具。
那什么是无权代理呢?就是无代理权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所签订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因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有以下三种情形:
(l)根本没有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签订合同的人根本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的合同。
(2)超越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代理关系存在,但是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与他人签订了合同。
(3)代理关系终止后签订的合同。这是指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原有代理关系,但是由于代理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完成或者被代理人取消委托关系等原因,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已不复存在,但原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王女士与张女士就系争房屋签署了租赁合同,若该系争房屋权利人并非张女士,那么张女士主张受该系争房屋权利人的委托出租系争房屋的话,她负有举证的责任。若张女士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她对系争房屋拥有处分权的,即表明张女士出租系争房屋系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张女士签订的租赁合同在该系争房屋的实际权利人追认前,处于效力待定状态,而非合同无效状态。
我国的法律法规将无代理权人签订的合同纳入效力待定合同中,是基于以下原因:
(1)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并非都对本人不利,有些因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对本人可能是有利的;(2)从本质上讲,无权代理行为也具有某些代理的特性,如无权代理人具有为本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第三人也有意与本人签订合同,如果本人事后授权也就意味着事后对合同的承认;(3)无权代理合同经过事后的追认,可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和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
我们再来看看本案,王女士是否可以以欺诈主张而起诉与张女士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况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我们说,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其陷于错误认识并因此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如果该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应属于无效合同,否则为可撤销合同。就本案而言,即便张女士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但其行为并未损害国家的利益,因此不属于无效合同的范畴。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若是欺诈,王女士也只能主张撤销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欺诈与履行能力的有无没有必然联系。所以,在实践中不宜将无实际履行能力的人订立合同的行为一概认定为有欺诈行为,只有那些无实际履行能力也不打算履行合同,签订合同的目的只是为了骗取定金、预付款、货物、货款等行为才属于欺诈行为。因此,在系争房屋权利人没有站出来提出异议,且该系争房屋目前已经被出租的实际情况下,此种情况是否可以定性为合同欺诈是值得商榷的。我个人认为,本案更合理的定性应为代理权须明晰的效力待定合同,而非欺诈。
而且,王女士基于对张女士和中介方的主观信任,在签订租赁合同前未核实张女士委托手续的做法本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现王女士要求主张租赁合同无效、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将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但张女士应将收到的定金返还王女士。此外,中介未能对于系争房屋的权利人进行审核并取得相关的委托授权材料,也存在过错,应当根据中介居间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前,无房屋处分权人假造房屋产权证和各类证照,以房屋出租的名义骗取承租人的租金和押金的案例很多,通过上述案例,本律师提醒广大拟在外借房的各位朋友,大家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支付房屋租金和押金前,务必要确认房屋出租人是否具备出租该房屋的资格。拟承租人可以前往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了解房屋的产交信息,然后核对房屋产权证原件与出租人的身份证原件,并将两者的复印件作为租赁合同的附件。以免日后因出租人不适格或房屋权属有瑕疵而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法律支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王栋律师现为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专职执业律师,主要致力于公司事务运作、房地产、国有产权交易、经济合同纠纷处置、婚姻家事、法律基础培训等法律业务。在房地产方面,王栋律师作为主办律师曾为多个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从土地开发、工程建设与管理直至商品房销售的全程法律服务。作为众多房地产开发商的法律顾问,王栋律师负责了十多个高档住宅、写字楼、商铺、工业园区各类房地产的租赁、销售、物业管理的法律服务。在婚姻家事方面,王栋律师对于《婚姻法》《继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专项的研究,对于离婚及家庭财产分割的处理有着独到的见解,成功办理了数十起数额巨大,财产分割复杂的婚姻家事案件;并受邀作为上海法治频道《热点》栏目的嘉宾及报纸杂志的采访,对婚姻家事、房产纠纷等热点法律问题进行讲解和评述,受到了广大观众和读者的好评。
A:王女士,你好!
首先,财产应由拥有该财产处分权的人进行处分。这种处分权可以是因获得财产的所有权而自然获得的,也可以是由权利人授权给予第三人的。张女士并非系争房产的权利人,其处分权只能通过合法有效的授权获得,我们常常将其称之代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分为三种形式:
(一)法定代理。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为法定代理。
(二)指定代理。依照法律规定因人民法院或者其他部门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为指定代理。
(三)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委托代理是代理中适用最广泛、最普遍的一种形式,除具有人身关系性质的民事活动外,一般民事活动都可以实行委托代理。
就你所说的情况,张女士对于系争房屋出租事宜的授权应当是委托代理的形式。在民事活动中,如果第三人要求证明委托代理的资格,委托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因此,为了避免张女士无权代理所产生的争议和纠纷,你提出张女士出具系争房屋权利人同意她处理其房屋出租事宜的授权委托书的要求应该是合理的,张女士应当出具。
那什么是无权代理呢?就是无代理权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所签订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因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有以下三种情形:
(l)根本没有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签订合同的人根本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的合同。
(2)超越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代理关系存在,但是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与他人签订了合同。
(3)代理关系终止后签订的合同。这是指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原有代理关系,但是由于代理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完成或者被代理人取消委托关系等原因,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已不复存在,但原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王女士与张女士就系争房屋签署了租赁合同,若该系争房屋权利人并非张女士,那么张女士主张受该系争房屋权利人的委托出租系争房屋的话,她负有举证的责任。若张女士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她对系争房屋拥有处分权的,即表明张女士出租系争房屋系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张女士签订的租赁合同在该系争房屋的实际权利人追认前,处于效力待定状态,而非合同无效状态。
我国的法律法规将无代理权人签订的合同纳入效力待定合同中,是基于以下原因:
(1)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并非都对本人不利,有些因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对本人可能是有利的;(2)从本质上讲,无权代理行为也具有某些代理的特性,如无权代理人具有为本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第三人也有意与本人签订合同,如果本人事后授权也就意味着事后对合同的承认;(3)无权代理合同经过事后的追认,可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和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
我们再来看看本案,王女士是否可以以欺诈主张而起诉与张女士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况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我们说,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其陷于错误认识并因此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如果该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应属于无效合同,否则为可撤销合同。就本案而言,即便张女士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但其行为并未损害国家的利益,因此不属于无效合同的范畴。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若是欺诈,王女士也只能主张撤销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欺诈与履行能力的有无没有必然联系。所以,在实践中不宜将无实际履行能力的人订立合同的行为一概认定为有欺诈行为,只有那些无实际履行能力也不打算履行合同,签订合同的目的只是为了骗取定金、预付款、货物、货款等行为才属于欺诈行为。因此,在系争房屋权利人没有站出来提出异议,且该系争房屋目前已经被出租的实际情况下,此种情况是否可以定性为合同欺诈是值得商榷的。我个人认为,本案更合理的定性应为代理权须明晰的效力待定合同,而非欺诈。
而且,王女士基于对张女士和中介方的主观信任,在签订租赁合同前未核实张女士委托手续的做法本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现王女士要求主张租赁合同无效、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将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但张女士应将收到的定金返还王女士。此外,中介未能对于系争房屋的权利人进行审核并取得相关的委托授权材料,也存在过错,应当根据中介居间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前,无房屋处分权人假造房屋产权证和各类证照,以房屋出租的名义骗取承租人的租金和押金的案例很多,通过上述案例,本律师提醒广大拟在外借房的各位朋友,大家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支付房屋租金和押金前,务必要确认房屋出租人是否具备出租该房屋的资格。拟承租人可以前往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了解房屋的产交信息,然后核对房屋产权证原件与出租人的身份证原件,并将两者的复印件作为租赁合同的附件。以免日后因出租人不适格或房屋权属有瑕疵而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法律支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权利人的追认,是指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事后予以承认的一种单方意思表示。被代理人的追认应当以明示的意思表示向相对人作出;如果仅向无代理权人作出意思表示,也必须使相对人知道后才能产生法律效果。一旦被代理人作出追认,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就从成立时起产生法律效力。追认权是被代理人的一项权利,被代理人既有权作出追认,也可以拒绝追认,如果被代理人明确地表示拒绝追认;那么因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就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就应该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摘 要:在“限购令”的影响下,我国房地产价格得到了有效控制,其正在逐步实现理性回归。房屋租赁作为房地产市场的一类,其租赁合同作为一个有效的法律文件,做好其管理工作,能够保证租赁市场的稳定性。基于此,文章主要对我国房地产租赁合同存在的法律争议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
关键词:房地产;房屋租赁;合同;法律争议;改进措施
现如今,为了推动全国的经济发展,国家越来越重视城镇一体化的建设进度,通过以城市带农村的形式,全面提升我国整体的经济发展水平,建设和谐社会。但是,当前我国在发展过程中,房价的攀升,使得租赁成为解决住宿问题的重要途径,房屋租赁已经成为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治社会的发展下,依法办事,依法解决纠纷使得租赁关系中的法律规定也变得尤为重要。
一、房屋租赁权概述
(一)房屋租赁权的定义
房屋承租权是指房屋出租人以口头或订立书面合同的形式将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与收益,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权利。其是日常生活中不动产交易的一种主要形式。按照房屋使用性质分为住宅用房租赁和非住宅用房租赁;按照房屋的所有权性质分为公房租赁和私房租赁:按照房屋的租期是否确定,分为不定期租赁和定期租赁:按照当事人的国籍,分为国内租赁和涉外租赁。
(二)现行法律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规定
以目前我国法律体系的实际情况来看,在合同法中对相关民事合同做了系统的规定,其中虽然没有专门针对房屋租赁合同的规定,但是却是房屋租赁合同规定的总体指导,其中关于合同定力的条件、合同解除的条件以及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等,对于房屋租赁合同而言,是直接的规定。除了合同法的整体性规定之外,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规定还有很多,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事政策法律意见》中就对房屋租金的变动问题做了规定,而《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中也对具体可以出租的房屋范围做了限制,当然,除此之外,对房屋租赁合同做出规定的法律还有很多,这些规定共同保证了房屋租赁关系的稳定,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律指导。
二、房屋租赁合同争议问题分析
在房屋租赁合同管理过程中,由于租赁关系较复杂,房屋租赁合同往往存在一定的争议,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介绍一下合同争议问题:
(一)房屋转租纠纷
房屋的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而将租赁房屋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益。在房屋转租的情况下,次承租人与承租人之间为一租赁关系,而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仍继续存在。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转租作不同的划分,比如合法转租与违法转租、全部转租与部分转租,以及同意转租与自行转租等。而在实践中,房屋承租人租赁房屋的目的通常是为了自身居住或者经营使用,并不是完全为了将租赁房屋转租谋取租金,而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由于经济原因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变化,承租人将其所租赁的房屋中的一部分转租给他人使用而分摊租金。虽然转租行为符合情理,却违反了相应的合同法规。
(二)房屋租赁合同中的装潢物、添加物问题
在合同法中,添附是物权的取得方式之一,指当两个物结合为一个物或因加工而形成新物时,即使存在恢复原状的可能性,而从社会经济立场出发,强行恢复原状十分不利,此时,由法律规定使该新物归属于一人或者为原所有人共有。物与物的结合,构成附合,附合成立时,不同所有权之物在法律上成为一物,而不能请求分割,此即附合物的所有权单一化。但由于我国物权立法长期不完善,法律上一直未明确承认添附制度,在实务中无法有效解决房产租赁的纠纷。
三、房屋租赁合同争议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合同签订时保证条款的全面性
在上面的法律纠纷中我们可以发现,很多纠纷事实上是可以避免的,在合同订立之初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出条款上的限制,则可以最大范围内避免纠纷,比如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持有人同意承租人因经营需求的转租及添附问题,但添附的装潢物在合约解除时,持有人不给予赔偿”,这样的规定之后,因承租人经营需求的转租就会被允许,因转租带来的纠纷就会大大降低。
(二)完善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立法
虽然目前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已经很多,但是随着市场环境的改变,一系列新问题的出现,都直接导致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的很多问题不能通过现有法律体系加以解决,所以,在实践发展的基础上以及市场的实际需求中,完善立法,同样是防止租赁合同纠纷的重要措施。
(三)规范添附物的属性
对于添附物的属性一直是承租人与房主产生纠纷的主要因素。因此,在解决房屋租赁合同争议过程中,应规范其添附物的属性,即承租人对于房屋进行裝修时应经过出租人的同意,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对房屋进行装修,所作装修应当适当;否则,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很难要求出租人就装修进行补偿。如果承租人的装修行为给房屋造成了损害,承租人还应承担违约或者损害赔偿责任。
四、结语
现如今,随着社会文化素质的不断提高,国家对法治社会的建设也不断加强,使人们的法律意识也逐渐增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过程中,无论是房主还是承租人,都可以利用租赁合同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推动法制社会的建设。
参考文献:
[1]王兴波.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问题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7,(05):
114-115.
[2]刘娜娜.房屋租赁纠纷法律适用分析[D].黑龙江大学,2016.
[3]董珊珊.浅谈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时装饰装修物的归属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6,(24):288-289.
作者:吴建平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乙方自愿承租甲方房屋场地。
1、租赁地点:津南区外环线外柳林毛纺厂对面,双何钢材市场靠西一部分。
2、租赁价格:房屋场地租赁人民币(只限房屋2间)。
3、租赁时间:自年月暂定一年。到期后,乙方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本公司管理制度,按时交纳租金,经甲方同意可继续租赁,续订下年合同。
4、付款方式:本合同签订后,先付半年租金,其余在半年后全部付清。
5、其它费用按用户实际表数逐月收取水费、电费,电费每度元,水费每吨 元。如果国家调整水电费时,按国家调整价格交费。
6、乙方自建房屋及其它设施,在协议终止后场地清理干净,否则甲方有权扣押其货物视为乙方放弃此有权。
7、甲方自建房屋及其它设施在协议终止后,保证厂房完好无缺,造成经济损失,根据损坏程度负责赔偿。
8、乙方在租赁期间不能因生产及其它原因,对周围环境污染的问题,其造成后果由乙方自己承担。
9、乙方在租赁期间内遵守国家防火防盗规定,不能影响其它租赁户经营,违者甲方可终止合同及罚款。
10、如遇国家、集体征用土地,在不可抗拒的情况下,本协议自行终止双方互不负担责任,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15日内必须无代价地自行清理地上物,按期交回甲方房屋场地,原租金按日计算退款。
11、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两份,诚信本合同。甲乙双方严格遵守协议,乙方自动退场按50%赔偿甲方损失。
甲方:乙方:
年月日
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签订如下协议:
1、甲方同意将自有房屋位于奉贤区青村镇水琪路122号房屋出租给乙方,用于使用,设施状况良好。
租用时间从年月日开始至年月 日为止。
3、租用费每月为元,自从协议签订之日起,由乙方按每月初付给甲方,不得拖欠。有线电视、宽带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都由乙方承担。
4、房屋维修由甲方负责,乙方在使用房屋期间应妥善保护,不得故意损坏。如有损坏,乙方须按价赔偿。如乙方因营业需要装饰改动时,需经得甲方同意,另签协议。
5、房屋租赁税由乙方负责缴纳。
6、此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负责赔偿对方一切经济损失。
7、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8、其他。(此协议没有包括的项目可另附)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签订时间:年月日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房(甲方):上海梦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承租房(乙方):
为了更快发展经济,调剂房屋使用余缺,甲方将闲置厂房及办公楼出租给乙方,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座落在奉贤区青村镇青港工业区(兴青路)8号的建筑面积平方米的厂房出租给乙方作生产办公使用。
第二条:租赁价格:全年共计租金人民币元整(不含税价),租金半年(6个月)一交,租金要在年月日前交人民币元,下期要在年月日前交人民币元。先交后租,以此类推(每期钱早一个月支付下期租金)。乙方于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押金人民币元。诺乙方违约,押金作违约金,不够按合同价比例计算。甲方应向乙方出具有效收据。在本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甲方应于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内退还押金。 第三条:租期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乙方应依约交付租金,诺拖欠租金,以每天万分之四点一偿付违约金。拖欠租金达一个月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
第五条:租赁期内,年内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年后,如甲方确需收回房屋自用,必须提前陆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协商一致后解除,并补偿乙方迁移损失,补偿金额以叁个月租金计算。如乙方确因特殊情况需退房,也须提前陆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协商一致后解除合同,但应参政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
第六条: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用途,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毁损,应回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场地使用,以合同附件为准。承租期间如要搭建简易房必须经甲方同意,才能施工,否则后果自负,租赁到期一切装修物一律不能拆除(设施、设备可搬走)。 第七条:租赁期间,租赁房确需修缮而甲方因故未修,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代替甲方修缮,修缮费用发票可抵租金,房屋如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损毁,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乙方租用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租他人,但可根据实际需要将租用的厂房周围场地围墙及修改,厂房内的水电费均由乙方承担,土地使用费由甲方承担。合同期满,乙方必须在15天内搬出全部物件,超过15天房屋内仍有余物,视为乙方放弃,甲方有权处理。若甲方继续出租,乙方有优先权,但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另门窗、供电、排水从租用开始,乙方不需验收合格,租赁期间修理费自负,租用期满甲方也同样验收,有损坏的必须修好。 第九条:行车、电梯年检费用由乙方负责,设备损坏也应赔偿。
第十条:租赁合同生效后,乙方公司注册在租赁厂房所在地青港工业区。 第十一条:租赁期内,三年为一个台阶,下壹阶段租按原租金递增10%计算。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另定补充规定。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名或盖章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合同补充条款
(一)
双方就房屋租赁合同中未说明清楚的条款,在本合同附件中确认。
一、租用地面界限:见附件合同。
二、在租用期内乙方的生产垃圾必须及时清理运出,不许长期堆放在厂区外。
三、在租用期内乙方造成厂房内外的设施损坏,必须由乙方自行出资修复。
四、在租用期内乙方所使用的水、电费应按月按时交纳,违期按每天千分之三滞纳金。
五、行车年检费用由乙方负责。使用场地详见附件。
六、乙方应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如发生任何事故,甲方不承担责任。
吊车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订立合同双:合同编号:分包 承租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地区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责任等、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友好、公平合作的原则、并结合本项目的具体实际情况,特签订以下合同,以兹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租赁机械设备:
1:机械名称,2:型号,
3:规格,4:数量, 第二条、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
2、工程名称:
3、工程面积:建筑面积,
M
2、屋面面积
M
2、
4、承包吊车吊装范围及内容
第三条、租赁期限:租赁期2014年月日至
2014年月日止,双方如愿意延长租赁期,按本合同内容双方协商延长时候及天数。 第四条、租金及租金交纳期限:
1:租金每台班元,
2:日工作小时,
3:租金交纳方式,
4:按实际台班计算。
第五条、甲方租借的机械设备,其产权属乙方所有,甲方不作任何性质抵押程转借,如机械设备因甲方原因发生被扣押由甲方承担相关费用。未得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吊机转租,如施工期间由于乙方吊机原因停机或甲方原因耽搁时间由耽搁方承担相关费用。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租用期间,机械的使用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随意撤走机械。
2:甲方租金按合同付款不能即时到位,乙方有权停吊机收回机械,责任由造成方承担。 第七条、安全协议及保卫工作
1:乙方机械进入甲方场地施工前,甲方应与乙方看现场,地形、吊机停位、吊重物重量及吊高位置交底工作,甲方得尊重乙方技术人员(吊机方)按排足够足量吊机施工,确保吊装安全、万无一失。
2:乙方机械进入甲方现场施工,必需按提交的有效证件,对证机械、对证人员进场施工,乙方必须按吊装规范配套相关操作人员,乙方应承担机械操作吊装有误、指挥不当而所造成的一切费用。
3: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机械在施工场所受损、被盗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补充款项:
1、
2、
3、
4、
5、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若单一方中途终止合同即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工程总造价的10%违约金。 发包方:盖章承包方:盖章 委托人:委托人: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2014年月日
2014年月日 报价单
上海群丰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纸箱报价如下:单位:cm 七层纸板
1、SM147 、SH161 纸箱:895×738×390=28.4元/只 蛋格: 885×728×370=46.5元/套
2、S125 纸箱:945×796×400=35元/只 蛋格:925×780×360=49.1元/套 SH120 纸箱:912×740×410=28.2元/只 蛋格:892×733×370=51元/套
4、SH090 纸箱:915×750×350=31.85元/只 蛋格:892×733×315=48.3元/套
5、S300 纸箱:912×740×470=31.8元/只 蛋格:892×733×455=45.8元/套
6、S380、S480 纸箱:912×740×490=31.5元/只 蛋格:892×733×475=45.8元/套
7、S185 纸箱:910×750×405=28.4元/只 蛋格:900×740×400=46.5元/套
8、IRC71823 纸箱:920×760×320=30.4元/只 蛋格:887×731×262=67.6元/套
9、IRK7136 纸箱:930×750×340=31.85元/只 蛋格:893×721×296=62.35元/套
注:以上报价为人民币含税价,上海地区运输价 上海大千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2015年1月15日
对账单
委托方:江苏红蚂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承运方:上海众楷物流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木桥街27号
地址:上海市奉贤区新林路220号
联系人:陈金艳电话:13776136095
联系人:柏要好
帐单日期:2015年2月1日—2015年2月28日
电话:13816827880 021-33656390
本月合计:柒佰柒拾元整人民币:770.00元
日期
客户名 运单号
发件地
收件地
件数
费用(元)
2/2 红蚂蚁
795798 上海
苏州
5 100
2/3
红蚂蚁
795797 上海
苏州
8 160
2/4 红蚂蚁
795845 上海
苏州
8 160
2/5
红蚂蚁
795860 上海
苏州
12 270
2/7 红蚂蚁
795880 上海
苏州
3 80
共计五票
运费总计770元
共1页 申请报告 房管所领导: 位于光明路茶园弄南3号的公房,原由杨莲芳(身份证号码310226230804372)承租。现因杨莲芳本人已过世,经其全体子女(分别为儿子吴建东、女儿吴月华、吴银花、吴金花)协商一致,决定由其子吴建东继续承租。 特此申请,望予批准办理为盼。 申请人:吴建东 同意签字: 日期:2015年3月12日 保释申请书
尊敬的各部门领导:
由于在2014年3月份我的儿子王文光在晨光文具厂门口同邹亚辉、何涛发生冲突,现在王文光关押在南桥看守所,经过我(王新龙)同当事人邹亚辉、何涛,协商调解,我王新龙赔偿邹亚辉、何涛俩人医疗费用共5000元现金,对方已收到现金,表示谅解并且附送一份谅解书。现本人(王新龙)申请政府部门请求给予保释。谢谢! 申请人:
2015年3月12日 证明
保险公司您好!
我厂职工邢志文2014年7月份发生车祸,二个月没有上班,没有发工资,他每月工资1650元。
我厂每月预发500元,年终一次性发放11500元。 特此证明
上海奉贤光明胶辊五金厂
2015年4月29日 车辆靠行经营协议合同 甲方:(靠行单位简称)电话:传真 乙方:(靠行车主简称)性别手机电话 上海暂住地址介绍人手机
根据乙方车辆靠行经营申请,为了加强靠行经营管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乙方将自有产权车辆型号车牌号码载重量 吨。
靠行于甲方从事经营社会货物运输。(普通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
二、车辆靠行期限暂定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乙方应自觉向甲方交纳靠行经营服务费,全年元。并应先交后行。特别约定:
四、乙方严格遵守车辆靠行申请书所作的承诺,既发生交通事故,乙方负全部赔偿责任。
五、车辆保险费,(必须由甲方统一到保险公司代为办理保险手续,其费用全额由乙方承担。第三者不得少于50万)和车船使用税的交纳按实际发生计算,每年一次性交纳。
六、甲方权利和义务:
1、在本协议约定车辆靠行经营期限内,甲方向乙方提供合法的经营证照和有关凭证。
2、甲方为乙方提供车辆靠行经营活动的费用结算,运单签发的服务。
3、甲方组织乙方进行安全学习和开展安全活动。
4、甲方协助乙方处理交通事故(如乙方需要委托律师代理,其律师代理费由乙方自负)
5、甲方为乙方办理通行费、保险费、车船税、营业税、运管费等行业收取的各种费用由乙方自负。
6、甲方为乙方代办车辆报废更新、过户、转籍等成本费和手续费由乙方自负。
7、甲方为乙方代办车辆补牌照、补行驶证、等各种补证成本费和手续费由乙方自负。(提示:补牌照、补行驶证时必须有交警队开出的相关材料交与甲方)。
8、靠行经营期间甲方为乙方垫付的全部费用,有权向乙方追缴。
9、按本协议第三条向乙方收取靠行经营服务费。
七、乙方权利和义务:
1、为了确保车辆和人身安全,避免乙方遭受重大损失,乙方必须按时办理车辆保险,不得脱离保险期限,(在车辆停驶期间或车主无法联系)又出现交通事故,乙方负责赔偿一切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
2、乙方因经营需要所聘请、雇佣的驾驶员、相关人员等的工资、资金、福利费、医疗费(含行车事故中的伤、残、亡的费用)以及各项保险费用、驾驶执照和从业证的办证费用。由乙方自负。
3、乙方驾驶员、押运员必须按规定具备各种有效的上岗证件。(凡是危险品车辆必须安装GPS卫星定位器,费用自理。)
4、乙方应将各种由甲方代付代办的费用及时交给甲方,如交款不及时造成的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5、乙方服从甲方管理,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交通安全学习活动。
6、乙方依法经营、不超载、不运载违禁物品、自觉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国 第1页共2页
家道路运输条例》以及交通运输行业规定及承运的货物必须办理相关的保险手续。
7、乙方自觉遵守职业道德,维护甲方企业形象。
8、若遇特殊情况(抢险、救灾等)乙方无条件的服从甲方调配。
9、本合同到期,如乙方车辆过户、车辆产权归乙方,劳动证归甲方。
10、不得在甲方不知的情况下擅自将车辆产权转让他人(车辆转让必须到公司签定转让协议和其他各种手续)。
11、乙方车辆靠行经营期间,享有自主经营权,并获取甲方提供的经营证照(以营运证为准)及组织开展的安全学习和教育服务。
12、乙方车辆靠行经营期间,乙方所发生的一切经营费用,各种罚款及各种交通事故赔偿等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负。事故费用按保险公司的有关理赔办法赔偿后,不足部分,应由乙方用个人家庭财产弥补,甲方概不负责。未办理好车辆保险手续前,乙方车辆不得营运。
13、乙方车辆靠行经营期间,不属于甲方职工,与甲方不存在劳动用工关系。经营所得与甲方无关,不享受甲方职工福利待遇工伤待遇及其他国家规定的一切相应的待遇。
14、乙方每月必须如实填写每一次出车记录(派车单)若未填写造成相应的罚款,有乙方自行承担(注:危险品运输车辆)
八、双方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各自履行本协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除国家政策规定造成不可抗拒的原因外,任何一方不得违约,若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赔偿对方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为叁仟元至伍仟元。
2、任何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或其他单位或个人损失,由违约方负责全部损失,如无能力赔偿,必须以价值相等的自有财产进行抵价赔偿,并完成债权债务清理。
3、乙方逾期上交服务费及甲方为乙方垫付的各项费用,每月超出2000元人民币按照1%承担滞纳金,乙方三个月以上不与甲方结清各项费用即属于违约行为,按条例处理。按未交清费用的5%承担违约金,乙方六个月以上不与甲方结清各项费用,甲方有权对乙方车辆财产进行依法处理直至拍卖。
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有效,双方应共同自觉遵守,为了确保本车队车辆稳定性和整体性,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提出终止合同。
十、本协议到期时,如乙方车辆需要继续在甲方单位靠行经营,必须提前一个月向甲方重新提出续签靠行经营协议合同。
十一、乙方所付费用收据应保存好,清算时以收据为准。 十
二、附有收据样张,作为合同附件。
十三、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成,可向奉贤区人民法院起诉。 十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执一份。
甲方:乙方: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签约地点:签约时间:年月日 第2页共2页
百枣园门窗加工清单
2015年旧窗
新窗
门
买饭窗
塑钢窗
门
百叶
2014年
新窗
180×180=28樘
150×120=1樘
120×150=4樘防钢
80×210=1樘防钢
150×270=1樘防钢
260×150=1樘
169×169=2樘
210×80=1樘
80×120=1樘
150×180=6樘
180×180=4樘
150×150=4樘
90×150=4麻沙
90.7平方
1.8平方
7.2平方 1.68平方
4平方
3.9平方
5.7平方
1.68平方
0.96平方
16.2平方
12.9平方
9平方
5.4平方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自愿的原则,就房屋及场地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标准
1.租赁地址:_______ 区______县______乡镇______村______号 2.租赁面积:房屋面积______,场地面积______。 3.产权归属:国有______,集体______,私人______ 。
二、支付租金
1.价格:房屋及场地___ ___元/月,全年合计____ __人民币。 2.支付方式:
三、租赁期限
自______ 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为止,共计______年,如需提前终止本协议,应提前______月通知对方,征得对方许可后方可为有效。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房屋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所租赁的房屋及场地,其水、电等其他费用,自租赁日起由______方负担,营业性等人为因素造成房屋损坏,由乙方负担。
五、乙方所租赁房屋及场地,只作产及经营之用,不得移作他用。
六、乙方如需将房屋场地转让给第三方承租使用,需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七、乙方在期满后具有优惠续租的权利。
八、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无故终止本协议,应支付全年租金的______ %违约金并承担责任。 2.延期支付租金,应按银行逾期还款的规定,支付滞纳金。
九、乙方对房屋、场地内外部装修,不能危及房屋结构,事先应征得甲方同意。
十、其他未尽事宜,本着协商原则解决。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出租方): 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 __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有关房屋租赁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武宁县城**路**号**栋**单元**室住房租给乙方作生活用户,乙方应保持室内整洁,乙方在租赁期间不能转租,不能损坏,如造成该房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甲方对该出租房行使管理权。
二、房屋租金每月700元,租住期间的租金每3个月付一次,不能拖欠房屋租金。
三、房内电视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由乙方按实际使用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上述费用。
四、房内现有挂式空调壹台、电视机贰台、木沙发壹组、席梦思床大小各壹张、棕板床壹张、冰箱壹台、热水器壹台、中脉水机壹台,乙方可以使用。如损坏要修复到可以使用或按价赔偿,由乙方付押金700元。
五、承租时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本协议一式叁份,自双方签字日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力和义务关系,确保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权力和利益,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租赁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租赁房屋信息 租赁房屋坐落:城建新村_______________,面积_____平米。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________:时间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租赁费用为________元/月。付款方式________。 第四条:双方权利、义务
(一)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按约定时间交付出租房屋供乙方使用,房屋产权归甲方所有,甲方根据协议收取房屋租金。
2、乙方不按规定时间缴纳房屋租金,甲方有权终止租赁协议并强行收回房屋,(强行收回房屋如乙方在租赁房屋内生活用品及贵重物品发生丢失及损坏甲方概不负责)
3、甲方有权对乙方的“门前三包”卫生、治安、消防进行监督管理,如乙方不服管理甲方有权终止租赁协议。
4、租赁期间,如甲方欲改变房屋用途,必须提前30天通知乙方。
5、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正常用水用电及物业服务。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提供身份证、暂住证等。租赁期间不得有扰民现象发生,发生扰民责任由乙方负责。
2、乙方不得私自转租或改变房屋用途,严禁在承租房屋内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承租期间乙方发生违法乱纪、消防、治安等事件责任由乙方负责。
3、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私拉乱接电线,房屋装修必须先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不得随意拆、改变房屋结构及电、水暖管线,确保室内各种设备正常使用,如有损坏,乙方自费配齐损坏设备或按价赔偿。
4、租赁期间乙方每月必须按实限发生的水、电、保洁、保安等费用自行到有关管理部门按规定时间交纳,不按规定时间交纳费用的,有关部门将按发生的费用总额每天收取3%滞纳金。
5如乙方租赁的房屋为库房类等房屋,需安排专人看管,如发生因无人看管导致的库房内物品、设备等发生损坏、丢失,乙方负全部责任。
6、乙方应向甲方交纳房屋保障金_____元,交纳水电押金_____元。(合同期满,所有费用结清及房屋设备完好,如数退回)
7、乙方在租赁期内提前退租必须提前30天书面告知甲方,否则按违约处理赔偿甲方损失。
8、合同期满乙方退房时,必须将房屋卫生清理干净,否则将从租赁保障金中扣除100.00元卫生费。 第五条:付款方式
租赁人必须按合同约定交纳租赁费,先交费后用房,依次缴费需提前10天缴纳,逾期未交费,将按违约处理,更换门锁并收回房屋,扣除保障金。
第六条:本协议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同意签字后生效。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电话:电话:
签约日期:年月日
甲方:xx市委党校
乙方:四平保安押运护卫有限公司(xx大队)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四平押运公司xx大队租借xx市委党校办公楼一楼东侧房间六间(走廊南三间,北三间),车库二间。具体协议如下:
一、所租房屋年租金壹万捌仟圆整,¥18,000.00元。租金在协议签订之日起由乙方一次性交付给甲方。
二、出租房屋电费按表计量,电价按市供电公司收取党校办公楼电费标准收取。电表安在用做厨房的房间,其他房屋照明电费按实际功率瓦数收取。
三、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代表签订之日起生效,即从2005年x月1日起至2006年x月末止。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2005年x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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