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防治检查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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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瓦斯防治检查考核办法

瓦斯检查员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办法

贵州高源煤业有限公司

瓦斯检查员及通风设施人员

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办法

通风科

2012年10月12日

安、瓦检员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办法

一、考核目的:

为了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提高我科室人员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高源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快速发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办法,本考核办法从10月1日起执行。

二、考核方式:

(1)实行考核分制,标准分为100分;个人出满勤,坚守岗位,完成当班工作任务,无重大违纪违规,无责任事故,最低分为80分,最高分为120分;有严重个人违纪违规或责任事故、或完不成生产任务另行扣分,有重大立功表现,另行加分,不受此限;实行月考核,安全指标按月考核积累年兑现。

三、考核对象

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和通风设施人员

1安全绩效考核

(1)本月内出满勤(无请假、迟到、早退及旷工),任何人请假无假条,按旷工处理。

(2)事假在5天以内(除公司规定假期3天以内,不计算,超过3天起算)的按日扣除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超过5天的,每天扣双倍绩效工资,超过15天,扣除当月100%绩效工资。

(3)所管辖工作面当月安全无事故,安全绩效考核工资按100%兑现。

(4)本班发生一起重伤以上事故或三起以上轻伤事故,否决责任范围内的所

有人员安全绩效考核工资的50%。

(5)发生一起万元以上设备损伤事故的,否决责任人当月安全绩效考核工资的30%。

(6)所管辖区域内发生一起死亡事故,否决三个月的安全绩效考核工资,(否决全矿其他人员全部安全绩效考核工资。)

(6)发生一起“违章指挥”扣当事人当月安全绩效工资的500元。

(8) “违章作业”一次,视性质轻重扣当事人当月安全绩效考核的100元至300元;

(9)“违反劳动纪律”视性质轻重扣当事人当月绩效的100元至300元; 2 隐患排查治理考核

①矿井被挂红牌一次或停产整体一次,责任查明后,负责该区域内的人员否决其当月安全绩效考核工资的10%;

②矿井被上级检查出一条重大安全隐患处理不及时的,否决责任范围内人员当月安全绩效考核工资的5%;

③因人为因素造成安全隐患处理不及时,否决该工作面管理人员当月绩效考核工资5%。

四、 劳动纪律及工作态度考核

①无故未完成规定的任务,每缺少一项扣2分;

②无故不参加我矿每逢8日、18日、28日安全知识培训学习的,缺少一次扣2分;

③无故不参加每月2日安全办公会议扣2分;

④未按时参加班前会的,每缺少一次扣绩效考核2分;

④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得到上级领导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发生一次否决当月安全绩效考核工资的50%。

⑤病假:工伤享受全部待遇;病假在县治疗且时间不超过半小月的,只享受基本工资的一半;到外地治疗或时间超过半月的,按日扣除基本工资或绩效工资;

⑥无故旷工的,按日扣三倍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

五、生产绩效考核

(1)通风设施未按时完成的,每欠10%扣直接领导当月绩效10%,扣队长5%的绩效。

(2)对当班安排的工作落实下去未按时完成的,每发生一项扣当班人员当月生产绩效考核1至3分。

(3)瓦斯检查员未认真执行现场交接班的,发生一次扣当月绩效考核5分;

(4)瓦斯检查员未认真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及汇报制度的,发生一次扣绩效考核3分;

(5)工作中未认真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发生一次扣当月绩效考核5分;

(6)放炮时警戒人员不到位或岗哨人员不足,并未及时安排人员站岗,发生一次扣当月绩效考核3分,造成其他事故的否决当月基本工资30%和全部绩效考核。

(7)对脱离岗位者,视责任范围确定,每发生一次扣当月绩效考核5分。

(8)对串岗者,每发生一次扣当月绩效考核5分;

(9)在工作面和脱离工作岗位睡觉者,每发生一次在当月基本工资内扣除

500元;否决当月绩效考核30%。

(10)对管辖范围内出现瓦斯超限事故,每发生一次,扣当月绩效考核10%,并在当月基本工资中扣除200元;

(11)所负责区域内的风筒不到位,每发生一次扣当班人员绩效考核3分;

(12)工作面风筒乱堆乱放,折叠不整齐,不规范,每发生一次扣当班人员绩效考核2分;

(13)工作面风筒破口较多未及时修补,每发生一次扣当班人员绩效考核2分。

(14)工作面瓦斯超限继续作业,不及时撤出作业地点所有人员,发生一次扣当月绩效考核10分;

(15)工作面瓦斯探头远离迎头,未及时吊挂到位,每发生一次扣当月绩效考核10分;

(16)放炮后各类传感器航空插头未及时恢复,每发生一次扣当月绩效考核5分;

六、奖励

(1)全矿当月安全、生产双达标,全矿所有人员安全,生产绩效工资30%作为奖励。

(2)部门安全、生产双达标的,对所属部门及直接领导30%绩效工资进行奖励,(部门安全、通风)

(3)个人工作负责,积极肯情节干,成绩突出且无任何事故及重大失误,视情况给予绩效工资的20%以内的奖励。

(4)在生产安全过程中,个别事件有功者,由考核人给予适当奖励(包括精

神和物质奖)。

七、相关要求及说明

(1)每月出满勤天数为当月实际天数减去3天(3为职工应休假天数),未休假者,按日基本工资加绩效工作补助(不计奖金)。

(2)该办法由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人劳科审核,经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由矿财务科负责工资的发放。

(3)科室考核主要是根据当月的安全指标、质量标准和生产任务完成情况,作出当月的考核标准,报分管领导考核,再由矿长签字后报总经理批准。

(4)考核结果在下月10日前进行张榜公布,并在3~5天内发到各部门

(5)本制度于二零一二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第2篇:实兴煤矿瓦斯治理检查考核管理办法

贵州鲁中矿业有限公司

实 兴 煤 矿

二零一二年一月

实兴煤矿瓦斯防治检查考核管理办法

第1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与上级部门瓦斯治理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切实强化我矿“一通三防”基础管理与现场管理工作,防止发生瓦斯重大事故,根据矿经济目标责任制总体方案,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2条 根据瓦斯管理制度规定,不能按照“一通三防”工作标准和要求施工与作业,不执行瓦斯治理工作安排,损坏瓦斯防治设施,出现瓦斯管理隐患,发生瓦斯事故(含未遂事故),对责任主体及责任人的经济处罚执行本办法。

第3条

采区进风巷中瓦斯浓度超过0.5%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的,处罚值班瓦斯检查员300元人民币。

第4条

掘进工作面瓦斯难度超过0.8%,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的,处罚值班瓦斯检查员300元人民币。

第5条

采煤工作面风流中的瓦斯难度超过0.8%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的,处罚值班瓦斯检查员人民币300元,班组长没有组织人员撤离工作面,继续作业的,处罚班组长人民币300元。

第6条

机电设备地点附近20m分流中瓦斯难度超过1%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的,处罚值班瓦斯检查员人民币300元。

第7条

井下任何地点出现体积大于0.5m3,瓦斯浓度超过2%,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的,处罚值班瓦斯检查员人民币300元。

第8条

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处罚值班瓦斯检查员人民币300元。

第9条

排放瓦斯未执行相关安全技术措施,采用一风吹的,处罚责任人人民币500元。

第10条 瓦斯检查员值班期间不履行工作职责,睡岗、迟到早提的,每次处罚人民币600元。

第11条 没有严格按照瓦斯检查制度中的规定开展瓦斯检查工作,

- 1234567⑵ 局扇停后,不撤出人员盲目作业,或者开风机后,不检查瓦斯和排除瓦斯而进入工作面作业的。

⑶ 局扇风电、瓦斯电闭锁应上未上或随意甩接的。 ⑷ 采掘面、巷道、峒室瓦斯超限、积聚不处理强行作业的。 ⑸ 私自停开局扇或停风后不及时停电撤人的。

⑹ 排放瓦斯无措施,不严格掌握浓度而一风吹。不按顺序排放,或排放瓦斯所规定领导不在现场指挥的。

凡发生以下一级非伤亡事故,虽未造成人员,经追查分析认定,对事故单位罚款20000~50000元。

⑵ 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⑶ 瓦斯煤尘燃烧、爆炸。

⑷ 主扇风机因人为或管理上的原因造成停止运行,使全矿井停工8h以上。

凡发生以下三级非伤亡事故,虽未造成人员,经追查分析认定,对事故单位罚款5000~10000元。

⑴ 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聚集,瓦斯浓度超过3%;

⑵ 范围不大的井下发火

⑶ 主扇风机因人为或管理上的原因造成停运行,使全矿井停工30min至2h。

本制度下列人员有权现场实施:矿长、技术负责人、副矿长、班组长。全体人员发现上述违章情形,可向上述人员汇报,由上述人员进行处理。

本细则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解释权属实兴煤矿。

实 兴 煤 矿

2012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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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瓦斯防治考核制度

达州市达县胜利煤业有限公司

瓦 斯 防 治 考 核 制 度

二0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1 瓦斯防治考核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公司的瓦斯防治工作、牢固树立瓦斯事故可防可控的理念,将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开展我公司瓦斯防治工作,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有效防范和遏制瓦斯事故的发生。特制定达州市达县胜利煤业《瓦斯防治考核制度》。

一、总则

公司、矿两级主要领导和分管技术、生产、安全领导必须按国家和行业部门的相关规定,抓好瓦斯防治的技术方案制定、现场落实和监督管理。

公司将矿井瓦斯防治计划列入质量标准化管理进行考核,对抽采工作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完瓦斯防治计划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处罚。

公司每季度对各矿井的瓦斯防治工作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其它时间随时进行抽查。各矿井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瓦斯防治工作的专项检查。

4、各矿总工程师必须负责建立健全各级管理人员及业务部门,各岗位的“一通三防”责任制。否则,每少一项罚款100元。

5、矿总工程师是矿井“一通三防”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定期主持研究本矿的“一通三防”工作,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专业会,研究解决“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保证“一通三

2 防”人、财、物的投入。每少开一次会议对总工程师罚款200元。未落实会议精神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二、通风系统、局部通风、通风设施

6、改变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封闭采空区和井巷贯通调整通风系统,必须编制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和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否则,无措施每次对矿总工程师罚款200元。未严格落实措施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7、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按规定定期进行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填写在专用记录本及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矿井要建立测风旬报和通风月报表。否则,每次对矿总工程师罚款200元。

8、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恢复通风的安全技术措施。改变主要通风机转数和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并对全矿井进行风量测定。否则,对矿总工程师罚款500元。

9、矿井每年制定一次《矿井风量计算细则》,各地点配风量严格按《矿井风量计算细则》规定进行计算配风。否则,对矿总工程师罚款500元。

10、回采工作面必须形成全风压通风,严禁采用老塘通风、局部通风群通风;掘进工作面不得出现循环风、不合理串联风和扩散通风。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处·次。

11、高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未实现“三专两闭锁”和 双

3 风机、双电源通风的,对机电副矿长罚款200元/处·次。

12、严禁使用3台(含3台)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向2个掘进工作面供风。否则,每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3、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设在进风巷道中,且距施工巷道回风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0m。局部通风机吸风口的风罩、整流器、消声器等应安装齐全;局部通风机应吊挂、上架或垫高,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0.3m。否则,每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4、风筒出口距掘进迎头的距离符合:煤巷掘进工作面不得超过5m,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最远不得超过7m,岩巷掘进工作面不得超过10m。任何人员不得破坏风筒和随意改变风筒出口方向和位置。否则,每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5、巷道贯通必须制定巷道贯通的安全技术措施和通风系统调整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巷道贯通后,必须停止本采区内与贯通工作无关的一切工作,并立即进行通风系统的调整、风量的测定,只有在系统风流稳定后,才可恢复工作。否则,每次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罚款500元。

16、加强采煤工作面已采的机、风巷回棚(柱)的管理。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有对采面机、风巷回棚(柱)及通风管理的规定。

长壁式采煤法采面,下三角尾巷距离不应超过2m,上三角不得留尾巷。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有对采面上、下隅角的通风瓦斯管理规定及措施。否则,每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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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风门、密闭、风窗、风桥(墙)等通风设施的构筑必须按《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标准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确保抗灾能力。否则,每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对故意破坏通风设施的,每次对责任人罚款2000元。

18、不得随意推拉调节风门上的调节风窗,不得随意拆卸风门闭锁装置,否则,每次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偷盗风门闭锁钢丝绳或滑轮等闭锁设施的,每次对责任人罚款2000元。

19、按突出矿井管理煤层巷道掘进工作面、采煤工作面和石门揭煤工作面必须在进风侧的进风与回风之间设置牢固可靠的防治突出风门,防突风门距工作面的距离和防突风门的组数,应根据掘进工作面的通风系统和石门揭穿突出煤层时预计的突出强度确定,但不得低于一组两道;风门墙垛可用实心砖、料石或混凝土砌筑,嵌入巷道周边岩石深度可根据岩石的性质确定,但不得低于0.2m,墙垛厚度不得小于0.8m,门框和门扇可采用坚实的木质结构,门框厚度不得小于200mm,门扇厚度不得小50mm,并用不小于40×40×4mm角铁垂直木板压夹不得低于三道(不含两道风门耳朵门带)。两道风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4m;放炮时必须关闭防突风门,对通过风墙垛的风筒,必须设有隔断风流装置,确保能够阻断瓦斯逆流;否则,每次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三、瓦斯防治

20、瓦斯超限在未得到有效治理,强行进行生产的,按瓦斯超限程度进行处罚。瓦斯超限在3%以下的,对矿井处20000元/处·次罚

5 款;瓦斯超限在3%~5%的,对矿井处50000元/处·次罚款;瓦斯超限在5%以上的,对矿井处100000元/处·次罚款。对当班瓦检员处200元/处·次、对总工程师处500元/处·次罚款。

21、不按规定制定排放瓦斯措施或不按规定排放瓦斯的,每次对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和责任人各罚款500元。

22、加强日常瓦斯检查工作,瓦斯检查员必须对所负责区域的瓦斯等按照要求进行检查,严禁班中睡觉、漏检、伪造数据。瓦斯检查员携带合格的光学瓦斯检测仪进行瓦斯检查。否则对瓦斯检查员罚款500元/处·次。

23、遇停电停风时,瓦斯检查员必须及时将所有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并向矿调度室汇报。瓦斯检查员不及时撤人的,罚款500元/处·次;对不听从瓦斯检查员指挥进行撤离的现场负责人予以罚款500元/处·次。

24、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每次检查必须及时记录在瓦斯检查记录牌板及瓦斯检查记录手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发现瓦斯超限,瓦斯涌出异常要立即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并向调度室报告。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处·次。

四、监测监控及仪器仪表

25、所有矿井必须安装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否则,对该矿处罚10万元,对该矿矿长、总工程师和责任人分别处罚5000元、3000元、1000元/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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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各矿必须将光学甲烷检测仪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集中保管、维修保养、充电、发放和回收,并有仪器台账、发放和回收记录、维修保养记录、检定记录、校正记录等。严禁发放不合格仪器入井。对矿未实行光学甲烷检测仪和便携式甲烷检测仪集中管理的罚负责人500元/次。

26、各矿各级管理人员、外包队伍管理人员、班长、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爆破工、流动电钳工等下井时,必须随身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员必须同时随身携带光学甲烷检测仪。

27、掘进工作面供电必须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采煤工作面必须实现瓦斯电闭锁,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点浓度、复电浓度、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规定。对任意提高报警浓度、断点浓度、复电浓度的责任人罚款500元/处·次。对于擅自甩掉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不用的,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处·次。

28、所有人员必须爱护监测监控装备,不得随意改变各种传感器的位置、状态,保持传感器的正常使用。对于人为损坏、随意移动或堵塞传感器进气口的,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处·次。

29、各矿井必须保证监测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传输,对故意调低传感器数值或关闭数据接口,使监测数据失真或数据不能传输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处·次。

30、光学瓦斯检测仪和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必须统一管理和发放,否则,对负责人罚款2000元/处·次。

31、有关人员入井必须按规定携带便携式报警仪,否则,对当事

7 人罚款500元/次。

五、放炮管理

32、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造成事故的,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

(1)未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的,不按规定处理瞎炮、残炮,就装药放炮的;

(2)不装水炮泥和不按规定装炮泥,放明炮、糊炮和站岗不到位就放炮的;

(3)放炮母线不符合规定的;

(4)炸药雷管混装或乱扔乱放;药箱不锁或损坏;不执行炸药雷管领退制度;炸药雷管使用(包括途中)存放不使用专用箱的;

六、机电管理

33、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禁止有失爆现象,发现一台失爆电气设备,罚矿1000元/台·次,罚机电副矿长300元/台·次,责任电工100元/台·次。

34、每台下井的机电设备必须贴有经矿防爆检查员验收合格的“防爆合格证”,否则,发现一台机电设备无防爆合格证,罚跟班安全员100元/处·次。

35、井下使用的防爆母线,必须是橡套二芯电缆,不准有明接头,否则发现一处罚采掘跟班队长200元/处·次,罚跟班安全员100元/处·次。

36、煤矿井下供电系统必须安装和完善可靠的漏电保护、过流保

8 护和保护接地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测试验,严防供电系统漏电引发的瓦斯、煤尘、火灾事故和触电伤人事故的发生,对在供电系统甩掉“三大保护”行为对矿按每次5000元罚款。对机电矿长按300元/台罚款,责任电工100元/台罚款。通过事故分析确属采掘区队私自甩掉“三大保护”的,罚采掘区队长300元/台。

37、井下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和未达到三专两闭锁的(即专用变压器、专用线路、专用开关和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按1000元/台·次累计罚款,并对机电副矿长按300元/台·次,责任电工100元/台·次累计罚款。

38、井下调度绞车必须配“可逆型”防爆开关,否则发现一台未按规定配备的防爆开关,罚机电副矿长200元/台·次。

39、每个矿井必须有井下局部通风机的双风机自动切换和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定时试验的管理制度和记录,否则罚矿总工和机电副矿长各500元/台·次。

第4篇:瓦斯防治年度目标考核奖惩制度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 盂县恒泰皇后煤业有限公司 瓦斯防治年度目标考核奖惩制度

盂恒皇煤字[2014]39号

瓦斯防治年度目标考核奖惩制度

为加强瓦斯治理工作,有效控制防瓦斯、防治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办法

加强“一通三防”管理工作,以“一通三防”为基础,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煤矿瓦斯治理方针,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

每半年根据煤业公司所兑现的奖金额度,由董事长对总经理、矿党委书记、矿工会主席、生产副总、总工程师、安全副总、机电副总、通风助理、通风部(及通风队)、安监部、调度室、机电部(及机电队)管理人员按一定比例进行奖励分配。

对认真落实措施,重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

1、6个月内不发生瓦斯事故,并严格执行了矿制定的措施,对通风队集体奖励3000元,对通风队队长300元,对通风部长奖励500元;副队长、技术员按队长奖励金额的85%进行奖励。

2、对在采掘工作面现场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有效组织受威胁区域的人员撤离的,对其个人奖励500元。

3、对现场严格把关,制止违章,杜绝瓦斯事故隐患的个人,对其奖励200元/次。

4、组织、参与防治新技术改革的,推广防治先进设备、仪器的,对参于人员各奖励200元/次,对其主要负责该项目攻关的单位集体奖励2000元/次。

5、每月不得出现瓦斯超限,每半年由矿进行一次考核,如在规定指标范围内,对通风队一次奖励5000元,对通风队队长奖励500元,对通风部长奖励800元;副队长、监测班长按队长奖励金额的85%进行奖励。

二、瓦斯超限处罚办法

1、按照瓦斯超限的权限,由总经理、总工程师、通风助理、安全副总、通风部、安监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分析追查,明确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然后在全矿进行通报。对每次追查出的责任人处罚500元,责任单位处罚1000元。

2、在同一地点,若因相同原因再次造成瓦斯超限的,对相关管理责任人进行加倍处罚。若出现瓦斯超限不进行追查分析处理的,对总经理、总工程师、通风助理、通风部部长各处

罚500元。

3、出现瓦斯超限现象,除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外,对通风队也按瓦斯超限次数进行处罚。处罚标准为每次500元,从通风队当月工资结算中扣除。

4、瓦斯员要严格遵守矿纪矿规和通风部管理制度,凡违反者每次罚100元。

5、瓦斯员在现场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否则每次罚300元。

6、瓦斯员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凡不执行者每次罚100元。

7、瓦斯员现场必须及时准确填写瓦斯巡回图表和记录牌板及记录,凡发现漏填或填错者,每次罚50元。

8、瓦斯员出现空班、漏检、假检、班中脱岗、班中睡觉等现象,每次罚100元;瓦斯员应按规定进行班中汇报,否则,每次罚50元。

9、掘进工作面停风不撤人、恢复通风前不检查瓦斯的,每次罚责任瓦斯员500元。

10、对采掘工作面干打眼、不使用水炮泥、综合防尘措施不到位等现象不加以制止也不汇报的,每次罚责任单位500元,瓦斯员100元。

11、凡不按要求对采掘工作面甲烷传感器挪移,造成甲烷传感器损坏或不到位的,每次处罚200元。

12、瓦斯管理牌板必须保持清洁、填写内容规范。如牌板

存在看不清楚或粉尘多的情况一次罚责任瓦斯员100元,如牌板缺少填写项目的,一次罚责任瓦斯员100元,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更改、填写牌板,发现一次,处以200元以上罚款。

13、地面监控中心室、设备维修室、库房、发放室必须做到卫生干净,设备摆放整齐,如发现卫生状况差,一次罚100元。

14、各类仪器仪表必须定期清尘、做到摆放整齐,如发现一处不合格,200元。

15、井下各分站及所安设的传感器必须保持整洁,并经常扫尘,如发现一处粉尘大,无扫尘的,一次罚100元;如因施工队在施工过程中没有认真执行洒水防尘而使各类设备粉尘堆积的,一次罚责任施工队500元。

二、违反《瓦斯抽采规定》处罚办法

1、瓦斯抽放设备在使用及运转过程中,如果没有按要求进行检修,导致抽放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对瓦斯抽放队罚款200元。

2、瓦斯抽放设备运转及使用过程中,如果发现抽放设备出现异常,没有及时汇报,导致抽放设备停运转的,对瓦斯抽放队罚款500元,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

3、不按要求进行汇报和填写施工原始记录的,对现场负责人罚款50元。

4、在施工中如果私自调整钻孔参数或不按设计要求施工的,此钻孔数不予以验收,并对当班负责人罚款100元。

5、没有按设计要求进行封孔,且封孔长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对瓦斯抽放队场负责人罚款100元。

6、瓦斯抽放钻孔验收中,验收人员要认真填写验收记录,在检查中如发现验收员,弄虚作假,不认真填写的,对验收人员罚款100元。

7、瓦斯抽采钻孔验收时,如果没有按要求设臵测流孔,或没有按要求填写检测牌板,对瓦斯抽放队罚款200元,并对测流人员罚款100元。

8、发现验收单与现场施工记录、台账不符的对瓦斯抽放队长罚款100元;上报的钻孔进尺数、抽放量与实际数据不符,对瓦斯抽放队长罚款100元。

9、发现一处测流量数据与实际测定数据不符,对测流工和瓦斯抽放队长和抽放技术员各罚款100元。

10、检查中如果没有按要求调校,或调校没有按要求记录的,对主要负责人罚款100元。

11、检查中,钻场文明卫生差、钻场设备和材料码放零乱、摆放不整齐的对当班主要负责人和队主要领导各罚款100元。

12、检查中,钻场集气管、放水器各钻孔连接处没有按要求设臵的,对当班负责人罚款100元。在检查中如果发现钻孔施工时没有按要求填写交接班记录和钻孔、钻场施工管理牌板的对当班现场负责人罚款100元。

14、采掘工作面安设的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风电闭锁装臵的全部功能,并确保灵敏可靠;电器设备必须有专人检

查、维护,如不符合要求,不动作的,对机电队、监控室各处罚500元。

15、严禁使用防爆性能不合格的电器设备。机电部门安排专人负责机电设备完好和防爆检查;电气设备每周至少进行三次完好和失爆检查,检查发现一次失爆,对责任单位一次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一次罚款200元。

三、其它规定处罚办法

不严格按规定审阅、审批瓦斯报表,对责任人一次罚款200元,一个月内出现一次瓦斯超限报警,除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对总经理、总工程师、生产副总、安全副总、机电副总、通风助理一次罚款1000元,造成人身伤亡事故,按事故性质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本办法从二〇一四年一月起执行。

2014年1月12日

第5篇:大河煤矿瓦斯防治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为提高我矿瓦斯治理能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体系有效化矿井。根据《关于开展全市煤矿瓦斯防治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六盘水安监通(2016)26 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矿瓦斯治理,有效遏制煤矿瓦斯事故,现制定大河煤矿瓦斯防治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一、成立领导检查小组

2016年4月10日,我矿成立瓦斯防治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全面、专项、有针对性的组织瓦斯防治专项检查工作。 组长:李刚华

副组长:张忠强、郭启兵

成员:朱长贵、张长发、冯佳、何方、徐贤富、鄢威巍、石满江、唐春、周作伍、余浪、文永厚、赵友平、冯泽华、王仕祥

二、检查小组职责

组长:负责全矿瓦斯防治专项检查工作的人、财、物协调; 副组长:负责全矿瓦斯防治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编制及审批,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制定措施及时整改,并且督促检查瓦斯治理工作的开展情况。

成员:负责全矿瓦斯防治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具体工作;负责检查排查矿井通风系统,防尘系统,供水系统,排水系统安全隐患及问题;负责检查全矿瓦斯治理所需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负责全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完善及管理工作。

三、检查内容。

严格按照《盘县煤矿瓦斯防治专项检查重点内容》(盘安监管通字【2016】40号附件)的规定要求,结合我矿实际认真进行瓦斯防治专项检查工作,对照检查内容对我矿井下进行隐患全面排查。

四、工作安排

从201 6 年4 月10 日起,分三个阶段完成大河煤矿瓦斯防治专项检查工作。

1、自查自改(第一阶段,4月10日至4月12日)。我矿要结合实际,对本矿瓦斯治理各环节的工作开展不留死角、不留盲区的大排查,找出瓦斯治理工作的薄弱环节,坚决堵住安全生产漏洞。全面的进行隐患排查

2、编制大河煤矿瓦斯防治专项检查隐患整改方案(第二阶段,4月13日至4月24日)。对排查出的隐患及问题,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责任人、整改资金、整改工作人员;按照“五定、五真”要求落实整改销号工作。

3、复查验收及总结(第三阶段,4月24日至4月27日)。整改完成后由大河煤矿瓦斯防治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查验收;对整改不合格的规定时间内整改。在规定时间内再次整改不合格的追究相关责任人,根据情况予以500-5000元处罚;复查验收合格后由领导小组提出自查报告,在4 月28 日前报县煤矿瓦斯防治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做好行管部门对我矿瓦斯防治专项检查隐患整改复查验收的迎检工作。将需要检查的相关资料、文件专门存档 以便检查。

四、工作要求

1、我矿要立足于查大系统、除大隐患、防大事故,高标准,严要求对矿区内进行全覆盖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按照相关要求整改完毕,重大隐患要建档立案。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为大河煤矿安全生产提供保障。

2、严格隐患整改落实。对在专项检查中查出的安全隐患要限期整改完成,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时限和复查销号程序,确保每一条安全隐患都整改落实到位。明确专人跟踪督促整改,确保隐患及时消除。

3、做好复查验收总结工作。认真对每条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做到“五定、五真”整改销号工作。做好此次瓦斯防治专项检查工作总结。

4、积极配合行管部门的检查、复查验收工作。矿办公室主任准备好迎检场所的文明卫生,招待的相关物品,下井衣裤等。

附:《盘县煤矿瓦斯防治专项检查重点内容》

1、矿井和采区生产布局合理,回采工作面采用正规采煤方法,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数量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突出矿井的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上山和下山(盘区大巷)等主要巷道要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

2、优化通风系统、完善通风设施,保证矿井和各用风地点风量充足、风流稳定,实现通风可靠。突出矿井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必须具有独立的回风系统,采区回风巷必须实现专用回风。

3、矿井要建立通风设施日常检查和维护制度,保持通风设施完好可靠;防突风门的砌筑要进行专门设计,其设置的位置、质量、强度必须满足防突的要求。废弃巷道、采空区、盲巷和暂时不用的巷道要及时进行封闭;总回风巷、主要回风巷不得设置风流控制设施;井下密闭必须挂牌、上图,启封密闭必须编制专门措施。

4、矿井供风量必须满足所有采掘工作面及硐室的风量需求,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满足用风需要,实现双回路供电,并具备反风功能;保证井下巷道断面及高度符合要求,各用风点的风量充足、风速符合规定。

5、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或全风压通风,局部通风机及附属设施的安装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杜绝循环通风;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并实现主、备风机自动切换;局部通风机要保持连续运转,不得随意停开,并有专人负责,实行挂牌管理;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杜绝无风、微风和瓦斯超限作业。

6、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和完善瓦斯抽采系统,实施瓦斯抽采;瓦斯含量达到或超过8. 0m3/t 的煤层(区域)、瓦斯压力达到或超过0. 74MPa 的煤层(区域)必须预抽煤层瓦斯,消除瓦斯隐患后,再安排采掘作业,预抽范围和效果必须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规定;水平延伸、采区接替要保证瓦斯预抽时间和整个抽采作业过程的安全技术要求,实现先抽后采。煤层经预抽瓦斯后,抽采防突效果指标、抽采率指标和可解吸瓦斯含量指标要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抽采系统必须在井筒揭穿煤层前安装完毕并能正常使用。

7、要确保矿井瓦斯抽采与采掘布局协调、平衡,使采掘活动始终在抽采达标的区域内进行。煤层瓦斯抽采工作要做到超前勘查、超前规划、超前设计、超前施工,确保煤层瓦斯预抽时间和预抽效果;矿井生产计划的编制应以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限,计划开采的煤量不得超出瓦斯抽采达标的煤量;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安排必须与瓦斯抽采达标的煤量相匹配,保持生产准备及回采煤量和抽采达标煤量平衡.

8、矿井必须做好抽采半径、抽采孔径、抽采负压等瓦斯抽采参数的优化工作,确保抽采区域不留空白带;矿井要制定可靠的监督保障机制,确保瓦斯抽采工程(钻孔)按设计施工,确保工程量与封孔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9、加强瓦斯抽采系统的维护、管理,要设专门的维护、放水和检测人员,每天对抽采系统进行检查维护,对放水装置进行放水,以增大抽采负压,对抽采参数进行检测,及时掌握抽采浓度、流量、负压等相关参数,对浓度低、流量小,抽采效果不好的抽采钻孔要及时撤除,停止抽采,提高瓦斯 抽采率。

10、划定为突出危险区域内的矿井,必须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或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管理;突出区域以外与突出矿井或发生过瓦斯动力现象矿井相邻、开采同一构造单元、相同煤层的矿井必须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 鉴定或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管理。

11、突出矿井必须认真按照《防突规定》的要求,编制矿井、采掘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区域措施强制推行可保必保、应抽尽抽。确保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12、突出矿井要优先选择开采保护层,要对保护层的保护效果进行评价,同时抽采被保护层的瓦斯。过地质构造带或揭煤必须按有突出危险性制定防突措施、揭煤设计,并严格执行。

13、突出矿井必须做好区域消突评价和采掘工作面区域验证,预抽后煤体残余瓦斯压力小于0. 74MPa 或煤体残余瓦斯含量小于8.0m3/t,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批掘制度,确保采掘工作在消突控制区域内作业。

14、突出矿井要做好瓦斯地质与测量工作,及时编录采掘工作面瓦斯地质资料,采用物探与钻探相结合的方法查明采掘工作面前方地质情况,准确掌握采掘前方瓦斯地质情况,防止误揭误穿突出煤层。

15、突出矿井的采区必须设置采区避难所,掘进工作面反向风门外必须设置避难硐室。避难硐室与避难所的长度、宽度、高度符合要求,设置向外开启的隔离门和与矿调度室直通的电话;安设供给空气的设施,如果用压缩空气供风时,设有减压装置和带阀门控制的呼吸嘴;掘进工作面放炮必须在避难所或避难硐室内进行。

16、加强防突培训工作,突出矿井的区(队)长、班组长、安全员、瓦检员、打钻工和防突员必须按《防突规定))进行防突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17、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稳定,传感器数量充足,安装位置正确,建立日常管理和维护、调校制度,实现安全监控系统数据准确,报警及时,断电可靠。传感器按规定时间进行调校。监控主机能显示所有传感器的信息,信息能真实反映监测对象的数值或状态。

18、高瓦斯和突出矿井必须建立专门的瓦斯抽采和防突队伍,按标准配足“一通三防”工程技术人员、专职瓦检员、安全员、防突员;建立健全各岗位、各工种防突安全责任制;明确煤矿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矿长是瓦斯治理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是瓦斯治理的技术负责人。

19、制定四量平衡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四量平衡各项工作制度,落实四量平衡管理责任,将四量平衡列为煤矿安全例会的内容定期分析研究,保障四量平衡工作所需的人力、财力和物力投入。 20、严格落实“十个必须”、“十个严禁”、“十个防止”和“十项攻坚”等瓦斯治理攻坚措施,煤矿采掘规划、生产计划、采掘接替计划、瓦斯治理规划等相互衔接、部署合理,保证瓦斯治理时间充足。

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 盘县淤泥乡大河煤矿

瓦 斯 防 治 专 项 检 查 工 作 方 案

2016年4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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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煤矿瓦斯防治目标考核奖惩及问责规定(范文)

煤矿瓦斯防治目标考核奖罚及问责规定

2012年4月

煤矿瓦斯防治目标考核奖罚及问责规定

为加强瓦斯治理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有效控制防瓦斯、防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及《贵州安然实业实业有限公司瓦斯防治考核奖罚及问责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XX煤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部分 奖励办法

一、瓦斯抽采奖励办法

每半年根据煤业公司所兑现的奖金额度,由总工程师对矿长、矿党委书记、矿工会主席、生产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机电矿长、通风副总、技术副总、安全副总、通风科(队)、防突队、生产科、计划科、安全科、调度室、机电科(队)管理人员按一定比例进行奖励分配。

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方面的奖励办法

对认真落实防突措施,重视防突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

1、6个月内不发生突出事故,并严格执行了矿制定的《采掘工作面防突专项设计》,对防突队集体奖励3000元,对防突队队长、书记各奖励300元,对通风科长奖励300元;副队长、技术员按队长奖励金额的85%进行奖励。

2、对在采掘工作面现场及时发现突出预兆,并及时有效组织受威

胁区域的人员撤离的,对其个人奖励500元。

3、对现场严格把关,制止违章,杜绝突出事故隐患的个人,对其奖励200元/次。

5、组织、参与防突新技术改革的,推广防突先进设备、仪器的,对参于人员各奖励200元/次,对其主要负责该项目攻关的单位集体奖励2000元/次。

三、瓦斯管理方面

加强“一通三防”管理工作,以“一通三防”为基础,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煤矿瓦斯治理方针,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

1、瓦斯超限是指井下任一地点瓦斯浓度连续5分钟超过集团公司瓦斯治理管理制度规定的现象。若采掘工作面采用爆破作业的,是指放炮后瓦斯浓度连续5分钟达到2.0%以上或虽低于2.0%但在30分钟内不能降到临界值以下的现象。

2、南山煤矿月不得超次3次瓦斯超限,每半年由矿进行一次考核,如在规定指标范围内,对南山矿通风队一次奖励5000元,对通风队队长、书记各奖励500元,对通风科长奖励500元;副队长、监测班长按队长奖励金额的85%进行奖励。

第二部分 处罚办法

一、瓦斯超限处罚办法

1、出现瓦斯超限现象后,由通风科、通风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分

析追查,明确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然后在全矿进行通报。

2、在同一地点,若因相同原因再次造成瓦斯超限的,对相关管理责任人进行加倍处罚。若出现瓦斯超限不进行追查分析处理的,对通风科科长处罚200元。

3、出现瓦斯超限现象,除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外,对通风队也按瓦斯超限时间进行处罚。处罚标准为每小时1000元,从通风队当月工资结算中扣除。

4、瓦斯员要严格遵守矿纪矿规和通风科管理制度,凡违反者每次罚50元。

5、瓦斯员在现场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否则每次罚50元。

6、瓦斯员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凡不执行者每次罚50元。

7、瓦斯员现场必须及时准确填写瓦斯手册和记录牌,凡发现漏填或填错者,每次罚50元。

8、瓦斯员出现空班、漏检、假检、班中脱岗、班中睡觉等现象,每次罚50元;瓦斯员不按规定进行班中汇报,否则,每次罚20元。

9、掘进工作面停风不撤人、恢复通风前不检查瓦斯的,每次罚责任瓦斯员50元。

10、对采掘工作面干打眼、不使用水炮泥、综合防尘措施不使用等现象不加以制止也不汇报的,每次罚责任瓦斯员20元。

11、凡不按要求对采掘工作面探头挪移,造探头损坏或不到位的,每次罚责任瓦斯员50元。

12、瓦斯管理牌板必须保持清洁、填写内容规范。如牌板存在看不

清楚或粉尘多的情况一次罚责任瓦斯员20元,如牌板缺少填写项目的,一次罚责任瓦斯员10元,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更改、填写牌板,发现一次,处以200元以上罚款。

13、地面监控中心室、设备维修室、库房、发放室必须做到不脏乱,如发现卫生状况差,一次罚通风队50元。

14、各类仪器仪表必须定期清尘、做到摆放整齐,如发现一处不合格,罚通风队20元。

15、井下各分站及所安设的传感器必须保持整洁,并经常扫尘,如发现一处粉尘大,无扫尘的,一次罚通风队20元;如因施工队在施工过程中没有认真执行洒水防尘而使各类设备粉尘堆积的,一次罚责任施工队50元。

二、违反《突出煤层实施区域性瓦斯抽采规定》处罚办法

1、防突队没有按要求对抽放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和填写记录的,对相关责任人各罚款100元。

2、瓦斯抽放设备在使用及运转过程中,如果没有按要求进行检修,导致抽放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对防突队罚款200元。

3、瓦斯抽放设备运转及使用过程中,如果发现抽放设备出现异常,没有及时汇报,导致抽放设备停运转的,对防突队罚款500元,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元。

4、瓦斯抽放设备停运期间,如果没有按要求操作的,对相关责任人处罚100元。

5、不按要求进行汇报和填写施工原始记录的,对现场负责人罚款

50元。

6在施工中如果私自调整钻孔参数或不按设计要求施工的,此钻孔数不予以验收,并对当班负责人罚款100元。

7、没有按设计要求进行封孔,且封孔长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对防突队现场负责人罚款50元,对防突队副队长和书记罚款50元。

8、瓦斯抽放钻孔验收中,验收人员要认真填写验收记录,在检查中如、发现验收员,弄虚作假,不认真填写的,对验收人员罚款100元。

9、发现钻孔与现场验收单存在误差,对防突队质量监督员罚款50元。

10、瓦斯抽采钻孔验收时,如果没有按要求设置测流孔,或没有按要求填写检测牌板,对防突队长、书记罚款100元,并对测流人员罚款50元。

11、发现验收单与现场施工记录、台账不符的对防突队队长罚款50元;上报的钻孔进尺数、抽放量与实际数据不符,对防突队长罚款100元。

12、发现一处测流数据与实际测定数据不符,对测流工和防突队长和质量监督员各罚款50元。

13、检查中如果没有按要求调校,或调校没有按要求记录的,对主要负责人罚款100元。

13、测流牌板数据一处填写错误,对测流工罚款50元,对质量监督员罚款50元,对主要负责人罚款100元。

14、检查中如果发现阀门私自关闭或将阀门人为调小,降低负压的,对放水工罚款50元,对防突队罚款100元。

15、检查中如果发现放水阀门打开,常流水的,没有按要求操作的,查出一次对放水工罚款50元,对主要负责人罚款100元。

16、检查中,钻场文明卫生差、钻场设备和材料码放零乱、摆放不整齐的对当班主要负责人和队主要领导各罚款100元。

17、检查中,钻场集气管、放水器各钻孔连接处没有按要求设置的,对防突队罚款100元。在检查中如果发现钻孔施工时没有按要求填写交接班记录和钻孔、钻场施工管理牌板的对当班现场负责人罚款50元。

18、钻孔连接处一处漏气或没有按标准进行捆绑和绑扎的对防突队主要负责人罚款100元。

19、发现钻孔没有按要求封孔的,封孔质量差,没有按要求设置阀门和测流孔的,对防突队罚款200元。

20、钻孔连接时没有按标准进行连接(如胶管变形、联接处打死弯、有积水等),对防突队罚款200元。检查中如果发现放水孔螺丝不能按要求开启,放水工放水没有填写记录的对放水工罚款50元,如果放水有记录并向队领导反映,没有处理的对队领导各罚款100元。

21、测流孔开关不能按要求开启或长期开启的,对测流工罚款50元,对质量监督员罚款50元。放水阀门和各连接管阀门不能按要求开启的,对防突队罚款200元。

三、防突方面:

1、防突队没有向职工贯彻工作面防突专项设计或防突补充措施的,就安排其进行防突作业的,一次处罚防突队500元,对未学习而参于防突作业的个人一次处罚100元。

2、防突队所实施的各类钻孔施工位置、数量、深度、角度等未按措施要求进行施工的,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现象的,一次处罚防突队5000元;对防突队队长、书记各处罚500元;副队长按队长罚金的85%处罚;对防突队质量监督员处罚400元,对当班班组长处罚1200元;对参于施工的防突人员每人处罚1000元/次,性质恶劣的,解除其劳动合同。

3、严把掘进超掘关。在采掘作业过程中,当班安全员和瓦斯员一道收尺,核准防突基点,准确掌握当班工作面的实际进尺,并将收尺情况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采掘连队必须严格按照允许掘进或推进度组织施工,凡出现一次超掘或超推,一次处罚责任单位5000元,并对责任单位队长、书记各处罚500元/次。

4、防突队施工顺层抽放钻孔时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按要求必须打一孔、封一孔、抽一孔特殊情况下不能抽放的必须做好孔口封堵工作,防止钻孔泄露瓦斯;否则对防突队一次罚款1000元,队长、书记一次罚100元。

5、在实施区域防突钻孔作业时,钻机20m范围内必须保持行人通道畅通,钻机必须安设牢固、钻杆必须摆放整齐、电缆和风水管路必须吊挂整齐,一次一项不符合要求,罚防突队200元。

6、对预抽效果进行检验时,应首先分析、检查预抽区域内钻孔的分布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一次处罚防突队500元。

7、采掘工作面安设的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并确保灵敏可靠;电器设备必须有专人检查、维护,如不符合要求,不动作的,对机电队、通风队各处罚500元。

8、严禁使用防爆性能不合格的电器设备。机电部门安排专人负责

机电设备完好和防爆检查;对防突区域内的电气设备每周至少进行三次完好和失爆检查,检查发现一次失爆,对责任单位一次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一次罚款200元。

9、措施执行不到位、措施孔施工记录不详的对防突队罚款2000元,对防突队长、书记各罚200元,防突牌板未签字或一人代签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元。

10、入井人员必须携带隔离式自救器,不按规定携带隔离式自救器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

11、施工班组不按要求采用远距离爆破的,一次罚款责任单位500元。

12、效果检验(预测)人员认真及时作好效果检验(预测)单,做到参数填写齐全、允许掘进或推进度清楚明了一致,记录不齐或不清的,一次罚当班班长20元。

13、效果检验(预测)单应有防突施工负责人、效果检验负责人、防突质量监督员、矿专职安全员、当班调度员、采掘队队长、防突队长、通风科长签字认可,矿总工程师审核并下达允许采、掘通知,凡连续2天未签字的人员,对其责任人处罚50元。

14、采掘工作面严格执行一次装药一次放炮,以及放炮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停、送电制度;岗哨实行专人设、撤制;断电撤人范围:采掘工作面及回风系统必须全面复盖;一处不符合要求的,处罚责任人100元/次。

15、井下各工作面的防突工具必须堆放整齐有序,如堆放杂乱,一处罚通风队20元。

16、井下各工作面的防突管理牌板必须保持清洁、填写内容规范。如牌板存在看不清楚或粉尘多的情况一次罚责任瓦斯员20元,如牌板缺少填写项目的,一次罚责任防突人员10元,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更改、填写牌板,发现一次,处以400元以上罚款。

17、压风自救器必须保持清洁,通风队安排防尘人员对压风自救袋进行扫尘、擦尘工作。压风自救袋粉尘大,对通风队处以50元罚款,如安设地点的施工连队在施工过程中没有严格进行防尘,而使压风自救器粉尘堆积的,一次处以100元罚款。

18、隔爆水袋要保持掉挂合格、水量充足并经常性的换水、除尘。如发现一处不合格,一次处罚通风队20元。

四、其它规定处罚办法

不严格按规定审阅、审批瓦斯报表,防突报告单,对责任人一次罚款200元,不负责任审批防突报告单,造成超掘(采)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200元,采掘工作面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未造成人员伤害的,对矿长、总工程师、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一次罚款1000元,造成人身伤亡事故,按事故性质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本奖罚办法2012年4月6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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