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岗位职责1

2022-09-2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矿山安全岗位职责1

矿山辅助救护队职责[1]

晴隆县永荣煤矿

矿山辅助救护队职责

矿山辅助救护队职责

一、内务管理工作标准

1、内务工作的管理,体现救护队的精神面貌,目的是给救护队指战员创造一个舒适整洁的学习、工作、生活、训练、休息的环境。

2、救护队要根据队部的具体情况,有计划地绿化和美化环境。

3、对卫生工作要求达到:

(1)集体宿舍墙壁悬挂物体一条线,床上卧具叠放整齐一条线,保持窗明壁净。

(2)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纸屑、果皮、烟头等。 (3)个人卫生要做到:常洗澡、常理发、常换衣服。 (4)指战员有病要早报告、早治疗,有传染病者要隔离。

二、后勤工作标准

1、氧气充填泵必须由专人操作,非充填人员不准充氧。充填工必须做到:

(1)对氧气充填泵要勤检查、勤维护、勤保养。充填泵表压在20MPa检查时,应不漏油、不漏气、不漏水、无杂音。经常保持充气室和充气泵体卫生清洁。

(2)充氧时必须按操作规程操作。

(3)充填室内贮存氧气的大氧气瓶不得少于5个,其压力在10MPa以上。少于规定时报告主管领导,并及时补充。

(4)氧气泵房的贮存室内,空瓶和实瓶应分别存放,并标明充填日期。

(5)充填室应安装防爆灯具,并严禁烟火,严禁存放油脂和易燃、易爆物品。

(6)氧气瓶应做到轻拿轻放,距暖气片和高温点的距离在2m以上。

(7)外单位充氧时,必须经领导批准,否则不准随便充氧。 (8)新购进或经水压试验后的氧气瓶在充填前,须稀释2~3次后,方可进行充氧。

(9)充填泵房必须保持通风良好、整齐美观。

2、救护队应自备矿灯房,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有关矿灯房的建筑、管理、使用、充电人员的操作,须按有关规定执行。

3、加强财务管理,、做到年有计划,日结月清,年底决算,严格财务审批、报销制度,反对铺张浪费。

4、营区建设和修缮工程每年都要提出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矿山救护程序工作标准

1、事故报告

发生灾害事故后,现场人员必须立即汇报,在安全条件下积极组织抢救,否则应即撤离至安全地点或妥善避难。各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救。

2、救护队出动

(1)救护队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问清和记录事故地点、时间、类别、遇险人数、通知人姓名(联系人电话)及单位后,立即出发警报,并向值班指挥员报告。

(2)救护队接警后必须在1分钟内出动,不需乘车出动时,不得超过2分钟;按照事故性质携带所需救护装备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当矿山发生火灾,待机小队应随同值班小队出动。

(3)救护队出动后,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出动情况。在途中得知矿山事故已经得到处理,出动救护队仍应到达事故矿井了解实际情况。

(4)在救援指挥部未成立之前,先期到达的救护队应根据事故现场具体情况和矿山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先期救护工作。

(5)救护队到达事故矿井后,救护人员应立即做好战前准备,按事故类别整理好所需装备,做好救护准备工作;根据抢救指挥部命令组织灾区侦察、制定救护方案、实施救护。

(6)救护队指挥员了解事故情况后、接受任务后应立即向小队下达任务,并说明事故情况、完成任务要点、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

3、返回驻地

(1)参加事故救援的救护队只有在取得救援指挥部同意后,方可返回驻地。

(2)返回驻地后,救护队指战员应立即对所有救护装备、器材进行认真检查和维护,恢复的值班战备状态。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以人为本,热爱矿山救护工作,全心全意为煤矿安全生产服务。

二、发扬英勇顽强,吃苦耐劳,舍已为人,不怕牺牲的精神。

三、积极参加科学文化、技术业务学习,加强体质锻炼,苦练基本功。

四、自觉遵守《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安全救护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制止任何人的违章作业,拒绝任何人的违章指挥。

五、爱护公共财产,厉行节约,爱护救护仪器装备,认真做好仪器装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使其处于完好的战斗准备状态。

六、按规定参加战备值班工作,坚守岗位,随时做好出动的准备。

七、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勇敢果断,积极参战,完成抢险救灾和其他各项战斗任务。

四、矿山救护队的任务与职责

(一)矿山救护队的任务: 1.抢救井下遇险遇难人员。

2.处理井下火、瓦斯、煤尘、水和顶板等灾害事故。 3.参加危及井下人员安全的地面灭火工作。

4.参加排放瓦斯、震动性放炮、启封火区、反风演习和其他需要佩戴氧气呼吸器的安全技术工作。

5.参加审查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协助矿井搞好安全和消除事故隐患的工作。

6.负责辅助救护队的培训和业务领导工作。 7.协助矿井搞好职工救护知识的教育。

(二)辅助救护队的任务:

1.做好矿井事故的预防工作,控制和处理矿井初期事故。 2.引导和救助遇险人员脱离灾区,积极抢救遇险遇难人员。 3.参加需要佩戴氧气呼吸器的安全技术工作。 4.协助矿山救护队完成矿井事故处理工作。 5.搞好矿井职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矿山救护队指战员的职责 救护队指战员的一般职责:

1.热爱矿山救护工作,全心全意为煤矿安全生产服务。 2.发扬英勇顽强、吃苦耐劳、舍己为公、不怕牺牲的精神。 3.积极参加科学文化、技术业务学习,加强体质锻炼,苦练基本功。

4.自觉遵守《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救护规程》等安全、救护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制止任何人的违章作业,拒绝任何人的违章指挥。

5.爱护公共财产,励行节约,爱护救护仪器装备,认真做好仪器装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使其保持在完好的战斗准备状态。

6.按规定参加战备值班工作,坚守岗位,随时做好出动的准备。 7.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勇敢果断,积极参战,完成抢救和其他各项战斗任务。

(四)总队长职责:

1.负责制定全国煤矿救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负责制定全国煤矿救护工作发展的长远规划。

3.负责指挥调动跨省(区)的救护力量,参加大型矿井事故的抢救工作。 4.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矿山救护业务活动。

副总队长协助总队长工作。当总队长不在时,履行总队长职责。

(五)支队长职责:

1.负责制定省(区)煤矿救护工作发展规划,协调处理矿山救护队存在的问题。

2.负责指挥调动本省(区)跨区域的救护力量参加大型事故的抢救工作。

3.负责组织落实总队下达的工作任务,组织开展本省(区)的矿山救护业务活动。

副支队长协助支队长工作。当支队长不在时,履行支队长职责。

(六)大队长职责:

1.对大队的战斗准备与行动,技术教育与训练,日常管理等工作全面负责。

2.组织制定大队长远、、季度和月度计划,并定期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等各项工作。

3.负责组织全大队的矿山救护业务活动。 4.处理事故时的具体职责是:

(1)及时随队出发到事故矿井,负责指挥各中队的矿山救护工作; (2)在事故矿井,是负责矿山救护队具体工作的领导人,必要时亲自带领救护队下井进行矿山救护工作;

(3)参加抢救指挥部的工作,参与制定事故处理方案,并组织制定矿山救护队的行动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 (4)掌握矿山救护工作进度,合理组织和调动战斗力量,保证救护任务的完成;

(5)与指挥部总指挥研究变更事故处理方案。

(七)副大队长职责:

1.协助大队长工作,主管战斗准备及行动、技术训练和后勤工作。当大队长不在时,履行大队长职责。

2.处理事故时的具体职责是:

(1)经常了解井下处理事故的进展,及时向抢救指挥部报告井下救护工作进展情况;

(2)当大队长不在或工作需要时,代替大队长领导矿山救护工作。

(八)大队总工程师职责:

1.在大队长领导下,对大队的技术工作全面负责。 2.组织编制大队训练计划,负责指战员的技术教育。 3.参与审查各服务矿井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4.组织科研、技术革新、技术咨询及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等项工作。

5.负责处理事故和其他技术工作总结的审定工作。 6.处理事故时的具体职责是:

(1)参与抢救指挥部处理事故方案的制定;

(2)和大队长一起制定矿山救护队的行动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协助大队长指挥矿山救护工作;

(3)采取科学手段和可行的技术措施,加快处理事故的进程; (4)必要时根据抢救指挥部的命令,担任矿山救护工作的领导。大队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工作。当总工程师不在时,履行总工程师职责。

(九)中队长职责:

1.负责本中队的全面领导工作。

2.根据大队的工作计划,结合本中队情况制定实施计划,开展各项工作,并负责总结评比。

3.处理事故时的具体职责是:

(1)接到出动命令后,立即带领指战员奔赴事故矿井,担负中队作战工作的领导责任;

(2)到达事故矿井后,命令各小队作好下井准备,同时了解事故情况,向抢救指挥部领取救护任务,制定中队行动计划并向各小队下达战斗任务;

(3)如果事故矿井领导人不在时,可根据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及事故实际情况,立即开展救护工作;

(4)向小队布置任务时,要讲明完成任务的方法、时间、应补充的装备、工具和救护时的注意事项等;

(5)在整个救护工作过程中,与工作小队保持经常联系,掌握工作进程,向工作小队及时供应装备和物资;

(6)必要时,下井领导小队去完成任务;需要时,及时召请其他中队协同完成救护任务。

(十)副中队长职责: 1.协助中队长工作,主管战斗准备、技术训练和后勤管理。当中队长不在时,履行中队长职责。

2.处理事故时的具体职责是:

(1)在处理事故时,直接在井下领导一个或几个小队从事救护工作;

(2)及时向抢救指挥部报告所掌握的事故处理情况。

(十一)中队技术人员职责:

1.在中队长领导下,全面负责中队的技术工作。 2.处理事故时的具体职责是:

(1)协助中队长作好处理事故的技术工作; (2)协助中队长制定中队救护工作的行动计划; (3)记录事故处理经过及为完成任务而采取的一切措施; (4)了解事故的处理情况并提出修改补充建议;

(5)当正、副中队长不在时,担负起中队作战工作的指挥责任。

(十二)小队长职责:

1.负责小队的全面工作,带领小队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 2.领导并组织小队的学习和训练,搞好日常管理和战斗准备工作。

3.处理事故时的具体职责是:

(1)小队长是小队的直接领导,负责指挥本小队的一切战斗行动,带领全队完成作战任务;

(2)了解并向队员讲解本中队和本小队的救护任务; (3)告知队员井上、下基地抢救指挥部的位置;

(4)利用各种方式与布置任务的指挥员或抢救指挥部保持经常联系;

(5)领导队员做好战前检查和下井准备工作;

(6)进入灾区前,确定在灾区作业时间和撤离时氧气呼吸器最低氧气压力;

(7)在井下工作时,必须注意队员的疲劳程度,指导正确使用救护装备,检查队员氧气呼吸器的氧气消耗;

(8)如果小队队员中有人自我感觉不良、氧气呼吸器发生故障或受到伤害,应组织全小队人员立即撤出灾区;

(9)带领小队退出灾区后,确定摘掉氧气呼吸器面罩(或口具)的地点;

(10)从灾区撤出后,应立即向指挥员报告小队任务完成情况和灾区情况。

(十三)副小队长职责:

1.协助小队长工作。当小队长不在时,履行小队长职责并指定临时副小队长。

2.处理事故时,是小队长的助手。小队长不在时,行使小队长指挥本小队一切战斗行动的职责。

(十四)队员职责:

1.遵守纪律、听从指挥,积极主动地完成领导分配的各项任务。 2.保养好技术装备,使之达到战斗准备标准要求。 3.积极参加学习和技术、体质训练,不断提高思想、技术、业务、身体素质。

4.处理事故时的具体职责是:

(1)在处理事故时,应迅速而正确地完成指挥员的命令,并与之保持经常的联系;

(2)了解本队的战斗任务,熟练运用自己的技术装备去努力完成; (3)积极救助遇险人员和消灭事故;

(4)在行进或作业时,时刻注意周围的情况,发现异常现象立即报告小队长;

(5)注意自己仪器的工作情况和氧气呼吸器的氧气压力,发生故障及时报告小队长;

(6)在工作中帮助同志,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准单独离开小队; (7)撤出矿井后,要迅速整理好氧气呼吸器及个人分管的装备; (8)根据指挥员的命令,在事故处理时担任电话值班员、通讯员、安全岗哨等,履行队员的特别职责。

(十五)电话值班是救护工作的重要岗位之一,电话值班员由救护队员轮流担任,电话值班员的职责是:

1.集中精力,时刻守在电话机旁,不许做其他无关事务。 2.听清、记清事故召请电话,准确填写记录,及时传达各种命令。

3.发出事故警报并向领队指挥员报告。

4.在井下值班时,保持同工作小队和抢救指挥部的联系,并向抢救指挥部报告救护工作小队的停留地点和工作情况。

为保证指挥部同井下基地和井下工作小队的联系,应派熟悉井下巷道情况的队员担任通讯员。

(十六)通讯员的职责:

1.知道指挥员的位置和指挥部地面基地、井下基地的所在地。 2.在接受指挥员的命令时,应复述一遍,无误后再进行传达。 3.完成通讯任务后,应向派遣他的指挥员报告任务完成情况。 第四十五条 处理事故时,安全岗哨由救护队员担任。站岗队员的派遣和撤离由井下基地指挥决定。站岗队员除有最低限度的个人装备外,还应配有各种气体检测仪器。站岗队员的职责是:

1.阻止未佩用氧气呼吸器人员进入有害气体积聚的巷道和危险地区,阻止佩戴氧气呼吸器人员单独行动。

2.将从有害气体积聚的巷道中出来的人员引入新鲜风流地区,必要时施行急救。

3.观测守卫巷道的情况,并将变化情况(包括有害气体及烟雾的变化)迅速报告抢救指挥部。

(十七)作战汽车司机的职责: 1.保证汽车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2.坚守岗位,保证按规定的时间出车。

3.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证安全、迅速地将指战员送到事故矿井。

4.汽车停在事故矿井时,经常处于出发准备状态,并负责保管汽车上的装备。

5.返回驻地后,及时检修车辆,使其保持战备状态。 第四十七条 矿山救护队的机电修理工、氧气充填工、医生、电台话务员、仓库保管员等人员,都应以救护为中心开展各项工作,在相应的职责范围内确保救护工作的完成。

(十八)辅助矿山救护队的任务

1.积极协助矿长搞好职工自救知识教育及预防灾害发生的工作。

2.协助专职救护队完成紧急救灾任务,如为执行侦察灾情任务的专职救护队充当向导,担任灾区的安全岗哨,引导遇灾工人安全撤出矿井。

3.为专职矿山救护队运送救灾设备和材料,配合抢险。 4.当矿井发生事故时,在专职矿山救护队尚未到矿之前,迅速奔赴事故现场,引导和救助工人撤离或协助其自救。

5.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灾情发展,将灾害消除在初始阶段。

第2篇:矿山安全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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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员职责

1、积极宣传和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以及公司、矿山相关安全制度,推动公司、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顺利开展。

2、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隐患,有权采取必要防范措施,令其停止作业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有权纠正“违章指挥”。

3、负责对新员工和、日常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班组安全教育,抓好员工复工及变换工种安全教育。

4、负责施工现场重要危险部位的警示、安全标语牌的制作和宣传工作。

5、参加公司、矿山安全生产会议,定期汇报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方面的建议和要求,按时上报安全生产各类报表。

6、对矿山施工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协助领导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登记、上报,并督促按期解决。

7、参加工伤事故和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提出防范措施,并将事故及时、真实地统计上报。

8、督促检查员工劳动防护用品正确使用和防护用品及时发放。

9、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内业资料和职业安全健康及环境危害因素识别台账,准确及时上报各种报表和反馈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10、检查各项管理方案、应急预案和组织机构、资源配备的落实情况,协助矿长实施演练,并做好记录。

11、负责对施工现场粉尘、有毒有害气体、噪音等主要环境因素控制措施情况的检查与纠正。

矿长岗位责任制

1、负责本矿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2、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及上级组织的指示精神,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职工的三者关系。

3、组织开好矿办公会,组织编制审查生产、经营、安全、技术及职工生活等方面的远景规划,年、季、月度计划 >生产计划,重大问题报请审查批准后执行。

4、主持召开行政工作会议,总结部署矿山的生产建设任务及各项工作,领导矿职工积极组织兑现,保证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生产任务和各项经济指标。

5、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实行经营责任制,推进科学技术进步,保证产品质量,提高效率,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6、阅批上级行政机关来文,审签本矿行政文件,签署重大事故报告及其奖惩意见,决定本矿行政机构的设置,组织制订、修改和废除重要规章制度的方案,维护矿山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7、负责聘出、解聘行政领导干部,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建设有思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8、搞好民主管理,支持和奖励职工进行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开展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和劳动竞赛活动。

9、经常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各单位的行政管理工作,

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10、关心职工生活,不断改善劳动环境,努力办好职工生活福利事业,逐步提高职工的物质文化水平。

矿山总工程师岗位职责

1、负责对矿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2、组织并参与编制矿场长远发展规划;

3、协助矿长抓好矿山的采矿、选矿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落实矿山生产技术的政策、制度和业务流程;

4、负责组织矿山开采的规划和设计,监督、指导和控制矿山的采矿生产工作活动;

5、组织矿山开拓部署,矿物选、冶生产技术的改造及设备更新;

6、组织安全技术研究工作,负责审查矿山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审批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并对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7、负责解决矿场生产过程中的重大技术问题,组织矿山工程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引进、科研技改及技术项目攻关工作;

8、协助有关领导、部门,制定事故抢救和处理方案。

第3篇:矿山各部门、各岗位安全职责

安全副矿长(副经理)的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矿长(经理)和上级安全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

2、协助矿长领导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领导和支持安全技术部门开展安全工作。

3、负责组织制定、修订本单位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4、负责领导、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应立即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上报有关领导和上级部门。

5、负责水灾、火灾、爆炸等矿山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1 技术副矿长(副经理)的安全职责

1、协助矿长领导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和领导技术部门对生产、安全、技术方面的设计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修订或参与制定,并对技术部门的安全工作负责。

2、在矿山生产、安全、技术的设计方案中要贯彻“安全第一”的思想并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制度的执行情况。

3、负责本部门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教育,提高科技人员的整体安全素质。

4、定期召开技术部门的安全工作会议,分析生产、安全、技术动态,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5、把安全管理纳入技术管理之中,承担的各项技术工作必须有明确的安全指标。

2 生产技术科科长安全职责

一、负责全矿开拓、布置、通风及运输等方面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认真学习执行国家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技术规范、条例、报告、通知等工作。

二、协助生产矿长编制长远规划、年度计划,严格掌握正常开采程序和采掘关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和技术要求,负责“三个矿量”和测绘管理,安全、合理开采矿产资源,并监督矿产资源的回收和利用。

三、绘制8大图纸,保存好各种地质、测量图纸和资料,及时准确地向上级部门提供和报出所需图纸、图表。为矿山安全生产提供各类所需图纸,同时作好资料的保密工作。

四、及时准确测量绘制采掘工程平面图,根据各生产工作的变化情况,及时编制各班工作面的作业规程,编制矿井安全生产技术发展规划,编制审查有关安全生产的设计图纸和重大技术方案,制定采区衔接计划和工作面布置方案。确保安全生产。

五、掌握矿井的通风、运输能力及整个系统的运转情况,组织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技术问题,参加安全质量检查验收和矿井重大灾害事故的检查、追查、分析及处理工作。

六、优化采矿方法,不断改革创新,提高矿产资源回收率,改进顶板管理,坚持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的安全技术指导思想。

检身工安全职责

一、严格执行入井检身制度,不空班漏班,严守职责,时刻注意上、下井人员。

二、检身工在每班工人下井前20分钟到达井口,做好下井前的验证检身工作。

三、凡是下井人员必须严格进行入井检查。严禁携带香烟、火柴、打火机、手电筒、失爆矿灯等引火物品进入井下。所有入井人员都要佩戴安全帽、非化纤工作服、矿灯和自救器,否则不得入井。

四、严禁酒后下井。

五、上级领导、主管部门及外单位来矿下井检查安全生产、学习、参观时,必须有矿派专人带领,并遵守有关规定,必须自觉接受检身工人的检查,检身工必须认真履行检身职责。

六、检身工必须认真清点出入井人数,并做好记录。

七、对不接受检身工检查的各类入井人员,检身工有权制止入井。

八、因检身工失职漏检,致使引火物品带入井下发生事故的,概由检身工负责。

九、发现升井人员盗窃国家财产和炸药雷管者,要立即汇报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十、检修期间要严格按检修措施执行,无入井证者一律不准入井。

4 通风管理员安全职责

1、坚守工作岗位,做好通风设施的安装、使用、管理。

2、按《规程》规定安装风机,加强对风机的使用和保养。

3、加强风筒管理,按照标准吊挂。

4、未经分管技术的领导批准,不能随意停开风机。

5、恢复生产前,必须检查风机周围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只有在《规程》规定的浓度以下,方可启动风机。

5 矿长(经理)安全职责

矿长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直接领导本企业安全机构开展工作。矿长应负以下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颁发的安全生产法令,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落实措施。

2、领导编制矿山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合理安排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并认真组织落实。

3、组织编制、审定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组织领导本单位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安全检查工作。

5、制定矿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计划。

6、对本单位所存在的重大不安全问题,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分析研究。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处理不生产,安全措施不落实不生产。

7、矿山发生重大事故时,必须立即赶到现场指挥救灾,并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召请就近的救护队。

8、组织本单位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主持制定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

6 生产副矿长(副经理)的安全职责

1、协助矿长领导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领导和支持安技部门开展工作。

2、组织职工学习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及有关文件,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3、协助矿长做好安全生产例会的准备工作,对例会决定的事项,负责组织贯彻落实。主持召开生产调度会,并同时部署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

4、主持编制、审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5、组织车间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发现重大隐患,立即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解决,或向矿长及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报告。在上报的同时,组织制订可靠的临时安全措施。

6、发生重伤及死亡事故,应迅速察看现场,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报告。同时主持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7、具体领导有关部门做好女工及未成年特殊保护工作、休息休假及工时管理工作和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

7 财务副矿长(副经理)的安全职责

1、保证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落实并监督其合理使用。

2、审查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温饮料的经费支出及合理使用情况。

3、按照“三同时”原则审批新、改、扩建项目,落实劳动保护设施,不留隐患。

4、审查各项安全罚款的出处,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法规。

5、负责分管部门、科室的安全生产工作。

6、参与分管范围以外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8 经营副矿长(副经理)的安全职责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计划经营系统的安全工作负责。

2、组织制订、修改和审批计划经营系统的规章制度,要体现“安全第一”的思想,并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3、贯彻“五同时”原则,保证劳动保护、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整改项目经费到位,并监督专款专用。

4、负责本系统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教育,提高职工的整体安全素质。

5、定期召开计划经营系统的安全工作会议,分析经营动态,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6、把安全管理纳入经营管理中,承包各项经营工作必须有明确的安全指标。

9 设备副矿长(经理)的安全职责

1、对全矿的设备、建(构)筑物的良好和劳动保护设施的正常使用负领导责任。对因设备、建(构)筑物原因造成的伤亡事故负领导责任。

2、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批全矿设备大、中修计划,对其中安全措施不完善的不予审批。

3、保证防尘防毒等设备和设施与其他设备和设施同等对待,加强管理与维修。

4、负责分管部门、科室的安全生产工作。

5、参与分管范围以外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10 工会主席的安全职责

1、负责组织职工劳动安全竞赛活动,搞好职工的劳动保护。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组织疗养和辅助医疗工作。定期组织职工进行身体检查,健全职工健康档案。

3、参与监督检查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有毒有害作业环境的治理情况。

4、参与职工因工死亡、工伤和职业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监督检查基层单位落实预防措施的实施情况,协同单位领导做好善后工作。

5、监督检查本单位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安全监察员职责

1、对煤矿企业、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规程、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参与安全规划、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责任制的制定。

3、监督检查安全设备、设施、装备和仪器的使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设备质量及与安全有关的产品质量。

4、参与组织领导安全大检查,监督事故隐患排查,提出改进安全工作意见,监督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5、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6、调度安全情况,组织安全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向所在单位和上级提出安全工作对策和建议。

7、督促企业领导按《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及时参加组织事故调查,分析原因,追究责任,督促事故单位按期上报,并对防范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监督管理职工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9、监督检查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编制、演习和执行。定期检查矿山救护队的战斗能力。

10、配合和帮助群众团体做好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和开展安全活动,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意见。受理在安全工作中因坚持原则,按章办事而遭到打击报复的事件。

11、负责安全监察人员的思想教育、政治与技术业务学习,开展安全监察系统竞赛,总结交流安全监察与安全工作经验。

12 区(队)长安全职责

1、认真组织所管区(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

2、组织本区(队)严格实施“三大规程”,干标准活,干放心活,切实解决好掘进工程质量、设备质量等问题,及时制止“三违”现象。

3、组织所管理的区(队)深入开展“质量标准化,安全创水平”活动,落实上级提出的安全生产奋斗目标。

班组长安全职责

班组长一般应负以下责任:

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和本企业、本车间的安全操作规程,对所辖生产范围工人的安全健康负责。

2、经常教育和检查本班组工人正确使用生产工具、防护用品、安全装置,并教育工人注意环境安全,及时消除生产过程中的隐患。

3、对本班组工人进行安全操作方法指导,并经常检查本班人员安全操作规程的遵守情况。

4、有权拒绝上级不符合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指令和意见。

5、如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本单位有关主管部门,并采取临时处理措施。

工人的安全职责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并劝阻他人违章作业。

2、精心操作,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生产情况,交班要为接班创造安全生产的良好条件。

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发生事故,要果断正确处理,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报告,严格保护现场,做好详细记录。

4、作业前认真做好安全检查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5、加强设备维护,保持作业现场整洁,搞好文明生产。

6、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

7、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

8、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

15 矿长(经理)办公室的安全职责

1、协助企业领导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批示,及时转发上级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文件、资料。做好本单位安全会议记录,对安全部门的有关材料,及时组织汇审、打印、下发。

2、组织检查落实干部值班制度。

3、负责对临时来矿参观学习、办事人员检查登记,进行进矿安全教育。

4、搞好所管辖单位的安全工作,制定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5、在安排、总结工作时,同时安排、总结安全工作。

16 党委办公室的安全职责

1、对本单位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起保证监督作用,并积极提出建议和意见。

2、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等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及时抓好各个时期安全工作的舆论宣传和本单位安全工作的对外形象宣传。

3、发挥各级党组织在企业安全生产中的监督保证作用,教育党员起模范带头作用,并带动周围群众做到安全生产无事故。

4、在评选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党员时,要把安全工作业绩作为重要内容。

5、支持工会开展群众性的劳动保护监督和安全生产竞赛活动。

6、深入生产一线,掌握了解职工的思想动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各种思想问题,做到防患于未然。发生事故后,要做好稳定职工情绪和及时恢复生产的各种思想工作。

7、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抓好部门的安全工作。

17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在矿长(公司经理)和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督工作。

2、负责组织制订、修订本单位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三同时”审查和监督,使其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要求。

4、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的日常管理和大修工作。

5、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解决有关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现象、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6、会同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组织新入矿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配合上级部门搞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

7、负责抓好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温饮料的计划采购、管理、发放和使用的检查工作。

8、负责生产、火灾、爆炸等事故的汇总、统计上报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9、会同有关部门搞好企业职工安全卫生、健康和劳动保护工作,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10、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指导基层安全工作,定期召开安全专业人员会议,加强安全基础建设。

18

11、负责组织对新入矿员工(包括毕业生、实习生、代培人员、其他新参加工作的干部、工人)及全体员工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的知识教育培训和考核。对新入矿人员要考核合格后方可分配到工作岗位。

19 生产技术部门的安全职责

1、编制或修订工艺操作规程,工艺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对操作规程、工艺技术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2、在制定长远发展规划、编制单位技术措施计划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应确保安全和改善劳动条件的措施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削减安全技术设备项目的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

3、负责组织工艺技术方面的安全检查,及时改进技术上存在的问题。

4、负责本系统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安全装备。

5、负责管辖范围内工业动火技术措施的制定。

20 工会组织的安全职责

1、审查落实企业经济承包方案中的安全措施,对没有安全承包内容的方案要提出意见。

2、及时发现生产环境和设施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并向行政部门提出改进意见,督促及时解决。

3、及时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4、支持工人保障安全的合理要求。

5、监督、协助行政部门认真执行三级安全教育制度。

6、按“四不放过”原则,参加查处重大伤亡事故。

7、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对涌现出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要大力表彰。

8、抓典型,推广安全生产科学管理和开展群众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先进经验。

9、监督企业是否将劳动保护问题列入职工代表大会的议事日程,如发现问题,工会要督促有关方面解决。

21 经营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1、及时传达、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批示,坚持生产经营与安全的“五同时”原则。

2、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经营,发现违反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和安全技术规程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并向领导报告,及时通知安全监督部门共同处理,严禁违章指挥。

3、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不安全因素、险情和事故时,要果断采取措施,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防止事态扩大。

4、参加安全大检查,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在生产经营会议上给予表扬或批评。

22 保卫消防部门的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做好防火、灭火等消防工作。

2、掌握企业主要生产过程中的火灾特点,经常深入基层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

3、负责对辖区进行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负责指导义务消防队的训练工作。

4、负责本单位爆炸、剧毒物品审批工作,对其管理、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保卫工作。

5、负责组织管辖区的消防安全检查,负责组织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6、负责管辖区公共娱乐场所防火安全工作的检查、监督工作。

7、定期负责对管辖区各单位的消防设施、设备和防雷装置的检查检验,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施、设备、防雷装置的验收工作,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负责追查并限期整改。

23 计划财务部门的安全职责

1、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文件精神,严格履行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有关的职责及规定,把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纳入计划工作的头等大事来抓。

2、按规定负责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经费,并对上级拔给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保证用在安全生产当中,不得挪用。

3、在审定和编制本单位基本建设和工程项目计划费用时,应留足相应计划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确保资金到位,并负责监督、检查该项计划的安全措施费用的专款开支状况。

4、保证安全生产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教育费用,确保资金到位。

5、负责审核各类事故处理费用支出,并将其纳入本单位经济活动分析内容。

6、保证全体员工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温饮料的开支费用。

24 生产调度部门的安全职责

1、及时传达、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的批示。

2、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发现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者,应及时制止,并立即向领导汇报,同时通知安全技术管理部门共同处理。

3、生产中出现不安全因素、险情和事故时,要果断正确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处理。

4、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及时在调度会上给予表扬或批评。

5、参加生产事故和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5

机电科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各项机电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规定、机电设备检修标准、完好标准进行检查与维修,确保机电设备完好。

2、组织对全矿重大设备事故和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及时恢复生产。

3、对各科安全装置、仪器、仪表的定期校验、调试等工作,确保完整、灵敏与可靠。

4、搞好季节性预防、检测,做好电器保护装置的使用。

5、配合有关部门,有计划的组织好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做到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提高职工的业务素质和自身保护能力。

26 运输区(队)长职责

1、认真组织所管理的区队贯彻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方针,坚持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

2、组织本区队职工严格实施《煤矿安全规程》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干标准活、干放心活,切实解决工程质量、设备质量等问题,及时处理隐患,及时制止“三违”现象。

3、组织所管理的区队深入开展“质量标准化,安全创水平”活动,落实上级提出的安全生产奋斗目标。

4、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批示、规定、要求,结合本队特点,制定实施计划。

5、在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

6、按期召开安全会议,分析动态抓苗头,处理隐患防事故。

7、适时开展安全检查、质量达标、事故分析和群众性的安全活动。

8、发生事故时,分析事故原因,组织制定防范措施。

27 采矿班(组)长职责

1、带头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模范地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职工认真贯彻执行相关规程和安全措施。坚持原则,敢于制止各种违章违纪行为。

2、抓好安全思想教育工作。带领工人经常学习安全生产知识,认真组织工人搞好安全活动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工人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3、严格按质量标准化要求,加强现场管理。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工程质量和设备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把安全质量关。

4、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向矿调度室及值班领导如实汇报,在现场积极组织抢救,尽可能保护好事故现场。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认真分析原因,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5、充分发动群众,不断开展反“三违”、防事故安全互保活动,做到人人管安全。虚心听取各级领导和安全监察人员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处理不安全隐患。

28 采矿区(队)长职责

1、认真组织和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坚持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

2、对所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组织管理好安全生产工作,安全地完成任务。

3、负责组织编制实施采矿工作面的作业规程及安全措施,组织本区(队)职工严格执行相关规程,加强安全教育,制止“三违”现象。

4、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5、认真组织本区(队)、班(组)深入开展“质量标准化,安全创水平”活动。切实解决好采矿工作面工程质量,设备质量等问题,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6、加强采矿工作面现场管理。必须实行日常的现场安全巡回检查,发现事故隐患,采取措施,组织职工及时处理,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遇到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请示上报。

7、发生事故时,要组织好本区(队)工人处理,避灾脱险,参与事故分析。

8、负责本区(队)的安全生产奖惩工作。

29 掘进区(队)长职责

1、认真组织和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

2、组织本区(队)严格实施“三大规程”,干标准活,干放心活,切实解决好掘进工程质量、设备质量等问题,及时制止“三违”现象。

3、组织所管理的区(队)深入开展“质量标准化,安全创水平”活动,落实上级提出的安全生产奋斗目标。

4、在工人技术考核、晋级等工作中有组织评议;对完成安全生产任务的职工分配资金。

5、在无作业规程、主要设备和材料不合格的情况下,拒绝开工。

6、生产现场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并威胁工人的人身安全时,在向上级汇报的同时,停止生产,及时处理。

7、对那些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严重失职行为的管理人员,提出批评或向上级反映情况。

8、对矿和区(队)制定的规章制度,如有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建议修改。

30 机电区(队)长职责

1、认真组织所管理的区(队)和班(组)贯彻落实“安全第一”的方针,坚持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

2、组织本区(队)、本班(组)工人严格实施《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切实解决好设备质量、工程质量等问题,及时组织处理隐患,及时制止“三违”现象。

3、组织所管理的区(队)和班(组)深入开展“质量标准化、安全创水平”活动,落实上级提出的安全生产目标。

31 车间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职责

1、负责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到安全技术与工程技术的统一,确保各项技术工作的安全可靠性。

2、负责编制本专业的安全技术规程。在编制开、停工或设备检修、技术改造方案时,都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检查执行情况。

3、经常对生产操作人员、检修作业人员进行操作技术与安全生产知识教育,组织开展技术练兵活动。

4、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措施予以消除。

5、参加有关事故调查、分析,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防止事故重演,并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

32 班组安全员的安全职责

1、班组安全员一般由副班(组)长兼任,协助班组长做好本班组安全工作,受车间(坑口)安全员的业务指导,协助班组长做好班前安全布置、班中安全检查、班后安全总结。

2、组织开展本班组各种安全活动,认真做好安全活动日记录,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对新工人进行岗位安全教育。

4、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章作业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

5、检查督促班组人员合理使用劳保用品和各种防护用品、消防器材。

6、发生事故要及时了解情况,维护好现场,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33

爆破工安全职责

1、持证上岗作业,在班组长的指挥下,严格执行作业规程规定的爆破作业图表和操作规程,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爆破作业任务。

2、严格执行爆破材料管理制度,认真负责地领取计划内所用爆破材料,做到不丢失,不浪费,不转交他人,不擅自销毁或挪作他用。剩余的爆破材料要及时交回炸药库,办好清退手续。

3、在井下背运爆破材料,与同行人要保持10m以上的距离行走,严禁并排同行或打闹。中途休息时要选择安全地点,远离电缆和金属导体等物。

4、领取的爆破材料必须分别存放在火药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火药箱应放在支架完好、顶板好的地方,并要避开机械、电器设备,放在干燥地点。负责管好用好爆破安全用具。

5、爆破作业时,要自联自检自放,严禁多人操作。爆破器把手或钥匙要随时携带,妥善保管。不放炮或联线时,严禁将把手或钥匙插入爆破器上或交于他人,母线要摘掉并扭结。

6、严格执行先检查后工作制度,认真装配引药,不要装垫药和盖药。装药前除净炮眼内的煤(岩)粉。根据施工现场情况,掌握好装药量。炮眼要装水炮泥,炮泥要充满填实,不用的炮眼或线眼要用炮泥填实,保证爆破的效果和安全。

7、放炮母线要有足够长度,要大于规定的距离。母线接头

34 要包裹绝缘层。使用时要悬挂好,不允许和电缆以及导电物体接触。

8、在爆破后,与作业班(组)长同时进入作业工作面,认真进行验炮。发现瞎炮要及时处理;如果当班处理不完,必须向下一班爆破工在现场交接清楚。

9、爆破后,要仔细检查爆破效果,经施工班(组)长同意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35

矿井防尘工职责

1、负责矿井防尘、防火水源设备、设施的安装、维护和使用管理工作。

2、负责矿井防尘洒水和防灭火注浆管路系统的安装、维护和拆除回收工作。

3、负责井下各转载点喷雾、装载点喷雾、卸载点喷雾、放炮喷雾、扒装喷雾、放顶喷雾和风流净化水幕等防降尘设施的安装、维修和拆除回收工作。

4、负责各井巷、采矿工作面进回风巷、掘进工作面距迎头30m以外巷道、硐室等管辖范围内的巷道的定期冲洗清扫及主要运输大巷刷白工作。

5、负责全矿井隔爆设施的安装、维护、回收和使用管理工作。

6、熟悉现用防尘设备、设施和与其有关的仪器、仪表的性能、结构、作用和维护方法,并熟练地正确操作。

7、熟悉矿井的防尘系统,掌握矿井防尘设计和各主干、分支系统水压、流量的实际分布情况及各防尘设施使用管理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达到应有的降尘效果。

8、净化水幕和各种喷雾装置,都必须达到水量要小、雾化要好、覆盖面积要大的要求,且自动化程度达80%以上。

9、井巷中防尘洒水用的三通阀门的设置要符合规定,并达

36 到随时可用的要求。

10、认真执行定期冲洗清扫积尘制度,其洒水的湿润程度以风吹不动、震动不起为准。

11、防尘、防火供水管路的安装要及时、到位,管材规格、质量符合要求,发现损坏及时维修,杜绝漏水、跑水,水压、水量符合需要。

12、隔爆设施的安装和管理都必须符合规定,要确保起到隔爆作用。

37

矿井测尘工职责

1、负责井下各井巷、采掘工作面、硐室和其他人的工作场所空气中的粉尘浓度、粉尘分散度、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和落尘的测定、采样和分析化验工作。

2、负责防尘水源、水质和水压、流量分布情况的测定。

3、负责绘制矿井防尘系统图,编制测尘报表,分析整理测尘资料和管理防尘图牌板。

4、熟悉现用测尘仪表、分析天平、水表、压力表等原理、构造和维护方法及测尘、测硅用的各种化学试剂的性质、作用,并能熟练操作,正确应用。

5、熟悉矿井防尘系统,掌握《规程》对防尘水源水质和水压的规定和矿井防尘设计及实际的水压、流量的分布情况,发现不符合《规程》规定、设计标准和实际需要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向领导汇报,以确保粉尘防治工作的有效、正常进行。

6、掌握《规程》对粉尘浓度的规定和井下各处防尘设施的使用与管理状况、降尘效果,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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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通风工职责

1、负责全矿井通风设施的建筑、维修、改造、回收工作,以确保通风系统的安全性。

2、负责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等导风设施的运送、安装、维护拆除和回收工作。

3、熟悉矿井通风系统,掌握通风设施设置地点、位置、种类、用途和使用管理状况,确保其可靠性。

4、为确保井巷风流的稳定性,所修建的通风设施都必须符合质量标准的要求,并按设计或指定位置施工。

5、在实施通风设施更改(包括墙改门或门改墙等)工程时,必须严格执行先建好新的、再拆除旧的施工程序,以确保通风系统的稳定性。

6、当发生事故致使通风设施遭受破坏时,应根据处理事故的需要,及时做好通风系统的恢复工作。

7、熟悉局部通风机的结构、原理、性能、技术特征和一般的维修知识。

8、掌握各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设计和现场的使用管理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和处理。

9、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和使用,都必须符合规定和质量标准的要求。

39

查 火 工 职 责

1、负责定期检查井下采空区、废旧井巷等可能发生煤炭自燃的地点的密闭的质量、墙内外气体和压力差的变化情况。

2、负责建立每个火区的管理卡片,并定期检查。

3、负责火情分析的原始资料整理、上报。

4、负责矿井注浆系统、防灭火设备、设施完好状况的检查工作。

5、负责按时填绘矿井防火注浆系统图和防灭火旬报、月报表。

6、严格执行定期查火、火情分析、火区管理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7、填绘的图、报表和火情分析的原始资料等应反映实际情况,现场情况要清,记录要明。

8、切实掌握井下各检查点火情变化情况,熟悉矿井防灭火系统和各种防灭火设施,做到火情早发现、早处理,防患于未然。

40

主提升操作工职责

1、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对所在单位的人员与设备安全负责,确保生产的安全进行。

2、集中精力,谨慎操作,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在操作中严格执行“三不开”(信号不明不开、没看清上下钩不开、启动状态不正常不开),“五注意”(注意电压、电流表是否正常,注意制动闸是否可靠,注意深度批示器是否准确,注意钢丝绳排列是否整齐,注意润滑系统是否正常)。

3、加强责任心,做到“三知”(知设备结构、知设备性能、知安全设施的作用原理)、“四会”(会操作、会维修、会保养、会排除故障)、“五严”(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格执行要害场所管理制度、严格进行巡回检查、严格进行岗位练兵)。

4、认真填写“五录”(交接班记录,巡回检查记录,安全装置试验记录,人员进出记录,运转日志)。

5、做到检修、消防用具齐全,保持设备与环境卫生整洁干净。

6、主提升机操作工必须持有《岗位资格证书》和《安全工作资格证书》方能上岗作业,无证不准操作。

41

瓦斯检查工的职责

1、按规定进行负责分工区域内的瓦斯、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的检查测定与汇报工作。

2、负责对分工区域内的通风、防尘、防火、防突、防水、瓦斯抽放及安全监测等有关设施与设备的使用情况和工作状态进行检查、维护与管理。

3、负责及时发现和汇报分工区域内的通风、瓦斯、煤尘、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矿井涌水等隐患,并采取有效措妥善处理。

4、分工区域内一旦发生灾害事故,负责组织遇险人员自救、互救、安全脱离险区和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5、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一通三防的临时性和紧急性工作。

42 放炮作业中警戒人员职责

警戒是放炮作业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是有效地防止其他人员误入放炮地点、保证放炮作业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具体规定如下:

1、放炮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

2、必须指定责任心强的人当警戒员,不能由未经培训的工人担任,也不准许由放炮员兼任。

3、警戒员不准兼做其它工作,不准打盹睡觉、打闹、闲唠,更不准脱岗。

4、一名警戒员不准同时警戒两个通路。

5、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

6、警戒人员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警戒。警戒线必须超过本矿务局规定的掩护地点到放炮工作面的距离。

7、警戒人员禁止其他人员进入放炮地点。

8、一般贯通巷道相距20m,有冲击地压巷道贯通掘进相距30m,实行单向掘进;每次放炮前,两个工作面都必须派专人警戒,并设栅栏。

9、放炮地点较远或上、下山与平巷贯通,要多派一个人去,待警戒就位后,此人返回通知班组长,才能下令放炮;此人未返回之前,不准放炮。

10、放炮后,警戒人员要接到口头通知后才能撤回,不准事抚约好某种信号(如扣几次炮响,敲几下煤壁等)便私下撤回。

43

测风工的职责

1、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各用风地点的风量、瓦斯、矿尘、温度的测定工作。经常对矿井通风、瓦斯、矿尘、防灭火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并提出改善意见。

2、编制通风、瓦斯、矿尘、防灭火报表、绘制通风、防尘、防灭火系统图,及时填写各种通风设施台帐、管理牌板。

3、参加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及矿井空气取样工作,参加矿井反风演习,风机性能测定以及通风阻力测定工作。经常检查矿井通风设施情况,发现问题立即进行解决,并向矿调度室和工区值班室汇报。

4、参加根据生产或科研需要进行特殊的测定工作。

5、必须掌握与本岗有关的通风安全仪表的原理、构造、维修方法,并能熟练地使用各种仪表。

44 井巷掘进支护工的职责

1、熟悉本掘进工作面的位置、地质条件、钻爆工艺等基本知识;

2、熟练掌握掘进工作面的支护方式和本工种使用的设备、设施性能;

3、熟练掌握掘进质量标准的具体要求和规定;

4、熟练掌握掘进支护工的业务保安和自主保安知识。

45

绞车操作工职责

1、当班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2、上岗人员必须神智清醒,酒后、精神不振、视听力障碍人员不得上岗操作。

3、设备运行前必须认真细心检查,特别对安全保护装置和仪器仪表更应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及时汇报。

4、设备运行中必须精力集中,谨慎操作,不得与他人交谈,嬉戏打闹。在操作时,司机应手不离操作手把,严禁在设备没有完全停稳时就在操作台上替换司机。

5、提升信号一定要听清看准,确认后才能开动或停止绞车。宁可慢一分钟,决不抢先一秒钟。对于设备运行中的非正常信号,必须先停车,查明原因,再准备继续开车。

6、上岗人员应熟悉本职业务,钻研技术,要求做到三知四会(知道结构原理、技术性能和安全装置的作用;会操作、会维护、会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

7、认真填写运转记录、检查记录、检修记录和交接班记录等。

8、负责本岗位内各种设备、备品、配件、工具、器材等齐全完好,保持绞车设备及车房、硐室整齐、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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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机车司机职责

1、爱护设备(电机车),经常检查和清理电机车,保持清洁、完好,发现故障、隐患及时处理或上报。

2、坚守岗位,不能擅自脱离职守,更不能把电机车让给他人驾驶,也不允许他人蹬乘电机车(有关人员和必须者除外)。

3、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履行交接班手续,要在岗位上进行交接班。

4、认真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操作,执行操作规程要一丝不苟。

5、必须按规定数量拉车,不得多拉超载。

6、每一个电机车司机要做到五不: ⑴班前不喝酒;

⑵运行中要精神集中不打瞌睡; ⑶不冒险蛮干,不开飞车;

⑷不擅离工作岗位,不准非工作人员上车,不任意交给他人开车;

⑸听从调度指挥不闯信号

47

第4篇:矿山开采1

《小型采石场开采方案设计》

编写大纲

1总论 1.1概述

1.1.1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1.1.2矿区自然地理及经济条件

1.2矿山开采条件

1.2.1资源条件 1.2.2开采技术条件 1.2.3外部条件

1.3方案设计编制依据及基本原则

1.3.1简述建设方委托设计内容

1.3.2开采设计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和供水等。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1.3.3安全、技术、经济方面的要求

1.4市场预测

国内外近、远期的需求量、价格及主要销向预测

1.5开采方案

1.5.1生产规模及工作制度 1.5.2采矿

1、开采范围及储量

2、采矿方法

3、开拓运输系统

4、排水

5、动力

6、采场及边坡要素 1.5.3矿石加工

1、产品方案

2、加工工艺 1.5.4排土场

2技术经济

技术经济指标表 1 基础储量

2 采出矿石量 3 矿山生产能力

4 矿山服务年限 5 产品产量

6 成品率 7 矿石采出率 8 松散系数

9 开采方式

10 开采方法

11 最终边坡角

12 台阶坡面角

13 年收入

14 年总成本 15 年利润

3地质及矿产资源 3.1矿区总体概况

3.1.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3.1.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1.3本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3.2矿区地质 3.3矿床地质

3.4水文地质条件及矿床开采技术条件 3.5设计利用矿产资源储量 3.6对地质勘探报告的评述 4开采方案 4.1矿床开采情况

矿山开采历史情况

4.2矿床开采范围及开采储量

采矿权人在登记管理机关划定的矿区范围内,根据矿床赋存条

件、勘探程度,并考虑产品方案及建设规模的要求进行技术、经济论 证,圈定矿体,并确定开采对象。

4.3产品方案

4.3.1可供选择的产品方案 4.3.2推荐产品方案简要论证

4.4 采矿方法

4.4.1开采方式

根据矿体赋存情况及开采技术条件等因素,对矿床的开采方式进 行分析研究。 4.4.2阶段划分

4.4.3采区布置及采矿工艺 4.4.4回采工艺及设备选择 (1)凿岩 (2)爆破

应确定爆破参数、避炮设施、安全警戒等事项 (3)运矿 (4)说明 4.4.5边坡要素

4.5 矿山生产能力

4.5.1工作制度

4.5.2 矿山生产能力和矿山服务年限

(1)矿山生产能力

(2)矿山服务年限

4.6开拓运输方案

根据地形、矿床赋存条件、备选厂址工程地质条件及环保要求, 对各种可供比较选择的开拓运输系统及厂址配套方案,进行技术经济 论证,提出推荐方案。

4.7采场通风 4.8采场排水

当矿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径流量大时,需采取地表的防治水 措施,以确保安全生产,应进行全面防、治水方案的综合比较,并提 出推荐方案。

4.9采场供风

4.10采场最终境界和边坡要素 5 矿石加工

根据产品方案选定矿石加工流程、流程图 根据矿山规模选择设备、设备明细表 厂址选择

6 排土场

排土场选址、参数、排方工艺及结构

7辅助设施及总图运输

7.1外部条件 7.2供配电 7.3维修设施

7.4炸药库 7.5总图运输

8环境保护

8.1矿山地质环境报告

8.1.l地质灾害评价及可行的监测预防措施 8.1.2区域地质条件影响评价 8.1.3边坡稳定性评价

8.1.4对矿山闭坑时造成的地质灾害提出处理措施 8.2环境保护设计依据 8.3设计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 8.4矿山环境影响报告书

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写相应的内容 8.5水土保持和土地复垦方案

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写相应的内容 8.6 环境监测

9安全生产与工业卫生 9.1安全生产设计依据 9.2安全生产的主要措施 9.3工业卫生 9.4消防措施

10初步技术经济评价

10.1投资估算

10.1.1主体工程和协作配套工程所需的投资 10.1.2生产流动资金的估算

lO.2资金筹措

10.2.1资金来源 10.2.2筹措方式 10.2.3贷款的偿付方式

10.3经济效益评价

附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

10.4社会效果评价 11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附图

矿区地形地质图 开采总体布置平面图

开采境界确定及边坡设计剖面图 开采最终境界图

第 39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令

新修订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已经2011年4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8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9号)同时废止。

局 长 骆 琳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开采型材和金属矿产资源的小型露天矿山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所辖区域内有小型露天采石场的乡(镇)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

第四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五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六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七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新进矿山的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安全培训,已在岗的作业人员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再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必须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由具有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采石场布置和开采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并由原审查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批程序。

对于不需要进行上部剥离作业的新建小型露天采石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同意,可以不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直接依法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一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1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第十二条 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300米。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十三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中深孔爆破,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

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由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符合要求的,方可采用浅孔爆破开采。

小型露天采石场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审核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的,台阶高度不得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

第十五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分层开采的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第一分层的坡顶线到最后一分层的坡底线的垂直距离)和最终边坡角由设计确定,实施浅孔爆破作业时,分层数不得超过6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30米;实施中深孔爆破作业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数不得超过3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60米。

分层开采的凿岩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最小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

分层开采的底部装运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且应当满足调车作业所需的最小平台宽度要求。

第十六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

安全规定,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爆破,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破制度。不得在爆破警戒范围内避炮。

禁止在雷雨、大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雷电高发地区应当选用非电起爆系统。

第十七条 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应当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不得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

第十八条 承包爆破作业的专业服务单位应当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承包采矿和剥离作业的采掘施工单位应当持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 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应当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

第二十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应当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至安全地点,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

采石场的入口道路及相关危险源点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严禁任何人员在边坡底部休息和停留。

第二十一条 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系安全带,不得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严禁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

距工作台阶坡底线5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碎石加工作业。

第二十二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机械铲装作业,严禁使用人工装运矿岩。

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应当大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的2倍。

严禁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超载运输;装载与运输作业时,严禁在驾驶室外侧、车斗内站人。

第二十三条 废石、废碴应当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设计要

求和有关安全规定。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的,应当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四条 电气设备应当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变电所应当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与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应当设置截水沟。

第二十六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兼职救援队伍,明确救援人员的职责,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签订救护协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在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加强粉尘检测和防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职业危害,建立职工健康档案,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并指导监督其正确使用。

第二十八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档案,记录监督检查结果、生产安全事故和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对于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以及周边300米范围内存在生产生活设施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对其进行审查和验收。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监督检查。严格限制小型露天采石场采用浅孔爆破开采方式。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小型露天采石场加强对承包作业的采掘施工单位的管理,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小型露天采石场应急预案的管理,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协调工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未依法履行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

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章 附

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8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9号)同时废止。

第5篇:矿山救护修改1

重大危险源1风险:危险,危害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与危险、危害事故所造成的严重程度的综合度量2危害: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3隐患:现存系统中可导致事故发生的物得危险状态及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4危险因素:能使人造成死亡,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或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因素5危险源:从安全角度,危险源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根源和状态6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的或者临时的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危害因素分类:1物理性危险、危害因素2化学性危险、危害因素3生物性危险、危害因素4心理、生理性危险、危害因素5行为性危险、危害因素6其他危险、危害因素

矿井重大危险源的条件?1高瓦斯矿井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3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5煤层自燃发火期不大于6个月的矿井6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矿井

重大危险源的风险分析评价内容?1辨识各类危险因素及其原因与机制2依次评价已辨识的危险时间发生的概率3评价危险时间的后果4进行风险评价,评价危险时间发生概率和发生后果的联合作用5风险控制,将评价结果与安全目标值进行比较,检查风险值是法等。否达到可接受水平,否则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降低危险水平。常用的风险评价方法分为定性评价方法、指数评价方法、概率评价方法和故障树分析。属于定性评价法的有安全检查表、预先危险性分析、故障类型和影响分析、危险可操作性研究等方法。

重大危险源辨识和管理是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基础和前提,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确保矿山救护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和支撑。

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内容?1要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2)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检测评估3)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防范4)对有缺陷和存在事故隐患的危险源实施治理

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1)要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摸清底数,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分步情况,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和定期报告制度2)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检测评估,对重要的设备、设施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建立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控的日常管理体系3)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管理网络系统,实现对重大危险源的动态监控、有效监控4)对有缺陷和存在事故隐患的危险源实施治理整顿,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大投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5)建立和完善有关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存在事故隐患的危险源治理的法规和政策,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重大危险源的控制分为:技术控制、行为控制和管理控制。技术控制包括消除潜在危险源,减低潜在危险,能量屏蔽,距离防护,时间防护,个体防护

<煤矿安全规程>的特点:强制性、科学性、规范性、稳定性。

反风演习:生产矿井用以检查反风设施是否处于灵活,可靠而又不大量漏风保证在需要反风时迅速实现矿井反风的一项安全技术工作

火风压:矿内火灾形成的井下烟雾回风流沿着发火前的原有方向流动时,由于温度的增高以及矿内大气成分的改变,在矿井垂直或倾斜巷道内形成一种附加的风压

直接灭火:用水、化学灭火物质、惰性气体、砂子等,在火源附近或离火源一定距离直接扑灭矿井火灾的方法

隔绝灭火:在通往火区的 所有巷道内构筑防火墙。将风流全部隔断,制止空气的供给,使矿井火灾逐渐自行熄灭

综合灭火:先用密闭墙封闭火区,然后再采取控制火区的措施,使火焰减弱后,再打开密闭墙积极灭火,以加速矿井火灾熄灭的方法

均压灭火:利用矿井已有的通风手段或增设某些通风手段,调节矿井的通风压力,使火区进,回风侧风压差趋向于零,从而消除火区内的漏风,使火区熄灭的方法

锁风:是矿山救护队在启封煤矿井下火区或灭火时在锁住风流的情况下,开展救护工作的一项技术,用以防止供风后火区复燃、爆炸和火势迅速蔓延。

水煤气爆炸:矿井发生火灾时,用水灭火或巷道的涌水接触高温火源而产生的大量水煤气,达到爆炸浓度被点燃后发生的爆炸

冲击波:在发生爆炸瞬间,释放出巨大能量产生产生高温高压,使炸源附近的气体和爆炸火焰以极高的速度向外冲击的超声速的高压波

正常人体体温:腋窝36-

37、口腔37-37.5、肛温37.5-38

死亡特征:主要是无心跳、无呼吸、所有反射均消失,瞳孔固定散大

呼吸器班:佩用4h氧气呼吸器有效时间内进行工作,一个班委3-4h 避难硐室:在自然灾害严重的矿井为了减少灾害的伤亡,在井下适宜地点先设置并存在相当数量的安全保护器材,一旦发生灾害,用于矿工避难的自救的硐室。

救护队的性质:职业性(不小于6人的小队执行昼夜值班,一分钟内出动)、技术性、紧迫和危险性

救护队的特点:1矿山救护队是军事化队伍,严格按照军事化管理规范进行日常管理,加强技术练兵,不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和战斗力 2矿山救护队是非生产单位,是为矿井生产服务的战备单位,它对企业、对社会的贡献不能简单地用经济效益指标来衡量;而应用日常管理和训练的严格程度、技术业务水平的提高,以及在抢险救灾实战中的表现和效果来衡量 3矿山救护队流动性大,平均年龄低、为保证矿山救护队工作的连续性,必须加强对救护指战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充分发挥其工作的急迫性 4矿山救护队工作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和明显的急迫性

矿长是矿井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地面救护基地至少保证3昼夜的O

2、Ca(OH)2和其他的消耗物资

矿山救护安全技术工作的规定:不少于6人,检查氧气呼吸器、压力不小于18MPa携带一台全面罩氧气呼吸器和不低于18MPa的两个备用氧气瓶,队员要在能看见或听见的范围内,严禁单独行动严禁通过口具或摘掉口具讲话,氧气呼吸器必须保留气压不低于5MPa工作一个呼吸器班,至少休息8小时

矿山救护队员的条件:身高不低于1.65米体重不低于55Kg 文化程度初中以上,25周岁以下从事井下工作一年经过3个月的基础培训,还有3个月的编队实习并综合考评合格后才是正式矿山救护队员,新招收的辅助救护队员必须经过45天的救护知识基础培训,而且每年必须接受两周再培训和知识更新教育

救护队违章作业的表现:1不携带或未用氧气呼吸器2随便脱掉氧气呼吸器3通过口具或摘掉口具讲话4不按规定要求检查维护氧气呼吸器(3个月没有使用的,清洁罐内的二氧化碳吸收剂必须更换,氧气纯度不低于88%每3年必须进行除锈清晰水压试验5不设井下救护基地或基地位置选择不当6少于6人进入灾区或单独行动7不设待机队或待机队位置不当8不带联络绳进入灾区9违章冒险进入灾区10培训不认真,训练部严格 造成违章的原因:日常管理因素,心理素质因素,客观条件因素

PB4的结构由低压呼吸循环再生部分、正压自动调节部分和高中压联合供氧部分组成

AHG—4的结构氧气瓶,唾液盆、呼吸软管、清洁罐、水分吸收器、减压器、分路器、自动排气阀、气囊、压力表等组成,供氧方法都是定量供氧、自动补给、手动补给。

该呼吸器的供氧方式:定量供养,自动供氧,手动补给,定量供氧量在1.4L/min以上。

使用前的检查项目:1正压和负压情况的气密程度2自动排气阀和自动补给器的启闭情况3减压器和自动补给器的给气量4呼吸两阀动作的灵活性及气密程度5检验清净罐的气密程度与阻力

氧气呼吸器主要部件检查:1.检查呼吸器自动补给氧气流量,2.检查呼气伐在负压情况下的气密程度3.检查吸气伐在正压情况下的气密程度4.检查清气罐的气密程度,5.检查清净罐装药后的阻力 苏生前的准备工作:1安置伤员2清理口腔3清理喉腔4插口咽导气管

苏生的注意事项:对腐蚀性气体中毒的伤员,不能进行人工呼吸,只准吸入氧气,对触电伤员必须及时进行人工呼吸,在苏生器未到之前,应进行口对口人工呼吸,调整减压器和配气阀旋钮,使成年人呼吸频率达到12-16次/分

风油比自动控制系统:在燃烧过程中依据风量变化发出的电压信号,通过调整油门开启角度来控制供油量得大小,惰性泡沫装置经重新组装后,可作为惰性发生装置,高泡灭火机和局部通风机使用。 MFD-1型可测气体组分及量程:O2-21%,CH4—0~5%,CO 0-500PPM,温度 0-75℃ 比长式气体检测管检测的气体:CO CO2 H2S SO2 NO3 NH4 O2 H2

光学瓦斯测定器使用前的准备工作:1.检查药品是否失效2.气密性检查3.检查干涉条纹是否清晰4.清洗气室5.干涉条纹的零位调整

光学瓦斯检测定器对温度的变化比较敏感,温度变化,会引起零的条纹移动,因此清洗气室一般在井底车场进行

测量二氧化碳是需要注意:测定中空气湿度过大,会使气室玻璃产生雾气,灰尘容易附在上面,造成干涉条纹不清用硅胶或氯化钙吸收水汽,在准备工作地点调整零位时,空气不新鲜或空气室与瓦斯室之间相互串气 空气中氧气浓度的变化对甲烷测定的结果影响极大,当氧含量降低时,读数会产生正值偏差,在严重缺氧的密闭火区中检测甲烷时,测值会偏高

如果被测环境空气中有害气体的浓度很低,用低浓度检测管也不易测出,可以采用增加送气次数的方法进行测定,测得的浓度除以送气次数就是被测对象的实际浓度

若被测环境气体浓度大于检测管得上限,在优先考虑测定人员的防毒措施后,可先将待测气体稀释后在进行测定,但结果要根据稀释的倍数进行换算

自救:矿井发生灾变事故时,在灾区或受灾影响区域的每一个工作人员进行避灾和保护自己的措施及方法

互救:在地进行自救的前提下,妥善地救护灾区受伤人员所采取的措施及方法

抢救:井发生意外灾变时,事故现场人员针对事故的性质和客观条件立即组织起来利用现有的设备和材料进行抢救防治事故扩大的措施和方法

急救:事故现场对创伤人员采取一系列的紧急救护措施,防止伤员二次损伤和伤情恶化,并将危重伤员护送到医院。

避难硐室分为永久和临时避难硐室 注意事项:1)进入避难硐室前,应在硐室外留有衣物,矿灯等明显标志,以便救护队寻找2)避难时应保持安静,尽量坐卧,避免不必要的体力和空气消耗以延长待救时间3)硐室内只留一盏矿灯照明,其余矿灯全部关闭,以备再次撤退时使用4)避难期间可间断地敲击管道,铁轨或岩石等发出呼救信号5)被水堵在上山时,不要向下跑出探望。水被排除露出棚顶时,不要急于出来,以防SO

2、H2S等气体中毒6)救护人员到来营救时,不要过于激动,以防血管破裂

风压自救系统的作用:当采掘工作地点发现明显的煤与瓦斯突出预兆或发生煤与瓦斯突出而危及现场人员生命安全时,可迅速地进入风压自救系统内或硐室内,打开压气阀安全避灾,等待救护

自救器分为过滤式自救器和隔离式自救器,隔离式自救器又分为化学氧自救器和压缩氧自救器 过滤式的使用条件事故现场周围空气中O2浓度不低于18%,当CO浓度不超过1.5%环境温度在50度以下时使用时间可达60分钟 压缩氧和化学氧的别可以反复多次使用,每次使用后只需更换新的吸收二氧化碳的氢氧化钙药剂和重新充装氧气既可重复多次使用,又可作为压风自救系统的配套装置 井下避难自救的原则:灭、护、撤、躲、报。

现场救护原则“三前三后”救护原则:对窒息或心跳、呼吸刚停止不久的伤员,必须先复苏,后搬运;对出血伤员,必须先止血,后搬运;对骨折伤员,必须先固定,后搬运。并根据现场创伤人员的伤情判断。按危重伤员。重伤员,轻伤员的抢救顺序,分类实施救护工作。

人工呼吸:口对口吹气法、仰卧举臂压胸法、仰卧压胸法、仰卧压背法

复苏:心前区叩击法、胸外心脏按压法

创伤止血:压迫止血法、加压包扎止血法、止血带止血法、加垫屈肢止血法

止血带需要注意的事项:1)上止血带之前,应将受伤的肢体抬高,防止肢体远端淤血而增加失血量2)上止血带后,应在标识上写明止血带的时间,以免忘记定时放松,造成肢体因缺血过久坏死3)上止血带后,若仍出血时,可压迫伤口止血,过3-5min在缚好。一般30-60min放松止血带一次4)受严重挤压的肢体或伤口远端肢体严重缺血时,不能上止血带5)如果肢体重伤已不能保存,应在近心端紧靠伤口上止血带,不必放松,直至手术截止6)扎止血带时,要先衬垫,以免损伤皮下神经。同时,绑扎的松紧要合适,以摸不到远端脉搏和停止出血为限度

搬运伤员的注意事项:对昏迷的伤员应取侧卧或俯卧,以免搬运时呕吐物堵塞呼吸道、担架转运创伤人员时,伤员脚朝前,头朝后抬运以便观察伤员的面部表情、井下沿倾斜巷道上上抬运时,伤员头部应超前,向下抬运创伤人员时,伤员头部应朝后。保证平稳 《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编制原则

1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2坚持防治并重的原则3坚持事实求实、慎重对待的原则

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编制与审批必须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采掘、机电、通风安全、地质及矿山救护等技术单位的有关人员征得驻矿安全监察处的同意签字,必须每年开始的前一个月报矿务局总工程师的同意签字,总工在每季度开始的13天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和补充,由矿长负责贯彻执行

《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基本内容1确定矿井可能发生的重大灾害2确定预防各种重大灾害的措施3规定组织灾区人员撤离和自救措施4制定处理重大灾害的措施5处理灾害事故所必备的技术资料6处理事故是各有关人员的职责

矿井事故的特征与特性突发性、灾害性、破坏性、继发性等特征;事故的因果性、事故的规律性、事故的潜在性等主要特性

事故处理:从事故发生到事故结案,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按法规要求所做的全部工作

处理程序,按法规要求分应急处理,抢救处理,调查处理,结案处理

事故抢救处理步骤:立即撤出灾区人员和切断灾区可能扩大事故灾害的电源—按《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规定立即通知矿长、总工程师等有关人员—立即向矿务局调度室汇报—召集矿山救护队—成立抢险救援指挥部—派救护队进入灾区救人、侦察灾情—指挥部根据灾情制定救灾方案—救护队进行抢险救灾工作,直至灾情消除,恢复正常生产

爆炸分为局部爆炸、大型爆炸和连续爆炸 煤岩与瓦斯突出事故的特点

1突出具有突发性2突出具有极大的冲击破坏作用3突出能诱发爆炸事故的发生4可以人工诱导突出,减少突出事故的灾害

第6篇:矿山测量(测工)操作规程[1]

矿山测量(测工)操作规程

1. 测量工作是矿山生产建设的重要环节,也是编制矿山长远发展规划等各项工作的基础,为认真贯彻执行测量规程,实现测量工作标准化,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2. 测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建立井上下测量控制系统,测绘各种矿图满足生产、建设和规划各阶段的需要,定期进行矿井测量,对资源的合理开采进行监督,进行矿区范围内地形测量,参与矿区生产计划和长远发展的编制工作。 3. 测量工作开始前要编写工作计划,施测过程和计算过程需有严格的校核,测量工作结束后要编写技术资料并拟好资料归档工作。

4. 对测绘仪器和工具要定期校检,进行重要测量工作前亦必须对所使用的仪器工具进行检校。 5. 测量工作必须采用全国统一坐标系统。

6. 应积极引进先进仪器和设备,推广电子计算机和陆光测距技术,不提现代化管理水平。 7. 矿区地面平面控制测量

(1)在矿区原有的控制网基础上加密控制网,可采用三角网,边角网,导线网布网方法建立,其边长,测角中误差,导线全长相对闭合差应符合规程要求。

(2)水平角观测所用经纬仪必须进行严格检验,进行三角测量和和导线测量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规程要求。

(3)全站仪要求定期检验,必须按全站仪说明书的规定操作仪器,全站仪的技术要求按规定表格执行。

(4)钢尺应进行比长后再用,量距地技术要求按规定表格执行。

(5)业内计算前应检查外业观测薄有无错误,当采用计算机进行计算时,计算程序必须先经过手算检验方可,业内计算数字取位应符合规定。 8.矿区面高程控制测量

(1)地面首级高程控制网采用原有的水准点,在此基础上依地形条件可用水准或三角高程方法进行加密控制。 (2)水准测量观测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规定的表格,业内计算取位按规定表格要求。

(3)三角高程测量的技术要求按规定表格执行,仪器觇标标高应用钢尺丈量两次,取平均值作最终结果。 9.矿井测量

(1)联系测量应至少独立进行两次。

(2)采用几何定向测量方法时,对两井和一井定向测量两次独立定向的结果互差分别不得超过“1”和“2”。 (3)通过立井导入高程时,两次结果互差不得超过井筒深度的1/8000。

(4)近井点要埋设在便于观测和长期保存的地点,高程基点不少于两个。 10.井下平面控制测量

(1)井下控制应测设固定导线点。

(2)井下永久导线点应埋设在碹顶或不易破坏地上。 (3)井下水平角观测所用仪器和作业要求应符合规定表格的要求。

(4)钢尺量边分段丈量时最小尺段长度应大于10米定线偏差应小于5CM,量边时应施以比长时的拉力,每尺段以不同地点读数3次,互差小于3MM,导线边长必须往返丈量,丈量结果加入各种改正数后互差应小于边长的1/6000。 (5)基本控制导线每隔300-500M延长一次(或按实际情况决定),当掘进工作面接近各种安全边界(水、老空区)及重要技术边界时,必须以书面手续报告矿井技术负责人并通知安检、施工区队等有关部门。 11.井下高程控制测量

(1)井下水准点和固定导线点的高程在主要水平巷道中应用全站仪确定,所有点都要统一编号。

(2)井下水准测量方法及限差按规程执行,三角高程测量方法及限差按规定执行。 12.矿井采取测量

(1)施工放线应根据已批准的各种施工设计图纸资料进行,标定后要进行检查测量。 (2)施工测量前要有专人负责验算有关数据,核对图上的几何关系是否与现场相符,有疑问时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解决,对标定所用控制点及其成果也应进行核对。

(3)检测及其标定的结果应记入专用记录薄中并绘出草图备查。

14.井巷施工测量

(1)标定车场及各运输,回风巷道的中腰线时应对设计图上的几何要求进行闭合验算。

(2)最前面一个中腰线点至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一般应不超过30-40M,在延伸中腰线时,对所使用和新标定的点均应进行检测,巷道掘进100M应至少检测一次中腰线。 (3)用激光指向仪只是掘进方向时,仪器的实质必须安全牢固,仪器至工作面的距离不应小于70M,使用过程中要每一星期检查一次,看是否偏离规定的方向。 10.贯通测量

(1)惊醒重要贯通测量前应编制贯通测量设计书,并报有关领导审批。

(2)贯通测量至少要独立进行两次,取平均值作为终值,最后一次标定贯通方向时,未掘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50M。 (3)重要巷道贯通施工工程中应该有比例尺比小于1:200的贯通工程进度图,必须及时填绘工程进展情况。 (4)贯通工程剩余巷道距离在岩巷中剩余15-20M,(快速掘进应于贯通两天前)时,测量负责人应该以书面形式报告有关领导,并通知安检施工区队长等单位。

(5)井巷贯通后要及时将两端导线,高程连接起来,计算各项闭合差,重要贯通完后要进行精度分析,全部内外业资料一起归档保存。 16.测绘资料基本要求

(1)在基建、恢复、生产、扩建各个阶段均应绘制完整的矿图,整理出系统的测绘资料,按档案化管理要求分类编号登记,建立使用和保管制度。

(2)各种矿图按《地质测量图例》绘制,地形图部分按照国家测绘局办法的有关图式规范绘制。 17.基本矿图

(1)矿井必备经本矿图种类和比例尺应符合规定表格。 (2)各种基本矿图的绘制要求按规程并参照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3)采掘工程平面图,每个运输水平绘制一张,比例尺1:1000,巷道可划成单线,主要表示回采的情况。

(4)主要巷道平面图,比例尺1:1000,回风水平上方石门水平和运输水平分开绘制,主要表示掘的情况。

(5)井上下对照图,比例尺1:1000,巷道可划成单线,每个运输水平绘制一张,主要表示井下采的情况和地面对照关系。 (6)矿图的比例尺及绘制要求按规程执行。 ①井上下对照图 ②采掘工程图 ③主要巷道平面图 ④工作面采掘平、立面图

18.应具备的测量原始资料,成果计算资料,地表与岩移及各种内业计算簿,成果(台帐)的种类和书写形式按规程执行,并应符合第测工作质量标准化的要求。

19.矿区应按照要求建立岩移观测站,定期提出总结报告。 20.地表与岩移观测的具体要求按规程执行。

杨庄铁矿采矿技术科

200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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