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2022-07-2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受到生活、学习、人和物的启发,我们会得到一些心得体会,将这些心得体会记录下来,能让我们获得更多新的思想。如何写出吸引人的心得体会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建筑法律法规心得体会》,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1篇:建筑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学习心得

【摘 要】在《高等教育法规概论》中高等学校、教师、学生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是本书的重点。通过参加此次岗前培训,我对《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有了一定了解。当然,若要在以后的教学生活中充分理解和掌握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仍然需要结合实际、不断学习。

【关键词】高等 教育法规 学习心得

通过对《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的学习,我知道了掌握高校教育政策和法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国高校教育政策的特点以及高校教育方面具体的法规政策,并了解目前的现状和热点问题,并且通过一个个生动的真实案例分析,也使我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思路有了清晰的概念。这些法规知识,对于青年教师做好高校教育教学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一、教育法基础知识

此部分阐述了教育法的相关概念,及其发生发展的过程,从而为政策、法律的正确制定和实施提供理论上的支持。高等教育法的研究是依法管理高等教育事业的必要手段,同时,教育法也是我国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认真学习研究、掌握及运用教育法规,是推进我国教育制度发展的重要前提之一。我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保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2. 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3. 坚持教育公益性的原则;4. 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5. 教育与终身学习相适应的原则。

二、高等学校、高校教师和高校学生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具有办学自主性、财产独立性、机构公益性等特征,通常是由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而确定。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依据在不同关系中的不同特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权利服从为基本准则,以领导与被领导为内容的教育行政关系;另一类是以平等有偿为原则,以财产所有和流传为主要的教育民事关系。

从中国近现代来看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高等学校在办学过程中与政府、社会、教师、学生之间都会发生法律关系。所以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包括高等学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高等教育的学校是依法成立的有必要财产、经费、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高等学校的法人以学校名义,作为独立的主体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能够作为主体参与诉讼或仲裁。高等学校属于公益法人,从事以“培养人才、科技开发和服务社会”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不以盈利为目的。高等学校在其与教师、学生的关系中,可以成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具备行政主体资格。高校依法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利,履行行政职责,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就是说,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包括高等学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二)高等学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高等学校既然属于事业单位法人并具有典型的公益性,那么就是说高等学校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任何超越法律规定权力的行为都是不合法的。《教育法》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必须面向全体公民,对国家、人民和社会公共利益负责;教育活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社会的监督,任何人从事教育活动,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违背或损害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想,身为公办高等学校的一名老师,牢记高校教师的相关权利和义务,杜绝滥用权力,确保认真履行义务,这才是教学之根本,教师立足岗位之根本。

(三)高等学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近年来,诸多与大学有关的案件都与高等学校在行政关系中的地位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对高等学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地位的确定,对于高等学校管理有着重要作用。

1.高等学校法律主体的性质

从本书中了解到,高等学校在社会生活中具有多重身份。它既可作为行政主体,亦可作为行政相对方。

高等学校作为社会活动的参与者,有义务接受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和管理。高等学校是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登记合格后才批准成立的。由此可见,高等学校在教育行政部门的关系中处于被管理者地位,是行政相对人。

2.高等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前面提到过,高等学校具有办学自主性、财产独立性、机构公益性等特征,通常是由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而确定。

三、我国教育基本制度:学历制度和学位制度

此部分主要对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和划分,同时也对当前多种多样的教育形式均有相关的描述,严明了证书的管理和发放,督导等各个环节的细节问题。这些政策与法规的制定,使关于学历和学位证书的严谨和公平合理性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四、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制度

作为高等职业教育院校的教师,对我国职业教育制度和相关法律应有一定的了解。这也是拓展业务知识,提升自身教学知识水平的前提条件。

另外,成人教育也是学校教育的继续、补充和延伸,是终身教育的组成部分。其具有多方面的职能,能够使没受过教育的人们接受基础教育;使受过不完全教育的人们补受初等、中等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使已经受过相当教育的人们充实新的知识;使任何人根据自己的兴趣和需要,进行学习,发展个性,增长知识才能和道德修养。

五、针对高校领域常见的法律纠纷,以及相应的权利救济问题

此部分,通过一个个常见的热点问题和法律争议的真实案例,生动的展现了当前凸显的主要问题以及高校教育与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不足之处,对于这些问题的处理,也有了较为清晰的思路。

综上所述,作为一名高校人民教师,必须对高校的政策法规有个清醒的认识,有了这样的认识,才能够好的传授知识,培养人才。教师是一个不断学习知识的职业,作为一名教师应时刻不忘提醒自我、夯实基础。同时要兼备职业道德和必要的法律意识,这样才能做到合格。

作者:李剑

第2篇: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做法和体会

【摘 要】 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是我国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进行的一次制度创新。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以来,我厂的法律事务工作经历了从“消防员”、“突击队员”、“守门员”到“参议员”的角色转换,每一次变化工作都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领导重视、健全制度、培育队伍是做好法律工作的前提、基础和保障。

【关键词】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做法;体会

在推动企业改革发展过程中,兖矿鲁南化肥厂始终坚持依法治企,不断强化法制队伍建设,依靠法律手段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特别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以来,大胆探索,积极实践,构建了防范企业风险的法律保障体系,强化了全厂员工尤其是决策管理层的依法治厂意识,改善了企业的经营环境,拓宽了企业发展空间。

一、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基本情况

总法律顾问制度是我国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根据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新形势、新任务要求,进行的一次制度创新。我厂党委厂部高度重视这一制度在企业的运用,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要求,积极开展试点工作,从机制上解决依法经营的问题。

1、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出台试点工作方案。厂主要领导亲自担任试点领导小组组长,企业管理处、人力资源处等职能管理处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认真学习上级关于试点总法律顾问制度相关会议精神及文件,不断提高思想认识,指导工作开展。同时,立足企业实际,制定出台了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方案,从而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平台。

2、确定总法律顾问人选。总法律顾问人员到位是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的基础。我厂严格按照总法律顾问的标准和要求,明确了从事法律事务多年,经验丰富、工作责任心强的同志为厂总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人选的落实,为开展试点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3、强化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我厂设立了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现有专职法律人员4人,全部具备法律本科学历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一名同志担任了枣庄仲裁委仲裁员。

二、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以来的主要做法

近年来,我厂的法律事务工作先后经历了从“消防员”、“突击队员”、“守门员”到“参议员”的角色转换。而每一次角色的变化,都代表着法律服务工作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1、在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上,当好消防员。作为一家有着四十年历史的企业,在计划经济时期,由于受体制环境的制约,加上法律观念较为淡薄,企业对外担保较多,而且数额大,期间长,由此引发了很多的法律纠纷,企业经常接到有关诉讼文书。对此类历史遗留下来的法律问题,我厂法律工作者当好消防员,竭尽全力把损失降到最低,维护企业利益。几年来为企业避免损失3亿元。

2、在以法律手段清理欠款上,当好突击队员。在正常的经济交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货款拖欠。为了及时追收欠款,避免经济损失的发生,我厂的法律事务人员在此问题上积极当好企业的突击队员,始终站在法律清欠的前沿。几年的时间为企业追回欠款2000余万元。

3、在日常法律事务管理中,当好企业利益的守门员。合同管理是我厂法律事务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签订好每一笔合同是维护企业利益、预防法律风险的第一步,为此,我们做到了以下几点:一是完善合同管理办法,明确合同管理人员的职责。我厂合同管理办法规定,所有的合同都要经过法律人员的审核,审查合格后才能加盖合同专用章,各单位都有自己的合同管理员,实现了合同的综合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确立了合同专用章使用管理、合同评审、合同管理统计分析、合同监督检查等相应工作制度,从源头上把好关。

4、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当好企业的参议员。企业法律服务的最高境界是当好企业决策的参议员,从根本上避免法律纠纷的发生。企业对内管理,对外经营无时不涉及到决策,而决策结果的好与坏,一个重要因素即是决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在这方面,我厂法律人员为企业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把关,当好企业的参议员。一是从制度保证上,我厂规定,各类行政文件必须经法律顾问签字同意,才能下发,涉及企业重大决策的事项,必须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必要时法律顾问提供书面意见,从制度上保证法律顾问能当好参议员。二是融入日常的管理活动。比如作为我厂日常决策活动的厂长办公会,规定必须由总法律顾问参加,总法律顾问是厂领导班子成员,要参与讨论具体事项,明确提出自己的意见。在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中,法律顾问发现的问题,都可直接向主要厂领导提出法律建议。厂领导遇到问题,或召集法律顾问专题研究或要求法律顾问拿出处理问题的方案,厂领导根据研究的結果或是法律顾问的方案对相关问题作决策。正是由于企业法律顾问的参议,几年来厂党委厂部在企业涉法问题上没有出现任何失误。

三、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几点体会

首先,领导重视是开展好法律工作的前提。近年来,我们厂党委厂部重视法律工作,厂主要领导亲自领导法律事务工作,遇到法律问题,首先想到的也是法律工作人员,有时还对具体的法律事务提供指导,正是由于厂党政领导的重视,才使我们的法律事务工作有作为、有成效。

其次,健全制度是做好法律工作的基础。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科学性已经被国内外的实践所证明。在新的形势下要充分理解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科学内涵,创新工作形式,健全工作制度,提高法律服务层次,要从传统的合同管理和诉讼管理转变到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上来,在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框架内做好法律事务工作。

第三,培育队伍是做好法律工作的保障。法律工作是一项实践性非常强的工作,一不小心将会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这就要求从事具体工作的同志,必须有较高的法律素质,有丰富的实践经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企业之间各种新型的纠纷和矛盾不断出现,对企业法律顾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必须注重法律事务人员的知识、作风的培养,用优惠的政策留在人才,建立一支作风优良、简洁高效的法律队伍。

我厂总法律顾问试点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在工作实践中还要不断创新,工作主动性有待于进一步增强。在下步工作中,我们将努力扎实工作,锐意进取,不断提高企业法律工作总体水平,为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全面实施和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作者简介:

沈尚超,经济师,大学本科,山东省滕州市兖矿鲁南化肥厂

(作者单位:兖矿鲁南化肥厂)

作者:沈尚超

第3篇:基于法律视角正确处理医疗纠纷的体会与思考

摘 要:近年来,医疗纠纷发生率不断提升,且纠纷类型、原因复杂,对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从法律视角观察医疗纠纷不难发现,患者维权意识、法律意识觉醒、部分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部分医务人员缺乏对法律的尊重、部分医务人员医德欠缺、部分医疗机构角逐利益、医闹势力干扰等多种因素是导致医疗纠纷频发,且纠纷双方矛盾激化的原因所在。从上述原因看来,法律是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手段。本文基于法律视角,浅谈几点正确处理医疗纠纷的体会与思考。

关键词:医疗纠纷;法律视角;法律意识;医德修养

我国陆续出台《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多条解决医疗纠纷的法律,是解决医疗纠纷的法律保障[1]。但现实中发生的多种医疗纠纷发生后,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的较少,部分纠纷可能导致舆论动荡,甚至转变为恶性刑事案件[2]。从这一情况来看,法律手段在实际医患纠纷中应用较少。本文主要探讨法律视角下正确处理医疗纠纷的原因及处理方法。

一、法律视角下发生医疗纠纷的原因简析

(一)患者层面

当代社会是法治社会,随着教育、法律等建设不断推进,民众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逐步觉醒、强化,医患关系脱离医生主导走向医患平等,患者权利受到极大的关注。在新的医患关系中,患者越发注重维护自身权利,对医务工作者的要求更为严格。在患者权益受到威胁时,往往采用相应手段维护自我权益。但值得重视的是,部分患者采用的维权形式并非法律手段,而是通过舆论等法律外手段。

(二)医务人员层面

法律是强制遵守的伦理道德最低要求,道德是法律的基础,但二者并非等同。在医疗工作中,大部分医生责任意识较强,工作态度认真,但部分医务人员职业道德较为欠缺,为谋取利益不顾患者健康安全,想尽办法从患者身上谋取利益,如过度医疗、小病大治、真病假治、快病慢治等,或变相索取红包,或通过虚假广告、依托等争夺患者,或接受药企贿赂,为患者推荐无关治疗的药物等,此类行为不仅是医生医德欠缺的體现,也是造成医疗纠纷的重要原因。

部分医务人员缺乏法律意识,在工作中未能做到依法诊疗,违背法律导致医疗纠纷发生。同时,医务人员若滥用法律,亦将引发医患纠纷,如将知情同意书绝对化,将大量防御条款加入其中,并要求患者签署后方进行救治,导致保护患者的知情同意书成为医患纠纷的导火索,且对患者造成刺激,使患者出现非理性行为。同时,部分医疗机构将创收指标作为医务人员考核的内容,过分追逐经济利益,导致患者医疗支出过多,引发患者、家属的不满。同时,为了争夺患者,追求利益,部分医疗机构通过虚假广告进行夸张宣传,患者与家属抱着较高期待前来就诊,当发现医院实际水平与宣传存在巨大差异时,将导致医患关系紧张。

(三)医闹介入

近年来,部分机构违背道德,利用医疗纠纷谋取利益,将解决医疗纠纷当做一种赚钱手段,产生了医闹行业,这一行业介入医疗纠纷后,将导致纠纷扩大化,医疗双方矛盾升级[3]。医闹人员通常为社会黑恶势力、闲散人员,其通过在医院门口挂横幅、摆花圈、聚众生事等方式,甚至出现殴打医院工作人员的行为,进一步激化医患纠纷,扰乱医院秩序及社会秩序,严重损害医院的社会形象。

二、法律视角下解决医患纠纷的方法

(一)加强医护人员法律意识与医德修养建设

医护人员的法律意识与医德修养是影响医疗纠纷的重要因素,作为提供医疗治疗服务的主体,医护人员在医疗纠纷中起到主要影响作用,故应当重视提升医护人员的法律意识。可通过加强法律培训,使医护人员明确医患双方关系、权利、义务,并明确法律所规定的医疗服务范围,并将基于人道主义划归的医疗服务范围明确告知医护人员,以达到约束医护人员的目的,进一步避免出现医疗纠纷。其次,应当将医疗纠纷案例编制成材料,明确案例中的法律法规,将其作为培训用材,使医护人员通过案例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提升其法律修养。同时,应当告诫医护人员注意保存完整的病例材料,并在提供医疗服务的各个环节做好沟通,如有需要可让患者、家属签字,完整保存患者的治疗记录,倘若有医疗纠纷发生则有证据可言,能够查找纠纷原因,明确责任主体。

(二)明确纠纷责任主体

明确纠纷的责任主体的解决医疗纠纷的关键所在,患者、家属在界定责任主体时,因对法律知识的缺乏,较易将医院当做过错方,出现这种情况时,医院应当将法律作为明确纠纷责任主体的依据,加强与患者、家属的沟通,使其明确相关法律规定,消除医患纠纷。如法律明确规定紧急情况下危重症患者抢救无效、患者因素导致的治疗时机延误等不属于医院所需承担范围[4]。明确责任主体后应当按照法律承担相对应责任,医院在面对法律纠纷过程中,应当保持冷静态度,并引导患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将法律作为医患解决医患纠纷的有力途径。并由法律顾问、法务处等核算赔偿有关事宜,协商解决避免纠纷扩大、升级。

三、结束语

医患纠纷对医院的正常工作造成严重阻碍,且有损医院社会效益,在面对医患纠纷时,医院应当保持冷静态度,并引导患者通过法律途径协商解决问题,避免事态扩大化,防止因医患纠纷影响社会秩序,通过法律视角正确处理医患纠纷,明确责任主体,做好后续处置工作。

参考文献:

[1]钱斌,周东,顾晓峰,等.基于法律视角正确处理医疗纠纷的体会与思考[J].管理观察,2017(20):135-136.

[2]盛娅农.社会治理创新视角下我国医疗纠纷处理的问题与对策[J].社会科学研究, 2017(6):68-73.

[3]李晓堰.法律文化视角下的医疗纠纷[J].湖湘论坛,2016,29(4):119-123.

[4]郑建芬,马其镖,陈霞.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研究与思考[J].中国司法,2016(2):51-54.

作者简介:

谢鹏(1984.9~ ),男,法学学士,医学学士,主管检验师。

作者:谢鹏

第4篇:学习建筑工程管理法律法规体会

运粮湖学区 王可梅运粮湖中学 刘兴春

潜江市教育局于2013年3月20日至21日举办了为期两天的“潜江市中小学基础项目管理中层干部培训”学习班,参加的培训人员来之全市各学区的领导和各中小学的后勤主任共102人,市教育局纪委书记仁孝江,市质监站站长何安宁,刘斌,市教育局计财科科长平远东等领导参加了开班仪式,并分别作了重要讲话。

平远东科长在开班仪式上介绍了全市中小学校舍的建设情况以及办学条件,整个投入资金达4亿人民币,这一系列工程都得到了国家、省市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使潜江市办学条件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和提高,全市教学楼、宿舍都严格按照标准规划。平远东科长还要求我们广大学员做“五种人”,工作上要达到“五高标准”。目前全市中小学基建项目管理主要存在问题是基建项目建设管理队伍素质不高,队伍不健全,这样很会影响全市基建项目的建设和开展。为此市教育局在这里举办为期两天的中小学基建项目管理中层干部培训班学习,从而勉励我们广大学员认真学习,使我们学员在这次培训中学到知识,并能够把这些知识应用到学校基建项目管理中去,依照法律法规管理,不违规更不违法。平远东科长的讲话让我感受到了作为一个中小学基建项目管理中层干部受益匪浅,需要学习的还有很多,今后在学校的基建项目中我一定会把所学的知识应用上去。

之后,潜江市质监站何安宁站长为我们学员作了“关于政策法规的报告”。这份报告让我感受到了法律的力量,也感受到了作为中

小学基建项目管理中层干部身上的责任有多重,我们要对社会负责,要对学生负责。刘斌主席为我们学员作了“关于建筑材料以及检测项目”,让我们学员见识到了真正的关于基建的专业知识,每一个学员都很感兴趣,听得如痴如醉。 20日下午,潜江市住建委杨立华总工程师为我们学员作了“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学习报告。他们三个人的报告专业性强,内容丰富,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通过以上学习,我们学员收获颇丰,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就会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在工作中,我们也会说专业术语,不会说外行话,不做外行事,更不会做违规违法的事。

21日上午市检察院张军检察官为我们学员作了关于“两袖清风诲学子,洁身自爱铸师魂”的报告。作为一名教师,我深刻体会到这个报告的含义,它时刻给我们站在学生立场的老师敲响着警钟。市检察院杨检察官为我们学员作了关于“预防职务犯罪,死守欲望底线”的报告,这份报告同样是在警醒我们中小学基建项目管理中层干部在工作上不能够利用手中权力谋私,应该多为学生做实事,做好事。听了他们的报告,发人深省,深刻认识到只有遵纪守法,保持清醒的头脑,才能够做好工作。

这次培训,对我们参会的人员进行了一次廉政教育,讲了一些经济犯罪的形式,介绍了一些典型案件的发生经过。虽然我从事的工作与这些还存在一定的距离,但也要从此思想上保持纯洁性,做一个思想清醒的人,做一个干净的人。

感谢市教育局安排的这次培训,感谢各位专家的精彩讲座,感谢市广播电视大学老师的辛勤劳动。 我会在自己的工作中,恪尽职守,为学生做好每一件事。

第5篇:建筑法规课程心得

建设法规和建设专业技术同样重要,而且是密不可分的,学了建设法规这门课让我懂得了建设法规,并有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从建设法规的概念谈起,建设法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体现国家组织、管理、协调城市建设、乡村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等各项建设活动的方针、政策和基本原则。建设法是调整国家管理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公民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建设法的调整范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建设管理关系;二是建设协作关系;三是从事建设活动的主体内部劳动关系。 其次从建设法的基本原则谈起,建设活动通常具有周期长、涉及面广、人员流动性强、技术要求高等特点,因此在建设活动的整个过程中,必须贯彻一下基本原则,才能保证建设活动的顺利进行:

1、建设活动应当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是核心,是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问题。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等一系列指标的要求。建设工程的安全是指建设工程对人身的安全和财产的安全。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就是确保建设工程不能引起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2、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的建设工程安全标准原则,国家的建设安全标准是指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统一技术要求。行业标准是指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没有国家标准而有需要在全国规范内适用的统一的技术要求。建设工程安全标准是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所作的统一要求。建设活动符合建设工程安全标准对保证技术进步,改进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3、从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原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建设活动应当依法行事。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并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订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是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为建设活动的参与者,从事建设活动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建筑施工企业、以及从事建设活动监督和管理的单位、建设单位等,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4、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社会公共利益是全体社会成员的整体利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是法律的基本出发点,从事建设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是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的保障。

5、合法利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宪法和法律保护每一个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活动,这也是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的必然要求。

最后介绍一下我们这半学期以来学过的关于建设方面的法律制度。

城市及村镇规划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的城市规划法规包括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与之配套的《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建设部门规章及各地的地方性建设法规等。城市规划法的使用范围包括地域适用范围和人的适用范围两方面。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要严把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关,尽量完善合同条款。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配合国家近年来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实施,专门拟定了一套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用于签订合同,合同条款格式严谨,且符合刚颁布的《城市规划法》、《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能够最大限度保护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另外, 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按期付款的履约担保。为了使建设单位即发包方一开始就能够及时支付工程款,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方对应付的工程价款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也可以由第三方来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以是连带责任保证。这样将来万一发包方无力支付拖欠工程款时,承包方即可用发包方用以担保的财产来清偿债务,或者要求第三方承担保证责任,从而使承包人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要正确运用、行使对建设工程的法定抵押权。根据《建筑法规》及《合同法》规定,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要回拖欠款。

可以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保护承包人的合法利益。过去承包人在承接完建设工程后,发包方往往以其对外债权收不回来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对此承包人往往无计可施。而新颁布的《合同法》对债务的保全中的代位权诉讼作了明确规定,这就从法律上明确赋予了承包人代位求偿的权利。

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予以强制执行。我国有关法律通过执行程序中的司法救济手段对承包方的利益进行了保护 只要发包方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就可以追加其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要求其直接向承包人履行债务。

作为从事将来及即将要建筑行业的我们更要充分认清《建筑法规》的重要性,为了以后它在我们从事建筑行业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保证工程建筑质量和安全,以建设法规来指导自己的建设行为。

为了更适合于实务与应用,根据大家的实际需要,我们主要围绕这部《合同法》提出如下建议:

一、合同签订前应该注意的问题:首先,合同订立前我们需要界定一下合同的范围。其次,合同签订前应当审查合同对象:

(一)合同的合法性。法律是否允许,有什么特别要求等,这是我们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因此,为了 确保合同合法有效,在订立合同之前,需要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咨询律师,确认一下签订这样的合同或者这样签订合同是否合法,也可以使我们对将来的风险有个预测。

(二)合同相对人。在签订合同之前,除了需要对合同相对人是否适合作为合作对象等商业、技术方面的情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外,为了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合同相对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实际上,在订立合同之前对合同相对人的性质进行审查是对合同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延伸,有条件的话在订立合同之前最好先审查以下文件:(1)公民个人的身份证件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的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2)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对方具体负责订立合同的人的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 这些文件应当附在所签订的合同书后面与合同一起存档备查。

2、合同相对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能力是我们选择合作伙伴时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但这主要是商业上的考虑,从法律方面来说,对合同相对人履行能力的考察主要有以下途径:(1)调查相对人的工商登记档案。借此可以从侧面了解相对人的规模和从业经验等。(2)调查相对人的房产登记档案、机动车登记档案等财产状况。其主要目的是了解万一合同相对人违约或出现其他情况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时是否有能力赔偿我方。

(三)合同标的。在订立合同前,对于合同标的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该标的是否合法 以及该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

1、标的是否合法。

2、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所谓瑕疵通俗地说就是有缺陷,包括两种,一种是物的瑕疵,这比较好理解,也就是物的品质如形状或功能有问题,这种瑕疵比较容易被注意到。另一种是权利瑕疵,是指标的物上存在着他人的权利而致使合同内容无法实现,浅显地说,就是合同标的物上存在法律障碍而有可能导致我们的目的无法实现。权利瑕疵往往容易被人们忽略。在订立合同前要对标的物各方面的情况都考察清楚,以防范风险,同时也减少订立合同的成本。

二、合同签订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合同生效的几个问题。

签订合同都有一个谈判的过程,双方讨价还价,最后达成一致才能签订合同书。有些合同,由于双方不在同一地区,签订合同的过程是通过电话、传真 或者是E-mail等形式来进行的。这些都是被现行《合同法》所允许的。《合同法》把签订合同的过程分解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通常,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讨价还价又发回反要约,双方经过几轮要约与反要约的往来,最后对合同条件达成一致,做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了。

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承诺人。

要约必须包含有与他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和完整,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 即有订立合同的义务。

所谓承诺,就是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全部条件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又称为反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与要约和承诺有关的就是合同的形式问题。观念上,只有双方订立书面的合同 才是有效的合同,只有双方签字盖章了的合同才成立生效。但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我们的这种想法绝对是有误差的。《合同法》第十条改变了这种规定,它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也就是说,合同的形式不再只限于书面形式,这是与国际接轨的作法,与是经济现实相符合,目的是为了提高效率。所以,按现行《合同法》的规定,并不一定是只有签了书面的正式合同才叫做签订合同,可能我们的一些信函往来或者行为就已经使合同成立了。总的原则是,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而承诺则自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因此,合同就从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成立。合同法这样规定,使合同的签订比较容易,无疑提高了经济效率,但相对而言,安全性就差了一点,日后出现纠纷或诉讼举证也很困难。所以法律允许当事人对合同形式做出约定,我们可以要求签订书面合同, 可以对合同内容做出较详细的约定,以策安全。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现所 载内容的形式。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往来函件的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则合同于签订确认书时成立。

明确了法律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可以明晰我们认识上的误区,在实务中也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经营风险。比如说,我们公司要购买一批设备,通过市场调查,我们向自己满意的一家公司发出了信息,而这个信息具备了要约的全部条件,构成一个要约。那么,如果对方做出承诺,则承诺到达我们公司后合同就已经依法成立了。可是我们按原来的思维,认为书面合同还没签订,合同还没成立,我们还可以继续选择更好的交易伙伴,所以我们可能还在与其他公司联系磋商。但是,此时对方基于已成立的合同可能已经在履行了。这样的危害是,我们认为合同没有订立,找到了更好的合作者又签订了合同,这就构成了对原来那家公司的违约,就要违约赔偿甚至诉讼。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法律规定,按交易习惯或要约的明确规定,对方甚至可以不做出承诺通知,直接将设备发送到我们公司,以行为作出承诺。那样我们可能就更被动了。

那么,反过来,如果一个老客户给我们打了一个电话,明确地发出了购货的要约,我们是否就可以直接发货了呢?当然 不可以,因为虽然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对方是发出了要约,但是从证据学的角度来说,我们没有证据证明对方向我们发出了要约,即便是能够打印对方的电话通 讯记录,也只能证明在某年某月某日的某一时间对方打了电话给我,而不能证明其在电话中发出了要约。无论我们作为买方还是卖方,我们一方面要考虑到在没有出具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也可能导致合同成立,另一方面,我们还要考虑到这种没有订立正式合同的情形是否能够有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以便我们更加有效地防范风险。对于难以把握的情况,请及时咨询律师,以免既成事实,难以挽回。

三、企业自身的思考。

1、严格管理公章,防止他人偷盖造成经济损失;

2、严格管理介绍信、授权书等,切忌将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合同、授权委托书或单位名头纸给流失。

综上所述,我们在合同订立之前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来确保我们即将签订的合同能够得到履行,同时将我们订立合同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第6篇:建筑法规学习心得

建 筑

姓名:汤怀鑫 班级:造价1202 学号:1210434法 规 学 习 心 得

建筑法规学习心得

建筑法规这门课是后来加的,刚接触这门课时本以为是一门类似于“毛概”类型的课程——枯燥无味。但是在听了罗老师的实际授课之后我感觉获益匪浅。

首先先从老师授课的角度讲一下我的感受。罗老师善于利用案列分析来讲课,通过一个个案列来加深我们对这门“枯燥”的课的认识,在案例中他可以鼓励我们学生去主动思考,而传统的教学方法只告诉我们如何去做,并且乏味,降低了我们的学习兴趣和学习成效。通过罗老师的案例,我们可以发表自己的见解,通过同学之间的分歧交流,第一可以使我们互相学习,通过他人的看法找出自己的不足;第二,使我们学会把知识转化为实际工作能力,我个人认为书本的死知识不仔细钻探是无法在实际工作中提高非常大的作用的,而通过案例的方式我们可以再案例中“身临其境”,把知识转化为实际的能力,为以后的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第三,我们通过案例发表自己的看法后,罗老师通过我们的看法提出意见和解决方案,在无形中学生的知识点记忆又加深了。开始罗老师每次上课时带着聊天的语气和我们聊一些事情,我开始只以为就是简单的“聊天”,后来仔细想想其实这所讲的事情就是一个小案例,并且是和我们专业息息相关的案例,在罗老师的

课题上通过这些案例我不仅学到书本的知识,还有实际工作的一种能力,讲书本知识和实际工作完美的结合,最重要的是我学会了一种方法,一种学习的思维方式。

其次,我谈谈从这门法规课上我学到的感受。通过罗老师的教学,我个人觉得学到的知识不是最重要的,而是学到一些“潜规则”,马上就要真正的工作了,这些“潜规则”对我们以后实际的生活有更直接的意义,我目前认为法律的空子是很多的,这让我想到一个段子“上天赐给人三种品质——诚实、聪明和党性,但是一个人不会有三种,因为如果你是诚实和聪明的话,那你就没有党性;如果你是忠诚和有党性的,你就不是聪明的;如果你是聪明和有党性的,那你肯定不会诚实。”在这里我不讨论这句话的实际意义正确与否,我觉得在目前中国这个环境工作不利用好这些“潜规则”的话是不可能获得自己想要的,相反自己应该有的东西也会被剥夺,所以,我觉得我现在必须把建筑法的知识好好琢磨,学会利用这些“空子”,至少保证自己的利益在被其他人损害时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罗老师上第一节课的时候讲“我不为你们任何人好”,在听到这句话时我非常敬佩罗老师,我与老师的价值观几乎是一样的,在没有利益的情况下任何人都不会说“我是为你好”这种虚伪的话(除了自己的亲人朋友),我觉得在目前这个社会,必须先把自己“活”好,然后在考虑去为他人好,并且为别人好这种事仅仅停留在口头是没用的,关键是做出实际的事来。

在通过对比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那次实例中,我学到很多之前不曾明白的知识。第一点,就是做事必须十分认真,一个标点符号,一

个字的错误就会把整件事情坏掉,而罗老师让我们找错误时把那些字体,标点的错误也列出来,正是培养了我们这种认真的劲,注意这些细节可能把一件事情直接改变一个结果;第二点,既然从事这个行业必须对这个行业的有关规范和文件有个了解,罗老师说让我们每天就只抽10分钟时间读读就可以了,在慢慢的潜移默化之中不说一些深刻的见解至少我知道了招标文件的基本组成部分以及招标的基本程序和一些要达到中标目的的基本条件,我们在对比这个招投标文件的无形之中对招投标文件就有了一个深刻的认识;第三点,在我们找出这些差异之后,老师在集中对我们的差异进行讲解,我之前不知道投标文件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文件的要求,以为只要大致同意就好了,现在我明白投标文件必须相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不然就按废标处理,另外对工程质量等级的划分——几个字的错误就有可能导致废标,老师讲的那个案例再一次说明了细心的重要性。

通过罗老师的教导,在知识水平上我首先初步了解了我国建筑建筑工程市场的大体情况,例如市场的主体与客体,以及资质管理情况。再者了解了合同法律制度。例如合同的订立,履行。合同的效力,即在什么情况我们订立的合同能够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合同双方应该怎样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和责任。合同的变更,转让等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转让和终止,以及一些具体细节。掌握了什么是招投标,什么是FIDIC合同,以及合同的管理的一些知识;在其他素质与职业培养方面,我首先明白了做人的基本道理和基本的职业素养与道德,以及如何维护的权益,现在我在中建三局实习,

我会好好利用这次机会,以理论结合实践,认真学习,将那种学习的思维方式应用到实际的工作中,这几个月的学习,我对罗老师的印象改变很大,之前感觉老师非常严厉,不近乎人情,后来想想,不管生活方面如何,我认为老师在教学方面是不可多得的一个好老师,因为我觉得在学习这种需要实际经验和操作的学科时,没有一些案例的帮助根本无法学透,即使看了书上的案例没有一个专门的讲解也无法把案例中的实际经验转化为知识输送到学生的脑袋中,在罗老师讲的这些案例中我不光学到了书本的理论知识,还有实际的经验,以及一些利于我们顺利工作的“潜规则”,另外还有一些学习知识的思维方式,在点滴之中为我们以后的工作生活之路铺上了一砖一石,在此感谢罗老师的辛辛教导。

感谢罗老师在百忙之中抽时间对本文进行的审阅!

第7篇:建筑法律法规试题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单选题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安全生产成为我国现阶段建筑业工作的重点,安全生产制度被确立为促进我国建筑业发展的一项根本制度。

2.《建筑法》经全国人大第八届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与(1997年11月1日)正式颁布。 3.(《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本法,它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 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于(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非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6.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企业安全生产的准入制度,是强化安全生产源头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的重大举措。

7.下列(企业负责人学历要求为本科以上)选项不属于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所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8.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

9.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10.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11.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12.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1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于1991年12月5日由原建设部第15号令发布,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一般性规定。

1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是(强制性行业标准) 15.《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是一部(推荐性行业标准) 16.国务院令第397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依法进行安全评价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

17.下列(刑事拘留)不属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18.下列(责令停产停业)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

19.下列(罚款)不属于行政处分,既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规或政纪的行为所实施的制裁。

20.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1.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2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23.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24.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5.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26.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

27.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8.《建筑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 29.依照建筑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30.《建筑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1.《建筑法》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32.《建筑法》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3.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34.(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35.(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36.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由(建筑施工企业)支付保险费。

1 37.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38.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39.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0.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41.(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42.(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

43.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44.(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利,限定包发单位将投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45.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46.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47.(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48.(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49.(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50.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51.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取样。 52.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 5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54.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最长的答案

55.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56.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57.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58.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59.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60.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61.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62.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6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64.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

6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

66.违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67.违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8.违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

2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9.根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0.根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71.违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2.根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73.根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74.根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75.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76.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77.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7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

79.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80.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81.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8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83.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84.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85.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86.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87.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9.大学生张某暑假到某工地打工,项目负责人曾与民工王某口头商定,不管出现任何事故,公司最多赔付5000元。后在施工中,由于王某疏忽致使扣件坠落砸伤了张某花去医疗费7000元。正确的叙述(公司应赔偿医疗费7000元)

90.张某在脚手架上施工时,发现部分扣件松动而可能倒塌,所以停止作业,这属于从业人员行使的(紧急避险权)。 91.为了保护工程建设活动中从业人员的生命健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92.为了提高城市形象,完善城市功能,经有关部门批准拟拆除某写字楼,下列正确的说法(在拆除写字楼前,建设单位应持有关资料报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93.某新设立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公司,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正确的做法(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4.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某建设工程项目中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该保险责任期限到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止。

95.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

3 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96.某单位租赁一建筑设备公司的塔吊,组织有关方验收合格,施工单位应在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97.关于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正确说法(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向施工作业人员的交底)。 98.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应该用于(职工安全事故的赔偿)。

99.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是(地下暗挖工程)。 100.甲建筑公司承建乙市隧道项目,现缺乏一种进口挖掘机,公司领导决定采用租赁方式向乙市建筑机械租赁公司租赁,以节约资金。原乙建筑机械租赁公司的此种进口挖掘机确实性能良好,但缺少产品合格证,下列说法正确的(不能出租)。

101.某施工企业与2004年3月1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该许可证至(2007年3月2日)届满。

10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0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04.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105.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106.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

107.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8.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

109.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评估检查。

二、多选题

1.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具备的条件(已经办理建筑工程用地审批手续、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遵守建筑行业安全规章、遵守建筑行业安全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

3.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反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5.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建筑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反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6.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是个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或其他不按图纸或施工标准施工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8.以下关于工程监理单位的正确说法(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0.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材料;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

1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适用于以下哪项(建设工程的新建、建设工程的改建、建设工程的扩建、建设工程的拆除)

4 1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的建设工程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

13.哪些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其他与建设生产安全有关单位)

14.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全完毕后(安装单位应该自检、安装单位应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安装单位应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说明、安装单位应该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15.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16.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下列(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17.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18.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保护事故现场)。

19.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20.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前未对有关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21.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22.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3.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事责任:(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24违反企业安全许可证条例,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事责任)

2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与从业人员订立合同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

26.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反所得;违法所得五万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7.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28.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9.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

5 自残;自杀)

30.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应当具有下列资料:(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3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

32.张某系某施工单位工人,办有工伤社会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从事某工程外墙面装修时,不慎坠落,造成三级残废,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张某可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张某有权要求本单位赔偿、张某享受工伤保险还可要求单位赔偿)

33.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其能够采取的措施有(要求施工单位整改、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4.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已经采取的措施)

35.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要求痕迹物证)

三、判断题

1.《建筑法》是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错误)。

2.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正确)。 3.分包单位可以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错误)

4.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正确)。

5.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无义务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错误)

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正确)

7.设计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错误)

8.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正确)

9.结构比较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错误)。

10.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正确)。

11.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错误)

1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予以处罚(错误)

1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正确)

14.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错误)

15.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正确)

16.施工单位视情况决定是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错误) 17.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正确)

18.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地区和行业标准。(错误)

19.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做好现场保护(错误)

20.建设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错

6 误)

2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监理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正确)

22.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口头或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错误)

23.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建设单位支付(错误) 24.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6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错误)

25.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正确)

2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即可(错误)。

27.安全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正确) 28.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改进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错误)

29.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错误)

30.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正确)。 31.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不用及时补报(错误)

32.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正确)

33.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正确)

34.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不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错误)。

35.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正确)。

四、案例题

1.原南第二建筑公司是原南友谊酒店扩建项目的总承包商,大政公司、大发公司是部分工程的分包商。原南第二建筑公司的董事长是张三,负责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叫李四,王五是原南第二建筑公司的安全生产部门经理。

(1)(张三)对原南第二建筑公司的安全生产负责。 (2)施工现场安全由(原南第二建筑公司)负责。

(3)大政公司、大发公司应当服从原南第二建筑公司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正确) (4)原南第二建筑公司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正确)

2.东平建筑公司承建原北市白云山隧道项目,现缺乏一种进口挖掘机,公司领导决定采用租赁方式向原北市建筑机械租赁公司租赁,以节约资金。

(1)若原北市建筑机械租赁公司的此种进口挖掘机确实性能良好,但缺少产品合格证,能否对外出租。(不能) (2)因工期紧迫,东平建筑公司需要立即使用此挖掘机,在这种情况下原北市建筑机械租赁公司是否需要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并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出具检测合格证明?(应当检测)

(3)若该挖掘机经检测不合格,能否出租给东平建筑公司?(不能出租)

(4)原北市建筑机械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正确) 3.东平建筑公司承建原北市市政府办公楼项目,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北二建、原北三建,整个工程由原北市建筑设计院设计,大政监理公司监理。

(1)由(东平建筑公司)对该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2)办公楼项目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东平建筑公司完成。(正确)

(3)东平建筑公司和原北二建、原北三建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正确)

(4)原北二建不服从东平建筑公司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原北二建)承担主要责任。

4.元广建设集团是一大型建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许可证条例》的有关规定应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请回答该公司董事长提出的下述问题:

(1)若元广建设集团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可以从事生产活动?(不可以)

7 (2)若元广建设集团是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则它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3)若元广建设集团不是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则它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4)元广建设集团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

5.元广建设集团是一大型建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许可证条例》的有关规定应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请判断下列论述是否正确: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正确) (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错误)

(3)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时,元广建设集团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正确)

(4)元广建设集团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5年。(错误)

6.元广建设集团是一大型建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许可证条例》的有关规定应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在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集团领导不知集团下列行为是否可行,请回答:

(1)若因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利润太少,元广建设集团决策层决定退出建筑业,则可以把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转给别的企业(错误)

(2)金一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还未发下,为尽快开始生产可以借用于本企业有密切关系的元广建设集团的生产许可证。(错误)

(3)元广建设集团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正确)

(4)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对元广建设集团的监督检查中发现其不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正确)

第8篇: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③法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受(B国有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A国家机器B国有强制力C公民D社会舆论

2、从法学的角度来说,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A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

A实现阶级统治B国家扩张C打击犯罪D调整社会经济关系

3、我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在于它的阶经本性,即它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D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 A全体工商业者B工人和农民C国内外华人D全国人民

4、③法的作用,又称法的功能,泛指法对个人以及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包含(D全国人民)和法的社会作用两方面内容。

A法的调节作用B工人和农民C国内外华人D全国人民

5、法的渊源在法学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法学上通常所说的法的渊源是指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即法律规范的(B效力来源和表现形式)。

A立法背景 B效力来源和表现形式C立法依据D立法程序和依据

6、宪法是由(D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修改的居于最高的核心的地位的根本大法。

A最高国家行政机关B最高国家司法机关C国务院D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7、狭义的法律,是指(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立法依据或者基础。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B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C国务院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8、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C权利义务)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形式。 A债权债务B职责、权利C权利义务D民事、经济

9、从法律关系主体应具备的能力来讲,限制行为能力,是指行为能力受限制的自然人只有不完全的行为能力的资格,即只有部分的行为能力。我国司法实践中通常以(B满10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第9篇:《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单选题(每小题1分,每题只有1个正确答案,错选不得分)。

1、关于招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

B.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应该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之前进行

2、我国《合同法》中合同是指(D)。 D.债权合同

3、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书自(C)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C.作出

4、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D),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D.降低安全生条件的

5、按照施工合同文本的规定,承包人负责设计的图纸经工程师审查批准使用后,出现因设计责任的质量事故,该项损失应由(C)负责。 C.承包人

6、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理》,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D)的施工。 D主体结构

7、我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应当(A)。 A 与员工宿舍保持一定距离

8、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C)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C建设单位

9、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B)实施监理。

10、甲建设单位委托乙施工单位进行工业厂房建设,乙施工单位自成项目经理部,任命李强为项目经理。该项目部的材料管理员王亮的工伤社会保险费的缴纳者是(C)。 C 乙施工单位

11、某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且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该负责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时限是(B)。 B5年内

12、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C)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C书面

13、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是(D)。D地下暗挖工程

14、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理》,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B)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B安全合格

15、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应该用于(D)。 D 职工安全事故赔偿

16、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C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C建设单位

17、建筑施工企业的(B)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B法定代表人

18、建筑施工企业在编织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A)自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A建筑工程的特点

19、建筑施工企业(B)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B必须20、(C )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C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1、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A)对安全负责。 A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

22、《建筑法》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工程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B)。 B承担连带责任

23、施工中发生事故时,(D)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D建筑施工企业

24、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由(A)支付保险费。 A建筑施工企业

25、分包单位(A)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A不得

26、《建筑法》规定,(A)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A提倡

27、(A)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A 建筑施工企业

28、建筑活动应当确保(B)。 B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29、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A)。

A 不得上岗作业

30、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B)。 B承重结构

3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A)的方针。 A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

32、(A)对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事故、质量事故、安全隐患等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A 任何单位和个人

33、(C)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C建筑施工企业

34、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A)。 A 不得施工

35、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D)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应当立即制止。 D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36、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理》,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A)时,应该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A 施工许可证

37、(A)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A 施工单位

38、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理》规定,挪用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D)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D 20%以上50%以下

39、工程监理单位(D)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D不得

40、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B)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B主体结构

41、如果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而停止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对此正确的处理是( B)。 B允许该行为

42、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C)。 C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43、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D)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D 60日内

44、自事故发生之日起(D)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应当及时补报。D 30日

45、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A)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A立即

46、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理》,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B)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B安全合格

47、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理》,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织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必须由具有(D)承担。 D相应资质的单位

48、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理》,施工单位应当设立(A),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49、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D)。 D6年

50、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理》,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A)。 A国家标准

51、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理》,在(B)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B城市市区

52、在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A)。 A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53、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A)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A 执业资格

54、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理》规定,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B)。

B强制性标准

55、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理》,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D)的施工。 D主体结构

56、在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这是从业人员行使(B)。 B紧急避险权

57、分包单位不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分包单位承担(B)。 B主要责任

58、未经(B)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B 监理工程师

59、建筑工程总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C )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C绝大部分

60、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C)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C禁止

61、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A)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A应当

62、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A)作出详细说明。 A 施工单位

63、工程监理单位(A)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A 不可以

64、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A)。

A 不得上岗作业

65、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理》,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A)时,应该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A 施工许可证

二、多选题(每题2分。每题有2个或3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

1、根据《建筑法》规定,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外,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是(ABC)。 A.已办理工程用地批准手续;B.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已取得规划许可证; C.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2、根据《建筑法》规定,属于违法分包的是(AB)的行为。 A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

B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3、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具备(BC)条件。 B.民事权利能力C.民事行为能力

4、施工单位的下列行为中,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是(ACD)。

A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没有向作业人员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技术交底。 C施工现场入口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D施工现场在尚未竣工的房屋内设置员工宿舍

5、以他人名义投标指的是( ABD)行为。

投标人使用其他单位资质证书参与投标的B. 投标人挂靠其他单位的; D. 投标人使用其他单位的印章和签字的;

6、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理》的目的是(ABC)。 A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B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C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7、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理》的规定,下列(AB)属于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A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制度B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8、(ABC )应当对设计负责。 A设计单位B注册建筑师

C其他相关的注册执业设计人员

9、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应当具有(AD)。 A生产(制造)许可证D产品合格证

10、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理》,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AB)。 A生产(制造)许可证B产品合格证

11、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理》, (ABC)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A采用新结构B采用新材料 C特殊结构

1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理》适用于以下哪项(ABC)。 A建设工程的新建B建设工程的改建

C建设工程的扩建

13、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时(ABC)。 A应当编织拆装方案B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C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14、施工单位在采用 (ABD)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A新工艺B新材料 D新设备

15、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CD)。 A已经办理建筑工程用地审批手续C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D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16、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ABC)。 A同时设计B同时施工

C同时投产使用

17、施工单位在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及配件的,由(BCD)共同进行验收。 B施工总承包单位 C分包单位D出租单位

18、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理》的目的是(ABC)。 A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B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C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19、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 (ABC)。 A迟报B漏报 C谎报2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理》,建设单位在编织工程预算时,应当确定(BD)所需费用。 B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 D安全施工措施

21、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危险部位包括(ABC)。 A出入通道口B孔洞口

C基坑边沿

22、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理》的规定,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的分部分项工程包括(ABD)。 A深基坑B脚手架工程 D高大模板工程

23、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ABD)。 A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B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D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24、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期限(BD)。

A自建设工程开工一个月之日起B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 C至竣工之日止

D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2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的基本法律依据包括(AC)。 A建筑法C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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