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道德更重要的例子

2022-05-1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新闻道德更重要的例子

新闻业建构商业道德体系的重要性

建构新闻传播领域的商业道德体系,实际上是在新闻传播机构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强化新闻传播机构追求商业利益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公元11世纪,活跃在地中海沿岸的商人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自发地组织起来,形成商业利益共同体。他们制定共同遵循的行为准则,建立解决纠纷的裁判机构,按照商人制定的行为准则处理彼此的纠纷。各国统治者制定法律规则的时候,把商人们制定的带有浓厚商业道德意味的行为准则,认可为国家的法律,从而形成了区别于其他社会阶层行为准则的商法体系。当今世界各国的商法千差万别,但大多脱胎于地中海沿岸的商业习惯法,带有浓厚的商业道德色彩。由于西方国家的新闻传播业从一开始就是纯粹意义上的商业,因此,西方国家的新闻传播行业很容易在商法体系中找到公认的商业道德。

在我国很长一段时间,新闻传播行业并不被认为是商业,因此,新闻传播行业并没有自己的“商业道德”。国家制定新闻传播行业规范时,往往把社会公德以及职业道德作为侧重点,在强调社会公德的同时,强调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在强调职业道德的同时,强调新闻媒体保护公民利益的义务。现在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作为特殊的商业主体,新闻传播机构不仅要遵从社会公德、遵守职业道德,同时也要遵守商业道德。但令人感到遗憾的是,中国新闻传播行业过去没有、现在也没有类似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那样的商业自律组织,更没有商业自律组织建立的行业道德准则,因此,建构中国新闻传播行业的商业道德体系,颇有在沙滩上修建城堡的意味。在这种情况下,对一些基本问题的正本清源就极为必要。

商业道德是建立在商业利益共同体基础之上的行为准则。商业道德不同于社会公德,社会公德更多的是强调整个社会的最大公约数,它体现一个国家公民最基本的价值判断,是社会普遍认同的行为准则;而职业道德则是职业阶层为了维護共同体的利益,自发形成的自律性行为准则。商业道德更多的是一种市场化的选择,它不仅要体现商业利益共同体内部的价值判断,同时也要体现商业阶层与其他阶层之间的利益均衡关系。因此,商业道德不仅仅是商业行为准则,同时也是不同阶层社会关系的特殊表现。

如果说职业道德是约束共同体内部成员的行为规范,那么,社会公德则是约束整个国家公民的整体行为规范。而商业道德则非常复杂,一方面商业道德体现了整个社会道德的某些价值判断,另一方面商业道德又包含了职业道德的某些内在需求。商业道德是商业领域的行为准则,但由于商业领域存在着不同的利益群体,而各个利益主体之间存在着相互竞争合作的关系,因此,在讨论商业道德的时候,不能简单地把商业道德大而化之为社会公德,也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商业行业的职业道德。

商业道德之所以复杂,就是因为商业道德在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内涵。历史上人们习惯于把商业道德抽象化为普遍性的行为准则,譬如诚实信用等,但当商业道德被抽象化或者被概念化之后,商业道德往往会与职业道德以及社会公德发生混同,以至于我们无法找到商业道德特殊的价值判断标准。

在一个多元化的商业社会,不同行业的商业道德是不同的。在一些行业认为是商业不道德的行为,在某些行业可能被认为是符合商业道德的行为。正是由于商业道德千差万别,因此,各国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规则的时候,尽可能地把一些最基本的商业道德写入法律规范,以缩小不同行业商业道德之间的分歧。

但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商业道德法律化之后,道德与法律的界限该如何区分呢?换句话说,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是什么关系呢?部分学者认为,所谓依法治国就是依照法律规则来治理国家,它强调的是一个法治的概念。但也有一些学者认为,所谓依法治国指的是统治者依照法律规则治理国家,因此,依法治国不一定是现代民主法制国家的概念,因为在这样的国家道德往往被刻意地虚化,而法律成为统治整个国家最基本的工具,统治者通过制定法律规则,来实现对整个国家的统治,一旦法律规则中引入了商业道德的概念,那么,就意味着商业道德的解释权归统治阶级所有。因此,统治者既是法律规则的解释者,同时也是商业道德的解释者。

按照某些学者的说法,所谓依法治国强调的是治国主体的概念,统治者在牢牢把握规则的制定权和解释权的情况下,用法律来解决一切社会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强调商业道德乃至社会公德不仅变得毫无意义,而且令人感到迂腐可笑。一位著名的文化学者甚至通过阐释“依法治国”和“以法治国”的不同来说明“以德治国”在现代的不可行。他直言不讳地指出,“依法治国”可能是专制主义,只不过强调统治者必须按照规矩来。而“以法治国”则是把法律变成国家的主体,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实现法律的统治,这里的法律就是全民公约,而人民则是立法主体,执法者只不过是人民立法的工具,不能损害公民的利益。中国古代之所以强调以德治国,就是因为在西周贵族统治时代,治理国家必须处理好贵族之间的关系,而不需要考虑平民和奴隶的治国需求,因此,必须用良好的道德教化提升整个贵族阶层的素养,强调以德治国。如今实行以德治国显然不具有可行性。(《易中天有话说》,《南方周末》2011年9月2日)

很显然,这位学者巧妙地把中国汉语中丰富的表达方式格式化,重新诠释了依法治国的基本含义,并以此来排斥以德治国的现代价值。坦率地说,这位学者的分析表达方式具有时代性意义,他一方面非常委婉地指出了现代依法治国所面临的深层次问题,把依法治国最本质的东西揭示出来;另一方面则把道德看做是特殊阶层的共同行为准则,而不是整个社会的普遍行为准则。中国古代的依法治国实际上是帝王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现在没有任何一个法律学者认为依法治国可以将统治者排除在外,也没有任何一个法律学者认为依法治国就是依据法律来治理普通公民。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必须体现社会普遍共识。国家是基于共同的契约而产生的,共同的契约可以表现为国家的宪法,也可以表现为起草国家宪法的共同纲领。假如少数特殊阶层试图将自己的意志变成国家的法律,以此来形成对多数人的统治,那这样的国家就是一个缺乏共识的国家。现代国家的基本假定是,由一个充分体现公民立场的立法机构按照法定的程序制定体现公民普遍价值判断的法律准则,这个准则不仅适用于普通公民,而且适用于统治阶层本身,统治者如果违反了法律规则,公民可以依照法定的程序罢免统治者。这就是现代依法治国的基本含义。但问题的症结就在于,如果不是从历史的角度来分析问题,探究立国者自身的道德价值标准,而是从现实的角度出发,思考道德在社会发展中的意义,那么是否还需要在依法治国的基础上,提出以德治国的概念呢?

这的确是一个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从理论上来说,道德是一种社会软约束,是一种发自内心的价值判断。只要人类存在,就一定有道德判断,一定有道德准则。依法治国的方略写入宪法之后,如果强调以德治国,是不是对依法治国缺乏信心?或者说,在强调以德治国的过程中会不会有意识地把统治阶层的道德行为准则强加给其他阶层特别是商业阶层呢?

正如我们所分析的那样,由于道德是建立在利益共同体基础之上的行为准则,因此,由国家来提倡以德治国,所面临的最大问题就在于:道德的内涵和外延如何確定?用道德来治理国家,可能是以德治国最本真的含义,但是,用道德来治理国家,是否就意味着弱化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呢?假如把以德治国理解为统治者用道德来治理国家,把道德变成统治者治理国家的工具,那么,就会重新回到学者们所思辨的问题上,道德会不会成为悬浮在每个公民头上的不定时炸弹,只要统治者认定是不道德的,公民就必须受到惩罚呢?

所以,如果简单地把依法治国理解成统治者依照法律治理国家,把以德治国简单地理解成统治者依照道德来治理国家,那么,无论是依法治国还是以德治国,都不应成为整个社会追求的目标。换句话说,一个理性的公民,绝对不允许统治者把自己排除在法律之外,实行所谓的依法治国;也不允许统治者将自己排除在外,搞所谓的以德治国。统治者既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同时也是依法治国的对象;统治者既是以德治国的主体,同时也是以德治国的对象。

之所以对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进行历史性的思辨,是因为这个问题涉及到我国新闻传播领域建立商业道德体系的基础理论问题。在商业领域不同行业建立了不同的商业道德体系,如果把这些商业道德体系简单挪用为新闻传播领域的商业道德体系,那么,很可能出现水土不服的现象。这是因为新闻传播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新闻传播主体是典型的市场主体,它必须尊崇其他市场主体共同遵循的商业道德准则;另一方面,新闻传播主体是特殊的社会主体,是传统意义上的社会公器,它必须充分反映不同社会阶层的利益诉求,自觉地扮演社会瞭望者的角色,把实现公民基本的权利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新闻传播领域的商业道德,既包含了传统商业领域商业道德的基本内涵,同时也反映出整个社会道德的需求;既体现了新闻传播领域职业道德的内在价值,同时也要反映新闻传播领域商业道德的特点。

对新闻传播领域商业道德进行类型概括是十分困难的。由于我国新闻传播行业缺乏职业共同体,没有形成实质意义上的自律性组织,没有建立行业共同的行为准则,甚至也没有建立共同商业道德准则的意识,因此讨论新闻传播领域商业道德的分类问题几乎变得毫无意义。从我国新闻传播领域制定的一些行业准则来看,更多的是强调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而很少触及到商业道德的内容。假如把采访报道活动看做是一种商业行为,那么,我国当前新闻行业自律组织所制定的一系列行为规则似乎体现了商业道德的意味,但必须指出的是,所谓不收取商业“红包”,更多的是一种普遍性的商业道德,或者说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很难反映出新闻传播领域商业道德的特殊性。因此,明确新闻传播领域商业道德的内涵和外延,应该成为整个新闻行业乃至整个社会共同的课题。

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这样一个长期浸淫在儒家重义轻利、道德说教的国家,传统商业道德的含义非常特殊。中国最早制定的公司法强调公司是“以交易为目的”的社会组织,直到后来,我国公司法才逐渐接受西方国家普遍的概念,把公司看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既然公司强调以营利为目的,那么,实现利益最大化的行为都是符合商业道德的行为。但是,由于商业道德既是商业利益共同体自律性的准则,同时也是商业利益共同体与其他利益共同体相互交易的准则,因此,如果商业利益共同体只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没有考虑到其他利益共同体利益的最大化,那么,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商业利益共同体就很难将“利益最大化”作为自己的商业道德。事实上,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的商业主体把追求利益最大化作为自己的商业道德。商业道德的特殊性就在于既要充分体现商业主体的自身价值,同时又要符合整个行业发展的需求,满足整个社会对商业主体的道德要求。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商业道德必须既是适度抽象的又是相对具体的,既符合社会公德,同时也能体现自身的职业道德。

现在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内的一些法律文件将商业道德纳入法律规范之中,要求“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这就意味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引入商业道德这个概念的时候,把一般性的商业道德譬如“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与“公认的商业道德”区别开来,商业道德既有一般性的行为规范,也有“公认的”行为规范。所谓公认的商业道德,就是在商业领域大家普遍认可的行为准则。譬如,在新闻传播领域,绝大多数国家都不认可新闻记者采访报道活动中收取劳务费或者采访对象红包的做法,认为这样做违背了职业道德,同时也违背商业道德。可是在我国,虽然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和红头文件严格禁止新闻记者收取劳务费或者采访对象红包,但是,在我国新闻传播行业收取采访对象的红包似乎并不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正因为如此,一些商业机构邀请新闻记者采访报道的时候,习惯于安排商业性活动或者发放红包。过去我们通常把新闻记者采访收取红包的行为看做是一个职业道德的问题,现在我们终于意识到,职业道德更多是一种对个体的行为约束,一旦个体的行为变成整个行业的惯例,那么,就有可能转化为这个行业的商业道德问题。

对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商业道德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历史性的考察和分析,不是本文的目的所在。在分析新闻传播领域商业道德问题的时候,笔者之所以提出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问题,之所以分析商业道德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是因为不要把商业道德简单地看做是一个抽象化的概念,也不要把商业道德看做是一成不变的行为准则。商业道德是如此复杂,以至于当我们在讨论商业道德问题的时候,很容易陷入形而上学的泥潭之中。

“公认的商业道德”是一个动态的概念,通常是指商业领域普遍遵守的行业道德。在新闻传播领域商业道德曾经是一个被忽视的概念,因为新闻传播领域通常不被划入到商业领域。讨论新闻传播领域的商业道德问题,首先要承认新闻传播的商业主体性,以市场主体的概念思考商业传播中存在的道德问题,与此同时,还要考虑到商业传播的特殊性,把社会公德与新闻传播领域公认的商业道德结合起来,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建构新闻传播领域的商业道德体系。

新闻传播机构一端是公众的基本权利,另一端则是整个社会的责任,当新闻传播机构将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民利益摆放在一起的时候,就会发现新闻传播机构实际上是在夹缝中求生存,新闻传播机构可以通过商业化运作获取商业利益,但是,新闻传播机构所受到的道德约束是如此广泛,以至于新闻传播机构很难独立强调自己的商业存在,突出自己的商业道德价值体系。换句话说,当新闻传播机构强调自身商业利益诉求的时候,不能以商业道德作为自己的基本价值判断标准,而应该以是否满足公众的基本权利作为衡量行为对错的准绳。商业道德的存在只不过是为了强化新闻传播机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的需要。建构新闻传播领域的商业道德体系,实际上是在新闻传播机构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强化新闻传播机构追求商业利益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假如必须对新闻传播领域商业道德的内涵和外延进行分析,那么,我们似乎可以选择以下两个角度:相对于国家利益而言,强调新闻传播机构的商业道德,就是要突出商业传播机构的市场主体地位,强调新闻传播机构追求商业利益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为立法机关制定新闻传播的基本法律规则提出建设性意见。如果过分地强调新闻传播机构的公益属性,而忽视了新闻传播机构作为市场主体的特殊性,那么,在制定法律规则的时候,就会自然而然地压缩新闻传播机构的生存空间,就会为新闻传播机构追求商业利益设置各种各样的法律障碍。因此,强调新闻传播机构的商业道德体系建设,实际上就是为新闻传播机构重新定位创造条件,让新闻传播机构成为实实在在的市场主体,而不是一个“犹抱琵琶半遮面”不伦不类的商业机构;相对于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言,强调新闻传播机构商业道德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实际上就是要求新闻传播机构作为市场主体在追求商业利益的过程中,做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要求新闻传播机构必须遵守公认的行为准则,不能把新闻传播机构内部的职业道德与对外的商业道德混为一谈,也不能把普遍遵循的社会公德与新闻传播机构“公认的商业道德”混淆在一起。新闻传播机构必须尽快建立自律性的组织,建构整个行业的商业道德体系,并且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推广自身的商业道德价值标准,争取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可,从而实现新闻传播领域商业道德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的有机接轨。

当前,我国新闻传播机构的企业化改制正在推进。在这个过程中讨论新闻传播领域的商业道德问题至关重要。这一方面是因为新闻传播机构需要塑造自己的商业伦理,以便处理好与各方面的关系;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新闻传播机构需要建构商业道德体系,以便促使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新闻传播方面的法律,将新闻传播领域公认的商业道德变为整个社会共同遵循的行为准则。

在笔者看来,建构新闻传播领域的商业道德体系,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必须处理好新闻传播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新闻传播机构必须与投资者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也只有这样,才能在经营的过程中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人们无法想象,一个不忠实于自己投资者的新闻传播机构,能够真心实意地为观众或者读者服务;人们也无法想象,一个屈从于投资者的压力掩盖事实真相的新闻传播机构具有长久的生命力。“资本雇佣劳动”是现代资本决定主义的特征,新闻传播机构的从业人员必须为投资者服务,这是最基本的商业道德伦理。如果新闻传播机构一方面受雇于投资者,可是,另一方面却“吃里扒外”,千方百计地损害投资者的利益,那么,这样的新闻传播机构就是一个不讲商业道德的市场主体。当然,尊重投资者的选择,不是屈从于投资者的错误决策;尊重投资者的价值判断,不是盲目地跟随投资者违背新闻传播的职业道德。

第二,必须处理好新闻传播机构与受众之间的关系。新闻传播机构有义务向受众提供有价值的信息,以帮助他们作出正确的判断。如果不能对自己所提供的信息负责,新闻传播机构及其从业者就违背了商业道德。部分学者曾经探讨新闻传播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法律责任问题,认为如果新闻传播机构提供的信息属于虚假信息,新闻传播机构及其从业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从各国的立法情况来看,一般只追究新闻传播机构及其从业者虚假广告宣传的法律责任,而很少追究新闻传播机构及其从业者提供虚假新闻作品的法律责任。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虚假广告直接涉及商业利益,而虚假的新闻作品则不直接涉及商业利益。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新闻传播机构及其从业者制作虚假新闻作品不存在法律上的问题,如果新闻传播机构及其从业者发布虚假新闻,引起市场混乱,那么,有必要追究新闻传播机构及其从业者的法律责任。假如新闻传播机构及其从业者经常发布一些虚假信息,严重损害新闻传播行业的公信力,那么,新闻传播職业共同体除了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加以谴责之外,还可以从维护整个行业的商业利益出发,追究其违背商业道德的责任。在新闻传播领域同样存在“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如果不依商业道德约束新闻传播机构及其从业者发布虚假信息的行为,那么,整个新闻传播领域的市场竞争秩序就会发生紊乱,不正当竞争就会取代公平竞争,因此,确保信息的真实客观性,既是新闻传播领域职业道德的要求,同时也是新闻传播领域商业道德的具体体现。

第三,必须处理好新闻传播机构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新闻传播机构作为特殊的市场主体,必须遵守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在监督政府的过程中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商业利益。然而,部分新闻传播从业者似乎并不了解自己的地位,他们要么千方百计地接近政府,以便独家获取权威的信息;要么千方百计地与政府对着干,通过发布虚假信息诱使政府辟谣。当前我国新闻传播行业出现了两极分化现象,部分中央媒体借助于特殊的地位,通过发布独家信息获得市场的认可。而少数地方媒体则通过发布虚假信息引起市场轰动,当这些信息在社会上产生混乱,政府不得不通过正式渠道澄清事实真相的时候,这些媒体又通过所谓的更正报道披露政府的权威信息。从表面上来看,这是获得政府信息的特殊“技巧”,但从本质上来说,由于浪费了媒体资源,人为地制造混乱,损害了媒体的公信力,因此是一种典型的违背商业道德的表现。

总而言之,在社会转型期建构新闻传播领域的商业道德体系至关重要,因为这涉及到新闻传播机构的生死存亡问题,涉及到新闻传播行业的整体发展方向。新闻传播机构只有真正从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公民利益的角度出发,处理好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与受众之间的关系、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才能在激烈竞争的市场中站稳脚跟,才能在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才能在竞争中发现新闻媒体自身的价值。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教授)

作者:乔新生

第2篇:人伦道德比新闻价值更重要的相关分析

1、 新闻价值本身不具有真实公正的特性,真实公正的是新闻的传播以及新闻本身

2、 路径分析:新闻工作者由人伦道德而去做那些新闻报道,在成功的发表传播后,由于受

众由人伦道德因而会对新闻做出反响,这样新闻价值在俩者的驱动下获得体现。

3、 虽然新闻报道以追求客观真实为目标,但是这只是一个理想状态,每一篇报道中难免有

经过记者有意或者无意的渲染。

4、 美国报刊的编辑者、出版者普利策说:只有最崇高的理想,最严谨最求真理的渴望,最

正确丰富的知识,以及最忠诚的道德责任感,才能将新闻事业,从商业利益的臣属,自私自利的追求中解救出来。

5、 新闻价值不等价于新闻的价值

6、 有很多实例表明记者为了追求新闻价值而丧失人伦道德:

⑴漫水,一阴井盖没了,一记者苦守两小时,终于抓拍到一汽车翻倒的路人样子,虽有能力披露偷盖之人不道德,不过记者行为也引来了恶评如潮。

⑵大连海港漏油事件,摄影记者明明可以游泳对在海中挣扎的消防官兵伸出援助之手,但它却为了拍摄其牺牲的镜头并没有那样做。饱受争议。

⑶白冰冰事件。白冰冰是台湾著名艺人,当年她的16岁女儿白晓燕被绑架,警方媒体都介入了此事件,在白冰冰和警方都要求媒体不要跟踪报道后媒体还是大肆宣传,激怒了绑匪,导致白晓燕全身赤裸被绑6个钟头,头部遭重创,舌头外吐,死相十分凄惨。在中港排水沟中被人发现。白晓燕原本可以获救,但却受到如此对待。这个惨剧很大程度上由于媒体过分积极地追踪报道而导致。

或许有些人会说这些都是偶然,但是有着这么多的偶然,谁又能说这不是一种必然?

7、 即使能够获得所谓有利于社会的新闻价值,也不可因为其结果而忽略了其手段,否则就

会滋长这种不良的社会风气。

8、 新闻价值有三大作用:①通知政府②呼吁社会③唤醒人们对人伦道德的思考。

针对此三种作用,反对的理由分别是:①仅仅是短期内有效,就长远而看,还是要坚持人伦道德②人伦道德更能规范社会,有更深远的影响③人伦道德好比树上的苹果,新闻价值就好比梯子,我们可以用很多种方法摘到苹果而不一定要用梯子。

9、 人伦道德涉及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它既是以观念、情感、意志、信念等意识

形态存在于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又以一系列原则、规范、范畴组成人们行为规范的体系,成为一种客观的社会力量。(它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同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等方面处于复杂的联系中,广泛的渗透到各个方面。)——毕彦华

10、材料⑴那一夜,我们没有报道。在汶川大地震发生后,记者们没有报道,而是选择了救人。

材料⑵“克制性采访”应成媒体共识。

材料⑶记者采访救援人员,阻碍了救援工作的进度。

11、针对对方提出“人伦道德具有局限性,新闻价值无国界等局限”这一理由,反驳观点为:难道因为人伦道德有局限性就说明新闻价值比人伦道德更重要了吗?再者,新闻价值本身也存在着局限性。新闻价值是在一条新闻发表,传播,在社会上产生反响了以后才能体现,这其中的一个环节做不到新闻价值就不能体现。而且新闻价值是一种主观的价值取向,会受到记者有意或者无意的渲染。

12、不同的社会可以有不同的道德标准,但是任何一个社会的道德标准都是以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转秩序为目的。

13、人伦道德既是新闻价值的出发点也是它的归宿。

第3篇:新闻道德比新闻价值更重要一方可能会存在的漏洞

对方可能会存在的漏洞:

1.对方提到“过分追求新闻价值而忽视新闻道德”,从而造成了不良影响,也举了许多事例,但这些都只能证明新闻道德是新闻发展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并不能证明,在新闻发展过程中,新闻道德比新闻价值更重要。

2.对方辩友一直没有将人的基本道德和新闻道德区分开来,举个例子,一个女孩落水了,一个新闻工作者在工作中选择了拍摄记录,而不去救那个小女孩,这种见死不救的行为是不道德的,但他是违背了人的基本道德,而非新闻道德,在这种情况下,若是换了一个司机,他破坏的也不是司机在工作过程中的道德,而是人最基本的道德。再次重申我方对新闻道德的定义,就是新闻工作者在新闻工作中所具有的异于人的道德的这样一种道德。我们说不随地吐痰,不随地大小便,不随地扔垃圾等等都是人的道德,难道对方要告诉我说这些都是新闻道德吗?

3.对方辩友不要忽视,没有真实性的新闻也是可以具有价值的,在某些时候为了保持社会的安定与和谐,而掩盖了新闻的真实,这有什么错呢?对于整个社会整个大局来考虑,善意的谎言在必要的时候也是可以理解的。

4.对方辩友一方面说新闻道德是新闻价值的基础,也就是说有了新闻道德才有新闻价值,即指有新闻价值的必有新闻道德,另一方面又说很多有价值的新闻都缺失了道德,这岂不是自相矛盾吗?对方辩友不要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啊。我想告诉对方辩友的是,新闻价值是新闻存在的基础,如果你连新闻价值都没有,那就连新闻都算不上,谈新闻道德还有意义吗?

5.对方辩友说新闻道德起到一种导向作用,是啊,我们承认,我方一辩立论时第三个分论点中就有说明新闻价值和新闻道德都能祈祷舆论导向作用,两者都同时具备了这个作用,你能说新闻道德比新闻价值更重要吗?对方辩友的判断标准到底在哪里呢?我们说水和空气都具有氧元素,你能通过两者都具有氧元素来比较哪者更重要吗?而我方明确阐述由于新闻价值是新闻存在的基础,没有新闻价值的新闻不成其为新闻,因此它的存在更重要。

6.何谓新闻价值?对方辩友所定义的新闻具有真实性,什么性什么性就是新闻价值,显然是混淆了新闻价值与新闻的价值。问个最简单的问题,没有真实性的新闻就没有新闻价值吗?显然不是的,举个例子,现在有一则新闻它是假的,但却是有利于社会稳定的,这新闻是有价值的,但却没有包含对方辩友定义的真实性,这也就证明了对方的定义是有失偏颇的。

再次总结我方观点。

第一,对广大受众而言,新闻价值越大,就越能吸引大众关注,从而达到新闻传播,发挥齐教育性、认知性和怡情性的作用,不仅是大众及时地了解时事、对事件作出自己的思考,更是促进了广大受众的全面发展。而新闻道德本身是用来约束新闻工作者的行为的,对受众并无很直接的很深远的影响。

第二,对新闻事业的发展而言,没有了新闻价值的新闻不是新闻,更没有传播的意义和价值,而没有了新闻道德的新闻会失去生命力,因此我们要以新闻价值为主导,并用新闻道德来辅助和规范新闻事业的发展,两者相比,新闻价值是新闻事业发展的充分必要条件,而新闻道德却是新闻事业发展的必要不充分条件,显然新闻价值更重要。

第三,对整个社会的发展而言,新闻价值更能推动社会的发展。新闻价值不仅为社会创造了物质财富,创造出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也为社会创造了精神财富,给社会起了一个舆论导向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新闻价值比新闻道德更重要。

第4篇:新闻价值比新闻道德更重要

一辩立论

主席、各位评委、对方辩友以及在座的同学:

大家好!很高兴在此与大家探讨这一社会性问题。我方观点是:新闻价值比新闻道德更重要。开宗明义,概念先行。新闻,指的是通过一定媒介被报道出来的,具有一定价值的事实。新闻价值即从新闻中体现出来的物质及精神价值,是一种凝聚在新闻事实中的社会需求。而新闻道德就是指新闻工作者在新闻工作中所具备的,但又不同于人的基本道德的道德。我方承认新闻价值和新闻道德两者都是必须的,都是重要的,但今天要比较哪者更重要,我们的判断标准是哪者更能推动新闻事业的发展,哪者更能促进社会的发展。

接下来,我将从四个方面来阐述我方观点:

第一, 从经济层面上来看,新闻价值所产生的经济效益不仅是传媒机构存在和发展、

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还为社会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而新闻道德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无法直接对经济的发展起到很大的作用。因此,针对经济创造力而言,新闻价值比新闻道德更重要。

第二, 从广大新闻接受者的角度来看,新闻只有在具有价值的时候,具有一定的认知

性、教育性、怡情性的时候,才能够吸引读者,进而引发大家对新闻本身的思考。相信大家不会浪费时间去看一则没有新闻价值的新闻。试想,既然大家不愿去读这样的没有新闻价值的新闻,又如何会去思考新闻道德问题?因此,新闻价值比新闻道德更重要。

第三, 从社会的角度来看,新闻价值体现在壮大积极健康向上的主流舆论,提高舆论引

导水平。这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和谐文化、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而新闻道德也具有一定的舆论导向作用。但是,当新闻价值都不存在的时候就连新闻都不是,更何谈新闻道德呢?因此,新闻价值比新闻道德更重要。

第四, 从新闻事业的发展来看,新闻的功能主要是传播信息,教育公众,政治宣传,经济

促进,文化娱乐,新闻所具有的新闻价值的大小,从根本上决定了新闻传播的范围,引起的反响,宣传的深度,娱乐的效果等等。所以真正推动新闻事业发展的原动力来自不断提升新闻价值的追求,只有做到新闻价值的不断提升,才可能使新闻传达更及时,更有效,更符合受众群体需求的信息,从而推动新闻事业不断的发展。而新闻道德所起到的主要作用是规范新闻工作者在进行新闻工作时的行为,并非必然导致新闻事业的发展。 因此,新闻价值比新闻道德更重要。因此,综上所述,我方坚定地认为,新闻价值比新闻道德更重要。

第5篇:人伦道德比新闻价值更重要

各位评委,观众,对方辩友,晚上好。由童兵所著的《比较新闻传播学》得出概念:新闻价值是考察新闻传播社会效益的反馈信息,是一条新闻在社会上传播后激起的反响程度。而人伦道德是以情感观念等意识形态存在于社会生活中,又以一系列原则,规范,范畴等组成人们的行为规范体系,是一种客观的社会力量,请对方辩友不要把它局限为一种主观的个人情感,我方观点是:人伦道德比新闻价值更重要,论点如下:

1、人伦道德是一种客观的社会力量,而新闻价值是一种主观的价值取向。人伦道德以观念,情感,意识,信念等意识形态存在社会生活,但经过长久的经验提炼,已经成为人们行为规范的体系,成为客观的社会力量。虽然新闻报道以追求客观真实为目标,但是这这是一个理想的状态,每一篇报道难免有经过记者有意无意的渲染。

2、人伦道德比新闻价值具有更大的社会效应。首先就时间上来说,人伦道德如各位所见传承千年,在社会进步的过程中,我们不断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对社会有着不仅潜移默化而且根深蒂固的影响。再就广度而言,根据新闻价值是指一条新闻在社会上传播之后所激起的反响程度这一概念,新闻价值由受众对新闻做出的反响而体现,其主体是受众。而人伦道德面向全社会,包括新闻工作者和受众,它的效应范围显然更加广泛。

3、人伦道德是规范新闻界的准绳。任何一条具有新闻价值的新闻的出现都必须遵守人伦道德这一原则。它要求传播主体通过高度的自律让新闻传播正常有序的进行。除此以外,新闻价值受人伦道德的约束,广播电视编导专业代表队表示:新闻传播者与受众者都需要人伦道德。并受人伦道德的约束,认为新闻价值与人伦道德具有统一性,而人伦道德更能引导人们并促进社会的发展。

4、人伦道德是新闻价值的最终归依。这是一个充满矛盾的社会,语言,宗教,种族可以不同,但却是一个有着共同追求的社会,人类追求幸福的理想是相同的,情感是相通的。建立人文关怀的社会是人类发展的终极目标,如果我们能够秉承这一目标,任何矛盾都是可以解决的。例如:在万隆会议上,周总理就是怀抱着这一目标,提出求同存异的观点,成功化解了不同国家的利益冲突。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人伦道德比新闻价值更重要。

因为在准备辩论赛的时候,失望的发现没有我方的材料,而与此相对的,标题为新闻价值比人伦道德更重要的材料很多,因此特意把我们整理出的观点给以后和我们相同辩题的人作参考。希望有所帮助。

第6篇:人伦道德比新闻价值更重要

人伦道德:简称是人的伦理道德,简单的说便是道德

对方若要加以区别:以圣经被分册导致分为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为例 说明道德的最终目的还是希望要建设人文社会,不应该加以区分

新闻价值:我的理解是让人更全面的看清事物的本质

1. 人伦道德是新闻的出发点也是归宿 原因:人伦道德有普遍性 新闻再主观 观看对象人是客观的 最终归宿也是人

2. 新闻的价值和新闻公正的区别:新闻价值还是希望让公众有更多的道德 故新闻的价值不具备公平性 新闻的传播和本身才是公平的

首先,我们要理解 对面的陈词很有可能会从一个“新”字上出发,若对方说到:人伦道德是客观的,会影响到新闻的本质,真实可信 反驳:说明新闻的价值和新闻公正的区别

请对方辩友要认清一点,什么是公平的。新闻价值还是希望让公众有更多的道德,能够建立起一个有序的人文社会,故新闻的价值绝对不可能具有公平性。而真正具有公平性的是新闻的传播和新闻的本身,毕竟物本身便是中性的。

我知道你们要质疑为什么新闻的目的便是给人以人伦道德?新闻的目的我说是希望人们能强化人伦道德,这是具有历史依据的。新闻的起源其实追究归宿还是要说起原始社会,原始社会在进入农耕文明之前,主要靠打猎,打猎便会有危险。渐渐地一些关于某某某靠不住,某某某靠得住的传言开始兴起,这便是人伦道德关于现代文化的起源。而对于现代社会而言,我想你根本不可能说出一条希望人无视人伦道德的新闻,新闻的归宿还是人伦道德。一个社会要安定和谐,除了需要法律更加需要道德。你们说新闻价值比人伦道德更加重要,那我便理解成必要时可以损害人伦道德以求得新闻价值。我们党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但是你们真的知道这条战略方针的下一句还有以德治国吗?!(是对我们党“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战略思想的运用和发展)

(简要说明:1.对象是人,人就是体现人伦道德的,人伦道德有普遍性2.新闻的目的便是强化伦理道德)

对方:人伦道德和新闻价值都为前提(道德一定是排在新闻价值之前的)

对策:激烈反驳,人伦道德一定是唯一的前提。新闻的播出,是希望让人们有更多知道真相的机会,而真相最终还是归于道德的,新闻仅仅是个载体。我说个例子:你们应该都听说过一幅照片《饥饿的苏丹》,这幅照片一经登出,变引起了国际的强烈反响,人们自然一方面关注苏丹的饥饿,一方面谴责这卡特的残忍,最终卡特自杀了。这就很好的说明了道德必须是建立在新闻价值之上的,不然再好的新闻也不过是折磨

人伦道德和新闻价值面前的抉择 1. 2. 3.(你帮我填下呗)新闻人在新闻人之前首先是人!没有道德的人不能算人

面对道德的抉择,连新闻人在道德面前都选择了道德,你们又怎么能说(对方辩题)

第7篇:新闻自由下媒体职业道德更重要

摘要:目前在新闻自由大旗下,许多媒体人为了追逐经济利益而一味追求轰动效果,导致新闻职业道德失范情况频频出现,为此,本人就媒体职业道德问题回顾了最初的新闻伦理道德争论明天,从几个方面分析了媒体在经济大潮和新闻自由背景下缺失职业道德的原因,并就此提出了一些措施和建议。我们需要新闻自由,但有了新闻自由,我们更需要媒体的优良职业道德。

关键词:媒体职业道德 新闻自由 道德失范

在新闻竞争日趋激烈、经济大潮对新闻业产生强大冲击的背景下 ,很多媒体在报道新闻时 ,为追逐利益利而一味追求轰动效果 ,大肆进行炒作,社会责任感缺失 ,导致新闻职业道德失范情况频频出现 ,从而使报道产生消极的负面效应,大众媒体公信力正在下降 ,来自受众的批评越来越多 ,媒体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良心受到质疑。

而新闻自由似乎也成为了许多媒体炒作新闻的借口。那不是真正的新闻自由,新闻自由需要媒体人的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我们惧怕的不是新闻自由的滥觞,而是新闻自由下媒体因为缺失职业道德而进行的错误报道。

2003年山西繁峙矿难事件中11名记者受贿事件、2004年中央电视台4套《今日关注》栏目俄罗斯人质危机有奖竞猜事件、2006年广州“注水西瓜”事件、2007年“纸馅包子”事件、2008年山西临汾矿难中40余名记者排队领封口费事件、 2008年媒体对香港艺人“艳照门”事件大肆报道 、2008年一些记者对汶川大地震受害者的反复追问„„一系列的媒体事件曾经一度引起社会各界对新闻职业道德的关注和反思。而原央视《焦点访谈》“名嘴”方宏进因涉嫌诈骗在河北邢台被拘事件,将记者的职业素养问题的讨论又推到了风口浪尖。

众多的事实告诉我们,许多媒体人的职业道德面临着严重缺失的问题。而媒体的报道是一个“放大作用”,媒体的不正确报道,影响的是整个社会。故而构建新闻自由下的媒体职业道德是一个值得也必须深思的问题。

一、 良心与事实

首先我们先看最初的新闻伦理道德的命题。

南非摄影师凯文•卡特于1994年凭借《饥饿的苏丹》获得了普利策奖。这张照片在引起全世界关注非洲难民的同时,对卡特的批评和质疑也随之而来。佛罗里达一个记者就这张照片写的一篇专栏文章,大意是:你看这自私的、不关心民众的媒体和记者,踩在小女孩的尸体上得了普利策奖。事实上,凯文·卡特本人几乎从一开始便处于冲突的痛苦之中。他在抢拍完之后,实在不愿再看下去那个极端对立、极其冷酷的场面,于是,他把秃鹰轰走。过了一段时间,他看到,那个小女孩用尽所有力气爬起来,重新艰难地向救济中心挪动……望着小女孩的身影,凯文·卡特内心充满了矛盾、愧疚和痛苦。他在一棵树旁坐了下来,一边抽着烟,一边泪流满面。后来,他曾对人说:“当我把镜头对准这一切时,我心里在说„上帝啊!‟可我必须先工作。如果我不能照常工作的话,我就不该来这里。”而正是因为无法忍受外界公众与自己内心的道德困惑,获奖后三个月,凯文•卡特选择了自杀。他的遗言是“真的,真的对不起大家,生活的痛苦远远超过了欢乐的程度。”

为此,社会展开了一系列的争论:有评论指出,越来越多的摄影者,因为捕捉了人类的苦难和人性的罪恶而获得荣誉,也因为无法摆脱良心的责难而困惑痛苦——这是媒—必须正视的现象;但也有评论指出,有道德问题的究竟是摄影师还是电视台? 卡特是死于媒体的重压下„„至今争议还在延续。

今天我们也面临到了同样的问题:我们需要如何的职业道德?这是所有媒体人都要深思的问题,也是为什么选择媒体人这个职业的问题。“理想的新闻记者应该是职业化的记者,职业化意味着记者可以不假外求可以坚守新闻业、取得报酬、获得声望 从而自然产生关于职业是非的荣誉感耻辱感、自律意识,而且能够抗拒侵害新闻自由的独立性的外在因素。”

二、 媒体职业道德失范的原因

(一)经济利益的驱使 由于经济效益驱使、竞争激烈 ,不少媒体为了生存而放弃道德操守 ,践踏新闻价值,去迎合社会大众的口味。部分媒体为谋求“眼球”效益 ,重利轻义,大肆炒作负面报道;个别记者为经济利益而夸大事实真相、捕风捉影 ,致使有偿新闻现象层出不穷,更甚者,为了经济利益而捏造新闻,误导读者。可以说 ,对经济利益的过分追逐是现阶段新闻道德失范的最直接原因。

(二)社会环境的影响

道德失范之所以有市场 ,还有一定的社会原因。首先 ,面对激烈的社会竞争 ,人们的负担和压力加重,渴望获得轻松愉悦甚至低级趣味的东西。其次 ,一些明星或名人也愿意以部分隐私权等权益的损失为代价来获得名声所带来的巨大利益,达到宣传无法达到的效果。这种现象的泛滥造成一种“明星取代模范 ,美女挤走学者 ,绯闻顶替事实,娱乐覆盖文化”的低俗 信息充斥整个传媒界的不良氛围。

(三)新闻监督的缺位

媒体职业道德失范现象的出现与缺乏公众监督也有密切关系。当前 ,一些记者或因逐利放弃职业道德;或丧失敬业精神 ,采访不细致、不深入 ,公众缺乏对此的有效监督。另外 ,当今社会人们也对道德失范现象见怪不怪 ,如记者拿“红包”现象 ,公众减弱了对媒体监督的热情,而更为重要的是,公众的监督举报无法影响相关媒体。新闻监督的制度不完善,执行力度不大。

(四)黑暗势力的打击报复

记者揭露阴暗触怒权势,权势滥用权力掩盖罪行,甚至对记者进行打击报复。有人甚至这样形容山西:“警察来了打死,记者来了失踪,不来的逮来。”;例如:上海青年王帅发帖曝光老家河南灵宝非法征地,河南灵宝警方迅速认定远在上海的发帖者,并跨省追捕,将数千里外的王帅“捉拿归案”。同时,面对黑暗势力的压力,许多记者没有能够坚守自己的媒体道德,从而屈服于黑暗势力。

三、 规范媒体行为的措施

第一 ,加强媒体自律。通过新闻界的自我约束和自我控制 ,确立道德意识和责任感 ,形成良好的传媒形象 ,从而影响公众 ,引导公众。1.提高记者自身素质。加强职业道德培训 ,提高新闻传播主体的道德意识。2.建立新闻自律制度 ,即开展新闻业工作评议 ,公布评议结果 ,以便对实施职业道德不力的媒介机构及记者施加压力。

第二 ,加强媒介批评。对失范行为进行剖析和批判 ,可以提高受众的思想认识水平和价值判断能力。加强媒介批评 ,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吸纳来自于政府的批评 ———审读。建立审读制可以监督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规 ,此外 ,还能积极重建与扶持报刊 ,加强宏观引导。2. 接受来自于公众的批评。在互联网上开设媒介批评论坛或 BBS,让公众自由发表自己的看法 ,为防范道德失范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第三,保护讲真话记者。为了让报道事实的记者免遭伤害,应该制定保护记者的特殊措施,如:废除对公众人物 (包括政府官员)的侮辱罪及严格限制对公众人物的诽谤罪的构成条件;规定记者有不就消息来源向法庭作证的特权;借助国际社会的力量公布迫害新闻记者的恶行,并敦促各国立法和司法力量追究迫害者的责任;对迫害记者的行为进行道德上的联合抵制并奖励那些为新闻自由付出代价的记者等。

四、 参考文献

1.高一飞 《保护说真话的记者就是保护人类的良心》 2.翟敏 《从负面报道看媒体的职业道德失范》 3.熊培云 《不要活在新闻中》

4.张持强 《新闻伦理道德——媒体从业人员亟待强化的理念》 5.刘小燕 《媒体新闻职业道德的缺失》 6.王威 《媒体公信力缺失和新闻道德建设》 7.百度词条 凯文•卡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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