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案件分析报告

2022-05-2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报告在写作方面,是有着极为复杂、详细的写作技巧,很多朋友对报告写作流程与技巧,并不是很了解,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林业行政案件分析报告》,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1篇:林业行政案件分析报告

基于林业信访案件及林权纠纷调研分析

摘要:预防和化解涉林信访事项,是做好信访工作和林业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深入分析林业信访突出反映在林权纠纷、占用林地、林木采伐和毁林、退耕还林补贴以及林业资源资产等五类问题,及其产生原因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预防和调解林权纠纷,切实保障林农群众和林区职工的权益,全面加强林业法治建设,努力提高依法治林和依法行政水平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林业信访;林权纠纷;对策

引言

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了走以生态建设为主林业发展路线,有助于林业产权清晰化,经营方式朝着灵活化发展,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力。将原来的集体林地使用权和经营权下放给农户,通过承包的方式参与到林业经营中去,拥有了林地经营的自主权,拓宽了农民就业路子,提高农民经济收入,是一次重大的农村生产关系变革,全面产生了积极影响。可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行面临一些问题,集中体现在林权纠纷上,逐渐演变成为农业生产主要矛盾,林业相关部门对于林权纠纷处理不到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势必会受到牵连。

一、林业信访

信访是反映群众社情民意的晴雨表。信访工作既要向中央递得上表,也要同地方情况接得上,所谓上接天线下接地气,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十八大以来,总书记围绕信访工作做出進一步指示,开创信访工作新局面。

近些年来,我国通过林业改革,特别是全面推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完善了推进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制度机制,有效地解决了许多历史遗留问题,化解了许多长期积压的矛盾纠纷,促进了林区稳定和社会和谐。但是,随着林业改革的深入推进,社会投入林业的积极性更强,林农对林业的依存度、对林业经济活动的参与度和对林业带给他们权益的关注度更高。

从有关部门受理的林业信访事项归纳起来,反映的林业问题主要有五类:林权纠纷、占用林地问题、采伐运输、退耕还林、国有林业资产管理等,分别约占总数的46%、22%、14%、11%和7%。

针对林业信访案件要充分利用省群众工作中心平台,积极引导信访和上访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合法表达诉求。与省直有关部门一起接待信访单位、群体和个人,耐心讲解法律法规,引导诉求主体按照法律法规明确的调处主体申请调处,合理合法维护利益,树立依法依规信访的意识。对重大信访事项,由省群众工作中心报请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后,由相关厅、委、局分别进行专题调查后,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由省群众工作中心综合提出处理意见后,严格要求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及办理涉林矛盾纠纷和信访问题。

二、林权纠纷现状分析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牵扯利益多,还在摸索阶段,新制度实行中林权纠纷变得越来越多,成为农业生产中不可调和的矛盾,众多的上访都和林权纠纷有关,不得不引起相关部门重视。林地产权的分割和耕地有着本质区别,更为复杂,容易引起纠纷,而且调节和处理难度大,也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拦路虎。相关部门处理林权纠纷缺乏经验,没有寻找到合理解决路径,有时存在着纠纷处理不恰当,农民不满意的情况,致使因林权纠纷上访案例呈现出逐渐增长趋势,偶尔还会造成群体事件,社会危害性比较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建立在利益上的,从本质上来看是利益重新分配和调整,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次数多,可是却未能解决一些根本性的问题,集体林权属性不清晰,引发了一系列问题,比如产权不明确,产权变化大、产权缺乏集约性等,集体林业发展受到影响和制约。

通过整理和调查林权纠纷的案件,可将其归纳和总结为三种类型:首先,农民和企业纠纷,一些企业承包了林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容易造成两者纠纷,这也是林权纠纷中最为普遍的问题;其次,制度改革中涉及到了林权转让,村干部为了谋私利采取了不正当的手段,未按照要求规范操作,村民对于村干部的做法有意见,双方也就产生纠纷;最后,农民内部矛盾,对于林权的归属有各自看法,意见不统一自然就会出现纠纷,比如林地界限的划分拥有争议,村民对林地产权看法上矛盾。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林权纠纷调解

(一)林权纠纷调解基本原则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下林权纠纷是无法逃避的,只有做好林权纠纷调解,才能确保林权制度改革顺利推行。各级政府在林权纠纷调解中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尊重事实,不偏袒任何一方,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解决纠纷,做到公平公正,并且要将调解的依据和结果公布给大众,保证大家的知情权。林权纠纷调解需要照顾到林业生态保护要求,做出的决定要有利于生态建设,实现林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林权纠纷调解建议

林权纠纷调处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可能影响本地区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的林权纠纷案件,必须实行领导包案调处责任制,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保证纠纷调处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及时化解矛盾。

林权纠纷绝大多数是通过协商解决的,纠纷双方主动沟通,或者让第三方介入,当双方达成共识之后,需要将协商的所有问题写到协议书中,然后签字和盖章,这时就具有了法律效应,文件要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各持一份,林权争议管理部门保存一份。林权争议双方无法达成意见一致,就可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做出申请,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协商解决是首要选择的方式,只有协商不能解决的才能申请调解。林权纠纷处理机构一般要在一个星期内处理纠纷,纠纷双方则要提供相关证据,认定纠纷事实,做好林权纠纷调解后,纠纷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且要在林业部门或者地方政府备案。调解依然无效的情况下,通过行政或者司法手段解决。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关系到地区的民生改善,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林业经营权交给农民,生活有了保障,并且能实现增收目的。但林权纠纷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最大障碍,近些年来,各级林业部门和信访部门高度重视林业信访问题,只有深入分析林业上访、林权纠纷原因,才能找到合理解决途径,确保我国集体林业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参考文献:

[1] 郭增丰 徐雅琴.对山林权属纠纷确权调处的对策思考[J].经济视野,2013(14)

[2]李清宝 李晓 杜发金.浅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林权纠纷的原因及调处[J].陕西林业,2018(02)

[3] 巩固.集体林权改革背景下林权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1(09)

作者简介:

周跃茂,(1972-) 男, 学历:大专,职称:助理政工师 ,研究方向:主要从事信访维稳工作。

作者:周跃茂

第2篇:房地产管理行政诉讼案件分析

[摘要]随着法制进程的发展,房地产管理行政诉讼案件在各地一直居高不下。本文旨在通过对某地级市2003—2013年房地产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统计分析,探究房地产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类型、起因及败诉原因,并就此提出相应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房地产管理;行政机关;诉讼案件

[DOI]1013939/jcnkizgsc201535177

为了探寻房地产管理机关行政诉讼案件的发展变化,一窥房地产管理机关行政行为发展轨迹,分析房地产管理行政诉讼案件背后的社会经济发展原因,并有针对性的加强房地产管理,笔者对某地级市房地产管理部门2003—2013年的行政诉讼案件进行了统计分析。

1房地产管理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分析

2003—2013年,该房地产管理部门共发生行政诉讼案件296起。

从表1中可以看出,2003—2013年,该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诉讼案件总量变化起伏较大,基本呈三个阶段:2003—2006年,案件总量比较稳定,平均每年发生案件30起;2007—2009年案件总量大幅增长,平均每年发生案件高达47起;2010—2013年年案件总量则大幅下降,平均每年发生案件12起。

2房地产管理行政诉讼案件类型分析

2003—2013年案件具体类型见表2。

从表2中可以看出,该房地产管理部门296起行政诉讼案件中,房产登记案件共188起,占635%;拆迁案件96起,占324%;行政不作为案件6起,占2%;住房保障、国家赔偿、行政扣押案件共计 6起,占2%,房产登记和拆迁案件明显占据多数。

3房地产管理行政诉讼案件起因分析

通观2003—2013年的所有诉讼案件,房产登记案件、拆迁案件基本上是每年度的主要案件类型。该房地产管理部门拆迁案件集中在2006—2010年,5年间总量达82起,占2003—2013年案件总量的458%。集中的主要原因是该市2006—2009年进行了大规模城中村集中改造,因拆迁行政裁决而导致的诉讼案件迅速增多。与此相关的是,在房产登记案件总量呈逐年下降趋势的情况下,该房地产管理部门2007—2009年的房产登记案件也增长明显,尤以因拆迁而导致的祖居房屋登记纠纷居多。房产登记案件诉讼目的主要是要求撤销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证,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争议密切相关。

4房地产管理行政诉讼案件败诉原因分析

2003—2013年,该房地产管理部门296起案件中,审结293起,胜诉255起,胜诉率为87%;败诉38起,败诉率为13%。败诉率总体呈下降趋势,其中2003—2006年,案件败诉率分别为375%、143%、276%、172%,年平均败诉率为242%;2007—2013年,年平均败诉率则降为46%,甚至2010—2012年连续四年保持了100%的胜诉率,降速非常明显。

败诉的案件,主要集中在房产登记案件。败诉原因有两方面:一是房产登记中所收要件不全,以致所发房证被撤销;二是因行政不作为导致败诉。因收取要件不全导致败诉的案件,以20世纪90年代所发房证为多,特别是城中村房屋登记,在所有权登记中偏重于当事人申报、村委会证明,以致发生房屋所有权争议时,因证据不足,招致案件败诉。在行政不作为败诉案件中,实体上问题不大,主要败诉原因在于执法程序不严格,特别是不予登记案件中,在当事人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情况下,仅限于给当事人口头答复,而不给当事人书面通知,由此导致程序不合法败诉。

5降低房地产行政诉讼案件的思考

51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民事争议

通观该房地产管理部门2003—2013年的行政诉讼案件,可以发现,因民事争议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在房地产管理部门中居多。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因当事人之间关于房屋所有权的民事争议引发的一方当事人对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证行为的行政诉讼,二是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民事争议引发的被拆迁人对行政机关行政裁决行为的诉讼。从当事人诉讼的最终目的看,当事人所谋求的利益并不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给予的,其争议的最终解决还是应当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如何在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中寻求最佳平衡点,不拘泥于行政诉讼在先,一步到位,以减轻当事人和行政机关的讼累,是司法中值得考量的课题。

52房地产管理部门程序意识亟待加强

重实体、轻程序,多年来在行政机关中普遍存在。在具体的行政行为过程中,限于口头说明而不依照规定出具书面通知,向来是行政机关的通病。随着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当事人维权意识的增强,仅仅依靠强调行政工作人员的程序观念,已难以适应依法行政建设的要求。行政机关只有强化行政行为的规范化操作,严格限定行政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公开行政行为的审批流程,使行政行为全程置于民众的监督之下,才能最大限度避免因程序疏漏而败诉的风险。

参考文献:

[1]赵水清房地产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产生原因浅析[J].山东房地产,2004(1).

[2]刘莉企业房地产管理研究[D].成都:四川大学,2005.

[3]刘璐诉讼案件非讼审理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4.

作者:于向华

第3篇:卫生行政处罚案件质量调查分析

提 要 卫生行政处罚是国家法律制度中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不可缺少的手段之一。为了切实有效地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更好地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需要有行政处罚这一手段。因此,通过了解我所卫生监督执法情况,可以掌握执法案件质量,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关键词:卫生行政处罚 符合率

文献标识码 A

作者:王洪有 杨先进 白雪梅

第4篇:林业行政案件调查报告

违法行为人XX,男,XX年XX月XX日生,XX岁,家住XXXXXXXX。

违法行为人XXXX无木材运输证违法运输活立木案于XXX年XX月XX日XX时许由我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经初查,依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我局认为该案属本机关管辖范围,有违法行为发生,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于XX年XX月XX日立案调查。违法运输的活立木一株于XXX年XX月XX日被我局依法暂扣。

违法事实:XX年XX月XX日,违法行为人XX驾驶车牌号为XXX的货车从(违法事实),被我局工作人员发现并拦下检查,经查李华贵未办理所运活立木的木材运输证件。

以上违法事实证据有,违法运输的活立木、现场勘验与检查笔录、XXX本人陈述与申辩材料、证人证言等。

综上所述违法行为人XXX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活立木,其行为已违反《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属无木材运输证违法运输活立木的行为。根据《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之规定拟对其作出没收无木材运输证所运输的全部活立木并处罚款XX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

XX林业与园林管理局

二0一一年月日

第5篇: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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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是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是生态建设最根本、最长期的措施。在可持续发展中,林业负有重要地位;在生态建设中,林业负有首要

地位;在西部大开发中,林业负有基础地位。因此,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林业是生态环境建设的主体,要加大执法力度,强化资源保护,不断地推进林业建设,国民经济和社会进步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___市林业局始终坚持以《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退耕还林条例》、《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武器,严格执法,依法行政,适时开展专项斗争,严历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治林兴林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近五年累计实施“天保”造林4.2万亩,退耕还林9.5万亩,荒山造林12.3万亩,飞播造林15.5万亩,封山育林5.62万亩,335万亩森林资源得到了有效保护,森林覆盖率由1998年的34.5上升到41.3,净增6.8个百分点,___林业开始进入了以木材生产为主向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森林资源为主的全新时期,进而实现了林业建设的新跨越。结合实际,笔者对___市林业执法工作的现状、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对策意见。

1、现状:依法行政,

2、成效明显

全市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由于领导重视,队伍稳定,措施得力,依法行政,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主要表现在:

一、建立机构,强化执法队伍。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就难以做好依法治林兴林工作。___市林业局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执法机构建设摆在工作首位,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在已建森林公安分局和资源林政股的基础上,又在10个片区林业工作站设立了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各乡也设立机构并派驻了人员;设立了官渡、罗文木材检查站;在5个国有林场建立了保安部;经市政府批准,于1997年建立了市局直属的林业稽查队,2002年组建56个乡镇森林管护队。全市共有林业执法力量350余人,初步形成了纵横交错、较为完善的执法队伍体系。为加强领导和监管,市林业局建立了法制建设、林政执法、“四五”普法领导小组以及林政案件审查与复议小组,分别确定了主管股室、日常工作承办人和集体会议制度,做到了领导、管理、监督三到位,使林业执法体系建设得以稳定和加强。

二、狠抓宣传,增强护林意识。加强法制宣传是搞好林业工作的首要环节。___市林业局十分重视林业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一是每年3月出动宣传车3台,由局领导带队,深入全市各地开展了保护森林资源的宣传月活动。二是书写林业宣传标语7400余条,竖立护林宣传碑牌112个,城区对河沿铁道线的12个固定大字碑格外醒目,“绿化___山川,建设生态屏障”既表明了全市的三大目标之一,也是___城区的一道亮丽风景线。三是连续五年以“___气象历书”为阵地,在18万余册的每一页上都刊登有林业法规和政策,使之深入到千家万户。四是印发市政府护林公告11万余份,下发各地广泛张贴宣传。五是与市广播电视台联办节目,在收视率较高的《___新闻》前采取片头题名、打字幕、插播公益广告、宣传天保及退耕还林的政策、法规每周12次,每次3-5条等形式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法制宣传,“建设生态屏障,实施退耕还林,调整产业结构,实现林经双赢”已深入人心,《绿色天保行》、《绿色在延伸》等系列专题报道节目播放后,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特别是2002年8月26日晚上,在城区首次举办了“天保工程广场文艺晚会”,市里四大家领导光临晚会,市委林朗书记亲自到会指导,城区1万余人观看节目,“林业人之歌”、“我为林业献终生”、“杨二嫂退耕还林”等节目反响很好,起到了积极的轰动效应。之后,由林业局、民政局等四部门于11月3日在黄钟片区以“乡音、乡情、心连心”为主题,开展了一次送文化下乡慰问演出活动,既宣传了党的政策,又推进了文化事业,深受当地干部群众的普遍欢迎。通过这些宣传,使全市广大干部群众的林业政策法律意识得以明显增强。

三、明确任务,落实执法责任。为保证林业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逐步实现依法治林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经过认真清理,属于林业行政执法主管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已达50余部(件),协管执行的6部(件)。为明确执法主体,落实执法责任,印发了《___市林业局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选编》150本,执法岗位人手1本,把林政执法的目标责任落实到职能股室(分局),并由局长与股长签定了执法责任书,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此外,还结合工作实际制发了《关于规范林业执法行为,准确实施林政

处罚的通知》、《关于委托片区林业工作站实施部份林政处罚权的通知》等等,进而规范了林业执法管理程序和林政处罚权限,在执法实践中坚持做到依法行政,秉公办案,责任明确。

四、加强培训,提高执法素质。抓好培训,更新知识,是不断提高执法者素质的主要途径。近几年来,___市林业局先后选送局长、书记、科(股)长、场站长和森林公安干

警60余人次,参加了北京、南京、成都、达州等地的更新知识和业务培训,使林业队伍素质得以不断的提高。

根据近几年来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工程的需要,___市林业局近三年先后举办了森林管护、林政执法、资金管理、业务技术等各类培训近30期(次),参训人员达2000余人次。局领导班子5人和科(股)长3人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知识考试均取得较好成绩,获得了合格证书。新《森林法》颁布后,在全局开展了《森林法》知识竞赛活动,有力地推进了学习法律知识的热潮,执法素质得以明显提高,基本做到了严格执法,依法办事,无错案,无违法乱纪行为,进而展示出林政执法、依法治林的良好形象。

五、创新机制,规范执法管理。为适应实际工作,针对执法实践中反映出的具体情况,报市政府批准发布了《___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共7章41条。经市政府批复,市林业局发出了《关于几种林业违法行为具体适用林政处罚意见的通知》。此外,坚持实行了市内木材运输证制度,整顿和加强了市内木材的流通管理。为了巩固绿化成果,近四年实施退耕还林9.5万亩,涉及4万余农户,经过艰苦工作,已核发林权证3.2万户,进而明晰了产权,加强了林地执法管理。

结合实施林业两大工程,___市林业局创新思路,建立乡镇森林管护新机制,在各片区设立两名林政执法员,以加强林政执法监督与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了《关于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的实施方案》、《关于实施森林管护工作队伍的管理办法》、《关于片区林业站林政执法员的业务管理规定》等等;收集整理《___市林业行政执法与监督管理文件汇编》已有两集;经过实践和探索,将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剥离开来,把全市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划归森林公安分局,实行案件统一部署,执法统一管理,走出了一条林业行政执法的成功之路,受到了上级的肯定和支持。

六、依法治林,维护林区平安。森林公安分局全体干警以维护稳定为己任、促进发展为目标,建立“打、防、控”一体化机制,以森林公安分局为指挥中心,以片区森林管护中队和国有林场保安部为依托,以乡镇森林管护和木材检查站为主体,覆盖全市的林区治安整体联动六大防范体系。在此基础上,适时开展“天保行动”、“猎鹰行动”、“春雷行动”、“破案攻坚战”等专项斗争,依法治林出重拳,维护平安创佳绩,两年来共立案查处各类森林和野生动物违法案件277起,清查出无证木材1330立方米,查获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553只(条),计4883斤,依法打击处理违法犯罪人员680余人次,挽回直接经济损失38万多元。森林公安分局被省厅表彰为“林业严打先进集体”、“林业公安工作先进集体”,并荣获全国青年文明号信用单位称号,有3名干警受到记功和表彰。在办案中,坚持调查取证,严格依法办事,有7起案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1件经过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三次开庭均判决维持了___市林业局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充分显示出保护森林资源专门机关的职能作用,进而为维护林区稳定,保护绿化成果,促进林业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3、问题:有法难依,

4、执法更难

由于林业改革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以及短期利益的影响,法律法规的不尽配套等诸多原因,林业和林政执法工作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有:

(一)、商品材零指标,执法较难。从实施天保工程以来,商品材采伐已连续四年零指标,而开发煤、矿等地下资源所需坑木、箱条又是属于商品材类别,经过技改、整顿后的合法煤、矿开采作业就必须使用木材,因而非法收购林木的现象时有发生。再比如农网改造、万复高压线等工程,批准建设未把采伐木材纳入计划,实际施工时需要采伐木材,而且要进入流通销售。支持重点工程和严格林政执法予盾突出,在林业行政执法上的困难和阻力也较大。

(二)、林地管理不力,难施处罚。在山区农村,以开发项目、发展经济为由,乱采乱挖侵占林地的现象较为突出,因牵涉面广,查处难度较大。尤其是近两年来大力修建乡、村道公路而随意侵占林地,由于是山区农民为改善生产生活条件而集资修建,基本上无法查处。其次,近四年来全市已实施退耕还林9.5万亩,执法实践中对未停耕、复耕或损毁幼树、幼苗等案件,调查取证和适用法律都很困难,因而震慑不力。

(三)、法制观念淡薄,违法行政。有的基层乡镇领导法律知识淡薄,随意签发采伐证,有的甚至超越权限审批采伐证,如果乡镇林业员不办,就扬言撵出乡政府。有的乡镇公然拒收上级安排的林业员。由于受财政核算包干体制的影响和部门直接利益的驱使,有的乡级政府和其他行政机关也“积极插手”办理林业案件,对当事人滥施处罚,直接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执法程序不严,随意施罚。本来,实施行政处罚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否则处罚无效。但目前在执法实践中,无论是执法者,还是当事人,图省事而轻处罚的现象时有发生,实施处罚前必须履行的告知、听证和决定书的送达等基本程序在案卷中少有反映,多数案件没有填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当场处罚决定书。同时,制作法律文书也不够严肃和规范。

(五)、调查取证简单化,“以嘴代卷”。有的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中,忽视证据材料的充分有力与相互印证,有的连基本材料都不具备,“以嘴代卷”现象时有发生。所收集的材料不齐不力,不充分,取证材料书写也不规范。

5、对策:提高素质,

6、准确执法

新《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确立了林业在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生态环境建设中的首要地位,为林业执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必须坚持准时执法,依法治林兴林。为此,要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围绕基础抓基层,稳定执法队伍。当前,环境和生态问题已成为世界关注的热点。我国是一个少林国家,森林资源的基础还很薄弱,“局部好转、整体恶化”的生态危机仍然存在。因此,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是整个林业工作的根本。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基础建设,稳定和加强林政、森林公安、木材检查站、林业工作站等保护管理和执法队伍,支持他们依法行使职权,积极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切实加强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的自身建设,努力提高执法水平。

二是围绕普法抓宣传,增强法律意识。搞好普法宣传是林业建设的首要环节。《森林法》作为专门法律已列入“四五”普法教育的内容,要坚持不懈地抓好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通过广播、电视、专题讲座、墙报专栏、标语口号、印发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进行林业法制的宣传教育,真正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重要性,认识林业建设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做到自觉管山护林,增强法律意识,努力形成依法治林兴林的良好社会风气和法制环境。

三是围绕素质抓学习,提高执法水平。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新的形势给林政执法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为提高林业执法水平,必须坚持不懈地学习法制理论,学习法律知识,熟悉掌握法律,准确适用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不断的学习,提高林业执法人员的素质,在实践中坚持依法行政,准确执法。

四是围绕提高抓培训,增强执法能力。抓好教育培训是提高执法能力的重要途径。要结合当前执法实践中的客观情况,抓好培训,每年集中安排一定的时间,采取选送到外地学习与内部培训相结合的办法,有所侧重地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检查和监督执法人员工作,提高整体执法素质,加强林政执法,维护正常秩序。

五是围绕管理抓监督,落实执法责任。《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严格的程序规定,违反程序则行政处罚无效。因此,必须抓好执法管理和执法监督,落实林业行政执法责任。要严格遵守《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各项规定,明确执法主体,落实执法责任,依法实施处罚,尤其要注重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对于不依法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时故意或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要追究林政执法人员的责任。

六是围绕稳定抓查处,依法治林兴林。加强侦察破案,查处毁林案件,是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林区安宁的首要任务,也是林业执法工作的主要体现。为此,必须坚持以《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退耕还林条例》、《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武器,高举生态环境建设的大旗,始终把积极查处林业案件放在首位,坚决制止和打击乱砍滥伐、乱捕乱猎、乱收乱购、非法运输等林业违法行为,切实保护以森林植被为主体、林草结合的国土生态安全,开创林业建设新纪元,为建设渠江上游的生态屏障,推进___林业的跨越式发展而积极工作。

第6篇:陕西林业行政案件有关情况的调研报告

A.B.C.

2004级法学C班

20044444

陕西林业行政案件有关情况的调研报告

一. 调查时间:2004年7月10日至2004年7月18日

二. 调查人:A.B.C.

三. 调查对象: 陕西林业行政案件有关情况

四. 调查方法:访问法 文献法

五.调查背景:陕西省地处黄河上中游,是水土流失严重的省份之一。陕西省在全国率先启动了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和退耕还林工程。为深入了解天保工程区和退耕还林工程区近年来森林资源行政案件的发生及产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我们到陕西有关市县进行了专题调研。陕西省的情况表明,在天保工程,退耕还林工程实施后,森林资源管理力度普遍加大,森林资源行政案件显著减少,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针对这些新情况,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和行政案件查处工作,对保证林业重点工程顺利实施,促进陕西省林业及经济社会可 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陕西省林业和行政案件的基本情况

陕西省是林业重点省份,山地多,耕地少,农业人口比重大,农民人均收入低,对林业的依赖程度大。陕西省70%的人口和80%的耕地处在水土流失区,2000年底,国务院批准了陕西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规划方案,工程覆盖全省除西安市城三区以外的104个县(市,区)。自天然林保护工程启动实施以来,不断加大森林管护力度,全面落实森林管护"双线目标责任制"。省政府,省林业厅分别与各市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签订了"陕西省天保工程森林资源管护和 公益林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了森林管护责任。建立了县,乡,村,护林员四级管护网络,落实管护人员,划分管护责任 区,签订管护合同,设立护林站点。全省森林管护面积735。67万公顷,其中个体承包 管护占10%以上。在林业行政案件方面, 1999年至2003年陕西省共发生森林资源 行政案件23844起,查处23430起。林政案 件数量逐年下降,案件查处率稳定在 98%。天保工程实施后,真正有组织地,大 规模采伐活动全部停止。在发生的森林资 源行政案件中,违法运输案8078起,占案件总数的34。6%;滥伐林木案6140起, 占25。8%;盗伐林木案3028起,占 12。7%;非法收购,经营加工木材案1738 起,占7。29%;非法征占用林地127l起, 占5。33%;毁坏林木苗木826起,占 3。46%;伪造买卖林业票据案6l起,占 0。03%;其他案件2702起占l1。33%。

二,森林资源行政案件发生的原因分析

(一)客观原因 1。木材供需矛盾突出。天保工程启动 后,陕西省除西安市全 省104个县都是天保工程区,全面禁止了商品性采伐,木材供需矛盾突出,这是导致非法收购木材,从而引发盗伐,滥伐林木, 违法运输木材和经营加工木材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 2。农民迫于生计需要。在天保工程实 施前,木材,烧炭,生产香菇,木耳等是山区群众的主要收入来源,烧柴是农民的主要 能源。天保工程实施后,全面禁止商品性采 伐,烧炭,木耳,香菇,食用菌养殖的原料也没有了,山区群众没有了主要经济来源,生活用柴消耗限额也减少了,而地方经济又 比较落后,其他就业门路也不广,农民为生活所迫,零星破坏林木的案件时有发生。3。企业关闭不彻底。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尽量减少下岗失业人员的数量,保持地方社会的稳定,不能全部关闭以林木及林产品为原料的企业,如小煤窑,小木材加工点等,对企业无证收购行为管理也不到位,查处也不力。 4。地方矿产资源的开发为非法采伐提供了市场空间。天保工程实施后,木材 供需矛盾本来已经突出,而地方矿产资源的开发又强化了木材需求,致使有些资源 开采企业非法收

购木材,增加了诱发盗伐,滥伐林木的隐患。 5。人均森林资源管护面积过大。天保工程实施方案中规定人均管护面积为 5700亩,但实际上存在着人均管护 面积远远超过规定的标准。这是由于天保工程启动时上报森林资源管护面积数量与实际不符,致使天保工程实施过程中, 下达管护面积的数量比实际有林地面积少,部分有林地无法落实管护责任,管护人员的实际管护面积不得不增加。陕西实际上人均管护面积1。2万亩左右,远远超过规定的人均管护标准。另外,有些人口密集区由于分布比较分散,按此标准管护起来也比较困难。 6。林业执法保障体系不健全,执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条件较差,宣传经费,办案经费严重不足,装备落后,查处森林资源行政案件 缺乏强有力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有的执法人员对有关的林业法律法规不熟悉,在执法中不按程序操作,甚至对重大行政案件不上报,超越职权从轻处罚,使 违法者未受到严厉惩罚。

(二)主观原因 1。一些地方只注重经济发展,忽视生态的保护。一些地方政府只顾眼前利益,忽视长远利益和生态效益,以发展经济为目的,在搞项目开发过程中不惜以牺牲林地,林木为代价,违反征占用林地有关规定,出台"优惠"政策,创造"优越"投资环境,招商引资,导致了破坏森林资源行政案件发生。贫困山区基础建设,特别 是近两年的村村通公路建设和农村电网改造,资金投入不足,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基础比较弱,一些村社干部和村民就打起了用林子筹措资金搞建设的主意,导致滥伐林木和违法征占用林地案件的发生,查处也比较困难。 2。部分企业以单纯追求经济利益为驱动。以木材为原料的企业通过正规渠道收购的木材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明知木材来源不合法,但因价格低廉,出于利益考虑, 有意收购盗伐,滥伐来的林木和农民房前屋后木材,用自用材指标砍伐的木材,这也是造成案件发生的主观原因之一。 3。少数林业承包者心理不平衡。不少 林农在两大工程实施前响应国家号召,承包了责任山和一些荒山荒地,投人大量资金营林造林,当时并没有明确是公益林。 但两大工程实施以后,一些承包人营造的 森林被划为生态公益林,不允许进行商业 性采伐,有的甚至连抚育间伐的采伐指标 都没有,使得林农无法从培育和经营森林,林木中获得应得的经济利益,林农的 公益林没有被纳人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国 家又不收购,部分承包人心理失衡,有的 铤而走险,非法砍伐自己营造的林木。 4。经营商品材负担重。一些经营户觉 得林业税费太重,农林特产税虽然取消了,但各地方还在执行其他收费政策,经营户从严格规范的外地木材经营活动中 较难获取经济效益,从而导致非法运输, 非法经营木材的案件发生。

三,几点建议

(一)完善现有林业法律法规中的有 关制度。如对违法征占用林地,应参照盗伐林木,滥伐林木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制定办法,从法律上规定明确征占用林地具体的立案标准,为加大打击违法征占用林地 力度提供法律依据。对农村居民采伐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虽不必办理采 伐许可证,但应实行备案制并发放运输 证,以便于木材流通领域的执法。

(二)建立统一高效的执法体系,解决 林业办案经费不足问题。要解决执法权相对分散,职能交叉,划分不合理,权责不统一的状况,加大执法力度,提高办案效率。 参照地方公安办案经费来源渠道,由财政预算中解决林业部门办案经费。关于办案人员待遇问题,参照地方公安人员给林业部门的办案人员以相同的待遇,比如办理人身保险等,以解除办案人员后顾之忧,提高办案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加强依法治林的宣传教育。要向村民和承包户,矿产企业,开发商,村级干部大力宣传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律法规和林 业机关办事程序,宣传天保工程和退耕还林工程的有关政策规定,使其知法,懂法, 守法,按程序办事。

(四)放宽对商品林经营的限制。对商 品林,应按市场规则运行,允许合理采伐和销售。一是允许进行抚育间伐。只要符合间伐规程技术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 设计,并实施抚育间伐。二是按照商品林经营方案的要求,给予必要的采伐指标,使 商品林经营者获得应有的效益,同时,也在 一定程度上缓解木材供需矛盾。

(五)对承包农户营造的森林划为生态公益林的,应采取多种方式予以补偿或鼓 励。一是具备条件者,应探索一次收购。二是将农户纳人生态公益林补偿范围,确保补偿资金到位。三是鼓励农户承包管护, 支付管护经费,并对抚育给予扶持。四是对一些可划可不划的,可以考虑恢复其商 品林性质。

(六)适当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办 法。对贫困地区村级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占用村集体或村民承包林地的,应重点强调其另辟地块恢复森林植被,对征占用林地需要缴纳的植被恢复费,应给予适当减 免,或先征后按一定比例返还。

第7篇:林业行政案件受理与稽查办法

(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站长办公会2013年9月6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林业行政案件(以下简称“林政案件”)的受理、批转、稽查、督办、档案管理等工作,不断提高林业行政案件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关于明确国家林业局所属五个事业单位职责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8]26号)、《国家林业局关于成立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行政案件稽查办公室的通知》(林人发[2002]5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行政案件稽查办公室(以下简称“稽查办”),是稽查、督办林政案件的具体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参与拟订林政案件稽查和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负责举报的林政案件的稽查和督办工作;提交中央和国家林业局领导批示查处的林政案件的督办和查处结果的报告;调查群众举报的破坏林业资源事件;负责全国林政案件的汇总、统计和分析工作。

第三条 林政案件受理与稽查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稽查办确定一位领导具体分管;重要事项由稽查办领导 1 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特别重要的事项应召开办务会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条 稽查办下设的稽查处具体负责林政案件受理与稽查的日常工作,其他各处室应积极协助和配合。 第五条 林政案件受理与稽查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原则,不得主观臆断、徇私舞弊;稽查办全体工作人员都有义务做好此项工作,做到严肃认真、热情细致,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章 林政案件的受理

第六条 根据受理林政案件的形态和方式,大致划分为有形材料(含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照片、光盘等)、电话举报、群众来访等3种。

第七条 受理林政案件的有形材料,按其来源可分为以下7类:

1.中央领导批示的材料;

2.中办、国办、全国人大批转以及内参刊载材料; 3.国家信访局及有关部委转来的材料; 4.国家林业局领导批示的材料; 5.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6.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及有关单位(含信访办)转来的材料;

2 7.群众直接寄送的举报材料。

第八条 稽查处设专人接听举报电话。接听电话时,要认真听取群众诉求,耐心解释答复,并根据《群众举报电话受理记录表》填写好举报事由、要求,以及举报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可酌情要求举报人寄送书面材料。

若举报人不愿意透露真实身份,要在记录中予以注明。 第九条 稽查办一般不直接接待群众上访。上级领导有明确要求的,且上访群众5人(含5人)以下的,由稽查处至少2名干部配合国家林业局信访办进行接访,做好接访记录,接受上访材料;上访群众5人以上的,由分管办领导带领稽查处2名干部接访。如稽查处人员外出,则由办领导安排其他处室的干部接访;如分管办领导外出,则由其他办领导带队接访。

第十条 稽查处设专人负责对上述各类材料进行登记、分类。

第三章 林政案件的批转

第十一条 稽查处根据林政案件的情节、事态、缓急、来源等情况,在10个工作日之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经认真审阅,判定为所反映情况不属于林政案件的,转相关司局、单位处理;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

3 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批转,但应当告知举报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林政案件,按以下程序办理。 1. 对第七条所列前五类材料,要立即呈送分管办领导,按照办领导批示精神及时进行办理,并要求相关省(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在30天内上报查处情况。

2. 对实名举报件,根据其反映问题的性质、内容确定办理单位;对匿名举报件,原则上批转相关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处理。落款为“广大党员”“全体员工”“部分群众”等举报一般视为匿名举报件。

3. 对举报的普通林政案件,由稽查处依据下列不同情形提出处理建议后报分管办领导批示,按批示要求进行办理。

(1)对反映的问题严重、初步判定可查性较强的,批转相关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查办,并要求在45天内书面上报调查处理结果;

(2)对反映的问题清楚又有一定可查性的,批转相关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查处,并要求在60天之内书面上报调查处理结果;

(3)对反映的问题比较宽泛,调查线索较少的,批转相关林业主管部门阅处或存档备查;

(4)对反映的事实不清楚、理由不充分、时间不明确、

4 地点不固定的材料,一般不予批转,存档备查;

(5)对重复举报的材料一般不予批转,但要电话通知相关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三)对批转相关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查处或者有关司局、单位处理的案件,应在批转文件中明确要求案件受理部门及时将查处情况书面告知实名举报人;对于不予批转的案件,由稽查处书面告知实名举报人,并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举报人反映的林政案件,基层林业主管部门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并在《信访条例》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又向稽查办提出请求的,或者已经省、市、县三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调查或查处的行政机关调查或查处过、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予批转。

第四章 林政案件的稽查和督办

第十三条 领导批示由稽查办负责稽查的林政案件,应及时组成工作组,赴案件发生地进行稽查,并按要求提交专题报告,呈送有关领导及相关单位。

第十四条 对稽查办批转各省(区、市)的林政案件,由稽查处指定专人跟踪稽查、督办查处情况,特别要重点做好经中央领导和国家林业局领导批示案件的督办工作。

第十五条 对中央、国务院和国家林业局领导批示的案件,应及时督促相关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力量认真查处,

5 并按时报告查处结果,不得层层下转。

第十六条 确因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林政案件,承办单位反映不能按照上报时限要求查清查实的,稽查处应要求其定期报告查处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稽查处应督促和指导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查办、督办的案件认真把关,确保依法查处。并实行重大案件联合督查督办工作机制,开展联合办案或联合督查督办,避免重复办案,增强办案实效。

第十八条 对于反映问题集中的地区或对同一起案件多次重复举报,稽查办可视情况组成工作组,对案件进行现场稽查或督办。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稽查办设专人负责林政案件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举报材料应按分省建立档案,档案保存期限为5年。

第二十一条 稽查办内部人员查阅、借阅档案材料,应当经稽查处处长同意后,填写档案查阅、借阅登记表,按时完整归还档案。

第二十二条 其他单位查阅、借阅档案材料,应当报分管办领导同意后按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

6 第二十三条 档案到期后,应当进行销毁。要销毁的档案,必须造具清册,经办领导审定后处理。销毁档案要指定监销人,防止失密。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四条 稽查办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关于破坏森林资源重大行政案件报告制度的规定》,切实做好重大案件的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稽查办全体工作人员要增强工作责任心和政治敏锐性,时刻关注群众反映的或新闻媒体(包括互联网)曝光的林政案件,对了解到的林政案件要及时向办领导汇报,并按领导指示要求做好核实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中央领导和国家林业局领导批示材料的督办稽查结果,稽查处要及时向国家林业局主管局长写出签报,经分管办领导、主要领导和资源司审核后,呈送主管局长。

第二十七条 对在林政案件受理和稽查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处室和个人,作为考核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稽查办工作人员在林政案件受理和稽查工作中,如违反本办法,有下列事项之一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应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7 1.推诿、敷衍、拖延林政案件办理的; 2.应当履行稽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 3.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将举报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给被举报、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林业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9日起施行。

第8篇: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名称列表

一、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

1、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

2、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

3、伪造、变造、买卖林业证件的行为

4、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

5、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行为

6、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

7、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等毁林行为

8、毁林采种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

9、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

10、擅自开垦林地的行为(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11、擅自开垦林地的行为(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

12、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13、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行为

14、擅自移动或者毁坏为林业服务标志的行为

15、逾期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行为

16、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为

17、运输的木材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数量运输木材的行为

18、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行为

19、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为 20、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行为

22、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行为

二、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23、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

24、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

25、未取得狩猎证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

26、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

27、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行为

28、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行为

29、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

30、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的行为

31、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行为

32、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33、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34、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35、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36、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的行为

37、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标本采集的行为

38、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行为

三、防沙治沙法

39、破坏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内植被的行为 40、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行为

41、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行为

42、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行为

43、经验收营利性沙化治理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行为

44、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活动的行为

45、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活动的行为

四、种子法

46、生产假、劣种子的行为

47、经营假、劣种子的行为

48、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种子的行为

49、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种子的行为

50、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行为

51、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种子的行为

52、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种子的行为

53、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行为

54、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行为

55、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行为

56、未经批准私自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为

57、未经批准私自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为

58、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行为

59、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的行为

60、经营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6

1、伪造、涂改标签的行为

62、伪造、涂改试验、检验数据的行为 6

3、未按规定制作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 6

4、未按规定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 6

5、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 6

6、非法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行为 6

7、非法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行为

68、违反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行为

69、抢采掠青、损坏母树采种的行为 70、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行为 7

1、违反本规定收购林木种子的行为

72、违法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行为

五、森林防火条例

7

3、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为

74、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的行为

75、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

76、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为 7

7、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行为 7

8、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为

79、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行为

80、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行为

81、违反森林防火的规定,导致发生森林火灾的行为

六、退耕还林条例

82、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 8

3、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的行为

84、销售、供应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行为

85、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的行为 8

6、退耕还林者擅自林粮间作的行为

87、退耕还林者擅自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行为

七、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88、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行为 8

9、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 90、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行为

91、未依照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9

2、未依照规定隔离试种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93、未依照规定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9

4、违反植物检疫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的行为

95、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行为 9

6、违反植物检疫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行为

八、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97、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的行为 9

8、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造林的行为

99、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

100、发生森林病虫害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 10

1、隐瞒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行为

10

2、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行为

10

3、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的行为 10

4、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木材的行为

九、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10

5、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 10

6、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

10

7、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 10

8、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行为

10

9、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

110、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 1

11、外国人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的行为

十、自然保护区条例

1

12、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界标的行为 1

13、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行为 1

14、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行为

1

15、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行为 1

16、不依法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行为

1

17、违反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挖沙等活动

1

18、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行为

1

19、在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

十一、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120、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

1

21、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

1

22、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

1

23、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行为

第9篇:林业行政案件办理时限规定序 工作事件时限决策

林业行政案件办理时限规定序 工作事件时限决策(责任人) 依据

1受案、初查 ≤7日(办案组长依据案源件 上的批示办)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24条(说明:由局办公室统一受理案件)立案决定行政负责人审批

2调 查取 证 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10日(办案组长) (综合考量)3 林业技术鉴定 林业局指派《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30条

4 涉案物品登记保存期限 ≤7日 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26条 5 提出林政处罚意见 ≤3日 (办案组长)《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31条6 审查林政处罚意见 ≤3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

7告知 程序处罚决定内容告知 陈述权、申辩权告知 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办案组长) 《行政处罚法》第31条

8 告知听证权利 (办案组长)《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

9 提出听证权利告知后3日 内提出(当事人) 《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项(节假日顺延)

10举行听证通知听证7日前(办案组长)《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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