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争端及其解决途径

2022-07-2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南海争端及其解决途径

从历史性所有权争端解决制度看仲裁庭对中菲南海争端的管辖权

摘要:在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仲裁庭均认为,中国援引历史性权利,对超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允许的海洋权利之外的整个“九段线”海域、海床和底土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提出了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但没有将上述海域视为内水或领海。因此,中国主张的历史性权利不是《公约》第298条第1款规定的历史性所有权,中国无权援引适用强制程序的例外,仲裁庭对中菲南海历史性权利争端享有管辖权。实际上,中国并未对超出《公约》允许的海洋权利之外的整个“九段线”海域、海床和底土主张历史性所有权,而是对南海中那些岛屿相互距离较近、可视为一个整体的群岛或列岛间的水域享有历史性所有权。从国际法中的历史性所有权争端解决制度,特别是《公约》规定的争端解决制度看,中菲南海争端不应该适用仲裁程序,仲裁庭对中菲南海争端没有管辖权。中菲南海历史性所有权争端本该适用附件5第二节规定的强制调解程序,但涉及领土主权争端,也不应提交该程序。

关键词:历史性所有权 争端解决制度 强制调解程序

在南海仲裁案中,仲裁庭裁决对中菲南海历史性权利争端享有管辖权,然而,从国际法中的历史性所有权争端解决制度、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看,中菲南海历史性权利争端不应该适用仲裁程序,仲裁庭对中菲南海争端没有管辖权。

一、关于历史性权利争端解决制度

国际常设仲裁法院在1910年的北大西洋沿岸捕鱼案中第一次提出了“历史性海湾”概念。国际社会在编纂领海法规则时逐渐意识到,所谓“历史性海湾”是指沿海国对其享有历史性所有权的海湾,这些海湾湾口距离虽然超过编纂性条约规定的宽度,但不受公约规定的湾口最大距离的限制,仍作为沿岸国领土一部分的海湾。然而,具有历史性海湾地位的水域决不限于海湾,也存在于其他沿海水域。例如,哈佛《关于领海研究草案》及评述不仅承认历史性海湾,而且承认存在着宽于一般公认的领海宽度的历史性领海。国际法院在渔业案中裁决挪威对并非海湾的沿岸水域享有历史性所有权,是挪威的内水。联合国秘书处向1958年海洋法会议提交的《历史性海湾备忘录》指出:“历史性海湾理论是普遍适用的。不仅对海湾而且对不构成海湾的海域,例如,对位于群岛内的水域以及群岛和毗邻陆地之间的海域主张历史性权利;也可以对海峡、河口湾和其他类似水域主张历史性权利。存在着日益将这些海域说成是‘历史性水域’、而不是‘历史性海湾’的趋势。”《领海与毗连区公约》第7条、第12条,《公约》第10条、第15条规定历史性海湾、历史性所有权,并且构成适用公约规定规则的例外。

作为一种理论,历史性所有权被援引在其他场合:1958年海洋法会议在讨论直线基线问题时提出了历史性通过权问题,联合国第二次海洋法会议在讨论扩大领海宽度、设立专属渔区问题以及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在讨论专属经济区时提出了历史性捕鱼权问题。《领海与毗连区公约》第4条、《公约》第8条规定了内水的无害通过权。《公约》第51条规定了群岛国群岛水域内的传统捕鱼权,第62条规定了其国民惯常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捕鱼问题。

因此,一般来说,历史性权利是指国家对某些海域在历史上一直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是领土主权,或不及领土主权的权利。前者称为历史性所有权,后者为非专属历史性权利。历史性所有权所及的水域被称为“历史性水域”,包括历史性海湾、多国历史性海湾,邻接海岸的其他沿海水域、群岛间的水域、以历史性所有权为根据主张更宽的领海宽度等,历史性水域是沿海国的内水或领海。非专属历史性权利主要指历史性通过权、历史性捕鱼权。

在研究界定,并且在编纂性条约中承认历史性权利同时,国际社会试图规定历史性权利的争端解决制度。

(一)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关于解决历史性海湾问题的建议

国际联盟成立后,致力于国际法编纂工作。1927年,国际联盟大会决定在海牙举行会议,对国籍、领水和国家对外侨的生命财产在其领土内所受损害的责任等三个问题进行法典编纂。根据大会要求,行政院指示一个筹备委员会考虑执行大会决议所应采取的行动,并向行政院提出建议。筹备委员会审查了各国政府对于上述三个题目涉及问题所作的答复,拟定了讨论基础,作为参考材料提交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

就领水问题而言,鉴于一些国家提出了历史性海湾权利主张,负责处理领水法律问题的分委员会特别报告员舒堪建议,设立一个国际水域办公室,负责登记沿海国在拟议划定的领海海域以外所享有的,包括对“历史性水域”的权利。各国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登记这种权利,其他国家可在特定时间内反对这种申请,并且规定了解决这类争端的程序。然而,特别报告员在后来的报告中将设立国际水域办公室的建议删除了。1929年,筹备委员会向海牙编纂会议建议:“各国政府应该在会议上宣布它们所主张的历史性海湾以及它们主张从其外緣测算领海带的泊船处。”为便利海牙编纂会议工作,巴斯塔曼特准备了一份关于领海的研究报告,并通过美洲国际法协会提交给海牙编纂会议。报告界定了历史性海湾概念,同时规定了历史性海湾问题的争端解决:认为符合历史性海湾要件的国家在一定时间内提出历史性海湾权利主张,没有得到反对的历史性海湾权利主张被认为是有效的;遭到反对的历史性海湾权利主张必须提交某种第三方强制性管辖程序,使历史性海湾争端最终得到解决。

在海牙编纂会议对有关历史性海湾争端解决问题的讨论中,希腊代表宣称,采纳舒堪的建议是有用的,指出:“应当设立一个国际机构提前拟定一个历史性海湾清单。”英国不同意由国际机构拟定历史性海湾的清单,主张设立某种机构审查各国的历史性海湾权利主张,提出报告或向将来召开的编纂会议提出建议。并且建议,应该首先确定区分历史性海湾和非历史性海湾的标准,在此基础上拟定关于历史性海湾的清单,从而一劳永逸地解决历史性海湾问题。葡萄牙代表持类似观点,指出:“在今天提出的议题中,英国代表提到了设立一个国际组织。我冒昧地提醒你们注意舒堪教授起草的条约草案第3条提到设立一个国际水域办公室。在委员会讨论之后,舒堪教授删除该条款。我曾经又一次提出过该建议,但没有被专家委员会和筹备委员会考虑。我希望说,现在再一次以葡萄牙代表团的名义提出这一建议,从多数观点来看,我愿意设立这种组织,前提是其被赋予的性质和职能是令人满意的。”在海牙编纂会议第二委员会1930年3月28日召开的第十一次会议上,意大利代表季阿尼尼提交了下述建议:“会议呼吁交通和过境委员会任命一个特别委员会,研究所称的历史性海湾及其目前的事实和法律情势,旨在收集必要的资料以便在以后的国际法编纂会议上明确其法律地位。”委员会对该建议案没有作出决议,但在报告中提到了“历史性水域”问题,断言编纂工作不能影响这种权利。委员会后来补充说:“必须承认,如果不事先确定和界定那些权利,是不能得到明确或具体结果的。委员会意识到编纂工作在这一问题上也将遇到困难。”在委员会看来,界定历史性海湾或历史性权利概念是解决历史性海湾问题的关键所在。因此,在编纂会议没有对历史性海湾作出界定的情况下,不可能拟定关于历史性海湾的清单,一劳永逸地解决这一问题。

通过某种国际程序确定一个经议定的“历史性水域”的清单是最理想的,然而,这意味着各国政府应在规定时间内登记其权利主张,反对国在特定时间内表明其反对意见,能否行得通则是有疑问的。当然,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在截止日期以后没有被反对的历史性海湾将被视为是可接受的、有效的,并且不能提出新的历史性海湾权利主张,也减少了需要解决的争端,即只有那些被反对的历史性海湾权利主张才需要争端解决;缺点是它只能拘束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其有效性将取决于多少或者哪些国家接受了公约。如果不能使所有的国家都接受公约,无论如何不能排除其他国家提出新的历史性海湾权利主张。而且,该方案将存在着一个隐患:为了保险起见,各国将被引诱扩大其权利主张或提出反对意见,可能引起许多不必要的争端,反而弄巧成拙。因此,拟定“历史性水域”清单工作可能事倍功半。而且,在领海宽度没有确定以前从事这项工作是毫无意义的。在这种情况下,将研究限定在编纂历史性权利规则,只有并且当历史性海湾问题成为实际争端时才将个案提交解决似乎更好。

最终,1930年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未能就历史性海湾或水域、历史性海湾权利主张和争端解决制定任何有法律拘束力的法律文件,但对历史性权利争端解决问题作了有益探索,为国际社会积累了经验。

(二)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关于历史性权利的争端解决

如上所述,拟定历史性海湾清单弊大于利,实际上是不可行的,而且在界定历史性海湾概念前从事这项工作没有任何意义。因此,对包括历史性海湾在内的历史性水域问题进行个案解决是必然选择。产生争端时,存在着某种解决争端机制将是必要的。在不能编纂历史性海湾或历史性水域规则的情况下,如果能对争端解决问题作出规定,也是可取的。

1.渔业案(1951年)

在渔业案中,英国认为,虽然挪威有权以历史性所有权为根据主张4海里领海宽度,但对挪威使用直线划定领海制度提出异议。在国际法院看来,“当事方同意挪威领海宽度为4海里,有争议的问题只是领海宽度从何处测算。”关于挪威的划定领海基线制度,挪威认为,它对某些沿岸海域已经确立了领土所有权,有权用直线将这些水域作为其内水。在英国看来,挪威有权以历史性理由——即在没有遭到其他国家反对的情况下对争议海域长期行使管辖权,一种长期占有(a kind of possession longi temporis)——将符合国际法界定的海湾或具有海峡特征的所有石垒和浅滩主张为挪威内水或领海。法院认为,虽然上述海域不是海湾或海峡,但挪威可以使用直线方法划定领海基线,因为上述海域是挪威的历史性水域。

该案是有关挪威领海划定制度是否符合国际法的争端,不直接涉及历史性所有权争端。鉴于两国均曾发表了接受《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规定的任择性管辖声明,英国以请求书将与挪威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国际法院在解决争端过程中对历史性所有权问题作出了裁决。

2.1958日内瓦海洋法会议

为了便利海洋法会议编纂工作,联合国秘书处向1958年海洋法会议提交了《历史性海湾备忘录》。在会上,第一委员会讨论了历史性海湾、争端解决问题。负责起草《海洋法草案》的特别报告员弗朗西斯认为,“尚未收集到对历史性海湾问题进行彻底研究所需要的资料,现在不可能规定一般规则,可以提到‘历史性海湾’在产生争端时留给法院予以解决。”一些国家代表认为,对“历史性海湾”作出界定是编纂工作的一部分,不能留给处理因这种海湾引起争端的仲裁庭和法庭解决。在不能对历史性海湾、历史性所有权制定规则的情况下,海洋法会议通过了《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大陆架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和《大陆架公约》。除这4个公约外,会议还通过了《关于强制解决争端的任意签字议定书》。

其中,《领海与毗连区公约》第4条第4款提到了历史性权利在确定领海基线中的作用、第7条第6款提到了历史性海湾、第12条提到了历史性所有权在领海划界中的作用;《捕鱼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第3条提到了历史性捕鱼权、第13条提到了对定着鱼类的历史性所有权。鉴于未能对历史性权利问题制定规则,海洋法会议提请联合国大会继续对包括历史性海湾在内的历史性水域法律制度问题进行研究,并将研究结果分送各会员国。

3.《包括历史性海湾在内的历史性水域法律制度》

1962年3月9日,联合国秘书处向国际法委员会提交了《包括历史性海湾在内的历史性水域法律制度》。该研究报告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研究报告的来由和背景;第二部分重点研究了包括历史性海湾在内的历史性水域法律制度:历史性水域的概念、历史性水域所有权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历史性水域的法律地位、争端解决;第三部分是结论。报告探讨了解决历史性权利争端的三种模式、历史性水域裁决的法律效力问题,并且认为,规定关于历史性权利问题的争端解决制度是必要的。

(1)《捕鱼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模式。该公约第9条规定:“国家之间发生第4、5、6、7、8条所规定的任何争端,除有关国家同意按照《联合国宪章》第33条规定的用其他和平方法解决外,经任何一方请求,应提交五人委员会。”争端当事国应在请求解决争端的3个月内通过协议提名特别委员会委员,其中一名为主席。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则由联合国秘书长与争端当事国、国际法院院长及世界粮农组织总干事磋商,根据争端性质,从与该争端无关的国家的国民中,指定对有关渔业、法律、行政或科学问题有专长的合格人员担任委员。爭端当事国有权指定本国国民一人出席特别委员会,该人与特别委员会的委员有同等地位,参加全部程序,但无表决权,也不能参与委员会决定的制定。特别委员会应在被指派之时起5个月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得延长3个月,特别委员会应以多数票作出决定,其决定对有关国家有拘束力,如果一方不履行依决定应负之义务,他方可依《联合国宪章》第94条第2款向联合国安理会申诉。

可以看出,《公约》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类似仲裁,是一种强制性争端解决程序。这种争端解决模式是公约既规定实体性规则又规定争端解决制度,并且不允许对解决争端规定提出保留。接受公约规定的实体法规则意味着接受解决争端制度,这对公约的实施、争端解决以及确立统一的法律秩序有重要意义。

(2)《关于强制解决争端的任意签字议定书》模式。1958年海洋法会议在通过4个公约的同时,还制定《关于强制解决争端的任意签字议定书》,4个公约的缔约国可以选择是否加入议定书,一旦加入议定书,意味着接受议定书规定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议定书第1条规定:“任何海洋法公约之解释或适用所引起的争端均属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范围,因此,争端之任何一造如系本议定书之当事国,得以请求书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但涉及《捕鱼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的争端除外。议定书还规定了解决争端程序,即在一方将存在争端的意见通知另一方后两个月内,当事国得同意不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而提交仲裁;两个月期满后,任何一方均得申请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在同样的两个月内,也可不先提交国际法院而采取调解程序,调解委员会在5个月内提出调解建议。由于调解建议没有拘束力,所以,各方如在建议送交后两个月内不予接受时,任何一方得申请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

这种争端解决模式是在规定实体法规则的海洋法四公约之外制订一个关于争端解决的任择议定书,由海洋法四公约的缔约国任意选择、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关于强制解决争端的任意签字议定书》规定的强制解决争端程序。可以看出,这种解决争端模式比较灵活,即由规定实体法规则的公约缔约国选择是否接受某种强制性争端解决程序。也许正因为如此,它难以确立有效的爭端解决机制。

(3)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模式。公约只规定了实体性规则,对解决争端没有作出任何规定,也没有提及解决争端问题。但公约的序文规定,“重申凡未经本公约明文规定之问题应继续适用国际习惯法之规则”。这意味着当事国在解决争端方面应遵守习惯国际法规则。

研究报告得出结论,1930年国际法海牙编纂会议及1958年海洋法会议表明,在一个单独选择性议定书中规定争端解决制度可能是符合实际的。一些国家可能愿意接受关于“历史性水域”的实体法规则或原则,但不愿意将争端提交强制性争端解决程序。通过将实体法规则和程序法规则规定在不同法律文件中,这些国家可以选择只加入关于实体法的公约,而不加人关于争端解决方面的公约。

(4)关于历史性水域裁决的法律效力问题。另外,研究报告还提出了关于历史性水域裁决的效力问题。报告认为,关于“历史性水域”权利的争端解决因特殊困难而更趋复杂:如果最后的裁决对主张历史性权利的国家不利,可以期望该国放弃其权利主张,从而使该争端得到永久解决;假如裁决有利于主张历史性权利的国家,该裁决将只能拘束另一方争端当事国,不是争端当事国的其他国家可能继续对这种历史性权利主张提出异议,从而围绕该历史性权利形成新的争端。当然,权利主张国败诉,并且该国虽然在与诉讼当事国的关系中尊重裁决结果,但在与其他国家或其国民的关系上却继续对所涉海域行使主权时也会产生同样的问题。换句话说,尽管对所涉海域提出历史性权利主张的国家与反对国之间关于“历史性水域”的争端最终得到了解决,但该海域是否是“历史性水域”的问题仍可由其他国家提出异议,因为其他国家并不受第一个裁决的拘束。即使争端是由国际法院裁决的,按照《国际法院规约》第59条的规定,判决只对当事国及本案发生拘束力,第三国在法律上仍有对历史性权利主张提出异议的自由。因此,对所涉海域是否是“历史性水域”这一问题将很难得到最终裁决。

应该说,关于历史性水域的争端解决的确存在着这一问题。在沿海国主张历史性海湾,以历史性所有权为根据主张离海岸更远的领海基线或主张更宽领海宽度的情况下,沿海国实际上是将一部分公海海域据为己有。这意味着,沿海国国家管辖海域的扩大而国际社会所享有的公海面积的减少。既然如此,在一个沿海国以历史性所有权为根据主张历史性水域的情况下,不仅其相向或相邻国家有资格提起诉讼,而且,其他国家在理论上也有资格提起诉讼。而在一般领土争端中,只有争端当事国才有资格提起诉讼,裁决不仅对本案和当事国有拘束力,而且根据国际法其他国家也会尊重裁决。

然而,也应该看到,关于历史性权利的裁决的相对性不应过分强调。按照国际诉讼程序的一般法律原则,其他国家有机会参加诉讼,例如,《国际法院规约》第40条规定,向法院提出诉讼案件,应按其情形将所订特别协定通告书记官长或以请求书送达书记官长,书记官长应立即将请求书通知有关各方,并应经秘书长通知联合国会员国及有权在法院出庭的其他国家。因此,在涉及历史性权利的争端中,如果其他国家在接到通知后放弃参加诉讼,那么,这些国家就同样争端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很小。而且,英美法中的遵循判例原则在国际诉讼中有重要的影响。如果在一个争端中判决所涉海域是某一国家的“历史性水域”,那么,国际法院在其他国家提起诉讼的同样争端中将很可能作出同样的判决;同样,一个特别委员会或仲裁庭在一个争端中关于该问题的决定或裁决可能在另外一个案件的裁决中也具有很大的分量。当然,关于历史性水域裁决的相对效力问题仍没有在法律上得到永久解决,在裁决作出后产生新的争端的可能性依然存在。尽管如此,在国际社会不能就历史性海湾或历史性水域清单取得共识的情况下,个案解决有关历史性权利的争端仍不失为一种次优选择。

(三)《公约》关于历史性权利问题的争端解决制度

1.《公约》确立的争端解决机制

在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与会国一方面积极制订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海洋开发利用、环境保护方面的实体法规则;另一方面,各国也意识到,公约是各国相互妥协让步的结果,许多条款规定得含糊其辞,在解释或适用公约时将会产生很多争端。“如果公约缔约国还保留着单方面解释的权利,那么公约的复杂文本就将缺乏稳定性、确定性和可预期性,这一点在谈判的初期就得到了公认。”在海洋法会议上,争端解决问题没有交给任何一个主要委员会,而是由各主要委员会在涉及其讨论的海洋法问题范围内顺便讨论争端解决问题。然后,由海洋法全体会议汇总各主要委员会的建议并最终完成争端解决条款制定工作。

在海洋法第二期会议上,澳大利亚代表团团长亨利大使、萨尔瓦多代表团团长加林多·保罗(Galindo Pohl)和报告人索恩教授(Louis B.Sohn)发起成立一个非正式工作组研究争端解决问题,大约30个国家代表团参加了工作组。第二期会议结束时,萨尔瓦多代表团团长加林多·保罗提交了《关于争端解决的工作文件》。该文件规定了争端解决机制,特别是规定了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但考虑到适用这种强制程序面临的困难,文件规定了适用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的例外。其中,文件第11节“争端解决条款的例外和保留”包括了两种方案:替代方案B1,关于历史性海湾或领海范围争端的例外;B2,关于相邻相向国家海域划界的争端,包括涉及历史性海湾和毗邻领海划界的争端。在提出《工作文件》时,加林多·保罗强调,是基于争端解决制度必须是新海洋法公约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考虑才规定上述例外和保留的,之所以将上述争端作为导致有拘束力裁判强制程序的例外,是因为这些争端直接关系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1975年第三期会议上,工作组扩大到由60个国家代表团组成。关于将历史性海湾作为强制性争端解决制度例外问题,工作组做了实质性修改,并规定在《工作文件》第17条中:“(b)关于相邻国家海洋划界的争端,或者有关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那些争端,条件是做出将这种争端作为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例外声明的国家,应该指明它所接受的区域性争端解决程序或者其他第三方争端解决程序,无论是否做出有拘束力裁判。”在1976年第四期會议上,海洋法会议就争端解决问题进行了一般性辩论。有人批评第17条(b),在辩论结束后工作组主席准备的条文草案中,该条款被删除了。在第五期会议期间全会召开的非正式会议上,该修正案文也遭到了批评,并恢复原先的规定,这同样引起了争议。在准备第六期会议时,工作组进行了非正式磋商。反对意见一方面认为应该删除“导致有拘束力”的规定,另一方面又认为划界争端应该完全属于“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这一节的范围。进一步讨论后,工作组主席准备了《非正式单一协商案文》,该案文事实上成为海洋法公约的初步草案。在对该款的起草情况报告中,主席解释说,由于对该款的赞成意见和反对意见几乎平分秋色,该款实质上被保留下来。就历史性所有权而言,它规定:“关于相邻或相向国家海洋划界的争端,或者有关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那些争端,条件是做出这种声明的国家应该指明,在争端产生时争端当事方已经接受的导致有拘束力的区域性或其他第三方争端解决程序;此外,任何争端如果涉及确定对陆地或与陆地领土主权或其他权利的权利主张,则不应提交这种程序或裁决。”在1978年第七期会议上,海洋法会议新设立了第七协商小组以解决各主要委员会提出来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其中,关于历史性水域和历史性所有权的争端解决就是比较突出的问题。索恩教授担任主席的分小组主要考虑海洋划界争端问题。该协商小组提交的案文最终成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第1款(a)项,即:“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在其后任何时间,在不妨碍根据第一节所产生的义务的情形下,可以书面声明对于下列各类争端的一类或一类以上,不接受第二节规定的导致有拘束力裁判强制程序:(a)解释或适用第15条、第74条和第83条关于划定海洋边界的争端,或涉及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但如果这种争端发生在本公约生效之后,经争端各方谈判仍未能在合理时间内达成协议,则作此声明的国家,经争端任何一方请求,应同意将该事项提交附件5第二节所规定的调解;此外,任何争端如果必然涉及同时审议与大陆或岛屿陆地领土的主权或其他权利有关的任何尚未解决的争端,则不应提交这一程序……”

总的来看,《公约》规定了迄今为止最复杂、最详尽的争端解决制度,确立了一个“划时代的广泛的争端解决机制”。《公约》确立的争端解决机制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一般性义务,主要包括:①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②争端各方可以选择任何和平方法解决争端,而且争端各方选择的和平解决制度方法具有优先性,在用白行选择的方法仍未解决争端,并且各方协议不排除任何其他程序的情形下,才适用公约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③为了促进争端的和平解决,《公约》规定缔约国就争端解决问题承担交换意见的义务;④因《公约》第11部分第5节规定产生的争端,各方接受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强制性管辖权。

第二,公约规定了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仲裁庭和特别仲裁庭等四种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缔约国可以选择“一个或一个以上”程序解决涉及自己的争端。截止2010年6月,有42个国家作出了选择声明。在已经发表书面声明作出正面选择的39个国家中,15个国家仅选择了一种程序,16个国家选择了两种程序,7个国家选择了三种程序,只有葡萄牙同时选择了上述四种程序。除了作出正面选择外,阿尔及利亚、古巴和几内亚比绍3个国家在声明中只是反对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按照公约规定,只有在“争端各方已接受同一程序以解决这项争端”时,争端仅可提交这种程序;反之,如果争端各方未接受同一程序以解决这项争端时,则“争端仅可提交附件七所规定的仲裁”,但各方另有协议除外。如果缔约国没有对上述四种强制程序作出选择,或者缔约国如为有效声明所未包括的争端一方,应视为已接受附件7所规定的仲裁。因此,除非各方另有协议,无论争端他方是否作出了选择,以及是否选择了仲裁程序,涉及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争端都应接受附件7规定的仲裁庭的管辖。这意味着,除非争端各方事先或临时同意用其他方法解决争端,仲裁就是强制性的,附件7规定的仲裁程序总是适用的,是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保底程序。

第三,《公约》规定某些争端可以作为适用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的例外,这些争端包括关于划定海洋边界的第15条、第74条和第83条在解释或适用上的争端、涉及历史性海湾和所有权的争端等5类争端。

可以看出,像《领海及毗连区公约》一样,《公约》第10条第6款、第15条规定历史性海湾、历史性所有权构成适用公约规定的例外,但没有对“历史性海湾”“历史性所有权”等概念作出界定,也没有对其法律制度做出详细解释和说明。与《领海及毗连区公约》不同的是,《公约》没有采用1958年海洋法四公约之外任择议定书争端解决的模式,而是在规定海洋法实体法规则的同时,还规定了争端解决制度,而且不允许保留。《公约》确立的争端解决机制的突出特点是规定了多种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当然,也规定了5类争端可以作为适用强制程序的例外。

2.关于历史性权利的争端解决

《公约》涉及历史性权利的条款包括第7条第4款(低潮高地作为划定基线的起迄点)、第7条第5款(确定特定基线时对于有关地区所特有的并经长期惯例清楚地证明其为实在而重要的经济利益可予以考虑)、第10条第6款(历史性海湾)、第15条(领海界限的划定)、第46条(群岛)、第47条(群岛基线的确定)、第62条第3款(历史性捕鱼权)及第298条(关于历史性所有权的争端解决)。因此,涉及这些条款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自然应该适用公约规定的解决争端制度。既然如此,作为公约缔约国的争端各方应遵行公约规定的解决争端的一般义务。如果争端各方诉诸了自行选择的和平方法解决争端仍未得到解决,以及争端各方间的协议并不排除任何其他程序,并且争端各方已按照公约第287条接受了一个或所有的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那么,有关历史性权利的争端就可诉诸公约规定的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

然而,一国可以根据公约第298条第1款(a)、(b)项之规定将海域划界争端、涉及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等作为适用强制程序的例外。尽管根据公约规定,涉及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可以作为适用公约规定的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的例外,但它们的例外不是自动的,它需要一国做出特别声明。只有试图援引特定例外的国家在争端前已经将指明这些争端(或其中的一个)的声明以适当的方式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时,一国才可援引这些例外。而且,这些例外不是自我判断的,其适用于特定案件不能根据被诉国的请求本身决定。《公约》第288条第4款规定,“对于法院或法庭是否具有管辖权如果发生争端,这一问题应由该法院或法庭以裁定解决”。考虑到各国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的任择性条款所作的广泛保留的数量,包括在第298条规定的例外尽管是重要的和极具争议的,但这些例外只能看成是第287条规定的法院或法庭的管辖权非常小的凹陷。

如上所述,国际法中的历史性权利包括历史性所有权和非专属历史性权利,涉及不同历史性权利的争端适用不同的争端解决制度。

(1)涉及海洋划界争端及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解决。按照第298条第1款a项的规定,如果一国以书面声明形式将涉及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作为适用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的例外,而且这种争端发生于本公约生效之后,经争端各方谈判仍未能在合理期间内达成协议,争端各方应同意将该事项提交附件5第2节规定的强制调解程序;然而,任何争端如果必然涉及同时审议与大陆或岛屿陆地领土的主权或其他权利有关的任何尚未解决的争端,则不应提交这一程序。对公约生效前产生的争端,也没有义务提交这种调解程序。

(2)关于历史性捕鱼权的争端解决。按照公约第62条的规定,其国民惯常在其他国家专属经济区捕鱼的国家,即享有历史性捕鱼权的国家也是沿海国在分配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可捕量剩余部分时应于考虑的因素之一。因此,享有历史性捕鱼权的国家与沿海国之间关于参与剩余量分配产生的争端也属于一国适用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的例外。如果沿海国发表书面声明将这些争端作为不适用公约规定的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其他国家就不能因历史性捕鱼权争端对沿海国提起强制程序。

(3)涉及历史性通过权的争端解决。《公约》第8条规定,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水域构成国家内水的一部分,如果按照第7条所规定的方法确定直线基线的效果使原来并未认为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则在此种水域内应有本公约所规定的无害通过权。这种在内水的无害通过权实质上就是其他国家对沿海国内水享有的历史性通过权。《公约》第15部分对涉及历史性通过权的争端没有作出特别规定,因此,涉及历史性通过权的争端解决适用于公约规定的包括强制程序在内的争端解决机制。

从历史性权利争端解决争端的演变、最终确立可以看出,国际社会在编纂历史性权利实体法规则的同时,就提出了历史性权利的争端解决问题。鉴于历史性权利是在确定领海基线特别是海湾基线过程中提出的问题,而领海基线又是确定国家管辖海域、公海和国际海底等海域的基础和前提。因此,编纂历史性权利的实体法规则和解决涉及它们的争端同样重要。1930年海洋法编纂会议探讨了将历史性权利争端置于强制争端解决程序的可能性。1958年海洋法会议在编纂历史性权利实体法规则不能取得进展、又不得不在编纂性条约中承认历史性权利的情况下,曾经主张将涉及历史性权利的争端留给司法机构裁决,但有些国家不甘心让司法机构直接解决涉及历史性权利的争端。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无意编纂历史性权利实体法规则,但确立了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仍然将涉及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作为可以适用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的例外。当然,《公约》根据历史性权利的不同,分别规定了不同的争端解决程序:涉及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如果发生在《公约》生效后,应提交强制调解程序;涉及历史性捕鱼权的争端,不适用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在一定條件下,应适用强制调解程序;涉及历史性通过权的争端,应该适用《公约》规定的争端解决程序,包括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

二、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

在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辩称:中国以历史性权利为根据对《公约》允许的海洋权利范围之外的“九段线”内海域、海床和底土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主张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从中国使用“历史性权利”用语以及中国没有在南海主张第298条第1款所指的历史性所有权,可见中国主张一打更为有限的、不及主权的历史性权利;中国的历史性权利主张不符合国际法。

在审查关于中国南海权利主张的性质时,仲裁庭认为,除了根据《公约》主张海洋权利外,中国主张对南海岛礁及其附近海域享有主权、对相关海域及其海床和底土拥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反复强调其权利是“在长期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并且将这一概念与“九段线”联系在一起,这表明中国认为其权利以某种形式扩大到《公约》明确规定的海域范围之外。在仲裁庭看来,单就中国在南海主张权利这一事实不能表明中国认为这些权利源于“九段线”。然而,在中国主张权利的海域超出《公约》能够主张的最大海域的情况下,仲裁庭认为这种声称表明它是一个独立于《公约》的权利主张。根据中海油2012年6月发布的《2012年中国海域部分对外开发区块公告》、中国反对菲律宾位于“九段线”内的油气区块招标,以及中国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局发布2012年伏季休渔方案等行为,仲裁庭认为,中国的确根据独立于《公约》的历史性权利对“九段线”内的油气资源和渔业提出了权利主张。同时,根据中国明确声明尊重南海航行和飞越自由,以及中国1996年公布了围绕海南岛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仲裁庭推断中国没有将“九段线”内海域等同于其领海或内水。因此,仲裁庭得出结论说:中国以历史性权利为根据对“九段线”内生物和非生物资源提出了权利主张(除了任何岛屿产生的领海外),但没有将那些水域视为其领海或内水的一部分。在分析研究了中国南海权利主张的性质、第298条规定的历史性所有权含义后,仲裁庭注意到菲律宾要求其关注下述事实:在公开声明中,中国主张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但没有援引《公约》官方中文文本中的“历史性所有权”。关于这一点,仲裁庭认为,从2011年7月6日中国照会英文本提到“中国对水域享有包括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在内的历史性所有权”看,中国的用法不完全一致。在仲裁庭看来,该照会与绝大多数中国声明不一致,它更可能代表在翻译中或者起草时的错误,而不是中国对整个南海的主权主张;由于历史性所有权是历史性权利的一种形式,从中国使用宽泛的、不太明确的术语中不能推断出历史性所有权的不存在;中国权利主张不是历史性所有权的决定性证据,中国的行为与南海水域构成中国领海或内水的权利主张不符。仲裁庭认为,中国对南海水域没有主张历史性所有权,而是提出了不及所有权的一系列历史性权利想象或想法(but rather a constellation of historic rights short of title),而且,由于中国没有提出这种权利主张,仲裁庭没有必要考虑是否存在着第298条适用于大大超出《公约》预想的宽泛性历史性所有权主张的任何限制问题。根据《公约》第298条提到的管辖权例外限于涉及历史性所有权的争端以及中国没有对南海水域主张历史性所有权,仲裁庭裁决它对中菲历史性权利争端享有管辖权。

可以看出,菲律宾、仲裁庭均推断:中国援引历史性权利,对超出《公约》允许的海洋权利之外的整个“九段线”海域、海床和底土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提出了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并且认为,中国没有将上述海域视为内水或领海,因此,中国主张的历史性权利不是《公约》第298条第1款规定的历史性所有权,仲裁庭对中菲南海历史性权利争端有管辖权。

中国政府没有参与仲裁,至今尚未正式明确其在南海的权利主张。在这种情况下,菲律宾、仲裁庭只能对中国在南海历史性权利主张进行推断。这种推断是否正确、是否符合中国国家意志,值得商榷。

从中国对“九段线”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实践看,中国并未将线内的全部水域主张为领海或内水、行使国家主权。因为如果中国将“九段线”内所有海域视为领海或内水,那就不可能在“九段线”范围内再公布领海基线。而且,中国政府一再重申尊重其他国家在南海的航行和飞越自由。我国台湾地区在制定“领海和毗连区法”过程中,曾经提出“断续线”内水域是中国历史性水域的主张。1993年3月10日的《南海政策纲领》序言规定“南海u形线内的水域是我们的历史性水域,中华民国享有完全权利。”后来,台湾地区的学者如俞宽赐、孙建明、俞剑鸿等研究发现,历史性水域是内水或领海,但中国没有将U形线内水域视为内水、领海,并行使国家权力,因此不能主张为历史性水域。因此,在1998年通过的“领海和毗连区法”中,没有出现“历史性水域”等规定。另外,在2014年9月1日“中华民国南海领土南海史料展”致辞中,马英九表示,第一,1947年地图标注的断续线是对线内岛礁而不是对其中水域的权利主张;第二,关于南海海域权利主张,将根据陆地统治海洋原则表明台湾的立场,即海域权利主张必须以陆地产生的海洋权利为根据,而不是以自立的水域权利为根据;第三,海域权利主张的空间范围由国际法确定。因此,总的来看,中国并未对“九段线”内全部海域主张为历史性水域,享有历史性所有权,但并不意味着中国没有对“九段线”内的不同海域享有历史性权利。

根据国际法中的历史性权利、中国在南海的国家实践,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主要包括:

(一)中国对南海中那些岛屿相互距离较近的群岛或列岛间的水域享有历史性所有权,所涉水域是中国的历史性水域

第一,中国1958《关于领海的声明》尽管没有公布领海基点,划定领海基线,但中国一直将直线基线制度适用于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基线内的水域是中国的内水。

第二,众所周知,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在讨论群岛国群岛制度时,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国家主张群岛国的群岛制度适用于大陸国家的远洋群岛,遗憾的是,该建议案没有被通过,致使《公约》对大陆国家的远洋群岛问题没有作出任何规定。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中国政府1973年7月19日向联合国海底委员会提交了《关于国家管辖范围内海域的工作文件》,其中第1条“领海”第6款明确规定:“岛屿相互距离较近的群岛或列岛,可视为一个整体,划定领海范围。”这说明,中国政府已经意识到,在将来具体划定南海诸岛领海基线时,可能会考虑南海诸岛等群岛内岛礁之间的距离情况,不一定将所有群岛均作为一个整体划定领海基线。实际上,中国2012年公布钓鱼岛及其附近岛屿的领海基线时,并没有将钓鱼岛及其附近岛屿作为一个整体划定领海基线,而是用两组直线基线划定了钓鱼岛的领海基线。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领海基线的声明》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将西沙群岛作为一个整体划定了领海基线。中国将西沙群岛作为整体划定领海基线,是因为中国1958年来一直主张直线基线制度适用于包括西沙群岛在内的四大群岛,领海基线内水域是中国的内水。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已经确立了对领海基线基线内海域的历史性所有权,所及的水域是中国的历史性水域。关于领海划定制度与历史性所有权的关系,渔业案作出了权威说明。1935年以来,挪威一直用直线方法划定领海。在挪威看来,它用直线方法划定领海,不违反国际法,而是根据挪威西海岸的特殊地理条件对一般国际法的适用。也许,挪威最初用直线划定领海基线不符合国际法,但是挪威坚持用直线划定领海基线,并将基线内水域作为内水行使国家权力,到1951年国际法院解决争端时,挪威已经确立了对领海基线内水域的历史性所有权,是挪威的内水。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尽管上述海域不是海湾或海峡,仍可以使用直线方法划定领海基线,因为上述海域是挪威的历史性水域。法院指出:历史性水域是“……常常被视为内水但如果不存在历史性所有权时将不具有那种特征的水域。”英国进一步指出,即使按照法院阐述的标准,挪威划定的直线基线中,其中撒哈尔哈萨(Sverhohhavet)和勒泊维潭(Lopphavet)这两段直线基线过分偏离了海岸的一般走向,或者说它没有尊重某些海域和分隔或围绕它们的陆地地形之间存在着的自然联系。法院在判决中认为撒哈尔哈萨具有海湾特征,关于勒泊维潭,法院指出:“……勒泊维潭是不适合在地理上界定的整体。它不能视为具有海湾的特征,它由其中点缀着、延伸至各种石垒的小岛分隔的较大岛屿和其中的广阔水域组成……即使可以认为正在审查中的这一段(基线)明显偏离海岸一般走向,然而必须指出,挪威政府已经援引明确指明的对勒泊维水域的历史性所有权……以居民基本需要并经远古、平稳常例证明为根据的这种权利在划定直线时可以正当地予以考虑,这种直线在法院看来属于适当与合理的范围之内……”。

第四,正如《历史性海湾》备忘录《包括历史性海湾在内的历史性水域法律制度》研究报告指出的,沿海国可以确立历史性所有权、所及的水域成为其历史性水域的海域主要包括海湾、河口湾、海峡和群岛间水域。中国将群岛间水域,特别是将那些彼此密切相关、距离较近、可视为一个整体的某些群岛或列岛间水域作为中国内水、行使国家权力,经过一定时间,中国就能够确立对上述水域的历史性所有权,所涉水域是中国内水。中国对某些彼此密切相关、距离较近、可视为一个整体的某些群岛或列岛间水域主张为内水,并确立对其的历史性所有权符合国际法。

总之,自公布“九段线”以来,特别是新中国1958年《领海声明》以来,中国的国家实践表明,中国对某些彼此密切相关、距离较近、可视为一个整体的某些群岛或列岛使用直线基线方法,足以使中国确立对领海基线内的历史性所有权,所涉水域是中国内水。

(二)中国对某些国家的专属经济区或群岛水域享有历史性捕鱼权

自古以来,中国渔民一直在包括“九段线”在内的南海海域从事捕鱼活动,中国享有在南海海域的捕鱼自由。南海沿岸国除中国外,还有越南、马来西亚、文莱、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九段线”距离菲律宾的吕宋岛39海里、巴拉望34海里,马来西亚24海里、印度尼西亚75海里、越南50海里。按照《公约》这些国家有权主张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如上所述,历史性捕鱼权是在沿海国扩大领海宽度、设立专属渔区或主张专属经济区时,其他国家向沿海国主张历史上基于公海自由享有的捕鱼权。因此,当中国“九段线”海域与南海沿岸国的专属经济区重叠时,中国对重叠海域可主张历史性捕鱼权。

三、仲裁庭对中菲南海历史性所有权争端没有管辖权

1996年11月16日,《公约》生效。6月7日,中国交存了批准书,一个月后,《公约》对我国生效。根据《公约》第298条的规定,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公约时,或在其后任何时间,书面声明对于所列争端的一类或一类以上,不接受公约规定的导致有拘束力的强制程序。2006年8月25日,中国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声明,该声明称:“关于《公约》第298条第1款(a)、(b)和(c)项所述的任何争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接受《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规定的任何程序。”也就是说,对于涉及海域划界、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军事和执法活动以及安理会执行《联合国宪章》所赋予职务等争端,中国政府排除适用《公约》规定的强制程序。那么如何解决这些争端呢?其中,按照《公约》第298条第1款(a)项的规定,关于海域划界的争端或涉及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如果这种争端发生于《公约》生效之后,经争端各方谈判仍未能在合理期间内达成协议,则作此声明的国家,经争端任何一方请求,应同意将该事项提交附件5第二节所规定的强制调解程序。

菲律宾诉中国的前两项诉求:(1)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利,如菲律宾一样,不能超过《公约》允许的范围;(2)中国对“九段线”内南海海域主张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以及“历史性权利”与《公约》相违背,这些权利主张在超过《公约》允许的中国海洋权利的地理和实体限制的范围内不具有法律效力。如上所述,菲律宾认为,中国援引的历史性权利,不是《公约》第298条第1款规定的历史性所有权,中国无权援引适用强制程序的例外,仲裁庭对其第1、2项诉求有管辖权。中国认为,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涉及南海部分岛礁领土主权问题,不涉及《公约》的解释或适用;即使菲律宾提请的仲裁事项涉及《公约》解释或适用,也构成中菲两国海域划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中国已根据《公约》的规定于2006年作出声明,将其排除适用仲裁等强制争端解决程序,而且,菲律宾违反了中菲达成的以谈判方式解决有关争端的双边文件和《南海各方行为宣言》,违反国际法。仲裁庭对菲律宾提起的仲裁明显没有管辖权。中国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鉴于《立场文件》“旨在阐明仲裁庭对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没有管辖权,不就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所涉及的实体问题发表意见”,中国政府没有明确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主张。上述研究表明,中国对“九段线”内的岛、礁、沙、滩及其附近海域享有无可争辩的主权,对南海中那些岛屿相互距离较近、可视为一个整体的群岛或列岛间的水域享有历史性所有权,所及水域是中国的历史性水域。按照《公约》规定,中国有权沿这些历史性水域外缘划定领海基线,位于基线内的岩礁、沙、滩与附近的群岛或列岛作为整体有权主张国家管辖海域。可以看出,菲律宾第1、2项诉求是涉及历史性所有权的争端,属于《公约》第298条第1款(a)项规定的可以作为适用导致有拘束力强制程序的例外,应该适用该条规定的争端解决制度。

关于中菲南海历史性所有权争端的产生时间问题,菲律宾在诉状中辩称:中菲南海争端分为两个阶段:从1995—2009年,中菲南海争端集中在如何按照《公约》界定南海海洋地物的性质和海洋权利,特别是但不限于美济礁和黄岩岛,它们也与当事方在这些地物附近的捕鱼权有关。第二个阶段因中国2009年5月7日致联合国的照会附图标注的九段线内海域的权利主张而引发。在菲律宾看来,中国2009年照会对《公约》允許的海洋权利之外的“九段线”内海域、海床和底土主张主权权利,并且认为中国援引历史性权利对上述海域主张权利违反《公约》,没有法律根据。2011年4月5日,菲律宾在致联合国秘书长的照会中认为,中国照会不仅涉及所涉岛屿的主权及其在南海的附近海域,而且涉及到附图指明的其他“相关海域及其海床和底土”,断言中国的权利主张按照国际法特别是《公约》,没有根据。因此,中菲南海历史性权利争端2009年以后才正式产生,是在《公约》生效后产生的有关历史性所有权的争端。既然如此,按照《公约》第298条第1款(a)项的规定,菲律宾应该将中菲南海历史性权利争端提交强制调解程序。

菲律宾不否认,中菲对南海部分岛礁存在着领土主权争端。中菲历史性所有权争端必然涉及同时审议与大陆或岛屿陆地领土的主权或其他权利有关的任何尚未解决的争端。因此,中菲南海历史性所有权争端也不应提交强制调解程序。

中菲南海历史性所有权争端应该适用强制调解程序,菲律宾错误援引《公约》规定的仲裁程序。仲裁庭无视中菲南海历史性所有权争端的事实和《公约》相关规定,违法裁定对中菲南海历史性所有权争端有管辖权。因此,仲裁庭对没有管辖权的争端作出的裁决没有法律效力,对中菲没有拘束力。

四、结论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历史性海湾、历史性所有权等概念产生后,国际社会在编纂制定有关历史性权利的实体法规则同时,单独研究涉及历史性海湾、历史性所有权的争端解决问题。1930年国际法编纂会议曾试图规定涉及历史性海湾的争端解决程序;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有关历史性权利争端解决的研究表明,有关历史性权利的争端解决,最好由当事国自愿选择是否适用某种强制争端解决程序。《公约》虽然规定了多种导致有拘束力的强制程序,但将涉及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作为适用强制程序的例外,由当事国决定是否适用公约规定的强制程序。

第二,中国对南海中那些岛屿相互距离较近、可视为一个整体的群岛或列岛间的水域享有历史性所有权,所涉水域是中国的历史性水域。当“九段线”内海域与其他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重叠时,中国在重叠海域内享有历史性捕鱼权。

第三,中菲南海争端涉及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所有权,中菲南海历史性所有权争端产生在《公约》生效后,根据《公约》第298条第1款(a)项的规定,中菲南海争端本该适用强制调解程序,但是,由于争端必然涉及同时审议与大陆或岛屿陆地领土的主权或其他权利有关的任何尚未解决的争端,因此也不应提交这一程序。

第四,仲裁庭对中菲南海历史性所有权争端没有管辖权,其裁决没有法律效力。

作者:王军敏

第2篇:南海问题及其解决方法论文大全

关于中国南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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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概述

南海问题中牵涉到了诸多国家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中国在南海的维权问题显得相当复杂。南海问题涉及国家的领土和主权,在保证自身利益的前提下,如何妥善处理好各国之间的利益关系是首要考虑的关键问题。

一、南海问题的历史

自古以来,南海从来都是属于我国领土的一部分。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南沙群岛,最早并持续对南沙群岛行使主权管辖。对此我们有充分的历史和法理依据,国际社会也长期予以承认。

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中国南海发现了丰富的油气资源,此后又发现了南海蕴藏着数量可观、价值连城的“可燃冰”。此项消息传出,立即引起了菲律宾及越南武力侵占南沙地区岛屿的动机。真正的南海问题是从七十年代,越南、马来西亚、菲律宾利用军事手段强行占领或企图占领南海部分群岛开始的。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其侵略强占的企图越发明显,军事活动日益频繁,甚至公然宣布对于南海部分群岛的主权,才真正把南海问题摆到了必须解决的地步。

二、中国南海的基本现状及问题

(一)中国南海概况

南海是世界著名的热带大陆边缘海之一,以闽粤沿海省界到诏安的宫古半岛 1 经台湾浅滩到台湾岛南端的鹅銮鼻的连线与东海相接。整个南海几乎被大陆、半岛和岛屿所包围,南海与南海诸岛自古以来就是我国的海疆边防。

(二)南海问题的界定

“南海问题”是指中国与东南亚地区的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等国围绕南沙群岛的岛屿和领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主权划分而引起的国家间的主权争端,包括领土和海洋划界所有权两个内容。

(三)中国南海问题

近年来,南海争端逐步国际化,南海海域被分割,资源被掠夺,我国在南海的合法权益遭破坏。在大国插手干预与群国集体发难的同时,南海问题产生矛盾频率和爆发冲突的概率越来越大,昭示着南海问题有不断升级的趋势。

如今,南海周边各国对南海问题之争愈演愈烈。其野心和动机已昭然若揭,而且这些都已经严重侵犯我国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美联社就此评论称,越南此举的目的显然是为了“回应”中国,因为中国此前要求越南停止在该海域的所有石油勘探活动。

三、中国南海及南海诸岛问题的成因

(一)南海地区资源丰富

南海地区的气候属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雨量充沛。南沙群岛上灌木繁茂,海鸟群集。底栖生物极为丰富,水产种类繁多,是中国海洋渔业最大的热带鱼场。南沙群岛海域蕴藏着大量的矿藏资源,其中尤以油气资源极其丰富。

(二)南海争端的历史因素

二十世纪,日本和法国人曾来这里进行经济开发和殖民活动。当时,中国政府提出了交涉。1951年,美国主持草拟、制定《旧金山对日和约》,明确规定日 2 本放弃其对西沙和南沙两群岛的“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却没有明确两者的主权归属,也没有明确中国收回主权。使中国在南海问题中陷入被动。法国、日本对南沙群岛的侵略也是导致后来南海争端的一个“历史因素”。

(三)争夺南海资源与航运安全加速了南海的争端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南海和南沙群岛的战略地位日益显现出来,许多国家觊觎南海石油资源是南海争端激化的主要原因。越菲马等国也正是看中了南海丰富的油气和渔业资源,近年来不断强调对南沙群岛拥有全部主权或部分主权,并依靠南海油气资源获得的巨额财富不断扩充军备,加快在南海未来战场上的建设步伐。

(四)国际海洋法因素

1982年制定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对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享有主权权利,并规定专属经济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200 海里。但在确定“专属经济区”界域时,却忽视了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进行明确的界定。如此,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就可以存在多条分界线,这为那些专属经济区重叠的国家产生冲突埋下了隐患。据此,在本国利益的驱动下,南海周边国家大多采用有利于本国利益的解释方式,提出非法的主权要求。

(五)中国在南海的治权长期无法落实

二战后,当时的国民政府收回了南沙群岛的主权,但是,国共内战到国民党败退台湾后,大陆和台湾都缺乏全面驻守南沙群岛的实力。到目前为止, 我们虽然有足够的实力保卫南海,但我国大陆占领的岛屿面积小,无法大量驻军和修建足以保卫南海的军事基地,即使我们能够通过武力夺取被其他国家占领的岛屿,在没有强大远洋海军支持的情况下,南沙群岛也很难长期坚守。

3 第二部分 感想

我认为,维护南海权益是我国刻不容缓的任务。从现实情况分析,中国解决南海问题必然是一个长期、渐进而复杂的过程。因此,采取正确的维权路径就显得非常重要。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中国可以采取的路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切实加强国家经济建设,加大力度发展经济,巩固国家根基。要通过大力发展本国经济来提升自身的综合经济实力,一是可以为国家进步壮大自身的军事力量提供物质基础;二是可以增加我国在东南亚各国的地区影响力。

(二)处理好和东盟内部不同国家之间的关系。我国需要选准时机与重点,集中力量加强与其中一国或数国的合作,重点争取缅、老、柬。其次,积极谋求和台湾达成谅解,应该积极谋求和台湾联手合作。通过谈判解决,这种方法是当今世界的趋势--和平与发展,主权问题不是一个可以谈的问题,必须收回主权,但可以在南海共同开发。临近国家可以在那里投资开发,共同获得资源利益,但我国必须有明确的政策和条例来规范开发秩序。

(三)提高对南海海岛的控制力度,利用综合国力压制对方。我国应该首先扎实做好对东沙和西沙群岛的实际控制,其次是加快对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的实际控制。

(四)积极准备,以待时机。我们要立足于能够打赢一场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性战争的思路,加快军事斗争准备,以强大的军事实力抑制对方。要长远打算、积极准备、以待时机。武力驻军强行解决。我们国家是实行积极防御的国防政策,可以在南海修建永久军港驻军,以保护我国渔民或船只为由与某个或某些国家发生纠纷,诱其引发冲突升级,最后我们被迫开战,解决被占岛屿和海域,同时向 4 国际社会声明我国恢复主权和保护我国主权的正义性。之后,我们在与该国谈判从法律上让其承认我国对岛屿和相关海域的主权。但我们是爱好和平的,我们期望和平谈判解决问题,但从不放弃南海的相关主权。

作为一名大学生,更是一个中国人,我必须坚定不移的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通过对自己学业以及事业的不断发展不断进步,准备为国家的主权维护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但是同时,我们学生不能太过激进,要听党和国家的指挥,在现阶段我们要努力完善自我的修养。在不断学习的过程中还要积极主动的关注国际局势发展和国际动态以及我国的一系列南海举动。支持中国政府一贯主张以和平方式谈判解决国际争端的方式。邓小平同志提出的“搁臵争议,共同开发”的主张,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是和平解决领土争端的新思路。总之,南海作为我国国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在各个方面的重要性不允许我们随意忽略,对于南海的主权的维护和管理是当务之急。

第3篇:南海问题的争端

不做霸主,但不能没有霸气

———浅谈我对中国政府在南海争端的表现的看法

一. 南海遭遇侵占了

南沙群岛地处广阔浩瀚的南海南端。中国在公元前二世纪,即汉武帝时代,就发现了南沙,从宋朝起,就已宣布对其行使管辖权。直到上世纪中叶,没有任何国家对中国拥有南沙主权提出任何质疑。而70年代后,风云骤起,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和文莱诸国对整个南沙或其部分岛礁提出主权要求,并出兵占领了部分岛礁。最近中菲美济礁之争又将南沙争端推向一个高潮。

关于南海的争端,可说也是历史遗留的一个问题。中国政府在建国初期由于内忧外患的问题而错失了对南海领域的守护时机。对于周边的小国家的非分占领,中国政府为了创造一个和平的经济发展环境,一直在“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主张下把事情拖延到现在这个局面。但是现在,中国不能不去直面这个敏感的话题了。

二. 不能上当,拒绝战争

南海争端的升级与美国在背后一直搞的小动作是脱不了关系的。插足他国的争端,挑起更多的矛盾,阻碍矛盾的和平解决这似乎是美国最大的爱好。美国的确非常迫切想来得到一场战争,以扭转经济急转直下的困境.危机有多大,人类的战争就有多大!美国全世界积极的寻找战机!这是每一个当选总统最大的承诺.综观近几十年的美国,每一个总统上任,都在积极筹划战争,战争是转嫁国内经济矛盾激化的最佳途径!

危机当头,作为中国领导决策人该做些什么呢?国内军方是否被蓄意的挑衅所激怒呢!如果以弱击强,那就会正中对方的圈套!那是否就没有解决办法呢?有,而且是最佳的解决之道!那就是“不战而屈人之兵”此为当条件还未成熟之前的上上之策!

目前形势严峻,南海问题一定要得到合理又不失中国威信的有效解决!。唯一的解决之道是“避实就虚”和对方打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也就是充分运用经济杠杆,抛售美国国债,彻底搞垮对方的心脏要害-经济。激化对方内部矛盾制造内乱,让它首尾不能相顾。

再说了,一战争起来受害的还是人民百姓,更何况这是一个武器怎样先进的时代啊,一开打那还得了。对谁都没有好处!

三. 驻军,一定要驻军

不能再退步,别人是一步步紧逼,如果再退,想退到什么时候,领土都没有了,要经济要发展还有什么用,这就好我认为现在在所有岛屿上能做的就是驻军,(你硬,驻军也不会影响和平解决,不硬,什么都别扯)一定要驻军比是一个人,夺走你的四肢,给你全世界的钱,你还能护的住吗,有钱又能干什么,驻军,一定要驻军,不惜一切代价。

为什么我们不能把菲的领土",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中国不做霸主,但也不

能没有一点霸气,任人欺负,回顾别国做霸主的也都过得很好,反而更没有人欺负,也没有别国敢去占人家的领土,也没有人反对他们的霸权,相反大家都去巴结他们,谁硬才听谁的,高尚的道德和礼仪是对懂得高尚的人和国家说的!

想中国早一百年也是文明国度,以诚挚的热情欢迎四方朋友,可有国家因为你热情好客而不来瓜分你,难道因为你礼让日本就不再南京屠杀了,有过吗?世界就是这样,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中国要强大,为什么要强大,不就是为了不让别人欺负,现在有人欺负我们,我们就应该为了我们最终的目的而战斗,什么叫强大,大到别人不敢欺负,不单单是有钱,有力量,而是敢下手,敢玩命,叫谁在惹我们时都想好了它的性命,中国有句古话,楞的怕横的,楞的怕不要命的,如果你不要命,你的命也许保存的更长,因为别人不想死,就不敢惹你!相反获取利益贪图便宜是每一个人或国家都会毫不犹豫去做的!

你让, 让到何时?想留给子孙什么,也许我们没钱,但脊梁要硬,能顶天立地,我就不相信,十六亿人就守不住那一片海,骨气何在?尊严何在?若中国连这么一片海都守不住,中国在外面的华人华侨还能有尊严吗,还能有地位吗,以后中国人在外面还能挺起胸膛吗,不怕自己弱,怕自己没骨气,怕自己认熊,况且中国现在也不弱,凭什么要让他们欺负,我们这么多年发展为了什么,不就是为了在国际上站得住挺得起腰吗,现在我们为什么要让,坚决一步不能退,玩命也不能退,不是我的不强求,是我的天皇老子也别想抢一点,逼急了死都一起带上!

我们以前因为内忧外而错失了派军队驻守的机会,才让旁边的小国占了便宜,现在就落下了大麻烦。这就仿佛大人在放纵一个小孩子,如果当时没有阻止他拿这件东西,那么等到他拿了以后就很难再叫他还回来了。小孩子别看他小,但实际是很难对付的。所以一定要驻军,让他们时刻知道这是中国的领地,中国没有放弃,也不会放弃!

四. 起航吧,军舰

2009年3月爱调研就南海争端问题的解决措施及看法进行了一项相关调查。结果显示,57%的受访者认为在南海争端问题上,我国派超大型船只镇守海域对菲律宾等国将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但也有43%的受访者对此举的效果表示不确定。其实我的看法是,这是有一定威慑力的。因为中国"渔政311号"巡视南海,就引起了菲律宾朝野震动。

中国的海军实力是足够对周边的小国家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的。派大型船只镇守海域,以及定时派遣巡逻舰队的巡视,这也会在一定程度上给那些对南海怀有非分之想的国家带来压力!

在南海问题上中国不会退让,中国要向世界证明,中国不是软弱的!中国不做霸主,但有霸气!

班级:08旅管

姓名:陈姗姗

学号:2008052874

第4篇:中菲南海争端

背景:中国自古对黄岩岛拥有主权

中国对黄岩岛的领土主权拥有充分法理依据。中国最早发现、命名黄岩岛,最早将其列入中国版图,实施主权管辖。黄岩岛海域是传统捕鱼场所。自古以来,中国渔船就经常赴黄岩岛海域进行渔业生产活动。

中国地图的右下角,都附有一个南海诸岛的小地图,这个被海洋工作者常常提起的“九段线”分布着南海周边国家争夺的岛屿和海域。在南沙群岛中,属于中国控制的只有9个,其中中国大陆占8个,台湾占1个,而被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文莱所占的却多达45个。

依次列出南海群岛既得利益者的名单:越南派兵抢占29个南沙岛屿,是最多的。菲律宾是8个,马来西亚是5个,文莱是2个。

南沙之争,其本质是围绕着石油资源而展开的争端,是名副其实的“石油政治”问题,南沙问题背后是扑朔迷离的大国角力。 总概:菲律宾海军最大一艘军舰“德尔皮拉尔号”巡逻舰10日闯入中国黄岩岛海域,并在“维护主权”的旗号下对避风停靠在黄岩岛的12艘中国渔船进行袭扰,以涉嫌非法捕捞为由对中国渔船进行所谓“执法”,企图抓扣中国渔民,被两艘中国海监船成功阻止,继而引发双方舰船在海上对峙。中方就此向菲方提出严正交涉。 对峙第1天:

4月10日,国家海洋局派正在附近执行南海定期维权巡航执法任务的“中国海监75号”和“中国海监84号”编队赶赴黄岩我渔船和渔民实施现场保护。

对峙第2天: 中方表态:

4月11日,中国外交部举行记者会,外交部发言人刘为民表示,黄岩岛是中国固有领土,中国对黄岩岛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方不要制造新的事端。

4月11日,中国驻菲律宾大使馆发表声明,要求菲方立即停止其非法行为,并且撤出该区域。 菲方表态:

4月11日,菲律宾称,菲军舰在黄岩岛海域与两艘中国巡逻船发生对峙。 对峙第3天: 中方表态:

4月12日,中国外交部表示,中方要求菲军舰立即撤离黄岩岛海域,菲律宾在黄岩岛袭扰渔船侵犯中国主权。 菲方表态:

4月12日,菲律宾同意用外交方式解决中菲船只对峙,称不相信中菲船只对峙会擦枪走火。菲律宾称不会放弃黄岩岛,不诉诸暴力,不求助美国。

对峙第4天: 中方表态: 4月13日,中国外交部表示,中方已在北京和马尼拉向菲方提出严正交涉。中方向黄岩岛海域派遣公务船是正常的执法活动,也是为了保护中国渔民和渔船安全。

菲方表态:

菲律宾外交部13日称,中国派驻在黄岩岛海域的三艘海监船中的一艘已经驶离,此举表明菲外交部与中国大使馆之间的谈判“实现突破”。

对峙第5天: 中方表态:

4月14日,护送中国渔船离开的中国海监船重返黄岩岛水域。菲律宾外长罗萨里奥对媒体表示,在已经形成了中国的渔政船和菲律宾的海外护卫舰一对一对峙的情况下,过了不到几个小时的时间,中方又重新派了一艘渔政船回到了对峙的海域,中方还派去了一架飞机在菲律宾的海岸护卫舰的上空盘旋。

4月14日,护送中国渔船离开的中国海监船重返黄岩岛水域。 对峙第6天: 中方表态:

4月15日,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傅莹第一次紧急约见菲律宾驻华使馆临时代办,就围绕黄岩岛海域出现的紧张局势提出交涉。

4月15日,中国渔政44061船4月15日从湛江港出发,前往南沙海域开展为期50天的维权护渔巡航任务。执行任务期间,船上渔政执法人员将实行24小时守礁值班,认真观察海空情况。

对峙第7天: 中方表态:

4月16日,中国驻菲律宾大使馆发言人就黄岩岛事件答记者问时表示,菲方对黄岩岛的任何权利要求都是非法、无效的,菲应该回到承认和尊重中国对黄岩岛领土主权的原来立场上来。并敦促菲方立即将所有船只撤离黄岩岛海域,恢复该海域的和平安宁状况。

菲方表态: 4月16日,菲律宾总统阿基诺三世表示,菲方不会因中菲舰船在黄岩岛的对峙事件而同中国交战。阿基诺三世还表示,为了解决双方的争端,菲方将继续同中方展开对话。此外,他还引用丘吉尔的名言说“吵吵总比打打好”。

4月16日,阿基诺三世就说,需要重新审慎的考虑菲律宾驻中国大使的人选,而民众对于这样的一个做法也是比较关注的,因为他们认为一个好的菲律宾驻中国大使,将会有利于改善中菲之间关系,并且对于他们自己国家的安全以及经济利益,都会有很大的帮助。

4月16日,菲方16日向冲突海域派遣了一艘考古船,并称遭到中方舰船和飞机骚扰。中国驻菲大使馆发言人稍早前介绍说,黄岩岛事件发生后,为避免事态扩大,中国渔船于13日全部撤离,但菲方停留在该海域的各类船只仍有20余艘,所谓的考古船上更有若干菲海警人员,菲方这些扩事态的举动,令中方对局势的走向高度担忧。

4月16日,“肩并肩”美菲联合军演开始在菲律宾举行。尽管菲方极力强调这次军演与时局无关,但分析指这一敏感时刻的举动无疑会让本已紧张的南海局势有升级危险。

演习的分析 美国和菲律宾举行的“肩并肩”2012联合军事演习正在菲律宾巴拉望岛以西海域上演。“肩并肩”演习是美菲之间年度例行的军事演习,今年是第28次,但今年的军演无论是演习地点、军力规模,还是演习课目设置和参演国家范围,都有变化和升级。虽然两国宣称军演旨在加强两国在应对恐怖主义、海盗、走私及自然灾害等方面的合作,但分析人士认为,美菲两国借军演搭台唱武戏,意在彼此借重、相互拉拢,进一步搅动南海局势。

细看今年的美菲“肩并肩”演习,较往年有诸多明显变化。从双方投入兵力上看,菲律宾作为东道主出动了2300人,而美军参演兵力多达4500人,是美国参加历届“肩并肩”联演出动兵力最多的一次,足见美国的重视程度。从演习地点来看,“肩并肩”演习的两栖作战等实战课目安排在菲律宾巴拉望岛以西海域进行,逼近中国南沙群岛,属于争端频发区域。从演习课目来看,今年的演习内容除了前面提到的两栖作战,还包括一项所谓“反恐”性质的油气平台攻占演练,可谓贴合南海主权争议的“现实需要”。而从参演国家来看,此次联合军演突破了以往单纯美菲合作的框架,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国军队将参加桌面模拟演习,来自越南、新加坡等国家的代表将参加模拟指挥演习。

不难看出,这次美菲联演,菲方大有“项庄舞剑意在沛公”的意图。搅动南海局势、提升双方在亚太地区的影响力恐怕是美菲双方最大的契合点。对于菲律宾来说,通过演习借助美国的军事力量“撑腰壮胆”是其首要考量。过去一段时间,菲律宾挑动中国南海主权利益的敏感神经,并不是有恃无恐。在自己既不占理、自身实力又不足的情况下,菲律宾迫切希望拉上超级大国美国来为自己撑腰,谋得南海问题上的先机。菲律宾武装部队总参谋长德洛萨在演习启动仪式上就意有所指地说,“演习凸显了强大的美国对弱小盟友的支持。”菲律宾希望通过在军事上得到美国“肩并肩”的支持,从而扩大菲方在南海以及亚太地区的地位和影响。菲律宾这种“拉大旗作虎皮”的做法,正中急于重返亚太的美国人下怀。

美国在这次军演中卖力地既派重兵,又拉别国,不仅仅是为了给菲律宾“撑场面”,更是出于其重返亚太战略的需要。美国重返亚太战略中军事重心转移是题中应有之义,而中国与菲律宾等国的南海主权争议就是其最好不过的战略抓手之一。菲律宾的迫切恳求和由来已久的美菲“肩并肩”演习,恰好成为其当下借势搅动南海局势、演练军事介入的便捷途径。通过操纵演习扩大升级,美国企图拉着更多国家搅乱南海局势的意图展露无余。

但是,美菲两国的如意算盘恐怕难以实现。明眼人早就看出来,这种演习背后代表的思维将会把南海问题引向军事对抗、武力解决的歧路。美国方面的插手和介入,只会将整个南海局势越搅越乱,势必对该地区的和平与稳定造成极大影响。这既不符合各当事国的利益,也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在演习前期,菲律宾国内民众反对“肩并肩”演习的一次次抗议活动,以及东盟主要国家对军演冷眼旁观的态度就已经说明了问题。

对峙第8天: 菲方表态: 4月17日:菲律宾外交部长德尔罗萨里奥发表声明,称“要和中国一同到国际法院寻求解决途径”,并表示“这一行动的目的是为了确定究竟谁拥有对这一争议水域的主权”。

4月17日:菲律宾北吕宋海岸警卫队的护卫舰“埃德赛”号已进入黄岩岛海域,替换了自上周起就加入对峙的 “巴拉望”号,菲方停留在黄岩岛海域的各类船只仍有20余艘。政府要求其必须升起白旗,以表示想和平解决此次对峙的意愿。劳尔表示,正与中国大使馆交涉,以其尽快就和平解决方案达成共识。

对峙第9天: 中方表态:

4月18日,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傅莹第二次约谈菲代办。傅莹指出,黄岩岛是中国固有领土,菲方对黄岩岛的权利要求没有任何依据,中方不能接受,也不存在提交国际海洋法庭的问题。

4月18日,外交部发言人刘为民表示,黄岩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方对此拥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希望菲方切实尊重中国的领土主权,恪守双方达成的不采取任何可能使事态复杂化和扩大化行动的共识。

4月18日上午10点30分,中国渔政310船从广州出发,前往南海执行维权护渔任务。中国渔政南海总队此次派出执法船为国内最先进执法船,曾赴钓鱼岛等多处海域执行过护渔任务。

菲方表态:

4月18日,在黄岩岛海域与中方船只对峙的菲律宾考古船已离开这一海域。 对峙第10天: 中方表态:

4月19日,外交部发言人刘为民表示,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中国渔政船系前往南海执行例行巡航执法。

4月19日,曾被菲律宾军舰在黄岩岛泻湖内袭扰的中国12艘渔船之一的“琼?6?1琼海09099船”再赴黄岩岛从事渔业生产活动。

菲方表态: 4月19日,菲律宾外交部表示,菲律宾政府将继续寻求外交途径解决黄岩岛中菲船只对峙事件。菲律宾军方19日证实,在黄岩岛海域与中方船只对峙的菲律宾考古船已于18日离开这一海域,而“埃德赛”号海岸警卫船仍然与两艘中国海监船处于对峙状态。

4月19日,菲律宾外交部发言人劳尔-埃尔南德斯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中国是菲律宾的近邻,是菲律宾的朋友。”他说:“我们不希望加重紧张局势。希望通过对话解决问题,保持地区和平稳定。并期待得到中方积极回应。”

海上联合—2012”中俄海上联合演习

4月21日,中国海军北海舰队副司令员杜希平少将(前右)在码头迎接俄方官兵。当日,参加“海上联合—2012”中俄海上联合演习的俄方参演舰艇,陆续驶入青岛某军港,海军北海舰队在码头举行隆重的欢迎仪式。

根据中俄双方达成的共识,中俄两国海军舰艇编队定于4月22日至27日在青岛附近黄海海域举行代号为“海上联合-2012”的海上联合军事演习,演习主要课目包括联合防空、海上补给、联合反潜、联合搜救、解救被劫持船舶等。

这次联合军事演习,中俄海军都派出了主战舰艇参加。中方参演兵力包括驱逐舰、护卫舰、导弹艇、综合补给舰、医院船等水面舰艇16艘、潜艇2艘。俄方参演兵力包括巡洋舰、反潜舰、补给舰等水面舰艇7艘。此外,为执行海上联合反恐、护航等特殊任务,双方还派出作战飞机、直升机、特战分队等兵力参加此次演习。

中菲南海争端——历史追溯

1950年,民间人士进占南沙太平岛及其他诸岛,大肆盗采磷矿。

1956年,自称所谓的探险者,登上了南沙。

1971年,声称8岛为卡拉扬(Kalayaan)非属南沙,也非为任何人之主权,据以划定领海线。

1972年,指定属巴拉望省。

中菲黄岩岛之争

对于黄岩岛是中国领土的立场,菲方过去从未表示过异议,但1994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专属经济区的法规颁布实施来,菲方突然以黄岩岛位于其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内为借口,先是宣称对黄岩岛拥有海洋管辖权,后公开叫嚷对黄岩岛拥有主权。据统计,从1997年以来,菲在黄岩岛抓捕和骚扰我渔民的事件平均每年二三起。每次事发后,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并提出了抗议和交涉,但菲方充耳不闻,侵犯行为非但没有收敛,反而呈变本加厉之势。 菲教育部在新版地图中将黄岩岛,甚至整个南沙群岛列入了菲国版图,将地图送往了4万所公立学校图书馆。更为严重的是,菲政府竟然企图把南沙群岛是菲律宾领土列为修宪的内容,妄图以法律的形式进行领土扩张。

菲律宾参众两院2月正式通过领海基线法案,将黄岩岛和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列为菲“所属岛屿”,该法案最后由总统阿罗约签署后正式成为法律。

菲律宾参议员劳萨斯更是嚣张地表示:“别太把中国的抗议当回事。” 而美国已公开由它的智建议,说不用管中国的相关的法律或者中国的抗议,美国会承认或支持菲律宾的占据岛屿行动。

菲律宾为何敢如此在南海频频对中国出手,原因主要有一下几点,第一:菲律宾在南海的强硬立场,和美国的支持是脱不了干系,在一定程度上来说美国是制造南海危机的幕后黑手。第二:和中国的国家政策也有一定的关系,自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中国就开始与有领土争端的国家,实行“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十六字方针,之后在与其他周边国家发生领土争端之时,中国政府从来没有越过这一政策,一直对外采取忍让的策略,但是这种政策给其他周边国家一个错觉,使他们认为中国政府“软弱无能”,从而纵容了他们在南海嚣张的气焰。第三:由于多数东盟国家都与中国有领土争端,他们在南海的利益是一致的,所以在南海应对中国的时候,逐渐采取联合的手段,作为一个整体与中国向抗衡,再加上日本和印度逐渐插手南海,这在一定程度上更加助涨了菲律宾在南海的气焰。第四:南海海底储存着大量的油气资源,菲律宾在占领的中国岛礁附近,与其他国家大量开采油气资源,从而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菲律宾为了进一步扩大在南海利益,不得不对华采取冒险的行为!

总结:

于南海问题,中国要捍卫自己的主权无可非议。打还是不打,这是个问题,我们需要以全局的眼光看问题,不能被“一叶障目”。 近些年,东海和南海出了那么多问题难以解决,究其原因是台湾问题的牵制。如果中国完成了台海统一,台湾岛和海南岛之间就会在中国东南经济黄金地带前沿形成一个宽阔的拱卫海区,这样南海的其他岛礁问题放到下一阶段解决也就相对容易得多。

中国的“苦情”外交应适可而止,历史上我们帮助了多个国家却没有收获友情,最终“反目成仇”,无非是利益面前无朋友。发展才是硬道理,我们首要做得就是自强。

第5篇:美国为何频频介入南海争端

近年来,我国在周边海域与邻国纠纷不断,尤其是在南海地区。越南国内对中国在西沙军演及设立三沙市举行过示威,菲律宾悍然将黄岩岛及南沙群岛划入版图,马来西亚也蠢蠢欲动。然而,南海问题的关键所在其实是美国对中国的战略防范和对东南亚国家在南海“小动作”或明或暗的支持。斯坦福大学国际安全与合作中心研究员薛理泰在《盛世危言:远观中国大战略》中指出:美国对中国未来国家地位的战略定位,认为中国综合国力正在迅速增强,对美国全球龙头老大的地位构成了威胁,这一层战略盘算可能是华府在南海问题上施展借力使力、隔山打牛的绝技,对中国间接地施加压力的根本因由。

美两国共同构建新型大国关系的紧迫性、前瞻性和可行性。可是,时间将会证明中、美构建新型大国关系的努力仍然会遇到多次严峻挑战。

美国对南海主权争端的立场,自20世纪80年代至今,几度变化,逐渐变得不利于中国国家利益。此处不赘。

2010年7月,美国国务卿希拉里在河内举行的东盟地区论坛外长会议上表示,南海纷争涉及美国国家利益。同年9月,奥巴马总统声明,强调“海上安全”、“自由航行”的重要性,这是华府向中国发出的最强硬的信息。

其后,希拉里在一次谈话中强调指出,南海主权争端各方必须遵守国际法,拿出有力的法律依据,证明自己的主权要求,而不仅仅是依据历史先例。她说:“依据国际法,对南海提出主权要求的唯一依据,应该是根据地貌特征(land features)提出的合理要求。”这个观点无疑对中国宣称对南海的主权要求构成了挑战,因为中国对南海提出主权要求的主要依据是历史事实。

希拉里关于地貌特征的说法不足为训。地貌特征并不足以说明某国对于某块土地是否拥有主权。马尔维纳斯群岛(简称马岛,又称福克斯群岛)距离阿根廷近500公里,距离英国远达13000公里。按照“地貌特征”的说法,马岛同英国风马牛不相及。英国于1832年和1833年先后出兵占领该群岛的西岛和东岛,设置了总督府。美国及国际社会从未对这一现实提出异议。关键在于,至今英国仍对马岛实行有效的统治,而且绝大多数岛民是当初英国移民的后裔。笔者在前边指出,在领土主权争端中,现实必然重于历史。症结即在于此。

倘若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大陆一直对南沙多数岛礁实施了有效的占领或控制,时至今日,美国想必对此也无异议。台湾对太平岛实行有效的占领,已逾半个世纪,美国也从未提出异议,即是一例。

总之,2010年以来,美国声称南海问题“攸关美国国家利益”,开始以强力介入南海问题,且反复强调“反对任何国家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反对任何国家损害美在南海商业利益”,其明显将矛头对准中国,威慑中国的意味呼之欲出。 当然,美国的政策是随时准备以变应变的。这一届政府宣布的政策,未必为下一届政府遵循。即如小布什政府的对外政策,有不少已经被奥巴马政府的新政策取而代之了。换言之,美国领导人关于南海、钓鱼岛主权归属的政策性宣示,未必就是持久不变的。

2010年以来,在马岛周边勘探和开采石油的问题上,英国和阿根廷发生了激烈争论。2010年3月1日晚,美国国务卿希拉里远赴阿根廷总统府做客时表态,美国要介入两国在马岛主权归属上的争端。她指出:“美国政府认为马岛问题应该由阿根廷和英国通过双边谈判来解决。美国政府愿意为促成双方谈判发挥作用。”英国首相发言人旋即回应:“美国没有直接参与的必要性。”3月3日,英国外交大臣米利班德表示,英国永远不会谈判马岛主权归属。可见英国并没有受到希拉里表态的束缚。

相比之下,美国对南海纷争的决策背景就复杂多了。近年亚洲经济发展迅速,区域经贸融合开始出现了以中国为最强大经济引擎的新局面。美国正处于经济复苏欲振乏力的关键时刻,未来把振兴经济的希望寄托在亚洲,自然需要加大在亚洲的战略投入,以巩固其在亚洲的主导地位。何况,若干与中国在南沙发生主权争端的东盟国家,也希望借助美国之力,以制衡中国,于是有意推动南海问题多边化、国际化。彼此一拍即合,于是在今年出现了南海纷争尖锐化的趋向。

金融海啸爆发以来,欧、美久久不能摆脱困局,甚至在财政上出现每况愈下的窘境。中国业已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假如参照购买力平价(Purchasing Power Parity,简称PPP)的标准计算,则中国骎骎乎直追美国龙头老大的地位矣。

此外,据估计,美国对中国未来国家地位的战略定位,亦即认为中国综合国力正在迅速增强,对美国全球龙头老大的地位构成了威胁,此定位可能已经介入其对中国方略的决策过程中了。这一层战略盘算可能是华府在南海问题上施展借力使力、隔山打牛的绝技,对中国间接地施加压力的根本因由。

几年前笔者已经撰文指出,美国战略方向已经东移至亚太地区,重点防范中国,美国一旦从阿富汗、伊拉克两个战场撤军,腾出兵力和资源,则会对中国加强遏制和防堵的力度。这可能就是未来亚太地区情势演变的主要动向,会变得相当惹人注目。

美国参联会主席马伦访华时指出:“中国已经不是崛起中的大国,事实上,已经成为世界大国了。”这句话几乎凝聚了华盛顿政、军两界高官的共识。概言之,今后美国要以准超级大国对待中国了。

华府视中国为准超级大国,则中国的处境会尤其被动。假如华府不视中国为准超级大国,则不会整合国际力量对付之,中国也不至于沦为众矢之的;倘若华府把中国视为超级大国,则超级大国之间自有相处之规,在对方核心利益面前,不会越雷池一步,在决策上必然有所忌惮,不至于无所不用其极。鉴于此,中国被定位为准超级大国,可能处于岌岌可危的状况。 世界进入新世纪以后,中美关系迭经风波,一路踉跄走来,至今仍然维持在“斗而不破”的状态。中国处于较弱的一方,腾挪移身有方,能始终保持这种局面,实属不易。时届中国崛起的关键节点,环顾周边,四处但闻狼嚎,岂能不朝干夕惕,忧惧谨慎乎?

一言以蔽之,今日西方国家甚至包括日本、印度,都是从全球战略格局的角度,看待南海局势演变这一地区性主权争端的。有鉴于此,中国朝野岂能囿于主权、国家安全利益及民族尊严等层面,孤立地看待南海主权争端呢?

第6篇:高校腐败原因及其解决途径分析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价值观念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腐败问题也如影随形,漫延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高校也不再是传统意义上得“世外桃源”。清除腐败,既要治标,更要治本。高校行政化、学术腐败、大学生诚信等都是当今的热门话题。本文对高校师生廉洁状况进行分析,并寻求一条在高校推进廉洁文化建设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腐败;大学行政化;高校

党中央2005年1月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指出:“反腐倡廉教育要面向全社会,要把思想教育、纪律教育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教育、家庭美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结合起来。大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积极推动廉政文化进社区、家庭、学校、企业和农村。”

2010年6月14日,《中国教育报》在第一版的报眼上刊登了教育部关于“高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的报道。接着,出现了大量相关报道和相应的评论员文章。这也意味着大学腐败不是一家两家了。

2010年7月8日,《中国教育报》第三版又用整版的篇幅报道了五所著名大学的呼应和表态性文章,通栏的巨幅标题写着“构筑拒腐防变的制度防线”,同时再次刊登了“十不准”的文本。

历史上,自我国大学出现的1895年至今100多年,从未出听说过大学反腐一事。而国外知名大学哈佛、耶鲁、牛津、剑桥、洪堡大学、东京大学等,更是闻所未闻……

有句话这么说的,我们呼吁的,正是我们缺失的。国人深知——我们的大学已经变了,腐败已经蔓延在我过高校的每一个角落。

一、高校腐败的表现形式

在高校人员(高校人员主要由党政管理人员、后勤服务人员及教学、科研人员等组成)方面,其腐败形式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党政公职人员通过为他人提供录取、考试之便索取贿赂,后勤管理人员利用设备采购、参与基础建设之便,收受金钱。二是高校的学术腐败,如抄袭剽窃;学术评审中拉关系,搞“权钱交易”、“学钱交易”等等。其中也包括老师在评分、考试等环节发生的行贿受贿行为。

高校学生方面:主要表现在诚信缺失,一是日常诚信缺失,在日常生活中,有些学生以种种假理由欺骗父母、教师和同学。如编造理由为迟到、早退、旷课开脱;在与同学发生矛盾,违反校纪、校规时说谎话,隐瞒实情;与同学交往时不诚实,编造谎言骗取友情;编造理由骗取父母的钱财挥霍;到图书馆借书,拖延不还等。二是考试作弊。三是经济信用缺失,恶意拖欠学费,不按时还贷或逃避还贷。四是就业诚信缺失(信息造假等)。其次,学生党员、学生干部“模拟腐败”。再次,生活奢侈浪费。

二、高校腐败的原因分析 首要原因该推大学行政化,行政化必然使大学异质化,导致大学核心价值的转移,使大学权力发生错位,最终必然导致学术腐败。我国公立高校的校领导是有行政级别的,他们的选拔、任命、考核、评价的权力都在政府手中,因此他们都要看政府的脸色行事,扼杀了大学的自主权和创新能力,很难形成自己的办学特色,造成大学“千校一面”。高校领导的官本位意识严重,有些领导只是把岗位当作升迁的台阶、晋级的跳板,把大学当作营造“政绩”的平台。简单的说,大学行政化,造就了高校的“官本位”思想,也促使高校成了腐败的重灾区。

学术腐败,除了大学行政化的深层原因外,首先是对人才考核缺乏科学的标准和制度。近些年来的扩招使不少有能力的硕士生导师所带弟子从一个到十几个不等,有的还是博导,因此又带博士生,于是其弟子就更多,甚至有的多达几十人之多,几乎就是一个班级。一个人的时间、精力都有限,不论是硕导还是博导,不但有本科教学任务,更有自身的科研,即使二者都没有,一个导师也难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每年指导十几个研究生。因而研究生的培养其实是处于一种粗放式的运作之中。由于人才考核机制欠缺科学性,所以在职称评定中也就有不少不合理的因素和诸多的灰色面。譬如,不管你是否有真实的学问和是否真的做出科研成就,但有了一定的年限、有了发表在某些期刊上一定数量的论文或著作、有主持的项目等所谓的硬性条件你就可以评某某职称。至于文章的质量、著作的质量、项目研究的水平等是否真实地达到该职称应有的水平,这都缺乏有效公正客观的鉴定机制。因此在这种人才考核标准之下,一些人为了备齐职称评定条件,各种手段也就无所不用。

其次,高校评估、高校排名等带来的负面影响。在高校评估中,科研成果及其高低等一直是作为高校重点评估对象,而高校排名也多以这种科研成就为依据,因而这便在较大程度上促使高校去务实化、个性化,追求浮夸风。一些高校为在评估中获优、提高名气,便不切实际地不尊重学科特点而盲目地在人才考核和职称评定中肆意加大科研量,并将科研与职称、待遇或毕业挂钩。这无疑是赶鸭子上架、竭泽而渔。至于不少高校为迎接评估在论文数量上、科研项目上、教学人员上、教师职称的比例上、学生的作业上等等的造假几乎是公开的秘密。可以说,以高校评估为唯一衡量高校办学之标准在很大程度上是变相促使学术弄虚作假而致腐败的又一重要因素。

而在学生方面,市场经济的消极因素直接影响着大学生的观念。其次诚信教育的缺乏,我国的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强调智育远多于德育。在信贷方面,社会个人信用制度不健全,是促成大学生还贷诚信的一个主要原因。再次,高校人员的腐败现象在高校层出不穷,对学生形成的不良影响。

最后,缺少必要的惩治措施。对高校人员也好,对高校学生也好,学术腐败,考试作弊等等,都没有积极的进行惩治,对学术腐败,更鲜有自曝家丑的,而学生考试作弊已经泛滥成灾,学生守则形同虚设。

三、改变高校腐败的现状几点建议

近年来,高校腐败泛滥成灾,起各种原因实质上环环相扣,大学行政化,导致“官本位”思想在大学风行;各种评价体系的不健全,不科学,导致学术腐败的风行;而师德失至生德丧。

要改变现状,首先就要从其源头下手,高校去行政化势在必行。高校是一个组织系统,不能没有行政管理,但也不能以行政权力代替学术权威,高校去行政化的目的,也就是要实现校长治校、教授治学,形成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威和谐共存的局面,营造高校科学发展的良好氛围。基于这一思路,建议高校去行政化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取消高校的行政级别。二,精简高校领导人数和管理机构,裁撤冗员,依据学校办学的需要,科学设置岗位,促使行政机关转变职能,从行政控制转变成为教师和学生服务。三,要恢复高校的办学自主权。高校办学自主权的真正落实,需要政府转变职能,从过去的直接管控转变为间接服务,要彻底打破高校与政府的行政隶属关系,推行行政权与学术权分离,建立大学独立、教授治学、学生自治的现代大学制度。 对于学术腐败,需要改革评价体制,这个可以照搬国外比较健全的制度。一,推进体制改革,构建科学合理的学术制度环境。首先,要改革学术管理制度,建立政校分开,学术自治的管理模式;其次,要改革学术评价制度,建立科学、完整、严格的学术评价体系。第三应完善学术监督制度,建立公正、有效、可行的学术监督机制。在这方面,中国可以借鉴国外先进模式,尝试考虑建立全国性独立的学术道德委员会和科研真实性稽查机构。二,重塑学术精神,共建高校良好学术道德环境。三,完善相关立法,创建严厉法律惩戒体系。

其次,提高高校教师道德素质。提高个人修养,是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之本。卢梭有言“: 在敢于担当培养一个人的任务以前, 自己就必须要造就成一个人,自己就必须是一个值得推崇的模范。 ”提高个人修养是师德建设之本,高校教师应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学习锻炼,提高修养。在理论学习方面,高校教师应加强学习政治理论知识、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知识以及优秀的传统文化知识。 在实践锻炼方面,高校教师应提高参加实践锻炼的自觉性,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管理实践及教学实践。另外,优化内外部环境,是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保障。在高校内部环境方面,首先,应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其次,应强化教育,注重实效。 第三,应建章立制,规范行为。 第四,应严格考评,强化管理。 进行教师职业道德考评时,应实事求是,从严考评,奖优罚劣。在社会大环境方面,首先,应加强宣传,正确引导。 其次,应依法治教,认真落实。 认真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针对学术腐败等问题,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第三,应尊师重教,切实保障。贯彻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应当从教育投入占经济总量的比例上体现,从教师与公务员经济待遇的比较上体现,从教师的话语权和政治地位上体现, 从全社会对教育的功利性与崇高性的权衡上体现。

学生方面,针对学生诚信的缺失,除了大力推行诚信教育之外,各项制度的建立以及严格执行势在必行。学生党员,学生干部的选拔,应该建立各类科学的考评体系,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在高校大力推进廉洁教育是高校的重要任务,大学阶段也是实施廉洁教育的恰当时机,在高校推进廉洁教育应坚持正面引导、易于接受、循序渐进、注重实效的原则。其次,廉洁教育要与校园文化生活严密结合,比如,通过“两课”教育进行宣讲,通过校园文化活动感染学生,通过社会实践活动培养大学生的责任意识。要组织开展大学生“三下乡”等社会实践活动,使青年学生更多地接触社会,了解社会,了解国情,在专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等活动中开阔视野,培育品格。再次,廉洁教育要纳入高校反腐倡廉建设体系。

总的说来,高校腐败问题对整个社会影响甚大,要解决腐败问题,需要下大决心。要从源头着手。大学行政化,在当今社会争议颇多,但是其带来得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当然,大学腐败还有更多其它方面的原因,如何还校园一片净土,如何去除大学的“官本位”思想,解决学术腐败,提高大学生诚信,是整个社会值得深思的事情。

第7篇:合同倒签的风险及其解决途径

(2009-11-09 16:33:53) 转载 标签:

法律

合同管理

内控

应急性

计划资金

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生产经营业务活动时相互联系、相互监督的管理体系,是保证企业正常经营、防范风险所采取的管理措施。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是约束、规范企业管理行为的准则,是减少和规避风险的重大措施。

在近几年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中,我们发现,尽管各单位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执行,但是,在内控制度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须加强和完善的地方,其中较为突出的一个问题是合同倒签现象,即合同的实际履行时间早于书面合同的签订时间。

经调查,存在倒签现象的合同共4类,主要为:工程建设合同,修理修缮合同,买卖合同,作业、修井、测钻、压裂施工等勘探开发类合同。根据调查结果分析,无论从份数或金额,工程建设、勘探开发、修理修缮等3类合同是合同倒签问题发生的“重灾区”。

一、合同倒签可能引发的风险

合同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重要的法律契约,是体现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书。倒签合同不仅与目前我们的内控制度中关于防范风险的目标相悖,也不符合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的要求,同时还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

(一)存在法律隐患。

合同倒签,也叫“事后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成立形式,法律称之为“履行接受”。《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实际履行完的合同,因为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界定不清,容易产生法律纠纷,产生纠纷后由于证据难以取得,解决起来又比较困难,合同也失去了事前控制的作用。

(二)损害油田的经济利益。

合同双方在实际履行完毕后,如果因价格发生争议,又无法出具相关证明,那么就会适用《合同法》的任意条款──适用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而这种市场价格有可能远远高于双方通过谈判可以取得的价格。目前市场价格浮动变化较大,物价呈持续上扬态势,而行政部门的价格调差文件往往到10月、11月份才下发。因此,如果10月份以前已实际履行完毕的合同,在11月份以后再签书面合同,就有可能按照新的价格进行结算,这必然导致油田成本的增加,损害油田的经济利益,这也是油田许多工程建设类及维修类合同工程早已完工而施工企业迟迟不签订合同而等到年底才突击签合同结算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不签订书面合同,财务部门不能入账,在财务部门的成本、应付账款、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上就不能及时显示,因此无法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成本状况,易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从而引发成本失控、决策失误等巨大的经营风险。

(四)扰乱企业管理秩序。

年底下达的大批资金计划,超出了正常调整和补充的范围,许多单位为了赶在年底之前把计划资金消化掉,或清理年内因计划资金不够、计划未下达等原因未结算的合同,签订大批合同。为了赶时间,合同立项审批和履约结算手续几乎同时进行,造成年底突击花钱和结算现象,不仅从程序上不符合规定,同时也造成了各专业会审部门和合同管理部门工作量的急剧增加,扰乱了正常的工作管理秩序,同时也使许多合同的审查质量降低,损害企业经济利益。

二、合同倒签的原因

倒签合同大部分产生于与生产密切相关的生产急需项目,而对合同管理的认识存在误区,投资计划、外委计划滞后,合同办理过程中手续复杂是发生倒签合同的主要原因。

原因一:对合同的目的和意义认识存在误区。

检查中发现,因主观原因发生的倒签合同占一定的比例。

(一)主观上的不作为。有的单位没有充分认识到合同的严肃性,仅把合同的签订及审批作为履行结算手续、向外付款的条件,不重视合同立项履行过程中相关审批程序的执行,这种情况在年底技术服务合同的挂帐结算上尤为突出,从而导致倒签合同现象的发生。例如:有的单位的项目承办部门往往在项目实施完毕,进入履行付款手续时,因为按照规定不签合同无法对外进行付款,这才想到签合同的问题。有的单位因事前准备工作不细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边实施边变更设计方案,按照合同管理办法规定,合同一旦订立,双方就要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如果发生变更,就要签订补充协议,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为了逃避补签合同及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就往往采取项目实施完毕后再签合同的方式。有的单位因预算工作不到位,年初对本将发生的项目未进行合理的估算,往往到10月份以后才能确定全年的资金计划,导致一些项目12月份才开工,年底才签订合同。车辆修理合同、零星采购合同、基建零星维修等零碎项目,因预见性、可控性差,合同发生的次数多、金额小,合同承办部门认为每发生一笔业务就办理合同审批会很繁琐,往往采用先履行、再集中签署合同的方法。

(二)主观上的恶意规避。个别单位为了逃避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先实施履行行为,再签订合同。例如先供货后签合同、先干活后签合同,形成既成事实性合同;或为了年内把单位资金计划消化掉,虚列项目,签订虚假合同,套取现金。

原因二:油气生产的连续性与资金计划下达的滞后不匹配。

按照目前的管理制度,外部合同、外委项目应全部纳入预算,实行计划管理。各单位以项目执行计划为依据填报合同立项审批表。合同立项须在项目执行计划下达后两个月内进行,过期立项须重新申报计划。变更计划项目,原计划作废,需重新提报计划。对无计划合同项目,规划计划部门不予办理立项审查手续。

但是,由于油田油气产量长期处于被动局面,油气生产单位为了抢时间、争速度,早出油气,许多新井项目往往提前开钻或进行其他施工。例如:勘探开发第一批计划一般在当年2-3月份下达,而实际钻井在上一的年底已经开始施工,造成整个钻井以及配套投资项目(如地面投资项目)合同的补签,每年审计检查时都会查出类似的问题。同时,年初的计划满足不了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也会出现一些没有投资计划而又必须实施的项目。因此,即使已开钻或完钻投产的项目,也只能待投资计划正式下达后方可立项并签订合同,从而造成投资项目合同倒签。

原因三:生产过程中的不可预测性、紧急性、偶发性与复杂的外委项目审批程序之间存在矛盾。

油田的生产单位多是24小时不间断生产,油水井一旦发生问题,就必须立即上措施;供电线路、混输泵、油气管线、生产车辆等生产设施一旦出现故障,就必须立即组织抢修。地面维修方面,因管线打孔,为保证正常原油输送,必要时需紧急更换某一段集输管线或单井管线现象。在测压、验封等作业过程中发现油层位漏失严重以及套漏,应急项目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就必须立即做出反应,采取应对措施,若办完审批手续再实施,势必贻误时机,给油田生产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或安全隐患,因此也出现了先施工后补合同的现象。

原因四:合同审批程序复杂。

合同审批涉及部门多、程序复杂也是合同倒签的因素之一。前线单位距局机关比较远,如河口采油厂距油田机关50公里,往来耗时多,有时还会遇到局相关职能部门审查人员开会、外出办事等情况,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合同审批的效率。一份合同从产生意向到最终结算,一般需要履行计划申报、资质审查办理准入证件、项目论证、招投标及谈判审批、立项审批、履行反馈审批、结算等诸多手续。在合同立项及签批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不通畅,都会导致整个合同立项审批被延误。因此,合同的倒签也就在所难免。

四、合同倒签的解决途径

合同管理工作是内控制度执行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对合同实行全过程控制和管理,不仅是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对合同管理的要求,也是我们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内控制度的必然选择。合同管理应成为防范及降低企业经营风险的“守门员”,而不是出现法律纠纷时才冲锋陷阵的“消防员”。如何避免合同倒签,全面落实内控制度已成为合同管理工作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为此,建议采取以下途径进行解决:

(一)规范合同管理程序。

1.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内控制度规范了经营管理过程中的诸多环节,是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合同管理制度是合同管理操作环节中应遵循的基本制度,两者是相互支撑的制度体系,缺一不可。

2.定期检查考核。加强对合同管理部门和合同承办单位的管理。对合同管理工作中易出现纰漏失误的环节进行监督和指导,对随意倒签合同的行为进行经济行政处罚,对规避监督管理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3.加大对主要领导、合同管理人员和承办人员的培训力度,增强其法律意识和合同意识,使其充分认识到签定合同对防止经济纠纷发生、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性。

(二)区分合同项目类别。

针对计划滞后、应急项目审批程序复杂等问题,建议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把合同项目划分为常规性项目、必然发生性项目、应急性项目、零碎性项目。常规性项目,指必须按照季度下达计划实施的项目;必然发生性项目,指不以计划是否下达为可变因素,在经营过程中必然发生的项目,如:勘探开发类项目;应急性项目,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预测的、须做出及时反应的突发性事件;零碎性项目指生产经营工作实际中经常发生的小金额项目和一些零碎项目。

对常规性项目,严格按照计划资金落实的原则,根据局有关规定进行合同管理。

对必然发生性项目,建议在合同实施前,应按照内控制度的要求,进行相应的招投标和合同的签订工作,以确定合同相对方的权利和义务,但在合同中应把付款条件进行明确,如:履约结算手续必须待资金计划下达后方可办理。

应急性项目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经常发生的、不可预见的,可根据项目的内容在年初由相关部门或单位组织招标,确定信誉好、服务质量高的一个或几个单位,与对方单位签订框架性协议,约定发生应急事项发生时的服务内容、方式、价格和结算方式,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签订具体的合同,实行一事一签,但履约结算手续必须在资金计划下达后方可办理。另一种是不经常发生、不可预知的应急性项目,可按照应急项目的审批程序办理。

对于零碎性项目,可与对方签订框架性协议,将易导致合同风险的主要条款约定下来,根据实际发生情况签订合同进行结算。这样既有利于规范管理,又有利于保障油田企业利益。

(三)简化审批手续。

针对审批程序复杂问题,建议加强油田合同管理工作环节中各个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本着效益与效率同生、管理与便捷共存的原则,进一步简化管理程序,减少重复、无效管理环节;推广现代化办公程序,开发网络审批软件,实现网上审批,提高合同审批效率。油田机关可借鉴政府部门成立的行政服务中心模式将各处室审批科室集中在一起,采取“一站式”服务,缩短项目审批时间,为前线单位提供良好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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