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制度三篇

2022-04-1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制度是反映和把握规律的重要形式,制度是机制的外在形式,机制是制度的核心内涵。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项目管理制度三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项目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在林业建设中的作用,尽快把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转化为生产力,提高林业技术推广项目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业技术推广项目的管理包括:项目的选题、立项,组织实施,验收和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经省林业局审批立项的林业技术推广项目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选题、立项

第四条林业技术推广项目的选题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围绕全省林业发展重点,优先安排生产中急需推广的新品种、新技术成果。

(二)能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生态效益、社会效益、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的项目。

(三)对已推广的科技成果不能重复立项。

(四)生产中已普及的常规技术不再立项。

第五条承担单位申报项目时,需经有关专家论证,由主管部门把论证意见、审核意见填入\"项目申请书\"(见附件一),于每年六月底前报河北省林业技术推广总站。河北省林业技术推广总站对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和综合平衡,报河北省林业局批准立项。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六条林业技术推广项目立项后,由河北省林业技术推广总站(甲方)同主要承担单位(乙方)和主要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丙方),在计划下达后一个月内签定\"林业技术推广项目合同\"(见附件二),各方按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组织实施。

第七条林业技术推广项目在实施期间,项目承担单位要于每年六月底前向河北省林业技术推广总站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十二月底前上报年度总结及\"推广项目年度进展情况报告表\"(见附件三)。

第八条林业技术推广项目经费的使用,分别实行无偿、部分有偿、有偿的办法,并逐步扩大有偿使用的范围和比例。

第四章项目验收

第九条林业技术推广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项目合同所规定的任务后,要向河北省林业技术推广总站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填写\"林业技术推广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件四)。

第十条林业技术推广项目验收,需申报以下材料:

(一)林业技术推广项目工作报告。

(二)林业技术推广项目技术报告。

(三)林业技术推广项目的实施方案。

(四)林业技术推广应用时间、范围、效益证明材料。

(五)林业技术推广项目验收申请书。

(六)林业技术推广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

(七)林业技术推广项目经费决算表(见附件五)。

第十一条林业技术推广项目的验收经局审核,由河北省林业技术推广总站组织。验收人员名单,由河北省林业技术推广总站审查确定报省林业局备案。

第十二条参加验收的人数要根据推广项目的范围大小等因素确定,一般以7-11人为宜。验收组一般由同行专家、上级主管部门和生产单位的代表组成,承担项目单位和人员不得参加验收组。验收时要提前半个月将验收的有关材料送参加验收的人员审阅。

第十三条推广项目通过验收后,验收结果报省林业局备案。

第五章立卷、归档

第十四条推广项目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请书。

(二)审批文件。

(三)协议书、合同书。

(四)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五)实验、测试原始记录。

(六)图表、照片、录像带等声像资料。

(七)会议记录。

(八)阶段工作报告、专题总结。

(九)论文、专著。

(十)实物、样品标本的目录。

(十一)项目评价意见及有关验收材料。

(十二)应用报告、得奖材料。

(十三)推广项目经费予决算材料。

(十四)有关来往文件。

此外,凡是具有长远的历史验证价值和在一定时期内具有参考和依据作用的文件都要归档。档案材料要求完整、准确、系统。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河北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项目管理制度2

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第五条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第六条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

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七条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

(三)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四)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五)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不提交前款第(三)、(四)、(五)项材料。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用地预审申请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第八条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用地预审完成后,申请用地审批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矿产资源压覆情况证明等手续。

第九条受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

(二)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

(三)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预审申请和第九条规定的初审转报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和接收。不符合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转报人,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和接收。

受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转报国土资源部。

第十一条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

(四)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五)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第十三条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用地单位的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预审意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预审审查的相关内容在建设用地报批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不再重复审

项目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使用本级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后评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资金,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项目后评价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发改委会同市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等共同开展。

第二章项目后评价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后评价项目应在以下政府投资项目中选择:

(一)对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

(二)对今后政府投资决策及安排新项目有借鉴作用的;

(三)投资大、工期长、建设条件较为复杂,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方案调整的;

(四)政府主管部门重点关注和社会舆论反映强烈的;

(五)有必要进行后评价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对项目立项决策、规划选址、前期准备、建设实施、工程竣工和投入运营等过程的总结评价;

(二)从工程建设目标、技术能力目标、项目直接效益目标、外部及间接影响目标等方面,对项目目标的实现程度进行对比分析评价;

(三)对项目在工程技术、财务效果、环境影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项目管理和运营活动等方面实际达到的效果进行总结评价;

(四)从影响项目持续运行能力的内部因素、外部条件等方面进行分析预测,对项目目标的可持续性进行分析评价;

(五)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六)其他需要后评价的事项。

第三章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市发改委每年年初会同市直有关单位研究确定需要开展后评价工作的项目名单,编制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及经费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以市发改委文件通知被评价项目单位及有关部门。

第九条列入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的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下达后3个月内,向市发改委报送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概况:项目目标、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前期审批情况、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实施进度、批准概算及执行情况等;

(二)项目实施过程总结:前期准备、建设实施、项目运行等;

(三)项目效果评价:技术水平、财务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

(四)项目目标评价:目标实现程度、差距及原因、持续能力等;

(五)项目建设的主要经验教训和相关建议。

第十条在项目单位完成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后,根据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由市政府确定市直有关部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

参加过同一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工作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后评价任务。

第十一条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委托要求,按时、保质地完成评价任务,提供内容齐全的项目后评价报告,对后评价结论负责。同时承担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的保密责任。

第十二条列入后评价年度计划的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提供真实、必要的数据和信息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项目后评价所需经费由委托方支付。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不得收取委托方支付经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和礼品。

第四章项目后评价成果的应用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成果应成为编制有关规划、投资决策和项目管理的参考依据;可以作为政府投资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对于通过项目后评价发现的问题,市发改委应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改进和建设性意见;对成功经验和做法应大力推广,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政府投资效益。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应根据后评价结果认真分析技术上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和落实时序,不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上一篇:测绘工程成本管理探讨论文下一篇:商品经济交易安全民法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