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2022-10-0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制度是员工行为的准绳,通过制度和观念双管齐下,共同提高全员对全面预算管理的重视程度。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行政执法公开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第1篇: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我国行政公开制度建设分析

[摘 要]推行行政公开工作,完善我国行政公开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必然要求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加强行政公开制度建设,是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谋利益的具体体现。行政公开制度建设必须有正确的指导思想,要以真正认同、内化正确的行政理念为前提,在实践中不断创造和总结经验,为行政公开制度建设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和规制基础。行政公开的同时要加快行政公开立法,实行制度化、法制化。

[关键词]行政法;政府;行政公开

[DOI]10.13939/j.cnki.zgsc.2015.46.154

行政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的一切活动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并由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以外,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及社会公开。行政公开的实质是政府对自己与公民关系的性质所做的认知和定位。行政公开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应有之义,许多国家制定了关于行政公开法律,将行政公开制度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我国推行行政公开工作,不断完善我国行政公开制度,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然要求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现实的客观需要。

1 加强行政公开制度建设的现实意义

加强行政公开制度建设,是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现有行政运行模式与国际要求相差甚远,必须进行自我调整。其中很重要的一项措施就是行政公开,把有关政策法规对外公开,把政府行政行为置于阳光之下,接受监督,促进依法行政。

加强行政公开制度建设,是坚持清正廉洁,反对以权谋私需要。历史和现实证明,仅靠政治精英和贤人政府的自律、自省来避免腐败,是不够的。只有把权力运行置于有效监督之下,才能有效防止以权谋私、治理腐败。

加强行政公开制度建设,是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谋利益的具体体现。我国实行的是人民民主的政治制度,政府工作人员本质上是人民的公仆,受人民的委托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因此,为人民服务是政府的最高行为准则。只有行政公开并接受群众检验,才能知道群众对我们所做的一切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赞成不赞成,才能使决策和行政行为最大限度地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加强行政公开制度建设,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需要。只有通过行政公开,把底交给群众,让群众心中有数。群众知道政府在干什么,怎么干,取得了哪些成果,就会理解、信任和支持政府工作。这样,就能顺民意、抚民怨、得民心;有利于我们调整各种利益关系,处理好各种矛盾,形成政通人和的局面,为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2 加强行政公开制度建设的对策

2.1 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和行政理念

加强行政公开制度建设必须有正确的指导思想,要以真正认同、内化正确的行政理念为前提。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行政生态环境中,推进行政公开应该真正认同、内化并且付诸实施以下行政理念。

第一,人民政府应该是“服务行政”。服务行政和权威行政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行政形态,也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行政理念。在权威行政中,“官”“民”之间保持明确界限,而且沟通不畅,行政服务带有恩赐性或浓厚的神秘色彩。而在服务行政中,公务员或公职人员的信条是服务人民,行政服务为一种责任、义务,行政服务具有契约性、透明性。只有树立服务行政的理念,才能谈得上行政公开问题。在发展市场经济和利益多元化的今天,各级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从契约的角度真正认同、内化服务行政的观念是推进政务公开的思想先导。

第二,行政公开是政府的义务而不是一种恩赐。既然行政工作的宗旨是服务人民,那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言,行政公开就绝不是基于自己“道德”的一种恩赐,而是一种不可拒绝的责任和义务;对人民群众而言,了解与自己利益或公共利益有关的行政信息、资料就是不可剥夺的权利,正如美国著名政治家、思想家詹姆斯·麦迪逊所言:“一个民选政府如果没有广泛的信息或是没有取得这些信息的方法,那么它只能是一场闹剧或悲剧的前奏或者可能二者兼而有之。”

第三,行政公开是实现行政公平、公正的前提。许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认为,行政公开与行政效率的追求存在一定矛盾,加强行政公开制度建设会妨碍政府行政权力的行使。其实不然,政府行政追求的终极目标是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而公开、透明性是达到公正、公平和正义的前提。

2.2 加强组织领导,推进行政公开

加强对行政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实践中不断创造和总结新鲜经验,有利于为行政公开制度建设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和规制基础。推进行政公开工作应围绕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抓重点问题。要从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入手,围绕群众最关心、社会最敏感、反映最强烈的热点问题和容易出现不公平、不公正的行政行为,推行政务公开。二是抓重点部门。抓好计划、经贸、人事、教育、城建、交通、公安等重点部门和政府审批、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等重点内容的行政公开。三是抓关键环节。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人世”要求,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审批、收费事项,简化办事程序,保证审批透明度。四是抓好基础工作。要抓好乡镇及站、所、办的政务公开,这既是目前行政公开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也是今后行政公开工作的重点。五是抓制度规范。各地方要根据行政公开工作的实践,积极吸取外国、外地的经验教训,制定一些相应行政规章或地方性法规,努力使行政公开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六是抓监督机制。针对行政公开问题,加大监督打击力度,保证公开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给老百姓一个明白。七是把行政公开与依法行政和改善经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实行行政公开,促进依法行政,不断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

2.3 加快立法,完善行政公开制度

加强行政公开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加快行政公开立法。行政公开必须实行制度化、法制化,要保证公民知政权、知情权的落实,就必须对政府部门公开行政信息的要求上升到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责任高度。

制定我国《行政公开法》,应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第一,行政公开的实施机关。我国行政公开实施机关除了包括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外,还应包括实际具有一定行政权力的国有大公司,如邮政、电信、供水、供电等国家垄断性行业企业。因为这些国有大公司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与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密切相关,担负一定公共服务和行政管理职能,它的一些活动理应向公众公开。

第二,行政公开方式。行政公开应当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主要有旁听、报道与传播、刊载、查阅四种方式。“旁听”是指行政机关举行的各种会议应允许公民或组织前往听取。“报道与转播”是指报纸、杂志、电视、电话或其他方式媒体可依照各自视角,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报道行政机关的各项活动,并且可以将各级行政机关的会议现场予以实况转播。“刊载”是将行政机关决策、决定的事项、文件、资料、信息情报等内容在报纸刊物上登载或以其他形式公开。“查阅”是指各级行政机关的资料允许公民、组织查阅。

第三,行政公开内容。行政公开包括行政主体公开、行政程序公开和办事结果公开。为方便行政相对人办事,应该公开行政主体及其职责分工、各职能机关的办公地点及内部职责的再分工;行政行为的理由、依据、方式,以及步骤、程序等;行政主体议事活动的结果,包括行政机关在各种会议上通过的决议、决定、命令、文件,各种行政机关会议纪录,行政决策、决定的依据,行政行为的结果。

第四,行政公开程序。行政公开程序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行政机关依职权向社会公开其议事活动及结果的程序;一种是依行政相对人申请向其或社会公开有关情报的程序。

第五,行政公开范围。应对哪些事项可以公开、哪些事项不能公开做出明确规定。我国《行政公开法》中的行政公开范围做出规定时必须坚持行政事项公开原则,不公开属于例外。一般来说,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以及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行政公开立法应规定不予公开。

第六,法律责任和救济手段。《行政公开法》应当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信息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公众在行政机关拒不提供信息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如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总之,确立和完善我国的行政公开制度,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行政公开制度建设的核心内容和重要措施。为保证行政公开法律规定的具体落实,要设计操作性强的程序和方便灵活的手段。要设计出公民简便、快捷地获取相关政府资讯的程序、渠道、工具以及知政权受到侵害和妨碍时的救济途径。

2.4 电子信息化在政府行政公开中的作用

科学技术的发展,互联网的扩张正在引起社会经济、政府管理的变革。构建电子化政府对实现行政公开化具有现实意义,公民在网上参与行政决策、电子投票、民意调查,达到行政活动透明性、实效性和权威性。政府可凭借互联网强大的技术支持,为公民提供有关政治、经济、社会一切公共领域的知识和信息,政府开发网上公共服务系统,利用信息技术为公众提供迅速、简便、周到的服务。

我国“政府上网工程”早已启动,但是许多政府网站内容及功能远没有发挥功效。善用科技,充分利用互联网促进行政公开化是我国各级政府努力的方向。政府上网仅仅是一种行政技术的改进,要在新的行政环境中达到行政公开化的目标,必须实现正确的行政理念、深入持久地行政公开化工作、有效的制度安排和先进的网络技术三者之间的有机结合,缺一不可。

参考文献:

[1] 徐大同.西方政治思想史[M].天津:天津教育出版社,2001:167-168.

[2] 吴建依.论行政公开原则[J].北京:中国法学,2000(3).

[3] 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4] 彭向刚.行政与法[J].吉林大学行政学,2002(6).

作者:梅燕京

第2篇:行政公开制度与电子政府建设

[摘要]电子政府的建设与行政公开制度的实现有着密切的关系,如何更好地实现行政公开制度,加强和完善电子政府是一个重要且现实的课题。

[关键词]行政公开制度 电子政府 建设

电子政府也称电子化政府,它是一个实在与虚拟要结合的跨平台政府,是政府借助电子信息技术而进行的行政活动,狭义的电子政府主要包括直接承担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社会事务的各级行政机关,电子政府的最重要的特征是运用信息技术打破行政机关的组织界限,构建一个电子化的虚拟机关,使得人们可以从不同的渠道取得政府的信息及服务。行政公开制度即行政职权的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其行政行为的一项法律制度,行政公开以“公开为一般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因此,在信息化时代,电子政府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表现和有效途径,电子政府对实现行政公开制度更具有革命性的意义,两者是密切关联的。

电子政府对行政公开制度的实现所具有的优势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行政公开成本低。实现电子政府,先期建设当然需要大量投入,但从长远看,能降低信息服务成本。我们可以以美国的《信息自由法》的完善为例,80年代美国《信息自由法》刚修订完毕,得到了社会的好评,然而,到了法律的执行阶段,它又遭到了严厉的批评,原因在于行政机关若严格遵循此法,这种以纸质媒介耗资巨大,每年约5千万美元到2亿美元,大约是原来估计的10万倍,到了1996年,克林顿政府《电子信息自由法》为这一问题提供新的解决方法,它规定美国联邦政府的所有行政机构(各个行政部门、政府控制的企业、政府部门所属的其他机构)要在自己的网站上通过下列三种形式公开政府信息:建立电子阅览室,在电子阅览室中要有政府信息公开的一切内容,并且这种文件必须通过电子阅览室直接得到;建立电子信息自由法资料导引;刊登上一年度本政府机构的信息自由法执行报刊,包括未公开信息的个案及其原因。二是行政公开的内容全面。在行政事务纷繁复杂的今天,行政文件汗牛充栋,使得行政信息的公开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电子政府可以提供更多的信息服务,公众根据自己的需求,可以有选择性地接受信息服务。三是信息获得的途径便利。电子政府的信息服务可使公民不必前往行政机关主动查询,只要在家中,轻敲键盘,进入开始程序的网站,即可连接查到整个流程的信息。所以,电子政府的主要作用是:政府有责任与义务以更方便使用的方式,以更易理解的语言,让公众能够轻松地获得政府发布的信息,网络信息技术使公众可以随时掌握政府的所有非机密信息,可以浏览电子公文、电子资料库和电子法规;可以进行电子纳税、电子福利支付、电子采购及招标等等。电子政府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实现行政公开制度,充分满足公民的“知情权”,对政府信息资源进行有序的组织和规范管理,加强对电子政府的研究和制定相应的实施策略显得极为紧迫和重要。

因此,电子政府建设不仅是一种行政技术的改进,而且要在新行政环境中达到行政公开化的目标,更好地实现行政公开制度,为此必须使正确的行政理念、有效的制度安排和先进的网络技术三者之间实现有同耦合、缺一不可的密切关系。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电子政府呈现“网络技术的利用肤浅化”特征,对行政公开制度的实现还存在一定的障碍,存在的问题有:

1.单纯从技术层面来讲,电子政府是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结果,是先进的信息通讯技术在公共管理中的具体运用。和任何事物一样,科学技术的发展也是具有两面性的。技术理性并不能自动解决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所有问题,当技术理性过度膨胀、技术理性和价值理性严重失衡时,人类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将会产生灾难性的后果。今天,当我们把高度发达的信息通讯技术运用于政府再造之中时,倘若缺乏相应的价值理性的支持,我们能够期待政府权力自然而然地会走向公开、公平和公正行使的轨道吗?信息技术是否也会成为政府员驾驭社会、支配公众的新的更有效的工具呢?目前,有许多信息不论是就理论还是实际利益的衡量,都应对外公开,但出于种种原因,未能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成为政府单方面的“恩赐”行为,未成为政府的法定责任,这与政府信息公开缺乏法治的保障是分不开,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行政公开法》,没有确定行政公开与不公开的法律依据。

2.从政府的角度看,仍存在制约电子政府发展的诸多体制因素,电子政府改变了信息的传递方式,由垂直的历时性传递为水平性传递,不同的政府部门形成新的信息共享机制,这样必然带来政府管理模式的转变,政府组织机构的扁平化,对部分政府部门和公务员既得利益的冲击,影响因信息垄断而形成的物权,引起他们对电子政府建设的逃避,政府对网络建设是分散的,所提供的服务同用户的交互性差,不能实现资源共享,造成了低水平的重复建设。总体上讲,电子政府控制在政府手中,政府是电子政府的发起者和建设者,在电子政府的管理、运行和监督控制中起着主导作用。在大多数时候,公众通过电子政府获取的信息,是政府自觉自愿地提供的,也是公众需要了解或政府希望公众了解的最基本的信息。政府能否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供的有利条件,在此基础上公开更多更广的信息,取决于政府的努力。即使在行政公开法律制度已经建立的情况下,政府在信息公开中也有一定的自主决定的空间。因此,政府只有树立公开、公平、公正行政的理念,把提高行政机关活动的透明度、建设透明政府纳入电子政府重要目标,行政公开才能在更大程度上随着电子政府的发展而发展。那些目标明确的国家或地区,公众可以通过电子政府享受到快捷、方便的和个性的服务,也可以感受到政府的透明度日益增强。那些纯粹从技术层面或主要从技术层面理解和建设电子政府的国家和地区,行政公开则会发展缓慢甚至与电子政府建立之前没有明显的差别。

3.从使用情况来看,社会对下令信息的需求与政府的信息供给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并不是设立的政府网站越多,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质量就越高,政府网站的信息资源有限,利用效率不高,目前我国在电子政府的建设上存在着重视网站的建设速度,但忽视了内容和服务的质量,造成“一哄而上”,资源的利用率较低,缺乏对信息资源的整合与管理;发展的不平衡,它反映在地区间、城乡间、行业间的发展不平衡,尤其是农村,网络的普及率很低,他们主要依靠墙报、广播、表格等传递信息,现有的农业信息网站有300多个,但是网站信息资源丰富,访问量大的网站不足100个,仅占3.3%,信息存在明显的不对称;如果电子政府的建设与整个社会的信息化程度存在很大的差距,数字鸿沟问题不能得到较好的解决,电子政府无疑就会剥夺一部分人的知情权。填平数额鸿沟是电子政府建设的基础部分,那些处于数字鸿沟中的不利地位的人们,本来就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如果继续剥夺他们获得信息的能力和机会,使他们不能参与创造和分享以信息的知识为基础的新的文明成果,他们就会成为知识社会与信息社会的边缘化群体,成为信息贫困者和“信息时代的无家可归者”,他们与整个社会的疏远和隔离程度就会进一步加深和扩大。如果仍然有相当比例的人群游离或筹备于电子政府之外,并不能真正享受到行政公开给自己带来的民主权利和发展机遇,行政公开的实现又何从谈起呢?

4.电子政府存在信息安全问题,电子政府与纸质媒介的不同在于提供信息服务的形式,而实质是一样的,都存在信息安全问题,电子政府的安全隐患主要来自于两个层面:“拒绝服务的一般安全”和“针对电子政府的高级应用进行的,对网络的直接涉及重要政治、经济、科技和社会信息进行攻击的高级安全隐患”,前者通过改变信息内容及流程阻碍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有效交流,恶意篡改政府主页,严重破坏政府形象,而后者通过病毒入侵对电子政府实施直接攻击,导致其系统全面瘫痪,给电子政府的打击更是致使的。

为了更好地实现行政公开制度,加强和完善电子政府的建设,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行:

(1)采取措施进行资源的整合,加大资源的利用率。我国政府信息的条块分割的状况是十分突出的问题,尽管专项工作的建设已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仍没有摆脱原有官僚体制下的弊端。为了扩大资源的利用效率,改变“空站”、“老站”、“死站”的状况,应以功能与项目为导向组建“既有完成经常性任务比较稳定的组织单元,又有为完成创新任务和临时工作且有较大动态的组织单元”形成一种弹性的、灵活的、适应性强的、跨功能的、效率高的“无缝隙政府”,应用现代数据库技术和信息网络技术,建立全国统一的政府信息资源数据库,对各层级政府信息进行多侧面及多角度数据整合以适应电子政府发展的需要,用快速、僵持的服务来刺激公众对电子政府的兴趣、信息和依赖。

(2)加强专门立法,《行政公开法》的规定尤为重要。《行政公开法》在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保障政府的信息在公民间的顺畅流通。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政府部门收集加工所得的政府信息,从其来源上看,是来自于公众,从其收集的权力来看,也是来自于公众。因此,政府信息的真正所有人是公众,政府只是作为公众的代表代行其权,公众作为政府信息的所有人,自地有政府信息的义务,行政公开是政府部门的法定义务,既不能随便行使,也不能怠于行使,《行政公开法》规定的主和:哪些行政机关负有这种法定义务、公方式、行政公开的标准、应申请公开的程序以及违反这种法定义务将要受到的法律制裁和救济制度等。

(3)要制订政府信息安全标准,在政府信息打破行业部门侵害进行整合后,信息安全就更为必要,应将安全性放在第一位。政府信息安全标准与数据标准和技术标准共同构成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的三大榏,政府信息安全标准不仅包括政府信息设施的物理安全、数据信息安全、系统安全与备份等,还需要有一套可操作的评估和审定的程序,任何政府的信息系统在投入使用之前要通过这套程序的检验。加强操作系统安全、数据系统安全、防火墙系统、访问控制、识别与鉴别、密码技术等关键性安全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和开发,建立政府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技术保障体系。

(4)树立“信息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以政府为核心,坚持不懈、不遗余力地弥合数字鸿沟。数字鸿沟问题事实上已经引起国际组织和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注意和重视,各国也根据自己的国情采取一系列的措施,这些国家的经验也值得我国学习、借鉴。如美国通过专门立法和各种行动计划,确保每一所学校的所有孩子具备20世纪的学习工具和掌握基本的操作技能,通过社区技术中心带给每个居民以信息技术,力争让所有家庭都接通互联网,并触动更多的人理解互联网的坐。如巴西政府计划采取自产自销财政补助的方式向国民提供售价仅为200美元的包括所有上网设备的电脑,并与非赢利组织密切合作开展信息技术教育和培训,收入较低的家庭还可以通过政府储备银行得到贷款。消除数字鸿沟关键大于政府的扶助下为弱势群体提供价格低廉的电脑设备,降低通讯和上网费用,普及信息技术教育,建设公用上网设施,甚至提供诸如只需一个触摸的上网街亭那样的简易上网方式。政府还需要为那些没条件上网的公民提供网下的服务,并提高服务的质量,这样的电子政府才能真正成为民有、民享和民治的透明政府。

参考文献:

[1]李真、黄瑞华、陈园,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研究[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2001,(2)

[2]李勇奇,电子下令与安全管理设施[J]//转引自刘晓苏。电子政府政府范式的新取向。淮阴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5).

[3]陈波、王浣尘,电子政和建设与政府治理改革[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2(4).

[4]胡延平,跨越数字鸿沟面对第二次现代化的危机与挑战[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144.

作者:侍柱著

第3篇: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与预算公开

摘 要 2014年1月1日,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实施,新制度较旧制度有很大的突破和创新,明晰了核算目标、引入了权责发生制、广泛运用“双分录”、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计提折旧和摊销、将基建账并入大账等等,这些改革都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有利于财政预算公开的进一步深化。

关键词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预算公开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财政透明度良好做法守则—原则宣言》中指出,“优良政府管理对于实现宏观经济稳定和高质量增长具有重要的意义,而财政透明度又是优良政府管理的一个关键方面。”随着法制治国和反腐倡廉的推进,财政预算必然完全公开。现行的政府财政预算公开的程度与国际标准、公民的期望存在着很多的差距,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上也确实存在着一些问题导致行政单位不愿公开财务报表。2014年1月1日,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对行政单位的预决算管理、收支余管理、资产负债管理等方面作出改进,有效的改善了这一状况。

一、明晰会计核算目标、引入权责发生制、广泛运用“双分录”核算

原《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下,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侧重于反映单位预算收支信息,但对行政单位的财务状况信息反映不足,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明晰了核算目标,要兼顾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双重需求,既反映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也反映财务状况,使得行政单位会计信息全面而真实。

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采用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双基础模式,对收入和支出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基础,对资产、负债、净资产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原《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完全使用收付实现制为核算基础,无法真实的反映单位的财政收支结余、无法真实的反映单位的资产负债、无法真实的核算当期费用支出。例如,对于长期项目的资金跨年度拨付时,其中应付未付的资金就形成年终结余,但实际上,这些资金是项目必须资金,并非结余资金,如不加以划分,会造成下一年度预算资金增加的假象,影响预算的准确性;而拖欠的各项应付未付款项,不进行记录,形成了单位的“隐形债务”,无法反映单位运营中实际存在的困难;同时针对非货币性费用不在当期反映,像固定资产不逐年计提折旧,待使用期限满后,一次性列支当期费用,没有真实、准确的对当期发生的耗费支出记录,也会造成收支的不合理性。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引入权责发生制,进行“双分录”核算法,既按收付实现制基础核算收支,也全面核算资产、负债,有效的解决了收付实现制在核算资产负债方面存在的问题,准确核算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存货、预付账款、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等非货币性资产和部分负债。

二、规范暂付、暂存款,完善资产、负债的核算

在资产管理方面,在原《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理念下,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的中心是收、支预算执行情况,疏忽于资产管理内容,很多应入账的资产未入账,尤其是一些无形资产、低值易耗品等等,同时对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不考虑固定资产实际的使用价值,造成财务报表资产金额庞大,其实际可以使用的资产有限。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规范了资产内容,对“暂付款”重新分类,增设“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待处理财产损溢”、“受托代理资产”等科目,全面核算单位的资产。同时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计提折旧和摊销,冲减相关净资产,在不影响准确反映预算支出的同时,真实的反映资金的消耗水平和资产的真实价值。

原《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只执行基本建设投资会计制度,基建账数据完全流离于单位会计“大账”之外。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行政单位对于基建投资,在按照基建会计核算规定单独建账核算的同时,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定期并入单位会计大账中的“在建工程”。

在负债管理方面,在原《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下,很多单位都将“暂存款”作为负债核算的万金油,将一些无法说清或不愿说清的负债性往来统统挤在“暂存款”中,成为了藏污纳垢的死角。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根据负债的对象、性质、原因和偿还时间的长短重新进行了划分,并且对“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采用双分录核算,除了反映款项的实际收支,也要反映负债的发生和偿还情况,时刻提醒领导层负债风险。

同时,基于资产、负债核算的规范和双分录的使用,净资产的核算更加精细化,增加“资产基金”和“待偿债净资产”,用于核算非货币性子很惨在净资产中占用的金额和因发生因付账款、长期应付款而相应冲减的净资产金额,从结余和固定资产中区分出来。

三、精细化管理收入、支出,完善财务报表体系和结构

原《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对行政单位收支的核算过于简单。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对收入和支出虽然总分类科目保持不变,但对明细分类核算进行了全面改进,将“财政拨款收入”分设为“基本支出拨款”和“项目支出拨款”等二级科目,将“基本支出拨款”分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三级科目,同时还要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功能分类。经费支出,首先按资金性质分为财政拨款支出和其他资金支出,设置相应的二级科目;其次将财政拨款支出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将其他资金支出也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设置相应的三级科目;再次将基本支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功能分类,将项目支出按具体项目分类,设置相应的四级科目。有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等两种或两种以上财政拨款的行政单位,还应当按照财政拨款的种类分别进行明细核算,使行政单位收入和支出的核算更加规范。

改进了资产负债表的结构,取消了原制度资产负债表中的收入和支出项目。在收入支出表中增加了反映单位结转结余调整变动的项目。增加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专门反映单位在某一会计期间财政拨款收入、支出、结转及结余情况的报表。

财政预算公开是构建阳光政府、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应有之义,是无法回避的课题。虽然原《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存在会计信息的不准确并不是无法完全预算公开的罪魁,却也是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的阻碍,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执行,提高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在一定意义上消除了行政单位领导人公开预算的顾虑,也确保了预算信息公开阅读者明晰预算内容,同时也真正提高了行政单位财政资金利用效率,是对行政单位经济管理活动发展的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1]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

[2]曹文莉,浅析《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核算新亮点,经济研究导刊、2014(25)[3]李红霞,让政府预算在阳关下运行:预算公开透明的思考,财政研究、2011(1)

作者简介:

梁慧,女,(1984.01-),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作者:梁慧

第4篇: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确保交通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实行全部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和行政相对人的监督。

第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公开的内容:

具有行政许可实施权的单位应当公布本单位实施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和实施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等;

第四条 各单位、执法机构应当在其法定的权限范围实施执法公示制度。

第五条 新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自该法律、法规及规章颁布施行之日起,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三条的规定进行公示。

第六条 各单位、执法机构对申请人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的有关证照、批准文件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及时进行公示。

第七条 行政相对人对本制度规定的公示范围内所有内容都可以进行查阅、复印或下载。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

为查阅提供尽可能的方便。

第八条 各单位、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公示制度,明确责任人员专门负责公示内容的收集、整理。

第九条 除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外,其他公示内容实行审核制,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示。

第十条 具有行政许可实施权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实施的许可事项公示的内容进行审核。

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应当经实施机关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各单位、执法机构应当将本单位的办事地点、投诉网站、电话或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执法公示的形式可采取在办公场所公示栏或触摸屏公示、印制办事指南,也可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站进行公示。市交通局将以交通网站作为公开的平台,按照规定进行执法公开。

第十三条 违反上述公示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对行政许可事项需公示而未公示的,对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再次发生的,予以通报批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示而未进行公示的,按照《天水市交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5篇:××乡镇执法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保证执法公开、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执法时,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和执法权限,告知当事人检查的内容和要求,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告知以口头形式为主。

第三条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告知当事人行政强制措施的内容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告知以书面形式为主。

第四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对其处罚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的相关内容;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以及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同时告知当事人如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及期限。告知以书面形式为主。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可采用口头告知形式,但事后应当记录在案。

第五条 执法队伍在办公场所应采取上墙方式公开以下内容:

(一)各类人员职责、管辖区域图、本部门执法人员相片、姓名、执法识号;

(二)执法范围和处罚标准;

(三)廉政建设“十不准”;

(四)信访接待承诺。

对以上公开内容必须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其完好性,发现缺损、陈旧应及时更换。

第六条 有条件的单位应设立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执法依据、执法权限、职责范围、执法标准、执法程序及按照政务公开制度的要求应当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各单位应向社会公开违纪投诉途径和投诉监督电话。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6篇:xx审计局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为维护良好的执法形象,增加办事透明度,促进依法审计、依法行政,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根据《xx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和xx直机关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 政府信息公开

本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信息:

(一) 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局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下(直)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二) 规章文件

主要包括:由本区制定的有关审计方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三) 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专项规划、工作重点安排等。

(四) 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执法依据、审计项目进展情况、统计数据、审计结果报告、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取证材料、向区人大所 1

作的各种工作报告、查处的部分案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等。

(五) 统计数据

主要包括:专项统计报告、审计情况报表、年鉴等。

(六) 其他

主要包括:本局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人事任免事项;本局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计划、程序、结果等,以及本局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 审计公示

(一) 审计前公示

1、 每个项目审前必须将审前的有关情况在被审单位进行公示。公示由审计组拟稿、报局领导审核批准后实行。

2、 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该项目的审计目的、对象、范围、内容、实施时间及地点、审计组成员、分管项目领导人、联系电话及其他有关事项。

3、 公示文告在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在被审计单位适当地方张贴,欢迎被审计单位干部职工及其他人员向审计组、局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并接受查询和监督。

(二) 审计后公示

1.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 对审计管辖范围内的一些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经审批后向社会公众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主要包括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向社会公布的审计结果事项;社会公众关注的重大审计项目及重要专项资金的审计结果事项;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布的审计结果事项。

3. 公布审计结果,必须经局主要领导审查批准,涉及重大事项的,报经本级政府、上级审计机关审批同意。公布审计结果必须在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并要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公示文稿由审计组根据局的意见拟稿,报局领导审核签发。

4. 公示的审计结果的内容,主要包括实施审计的工作情况,查出的主要问题以及处理情况和建议。

5. 公布审计结果可根据该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公布的范围采取广播、电视、会议、通报、公告、布告等形式进行。

(三) 审计纪律公示

1. 每个项目在送达审计通知书时,一并将《xxx审计局加强审计纪律“八不准”规定》送被审计单位,让被审计单位支持、监督审计人员执行审计纪律。

2. 局将组织人员在审中进行检查和间后进行回访,检查了解审计人员执行审计纪律的情况。

三、 对公示反映的问题的处理

对群众反映的被审计单位、个人执行财经纪律和审计人

员执行审计程序、审计纪律的情况以及审计机关作出审计处理处罚的意见,审计组、局办公室应及时向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报告,局应根据反映情况的范围和内容,采取要求审计组结合审计进行核查、立即另组织人员查实、向有关部门反映、报告等措施,并根据查实情况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四、 信息保密审查

(一)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由局办公室负责初审,分管领导负责复核,报请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公开;对涉及重大事项的和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区政府及保密等有关部门确定同意后公开。

(二) 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并对审查过程进行书面记载,主要包括被审查信息的标题或内容摘要、审查依据、审查结论或处理意见和审查人、审核人、审批人的签名、日期以及其他认为应当记载的内容。

(三) 在对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对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以及公开后可能影响执法活动和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或可能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

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四) 违反本规定,对发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7篇:西山区商务局行政执法制度公开文本.

西山区商务局

行政执法制度公开文本

一、法定行政机关 西山区商务局。

二、执法职责: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三定方案、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西山区商务局执法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的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措施;提出全区内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管理全区各类商品进出口和服务贸易、技术贸易、加工贸易工作。

(三)协助做好产业损害调查;协助做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

(四)分析研究全区外商投资情况,依法核准、转报、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及变更事项;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章程;协调指导全区利用外资工作,提升利用外资的规模和水平。

(五)研究提出全区对外经济合作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

(六)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全区现代流通业的发展战略,提出流通体制改革意见;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推广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促进现代流通业的发展。

(七)拟订全区商业网点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合理确定商业网点的数量、规模和业态,推进城乡市场协调发展。

(八)研究拟订全区规范市场运行和流通秩序的措施;负责商品流通的行业监督和管理;监测分析全区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政府储备工作;负责全区畜禽定点屠宰的管理,规范市场流通秩序。

(九)指导和促进全区商务领域行业协会及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

(十)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执法依据

(一)行政法规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5号

施行时间:2008.8.1)

(二)地方性法规

1、《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号

施行时间:2006.5.1)

(三)部委、省政府规章

1《、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国家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施行时间:200

7、

1、1)

2、《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

施行时间:2005.10.1)

3、《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国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

施行时间:2007.5.1)

4、《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国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商务部令2006年第18号

施行时间:2006.10.15)

5、《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国家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

施行时间:2006.01.01)

四、行政执法事项

(一)行政处罚(21项)

1、未按规定经营成品油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2、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

处罚种类: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屠宰许可证审验不合格,继续经营的 处罚种类:吊销屠宰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整改期限内仍不符合条件或者拒不改正的,吊销屠宰许可证。”

附:《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屠宰许可证实行定期审验制度,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经营。审验标准分别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4、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附:《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出借和转让屠宰许可证。”

5、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二)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

(三)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四)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6、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处罚种类: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8、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9、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0、生猪屠宰厂(场)、经营生猪产品的企业在本市主城规划区、呈贡新城规划区、空港经济区规划区范围内运输生猪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动物防疫等要求,不使用消毒、防尘和吊挂设备的专用运载工具,敞运的

处罚种类:没收生猪产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生猪产品。”

附:《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生猪屠宰厂(场)、经营生猪产品的企业在本市主城规划区、呈贡新城规划区、空港经济区规划区范围内运输生猪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动物防疫等要求,使用消毒、防尘和吊挂设备的专用运载工具,不得敞运。”

11、违反《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未进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12.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洗染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13、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14、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备案登记或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15、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酒类经营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批发酒类商品时未附《随附单》或采购酒类商品时未索取相关证照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

17、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

六、十七条规定,不符合散装酒销售、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相关要求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

六、十七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酒类经营者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19、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批发、零售、储运以下商品的:一是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二是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三是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四是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五是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酒类经营者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1.违反《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六条 市场应当设立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或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控本市场的食品安全状况。

第七条 市场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一)协议准入制度。市场应与入市经销商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协议,明确食品经营的安全责任。

鼓励市场与食品生产基地、食品加工厂“场地挂钩”、“场厂挂钩”,建立直供关系。

(二)经销商管理制度。市场应当建立经销商管理档案,如实动态记录经销商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经营产品和信用记录等基本信息。经销商退出市场后,其档案应至少保存二年。

禁止伪造经销商档案。

(三)索证索票制度。市场应当对入市经营的食品实行索证索票,依法查验食品供货者及食品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的复印件备查。

(四)购销台账制度。市场应当建立或要求经销商建立购销台账制度,如实记录每种食品的生产者、品名、进货时间、产地来源、规格、质量等级、数量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记录销售的对象、联系方式、时间、规格、数量等内容。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记录在案。

发现在本市场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确认,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依法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第二款

禁止冒用、使用伪造的前款规定的认证标志。 第十四条 “市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三)其它行政执法行为(共5项)

1、发放《屠宰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管理办法》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的管理工作。负责制作并发放肉品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无害化处理印章,定点屠宰标志牌;负责发放《屠宰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2、酒类流通备案登记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3、以新店开业、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促销活动备案。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以新店开业、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4、洗染经营备案登记。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洗染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 “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5、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行政处罚程序

一、执行机构

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生猪屠宰行政处罚

二、简易程序

《生猪屠宰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章第二节: 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生猪屠宰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事实确凿、情节简单,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了解违法事实,制作笔录并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二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共同决定,并出示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执法证件。

第二十八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必须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生猪屠宰违法案件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作出处罚的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当场处罚决定书存根必须定期提交所在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

三、一般程序

《生猪屠宰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章第三节: 第二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生猪屠宰违法案件的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给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需要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移送其他部门。

第三十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下列行政处罚之一的,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一)责令停止屠宰活动的;

(二)罚款五万元以上的;

(三)建议取消定点屠宰厂(场)资格的。

第三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生猪屠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

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四、听证程序

《生猪屠宰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章第四节: 第三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一的,应当制作《生猪屠宰违法案件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止屠宰活动的;

(二)罚款五万元以上的;

(三)建议取消定点屠宰厂(场)资格的。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且符合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举行听证,不应作出行政处罚。

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其听证权利后三日内提交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三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组织听证。

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组织听证的七日前,以《生猪屠宰违法案件听证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的,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证明。 第三十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

第四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听证主持人,人数为五人以下(含五人)的单数。主持人为多数的,应当指定一人为负责人。

第四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非本案的执法人员;

(二)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

(三)本部门负责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是否回避,由主持人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四十三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说明案由,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会场纪律,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主持人回避,宣布听证会开始;

(三)本案执法人员指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出示有关证据,提出处罚意见和依据;

(四)当事人就执法人员指出的违法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

(五)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陈述;

(六)执法人员与当事人相互辩论;

(七)当事人、第三人作最后陈述;

(八)执法人员作最后陈述;

(九)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四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负责维持听证秩序,保障听证参加人依法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听证主持人有权通知、询问听证参加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听证会中止、延期。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出听证会的,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听证应当制作《生猪屠宰违法案件听证笔录》。听证笔录由听证主持人以及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在听证笔录中记明。

行政赔偿程序

一、受理机构 西山区商务局

二、受理范围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其他违法行为造成财产损害的。

对符合行政赔偿申请条件的,向赔偿请求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行政赔偿申请条件的,向赔偿请求人发送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身份证明:审核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身份证复印件)

3、损失证明材料(国家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财产损失评估报告、罚没单据等)

四、受理期限

自收到行政赔偿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

五、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一)赔偿方式

1、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2、能够返还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二)计算标准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人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2)、(3)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3、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下述第(3)、(4)项的规定赔偿。

(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5)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7)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第8篇:新城区城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和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二章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该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五条 行政机关按照程序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在终结之日,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本机关法制机构提交。

第六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

第七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行政审批结果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八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第九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十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收到法制机构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办案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机构复核;法制机构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机关咨询。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律审核、本机关领导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制作、送达。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三章 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行全部公开原则,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依据:包括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二)职责权限:监管、处罚、审批等权限,包括执法区域、执法范围、具体执法职责以及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

(三)执法程序:包括执法流程、执法制度、执法规范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定;

(四)执法人员信息:本单位执法人员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科室、职务以及参加法律知识培训和执法过错记录等情况;

(五)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六)执法结果: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信息,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案件强制执行的结果及各执法部门日常监督检查情况;

(七)救济方式: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以及途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及受理反馈程序;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开范围:

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除下列情形外,其他行政执法信息都应进行公开。

(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行政执法信息;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信息;

(三)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政执法信息;

(四)行政机关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但要进行审查评估,并依法说明理由,同时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采用网站公开、法制宣传、法律咨询、印发执法手册、传单等方式公示相关内容,向社会公众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第二十条 各执法人员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问题的咨询,应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给予解答。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9篇:浅议美国行政公开制度及其对我国启示

数据库】经济类2008年三季度

【文献号】1535

【原文出处】知识经济

【原刊地名】重庆

【原刊期号】20087上

【原刊页号】72~73

【分 类 号】MF1

【分 类 名】体制改革

【复印期号】200809

【标 题】浅议美国行政公开制度及其对我国启示

【作 者】王瑾

【作者简介】王瑾,陕西理工学院经济与法学学院。(723000)

【内容提要】行政公开制度是近现代发展起来的一项制度,作为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价值标准,它已经成为衡量各国法制现代化的重要标志。美国是世界上行政公开制度最为完善和系统的国家,它在行政公开制度领域中的研究和探索,成为许多国家学习和参照的蓝本和典范。本文从简述美国行政公开制度入手,分析我国行政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重点讨论美国行政公开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摘 要 题】住房保障

【关 键 词】行政公开/启示/制度

【正 文】

一、美国行政公开制度简述

行政公开,指将行政权力运行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相对人和公众公开,使相对人和公众知悉。行政机关通过公开行使行政权力的依据和过程,说明所做决定的理由,满足公众知情的权利,增强行政的透明度,体现行政的民主。行政公开原则的确立,对于公民知情权的保护,促进公民对行政的参与、抑制腐败、监督权利等有重要的意义。任何一项制度的产生往往都要经过一段较长时间的酝酿和准备,行政公开制度最早起源于北欧的瑞典,却成熟和完善于美国。

传统上,行政保密是一项原则。二战之前,美国行政机关的活动是否公开由行政机关自由裁定,公民无权要求行政机关公开行政行为的依据和理由。唯一的例外就是在诉讼中公民可以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公开必要的法律依据和理由,也就是以保密为原则,公开为例外。二战之后,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美国有关行政公开的制度开始发展起来。

美国的《宪法第一修正案》和《版权法》是美国信息立法体系中的两个原则性法案。前者规定了政府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公众对政府信息的使用。后者规定版权保护不适用于政府的任何文件、报告等文本,排除了政府机构享有版权持有人权利的任何可能性,是对前者的补充。当代美国关于政务公开的最重要的法律有1967年的《政府文件公开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也译为情报自由法)、1976年的《政府会议公开法》(The Federalment in the sunshine Act,也译为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和1974年的《公民隐私保护法》。其中,《政府文件公开法》是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文件,被美国人誉为国家的荣誉、民主的典范和开放社会的象征。正如当时美国的司法部长在《政府文件公开法》正式实施的说明中强调的:“如果一个政府是真正的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的话,人民必须能够详细地知道政府的活动。没有任何东西比秘密更能损害民主,……在当前群众时代的社会中,当政府在很多方面影响每个人的时候,保障人民了解政府活动的权利,比任何时代更为重要。”《政府文件公开法》奉行的指导思想是对政府文件,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通常,不公开的范围仅仅限于该法所规定的九种例外信息,分别是:国防和外交机密文件、纯属机

关内部人事制度的文件、其他法律增加的免于公开的文件、商业秘密、诉讼资料、特殊的档案、执法文件关于金融管理的情报、地质情报。需要强调的是就这九种不于公开的例外性规定,也只是许可性规范,而非任意性规范,也就是说政府对于这九类信息可以公开,也可以不公开。除了上述九类不公开的信息,行政机关的记录或者档案都必须以某种形式公开。《政府文件公开法》值得借鉴和学习的在于公开对象的广泛性,体现在公开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并且不要求他们说明理由,只要能够指明所要求的文件,按照行政机关所规定的手续和费用,就能够得到政府文件,而不是把公开的对象限定在和文件有直接关系的当事人。正如,人们享受阳光是当然的权利一样。另外,该法还规定了在行政机关拒绝公开相应的文件时,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请求法院命令行政机关公开当事人所要求的文件。当然政府依法可以拒绝公民的请求,但是必须履行严格的步骤:“第一,政府人员向机构负责人提出信息公开的豁免申请,并声明拒绝公众使用的理由;第二,由机构负责人向法庭提出申诉,申请获准信息公开的豁免权。如果法庭拒绝政府机构的申请,那么该机构必须无条件向公众公开政府信息。”该法还对政府机构的信息收费标准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即允许政府向信息用户收费,但是严格限定在信息查询和复制的成本范围内,从而排除了政府机构利用信息资源从事商业性开发的可能性。

1974年的《公民隐私保护法》规定行政机关的个人记录必须对本人公开和对第三者限制公开的原则。1976年的《政府会议公开法》规定合议制会议机关的会议必须公开,公众可以观察会议的进程,取得会议的文件和信息。鉴于《政府文件公开法》不再与现代突飞猛进的现代信息技术相适应,1995年,美国政府又通过了新的信息扩散政策,即《精简公文法》,其所树立的立法目标有两个:“一是防止政府机构垄断、独占政府信息资源,消除政府机构的任何限制性做法,及时、公正地干预政府机构对信息资源的垄断行为;二是通过实行免版税原则,禁止政府机构从事商业性开发。”可见,美国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很完善的,它对于美国推行民主政治、遏制行政腐败和保障公民的私人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世界其他国家实现政府的信息公开制度提供了良好的学习版本和蓝图。

二、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问题所在

行政公开制度在我国愈来愈受到重视。尤其是近年来,在经济改革,反对腐败,推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加强基层民主建设,推动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大背景下,各地、各部门都制定了一些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这些规定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还是存在着很多的问题。

从立法现状上来看,问题表现在:“

1、没有统一的公开行政法典;

2、涉及公开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单行法中;

3、有关行政公开的法律规定主要是立法公布和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性公开两个方面。”

从观念上来看,问题表现在:我国长期以来一直是国家本位、官本位的法律传统,在这种法律法律传统下,我国奉行的是“权威行政”。在权威行政中,“官”与“民”始终保持着明确的界限。并且沟通不畅,政府视公民为被管理者和被统治者,行政服务带有浓厚的神秘色彩和恩赐性。要营造这种神秘的色彩,当然就不可能做到公开,暴露在阳光底下就不再神秘。具体来讲,我国行政公开制度的主要问题可以概括为:第一,法律和制度保障不到位,政府信息公开往往被视为一种政府的办事制度,是政府的一种职权,没有成为宪法和法律所保护的普遍制度。在我国尚没有一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法,也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政务公开制度,有关的具体规定只是散见于《保密法》、《统计法》、《档案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批法律法规中。这使得信息公开制度在我国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难以真正落到实处。第二,政务公开往往流于形式化和表面化。表现在只公开一些无关痛痒的办事规章制度和用以表明政绩的的数字数据,而对于涉及人权物等权力核心内容以及办事的结果和依据等实质性公开不到位,甚至不公开,这种状况使得信息公开成为应付上级,糊弄群众,自

欺欺人的花架子。第三,行政公开的广度不够。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还仅仅限于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一些具有行政管理权的公共组织和国有企业,而它们的信息公开很有限,存在很多的死角和盲区。第四,我国缺乏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政府部门公开的信息是否全面、属实,公开的措施是否到位等都无法受到监督和约束,即便是确定不准确、不全面、不属实、不到位,也没有具体的责任追究机制。所以,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只是一只好看而不中用的花瓶。

三、美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对我国确立和完善相关制度的启示

应该说我国真正意义上的政务公开制度尚不存在,有待确立和完善,结合美国相关制度的经验,提出如下看法:

第一,要树立“服务行政”的理念。服务行政和权威行政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行政形态,也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行政理念。早在二百多年以前,启蒙思想家就告诉我们,行政权力的受任人绝对不是人民的主人,而仅仅是人民的官吏,人民可以委任他们,自然也就可以撤换他们。在服务行政中,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和官员是人民的公仆,是为人民服务的。在这种大的理念下,行政服务带有契约性,政府以为人民服务为信条。我们可以从美国1967年的《政府文件公开法》的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中可以看出,美国政务信息公开的对象具有广泛性,所有的公民,不考虑任何其他因素,都有权利要求政府公开信息,如果政府拒绝公开,要遵循严格的程序,可以看出公民在行政关系中绝对不是被当作被管理者和被统治者来对待的,他们是真正的权利者,美国的这种以公民权利为核心,政府服务于公民的行政理念是值得并且必须借鉴的。我国目前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并且有了相应的提法,但是,离真正的服务行政还很远。

第二,在公平和效率中要以前者为核心价值,树立公开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前提的观念。公平和效率是法律所追求的两大价值,二者在一定情况下是统一的,过于延迟的正义在某种情况下等于不正义。但是,二者又是矛盾的,在二者产生冲突的时候,是牺牲正义来保证效率,还是让效率让位于公平?现代法治要求我们以公平正义为核心价值,丧失公正性的法律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在一定的情况下不得不以牺牲效率来保证实现公正。而公正又以公开为前提,诚如英国上议院休厄大法官在著名的1924年国王诉苏塞克斯法官案所作的评论那样:“公平的实现本身是不够的,公平必须公开地、在毫无疑问地被人民能够看见的情况下实现。这一点至关重要。”如果没有广泛的信息或是没有取得这些信息的方法,那么她只能是一场闹剧或悲剧的前奏或者二者兼而有之。

第三,完善相关的法律,包括在宪法中写明和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我们看到美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着完善的法律保障,《宪法》、《版权法》到《公民隐私保护法》、《政府会议公开法》、《精简公文法》等都有关于政务公开的规定,尤其是1967年的《政府文件公开法》更是美国政务信息公开的核心法律。我国在宪法中应该加入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宪法中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原则是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确保公民知情权的前提条件。美国1791年的《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政府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公众对政府信息的使用。这一规定美国制定一系列政府信息公开法律的指导原则,也是《政府文件公开法》、《政府会议公开法》、《公民隐私保护法》等法律的灵魂所在。另外,应该制定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其地位应该相当于美国的《政府文件公开法》,对有关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公开的施行机关,公开的实施程序,公开的收费标准等等尽可能地做详尽的规范,使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得以制度化和法律化。

第四,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美国的这一监督机制包含行政监督、立法监督和司法监督。行政监督表现在,美国行政机关在收到公民合法的公开申请时,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给予查阅的决定。公民对其决定有意见时可以向相关机构提出控告。美国文官惩戒保护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给拒绝提供应公开文件的责任人员法律处分。司

法监督是指公民有权向法院控告行政机关封锁行政文件的行为。法院通过司法审查有权阻止封锁行为,有权直接命令行政机关解除其封锁行为。立法监督表现为根据《美国法典》规定,每个行政机关每年都必须向参众两院提交一份报告,内容包括:该行政机关决定拒绝或满足提供文件的要求的次数和每次拒绝的理由;公民和法人提出申诉的次数,申诉的结果以及驳回申诉的理由和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等,从而实现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借鉴美国的相关经验,我国也应该建立起从不同监督主体入手的全方位立体监督结构。具体的讲,应该建立起以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为主要监督途径,结合立法监督、社会监督的全方位监督,另外,有的学者还提出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可以由纪检监察部门充当专门机关进行监督,同时负责责任的追究,要对追究的范围、对象、责任的确定与追究、处分措施等做出明确的规定。专门机关应该具有建议或处分未遵守公开制度人员的权利。

【参考文献】

[1] 应松年.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2] 杨曙光.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奠定美国政务公开制度的三部法律[M].中国改革,2001(3),63页

[3] 杨曙光.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奠定美国政务公开制度的三部法律[M].中国改革,2001(3),64页

[4] 王欢喜.美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M].四川档案,36页

[5] 刘艾莉.中美行政公开制度比较研究[M].中州大学学报,2006(1),12页

上一篇:股东协议书范本免费下一篇:抓好全域旅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