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移送函
价格主管部门
案件移送函
文号
:
本机关于年月日对进行了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故此案不属于本机关管辖。依据规定,现将该案移送你机关管辖。
附有关材料份,共页。
本机关联系人:
联系 电 话:
价格主管部门名称、印章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第一联:送达。
价格主管部门 案件移送函
文号
: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对 进行了检查。在检查中发现
。故此案不属于本机关管辖。依据 规定,现将该案移送你机关管辖。
附有关材料 份,共 页。
本机关联系人: 联 系 电 话:
价格主管部门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第一联:送达。
×××××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件移送函
工商移字〔〕号
:
本局于年月日对进行调查。在调查中发现,故此案不属于我局管辖。根据规定,现将该案移送你单位处理。
附件:(有关材料)
联系人:联系电话: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XXX律师事务所
所 函
( ) 第 号
:
本所依法接受 的委托,指派 律师担任涉嫌 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的辩护人,希请贵院接洽并为辩护人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特此函告。
联系电话:
XXXXX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1987-3-11
【失效时间】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
1987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
当前,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的问题,仍然很突出。仅据湖南省1986年1月至5月底统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的案件有四百六十四件,其中移送不出去的就占百分之二十四点八,致使一批严重的经济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处。为了及时有力地打击经济犯罪,现特作如下通知: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85年8月19日联合发出的《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如发现有经济犯罪,应按照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将经济犯罪的有关材料分别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起诉,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均应及时予以受理。”对此,各级公安、检察机关应严格执行,不得互相推诿、扯皮。
(二)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如果发现有经济犯罪事实的,即应及时移送。
(三)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时,一般应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全案移送,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如果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必须分案审理的,或者是经济纠纷案经审结后又发现有经济犯罪的,可只移送经济犯罪部分。 对于经公安、检察机关侦查,犯罪事实搞清楚后,仍需分案审理的,经济纠纷部分应退回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四)对于经济犯罪案件,几个地方都有管辖权的,或者管辖地不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移送给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或者报有权指定管辖的上级人民法院确定后移送。
(五)各级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如果对是否属于经济犯罪在性质认定上有不同意见时,应尽量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协调一致,以统一认识,及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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