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cc与cvc的比较

2023-01-0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picc与cvc的比较

比较研究PICC与中国合同法对于撤销权的规定

【摘要】中国《合同法》对于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进行了区分,并且规定可撤销合同的认定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一年。PICC规定合同当事人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在此可以看出:首先,PICC并没有明确区分无效和可撤销合同;而且,宣告合同无效并不需要经过任何机构的认定;并且宣告无效并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

【关键词】可撤销;撤销权;期限

我国制定《合同法》时,几乎全面的借鉴了PICC的条款和规则,这种较为全面的借鉴体现了我国《合同法》的时代性与国际性。但是,某些地方对PICC的条文借鉴并不到位,以至于PICC中规定较为完整之处,在中国合同法中仍有争议和空白。本文是在对PICC和中国《合同法》二者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国内《合同法》的一些建议。

一、合同效力的认定

可撤销合同的认定一直是学术界争议的聚焦之处,如何判定可撤销合同符合哪一种可撤销的要件,中国《合同法》的规定则有很多亟待完善之处,以下,笔者将对《合同法》中对于可撤销合同的认定与PICC中相关条款的不同之处进行对比。

(一)欺诈

在中国《合同法》中,对于欺诈的认定,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其一,欺诈人有欺诈的行为;其二,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其三,被欺诈人的错误意思表示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的欺诈行为可以是积极地陈述虚假事实也可以是消极的隐瞒真实情况。在PICC规定中,欺诈行为是指意欲诱导对方犯错误,并因此从对方的损失中获益的行为。

中国合同法在欺诈方面更关注主观恶意,对于疏忽的不真实陈述和无过错的不真实陈述并没有考虑在内。在这两种情况中,虽然一方当事人没有主观的恶意,但另一方当事人却因其不真实的陈述而导致自己的利益受损,而且中国是典型的成文法系国家,法律如果没有对这种行为进行规范,则会导致受损害方无法行使撤销权来保障自己的权益。所以应当在此情况上进行完善。

(二)错误

在中国《合同法》中将这种情况称之为重大误解,其实重大误解仅仅是PICC中对于错误认定的一个部分。

在中国法下,根据《民法意见》第71条的规定,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于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的认识,并且基于错误认识而订立的合同。

在PICC中,对因错误而导致合同可以被宣布无效需要满足以下要件:其一,双方当事人都犯了错误或者一方的错误是由于另一方引起的或者另一方当事人知道或者理应知道该错误,却使对方一直处于错误的状态中;其二,合同宣布无效时,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尚未依其对合同的信赖行事。由此可见,PICC对于错误的认定更为严格而且更为详细,仅由一方当事人的错误认知并不能使该方当事人有撤销的权利。中国合同法应该对重大误解有更为详细的规定,使得在认定是否构成重大误解时有明确的条文可以参照。

(三)重大失衡

重大失衡,在中国法中称之为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情形。在判定显失公平中,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应当考虑主观要件,当事人是否存在急迫、轻率或者无经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不需要考虑主观要件,仅仅看是否存在权利义务不对等即可。这就为显失公平的认定增加了难度。而且,在中国法下,显失公平在某种程度上与乘人之危有相竞合之处,使得显失公平认定困难。

PICC中规定的重大失衡包括两方面:其一合同或者条款不合理对一方当事人过分有利;其二,一方当事人不公平的利用了对方当事人的以来、经济困难或紧急需要,或不正当的利用了对方当事人的缺乏远见、无知、无经验或者缺乏谈判技巧。在PICC所规定的重大失衡中可以看出其包括了中国合同法项下的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这样就避免了区分二者的困难性。

二、撤销权的行使和消灭

由我国合同法的53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可撤销合同的认定必须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进行,说明撤销权在我国立法者看来属于一种请求权。当事人若想撤销合同,不能通过直接对相对人做出意思表示的方式进行。而在PICC第3.14条中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行使其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在此看来,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是一种形成权,即一方当事人有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即可终止。

在笔者看来,采用诉讼方式行使撤销权不仅会增加司法成本而且还可能使得合同不能及时撤销而进一步损害撤销权人的利益,所以法律不应当强制性的限制撤销权的行使方式,撤销权人仅需意思表示即可撤销,若对方不同意,撤销权人则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进行撤销,给予撤销权人司法上的保护。我国合同法应当在撤销权的行使方面进行进一步的立法完善。

中国《合同法》规定,撤销权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为除斥期间。PICC规定,宣布合同无效的通知,应当在宣布合同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已知或者不可能不知道有关事实或者在其可以自由行事之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做出。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约定或者依据合同的解释来判断这段合理时间的长度。

通过对比PICC的规定,我认为中国合同法中对于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规定并不是十分合理。在欺诈、乘人之危、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情况下,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可能不知道合同的撤销事由,在知道后也可以立刻行使撤销权。但在胁迫情况下,如果受胁迫人从开始就知道撤销事由,但是胁迫一直存续到一年之后,在这种情况下受胁迫人实际上已经完全丧失了撤销权,这对于受胁迫人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所以我认为中国合同法应当借鉴PICC中的规定,在胁迫方面,除斥期间应当在胁迫终止之日即受胁迫人可以自由行事之日起开始计算。

参考文献:

[1]杨万顺.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新发展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10.

[2]蒋云贵.合同撤销权之比较研究[J].湖南商学院学报,2003.

[3]陈立新.合同法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若干问题比较研究[D].厦门大学,2001.

作者:张月 丁家珅

第2篇:CVC与IVC对初创企业双元创新的影响

【摘要】聚焦于包含企业风险投资(CVC)与独立风险投资(IVC)的上市公司, 利用OLS多元线性回归及中介效应检验方法, 探索不同的风险投资类型对于企业双元创新的影响及作用机制。 研究发现: 相较于IVC, CVC参与投资的企业更倾向于探索性创新, 二者由于投资逻辑不同而带来了被投资企业创新发展路径的差异。 进一步探索其作用机制发现: 一方面, CVC支持的初创企业由于与母公司具备战略协同效应, 能够在业务资源、技术创新、研发人员等方面享受母公司提供的便利和支持, 因此更倾向于探索性创新; 另一方面, 相较于IVC, CVC的投资期限更长, 反映出CVC在长期对投资风险和创新失败的容忍度较高, 这一投资理念促进了初创企业的探索性创新行为。

【关键词】企业风险投资(CVC);独立风险投资(IVC);双元创新;初创企业

一、引言

企业风险投资(Corporate Venture Capital, CVC)与独立风险投资(Independent Venture Capital, IVC)是学术界对风险投资的两种主要分类。 CVC指主营业务非金融类的企业所衍生出的风险投资单元, 基于经济和战略目标考虑, 对新创企业进行资金及技术的股权投资[1,2] 。 而IVC的投资目标则相对单一, 为实现高额的财务回报, IVC通常会采用基于投资绩效的薪酬激励制度。 企业风险投资首先在以美国为代表的北美国家发源并成熟, 随后在欧洲及亚洲市场也获得了发展, 早期代表性CVC主要包括美国Google Ventures、日本三菱UFJ Capital等。 在我国, CVC的发展仅有二十年左右, 时间虽短, 但CVC在我国资本市场中已绽放出惊人活力, 包括联想、百度、阿里巴巴、腾讯、京东、复星集团等, 都纷纷进入CVC投资行列, 推动了我国产业升级和技术飞跃。 21世纪以来, CVC在整个资本市场中的占比与日俱增, 成为风险投资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现有文献中, 仅有少数学者细化到了CVC与IVC对企业创新的影响机理层面, 却并未深入到依托创新类型差异的角度来明晰其作用路径和逻辑。 因此, 本研究旨在探索CVC与IVC和新创企业双元创新之间的关系, 结合企业风险投资的新范式, 借鉴、挖掘并利用其投资思路和投资特点, 为探索公司创新治理、解除融资约束等提供新的思路。

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 其一, 由于我国CVC引入较晚, CVC学术研究大多以国外风险投资市场为基础, 因此, 为适应CVC未来在我国资本市场上蓬勃发展的大趋势, 本文依托中国企业进行探索; 其二, 薛超凯等[3] 致力于探索CVC与IVC对初创企业创新的影响, 本文进一步将创新细化至探索性创新和利用性创新, 从而为其作用机制提供内在逻辑和路径解释。

二、文献回顾

(一)风险投资与企业创新的关系

关于风险投资与企业创新的关系, 多数学者持正向观点, 认为风险投资能够促进企业创新, 例如王兰芳和胡悦[4] 发现, 风险投资对于企业创新绩效的提升具有显著作用; 李梦雅和严太华[5] 关注研发资源、环境不确定性及市场竞争等路径, 发现风险投资介入对企业创新会产生积极影响。 但也有少数学者意见相左, 例如温军和冯根福[6] 进一步拓展经典的风险投资模型, 发现风险投资会降低企业整体创新水平。 即便对二者关系的讨论尚未有定论, 但综合来看, 正向观点的呼声更高。

具体来说, 针对风险投资支持企业创新的研究, 学界已从多角度论证。 常规研究变量包括风险投资进入时期及投资期限[7] 、联合投资[8] 、持股比例[9] 、风险投资股权质押[10] 、行业效应[11] 等。 此外, 从风险投资机构特征和投资背景来看, 诸如风险投资机构的专业化程度[12] 、是否有外资背景[13] 、风险投资机构提供的增值服务[14] 、风险投资网络位置及中心度[12,15] 等, 都是重要的研究变量。 从董事会及治理机制角度出发, 企业内部控制水平和独立董事规模[10] 、董事会治理水平及董事会股权激励与勤勉程度[16] , 都是风险投资作用于企业创新效果的重要影响因素。

在风险投资支持企业创新的作用机制中, 一些变量能起到关键调节作用。 例如李梦雅和严太华[17] 发现, 仅当企业具备较高的社会资本水平时, 风险投资才会显著促进企业创新投入, 企业社会资本可以正向调节上述关系。 Hellmann和Puri[18] 研究发现, 有风险投资背景的公司高管参与股票期权计划的比例是无风险投资背景公司的两倍, 通过股权激励方式将经理人与公司长远利益进行绑定, 从而利用长期激励提高公司经理人的短期抗风险能力和对失败的容忍度。

综合来看, 关于风险投资与企业创新间的关系, 学界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风险投资阻碍了企业创新[6] , 另一种观点则证实了风险投资与企业创新行为间存在正向关系[4,5] , 且其影响因素、作用机制已得到深入探索。

(二)CVC与IVC对企业创新的影响

细化到不同风险投资类型对于企业创新的影响, 已有文献结论一致, 即CVC相較于IVC而言, 对于企业的创新行为有更强的促进作用。 例如, Alvarez-Garrido和Dushnitsky[19] 聚焦生物技术领域, 发现由CVC支持的企业, 其创新产出率明显高于由IVC支持的企业; 薛超凯等[3] 通过分析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发现CVC支持的初创企业的创新水平显著高于IVC支持的初创企业。 丰若旸和温军[20] 借助新三板小微企业样本, 发现不同组织结构的风险投资对小微企业创新的影响有所不同, 公司型风险投资对小微企业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更大, 持续时间更长。 曾蔚等[21] 剖析了CVC参与程度对创业企业价值增值的影响机理及创新资本的中介作用。 基于此, 该团队进一步细分投资模式, 发现不同投资模式对公司创新绩效的影响存在显著差异[22] 。 因此, 关于CVC与IVC对企业创新影响的研究虽相对薄弱, 但现有研究结论一致, 能为本文的进一步探索提供理论支撑。

薛超凯等[3] 的文章与本文的研究内容最接近, 该研究证实了从创新投入和创新产出两方面来看, CVC投资的初创企业的创新水平都显著高于IVC 投资的企业。 本文与其最大的区别在于, 将企业创新进一步细化至探索性创新和利用性创新, 从而探索CVC与IVC支持的初创企业在创新类别层面的差异性。

(三)企业双元创新

学术界主要从影响因素和经济后果两个角度探索企业双元创新。 当企业双元创新作为影响因素时, 学者探究了双元创新对企业创新模式、创业路径、创新绩效、企业可持续发展等变量的影响和作用机制。 例如: 张宇杰和蔺楠[23] 以贫困地区创业企业为研究对象, 发现探索式创新明显对企业成长起正向作用, 利用性创新的作用则相反; 彭灿等[24] 证实了双元创新对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正向影响。

将双元创新作为经济后果的研究则更加丰富。 从外部因素看, 环境动态性与竞争性[24,25] 、政府补助[26] 等会带来差异化的企业创新模式, 给企业创新造成方向性影响。 就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而言, 董事会是公司治理核心, 企业创新模式与行为会受到董事会决策的影响, 例如牛建波和李维安[27] 关注董事会决策过程, 发现相较于探索性创新, 程序理性和政治行为对于促进开发性创新更加有效。 周雪峰等[28] 发现了董事会网络位置与企业双元创新间的关系, 董事会中心度对探索式创新的影响效果呈倒U型, 而对开发式创新的影响效果呈正U型。 此外, 管理层与企业双元创新密切相关: 其一, 不同继任来源的经理人在不同情境下对企业双元创新的影响有所差异[29] ; 其二, 管理层的股权激励也直接作用于企业双元创新行为, 股权激励正向促进高科技企业探索式创新, 与利用性创新的关系呈倒U型[30] 。 综上, 学术界从不同角度充实了双元创新的理论研究, 然而, 从风险投资角度进行双元创新的探究则尚未有定论。

从行业现状来看, CVC与IVC在我国资本市场价值巨大, 且已成为我国创业投资领域的主要投资方式和资本来源, 风险投资关注的焦点向高科技行业靠拢, 例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药学及生物科技行业等, 将成为推动我国高科技行业前行的重要动力。 从学术背景看, 在风险投资与企业创新间关系的研究中, 暂无学者从双元创新的角度来论证。 因此, 从CVC与IVC两种风险投资类别视角入手, 探索二者与双元创新间的作用机制较为新颖, 值得深入研究。

三、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由文献可知, CVC与IVC的主要区别在于, CVC在投资理念上有更高的战略目标, 通过战略投资以实现母公司的长期布局, 为公司赋予更高的企业价值[31] 。 同时, CVC的投资期限长、失败容忍度高, 此类特质对于企业创新的价值颇高[32,33] 。 因此, CVC投资的初创企业可能更倾向于探索性创新(探索性创新的投资期限更长、沉没成本更高, 目的在于实现原创性、长期性的研发); 而IVC的投资理念在于追求短期高额经济回报[34] , 在进行投资项目选择时并未将战略协同考虑在内, 因此IVC投资的初创企业可能会更倾向于利用性创新(利用性创新主要通过利用公司现有资源进行产品开发, 快速投入生产, 实现经济回报)。 综合来看, CVC比IVC更能促进新创企业的长远发展。 基于上述逻辑分析, 本文提出假设:

假设一: 相比于IVC, CVC投资的初创企业在双元创新中更加重视探索性创新。

为验证此逻辑的作用机制, 本文进一步探索CVC与IVC支持企业创新效果不同的原因。 首先, 有学者指出, CVC母公司与被投资企业间存在战略协同作用, 能显著促进新创企业经营业绩和公司价值提升[35] ; 且CVC母公司自身具备技术优势、企业规模和管理经验, 能够促进初创企业更好地发展和做出更好的战略选择, 进而促进企业创新行为[36] 。 由此, 从CVC投资策略来讲, 由于CVC更倾向于为母公司战略服务, 因此CVC在选择目标企业时会着重考虑被投资企业的业务方向是否符合母公司战略发展方向、是否能为母公司进行业务扩张提供技术支撑。 结果是, 被投资企业的业务方向大概率会与母公司业务方向保持一致或相关。 同时, 母公司由于自身具备技术优势、研发能力及管理经验, 在与被投资企业行业一致的前提下, 可为被投资企业提供技术、财务、人员、场地或设备支持, 提供探索性创新所需要的高昂研发成本并帮助解决技术难题, 从而对被投资企业采用探索性创新的行为更加有利。 由此提出假设:

假设二: CVC参与投资初创企业, 由于被投资企业与母公司具备战略协同效应, 因此更能促进探索性创新; 而IVC参与投资初创企业, 由于仅追求财务回报, 因此更能促进利用性创新。

已有文献显示, CVC具备长生命周期和长远投资视野, 更能容忍短期失败, 有利于企业创新行为产生和创新产品落地[3,36] 。 此外, 有学者证实, CVC与IVC投资经理的薪酬结构存在差异, CVC更倾向于为投资经理提供固定薪酬, IVC更倾向于为投资经理配置股票期权, 由此會造成二者差异化的风险承受能力[37] 。 因此, CVC投资经理的薪酬水平与短期投资绩效关联性低, 使其更注重新创公司对母公司战略发展和布局的价值。 即便投资风险高, 但CVC母公司通常规模庞大、财务基础较好且抗风险能力较强, 因此对投资风险的承受能力较强。 基于此, 从容忍失败角度来看, 探索性创新的研发周期较长, 结果不确定性更大, 研发难度更高, 具备更强的探索性和未知性, 而CVC由于投资期限长、失败容忍度高, 更能包容探索性创新的高不确定性、高风险性、回报周期长等问题。 综上所述, CVC能够更好地包容和处理探索性创新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 与探索性创新的研发理念更为契合。 由此提出假设:

假设三: CVC参与投资的初创企业, 相较于IVC投资的企业而言, 由于其投资期限更长, 对失败的容忍度更高, 因此更加偏好于探索性创新。

四、研究设计

(一)研究样本

风险投资企业或机构更倾向于对创业公司或创新型公司进行投资。 因此, 基于企业创新性考量, 本研究选取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 以保证所选样本中更大概率地包含有风险投资的初创企业。 从时间跨度来看, 选择2011 ~ 2016年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 由于VC投入后对上市公司的作用效果存在滞后性, 同时为了保证数据结果稳健, 所有样本数据均选择上市当年、未来一期、未来二期的指标数据, 也即2016年上市的公司, 所选取数据向后延伸至2017、2018年, 样本观测时间跨度为2011 ~ 2018年。

本研究参照徐子尧[35] 、薛超凯等[3] 使用的界定方法, 确定CVC与IVC投资的划分标准: 第一步, 导出2011 ~ 2016年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名录。 第二步, 查阅招股说明书, 获取前十大股东信息。 第三步, 辨别并筛选出有VC投资的企业, 方法是观察前十大股东, 如有一个及以上的股东能够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 则视为包含VC投资: ①股东中包含明确主营业务的其他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非金融类); ②股东中有创业投资机构, 且该机构名称中含有“风险投资”“创新投资”“创业投资”“创新资本投资”“高新技术风险投资”等字样; ③股东中的其他投资机构, 对于名称仅为“X投资公司”的, 查阅招股说明书, 如该机构的主营业务中包括“风险投资”“创业投资”“高新技术”等字样, 则也属于包含VC投资。 第四步, 查阅CVS投中数据库进一步比对, 确认上述已筛选出的企业是否包含VC投资。 第五步, 在已筛选出的企业中, 进行CVC与IVC划分: ①前十大股东中包含有明确主营业务的其他上市公司(非金融类), 归为CVC; ②前十大股东中包含VC投资机构, 且该机构股东中包含明确主营业务的非金融实体企业, 归为CVC; ③除归属CVC的上市公司, 其余包含VC投资的上市公司均归为IVC。

2011 ~ 2016年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共计413家, 按上述步骤完成筛选, 剔除主营业务为金融业的上市公司、存在数据缺失的上市公司后, 最终得到256个观测样本。

(二)变量定义

本研究共选择11个变量, 数据来源为国泰安数据库(CSMAR)、万得数据库(WIND)、CVS投中数据库。 风险投资类型(CVCDum)通过手工查阅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得到, 投资期限(Duration)、母公司支持—行业类别(Support industry)通过手工查阅招股说明书以及CVS投中数据库得到。

(三)理论模型及研究方法

本研究将创新类型(R&D)作为因变量, 将风险投资类型(CVCDum)作为自变量, 将母公司支持—行业类别(Support industry)和投资期限(Duration)作为中介变量, 并设置控制变量, 包括公司年龄(FirmAge)、CEO两职合一(Dual)、企业规模(Size)、企业经营绩效(ROA)、资产负债率(Debt)、企业所有权性质(Ownership), 并控制行業固定效应(Industry)。 具体变量定义如表1所示。

最终确定的计量模型如下。 其中: H1用来检验假设一, 以确定本研究的主效应; H2用来检验假设二, 从战略协同角度进行解释; H3用来检验假设三, 从失败容忍度角度进行侧面验证。

H1: R&D=α0+α1CVCDum+α2FirmAge+

α3Dual+α4Size+α5ROA+α6Debt+α7Ownership+

α8Industry+ε1

H2: Support industry=β0+β1CVCDum+

β2FirmAge+β3Dual+β4Size+β5ROA+β6Debt+

β7Ownership+β8Industry+ε2

R&D=γ0+γ1Support industry+γ2CVCDum+

γ3FirmAge+γ4Dual+γ5Size+γ6ROA+γ7Debt+

γ8Ownership+γ9Industry+ε3

H3: Duration=δ0+δ1CVCDum+δ2FirmAge+

δ3Dual+δ4Size+δ5ROA+δ6Debt+δ7Ownership+

δ8Industry+ε4

R&D=μ0+μ1Duration+μ2CVCDum+

μ3FirmAge+μ4Dual+μ5Size+μ6ROA+μ7Debt+

μ8Ownership+μ9Industry+ε5

五、实证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2所示。

(二)相关性分析

由表3可知, CVCDum分别与R&D、R&D1、R&D2显著正相关, 反映出CVC投资的企业更倾向于探索性创新, 而IVC投资的企业更倾向于利用性创新。 此外, CVCDum与ROA显著负相关, 说明CVC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绩效更差。 可能的解释是: 由于IVC只关注实现财务回报, 没有战略意图, 在初创企业上市后, 只想尽快套现离场; 而CVC在关注财务回报的同时, 还考虑战略目标, 风险投资的目的是帮助母公司实现进一步发展, 让被投资的创业公司为其提供技术支持, 因此其财务绩效表现可能会相对较差。

(三)CVC与IVC对初创企业双元创新的影响

由于本研究样本数据之间相互独立, 且样本中自变量与因变量之间存在线性相关关系, 因此本研究采用OLS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对主效应进行检验, 回归结果如表4所示。 数据显示, CVCDum分别与风险投资类型的上市当期、未来一期、未来二期(R&D、R&D1、R&D2)呈显著正相关关系, 相关系数分别为0.118(p<0.001)、0.109(p<0.05)、0.220(p<0.001), 证明相较于IVC, CVC参与投资的初创企业更加倾向于探索性创新, 假设一得到了进一步验证。

(四)机制检验

1. 母公司战略协同效应检验。 进一步进行机制检验, 以从逻辑上更严密地证实主效应形成的原因。 首先, 进行母公司战略协同效应检验, 中介效应检验结果如表5所示。

表5列(1)通过检验风险投资类型(CVCDum)与母公司支持—行业类别(Support industry)的关系, 发现二者显著正相关, 相关系数为0.741(p<0.001), 说明CVC投资的上市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确实存在明显的战略协同效应, 与CVC为母公司战略发展和技术创新服务的投资理念相契合。 随后, 列(2)、列(3)、列(4)分别检验了母公司支持—行业类别(Support industry)与创新类型(R&D)之间的关系, 进行OLS多元线性回归后, 发现在列(2)、列(3)中, 中介变量Support industry显著(0.107, p<0.05; 0.186, p<0.01), 且自变量CVCDum不显著, 说明Support industry在自变量与因变量之间起到完全中介作用。

上述结果说明, 由于被投资企业与母公司行业一致, 导致CVC所投资企业更倾向于探索性创新。 进一步解释, 也即当二者业务领域一致时, 母公司能为初创企业提供更多的技术支持, 从而帮助初创企业快速成长, 为初创企业进行探索性的、未知的、可能存在更高研发成本的创新提供支持与辅助。 而初创公司进行探索性创新和研发, 即便前期成本投入和时间投入相较于利用性创新更高, 短期内财务回报有限, 但长期来看, 探索性创新会在未来因技术领先而帮助企业实现更高的财务回报, 一方面帮助初创企业自身成长, 另一方面可为母公司提供不竭的技术创新和迭代, 帮助母公司取得市场领先地位。 至此, 上市公司与母公司战略协同效应得以验证, 即假设二成立。

2. 失败容忍度检验。 机制检验的第二步为失败容忍度检验, 同样采用中介效应模型检验方法, 结果如表6所示。

首先, 列(1)列示了风险投资类型(CVCDum)对投资期限(Duration)的回归结果, 可以发现, 二者显著正相关(相关系数为0.303, p<0.001), 证实了CVC的投资期限更长, IVC的投资期限更短。 在大量梳理研究数据后, IVC的投资逻辑逐渐明晰, 即IVC通常会对初创企业进行投资, 当初创企业上市后, IVC会利用二级市场, 在被投资企业上市当年或未来一年套现撤出, 以获取高额财务回报, 并转而寻觅下一投资目标, 因此IVC的投资期限往往更短; 而CVC则不会在被投资企业上市后快速撤离, 反而会一路伴随初创企业成长, 基于战略目标的考虑能够削弱其对财务回报的追求, 因此能够容忍初创企业在探索性创新中试错, 具体表现为投资期限更长。 此外, 列(1)中公司年龄(FirmAge)与投资期限(Duration)也显著正相关(相关系数为0.016, p<0.05), 原因在于成熟度高的企业发展周期长, 各项业务发展模式已进入成熟阶段, 形成了固定的创新风格偏好, 相较于公司年龄小的企业而言, 公司年龄大的企业上市后的風险更低, 各VC机构注资后的风险相对可控, 因此无论是CVC还是IVC, 都表现出投资期限更长的特点。 考虑到创业板市场中多为非国有企业, 本研究检验是否有国有参股的影响, 列(1)显示, 企业所有权性质(Ownership)显著正向影响投资期限(Duration)(相关系数为0.313, p<0.001), 说明当上市公司有国家持股时, 反馈给VC投资者的信号是: 其一, 该上市公司的业务发展方向与国家投资的战略方向一致, 发展前景良好; 其二, 有国有股的加持, 能够保证该上市公司稳定发展, 投资风险较小。 因此, 国有股投入能够增强VC投资者信心, 表现为VC投资期限更长。

其次, 进一步检验投资期限(Duration)对创新类型(R&D)的作用效果。 列(2)、列(4)均显示出中介变量投资期限(Duration)与因变量创新类型(R&D)显著正相关(0.110, p<0.01; 0.115, p<0.05), 且自变量CVCDum也同时显著(0.085, p<0.05; 0.187, p<0.001), 虽然列(3)的结果不显著, 但作用趋势一致。 因此整体来看, 投资期限(Duration)在自变量与因变量之间起到部分中介作用。

综上所述, 由于CVC投资期限长, 间接导致了其所投资的企业更偏向于探索性创新。 对此, 可能的解释是, 探索性创新由于具有开创性、未知性、研发周期长、沉没成本高等特点, 需要寻找能够为其提供长期投资的投资方, 因此, CVC愿意因战略目标而给予被投资企业更长的投资期限, 高度容忍被投资企业研发失败的可能性, 与进行探索性创新上市公司的长投资期限需求相契合, 达成共识后形成投资合作关系。 一方面, 被投资企业拥有了稳定、长期的VC资本来源, 另一方面, 被投资企业利用探索性研发成果取得的领先技术回报CVC投资公司, 帮助其母公司实现战略目标, 共同分享长期财务增值的成果。 相反, 利用性创新的研发周期短、研发成果能够快速投入市场获得盈利, 与IVC短期内获得高额财务回报的投资理念一致, 因此IVC与偏好利用性创新的企业更为匹配。 由此, 假设三得到验证。

(五)稳健性检验

为控制可能存在双向因果关系所导致的内生性问题, 进一步明确是因为CVC参与, 企业才进行探索性创新, 而非CVC主动选择那些探索性创新的企业, 本研究进行了稳健性检验。 采用地理距离作为工具变量, 设置该工具变量的根源在于风险投资可能存在地域临近现象[38] , 地理距离相近可以降低风险投资选择的信息不对称水平, 使得投资方和被投资企业间拥有更强的交流便利性[39] 。 因此, 双向因果中认为是CVC主动选择了那些探索性创新企业的逻辑在于: 由于CVC投资对于技术和信息交流的要求较高、投资需求特殊, 需要与被投资企业进行技术、财务、研发人员、研发设备等内容的充分交流, 选择近距离的投资有利于该需求的实现, 以帮助双方充分沟通投资理念和创新偏好; 而IVC则对技术、人员、设备交流没有需求, 可以从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选择投资对象, 以实现高额投资回报。 为证实上述逻辑的错误性, 本研究采用地理距离作为工具变量进行稳健性检验, 以排除内生性问题的影响。

进行两阶段最小二乘检验后, 第二阶段的结果如表7所示。 列(1)、列(2)、列(3)针对研究样本上市当期、未来一期、未来二期分别进行两阶段最小二乘检验, 结果显示, 采用地理距离作为工具变量后, 风险投资类型(CVCDum)与创新类型(R&D)之间依然显著正相关(相关系数分别为0.156, p<0.01; 0.151, p<0.05; 0.193, p<0.05)。 因此, 通过稳健性检验可知, 是因为CVC参与, 企业才进行探索性创新, 而非CVC主动选择那些进行探索性创新的企业。

六、结论

本研究针对CVC、IVC与企业双元创新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探索, 从母公司战略协同效应和失败容忍度两个角度论證了主效应的作用机制, 主要结论如下: ①相较于IVC, CVC参与投资的企业更倾向于探索性创新, 二者不同的投资逻辑导致了被投资企业差异化的创新类别。 ②就作用路径而言, 对于CVC参与投资的企业, 被投资企业由于与母公司具备战略协同效应, 能够在业务资源、专业技术上享受母公司提供的便利和支持, 投资方在未知领域的技术创新方面持支持态度, 因此更能够促进探索性创新; 而对于IVC参与投资的企业, 由于不存在战略协同效应, IVC仅追求短期财务回报, 因此更容易促进企业进行利用性创新, 实现资本快速收益。 此研究结果与学者Hellmann[40] 所支持的“母公司支持”理论相印证。 ③相较于IVC, CVC的投资期限更长, 反映出CVC在长期内对投资风险的容忍度更高, 也即对创新失败的容忍度更高, 侧面验证了CVC在投资理念上支持被投资企业进行探索性创新的特性。 此研究结果与Chemmanur等[32] 、Tian等[33] 、Manso[41] 所支持的“投资期限”理论相契合。

本研究的理论贡献在于: ①已有研究多从CVC与IVC对企业创新的影响或从VC整体角度探究对企业创新的支持, 本研究则着眼于企业双元创新, 探索CVC与IVC分别与初创企业双元创新的关系, 丰富了双元创新的相关研究; ②关注CVC与IVC两种投资方法对于差异化创新类别的作用机制, 从两个角度分别验证了上述差异的作用机制和作用路径, 证实了风险投资逻辑的不同会导致的创新差异。

本研究的实践启示在于: ①能够为上市公司或风险投资公司的投资选择提供理论依据, 提升风险投资的匹配精准度, 风险投资机构在选择投资对象时可深度考察目标企业的创新类型偏好, 谨慎选择, 从而促进投资活动与企业发展双赢; ②能够促进上市公司建立CVC投资机制, 从财务回报和战略优势两方面为公司牟利; ③国家可以通过鼓励大型企业建立CVC投资事业部, 开拓CVC投资的新型战略布局, 运用CVC投资与探索性创新的初创企业间的正相关性, 拉动我国初创企业的探索性创新比例, 为我国的创新能力整体上升做铺垫; ④由于CVC投资偏好于高新技术产业投资, 且能长期为技术发展提供资金保证, 因此, 正向鼓励CVC投资并加以政策支持, 有助于我国诸如5G产业、生物医药产业、芯片产业等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利用CVC投资期限长, 失败容忍度高, 偏好探索性创新, 母公司能为新创企业提供技术设备、人员、研发场地等支持的特点, 来促进技术瓶颈期的突破, 实现技术飞跃。

同时, 本研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研究空间: ①本研究仅探索了不同风险投资类别与企业双元创新的关系及作用机制, 未来可深入分析CVC与IVC联合投资是否会因为投资逻辑差异而与CVC或IVC单独投资的投资效果不同; ②CVC母公司在进行风险投资时, 可能会存在同时投资多家初创企业的情况, 因此, CVC母公司同时投资的初创企业数量是否会对其探索性创新产生影响, 需要进一步探讨。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项目编号:71702114、72002205);北京市教委科研计划(项目编号:SM202010038015);

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项目编号:2021CJJ150);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青年学术创新团队(高质量公司治理机制与创新战略研究团队)

【作者单位】1.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北京 100070;2.郑州大学商学院, 郑州 450001。 薛坤坤为通讯作者

【 主 要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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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编辑·校对: 黄艳晶 许春玲)

作者:王凯 马超宁 薛坤坤

第3篇:CVC对纺织类初创企业的融资约束影响研究

【摘要】 文章通过选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17家纺织企业2015—2017年的财务数据,运用Logistic线性回归分析,构建纺织业初创企业融资约束指数方程,分析企业风险投资(CVC)对纺织类初创企业融资约束的影响,得出CVC能显著缓解纺织业初创企业融资约束的结论。

【关键词】 企业风险投资;纺织业;初创企业;融资约束

一、引言

自2014年9月,李克强总理在达沃斯论坛上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以来,初创企业迅速发展,在吸收就业、技术创新、增加税收等方面都发挥了不容忽视的作用。但是,国内金融市场不健全和初创企业自身规模小、信息不对称等种种因素使得初创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王霄、张捷(2003)认为初创企业因为其规模小,必然会存在融资约束。赵丽娟(2018)通过分析2009—2016年度中小板企业的数据得出中小企业仍存在融资约束。虽然风险投资、天使基金等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的融资约束。但是,风险投资这类以高回报为投资目标的企业只会选择投资回收期短、回报率高的高新技术企业,而一些投资回收率较低的传统企业的融资难状况依旧得不到改善。近几年,企业风险投资的出现,给非高新技术企业融资带来了希望。企业风险投资(CVC)不同于一般的风险投资一味追求高的财务回报,而是会优先考虑企业自身的战略目标。一个大型的企业需要不断的转型升级来应对产业技术的快速发展,最简单的方法就是長期投资一个或多个对企业战略布局有帮助的初创企业。

二、研究假设

(一)对纺织类初创企业本身的融资约束研究

Fazzari et al.(1998)将融资约束定义为:融资约束指的是因为金融市场的不完备,而导致企业从外部获取资金的成本过高,并因此使得企业投资无法达到最优水平的情况。对于纺织业初创企业而言,一方面,由于近几年来原材料和劳动力价格上涨,纺织类企业经营成本提高,导致纺织业利润下降;另一方面,纺织类初创企业自身规模小,资金、资源少并且生产经营不稳定,造成了其融资贵、融资难的现状。所以,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1:纺织类初创企业存在融资约束。

(二)对吸收CVC后初创企业的融资约束研究

近年来,产业技术变革非常快,大型企业必须不断寻找新的增长点,且近两年我国的纺织业正处在转型阶段,存在着技术落后、管理不善、信息不对称等诸多问题。对成熟的纺织企业来说,将资金投向充满活力的初创企业,促进其创新以满足自身的转型需要无疑是一个互利互惠的方法。有关风险投资对被投资企业融资约束的影响,在国内外都有学者做过研究。Brav等(1997)认为风险投资(IVC)通过公证效应,缓解被投资企业的融资约束。尹福生(2004)认为,风险投资(IVC)是一种投资制度创新,以股权形式提供资金,满足企业成长性的需要,且在制度安排上减轻了信息不对称的影响,是中小企业和初创企业最切合的融资途径。目前关于企业风险投资(CVC)对被投资企业的融资约束影响国内还没有文献参考。风险投资(IVC)对被投资企业资金、管理方面的帮助,企业风险投资(CVC)同样具备,且与风险投资相比,企业风险投资(CVC)对被投资企业的长期支持作用更长久。故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2:吸收企业风险投资能缓解初创企业的融资约束。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取和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在新三板挂牌的纺织业企业2015—2017年三年的财务数据作为实证研究的数据,对样本数据做如下处理:(1)剔除数据不完整的企业(6家);(2)剔除主板市场退市下来的企业(1家);(3)剔除停牌的企业;(4)剔除十大股东里有风险投资(IVC)的企业(32家),最后剩余符合条件的36家企业(108个观测值)。数据收集来源于同花顺网站,使用SPSS软件进行logistic回归分析。

(二)变量选择与分组

本文采用以下方式对变量进行分组:

首先,对企业的利息保障倍数由小到大进行排序,观测值越小说明企业的融资约束程度越高;反之,企业的融资约束程度越低。然后,对排序后的企业进行分组,排在前35%的为高融资约束组,排在后35%的为低融资约束组。同样的,将企业规模(期末资产合计的自然对数)进行排序并分组。企业规模越大,企业的融资约束程度越低;反之,企业的融资约束程度越高。因此,将排在前35%的样本企业归为高融资约束组,在后35%的样本企业归为低融资约束组。最后,将利息保障倍数的高融资约束组和企业规模的高融资约束组取交集,将它们作为高约束组研究对象(8家);将利息保障倍数的低融资约束组和企业规模的低融资约束组取交集,将它们作为低约束组研究对象(9家)。其余样本不作为研究对象。

(三)模型设定

Logistic回归模型是对二分类因变量进行回归分析最适用的方法,所以选择该模型进行下面的实证分析。此方法的预测值在0和1之间,若计算出来的融资约束概率大于0.5,则企业面临较高的融资约束,若小于0.5则企业面临较低的融资约束。借鉴邓翔(2014)的研究成果,本文选取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销售净利率和主营业务增长率这四个常用的财务指标构建融资约束指数方程:

各变量的名称、代码和公式见表1。

四、实证分析

(一)描述性检验

对主要解释变量的描述性分析如表2所示。第一项指标资产负债率的平均值为53.46%,表明企业的总资产中有53.46%是通过借款来筹集的。一般企业的资产负债率维持在45%—65%最为合适,这17家纺织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较为合理。第二项指标流动比率平均值2.09符合健康的企业对流动比率的要求,但范围为17.23%,且标准差大于1,说明数据比较分散且存在流动比率过高或过低的极端值。第三项指标销售净利率的平均值为5.02%,范围为24.26%,标准差为0.5423,说明有一部分企业还处在无盈利状态且整个行业利润率低。销售净利率太低会降低投资者的投资兴趣,提高企业的融资约束程度。最后一项指标收入增长率平均值为11.28%,范围为58.49%,标准差为0.1598,说明这17家企业的收入相对集中,同时也说明了纺织业企业的营业收入较为稳定。

(二)相关系数分析

为了防止解释变量的相关性对结论产生影响,对变量进行相关系数分析,详见表3。

相关系数数值应在0—1之间,越接近1两个变量间的相关性越大。从表3可以看出:除了流动比率和资产负债率的相关系数较高外,其余的相关系数的绝对值都小于0.3,所以这几个解释变量相关的可能性不大。

(三)分组变量之间的差异性T检验

从表4可以看出,融资约束程度的解释变量中,只有销售净利率在5%的水平下显著,资产负债率、营业收入增长率和流动比率的P值分别为0.502、0.409和0.313,都远远大于0.05,在5%的水平上不显著。说明这四个指标中只有销售净利率能在5%的水平上显著区分纺织业初创企业的融资约束程度。所以在融资约束指数方程中要去除营业收入增长率、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这三个解释变量。另外,高融资约束组的资产负债率(50.53%)低于低融资约束组的(56.07%)、高融资约束组的流动比率(3.16)高于低融资约束组(1.13),这两点与现有研究结果不符。邓翔(2014)研究发现资产负债率应与企业的融资约束程度呈正相关;销售净利率、营业收入增长率和流动比率这三个变量与企业的融资约束程度成反比。笔者认为,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纺织业属于壟断竞争市场类型,厂商可以自由进出市场,使得行业进入门槛低,刚进入的企业的资产规模较小,难以取得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的债权投资,所以这类初创企业资产负债率较低的同时,又存在着较高的融资约束。同时,初创企业由于刚成立不久,缺乏经验,部分企业存在存货周转周期长、资金使用效率较低等现象,从而使得企业的流动比率较高,而资金使用效率低,存货周转周期长的企业会增加对资金的需求量,从而使得企业存在更高的融资约束。

(四)Logistic回归分析

根据均值的t检验结果将解释变量中的营业收入增长率、资产负债率和流动比率从融资约束方程中剔除,得到新的融资约束方程如下:

在该方程的基础上进一步验证销售净利率对纺织业初创企业的融资约束影响。为了方便求出回归系数,将高融资约束组的融资约束设为1,低融资约束组的融资约束设为0。回归分析结果见表5。

Nagelkerke R?是用来衡量模型拟合优度的指标,该数值在0—1之间,越接近1,模型拟合程度越高。表5中,Nagelkerke R?的值为0.580,说明该模型拟合优度不是很高,即被解释变量(企业融资约束程度)能被解释变量(销售净利率)解释的程度为58%。销售净利率在5%的水平上经过检验,且其回归系数(-56.571)前的符号与实际理论相符。该系数的统计学意义是:销售净利率每增加一个标准偏差,对应的Logit(FZ)会减少56.571个标准偏差。

根据以上结果可以得到企业的融资约束指数方程:

其中:y=2.915+(-56.571)NIi,t;FZ越接近1,表明企业受到的融资约束程度越大,越接近0,表示企业受到的融资约束程度越小。

(五)模型检验

运用错判矩阵检验上述模型。错判矩阵如表6所示。

从表6可以看出,在高融资约束组的24个观测值中,6个被错判;低融资约束组的27个观测值中3个被错判。总体的正确率为82.35%。将17家样本企业2015—2017年度的财务数据代入该方程,得出这17家企业前三年的融资约束程度。再通过查阅这些企业的前十大股东名单,标出股东中非风险投资性质的企业名单,将这17家企业按是否接受CVC分为两组,依次算出这些企业在2015—2017年度的融资约束程度,结果如表7所示。

(六)结果分析

通过对纺织类初创企业的融资约束程度研究来看,融资约束程度数值分布在0—1之间。当数值处在0—0.5之间,企业存在融资约束但融资约束程度较低;当数值处于0.5—1之间时,企业的融资约束程度较高。从表7可以看出,无论是否接受CVC,纺织类初创企业都存在融资约束,即假设1成立。

接受CVC的企业2015—2017年三年的融资约束程度平均值为0.3946,没有接受CVC的企业2015—2017年三年的融资约束程度平均值为0.5040,明显看出,接受CVC的企业的融资约束程度低于没有接受融资约束的企业,即假设2成立。综上,本文得出以下结论,纺织业初创企业存在融资约束,且企业风险投资(CVC)能改善这类企业的融资约束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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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瑾 瞿天易 赵庭悦

第4篇:picc与cvc在临床使用中的对比分析

PICC与CVC在临床使用中的对比分析

近年来,经外周导入中心静脉置管(PICC)与经锁骨下静脉置管(cvc)两种方法已经成为临床上最广泛使用的两种静脉给药途径。现就这两种方法的操作难易、穿刺异常致失败、留置时间以及拔管后导管内壁的光滑度、液体流速、并发症进行分析,便于在今后更好的运用。

一、操作难易

1、PICC:PICC导管通常是由外周静脉置入中心静脉,其导管的尾部要求置入上腔静脉的下1/3处。通常选择肘部贵要静脉或头静脉穿刺,可看到和扪到,其周围无重要组织结构,操作创伤小,流程简单,只要掌握静脉穿刺技术的护士便可完成操作。穿刺危险性小,安全留置易于护理,在穿刺一针见血后如果不碰到血管痉挛、导管异位等因素时,操作时间一般在10分钟左右,同时创伤小、出血少,病人基本无痛苦。所以PICC有操作简单、创伤少、血管定位准确的优点。

2、CVC:锁骨下静脉位于第一肋、锁骨和前斜角肌之间的三角内,成弓形,为腋静脉的直接延续,位于第一肋的外侧缘,在胸锁关节的后方与颈内静脉合成头静脉后汇入上腔静脉。该静脉双侧均在同侧锁骨的后方,其体表投影为胸锁关节上缘略斜向下外与锁骨中、内1/3交点处之间的连线,且静脉长度和外径无显著性差异。由于在锁骨上或下静脉穿刺,这些静脉较深,看不见,摸不清,定位困难,且解剖复杂,这在操作时要求操作者必须掌握扎实的解剖知识。邻近重要脏器多,易发生严重并发症,常需要在医师的指导下或由医师亲自操作。

二、穿刺异常致失败

1、PICC常见原因:①患者血管状况差。因为长期治疗外周血管已被反复穿刺、上肢软组织明显水肿致使浅表静脉暴露不清晰、周围循环衰竭,无法寻找到正常血管供PICC。②选择穿刺部位不当。选择头静脉穿刺易造成送管困难。③血管痉挛。患者心情紧张,刺激迷走神经,可引起血管痉挛,造成送管困难。误入腋静脉导致送管困难并失败。我们认为PICC置管应注意选择粗直、弹性好的静脉。首选贵要静脉,尽量避免在头静脉穿刺。如必须在头静脉穿刺,当送导管遇阻力时勿强行置入,可在导管尖端到达肩部时,让患者头转向穿刺侧手臂,下颌靠近肩部,使导管易于进入上腔静脉。操作前向患者做好解释工作,以取得患者心理上的配合。

2、CVC常见原因有:①操作者的负性心理及操作不熟练。②患者摆放体位不当。③同一部位血管反复穿刺,局部组织增生,解剖关系发生变化移位,导致穿刺失败。④血管走行变异,误入动脉。⑤穿刺成功,导丝置入受阻。锁骨下静脉穿刺置管时操作者要有良好的心态及熟练操作技能;正确摆放体位,当患者烦躁、神志不清等不能配合时,给予适当镇静;不宜在同一部位血管反复穿刺,必要时用颈内静脉或股静脉置管;误入动脉时,不宜再行中心静脉置管;当导丝置入受阻时,一般有两种晴况,第一种情况是针尖斜面一半

在血管内,一半在血管外,导丝未进入血管而卡在血管外时,应撤出导丝,来回抽回血2次,看回血是否流畅,确定针尖全部进入血管后方可送入导丝。第二种情况是针尖斜面紧贴血管壁,导丝遇管壁而受阻,此时,撤出导丝,将针尖斜面进行适当调整,再送入导丝,切勿强行送入导丝。

三、留置时间以及拔管后导管内壁的光滑度

国外资料报道,PICC导管留置时间较长,可留置近两年。在对比的两组中,PICC组的留置时间为3⋯180d,平均留置时间分别为89d;CVC组的留置时间为2—109d,平均留置时间为42 d,差异显著;置管时间较长时,PICC导管内壁光滑,而锁骨下静脉导管内壁沉积物多。结论:PICC导管生物相容性佳,在体内保留较长时间后导管内壁无沉积物,发生微血栓机率小于锁骨下静脉导管。

四、液体流速

PICC导管细进入中心静脉途径长,2留在血管内的导管长达40cm一50cm,液体流速慢,4F单腔管最大流速275ml/h,5F型单腔管最大流速也只有325ml/h。因此不利于应用抢救,另外输入时间长而影响休息,改进的方法即要借助输液泵以加快流速。中心静脉导管留置在人体血管的长度<20cm,液体流速相对较快,单腔最大流速可达到558ml/h,利于应用于抢救和快速补液及长期不能进食或不断丢失大量体液者。结论:锁骨下静脉导管液体流速明显优于PICC组。

五、并发症

1、PICC并发症

(1)置管后局部渗血:与患者自身凝血功能异常、剧烈频繁咳嗽、局部反复穿刺、穿刺部位过度活动有关。如果出现此类情况可予以加压止血、定期更换敷料必要时给予止血药控制。 (2)静脉炎:静脉炎的发生与年龄有关,年龄越小,发生率越高。最近在临床中也发现身体越消瘦,机体状况越差,发生静脉炎的几率也越高。发生常见原因有(①置管后,由于血液流速及导管在血液内造成异物刺激,加之病人紧张致血管收缩痉挛,造成上肢肿胀、疼痛而导致静脉炎。②导管固定于手臂,随着手臂的屈伸,肌肉带动导管在穿刺点内、外来回进出,不但容易对穿刺点刺激造成出血及感染,还对血管产生机械性损伤,引起静脉炎。有专家认为静脉炎的发生与局部血管管径及血流量有关。所以,除了熟练操作,提高穿刺技巧之外,就是在穿刺后提前处理,在穿刺后,连续三天使用50%MGS04湿敷距穿刺点约5cm处上臂,每日敷2—3次,同时在止血后辅以热敷,这样会大大减少静脉炎的发生。

(3)导管脱出:主要由于固定不妥、肢体活动过度和外力的牵拉所致。预防重点在于妥善固定导管,留在体外的导管应是“s”型或弧形固定,以利于导管受外力牵拉时有一定的余地,同时,在更换敷料时应向心揭开敷料。再者,置管时要做好记录,每次更换敷料时注意观察导管的刻度,判断导管有无滑脱。此外,还应加强宣教,指导病人置管侧肢体勿负重和过度活动,神志不清者,应加约束另一上肢,以免抓摸时把导管拔出。

(4)导管堵塞:主要原因是长期输入大量高浓度,高粘稠性的液体或是封管、冲管不及时所造成的。预防导管阻塞的关键是正压封管、定时冲管和更换肝素帽。

(5)导管破裂:与置管时间较久、上肢过度活动以及导管堵塞时强行推注液体有关。

(6)感染:PICC置管引起感染的发病机制可归纳为两大类。①外在因素。为了预防导管引起的感染,可在使用时加入抗生素减少污染;导管的连接装置可导致0.4%的污染机会,增加连接装置,污染几率将成倍增加;留置管时间越长发生感染的机会越大;其次为与医护人员相关的感染,穿刺部位要尽量避开易感染的部位。②内在因素。PICC置管应正确掌握适应证和禁忌症。在患者年龄过大、体质差、凝血功能障碍、免疫功能低下等情况下应慎用。防范措施:①加强无菌操作。②防止导管感染:导管口皮肤消毒;敷料的选择与更换;保持导管通畅;减少导管留置时间等。③加强营养,提高体质和免疫力。④加强护理人员技术及素质培训,更好地处理各种事故及可能发生的问题。

2、CVC并发症

(1)气胸:锁骨下静脉穿刺最常见的并发症是气胸。出现气胸时应予以半卧位,加大吸氧流量,紧急床边拍片,根据情况再决定是否给予胸腔穿刺抽气并置管行胸腔闭式引流。 (2)导管位置异常:最常见的导管异位是导管进入同侧颈内静脉或对侧无名静脉。发现导管异位后即应在透视下重新调整导管位置,不能纠正则将导管拔除。

(3)误伤淋巴管、动脉:主要是置管过程中反复穿刺造成,如有发生予以拔除导管、压迫止血等措施。

(4)导管脱出堵塞和破裂:与PICC基本相同。

(5)感染:使用导管时要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经常检查肝素帽是否拧紧,若发现肝素帽松动应立即去除,严格消毒导管口后更换新的肝素帽。经常冲洗管道,也可减少导管内感染的发生,若患者出现不明原因发热,或在冲洗导管后出现烦躁、寒战、发热,可能为导管内感染所致,须立即抽血培养。对血培养确诊为导管内感染者,原则上应拔管,也可先用敏感抗生素经导管给药,控制感染而免除拔管。

由以上分析可见:PICC操作简单,创伤小,病人承受痛苦轻,但流速慢,不利于抢救用,价格较高,维护较复杂,CVC操作较复杂,有一定的创伤,易引起感染,但流速快适合抢救和术中补液用。所以二者在使用中各有千秋,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使用,使病人得到最好的治疗。

第5篇:PICC与留置针在重症急性胰腺炎患者中的应用效果比较

[摘要] 目的 比较经外周静脉置入中心静脉导管(PICC)与静脉留置针在重症急性胰腺炎患者中的应用效果,探讨如何为重症急性胰腺炎患者提供安全、快速的静脉给药途径。 方法 选取2014年1~12月我科收治的60例重症急性胰腺炎患者,随机分为实验组(PICC组)32例和对照组(留置针组)28例,比较两组患者的并发症发生率、留置时间、材料费用及护理满意度。 结果 实验组并发症发生率为6.3%,明显低于对照组的71.4%,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实验组患者PICC留置时间为(378.00±175.73)h,材料费用为(1680.00±0.00)元,实验组留置时间明显长于对照组(40.44±19.04)h,材料费用高于对照组(141.82±131.37)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满意度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患者的日常生活活动不受限制,痛苦少,满意度高。 结论 在重症急性胰腺炎患者输液治疗中,PICC置管效果明显优于留置针,值得临床推广。

[关键词] 重症急性胰腺炎(SAP);PICC;留置针

[中图分类号] R65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4721(2016)03(c)-0180-04

[Abstract] Objective To compare the application effects of PICC and venous indwelling needle in severe acute pancreatitis and to explore how to provide safe and fast intravenous drug delivery way for SAP patients. Methods 60 SAP patients from January 2014 to December of our department were selected and were randomly divided into experimental group (PICC group,n=32) and control group (indwelling needle group,n=28).The incidence rate of complications,indwelling time,material cost and nursing satisfaction in two groups were compared. Results The incidence rate of complications in experimental group was 6.3%,obvious lower than that was 71.4% in control group,and the difference was statistical significane (P<0.01).The PICC indwelling time and material cost in experimental group were respectively (378.00±175.73)h and(1680.00±0.00)yuan,obvious longer or higher than that were respectively (40.44±19.04) h and (141.82±131.37) yuan in control group,and the difference was statistical significane (P<0.01).The difference of satisfaction had statistical significance between two groups (P<0.01).The patient′s daily life activities is not restricted,with less painful and high satisfaction. Conclusion Duing the transfusion treatment of SAP patients,the indwelling catheter effects of PICC was obvious better than indwelling needle,and is worth to popularize.

[Key words] Severe acute pancreatitis (SAP);PICC;Indwelling needle

重症急性胰腺炎(SAP)是一种常见的急腹症,其病情重而凶险,预后差,胰腺坏死、坏死感染的病死率分别为10%和30%[1]。SAP的治疗方法有液体复苏、胰腺休息疗法(禁食、胃肠减压、抑酸、抑酶)、解痉止痛、营养支持、抗菌药物的应用等[2]。SAP患者因治疗过程中常需要输入一些高渗、刺激性药物,且输液量大(发病初期需要补液5~10 L/d[1]),因此,为了保证SAP患者治疗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一种好的输液途径的选择显得尤其重要。PICC在20世纪90年代进入我国,因其留置时间长、操作安全、易护理,受到了医务工作者的欢迎。留置针作为头皮针的替代品,具有保护血管、减少外渗等优点,应用普及。为了探索出一条适合SAP患者治疗的输液途径,我科在SAP患者中使用PICC导管和留置针作为输液途径,现将观察和分析结果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2014年1~12月我科收治的SAP患者60例,SAP的诊断和分级标准参照“重症胰腺炎诊治指南(2006年)”[2],随机分为实验组(PICC组)与对照组(留置针组)。实验组32例,男性14例,女性18例,年龄27~88岁,平均54岁;对照组28例,男性15例,女性13例,年龄31~91岁,平均52岁。已经过相关医学伦理委员会批准,参与研究者知情同意,两组患者均进行SAP的常规治疗。

1.2 方法

实验组患者使用巴德公司的4F三向瓣膜式单腔PICC导管(1680元/套)[3],根据患者具体条件选用贵要静脉、头静脉或者肘正中静脉进行穿刺,穿刺过程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穿刺完成后用3M公司生产的10 cm×11.5 cm透明敷贴妥善固定,并行正位胸片确定导管尖端位置。对照组患者使用BD公司生产的24G安全型留置针(41.8元/颗),选择弹性好、粗直的外周血管进行穿刺,并用6 cm×7 cm的3M透明敷贴妥善固定。

1.3 观察指标

观察两种患者输液路径的并发症发生率、留置时间、材料费、患者满意度。

1.4 疗效判定

1.4.1 静脉炎评价标准 Ⅰ级:输液部位发红,伴或不伴疼痛;Ⅱ级:输液部位疼痛,伴发红和(或)水肿;Ⅲ级:输液部位疼痛,伴发红和(或)水肿,条索状形成;Ⅳ级:输液部位疼痛,伴发红和(或)水肿,条索状形成,长度>2.5 cm,有脓液渗出[4]。

1.4.2 渗出评价标准 Ⅰ级:皮肤发白,水肿范围最大处直径15.0 cm,皮肤发凉,轻到中等程度疼痛;Ⅳ级:皮肤发白,半透明状,皮肤紧绷,有渗出,可凹陷性水肿,皮肤变色,有瘀伤肿胀,水肿范围最小处直径>15.0 cm,循环障碍,中等到重度程度疼痛,任何容量的血液制品、刺激性或腐蚀性液体的渗出[4]。

1.4.3 堵管评价标准 通畅:抽取有回血、推注液体顺利,液体滴速≥100滴/min;轻度堵塞:抽取有回血,液体滴速60~99滴/min;中度堵塞:抽取有回血,液体滴数20~59滴/min;完全阻塞:抽取无回血和(或)液体滴速≤19滴/min[5]。

1.4.4 导管脱出评价标准 轻度脱出:导管部分脱出其尖端仍在上腔静脉内,导管脱出长度<5 cm;中度脱出:导管部分脱出其尖端位于锁骨下静脉,导管脱出长度在5~10 cm;重度脱出:导管部分脱出其尖端位于外周静脉内,导管脱出长度在10~20 cm[6]。

1.5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 17.0统计软件对数据进行分析,计量资料用t检验,计数资料用χ2检验,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两组患者并发症发生率的比较

实验组并发症发生率为6.3%,明显低于对照组的71.4%,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表1)。

2.2 两组患者PICC留置时间及材料费的比较

实验组PICC留置时间明显长于对照组,材料费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表2)。

2.3 两组患者护理满意度的比较

实验组满意率为90.6%,明显高于对照组60.7%,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表3)。

3 讨论

3.1 日常生活能力

实验组患者日常生活能力不易受限制,PICC留置在肘部,妥善固定后,不影响患者日常洗脸、穿脱衣服,合理包裹后可以洗澡。而对照组患者活动易受到限制,留置在手背时,不方便患者日常洗漱,沾水后,留置针敷贴易卷边,针管易脱出,留置在关节处时,影响关节活动,易脱出。

3.2 静脉留置针应用于SAP患者的缺陷

SAP是由于胰酶被异常激活后产生的“自我消化”作用引起一系列的病理生理反应,如弹力蛋白酶水解血管壁的弹性纤维,致使胰腺出血和血栓形成。激肽释放酶可使激肽酶原变为激肽和缓激肽,后两者会使血管舒张及通透性增加,从而导致血浆、白蛋白等丢失[1],同时,由于患者剧烈而频繁的呕吐和早期禁食,使大量体液和电解质丢失,极易导致水电解质失衡,因此,SAP患者极易出现负氮平衡和低蛋白血症,甚至微循环障碍和休克,在发病初期患者每天需要补充大量液体(5~10 L)、电解质及营养物质。临床上SAP的主要治疗方法为非手术治疗,在禁食期主要靠完全胃肠外营养(TPN)进行营养支持,待肠功能恢复后可逐步过渡到肠内营养(EN),当血清淀粉酶恢复正常,症状、体征消失后可恢复饮食。生长抑素可通过直接抑制胰腺外分泌而发挥作用,且生长抑素需要24 h持续泵入;蛋白酶抑制剂(乌司他丁、甲磺酸加贝脂)能够广泛抑制与胰腺炎进展有关的胰蛋白酶、弹性蛋白酶、磷脂酶A等的释放和活性,还可稳定溶酶体膜,改善胰腺微循环[7]。对SAP患者常规使用抗生素有预防胰腺坏死合并感染的作用,疗程一般为7~14 d,特殊情况下可延长应用时间[7]。然而,输入上述药物的同时也会增加外周血管损伤的风险,如含有氯化钾注射液的溶液静脉滴注时常引起血管刺激性疼痛[8];而营养液一般由对血管有刺激性的脂肪乳、氨基酸、50%葡糖糖注射液等组成,输入后容易导致静脉炎及外渗的发生[9]。据报道,在应用甲磺酸加贝脂的过程中,部分患者出现局部血管疼痛、皮肤发红等刺激症状及浅表静脉炎[10]。由于一次性留置针留在血管内的塑料套管较短,患者在进行肢体活动时容易脱出血管使穿刺点缓慢溢液而导致炎症发生[11],若输入的为刺激性液体则对外周血管伤害更大。由此可见,静脉留置针应用于SAP的主要缺陷可归纳为两点:①刺激性药物进入静脉后可直接作用于血管壁,引起血管收缩痉挛;②易脱出血管,出现刺激性液体的渗漏而导致炎症的发生。

3.3 PICC在SAP中的应用优势

PICC末端位于上腔静脉,上腔静脉血流量为2500 ml/min[12],所以,SAP患者在输入刺激性药物时,PICC能降低刺激性药物的渗透压及浓度,保护外周血管不受损伤,同时可按时给药和加速输液,确保药物发挥作用,有利于病情恢复,在SAP的高营养支持治疗中有较高的临床价值[13],并且PICC留置在血管内的长度为45~50 cm,避免了刺激性药物对外周血管壁的直接损害,且不易移位,也不易出现液体外溢,从而有效保护SAP患者的血管。本组32例患者,发生静脉炎1例,堵管1例,无渗出发生。

3.4 留置针在SAP患者中的留置时间大大缩短

美国输液护理学会将浅静脉留置针的留置时间规定为3 d。国内研究表明,输入高渗等强刺激性液体时留置针的更换间隔以不超过3 d为宜[14]。在上述病例中,留置针的平均留置时间为40.44 h,不足2 d,并且SAP时血液黏度增高,若频繁地更换留置针,不仅增加了患者反复穿刺的痛苦,还增加了患者血栓形成的风险,而PICC留置时间可长达一年。在上述病例中,留置PICC的患者均为出院时拔出导管,这样既保证了患者的治疗效果,又减轻了反复穿刺的痛苦,提高了患者的满意度。本组28例患者,发生静脉炎9例,渗出3例,堵管6例,脱出2例。

综上所述,PICC的费用虽比留置针高,但其带来的远期效果是留置针所不能比拟的。在SAP患者的静脉输液治疗中,PICC带来的输液并发症低于留置针,其留置时间长,不仅可以减少患者反复穿刺的痛苦,还可以降低输入刺激性和高渗液体带来的外周血管损伤发生的风险,并且在SAP发病初期每天需要补充大量液体,PICC在快速持续补液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保证了输液效果及治疗。总之,PICC操作简单安全,留置时间长,并发症少,患者痛苦减少,满意度提高,在SAP患者的输液治疗中其效果明显优于留置针,因此,PICC置管值得在重症急性胰腺炎患者中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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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5-12-16 本文编辑:顾雪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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