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担保协议

2022-09-2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三方担保协议

三方协议那些事儿

金九银十,正是高校应届毕业生走出校园踏入职场的忙碌时节。此时,有不少用人单位正在忙于校园招聘,用不了多久,签订三方就业协议的学生们就会陆续前来报到。前不久,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大规模劝退2016年校招生的事件,闹得满城风雨。尽管事后招行解释这一行为并非劝退,而是分批实习培训和入职。但是,三方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及招行的劝退做法的合法性,仍然成了媒体和人力资源工作者(以下简称“HR”)关注的焦点。

那么,“三方协议的效力究竟如何”、“是否可以等同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解除”等问题,需要HR在实操中有正确的把握,方能更好地维护用人单位的权益。

案例一:签了三方协议后,可以反悔么

上海某公司因为某项目执行缺员,便于2016年4月校招时与学生小洪签订了《上海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下称三方协议),协议第三条约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协议,不承担违约责任:(1)报到时未取得毕业资格或经体检未达到国家规定的行业从业人员健康标准的;(2)“毕业生双向选择推荐表”所反映的内容严重失实;(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第四条约定,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协议。一方解除协议不当或违反本协议条款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该学生将于2016年6月底毕业,但是,2016年5月,该项目因故终止,因而公司将不再有岗位安排给小洪,公司准备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向小洪提出解除三方协议。

在咨询了法律顾问后,该公司得知这种做法存在风险。理由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属于《劳动合同法》中对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之一,但是,三方协议签订时,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尚未建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管辖,属于《民法》的管辖范畴。因而,协议的解除也应按照平等协商原则,依照双方所签订的协议约定。所以,项目终止不属于三方协议中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协议的条件之一,因而公司不得以此为理由解除协议,强行解约将构成违约行为。如果违约,不仅会损害毕业生的利益,而且还需要按照协议中的约定向小洪支付5000元违约金。于是,公司和小洪对解除事项进行了沟通,协商解除了该协议。

用人单位在决定录用一名毕业生前,往往进行了大量的前期准备,一旦在实际招用或签约过程中出现变化,比如任何一方的违约都会导致整个录用工作成为徒劳。所以,用人单位不要凭一时冲动,随意和毕业生签下三方就业协议,否则,一旦发现决策失误需要解除三方协议,就会给用人单位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和形象损害。

同时,用人单位的这种解约行为,也会给毕业生的利益造成严重侵害。有些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三方协议后又反悔,觉得自己愿意按照协议规定给毕业生支付了违约金,非常仁至义尽,殊不知这一补偿根本弥补不了毕业生的损失,一来毕业生错过了就业的最佳时机,二来有些毕业生还可能因此直接影响落户。比如被招行“劝退”的毕业生,一旦不能在毕业前入职,将直接影响到其在沪落户申请。

三方就业协议作为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在谈判期间对于未来建立劳动关系的预先规划,签署协议的任何一方都对另一方有一定的合理期待,也将为该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履行提前做出准备,因此,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在签署时都应当谨慎对待,一旦确定,除非发生不可抗力,都应当依约履行,不应辜负对方的信赖。

案例二:就业协议可以取代劳动合同么

2014年3月,在校生小李和某物流公司、学校三方签订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协议约定小李在毕业后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做好接收工作。7月份小李毕业后,前往该公司报到。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小李以公司一直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了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公司不肯,于是小李向当地仲裁委提起了劳动仲裁,请求该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公司辩称,双方之前已经签订过三方协议书,该协议书上已经对工资、岗位、工作时间等事项进行了具体约定,已经包含了劳动合同所必需的基本内容,因此无需再重复签订劳动合同,不同意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三方就业协议的作用限于对学生就业过程的约定,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三方就业协议即自动失效。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因此,三方就业协议不能代替劳动合同。小李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很多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对于三方协议和劳动合同的认知都很模糊,经常将两者混淆,导致双方在入职签约的阶段出现不规范的操作,从而导致劳动纠纷的发生,案例中的物流公司就是在这个问题上栽了跟头。三方协议发生在学生毕业之前,由学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共同签订,以确定就业意向和相关权益,包括报到日期、未来劳动合同的期限、试用期、薪酬、岗位、福利、违约金等。但三方协议的作用仅限于对学生就业过程的约定,本质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双方发生纠纷应直接诉请到法院,法院处理的依据是《合同法》及其他民事法律,不适用《劳动法》的特别保护。而劳动合同,是已经签订过三方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在其到用人单位正式报到后一个月内,与用人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三方就业协议约定条款,订立的约定双方之后的劳动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劳动合同一旦签订并生效,三方协议就相应终止。而劳动合同的签订即意味着劳动关系的建立,如发生纠纷,则应先诉至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及法院处理的依据是《劳动法》。因而,三方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是两份完全不同的书面协议,两者所处的阶段不同,不能混同,也不能相互替代。

案例三:违反服务期约定需付违约金么

2014年4月,上海某科技公司、陈某和华中科技大学共同签订了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约定该公司聘用陈某初次合同期限为三年,其中,服务期三年,试用期六个月。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6月,陈某到公司报到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6月19日止。2015年3月,陈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该公司以陈某违反了三方就业协议中的服务期规定为由,要求陈某支付违约金20000元,并出具收据。后陈某提起仲裁,要求公司返还违约金。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该公司和陈某的违约金约定是基于三方就业协议的约定,而三方就业协议在劳动合同签订后就自动生效了,因而,该公司和陈某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应当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法律对于违约金的约定有明确的限制,陈某辞职不属于法律中规定的可以约定违约金或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情形,因而该公司要求陈某支付违约金没有依据,应予返还。

三方就业协议受《合同法》的调整,按照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因此,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在三方就业协议中可以自由地根据需要约定违约金,没有特别的限制。但是,《劳动合同法》对约定违约金有明确的限制条款,用人单位只有在劳动者违反保守商业秘密、培训服务期或竞业限制约定时才可以约定违约金。因此,本案的公司即使将就业协议的服务期约定直接照搬到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也会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导致该条款无效。

不少企业会在就业协议中和毕业生做很多细节性的规定,但事后在劳动合同中并没有体现,这种情况下,由于就业协议在劳动合同签订并生效后便自动失效,则其中的一些细节约定也随之对合同当事人双方再无约束力,如果企业因此而与毕业生产生纠纷,就会存在举证不力的后果,因而,企业在毕业生报到后,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时,应重新审视当初的就业协议中的必要条款,将一些重要的事项重新列入劳动合同中。 责编/寇斌

作者:张倩茹

第2篇:三方协议,都约束了什么

三方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对于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大体认可,并经高校就业部门同意和见证,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三方签字盖章,就具有法律效力,对三方均具有约束力。

毕业生凭三方协议至用人单位报到后,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毕业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后,三方协议同时失效。劳动合同与三方协议的内容有冲突的,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三方协议中如有特别约定,而用人单位希望毕业生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继续遵守的,应在劳动合同中同时约定,否则三方协议中的约定不再对毕业生产生约束力。

实践中,在毕业之前,企业和毕业生双方会签署三方协议,同时也会安排实习等活动;毕业之后,双方依据三方协议之约定签订劳动合同,反之违约方需要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在这个过程中会涉及诸多的问题,稍有处理不当便会给自身的品牌、信誉、声誉等带来负面影响,同时也会衍生出众多的争议。这其中涉及的各项法律问题也是值得人力资源工作者(以下简称“HR”)关注和学习的,学好这些法律问题,有机会成为自带洪荒之力的HR,能够轻松搞定遇到的类似问题。

三方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三方协议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或《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又称为“就业协议”,是高校学生毕业之前,为明确毕业生就业择业过程中学校、学生与用人单位三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书面协议。三方协议内容包括毕业生基本信息、企业基本信息、学校基本信息、建立劳动关系或签订劳动合同后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试用期、工资、福利待遇等,毕业生报到时间、违约金等。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简单理解就是,年满18周岁心智健全的毕业生与企业、学校签署的三方协议,若协议的内容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述,并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该协议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因为三方协议是毕业生与企业就未来建立劳动关系或签订劳动合同达成的意向,学校方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作为毕业生与企业之间的见证人参与其中,笔者认为,毕业生和企业双方签字确认,原则上对双方就有法律约束力。

三方协议能否约定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企业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及违约金事宜。企业与劳动者可就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签订保密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及违约金。除此之外,企业与劳动者不能约定违约金。那么,企业与毕业生可以在三方协议中约定违约金吗?从法律属性来看,三方协议属于民事协议的一种形式,适用法律依据是《民法》、《合同法》,而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故此,在三方协议中是可以约定违约金的,企业或者毕业生违反三方协议相关条款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实践中,对于违约金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毕业生工作后一个月的收入。如果约定违约金的金额高于一个月未必违反法律规定,但是在处理这类争议时,若约定的金额过高,法院会根据公平的原则进行适当的调整。从雇主品牌的角度来看,约定过高的违约金可能会对雇主品牌带来负面影响。因此,HR在三方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时需要慎重考虑。

三方协议能否代替劳动合同

从主体来看,三方协议的主体由毕业生、企业、学校组成;而劳动合同主体由劳动者、企业组成。从内容上来看,三方协议的内容主旨是就未来建立劳动关系或签订劳动合同达成的意向;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具备必备条款,主旨在于劳动者、企业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分配。从适用法律依据上来看,三方协议适用《民法》、《合同法》的规定;而劳动合同则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由此可见,三方协议不能代替劳动合同。毕业生毕业后,到企业报到,并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签订劳动合同后,毕业生和企业之间才能形成正式的劳动关系,这时候三方协议的就业意向就变为现实。故此,对HR而言,毕业生毕业后按照三方协议约定到公司报到之后,企业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毕业生(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反之则需要承担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实习生与企业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实践中,企业和毕业生签署三方协议之后,在毕业生毕业之前会安排毕业生到企业进行实习。那么,实习生与企业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民事法律上的劳务关系,还是事实劳动关系?从司法实践来看,各省市对此问题存在不同意见。

比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中提及:

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进行实习,是否应认定劳动关系?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进行实习,应当根据具体事实进行判断,对完成学校的社会实习安排或自行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实习,不认定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与在校学生之间名为实习,实为劳动关系的除外。

换句话说,在北京地区若企业与实习生之间实为劳动关系的,则容易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而非民事劳务关系(实习关系)。何为“实为劳动关系”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判断:(1)企业和实习生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即企业是依法注册成立的具有用工资格,实习生年龄满16周岁以上具有健全的心智。(2)企业依法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实习生,实习生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企业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实习生提供的劳动是企业业务的组成部分。简言之,企业对正式员工和实习生进行无差别的使用和管理,很容易被认定为劳动关系。除北京地区之外,目前绝大多数省份持有的观点与北京相反,即实习生与企业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从实务的角度来看,企业在实习生的用工管理过程中,除了签订书面的实习协议,约定清楚工作时间、工资及各项待遇之外,对于实习生的管理还应当与正式员工有所区别,比如,缩短工作时间,工作内容为临时性、辅助性的工作等,而北京地区的企业和HR还要特别注意。

企业与未毕业的毕业生

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在我们提供咨询服务的过程中经常遇到类似问题,有些企业在实习生用工的过程中发现该实习生非常优秀,希望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留用该实习生。那么,企业与尚未毕业的实习生能否签订劳动合同?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原劳动部门曾发文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企业可以不与实习生签订劳动合同,对于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或者自行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实习不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但是,若企业与实习生签订了劳动合同,只要双方主体适格,原则上就具有法律约束力,企业以其是实习生身份主张劳动合同无效,一般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和认可,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类情形也存在诸多争议,比如,上海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多数观点是不认可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责编/寇斌

作者:李永超

第3篇:刍议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三方协议”的存废

摘 要:“三方协议”制度的存废争论由来已久。本文结合当前国家社会发展趋势以及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践,从制度本身局限性与现实需求的冲突分析了废止“三方协议”制度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并基于毕业生就业工作具体实践,提出了毕业生就业制度市场化改革的思路和建议:将毕业生就业纳入统一劳动力市场管理,进一步完善劳动力市场公平竞争

环境。

关键词:三方协议 局限性 市场化 改革

“三方协议”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以下简称“三方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能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其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三方协议”存废之争由来已久,本文拟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探讨取消“三方协议”的必要性,并提出推动毕业生就业制度进一步市场化改革的建议。

一、“三方协议”的历史渊源

1997 年 3 月,国家教委颁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 24 条规定:“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订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订的协议无效。”标志着“三方协议”制度正式设立。

这是毕业生就业市场化改革的过渡性制度安排。1989年3月,教育部颁布《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该方案提出“毕业生自主择业、用人单位择优录取”的双向选择制度。鉴于其时劳动力市场机制尚未完善,为保障平稳过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搭建了以学校为中介向社会推荐毕业生就业的制度框架。“三方协议”显然不仅仅是一式三份的准合约,更是涉及毕业生诸多就业权益的一项就业制度。其功能包括: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的依据;学校上报就业计划并进行派遣的根据;学校统计就业率、用人单位申报进人指标的重要依据。

二、“三方协议”的改革探索和历史局限性

“三方协议”制度保障了应届毕业生就业权益,减缓和降低了将毕业生直接推向劳动力市场带来的冲击和震荡。但是该制度天然具有的计划色彩注定会阻碍人力资源进一步优化配置和效益提升。不少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在“三方协议”原有制度框架下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例如,《上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对高校在“三方协议”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和限定为“鉴证登记”、详细规定“三方协议”必备内容等。2004年广东省、2006年天津市也出台了类似规定。地方的改革探索强化了劳动力市场供需双方主体地位,弱化了高校的教育行政管理职能。

原有框架内的修补并不能根本性解决该制度局限性问题。基于计划经济需求而应由教育行政、劳动管理部门履行的职责,通过“三方协议”制度设计将相关的职责赋予高校,从而使得“三方协议”既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又是代表劳动力供求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这种“跨界融合”导致“三方协议”先天不足:法律定性至今没有达成统一认识,无法与现行法律体系融合;高校代为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缺少法定授权和履职能力,且与高校办学自主权相悖。

三、“三方协议”制度已不能满足现实之需

“三方协议”制度设计初衷已经不符合毕业生就业工作实际情况。首先,高校拥有“三方协议”的直接否决权已严重不符合就业现实。计划经济下这种行政权力赋权的方式既有可行性,也有合法性。但在市场机制下,这类职能事实上已无法履行——高校既不能决定毕业生毕业分配去向,也没有能力通过审核“三方协议”来保障毕业生就业权益。其次,毕业生择业自由受到阻碍。签订 “三方协议”某种程度上是对毕业生择业自由的规范和约束,签订流程繁琐且耗时耗力,严重阻碍了毕业生作为生产力要素的流动和优化。毕业生一旦变更就业意愿、提出改派,则相关流程更为复杂,往往还涉及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问题;最后,用人单位的招聘成本有所增加。“三方协议”法律性质模糊,“既不能简单地归类为普通民事合同,也不能当做劳动合同”,对双方而言没有强制约束力,这样高成本的“协议”却在毕业生入职签订劳动合同后即失效,投入产出比例严重失调。因此,有些用人单位会想方设法钻法律空子,与毕业生自行约定违约金条款,将招聘成本转嫁毕业生,而且这类劳动纠纷往往很难获得司法救济。

大学毕业生就业市场化改革,不仅是适应毕业生就业工作实际之需,也是高等教育从“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阶段转变的现实之需。高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该尽早从“管理”转向“服务”,将高校承担的行政职责剥离,依法保障其办学自主权利。同时,将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统一劳动法律体系,加强劳动监察和监管。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背景下,大学生就业制度也应该向改革要红利,彻底取消“三方协议”,降低劳动力市场双方的制度、交易成本,让市场机制在高素质人力资源配置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在我国适龄劳动力人口出现下降趋势时,提高大学生人力资源使用效益,为我国经济产业转型和升级提供人力支撑。

四、推动毕业生就业制度进一步市场化改革

1.将毕业生就业纳入统一劳动力市场管理

“三方协议”制度设计界限不清导致相关主体职能重叠和冲突。毕业生就业属于教育行政部门管辖,随着大学生就业工作日益得到重视,各部委纷纷出台扶助大学生就业政策,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造成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混乱。例如,全国各地人社局希望毕业生不签订“三方协议”,不就业直接回生源地,这样可以将毕业生划入人社系统的工作对象范围。再如,毕业生劳动权益保障对于劳动监察部门而言,既有履职的权力也有监察的责任,但按照“三方协议”制度设计,把这种专业性极强的职责赋予高校,其风险不降反升。

建议取消“三方协议”,就业率统计责任主体从毕业院校改为流入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既可以避免不同部门之间的职能重叠和冲突,也可以在统计时间上与国际惯例接轨,由劳动行政部门在毕业生毕业一年左右的时间节点进行统计,更为真实地反映毕业生就业情况以及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同时有效避免高校人才培养的“自产自销”、“自卖自夸”,更有利于推动高等教育健康持续发展。

取消“三方协议”并不意味着国家对于毕业生去向不予以调控。目前在就业工作实践中,对毕业生就业去向主要通过积极的就业政策来加以引导,例如:支援西部建设、大学生村官、援疆等具体就业项目,事实上这类政策的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既可以保障毕业生择业自由,又能够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

2.进一步完善劳动力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三方协议”制度设计落后于经济社会现实发展,对劳动力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已经产生了负面影响。

(1)市场经济条件下并非所有经济社会主体都能够签订“三方协议”,因此高校统计的签约率(签约率主要指签订“三方协议”的毕业生比例,还包括考研、出国、参军等所占比例较低的就业去向。)远低于实际就业率,排斥了相当多的中小微企业,这已经成为一种变相的就业歧视。

(2)“三方协议”基于我国劳动力市场二元分割而产生,户籍歧视是该制度负面影响之一。

因此,尽早取消“三方协议”,积极应对我国未来适龄劳动力人口短缺问题,允许毕业生直接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为劳动力区域竞争营造更为公平的市场环境。

(作者单位:北京联合大学招生就业处)

作者:荣芳倩

第4篇:三方担保协议

三方协议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丙方:…………………………公司

经三方共同协商,甲方同意对乙方在丙方(…………………………公司)的行为进行如下担保:

一、保证乙方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属实,不存在虚假不实之处。

二、保证乙方在公司工作期间遵纪守法,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并服从工作分配。

三、乙方如有不能胜任工作、违反法律或公司的规定、离职或时被公司辞退,甲方有义务督促乙方将丙方所发物品以及欠款归还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四、乙方在工作期间因个人原因造成丙方损失,按规定需要进行赔偿的,甲方有义务督促乙方进行赔偿。

五、乙方如因该协议第

三、四条内容给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愿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备注

1、担保人(甲方)必须是有正当职业的太原或者榆次常住户口

2、担保人(甲方)须向丙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查验原件

3、本协议一式三份,分别由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丙方(签字):

年月日

第5篇:三方担保协议新

担保协议书

协议编号:

签订地点:大庆

甲方:庆丰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丙方(担保方):

担保方(1):

担保方(2):

甲、乙、丙三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根据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化肥代销合同书》,合同编号:丙方自愿作为乙方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丙方担保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本协议因履行发生争议,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本协议三方签字后生效,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

甲方:庆丰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

乙方单位:担保人( 3 ):乙方配偶(手印) 法定代表人(手印):

负责人:

担保单位(1):

法定代表人(手印):担保人( 4 ):负责人:

担保单位(2):

法定代表人(手印):

负责人:

年月日

第6篇:担保公司三方协议

三方协议

甲方:抵押权人

乙方:抵押人

丙方:承租人

鉴于:

甲乙双方于2010年月日签订了编号为[2010]字第10103号的《抵押合同》,并其他未尽事宜签订补充协议,以确认各方权利与义务,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关于免责声明

该笔担保贷款在贷款期限内形成的一切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等),以及因该笔贷款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均与丙方无关。

第二条 关于乙方权利及义务

根据借款人****有限公司(以下称债务人)与甲方签订的编号为“**** [2010]字第10103号”《委托担保合同》和甲方与********银行签订的“*****(2010)年保贷字74号”《保证合 1

同》的约定,甲方作为担保人为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人追加人民币叁佰万元整流动资金贷款“****(2010)年流贷字7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供信用担保。兹乙方受借款人所托同意以反担保保证人的身份自愿向甲方提供反担保,并与甲方签订本《反担保抵押合同》。乙方抵押期限界满之时,债务人未能履行甲方担保债权,乙方所有丙方承租的门面房租由甲方收取,直至债务人履行债权,还清甲方担保贷款及其追偿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如乙方与丙方已经签订的租赁合同,已超过门面房屋抵押权期限,并已支付租赁期间的所有房租费用,乙方应将超出抵押期限门面租金支付给抵押权人甲方所有,直至债务人履行债权,还清甲方担保贷款及其追偿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三条 关于丙方权利及义务

丙方在乙方抵押期限界满之时,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丙方自愿承诺主动将房租及相关费用交给甲方,直至债务人履行债务,还清甲方担保贷款及其追偿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四条三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协议,如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应由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及承担相关费用。 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由三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则通过地方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

第五条 本协议与《抵押合同》独立存在,互不影响其效力。

第六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经当事人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抵押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乙方(抵押人签章):

财产共有人(签章):

丙方:(承租人签章)

本协议签订时间: 二0一0年

本协议签订地址:

3日月

第7篇:三方担保借款合同

借 款 合 同

甲方(出借人):

乙方(承借人):姓名:年龄:工作单位: 家庭实际住址:手机: 丙方①(担保人):姓名:年龄:工作单位: 家庭实际住址:手机: 丙方②(担保人):姓名:年龄:工作单位: 家庭实际住址:手机: 甲乙丙三方自愿订立借款合同,依法承担权利义务,协商条款如下:

一、乙方因__________,经和_________协商后,需借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 ,小写()。借期_______,月利率___%。

二、还款方式:分为两期还款,第一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期:借款届满之日,还清全部欠款。

三、违约责任:乙方超期还款、提前还款、拒不还款(包括利息)均视为违约,承担本金的_____________赔偿甲方,并赔偿甲方讨债支出的车费、住宿费、误工费等。

四、甲方若发现乙方用款不当,或者有其他不良现象发生,甲方可提前收回借款。

五、丙方担保责任:

丙方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承借人、担保人应提供身份证、工作证、工资证明和个人真实信息,若弄虚作假,视为违约,按违约责任承担不利后果。

七、若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在债权人所在地司法机关解决。

八、不尽事宜协商解决。

九、该借款合同系甲乙丙三方平等协商、自愿订立,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任何一方不能以任何借口不履行合同,签字生效。

甲方:乙方:丙方①:

丙方②:

年月日

第8篇:担保合同(第三方公司担保版)

担保合同

担保人(甲方): 住 所 地:

联系方式: 债权人(乙方): 住 所 地:

联系方式:

鉴于乙方与【 】(以下均称债务人)就 事宜于 年 月 日签订编号为【 】的《 》(以下称“主合同”),甲方已认真阅读,对主合同所有条款均无异议。为确保债务人依约完全履行主合同,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担保。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担保的主债权的金额

甲方担保的主债权包括 本金及 回报收益。其中本金为人民币 万元整(¥ ),回报收益为人民币 万元整(¥ ),共计人民币 万元整(¥ )。

第二条 担保责任

2.1本合同担保期间为二年,自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起算。 2.2担保期间,乙方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甲方在原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2.3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甲方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条 担保范围

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财产保全、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以及为实现主债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四条 担保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时清偿本合同担保范围内债务时,乙方有权直接向甲方追偿,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清偿债务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

4.1 □甲方提供的担保方式是保证担保。

□甲方提供的担保方式是抵押担保。

(1)甲方提供的抵押财产是: (以下称“抵押物”)。共有人(权利人)在本合同签字(盖章)确认表示同意以抵押物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2)抵押物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单”为准。

(3)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及其从物、从权利、附着物、附合物、加工物、孳息及代位物。

(4)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不存在所有权争议、抵押、质押、诉讼(仲裁)、出租等情况。

(5)不得将抵押物相关权利凭证挂失。 □4.2抵押物的登记

如果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属于法律规定需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立即向登记机关办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在登记手续办妥后三日内将他项权利证明、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及抵押物权属证明正本交乙方保管。

□4.3甲方应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应以任何非正常的方式使用抵押物,应定时维修保养以保证抵押物的完好,并按乙方的要求办理保险。甲方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抵押物的评估、登记、公证、鉴定、保险、保管、维修及保养等费用。

第五条 担保人的权利、义务

5.1 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1)甲方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主要资产或者为第三人债务提供担保,或以其主要资产进行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等承担重大负债的活动;

(2)甲方的财务状况恶化、或借贷高利贷尚未清偿、或甲方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仲裁、刑事及其他法律纠纷;

(3)甲方的重大资产有可能被查封、扣押、冻结或强制执行或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的,或因其他原因可能损毁、灭失;

(4)甲方可能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

(5)甲方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银行业协会设立或批准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中出现不良信用记录;

(6)抵押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并提供新的担保;

(7)甲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清偿债务能力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况。 5.2 甲方发生5.1第(1)项、第(2)项、第(3)项、第(4)项的情形应提前七天通知乙方。

5.3 若甲方发生5.1款第(1)项、第(2)项、第(3)项、第(4)项的任一情形,或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则将被视为本担保出现风险。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承担担保责任,甲方同意提前承担担保责任。

第六条 债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6.1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和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甲方应及时提供其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年度财务报表、财产信息等。

6.2 若被担保的债权还存在物的担保的,无论该担保物是否为债务人本人所提供,甲方的担保责任和担保范围均不受影响和变化。乙方有权选择合适自己的债权实现方式(包括放弃担保物权),甲方承诺仍就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6.3 若主合同约定的物的担保不成立,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效力待定或因乙方单方面原因解除、抛弃,或发生担保物灭失、损毁情形,乙方有权直接向甲方追偿,甲方仍承诺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并就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不因物的担保不存在而产生任何影响。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7.1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变更时,须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7.2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果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资金数额、固定收益回报率、资金用途、还款方式、还款计划、债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等),甲方同意仍由其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财产保全、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若债务人与乙方协议变更主合同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甲方仍应就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7.3 尽管有上述约定,本合同有效期内,因国家法律、法规及银监会、人民银行等债权人主管机构有关规定调整或变化且适用于主合同,包括利率调整等,导致主合同变更的,甲方仍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第八条 甲方在此向乙方作出以下声明和保证:

8.1甲方是依照_________法律正式成立及有效存在的_________,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8.2 甲方清楚的知悉乙方与债务人投资合作背景,并确认对债务人的资产、债务、信用等情况、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已经充分了解。

8.3甲方具备担当担保人的合法资格,并担保有足够的能力承担担保责任,不因甲方受到的任何指令、甲方财务状况的改变、甲方与其他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免除其所承担的责任。

8.4 甲方完全了解主合同(含附件)的内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担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甲方签署本担保合同时,已经取得甲方董事会、股东会的书面同意。

8.5 甲方已阅读本合同及主合同的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及主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及主合同条款的含义相应的法律后果已经全部知晓并充分了解。

8.6本担保书在主合同生效时同时生效,即对甲方构成合法、有效和具约束力的义务,可以按其条款付诸实施;

8.7甲方在签署及/或履行本担保书都不会

(1)违反或触犯任何法律或条例、或甲方的章程或成立文件或

(2)违反或触犯甲方签订的任何契约或协议或对甲方本身或其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文件;或

(3)超越甲方担保的权限(不论是受甲方的章程或其他协议所限制的),或超越甲方董事会、股东会的权限;

8.8 没有权利人正在任何法院、仲裁处或政府机关对甲方或其资产提出诉讼,此诉讼将会严重影响甲方的财务、业务、资产及其他状况;

8.9甲方在本担保合同下所承担的责任为直接的及无条件的,而其付款责任均在任何时间与其他无抵押的债务享有同等地位;

第九条 担保人违约责任

9.1甲方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乙方支付被担保的主合同项下金额_________%的违约金,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应赔偿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财产保全、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第十条 合同的成立及生效

10.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10.2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债务人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11.1凡当事人之间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其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11.2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12.1 本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而存在,主合同是否有效均不影响本担保合同的有效性,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甲方同意承担连带责任。

12.2乙方给予甲方和债务人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行使本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不视为乙方对本担保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甲方履行本担保书的各项义务。

12.3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12.4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应有任何使抵押物价值减损或可能减损的行为;不应以转让、赠与、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

12.5 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包括双方往来文件、司法或仲裁文书)只要发往该地址,均视为有效送达。甲方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变更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如甲方提供送达地址不准确或未及时提供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或及时送达的,甲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附件:抵押物清单(如有) (本页为签字页,无正文)

甲方 :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邮箱 日期:

抵押物共有(权利)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邮箱 日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邮箱 : 日期:

第9篇:第三方担保借款合同(大全)

担 保 借 款 合 同

编号:

甲方(出借人): ,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通讯地址: 乙方(借款人): ,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通讯地址: 丙方(担保人): ,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通讯地址:

乙方因资金短缺,由丙方提供担保,向甲方申请借款。现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兹三方共同遵守。

一、借款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

二、借款利率为 /月(大写:百分之 /月),□ /日(大写:百分之 /日)。

三、借款期限为 天,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具体以款项转帐之日起计。(如因乙方或第三方的原因致使款项不能当日到帐,以甲方出帐之日起计)

四、借款期届满:乙方应以□现金方式□转帐方式全额归还甲方的本金和利息。

五、乙方应当按期还款,如需延期还款,必须在借款到期前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延期还款书面申请,丙方提供延期担保,三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后,乙方才能延期还款。

六、借款用途 。若乙方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甲方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七、为保证乙方按时全额还款,丙方向甲方提供下列担保方式:

1、以位于 的房产(共 套)(面积: ;房地产权证号: )作为担保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其他财产:

八、乙方没有按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或不按期还本付息的视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借款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

2、乙方向甲方支付借款本金的30%作为违约金。

3、承担甲方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诉讼保全费、执行费、交通费等)。

九、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乙方借款的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和甲方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十、乙、丙方提供的通讯地址为一切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如因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提供变更后的地址致使法律文书不能送达或不能及时送达,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丙方承担。

十一、本合同争议的管辖为 人民法院。 十

二、本合同一式 份,三方各执 份。

甲方(出借人): 乙方(借款人): 丙方(担保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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