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三方协议

2022-11-2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工程三方协议

三方协议那些事儿

金九银十,正是高校应届毕业生走出校园踏入职场的忙碌时节。此时,有不少用人单位正在忙于校园招聘,用不了多久,签订三方就业协议的学生们就会陆续前来报到。前不久,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大规模劝退2016年校招生的事件,闹得满城风雨。尽管事后招行解释这一行为并非劝退,而是分批实习培训和入职。但是,三方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及招行的劝退做法的合法性,仍然成了媒体和人力资源工作者(以下简称“HR”)关注的焦点。

那么,“三方协议的效力究竟如何”、“是否可以等同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解除”等问题,需要HR在实操中有正确的把握,方能更好地维护用人单位的权益。

案例一:签了三方协议后,可以反悔么

上海某公司因为某项目执行缺员,便于2016年4月校招时与学生小洪签订了《上海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下称三方协议),协议第三条约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协议,不承担违约责任:(1)报到时未取得毕业资格或经体检未达到国家规定的行业从业人员健康标准的;(2)“毕业生双向选择推荐表”所反映的内容严重失实;(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第四条约定,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协议。一方解除协议不当或违反本协议条款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该学生将于2016年6月底毕业,但是,2016年5月,该项目因故终止,因而公司将不再有岗位安排给小洪,公司准备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向小洪提出解除三方协议。

在咨询了法律顾问后,该公司得知这种做法存在风险。理由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属于《劳动合同法》中对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之一,但是,三方协议签订时,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尚未建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管辖,属于《民法》的管辖范畴。因而,协议的解除也应按照平等协商原则,依照双方所签订的协议约定。所以,项目终止不属于三方协议中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协议的条件之一,因而公司不得以此为理由解除协议,强行解约将构成违约行为。如果违约,不仅会损害毕业生的利益,而且还需要按照协议中的约定向小洪支付5000元违约金。于是,公司和小洪对解除事项进行了沟通,协商解除了该协议。

用人单位在决定录用一名毕业生前,往往进行了大量的前期准备,一旦在实际招用或签约过程中出现变化,比如任何一方的违约都会导致整个录用工作成为徒劳。所以,用人单位不要凭一时冲动,随意和毕业生签下三方就业协议,否则,一旦发现决策失误需要解除三方协议,就会给用人单位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和形象损害。

同时,用人单位的这种解约行为,也会给毕业生的利益造成严重侵害。有些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三方协议后又反悔,觉得自己愿意按照协议规定给毕业生支付了违约金,非常仁至义尽,殊不知这一补偿根本弥补不了毕业生的损失,一来毕业生错过了就业的最佳时机,二来有些毕业生还可能因此直接影响落户。比如被招行“劝退”的毕业生,一旦不能在毕业前入职,将直接影响到其在沪落户申请。

三方就业协议作为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在谈判期间对于未来建立劳动关系的预先规划,签署协议的任何一方都对另一方有一定的合理期待,也将为该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履行提前做出准备,因此,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在签署时都应当谨慎对待,一旦确定,除非发生不可抗力,都应当依约履行,不应辜负对方的信赖。

案例二:就业协议可以取代劳动合同么

2014年3月,在校生小李和某物流公司、学校三方签订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协议约定小李在毕业后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做好接收工作。7月份小李毕业后,前往该公司报到。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小李以公司一直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了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公司不肯,于是小李向当地仲裁委提起了劳动仲裁,请求该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公司辩称,双方之前已经签订过三方协议书,该协议书上已经对工资、岗位、工作时间等事项进行了具体约定,已经包含了劳动合同所必需的基本内容,因此无需再重复签订劳动合同,不同意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三方就业协议的作用限于对学生就业过程的约定,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三方就业协议即自动失效。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因此,三方就业协议不能代替劳动合同。小李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很多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对于三方协议和劳动合同的认知都很模糊,经常将两者混淆,导致双方在入职签约的阶段出现不规范的操作,从而导致劳动纠纷的发生,案例中的物流公司就是在这个问题上栽了跟头。三方协议发生在学生毕业之前,由学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共同签订,以确定就业意向和相关权益,包括报到日期、未来劳动合同的期限、试用期、薪酬、岗位、福利、违约金等。但三方协议的作用仅限于对学生就业过程的约定,本质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双方发生纠纷应直接诉请到法院,法院处理的依据是《合同法》及其他民事法律,不适用《劳动法》的特别保护。而劳动合同,是已经签订过三方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在其到用人单位正式报到后一个月内,与用人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三方就业协议约定条款,订立的约定双方之后的劳动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劳动合同一旦签订并生效,三方协议就相应终止。而劳动合同的签订即意味着劳动关系的建立,如发生纠纷,则应先诉至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及法院处理的依据是《劳动法》。因而,三方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是两份完全不同的书面协议,两者所处的阶段不同,不能混同,也不能相互替代。

案例三:违反服务期约定需付违约金么

2014年4月,上海某科技公司、陈某和华中科技大学共同签订了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约定该公司聘用陈某初次合同期限为三年,其中,服务期三年,试用期六个月。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6月,陈某到公司报到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6月19日止。2015年3月,陈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该公司以陈某违反了三方就业协议中的服务期规定为由,要求陈某支付违约金20000元,并出具收据。后陈某提起仲裁,要求公司返还违约金。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该公司和陈某的违约金约定是基于三方就业协议的约定,而三方就业协议在劳动合同签订后就自动生效了,因而,该公司和陈某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应当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法律对于违约金的约定有明确的限制,陈某辞职不属于法律中规定的可以约定违约金或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情形,因而该公司要求陈某支付违约金没有依据,应予返还。

三方就业协议受《合同法》的调整,按照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因此,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在三方就业协议中可以自由地根据需要约定违约金,没有特别的限制。但是,《劳动合同法》对约定违约金有明确的限制条款,用人单位只有在劳动者违反保守商业秘密、培训服务期或竞业限制约定时才可以约定违约金。因此,本案的公司即使将就业协议的服务期约定直接照搬到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也会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导致该条款无效。

不少企业会在就业协议中和毕业生做很多细节性的规定,但事后在劳动合同中并没有体现,这种情况下,由于就业协议在劳动合同签订并生效后便自动失效,则其中的一些细节约定也随之对合同当事人双方再无约束力,如果企业因此而与毕业生产生纠纷,就会存在举证不力的后果,因而,企业在毕业生报到后,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时,应重新审视当初的就业协议中的必要条款,将一些重要的事项重新列入劳动合同中。 责编/寇斌

作者:张倩茹

第2篇:三方协议,都约束了什么

三方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对于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大体认可,并经高校就业部门同意和见证,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三方签字盖章,就具有法律效力,对三方均具有约束力。

毕业生凭三方协议至用人单位报到后,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毕业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后,三方协议同时失效。劳动合同与三方协议的内容有冲突的,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三方协议中如有特别约定,而用人单位希望毕业生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继续遵守的,应在劳动合同中同时约定,否则三方协议中的约定不再对毕业生产生约束力。

实践中,在毕业之前,企业和毕业生双方会签署三方协议,同时也会安排实习等活动;毕业之后,双方依据三方协议之约定签订劳动合同,反之违约方需要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在这个过程中会涉及诸多的问题,稍有处理不当便会给自身的品牌、信誉、声誉等带来负面影响,同时也会衍生出众多的争议。这其中涉及的各项法律问题也是值得人力资源工作者(以下简称“HR”)关注和学习的,学好这些法律问题,有机会成为自带洪荒之力的HR,能够轻松搞定遇到的类似问题。

三方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三方协议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或《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又称为“就业协议”,是高校学生毕业之前,为明确毕业生就业择业过程中学校、学生与用人单位三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书面协议。三方协议内容包括毕业生基本信息、企业基本信息、学校基本信息、建立劳动关系或签订劳动合同后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试用期、工资、福利待遇等,毕业生报到时间、违约金等。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简单理解就是,年满18周岁心智健全的毕业生与企业、学校签署的三方协议,若协议的内容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述,并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该协议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因为三方协议是毕业生与企业就未来建立劳动关系或签订劳动合同达成的意向,学校方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作为毕业生与企业之间的见证人参与其中,笔者认为,毕业生和企业双方签字确认,原则上对双方就有法律约束力。

三方协议能否约定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企业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及违约金事宜。企业与劳动者可就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签订保密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及违约金。除此之外,企业与劳动者不能约定违约金。那么,企业与毕业生可以在三方协议中约定违约金吗?从法律属性来看,三方协议属于民事协议的一种形式,适用法律依据是《民法》、《合同法》,而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故此,在三方协议中是可以约定违约金的,企业或者毕业生违反三方协议相关条款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实践中,对于违约金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毕业生工作后一个月的收入。如果约定违约金的金额高于一个月未必违反法律规定,但是在处理这类争议时,若约定的金额过高,法院会根据公平的原则进行适当的调整。从雇主品牌的角度来看,约定过高的违约金可能会对雇主品牌带来负面影响。因此,HR在三方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时需要慎重考虑。

三方协议能否代替劳动合同

从主体来看,三方协议的主体由毕业生、企业、学校组成;而劳动合同主体由劳动者、企业组成。从内容上来看,三方协议的内容主旨是就未来建立劳动关系或签订劳动合同达成的意向;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具备必备条款,主旨在于劳动者、企业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分配。从适用法律依据上来看,三方协议适用《民法》、《合同法》的规定;而劳动合同则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由此可见,三方协议不能代替劳动合同。毕业生毕业后,到企业报到,并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签订劳动合同后,毕业生和企业之间才能形成正式的劳动关系,这时候三方协议的就业意向就变为现实。故此,对HR而言,毕业生毕业后按照三方协议约定到公司报到之后,企业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毕业生(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反之则需要承担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实习生与企业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实践中,企业和毕业生签署三方协议之后,在毕业生毕业之前会安排毕业生到企业进行实习。那么,实习生与企业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民事法律上的劳务关系,还是事实劳动关系?从司法实践来看,各省市对此问题存在不同意见。

比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中提及:

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进行实习,是否应认定劳动关系?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进行实习,应当根据具体事实进行判断,对完成学校的社会实习安排或自行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实习,不认定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与在校学生之间名为实习,实为劳动关系的除外。

换句话说,在北京地区若企业与实习生之间实为劳动关系的,则容易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而非民事劳务关系(实习关系)。何为“实为劳动关系”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判断:(1)企业和实习生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即企业是依法注册成立的具有用工资格,实习生年龄满16周岁以上具有健全的心智。(2)企业依法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实习生,实习生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企业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实习生提供的劳动是企业业务的组成部分。简言之,企业对正式员工和实习生进行无差别的使用和管理,很容易被认定为劳动关系。除北京地区之外,目前绝大多数省份持有的观点与北京相反,即实习生与企业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从实务的角度来看,企业在实习生的用工管理过程中,除了签订书面的实习协议,约定清楚工作时间、工资及各项待遇之外,对于实习生的管理还应当与正式员工有所区别,比如,缩短工作时间,工作内容为临时性、辅助性的工作等,而北京地区的企业和HR还要特别注意。

企业与未毕业的毕业生

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在我们提供咨询服务的过程中经常遇到类似问题,有些企业在实习生用工的过程中发现该实习生非常优秀,希望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留用该实习生。那么,企业与尚未毕业的实习生能否签订劳动合同?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原劳动部门曾发文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企业可以不与实习生签订劳动合同,对于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或者自行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实习不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但是,若企业与实习生签订了劳动合同,只要双方主体适格,原则上就具有法律约束力,企业以其是实习生身份主张劳动合同无效,一般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和认可,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类情形也存在诸多争议,比如,上海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多数观点是不认可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责编/寇斌

作者:李永超

第3篇:刍议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三方协议”的存废

摘 要:“三方协议”制度的存废争论由来已久。本文结合当前国家社会发展趋势以及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践,从制度本身局限性与现实需求的冲突分析了废止“三方协议”制度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并基于毕业生就业工作具体实践,提出了毕业生就业制度市场化改革的思路和建议:将毕业生就业纳入统一劳动力市场管理,进一步完善劳动力市场公平竞争

环境。

关键词:三方协议 局限性 市场化 改革

“三方协议”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以下简称“三方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能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其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三方协议”存废之争由来已久,本文拟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探讨取消“三方协议”的必要性,并提出推动毕业生就业制度进一步市场化改革的建议。

一、“三方协议”的历史渊源

1997 年 3 月,国家教委颁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 24 条规定:“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订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订的协议无效。”标志着“三方协议”制度正式设立。

这是毕业生就业市场化改革的过渡性制度安排。1989年3月,教育部颁布《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该方案提出“毕业生自主择业、用人单位择优录取”的双向选择制度。鉴于其时劳动力市场机制尚未完善,为保障平稳过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搭建了以学校为中介向社会推荐毕业生就业的制度框架。“三方协议”显然不仅仅是一式三份的准合约,更是涉及毕业生诸多就业权益的一项就业制度。其功能包括: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的依据;学校上报就业计划并进行派遣的根据;学校统计就业率、用人单位申报进人指标的重要依据。

二、“三方协议”的改革探索和历史局限性

“三方协议”制度保障了应届毕业生就业权益,减缓和降低了将毕业生直接推向劳动力市场带来的冲击和震荡。但是该制度天然具有的计划色彩注定会阻碍人力资源进一步优化配置和效益提升。不少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在“三方协议”原有制度框架下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例如,《上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对高校在“三方协议”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和限定为“鉴证登记”、详细规定“三方协议”必备内容等。2004年广东省、2006年天津市也出台了类似规定。地方的改革探索强化了劳动力市场供需双方主体地位,弱化了高校的教育行政管理职能。

原有框架内的修补并不能根本性解决该制度局限性问题。基于计划经济需求而应由教育行政、劳动管理部门履行的职责,通过“三方协议”制度设计将相关的职责赋予高校,从而使得“三方协议”既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又是代表劳动力供求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这种“跨界融合”导致“三方协议”先天不足:法律定性至今没有达成统一认识,无法与现行法律体系融合;高校代为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缺少法定授权和履职能力,且与高校办学自主权相悖。

三、“三方协议”制度已不能满足现实之需

“三方协议”制度设计初衷已经不符合毕业生就业工作实际情况。首先,高校拥有“三方协议”的直接否决权已严重不符合就业现实。计划经济下这种行政权力赋权的方式既有可行性,也有合法性。但在市场机制下,这类职能事实上已无法履行——高校既不能决定毕业生毕业分配去向,也没有能力通过审核“三方协议”来保障毕业生就业权益。其次,毕业生择业自由受到阻碍。签订 “三方协议”某种程度上是对毕业生择业自由的规范和约束,签订流程繁琐且耗时耗力,严重阻碍了毕业生作为生产力要素的流动和优化。毕业生一旦变更就业意愿、提出改派,则相关流程更为复杂,往往还涉及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问题;最后,用人单位的招聘成本有所增加。“三方协议”法律性质模糊,“既不能简单地归类为普通民事合同,也不能当做劳动合同”,对双方而言没有强制约束力,这样高成本的“协议”却在毕业生入职签订劳动合同后即失效,投入产出比例严重失调。因此,有些用人单位会想方设法钻法律空子,与毕业生自行约定违约金条款,将招聘成本转嫁毕业生,而且这类劳动纠纷往往很难获得司法救济。

大学毕业生就业市场化改革,不仅是适应毕业生就业工作实际之需,也是高等教育从“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阶段转变的现实之需。高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该尽早从“管理”转向“服务”,将高校承担的行政职责剥离,依法保障其办学自主权利。同时,将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统一劳动法律体系,加强劳动监察和监管。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背景下,大学生就业制度也应该向改革要红利,彻底取消“三方协议”,降低劳动力市场双方的制度、交易成本,让市场机制在高素质人力资源配置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在我国适龄劳动力人口出现下降趋势时,提高大学生人力资源使用效益,为我国经济产业转型和升级提供人力支撑。

四、推动毕业生就业制度进一步市场化改革

1.将毕业生就业纳入统一劳动力市场管理

“三方协议”制度设计界限不清导致相关主体职能重叠和冲突。毕业生就业属于教育行政部门管辖,随着大学生就业工作日益得到重视,各部委纷纷出台扶助大学生就业政策,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造成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混乱。例如,全国各地人社局希望毕业生不签订“三方协议”,不就业直接回生源地,这样可以将毕业生划入人社系统的工作对象范围。再如,毕业生劳动权益保障对于劳动监察部门而言,既有履职的权力也有监察的责任,但按照“三方协议”制度设计,把这种专业性极强的职责赋予高校,其风险不降反升。

建议取消“三方协议”,就业率统计责任主体从毕业院校改为流入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既可以避免不同部门之间的职能重叠和冲突,也可以在统计时间上与国际惯例接轨,由劳动行政部门在毕业生毕业一年左右的时间节点进行统计,更为真实地反映毕业生就业情况以及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同时有效避免高校人才培养的“自产自销”、“自卖自夸”,更有利于推动高等教育健康持续发展。

取消“三方协议”并不意味着国家对于毕业生去向不予以调控。目前在就业工作实践中,对毕业生就业去向主要通过积极的就业政策来加以引导,例如:支援西部建设、大学生村官、援疆等具体就业项目,事实上这类政策的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既可以保障毕业生择业自由,又能够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

2.进一步完善劳动力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三方协议”制度设计落后于经济社会现实发展,对劳动力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已经产生了负面影响。

(1)市场经济条件下并非所有经济社会主体都能够签订“三方协议”,因此高校统计的签约率(签约率主要指签订“三方协议”的毕业生比例,还包括考研、出国、参军等所占比例较低的就业去向。)远低于实际就业率,排斥了相当多的中小微企业,这已经成为一种变相的就业歧视。

(2)“三方协议”基于我国劳动力市场二元分割而产生,户籍歧视是该制度负面影响之一。

因此,尽早取消“三方协议”,积极应对我国未来适龄劳动力人口短缺问题,允许毕业生直接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为劳动力区域竞争营造更为公平的市场环境。

(作者单位:北京联合大学招生就业处)

作者:荣芳倩

第4篇:工程合作三方协议

三方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

身份证号码:

(以下简称丙方) 甲、乙、丙三方为共同承包建设

工程及相关配套工程项目的施工(具体内容以分包合同为准),经三方友好、坦诚协商,现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项目概况及合作条件

1.1 本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中标造价约

万元人民币。

1.2 经过三方测算,本项目的前期进场开工等所产生的费用为

万元左右,因此本工程项目计划投资

万元。

1.3 本工程项目的投资、股份比例分配如下:

1.3.1 甲方

投资

万元,占

%;

1.3.2 乙方

投资

万元,占

%;

1.3.3 丙方

投资

万元,占

%;

1.4 在本项目资金出现周转紧张时,由各投资者按上述股份追加投资或向其他机构借贷,借贷所产生的一切费用计入成本,由投资者共同承担。业主所支付的工程款,应优先支付工人工资及材料款,不得挪做它用。如有特殊情况需动用资金,应经三方同意后方可付款。

1.5 投资者应按照约定时间缴纳投资款,投资款应放在专用帐户

上,并且专款专用。各方都有权可随时查看、了解工程付款、垫款、收款的资金使用情况明细表、账户及资料。在本项目资金出现周转紧张时,由各投资者按上述股份追加投资或向其他机构借贷,借贷所产生的一切费用计入成本,由投资者共同承担。业主所支付的工程款,应优先支付工人工资及材料款,不得挪做它用。如有特殊情况需动用资金,应经三方同意后方可付款。

第二章 工程管理责任及分工

2.1 该项目工程管理责任及分工如下

2.1.1 该项目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由 负责;承建公司内部合同应有甲乙丙三个股东签字后生效。

2.1.2 该项目的现场施工、质量安全及协调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由 主管(其中造价方面由

主管,水电安装方面由

主管,质量安全方面由

主管);

2.1.3 该项目的会计日常工作由甲方负责管理,出纳日常工作由丙方负责管理。

2.1.4 施工相关材料等方面的采购、验收和保管由三方委托派工管理执行;其中主材部分采购当天应经三方共同确认签字方可入库记帐,辅材部分采购可在五天内经三方共同确认签字后入库记帐。

2.2 管理人员的选用、待遇

2.2.1 该项目工程建设中使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如总工、施工员、采购经理的聘用、工资待遇由三方共同协商确定。

2.2.2 该项目的会计由甲方负责,出纳由丙方负责;

2.2.3 该项目工程建设中使用的施工班组的技术水平、工资的审定、应由三方共同协商确定。

2.3 材料采购及其他

2.3.1 在该项目工程中使用的材料的品牌、单价、数量、采购等情况应经三方共同意确认后方可进行。

2.3.2 在该项目工程中所需聘用的施工工组应由三方共同协商确定。

2.3.3 合作三方应即时沟通工程上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互相积极配合、保证工程按时保质完成。

第三章 利益分享和风险承担

3.1 利润、风险分配

3.1.1 该项目的利润、分险分享承担标准为在扣除该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后,按照投资比例分享承担。

3.1.2 甲方 分享承担

%;

乙方 分享承担

%;

丙方 分享承担

%;

3.2 本项目的管理人员工资按照项目部的规定发放。

第四章 其 他

4.1 资金和管理

4.1.1 该项目的各项资金支出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支付需由三方签字确认后方可支付。

4.1.2 该项目的工程进度往来款由

负责跟踪落实,并存在开立专用帐户上,专款专用。

4.1.3该项目运营后,每个月 号开一次工程进度例会,讨论工程相关事情。

4.2 出纳与财务管理

4.2.1 出纳每10天应将编制好的现金流量表、财务收支情况表及下旬支出预算给财务,并随时接受合作三方股东的银行资金查询,以便安排资金投放。

4.2.2财务每月月底应将编制好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存货日记帐及相关的凭证提交给合作三方股东,并经三方股东共同确认签字后作为最终三方决算分配利润使用。

4.3 合同争议与免责

4.3.1 该项目在合作中必须共同遵守上述条款,如有违约,则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或应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3.2 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国家政策的重大调整,人力不可抗拒,如地震、台风、战争、属于免责范围。

4.4 本协议生效、终止及其他

4.4.1 与该项目有关的所有合同、协议、管理制度、票据等作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4.4.2 本协议在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完决算和收回工程保修金,同时内部费用核算确认无争议及投资利益分享后终止。

4.4.3 本协议一式六份,合作各方各执二份,本协议自合作三方签字盖章之后生效。

4.4.4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由合作三方在中国

市签字。

(以下无正文)

甲 方:

(签字)

乙 方:

(签字)

丙 方:

(签字)

第5篇:工程转让三方协议

工程“项目”转让之三方协议书

本三方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签署。 建 设 方: ( 下称“甲方” ) 转 让 方: ( 下称“乙方” ) 受 让 方: ( 下称“丙方” ) 本协议中,甲方、乙方、丙方合称“三方”,单称“各方” 鉴于:

甲乙丙三方根据《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三方协商一致,为了不影响甲方与乙方在 年 月 日签署的 项目合同的进度,甲方同意乙方将合法享有的 工程项目(上述工程内容以下统称“项目”)转让给丙方事宜达成一致,丙方知悉该项目情况并自愿受让,并订立本协议,供甲乙丙方三方共同遵守。

为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各方友好、自愿、平等协商,就转让合同中受让方主体变更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一、经三方一致确认,乙方将合法享有的“项目”全部交付丙方享有。自 年 月 日(下称“转让日”)起,丙方声明及确认,其已仔细阅读、详细了解业主方招标文件施工合同项下的所有内容及财务情况,同意受让该“项目”建设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并响应业主在施工文件中的一切要求。

二、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提出终止。修改本协议须经三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三、自“项目”转让生效之日起,丙方享有该项目原甲乙双方签署协议所产生的收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风险,甲乙双方签署的原协议即废止无效。

四、业主方每一笔工程款拨付至甲方账户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扣除 %管理费后全部金额一次性付至丙方账户内,账户信息如下:

五、争议的解决

各方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协议自各方的代表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签署的 合同为本协议的附件文本。

七、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各方各持贰份,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日期: 日期:

丙方: 代表: 日期:

第6篇:工程转让三方协议

工程“项目”转让之三方协议书

本三方协议书(“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工程甲方工程项目部内签署:

建 设 方:( 下称“甲方” )

转 让 方:( 下称“乙方” )

受 让 方:( 下称“丙方” )

本协议中,甲方、乙方、丙方合称“三方”,单称“各方”

鉴于:

甲乙丙三方根据《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甲方同意乙方将合法享有的工程【位于。上述工程内容以下统称“项目”】转让给丙方事宜达成一致,丙方知悉该项目情况并自愿受让,并订立本协议,供甲乙丙方三方共同遵守。

为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各方友好、自愿、平等协商,就转让合同中受让方主体变更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 协议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一、三方一致确认,乙方将合法享有的“项目”交付丙方使用之日,即年)起,丙方声明及确认,其已仔细阅读、详细了解甲方招标文件施工合同项下的所有内容,同意受让该“项目”建设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并响应业主在施工文件中的一切要求。

二、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提出终止。修改本协议须经三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三、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期向乙方支付项目转让价款的,丙方应支付总价款10%的违约金给乙方。

四、自“项目”转让生效之日起,丙方享有该项目自转让生效之日起所产生的收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风险,即与该“项目”有关全部风险均由丙方一概承担,乙方无需为因项目开发、运营等而产生的风险承担任何责任;因该“项目”产生的法律纠纷均由丙方负责处理,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条 价款及支付

一、价款

乙方转让项目总价格为人民币__元(均未计规费税金)。

二、支付

1.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总价款的_100_%,计人民币(现金)_元;

三、乙方义务

1.如期支付“项目”转让款;

第三条 协议附件

第四条 争议的解决

各方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

第五条 协议的解释

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标题所属条款的意思。

第六条 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其它

本协议以中文书写,自各方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陆份,各方各持贰份,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日期:日期:

丙方:

授权代表:

日期:

第7篇:防水补漏工程三方补充协议

华南农业大学防水补漏专项维修工程补充协议

甲方(全称):华南农业大学

乙方(全称):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丙方(全称):广东省华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为支持华南农业大学校园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社会各界踊跃捐助,广东省华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根据捐赠人意愿将捐款用于支付华南农业大学校园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甲方与乙方于2013年4月11日签订了《华南农业大学防水补漏专项维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 ),经协商同意,签订本补充协议(三方),共同遵守。

原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由丙方代甲方向乙方支付,按原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后,由甲方办理在该专款的基金卡0001-A12013中支出,并由乙方向丙方出具工程发票。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补充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完全继续有效。本协议与原合同有相互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 本协议一式玖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年 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

第8篇:建设工程三方补充协议

二、三期工程分包补充协议

项目建设方:(甲方) 项目总包方:(乙方)

项目分包方:各分包方(丙方)

为明确施工过程中建设方、总包方、分包方三方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设、总包、分包三方就各自的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工程名称:

二、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质量:

1、工程质量等级:竣工验收合格为本协议的合约条件。

2、工程质量标准:丙方必须严格按工程有关文件采用的技术规范、工程质量标准、施工呼的要求组织施工,质量必须达到合格。

3、分包单位就该项分包的工程质量向建设方承担直接责任。

4、任何由于分包方的材料使用不当或材料不合格、或施工工艺、方法不符合要求,施工程序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工程隐患,分包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四、工程款支付

由建设方工程部人员及监理签字并经建设方审核后,甲方以乙方名称开出相关进度款支票,由丙方签收并背书到丙方所在单位。

五、建设方责任

1、负责现场的协调和管理,处理总包方、分包方之间的相关事宜。

2、负责及时向分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及尾款。

六、总包方责任

1、负责对分包方进场后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服务、配合、协调,对已完验收合格的工程负责保管。

2、分包方的用水、用电费用自理,费用由总包方在工程款中扣减。

3、在不妨碍承包人优先使用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分包人使用总包现场内的施工机械、脚手架等设备。

4、总包方负责该分包资料的整理和交档案馆的归档工作。

七、分包方责任

1、负责组织与建设方进行施工设计图纸的会审及技术交底、方案的报批与确认,处理解决相关的技术问题。

2、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环保文明施工等承担全部责任。

3、及时向建设方、总包方提供工程进度计划及工程进度报表并对进度报表的正确性、完整性负主要责任。

4、自行组织和配合与监理的预检、隐检、材料检验、试验等达到工程合格标准所要求的一切工作,提供满足专项验收要求的所有技术资料。

5、按照规范及档案馆要求及时填报各种相关技术资料,并将填报的各种资料(包括竣工所需的资料)及时、完整的提供给总包方,并资料的正确性、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6、完工验收合格后,与总包方签署交接手续。

八、其它事项:

分包方在施工及保养期内必须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当发生意外事故均由丙方自行负责,与甲、乙方无关。

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山分会申请仲裁 。

本协议书正文一式十二份份,附件一式六份,建设、总、分包方各执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附件:各分包方签章。

建设方(签章): 总包方(签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

配套设备工程(二期) 工程地点:

分包内容:

分包人:

分包方(签章):

法人代表:

签订日期:

第9篇:工程施工安全三方协议书

室内电梯安装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三方协议书

方:四川中虹集团房地产开分公司

施工总承包方: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电梯安装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为保证双方安全生产,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就本工程的安全生产施工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业主单位:

四川中虹集团房地产开分公司

工程名称:

嘉陵区都尉路二段丽晶府

2、

3、4号楼

第二条 施工单位: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施工总承包方责任人:蒙庆吉 电话: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陈小红 电话: 第三条 电梯安装公司:

电梯安装方现场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电梯安装方现场负责人: 电话: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电话:

说明:电梯安装方应将资质、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资料原件送给业主方审核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资料复印件交到业主方工程管理部备案。

第四条 业主方的责任和权利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对电梯安装方制定的安全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有权进行审批、检查、落实,对无方案、无措施和措施不落实的有权停止施工,限期整改。

3、不定期对施工总承包方、电梯安装方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组织机构、教育培训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章、违规行为有权制止,限期整改,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罚,处罚金从安全保证金中扣除。

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方的责任和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按工程要求达到移交标准,移交后电梯的安全责任由电梯安装方自行责任,做好楼层中其它影响电梯安装施工的防护,与电梯安装方积极沟通、相互联系、密切配合,安全高效的完成安装工作。

3、对安装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有权进行安全监督处罚,处罚金从保证金中扣除。

4、对影响施工总承包方正常施工和正常工期时,可以向另外两方提出整改要求等。

5、门卫对电梯安装方进出人员进行检查时,安装方须配合。

6、施工总承包方与电梯安装方禁止交叉作业。

第六条 电梯安装方的责任和权利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电梯安装方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

3、电梯安装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电梯安装方在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电梯安装方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同时必须明确事故的责任主体为电梯安装方,不得将经济损失和矛盾转移到施工总承包方,不得对事故隐瞒不报。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及安全组织机构,设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现场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经过审核审批的安全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应交给施工总承包方进行备案.

5、电梯安装方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6、电梯安装方投入现场的全部机械及种类生产工具,必须经政府安检部门检验合格,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并遵守操作规程。

7、根据工程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项目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保证进场施工人员经过安全教育,必须持本岗位有效证书上岗。

8、施工过程中,对人的不安全行为、物(设备)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缺陷进行控制。严格按照安全施工要求进行施工,杜绝强令员工冒险作业和违章作业现象出现;对打开的电梯井口,要及时做好安装防护,以防发生意外。

9、电梯安装方施工现场的控制,由电梯安装方单位负责人负责。服从监理单位、业主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10、平时进行安全检查,对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对业主方单位知书,应无条件进行整改。

11、电梯安装方有权对业主方的安全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12、爱护好总承包成品的保护,损坏的产品照原价的3倍赔赏。

第七条 其他

1、本合同签订后,未经三方共同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私自改动或终止。

2、本合同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期限与工程合同一致;如果工程合同工期有变动,本合同期限也随之变动;工程施工结束以后,本合同也一同解除。

3、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三方应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三方均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业主方:

施工总承包方:

电梯安装方: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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