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宪法的基本原则

2023-07-0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简述宪法的基本原则

1 简述定额的基本特征

1 简述定额的基本特征:法令性,群众性,相对稳定性,,针对性等特征。

2. 简述工时研究的方法有哪几种:工时研究的方法有,测时法,工作日写实法,写实记录法,工作抽查法3. 制定劳动定额的基本原则是什么:1)定额水平要平均先进a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关系b.合理确定劳动组织c.明确劳动手段和劳动对象 (2)定额结构形式要简明适用a.项目划分合理b.客额步距大小要适当 c.定额的文字要通俗易懂,计算简便,易于掌握。

4. 简述工程造价价差的调整方法:根据材料,设备价格的不同形式和物资供应方式等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国家规定了相应的合理调整方法。 (1)按工程概预算定额所附的人工工日,主要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用量以及主要材料设备数量,按有关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的材料,设备预算价格。人工费及其执行期间,依据合同规定对已完工程部分价差进行调整。次要的设备,材料根据不同类型的工程以价格指数调整。 (2)对不同类型的工程,可分别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建筑安装工程直接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等综合造价指数进行调整。 (3)对于使用材料品种较少而数量较大的工程,可采用以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和设备相应的单项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5.为什么进行"两算"对比及其方法:两算对比是指施工图预算和施工预算的比较。施工图预算确定的是建筑产品的预算成本,用于确定产品价格,进行招标和投标.施工预算确定的是建筑产品的计划成本,用于编制生产计划,确定承包任务。进行两算对比,就是将施工图预算与施工预算中分部工程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或价值一一对比,算出节约或超支的数量和金额,从而考核施工预算是否在预算成本之内,否则应重新研究制定方案,其方法为实物量对比法和实物金额对比法。

1、为什么说劳动定额是衡量工人劳动生产率的主要尺度?:

1、劳动生产率分为:实物劳动生产率、工时劳动生产率、货币劳动生产率。实物劳动生产率是用单位劳动时间内生产的产品数量计算的,工时劳动生产率是用单位产品所消耗的劳动量计算的。两种方法都是以劳动定额为尺度的。货币劳动生产率是以产品价值计算的。由于存在转移价值和价值与价格背离两个因素,而不能确切反映劳动效率的实际情况。因此衡量和分析工人的劳动生产率,主要以劳动定额为尺度,即采用实物和工时劳动生产率来计算。

2、材料预算价格是如何确定的?:材料预算价格是指工程材料由来源地(或交货地)到达工地仓库(或工地堆放点)后的出库价格。材料预算价格由材料原价、供销部门手续费、运输费及运输损耗、包装费、采购保管费等组成

3、简述工程造价管理的目的。:工程造价管理就是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做好建设方案和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第二在设计施工阶段有效控制概算、预算合同价、结算价不超过造价限额第三设计文件是否达到必要的设计深度,概、预算本身的质量及精度第四,投标报价的质量

4、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划分的新规定有哪些方面?1)计划利润率应为竞争性利润率2)按不同类型的工程确定费率3)土建工程间接费的计算基础是直接费。

简述制定劳动定额的基本原则:1.用人单位确定调整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2制定的劳动定额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预算定额的作用是什么:1是编制预算和结算的依据;2是编制单位估价表的依据;3是据以计算工程预算造价和编制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及概算指标的基础4是施工单位评定劳动生产率进行经济核算的依据。 11 建安工程费包括:直接费

间接费 利润

税金

12 什么时候竣工决算,内容包括:在工程建设完成后进行竣工决算

内容:(1)竣工结算情况说明书(2)竣工结算财务报告(3)工程竣工图(4)工程造价比较分析

13 为什么说劳动定额是衡量工人劳动生产率的主要尺度?劳动生产率分为:实物劳动生产率、工时劳动生产率、货币劳动生产率。实物劳动生产率是用单位劳动时间内生产的产品数量计算的,工时劳动生产率是用单位产品所消耗的劳动量计算的。两种方法都是以劳动定额为尺度的。。货币劳动生产率是以产品价值计算的。由于存在转移价值和价值与价格背离两个因素,而不能确切反映劳动效率的实际情况因此衡量和分析工人的劳动生产率,主要以劳动定额为尺度,即采用实物和工时劳动生产率来计算。

14材料预算价格是如何确定的?、材料预算价格是指工程材料由来源地(或交货地)到达工地仓库(或工地堆放点)后的出库价格。材料预算价格由材料原价、供销部门手续费、运输费及运输损耗、包装费、采

购保管费等组成(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划分的新规定有哪些?新规定有,(1)计划利润率应为竞争性利润率(2分);(2)按不同类型的工程确定费率(3分);(3)土建工程间接费的计算基础是直接费。(

1.间接费由那些费用组间接费由规费和企业管理费组成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2.工料分析的作用是什么?

1.建筑产品的特点是什么一建筑产品的固定性二建筑产品的多样性三建筑产品的体积庞大四建筑产品的生产周期长

工图预算的内容是什么封面 编制说明 费用汇总表 工程预算表 工料分析表 材料汇总表

两算”对比的内容是什么?人工数量和人工费的对比分析(施工定额低于施工图预算10-15(﹪))主要材料数量和材料费的对比分析(施工定额低于施工图预算)机械台班数量和材料费的对比分析(分析节超) 周转材料摊销费的对比分析(分析节超) 建筑工程预算审核的内容有哪些?1设计资料:主要包括工程施工图纸;

2工程承发包合同或意向协议书3预算定额和费用定额:指编制预算所选用的相应专业预算定额和与之配套使用的费用定额,地区单位估价表和材料预算价格4施工组织设计或技术措施方案:主要依据施工组织设计或技术措施方案对与定额内容不同或不包括的工程内容按规定允许单独列项计价的费用进行审查; 5工程采用的设计、施工、质量验收等技术规范和规程:主要依据规范规程、对规定必须发生而定额尚未包括的材料、检验、添加剂等需在预算中列项计算的费用;6有关文件规定:主要有工程价款结算文件、材料价格、费用调整等文件规定。

什么是单位估价表?其作用是什么它是用表格形式确定定额计量单位建筑安装分项工程直接费用的文件作用:1单位估价表是确定装饰工程预算造价的基本依据之一。

2单位估价表在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分析工作中也起着很重要的作用,是方案设计阶段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的基础资料。3单位估价表是装饰施工企业进行装饰工程成本分析及经济核算的重要依据4单位估价表是进行装饰工程拨款、银行借款、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及统计投资完成额的重要依据。

5、单位估价表是编制装饰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和概算定额的依据。

2.基础和墙身是如何划分的?如果图纸有正负零,那就按此为界,如果没有按室外地坪为界。

这种砌体通常应在高于室外地坪几公分处做防潮砂浆带,如有,就以此为界。如没有防潮带,就以室外地坪为界参照住宅中剪力墙和基础都是混凝土这种,可以把上部墙体和下部墙体的截面变化处作为分界,上部为墙体,下部为基础,从承载力角度来说,一般情况不可能上下一样厚!

1.预算定额与施工定额的区别是什么?预算定额体现社会平均水平,施工定额是平均先进水平;预算定额是一种综合性定额,施工定额则更细一些;预算定额的编制主体是国家机关,施工定额的编制主体通常是企业;两者的用途不同。

2.材料消耗量中的损耗量有那些组成?:操作损耗 场内运输损耗 加工制作损耗 场内管理损耗其他费用的对比分析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特点:(1)、单位工程造价构成形式不同(2)分项工程单价构成不同(3)单位工程项目划分不同(4)计价依据不用

第2篇:简述中国儒学发展的基本脉络

略论中国儒学发展的基本脉络从中国儒学发展的有五大阶段

1.先秦中国儒学的奠基时代 2.两汉儒家经学的独尊时代

3.魏晋隋唐儒、道、佛斗争与交融时代 4.宋明理学儒学发展的新阶段

5.清代中国传统儒学的清理与总结时代。

中国儒学向以内容宽广、典籍浩繁而著称。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主干甚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主体, 它又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其他学派相互交织相互牵引 ,或斗争或交融或显或隐此伏彼起 ,从而共同形成了浩瀚庞杂的中国传统文化。

一般说来任何一种思想学说的产生一个学术流派的形成总是有它相应的社会历史条件的。存在决定意识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 ,也是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基本事实所验证了的客观真理。儒学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 ,它的社会基础基本上是以血缘宗法关系为纽带的封建社会制度。它虽然也有一定的行政手段但主要是宣教道德与伦理。

因此中国儒学的整个发展历程也基本上是与中国封建社会的形成、发展以及其衰落、灭亡而相适应的 ,作为对于中国封建社会历史发展在政治与道德领域中的一种反映, 它确有与封建社发展阶段或封建王朝之更替相重合之处, 因为它的理论学说的基本内容必然要制约于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与政治 ,不然也就不可能成其为中国儒学 ,而另一方面任何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一旦形成它又必然具有自身的相对独立性 ,必然要受到同时存在的各种意识形态的相互制约相互撞击 从而表现了意识形态领域发展前进的特有规律。

先秦中国儒学的奠基时代

韩非曾言世之显学儒、墨也。儒之所至孔丘也。墨之所至墨翟也。显学者 显赫之学也即盛极于一时的思想学说。春秋、战国之世儒家与墨家都曾经盛极一时。 儒家之学孔子即为最高代表。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社会之经济、政治制度发生重大变革的时期变革的实质就是在于由奴隶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而这一社会变革反映到思想领域就是百家争鸣即各个阶级、阶层的代表人物为适应这一重大的社会历史变革分别立足于本阶级或集团的利益而提出的社会、政治、伦理等方面的思想学说。此期各个学术流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又都为本学派的形成与发展构建了较为坚实的理论基础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理论体系。如儒家前有孔子后有孟轲、荀卿道家前有老聃后有庄周、杨朱法家前有李悝、商鞅后有韩非、李斯等。由于各家之思想学说都欲干人君以用世以自己的理论观点、思想学说来改造社会。

道家也是以自己的观点干预社会人生因而其间的理论斗争亦十分激烈。由于激烈的论争相互辩难亦相互吸取从而又促使各家之思想学说均趋向成熟。学术界常言先秦诸子之百家争鸣是中国学术思想史上的黄金时代,而这一时代之最大成就就在于各个学术流派都为自身奠定了深厚的理论根基。

儒学的奠基虽以孔子为主体实亦包容了先秦儒家之群体。尧、舜、文、武被奉之为儒家道术的鼻祖,而周公制订《周礼》、《仪礼》成了名副其实的儒学先驱。至孔子之时既创立了以仁、礼为核心的庞大的儒家思想体系,又删订六经为儒学留下了传世的经典,其弟子三千贤者七十有二,使儒学思想广为传播成了影响深远的学术流派。

两汉儒家经学的独尊时代

儒学思想理论的确立、成熟并非一定可以得到官方的认可。春秋、战国诸侯争强图霸纷纷以富国强兵为事何暇顾及于仁义、道德孔子周游列国然莫能用干七十余君无所遇。孟轲亦曾到处求仕 当是之时 秦用商君富国强兵、魏用吴起战胜弱敌齐威王、宣王用孙子、田忌之徒而诸侯东面朝齐,对于孟轲所述唐、虞、三代之德则视之为迂,儒家之思想学说虽然美妙动听然不切实用只能在野说说而已。

秦统一中国以强兵、苛法为事既以武力征战而吞灭六国,以严刑峻法而理政治民,销天下兵器铸十二金人于咸阳,欲以强力而成其万世之业。李斯建议大焚篇籍,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史记秦始皇本纪》后又以侯生、卢生之事将术士四百六十人坑杀于咸阳。这就是著名的焚书坑儒。儒家学派遭此劫难实已陷入来绝之境地。

然而历史似乎故意捉弄世人。秦始皇以如是之精心所谋划的万世基业竟落得个二世而亡。成为中国历史上最短的一个王朝。汉初儒生贾谊《过秦论》中言秦欲焚书坑儒以愚黔首,而结果却正以其仁义不施而身死国亡。秦之灭亡所给予汉王朝的统治者以重要启示儒学、仁义不能抛弃。

汉兴刘邦为解决群臣之酗酒争功就不得不起用叔孙通制定朝仪。之后为恢复农业弥合战乱之疮痍先选取了黄老之道,为无事以与人民休养生息。此时亦开始除挟书之律,开献书之路,大收篇籍要以儒术来稳定人心稳定社会。至孝武之世乃建藏书之策, 置写书之官下及诸子传说皆充秘府。这就是名著史册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从秦皇之灭绝儒学到汉武之儒术独尊,儒学可谓从十八层地狱上到了九重青天。由是乃开始了儒家经学的长达两千余年的统治地位。汉代的经学独尊既促使儒学与封建政治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也赋予了儒学以无尚的光荣与权力。治经可以免赋税,治经可以给官禄,以《易》至两千石者不乏其人,而公孙弘以《春秋》白衣为天子三公封以平津侯。

天下之学士靡然乡风矣。两汉经学可谓盛极一时。

盛极而衰似乎是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至东汉之末 一方面由外戚与宦官的激烈斗争使东汉王朝中央政权长期处于严重的政治危机之中 ,而社会阶级矛盾的加剧, 黄巾大起义的突然爆发又大大加剧了已经无法维系的社会危机。这一历史条件本身已决定了儒家经学无法以其固有的地位而继续存在。另一方面经学发展之自身也已形成了严重的双重危机:一是烦琐注经所形成的沉重枷锁已使经学无法继续发展,思想信仰亦严重跌落 ,以儒学沽名钓誉者比比皆是 ,何能再度唤起人们对于儒学的尊崇,迫使儒学不得不进入为自身的存在而艰苦抗争的新的历史阶段。

三魏晋隋唐儒、道、佛的斗争与交融

此期儒学发展的基本特点是在危机中求出路在斗争中求发展。由于这一阶段斗争较为复杂故又可以分三个方面加以叙说。

其一是儒、道之斗争东汉后期 儒家经学虽已陷入严重的危机之中但其余威尚在 孔子的圣人地位尚无人敢公开否定。因此解救危机的方式尚不敢公然抛弃儒学更不便公开打倒儒家经学。人们为脱开烦琐注经的危机 ,避开混乱污浊的社会现实 ,便从清淡议世入手 ,逐步形成了援道入儒的谈玄之风。清谈无益于治国 ,贵无者亦不能不食人间烟火。玄不可代儒乃是现实社会自身存在与发展的必然要求。

其二是儒、佛的斗争佛教之传入中国始闻于西汉之末东汉则有人奉信并开始译经。由于佛与道在世界观上有明显的相通之处, 故魏晋玄学的兴起对佛教的传入与兴起实有迎就之作用。至东晋南北朝时期佛教乃大为盛兴。佛、儒之不能相容乃其思想学说之本质使然,一个要积极入世治政,一个要出家避世修入天堂 此乃冰炭之不能同炉也。韩愈由于其激烈的反佛斗争不但丢官并且几乎丢掉了生命。儒家之思想学说正是在斗争中磨炼着自己。加之魏晋隋唐之数百年间儒学貌似停滞实在奋争。由于这一期间进行了较为充分的反思、抗争、吸取、积累才使它有可能进入新的飞跃并能重新崛起。

其三是儒学发展的新阶段宋明理学

理学亦称道学又称新儒学。

这一时期之所以被称为新儒学或儒学发展的新阶段,就在于它既以儒学为根基深深地、牢牢地植根于其中,又在理论形态、治学方法、治学态度等方面表现了鲜明的新的特点。

首先理学亦以承继儒家之道统而自居。其次宋儒所奉典籍亦皆儒学之经典。至于理学之所以为新,又在于它表现了与汉唐经学的不同特点,概其大要:可分三条。

一理学以性与天道为中心问题。这在先秦是孔门弟子所不可得而闻的问题,而在汉、唐又是为浩繁的经学所湮没了的问题。

其二 理学以对儒家经典之义理的阐述为其治学的基本形式与方法,它与以传注训诂为基本方法的汉代经学表现了迥然不同的特点。而这也正是汉学与宋学的根本分歧之一。

其三 理学在儒家思想学说的发展历程中表现了最为完整的理论形态。先秦、汉、唐儒学大致均以社会政治人伦为基本问题,对于宇宙、天道很少论及几乎为道家所独占。大约是经历了数百年与佛、道之学的斗争,儒学也不得不在这方面弥补自己的缺欠。吸取道、佛也好 改造佛、道也好 总之要使自身的思想学说形成为完整的理论形态。

四 清代中国传统儒学的清理与总结大约又是一个物极必反。宋明理学为矫汉儒烦锁注经之失 便努力以思想学说的阐释为己任。抛开经传而空说义理,久而久之,必然会束书不观游谈无根,顾炎武语。而矫虚之弊又在务实。明末清初,时才俊之士痛矫时文之陋,薄今爱古,虚崇实挽回风气 幡然一变。王夫之、顾炎武、黄宗羲皆负绝人之姿为举世不为之学。

时至近代鸦片战争时外国的坚船利炮撞开了古老封闭的封建中国的大门,而武昌起义之一举成功又宣告了封建帝制在中国的终结。中国儒学之服务对象的主体封建政权已一朝瓦解。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至此,作为中国儒学之思想学说的发展,亦丧失了其基本的条件。清末儒康有为、廖平之陷入极端之畸形,实乃势数之必然。中国儒家思想学说的发展事实上也进入了终结的阶段。

第3篇:一、 简述中国革命胜利的基本经验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革命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毛泽东指出:“统一战线,武装斗争,党的建设,是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革命中战胜敌人的三个法宝,三个主要的法宝。” 第一,建立广泛的统一战线。建立广泛的统一战线,是坚持和发展革命的政治基础。统一战线中存在着两个联盟:一个是劳动者的联盟,主要是工人、农民和城市小资产阶级的联盟,只是基本的、主要的;一个是劳动者与非劳动者的联盟,主要是劳动者与民族资产阶级的联盟,有时还包括与一部分大资产阶级的暂时的联盟,这是辅助的、同时又是重要的。必须坚决依靠第一联盟,争取建立和扩大第二联盟。第二,坚持革命的武装斗争。中国革命只能以长期的武装斗争作为主要形式。中国的武装斗争实质上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农民战争。中国共产党必须深入农村,发动和武装农民,在农村建立革命根据地,以农村包围城市,才能逐步地争取革命的胜利。 第三,加强共产党自身的建设。在工人阶级人数很少而战斗力很强,农民和其他小资产阶级占人口大多数的中国,建设一个工人阶级先锋队的党,是极其艰巨的任务。

人民民主专政的新中国的创建,标志着近代以来中国面临的争端民族独立、人民解放这个历史任务的基本完成,这就是中国人民集中力量进行建设,以实现国家的繁荣富强和人民的共同富裕,创造了前提,开辟了道路。

第4篇: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任何国家的宪法都存在着自身的基本原则,英国宪法也不例外。从法律意义上而言,最能反映英国的宪政制度特点的基本原则就是议会主权原则。

议会主权原则

产生议会主权原则是在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实现政治解放的过程中逐步确立起来的。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议会制度的国家,有议会之母之称,创建于13世纪,迄今有700多年的历史。最早的议会只是国王的附庸品,直到1295年国王爱德华一世为筹集战争的经费,才召集各阶层人士参加会议,这也成为了一种惯例。17世纪以前,英国没有议会主权的概念,议会立法在当时的立法体系和法律渊源中,并不占据突出地位。君主的敕令、法庭也认可习惯法及自然规则超越议会立法,在议会立法与上述法律渊源发生冲突时,议会立法往往被宣告无效。1688年的革命,使得议会在国王的斗争中取胜,法庭也与其站到了一起,进而确定了议会的主权地位。1689年《权利法案》其中规定:非经议会同意,国王无权停止法律的实施,无权废除法律,无权征税,无权在平时征募或维持常备军,并规定维护议员及议会的选举权利、议会议事自由及免责原则等。议会政治上的主权地位由此确立。1688年后,普通法的法官便转而服从于议会至上的权利。因此,议会是至上的立法渊源和法律意志必须被遵守的说法就成为了英国宪法的法律基石。

经典论述对于英国议会主权的定义和描述性说法很多,最常被引用的名言莫过于议会除了不能把男人变为女人和把女人变为男人外,什么事情都可以做。这句话很形象的道出了英国议会主权原则的特点。英国著名的法学家戴雪对议会主权特征做了最精准的描述,议会主权意味着议会拥有制定或不制定任何法律的权利,英国法律不承认任何团体或个人拥有推翻或废止议会立法的权利。由此可见,戴雪认为只有议会立法在效力上是最高的,无任何力量可以与之相抗争。

新发展随着垄断经济带增强,英国政府的行政权力不断扩大,加之欧盟法的引入,无论戴雪的学说本身,还是英国议会的权限,都经受到了日益严峻的挑战。但是都未曾根本动摇议会主权的基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后,其经济的发展变化反映在政治制度上面,就是国家与垄断的融合。于是,西方国家为了应对日益严重的经济危机和硝烟四起的战争,纷纷开始强化本国的国家机器。这样,原来以议会为中心的民主宪政体制由于立法程序的繁杂而显得缓慢,反而不如以内阁为中心的民主宪政体制那样反映灵敏。但是很多学者认为,虽然议会下院日益受到政府的控制,但由于议会在法律上的至尊地位,使得它即使在行政集权时代也并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政治机构。议会在很多方面仍然具有其他机构无法替代的作用。

自1972年英国议会批准加入《欧洲共同体法案》、1973年1月1日英国成为欧共体成员国以来,议会主权原则就受到了来自欧共体法效力的冲击。1972年《欧洲共同体法案》承认了欧共体法对于议会立法的优先性。根据《欧洲共同体法案》第2条第一款的规定,欧共体的条约及共同体立法在英国的直接适用的效力;第4款给予共同体法以优先于国内法律的地位,国内法应作符合共同体法的解释及从属于共同体法的效力。根据该法,议会之上被加上了更高的宪法性权威。但是英国著名法官丹宁勋爵指出:我们的议会,无论什么时候立法,都愿意履行自己的条约义务;如果我们的议会有意通过一项法律,来与该条约或其中的任何条款脱离关系,或有意进行与此相抵触的立法,那么,我将会认为,遵从议会制定法便是我们法庭的职责。由此可见欧共体并未从根本上动摇议会主权原则。

因为议会主权原则在这四个原则中是最重要的,所以讲的比较详细,接下来三个原则会讲的相对简单点。

法治原则是现代宪法广泛采纳的基本原则。它强调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政府必须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力范围内活动,不得滥用权力侵犯个人自由。1885年,戴雪在其《英宪精义》中,第一次明确界定了“法律主治”(法治)的含义。戴雪认为,他有三层含义,其一,非依法院的合法审判,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其二,任何公民和政府官吏一律受普通法和普通法院的管辖,如果由行政法和行政法院来管辖行政违法行为,那就是赋予政府以特权,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其三,英国公民所拥有的自由权利并不体现在成文宪法中,而是一种自然权利,既不由任何法律所赋予,也不能随意被剥夺,政府必须有合法理由才可以限制这种权利。,戴雪对英国法治模式的诠释,是基于英国宪法或宪政的传统,大体上体现了20世纪之前的宪政制度的实际,其重视法治的观点成为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维护个人权利的重要理论。

分权原则相对于美国、法国。德国等国家,英国并非是个典型的三权分立国家,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间的分立与制衡并不十分严格。但英国宪法仍然大致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共同特征,即权利分立。首先国会拥有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效力;并有权对政府行政进行监督。上下院各司其职,彼此制约。1911年《议会法》生效前,上下两院拥有大致相当的立法权,任何法案须经两院通过才能生效。1911年以后,下院成为立法主体,上院的立法权受到很大的限制。其次行政权由内阁行使,但须向国会负责,接受国会的监督。再次,英王虽然统而不治,但其象征性权力依然存在,在某种程度上也构成对国会和内阁的牵制。最后,司法权由法院掌握,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无经证实的失职行为得终生任职。但是,在理论上,上院仍是最高司法机关,而且大法官同时又是内阁大臣,有权任命各级法官。

责任内阁制在英国内阁是政府的代名词。英国式责任内阁制的发源地。所谓责任内阁制即内阁必须集体向国会下院负责,这是议会主权原则的体现。具体内涵包括:内阁必须由下院多数党组成,首相和内阁成员必须是下院议员;首相通常是下院多数党首脑;内阁成员彼此负责,并就其副署的行政行为向英王负责;内阁向国会负连带责任,如果下议院对内阁投不信任票,内阁必须集体辞职,或者通过英王解散下议院重新选举;如果新选出的下议院仍对内阁投不信任票,内阁必须辞职。

第5篇:宪法的基本原则问题的看法

根据宪法的这一规定,即使是中国共产党也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1982年9月即在现行宪法生效之后举行的中共“十二大”上,通过了新的《中国共产党党章》,第一次规定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在当时的各社会主义国家中是非常突出的,可以说是对我国宪法法治原则的一项重要保证。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通过的新《党章》再次重申了这项原则。“十五大”的政治报告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特别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把法治提高到了国家的“基本方略”的高度。中共“十五大”对法治问题的观点说明了:第一,确认法治是人类文明的一个标志,从而消除了长期以来我们对西方法治片面的和消极的看法;第二,明确我国现在还不是一个完全的法治国家,而这对我国的社会进步是一个阻碍;第三,到2010年要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建成国家的法治基础;第四,将“法制”变为“法治”,标志着从注重形式上的法律完备到注重实质上的法律实施的观念转变,因为按照“法制”观,实际上古今中外的任何国家都是法制国家,而只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才可以称为法治国家,一字之差,表明的是质的飞跃。1999年修宪时,确定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分权原则亦称公权、制衡原则。分权是指把国家权力分成几部分,分别由几个国家机关独立行使;制衡则是指这几个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过程中,保持一种互相牵制和互相平衡的关系。分权原则是

17、18世纪欧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根据近代分权思想确立的。它为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以代替封建专制制度提供了方案。1787年美国宪法就按照典型的分权、制衡原则,确立了国家的政权体制。法国《人权宣言》则称“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受美、法等国的影响,各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均以不同形式确认了分权原则。从资本主义各国政治实践看,分权原则对于确立和巩固资产阶级民主制度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如美国总统尼克松被迫辞职,虽然是资产阶级垄断集团相互倾轧的结果,但分权原则不能不说也是一个重要环节。随着资本主义国家行政权的日益扩大和立法权的日益缩小,分权、制衡原则也正在日益走向衰落。

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原则是由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巴黎公社所首创的。马克思指出:公社是由巴黎各区普选选出的城市代表组成的。这些代表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撤换。恩格斯也指出:公社一开始就宣布它自己所有的代表和官吏毫不例外地可以随时撤换,来保证自己有可能防范他们。巴黎公社所首创的这一原则,被后来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奉为一条重要的民主原则,并在各国宪法中作出发明确规定。如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后,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等等。尽管如此,但由于监督观念,特别是监督原则的法律化、制度化还有待加强,因此,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政实践中,权力制约原则的贯彻落实还有许多工作可做

第6篇:宪法的基本原则和作用

宪法的四大原则: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法治和权力制约。

资产阶级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通用以上原则,但是表现不同,尤其是权力制约原则,资产阶级是三权分立基础上的权力制约原则,社会主义国家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基础上的权力制约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

一、人民主权原则

主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法国布丹首创这个概念,并认为主权在君;洛克则提出议会主权;真正的人民主权的学说是由法国的卢梭所创立。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在卢梭看来,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人民的公意表现为最高权力;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缔结契约的产物,而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人民主权学说的出现是国家学说发展史上的一大飞跃,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阶级的锐利武器,胜利后的资产阶级纷纷在宪法中确认人民主权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一般表述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无产阶级在创建无产阶级政权过程中,批判性地继承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基础上,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

二、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权在阶级社会里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但就其原创意义而言,人权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

17、18世纪的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学说,强调人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和财产的权利。在启蒙思想家提出的天赋人权学说和人权口号的指导下,资产阶级开始了争取人权的斗争,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人权口号逐渐被政治宣言和宪法确认为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后,同样也在宪法中确认了基本人权原则。在措辞上,社会主义宪法并未直接使用“人权”一词,但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对基本权利的确认。

三、法治原则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是

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重要的民主原则。其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不仅宣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而且还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最高人民代表机关,使宪法和法律有了广泛深厚的民主基础,为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的实现提供了前提条件。

四、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在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制衡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则表现为监督原则。

分权制衡原则是由法国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完成的。分权是指将国家权力分为几部分,分别由几个国家机关独立行使;制衡原则是指这几个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过程中,保持一种相

互牵制和相互平衡的关系。1787年的美国宪法就是按照典型的分权制衡原则确立了国家的政权体制。

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原则是由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巴黎公社所首创。权力机关的组成成员由选民民主选举产生,并对选民负责,受选民监督。

宪法的作用

确认和巩固(政权)作用,限制和规范(公共权力)作用,指引和协调作用,评价作用。

一、确认和巩固作用

宪法是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的国家根本法,它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确认下来,将统治阶级在各方面的意志集中表现为国家意志,从而巩固统治阶级的地位。

就政治方面而言,宪法的作用主要是确认和巩固国家政权以及相应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从经济方面来讲,宪法作为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对经济基础产生反作用;就文化社会生活而言,宪法通过确认符合统治阶级利益的社会政治思想和伦理道德意识,为统治阶级实现统治职能提供思想文化基础。

二、限制和规范作用

宪法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作用,是由宪法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决定的。当国家权力不受限制、无限扩张的时候,其直接侵害的对象就是公民权利。宪法通过规定国家机构如何组成、这些机构有哪些职权、这些职权如何行使等内容,把国家机构的活动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和程度上。

宪法对国家权力的规范作用是指宪法通过规定国家权力运行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使国家权力在宪法设定的轨道上有效地运行。宪法通过规定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原则,不仅能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避免或减少冲突和内耗,而且使各国家机关权责分明,运行有序。

三、指引和协调作用

宪法作为法律规范具有指引作用,但有自身的特点:就指引的主体而言,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也包括公民个人;就指引范围而言,它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就指引的效力而言,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就指引的思想基础来讲,宪法对机关、组织和个人行为的指引,实际上贯穿着民主的基本精神,或者说通过对人们行为的正确指引,促进民主的真正实现。

协调作用是宪法对于整体社会的作用,宪法通过调整各种社会行为,不仅使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有章可循,而且也使各个方面相互之间形成良性和谐的互动关系。

四、评价和宣传作用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评价作用。宪法的评价具有广泛性,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主要方面,都能在宪法中找到评价的依据和标准,而其它法律则不可能。宪法的评价具有集中性,宪法集中体现统治阶级意志,是统治阶级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最基本的依据,那么宪法的评价实质上是统治阶级的综合评价。宪法的评价具有最高性,一切国家机关、组织和公民个人都必须以它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宪法还具有宣传作用,它对于提高公民的思想意识,特别是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

宪法的渊源与宪法的结构

一、宪法的渊源

1.成文的宪法典。宪法文件不同于宪法典。

2.宪法性法律,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如英国规定宪法问题的所有法律都叫宪法性法律,因为没有宪法典。在我国成文宪法国家,由国家立法机关为实施宪法而制定的有关规定宪法内容的法律。因此在成文宪法国家,既存在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既宪法典,又存在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即普通法律中有关规定宪法内容的法律,如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立法法、代议机关议事规则等等。

3.宪法惯例,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存在,并为国际机关、党政及公众普遍遵循,且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违反宪法惯例不构成违宪。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宪法惯例很多,成文宪法国家也有宪法惯例,如我国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直到如今,凡是人大开会的时候,政协就同时开会,政协委员可以列席人大会议,任何法律法规均未作此规定,这种事实上“人大政协一同开会,政协委员列席人代会”即我国的宪法惯例。

4.宪法判例,是指实行宪法法院监督或普通法院有宪法审查权的国家,他们的法院在判决宪法案件过程中作出来的判决,而且这个国家又是实行判例法的国家,判出来的判决对下级法院或者以后的判决能够发生法律效力能够作为法律来引用的宪法。

5.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二、宪法的结构

序言,正文,附则

附则的地位(宪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当然应该与一般条文相同)和作用,两大特点:1.特定性;2.临时性。

注:本文为网友上传,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iwenmi@163.com。举报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