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退股如何处理

2023-04-2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公司股东退股如何处理

公司股东退股

公司股东退股协议书

甲方:陈伦平、杨强

乙方:张洪飞

甲乙双方按照公平、自愿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退股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成都辉泰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先由陈伦平、杨 强、张洪飞三位股东投资人民币3万元(叁万圆整)设立,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万元(叁万圆整),公司股权结构为:陈伦平占有45%的股权,杨 强占有45%的股权,张洪飞占有10%的股权。

第二条

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并经成都辉泰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准许乙方退出成都辉泰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乙方按照甲方的意见,将其全部股权分别出售给陈伦平5%、杨强5%,对此,股东会表决文件见本协议附件。

第三条

乙方全部股权出售后,乙方退出公司,今后不管公司盈亏,均与乙方无关。乙方个人原因牵涉到公司经济问题的,由本人解决,与公司无关。

第四条

乙方退出公司后,不得以公司名义开展业务,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第五条

乙方在公司任职期间,经手的相关事务,离职后义务协助公司解决。

第六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司保留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时间:乙方:时间

第2篇:有限公司股东退股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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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东退股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但这并不是说公司股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退出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退股两种方式退出公司。另外,在公司被依法解散的情形下,公司股东也可在依法履行相关清算程序后分配公司财产,因而股东同样可以获得实际上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分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具体退出方式:

一、股权转让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公司。股权转让方式包括股东之间转让和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两种方式。

1、股东之间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的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申请退股的法定情形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必须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申请退股的三种法定情形。《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确认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股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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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股东要行使其退股的权利,必须符合上述三种法定情形之一。上述三种情形都属于公司存续期间很难出现的情形。除上述三个法定退股情形外,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股东想退股是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的。

三、解散公司

从公司法的规定分析,股东在公司解散的情形下等同于取得了退出公司的法律效果。

1、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议决议而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据该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公司可以解散。《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可见,当公司在依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决议而解散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实际取得了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

2、特殊情况下股东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该条款的设置目的在于保护小股东的利益。但是在实践中该法条的解释和适用很难把握,必然会遭遇如何解释和适用该法条的问题。如,什么样的情形才能算“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什么情形才符合“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其他途径”到底是哪些等。尽管如此,该项条款在股东在面临公司僵局时的强制性退出提供了一个新的法律救济方式。

总之,经过以上相关法律分析,股权转让、法定退股、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公司、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等是目前《公司法》解决股东从公司退出的几种方式。该几种方式优劣分析如下:

1、股权转让最快速、经济的解决方式,应为股东考虑退出公司时的优先选择。

2、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公司优点是能很好的保护股东退出时的权利,缺点是办理相关手续比较烦琐。

3、法定退股情形很难出现,但也是推出公司的一种理想选择。

4、在公司拒绝收购股东符合法定退股条件的股份时,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解散公司之诉。此种方式是股东在穷尽其他救济方式的最后的救济手段,即在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影响,公司的经营管理会受到严重影响的前提下,当其他救济手段都穷尽之后,公司股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解散公司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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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隐名股东与公司股东签订退股协议书,是否视为股权转让?

问题: 隐名股东与公司股东签订退股协议书,是否视为股权转让?

解答:隐名股东是相对于显名股东而言,是在在设立公司过程中出资人为了规避法律或者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隐名股东在有证据证明公司内部确认其股东身份时,享有股东资格。并与显名股东同样负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的义务,当隐名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签订退股协议书时,协议书的对象不是公司而是公司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按照约定支付相应价金,该协议可以认定为股权转让协议。

本文摘自北京唐湘凌律师编著的《公司并购法律精解与百案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该书以“杨东成与区松生等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为点评案例分析了该问题。欲进一步详细了解该问题,建议阅读参考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公司并购法律精解与百案评析》。该书主编唐湘凌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硕士学位,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他们律师所的团队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该领域的法律问题可以与他们探讨交流、委托处理该领域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163.com)。

法律分析:杨东成与区松生等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退股协议书的性质,首先是对杨东成隐名股东地位的确定。

隐名股东是相对于显名股东而言,是指在设立公司过程中出资人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它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显名股东,对隐名股东没有做规定,但是,在《公司法解释三》中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

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让你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权益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法条精神,实质上是对公司隐名股东权益的认可。笔者认为,只要进行实际出资,并且有相关的内部协议约定股权比例或者权力义务,就可以被认定为隐名股东。只要公司内部有证据和事实证明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被认定,隐名股东即享有股东资格。另依照《公司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法律规定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不能抽逃出资,但是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等形式退出公司。基于公司资本维持原则,隐名股东在享有股东资格的同时,负有维持公司资本的义务,即在公司成立后,也不得抽逃出资。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间存在合同法律关系,其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退出公司。

该案中,杨东成为宏濠公司的隐名股东,其出资设立的展濠公司是宏濠公司的显名股东。2002年7月17日签订的《股东协议书》和之后的《证明》、《退股协议书》均表明宏濠公司对杨东成股东资格的确认。因此,杨东成具有宏濠公司股东资格。杨东成与区松生、陈乾签订《退股协议书》,根据前文所述,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隐名股东亦不得抽逃出资,因此,《退股协议书》的签订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协议的对象是区松生和陈乾,并非宏濠公司。且“退股金”的支付者是区松生和陈乾,实际上是杨东城将其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的行为,因此,该协议应认定为股权转让协议,且该协议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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