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

2023-07-0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报告具有汇报性、陈述性的特点,只有按照报告的格式,正确编写报告,报告才能发挥出它的作用。那么在写报告的时候,应该如何写才能突出的重要性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1篇: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

动物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管理工作,规范动物疫情管理,切实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动物疫情的报告、认定、通报和公布等动物疫情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疫情,是指动物感染或疑似感染国家规定应当报告疫病的发生和发展情况。

本办法所称重大动物疫病,是指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对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动物疫病。

本办法所称新发动物疫病,是指由已知病原体演变或变异而引起的动物疫病,或者由未知病原体引发的动物疫病,或者国家已经宣布消灭的动物疫病。

本办法所称外来动物疫病,是指境外存在但境内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

重大动物疫病名录由农业部制定并公布,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行政区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重大动物疫病病种,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工作。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实施全国动物疫情信息的收集、分析预警和报告工作,协调各级兽医实验室动物疫病诊断工作。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负责境外动物疫情信息的收集和分析预警、评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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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一类动物疫病的;

(二)

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的;

(三)发生新发动物疫病或外来动物疫病的;

(四)动物疫病的寄主范围、致病性、毒株等流行病学发生变化的;

(五)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生物安全隔离区)发生规定动物疫病的;

(六)在未发生极端气候变化、地震等自然灾害情况下,发生不明原因急性发病或大量动物死亡的;

(七)农业部规定需要快报的其他情形。

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初步认为属于前款

(一)、

(三)和

(五)情形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至本级人民政府和农业部。

发生其他需要快报的情形时,地方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同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同时,应当在12小时内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上报至本级人民政府和农业部。

快报后应当及时或按周进行后续报告,直至排除疫情或解除隔离封锁、撤销疫区完成最终报告。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次月1日前,将上月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进行汇总和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动物疫情信息管理系统逐级上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汇总分析结果报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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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农业部指定的其他实验室作进一步病原分析和研究;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无法确诊的,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确诊,或者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相关兽医实验室进行确诊。

第十五条 其他应当报告的动物疫病由地方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诊,确诊权限由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工作实际确定。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不能确诊的,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确诊,或者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相关兽医实验室进行确诊。

第十六条 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新发动物疫病和外来动物疫病疫情、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无法认定的动物疫情,应当由农业部认定。

第四章 疫情通报与公布

第十七条 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新发动物疫病和外来动物疫病疫情的,农业部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武警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通报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与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

第十八条 农业部依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协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等国际组织及有关国家和地区或者相关贸易方以快报方式通报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和处理情况,并以《兽医公报》等形式定期通报动物疫情。

第十九条 农业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重大动物疫病、新发动物疫病等发生特点和流行规律,及时向社会发布动物疫情的预警信息。

第二十条 农业部负责向社会公布全国动物疫情,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农业部授权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等方式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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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为了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 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制定本 制度。

一、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 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 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 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 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即赶赴现场调查核 实,初步认为属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上 报省。

三、重大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 的程序,及时准确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重大动物 疫情。

四、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 管部门与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 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 物疫情。

六、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保密制度。

第3篇:动物疫情的报告

第二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

一、 疫情报告的责任人

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时都有义务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二、 疫情报告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都对疫情的报告进行了规定。

三、 疫情报告程序

(一)养殖场/户和村级防疫员等任何个人和单位发现疫情后及时上报乡级兽医检测诊断机构;

(二)乡级兽医检测诊断机构应及时上报县级兽医机关,同时派2名以上疫病诊断技术人员到现场开展调查,进行初步诊断;

(三)县级兽医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派出2名以上兽医技术人员指导、协助开展调查,开展疫病诊断工作;

(四)县级兽医机关如疑似为

一、二类传染病的;畜禽死亡率较高;疫病大面积流行的;不能确诊的病例应上报北京市兽医实验诊断所进行诊断;

(五) 动物防疫机关接到报告后,及时组织派出2名以上兽医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诊断,并采取样品,进行实验室检测,综合判定疫病种类。怀疑为重大动物疫病时立即送检国家级指定参考实验室进行最后确诊。

四、 疫情报告的内容

动物疫情的报告内容包括:疫点的信息、疫病的信息、采取的措施等内容。

(一) 疫点的信息:包括:养殖场名称、饲养动物种类、饲养规模、饲养方式、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 疫病的信息:包括:发病动物种类、临床症状、死亡情况、免疫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

(三) 采取的措施:包括:治疗情况、封锁情况、扑杀情况等信息。

五、 疫情报告的注意事项

(一) 养殖场地址、联系方式要了解记录详尽、清楚;要保证与联系人联络畅通。

(二) 疫病信息要掌握清楚,以便为下一步的出诊、采样工作携带的物品做好准备。

(三) 是否人员有感染很重要,决定到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诊断采样,以及疫病防控的人员防护级别。有效杜绝人员的感染。

第4篇: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管理规范

发布时间:2010-9-21 17:22:

4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的管理,规范动物疫情测报工作,提高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农业部在全国设立的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范围内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的管理工作,对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实行动态管理,制定和发布监测计划、建设规划。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考核评价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参与实施。

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

等工作。

第二章职责任务

第五条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的职责:

(一)承担农业部和所在省级兽医主管部门下达的动物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任务;

(二)承担指定区域内动物疫病发生、病原分布的实时监控,定期开展动物疫病发生动态与疫情形势分析评估工作;

(三)承担指定区域内动物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的汇总、分析和报送工作;

(四)承担指定区域内动物疫情报告点的设立、管理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五)承担上级行政和业务主管部门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的职责:

在承担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职责的基础上,还应当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一)针对相邻国家或地区动物疫情发生情况,承担边境区域内相关动物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等任务;

(二)及时收集掌握相邻国家或地区的动物疫情信.息,分析和评估动物疫情发生动态与形势,并适时提出防控建议。

第三章机构人员

第七条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应当建立与其承担工作相适应的实验室、疫情测报分析室和疫情测报点等。

第八条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应当设置疫情测报、实验室检测和档案管理等岗位,并配备相应人员,以确保样品采集、疫情监测、实验室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信息分析评估等相关业务工作有效开展。

第九条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兽医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有5 年以上兽医工作经验,具有组织管理和业务技术能力,能对动物疫情测报与分析结果负责。

第十条技术人员配备应当符合《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中对地(市)级兽医实验室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应当设3 名以上专职动物疫情测报人员。从事动物疫情测报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爱岗敬业,责任心强;

(二)具有兽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专业知识扎实,熟练掌握动物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等技术,能够熟练应用计算机进行疫情监测报告信息的统计和传报;

(三)经专业技能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从亭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岗位的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兽医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诊断监测技术等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工作能力。

第四章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动物疫情测报工作所必需的办公场所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疫情测报工作的正常开展。第十四条实验室建设标准应当达到《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中对地(市)级兽医实验室的相关要求,仪器设备配备率和完好率达到100 %。

第十五条动物疫情信息报告网络应当采用专机、专网,并配置必要设施,确保网络安全。疫情测报信息处理和报送应当设专用房间,并配备专用计算机、打印机、不间断电源(UPs )等设备,以及防火、防盗等设施。专用计算机应当安装正版杀毒安全软件。第十六条设立动物疫情测报档案室,安全保存动物疫情测报资料。

第五章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应当加强动物疫情测报工作的规范管理,建立与动物疫情测报工作相适应的、符合《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并保证有效执行。加强生物安全

管理工作,确保测报工作中人员安全和实验室生物安全。鼓励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通过实验室计量认证考核并取得证书。

第十八条除《 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外,还应当建立动物疫情测报管理制度、疫情网络传输系统使用管理制度、疫情档案资料管理制度、经费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实验室检测、疫情报告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原始记录和技术资料档案,规范填写,长期保存。第十九条按照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农业部有关规定制定测报工作程序文件,科学开展动物疫情测报工作。

第六章疫情监测

第二十条根据测报工作任务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农业部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规范要求的技术方法、试剂与材料,在指定区域内开展样品采集、疫情监测、实验室检测、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并承担上级行政、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紧急任务。

第二十一条根据国家和省级动物疫病监测计划、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和其他任务要求,制订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规范测报工作程序和工作流程,如实填写原始记录,科学评价监测结果;对动物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及时进行汇总、分析和总结。

第七章信息报告

第二十三条各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准确、统一规范、依法报告”的原则,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及时报送有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信息报告系统应当设置不同权限,分级管理、分级负

责,疫情测报人员不得泄露报告信息、报告系统操作账号与密码。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建立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考核工作与兽医实验室考核一并实施。

考核“合格”的,颁发农业部统一制作的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和“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或“国家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牌匾。

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后再次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相应的牌匾;考核仍“不合格”的,参照本规范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工作开展、任务完成情况,以及测报数据结果的科学性、真实性等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对在动物疫情测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及其工作人员,由农业部和省级兽医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并相应增加工作经费。

第二十八条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动物疫情测报工作职责的,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建议,经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核,报农业部兽医局批准后,取消其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或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资格。

第九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所在地市、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动物疫情测报体

系,落实工作人员,创造工作条件,保障测报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三十条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的塞本建设、设备购置、修缮更新等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

第三十一条农业部根据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的任务完成情况,给予必要的工作经费补助,各级地方财政应当按比例配套。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范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5篇:邹平县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动物疫情报告工作,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全省疫情动态,针对疫情制定相应的紧急防制措施,做好防范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畜牧兽医总站负责全省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畜牧兽医站负责全市的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工作。

每四条 县动物防疫机构应配备具有助理兽医师以上职称的专职防疫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疫情管理制度和疫情档案。

第五条 乡、村应配备动物疫情检测员、负责基层的疫情检测、记录和报告。

第六条 疫情报告分为《动物疫情快报表》、《动物疫情月报表》和《年终总结报表》,各级动物防疫机构应按要求逐项填写各类报表,由填表人、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出。

第七条 村疫情检测员于每月20日向乡镇兽医站书面汇报本村动物的发病、死亡情况,乡镇兽医站疫情信息员汇总各村的疫情情况于每月25日向县(市、县)动物防疫机构报告。

第八条 有疫病流行或发现新的动物疫病时,应尽快报告县动物防疫机构,动物防疫机构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查明疫源,采取紧急扑灭措施的同时,报告上级动物防疫机构。

第九条 按照国际惯例,以及我省的实际情况发现下列疫情,县级动物防疫机构应及时填写《动物疫情快报表》并附文字说明报送省畜牧兽医总站。

(一)国际动物流行病组织(OIE)规定的A类病;口蹄疫、 禽流感、鸡新城疫、猪瘟、猪水泡病、羊痘;

(二)其他疫病呈暴发流行时(1日内发病范围超过4个乡镇或牲畜发病数100头以上,禽发病1000以上);

(三)本省新发现的疫病。

第十条 下列动物疫病的疫情,由市级动物防疫机构按动物疫情月报表的要求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疫情报送到省畜牧兽医总站:口蹄疫、猪瘟、猪水泡病、猪丹毒、猪肺疫、蓝耳病、猪囊虫病、鸡新城疫、禽流感、禽霍乱、鸡马立克氏病、传染性法氏囊病、鸡白痢、布氏杆菌病、日本血吸中心病、马传染性贫血、猝死症、羊痘、炭疽、鸭瘟、奶牛结核、兔病毒性出血症。

第十一条 县动物防疫机构应在每年12月15日之前将《年终总结报表》和文字说明报市畜禽疫病防治站。

第十二条 各类疫情报表要认真填写,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或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对因工作失职造成疫情扩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6篇:动物出入场、检疫申报、疫情报告制度

金塔县灿阳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动物入场及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

1、动物在进入定点屠宰场(厂)时,应持有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并须经驻场(厂)检疫人员查证验物,证物相符的方准入场,同时做好记录。

2、证物不符或无有效检疫合格证明的或未经检疫的动物,关入隔离观察圈,隔离观察3-5天后进行重新检疫,合格动物方可屠宰,不合格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3、动物屠宰后经过驻场(厂)检疫人员宰后检疫、合格动物产品经检疫人员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讫印章后方可出场,同时作好产品流向登记。不合格动物产品,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其处理费用由畜(货)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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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申报制度

1、屠宰动物前业主或货主应当向驻场(厂)检疫员提前申报检疫(提前6小时)。

2、经检疫合格的动物方可屠宰,对伤残等须急宰的动物应经驻场(厂)检疫员检查同意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3、不得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不得屠宰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

4、对屠宰动物按照相关的屠宰检疫规程进行检验,对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加盖验讫印章或后方可出场,对牛羊等动物屠宰后按国家相关规定实施宰后检疫。

5、未经宰后检疫或宰后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不得出场銷售。

6、对经宰后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必須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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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报告制度

1、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现动物疫情, 按规定、程序上报。

2、屠宰场工作人员发现动物疫情,立即向驻场动物检疫人员反映。

3、驻场动物检疫人员发现动物疫情,驻场检疫班组负 责人要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进行汇报。

4、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 及时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沟通,按规定、程序上报。

5、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6、严格遵守动物疫情发布规定,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动物疫情。

7、违反本制度,造成动物疫情扩散蔓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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