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体育论文

2022-03-2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今天小编为大家推荐《青少年体育论文(精选5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摘要:在我国青少年的足球训练与体育教育中,还存在许多的问题,本文针对其中的问题进行研究与探讨。本文将我国青少年的训练体制与国外青少年的训练体制进行对比,我们找出其中的优势与不足之处,并针对我国青少年的实际情况设定合理的足球训练方法与体育教育模式,注重我国青少年运动员的发展。

第一篇:青少年体育论文

基于公共体育服务视角的青少年学校体育教育发展策略

【摘要】青少年是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未来,在全面健身背景下发展学校体育教育是完善我国公共服务体育体系的重要内容。首先阐述青少年学校体育与公共体育服务的关系,然后以公共体育服务视角剖析当前我国青少年学校体育教育发展的现状,最后提出提升学校体育教育发展水平的策略,以此为我国竞技体育培养高质量的后备人才。

【关键词】公共体育服务 青少年 学校体育《2017年青少年体育工作要点》明确提出,要加快构建完善青少年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大力开展青少年体育活动赛事。学校体育是我国全面健身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开着公共体育服务的主体之一。在全面构建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环境下,大力发展青少年学校体育教育是适应我国体育新常态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本文基于社会实践从公共体育服务视角分析完善与提升青少年学校体育教育的具体策略。

一、青少年学校体育与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的关系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我国要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建设。青少年是我国体育强国建设的主体,实践证明只有加强青少年体育教育才能促进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的完善与发展:首先,学校体育教育是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的基础。公共体育服务体系是实现全面健身的重要体系,而完善的公共服务体系包含学校体育教育。例如,在当前社会体育格局形态下,学校教育资源是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载体,脱离学校体育资源的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存在资源不丰富、主体参与度不高等问题。其次,公共服务体系也是提升学校体育资源的重要条件。青少年是我国体育活动的后备人才,而学校体育教育则是培养后备人才的重要平台,但是脱离公共体育服务的学校教育模式是难以培养出高质量体育人才的,而且也难以培养学生的终身体育锻炼的意识。

二、基于公共体育服务视角青少年学校体育教育发展的现状

在全面健身及北京冬奥会契机下,公共体育服务体系是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必然选择,随着我国公共体育服务能力的不断提升,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越来越多,可以说随着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学校体育教育发展也越来越完善,但是我们在肯定学校体育教育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其所存在的问题:

1.学校体育活动赛事不多,青少年参与积极性不高

虽然近些年国家加大了青少年学校开展体育活动的支持力度,但是由于受到传统学习理念的影响,学校在开展体育赛事方面存在不广泛的缺陷,如学校举办的体育活动针对性较强,导致学生参与积极性受到影响。另外,在以“分数”为主的人才选拔体制下,青少年日常学习压力比较大,因此其难以由丰富的时间参与体育活动。根据笔者调查74.1%的青少年参加过学校举办的体育活动,但是每一年才举行一次。

2.社会公共体育资源与学校体育资源的融合度不高

首先,青少年学校体育资源所服务的对象只是学生,而且在服务学生方面存在诸多限制条件。以学校篮球馆为例,篮球馆无论是在使用时间还是使用对象,都有着严格的规定,这样造成学生难以真正使用篮球馆资源,何谈社会公众使用。其次,社会公共体育设施面向青少年学生服务的层次不够,突出的矛盾是学生体育锻炼需求大,而社会体育设施闲置突出。

3.学校体育教育主体供给不健全,公共服务意识淡薄

在新常态下构建完善的学校体育教育主体职责是促进学校青少年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实际中却存在学校体育教育主体供给不健全的问题,如学校体育主体不仅包括学校,而且还包括教育主管部门等机构,但是在实际中教育主管部门参与公共体育服务方面存在职能缺失的现象;另外,学校的公共服务意识淡薄。最常见的是学校考虑学生的安全问题而采取限制学生参与体育活动手段。

三、基于公共体育服务视角发展青少年学校体育教育的策略

大力发展青少年学校体育教育是培养高质量体育后备人才的基础,也是构建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在体育新常态发展阶段,我国青少年学校必须要严格按照党的十九大精神、《关于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2017年青少年体育工作要点》等要求,完善学校体育教育。

1.加强校企联动,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活动

学校体育活动的举办不仅需要完善的体育设备,而且还需要一定的经费,在学校资源相对紧张的局面下,政府部门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引进社会力量举办校园体育赛事,以此为学生提供丰富多彩的体育活动;另一方面学校在举行体育活动时必须要考虑学生的需求,根据学生不同的体育需求开设相应的体育活动,以此激发青少年参与的积极性。例如,针对部分学生喜欢足球,部分学生喜欢篮球的现状,学校要举办相应的活动赛事以此满足不同学生的需求。

2.强化学校与社会资源整合,构建“三位一体”模式

一方面,学校要与社会体育资源深度整合。学校体育活动要积极利用公共体育资源,如学生要依托社会资源开展各种体育活动,同时学生体育资源也可以在寒暑假的时候向社会公众开放,以此提高体育资源的社会价值;另一方面,学校、社会以及家庭要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体育活动联盟。例如,家庭要积极融入到学校体育活动中,同时还要利用社区体育设施等开展各种体育活动,这样既能增进家庭关系,而且还提高了青少年的身体素质。

3.积极引导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有序发展,强化公共服务意识

在公共体育服务体系下,我国要积极引导建立青少年俱乐部发展,通过体育俱乐部激发青少年参加体育锻炼的积极性。在全面强化全民健身的背景下,提高青少年的体育锻炼意识必须要引导社会积极开展体育俱乐部,为青少年提供体育锻炼的场所,对此作为学校而言必须要进一步优化体育社团组织,以体育社团的形式开展多元化的体育运动项目。例如,学校要鼓励民间体育项目与学校体育学习的融合,激发学生参与公共体育的积极性。学校的教师也要积极投入到社会体育组织活动中,如学校教师要发挥个人体育特长,引领社区体育活动发展。

4.增强青少年体育素养,完善青少年训练竞赛体系

构建以公共体育为载体的学校体育教育体系必须要围绕我国“健康体育”“快乐体育”的原则构建完善的体育训练竞赛体系:首先,学校要改变以往的以成绩为主的体育竞赛理念,青少年是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后备人才,因此学校必须要将终身体育观念融入到竞赛中。例如,在体育比赛中要让学生明白体育锻炼的积极意义,而在快乐锻炼的基础上努力提高自我成绩。其次,学校要建立科学的体育锻炼方式,引导青少年形成科学的体育学习理念,如学校在开展体育活动时,要从激发学生的体育锻炼积极性入手,改变以往的枯燥式、强制性的训练模式;最后学校要加强对体育赛事的宣传力度,通过宣传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进来。例如,学校可以发挥体育明星的示范效应,通过明星效应既可以激发学生的体育参与积极性,也能在社会中形成良好的体育锻炼氛围,促进公共体育的发展。

总之,在全面构建公共体育服务体系背景下,大力发展青少年学校体育教育对培养高质量体育后备人才、实现全民健身战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在体育新常态下我们要积极整合学校与社会体育资源,为青少年提供完善的体育锻炼平台。

参考文献:

[1]鄒月辉,孙法亮.协同发展视角下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优化路径研究[J].中国学校体育,2017,(02).

[2]陈丽梅.青少年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发展现状及构建路径[J].浙江体育科学,2016,(05).

[3]胡建中.佛山市社区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现状及对策研究[D].广州体育学院,2016.

本文系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年度项目:黑龙江省公共体育服务与青少年学校体育建设协同发展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7TYE352,项目类别:扶持共建项目。

作者:纪沙

第二篇:家庭体育、学校体育和社区体育对青少年终身体育养成述评

摘 要:提升青少年的健康水平一直是国家和社会的重要工作重点,但是每年发布的体质报告显示青少年体质呈连年下降的趋势,教育部一再发布指导青少年体质健康的各类具体要求,但是只有教育部门指导与管理是远远不够的,家庭、学校和社区共同努力,合理有效合作,使青少年养成终身体育的优良生活习惯才能彻底地解决这一重要问题。本文利用文献资料法和逻辑推理法对家庭体育、学校体育、社区体育活动特点分别独立进行分析,又两两组合进行分析,最后将三者结合统一进行了分析,总结出家庭、社会、学校体育各自发展的不同优势和劣势,以及分析它们以不同的方式结合的情况下在青少年终身体育养成方面的效果和三方共同结合的情况下对青少年终身体育养成效果的对比述评。

关键词:家庭;学校;社区;青少年;终身体育

中共中央国务院2016年10月25日印发了《“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文件中强调“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基础,是全面提升中华民族健康素质、实现人民健康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国家战略,是积极参与全球健康治理、履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国际承诺的重大举措”。“终身体育”指社会和体育事业的发展使人们对身体健康、心理健康产生迫切的需求,所以人们应该终身进行体育活动和进行体育学习的行为。培养青少年的终身体育习惯和素养是实现2030年规划的重要途径。所以青少年养成终身体育的良好生活素养除了学校(教育部门管理)指导,还要家庭(亲人影响与关爱)和社区(基层体育组织)协同努力,360度全面影响青少年的体育生活,督促青少年进行体育活动,指导青少年科学地进行体育活动,从而达到提高青少年身体素质的最终目的。青少年阶段是人形成终身体育的重要关键时期,此阶段正是在学校、社区和家庭中度过的,因此学校、社区、家庭应该同时发力共促青少年健康成长。

根据研究目的将青少年的家庭体育、学校体育、社区体育进一步分为以下几种体育活动形式:以学校体育为主的体育活动为“学校主导型体育”、以社区体育活动为主的体育活动为“社区主导型体育”、以家庭体育活动为主的体育活动为“家庭主导型体育”的三类一维体育活动形式;以家庭体育和学校体育结合为主的体育活动形式为“家—校结合型体育”、以社区体育和学校体育结合为主的体育活动为“社—校结合型体育”、以家庭体育和社区体育结合为主的体育活动为“家—社结合型体育”的三种二维体育活动形式;学校体育、家庭体育、社区体育共同结合的“校—家—社结合型体育”三维体育活动形式。

一、学校主导型体育

学校体育是学校总体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也是实施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体育能增强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促进青少年的智力开发,增进青少年的体能发挥,培养学生开拓进取、积极向上的精神,是最直接的教育内容,是青少年终身体育养成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保证。虽然青少年的终身体育养成大部分依赖学校体育,但是单靠学校体育来培养青少年终身体育养成也有其弊端。青少年虽然大部分时间在学校,但是学校体育只是学校全部工作内容的一小部分,再加上体育不是高考内容,所以与学校其他高考内容的科目相比,即使现在非常重视但是体育相对地位较弱,尤其是高中阶段。

二、社区主导型体育

社区主导型体育就是活动地点在社区内,利用社区内各种体育相关资源,和社区的工作人员以及居民在社区开展体育活动。学校也是社会的一分子,不能脱离开社会独立存在,社区体育是社会中重要的一部分,因为青少年是社区的一部分,需要在社区生活,离不开社区。然而社区体育的主要对象是成年人而且老年人占大多数,而他们参与体育锻炼的目的很简单,就是锻炼身体和消遣时间,但是体育的特点,在锻炼中也有提高体育技术水平的要求。社区青少年体育与社区老年体育相比,社区青少年体育活动几乎没有计划和管理,原因很简单,社区习惯把青少年体育置于学校管理内,没有针对青少年进行体育活动的计划,所以也就无从谈起体育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三、家庭主导型体育

家庭体育是指参与人员为家庭成员以及邻居组织和参与的体育活动,活动地点一般比较灵活,根据体育活动的项目特点活动地点可以是居家,也可是社区和社会体育场馆。家庭体育(教育)对儿童青少年的成长是非常重要的,青少年的性格、人格以及体格决定着青少年的未来,家庭体育(教育)起到的作用非常大。家庭主导型体育主要是以家庭成员或邻居和亲密的朋友为参与人一起参加体育活动,在活动中体育项目好的家庭成员向刚开始学习此项目的成员传授指导体育知识、运动技能。家庭体育对于促进家庭的和谐,家庭成员的身体健康和提升家庭成员的健康意识以及体育健康习惯非常有效果。但是现实中家庭成员往往忽视此类家庭体育活动,据了解多数家庭对于家庭体育活动是忽视的,原因多数为没时间,事实上也的确如此。

四、家—校结合型体育

“家—校结合型”体育教学活动得到了家长的支持和配合,學生对体育活动时间投入比对照班学生多,对学生的心理健康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家—校结合型体育教学活动密切了学生与家长的联系,家长在家督促和指导孩子进行体育锻炼增加了家长陪伴和教育子女的时间。家—校结合型体育教学活动多渠道、多形式地为家长和学生提供一起活动的平台,让学生在与家长的体育活动中相互信任、相互理解,懂得相互沟通,学会尊重和关心他人。

五、社—校结合型体育

社—校结合型体育主要是指学校与社区应该紧密联系,根据社区管理的特点,社区对于社区人员的凝聚力非常大。社区组织体育活动在参与人员数量上非常有保障,但是社区体育专业知识和组织体育活动能力有限。于是学校利用学校内部的体育资源包括体育专业人员和一些体育设备,就可以使青少年和社区居民一起进行体育健身活动,同时也可以为部分具有一定体育知识的学生提供体育社会实践机会。所以加强学校与社区的联系,在社会层面各个方面的合作中可以实现服务社会共同发展的目的。

六、家—社结合型体育

家—社结合型体育是由家庭和社区共同发动和管理以及组织的体育活动,参与人为社区人员和家庭成员。社区的基本单位是家庭,所以可以组织一些家庭间体育活动,社区组织的形式可以提高家庭活动的参与率。此外社区还可以定期开展体育知识辅导活动,最好建立体育知识的宣传板,倡导科学健身,为在社区和家庭进行体育活动创造良好条件。

七、二维体育模式的局限性

二维结合模式虽然比单一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有优势但是也存在明显的局限性。学校与社区联系少,社区体育几乎和青少年(学生)没有任何关系,社区体育事实上已经成为老年人体育,学生的体育活动也几乎在学校进行;学校与家庭合作的效果差强人意,家长更加注重的是孩子的文化成绩,对健康不能说不重视,但是对体育来说只要完成了学校的任务就可以了;学生是学校运动队成员的家长相对和体育老师有些交流,其他孩子的家长与体育教师几乎无交流;家庭与社区的联系很多,但是有关体育的联系就寥寥无几了,这是因为社区组织的体育活动很少,家庭更多的是重视在社区的生活便利性,所以对社区的要求也不高,甚至大部分居民对于社区有无体育健身器材都觉得无所谓。综上所述,二维互动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单一模式对于青少年终身体育习惯养成的效能,但仍然有很明显的局限性。

八、家—校—社三维结合型体育

学校、家庭、社区三维结合的模式可以集中最大力量来促进青少年的终身体育行为及习惯的养成。学校的体育发动功能能最直接地影响青少年,毕竟青少年的大部分时间在学校度过,学校教育是其学习和生活的主体。而社区作为老年人体育的发动者也应关注青少年,而且加入学校的体育组织力量能促进社区体育组织与管理更加迅速地发展。为了增加家庭的欢乐,家长们也会在休闲的时候乐意参加学校和社区组织的一切体育活动。所以三者结合通过体育活动形式的共同作用,一定会对青少年养成终身体育起到重要作用,甚至是对于家长和社区老年人以及社区工作人员都会产生良好的体育锻炼的效能。现在的通讯技术增加了人与人、单位与单位之间的联系,利用QQ群和微信群等就可以把所有相关的人聚集在一起,随时发通知,随时接收,及时联系沟通,使组织活动、管理活动和准备工作变得十分便利,而且為体育活动监督和反馈提供了快捷便利的途径。

原来许多家长的观念就是孩子学习成绩是第一位的,更有一些家长觉得孩子健康就是不生病,但是现在社会的发展已经让家长认识到孩子好的生活和学习习惯是孩子成才的关键,所以当前家长越来越注意亲子体育活动,经常在工作之余带上孩子一起去爬山或者旅游。但是组织形式也只是自发或者朋友之间组织。其实有很多家长非常希望参加学校或者社区组织的集体活动,可是当前学校和社区组织的活动多是各自为政,互不联系。

九、结语

当代社会需要年青人具备极高的品质与素养,只学好少数的几门学科是难以达到要求的。由于体育运动自身的特点,对学生品德和意志品质的培养具有特殊的作用,所以体育对于青少年成才非常重要,终身体育对于青少年的成长和走向社会之后为祖国贡献力量具有积极的影响。此外学校组织体育活动要尽量联系社区和家庭,把体育活动办成社会影响力较大的正能量活动,而社区也要通过学校的专业力量办好社区的体育活动,家庭在自发组织活动的同时也要积极参与学校和社区的活动,三方合力共促青少年终身体育的养成。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EB/OL].http://www.gov.cn/xinwen/2016-10/25/content_5124174.htm.

[2]谷晨.日本少儿校外体育促进措施研究[J].体育文化导刊,2010(2):152-154.

[3]尚晓娟,朱海贤.“林书豪现象”看美国体育教育环境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基于环境教育学的视角[J].体育成人教育学刊,2013,29(2):59-61+78.

[4]郭海静.“家庭-社区-学校”三角联动对南京市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的研究[J].当代体育科技,2014,4(34):189-190.

(责任编辑:林丽华)

作者:宋伟嘉

第三篇:青少年的足球训练与体育教育

摘要:在我国青少年的足球训练与体育教育中,还存在许多的问题,本文针对其中的问题进行研究与探讨。本文将我国青少年的训练体制与国外青少年的训练体制进行对比,我们找出其中的优势与不足之处,并针对我国青少年的实际情况设定合理的足球训练方法与体育教育模式,注重我国青少年运动员的发展。

关键词:青少年;足球训练;体育教育

要想高效提高我国足球的水平就要从青少年的足球训练开始抓起。在青少年的足球训练中,对教练员的要求较高,其要具备专业的足球知识,在教学中还要对心理学与足球理论知识的重要性有所认识[1]。青少年足球训练的教练员要根据青少年的足球水平与心理特点针对性制定教学方案与训练方法,以提升足球训练的质量,从而提高青少年的足球技巧与青少年的体能。教练员在训练教学的过程中,要注重观察青少年的心理变化,降低青少年在训练中出现运动损伤的现象。为了提高我國足球运动技能水平,青少年在足球训练中的问题必须得到高效解决。

1当前我国青少年在足球运动中存在的问题

1.1淡化基础技术训练

教练员在足球训练教学中,并不重视培养青少年的基础足球技巧,足球基础动作不到位,足球技巧得不到提升。学生对于足球技能掌握不全面,基础动作不规范,足球动作华丽且不实际,学生控球技巧较差[2]。

例如学生在练习的过程中,传球不准确,定球不及时。在基础教学中,教练员的教学方法也过于老旧、单一,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不能高效掌握足球基础技术,教练员在教学中也并不注重训练学生的足球基础技术,训练时间与强度也远远不够,导致学生对足球基础技术也并不重视,学生足球技能得不到提高。

1.2场上位置确定过早专门化

教练员在教学过程中,为了快速提高学生的足球技巧,按照学生的大概状况提前对学生在足球场上的位置进行分配确定,场上位置确定过早,学生在训练与学习的过程中只注重练习自己站位的足球技巧,运动员足球的整体技巧掌握较差。教练员与运动员感觉其不适合此位置,也不能对其再次进行调整,会导致足球赛场上丢失一名优秀的足球运动员。

1.3不能将整体与个体化的关系处理好

足球运动注重团队整体性,团队合作优良是足球比赛取胜的关键所在。运动员要保证有扎实的基础技巧,更为重要的是要具有团队协作意识。教练员在训练过程中,只注重对学生进行足球技巧教学,不注重培养学生的团队意识,不能高效的将整体性与个性化之间的关系进行融合教学。足球运动员自身要有一定的个性,还,要在比赛中注重团队协作,才能取得优良的比赛成绩[3]。

1.4足球意识培养缺乏

教练员在训练过程中还要注重培养运动员的足球意识。我国足球运动员的足球技巧、身体素质、运动能力都较为优秀,但其足球技巧与足球意识较弱,教练员要充分意识到足球意识对运动员的重要性,要在基础教学中培养运动员的足球意识,以提高足球运动的教学质量。

1.5足球训练与联赛脱节

我国足球训练大多都是日常训练,运动员缺少参加足球联赛的实战经验,有很大一部分运动员都没有参加过足球联赛,导致运动员在训练中与比赛脱轨,很多运动员在训练中掌握多种比赛技巧,但缺少实战经验,导致在足球实际比赛的过程中,无法发挥自身真正的实力水平。教练员不,注重参加联赛的重要性,运动员参加联赛时心理压力较大,在赛场上过于紧张就会影响比赛成绩。

1.6足球大众化程度不高

在日常体育运动中,足球运动并没有达到大众化,足球运动的开展,需要国家和社会的配合推进,运动员参加联赛的机会较少,致使人们对足球运动关注的热情较弱,足球运动大众化开展较为困难,从而影响青少年足球运动的发展。

2针对青少年足球训练过程中存在问题的相关对策

2.1创建多元化的人才培养渠道

教练员在足球训练的过程中,应该创建多元化的人才培养渠道,才能够保障我国不断培养出大量的优秀足球运动员。在青少年足球人才培养的过程中,一方面要挖掘足球俱乐部的运动人员,还应该不断寻找热爱足球、且有天分的人进行足球培养。在选拔青少年足球运动员时,不应该完全把眼光放在优秀足球运动员的身上,还应该多关注普通体校的运动员。普通体校的运动员对足球也有着强烈的热爱,但因为选拔名额较少从而错过选拔的机会,导致我国足球运动员人才缺失。对此,在选拔足球运动员时,要创建多元化的人才培养渠道,选拔要求与政策都要相应放松,大量吸收优秀的足球运动员,促进我国足球运动的发展。

2.2加强对青少年足球训练的重视程度

青少年的足球技巧应该得到教练员的重视。青少年缺少实践经验最为重要的原因就是教练员并不重视对青少年的足球训练。教练员主要的精力都放在参加联赛的青少年训练当中,但青少年是未来我国足球事业发展的基石,更是未来赛场上优秀的足球运动员。对此,教练员应该重视并加强对青少年的足球训练,提高青少年的实战经验,在日常训练中加强青少年足球训练的强度与基础训练,充分挖掘青少年的足球天赋,提高青少年的足球技巧与实战经验水平,为我国足球事业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2.3让足球变得大众化

在日常训练中,教练员要加强对青少年的足球训练强度,还要让足球爱好者也参与到足球训练中,加强青少年对足球运动文化的认识,为足球运动营造良好的氛围,逐渐让足球运动普及到日常体育项目中。青少年是我国体育项目运动人员的重要群体,提高青少年对足球的热爱,才能真正让足球运动变得大众化。

2.4树立正确的足球训练理念

青少年在足球训练的过程中,教练员要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足球训练观念,正确的训练观念有助于青少年健康的发展足球。教练员在足球训练的过程中要注重培养青少年的足球技巧,不要用成绩去定义青少年运动员。青少年运动员拥有着较强的抗压能力和潜力,教练员在训练的过程中要结合青少年运动员的实际情况制定合适的训练方法,促进青少年运动员足球技巧的提升,为我国足球事业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2.5健全训练机制

教练员在日常的足球训练中,并没有完善的训练机制体系,在训练过程中强度不够,青少年运动员在训练中产生的问题也不能及时得到解决,教练员的训练水平差距较大。首先,在教练员的选拔上没有严格的要求,教练员的训练水平参差不齐,导致青少年运动员的足球技巧得不到高效提高,在训练中,还会出现青少年运动员身体损伤的情况出现,青少年运动员心理压力过大。要想提高青少年运动员的足球技巧,以上问题急需解决。健全训练机制能够高效解决以上问题,训练机制将青少年运动员不同的训练科目进行分类,针对性解决青少年运动员在训练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能够高效提高青少年运动员的足球技巧和训练效果。

2.6政府加强对青少年足球训练的重视程度

我国政府也要加强对青少年足球训练的重视程度,足球俱乐部并不注重对青少年运动,员足球技巧的训练,反而将足球训练转变成商业化盈利的手段,导致我国足球事业停滞发展。对此,政府要加强对足,球训练机构的扶持,要对优秀的教练员进行奖励,为我国足球事业培养出更多优秀的青少年足球运动员。政府要针对足球运动员设立奖励体系,促使足球运动员有充足的动力完成足球训练,并进行自主训练,政府还要对足球场地增加投资,为足球运动员提供良好的训练场地,为培养优秀足,球运动员打下基础。

2.7避免运动损伤是青少年运动员发展的关键问题

运动员最害怕出现的事情就是在比赛或者日常训练中出现身体损伤。足球运动的特殊性,会增加运动员的损伤概率,身体损伤会影响运动员的日常训练,严重还会导致残疾无法参加足球比赛,导致运动员的运动生涯缩短。青少年运动员在体力、耐力、技巧方面都弱于成年运动员,如若在日常训练中,训练方法与训练内容不接力,就会导致在训练中发生身体运动损伤。通过对足球运动员发生运动损伤概率进行调查,发现运动员下肢出现运动损伤概率较大,其主要原因是因为青少年下肢力量较弱,由于训练过程和基础技巧运用不合理所导致。对此,教练员在训练过程中,应该对青少年身体素质进行了解与掌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训练方法,在避免青少年运动员出现运动损伤的同时提高青少年运动员的足球技巧。

3结论

青少年运动员的足球技巧是长期训练积累而成的,教练员在训练中,要根据不同运动员的实际情况针对性调整训练方法,提高运动员的身体素质与体能技巧,挖掘青少年运动员的优势与潜能,避免出现运动损伤,提高训练的实效性,从而提高青少年运动員的足球技巧。

参考文献:

[1]段鑫.王永权.用心理学和教育学指导青少年足球训练[J].沈阳体育学院学报.2001.(1):28.

[2]王昶岱.我国青少年足球训练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当代体育科技.2017.7(23)42.

[3]王光磊.浅议青少年足球训练存在的问题与解决途径[J].当代体育科技.2015.0(3):79.

作者简介:

李俊(1975,6-),男,蒙古族,内蒙古奈曼旗人,硕士,高级教师,研究方向:体育教育与训练。

作者:李俊

第四篇:青少年校园体育伤害争端如何适用法律?

摘要 推动学校体育工作,法学的审视至关重要。对(2011)宝少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的解读显示,如果青少年体育伤害事故发生在课外,学校由于不负安全保障义务,将既不承担责任,亦不需分担损失。囿于校园体育活动的特殊性,在加害人之行为不符合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时,仍需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的一般条款,分担受害方一定损失。通过对判决书适用法律的解释论分析,可以发现,自甘风险规则不能在我国法中作为阻却侵权责任违法性的抗辩事由使用,而只能用以证明侵害方不具有过错。

关键词 体育法;校园体育伤害;《侵权责任法》;解释论;自甘风险;安全保障义务;过错责任;公平责任;无过错责任

文献标识码:A

1 论题的当前政策和立法背景

1.1当前政策背景

“健康是青少年成长成才和幸福生活的根基,关系国家民族未来和亿万家庭福祉”,校园体育活动则是增强青少年体质、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环节。2014年7月28日召开的全国学校体育工作座谈会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校园体育活动的最新政策关注,根据刘延东副总理的讲话,将“推动校园足球发展,广泛开展校园篮球、排球、武术等体育活动”。而教育部部长袁贵仁更是具体阐明了今后校园体育活动的工作重心,其中亮点之处在于:从2014年起,“逐步建立健全小学、初中、高中和大学四级足球联赛机制”,并“把校园足球工作的成功做法逐步拓展到篮球和排球三大球等集体体育项目中”。

然而,在青少年校园体育运动日益深化的同时,高频率的校园体育运动伤害事故也如影随行。这将给校园体育运动的发展蒙上阴影,并挫伤学校、学生、家长乃至社会参与校园体育运动的积极性。为了保障青少年校园体育运动的可持续发展,法学的审视将不可或缺。

1.2当前立法背景

体育法学界的主流学理认为,由于体育竞技的特殊性质,从保障体育运动长远和健康发展出发,应引入在国外已经广泛适用的受害人同意和自甘风险规则作为体育伤害责任的抗辩事由。但是,校园体育运动有其特殊性,如果一味将伤害归于体育运动的参与者——学生——自身,学校固然得到了责任豁免,但学生和家长的积极性将大大降低,这将非常不利于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

我国立法与学理对此问题的重视还远远不够。杨立新教授在其负责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第29条规定:“受害人明确同意行为人对其实施加害行为,自愿承担损害后果的,或者自甘风险,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加害行为超过受害人同意范围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受害人自愿承担损害的内容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道德的,不得免除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参加或者观赏具有危险性的体育活动,视为自愿承担损害后果,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但行为人违反体育运动管理规则,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除外。”这一规定固然详细,但仍然忽略了校园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伤害问题:显然,学校体育绝不属于“危险性的体育活动”。全国人大2009年12月通过、2010年7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对此问题采取了回避态度,未明文确定体育运动参与者适用受害人同意和自甘风险规则。

立法的滞后并不意味着问题无法得到解决。我国法学界已经普遍认同,在大规模民事立法完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建成之际,解释论而非立法论将成为未来学术研究的主角。这意味着,即使存在着法律漏洞,也可以通过对法律规范在适用上进行解释而予以弥补。在此背景下,对青少年校园体育伤害法律适用的研究,亦可采纳同样的思路。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官早已通过法学方法论和法律解释学之运用,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青少年校园体育争端解决规则。本文亦将考察对象集中于有代表性的法院判决书上,力求通过对具体案例之考察,萃取其中蕴含的法理,形成在青少年校园体育伤害争端中适用法律的一般共识。

2 (2011)宝少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案情与裁判要旨

上海是我国体育运动开展最发达的地区之一,同时也是校园体育伤害诉讼的高发区。近年来,上海各级法院受理了一系列体育伤害争端案件,有据可查的判决书包括:2009年宣判的“上海交大足球伤害案”、2009年宣判的“闵行初中生足球赛伤害案”、2010年宣判的“闸北足球赛伤害案”、2010年宣判的“浦东业余足球邀请赛伤害案”、2010年宣判的“虹口足球伤害案”、2011年宣判的“普陀高中生体育课足球伤害案”、2011年宣判的“浦东足球友谊赛伤害案”等。在对这些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我国法院也积累了较为成熟的解决校园体育伤害争端的司法经验。

2011年宣判的“宝山篮球伤害案”是一个典型的校园体育伤害案件,该案所形成的(2011)宝少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也是《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较新且说理详细的一份有关校园体育伤害案件的判决书。对这一判决书的解析,对于厘清我国法院在青少年校园体育伤害争端中的立场,至关重要。

在该案中,原告周倪某诉称,2011年4月15日下午4时许,原告与被告蒋某涛等几名同学(均为未成年人)放学后在华师大附属杨行中学学校南面篮球场打篮球期间,原告与被告蒋某涛在运、拦球过程中发生身体冲撞致原告手臂摔倒,经诊断,原告左尺桡骨骨折,并于2011年4月20日行左尺桡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原告为治疗本次伤情共计花费住院及门诊医疗费24637.77元。原告尚未行内固定取出手术。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方赔偿医疗费人民币24637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

被告蒋某涛及其法定代理人蒋某梅共同书面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篮球是一项群体性体育活动,相互碰撞是不可避免的运动动作。校方的安全防范教育未能使学生引起足够重视,学校应有公正态度。出于对原告的同情和关心,被告方愿意支付2000至3000元数额的慰问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结合本案,篮球运动是一项身体对抗性较为剧烈的运动,不可避免地会发生身体冲撞。原告周倪某和被告蒋某涛在放学后自发参与篮球运动时,应当预见到该项运动的冲撞性、危险性并注意自我保护,对于运动中因合理范围内的身体冲撞而意外导致的人身损害,原告周倪某和被告蒋某涛均无过错。但考虑到原告目前已经实际花费的医疗费及必将发生的后续费用数额较大,法院酌情确定由被告蒋某梅作为被告蒋某涛的法定代理人一次性补偿原告周倪某7000元。

3 判决争点解析之一:学校是否承担责任?

本案的第一个争点是双方当事人所在学校就该学生伤害事故是否应承担责任。可以寻找到的相关(但并非直接的)法律依据包括《侵权责任法》第38-4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以及教育部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案件的当事人为中学生,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要使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责任,需满足以下构成要件,即:第一,学生遭受人身损害的客观事实;第二,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存在违法行为;第三,学校的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第四,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存在过错。学校的违法性体现在学校有疏于管理、保护和教育的行为,事实上,本案被告方也将该项损害之发生归于“校方的安全防范教育未能使学生引起足够重视”。但被告的该项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因为体育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即使该项篮球比赛是学校正式组织的,教育界人士也公认,这是必要的教学活动,而再详尽的安全防范教育也不可能排除所有体育比赛的风险,且这也正是体育运动的特殊性和魅力之所在。另外,该案发生于学校放学期间,当事人亦非住校生,即使学生仍停留在本校篮球场上继续玩耍,也可以认定学校不负有与上课期间同等的注意义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3条就明确规定,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可见,在本案中,学校既无违法行为,也不存在承担责任的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法院在该部分审理中未支持被告的抗辩是正确的。

此处需要进一步讨论的是,如果这项伤害发生于体育课课堂或是学校组织的体育比赛中,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呢?《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条明确规定,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该项免责抗辩的法理基础是侵权法理论中的受害人同意和风险自负规则。我国台湾地区出现过所谓“摔跤游戏伤人案”,解释论上的主流观点也认为,该项游戏系台湾中小学普遍之课外活动,非法令所不许,因此应认为参与者是默示在他人于不违反运动规则下,愿意忍受此种运动或游戏通常所生之损害。只是,该条规定只阻却了学校之责任,对于侵害人的责任承担,并不适用。

然而,学校“无法律责任”并不意味着学校不需就伤害承担任何补偿义务。还是在上海,在2011年1月7日某小学的一堂手球训练课上,某学生摔倒受伤,花去医药费近16万元。长宁区人民法院尽管认定,该小学并无怠于履行管理、保护职责的情况,但仍然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4条,判决该小学分担伤者三分之一的医药费损失。这一处理方案背后隐藏的法理在于:学校承担一定的损失分担义务,比将所有风险加于学生与家庭身上,具符合矫正正义,它既通过经济手段弥补了受害者的肉体伤痛、贯彻了对弱者权益的保护,更重要的是,它将使学生和家长免于从事体育活动的后顾之忧,长远来看,对于促进学校体育课之开展利大于弊。但是,在学校已经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时,还为其课加损失分担义务,这是否会挫伤学校开展体育活动的积极性呢?这显然是在两种需要保护的法益中取其重的问题:学校毕竟属于一个独立法人,经济状况优于单个的学生和家庭,从而有更大的抗击风险能力。学校对于这一司法处理模式之应对,不应是想尽办法推脱义务,而应通过完善学校伤害事故保险救济体系的方式予以解决。

当然,学校并非对于任何形式的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皆需承担分担损失的义务。(2011)宝少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如果体育伤害发生在课外,学校将被豁免这一义务。

4 判决争点解析之二:侵害人是否承担责任?

本案之最大争点是侵害人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毫无疑问,被告的健康权遭受了损害,而健康权正是《侵权责任法》第2条明文规定予以保护的法益。根据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二元制归责原则说”,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和第7条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二元归责原则体系,这也是理论研究中最无争议的两种归责事由。由于《侵权责任法》并未将体育侵权责任单列规定,对本案中侵害人之归责自应先从过错责任开始考察,如有过错,当应追究其赔偿责任。而若不构成过错责任原则,则应再行审视是否存在适用无过错责任之空间。

4.1是否适用过错责任之分析

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通说认为,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种。在本案中,损害事实已客观发生,无可辩驳。在违法性之考量上,首先需界定何为“违法”。学者们分别从肯定主义与否定主义的视角对其进行了科学界定。从肯定主义的视角,违法即客观上与法律规定相悖,主要表现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和故意违背善良风俗致人以损害。本案原告对被告健康权的侵害即违反了法定义务,因为人的健康权是一种绝对权,其他人负有不得侵犯之义务。但仅从肯定主义视角上对违法性予以审视是不全面的,还需再行考察否定主义的视角,而否定主义所谓之不法,系指无阻却违法事由。如此一来,侵害权利虽可能归于不法,但有阻却违法事由存在时,则非不法。正是在否定主义的视角下,阻却违法行为成为了侵权责任构成的基本免责事由,它们通过破坏行为的违法性达到破坏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目的。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阻却违法事由在一国侵权法上殊为重要,因为它很可能影响到侵权责任是否成立。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章只规定了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五种阻却违法事由,并未将大陆法系普遍承认的受害人同意规则纳人其中,至于体育法学界在学习英美法经验基础上呼吁引入的自甘风险规则,《侵权责任法》亦未着一墨。我国作为一个成文法国家,自应维护制定法之尊严,对于受害人同意和自甘风险,法官当不可作为阻却违法事由直接援用,而只能通过解释论寻找适用空间。

有学者认为,受害人同意可为《侵权责任法》第27条所涵摄,从而以“受害人故意”之理由予以适用。但此种解释并不正确。受害人同意是受害人对其权利的处分或放弃,受害人故意是受害人对自我保护义务之违反,两者并不相同。此外,受害人同意应对损害之发生具有预期,并确定、具体地知道行为在未来产生的损害后果,由此才能予以“同意”。在本案中,被告对如此严重伤害结果之发生显然不可能“同意”。可见,从受害人同意角度解决被告之抗辩事由没有空间。相反,被告行为符合自甘风险之特征,因为“风险”总是不确定和难以预料的,篮球比赛由于其激烈的对抗性显然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而被告作为一个中学生,篮球亦是一个在我国青少年中极其普及的项目,认为被告具有了自愿承担该运动项目可能带来的一定风险之意识,较有道理。王泽鉴先生认为,自甘风险并非一个独立的违法阻却事由,而属于与有过失。按照这样的思路,自甘风险在我国法中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6条的规定,即“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但事实上,在体育侵权中将自甘风险同与有过失联系在一起并不科学,因为过失的核心是注意义务的违反,而自甘风险之核心是冒险性。这样一来,将会导致一个很荒谬的结论:被告健康权之损害是来自于自己的过错。可见,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6条并不能涵盖自甘风险的情形,而自甘风险在我国法上又未成一个独立的违法阻却事由,从自甘风险角度解决被告之抗辩亦无空间。

如此一来,从肯定角度看,侵害人侵犯了受害人健康权;从否定角度看,侵害人无违法阻却事由,故而其违法性即得成立。相应地,由于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在侵权行为之构成要件上,只独缺过错之证明。如果能再行证明之,侵害人当负侵权责任。

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故意是行为人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仍然希望它发生或者听任它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对抗性体育运动因其天然的竞技性,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并无预见能力,故排除故意之适用。过失,包括疏忽和懈怠。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为疏忽;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虽然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为懈怠。实际上,民法上的过失,就是行为人对受害人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或懈怠。那么,本案中的原告对运动伤害之发生是否有预见的注意义务呢?答案是否定的。无疑,体育运动——尤其是诸如足球、篮球之类的对抗性体育运动——不可避免会带来大量身体接触,甚至身体之对抗与接触就是完成比赛的必要方式,正如本案法院判决所言,“篮球运动是一项身体对抗性较为剧烈的运动,不可避免地会发生身体冲撞”。原被告在放学后自发参与篮球运动时,应当预见到该项运动的冲撞性、危险性。但运动参与方即使对于该种危险性有所预见,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对抗性体育运动大多高度紧张、刺激,难以要求行为人每次在做出下一个动作之前都去经过大脑的慎重考虑,甚至许多动作之做出,就是在一念之间,并未考虑清楚,更无法刻意予以避免。经过长年专业训练的职业运动员在正式的体育比赛中都难以避免伤害事故之发生,更遑论中学生之间的校园体育活动了。本案法院判决也认为,自我保护是当事人自己的事,而不应要求对方承担,对于运动中因合理范围内的身体冲撞而意外导致的人身损害,侵害方并不存在过错。可见,在本案中,被告方最终因不具有过错而使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完整,侵权行为故而不能成立。

4.2是否适用无过错责任之分析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问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在探讨本案是否适用无过错责任之前,首先应该明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无过错责任之范围。因为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传统的观点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需由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其依据为《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其辞曰:“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亦规定了高度危险作业、动物致人损害、环境污染、产品责任等一系列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类型。《侵权责任法》第7条部分修正了《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的规定,其辞日:“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但该条仍然坚持,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时候,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含义是,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不得以损害事实为侵权责任归责的标准。

但我国侵权法立法与解释论的发展突破了对无过错责任认识上的禁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由此,学者主张,无过错责任应采一般条款加类型立法模式,一般条款中需包含一个开放的、弹性的归责要素体系,而具体无过错责任类型则需根据类型成熟度和实践需要来单立。一般条款具有模糊价值,其因非常空灵而富有弹性,从而为法官自由裁量留下了广阔的空间。一般条款相当于对法官的空白授权,由法官在个案中进行价值补充,来实现个案正义。《侵权责任法》第24条授权法官根据“实际情况”来让无过错行为人分担损失,无论是从价值基础还是从逻辑层面来看,均可定位为无过错责任的一般条款。在这样的解释论指引下,在体育侵权当事人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当可以通过《侵权责任法》第24条适用无过错责任,并由双方合理分担损失。

另需注意的是,《侵权责任法》第24条并非我国传统民法理论所指的公平责任原则。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以后,我国理论界的通说认为,《侵权责任法》并未确立公平责任原则。我国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了公平责任原则,其辞曰:“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该条最令人垢病之处在于,既然当事人都无过错,又何来责任“分担”之有?在体育伤害案件中,我国曾有判例采该条规定,从而通过公平责任解决对受害方的补偿问题,如在广受争议的广西南宁“驴友第一案”中,二审法院虽然认定同行的其它户外探险活动当事人并无过错,但仍判定他们应分担民事责任,从而给予受难人一定的经济补偿,其依据的,也正是《民法通则》第132条。但该案判决一出,恶评如潮,学者们普遍认为,为了达到实质上的公平,不应使被告承担其不应承担的责任,适用公平责任,将导致另一种不公平。正是基于对如此批评之担心,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审结完毕的另一起驴友死亡案件中,法院认为,被告“在本次自助式户外运动中,并未出现明显的重大错误,作为组织者对参与者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受害人“所受损害的发生,原因在于自助式户外运动本身所具有的自然风险及其自身身体状况”,被告对此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在更早的“刘涛因替他人球队作守门员扑球时被撞伤诉参赛双方及碰撞人丁山花园酒店等赔偿案”中,法院就明确指出,在足球类对抗性体育比赛中,运动员比赛时因对方原因所受的非恶意加害的人身损害,如由对方承担公平责任,则与承担侵权责任一样,都必将导致参赛双方因顾虑承担责任而不敢充分发挥勇敢拼搏的体育竞赛精神,从而使竞赛的对抗性减弱,这与此项竞赛的性质和目的相冲突,所以不宜将公平责任引入竞技比赛参赛者发生的人身损害中。

实际上,学界与实务界对体育伤害案件适用公平责任的批评主要是基于无法解决的理论难题,即当事人既无过错,何需“分担”责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侵权责任法》第24条修正了《民法通则》第132条之表述,以更合理的“分担损失”表述之。在解释论上,主流观点也摒弃了对该条予以公平责任之解读,而以无过错责任之一般条款论代之。因为在体育伤害案件中,尤其是对抗性体育运动发生的伤害中,完全豁免侵害人的损失分担义务,亦并不见得可以达致实质公平。在上述“刘涛案”中,法院尽管否认了被告之公平责任,但仍判决其中一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人民币3500元。在本案中,被告方主动提出,愿意支付2000-3000元慰问金,亦说明其具有一定的负担能力,故法官在判定双方皆无过错的情况下,酌情判定被告补偿7000元,以分担原告已承担的医疗费和后续治疗费损失,殊为合理,且还能起到定分止争、促进和谐之效。可以说,本案对该项损失分担的判决依据,也正是《侵权责任法》第24条。

5 结论

通过对(2011)宝少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的分析,可以发现,对于课外发生的校园体育伤害事故,学校对受害人既不需承担责任,也无损失分担义务;对侵害人无过错之认定亦并非是因为适用风险自负这一抗辩事由阻却了侵害人的违法性,而是侵害人根本不构成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过错”要件,从而不能对侵害人以过错责任原则归责。可以发现,《侵权责任法》第24条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种自由裁量权运用于青少年校园体育争端时表现在:当事人对损害之发生皆无过错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本案法官即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了令人满意的处理。

最后,我们可以清晰地萃取出青少年校园体育伤害争端处理规则:

第一,在体育课或学校组织的体育比赛中发生的伤害,学校如果被证明怠于管理、保护义务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伤害如果是加害人造成的,在证明其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加害人将承担连带侵权赔偿责任。

第二,在体育课或学校组织的体育比赛中发生的伤害,学校如果无怠于管理、保护的情况,不承担民事责任。伤害如果是加害人造成的,在证明其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加害人将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伤害如果没有加害人,学校则应酌情对受害人给予一定的损失分担补偿。伤害如果有加害人,但其并无过错,此时,应由受害人、加害人和学校三方共同分担损失。

第三,伤害如果发生在课外,学校既不需要承担责任,也无损失分担义务。此时,在伤害由有过错的加害人造成时,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在加害人无过错的情况下,由双方共同分担损失。

作者:赵毅

第五篇:青少年体育教育现状及其对策探究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青少年体育教育工作,親切关怀青少年健康成长。目前,我国青少年体育教育依旧存在“缺位”问题,要解决好这一问题,就必须认清青少年体育教育的重要性。本研究主要围绕青少年体育教育的现状进行探索,为更好地进行青少年体育教育工作提供有效对策。

1 青少年体育教育现状

1.1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开始重新审视健康的意义

法国医学家蒂素曾就运动的意义做过表述:运动可以替代药物的影响。当前,很多人开始明白加强体育锻炼和提高免疫力的重要性。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他们的体育教育显得尤为重要。

1.2 国家对青少年体育教育问题高度重视

我国青少年体育的发展现状不尽人意,来自国家卫健委和每年体质监测的数据来看,我国青少年的体质呈下降趋势。青少年是人一生中身心发育趋向成熟的重要转折时期。青少年学生学习任务加重,少了休闲娱乐的时间,因此,体育锻炼对于青少年而言是非常必要的。2018年9月10日全国教育大会提出重要指示:要以健康第一为指导思想,开齐开足体育课,让学生充分享受体育锻炼带来的益处。

与青少年体质下滑相对应的,是我国体育教育方面的短板一直未能得到有效弥补。面对体育教育现状和青少年体质下滑的严峻现实,在2020年两会上有多名代表发声,要高度重视学校体育教育,切实提升青少年身体素质。中国篮球协会主席姚明直言:体育是教育不可缺失的部分,他认为,围绕体教融合的各类顶层设计、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应当以学生为本,促进广大青少年在强身健体的过程中不断完善人格塑造。

2 影响青少年接受体育教育的因素

2.1 社会因素

青少年身体素质下降,课业负担越来越重,这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其中就包括目前教育对于体育科目重视不够。“目前国家对青少年体育政策投入力度很大,但学校体育仍然是教育的一个明显短板,学生身体素质仍然是学校综合素质里最薄弱的环节。”南京理工大学体育部王宗平教授认为,要想改变这种情况,教育评价导向亟待改变,并从根本上解决教育评价指挥棒的问题。

2.2 学校因素

在青少年成长过程中,如果学校方面只看中学生文化课的学习,而忽略了学校体育教育对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作用,这也是对学生进行体育教育的一大障碍。在面对体育中考时,是否只是在进入初三时花几个月时间去进行考试前的突击训练,体育中考完即对体育学科进行停课,把本该上体育课的课堂转交给其他文化课老师。这不仅没有正确认识到体育学科的重要地位和充分尊重青少年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也无法让体育教师设计与实施学生受欢迎的体育活动,很难使学生喜欢上体育,并为终身体育打下基础。如果学生喜欢体育而不喜欢上体育课是新课改没有落到实处,美国和日本的体育指导思想,都强调要发展学生的个性,让学生感受到体育运动带来的乐趣,形成良好的运动习惯。在体育教学中,体育教师是否了解学生有哪些运动需要和学习动机,然后在充分尊重学生运动需要的基础上,激发和培养学生的运动兴趣,在教学方法上有没有做到灵活多变,选择具有强烈吸引力的学习内容,以促进运动兴趣的形成与发展。同时,体育教师有没有对体育教材进行精心钻研,针对学生的年龄、身体等实际情况做好相应的教学计划,这些都是青少年接受体育教育的重要影响因素。

2.3 家庭因素

长期以来很多家长都觉得体育课和文化课的学习是有矛盾的,总认为上体育课会影响文化课的学习,与其有上体育课的时间,不如用来多上些文化课更好。最近网络上一则消息则彻底地颠覆了这些家长的认知:云南中考体育与语数英同列为100分必考的主课科目。笔者认为,要改变目前体育在家长心目中的地位还任重道远。

2.4 学生自身因素

体育锻炼不仅需要付出体力,还需付出毅力,一个动作有时需要练习多次才能够掌握,所以有的学生会出现畏难心理,不愿主动去学,对体育运动提不起兴趣。爱因斯坦曾说:“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如果学生对运动提不起兴趣,便掌握不了课堂上的运动知识和技能,在课外也不会主动参与相关的体育活动。

3 提升青少年体育教育的对策

(1)建立多元考评体系,全面提高体育权重,尤其是将体育科目纳入中高考考试科目范围。在加强和完善中考体育基础上适时推行高考体育政策,真正落实德智体美劳“五育并重”。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将体育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以学校为基础的体育教育。建立科学的督查抽查和公告制度,将青少年体质问题纳入绩效考核,实施必要的行政问责。

(2)学校要充分支持和肯定体育学科的地位,支持和保证体育教师能够上足上好体育课。体育教师在体育教育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体育教师要以合作者的角色参加学生的自主学习活动,与学生形成学习共同体。体育教师要开发各种体育教育资源,建构适合实际教学情境的体育课程。根据学生的心理特点和体育教师的教学风格设计教学活动。体育教师要在学生成长过程中创设优良的环境,提供有利条件,营造积极气氛,开展激励性评价,给予学生心理上的支持,培养学生的自律能力,从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体育教师要经常对自己的行为表现和学生的行为表现进行批判性的分析和审视,从而提高教学能力,使体育教育落到实处。

(3)家长也要认识到体育教育的重要性,体育学科成为主科早已是大势所趋。科学实验证明,人们在运动时会产生多巴胺、血清素和正肾上腺素等物质,特别是这三种神经传导物质都是和学习有关的。长期接受体育教育和学生自觉进行体育练习,不但能增强学生体质,还会提高学生健康水平。增强体质和发展智力两者密不可分,良好的身体条件是进行智力活动的物质基础,体质增强了就能精力充沛地学习,有效地掌握科学知识。

(4)学生自身要认识到体育这门学科的重要性,并能做到持续地坚持体育锻炼,而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即使在体育运动中受到挫折也不会轻易放弃,从而形成强有力的推动力,使自己能够进行终身体育的能力。如果学生运动兴趣不稳定,体育学习就难以坚持下去。稳定的运动兴趣对于完成复杂而又艰巨的体育活动任务来说是十分必要的,稳定的运动兴趣往往使人能够获得别人难以掌握的运动知识和技能。在体育教学中学生主动参与体育活动,而不是体育教师或迫于体育中考压力才去参与。

4 结语

一张在高铁上坐着闭目休息的照片让全国人民感动,钟南山院士84岁高龄还有如此精力为国为民,得益于他年轻时热爱体育锻炼所打下的强健体质。钟南山院士的例子完美诠释了,每天锻炼1小时,健康工作50年的口号。要让学生在学生时代就热爱上体育锻炼,有了健康的身体,才能更好地、更长久的为祖国做贡献。中国近代体育的积极倡导者北大校长蔡元培先生曾提出“完全人格,首在体育”的理论,强调体育发展对一个国家和民族的重要意义。社会、家庭和学校三教合一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青少年体育教育存在“缺位”的问题。

(作者单位:滁州市天长市桥湾九年制学校)

作者:赵仕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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