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论文

2022-03-2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小伙伴们反映都在为论文烦恼,小编为大家精选了《施工合同论文(精选5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摘要: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谈判中,如何确定承发包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责任划分及风险分担,就要求合同谈判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同时还应熟悉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这样才能在合同谈判中,合理确定其权利和义务,使风险降到最低。

第一篇:施工合同论文

固定总价合同下建筑施工合同风险初探

[摘 要]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市场风险也悄然增大。文章将固定总价合同作为探讨对象,分析探究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的建筑施工合同风险成因及其具体表现,在这一基础上,提出应该从哪些方面来应对建筑施工合同风险,力图规避建筑行业潜在的风险,实现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固定总价合同;风险;建筑施工;对策

在签订工程项目合同时,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大多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作为通用的合同形式。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初衷在于,在便于工程项目款结算的前提下,发包方也想通过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将合同履约过程的一切风险转移给承包方承担,从而达到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这样一种合同形式有利于控制投资成本,但是却在无形中造成了价格不平衡等潜在的建筑施工合同风险,因此,加强对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的风险管理,显得尤为必要。

一、固定总价合同概述

(一)定义

固定总价合同是按照承包工程的计价方式进行分类的合同的一种,具体是指合同价格的计算要建立在设计图纸、相关规定和规范的基础之上,明确工程任务和内容、确定业主要求和条件,合同总价款一旦约定,不再因为设计变更或者业主增减工程量的任何情况而对价款作出调整。这类合同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风险转移到了承包商身上,在工程结构简单、施工周期较短的小规模工程项目中得到了广泛的采用,更能够有效维护业主的利益。

(二)特点

1.工程造价的结算较为简单

基于合同总价的固定性,在发包方(即业主)不改变施工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合同初始约定的价款就是承包方和发包方的最终结算的工程造价价款。这样的价款结算形式,有利于减少业主和承包方的计量、核价的工作任务,集中时间针对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作出合理安排,促进工程项目顺利完成。

2.承包商的索赔机会较少

固定总价合同中,除非重大设计变更和业主自主增减工程量,否则一般不会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在合同执行的过程中,业主能够做到将工程造价控制在合理的预算范围内,有效避免承包商“中标低、签证勤、索赔高”现象的发生,这大幅度减少承包商索赔的机会。

3.工程量和价格风险主要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固定总价合同将工作量和价格潜在风险转移到承包方身上,承包人首先就要自行承担投标过程中由于询价失误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突发因素导致价格上涨而造成的风险,一旦风险出现,业主是不予补偿的。其次,由于发包方(即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只能作为参考,甚至不提供清单、只提供施工方案图纸和相关说明,导致承包人在招投标报价中,必须根据综合单价,通过自己计算工程量得出合同总价,这一过程中,往往伴随承包人对工作量估算不足、分项工程量有漏项或计算不正确等问题的产生,由此造成的损失自然是由承包商承担。

二、建筑施工合同风险存在的原因

(一)对合同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建筑市场的迅速发展壮大,伴随着观念的滞后,部分建筑施工企业缺乏相应的风险管理意识,对合同的重视程度远远不足,盲目签订合同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建筑项目施工的初期就为合同的高效管理埋下了隐患,同时也不利于后续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各项资源管理,不利于成本的有效控制。

(二)相关人员的合同管理相关知识缺乏

部分施工企业管理工作不够严谨,合同处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普遍不高,甚至毫无专业经验,这就导致签订合同过程中把关力度不够,合同内容欠缺规范性,直接造成合同文件的质量下降,加剧了执行过程中的履行困难。

(三)合同文件相关规定不够完善

首先,建筑施工合同的条文不全面,会导致合同相关条款的遗漏或产生误读,无法有效预见合同执行其间的各种突发状况,最终造成承包方和发包方在具体操作施工中的争执,导致承包商损失严重。另一方面,合同文书相关规定严谨程度严重不足,语焉不详,甚至前后冲突,这些无法具体界定的相关规定,都会造成承包方在施工中的理解与发包方严重不一致,进而拖延工程进度。

三、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的建筑施工合同风险

固定总价合同是在建筑行业买方市场状况下诞生的合同形式,倾向于维护发包方(即业主)的利益,相应地,施工方就要承受来自多方面的潜在风险,具体可以分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发包方造成的潜在合同风险

1.单方面将工程数量产生的错误归咎于施工企业

施工企业往往根据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对工程量进行单价填报,最后形成施工方的投标报价。在实际合同的执行过程中,由于施工方专业造价人才匮乏或标期短暂等问题,施工方往往按照发包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并以此为依据签订施工合同,一旦后续执行过程中出现有关工程量数量核对方面的异议,根据固定总价合同对于工程造价无法更改的相关规定,施工方的损失无法得到相应的补偿。这种由于工程量计算产生错误的责任,片面地归咎于施工企业,显然欠缺公平。

2.施工现场和外部环境的潜在风险

项目施工现场及其外部环境的不明确,也为施工合同带来风险。由于发包方在施工企业进场前没有做好接通水、电,打通施工道路等前期准备工作,导致施工方的前期现场实地勘探无法顺利开展或是由施工方自行做入场准备,这无形中加剧了施工方的工作任务。更重要的是,由于前期准备不足而造成的损失,施工方无法从发包方处得到有效补偿,由于业主造成的环境风险完全转移到了施工方身上。

3.工期延误风险

发包方拟定的片面工期条款导致施工方工期延误潜在风险的存在,集中体现在:工期延误造成的罚款金额无上限、工期提前完成无奖励和工期安排不合理等等方面。

(二)施工企业自身因素造成的合同风险

1.施工方投标策略失误

通常情况下,施工企业投标过程中采用不平衡报价的方式。具体指的是施工方在保持投标的总价维持不变的前提下,对很有可能增加的工程数量分项投标价高,对可能减少的工程数量分项投标价低,即针对变更部分的工程创造利润空间。一旦业主对变更部分产生异议,甚至减少高标价部分的工程数量,那么无疑会造成施工企业的大幅损失。

2.施工企业投标失误的风险

前面提到,由于合同文书界定的模糊,很容易造成施工方对相关设计施工标准的误读,造成完工后的项目与设计方案产生巨大的差异。另一方面,由于施工方对措施费用的考虑不具有前瞻性,使得实际投标过程中,施工措施性费用被迫分摊到工程数量分项中,造成固定总价与实际投入不符,并且无法得到发包方的补偿。

(三)外部客观因素造成的合同风险

1.建筑原料价格波动

建筑材料受到市场经济的调控,其价格波动是十分常见的。实际建筑施工和投标期往往有很长一段时间差,在此期间,原材料价格往往与之前的询价情况产生了巨大的差异,但是基于固定合同总价的相关规定:“材料、市场变化及政策性调价一次性包干,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单价保持不变”。一旦材料价格产生大幅上涨,施工企业将蒙受不可估计的损失。

2.不可预见的突发因素

以自然条件因素为代表的突发因素具有不可预见的性质。在实际施工中,除去自然条件,外部客观环境与施工环境要求不符或是其他第三方潜在风险的存在,都是导致施工合同执行存在风险的原因。

四、结语

在采用固定总价形式的情况下,建筑施工风险长期存在。为了有效减少施工企业的损失,在合同签订初期,承包商就应该切实做好市场调研和风险分析,尽量做到工程量的计算准确化,在科学合理的清单报价下确立合同总价,将报价失误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从细节处规避施工合同签订的风险,从而保证工程目标和整体经济效益的顺利实现。

[参考文献]

[1]姚元军.固定总价合同下的建筑施工合同风险研究[J].宜春学院学报,2010,32(6):53-54,79.

[2]袁亚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风险因素及管理对策[J].科技资讯,2009,(32):50.

[3]孟文华.固定总价合同应用风险及其防范[J].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2(3):44-45.

[4]张双甜,成虎.固定总价合同中应注意的问题[J].建筑管理现代化,2002,(2):33-35.

[5]周起宏.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风险和对策[J].水运工程,2005,(10):11-14.

[6]劳瑞坤.固定总价合同的履约风险及对策[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1,(22):114.

[作者简介]黎迪斯(1985—),男,广东高州人,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研究实习员。

作者:黎迪斯

第二篇:谨慎签订施工合同,减少或避免合同纠纷

【摘 要】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中最主要的合同,也是大家在工作中经常会碰到的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如果不按照相关的法律和政策规范签订,将会使合同失效,或由此带来合同纠纷。本文对签订施工合同的风险和造成施工合同纠纷的原因进行了简要分析,同时分析了签订施工合同的依据、应遵循的原则和一些注意事项,可为大家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减少或避免合同纠纷提供参考。

【关键词】签订合同;施工合同;合同纠纷

1 概述

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中最主要的合同,也是大家在工作中经常会碰到的合同。施工合同的约定是否合理合法以及能否如约履行,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效益能否达到预期,关系到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1]。近年来,关于施工合同的纠纷呈上升趋势,据报道,目前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已占各类民事案件的第二位[2]。这不仅使工程建设难以顺利进行,还使有关当事人权益受到了侵害,严重的还会破坏社会的安定。究其原因,主要是在合同签订时,相关的条款没有依法约定明确,各方理解不统一而导致后来纠缠不清。为尽可能避免合同纠纷,促使合同顺利履行,笔者结合自身多年的施工合同管理实践经验,就签订施工合同的依据、原则、风险分析、造成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及为减少合同纠纷而应重点注意的问题作一些探讨,为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提供参考和借鉴。

2 签订施工合同的风险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履行期间的长期性、复杂性、多样性,使它具有高风险性,同时也具有两面性[3]。针对发包人而言,由于建设工程较强的专业性而导致部分发包人签订合同的经验不足,承包人的履约能力和资信情况而带来的合同风险等。承包人的风险主要有外界环境风险(如:材料、设备供应价格的市场波动、劳动力的供给情况、天气变化等)、发包人的资信风险(信誉、资金实力)、工程技术、安全和经济、法律风险等,承发包人应认真分析合同风险哪些属于可规避风险,哪些属于不可规避风险,在签订合同时合理地规避风险。以下是发包人风险和承包人风险的具体情况。

3 造成施工合同纠纷的签订上的主要原因

在施工合同的签订中,由于当事人的疏忽或不重视合同的签订,不可避免地出现以感情代替原则或不按相关的法律法规签订施工合同等,从而产生合同不合法、合同词语不严谨、合同过于简约而含糊不清等问题,最终导致合同纠纷的产生[4]。因签订原因造成施工合同纠纷的主要有下面几种情况[2]。

3.1 规避法律签订“阴阳合同”

法律规定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承包工程施工的项目,但承发包双方往往采取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以规避法律。即就同一工程标的签订两份权利义务不完全相同的合同,一份按公开的招投标方式签订,并交招投标办公室登记备案;另一份为双方自行约定,并在具体施工过程中依照执行。两份合同的差异往往对工程总价款的约定不同。订立这样的“阴阳合同”,如果承发包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均无异议,工程按时竣工,工程款如期结算,一般不会发生什么争议。但如果一旦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无法解决,进入诉讼,就会发生承发包双方对适用哪一份合同产生争议。如双方均坚持主张适用对自己有利的一份合同,而两份合同又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就会给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应当确认适用哪一份合同作为约束承发包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带来难题。

3.2 签订的合同过于简约或含糊不清

承发包双方对合同不重视,在签约时草率进行,致合同约定的内容及条款过于简单或含糊不清,在具体履行时无章可循,双方在结算时意见不统一而引起纠纷。表现在签订合同时,往往对合同中应当明确的条款未能明确,如违约责任条款无具体执行标准;对应该约定的条款未能约定,如对工程质量的罚款约定、工程竣工验收的约定及工程价款决算的期限约定等。表达文字不严谨,存在是是非非、模棱两可、前后条款相互矛盾或相互否定的情况。

3.3 合同文书签订的条款与招标书的约定相违背

根据合同法,合同的成立需要经过要约及承诺两个阶段,一旦承诺发出,合同即告成立[5]。在建设施工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书是要约,投标书限承诺,一旦中标,合同即告成立,合同书中的条款不能违背招标书约定的原则,否则为无效合同。如果拟草合同的一方违背招标书的内容,有意在合同中的条款中确定偏向利于自己的款项,而另一方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察觉,直到竣工结算时才发觉,就会引起纠纷。

3.4 签字资格存在问题引起合同纠纷

合同必须经具有代表权的代表签字,才能成立。如果当事人是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在签字前,合同双方应互相提供证明签字人资格或代理资格的证书[5]。但在实际中,特别是对于小额投资的施工项目,当事人往往不够重视,忽视了对签字人资格的审查,而可能发生并不具备代表权的代表签字的情况。因而在发生争议的时候,实际具有代表权的法人对合同的有效性提出异议而造成合同纠纷。

4 签订施工合同的依据和应遵循的原则

根据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承发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国家建设部和工商总局共同制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3]。

同时,承发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还应遵循以下基本的原则[5]:

4.1 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4.2 合同自愿原则。

4.3 公平原则。

4.4 诚实信用原则。

4.5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原则。

4.6 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

4.7 鼓励交易的原则。

5 签订施工合同应重点注意的问题

签订施工合同应注意的问题因地方、行业、投资金额等的不同而有所侧重。结合笔者实践经验,觉得有如下一些问题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是需要普遍关注的:

5.1 提倡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通常來说,哪一方编制合同,哪一方相对有利。合同示范文本的编制单位是中立的,不代表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具备公正性基础和前提。同时,编制单位具有丰富的合同知识和经验,并且往往花上一年甚至几年才能完成一个示范文本,使得合同内容的约定具备专业性。事实上,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复杂性,使用示范文本签署合同已是国际惯例,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编制的FIDIC合同条件、英国联合合同委员会编制的JCT合同文本在工程建设领域被广泛采用,充分说明了这点。目前在工程建设领域出现的合同纠纷案件,大多数是合同当事人采用自行编制的合同造成的,这些合同普遍存在内容不全面、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个别合同还存在隐含的、对合同当事人另一方不平等的条款。这种合同文本的先天性不足,决定了合同无法顺利履行,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使用示范文本的重要性。深圳市现在最新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2006版《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是在03版的基础上,经全面修编而成的,与03版相比,在合同履行时,权责更加明确、程序更加严密、风险更加平衡[1]。因此,在深圳的施工项目,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可广泛参考采用该06版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5.2 签证要规范

签证是合同履行中必然面对的一个问题,工程量价确认、变更、索赔等都需要签证。签证实际上是合同履行的一道程序,规范的签证是避免合同纠纷、促使合同顺利履行的重要保证。签证规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签字人要规范,也就是说签字人必须得到授权并且得到双方认可;二是签证内容要规范,依据签证应能准确、清晰地计算出工程量价及相关费用等;三是签证程序要规范,签证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报告和批准手续。现实中,签字人资格和签证程序存在问题较多,值得重视。

5.3 要严格审查发包人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

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发包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它将不合格的主体排斥在合同的大门之外,将导致合同伪装的坑穴和风险隐患排除在外,为将来合同能够得到及时、正确地履行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在订立合同时,一方面要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和等级证书,审查建设单位签约代表人的资格,审查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另一方面还应对发包方的履约信用进行审查。

5.4 应严格约定工期、质量和造价

“工期、质量、造价”是建设工程施工永恒的主题,有关这三个方面的合同条款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实践中关于工期的争议多因开工、竣工日期未明确界定而产生。开工日期有“破土之日”、“验收之日”、“进场之日”之说,竣工日期有“验收合格之日”、“交付使用之日”、“申请验收之日”之说。无论采用何种说法,均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并约定开工、竣工应办理哪些手续、签署何种文件。对中间交工的工程也应按上述方法作出约定。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再是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评定的主体,竣工验收将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因此,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参加验收的单位、人员,采用的质量标准,验收程序,须签署的文件及产生质量争议的处理办法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见的纠纷是对工程造价的争议。由于任何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都不可避免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材料差价的发生,所以均难以“一次性包死,不作调整”。合同中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价格的签发、确认作出明确规定。

5.5 应对工程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做出详细规定

一般情况下,工程进度款按月拨付或按工程进度拨付,但如何申请拨款、需报何种文件、如何审核确认拨款数额以及双方对进度款额认识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往往缺少详细的合同规定。一旦引起争议,将影响工程施工。一般合同中对竣工结算程序的规定也较粗,不利操作。因此,合同中应特别注重拨款和结算的程序约定。

5.6 总包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总包方和分包方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

尽管发包方与总包方、总包方与分包方之间订有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法律对发包方、总包方及分包方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也有原则性规定,但实践中仍常常发生分包方不接受发包方监督和发包方直接向分包方拨款造成总包方难以管理的现象,因此,在总包合同中应当将各方责任和关系具体化,便于操作,避免纠纷。

5.7 应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及双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它工作人员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参与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較多,但往往职责和权限不明确或不为对方所知,由此造成双方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合同中应明确列出各方派出的管理人员名单,明确其各自的职责和权限,特别应将具有变更、签证、价格确认等签认权的人员、签认范围、程序、生效条件等规定清楚,防止其他人员随意签字,给各方造成损失。

5.8 应将不可抗力量化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对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责任、义务、费用等如何划分均作了详细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都认为不可抗力的内容就是这些了。于是,在《专用条款》上打“√”或填上“无约定”的比比皆是。

国内工程在施工周期中发生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等现象的可能性很少,较常见的是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达到什么程度的自然灾害才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通用条款》未明确,实践中双方难以形成共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可能发生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的程序应予以量化。如几级以上的大风、几级以上的地震、持续多少天达到多少毫米的降水等等,才可能认定为不可抗力,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除上述八个方面外,签订合同时对材料设备采购、检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违约责任等条款也应充分重视,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任何一份施工合同都难以做到十分详尽、完美,合同履行中还应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协议,调整各方权利义务。

6 结语

施工合同由于具有标的大、履行时间长、协调关系多,涉及到发包人、承包人、材料设备供应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大项目还有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咨询单位、、分包单位、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多方主体,工程建设要严格按照合同和法律进行管理,合同一经签订,即成为约束合同双方的有效文件[5]。因此,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对《示范文本》中的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要仔细阅读理解,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和可能发生的各种问题、各个细节都要考虑周到,做到双方约定书面化、模糊问题清晰化,使施工合同的订立做到公平合理、公正有效,从而有效地规避合同风险,防止和减少合同纠纷发生。

参考文献

[1]林小利. 2006版《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 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2006,,12:4~8

[2]蒋晓红. 浅析造成工程项目合同纠纷的原因. 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2003,10: 7~8

[3]刘子华. 浅谈签订施工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2005,8: 14~16

[4]李培英. 浅议加强施工合同管理,避免和减少合同的违约及纠纷. 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2003,5: 4~5

[5] 春燕. 经济法律原理与实务.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

作者:张建雯

第三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谈判

摘 要: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谈判中,如何确定承发包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责任划分及风险分担,就要求合同谈判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同时还应熟悉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这样才能在合同谈判中,合理确定其权利和义务,使风险降到最低。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谈判

1 合同谈判的准备工作

工程施工合同内容多、涉及面广、履行周期长,施工合同签订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施工单位的利益,所以,应高度重视施工合同的谈判。组织谈判人员深入了解发包方和工程的情况,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合同谈判准备工作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1 谈判的人员组成

根据工程的特点,工程合同谈判一般应由法律方面的专家、学术权威及有谈判技巧的人员组成。一是懂建筑方面的法律知识与政策的专家,可以保证所签订的合同能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要求,把握合同合法的正确方向,充分发挥工程承发包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二是懂建设工程方面的学术权威人士,建筑工程的专业性强,涉及领域广,谈判人员要充分发挥专业才能,把企业利益最大化,减少不必要的风险损失。三是懂谈判技巧的人员。运用一定的谈判方法,通过合理的谈判步骤,使谈判得以成功。

1.2 谈判的资料收集及分析

合同谈判准备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任务就是要收集各种基础资料,这些资料主要包括对方的公司性质、营业能力、资信情况,工程项目的立项、土地征用及使用权的审批证书、图纸审核、资金的落实情况、项目的用途及特性、对方谈判的人员组成情况,相关的法律政策文件等;认真研究分析,做到知彼知己,百战不殆。

1.2.1 自我分析

收到招标公告以后,不能盲目投标。承包方要对发包工程进行调查研究。首先是工程项目的建筑规模能否适合自身的特点,其次是发包方的资金到位情况,对发包方的法人营业执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手续的办理情况进行审查;再次是对一些原则性问题不能让步:承包方为了承揽工程项目,经常会主动提出一些让利的优惠条件,但是这些条件必须建立在对下基础之上:一、该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已经基本落实;二、必须建立在项目规模较大,施工企业对项目所在地的建筑环境熟悉,符合本企业自身的建筑特点的基础上。

1.2.2 对方基本情况分析

一是分析对方谈判人员的组成。了解对方人员的职位、权限、性格、处事方法等,想方设法与对方谈判人员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为谈判打好基础,争取在到达谈判桌以前建立一种亲切与信任的氛围,为谈判创造搭建良好的平台。二是对方实力的分析。主要是指对方资信、技术、物力、财力等状况的分析。在当今信息化时代,很容易通过各种渠道取得有关资料。国外很多大的有规模的公司很重视这方面工作,他们往往通过各种机构和组织以及信息网络,对目标项目的实力进行调研。在实践中,无论招标方还是投标方都要对对方的实力进行考察。否则就很难保证项目的正常进行,造成建筑市场上屡禁不止的拖欠工程款和垫资施工现象在所难免。因此,对对方进行实力分析是关系到项目成败的关键所在。

1.2.3 谈判目标可行性分析

首先分析谈判目标是否正确合理、切合实际,是否能让对方接受以及对方可接受的程度。同时,在实际谈判过程中,要关注目前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现实情况是:发包人是强势的,承包人往往不得不接受发包人提出的一些不合理的要求,以转移自身的风险:如要求承包方垫资、缩短工期等,这样就会造成承包方资金回收、获取工程款、工期索赔方面的困难。对工程项目做定性和定量的分析,对工程水文地质情况,项目的社会环境经济效益进行测算比较,在此基础上论证项目在技术上、经济上是否可行,通过经济方案比较、推算出最佳方案。在对上述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还要考虑到该项目在未来施工中可能面临的危险、双方的利益冲突,而进一步拟订合同谈判方案。

在谈判过程中要尽量将双方意向一致的内容列出,并且还要尽可能的列出双方在哪些问题上还存在着分歧,在此基础上拟订谈判的初步方案,决定谈判的重点和难点,从而有针对性地运用谈判策略和技巧,获得谈判的成功。

2 合同谈判的策略和技巧

(1)掌握谈判议程,合理分配各议题的时间及谈判的进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大型谈判会涉及到诸多需要讨论的事项,而每个谈判事项的重要性都不尽相同,谈判各方对同一事项的关注程度也不尽相同。优秀的谈判者往往善于掌握谈判的进程,在气氛融洽阶段,展开自己所关注的议题的商讨,从而抓住时机,达成有利于己方的协议,而在气氛紧张阶段,则引导谈判进入双方具有共识的议题,一方面缓和气氛,另一方面缩小双方距离,推进谈判的进程。同时,谈判者应懂得合理分配谈判时间。对于各议题的商讨时间应得当,不要过多拘泥于细节性问题。这样可以缩短谈判时间,要掌握节奏,不要期望一两次谈判就能达到共识。

(2)高起点战略谈判的过程是各方妥协的过程,业主式投资商和施工企业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各自都在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通过谈判,各方都或多或少会放弃部分利益以求得项目谈判的进展,而有经验的谈判者在谈判之初会充分了解投资方或业主对项目的最大关注度,如工期、质量、造价等,项目性质不同,各方关注度不同,当工期和造价有矛盾时,业主为了抢工期,施工方就可以提出增加造价的条件等。

(3)注意谈判氛围,谈判各方既有利益一致的部分,又有利益冲突的部分。各方通过谈判主要是维护各方的利益,求同存异,达到谈判各方利益的相对平衡。谈判过程中难免出现各种不同程度的争执,使谈判气氛处于比较紧张的状态,这种情况下,一个有经验的谈判者会在各方分歧严重,谈判气氛激烈的时候采取润滑措施,舒缓压力。最常见的方式是饭桌式谈判,找到对方主要负责人,让他们理解施工方的难处,社会的一般标准,合作要达到双盈,通过一种和谐的气氛,主动地联络谈判各方的感情,进而在和谐氛围中重新回到议题,使得谈判议题得以继续进行。

(4)避实就虚的谈判方式,谈判各方都有各自的优势和劣势。谈判者应在充分分析形势的情况下,做出正确的判断,利用对方的弱点,猛烈攻击,迫其就范,做出妥协,而对于自己的弱点,则要尽量注意回避。当然,也要考虑到自身存在的弱点,在对方发现或者利用自己的弱势进行攻击时,自己要考虑到是否让步及让步的程度,还要考虑到这种让步能得到多大利益。

(5)分配谈判角色,既要有唱白脸的,也要有唱黑脸的,还要有学术权威和最终拍板的领导。谈判中应利用个人不同的性格特征,各自扮演不同的角色,有积极进攻的角色,也有和颜悦色的角色,有软有硬,软硬兼并,这样可以事半功倍。同时注意谈判中要充分利用学术权威的作用,现代科技发展使个人不可能成为全方位的专家。而建设工程项目谈判又涉及广泛的学科领域,充分发挥各领域专家作用,既可以在专业问题上获得技术支持,又可以利用专家的权威性给对方以心理压力,从而取得谈判的成功及利益的最大化。

3 结束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谈判是施工单位盈利的关键环节,施工单位应加以重视,培养一批专业知识强、懂法律知识、熟悉建筑合同示范文本、会谈判技巧的专业团队,降低工程项目承包风险,为企业盈利打好基础。

作者:陈丽珍

第四篇: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合同风险管理研究

【摘 要】在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推动之下,我国的建筑工程数量逐渐提升,因此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合同风险管理对于推进建筑施工企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基于此,本文论述了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如何对合同风险进行管理。

【关键词】建筑施工;合同风险;管理

引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完成约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完成发包人交给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任务,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因此,对建筑施工企业而言,其全部生产经营活动,均是围绕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开展,他们对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合同履约的过程。目前,建设工程行业市场竞爭日益激烈,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解决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降低合同履约的风险,从而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显得尤为重要。

1、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特点

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管理有着不同于一般生产企业的特点,其建设项目跨越的时间长,且施工过程涉及到的环节众多,参与项目的各方主体利益关系复杂,这导致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有着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合同主体的严格性

相关法律规定,建筑施工项目的主体必须是法人,承揽建筑施工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否则是不允许进行项目工程承包的。

1.2、合同履行的长期性

建筑施工项目的周期很长,有的跨越几个年度甚至几十个年度,施工项目涉及到大量的环节,工作量巨大,使用的材料、设备、人工等众多,这些决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行的长期性。

1.3、合同标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建筑施工项目的产品具有固定性的特征,而生产施工具有流动性的特征。

1.4、合同形式的特殊性

建筑施工项目由于具备施工周期长、涉及的主体利益管理负责以及环节众多等特点,导致建设施工过程难免会出现一些合同履行的纠纷,所以相关的合同法律法规要求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要采用书面的形式来规定。

2、建筑施工合同体系

建筑施工项目由于跨越周期长,参与项目的主体利益关系复杂,其生产施工既具备很强的劳动密集型,也具有一定的技术密集型特征。因此,建筑施工项目中包含着错综复杂的经济关系,这决定了建筑施工合同中的合同关系也是非常复杂的,建设项目的整个过程也贯穿着合同的履行与变更,因此,对合同关系进行清晰深入的了解是合同管理的重点工作。

3、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合同风险管理措施

3.1、施工合同风险辩识

进行合同风险辩识的首要任务是估计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即发生的可能性大小。这是风险辩识工作中最重要的,常常也是最困难的内容。主要原因在于与风险事件相关的一系列数据有时候收集起来比较困难,还有就是各个项目之间的差异比较大,如果用类似工程项目数据推断当前项目合同风险发生的概率,误差可能比较大。

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表现在三个方面:损失性质、损失范围以及损失的时间分布。损失性质是指产生的损失是属于政治性的、经济性还是其他性质的。损失范围包括严重程度、变化幅度和分布情况。严重程度以及变化幅度可以用损失的期望和方差分别表示,而分布情况可以用损失涉及到的参与者的数量来表示。损失的时间分布是指风险事件出现的时间,一般来说,出现较早的风险应进行及早控制,而较晚发生的风险应对其进行跟踪、观察,并进行适时地干预,达到降低风险损失的目的。

3.2、施工合同风险评价

施工合同风险评价是对施工合同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并依据风险对合同目标的影响程度进行合同风险分级排序的过程。它是在风险辩识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合同风险的系统评价模型,对各风险因素的影响、风险发生的概率、损失程度和其他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找出项目的关键风险,并确定合同的整体风险水平,为制定风险应对措施提供依据。施工合同风险估计是对各单个合同风险进行估计和量化,包括发生概率、影响范围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而风险评价则是考虑各单个合同风险综合起来的总体风险对项目合同目标的影响以及主体对风险的承受能力。

3.3、施工合同管理体系建设

工程承包方通过建立企业合同管理机构或设置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的方式来加强合同风险管理,确保合同管理覆盖整个施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合同管理体系的健全,重点在于合同管理职责、工作流程、相关制度规范等方面,只有形成从投标、预审、合同洽谈、审核、签订、完善、监督为一体的合同风险管理保障体系,并在具体的实施过程当中将合同的实施策略、合同变更、索赔等工作纳入到争产的工作程序中去,才能有效确保合同管理体系的高效运行。

3.4、签订完善的施工合同

众所周知,合同是建设工程甲乙双方履行文件的重要法律依据,在具体的施工过程当中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协调双方责任的作用。因此施工合同签订的重点即为减少、避免风险的出现,并充分的体现出合同双方责任、利益的公平性。

因此,要想签订完善的施工合同,甲乙双方均应该从项目风险全过程管理的角度对合同进行仔细研究,尤其在免责条款更应该得到注意,从而尽量避免自身承担过多风险,要学会转移风险,从而达到双方风险的合理分配。需要注意的是,切忌盲目的接受发包人各项免责条款,要明确规定发包人的风险责任。

3.5、施工合同管理经济措施

对工程风险较大的某一部分工作,为避免违约承担风险,可相应的采取经济措施减少风险损失。在工程中常见的情况有:在雨季施工前抢施地下室及基础工程;在冬季施工前抢施结构及湿作业工程;在竣工交用前大幅度增加人员,增加工作班次以保证工期。所有采取的这些抢施工程无非是增加了机械设备,增加施工及管理人员,增加工资、奖金或加班费用。但这些支出使乙方保证了施工进度,保持了信誉,避免了风险。从经济观点上说,所采取的经济措施费用比承担风险实际损失要合算得多。

3.6、争取风险化解的机会

合同中必然存在的风险条款是合同双方中一方对另一方的制约条件。在合同实施中,当双方都能认真执行合同、履行自己的责任、合作满意时,双方都可能在不影响总目标的情况下,不甚计较个别条款的严格程度。乙方有时可利用这种友好的气氛,对一些隐含风险的条款进行有利于自己的解释,并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形成资料。使一些本来对自己不利的条款得到化解。

3.7、重视风险转移

向第三方转移风险,包括进行保险和担保。工程保险是发包人和承包人转移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将风险大的专项工程分包给专业性强、有实力、有经验的分包商,向分包商转移风险。与其他承包商组建联营体,共同承担风险。

4、结语

总而言之,合同管理是施工企业进行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内容并管贯穿于整个企业管理工作的全过程中。从整体上看,合同管理与企业的生存发展具有极为紧密的联系,但是合同风险又与建设项目相依存。正因如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必须要重视合同的风险管理工作,通过提高自身风险意识、健全风险管理机制等措施,不断提高合同风险管理水平,才能够使施工企业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中赢得发展。

参考文献:

[1]戴伦乔.建筑施工企业核心业务风险管理研究[D].广西大学,2013.

[2]乔喜亮.建筑施工项目风险管理研究[D].河北工业大学,2006.

[3]刘文利.现阶段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研究[D].武汉理工大学,2004.

[4]孙翠兰.建筑施工合同风险的防范和控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3,07:159-160.

作者:谢新颖

第五篇:清单计价与施工合同管理

【摘要】对施工合同管理来讲,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对其提出全新的准求。接下来,文章针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对应的施工合同类别、施工合同管理工程量与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以及潜存的风险开展相关论述,望能够对同行业有一定的参考性价值。

【关键字】清单计价;施工合同;合同管理

1.施工合同类别及挑选

从施工合同价款付款方式出发进行工程施工管理,把施工合同划分为以下三种: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在对合同价款付款方法加以确定的过程当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把施工合同划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

1.1固定价格合同

施工双方在专用条款范围之内对合同价款是一种集风险范围与风险费用的计算方式。风险约定范围之中不会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超出风险约定范围的合同价款进行调整,为此最好能够在专用条款范围之中加以约定。

1.2可调价格合同

依据双方的约定对合同价款进行相关调整,在专用条款专用的范围之内对合同价款进行相关的调整。工程施工作业当中,可以从工程施工具体变化情况对合同工程价格及工程量进行调整。

1.3成本加酬金合同

合同价款包含成本、酬金两方面内容,施工双方在专用条款范围中规定了成本的具体构成情况及计算酬金的方式。

2 工程量的调整

在招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作为中心内容,这对于合同价款的最终确定起到了参考性的作用,在施工合同中是非常关键的构成单元。一定条件下,清单工程量会跟现实的建筑工程施工工程量时一样的。譬如,钢筋工程量,在某种状况之下,比如,对基础土方的开挖,工程量清单与是在遵循施工设计图纸的基础上对实际挖土深度进行相关计算的。在具体的工程作业过程当中,需认真考虑具体放坡情况,对加宽的工作面进行兼顾,此种情况下,实际工程施工工程量与清单工程量是完全不同的。

在既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只是对工程量及相关程序进行了一定的确定,而并未对工程量进行调整,所以,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当中,调整工程量的过程中,承发包双方则需对约定工程量进行精准的计算,争取最大限度上达到工程量计算的精准度。

施工合同内,需要对工程量的调整条件与调整区域进行明确的界定,唯有发包人或监理师才能够有权利提出工程设计变更、工程量的变更及发包人供应工程量清单在存在一定错误的情况下,才能够对其进行调整。可是,调整并非无任何约束的,需对工程量范围进行科学调整。在遵循风险分担准则的基础上,施工合同当中需要明确工程量在怎样的范围才可以对其进行调整,超出规定范围后是不可以进行调整的。

3 合同价款的调整

施工合同管理当中,对合同价款进行确定是重要的构成部分,对合同价款来讲,清单工程量及综合单价两个参数对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工程施工时间久、并且会遭受外界客观因素等方面的影响,这些都会给工程具体施工的招投标情况带来各种程度的影响,使其产生改变,所以,工程变更施工作业是经常存在的。而工程发生变更肯定会诱使工程量产生相应的改变,进而引起工程承发包价格产生相应的变化。

3.1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指的是工程施工作业当中,一定要以施工合同中的规定程序进行工程施工材料、施工工艺、工程结构、技术标准、工程数量等进行相应的调整。工程施工作业当中合同价款的具体调整通常会诱使工程发生变更,所以,施工合同当中一定要对工程可变更的情况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需要对发生变更的工程价款调整方式作出规定,这是十分重要的。

工程变更指的是已经产生的,在固有设计或者招标文件基础之上的工程内容,对其中的计量及所发生的工程变更情况造成的工程量发生的改变做出精准的计算,这样才能够避免工程变更中出现高估冒算的问题。同时,对于工程变更中的相关资料一定要有相关负责人员的签字及肯定,对于工程变更办理时间、具体程序、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追究相关的违约责任。

3.2工程量签证

通过书面的方式对是施工现场工程量产生的实际性改变进行登记的一种工作即现场签证。现场签证承发包双方履行施工合同过程中对合同文件内容进行的相应修改与补充,是工程造价的重要构成单元,作为承发包人则需具有强烈的证据观念,特别是承包人一定要具备丰富的工程项目管理经验,第一时间做好签证工作,因工程量签证对承发包双方切身利益将造成直接性的影响,避免签证不及时诱使纠纷事件的发生。

在施工作业当中,由于发包人因素的影响造成停工现象的产生,这是一种较为常发的情况,可是,施工合同内容当中并未对突然停止的施工造成的损失进行明确的规定,承包人未在第一时间进行现场签证的办理,加之工程是一直处于动态状态下的,若想要证明停工过程中施工人员、施工设备及周转材料的数量则十分艰难,为此,承包人并不能够要求做到要求停工索赔。

4综合单价调整方法

施工合同当中,需对工程量发生的改变情况做出相应的规定,选择适合的单价调整方法。日常施工当中,承包人往往会使用不平衡的报价,也就是说,在较小工程数量的情况下,将工程量进行适当程度的降低;在较大工程数量的情况下可将部分工程报价相应的提升。在现实的工程施工作业当中若低价工程量调整不合理(过大或过小),都会在一定程度上令承包商获益,发包商经济受到很大的损失。如果工程中标之后,发包商由于设计变更问题将高价工程量缩减、或者将低价工程量进行增加,都将会致使承包商自身利于遭受损失。所以,当工程量的改变超出一定范围的情况下,就需要对综合单价实施科学合理的调整。

一般情况下,施工合同需对工程量超出或低于清单工程量规定范围的情况的工程量综合单价进行明确的界定,同时按照一定的比例对工程量进行下调或者上浮。其中,切记上调或者下浮的工程量范围不可太大,以免给承发包人带来极大的风险,与此同时,工程量产生改变之后,进行工程结算的时候要根据施工合同相关规定对措施费用进行相应的调整。

5材料价格风险

大多数的施工合同对于未发生改变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未做出调整的规定,可是在综合单价的组合单元中,材料的价格将发挥了决定性的重要作用,即使承包人自己报价,可是在确定价格之后仅能从报价过程中获得的相关信息及风险的实际情况进行最终的确定而对于市场发生的价格变化并不能进行预测。当施工材料出现大程度的变化时肯定会诱使综合单价产生相应的改变,所以,材料价格如果在工程造价中占据的比例比较高,那么,施工合同当中需对特殊时期风险发生情况及相关责任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价格变化幅度通常是经过承包双方协商之后来最后确定的,幅度范围以内材料价格差通常是由承包人来加以承担的,规定范围之外的材料价格误差则是由发包人来承担的。为此,需要从工程实际状况来确定综合单价。

结束语

综上所述,清单计价与施工合同二者之间存在非常紧密的关系,属于一个有机组合的整体。从目前的清单计价系统来看,需要对其严格完整化处理,促使其能够与施工合同更加密切的配合。清单计价的推行对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提出了高水准的要求,为此,则需努力学习掌握其他国家先进的施工合同管理经验,促使施工合同管理水准得到显著的提升,做到计价清单与施工合同管理互相结合,将其运用在工程造价管理当中,这样才能够促使工程建设工作在定期内顺利完成。

参考文献:

[1]柯洪.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6.

[2]彭高源.基于工程量清單计价模式的施工合同管理研究 [J].四川工程造价信息,2007,(8).

作者:林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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