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遗产利用

2023-03-0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历史文化遗产利用

历史村镇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研究

〔摘要〕加强历史村镇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是我国在城市转型发展、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值得研究的重大课题。目前我国一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被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取得了经济与社会效益的双赢。但是在其保护利用中也存在着诸如主观认识不到位、追求政绩、法规不完善、执法不严、人才缺乏、资金不足等问题。为此,要端正决策指导思想,完善法规体系,科学制定规化,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学习借鉴国外的经验做法,探索“社会化保护”新路。

〔关键词〕历史村镇,文化遗产,保护,利用

加强历史村镇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是我国城市转型发展、城乡一体化进程中亟待研究的重大课题。国外早在上世纪40年代就十分重视历史村镇文化遗产的保护。自70年代以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相继通过了一系列国际性文献,明确提出历史村镇文化遗产保护的先进理念和基本原则,并对历史村镇保护的内容、范围、方法及其措施做出较为具体的规定。90年代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历史村镇纳入世界遗产范围,目前全世界已有34处历史村镇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本文在国外历史村镇文化遗产保护先进理念与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重点分析我国历史村镇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一、历史村镇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现状及成就

历史村镇是在当代社会环境中,始终延续并保持原有村镇的地理环境、建筑风格、风俗特色与文化内涵的具有历史文化遗产性质的现代人类生活聚落。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正是我国众多历史村镇的杰出代表。我国的历史村镇数量众多,分布广泛,具有深厚的历史积淀、人文内涵,以及优美和谐的自然生态。它是一个时代缩影和历史文化“老人”,是一个民族回归自我的精神寄托,也是东方聚居文化的瑰宝、民间艺术的“摇篮”。

与国外相比,我国历史村镇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起步较晚。直至2002年修改后的文物保护法才明确地把“历史文化村镇”作为保护类型,但是对历史村镇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容、范围、原则等未做出明确规定。由于立法保护滞后、法规缺失和理论层面缺乏前瞻性研究,以及政绩考核体制缺陷等,使我国的历史村镇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留下了不少遗憾。本世纪以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得到了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和支持,一些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被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取得了经济与社会效益的双赢。具体表现在:

一是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体系日臻完善。2003年公布首批22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标志着我国历史文化村镇保护制度的正式建立;至今,我国已先后公布了五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共350个,其中,中国历史文化名镇181个,中国历史文化名村169个,分布范围覆盖全国31个省(区、市);同时,各省先后公布的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近千个,基本形成了我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体系;截至2010年,我国已有三处历史村镇(皖南古村落:西递、宏村,开平碉楼与古村落,福建土楼)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在这些名镇名村内,依然保持着较为完整的古建筑群、古街巷及古民居,真实记载和延续了不同地域和民族的历史文化,成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是历史文化村镇保护法制化规范化不断加强。2003年颁布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价指标体系》,是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评选和实施动态监管的有效依据。2008年国务院颁布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一次将村镇保护与名城保护纳入统一轨道,在国家法规层面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和保护工作奠定了法制基础。

三是地方政府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日益重视。截至目前,全国已有70%的省(区、市)积极开展了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命名工作,极大地推动了各地历史村镇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尤其是江苏、浙江、安徽、云南、山西、江西等省分别出台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制定了《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和实施办法》,使地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有法可依,并从政策和技术层面对名镇名村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河北、山西、北京、福建等省市还结合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开展了历史文化村镇的普查工作,对有价值的古镇古村落以及乡土建筑进行了抢救性保护。

四是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拨款9.8亿元专项用于103个名城、80个名镇名村的基础设施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各级地方政府也积极进行保护资金的配套,一些历史街区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内的基础设施水平已明显提高,居民生活居住环境得到逐步改善,有价值的历史建筑及环境得到了保护和整治,通过保护资金的补助和项目的实施,为地方带来了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二、历史村镇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自上世纪80年代至今,我国350个国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尤其是成千上万的历史村镇,在乡村城镇化过程中急于求“大”求“新”,普遍出现了拆旧建新的“建设开发性破坏”。近年来又经历了新农村建设、旧村改造、旅游开发的多重挑战和冲击,“千镇一面、万村一貌”的“特色危机”正成为共性问题。目前从总体上看,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正处于“整体保护状况较好”与“过度开发的保护性破坏”并存的格局中;但尚未申报、定级的历史村镇保护状况不容乐观,只有老年人留守的“空壳村”现象较为普遍;更多乡土建筑的局部环境还在持续恶化之中。具体体现在:

1、历史村镇保护的主观认识不到位,“旧城改造”决策误导,使历史村镇遭受着“破旧、落后”为借口的“建设开发性破坏”。不少地方政府在“旧城改造”的决策误导下,仍习惯于历史村镇保护利用的房地产开发模式,甚至以保护为名,行“房地产开发”之实,与房屋开发商共同“追求利润最大化”。还有一些地方政府以“破旧、落后”为名,采取“拆旧建新”、“弃旧建新”的做法,使历史村镇的传统格局、风貌遭到严重破坏。尤其是在新农村建设中,有的地方政府片面理解农民迫切需要改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的愿望,简单地提出“旧村改造”口号,“拆旧村建新房”,把新农村建设变成“新村庄建设”,存在“求新求洋”的“洋农村”实践偏向;更没有考虑农村乡土文化的传承问题,以致古村落的历史文脉、乡土建筑遭到破坏,民族文化、地域特色丢失严重。

2、地方政府追求政绩的“急功近利”行为,以及开发利用中的“人工化、商业化、现代化”倾向,使历史文化名镇名村遭到“旅游开发性破坏”。一些地方决策者为了追求“政绩考核”,其主要精力不是放在如何保护历史村镇文化遗产上,而是把历史村镇当作“摇钱树”,一心追求旅游效益,为自己创造所谓“政绩”,导致对历史村镇文化遗产进行错位的、超载的“开发性破坏”。有的名镇全部拆迁老街居民,有的将名镇名村文化遺产当作旅游资源,进行违规转让经营,甚者将珍贵和脆弱的古镇古村“整体转让”或“变相转卖”给旅游公司开发经营。而旅游公司则大动干戈“拆旧造新”,新建“仿古街”,大造“仿古建筑”,大体量拓展历史街区;有的为增加旅游发展空间,大造现代化宾馆、商业、休闲、游乐等场所,使历史街区建筑、古迹遗存景观变成了依附陪衬。其结果是把历史文化名镇“改造”成“户户开店,家家经商”的“旅游集贸市场”和千篇一律的“旅游商品购物街”,使整个村镇的历史文化内涵、信息记忆完全改变。

3、历史村镇文化遗产保护法规不完善、制度不健全、执法不严、管理不到位等,使历史村镇遭受着不应有的破坏。目前,我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规对历史村镇保护的规定还不全面,条款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存在不少缺章难循的真空地带。建设规划与文物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也存在着相互推诿、该管而不管、行政不作为、领导意志代替法规等执法监督不严和依法行政不力的问题。此外,还存在着管理体制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的弊端。不少县文保部门并入“文广新局”或旅游部门,形成以开发旅游经济为主、文物保护为辅的组织架构;有的文物部门甚至受制于旅游开发公司老总的权力之下,不是“听命使唤”,就是“要管也管不了”。

4、历史村镇保护规划不够科学,执行规划随意甚至朝令夕改,存在“偷梁换柱”违规开发、“先开发后规划”等现象。一些历史村镇的保护规划不够科学,缺乏可操作性,保护措施难以落实:有的保护规划不符合法规,缺乏严格的科学论证和专家意见;有的规划未按程序报批或尚未批准,而实际上开发项目早已动工。一些保护规划的实施不到位,缺乏严肃性:有的未按规划进行保护,规划只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写归写,做归做”;有的规划朝令夕改,地方领导的开发意图代替、改变了规划,出现了“规划听领导、领导听老板”的怪现象;甚至“先上车后买票”、“先开发后规划”、“先破坏后治理”的案例也为数不少。还有一些规划编制单位和专家为了眼前利益,迎合“外行”意见、错误决策;有的保护规划照抄照搬,存在一些蹩脚的规划设计和建筑师的“败笔”;有的保护规划审批不严,“跑政府”与“变通专家”较为流行;甚者是地方政府为了政绩“偷梁换柱”,越权审批,违规开发。

5、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存在“重申报、轻管理”,“重开发、轻保护”,“重利润、轻权益”的现象。有的村镇只看重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名片价值和社会影响,并没有把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因此,待申报成功后出现保护措施不力、保护经费不落实、保护机构和制度不完善、开发利用过度等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有的地方以“发展是硬道理”、“不开发没有钱怎么保护”为理由,把保护遗产抛在后边,甚至以领导“集体决策”袒护“旅游开发性破坏”。不少地方政府将历史村镇保护交给旅游公司开发、经营、管理,甚至全部拆迁老街居民,实践中普遍导致“地方政府逐利、旅游公司谋利,甚者居民失利”的利益冲突。

6、历史村镇保护利用缺乏理论研究和科学指导,人才缺乏,资金严重不足,政策扶持不够。各级政府对开发旅游相当重视,但是对历史村镇的保护研究却较为忽视,往往听不进专家、有识之士提出的保护建议;学术界对历史村镇保护利用尚缺乏深入具体的研究,明显滞后于开发建设的需要。由于缺乏科学保护的理论指导,导致不少领导的思想认识偏移,保护工作仍延续粗放式、经验式管理和浅层次监管阶段。历史村镇保护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也不高,保护专业人才严重缺乏。目前在历史村镇中从事保护管理工作的大多数是外行,尤其是某些决策者的保护意识不强而“开发挣钱”观念却很浓。此外,对历史村镇保护利用的政策扶持还很不够。一些地方政府没有把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和设立保护基金,没有规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规定旅游开发收入应主要用于历史村镇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等。

三、加强历史村镇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对策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各级政府要理清思路要求,明确任务措施,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监管”,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态与人文环境,完善相关立法与执法等。具体如下:

1、端正决策指导思想,改革“政绩考核”弊端,建立“责任追究制”,组织专家巡回督查,以确保名镇名村保护与发展实现“双赢”。一是各级政府应端正决策指导思想,确立保护历史村镇就是增强文化软实力,发展生产力就是最大政绩的新理念。要改革“政绩考核”弊端,把历史村镇文化遗产保护的好坏作为考核政绩的重要内容,建立有效的“保护责任追究制”,改变“房地产开发模式”,绝不能以牺牲历史村镇为代价追求GDP的增长;要将历史村镇文化遗产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历史村镇保护工作。二是文物、建设、规划部门应尽快联合开展“历史村镇保护整治工作”,对目前如何保护开发制定政策性、规范性、可操作的措施,以确保历史村镇保护与发展的“双赢”。 三是历史村镇管理者应坚持“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方针,不断探索“保护前提下适度开发、合理利用、促进发展”的“两利”“多赢”的新路,比如,丽江、平遥、江南四大古镇以保护好历史村镇来提升地方知名度,增强文化软实力和区域竞争力的事实就表明:“鱼和熊掌可以兼得”。四是人大、政协应组织专家检查团,定期进行巡回督察。因为我国自公布五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以来,一直没有系统检查过保护工作做得如何,名镇名村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长期处于无人监管状态。

2、尽快修改文物保护法,完善历史村镇保护的法规体系,增强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权威性,强化建设规划部门审批许可旅游开发的严肃性。一是应尽快修改文物保护法,进一步完善历史村镇保护的法规体系,制定历史村镇与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历史村镇与历史建筑保护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目标、要求及其开发利用的审批程序;要规定各级政府的保护责任以及文物、建设部门的职责权限等;要对保护规划、机构,管理、监督制度及其队伍、经费来源等方面都做出具体规定。二是应把国家文物局改为国家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局,以切实加强我国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高效、统一的保护管理,改变文化遗产分别由建设、规划、文化、文物、旅游、教育等部门的多头管理、职能交叉、相互推诿、效能低下的体制弊端。三是应增强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权威性,明确执法主体和程序,充实保护执法力量,切实加大历史村镇保护管理力度。应重点追究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造成历史村镇文化遗产破坏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依法抵制和制止“名为保护、实质破坏”的领导决定和行为;坚决纠正过度利用文化遗产开发旅游的破坏行为;使我国历史村镇保护步入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法制轨道。四是应强化建设规划部门依法审批许可旅游开发项目的严肃性。对于历史村镇保护及其开发旅游项目,建设规划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等法规规定,会同文保部门商定保护措施后纳入规划,再由文物保护专家委员会审议后报相应的县、市、省政府批准;项目批准后,建设规划部门应强化监督保护规划及其开发项目实施的严肃性。

3、科学制定历史村镇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严格执行保护规划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制度,实行“旅游开发项目公示、听证、监督制度”。一是地方政府必须编制历史村镇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及其实施办法。要严格保护历史村镇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生活延续性;对重要历史建筑要按照文物古迹的保护办法严加保护;要制定自然、生态、人文等环境保护的限制性条件。二是文物、建设部门要严格执行保护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历史村镇保护规划和建设項目,必须有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并依法按程序报批。要有必要手段确保保护规划的依法实施,既要有很明确的要求,还要有相应的处罚。要首先管住领导者执行规划的随意行为,要有人对领导者进行监督;真正改变“规划、规划,墙上挂挂、不如领导一句话”的尴尬。三是历史村镇旅游开发项目要实行“公示、听证制度和公众监督制度”。在保护区内进行历史建筑的维修,必须严格按照专家论证后的维修方案进行,其中涉及古民居、拆除旧建筑和建设新建筑,须进行公示和听证会,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接受社会监督。

4、科学作出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利用的制度安排,激励地方政府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一是应科学设置国家、省、市三级“历史文化名村名镇”的标准制度。获得称号的名镇名村,应尽快划定出保护区域范围;规定禁止性建设项目;做好“四有”工作,即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以切实加强名镇名村保护的力度和有效性。二是应实行名镇名村称号等级“上下浮动制度”和“濒危、撤牌制度”。要严格申报制度,对获得称号后不对历史村镇文化遗产进行积极有效保护并造成严重损害的,应列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濒危名录”;对在限定期限内不能及时采取挽救措施的,将取消其称号,并依法追究当地政府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三是应建立跟踪监测、预警系统和实行“年度评估制和成效测算制”。对已获得国家、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称号的村镇,建设规划、文物管理部门应建立跟踪监测体系及其预警系统;地方政府每年应提供保护管理的报告,由专家评估委员会考核评估、鉴定级别称号。

5、建立多学科专家研究保护网络,加强文物保护人才和技艺工匠队伍的建设,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保护,形成全社会重视历史村镇保护管理的良好氛围。一是应充分发挥多学科专家的研究保护作用,建立“历史村镇保护专家委员会”,作为地方政府的决策咨询机构。凡涉及历史村镇的保护开发、建设项目等可行性方案和重大事项,都应召开专家审议会,但必须避免“表面上按照程序,实质是请外行专家,走过场”的倾向。二是文物、建设部门应加快培养文保人才与传统技艺工匠队伍。应同高校、职校合作联办历史村镇保护培训班,定期培养保护、管理和技艺工匠等专业人才,逐步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使之担当起保护历史村镇的重任。三是地方政府应重视吸收专家学者和新闻媒体的保护建议。专家学者的超脱和旁观者的清醒,使其不容易受政绩、经济利益等负面影响,较少忌讳和顾虑,能提出较多具有理论性、前瞻性、专业性、可行性的建议,使各级领导干部从中受益。如果没有他们,恐怕平遥、丽江、江南四大古镇也会像那些被破坏的古镇一样仅剩下一个名称而已。四是各级政府应大力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保护。名镇名村的保护不是某一部门或某一系统的工作,而是全社会、全民重视历史村镇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救援行动。事实表明,社会上有众多熟知历史村镇保护的有识之士和志愿者,他们是历史村镇保护的重要力量。地方政府可采取特聘“业余文保员”或“文保监督员”方式,加强“文保志愿者队伍”建设,使民间自发的保护意愿通过有效的途径转化为具体的保护行动。

6、加大历史村镇保护的财政支持力度,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多层次多形式地筹措历史村镇保护管理建设资金。一是各级政府都要加大历史村镇保护的财政支持力度。政府是历史村镇保护的主体投资者,这是政府公共职能所决定的。各级政府财政每年都应在城市维护费中确定一定比例的历史村镇保护费,逐年加大保护维修资金的投入;历史村镇所在地的县级政府应把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同步增加,以确保历史村镇保护工作正常运转。二是地方政府应充分调动乡镇、社会组织、城乡居民的积极性,采取政府补助、社会赞助、个人捐款等多种方式筹集历史村镇保护基金。历史村镇保护可以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由政府牵头,通过土地、房屋产权的置换或租赁等方式,鼓励、吸纳民营资本、风险投资基金、民间集资、使用人出资等资本,参与历史村镇的保护与开发。但是,切不能以牺牲文化遗产的风貌景观和周围环境为代价去获得保护开发资金,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承包或变相出让历史村镇文化遗产资源,更不能“一刀切”地全部拆迁原住民。历史建筑应允许“居民自保”,由居民负责维修、管理和使用,政府可适当进行政策性补贴。三是地方政府应合理使用保护开发资金,切实解决保护与开发资金使用错位的倾向。目前有的名镇名村保护开发投入几亿、几十亿资金,并非主要用于保护,而大多数用于旅游开发和房地产项目。这实际上是借保护之名进行旅游开发赚钱,严重的甚至会带来“开发资金越巨大,旅游开发、新建项目也就越大越多、名镇名村文化遗产遭受破坏程度就愈大”的后果,因此应规定投入名镇名村保护与开发资金的比例。四是名镇名村旅游收入应先提取“保护维修费后再分配”。门票收入应至少有60%以上用于保护与维修,以解决目前广告、旅游公司拿大头,实际用于保护的资金较少的不正常状况;旅游企业的地税收入应适当返还为保护经费,以形成以“历史村镇旅游收入来保养历史村镇”的良性运作机制。

7、果断停用“旧城改造”口号,实施“新旧分开,有机更新”保护模式,学习借鉴国外历史村镇保护的经验做法,探索“社会化保护”新路。一是应果断停用“旧城改造”模式,实施“新旧两利、有机更新”保护模式。要把“旧城改造”改提为“旧城保护”,一词之差,却会带来不同的导向和后果。尤其在当前城乡一体化发展中,要慎防“旧城改造”改提为“旧村改造”蔓延,否则“旧城改造”决策失误使众多名城名镇“特色危机”的教训将会重演。二是应学习借鉴西欧、日本对历史建筑采取“凝固保护法”和“保存保全法”等保护措施:对已确定为文保等级的古建筑、構筑物应作完全性保护,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保持原状;对未定级而具有历史文化、科技价值或者结构完整的历史建(构)筑物,应严格保持现状,破坏严重的应进行完全修复;对历史建筑中部分存留、部分受损或功能已改变的民居应保护改造,力求外立面保持原状,内部格局保留地方特色,装修与设施可符合提高生活质量的要求;对确有地方特色而结构已毁或孤立的建筑,可实行旧地重建恢复原状;对于那些随意搭建而有损整体风貌的建(构)筑物应坚决拆除。三是历史村镇的保护必须“以古为本”、“以居为本”,坚持“保护历史的真实性、保持风貌的完整性、维护生活的延续性”原则,切实做到“外部尽量做减法,改动得越少越好;内部适当做加法,符合居民生活需要”。四是对于历史村镇中数以万计、暂未定级但有保留价值的历史建筑,在政府缺乏资金无力全面保护的情况下,可吸纳社会组织、民营企业和居民个人购买、租用和置换,由旅游公司或产权人加以整修后进行市场化出租、转让,也可作为社会、企业进行文化交流的平台,以充分发挥历史建筑的使用价值。

参考文献:

〔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文化遗产保护文件选编〔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7.

〔2〕仇保兴.在第四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授牌仪式暨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研讨会上的讲话〔EB/OL〕.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2008-12-23.

〔3〕单霁翔.进一步推动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工作〔J〕.城乡建设,2004,(5).

责任编辑于晓媛

作者:周乾松

第2篇:文化遗产利用刍议

摘要:文化遗产利用最重要的是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而非获得物质的利益。其中历史城镇和传统村落等文化景观类型遗产,保持遗产的延续性就是一种最好的利用。文化遗产的利用主要有展示利用、旅游利用和创意利用三大类,目前这三类利用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基于人类保护文化遗产的根本目的、遵循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原则,来思考文化遗产的利用问题,并将这些研究成果运用到文化遗产展示、旅游规划和创意设计之中去。

关键词:文化遗产;遗产利用;遗产展示;遗产旅游;文化创意

文化遗产利用是当今文化遗产保护界的一个热门话题。习近平总书记早在五年前就指出:“要系统梳理传统文化资源,让收藏在禁官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从此,让传统文化资源、让文化遗产或文物“活”起来,就成为文化遗产保护行业和学界共同关注的话题。在国家机构改革的背景下,各级政府的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与旅游管理的行政机构已经合而为一,做好“文旅融合”成为文化遗产工作的重要内容。如何全面和深入地理解让文化遗产“活”起来的精神实质,并在使文物“活”起来的过程中不至于忽视保护这个前提条件?如何在“文旅融合”过程中做好包括旅游在内的文化遗产利用,不致因过分重视旅游而导致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边缘化。这些都涉及到如何合理地利用文化遗产的问题。笔者试从文化遗产利用的类型探讨人手,重点对展示利用和旅游利用谈点自己的看法。

一、文化遺产的利用类型

文化遗产是前人遗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对于这份财富,不同的个人和群体都有不同的看法;如何使用这种财富,人们也会有不同的利用方式。利用建筑类文化遗产,改变其原有的功能,作为其他用途的室外和室内空间,就是一种最简单和最直接的利用。民国以后,大量的寺观祠庙被改造为学校等公共事业场所,当代许多废弃的工厂厂房被改造为第三产业或文化产业的空间,都是很典型的例子。当然,这种简单的利用方式所面对的“文化遗产”,有的能否被定义为遗产(如有的工厂停业的年代并不足以保证完成了代际传承,有的近现代建筑的代表性还相对缺乏等),还存在疑问;有的虽然肯定属于文化遗产或文物的范畴,但那些对于遗产的利用方式,只是利用了遗产的次要价值而合弃了其主要价值(如有的工业遗产,原本是一个集生产设备、工艺流程、原料和产品出入和堆放场所、保护这些设备和产品的厂房系统,当该工厂废弃后,拆除厂房内的生产设备或只留下具有当代艺术元素的个别设备,利用厂房作为其他产业和艺术场所),这种利用方式实际上已经偏离了文化遗产保护的方向,严格地说只是一种旧房利用而非遗产的保护利用。

不可否认,文化遗产所在的土地、场所、建筑以及传统技艺的创造物,都有实际的使用功能,具有当下的功能价值。在能够更好地保护遗产并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利用某些文化遗产的原有功能或改变某些文化遗产的使用功能,都属于文物合理利用的范畴。

我国历史城镇和传统村落这类可以归入“文化景观”类型的文化遗产,本来就具有“活态”的特征,“保护文化景观的目的,并不是要保持其现有的状态,而更多的是要以一种负责任的、可持续的方式来识别、了解和管理这些文化景观的动态演变过程”。属于文化景观的历史城镇和传统村落,人们一直在里面生产和生活,现在保持着传统的活力,只要维持这种活力及其延续性,这类城镇和村落自然就是“活”的遗产。如果有意将世居民众从历史城镇和传统村落中迁出,强行中断这类遗产的延续性,本来“活态”的遗产才会蜕变为“死去”的遗产。即便在已经无人生息的历史城镇和传统村落中引入新的居民和生业,原先既有的传统已经中断,遗产的功能也已发生了转移和转变。这类文化景观类型的遗产,合理的利用就是保持其既有的功能并延续其历史的传统。

我国明清皇帝的宫殿本来是皇帝处理朝政和日常生活的场所,清王朝覆灭后成为博物馆,展示明清皇家宫廷建筑、室内陈设与收藏。如同欧洲许多古代国王、领主们的城堡和宫殿一样,这些历史国家转变为现代国家后,国王和领主不再是宫殿城堡的主人,这些文物建筑也都转变为公立的博物馆或其他公共设施。这些都是建筑遗产(包括其内的陈设等)的合理利用。我国是多宗教信仰国家,历史上兴建过大量的佛教寺庙、道教官观和杂祀祠庙。当社会发展进入近现代后,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学的普及,历代积累的大量宗教建筑已经远超人们实际的精神生活需要,一些被列人文物保护对象的宗教建筑也被改作博物馆之类的展示场所,如北京的大钟寺被改作古钟博物馆,五塔寺被改作石刻博物馆等;一些未被列入文物保护对象的宗教建筑被改作学校、机关、医院、仓库、工厂等,如北京历代帝王庙曾经一度作为中学校舍,四川阆中市的观音寺现在还是保宁醋厂的办公场所。我们知道,建筑的三大基本要素首先就是功能,古代宗教建筑最初营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遮护里面供奉的神像,神像是核心而建筑是外壳。当神像在历次“破坏迷信”的行动中被移除或拆毁,建筑因为还有遮护等功能才被保留作为它用,这些宗教建筑的原有功能被削弱和改变。在保护好这些宗教建筑遗产的前提下,对已经失去了宗教功能的古代宗教建筑赋予新的用途,是建筑类遗产及其附属文物重新利用和转化利用的重要内容。

我国的遗址类遗产,大多属于以土木建筑为主体的遗址,古代的聚落、城市或专门场所的遗址往往仅存地表以下部分,地表以上就是现代乡村的农业用地。。这些遗址上的农地及宅基地名义上属于农村村集体所有,实际上已经基本固化为村民所有,村民中的相当一部分还要依靠这些土地作为主要生产和生活资源,自然不能都作为遗址公园来建设,不能都用于展示利用和旅游利用。采取国家征购的办法,将重要遗址的全部或部分土地流转为文物保护用地,变集体所有和个人使用的遗址土地为全民公有,然后遗产管理部门可以在公有化的土地上经营大农业,这就可以从法规和制度上保证遗产管理者可以按照保护规划的规定(如产业门类的筛选、作物种类的选择、耕种深度的控制等),来保护和管理这些遗址。在遗址上经营受到保护规划管控的大农业,这也应该属于遗产的合理利用。

总之,即便是依托文化遗产具体使用功能的利用,也多种多样。只要有保护为主的思想作指导,只要是不影响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合理利用原本可以更好地维持和保全文化遗产的价值。

在目前的文化遗产乃至自然遗产的利用中,最为常见的一种利用方式,就是通过宣传策划、环境包装,吸引人们了解到并前往实地参观游览某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从而通过遗产地的门票销售和其他相关收入,获得经济回报。旅游利用的方式的确是遗产利用的重要方面,但也受到许多条件的限制,不是所有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都适合开展旅游。笔者曾经考察过传统村落这种类型的遗产,了解到具有旅游区位条件、资源条件和关联条件者不过百分之几,绝大多数传统村落都不具备开展旅游和发展旅游产业的条件。我们知道,在国内外的自然遗产中,作为国家公园之类向公众开放的只是其中一部分。同样,在文化遗产中,有些位置偏僻的遗址,以及有些地面无遗迹可看且周边无关联性景观的古代遗址,并不适宜建设供人们参观、休憩和旅游的遗址公园;位于草原荒漠地区的古代城址,其建筑遗迹暴露地表,遗迹状况和环境生态都比较脆弱,也不适合对公众开放发展旅游。即使是将文化遗产向公众开放开展旅游,目的也不应该是为了利用前人遗留的东西,赚取当下一点蝇头小利。人类保护文化遗产,就如同保护我们的森林和野生动物一样,不是为了获得直接的经济利益,而是为了获得精神情感上的满足——历史上前人曾经见过和经历过的事物,我们也能够看到和欣赏,希望我们的子孙后代也有机会观看,从而获得满足感和愉悦感,增加我们的想象力和创造力。如果我们任由这种曾经存世的事物消亡,就会因减少选择性而变得孤陋寡闻。人类保护自己先人创造和遗留的文化遗产,原本不是为了用这些文化资源获得当下的物质利益,而是从这些文化遗产中获得对过去历史的思考,对当下精神的满足和对未来世界的憧憬。正如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3月在法国巴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的演讲指出的那样,让文化遗产“活”起来,是为了“让中华文明同世界各国人民创造的丰富多彩的文明一道,为人类提供正确的精神指引和强大的精神动力”。

既然遗产保护最主要是为满足人们精神情感的需求,那么,文化遗产的利用就主要涉及三大领域。首先是文化遗产的展示利用,根据遗产的不同类型和保存特点,通过不同的展示方式,将其呈现给观众,从而使观众从中受到教益和启发,获得赏心悦目的感受。其次是文化遗产的旅游利用,因为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一样,是一种宝贵的资源,具有稀缺价值、典范价值和情感价值,人们不顾路途遥远都想到遗产所在地欣赏这些遗产。利用文化遗产发展旅游产业,使游客在旅游中获得身心的愉悦和情感的释放,也使遗产地的社会经济获得发展,当然也是文化遗产利用的重要方面。其三是文化遗产的创意利用,这是当今强调文化创意产业的主要内容。因为文化是复杂的整体,具有表层、中层和深层三个层面,深层的社会机制和中层的行为动机,在本文化中的人们感同身受,容易熟视无睹;而非本文化的人难以领略,也不容易获得创造的灵感。真正能够或容易为人们所感知并激起创造欲望的主要是文化的表层,也就使文化具有特征的物质制品、艺术风格和表现形式,这正是文化遗产的内容。文化遗产才是文化创意的主要源泉。

当然,文化遗产的利用更主要的方面并不是遗产物化的具体产业价值,而是遗产所蕴含的抽象精神价值。保护文化遗产主要是为了满足人们怀旧和好奇的精神需求,作为全人类共同的经历了代际传承的财富,就不能为了只满足遗产所在地的少数个人和小群体的经济利益,而剥夺(或有条件才能满足)普罗大众游览、观看、鉴赏和体验这些文化遗产的权利。我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所有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都附着于国有的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匕(即便是位于集体所有土地上的遗产,为了满足国家和全民的需求,也可以进行权益的变更),属于全民共有财产的文化遗产。因此,在文化遗产的利用上自然首先要考虑全民的利益,而不能首先考虑遗产所在地个人或小群体的利益。

二、文化遗产的展示利用

人们保护文化遗产主要不是为了满足物质生活的需要,而是为了满足精神情感的需求。要满足人们的这种需求,文化遗产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就需要将遗产展示出来,让公众能够观览到这些遗产,与这些遗产发生主客体的联系,才能通过遗产所蕴含和展现的各种信息源,认识遗产的历史、艺术、科学和其他相关价值,从而受到教育和启示,产生怀旧情感和心灵共鸣。另一方面,文化遗产保护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作为保护的主体——国家和国家下属的各级政府机构,是遗产保护的主体和责任人,有責任将遗产保护纳入自己的财务支出预算。这些遗产保护的政府资金,来源主要是纳税人,因此,遗产保护的成果理当惠及作为纳税人的民众,有条件开放的遗产地都应该面向公众进行开放。

要将文化遗产开放并展示给公众,需要从内容到形式都进行相关研究,通过选取恰当的展示形式,将遗产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等内容恰当地呈现出来,供公众理解和欣赏。在文化遗产展示利用中,内容的展示最为重要,这需要遗产保护和管理的从业人员先研究遗产,认知他们管理区域内的遗产资源、遗产类型、遗产单位和遗产关联性,这是遗产展示的基础研究工作。只有在管理者自己真正理解了这些遗产的基础上,才能对这些遗产的历史、现状、价值和意义进行解释。只有在学术界基本认同这种解释的前提下,再用公众熟悉的语言——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博物馆语言”进行二次诠释,从而使公众能够看懂这些遗产。而要将遗产蕴含的丰富多彩的内容准确、精炼和明白晓畅地传述出来,选取恰当的展示形式也至为重要。需要根据文化遗产的类型和特征,采取不同的展示手法,从而将该遗产的现状全貌、背后故事、价值意义和关联信息呈现给观众,使观众从遗产所在地林林总总的大量信息中能够注意到遗产本体,以及相关的重要/主要历史文化信息。我们现在已经相当重视遗产的展示,运用了许多展示手法来展示遗产,如原状展示、标识展示、复原展示等等。展示手段现在越来越多,对文化遗产所体现的内涵却往往揭示不够,形式重于内容,给人过犹不及之感。要避免出现文化遗产展示“买椟还珠”的现象。。

在文化遗产诸多类型的展示中,可移动物质文化遗产(即文物)的博物馆展陈已经有了很长的发展历史,内容与形式的关系认识比较深入,有不少被业界嘉许和被公众肯定的著名博物馆、艺术馆以及精品陈列。相比之下,我国不可移动的物质文化遗产展示起步较晚,还处在探索和经验积累阶段。在所有文化遗产类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最为困难,这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无形或无固定形态存在的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表现形式,这些表现形式要么没有物质形态,要么虽有形态却不固定,除了传统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品具有博物馆可以展示的物质形态外。,其余非物质文化遗产都难以采取传统博物馆展陈的方式进行展示。二是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被纳入遗产保护学界的视野较晚,保护和管理的基础理论和方法研究的历程较短,博物馆学界对如何展示非物质文化的研究和实践都还不足,如何在博物馆内或非遗“文化空间”中展示缺乏物质形态的过程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还需要进行研究和探索。因此,我们这里主要讨论不可移动文化遗产的展示问题。

目前文化遗产学界常见的展示利用手法主要有原状展示、标识展示、复原展示三大类。此外,虚拟仿真等手法也在不同类型的文化遗产展示中被广泛应用。

(一)原状展示的问题

文化遗产的原状展示是指遗产管理者和展示设计者对需要展示的遗产,只做必要的游线安排,简要的标牌说明和适当的环境整治,不附加更多标识和复原的展示手法。在不可移动文化遗产中,无论是建筑、雕塑(石窟寺及石刻)和遗址,还是集建筑、雕塑和壁画为一体的“纪念碑”,这些遗产都具有较好的视觉观赏性,适宜于将其原状原封不动地呈现给观众。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二:一是对于汇聚了多个文物类型的建筑群或石窟寺等遗产,如何将其整体的价值展现出来?二是对全部或部分暴露于地表的遗址类文化遗产,如何在残缺不全的立面甚至平面空间中给观众展现遗址的整体形象?

关于第一个问题,可以作为案例的如山西应县佛官寺。这是一座具有辽代皇家背景的佛教寺庙,寺庙属于以塔为中心的寺院布局类型,现存木塔属于辽代清宁二年(1056年)的建筑原构,周围附属建筑系明清时期重建。从民国年间梁思成先生等发现并调查和分析应县佛官寺释迦塔开始,学术界对该寺的关注点始终是在最显著的木塔上,而对木塔内的塑像、壁画以及佛藏关注不够。陈明达先生曾对辽代佛官寺与辽应州城的关系,以及辽代佛官寺的布局和形态作了很好的复原研究;罗熠先生则对释迦塔木构建筑与像设的关系和各层像设的内容进行了很好的历史考证,佛官寺及释迦塔的基本内容和历史艺术价值已经比较清楚。应县佛官寺释迦塔不仅是保存至今的年代很早、体量高大和结构复杂的木塔以及以塔为主体的辽代佛寺类型,而且寺庙的建筑、塑像、壁画、经藏要素均备,为认识唐辽显密兼修的佛寺提供了最好的样本。展示应县佛宫寺不仅要展示木塔,而且要将这些内容全面地呈现给公众。

关于第二个问题,也就是遗址的原状展示问题。使用这种展示手法的遗址需要有一定的可读性,遗址全部掩埋于地下而沒有遗迹露头,或者考古学家所揭露的遗迹零乱破碎,都不宜使用原状展示,否则观众难以看懂。比较适合于遗址原状展示的是砖石类建筑为主体的遗址,以及位于草原荒漠等人为干扰较少地区的遗址。对于只有部分遗迹露头的遗址,需要通过原状展示与标识展示等手法相结合,才能够使得观众对该遗址有较为全面和准确的理解。例如贵州遵义海龙屯遗址,是宋至明代播州土司的山上卫城,山城位于陡峭的高山之上,从山下至山顶层层建立石构关城,构建成了一座易守难攻的军事要塞。海龙屯被明军攻陷并破坏后,成为遗址,只有石构的城墙、城门、衙署殿基等建筑尚保存并暴露在地表。有关部门在考古发掘和研究的基础上,对其石构建筑中脱离主体的石块进行了复位、重组和环境整治,在山前兴建了一座小型博物馆作为介绍遗址历史和价值的窗口,这无疑是恰当的;但后来在山前兴建了大规模的土司小镇,不仅冲淡了山上遗址的原状展示效果,而且容易给人带来误解和曲解,实在是一种愚不可及的做法。

(二)标识展示的问题

文化遗产的标识展示是指文物古迹仍然保持其原有的埋藏状态或考古发掘后填土回埋状态,而在地表用泥土堆积、砂石铺设、植物种植等方式表现其平面布局和形态轮廓,从而既起到保护文物原状作用,也发挥传递历史文化信息的作用。遗址的标识展示适用于东方土木建筑为主体的“软”遗址,这类遗址在历次重建和重修时往往会打破(即损伤)先前的建筑,废弃成为遗址后也容易遭到后世活动的破坏。考古发掘出来的这类遗址往往呈现残破的状态,暴露在外难以保存,观众也难以看懂,需要给他们提供主要建筑全遗迹完整的整体平面形象。标识展示手法就很好地适应了这类遗址的展示。

遗址的标识展示手法对遗址地下的文物本体干预较小,观众容易理解,在遗址展示中运用越来越广泛。早期的遗址标识展示手法在日本的大型遗址中运用后,韩国和中国也纷纷效仿,现在不少遗址都可以看到采用标识手法展示的遗迹或遗迹群。遗址的标识展示主要也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都城这类规模宏大的城市遗址,如何做到不仅标识出宫殿衙署区的主要殿堂、而且能够将整个城市功能区的边界和道路肌理都标识出来,从而使公众能够看到并理解整个城市遗址而不仅是个别建筑遗址;二是在标识手法上,如何根据不同类型的建筑遗迹使用不同的标识材料,并在整个城址和整个建筑群中能做到——同类性质的遗迹标识统一的材料,并且与不同性质的遗迹标识判然有别。此外,在垫高或包裹标识对象的同时,如何使所标识的遗迹与整个建筑遗址群的体量关系及其与整个遗址原地面的高度关系均不发生大的变化,从而使公众不至于对遗迹发生理解上的错觉,也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上述两个问题,既取决于所要展示遗址的考古工作深度和广度,还取决于遗址范围内土地权属是否处于遗址管理者的可控范畴,也取决于管理者对遗址规划和展示的设计要求。在一座遗址(尤其是城址)的边界、路径、节点、功能区和标识物等要素都已经被考古工作查明的情况下,在城市土地权属已经转移到全民的遗址主管部门管控下的前提条件下,遗址保护、展示规划和方案应该考虑将全部或主要遗址要素进行标识展示。这些标识展示既包括平面布局方面的内容,如遗址边界的环壕或城池(尤其是城池的拐角)以及作为出入口的城门,主要交通街道和给排水的道路和沟渠,主要节点如主干道的交互路口和宫殿衙署前的广场,能够显示城市性质的重要功能区如宫殿、衙署、庙宇、军营等,以及具有该遗址代表性特征的高台建筑和佛塔之类;也包括遗址立面的信息,这除了已经具有该遗址代表性特征的高台建筑和佛塔之类标志物外,标识的地面和建筑台面与原遗址和遗迹的地面相比究竟抬高了多少,应该有探沟等作为展示的窗口,让公众一可通过这些窗口能够窥视真正的遗迹,二可通过这些窗口了解遗址原地面与现地面的高差,从而满足自己对遗址沧海桑田变迁的好奇心。

在目前已实施展示工程的遗址中,还有一些需要改正的展示设计问题。最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已经覆土标识展示的遗址或遗迹,已经不存在游人踩踏损害文物的问题,本来做一些小的指示牌引导游客参观路径就可以了,设计者却仍然在遗址上设计建造木构或钢木结构的步道。这些步道尽管具有可识别性(其实覆土上用其他材料重新建构的遗迹形态,也是新物而非古物,无须进行可识别的处理),在视觉上却干扰了遗址固有的道路系统,有画蛇添足之嫌。还有一个是标识设计意向错误的问题。有的建筑基址的台基表面已经被破坏,只保留了柱磉的遗迹。有中国古代建筑常识的人都知道,柱子小于磉墩且从台基表面向上竖立,而磉墩大于柱子且从台基表面向下挖掘构筑。有的展示设计者似乎没有明白这两种不同建筑构件的性质,展示设计中在覆土标识的台基上又用较高的植物修剪成立方体的磉墩,台基上密布耸立的磉墩,挤压了台面有限的空间,既给观众以错误的提示,也给登临台基参观的游人进入“八阵图”之感,好在后来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了修改。此外,有的建筑群保護工程没有很好地理解一个建筑群内不同建筑单元的异同,采用相同的标识材料来标识台基和庭院,而相同的廊庑台基却用其他颜色或材料来标识,这就容易造成视觉上的混淆。尽管古代建筑的门厅、殿堂、廊庑的台基与庭院基础往往都用土夯筑,但那些台基上面在当初都有房屋覆盖以区别于敞开的庭院,建筑群的展示需要将台基与庭院用不同颜色和不同材料进行标识,公众才能够看得明白。诸如此类遗产标识展示设计的小问题,却可能带来内容信息传递错误的大影响,在展示设计中不得不进行关注。

(三)复原展示

复原展示是文化遗产展示的重要手段,是指文物古迹已经损毁或部分损毁后,根据现有的遗存现象、先前记录资料和其他信息来源,对原状进行全部复原或部分复原的展示手法。这种展示方法的优点在于能够再现文物古迹的物质形态全貌,观众能够直观地感受到设计者要表达的东西,从而理解遗产所要表达的历史信息和文化内涵,而且能够再现它的宏伟气势或可能的情景,让人们可以直观地感受到它要表达的东西。但是这种方法必须要依据严格的考古资料和文献资料,对其建筑形式、建筑材料、工艺技术、细部装修或内部陈设都要充分了解,这样才能恢复其真实性。由于在遗址上采用这种展示手法会对文物本体造成较大的干扰,一般不提倡在遗迹上直接采用这种展示手法。

文化遗产的复原展示与古代建筑的复原重建有某种相似之处。历史建筑在其使用阶段,历代都会有重修活动,保存至今的木结构建筑尤其如此。有些历史建筑主体结构还是始建时的原构,次要结构却已经是后代重修的遗留。为了恢复这些建筑的旧观,于是就有对历史建筑进行部分复原修缮的尝试。例如梁思成先生对河北正定开元寺钟楼修复时,就有拆除了明清重修时期的上层部分,按唐代的风格复原钟楼的上层,以与唐代的下层相协调的设想;祁英涛先生修复山西五台南禅寺时,拆除了明清时期增添部分,恢复了唐代建筑的旧观。历史建筑遗产的部分复原,需要有足够的依据,且须非常谨慎,一般不提倡。上述二例亦存在争议,可见一斑。至于古建筑的复原重建,也就是指重建已经不存在的历史建筑,这种重建有两种情况:一是有历史依据的重建,旨在保护历史建筑的位置环境、设计思想、形制结构和传统工艺,如河北正定阳和楼的重建就属此类;二是缺乏历史依据的重建,重在延续地方历史文脉,恢复地方文化标识,如滕王阁、黄鹤楼、鹳雀楼等许多名楼的重建。这些古建筑的部分重建,一个目的就是满足观众对昔日人文景观的追忆,与遗产的复原展示目的相似,尽管不提倡,也无可厚非。

复原展示的手法不仅运用于复原展示遗址和建筑群等不可移动文物,复原建筑内部的陈设甚至场景更为常见。许多历史纪念地、名人故居、衙署祠堂等等,其内部摆放的家具、器物、装饰多不是当初原物,而是重新收集、拼凑、复制而“再现”的场景。

无论哪种展示手法,都需要有说明和讲解与之配合。文化遗产往往历史悠久,种类多样,其本身性质、形成背景、与之相关的人和事等都错综复杂,就连专家也难以全部弄清楚。所以,在遗产向公众开放前,就需要制定解说策略,编写遗产不同层面的说明简介、解说大纲、说明标牌、解说词等,并对解说员进行培训,以便通过这些解说使公众能够理解遗产并对遗产产生敬畏之心。目前,很多遗产地的解说还存在许多问题,解说员向公众讲述的都是似曾相识的故事,编造的志怪、神奇、象生类解说词占据了相当大的部分,而传授知识的内容却甚少;许多著名的自然和文化遗产,无论是看导游资料还是听导游解说,都不知道该遗产地何以会成为世界遗产、国家级遗产或地方遗产。因此,文化遗产的讲解还需要大力改进。

三、文化遗产的旅游利用

文化遗产是一种可以利用的产业资源,最简单也最容易想到的利用方式就是作为旅游资源,发展文化遗产旅游。自1990年代以来,中国的遗产地旅游业发展很快,名山大川、古城古寺都经常人满为患。然而,中国现在的文化遗产旅游业也面临着很多问题。例如,旅游人群还是集中在一些宣传较多、知名度高的遗产资源上,许多很好的优质旅游资源被忽略;再如,旅游模式还是基本停留在“上车睡觉”“到此一游”的初级层面,高层次的对遗产的体验式慢速旅游才起步不久;还如,各地政府和企业都将旅游经济的注意力集中在遗产地的门票收入上,造成遗产地门票畸高,当地与文化相关的创意旅游产品却缺少,变相地限制了公众参观文化遗产的权利和意愿。诸如此类的我国文化遗产旅游业普遍存在的问题,一直遭到公众和业界的诟病,但由于机制和管理等诸方面的原因,这些问题一直延续和积累,迄今没有多大的改进。

要改变目前文化遗产旅游利用的这种局面,需要采取多方面的应对措施。针对第一方面的问题,旅游管理部门和宣传部门,要适当地减少对一些知名文化遗产旅游地点的宣传和推介,相应地加大对不那么知名、却很有价值的文化遗产地的宣传推介力度,分流一些游客到祖国其他重要的文化遗产地去旅游观光。针对第二方面的问题,在当今文化与旅游融合的大背景下,需要逐渐开拓诸如文化线路和景观廊道这样的绵长的旅游线路,还需要引导不同需求的游客到不同文化类型的遗产地旅游,如引导一些退休的老人到传统村落长住以感受不同于历史城市的文化氛围等。针对第三方面的问题,要研究提升重要文化遗产地的管理级别,将代表国家历史发展主脉或具有很高文化价值的遗产地收归国家垂直管理,将被少数个人和企业集团垄断的文化遗产收归各级政府管理(或政府出资委托企业进行物业管理),实行遗产地低价门票或对门票进行限价,提倡发展文化遗产创意的旅游产品,从而使文化遗产旅游真正回归满足人们精神需求的保护遗产的根本目的。当然,文化遗产学界和旅游学界的从业人员也应该研究如何做好文化遗产的旅游,研究的专题可以有多种,最重要的是作为旅游资源的文化遗产地权属的研究、文化遗产地管理模式的研究、文化遗产地保护与旅游利用的关系研究、文化遗产类型与旅游方式的研究,等等。此外,针对不同文化遗产资源的旅游方式研究,包括中国传统旅游的借鉴、传统文化与旅游关系的研究等,也应该作为研究的专题。下面以我国古典园林和线性遗产为例,对文化遗产的旅游利用谈点初步的想法。

(一)旅游的“动观”与“静观”

“旅游”是由“旅”和“游”两个相互依存的要素组成的系统,因而有旅游关系问题研究的课题。按照旅游学界的通常看法,在旅与游的关系上,旅要快,游要慢,快慢交替,相得益彰,才称得上是“善行旅游”。不过,旅快游慢的规律总是相对的,有的旅游系统是由交通线路系连的若干“旅游点”所构成,旅游点与旅游点之间的交通路线上没有景观廊道可以观览,在这样的旅游系统中,当然是旅得越快、旅途消耗的时间越少越好;有的旅游系统,交通线路同時也是景观廊道,在这样的旅游系统中,就需要将旅的节奏降下来,才能做到一个相对完整的游。

中国江南私家园林非常有名,过去江南私家园林的代表是扬州地区的园林,有“扬州园林,苏州街市”之说。清代后期战火及扬州盐商衰落后,扬州园林受到极大的摧残,原先并不很著名的苏州私家园林于是成为江南古典园林的代表。苏州的拙政园、留园、网师园、环秀山庄、沧浪亭、狮子林、艺圃、耦园、退思园等9座园林已经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苏州园林都是宋代以来达官贵人的私家园林,除了拙政园、留园等规模稍大外,大多规模较小。苏州古典园林的这些代表性园林成为公园以后,尤其是成为世界文化遗产以后,大量的旅游者涌入园林,旅游的质量自然会大受影响。陈从周先生在一次讲演中这样说道:“园林的立意,首先考虑一个‘观’字……怎样确定这个院子以静观为主?或者以动观为主呢?这和园林的大小有关系。小园以静观为主,动观为辅。大园以动观为主,静观为辅……这样一来得到什么结论呢?小园不觉其小,大园不觉其大;小园不觉其狭,大园不觉其旷。”陈先生这番话当然非常正确,他是从当初园林的主人及与主人相关者的角度来谈如何游览江南私家园林的。我们知道,江南私家园林初建时是私人住宅附属的花园,造园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主人家眷及亲朋好友游观之需,现代这些私家园林都从“私园”变成了“公园”,其当初营建园林的功能需求就与现在的需求出现了一些差异,难以充分满足旅游者游观的需要。换句话说,在本来就游人如织的江南私家园林(尤其是那些小园)中推行静观的话,很容易导致游客拥堵,不仅静观者只有游人可观,动观者也会游走不畅。

要改善江南古典园林从私园变成公园后的旅游状况,要领略当初江南私家园林的美学意境,需要这些古典园林所在城市恢复和开放更多的园林资源,需要从这些古典园林所在城市整体上去规划旅游的线路,宣传和引导游客游览那些先前不太知名、新近对公众开放的古典园林,还需要考虑在园与园间“旅”的过程中如何“游”的问题。整治和维护园与园之间历史街区的风貌,修复和美化传统街市的景观和环境,强化和丰富园林之间街巷的服务内容等等,都是需要历史城市管理者和文化旅游管理者仔细考虑的问题。

中国古典园林,即便是规模很大的皇家园林,如北京颐和园、承德避暑山庄等,其作为旅游目的地,也就是一个参观地点或参观项目。在这样的园林中游览应以动观为主而静观为辅,并且即便是步行或乘电瓶车的“动观”,也要穿插这许许多多的“静观”。缺少了这些静观,游览中国古典园林的意趣就会大打折扣。据说著名的建筑学家贝聿铭先生在游览承德避暑山庄时就兴趣索然,不断催促陪同他游览的朋友尽快结束浏览,只是在游览山庄周围的外八庙时,才使他发生了浓厚的兴趣而久久不愿离开。究其原因,恐怕与避暑山庄的历史与现状已经发生了变化有一定的关系。过去的皇家园林是皇室的私园,有许多供皇室成员使用的外部设施和内部陈设。当皇家园林变成公园以后,原先可以人内的建筑现在多大门紧闭,建筑内外的附属陈设都已经被移去,抵近静观已经无物或少物可以驻足观赏,不停地游走观看建筑和山水外观,容易使人产生视觉疲劳。

(二)中国传统的长途旅游

旅游类型的研究是旅游学界的重要内容之一。由于分类标准不同,旅游类型的划分也多种多样。有的研究者以旅游者的旅游对象为标准对旅游进行分类,有的研究者以旅游者的所属社群对旅游进行分类,有的研究者从旅游者的旅游目的进行分类,还有研究者从旅游者与旅游对象之间的关系进行类型划分”。按照笔者对旅游的初浅理解,中国传统的旅游至少有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以居家或工作所在地为基点,以周围古迹、名胜和山川为对象的短距旅游。这种旅行往往是在工作和读书之余进行,具有消闲性质。旅游距离一般不会太远,在外逗留时间较短,且通常都是家人或亲友结伴同行,一般属于闲暇时节的短途度假旅游,旅游者身心不会太劳顿,容易触景生情,中国古代许多著名人物所写的游记,多是在这种旅游状态下的作品。当然也有带有学术目的的短途旅行,北宋张礼的《游城南记》即其一例。

第二种是趁学习、公务和商务之便,顺路进行的长途旅游。这类旅游在中国古代也很多,诸如学子远行拜师学艺,前往省城或京师参加科举考试,官员前往某个州县赴任,商人外出经商,等等。无论是哪一种目的的远行,古人都会珍视这来之不易的机会,顺便考察沿途的山水风光、名胜古迹、风土人情。即便如趋利长途奔波的商人,也会注意经商旅途中的风景名胜,如徽商编写的经商路线指南,其中就注明有一些著名的古迹所在”。古人的交通都是乘船、骑马、坐轿或步行,旅行速度虽慢,却也有时间从容游览观赏。旅行中或旅行后记录下印象深刻的所见所闻,也就成了一种风气。宋代范成大的《吴船录》、陆游的《入蜀记》,明代王世性的《五岳游草》,清代王世睿的《进藏纪程》以及韩国大量的“朝天录”和“燕行录”等,都是这种旅游的产物。

第三种是“读完万卷书,行万里路”的长途专门旅游。这种旅游有明确的针对性,旅程一般较长,旅游者出发前都有周密的计划,首先通过前人文献了解计划旅游地点的情况,熟悉一些著名诗人词客在这些地点留下的诗文,以便根据前人著述的指引去游览,并能够在先前文豪的启发下找到一种共鸣。古代这类旅游的人群很小,留下文字记录行程的更少。西汉的史学家司马迁、明末的探险家徐霞客等,都属于这一类。受中国文化的影响,日本、朝鲜和越南也有这样的旅游者,清末到中国旅行的日本汉学家竹添进一,也可列入这类游客,他的汉文游记对了解清末蜀道川江沿线的风土人睛,仍有帮助。

无论是哪一种类型,限于当时的交通设施,古代人们的旅游,花在路上的时间都是很多的。因此,古人们会很珍视旅途中的观玩,而不是仅仅限于一二旅行目的地。所谓“乘兴而往,尽兴而归”,就是说的这种旅行。当下中国的旅游,基本还处在一个初级的阶段,要发展文化遗产的旅游,使人们从旅游中获得身心的愉悦和知识的收获,不仅需要学习外国旅游业的长处,也应该总结中国传统旅游的经验。从而使我国文化遗产的旅游尽快改变“旅多游少”和“到此一游”的状态。

(三)须走着看的“线性遗产” ——景观廊道

除了草原骑马民族建立的国家外,任何一个古代国家,其统治中心与周边的政治和经济联系都必须依靠陆上和水上交通线来维系。事实上,包括中国在内的古代国家,首都、地方中心城市、地方城市和基层村镇,都是由交通线联络起来才构成一个政治体系。由于这个缘故,中国的文化遗产,实际上是由线性遗产串联的遗产区域和遗产地组成的一张网络。只不过近代以来,这张网络的绝大多数区域已被破坏成空洞,只剩下一些残余区域和残余地点,见证着中国古代高度发达的政治文明。

在目前中国的线性文化遗产中,保存较好的都是山区的道路,尤其是两省交界处的高山峡谷古道。例如浙江与福建之间的“仙霞古道”、江西与广东之间的“梅岭古道”、湖北与重庆之间的“三峡古道”等。在这些古道中,最著名的是川陕之间的古驿道(即狭义的蜀道)、汉藏之间的古道,以及滇缅古道的云南路段等。这些古道由于地处地形崎岖的山区和海拔很高的高原,不少地段被保存下来。它们既是古代中国中心地区联接边远地区最重要的纽带,也是线性遗产中具有跨文化和跨文明特征的文化线路。除了陆地的古道外,诸如大运河、灵渠这样的著名线形人工运河,也是古代最主要的交通要道。这些水陆要道经过的地区,往往景色秀美,古迹众多,是开展乘船旅游、徒步旅游和车行/船行与步行相结合旅游非常理想的景观廊道。

不过,在线性遗产的景观廊道开展以动观为主的动态旅游,作为地方政府、文化遗产和旅游管理部门,应该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要有保护这些古代交通工程的专项地方法规,使得保护和利用有法可依,防止新的破坏和截断古道画地为牢的现象。古代道路过去是国家道路,古道、桥梁、关隘、驿铺及其沿线行道树等都是国家财产,没人敢去破坏或占用。自从古道废弃以后,古道的权属变得模糊起来,沿途的一些村社集体和个人认为国家既然不需要这条道路了,这条道路就属于村社集体或个人的资产。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古代道路是国家公有财产,国家从来没有宣布这些道路的处置权下放给村社集体或个人。需要出台地方法规,重新明确古道的全民所有的属性,以及线状遗产的国家性质。这样才有利于国家文化旅游行政部门和交通管理行政部门对古道进行疏通、保护和管理,才能利用古道发展旅游。

其次要有系统论和系统规划理论的思想。古代交通网络本是一个体系,保护和利用这些古代交通遗产,也要按照整体保护和利用的思路,将古道等线性遗产看作一个由文物、古迹和景观要素组成的系统,看作是由线状遗产古道串联沿途点状遗产形成的线性遗产@,线、段、点结合,分清层级,统一进行规划、疏通、建设、管理和利用。交通网络强调的是要“通”,不宜将古代交通线路分割成一个个独立的缺乏联系的景区。像川陕古道(蜀道)广元段明月峡景区和剑门关景区那样,将一段不长的峡谷道路两侧堵住,形成一个孤立的景区,以此收门票发展小旅游产业,已经背离了蜀道发展全线大旅游和广元市全域旅游的方向,不甚可取。

其三要加强古代交通遗产资源的调查研究。笔者近年在调查丝绸之路南亚廊道东线时深深感到,我国不少古代道路,尤其是翻越高山丛林的路段,目前还保存相当好,除了川陕古道广元段外,川藏古道的小相岭段、川滇古道的清溪关段、昆大古道的炼象关段、滇缅古道的博南山段、高黎贡山路网等都保存得相当好,有的路段保存了铺石路面的古道长达数十千米,不少路段沿途植被景观保存也很好。要深入了解、挖掘、揭示和阐释这些古代道路沿线的著名景观,摸清家底,使这些景观能够串联成为一条景观廊道,从而实现真正的古代道路旅游利用。现在古道途经的许多地方都在重新建设和铺设旅游步道,实际上这些地方的古道就是现成的旅游步道。只要定期芟除古道上的杂草灌木,给予适当的维护和修复,沿途增设一些小型的旅游设施,这些古道完全可作为很好的旅游资源。

其四要竖立保护第一的利用思想。古代交通遗产往往线路绵长,沿途的自然地形地貌复杂,城市和乡村相间,许多路段还没有纳入文物保护和交通道路保护的范畴,容易遭到建设性破坏。不少品质很好的古道类旅游资源古道,前几年还保存很好,过两年就拓宽铺上了水泥路面,并拆除了古道经过的古代店铺(如云南祥云县的水盆铺路段等)。古代交通遗产的旅游开展,应该首先编制保护规划,在保护规划的基础上再编制旅游规划。旅游設施的建设要符合保护规划的规定和要求,防止古道一类旅游资源继续遭到规划性破坏和建设性破坏。

其五要提倡高品质的“善行”旅游。古代道路这类线性遗产,在现代公路建设以前,人们当然是步行和骑行为主,少数可以行车的路段也可坐马车通行。古人步行和骑行,其速度都不快,遇到风景佳处和名胜古迹,方便慢行或驻足观望。由于古代道路于现代公路对弯度和坡度的要求不同,虽然近现代的公路建设占压了不少古道的路段,但仍然有不少古道保留下来,从而形成了古道与现代公路彼此重叠、大致并行和不断交错的状况。开展古道这类线性遗产的旅游,可以规划设计车行与步行相结合的方式,与公路并行和重合的地段车行,与公路分离的地段步行,步行与车行交错进行,丰富旅游的形式,并减轻旅游者的疲劳。如果开展这类旅游,在古代道路与现代道路交汇处规划建设停车场,就很有必要。

四、余论:文化遗产的创意利用

文化遗产林林总总,异彩纷呈,不同文明、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族群和不同类型的文化遗产,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重要体现,不同的文化遗产会给人不同的感官冲击,产生不同的思维联想,从而产生一些新的创造欲望。不过,在文化遗产唤起的创意中,也存在一些不当的创意利用,需要尽量避免。

在文化遗产的不当创意利用中,首先应该提到的是各个“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标志物设计。在这个旅游城市标志中,马踏飞燕变成了马踏地球,并且这个地球还被放在具有防卫性的军事工程设施烽火台上,三个设计元素的组成本来就缺乏关联性,并且这个标志物设在各个优秀旅游城市的入口,等于国家旅游局给每个旅游城市派送了一座千篇一律的城市雕塑,没有提升反而降低了城市的文化和艺术品味。其次应当提到的是生硬地仿效文化遗产形态的不当建筑设计创意。本来,文化遗产是建筑设计创意的源泉,我国不少优秀的古代山水建筑和园林建筑,就做到了建筑与环境、形式与功能的统一,并影响了日本园林的传统和近代西方园林的变化,也为现代建筑创作提供了想象的空间”…。不过,一些建筑设计师却生搬硬套文化遗产的某些形象,或以出土的近方寸大小的文物为模仿对象,将其放大成为规模宏阔的建筑,既极大地增加了建筑的造价又影响了建筑的功能;或把当地的文物元素简单生硬贴附在现代造型的建筑上,机械地使用遗产的形象或符号,传统与现代难以合一;此外还有曲解文化遗产传递的文化信息,公众难以理解建筑形象,或者会错误理解建筑形象传递的信息。在一些建筑学家每年评出的十大丑陋建筑中,都会有不当使用文化遗产作为创意的例子。其三是在工艺品的设计创意上,将一些文物的造型和装饰进行简单地缩放组合或摹写贴附,将它们标识在既有的日用品上,这些文创产品多属于直接套用或具象运用,成为了似乎无需创意就可以生产的物品。诸如此类文化遗产的借鉴、联想和创作,只归属于形而下的低端文化创意的作品,真正的高端文化创新作品和产品,需要对文化遗产的形象和精神进行形而上层面的抽象、凝练和升华,需要创新灵感和冲动。梁思成先生曾经指出,“在古代文物的修缮中,我们所做的最好能做到‘有若无,实若虚,大智若愚’,那就是我们最恰当的表现了”。这尽管是针对文物保护性建筑的设计而言,也完全适用于文化遗产的创意设计和创意产业。

文化遗产的创意利用,是很有前景的遗产利用方向,值得相关学界广泛交流和深入探讨。

作者: 孙华

第3篇:守望历史:骆越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

摘 要:骆越文化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古代骆越人民留下的宝贵文化遗产。古代骆越分布范围地跨中国和越南两国,骆越文化遗产为两国分享。中国和越南作为《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缔约国,根据公约法则,重视和加强对本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包括骆越文化遗产的保护,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法规和保护措施,不断探索保护的办法与路径,使骆越文化遗产得到保护与传承。

关键词:骆越;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

doi:10.3969/j.issn.1009-0339.2020.06.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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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越文化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古代骆越人民留下的宝贵文化遗产。古代骆越分布范围地跨中国和越南两国,因此,骆越遗留下来的历史文化遗产为两国分享。中国和越南作为《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缔约国,根据公约法则,重视对本国包括骆越文化在内的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法律法规,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法律保障;同时不断探索保护的办法,使骆越文化遗产得到保护与传承。

骆越文化遗产分为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两大部分。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古代骆越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城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石刻、岩画及各类遗物,是骆越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骆越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一、我国对于骆越文化遗产的保护及其研究

(一)法律保障体系

中华民族具有五千多年的悠久文明史。在我国辽阔无垠的大地上,各历史时期留下的文化遗存十分丰富,是中华民族悠久历史、灿烂文化和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见证。我国历来高度重视各类文化遗产的保护,重视对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遗产的传承。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从国家到地方,相继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相关法律法规不断修订与完善,为开展文化遗产保护提供法律保障体系。

1982年11月19日,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依法对各类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为了适应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我国分别于1991年、2002年、2007年、2013年和2017年,相继对《文物保护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5次修订。

1985年12月12日,我国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正式成为该公约缔约国①。2011年2月25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颁布并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2013年11月28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颁布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2016年11月30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颁布《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境内的骆越文化遗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实施保护。此外,广西壮族自治区和有关地市还根据左江花山岩画保护的需要,制定了专项保护办法。201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左江岩画保护办法》,而后又制定了《宁明花山岩画保护总体规划》《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总体规划》。2018年7月15日,崇左市制定了 《崇左市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条例》。这一系列法律、法规,为有效开展左江花山岩画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骆越文化遗产的发现

广西是古代骆越族主要分布区。在近两千年的历史进程中,骆越人留下大量的文化遗存。随着我国考古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相继发现了大批骆越时期的各类文化遗存,并且进行了考察与发掘。主要有左江花山岩画、武鸣元龙坡周至战国墓群、武鸣安等秧战国墓群、合浦汉代墓群、北流铜石岭冶铜遗址等。

1.左江花山岩画。在左江及其支流沿岸崖壁上,分布着大量古代岩画。经过多年深入调查,目前已在龙州、江州、宁明、大新、扶绥等县(区)境内的左江及其支流沿岸,发现了82处岩画,绵延200多公里,形成数量众多、规模宏大、风格独特的岩画长廊。其中,以宁明县明江东岸的花山规模最大,画像最多。在宽210米、高约50米的临江崖壁上,密集地分布有众多图像,目前尚可辨认的图像共1 800多个(还有许多画像因受雨水浸蚀已漫漶不清);凡左江流域各处画面上出现的图像,在花山岩画几乎都可以看到,而花山岩画上的许多图像,为其他地点的画面所没有,堪称是左江岩画的代表作,故将左江岩画统称为“花山岩画”。经研究,左江花山岩画绘制于战国至两汉时期,是当时生活在左江流域的骆越人举行盛大祭祀活动的形象反映,也是骆越人留下的最重要文化遗产。

2.武鸣元龙坡周至战国墓群。1985年,根据群众提供的线索,考古工作者在武鸣县马头乡元龙坡上发现一处古代墓群,随后进行了发掘,共清理墓葬350座,出土青铜器、陶器、玉器、石器等1 000多件。其中,铜器种类有盘、卣、矛、钺、斧、剑(匕首)、刀、镞、针、圆形器、凿、镦、铃、钟、链环等,玉器类有环、钏、玦、管饰、穿孔玉片、坠子、扣形器、方形玉片、镂空雕饰、凿等;石器类有范、砺石等。随葬品中铜卣、铜盘、铜刀、铜匕首及铸造斧、钺、镞等青铜器的石范等是广西地区首次出土。石范的发现,说明当时已有了青铜冶铸业。根据出土器物的特征和碳素年代测定结果,其墓葬的年代为西周至春秋时期[1]。2017年,元龙坡古墓群被列为广西文物保护单位。

3.武鸣安等秧战国墓群。安等秧战国墓群位于武鸣县马头乡东南面一个名叫安等秧的土丘上,距离元龙坡西周春秋墓群约300米。1985年10月由广西考古队进行发掘,共清理土坑墓86座,出土各种青铜器、陶器、石器200余件。铜器以各式斧、剑居多,还有矛、钺、镞、刮刀、镯、铃、带钩。根据出土器物的特征和碳素年代测定结果,其墓葬的年代为战国时期[1]。2017年,元龙坡古墓群被列为广西文物保护单位。

武鸣元龙坡和安等秧古墓群是古代骆越分布中心区发现的规模最大、墓葬数量最多、出土器物最丰富、年代最古老的两处墓群,对研究骆越历史发展和文化面貌具有重要价值。

4.合浦汉代墓群。合浦汉墓群分布于北海市合浦县城东、南、北郊的丘陵地带,墓葬区南北长12.5千米,东西宽5.5千米,总面积68.75平方千米。现存封土堆1 056个,推测其墓葬总数达10 000座左右,大部分保存较完整。最大的一座封土直径达90米左右,高约15米,中型的墓也有直径30米、高3米左右的封土。从1971年至2009年间,广西考古队对合浦汉墓群进行了多次发掘,共清理墓葬近千座,出土的文物6 000多件,包括陶瓷器、青铜器、铁器、金银器、玻璃器、玉石器、玛瑙、水晶、琥珀、漆器等。其中国家一级、二级珍贵文物达200多件。青铜器既与中原同类器物有共同之处,又具有较浓郁的地方特色;大量精美的金银器、玉石器、玻璃器、水晶,具有很高的艺术水平,其中有不少是海外舶来品,是“海上丝绸之路”的历史见证,也是骆越海洋文化的见证。1996年,合浦汉代墓群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5.贵港汉代墓群。贵港市贵城镇,秦始皇统一岭南后,在此设置桂林郡;汉代时设置郁林郡,为郡治所。墓葬群位于贵城镇西北,南起郁江北岸,北至七里江桥。在这一东西长7.5千米,南北宽2.5千米狹长地带,分布着数以千计的古墓葬。自1954年配合修筑从黎塘至湛江的铁路时起,历年都有抢救性的发掘,至2005年底已累计发掘500余座,出土文物1万余件。西汉墓随葬品以铜器和陶器为主,铜器有盘、簋、碗、钵、鐎壶、熏炉、灯、环首刀、镜、印章;陶器有瓮、罐、双耳罐、壶、屋、灶、井;铜兵器有剑、矛、弩机。此外,还有五铢钱、金戒指、银戒指、玻璃、玛瑙、水晶、玉饰品等。东汉墓随葬主要是陶器,次为瓷器和铜器,铁器和玉器较少。陶器大都有仿铜器的刻划纹明器,模型明器有屋、仓、井、灶和牛、狗、鸭;瓷器有碗、罐;铜器有盆、盘、簋、碗镜、带钩、环首刀和弩机;铁器有剑和环首刀;玉器有带钩。其中有许多器物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应是骆越部族工匠所制作。1996年,贵港汉代墓群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合浦和贵港汉代墓群是古代骆越分布区发现的规模最大、墓葬数量最多、出土器物最丰富的两处墓群,对研究骆越历史发展和文化面貌具有重要价值。

6.北流铜石岭冶铜遗址。铜石岭冶铜遗址位于北流市民安镇上良村北,北流河(圭江)东岸。冶铜遗址位于铜石岭的西面坡脚,南起麻疯坡,北至塘夹村,东到山崖下,西至圭江边,南北长约500米,东西宽约40米。20世纪60年代调查发现该遗址,1977年冬和1978年春作了两次试掘,发现古代矿井、炼炉、排水沟、灰坑,采集到铜矿石、炼渣、铜锭、木炭和陶风管、陶瓷碎片。从风箱的鼓风量推测,每个炼炉的一次产量约为0.9千克,每天按工作20小时计,能生产铜18千克;年工作日假定为180天,产量当为3.2吨。两广交界的云开大山区是汉晋至隋唐时期铸造和使用铜鼓最繁盛的地区,铜石岭处云开大山区西侧,是铸造北流型、灵山型大铜鼓的中心地区,这些铜的开采和冶炼,主要用于铸造铜鼓。这是骆越故地发现的规模最大的冶铜遗址,对研究骆越青铜冶铸业和青铜文化的发展具有重要价值。1981年,北流铜石岭冶铜遗址被列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此外,在古代骆越分布的宾阳县韦坡、田东县锅盖岭、虎头山、南哈坡和东大岭坡,都发现有战国时期的墓葬。特别是田东县锅盖岭、南哈坡和东大岭坡墓葬中,出土有骆越工匠铸造的4面万家坝和石寨山型早期铜鼓[2]。在崇左市江州区太平镇渠显村古坡铁路林场的山坡上,发现3座汉代墓葬,出土铜碗和陶罐[3] 。

(三)骆越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展示

左江花山岩画是骆越留下的重要文化遗产,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文化和保护价值。因此,1988年,宁明花山岩画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3年,在国家文物局的支持和指导下,广西开始了左江花山岩画申报世界遗产工作,并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录清单。2007年,国家文物局在经过专家调研和评选后,将花山岩画列入中国申报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2016年7月15日,在土耳其伊斯坦布尔举行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第40届会议上,中国世界文化遗产提名项目“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成功入选《世界遗产名录》,实现了中国岩画入选《世界遗产名录》零的突破。

1988年宁明县花山岩画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这是骆越文化遗产系列中最早列入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左江上游的龙州、中游的江州、下游的扶绥及黑水河畔的大新等县(区)发现的岩画,都已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因此,对于骆越文化遗产的保护,首推左江花山岩画,无论是保护的级别,还是保护的力度和投入的经费,都是其他类型的文化遗产无法比拟的。另一方面,左江流域绝大多数岩画处在裸露的山崖上,因年代久远,长期受到烈日照晒,风吹雨淋,或因岩石风化脱落,或因雨水渗透浸蚀画面,许多图像已暗淡或斑驳不清。岩画的保护问题一直受到国家文物局和广西文物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20世纪90年代,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组织地质岩溶学、环境学、文物保护学、化学、工程学等多学科专家,运用传统与现代科技手段,对花山岩画病害及病因进行“诊断”。2004年,由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组织的花山岩画保护项目组,开展对花山岩画的病害及其原因进行勘察、试验和研究,出版了《广西宁明花山岩画保护研究》一书,同时编制了《广西宁明花山岩画本体开裂岩石抢救性加固工程施工手册》,提出了花山岩画保护的对策、技术及方法。按照前期的研究成果和提出的保护方案,开始了工程浩大而艰巨的岩画崖体加固和防止雨水渗透保护工程。特别是左江花山岩画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和入选《世界遗产名录》后,在国家文物局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的支持下,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开展宁明县花山岩画保护工程,同时对裸露荒野的岩画保护这一世界性难题进行研究与探索。

根据武鸣马头元龙坡和安等秧发现数量众多的墓葬及出土器物,学者们认为先秦时期武鸣一带曾是骆越人建立的古国或方国,是骆越人分布的中心地区。作为骆越留下的宝贵文化遗产,学者们围绕武鸣马头元龙坡和安等秧古墓群及其出土文物的保护,进行了较为全面、深入的研究,其成果主要集中在2006年出版的《骆越古国历史文化研究》(广西民族出版社)一书中,其中载有罗世敏《让古老的骆越文化成为新的生产力——简论骆越古都文化的保护、开发与利用》一文,主要是围绕广西环大明山一带骆越文化遗存及武鸣元龙坡、安等秧发现骆越时期墓群的性质——骆越古都的保护与开发问题进行探讨,提出了重建骆越古都的意义、原则、方法、路径和措施。也有学者在互联网上刊发系列论文,如杜逢祖《抓好骆越古都文化挖掘、保护与开发——“壮文化之都”建设的对策思考》一文,对武鸣大明山周边的骆越文化资源作了全面梳理,提出大明山风景区将成为一个大型的骆越文化旅游区,景区内建设龙母庙、龙母朝圣之旅、骆越养生中心、骆越古都文化城等旅游设施;同时建议要进一步深入开展骆越文化的考察与研究工作,建立国家级骆越文化保护区,编辑出版骆越文化研究成果专著和宣传图书,拍摄骆越古国探秘系列电视专题片,召开国际性的骆越文化研讨会,加快骆越古都文化园等的建设。此外,有学者深入骆越故地的武鸣壮族民间,开展骆越族裔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和研究,2011年广西民族出版社出版了“中国壮乡·武鸣骆越文化丛书”——《武鸣骆越文化探秘》《武鸣骆越风情》《武鸣骆越流韵》《武鸣壮族民间故事》《武鸣历史人物》《武鸣风景名胜》及《骆越文化遗产撷英》等著作,汇集了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武鸣县进行考古发掘出土的文物资料,以及21世纪初对环大明山的龙母文化、古骆越文化遗存进行调查与研究的成果。该丛书的出版,对挖掘骆越文化资源,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民族文化旅游产业,具有重要意义。2010年3月,由南宁大明山风景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规划设计院编制的《广西大明山骆越古都文化旅游区概念性总体规划》通过了评审。在该总体规划中,对大明山一带的骆越文化资源及开发价值作了详细分析,对建设骆越古都文化旅游区的原则、意义、方法、步骤和措施等作了明晰阐述,对景区建设作了明确定位,即大明山骆越古都文化旅游景区是一个以大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为依托,以骆越文化(骆越民俗文化、龙母文化、自然形态文化、骆越养生文化)为背景题材,以八桂民俗文化、东南亚民俗文化为延伸的文化主题旅游度假区,将集骆越文化、东盟文化、广西少数民族文化三大文化于一体,规划建设面积663公顷,预计总投资60亿元。

在骆越文化遗产展示与宣传方面,广西文化、文物部门做了许多工作。2006年,广西博物馆举办《瓯骆遗粹——广西百越文物精品展》,从馆藏的众多文物中,精选141件骆越文物精品进行展出,包括铸造精美、造型独特的铜鼓、羊角钮铜钟、铜筒、越式鼎、靴形钺、双肩铲形钺、短剑等代表性青铜器;地域特色鲜明的汉代井、灶、仓、城堡等成套模型明器,以及与海外交流的玛瑙、琥珀、琉璃器等舶来品。这些文物精品从多角度反映了骆越文化。2007年11月,《广西瓯骆文化遗粹》远赴浙江展出,《骆越遗粹》大型图集也出版问世,在社会上产生了良好影响。

2006年12月,由民间收藏家钟州宁创建的柳州市骆越博物馆落成,展厅面积近600平方米,以反映骆越文化为主题,共展出近百件骆越时期精美青铜器、陶器、玉石器等,展示了骆越文物的独特魅力。

二、越南对骆越文化遗产的发现与保护

如前所述,古代骆越族及其文化遗产的分布地,跨越今中国和越南两国。因此,骆越及其文化遗产作为一项遗产整体,需要了解越南关于骆越文化遗产的保护。

1987年,越南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2013年,越南成为世界遗产委员会21个成员之一。越南一直重视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并且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法规,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方面,都取得了良好效果,目前已有9处(项)文化和自然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

(一)骆越文化遗存的发现

今越南北部是古代骆越分布地区,骆越族留下的历史文化遗产较为丰富。随着越南考古工作的开展和调查的深入,许多重要的骆越时期的文化遗存被发现和发掘,主要有东英县古螺城、清化东山遗址、清化绍阳墓群、义安鼎乡墓群等。

1.古螺城的发现与保护。古螺城位于河内市东北18千米的东英县古螺乡黄江北岸台地上,因其平面呈螺旋形而得名。这是一座使用夯土筑成的古城,城体结构基本保存完好,尚存面积约16 平方千米,为三城三河相套的结构,有内、中、外三重城墙和城壕,城墙高2米以上,宽15米。城墙用城壕挖出的粘土夯筑而成,部分靠近河湖、池塘的地方都用竹木或石块、碎陶片加固,防止垮塌、侵蚀,每道城墙外均有壕沟包围,外、中城壕与黄江相连。20世纪70年代以来,考古工作者先后对古城遗址进行了多次发掘,出土了大量文物。在城内的一处窖藏里,出土有93千克的铜镞;而在一面铜鼓里,贮放有200多件铜器。越南学者根据古城内出土遗物的特征及碳-14测定的年代判定,古螺城应是建于公元前300年的安阳王朝,距今已有两千多年。历史上,越南古代王朝曾两度在古螺建都,即蜀代安阳王(公元前3世纪)的瓯雒国时期及吴朝时期(939-944年)。古城内曾发掘出土大批石器、青铜器和铁器。越南政府拨出专款,不仅对古螺城进行整体保护和修复,而且还在古城边修建了安阳王庙、媚珠庵、御朝遗龟亭、寶山寺等建筑,面积近一千公顷。每年初春还在古城里举办古螺庙会,热闹非凡。古螺城已成为河内一处富有特色的旅游景点,前来游览或考察的国内外游客及学者络绎不绝。2012年,越南政府批准了开展古螺城保护和修缮的总体规划。规划建设总面积约860公顷,其包括河内市东英县的古螺城及附近区域以及古螺、欲秀、越雄、威努等乡,力争建设成为河内首都的生态、历史人文公园。

2.清化东山遗址。东山遗址位于越南清化省东山县东山村马江西岸,面积约50 000 平方米。分为山腰区和河旁区两部分,20世纪20年代初发现,1924-1929年法国远东博古学院委托巴若负责发掘。1935-1939年法国远东博古学院邀请瑞典考古学家阳士主持发掘,1961-1962年、1969-1970年、1976 年由越南文化部考古队(越南考古研究院)主持了更大规模的发掘,先后出土大量青铜器,包括匕首、铜斧、铜矛、銅钟、铜鼓、铜桶等,年代约距今3000-2000年。这是越南发现的出土遗物种类最为丰富、最具有代表的骆越时期文化遗址,被考古界命名为“东山文化”。

3.清化绍阳墓群。绍阳墓群位于越南清化省绍阳县绍阳社,分布于秋江和马江流域之间的平原地带,距离马江2 公里。越南考古工作者曾作过多次调查和发掘,发掘出东山文化墓122 座,葬式为仰身,还有1 座为双人叠葬,有一座曲肢葬,另有5 座双瓮对扣的瓮棺葬。出土大量铜器、陶器和少量石器、骨器、木器等,铜器有斧、矛、匕首、犁、锄、桶等,多为公元前后,早的可到我国西汉中、晚期[4]。

4.义安鼎乡墓群。鼎乡墓群位于义安省义坛县义和村,一山丘山脚玄武岩风化土延伸部分,已发掘320 座墓,墓葬分布密集,葬式奇特。计有积石墓、积陶墓和无遗迹三种形制。积石墓使用附近山上开采的岩块或河卵石,有的重达四五十千克,有覆顶墓,用大块平整石块排成两行覆盖于墓顶,做成屋顶形状,如同石室墓;有石标记墓,积石成堆于两头或一头,有时石块与陶器或碎陶片结合使用;石框墓,用石块围边或一头;有的用陶片围砌墓边,墓底有一薄层陶片,随葬贵重铜器。积陶墓,有用1—5 件完整陶器仰置或覆置,成堆或排列成行放置在墓顶一侧或两端或一角,或用陶片稀疏散布在较大或较小范围或成堆放置,也有用较厚的陶片层覆顶。土坑墓,部分未见墓坑,部分可见长方形土坑墓。葬具有瓮棺、陶片覆盖或无棺而将死者直接包裹在某种材料中放置于土坑。瓮棺用碗覆口的单件釜、罐或两件对扣横放或竖放作葬具,大多墓顶无遗迹,少数有石头封盖。

另外,在越南河内、河西、河南、兴安、海阳、海防、广宁等地,还发现有许多船棺墓,集中埋葬在黑色淤泥中,一般深度为1.5—2.2米,个别墓区深达2.5—4米,有长方形竖穴土坑,棺用整木挖空而成,两头不挖作为壁板或另接两块半月形木板,棺盖和棺身用钉或榫卯接合,有的随葬木桨,分为大、小两种,与墓主身份地位有关,大型船棺见于越溪、罗堆、义武、山寨、慈乐等地,长3.5—4.7 米,小型船棺见于干州、春罗、栗方等地,一般长2—2.5米、头宽0.4—0.8 米、脚宽0.35—0.7 米,最小的如方南M3 仅长1.1米、宽0.43米、深0.39 米。随葬品多寡不一,越溪墓地最大的船棺随葬品100 多件,是东山文化随葬品最多的墓葬,其他小型船棺无随葬品。早期船棺横截面近圆形,晚期为六角形,棺内发现用布、蒲草、叶子殓尸的现象。

越南发现的骆越时期的古遗址、古城址和古墓葬出土的遗物,集中收藏和展示于河内国家博物馆里。

(二)法律保障体系

为了有效开展包括骆越文化遗产在内的各类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越南制定、颁布和施行了一系列法律法规。2001年6月29日,越南第10届国会通过了第一部《越南文化遗产保护法律》(简称“《越南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定了文化遗产的分级、分类和保护任务。2004年11月22日 ,越南成立了国家文化遗产会议(即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文化遗产保护的决策、规划、评估与咨询。2009年6月18日,越南国会会议通过和颁布了《越南文化遗产法律的修改与补充》;2010年9月21日,越南政府批准、国家文物局发布对《越南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形成《越南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实施条例》,于2010年10月公布实施,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法律条款与内容。

与此同时,为更好地贯彻执行《越南文化遗产保护法》,越南各省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相关地方性保护法规,包括遗产保护管理条例、保护实施办法等。各地区在制定地方性保护法规时,一是以《越南文化遗产保护法》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而制定,在内容构成和具体规定都与保护法基本一致;二是针对某一类型的文物,包括文物遗产和古建筑保护单位——越南的历史文化保护区、越南的历史文化遗产名城,制定的遗产保护管理条例、规定或办法,等等;三是针对某一个不可移动文物制定的保护管理办法或规定,主要内容也是保护范围的划分、保护管理机构的设置,遗产保护管理的办法等的具体规定[5]。越南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一系列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为开展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和依据。

[参考文献]

[1]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工作队,等.广西武鸣马头元龙坡墓葬发掘简报[J].文物,1988(12).

[2]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工作队.广西田东发现战国墓葬[J].考古,1979 (6).

[3]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等.左江右江流域考古[M].南宁:广西科学技术出版社,2015: 139.

[4][日]俵宽司.越南汉墓的分期——以越南北部清化省出土考古资料为中心[J].谢崇安,译.广西博物馆文集(六),2009(1).

[5] 高春城.越南古建筑遗产的保护理论与实践研究[D].北京工业大学,2015.

责任编辑:郑 好

作者:李妍 覃彩銮

第4篇:城市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

——基于文化遗保护与利用辩证关系的讨论

【摘要】城市文化遗产象征着城市的文化底蕴,如何处理城市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之间的辩 证关系至关重要。城市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开发利用成为遗产保护性开发的重要议题。本文分析了中国城市文化遗产保护与研发的现状,以及目前中国城市经济发展对土地利用需求与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之间的矛盾,指出当今城市开发必须在保存与盈利两者关系中寻求平衡,以城市文化遗产的经济学理论,阐述城市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研究的重要性。 【关键词】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利用

一、引言

文化遗产,概念上分为有形文化遗产、无形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中国是世界上拥有世界遗产类别最齐全的国家之一,也是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数量最多的国家,包括明清故宫、长城、平遥古城、云冈石窟、丽江古城、都江堰等等。

建国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建筑文化遗产普遍面临着保护与发展的矛盾,许多的城市文化遗产被破坏,城市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迫在眉睫。面对如今的市场化浪潮,在延续以往遗产保护思路的前提下,还要不断探索新的保护方法。传承与转变是一种精神跨度,多元文化体验应在遗产保护中得到实现,将城市建筑文化遗产视为一个系统去思考,从而实现文化遗产利用与保护的最高境界。

二、中国城市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现状

中国拥有众多的世界遗产,但在保护和开发中产生了许多矛盾,同时对世界遗产的保护不力也造成了遗产的不可弥补的损失。例如之前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批评的武陵源。湖南张家界武陵源风景区,申遗成功后大规模城市化改建,造“天上街市”、“宾馆城”和“天下第一梯”,每次破土动工都留下一处疤痕。教科文组织派员监测,批评当地让武陵源成了一座被围困的孤岛。武当山是另一个极端例子。湖北十堰从2001年起即着手招商引资,希望将武当山包装成一棵摇钱树。武当山文管所在规模最大、保存最完好的“复真观”内大兴土木,将部分古建筑按三星级宾馆标准进行改造、扩建,对外提供吃、住、游、购、娱全方位服务,严重破坏古建筑群,引发全球关注。

过度开发对文化遗产的破坏,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人工化、商业化、城市化。人工化是指人造景观和建筑过量,破坏自然景观;商业化则表现为在保护区内大做生意,开办各种商铺等。城市化和商业化紧密相连,商业化必然导致按城市标准来建设。

中国在世界文化遗产工作中存在“重申报、轻管理,重开发、轻保护”的倾向,存在“建设性破坏”和过度开发。一些地方不能正确理解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真实和全部的意义,在申报之前大动干戈,申报之后就将这项工作抛到脑后;还有的则是在申报成功之后大兴土木搞建设、大张旗鼓搞开发,而对遗产保护急需的管理、规划、抢救、修缮、展示乃至安全保卫工作则漠不关心。

除了对这些文化遗产的过度开发,我国的城市街区及其景区存在着神奇的现象——“假古董”。国外旅游者曾说,“中国的文化遗产景点除了地名之外,其他的都是假的, 其实“中国的文化遗产景点或许名字也是假的”旅游策划者和旅游开发商 会根据旅游开发需要策划文化遗产旅游项目,包括景点设置、文化遗产故事编纂、导游词整 理等等。

三、文化遗保护与利用辩证关系

保护与利用是遗产保护中的最主要矛盾,管理者的自身定位直接影响到遗产保护的最终效果,理顺保护与发展的辩证关系是文化遗产保护开发的关键问题。文化遗产利用既要保护城市文化遗产的城市风貌,保留城市风貌的完整性,原真性;也要重视提高旅游文化遗产的功能的延续性、创新性。既要保护也要发展,在保护中求发展,在发展中重保护,在精神和物质上提 供更好的旅游空间环境。

城市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高于经济价值,遗产的地位高于旅游地位。旅游毕竟是文化产业,毕竟是文化经济,而不是单纯的经济,要真正体现遗产的原真性标准,观念上要有所调整。按照文化遗产的内在发展规律,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探求文化遗产的更新与发展。将城市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更新列入旅游开发的通盘考虑,还包括了与旅游文化遗产相关的经济、社会、文化因素的保护。

四、城市文化遗产保护的可持续开发

与国内对文化遗产的大幅度开发不同的是,国外对文化遗产比较注重保护及合理适当地开发。美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公园和历史文化遗产地是国民欣赏自然与精神活动的场所,是激发爱国主义激情的神圣的“瑰宝之地”,必须严加保护,供国民世代享用。为此,法律严格禁止在所有国家公园和历史文化遗产地修建索道。公园内除了按公路美学的原则修建必要的公路外,严格限制其他机动交通。美国国家公园的管理者将自己定位于管家或服务员,而不是业主的角色,对遗产只有照看和维护的义务,而没有随意支配的权利,因此少有文化遗产被破坏的事情发生。基于我们可以得出一些经验来借鉴。

(1)完整保持城市文化遗产的原貌的原样保护方式

不进行修缮与重建,这种方式能很好地展现城市文化的原貌,罗马斗兽场的保护,完全的保护,让人记住罗马城市的辉煌与罗马的沧海桑田、事事变迁,而中国圆明园的保护亦是原样保护模式,保留圆明园残骸,让人记住那段被迫开放的半殖民历史。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遗产保留甚少,或具有特色意义的城市文化遗产。

(2)修旧如新或修旧如旧的修复保护方式

文化遗产开发中文物保护是城市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对象,保护原则依然是保护其原真历史 文化街区保护与更新性。修复包括日常的保养修缮或和保护性复原活动,主要有两种方式 修旧如新和修旧如旧。不论什么情况下,修复之前和之后,都要对文物建筑进行考古的和城市的研究,对遗产的特性必须在其所隶属的文化环境中加以思考和评判,应需依据遗产价值的特殊性质,以及相关信息源的可信性和真实性。城市文化遗产的保护要尊重其多样性。 (3)居住功能商业化、文娱化的功能置换保护方式

城市文化遗产是否按照其原有的功能进行保护,学术界曾经也引起了 争议。但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文化遗产功能置换是允许的,亦是成功的。居住功能商业化、文娱化亦是文化遗产可持续开发最常见的模式。功能的置换换来了人们对城市文化的参与性、体验性;而且城市文化遗产也在旅游开发的过程中,成功地保护了起来。

(4)从城市风貌整体格局进行更新和保护的方式

城市文化遗产的原真性还包括一些非本体的,不在遗产身上:遗产周边、遗产跟外面的一些关系也有原真性的东西。把原真性概念组分,包括城市文化遗产的地点位置构成,环境构成等。从城市风貌整体的角度全盘考虑城市街区的功能布局和结构调整,它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个连续不断的过程,不同于纯静态的保护。中国特有的城市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不保护是整体格局保护的典型模式。

城市街区保护以城市街区的更新和保护为主要内容,这种方式是时代发展的需要,可以大大增强城市的活力。但也存在着难点,如城市风貌区中,新建筑该如何介入。因此便要求在新旧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和切入点,以延续和发展街区文脉。

五、结语

中国保存着许多历史文化遗产,而这样的文化,对城市的影响是深远的。这种深远不在于它建了多少厂,修了多少房子,而在于它促成了那个区域的历史、文化、街区风格、居住、娱乐等多方的融合、复制与创新,从而影响着当地人的思维方式、生活方式。换句话说,城市历史文化造就了那座城市的特色、城市的全民性意识。城乡文化遗产作为经济发展的主要载体,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人口和商业在都市区的高度集中,为新产业的形成、生产力的增强以及促进增长,营造了独一无二的经济环境。因此我们应该多做研究,寻求保护和利用好城乡文化遗产的更好的方法。

【参考文献】

[1] 宋伟宏. 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旅游利用的良性互动发展[J]. 博物馆研究, 2006,(03). [2] 周武忠. 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发展共赢[J]. 国际学术动态, 2007,(05). [3] 敏颜. 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应重点抓五方面工作[J]. 城市规划通讯, 2006,(10). [4] 刘建平,陈姣凤,林龙飞. 论旅游开发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J]. 贵州民族研究,2007,(03). [5] 陈峰云,范玉仙,朱文晶,李长安. 世界文化遗产旅游开发与保护研究——以平遥古城为[J].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7,(01). [6] 托马斯·费里德慢. 世界是平的. 中国建筑工业,2001 [7] 周武忠. 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发展共赢——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发展国际研讨会综[J]. 艺术百家, 2006,(07).

第5篇:天全县历史文化遗产资源和转化利用研究

浅谈我县文化资源在旅游中的开发利用

“文以地生辉,山以文益秀”。

自古以来,文化和旅游就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旅游,从本质上说,是一种认识文化活动。从某种程度上讲,离开了文化,旅游就失去了灵魂。为充分发挥文化在旅游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提升旅游业核心竞争力,推进我县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笔者针对我县文化资源现状,结合我县旅游产业实际,对如何进一步开发利用好我县宝贵的文化资源谈一下个人的看法,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我县文化资源基本情况

天全地处四川盆地西缘,二郎山东麓,邛崃山脉南段,康巴文化线东端。古为斯榆地,早在新石器时代即为人类聚居之所。汉元鼎六年(公元前111年)臵徙县,是昔日“三十六番朝贡出入之地”和“汉番茶马互市的重要通道”,素有“康藏门户”、“民族走廊”之称。

1935年,红军北上进入天全,抒写了一首不朽的史诗。上个世纪五十年代,为打通进藏道路,中国人民解放军修筑二郎山公路,一首雄壮激越的《歌唱二郎山》把天全唱遍了大江南北,二郎山精神永载史册。厚重的历史和独特的地理位臵造就了独具特色的、绚丽多姿的以徙族文化、茶马文化、土司文化、汉藏佛教文化和红军文化为主体的二郎山文化。留下了城西苦蒿山新石器时期遗址,碉门茶马互市、甘溪坡茶马古道、紫石关古关隘、长河坝茶马驿站等茶马古道文化遗址,破磷石头寨、老场乡杨家祠堂等土司文化遗址,红四方面军总部、总政治部、红军大学、红军总医院以及大岗山战役、老船头战役等红色文化遗址,全县现有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处,县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2处,非物质文化遗产2个。

二、我县文化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地方历史文化是特色旅游之魂,为推进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充分发挥文化在旅游产业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文化旅游产业的大发展。近几年来,我县充分利用独具特色的文化旅游资源,锁定“文化兴旅”战略,成立专门的领导班子和工作机构,深入实际,挖掘、整理地方历史文化,着力打造历史文化景观,强力推进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

1、打造茶马文化景观

天全是古氐羌地,是历史上汉番茶马互市的重要通道,作为茶马古道的发源地和茶马重镇,境内茶马古道——二郎山茶马古道全长约100余公里。有碉门茶马互市、甘溪坡茶马古道、紫石关古关隘、长河坝茶马驿站等遗址,为把天全打造成茶马文化发祥地。投资130余万元,对紫石关茶马古驿、文笔山茶马古道和甘溪坡茶马古道等茶马文化景点进行深度开发和包装,推出了破磷石头寨至两路乡长河坝茶马古道文化之旅。

2、打造土司文化景观

天全是土司文化之乡,唐末,江南临江府人高卜锡和太原人杨端先后率部西征进入天全,便开始了高、杨土司统治天全790多年的历史。现有大坪乡破磷村石头寨、老场乡土司等土司文化遗址,为把天全包装成土司文化的故乡。我县对破磷村石头寨土司文化遗址进行了包装、宣传和恢复,启动了石头寨建设的相关前期工作,深入挖掘土司文化,提出了建设方案,设臵了景点指示牌,恢复了破磷至文笔山的茶马古道。同时加强对石头寨的保护,“西湖胜景”石牌坊、白君庙被列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石头寨土司文化遗址被列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3、打造红色文化景观

天全是长征路上的红色故里,是红军曾经浴血奋战的红土地,1935年红一方面军和红四方面军途经天全,有红军总部、红军总医院、红军大学以及大岗山战役、伏龙桥战役、三谷庄战役和老船头战役等红军战斗遗址,为使红军精神永垂不朽,不断激励着一代代天全人民,我县深入推进红色旅游景点的建设,投资3200万元,新建红军广场、红军纪念馆、仁义乡红军村、爱雪图书馆,扩建红军烈士陵园等红军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4、打造城市文化景观

天全是雅安、成都的后花园,为把天全打造成休闲度假的重要驿站,我县坚持“开发新城、改造旧城、还原老城”的思路,着力建设“城景合

一、山水相依、功能齐全”的现代城市,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城市功能,相继建成文笔山公园、托普生态广场、音乐广场、天漏园等城市文化休闲景观,扩建了慈朗寺,启动滨河公园建设,以河、沟、路、桥为骨架,以街、楼、场、景为重点,山、水、园、林浑然一体的城市休闲旅游区初具规模。

5、打造国道318线历史文化景观

天全是西环线上的重要驿站,国道318线天全段是进入藏区通往西环线的重要通道,为把国道318线天全段打造成西环线上的一道靓丽风景,我县先后投入资金2300余万元,对沿线乡镇民房进行改造,突出川西民居人文特色,着力打造318沿线的历史文化景观,建成张大千咏二郎山、红军桥、仙人桥、老虎嘴隧道、红灵山、安乐宫、象鼻秋岚、龙尾峡、惠我民田、烈羊背等历史文化景观。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大量历史文化景观的相继建成,提升了我县文化品位,推进了特色文化旅游的发展。但是,由于我县历史文化资源点多、面广、规模小,严重制约了我县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归纳起来,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缺乏科学规划

我县历史文化资源的特点是,地域上分布较广、规模不大、布点分散,由于没有制订统一的规划,对历史文化资源的布局和发展没有明确的定位,导致历史文化资源的利用率不高,与传统旅游景点之间缺乏有机联系,共生性差。同时,各文化旅游景观的建设也缺乏统一的规划,修建的一些人文景观与周围环境不协调,严重破坏了山林秀色的自然美与和谐美。

2、缺乏精品景观

我县虽然打造很不少的文化旅游景观,但是,具有一定规模、较高品位和档次的文化旅游景观不多见,部份文化旅游景观在建设过程中,缺乏精品意识,全凭个人经验、能力和水平,盲目性和随意性大,导致无序开发、低层次和重复建设,不仅严重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破坏了当地的文化旅游资源,造成档次较低、品位不高,降低了对游客的吸引力,留下遗憾和败笔。

3、缺乏特色旅游纪念品

旅游纪念品的开发具有巨大的潜力,对带动一方经济发展具有很大的益处。但是,我县在文化旅游纪念品的开发上还没有跟上市场的步伐,根雕产品缺乏文化底蕴和内涵,而且大多笨重不便携带,开发的茶马古道旅游纪念品没有形成规模效应,因而缺乏市场竞争力。

4、缺乏资金投入

目前,资金“瓶颈”仍然制约着我县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初步建成的文笔山公园、甘溪坡茶马古道、石头寨、红军村等文化遗址,由于缺乏资金的注入,导致这些景点的建设着力不多,浅辄即止,同时,由于建设的点多、面广,导致资金分散,大多数景点处于初级和单项开发阶段,缺乏深度开发和综合开发。

四、对策建议

为充分整合文化旅游资源,加快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做大做强文化旅游产业。针对我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现状,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1、强化领导

加快历史文化遗产的转化和利用必须坚持地方政府的主导,才能够收到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此,应成立以县委、政府相关领导为组长,文化、旅游、城建、交通、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县历史文化遗产转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的工作职责,落实工作任务,明确工作时间,强力推进历史文化遗产的转化利用。

2、科学规划

要科学、合理、有效开发我县文化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必须充分考虑历史渊源、文化特色、客源市场、发展潜力等因素,坚持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并重,高起点、高标准制订我县历史文化遗产转化利用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按规划组织实施,以规划引领全县文化旅游产业有序发展。

3、加大投入

为有效推进文化遗产的转化利用,政府每年应拨付一定的建设资金,不断拓宽投融资渠道,积极争取国家各种专项资金扶持,制定有效的招商引资政策,鼓励优势行业、优势企业、民间资金和外资参与文化旅游开发。并借助现代资本市场,盘活有形和无形资产,通过依法转让历史文化资源的经营权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开发建设资金。

4、打造精品

文化资源的转化利用必须坚持精品原则,高起点、大手笔进行历史文化景观的打造。我县历史文化资源主要有红军文化、土司文化、茶马古道文化、佛教文化等历史文化遗址,从特色和规模上来说,茶马古道文化和土司文化最有潜力,也最能够做大。为此,应确立以建设茶马古道和土司文化旅游区为主,以建设红军文化、佛教文化景观为辅,以城市景观建设和乡村旅游发展互为补充的发展格局,高起点、大手笔建设茶马古道和土司文化景区,近期内,应集中人力、物力和有限的财力重点打造茶马重镇——碉门茶马互市以及土司文化遗址——破磷石头寨两个景点,同时,要加大茶马古道文化、土司文化等旅游纪念品的开发力度,大力开发便于携带、具有纪念价值的根雕、石雕产品,力争把天全打造成茶马古道的重镇,土司文化的故乡,建成西部一流的特色文化旅游品牌。

第6篇:高淳县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实践案例

城市实践案例

(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

一、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背景

1、高淳历史文化资源概况

高淳县地处“吴头楚尾”,千百年来,我们的先民们繁衍生息、创业奋进,用智慧和汗水创造了具有吴风楚韵特色的灿烂文明。在历史的长河中,高淳大地留下众多的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根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2009年底全县共普查出不可移动文物481处,主要分为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碑记石刻和近现代重要史迹等5大类。2009年10月,我县调整公布了文物保护单位名录,共计87处117点。其中江苏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有9处,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有5处。

近年来,在推进经济社会事业持续向好发展过程中,我县围绕打造“文化灵秀之城”的目标,不断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力度,社会各界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不断提升,历史文化遗产在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不断得到彰显。2007年县淳溪镇被公布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2009年高淳县被公布为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充分体现了县委、县政府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的高度重视。

2、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和问题

(1)文物资源安全形势较严峻,古建筑等文物由于年久失修,面临损坏甚至倒塌的危险,田野文物由于处于野外,无专人看管,面临被盗、被人为损毁的危险。

(2)文化基础设施不健全,文化遗产展示利用缺乏阵地; ( 3 )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意识不强,宣传力度有待加大 (4)因资金缺乏,文物资源利用率偏低

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实施

1、实施主体和部门

1 为加强文化遗产管理工作,县成立文化遗产领导小组,由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各镇和县文物管理委员会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各镇成立文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镇内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和开发,另外,为切实加强高淳老街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开发,县成立老街管理委员会,负责老街日常管理和开发任务。县文广局作为文化遗产主管部门,负责文物维修的向上申报、维修方案审查和维修过程监督。

2、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实施过程及所采取的措施

(1)编制名城保护规划

2007年以来,在省市住建、文物部门指导下,我县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镇名村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建设列为全县文化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重点工程,由县委、县政府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来抓,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以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淳溪镇和高淳老街历史文化街区为主体的老城区是名城保护的重要区域,以保护县域范围内各个时期留下的珍贵文物古迹、优秀近现代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名城整体和传统风貌特色、风景名胜及其环境为重点。先后制定《高淳县淳溪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高淳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高淳老街保护规划》等一系列重要规划。

(2)制定保护管理规定

2007年3月,县政府制定下发《关于加强全县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多方面提出保护名城、名镇名村各项措施,具有积极的现实和指导意义。根据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重点加强对历史建筑、古建筑、古遗址、历史街区等保护,特别加强对濒危文物的抢救保护;改进和完善重大建设工程的文物保护工作;认真开展历史文化名镇、街区保护工作等。

(3)加强文物保护管理

认真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在普查结果基础上,对2009年 2 调整公布全县文物保护单位,建设规划部门和文物部门配合,对全县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控地带进行了逐处划定。2011年全部完成了87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标志的竖立工作,在划定薛城遗址保护范围时,还新增竖立了保护界桩,界限分明,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保护作用。对每一处文物保护单位落实一名责任人。对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资料,进行认真地整理、补充、完善和规范,并制作标准的档案文本。对历史建筑登记挂牌保护,并建立古建筑巡查力度。注重激励引导,拉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鼓励民间资本投入文物修缮和开发,鼓励兴办民办博物馆。

(4)大力开展非遗普查

高淳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多彩,是江苏省民间民俗文化的“富矿区”。自2005年以来,我县开始全面、深入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成立了非遗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组建县非遗保护中心,具体负责全县非遗普查和保护工作。先后安排30多万元专项经费,全县各镇每年也分别拿出上万元资金,用于非遗普查工作,配备了电脑、相机等一整套设备。通过三年多的不懈努力,我县已经建立了国家、省、市、县4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现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1项,为东坝大马灯;江苏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13项;南京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21项。目前高淳是南京市唯一的非遗生态保护区。

3、资金来源和保障

我县遵循“全面保护,适度开发,分期实施,永续利用”的原则,严格按照制定的保护规划措施,以保护名城山水、生态及传统民居特色和传统民俗文化等要素为重点,在向上积极申请经费补助的同时,充分发挥民间资本投入,多渠道投入资金,加大文物修缮保护投入,不断完善基础配套设施,使历史文化遗产成为了我县重要对外宣传展示的窗口,有力推动了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

三、保护利用的成果

1、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07年以来,按照文物“修旧如旧”的原则,一批文物保护单位得到有效的保护,先后维修的省级保护单位有吴家祠堂、薛城遗址、沧溪戏楼、东坝戏楼、刘家陇戏楼和保圣寺塔; 2011年,县政府安排重点文物维修经费用于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玉泉寺、永庆庵,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周氏宗祠等三处文物的修缮。经过维修,一些不可移动文物恢复了旧时风格,整体焕然一新。文物保护维修具体变化见插图一。

文化遗产保护——保圣寺塔维修

文化遗产保护——周氏宗祠维修

(插图一)

2、文化遗产得到合理利用。高淳老街充分挖掘明清历史古街文化特色,积极开发老街旅游,带动旅游业、文化休闲产业和特色商业 4 的发展。老街开放的文物点有新四军一支队司令部旧址、杨厅、中街古井、耶稣教堂、新四军办事处旧址等,在这些文物点中,长年展出有《革命文物陈列展》、《砖雕石刻展》、《道教神像画展》、民俗文化活动展等特色展览。此外,薛城遗址成立“金陵第一古村落”出土文物展,保圣寺塔园成立明清时期石刻展。文化遗产对外开放见插图二。

文化遗产对外开放

(插图二)

3、广大群众反映良好。一方面,我县将文化遗产向公众免费开放,观众量持续增加,市民接受了传统文化的教育和熏陶;另一方面,我县把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的结合。2010年11月,我县桠溪“生态之旅”被授予“国际慢城”称号,成为我国第一个“慢城”。我县为进一步丰富慢城内涵,结合区内人文历史文物资源如永庆古寺等,不断加大整合力度,打造生态文化之旅基地。2011年我县举办首届国际慢城大地艺术节 ,期间开展跳五猖、舞狮子、大小马灯等民俗文化表演活动,举办“乡村—花海“摄影书画展等活动,吸引了大量的全国各地游客来淳,受到广泛欢迎和高度评价。

4、社会各界高度评价。2008年,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薛城遗址,举办“金陵第一古村落”出土文物展并设立公众考古站,成为我县又一处对外展示历史文化的窗口,时任南京市委书记朱善璐视察薛城遗址展览馆,并给予较高的评价。2010年,南京市委书记杨卫泽视察我县文化工作,对高淳老街的保护开发表示赞赏。2011年,国家文

5 物局局长单霁翔视察我县文物工作,在参观保圣寺塔和高淳老街历史文化街区后,对我县把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与城市发展相结合的做法给予高度评价。社会各界的评价有效提升了高淳的知名度,文化遗产成为我县的一张靓丽名片。

四、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意义

有效的保护和利用,使各类历史文化遗产得以保存和合理利用,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建筑形态与风貌得以维护和延续,名城整体格局和传统空间特色得以保持和继承,历史文化资源价值得以有效体现。我县将始终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为建设幸福高淳提供必要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第7篇:全县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情况调研报告

原创: 办公室 漳县政协

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形成的智慧与文明的结晶,它所蕴含的传统文化精神是我们的文化之根、民族之魂。漳县历史悠久,文化丰富多彩,文化遗迹众多,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对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有着独特的意义。按照《县政协常委会2018年工作要点》安排,6月下旬,县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组织文化艺术界政协委员,以及县文广局、文管所、文化馆、博物馆等单位负责人组成调研组,对我县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情况经行了考察调研,并听取了相关部门、政协委员、社会文化人士等就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建议。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漳县历史悠久,据文化主管部门2018年最新普查结果显示,境内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143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5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4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9处、未定级的文物点114处。除东泉和石川乡镇外其它各乡镇均有分布,143个点的主要类型有夏文化遗址、石刻、古建筑、工业遗址、水利工程、堡寨遗址等。县博物馆馆藏可移动文物1756套5492件,其中三级以上国家珍贵文物217套354件,一般文物1539套5138件。其馆藏国家三级以上珍贵文物中三分之二属于漳县“汪氏家族墓地”出土,从甘肃出土的元代文物中,在数量和品位上我县居全省前列。

二、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强化组织领导,认真落实文物保护“五纳入”。近年来,我县坚持把文物保护工作摆在党政工作的重要日程,县上成立了文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文物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同时,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实行县、乡(镇)、村三级文物管理责任体系,层层签订《文物保护工作目标责任书》,形成了“党政领导、文化主管、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齐抓共管格局。

(二)创新方式方法,文物保护宣传力度不断加强。围绕县委、县政府“五县战略”的总体要求,不断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甘肃省文物安全管理办法》的宣传力度,利用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手段,普及文物保护知识,对广大市民和青少年进行爱祖国、爱家乡的教育。每年利用“5.18”博物馆日和文化遗产保护日举办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在县电视台专门开辟专栏,展示我县的文物,宣传文物保护法,同时,还将馆藏精品文物及野外文物保护单位制成宣传展板,深入乡镇、军营、学校展出,增强了各行各业的文物保护意识,极大地促进了文物保护工作。

(三)扎实开展“一普”,进一步准确掌握文物现状。自2013年以来,按照全国和省、市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全面开展了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对我县13个乡镇135个行政村732个自然村进行了普查,完成各级各类馆藏文物的《馆藏文物藏品编目卡》和《藏品档案》各1760份,拆分出各级各类文物777个总登记号,对非文物系统国有单位漳县贵清山旅游管理局保存使用的4件/套宗教用品文物,漳县新寺镇派出所移交的陶器15件/套,拍摄各级各类型文物照片3915张。拍摄的善本书《集韵》和《果集》文物照片入选全国文物信息登录平台成果展展出,县博物馆被评为“甘肃省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先进集体”。

(四)加大管护力度,文物安全保障得到进一步提升。坚持把文物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实行加强管护与严格执法相结合,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文物保护工作。一是认真搞好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划定保护范围,树立标志碑,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保管机构等,全县所有文保单位,均按文物法规定的程序制定和公布,四有档案齐全。根据我县文物分布情况和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在29个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聘请业余文物保护员,并与文物管理所签定了文物保护责任书,目前,全县共有业余文物保护员22人,完善了文物突发事件预案体系。坚持文物巡查制和安全责任制,对重点文物实行专人看护。严格文物执法,成立了专门的文化(文物)综合执法机构,切实加大了破坏、损毁、盗窃、倒卖文物等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了全县文物安全。二是加强馆藏文物的安保工作,严格执行文物库房管理制度,馆藏文物帐目健全,建有档案,卡片,库房安防设备齐全,有监控报警设备,县文广局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到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各种隐患,完善馆藏文物的安全制度,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特别是节假日更是加强人员轮流值班,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杜绝漏岗、空岗现象,确保馆藏文物安全工作万无一失。三是县文广局积极配合公安部门打击文物犯罪活动。近年来,面对日益严峻的文物安全形势,县文广局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严厉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文物安全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2016年,抓获盗掘古墓葬、古遗址出土器物的犯罪嫌疑人6名。四是保护先行,配合基本建设积极开展文物调查及考古发掘工作。对兰海高速渭武段所涉施工范围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墩坪遗址进行了考古发掘;对陇漳高速、申都高速、四族马莲滩加油站等建设工程项目向相关部门提供所涉区域内的文物分布情况,并就文物的保护提出意见和建议,使其在规划方案时尽可能避开文物点,确保文物安全。

(五)加强项目建设,文物保护基础得到进一步夯实。2016年,争取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汪氏家族墓地保护设施建设项目1个,总投资860万元(国家财政投资600万元,地方财政配套260万元),其中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投资150万元,管理用房、步行道、地质灾害治理建设450万元,硬化墓地周边道路4公里200万元。目前,该项目已全面开工建设。漳县博物馆陈列布展项目,2017年8月底完成了基本陈列设计方案和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方案,9月、11月相继通过甘肃省文物局组织专家审核论证,2018年5月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资金154万元,其中博物馆陈列布展项目资金104万元,博物馆安全防范系统工程项目资金50万元,目前,正在进行项目招投标,预计2018年10月底完成建设任务。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县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要求相比,与我县丰富的文物资源、深厚的文化积淀相比,我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还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合力不足,文物保护缺乏共识。一是对我县作为文物大县缺乏自信,对我县文物保护和利用缺乏应有的认识高度。二是对文物是历史文明的载体,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认识不足,在建设和发展中,客观上存在重经济发展,轻文化发展的思想。三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缺乏保护意识,对历史文物的“建设性”破坏时有发生,许多重要文物被人为破坏,一些重要文物流落民间,造成了无可挽回的损失。

(二)现状堪忧,损毁现象依然存在。一是随着经济发展,民间兴起收藏热,流落民间的一些珍贵文物无资金收集,博物馆展出的文物缺乏更新,给文物展出造成了很大的局限性。二是乡镇中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因地处偏远无专人看护,自然和人为损毁较为严重。不少古建筑、古墓葬、石碑等地面文物,由于长时间处在自然界的风雨浸蚀之中,变得残破不堪,面临随时坍塌危险。三是对部分文物内涵挖掘不够、缺乏内容支撑、宣传利用不够。

(三)机制不顺,统筹协调能力不强。一是文化部门对文物保护统筹不够。文物执法主体除了文物部门外,还涉及工商、公安、建设和规划等部门,由于各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协调机制,当文化遗产遭受破坏时,往往得不到有效遏制和及时处理,在部门联动协作等方面的统筹协调机制尚需建立和完善。二是文管所力量薄弱、专业性不强,文物执法存在困难。

(四)利用不够,发展体系尚未形成。由于资源基础和体制机制等方面原因,目前我县尚未形成有核心竞争力的发展体系,文物鉴赏、修复研究、县情教育等社会功能发挥不够。与社会经济发展融合不够,无文物商店,旅游商品开发、工艺品制造等产业体系尚未形成,在利用上与周边区县还有较大差距。博物馆展陈规模有限,且不是单体建筑,展陈内容和适时更新受到制约,大量有价值的文物被“沉睡”在库房,得不到充分利用,群众难识“庐山真面目”。

(五)人财不足,文保工作受到制约。一是人员严重不足。县文管所目前有正式职工3人,其中50岁以上的有2人。除负责全县的野外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外,还要负责汪氏家族墓地的日常保护值班工作,工作力量明显不足。博物馆现有在编人员4人,年龄普遍偏大。同时,队伍结构不尽合理,至今还没有一个考古专业的大学生,没有从事文物修复的专业人员,吸纳陈列设计、考古发掘、古建筑保护维修、文物鉴定与修复等专业技术人才,已成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当务之急。二是保护经费短缺。按照《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各地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应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虽然县财政从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列入1万元文物保护经费,但仅能保证临时人员工资,文物日常管理维护费用不足。另外,我县地域广阔,文物点众多,没有专用工作车辆,若在建设工程或农业生产中发现文物,或发生盗掘古墓葬、古遗址事件,文管所将无法及时赶赴现场调查处理。

四、意见建议

(一)提高认识,重视宣传。文物是传统文化的根基,是最可珍贵的精神财富,是“记得住乡愁”的物化载体,需要引起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要学习宣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的指导意见》等法规。文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把学习宣传贯彻以上法规,提高干部群众的知晓度作为文物保护利用的基础工作,以提高干部群众对于文物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建议通过各类媒体对文物保护工作进行宣传,提高文物保护工作的自觉性。建议将博物馆、非遗馆列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发挥其教育、科普作用,积极营造全社会对我县文化遗产的认知度和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良好氛围。

(二)健全机制,形成合力。应根据我县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加强文物机构建设,优化职能配置,形成结构优化、布局合理、适应文物事业发展的文物保护管理网络。一要建立有关部门、乡镇联动工作机制。文物保护利用涉及规划、文化、文物、旅游、交通、商贸等多个方面,需要多部门协同开展工作。要依据法规要求,建立由文化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县和乡镇分级负责的管理制度,形成职责明确,运行有效的工作机制。二要加强文物队伍建设。文管所无科班出身的人才,要重视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加强对在岗人员的职业精神和业务培训。三要充分发挥社会贤达的作用。本土文化名人比不了解地域文化的专家更重要,要充分发挥他们挖掘内涵、收集资料、创作研究、传承保护、参与文化建设规划的积极性,要通过定期组织采风活动,举办研究成果报告会,组织学术交流,出版系列书刊等形式,激发他们参与文化建设、传承保护的积极性。四要保障必要的经费。建议增加文物修缮、修复,博物馆、非遗馆运行、宣传教育、学术研究、文化传承等财政经费。

(三)保护为主,合理利用。保护方面,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好具体保护措施,需要设立标识牌和界桩的,要尽快设立。在利用方面,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依据“保护中开发、开发中保护”的原则,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制定科学的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类型、方式,提出长远目标和近期工作任务,并将其纳入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编制和调整城乡建设规划时,要考虑古村落、古建筑、古墓葬等文化遗址的保护发展工作。要重视重点文化遗产地的文化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对县保或未纳入县保的文物点,要区别对待,合理进行保护利用,努力实现应保尽保。

(四)突出重点,彰显特色。一要深入挖掘内涵。建议文化主管部门组织文化课题研究,深入挖掘我县历史文化内涵和特色。重点围绕华夏千年井盐文化、汪氏家族墓葬文化、红军长征文化等我县特有或独具优势的文化,研究打造出内涵丰富,特色鲜明的文化品牌。二要打造特色文化项目。重点打造盐川古镇,以古井盐历史文化为内涵,沿漳河河南,结合漳河风情线,打造具有秦汉风格的盐川古镇。修建盐史馆,复原“华夏第一井”遗址风貌,从钻井、采卤、输卤、制盐等方面再现井盐生产技术的演变和发展;规划建设以漳盐文化为主体的历史文化长廊和文化广场,周边建设文化柱、文化墙,以浮雕、展画、文字等形式体现历史风貌,文化广场和长廊设置古水磨坊、纺车、耕犁等历史生产生活遗存。三要文旅融合打造产业体系。培育集修复、预防性保护、文物科研、鉴定、拍卖、古玩市场于一体的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产业链。要坚持文旅结合开发特色旅游商品,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设计具有浓郁地域文化背景和当地民俗的商品,建设民俗博物馆,体现深厚的文化内涵。

县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

第8篇: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与利用研究

王 明 有

(新乡学院 历史系,河南 新乡 453003)

摘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我国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都下了确切的定义, 河南省有着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无论是种类还是数量在全国都居于前列,但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与利用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为了更好地开发利用我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本文提出了一些对策,仅供各级政府在开发与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时参考。

关键词: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

在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了丰富多彩、弥足珍 贵的文化遗产,既有有形的文化遗产,如各个朝代众类繁多的文物、浩如烟海的图书典籍、遍布各地的名胜古迹等,又有主要通过“口传心授”的方式传承下来、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一样,有着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着一个民族的文化基因,体现着特定地域内人们适应自然、乐观生活的智慧与独特的审美情趣。钟敬文在《民俗学概论》一书中曾经指出:“在传统与现代社会中,每个人的成长都离不开民俗文化的教化和熏陶。从孩提时代到成人,人们从民俗文化中学得一系列知识、技能和道德,甚至是祖先留下的成见。这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潜在能力,一切教化都在潜移默化中进行,使你不知不觉地在民俗传承过程中获得知识和能力”[1](P14)。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与利用,是人类保护自己精神家园的一项伟大的文化传承工程,同样对我们民族文化血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及特征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

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Convention of the Safeguarding of Intangible Culture Heritage),详细界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包括的范围。该《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2]该《公约》对此定义还做了具体的说明,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五个方面:

1、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

2、表演艺术;

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

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二)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

2005年我国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应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并规定了具体的评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标准:

1、具有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杰出价值;

2、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3、具有促进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4、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高超的水平;

5、具有见证中华民族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

6、对维系中华民族的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 l、非物质性

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本特性,也是它与物质文化遗产质的区别。由于它的非物质性,又可称为无形遗产,这是它存在的基本特征之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物质载体,它的存在形态与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形态完全不同。它是非物质的、无形的,是以一定的非物质形态存在于一定的环境之中。比如口头传说和表述、艺术表演、各种民俗、节庆、礼仪、传统工艺技能操作实践等等。总之丰富多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形式内容各异,但它们都是不同时代的人们自发地进行创造活动,并以传承的动态方式延续、累积这种特定创造过程的结果。

2、活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是指现存的民族传统文化,以活的形态出现的,与人密不可分,是以人为本的活态文化。从本质上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特性是活态传承。主要依靠传承人的口传心授和言传身教,传承人掌握并承载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和精湛技艺。他们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活的宝库,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代相传的代表性人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传说、表述、表演者和传统工艺技能的操作者,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文化创造的主体,最具有能动性,处于“活态”文化的核心地位。

二、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及数量

河南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无论是种类还是数量在全国都是名列前茅。在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河南省有22项名列推荐的名单中,占全国的3.8%。入选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有56项。[3]我省几乎拥有各种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民间神话、传说、民间戏曲(豫剧、越调、四平调、大弦戏等)、音乐、舞蹈、武术、杂技、唢呐艺术、河洛大鼓、少林功夫、太极拳、年画、剪纸、泥雕,等等。据相关资料显示,其中民间文学(18项),有神话、故事、传说、歌谣、谚语等多种类型,如梁山伯与祝英台传说(汝南县),董永与七仙女传说(武陟县、汝南县、西平县、平舆县);民间美术(15项),包括瓷器、泥塑、玉雕、年画、剪纸等种类。如朱仙镇木版年画(开封县);民间音乐(19项),如板头曲(南阳市);民间舞蹈(15项),如豫西狮舞(洛阳市大里王狮舞、巩义市小相狮舞);民间戏剧(22项),如豫剧和曲剧;曲艺(8项),如河南坠子和河洛大鼓、平顶山市宝丰县的马街书会;游艺、传统体育与竞技(10项),如少林功夫;岁时节令(1项),如“重阳节”民俗(上蔡县);民间信仰(10项),如伏羲太吴陵祭典(淮阳县)等。这反映了河南作为一个文化资源大省,其深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积淀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态的多样性。

除了形态的多样性,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也很高。河南的少林功夫、太极拳、马街书会、朱仙镇木版年画、太昊陵人祖庙会、老子生日庙会、地坑院、重阳节等,在全国乃至世界都有着深远的影响。河南神话保存之完整、流传之广泛,被著名学者钟敬文称为文化史上的一个奇迹。其中河南的板头曲被称为是中国民族音乐的“根本”,被喻为民族音乐的“活化石”。河南宛梆为全国仅有的一种地方戏。河南的马街书会被称为中国曲艺文化史上的一大奇观。河南大弦戏,历史悠久,比号称“戏曲之祖”的昆曲还要早四五百年。河南淮阳太昊陵的泥泥狗,被称为史前图腾。河南禹州钧瓷享有“家有钱财万贯,不如钧瓷一件”的美誉。这些都充分体现出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较高的价值性。博大而厚重的非物质文化是祖先留给我们的一笔丰厚的文化遗产,是当今河南进行各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文化资源。

三、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与利用面临的问题

(一)、保护措施不力,造成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正濒临消亡

依靠口传心授方式得以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如戏剧,从明代万历十年算起,相继在河南境内产生、存在和流行过的各类剧种有80多个,四百多年来几经兴衰,几多蜕变,目前仅剩约37个剧种,其余均已消亡或退出河南。还有大量的民间非物质文化处于苦苦支撑的局面,这些文化要么被人为地过滥开发,如唐三彩、汴绣、钧瓷,要么就是市场萎缩,惨淡经营,如朱仙镇木版年画、淮阳泥泥狗等。①

(二)、缺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教育及人才培养体系。 2003年,我省成立了河南省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领导小组,2004年河南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在全省正式启动。据河南省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领导小组对省内300位民间艺术、民间文学、民间技艺等非物质民间文化的传承人所作的一项调查显示:河南非物质民间文化传承人的平均年龄已达64岁,年龄最大的已经109岁。一方面是传承人老龄化现象严重,另一方面是对年轻一代继承传统文化教育的缺失。据洛阳市文化部门的统计,目前曾经从事过河洛大鼓演出并能登台表演的民间艺人已不足lO人,尽管如此,年轻人也不愿学,已到了无人可传、几近消亡的窘境。许多专家说,现在农村不仅剪纸没有了,就连日常的生活用品也被塑料制品取代了,连习俗也都淡化了。这样下去,河南几千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将面临断裂的危险。

(三)、规划开发未进行整合,开发模式单一。

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的兴起,在一定程度上刺激遗产地居民大打“旅游牌”的信心和决心。但在旅游规划过程中,遗产地居民的极大热情往往会导致对科学规划工作的干扰。如忽视旅游市场结构分析和缺乏可行性论证,致使民族文化旅游项目贪多求大,项目雷同。在开发模式问题上重视不够,表现为急功近利和盲目性,不注意运用科学理论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的开发。近年来,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依托的民俗村、博物馆等在一些地区比较时髦,致使有关民族文化旅游的人造景观越建越多,且形式上大多雷同,甚至内容上还有重复。长此以往,势必造成人造景观泛滥,导致其吸引力大大降低。不仅发挥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吸引力,反而会使遗产地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

(四)、融资困难,资金投入不够,开发力度不足

长期以来,由于缺少足够的经济支持,许多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不到及时的抢救和必要的保护。据一些地方报告,早年收集的档案材料有些已经开始发黄霉变,录音、录像带有一些也已经报废,有些单位原计划要抢救老一辈表演艺术、演唱艺术、传统行当的脸谱等,都因为没有经费而无法实施。此外,增设地方各种文化艺术档案馆、博物馆也是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建设,这些建设也需要大量资金。各级政府设法加大各项投入刻不容缓。这些基金的投入量特别大,对于各级地方财政确实存在一定的压力,但是,保护初期的特点决定了现在属于大量投入期。如果没有投入,没有基金保障和各项物质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势必寸步难行。

四、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与利用的对策

(一)、认真开展普查,加强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和认定工作。 保护开发利用工作中有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在全面普查、摸清家底的基础上,制定河南省非物质文化保护规划,建立分级保护制度、保护体系和非物质文化保护名录。河南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到各个门类与领域,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保护,首要的就是全面掌握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状况,并运用录音、文字等各种方式包括现代技术手段加以真实、全面的记录,认真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汇编工作,建立相关档案资料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然后对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的研究与认定,逐步建立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以及相应的保护制度,这样才有利于文化遗产的进一步保护、保存与传承。2010年9月,我省正式出台了《河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评定实施意见》,在该意见中,对建立河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目的、申报范围、申报标准、申报主体、申报程序和评审办法、管理和监督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这必将有力地促进我省非物质遗产保护开发利用工作的开展。

(二)、应当逐步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

逐步建立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有效传承和发展的前提。应按照2005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要求,通过建立代表作名录体系等途径,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建立河南省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使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对于一些不符合现实生存条件的古老民族文化形式与内容,应尽量利用录音、录像等手段保存起来,留待将来研究。对那些已近夕阳的艺术形式的传承人,需要各级政府采取果断措施加强濒危品种保护和传承人的培养,花大气力解决诸多问题。如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濒危品种保护和传承人培养数据库,因地制宜制定濒危品种保护和传承人培养规划等。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承载者和传递者,掌握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丰富知识和精湛技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的代表性人物。另外,各级政府可以通过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传承人进行传承活动,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

(三)、打造非物质文化遗产精品工程,加强其开发利用 要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得到有效的保护开发与利用,必须打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品工程。具体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首先,要选准突破口,办出具有浓郁河南特色的非物质文化品牌。如进一步办好“梨园春”和“武林风”名牌节目,挖掘整理河南其他的稀有剧种,继续抓好郑州国际少林武术节、焦作国际太极拳年会、浚县庙会、宝丰马街书会、太昊陵庙会、新郑祭祖大典等重点民族民间艺术交流展示活动。其次,要把开发利用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河南各地在开发利用中应把视野放开阔,不要紧紧盯在“有形的物质性旅游资源”上,还要放在“无形的非物质性的旅游资源”上,努力培育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精品旅游景区,形成各具特色的民间艺术旅游区块。最后,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深层次开发。要找出找准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丰富内涵,把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即争取开发出特色的文化产业。要用现代科技延展其实用功能,用历史标准规范其传统工艺。坚持传统民间艺术的传承与现代企业机制相结合,以系列化、标准化、规范化理念,设计非物质文化旅游纪念品。

(四)、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认同感

我们要转变观念,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促进河南省发展以及带动中原区域经济腾飞的关键性作用。因此,河南省的旅游相关部门要大量出版中、英文刊物、光碟,并通过互联网专线宣传介绍河南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提升游客对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的认知面,增加其旅游兴趣。要善于利用媒体在报纸杂志上做宣传,联合电视台拍摄非物质文化遗产介绍的纪录片、宣传片在国家级电视台播放,或编拍成影视作品,供全国观众观看,激发人们旅游兴趣。逢年过节可以举办民间文化艺术节和民间文艺巡游、展播、汇演、庙会等活动,既丰富群众文化生活,又增强群众保护民族民间文化的意识。

(五)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体制,促进其可持续利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极具稀缺性的资源,几乎没有替代品,要实现其可持续利用,必须是以政府管理为主导,计划控制与市场化机制运作相结合,可以从设置管理机构、明确职能定位、完善运作机制等三方面来进行具体的管理体制创新。在《河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评定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建立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解决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负责河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评定工作,由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实施。”仅有此笔者认为还是不够的,我们还需要在实践过程中不断修正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的法律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和资金保障制度,以及相应的监督制度和公众参与制度等,最终建立一个合理高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发利用体系和运行机制。我们已经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笔者相信我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发利用一定会越来越好! 注释:

①夏挽群,陈江风.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现状及抢救保护[J].河南社会科学,2007,15(1):35—37. 参考文献

[1]钟敬文.民俗学概论[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2. [2]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EB/OL]. http:///a/falvfagui/guojitiaoyue/2009/1112/376.html [3] 陈茁.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公布 我省22个项目入选[N].河南日报,2006—06-03(01). 作者简介:王明有(1963—),男,河南焦作人,新乡学院历史系副教授,主要从事中国现当代史研究。

基金项目:2011年度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B637)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of Henan De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

WANG

Ming--you (Institute of History Department of Xinxiang, Xinxiang, Henan 453003)

Abstract:

UNESCO and non-material cultural heritage of our government have made a precise definition, Henan Province has a rich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both variety and quantity are among the highest in the country, but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development and use of many problems, in order to better de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of our province, this paper proposes some measures, only for all levels of government in the development and use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formation.

Key words:

development; use

Henan Province; non-material cultural heritage;

第9篇:文化遗产保护

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中国传统文化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不仅有大量的物质文化遗产,而且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遗产是先人创造的沉积与结晶,镌刻着一个民族国家文化生命的密码,蕴涵着民族特有的精神机制、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是维护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权的基本依据。文化遗产是人类活动的信息资料库,是展示人类文明的卷轴。

具有悠久历史的中国拥有丰富的文化遗产,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在盲目追求经济发展的影响下.中国的文化遗产也遭到了众多的破坏。自然灾害、人为原因等都造成了文化遗产的不完整和残缺,严重影响了其文化价值和影响意义。而一些地方政府单纯为了经济的发展.大肆开发利用文化遗产,却对其不加以保护和维护,造成了众多文化遗产濒临危险,即将失去其拥有的价值和作用,这一切都应当引起政府和社会的关注。而如何采取措施来保护文化遗产也成为政府的一个重要目标,那么对于文化遗产应该采取哪些保护措施呢?

首先.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协调有效的保护工作领导机制。针对我国当前在文化遗产保护中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将文化遗产保护纳入法律的范围之内,对于破坏或损毁文化遗产的行为,依法进行严厉的制裁措施。各级地方政府应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文化发展纲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及时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要制定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目标。

其次.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大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通过政策引导等措施,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资助。要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通过有计划的教育培训,提高现有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充分利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人才优势和科研优势,大力培养专门人才,进一步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最后.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力度,特别是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工作.将文化遗产保护教育带进校园和课堂,使其在思想上形成保护文化遗产的意识。同时要充分利用民间保护组织的作用,推广文化遗产保护的教育工作,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重视和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充分发动全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来进行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文化遗产承栽着人类社会的文明,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体现。我国文化遗产所蕴含的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是维护我国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权的基本依据。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不仅是国家和民族发展的需要,也是国际社会文明对话和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全社会都应该充分发挥自己的力量,保护我国共同的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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