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手段

2022-12-1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手段

历史村镇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研究

〔摘要〕加强历史村镇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是我国在城市转型发展、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值得研究的重大课题。目前我国一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被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取得了经济与社会效益的双赢。但是在其保护利用中也存在着诸如主观认识不到位、追求政绩、法规不完善、执法不严、人才缺乏、资金不足等问题。为此,要端正决策指导思想,完善法规体系,科学制定规化,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学习借鉴国外的经验做法,探索“社会化保护”新路。

〔关键词〕历史村镇,文化遗产,保护,利用

加强历史村镇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是我国城市转型发展、城乡一体化进程中亟待研究的重大课题。国外早在上世纪40年代就十分重视历史村镇文化遗产的保护。自70年代以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相继通过了一系列国际性文献,明确提出历史村镇文化遗产保护的先进理念和基本原则,并对历史村镇保护的内容、范围、方法及其措施做出较为具体的规定。90年代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历史村镇纳入世界遗产范围,目前全世界已有34处历史村镇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本文在国外历史村镇文化遗产保护先进理念与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重点分析我国历史村镇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一、历史村镇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现状及成就

历史村镇是在当代社会环境中,始终延续并保持原有村镇的地理环境、建筑风格、风俗特色与文化内涵的具有历史文化遗产性质的现代人类生活聚落。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正是我国众多历史村镇的杰出代表。我国的历史村镇数量众多,分布广泛,具有深厚的历史积淀、人文内涵,以及优美和谐的自然生态。它是一个时代缩影和历史文化“老人”,是一个民族回归自我的精神寄托,也是东方聚居文化的瑰宝、民间艺术的“摇篮”。

与国外相比,我国历史村镇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起步较晚。直至2002年修改后的文物保护法才明确地把“历史文化村镇”作为保护类型,但是对历史村镇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容、范围、原则等未做出明确规定。由于立法保护滞后、法规缺失和理论层面缺乏前瞻性研究,以及政绩考核体制缺陷等,使我国的历史村镇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留下了不少遗憾。本世纪以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得到了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和支持,一些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被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取得了经济与社会效益的双赢。具体表现在:

一是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体系日臻完善。2003年公布首批22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标志着我国历史文化村镇保护制度的正式建立;至今,我国已先后公布了五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共350个,其中,中国历史文化名镇181个,中国历史文化名村169个,分布范围覆盖全国31个省(区、市);同时,各省先后公布的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近千个,基本形成了我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体系;截至2010年,我国已有三处历史村镇(皖南古村落:西递、宏村,开平碉楼与古村落,福建土楼)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在这些名镇名村内,依然保持着较为完整的古建筑群、古街巷及古民居,真实记载和延续了不同地域和民族的历史文化,成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是历史文化村镇保护法制化规范化不断加强。2003年颁布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价指标体系》,是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评选和实施动态监管的有效依据。2008年国务院颁布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一次将村镇保护与名城保护纳入统一轨道,在国家法规层面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和保护工作奠定了法制基础。

三是地方政府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日益重视。截至目前,全国已有70%的省(区、市)积极开展了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命名工作,极大地推动了各地历史村镇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尤其是江苏、浙江、安徽、云南、山西、江西等省分别出台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制定了《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和实施办法》,使地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有法可依,并从政策和技术层面对名镇名村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河北、山西、北京、福建等省市还结合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开展了历史文化村镇的普查工作,对有价值的古镇古村落以及乡土建筑进行了抢救性保护。

四是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拨款9.8亿元专项用于103个名城、80个名镇名村的基础设施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各级地方政府也积极进行保护资金的配套,一些历史街区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内的基础设施水平已明显提高,居民生活居住环境得到逐步改善,有价值的历史建筑及环境得到了保护和整治,通过保护资金的补助和项目的实施,为地方带来了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二、历史村镇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自上世纪80年代至今,我国350个国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尤其是成千上万的历史村镇,在乡村城镇化过程中急于求“大”求“新”,普遍出现了拆旧建新的“建设开发性破坏”。近年来又经历了新农村建设、旧村改造、旅游开发的多重挑战和冲击,“千镇一面、万村一貌”的“特色危机”正成为共性问题。目前从总体上看,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正处于“整体保护状况较好”与“过度开发的保护性破坏”并存的格局中;但尚未申报、定级的历史村镇保护状况不容乐观,只有老年人留守的“空壳村”现象较为普遍;更多乡土建筑的局部环境还在持续恶化之中。具体体现在:

1、历史村镇保护的主观认识不到位,“旧城改造”决策误导,使历史村镇遭受着“破旧、落后”为借口的“建设开发性破坏”。不少地方政府在“旧城改造”的决策误导下,仍习惯于历史村镇保护利用的房地产开发模式,甚至以保护为名,行“房地产开发”之实,与房屋开发商共同“追求利润最大化”。还有一些地方政府以“破旧、落后”为名,采取“拆旧建新”、“弃旧建新”的做法,使历史村镇的传统格局、风貌遭到严重破坏。尤其是在新农村建设中,有的地方政府片面理解农民迫切需要改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的愿望,简单地提出“旧村改造”口号,“拆旧村建新房”,把新农村建设变成“新村庄建设”,存在“求新求洋”的“洋农村”实践偏向;更没有考虑农村乡土文化的传承问题,以致古村落的历史文脉、乡土建筑遭到破坏,民族文化、地域特色丢失严重。

2、地方政府追求政绩的“急功近利”行为,以及开发利用中的“人工化、商业化、现代化”倾向,使历史文化名镇名村遭到“旅游开发性破坏”。一些地方决策者为了追求“政绩考核”,其主要精力不是放在如何保护历史村镇文化遗产上,而是把历史村镇当作“摇钱树”,一心追求旅游效益,为自己创造所谓“政绩”,导致对历史村镇文化遗产进行错位的、超载的“开发性破坏”。有的名镇全部拆迁老街居民,有的将名镇名村文化遺产当作旅游资源,进行违规转让经营,甚者将珍贵和脆弱的古镇古村“整体转让”或“变相转卖”给旅游公司开发经营。而旅游公司则大动干戈“拆旧造新”,新建“仿古街”,大造“仿古建筑”,大体量拓展历史街区;有的为增加旅游发展空间,大造现代化宾馆、商业、休闲、游乐等场所,使历史街区建筑、古迹遗存景观变成了依附陪衬。其结果是把历史文化名镇“改造”成“户户开店,家家经商”的“旅游集贸市场”和千篇一律的“旅游商品购物街”,使整个村镇的历史文化内涵、信息记忆完全改变。

3、历史村镇文化遗产保护法规不完善、制度不健全、执法不严、管理不到位等,使历史村镇遭受着不应有的破坏。目前,我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规对历史村镇保护的规定还不全面,条款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存在不少缺章难循的真空地带。建设规划与文物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也存在着相互推诿、该管而不管、行政不作为、领导意志代替法规等执法监督不严和依法行政不力的问题。此外,还存在着管理体制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的弊端。不少县文保部门并入“文广新局”或旅游部门,形成以开发旅游经济为主、文物保护为辅的组织架构;有的文物部门甚至受制于旅游开发公司老总的权力之下,不是“听命使唤”,就是“要管也管不了”。

4、历史村镇保护规划不够科学,执行规划随意甚至朝令夕改,存在“偷梁换柱”违规开发、“先开发后规划”等现象。一些历史村镇的保护规划不够科学,缺乏可操作性,保护措施难以落实:有的保护规划不符合法规,缺乏严格的科学论证和专家意见;有的规划未按程序报批或尚未批准,而实际上开发项目早已动工。一些保护规划的实施不到位,缺乏严肃性:有的未按规划进行保护,规划只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写归写,做归做”;有的规划朝令夕改,地方领导的开发意图代替、改变了规划,出现了“规划听领导、领导听老板”的怪现象;甚至“先上车后买票”、“先开发后规划”、“先破坏后治理”的案例也为数不少。还有一些规划编制单位和专家为了眼前利益,迎合“外行”意见、错误决策;有的保护规划照抄照搬,存在一些蹩脚的规划设计和建筑师的“败笔”;有的保护规划审批不严,“跑政府”与“变通专家”较为流行;甚者是地方政府为了政绩“偷梁换柱”,越权审批,违规开发。

5、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存在“重申报、轻管理”,“重开发、轻保护”,“重利润、轻权益”的现象。有的村镇只看重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名片价值和社会影响,并没有把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因此,待申报成功后出现保护措施不力、保护经费不落实、保护机构和制度不完善、开发利用过度等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有的地方以“发展是硬道理”、“不开发没有钱怎么保护”为理由,把保护遗产抛在后边,甚至以领导“集体决策”袒护“旅游开发性破坏”。不少地方政府将历史村镇保护交给旅游公司开发、经营、管理,甚至全部拆迁老街居民,实践中普遍导致“地方政府逐利、旅游公司谋利,甚者居民失利”的利益冲突。

6、历史村镇保护利用缺乏理论研究和科学指导,人才缺乏,资金严重不足,政策扶持不够。各级政府对开发旅游相当重视,但是对历史村镇的保护研究却较为忽视,往往听不进专家、有识之士提出的保护建议;学术界对历史村镇保护利用尚缺乏深入具体的研究,明显滞后于开发建设的需要。由于缺乏科学保护的理论指导,导致不少领导的思想认识偏移,保护工作仍延续粗放式、经验式管理和浅层次监管阶段。历史村镇保护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也不高,保护专业人才严重缺乏。目前在历史村镇中从事保护管理工作的大多数是外行,尤其是某些决策者的保护意识不强而“开发挣钱”观念却很浓。此外,对历史村镇保护利用的政策扶持还很不够。一些地方政府没有把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和设立保护基金,没有规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规定旅游开发收入应主要用于历史村镇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等。

三、加强历史村镇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对策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各级政府要理清思路要求,明确任务措施,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监管”,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态与人文环境,完善相关立法与执法等。具体如下:

1、端正决策指导思想,改革“政绩考核”弊端,建立“责任追究制”,组织专家巡回督查,以确保名镇名村保护与发展实现“双赢”。一是各级政府应端正决策指导思想,确立保护历史村镇就是增强文化软实力,发展生产力就是最大政绩的新理念。要改革“政绩考核”弊端,把历史村镇文化遗产保护的好坏作为考核政绩的重要内容,建立有效的“保护责任追究制”,改变“房地产开发模式”,绝不能以牺牲历史村镇为代价追求GDP的增长;要将历史村镇文化遗产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历史村镇保护工作。二是文物、建设、规划部门应尽快联合开展“历史村镇保护整治工作”,对目前如何保护开发制定政策性、规范性、可操作的措施,以确保历史村镇保护与发展的“双赢”。 三是历史村镇管理者应坚持“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方针,不断探索“保护前提下适度开发、合理利用、促进发展”的“两利”“多赢”的新路,比如,丽江、平遥、江南四大古镇以保护好历史村镇来提升地方知名度,增强文化软实力和区域竞争力的事实就表明:“鱼和熊掌可以兼得”。四是人大、政协应组织专家检查团,定期进行巡回督察。因为我国自公布五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以来,一直没有系统检查过保护工作做得如何,名镇名村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长期处于无人监管状态。

2、尽快修改文物保护法,完善历史村镇保护的法规体系,增强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权威性,强化建设规划部门审批许可旅游开发的严肃性。一是应尽快修改文物保护法,进一步完善历史村镇保护的法规体系,制定历史村镇与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历史村镇与历史建筑保护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目标、要求及其开发利用的审批程序;要规定各级政府的保护责任以及文物、建设部门的职责权限等;要对保护规划、机构,管理、监督制度及其队伍、经费来源等方面都做出具体规定。二是应把国家文物局改为国家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局,以切实加强我国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高效、统一的保护管理,改变文化遗产分别由建设、规划、文化、文物、旅游、教育等部门的多头管理、职能交叉、相互推诿、效能低下的体制弊端。三是应增强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权威性,明确执法主体和程序,充实保护执法力量,切实加大历史村镇保护管理力度。应重点追究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造成历史村镇文化遗产破坏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依法抵制和制止“名为保护、实质破坏”的领导决定和行为;坚决纠正过度利用文化遗产开发旅游的破坏行为;使我国历史村镇保护步入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法制轨道。四是应强化建设规划部门依法审批许可旅游开发项目的严肃性。对于历史村镇保护及其开发旅游项目,建设规划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等法规规定,会同文保部门商定保护措施后纳入规划,再由文物保护专家委员会审议后报相应的县、市、省政府批准;项目批准后,建设规划部门应强化监督保护规划及其开发项目实施的严肃性。

3、科学制定历史村镇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严格执行保护规划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制度,实行“旅游开发项目公示、听证、监督制度”。一是地方政府必须编制历史村镇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及其实施办法。要严格保护历史村镇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生活延续性;对重要历史建筑要按照文物古迹的保护办法严加保护;要制定自然、生态、人文等环境保护的限制性条件。二是文物、建设部门要严格执行保护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历史村镇保护规划和建设項目,必须有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并依法按程序报批。要有必要手段确保保护规划的依法实施,既要有很明确的要求,还要有相应的处罚。要首先管住领导者执行规划的随意行为,要有人对领导者进行监督;真正改变“规划、规划,墙上挂挂、不如领导一句话”的尴尬。三是历史村镇旅游开发项目要实行“公示、听证制度和公众监督制度”。在保护区内进行历史建筑的维修,必须严格按照专家论证后的维修方案进行,其中涉及古民居、拆除旧建筑和建设新建筑,须进行公示和听证会,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接受社会监督。

4、科学作出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利用的制度安排,激励地方政府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一是应科学设置国家、省、市三级“历史文化名村名镇”的标准制度。获得称号的名镇名村,应尽快划定出保护区域范围;规定禁止性建设项目;做好“四有”工作,即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以切实加强名镇名村保护的力度和有效性。二是应实行名镇名村称号等级“上下浮动制度”和“濒危、撤牌制度”。要严格申报制度,对获得称号后不对历史村镇文化遗产进行积极有效保护并造成严重损害的,应列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濒危名录”;对在限定期限内不能及时采取挽救措施的,将取消其称号,并依法追究当地政府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三是应建立跟踪监测、预警系统和实行“年度评估制和成效测算制”。对已获得国家、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称号的村镇,建设规划、文物管理部门应建立跟踪监测体系及其预警系统;地方政府每年应提供保护管理的报告,由专家评估委员会考核评估、鉴定级别称号。

5、建立多学科专家研究保护网络,加强文物保护人才和技艺工匠队伍的建设,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保护,形成全社会重视历史村镇保护管理的良好氛围。一是应充分发挥多学科专家的研究保护作用,建立“历史村镇保护专家委员会”,作为地方政府的决策咨询机构。凡涉及历史村镇的保护开发、建设项目等可行性方案和重大事项,都应召开专家审议会,但必须避免“表面上按照程序,实质是请外行专家,走过场”的倾向。二是文物、建设部门应加快培养文保人才与传统技艺工匠队伍。应同高校、职校合作联办历史村镇保护培训班,定期培养保护、管理和技艺工匠等专业人才,逐步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使之担当起保护历史村镇的重任。三是地方政府应重视吸收专家学者和新闻媒体的保护建议。专家学者的超脱和旁观者的清醒,使其不容易受政绩、经济利益等负面影响,较少忌讳和顾虑,能提出较多具有理论性、前瞻性、专业性、可行性的建议,使各级领导干部从中受益。如果没有他们,恐怕平遥、丽江、江南四大古镇也会像那些被破坏的古镇一样仅剩下一个名称而已。四是各级政府应大力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保护。名镇名村的保护不是某一部门或某一系统的工作,而是全社会、全民重视历史村镇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救援行动。事实表明,社会上有众多熟知历史村镇保护的有识之士和志愿者,他们是历史村镇保护的重要力量。地方政府可采取特聘“业余文保员”或“文保监督员”方式,加强“文保志愿者队伍”建设,使民间自发的保护意愿通过有效的途径转化为具体的保护行动。

6、加大历史村镇保护的财政支持力度,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多层次多形式地筹措历史村镇保护管理建设资金。一是各级政府都要加大历史村镇保护的财政支持力度。政府是历史村镇保护的主体投资者,这是政府公共职能所决定的。各级政府财政每年都应在城市维护费中确定一定比例的历史村镇保护费,逐年加大保护维修资金的投入;历史村镇所在地的县级政府应把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同步增加,以确保历史村镇保护工作正常运转。二是地方政府应充分调动乡镇、社会组织、城乡居民的积极性,采取政府补助、社会赞助、个人捐款等多种方式筹集历史村镇保护基金。历史村镇保护可以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由政府牵头,通过土地、房屋产权的置换或租赁等方式,鼓励、吸纳民营资本、风险投资基金、民间集资、使用人出资等资本,参与历史村镇的保护与开发。但是,切不能以牺牲文化遗产的风貌景观和周围环境为代价去获得保护开发资金,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承包或变相出让历史村镇文化遗产资源,更不能“一刀切”地全部拆迁原住民。历史建筑应允许“居民自保”,由居民负责维修、管理和使用,政府可适当进行政策性补贴。三是地方政府应合理使用保护开发资金,切实解决保护与开发资金使用错位的倾向。目前有的名镇名村保护开发投入几亿、几十亿资金,并非主要用于保护,而大多数用于旅游开发和房地产项目。这实际上是借保护之名进行旅游开发赚钱,严重的甚至会带来“开发资金越巨大,旅游开发、新建项目也就越大越多、名镇名村文化遗产遭受破坏程度就愈大”的后果,因此应规定投入名镇名村保护与开发资金的比例。四是名镇名村旅游收入应先提取“保护维修费后再分配”。门票收入应至少有60%以上用于保护与维修,以解决目前广告、旅游公司拿大头,实际用于保护的资金较少的不正常状况;旅游企业的地税收入应适当返还为保护经费,以形成以“历史村镇旅游收入来保养历史村镇”的良性运作机制。

7、果断停用“旧城改造”口号,实施“新旧分开,有机更新”保护模式,学习借鉴国外历史村镇保护的经验做法,探索“社会化保护”新路。一是应果断停用“旧城改造”模式,实施“新旧两利、有机更新”保护模式。要把“旧城改造”改提为“旧城保护”,一词之差,却会带来不同的导向和后果。尤其在当前城乡一体化发展中,要慎防“旧城改造”改提为“旧村改造”蔓延,否则“旧城改造”决策失误使众多名城名镇“特色危机”的教训将会重演。二是应学习借鉴西欧、日本对历史建筑采取“凝固保护法”和“保存保全法”等保护措施:对已确定为文保等级的古建筑、構筑物应作完全性保护,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保持原状;对未定级而具有历史文化、科技价值或者结构完整的历史建(构)筑物,应严格保持现状,破坏严重的应进行完全修复;对历史建筑中部分存留、部分受损或功能已改变的民居应保护改造,力求外立面保持原状,内部格局保留地方特色,装修与设施可符合提高生活质量的要求;对确有地方特色而结构已毁或孤立的建筑,可实行旧地重建恢复原状;对于那些随意搭建而有损整体风貌的建(构)筑物应坚决拆除。三是历史村镇的保护必须“以古为本”、“以居为本”,坚持“保护历史的真实性、保持风貌的完整性、维护生活的延续性”原则,切实做到“外部尽量做减法,改动得越少越好;内部适当做加法,符合居民生活需要”。四是对于历史村镇中数以万计、暂未定级但有保留价值的历史建筑,在政府缺乏资金无力全面保护的情况下,可吸纳社会组织、民营企业和居民个人购买、租用和置换,由旅游公司或产权人加以整修后进行市场化出租、转让,也可作为社会、企业进行文化交流的平台,以充分发挥历史建筑的使用价值。

参考文献:

〔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文化遗产保护文件选编〔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7.

〔2〕仇保兴.在第四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授牌仪式暨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研讨会上的讲话〔EB/OL〕.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2008-12-23.

〔3〕单霁翔.进一步推动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工作〔J〕.城乡建设,2004,(5).

责任编辑于晓媛

作者:周乾松

第2篇:农业文化遗产及其保护

一、农业文化遗产的概念与特点

1. 农业文化遗产的概念

关于农业文化遗产(或更为宽泛的“农业遗产”的概念),我国著名农业历史学家石声汉先生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进行了阐述。广义的农业文化遗产包括来自于现代农业的农药、化肥、机械等以外的有关农业的所有要素;狭义的农业文化遗产指已经逐渐淡出农业生产过程的农业要素。

我们的理解是:广义的农业文化遗产指人类在历史时期农业生产活动中所创造的以物质或非物质形态存在的各种技术与知识集成,主要包括农业遗址、农业工具、农业文献、农业民俗、农业技术、农业物种、农业工程、农业景观、农业品牌、农业村落等10种类型。狭义的农业文化遗产指历史时期创造并延续至今、人与自然协调、包括技术与知识体系在内的农业生产系统,特指联合国粮农组织(FAO)推进的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GIAHS)与农业部推进的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China-NIAHS)。

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是联合国粮农组织在全球环境基金的支持下,于2002年发起的一个大型项目,旨在建立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及其有关的景观、生物多样性、知识和文化保护体系,并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认可与保护,使之成为可持续管理的基础。该项目将努力促进地区和全球范围内对当地农民和少数民族关于自然和环境的传统知识和管理经验更好地认识,并运用这些知识和经验来应对当代发展所面临的挑战,特别是促进可持续农业的振兴和农村发展目标的实现。

按照FAO的定义,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是农村与其所处环境长期协同进化和动态适应下所形成的独特的土地利用系统和农业景观,这些系统与景观具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而且可以满足当地社会经济与文化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进一步表述,这些农业生产系统是农、林、牧、渔复合系统,是植物、动物、人类与景观在特殊环境下共同适应与共同进化的系统,是通过高度适应的社会与文化实践和机制进行管理的系统,是能够为当地提供食物与生计安全和社会、文化、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系统,是在地区、国家和国际水平具有重要意义的系统,同时也是面临着威胁的系统。

我国是最早响应和积极参与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国家之一。2004年以来,我国农业部、中国科学院积极支持,有关地方政府积极配合,不同学科的专家和遗产地人民积极参与,在示范点选择与推荐、保护利用探索与经验推广、科学研究与科学普及等方面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成为其他国家学习的榜样。

2012年3月,农业部正式启动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挖掘与保护工作。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是指人类与其所处环境长期协同发展中,创造并传承至今的独特的农业生产系统,这些系统具有丰富的农业生物多样性、传统知识与技术体系、独特的生态与文化景观等,对我国农业文化传承、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功能拓展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和实践意义。根据这一定义,主要包括小规模庭院经济型、特殊遗传资源保护型、多个物种互利共生型、景观生态结构优化型、水土资源持续利用型等不同类型。

2. 农业文化遗产的特点

(1)活态性:这类农业文化遗产是有人参与、至今仍在使用、具有较强的生产与生态功能的农业生产系统,系统地直接生产产品和间接生态与文化服务依然是农民生计保障和乡村和谐发展的重要基础。

(2)动态性:指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与技术进步,以及满足人类不断增长的生存与发展需要,所表现出的系统稳定基础上的结构与功能的调整。

(3)适应性:指随着自然条件的变化所表现出的系统稳定基础上的协同进化,充分体现出人与自然和谐的生存智慧。

(4)复合性:这类遗产不仅包括一般意义上的传统农业知识和技术,还包括那些历史悠久、结构合理的传统农业景观,以及独特的农业生物资源与丰富的生物多样性,体现了自然遗产、文化遗产、文化景观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复合特点。

(5)战略性:这类农业文化遗产对于应对全球化和全球变化带来的影响,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与粮食安全,有效缓解贫困,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6)多功能性:这类遗产具有多样化的农产品和巨大的生态与文化价值,充分体现出食品保障、原料供给、就业增收、生态保护、观光休闲、文化传承、科学研究等多种功能。

(7)可持续性:主要体现在这些农业文化遗产对于极端自然条件的适应、居民生计安全的维持和社区和谐发展的促进作用。

(8)濒危性:指由于政策与技术原因和社会经济发展阶段性特征所造成的系统不可逆变化,表现为农业生物多样性的减少和丧失、传统农业技术和知识体系的消失、农业生态系统的破坏。

二、农业文化遗产的价值

农业文化遗产具有突出的生态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科研价值和示范价值等, 这些价值从不同方面体现了农业文化遗产价值的多样性。充分挖掘农业文化遗产的多种价值, 可为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提供依据。

一是生态价值。农业文化遗产系统具有较高的农业生物多样性。一方面,许多传统品种是优质的种质资源,如哈尼梯田的48 种地方水稻品种、从江县的糯禾、万年贡米和普洱茶树资源等。另一方面, 通过构建复合系统,增加农业生产系统的物种多样性,可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提高农作物的抗性和品质、控制农业有害生物、提高土壤肥力,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等。同时,这些农业文化遗产系统还具有多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如哈尼梯田具有控制水土流失、保证村寨安全、维持系统稳定性和具有自净能力等功能。

二是经济价值。农业文化遗产系统内有多种产出,如稻鱼、稻鸭、普洱古茶、万年贡米等高品质农牧产品,提高生产收入;化肥农药低投入,降低成本;产生相关经济效益,农业文化系统所处的传统农业地区生态环境较好。同时由于系统内部协调机制的独特性,使系统具有生产有机农产品的先决条件。有机农产品的价格是普通农产品的若干倍,因此,通过合理利用农业文化遗产系统可创造高于目前的经济效益2~3倍的价值。同时还可以作为遗产资源发展生态旅游业或其他文化产业,增加农民收入。

三是文化价值。折射农业文化遗产的内涵,包括农耕文化及与系统密切相关的乡村宗教礼仪、风俗习惯、民间文艺及饮食文化;促进传统农耕文化保护;维持文化多样性,加强各类文化的融合;古代文明的起源和发展总是和植物的驯化联系在一起,作物起源,如万年稻作起源,普洱茶树起源,敖汉旗粟和黍的起源,都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

四是社会价值。为其他同类地区合理利用土地,发展适应本地条件的生存方式提供了有效的借鉴;贫困山区土地资源短缺,农村劳动力剩余较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农村剩余劳动力带来的压力;提供充足营养,改善农民生活;确保人类食物安全。

五是科研价值。农业文化遗产是新出现的遗产类型,学术界对于其保护的主体、途径、理论和方法等都处于探索阶段。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领域必将大大拓展,并推动农业文化遗产研究的发展。同时,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还会推动遗产保护研究中的学科融合,促进复合农业生态系统研究,推进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研究。

六是示范价值。为传统农业生产提供宝贵经验,为农业文化遗产保护提供实证案例,为可持续农业和国际农业发展提供示范案例。以稻鱼共生系统为例,由于它是一种传统农业生产方式,具有增产、增收、节支等多种优点及改善农民生活等特点。因此,在适合发展稻鱼共生系统的地区,这种生产方式可进行推广。目前,中国有20 多个省都有稻鱼共生系统,浙江青田的农业文化遗产稻鱼共生系统的保护经验对全国各地稻鱼共生系统具有重要示范价值。

三、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

1. 农业文化遗产保护认识上的三个误区

误区之一是将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现代农业发展对立起来。“传统”是一个过去的概念,大量的事实证明,历经数千年的传统农业并非“一无是处”;“现代”是一个动态的概念,以化石能源消耗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农业并非“十全十美”。“传统”并不意味着“落后”,农业文化遗产是传统农业的精华所在,将其与现代农业技术相结合,则是现代生态农业发展的方向。对于农业文化遗产而言,内涵的保护远大于形式的保护。

误区之二是将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对立起来。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根本目的是促使传统农业系统在新的条件下的自我维持和自我发展,并在这种发展过程中为遗产地居民提供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并在此基础上促进人们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

误区之三是将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农业文化遗产地发展对立起来。“保护”不是“保存”,“发展”不是“开发”。保护是为了更好地发展,发展是积极地保护。农业文化遗产强调的是“动态保护”与“适应性管理”,既反对缺乏规划与控制的“破坏性开发”,也反对僵化不变的“冷冻式保存”。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遗产地因为相对落后有迫切发展的诉求是很正常的,关键是寻找保护与发展的“平衡点”,以及探索后发条件下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2. 农业文化遗产的动态保护途径

农业文化遗产与一般的自然和文化遗产不同,是一种活态遗产,是农业社区与其所处环境协调进化和适应的结果。它保护的是一种综合性的生活方式、生产技术、生态景观。因而,对于农业文化遗产不能像保护城市建筑遗产那样将其进行封闭保护,否则只能造成更严重的破坏和遗产保护地的持续贫穷,应当采取动态保护的思路,让农民在继续采用传统农业生产方式的基础上从中收益,在保护生态系统服务的前提下有所发展。基于动态保护和多方参与的原则,农业文化遗产的动态保护途径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发展有机农业。有机农业是一种完全不用化肥、农药、生长调节剂、畜禽饲料添加剂等合成物质,也不使用基因工程生物及其产物的生产体系,其核心是建立和恢复农业生产系统的生物多样性和良性循环,以维持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它不仅有利于传统农业技术和农业文化的保护,有利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也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当地的可持续发展。农业文化遗产地由于经济相对落后,农业发展多处于传统农业阶段,很少施用化肥农药,这为未来发展有机农业提供了良好的生态环境。

第二,发展生态旅游。生态旅游强调保护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维持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它是一种具有保护自然环境和维系当代人们生活双重责任的旅游活动。在遗产地开展生态旅游,不但可以有效地保护农业文化遗产,而且可以提高当地人民的生活质量并保持原来的生产方式。哈尼梯田的景观及其少数民族文化都是很好的旅游资源,现在哈尼梯田也具有一定规模的旅游发展。然而,过度的旅游开发可能会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这也是在遗产地开发旅游最让人担心的。包括观光农业等的生态旅游的发展实际上是一种很有效的形式,积极而有序的开发将对遗产保护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此外,开展生态旅游的收益可以用来保护生态环境,同时旅游能带动建筑、交通、餐饮、娱乐、通讯、商业的同步发展,农民可以从中获益,从而更愿意参与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

第三,建立生态与文化保护的补偿机制。获得国际社会和国家在文化保护、生态保护方面的支持也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农业文化遗产具有明显的生态合理性,在维持生态平衡、改善农田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粮食安全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通过生态补偿机制,利用经济手段可以达到保护生态与环境效益的目标。近几年关于生态补偿问题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目前最重要的就是对那些经济相对落后、生态相对脆弱、文化又非常丰富的地区,进行文化保护和生态保护的补偿。

作者:闵庆文

第3篇:关于《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文化遗产”概念的若干问题

[摘 要]本文通过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于1972年颁布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英、中、日3种文本中“文化遗产”定义的比照分析,指出《公约》现行正式中译本的“文化遗产”定义中存在若干表述不当之处。

[关键词]文化遗产;误译

[

[文献标识码]A

[

作者:刘恒武 袁 颖

第4篇:文化遗产保护

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中国传统文化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不仅有大量的物质文化遗产,而且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遗产是先人创造的沉积与结晶,镌刻着一个民族国家文化生命的密码,蕴涵着民族特有的精神机制、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是维护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权的基本依据。文化遗产是人类活动的信息资料库,是展示人类文明的卷轴。

具有悠久历史的中国拥有丰富的文化遗产,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在盲目追求经济发展的影响下.中国的文化遗产也遭到了众多的破坏。自然灾害、人为原因等都造成了文化遗产的不完整和残缺,严重影响了其文化价值和影响意义。而一些地方政府单纯为了经济的发展.大肆开发利用文化遗产,却对其不加以保护和维护,造成了众多文化遗产濒临危险,即将失去其拥有的价值和作用,这一切都应当引起政府和社会的关注。而如何采取措施来保护文化遗产也成为政府的一个重要目标,那么对于文化遗产应该采取哪些保护措施呢?

首先.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协调有效的保护工作领导机制。针对我国当前在文化遗产保护中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将文化遗产保护纳入法律的范围之内,对于破坏或损毁文化遗产的行为,依法进行严厉的制裁措施。各级地方政府应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文化发展纲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及时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要制定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目标。

其次.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大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通过政策引导等措施,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资助。要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通过有计划的教育培训,提高现有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充分利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人才优势和科研优势,大力培养专门人才,进一步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最后.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力度,特别是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工作.将文化遗产保护教育带进校园和课堂,使其在思想上形成保护文化遗产的意识。同时要充分利用民间保护组织的作用,推广文化遗产保护的教育工作,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重视和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充分发动全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来进行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文化遗产承栽着人类社会的文明,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体现。我国文化遗产所蕴含的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是维护我国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权的基本依据。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不仅是国家和民族发展的需要,也是国际社会文明对话和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全社会都应该充分发挥自己的力量,保护我国共同的文化遗产。

第5篇:保护文化遗产

保护文化遗产,弘扬名族精神

我们中国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最能体现我们中国博大精深文化。有表演艺术、社会风俗、传统的手工工艺技能等等。而今,又有几个人能表现出中国最纯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呢?

先说说这表演艺术把,最让人称赞的就是京剧把,可现在又有多少是正真为此去用尽一生去研究呢,现在许许多多的选秀节目。唱的都是京剧么?不是。那唱的多的是什么呢?是英文歌曲。现在只我们的爷爷奶奶那老一辈才对戏曲情有独钟。一个个朝气蓬勃的青少年会去看看么,就算有,那也是百里挑一了。

再来说说这社会风俗把,中秋节是我国为了祭奠屈原而由来的节日。现在过中秋有很多很多家人没能团聚在一起,这个理由那个理由。我们也渐渐不重视起来。可是在韩国中秋节是被韩国人认为最重要的一个日子。中秋节不仅是韩国人一家团聚的节日,也是人们对祖先尽孝的重要节日,因此韩国人无论多忙,也要尽量在中秋节赶回家里。

最后我们再来说说这传统的手工工艺技能把。剪纸——中国的民间艺术瑰宝,是民间艺术的一朵奇葩,看了让人羡慕不已,啧啧称赞。它体现了民间艺人的心灵手巧,它是劳动人民聪明才智的智慧展示,是民间传统文化艺术的结晶.可现在有有多少人还回去学习它,能领悟到这想工艺的精华。

中国拥有五千多年的历史,孕育了多少多少的伟人。留下了多少多少文化遗产。可又只有多人吸取到了精髓。请让我们一起去领略领略京剧的独特韵味,让我们一家人一起开开心心的过每个中秋,让我们除了学习之外空余的学习学习剪纸,好好的珍惜那民间传统文化艺术的结晶。

让我们大家一起,走进中国博大精深的文化。一起去保护文化遗产,弘扬名族神!!!

第6篇:保护徐州文化遗产

徐州,古称彭城,自古为华夏九州之一,素有“五省通衢”之称。徐州文明史已延续5000多年,文化遗存丰厚。几千年来,中原文化、三秦文化、齐鲁文化、荆楚文化、吴越文化在这里碰撞、揉合、衍生、演变与发展,积淀成了以楚汉文化为基础和代表的区域性特色文化。而今,彭祖文化、两汉文化、军事文化、书画文化等交相辉映,形成了徐州深厚独特的文化底蕴和优越的文化资源。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徐州市经济实力的稳步提升,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徐州市文化投入明显增长,文化建设明显加强,文化发展明显加快,文化地位明显提升。那么面对如此丰富而又悠久的文化遗产,我们除了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相关法规法则外,还应该结合徐州市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来保护文化遗产。

近几年来,通过全市文化工作者认真执着的追求和艰苦细致的工作,基本摸清了全市文化遗产资源家底,普查整理出了一批重要的文化遗产项目,建立了基本完备的文化遗产资源档案,编辑出版了一批重要文献。这些都为徐州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奠定了基础。那么如何 才能进一步保护?

一是,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徐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2004年,成立了徐州市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徐州市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专家委员会和徐州市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中心,对徐州市民族民间文化做了一定的调查了解,并出版了一批文献。2005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后,我市在原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机构的基础上,成立了徐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专家委员会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设立了专门的办公室。各县(市)、区先后成立了相应的专业机构,全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网络基本健全,为实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是,加大经费投入,强化政策保障。自2005年以来,徐州市政府坚持把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当地宣传文化建设的整体规划,实行统一筹划,统一部署,设立了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并逐年加大对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的投入。截至2009年7月底,徐州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已累计下拨专项资金360余万元。仅徐州市人民政府5年内就划拨专款240余万元,用于全市文化遗产资源普查、收集整理、研究、宣传、保护和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人才的培养以及扶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活动的开展。2006年,徐州市出台文件,要求各县(市、区)政府设立每年不低于10万元的专项资金。各级切实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摆上了重要位置。市文化局还专门将原云龙区文化馆办公楼无偿划拨给徐州市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作为办公场所,并先后投入50余万元,用于保护中心购置录音笔、照相机、摄像机、微机、打印机、非线性视频编辑机等“文化遗产”普查、申报和数据库建立所需的先进设备。仅市文化局每年拨付给保护中心的日常办公经费就达5万多元,有效保证了日常运行经费开支。2009年上半年,各县(市)区还专门下拨了“文化遗产”普查资料汇编专项经费。各级的财政支持,有力地保证了全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是,加强专业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培养一批高素质的 “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是高质量完成“文化遗产”普查和保护工作任务的根本保证。为有效指导全市“文化遗产”普查工作,高标准完成全市 “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全市共组织普查培训班56期,培训人员达2525人次,参与的社会力量达到32000余人。仅徐州市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就先后派遣21人次参加了省和国家组织的文化遗产普查培训,并选派周光雷同志到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学习锻炼5个多月。仅市文化局组织全市的业务培训班就达8期,并召开了3期现场会,共发放培训资料2万余册。

与此同时,市文化局还可以经常邀请国家、省、市有关专家和老艺人授课,现场指导工作。先后多次邀请了省文化厅社文处负责 文化遗产工作的领导和省文化遗产专家徐艺乙教授为我们授课;2008年4月,市文化局邀请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常务副主任张

庆善同志,就文化项目申报工作实施了具体的业务指导和帮带。通过经常性的业务学习、适时组织业务考核、不断组织业务培训,全市从事文化遗产保护专业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进一步丰富、工作能力进一步增强。

四是,实施科学指导,提高工作实效。为扎实推进全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徐州市文化局一方面注重树立典型,强化典型引路;另一方面加强跟踪调度,搞好督察指导。为顺利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我市先后召开了文化遗产普查工作部署会、推进会、经验交流会和现场会等。

2009年4月,徐州市文化局下发了《关于对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资料汇编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采取了分片包干、分项会审等方法,积极组织各地开展普查工作 “回头看”,做到“不漏一村一社、不丢一类一项”。仅巡回检查、辅导各县(市)、区普查资料汇编工作,平均每个县 (市)、区达到4次以上,并先后举办了3期辅导培训班、召开了1次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资料汇编工作现场会、组织了1次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资料汇编》书稿会审和多次调阅修订。徐州市“非遗”普查工作始终走在了全省前列。2008年 10月,江苏省文化厅在徐州市邳州召开了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现场会,徐州经验在全省得到了大力推广。

五是,加强传承工作,扩大社会影响。市政府和文化部门一方面积极鼓励、资助或推荐文化遗产项目参加市级、省级、国家级或国际上的有关展演、比赛,多渠道培育市场,积极拓展生存空间;另一方面对代表性传承人,在政策上给予重点扶持,积极鼓励民族民间艺人带徒授艺,加强传承人队伍建设,培养青少年兴趣,使民族民间艺术绝技后继有人。

2006年以来,充分利用每年的“文化遗产日”和重大节日举办各类“非遗”项目的展览、展演等活动,并把“非遗”项目传承工作纳入课堂教学、纳入“送文化”下乡活动之中。经常组织指导 “文化遗产”专题博物馆、传习所和“非遗”项目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同时,积极组织非遗项目传承人参加国内外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演活动。2005年,在江苏省第二届文物节———绝技展上,徐州市精选的150余件展品受到了与会领导及观众的青睐和好评,被省文化厅、省文物局授予优秀设计、创意奖;2008年,组织全市71件摄影作品参加江苏省文化遗产摄影大展,其中徐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摄影作品获得了2个银奖,5个入选奖。王桂英的剪纸艺术曾被上海电视台与徐州电视台联合录制成专题;剪纸艺人张丽君曾获得首届中国民间雕刻、剪纸大赛金奖及江苏省工艺美术最高奖“大阿福奖”;还有剪纸艺人陈永年、石雕艺人岳喜明、“中华巧女”张桂英等,其作品曾多次获国内、国际大奖,被国内外博物馆、美术馆及个人购买、收藏的作品不计其数,为省和国家赢得了较高的荣誉。

此外,徐州市文化遗产的保护还应该遵循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原则:文化遗产保护的原真性原则,文化遗产保护的完整性原则,文化遗产保护的永续性原则。

文化遗产作为城市历史的见证与记忆,作为城市建设发展的资源,作为塑造城市特色的基础,可以让徐州这个城市拥有他独特而又悠久的记忆,使这个城市存在着古韵古香。让这个城市生动起来,不会带给人一种冰冷的感觉。才能让人们爱上徐州

第7篇:手抄报保护文化遗产

文化遗产,包括了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全人类的宝贵财富,看看下面的关于保护文化遗产的手抄报哦!

手抄报保护文化遗产

1手抄报保护文化遗产

2手抄报保护文化遗产

3手抄报保护文化遗产

4手抄报保护文化遗产

5手抄报保护文化遗产6

手抄报保护文化遗产7

手抄报保护文化遗产8

手抄报保护文化遗产9

中国作为拥有五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拥有着极其丰厚的文化遗产,在引为骄傲的同时,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也是至关重要的,为此,我国专门设立了呼吁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中国文化遗产日,现在就来看看中国文化遗产日是哪一天。

中国文化遗产日是哪天?

中国文化遗产日是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2017年的中国文化遗产日是2017年6月10日。

2005年12月22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其中一项重要举措就是: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中国的“文化遗产日”。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在漫长的岁月中,我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宝贵的文化财富,包括以物质形态存在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以及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等;也包括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世代口头传说、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礼仪节庆和手工技艺等,其种类之繁多、形式之多样、内容之丰富,为世界少有。

中华民族的这些文化遗产以独特的方式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各族人民的思想观念,以强大的民族凝聚力和激扬向上的活力维系着中华民族五千年文明历史绵延不断,这是中国文化之魂,是民族精神之根,是我国在世界上引以为荣的宝贵财富,所以我们应当视其为传家宝,世世代代传承并光大下去。

设立中国文化遗产日,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保护文化遗产的高度重视和战略远见,有助于提高人民群众对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中国文化遗产日是中国大陆文化建设重要主题之一,目的是营造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提高公众对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关注和保护文化遗产。

中国文化遗产标志

中国文化遗产标志为“四鸟绕日”金饰图案。图案中向四周喷射出十二道光芒的太阳,呈现出强烈的动感,象征着光明、生命和永恒。十二道太阳光芒与四鸟的“十二”与“四”是中国文化经常使用的数字,诸如十二个月、十二生肖、四季、四方等等,表达了先民们对自然规律的深刻认识。环绕太阳飞翔的四只神鸟,反映了先民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体现了自由、美好、团结向上的寓意。而整体完美的圆形图案寓意民族团结、和谐包容,圆形的围合也体现了保护的概念。

第8篇:文化遗产保护宣传标语

1.文化遗产人人保护,保护成果人人共享

2.保护文化遗产功在当代传承历史文明惠及子孙

3.保护文化遗产发展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社会

4.保护文化遗产从你我做起从现在做起

5.保护文化遗产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6.文化遗产不可再生加强保护刻不容缓

7.文化遗产日:一天的提醒,每一天的行动

8.给自己多点责任给后代多些财富

9.新农村建设必须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10.文化遗产保护是经得起历史检验的政绩工程

1.保护人类精神家园构建美好和谐世界

2.保护文化遗产守护精神家园

3.保护文化遗产人人有责享用精神财富家家受益

4.保护文化遗产人人有责构建和谐社会全民受益

5.保护文化遗产就是保护和发展生产力

6.相约天地之中传承华夏文明

7.保护国家之根延续民族之魂

8.共有的遗产共同的家园

9.文化遗产——城村魅力之源,社会和谐之源

10.祖先的我们的子孙的——请保护文化遗产

11.我们继承的遗产子孙还能看到吗

12.保文物、传文明,代代相传;小家庭、大社会,人人有责

13.金山银山难买文化遗产

14.人类失去记忆,世界将一片荒芜——保护文化遗产珍爱精神家园

15.文化遗产您关注了吗?

16.保护文化遗产光荣破坏文化遗产可耻

17.严厉打击破坏文化遗产的违法犯罪活动

18.依法保护文化遗产加强执法监督力度

19.多留文化遗产少留精神遗憾

20.增强文化遗产意识告别急功近利开发

21.齐心保护文化遗产,合力构建和谐社会

22.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建设民族文化大省

23.保护文化遗产民族文化强州

24.弘扬民族文化,延续中华文脉

25.文化遗产与文化繁荣

26.保护城市根脉留住历史记忆

27.用真心保护用行动传承

28.今天多一点责任明天少一点遗憾

29.文化遗产人人爱有你参与更精彩

30、人人都是文化遗产的主人

第9篇: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包括能够表现城市个性与特征,体现城市丰富性的建筑及其类型,城市空间、界面以及其中的社会生活,建筑及城市的人工和自然环境等。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是城市一笔伟大的文化财富,是城市发展的基础,城市发展的一种不可或缺的资源。他作为城市的集体记忆,见证了城市的历史文明,是城市历史的一种延续,它像是一条纽带,将城市的过去、现在、将来串联起来,使得城市的传统文化、民族特色得以延续。

然而在我国,城市的快速发展常以城市历史人文景观的丧失为代价,近年来,人们在经济上大获成功的同时,正日益意识到一个缺少文化底蕴的城市就如没有灵魂与精神的生命体,是不健全的。因而,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已成为许多城市的共识,但在当前保护工作中、观念上的含糊与行动中的种种误区又使得保护工作举步维艰,甚至适得其反,造成对城市历史街区的开发性破坏与保护性破坏并存,使得保护工作陷于一种两难之境。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并且刻不容缓。

对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种全民性质的工作,应该让每一个人都意识到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在实际的保护工作中需遵循四个基本条件:原真性、整体性、可读性以及可持续性。

原真性。联合国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所提倡的标准是原封不动的保存,即冻结保存。历史文化遗产首先要保证是真实的历史原物,要保留它所遗存的全部历史信息和面貌。在后期的整治中尽力做到梁思成先生提出的“修旧如旧”原则,修补要用原材料、原工艺、原样式,以求达到还原其本来的历史面目,使遗产能够“延年益寿”。

整体性。一个历史文化遗存是连同环境一同存在的。保护不仅仅是保护其本身,还要保护其周围的环境,特别是对于城市,街区,地段,景区,景点,要保护其整体性的环境这样才能体现出历史的环境。对于历史的街区和古城,要保留其整体的格局特征,还应包含其文化内涵和形成的要素。

可读性。历史遗物均要留下历史的印痕,我们可以直接读它的“历史年轮”,可读性即使在历史的遗存上应该读出它的历史,就是要承认不同时期留下痕迹,不能按现代人的想法去抹杀它,大片拆迁和大片重建就不符合可读性的原则。

可持续性。可持续性表现在保护历史遗存是一个长期的事业,保护古城不仅是为了保存珍贵的历史遗存,重要的是留下城市的历史传统,建筑精华,保护这些历史文化的载体,从中可以滋养出新的有中国特色的建筑和城市。可持续性还表现在协调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首先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利用以不损坏遗产为前提,以继续原有使用方式为最佳,也可为博物馆等,作为景点要慎重,防止破坏。

以下具体阐述历史文化名城、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

1、 历史文化名城

历史文化街区,又称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地段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中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予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称为历史文化街区。1977年12月,《马丘比丘宪章》提出在对历史文化街区的物质实体予以保护的同时,还要保护城市的传统文化,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允许出现新的建筑物,但风貌上不与原有特征抵触,新建筑的加人是历史文化街区的发展过程。

历史街区的保护界限划定必须与城市的总体规划及土地使用规划相结合,在总体规划层 面对保护进行限定,使保护扩大到整个城市。应遵循以下原则:

1、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范围划定应符合历史真实性、生活延续性及风貌完整性原则;

2、范围划定要考虑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内实施环境整治,特别是政策实施的便捷性,规模不宜过小;

3、考虑保护管理的可操作性,保护层次设置不宜过多。

4、历史街区保护界线的划定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定位:

文物古迹或历史建筑的现状用地边界;

在街道、广场、河流等处视线所及范围内的建筑物用地边界或外观界面;

构成历史风貌的自然景观边界。

苏州平江历史街区保护范围的划定

平江历史街区位于苏州古城东北角,是苏州古城内保存较为完整、具有典型苏州传统格局、水乡风貌特色和文物古迹相对集中的、以居住为主的街区。该街区反映了明清时期的特征,有较完善的历史环境、事件,保护强调外部整体环境风貌,内容上,不仅要保护物质形体,还要保护历史文化内涵,如民风民俗、传统商业、手工业;空间上,不仅要保护历史街区本身,还要保护周围一定范围内的景观环境,以及绿化、水体等划定保护范围。

第一级:沿街沿河风貌保护地段

一纵四横,五条河路两侧一至两进范围内地带。保护范围面积为8.68公顷。这类地区基本的保护原则是:

 普遍保护沿街沿河风貌。以沿街沿河为平江历史街区重点保护地段,严格控制沿街沿河的建设活动,尽量保持原有的建筑形式和风貌,并对不符合风貌要求的违章乱搭建的建筑和设施以及一些物件整治和清理。

 保护整体空间环境。以沿街沿河室外空间环境为重点,保护历史街区室外环境设施,包括桥、栏杆、河驳岸、水埠、船鼻子、古井、铺地和古树名木绿化等。整治和清理不符合风貌要求的设施,特别注意其空间环境的传统氛围的保护。

 逐步改善居住环境。改善居民室内设施,在满足风貌要求的前提下,使居民室内设施现代化,重点为居民的卫生环境设施。解决居民的卫生设施和保护区的污水排放和处理,确保河水的洁净。 第二级:平江历史街区

指平江街区内具有较高历史价值的沿河沿路建筑,古宅院、庙、观、祠堂、园林等,这一级有较高的历史文化价值,保护范围面积为23.83公顷。这类地区风貌已有一定程度的损坏,部分民居已修建或改建,但该地区传统街巷和民居相对较为集中、连片,其中许多属历史保护建筑。

这类地区的保护整治有两个层面的要求:

 从风貌层面上。首先要求恢复原有立面风格(包括第五立面——屋顶的形式),其次要注意与14处文物、古建筑风貌的协调;

 从生活设施改善层面上。要注意改善民居的内部环境以求适应现代化的生活要求,同时还须注意通过协调、维持其原有生活氛围和旧的邻里关系。 第三级:平江历史风貌保护区

这一级保护区包含了整个平江街区。保护范围面积为42.94公顷。

平江街区内既有具有传统水乡民居的特色地区,又有与历史街区特色不相符的地区,对历史街区的风貌有极大的影响,如振亚丝织厂、染织二厂等工厂及仓库,同时又有一定的规模,对于这类地区逐步通过功能置换重新开发,要求其在建筑形式、风格上与原有风貌相协调,功能上应与历史街区的文化性质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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