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弃婴申请书

2022-06-1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收养弃婴申请书

病残弃婴收养理论的前设与定位

摘 要:“袁厉害事件”曾引发对于病残弃婴收养的大讨论,事件折射出的制度问题和法律问题值得在法学上细致地研究。面临复杂的病残弃婴收养问题,相关的核心理论提供了解决问题的路径。病残弃婴,指的是未满一岁而因为天生残疾而被丢弃的婴儿。

关键词:生命尊重理论;弱者理论;病残弃婴收养

一、病残弃婴收养之前设:生命尊重理论

病残弃婴权利保护的逻辑起点是对于“生命”的尊重、关怀和保护,病残弃婴是残缺不全、部分生理功能丧失的生命体,但从科学的角度来看,他们与健全的人类之间并没有什么实质的区别,都是蛋白质存在的一种形式。法律视域内的“生命”,是人体维持生存的基本的活动能力。因此,“生命”的显著特征是与生存紧密相关的活动能力,“动”与“活动能力”是判断生命存续的核心要件。生命是生命权的载体,如果不存在活动着的人类体征,那么,人难以为“人”。人的生命是任何他物都难以取代的,也没有任何的其他利益可以与生命利益相比较,生命利益是法律之主体自然人的最高利益。因此,维护自然人的生命权就是法律最根本最重要的任务。

自然人的生命权是什么?王利明教授认为是以公民的生命安全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杨立新教授认为生命权的内涵是生命利益。生命权的基本法律特征是以民事主体之生命安全为客体,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延续为其基本内容,其保护对象是人的生命活动能力。张俊浩认为生命权是以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基本内容。郑贤君认为生命权隶属于典型的自由权体系,是防御性的个人权利,也是要求国家不作为的权利,其目的在于抵制国家专断剥夺个人生命;同时生命权还包括国家有义务和责任提高生命质量的含义,这反映生命权也属于社会权体系。生命权总是与生存权息息相关,二者的概念存在联系但也有区别。“对生存权的理解目前已形成三种意义。广义的生存权,是指包括生命在内的诸权利总称;中义的生存权,是指解决丰衣足食问题,即解决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而狭义的生存权,系指社会弱者的请求权,即那些不能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稳定生活来源而向政府提出物质请求,政府有义务来满足其请求从而保障其生存尊严的权利。”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生命权表现为两个层次,即基于自由权范畴的防御性的生命权和基于社会权范畴和人的尊严的生命权。生存权则是以生命权为基础进而使得良好生活得到保障的权利,狭义的生存权定义对于本文病残弃婴收养问题的研究具有极大意义,狭义生存权定义体现的是社会弱者对于政府的物质请求权,与下文胡玉鸿教授的弱者理论相得益彰,共同奠定了本文病残弃婴收养的理论基础。

自然人的生命权和生存权的逻辑起点是“生命”,既然生命是蛋白质的存在形式,而生命从自然的角度来说是相同的,那么生命的保护应当是平等的,生命没有贵贱和优劣之分,法律之保障是为了使人之为“人”,即具有生命并得以维系生命,更是为了人可以像“人”一样的生存和发展。因此,作为自由和社会权的人的生命权和生存权的保障是一切法律和制度的根本。保障生命权和自由权作为法律和制度的目的,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生命权和生存权的保障是国家和社会的目的,而不是工具。在自然人从出生到死亡的过程中,国家和社会应当保护生命,尊重生命,同时为生命的质量提供福利和社会保障。

其次,生命权和生存权的保护需要一视同仁,平等保护,平等是自然人生命起点和终点综合考量的平等,即对于出生残疾的自然人需要给予更多的有差别保护,这样才能保障他们在未来人生的发展中有与正常自然人相同的生命权和生存权。

二、病残弃婴之定位:弱者理论

1.关于弱者的界说

关于“弱者”,有学者认为其是指由于社会条件和个人能力等方面存在障碍而无法实现其基本权利,需要国家帮助和社会支持以实现其基本权利的群体。也有学者认为社会弱者通常是指那些身处社会底层,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各方面处于劣势和被排斥地位的社会主体。还有学者认为弱者群体是相对于强势群体而言的一个概念,是指在社会构成中,由于自然和社会等因素而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一个群体,他们在社会资源的获取和应对各种外来侵害中居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对“弱者”有着系统研究的胡玉鸿教授则将其对弱者的界定建立在弱者的类型分析基础上,他认为弱者可以分为心理上的弱者、生理上的弱者、能力上的弱者、机会上的弱者、境遇上的弱者等几大类型。其中,心理上的弱者,指不能发挥自主意识,无法通过自己的自由意志进行抉择而使自己获得相应利益的群体,或者是在国家强者地位突显的多事之秋,作为弱者的公民基于对国家帮助的期盼而随之带来的心理上的弱势;生理上的弱者,指在年龄、健康和精神方面处于弱势的群体,包括未成年人、老年人、精神病人和残疾人;能力上的弱者,指由于不同的天生禀赋而在社会劳动中处于劣势的群体,这种类型的划分看到了人类天然智力和能力的差异,以使我们正视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能力上的弱者,从而矫正以往制度设计中将人一概设想为强者、智者的弊端;机会上的弱者,指在某种机遇下的失败者,国家政策所导致的贫富差距,人生的机遇所导致的强弱之分,或者意外事故对于人们的打击,机遇与风险的两面性使得机会上的弱者不断产生;境遇上的弱者,指社会或制度将某一个人置于相对劣势的地位,如雇佣关系中的劳动者,医患关系中的病人,刑事法律关系中的犯罪嫌疑人等等,是一种社会关系的不平衡所导致的权利弱势群体。在此基础上,该学着认为,如果对弱者作一个较为宽泛的定义,那么可以认为,弱者是在心理、生理、能力、机会、境遇等方面与社会其他人相比,处于劣势地位的一类人。是因为社会的剥夺而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一群人。

法学界对于“弱者”尽管尚无绝对一致的定义,但是如上学者对于弱者的界定是具有启发意义的,并且可以见出,关于弱者的认识还是具有很多一致性的:

第一,弱者面临双方面的障碍,自然障碍和社会障碍。自然障碍往往是天生的生理因素,在身体、机能上存在缺陷,导致难以正常生活,甚至难以延续生命。社会障碍往往是由于阶层、财富、权力等造成的资源短缺,自身的基本权利难以通过正常的途径得到保护,社会障碍集中体现在经济状况和政治地位上的不平等。

第二,弱者往往生存在社会底层,且以弱者群体的形式存在。弱者无论是基于自然障碍还是社会障碍,他们往往都生存在社会底层,因为起点上的落后,导致在后续的社会分配中得不到足够的资源,继而不可能在经济和政治地位上得到提升,弱者恒弱成为一种不良的趋势。

第三,弱者的类别复杂,是各种社会问题的集中体现。失能者,往往是因为天生残疾或者是后天致残,随之成为弱者,他们是身体机能上的弱者,难以维持自己的正常生活以至生存;失德者,往往因为道德的因素或者是曾经犯过罪被判过刑,在回归社会后得不到社会的原谅,从而不断被社会所抛弃,得不到社会的认可和尊重;失亲者,这部分群体的范围较大,一部分是烈士遗属,一部分是失独者,一部分是失去父母的孩子或者失去孩子的父母,失亲者往往一方面失去了完整的家庭,一方面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经济来源,他们饱受经济和情感的双重打击。弱者的复杂凸显了社会中的各种问题,带来的是关于制度完善的思考。

2.弱者权益保护与相关理论

“弱者”理论极大地推动了社会制度的进步,引导了社会伦理的转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自由资本主义通过提高社会生产率大大提升了人们的物质和精神文化水平,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垄断的出现,财富被集中在少部分人的手中,贫富差距不可避免地产生了,社会矛盾被激化了,贫者与富者之间的冲突在权利保障领域体现得尤为突出。面对这样的社会矛盾,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也随之有了变化,弱者理论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应运而生,也使得相关理论得到了深度发展。其一是“社会权”理论的出现。英国学者弗利登曾就此指出,社会应尽力承担职责来维护和促使其成员的幸福。“社会权”理论是以公平原则为基础的,该理论认为社会是个人组成的整体,社会整体的发展不能忽视和剥夺人的本质,如果一个人的发展中其个人行为的抑制是社会管理不善的产物,人们有权免受这样的剥夺,去向社会要求赔偿。社会本身是造就弱者的渊薮,也是社会成员贡献的受益者,公平原则要求社会在获利的同时能够担当责任,这成为社会成员的社会权。“社会权”理论的提出,在个体的人和集体的人之间找到了关联,社会是弱者权益保障的基石。

其二是“有限理性”理论。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立法,更多地以人具有平等的理性和能力为预设,因而努力造就出视全体民众均为“强者”的幻象。但实际上,人并不都是具有同样的天赋,也不可能拥有同样的知识,因而在有人胜利的同时也就有人失败。即使从“理性能力”来说,我们虽然可以假定人们拥有大致相同的能力,然而问题在于,理性本身是受着各种条件限制的。美国经济学家西蒙就认为,人们的理性是受制的,原因有三,首先是实践中需要人们对于选择后果有完备了解和预见,但很多情况下,对于各种后果的设想是极具难度的;其次是现实的选择需要人们对未来的价值预见应该完整,但是价值判断和价值预见是深层次的,社会大众不可能都具备价值领域的思考能力;再次是理性的选择需要有完整的备选行为,备选行为的完整性直接导致选择的理性程度,现实中,人们总能想到其中的几个行为方案,无法做到备选行为的全部涉及。

其三,弱者权利保护理论有力地支持了“福利国家”理论。福利国家已经成为现代国家的一种基本模式,在资本主义发达后,政府对于自身干预主义的一种反省引发了政府提供福利服务力量的扩张,改变的是责任的承担方式,由原先的公民个人完全责任发展为政府与个人的责任共担。福利国家是一种国家新模式,它将弱者权益保障作为一种常态化的国家制度,而不是瞬时性的国家救济行为,福利国家制度确立了一系列救助弱势群体的制度,是弱者权利保障理论的良好践行,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弱者理论与福利国家的实践关联将越来越紧密。

不仅如此,“弱者”理论与尊严理论密切相关,其根本上是以人的尊严作为逻辑起点的。人的尊严不仅是现代法律的伦理总纲,更是弱者权利保护的制度基础。人的尊严为弱者权利保护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前提,它通过人的平等、体面生活以及不受歧视,证成了弱者权利保护的必要。胡玉鸿教授从三个方面阐述了人的尊严对于弱者权利保障的意义。第一,平等尊重。权利保障衡量标准的不同带来社会保障制度的变革,人和人之间之所以平等,关键在于每个人都具有同样的人格尊严。尊严是一种超验的价值,它不像成就、财富那样纯属一种形诸于外的价值。将人格尊严作为弱者保障的衡量标准具有合理性,不是外在财富和荣誉的差别比较,而是同等内质的平等关怀。第二,人的尊严之于弱者生存保障的巨大意义。胡玉鸿认为,折损人的尊严的最为严重的现实就是生存基础的缺乏。当人们处于弱者的境况之中时,尊严根本就无从谈起。因此,人的尊严中所包含的“维护具有人性尊严的生活”直接与弱者的合理保护有关,并且首先和弱者能够改变其生活条件有关。第三,人的尊严对于弱者歧视排除的作用。尊严意味着一个人和他人具有同等的地位,那么他必须是不受歧视、被人尊重的主体,因而,弱者的表征之一,就是往往在社会里处于被歧视、被羞辱的境地,被人当作客体或者工具。将保护弱者的人格尊严作为弱者保障的起点,同时将人格尊严的维护作为社会福利制度的归宿,是人格尊严对弱者理论的完美补充。

3.弱者理论与病残弃婴收养

弱者应该是由于先天或者后天的自然障碍或者社会障碍而难以实现自己的基本权利,需要国家和社会保障其权益实现的社会群体。那么,病残弃婴属于弱者吗?笔者认为答案是显而易见的。病残弃婴的问题较为复杂,从病残弃婴的角度来看,他们身上的自然障碍和社会障碍存在相关性:正是他们天生残疾导致了他们被原有的家庭所抛弃,原有家庭的遗弃导致他们成为病残弃婴,而难以被收养;同时被收养后又因为诸多的制度和政策问题得不到良好地抚养和治疗,使得他们在日后的人生中得不到足够的关怀和尊重,很难实现自己生命的价值,有自己的幸福生活。因此,对于病残弃婴而言,他们的自然障碍直接导致了他们日后生存的巨大的社会障碍,所以,弱者特征在病残弃婴群体身上的体现较为集中,病残弃婴是弱者中最特殊的一个群体。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M].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282.

[2]杨立新.人身权法论[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465.

[3]郑贤君.生命权的新概念[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5):87~91.

[4]钱大军,王哲.法学意义上的社会弱势群体概念[J].《当代法学》,2004(5).

[5]胡玉鸿.“弱者”之类型,一项法社会学的考察[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8(3):93.

[6]胡玉鸿.人的尊严与弱者权利保护[J].《江海学刊》,2014(2)124~128.

作者:朱正锐

第2篇:收养社会弃婴申请书

太湖县民政局:

我叫郭仁义,男,出生于1974年1月22日,现年37岁;妻子朱美平,出生于1973年8月11日,现年38岁。系太湖县天华镇朱河村树堰组组民,现居住在原大山乡大山街。我夫妇经营餐饮业长达10余年,家庭收入状况较为可观,生活比较富裕。

我夫妇自1997年8月1日依法登记结婚以来,未曾生育过,无亲生子女。近些年来,因盼婴情切,四处求医问药,经多方医治初步诊断为医学上认定的不孕症,今后怀孕生育的可能性就可想而知的了。像我们这样一对婚后婚龄长达14年又无亲生子女的中年夫妇来说,心里上无疑背负着较大的压力。家中何时能添个小孩,即便是收养或抱养都是我夫妻双方的共同心愿,也是我家庭的莫大希望。

2010年 月 日深夜凌晨许,歇息在我家饭店门口加水的货运司机透过路旁的路灯,隐约看见门边有个包裹之类的,便叫醒了我夫妇,打开一看,是个文静的女婴,包袱内还有婴儿的具体出生时间为 年 月 日 时的记录资料。我夫妇思量了好一阵,最终商定通过正当程序办理收养登记,把这个弃婴收养到名下抚养。

我夫妇打算收养弃婴是鉴于家庭的实际情况,考虑到未能有亲生子女,再加之我夫妻双方多年来就盼望家中能添个孩子,况且家庭境况许可,同时又具备收养、抚养、教育孩子的能力和条件。我夫妇保证在办理收养弃婴的手续上,严格按照收养程序办理,该弃婴收养到我夫妇名下后,不但能做到不虐待反而将其视为亲生子女,认真诃护,精心照料,合理喂养,努力抚养成为健康成长的孩童。敬请民政部门批准登记,核发《收养证》为盼!

特此申请

具申请人:

二0一0年六月二十日

证 明

兹有太湖县天华镇朱河村树堰组郭仁义,男,出生于1974年1月22日;朱美平,女,出生于1973年8月11日。该夫妇于1997年8月1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至今,未曾生育过,无亲生子女,未违反现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该夫妇于2010年 月 日深夜凌晨许,在原大山乡大山街自主经营的餐饮店门口捡拾一女婴。根据夫妻双方意愿,并对照《收养法》之规定,该夫妇符合收养弃婴条件。因夫妇经营餐饮业长达10余年,家庭经济收入可观,家居生活水平较高,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敬请民政部门批准核发办理《收养证》为谢!

特此证明

天华镇朱河村民委员会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二日

证 明

兹有太湖县天华镇朱河村树堰组郭仁义,男,出生于1974年1月22日;朱美平,女,出生于1973年8月11日。该夫妇自1997年8月1日依法登记结婚以来,未曾生育过,无亲生子女,无收养、抱养子女情形,未违反现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特此证明

天华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三日

捡拾弃婴证明

太湖县天华镇朱河村郭仁义、朱美平夫妇于2010年 月 日深夜凌晨许,在原大山乡大山街自主经营的餐饮店门口捡拾一遗弃女婴。因该夫妇婚后多年未曾生育过,无亲生子女,捡拾后夫妻商议收养该女婴到名下抚养,并在次日速即与村两委领导同志说明了捡拾情况和收养目的,咨询办理《收养证》相关材料。村两委根据社会弃婴收养登记的条件及程序,对该夫妇捡拾社会弃婴情形进行了核实取证,通过对邻居街坊的调查,郭仁义、朱美平夫妇捡拾弃婴情况属实,通过对照《收养法》之规定,该夫妇符合收养条件。

特此证明

天华镇朱河村民委员会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二日

第3篇:收养社会弃婴申请书

太湖县民政局:

我叫郭仁义,男,出生于1974年1月22日,现年37岁;妻子朱美平,出生于1973年8月11日,现年38岁。系太湖县天华镇朱河村树堰组组民,现居住在原大山乡大山街。我夫妇经营餐饮业长达10余年,家庭收入状况较为可观,生活比较富裕。

我夫妇自1997年8月1日依法登记结婚以来,未曾生育过,无亲生子女。近些年来,因盼婴情切,四处求医问药,经多方医治初步诊断为医学上认定的不孕症,今后怀孕生育的可能性就可想而知的了。像我们这样一对婚后婚龄长达14年又无亲生子女的中年夫妇来说,心里上无疑背负着较大的压力。家中何时能添个小孩,即便是收养或抱养都是我夫妻双方的共同心愿,也是我家庭的莫大希望。

2010年月日深夜凌晨许,歇息在我家饭店门口加水的货运司机透过路旁的路灯,隐约看见门边有个包裹之类的,便叫醒了我夫妇,打开一看,是个文静的女婴,包袱内还有婴儿的具体出生时间为年月日时的记录资料。我夫妇思量了好一阵,最终商定通过正当程序办理收养登记,把这个弃婴收养到名下抚养。

我夫妇打算收养弃婴是鉴于家庭的实际情况,考虑到未

能有亲生子女,再加之我夫妻双方多年来就盼望家中能添个孩子,况且家庭境况许可,同时又具备收养、抚养、教育孩子的能力和条件。我夫妇保证在办理收养弃婴的手续上,严格按照收养程序办理,该弃婴收养到我夫妇名下后,不但能做到不虐待反而将其视为亲生子女,认真诃护,精心照料,合理喂养,努力抚养成为健康成长的孩童。敬请民政部门批准登记,核发《收养证》为盼!

特此申请

具申请人:

二0一0年六月二十日

证明

兹有太湖县天华镇朱河村树堰组郭仁义,男,出生于1974年1月22日;朱美平,女,出生于1973年8月11日。该夫妇于1997年8月1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至今,未曾生育过,无亲生子女,未违反现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该夫妇于2010年月日深夜凌晨许,在原大山乡大山街自主经营的餐饮店门口捡拾一女婴。根据夫妻双方意愿,并对照《收养法》之规定,该夫妇符合收养弃婴条件。因夫妇经营餐饮业长达10余年,家庭经济收入可观,家居生活水平较高,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敬请民政部门批准核发办理《收养证》为谢!

特此证明

天华镇朱河村民委员会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二日

证明

兹有太湖县天华镇朱河村树堰组郭仁义,男,出生于1974年1月22日;朱美平,女,出生于1973年8月11日。该夫妇自1997年8月1日依法登记结婚以来,未曾生育过,无亲生子女,无收养、抱养子女情形,未违反现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特此证明

天华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三日

捡拾弃婴证明

太湖县天华镇朱河村郭仁义、朱美平夫妇于2010年月日深夜凌晨许,在原大山乡大山街自主经营的餐饮店门口捡拾一遗弃女婴。因该夫妇婚后多年未曾生育过,无亲生子女,捡拾后夫妻商议收养该女婴到名下抚养,并在次日速即与村两委领导同志说明了捡拾情况和收养目的,咨询办理《收养证》相关材料。村两委根据社会弃婴收养登记的条件及程序,对该夫妇捡拾社会弃婴情形进行了核实取证,通过对邻居街坊的调查,郭仁义、朱美平夫妇捡拾弃婴情况属实,通过对照《收养法》之规定,该夫妇符合收养条件。

特此证明

天华镇朱河村民委员会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二日

第4篇:清查社会弃婴妥善办理收养申请报告

关于彻底清理清查私自收养弃婴现象

妥善办理私自收养登记的请示

局领导:

根据5部委、民政部等通知规定,从2009年4月1日以后公民捡拾弃婴的一律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监护人的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抚养。2009年4月1日以后不再办理公民私自收养的登记手续,公民申请收养子女的应先到民政局提出收养申请,后到社会福利机构领养。

但我县目前因诸多因素,事实收养情况在民间一直持续,2010年办理43件,2011年1--8月份受理以达58件,其中病残弃婴4件。自2009年清查结束后,在我处办理申请的私自收养弃婴的家庭2009年至今还有76件未受理(名单附后),鉴于上述数据,公民私自收养弃婴行为在我县行政区域内还没有得到很好的抑制,借鉴别的区县工作经验,为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特向领导申请自2011年9月1号起,彻底清查我县行政区域内现存的私自非法收养弃婴的问题,我县行政区域内公民以后再办理收养登记,应按照县民政局等五部门的《关于解决县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为更好的摸清社会私自收养弃婴的情况,妥善解决现存的社会弃婴私自收养现象,认真贯彻落实省民政厅“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民政”的部署要求,突出县局提出以打造“社会民政、温暖民政、和谐民政”服务品牌为抓手,更好的体现民政工作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理念,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拟将联合县计划生育局统计科,对县行政区域内社会弃婴事实收养现象进行摸底清查,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1、由县计生部门提供2004年至2011年8月份期间审批的收养一孩申请人员名单;

2、由乡镇计生部门负责召集各村计划生育专职主任进行收养法规宣传,结合实际情况实施摸底,统一造表填写各收养家庭情况。

3、对于清理清查出的私自收养家庭,可分类处理妥善解决:

一是原有子女家庭,按照收养法规定此类家庭可以收养病残弃婴、孤儿和福利院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告知私自收养社会弃婴是违法行为,应劝其将弃婴送交民政部门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二是无子女家庭,可以按照《收养法》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按照先解决大龄儿童入学及病残弃婴就医的原则,每年解决一批,办件控制在40件左右,逐年批办先急后缓依次解决。

此报告如果不当,请领导批示。

行政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2011年8月9日

第5篇:私自收养弃婴最新规定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宗教局等七部门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级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弃婴的规范管理,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私自收留弃婴。

通知要求公民发现弃婴后,要第一时间向所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通报,及时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自行收留和擅自处理。公安机关要做好查找弃婴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工作,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出具弃婴捡拾证明,送民政部门指定的儿童福利机构临时代养并签订协议。

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发布寻亲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经主管民政部门审批后,办理正式进入儿童福利机构的手续。

第6篇:单身老外可以收养中国弃婴吗 -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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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老外可以收养中国弃婴吗

在国内如果要收养小孩的话,收养人必须是结婚有家庭的,单身人士不能收养小孩。有些老外来到中国后想要收养一些弃婴,但他们是单身状态还不想要结婚,那么单身老外可以收养中国弃婴吗?律伴网小编介绍了收养相关内容。

单身外国收养人如符合中国《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可以在华收养子女。但是,从“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的原则出发,被收养儿童最好能生活在有双亲的、健全的收养家庭中。因此,中国收养中心优先安排外国双亲家庭在华收养子女,不提倡、不鼓励单身外国收养人在华收养子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1、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

2、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3、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4、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知识延伸:

涉外收养需要哪些程序

1、收养人和送养人的申请及审查;

2、确定被收养人;

3、订立收养协议和办理收养登记。

法律依据: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四条、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前款规定的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是指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的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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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跨国收养申请书;

(二)出生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五)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六)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七)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八)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在华工作或者学习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提交前款规定的除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以外的文件,并应当提交在华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或者财产状况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第五条送养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户籍证明等情况证明,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有关证明材料:

(一)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包括已经离婚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和生父母双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其中,被收养人的生父或者生母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并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以及死亡的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

(二)被收养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被收养人的其他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被收养人的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以及监护人有监护权的证明;

(三)被收养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证明、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以及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四)由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被遗弃和发现的情况证明以及查找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况证明;被收养人是孤儿的,应当提交孤儿父母的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证明,以及有抚养孤儿义务的其他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送养残疾儿童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送养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认为被收养人、送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将符合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人、送养人名单通知中国收养组织,同时转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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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制件;

(二)被收养人是弃婴或者孤儿的证明、户籍证明、成长情况报告和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的复制件及照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查找弃婴或者儿童生父母的公告应当在省级地方报纸上刊登。自公告刊登之日起满60日,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第七条中国收养组织对外国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和有关证明进行审查后,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的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被收养人中,参照外国收养人的意愿,选择适当的被收养人,并将该被收养人及其送养人的有关情况通过外国政府或者外国收养组织送交外国收养人。外国收养人同意收养的,中国收养组织向其发出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同时通知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送养人发出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

第八条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第九条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协议一式三份,收养人、送养人各执一份,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时收养登记机关收存一份。

书面协议订立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第十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收养协议,同时分别提供有关材料。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中国收养组织发出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

(二)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

送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出的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

(二)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照片。

第十一条收养登记机关收到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和收养人、被收养人及其送养人的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书。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结果通知中国收养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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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医院小品收养弃婴《两个孩子四个妈》(定稿)

两个孩子四个妈

(小品)

编剧:孙小明

人物:

中年妇女,35岁,丢丢的母亲

丢丢,女孩,6岁

护士长,32岁,已婚

护士甲,30岁,已婚

护士乙,27岁,未婚,林子强的女朋友

拣拣,女婴,半岁,护士乙收养的弃婴

林子强,男,28岁,未婚,护士乙的男朋友

道具:小儿治疗车,桌子,三角牌写着“儿科护士站”,

婴儿褓,奶瓶一个,玫瑰花一束,提篮,

(背景:一张桌子,上有三角牌“儿科护士站”,林子强上)

●林子强:本人林子强,性别,男,爱好,女。现年28岁,至今未婚,有车有房有存款,自办公司当老板。唉,后面那个美女,不要瞎激动啊,我不一定看上你了。要说现在吧找个女朋友咋恁难哩,漂亮的不会下厨房;能下厨房的不温柔;温柔的没主见;有主见的没有女人味;有女人味的乱花钱;不乱花钱的不时尚;时尚的又不放心;放心的没法看!我寻寻觅觅好不容易找到一个,既漂亮又温柔,既放心又好看,可是……嘿,人家带着小孩哩!(中年妇女牵着丢丢上)你说我咋办?是散伙还是不散伙?散吧不舍哩,不散吧又总觉得心里不得劲,嘿,我痛苦啊我!(转身,唱)我痛苦痛悲痛心痛恨痛失去你,也许分开不容易,也许……(差点与中年妇女撞个满怀)哟,对不起对不起!

●中年妇女:耶,大兄弟,这咋恁痛苦啊?

●林子强:嘿,失恋了,你说痛苦不痛苦?

●中年妇女:那有啥啊,失恋了不会再找。小伙子长哩一表人才,英俊潇洒!还怕找不着对象?

●林子强:大姐,你不明白,好女孩不好找啊。

●中年妇女:咋不好找啊?县医院漂亮护士多哩是!要不,我给你介绍一个?

●林子强:好了好了,别提了,你忙,你忙,我还有事。(边说边下)

●中年妇女:兄弟,那你年纪轻轻哩可得想开点啊。(转身牵丢丢)来,丢丢,咱走,咱去找阿姨去。(对观众)我女儿啊,叫丢丢,今年快6岁了。来,丢丢,给大家问个好。

●丢丢:亲爱的叔叔阿姨爷爷奶奶,大家好,我在这里给大家拜年了,祝你们新年愉快,合家欢乐,龙年大吉,万事如意!谢谢!

●中年妇女:瞧俺这闺女,小嘴多甜哪!聪明伶俐,活泼可爱,人见人爱,花见花开,车见车爆胎!俺闺女叫丢丢,这名字还是县医院的护士给俺起哩,说起来话长,还有一段美好的故事哩,等会我再给你说吧。来丢丢,看见没有?儿科护士站,你三个姨都在这上班。(敲门)她大姨,在吗?(护士长上)

●护士长:谁呀?(开门)哟,大姐,你咋来了?

●中年妇女:呵呵,这不是来看你了吗?丢丢,快叫大姨。

●丢丢:大姨好!

●护士长:哎,(抱起丢丢)丢丢乖,丢丢长这么高了啊。

●中年妇女:哎,她二姨跟她三姨哩?

●护士长:她二姨、她三姨,有客人来了。(护士甲、护士乙上,乙抱婴儿)

●护士甲、护士乙:来了来了,护士长,又有啥事啊?

●护士长:你看,谁来了?

●护士甲:哎哟,大姐,是你呀!

●护士乙:我可好几年没见你了。

●中年妇女:是呀,好几年没见了。丢丢,这是二姨。

●丢丢:二姨好!

●护士甲:丢丢好!

●中年妇女:这是三姨。

●丢丢:三姨好!三姨真漂亮!

●护士乙:哎哟,丢丢小嘴真甜啊。

……………………

(说明:剧本收费,敬请理解!如有需要,可加qq:331297616作者:孙小明

作者系省级作协会员,发表中短篇小说50万字,多次策划组织单位春节晚会,个人博客:http://blog.sina.com.cn/ming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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