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报备管理制度

2022-07-2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在充满活力和日益开放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场合需要使用制度。制度是维护公平和公正的有效手段,也是我们工作的底线要求。什么样的制度是有效的?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公司报备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1篇:公司报备管理制度

XXXX有限公司项目报备管理办法

XXXX公司

项目报备管理办法

二〇一四年三月

- 1第八条

报备信息审核:要求项目名称准确,并且详细注明项目所在地,否则报备无效,予以退回。

第九条

报备内容查重:将项目信息按分段关键字进行查重(如分别对项目的地点、单位、部位等关键字进行检索),如各关键字均无重复,则项目报备成功,报备管理人员通过OA审核同意此项报备,否则执行报备冲突处理流程。

第十条

报备冲突处理:

1、如项目信息各段关键字检索均高度重复,通知新报备的部门此项目已报备,退回报备申请;

2、如项目信息部分关键字检索重复,要求冲突涉及部门分别进一步明确项目名称,如核实后确定重复,则退回报备申请;

3、如新报备部门有意继续跟进此项目,则提请分管领导出面协调,决定由某一部门承担,或合作开展此项目。

第十一条

报备登记:经审核无误、查重无重复的,报备管理人员予以登记,通过OA发送确认回执,证明报备有效。

第三章 其他

第十二条

报备有效期:报备有效期1年,1年后自动撤销,如继续跟进需重新报备;各部门确定不再继续跟进的项目应及时通过OA申请撤销报备。

- 3

第2篇:18关于进一步规范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重要事项报告报备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事局文件

━━━━━━━━━━━━━━━━━━━━━━━━━宁海事[2010]390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 重要事项报告报备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重要事项报告报备规定》的要求,现就加强和规范南京地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重要事项报告报备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航运公司应在每年12月30日前,向南京海事局书面报告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情况,并填写《航运公司基本信息登记表》(公司基本信息)、《航运公司基本信息登记表》(船舶基本信息)(见附件一)。— 1 —

二、航运公司发生下列情况,应填写《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重要事项报告表》(见附件二),在一个月内(距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时间不足一个月时,应在审核前)向南京海事局报告:

(一)公司管理的船舶(含所有、经营、光租、代管的船舶),发生事故、重大险情和在接受港口国或船旗国监督检查被滞留;

(二)公司所有(含经营、光租)的,但委托其他公司管理的南京籍船舶发生事故、重大险情和在接受港口国或船旗国监督检查被滞留;

(三)公司管理的船舶被列入或脱离“重点跟踪船舶”名单;

(四)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在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重大事项时:

1.航运公司名称、法人、地址发生变更;

2.体系内船舶种类、船名、船舶国籍、船舶数量发生变化;

3.体系内船舶发生人员死亡、失踪;

4.体系内船舶被实施跟踪、附加审核及接受审核的情况;

5.航运公司及其体系内船舶发生重大违法行为,被海事管理机构处以一万元及以上罚款或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及以上或吊销适任证书处罚的;

6.体系内船舶被海事管理机构协查及导致协查的原因;

7.规定应报告的其他事项。

三、航运公司发生下列情况,应填写《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重要事项报备表》(见附件三),在两个月内(距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时间不足两个月时,应在审核前)向南京海事局报告:

(一)航运公司在接受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时,涉及的委托、受托双方及其船舶的详细情况和船舶管理协议;

(二)航运公司将其所有的或经营的、光船承租的南京籍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其他航运公司时,涉及的双方及其船舶的详细情况及船舶管理协议;

(三)船舶管理经营人取得《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扩大经营范围、经营人的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

(四)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在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发生下列重要事项时:

1.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改版;

2.体系内组织机构及其最高管理层、指定人员、ISM/NSM办主任(主管)、海务和机务经理(主管)等主要人员发生变动;

3.体系内船舶在接受港口国和船旗国监督检查时被开具有关安全管理体系在船舶运行方面的缺陷(即与ISM/NSM规则有关代码的缺陷);

4.体系内船舶被评为诚信船舶或船长被评为诚信船长;

5.规定应报备的其他事项。

四、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包括所管理船舶)对审核发证机关派遣的审核组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报告》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纠正后,应在两个月内填写《不符合规定情况纠正验证申请表》(见附件四)报南京海事局。

五、航运公司完成海事管理机构对其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或不符合规定情况纠正后,应及时将纠正材料报南京海事局。

六、航运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与防污染管理重要事项报告报备工作,并建立报告报备执行制度,同时应保存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报告或报备表原件至少15个月,以备核查。

七、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重要事项报告报备材料直接递交至南京海事局政务受理大厅。航运公司报告报备相关电子表格可在2011年2月1日后至南京海事局门户网站中下载。

七、请各航运公司认真核实本公司安全与防污染重要事项报告报备情况,存在未报备的重要事项的须在2010年2月1日前完成补报工作。我局将在2011年4月1日前组织专项核查。

以上通知要求请各航运公司认真加以落实,如遇问题可与南京海事局监管一处联系。联系电话:835206

17、83520659。

附件:1. 航运公司基本信息登记表(公司基本信息)

2.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重要事项报告表

3.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重要事项报备表

4. 不符合规定情况纠正验证申请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安全 防污染 事项 通知 ────────────────────────────抄送:江苏海事局 ────────────────────────────南京海事局办公室2010年12月29日印发 校对:陈小昕

第3篇:证券公司报备类事项指引

证券公司类报备指引

目录:

一、证券公司治理类

1、证券公司股东情况报备

2、证券公司设立非经营性机构报备

3、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未发生重大调整

4、证券公司变更公司形式

5、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变更次级债务合同(含展期)、偿还次级债务

二、证券公司人员类

1、证券公司高管人员任职报备

2、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离职报备

3、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缺位报备

4、证券公司经理层人员年检

三、证券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类

1、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情况报备

2、证券公司风控指标变动异常情况报备

3、证券公司合规报告

4、证券公司年报报备

四、其他

1、反洗钱情况报备

2、信息安全事故报备

3、重大、突发事项报备

一、公司治理

(一)证券公司股东情况报备

1、法规依据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522号)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2〕41号)

2、报备主体

证券公司

3、报备内容

(1)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应当自知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告:

所持有或者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被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质押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

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

④变更名称;

⑤发生合并、分立;

⑥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

⑦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⑧其他可能导致所持有或者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发生转移或者可能影响证券公司运作的。

上市证券公司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不适用上述规定。 (2)证券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者变相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证券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告,并要求有关股东在1个月内纠正。

(二)证券公司设立非经营性机构报备

1、法规依据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

2、报备主体 证券公司

3、报备内容

证券公司设立代表处、办事处等从事联络、市场调查或者信

息技术维护等非经营性活动的机构,应当报证券公司住所地和该机构所在地证监局备案,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非经营性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职责、负责人姓名、工作人员人数、联系方式等。

(三)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未发生重大调整

1、法规依据

《关于调整部分证券机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14]42号)

2、报备主体 证券公司

2、报备内容

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未发生重大调整的,应当在取得公司登记机关换发的营业执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下列材料报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备案:

(1)备案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增资资金运用规划;增资定价原则;筛选增资股东的标准;增资扩股方案(包括增资股东及出资额、出资方式,增资扩股前、后各股东出资额(持股数量)及比例);

(2)增资扩股有关文件。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增资协议、验资报告;

(3)变更后的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增资股东背景材料。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权结构图(逐层追溯至最终权益持有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与证券公司现有股东及其他增资股东间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说明、(增资股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关于资金来源和合伙人背景情况(包括名称或者姓名、国籍、经营范围或者职业、出资额等)的说明;

(5)增资股东《关于入股××证券公司有关情况的说明与承诺》;

(6)(增资股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负责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普通合伙人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入股证券公司不违反反洗钱的规定,不违反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政策,不存在损害我国国家利益的情形,对有限合伙企业入股证券公司承担最终责任的承诺;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对于证券公司以未分配利润或者公积金转增资本的,免除上述(4)至(6)项备案文件的要求。

在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备案文件齐备的前提下,证监局自接收备案文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申请人出具备案回执。

(四)证券公司变更公司形式

1、法规依据

《关于调整部分证券机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14]42号)

2、报备主体 证券公司

3、报备内容

证券公司变更公司形式的,应当在取得公司登记机关换发的营业执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下列材料报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备案:

(1)备案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公司形式变更方案(净资产折股比例、剩余净资产会计处理等);

(2)关于变更公司形式的股东会决议;

(3)证券公司截至会计基准日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及变更公司形式后的模拟资产负债表;

(4)发起人协议;

(5)证券公司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在证券公司变更公司形式备案文件齐备的前提下,证监局自接收备案文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申请人出具备案回执。

(五)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变更次级债务合同(含展期)、偿还次级债务

1、法规依据

《关于调整部分证券机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14]42号)

2、报备主体 证券公司

3、报备内容

(1)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

①备案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证券公司借入或发行次级债的概况,证券公司符合借入或发行次级债条件的说明;

②募集说明书或次级债务合同;

③债权人清单。应当包括债权人名称、债权金额、与证券公司等债务当事人关联关系情况;

④债务资金银行进账单;

⑤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证券公司变更次级债务合同(含展期):

①备案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合同变更概况、原因 ②变更后的次级债务合同;

③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3)证券公司偿还次级债务:

①备案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证券公司偿还次级债务的概况,(提前偿还次级债务的原因以及证券公司符合提前偿还条件的说明);

②关于提前偿还次级债务的决议; ③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证券公司发行次级债券,借入、偿还次级债务或者变更次级债务合同的,应当在上述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报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备案。在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备案文件齐备的前提下,证监局自接收备案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申请人出具备案回执。

二、高管人员

(一)证券公司高管人员任职报备

1、法规依据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

2、报备主体

证券公司

3、报备内容

(1)证券公司任命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报告,提交以下材料:①任职决定文件;②相关会议的决议;③相关人员签署的诚信经营承诺书;④相关人员的简历、学历、学位、证券从业资格证明文件、最近3年曾任职单位的鉴定意见和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如适用);⑤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2)证券公司聘任已获相应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报告,提交以下材料:①任职决定文件;②相关会议的决议;③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④相关人员签署的诚信经营承诺书;⑤高管人员职责范围的说明;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3)已经取得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任职资格的人员,自离开原任职公司之日起12个月内到其他证券公司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拟任职公司应当向我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①申请表;②原任职公司的离任审计报告;③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4)证券公司聘任合规总监的,拟任人除了要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之外,还要具备《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

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由公司向住所地证监局报送拟任人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经证监局认可后,合规总监方可任职。

(5)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兼职的,或者高管人员职责分工发生调整的,证券公司应当自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报告。证券公司未按要求履行公告、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当在2日内向我局报告。

(二)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离职报备

1、法规依据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522号)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 《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2〕41号)

2、报备主体 证券公司

3、报备内容:

(1)证券公司解聘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

的,证券公司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报告,提交以下材料:①免职决定文件;②相关会议的决议;③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④相关人员签署的诚信经营承诺书;⑤高管人员职责范围的说明;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2)解聘合规总监的,应当自解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解聘的事实和理由书面报告我局。同时对上述离任人员进行离任审计,自其离任之日起3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我局备案。

(3)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辞职,或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而被解除职务,或被撤销任职资格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并且自离任之日起2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我局备案。

(三)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缺位报备

1、法规依据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 《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2号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7〕48号)

2、报备主体 证券公司

3、报备内容

(1)证券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不能履行职务或者缺位时,公司可以按公司章程等规定临时决定具有相关任职资格的人员代为履行职务(特殊情形下,也可以由只具备基本条件而无任职资格的人员代为履行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的职务),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报备,提交如下材料:①公司对代为履行职务情况的说明;②代为履行职务人的基本情况;③代为履行的具体职责范围;④公司对代为履行职务情况的内部公告等。

(2)合规总监不能履行职责或缺位时,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代行其职责,并自指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作出书面报告。代行合规总监职责的人员不得分管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部门。

上述人员代为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代为履行职务人在对外身份上应标明“代”。证券公司应当将代为履行职务的事实作为公司的基本信息,通过公司网站等途径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3)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强制离岗或因故缺位5个工作

日以上的,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代为履行职务,并在指定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报告。代为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四)证券公司经理层人员年检

1、法规依据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

《关于证券公司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年检工作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08〕3号)

《证券公司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年检工作指引》(机构部部函〔2008〕140号)

2、报备主体 相关人员

3、报备内容

已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在证券公司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人员,应当参加取得任职资格当年及以后年度的资格年检。每年度的资格年检时间为次年的第一季度,参检人员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年检登记表》。

三、证券公司风控与合规管理

(一)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情况报备

1、法规依据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5号) 《关于督促证券公司做好压力测试工作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11〕99号)

《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指引(试行)》(中证协发〔2011〕46号)

2、报备主体 证券公司

3、报备内容

(1)证券公司至少每年开展一次综合压力测试,并在4月30日之前将年度测试报告向我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测试方案、测试结论及相关应对措施等。

(2)证券公司在遇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开展专项或综合压力测试:可能导致净资本或其他风险控制指标发生明显变化或接近预警线的情形;确定重大业务规模和开展重大创新业务;预期或已经出现重大内部风险状况;预期或已经出现重大外部风险和政策变化事件等。压力测试结果显示可能存在重大风险时,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向我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二)证券公司风控指标变动异常情况报备

1、法规依据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5号)

2、报备主体 证券公司

3、报备内容

证券公司的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与上月相比变化超过20%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说明基本情况和变化原因。

证券公司的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达到预警标准或者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分别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1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说明基本情况、问题成因以及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限。

(三)证券公司合规报告

1、法规依据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

2、报备主体 证券公司

3、报备内容

(1)证券公司应当于每年8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中期合规报告;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一年的年度合规报告。证券公司年度合规报告中,应当包括证券经纪业务合规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内部责任追究等有关内容;

(2)合规总监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和整改结果报告我局。

(四)证券公司年报报备

1、法规依据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522号) 《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证监会公告〔2008〕1号)

《证券公司年报监管工作指引第1号——基本工作要点》(机构部部函〔2011〕1号)

2、报备主体 证券公司

3、报备内容

(1)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协调并解决年报审计相关问题,指定董事会秘书办理年报信息报送、披露相关工作,并将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向我局报备。

(2)证券公司应当自作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事务所名称、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负责人名单及联系方式、事务所基本情况、审计进度初步安排等。对首次接受委托的事务所,还应当说明证券、期货业务资质取得时间、对证券公司的审计经历及执行本项目的人员配备情况等。证券公司中途解聘从事年报审计业务的事务所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备案并说明理由。

(3)证券公司应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将按照《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及相关要求编制的年度报告及其附件,书面一式两份,向我局报送。同时通过机构监管综合信息系统(CISP系统)报送书面文档的电子版。证券公司报送的年度报告,应当经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加盖公司公章,并附董事、主要股东签收确认证明文件及董事会审议决议。

四、其他

(一)反洗钱工作情况报备

1、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68号)

《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关于贯彻落实〈反洗钱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办发〔2007〕11 号)

2、报备主体

证券公司、证券分支机构

3、报备内容

(1)证券经营机构内部反洗钱工作部门设置、负责人及专门负责反洗钱工作的人员的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如有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

(2)证券公司应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报告标准、报告程序和报告时限,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3)证券经营机构在受到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或处罚的,应在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备。

(4)证券经营机构或其客户从事或涉嫌从事洗钱活动,被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侦查机构或者司法机构查处的,应在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备。

(二)信息安全事故报备

1、法规依据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2〕46 号)

2、报备主体

证券公司、证券分支机构

3、报备内容

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就可能存在的信息安全风险隐患和信息安全事件向我局进行预警报告、应急报告和事件总结报告。事件总结报告同时抄送中国证券业协会。

信息安全事件影响到证券交易业务时,应当同时向相关证券交易所进行应急报告和事件总结报告;影响到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时,应当同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应急报告和事件总结报告;影响到转融通业务时,应当同时向中国证券金融公司进行应急报告和事件总结报告;影响到其他机构的,应当及时向有关机构进行应急通报。

(三)重大、突发事项报备

1、法规依据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522号)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2〕41号)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

2、报备主体

证券公司、证券分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3、报备内容

证券公司、证券分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向我局报告:

(1)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或犯罪行为的;

(2)公司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导致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准;

(3)公司发生重大亏损;

(4)拟更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

(5)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分支机构经营管理和客户权益的重大事件的;

(6)信访、投诉处理中可能出现的紧急、重大、异常情况,以及可能引发恶性案件或群体性事件的;

(7)其他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事项。

第4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报备申请文件(价格变动)

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件

〔2015〕 XX号

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XXX小区商品房价格调价备案的请示

XXX发展和改革局:

根据〘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云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价检查〔2011〕号38号)文件精神,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我公司于 年 月向贵局上报了 xxx小区的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备案回复编号 [201x]XX号 。由于备案时间较长,建筑成本价格提高等(填写价格变动理由),我公司需要调整剩余 xx套(个)住宅(商铺、车位、车库) 房源销售价格,平均调整幅度为 住房xx%,商铺xx%,车位xx%,车库xx% 。现将调整后的商品房价格报备如下(详见附表)。

住宅:

平方米,车位:

个,车库:

个,商铺:

平方米。

x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1x年x月x日

主题词:商品房 价格备案 调价 请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第5篇:报备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JX009N

大天数控精机事业部报备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规范整个精机事业部的业务市场,保证销售活动有序的进行。

二.适用对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销售大天数控精机事业部产品的所有销售人员及代理商。

三.报备的分类

报备分为公司报备和项目报备两种,对于公司的销售人员一般只采用公司报备。如遇对方公司事业部特别多、项目特别重大等特殊情况下公司也可依据实际情况采用项目项目报备。代理商一般只采用项目报备,对于合作比较深入的代理商也可采用公司报备。

四.报备的期限

公司报备期限一般为6—12个月不等,项目报备期限一般为3—6个月不等。

五.报备的前提

所有从事大天精机事业部产品销售的销售人员及代理商在所属区域进行销售活动,都要对公司进行报备。在取得公司的报备认可后,方可正式进行报价及销售。

六.报备期间的权利保障

精机事业部采用报备优先制,在所属区域内,第一个报备者(代理商)为实际有效报备者(代理商)且一家购买公司或一次购买项目只有一个报备者(代理商)。公司将严肃查处一家购买公司出现第二份大天精机事业部产品报价的情况,杜绝不正当竞争,保障整个市场的有序性。如出现抢单等类似情况,公司将首先保证第一个报备者(代理商)的利益。

七.报备的操作流程

公司销售人员(代理商)在市场上一旦取得某公司购买信息时,即可对该公司进行报备。如是公司销售人员则应按照《业务员客户报备单》认真填写报备信息,如是代理商则应按照《代理商报备单》认真填写报备信息,并送呈至精机事业部销售主管处。经销售主管对所有报备记录进行查证后,即可确认是否同意该报备项目,并回传至申请人处。

八.报备的续延

如果在报备有效期内合同仍未签署,必须进行报备期限续延申请,超出报备期限而未办理续延手续者视为主动放弃。

九.本制度最终解释权为大天精机事业部。

第6篇:干部外出报备制度

齐河县第四中学

关于校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制度

为进一步改进我校校领导工作作风,严肃我校校领导组织纪律,根据上级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现将我校校领导外出报备有关规定外出制度作如下通知:

一、审批权限:

1、校委会成员、党支部成员因事外出需要提前一天报校长室,外出由校长批准。校长批准后,本人到办公室填写校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外出条,办公室备案。 因事临时性外出,须到办公室开具出门条,存档备查。校长外出必须向当天带班领导请假。

2、学校中层正职因事外出一天以内(含一天),提前一天报校长室。外出手续:到办公室填写校领导、干部外出报备请假条,校长签字后留办公室存档,同时外出者应通知级部或相关科室,以便做好调课或工作调整。因特殊情况不能到校办理外出手续的,可用电话请假(通知分管领导和办公室,电话外出仅限一天),不能捎假,事后应尽快按规定补办填写教职工外出报备请假条,否则按旷工计。

3、学校中层正职因事外出半天以内(含半天),报分管校长,到办公室填写校领导、干部外出报备请假条手续并及时交办公室存档。因特殊情况不能到校办理外出手续的,可用电话外出(通知分管领导和办公室,电话外出仅限一天),不能捎假,事后应尽快按规定补办填写校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外出条,否则按旷工计。

4、全校教职工大会外出须由校长批准;年级例会、科室例会、集体备课、集体活动外出,须由级部主任或科室任批准;会后各年级上交会议签到表到办公室。

二、各部门正职、副职原则上不得同时外出;如确因工作需要同时外出的,按职务顺序确定1名负责同志主持工作。并报分管校长同意。

三、校领导干部外出期间,手机须24小时开机,保持联络畅通。

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齐河县第四中学 201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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