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违约

2022-07-1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服务合同违约

谈合同解除责任与合同违约责任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5期裁判文书选登了《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泳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作为房地产领域的经典案例,本案有不少法律要点值得关注,如土地定向开发合同与房屋买卖合同的差异,名为定向开发合同实为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差异,一字之差但性质及适用法律大相径庭;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与法定解除权,以及行使不安抗辩权等。笔者在本文对该判决书中的合同解除责任与合同违约责任进行分析。

关键词:合同解除责任;合同违约责任;损害赔偿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泳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被告根本违约,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合同解除导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故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等形式的民事责任。”

该案责任承担问题的争议实质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97条的适用问题所衍生的合同解除之效力问题,以及违约金条款在合同解除后的适用。

一、合同解除效力的理论分歧

就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有三种理论观点,直接效果说、间接效果说、折中说。

1.直接效果说

直接效果说即合同解除溯及于合同成立时消灭合同的效力,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应当恢复原状。[1]该学说认为合同解除不仅有导致个别未履行义务消灭的效力,也导致了整个契约的消灭。换言之,该学说肯定合同解除溯及既往之效力,即合同一旦被解除将等同于自始未成立。依据该理论,已履行部分将丧失法律依据,即视为不当得利,应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返还。

2.间接效果说

该学说认为,合同解除并未导致合同本身的消灭,其仅使合同指向将来之效力受损,即效果为赋予当事人享有拒绝履行尚未履行之义务的抗辩权,而于已履行部分发生新的返还请求权。就未履行给付的处理,该学说主要通过赋予当事人拒绝履行抗辩权及及其行使来阻却原债权债务的继续效力。[2]该说强调恢复原状的作用,即合同的解除并不直接导致原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而是在当事人之间就合同已履行部分产生恢复原状的债权债务关系,使原合同关系间接消灭。

3.折中说

该说才直接效果说与间接效果说之折中效果。该说认为已经履行给付并不随合同解除而消灭,而是发生新的返还请求权,而合同未履行部分随合同解除消灭。[3]因已履行部分并未随解除的溯及效力而消灭,合同解除之前的给付也就并未因此丧失法律依据。即因履行合同产生的给付并未因合同解除的溯及既往之效力而产生不当得利,也就不会因此产生恢复原状的权利义务关系。

以上三种观点各有利弊,至今在学术界及实务界仍有争议。笔者认为单凭某种观点也不足以对合同解除溯及力有无的问题作出结论,要确定合同解除的溯及力还应首先回到法律规定以及基于法律规定而作的理性解释。

二、《合同法》第97条的解释

《合同法》有关合同解除后的效力问题,也是本案中法院对责任承担问题据以判决的主要依据为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97条认为合同解除后不适用违约责任,有如下三方面的理由:

1.文义理解

“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很明确地阐明了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应向将来消灭之义;而就已履行部分,“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此处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在理论上通常是指,非继续性合同原则上有溯及力,继续性合同原则上没有溯及力。[4]

2.体系理解

从《合同法》的体系安排来看,合同的解除及其解除后果规定在第6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中,而不是第7章“违约责任”中。这样的体系安排,至少表明在违约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不再是违约责任,因合同解除的溯及效力消灭了违约金在内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3.立法原意理解

探究立法原意,即立法者当时的目的,崔建远在其《解除权问题的疑问与释答(下篇)》中谈到:“《合同法》97条是按照直接效果说设计的,其根据之一是,合同解除制度最初是由王轶博士、杨明刚博士和笔者负责设计的,条文由我们负责草拟,采纳的是直接效果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的全部研讨会,都未提出改变这个学说的意见”。[5]可见,立法原意上是采取直接效果说的,即合同解除后不再适用违约责任。

三、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

《合同法》第97条规定了损害赔偿为合同解除的后果之一,但就该损害赔偿的性质、范围等问题未做进一步明确规定。对此,理论界一致有争议,实务界也有不同的判决。

1.损害赔偿的性质

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有信赖利益和履行利益两种观点。

信赖利益认为,合同订立等以当事人间具有特殊信赖关系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中,当事人信赖法律行为有效可得的利益。[6]主张损害赔偿应以信赖利益为限的观点认为,合同解除使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回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但若要使双方当事人的权利状态真正回到合同订立前,就应对守约方为履行合同所支付的费用、失去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机会利益以及为恢复原状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等要求赔偿。

履行利益认为,债务正确履行给债权人带来的利益,而债务不履行,致使有效成立的法律行为的效力未实现而产生的损害。即使合同被解除,违约行为所致的履行利益之损害赔偿也并不消灭,因为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主要目的即为获得债务完全履行而产生的利益。即使守约方选择行使合同解除权,也并不意味其同时放弃行使履行利益的主张。并且,主张直接效果说的崔建远先生同样认为在违约解除场合,解除权人可以主张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7]

2.损害赔偿的范围

《合同法》中的损害赔偿包括了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两部分。直接损失是指因合同解除所直接产生的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在合同适当履行后可以获得利益。[8]在违约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损害赔偿的范围,一般来说包括了直接损失是没有争议的,但能否包括可得利益是有争议的。笔者认为应当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当事人订立合同本来就是为了在合同适当履行后获得利益,即使是合同因一方违约而解除,也不能等同于未成立的合同,其合同目的是客观存在的,对合同不能履行没有过失的非违约方而言,应当获得合同履行而产生的可得利益损失,才能完全弥补因合同违约解除而产生的损失。

四、合同违约解除与违约金

笔者也注意到,有些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及司法解释是支持合同违约解除后违约金的。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8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98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26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但由于《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即违约金也是损失赔偿的功能,即违约金不能过分高于损失。因此,《合同法》第97条规定的合同违约解除后的损失赔偿与违约金功能具有一定的相关性。

综上,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的分析可知,解除合同与追究违约责任将获得不同的利益。就法律的规定来看,解除合同后的责任包括恢复原状(含返回原物)及赔偿损失;违约责任则根据合同的约定确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法律的规定确定,违约责任形式包括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包括履行利益)、采取补救措施等。在不同的案例中,当事人和代理律师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利益的孰重孰轻,审慎选择是请求解除合同还是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参考文献:

[1]史尚宽.《债法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26页.

[2]韩世远.《合同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16页.

[3]史尚宽.《债法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27页.

[4]王家福.《民法债权》.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年半,第506页.

[5]崔建远.“解除权问题的疑问与释答(下篇)”.《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4期.

[6]韩胜男.“违约损害赔偿的信赖利益和履行利益”.《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3期.

[7]崔建远.“解除效果折中说之评论”.《法学研究》,2013年第2期.

[8]王利明.《违约责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11页.

作者:吴兰

第2篇: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

摘要:合同解除制度是合同制度的重要内容。合同解除引起了合同关系的溯及、消灭,同时也是违约的一种救济方式。对于合同解除后如何保护债权者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作了相应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同时规定合同解除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之一,但并未言及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为此理论界主要存在直接效果说和折衷说之争。本文立足于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并存的研究,以期更好地解决在审判实践中合同纠纷案中有关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并用的问题,促进司法统一,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合同解除;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违约金

一、合同解除制度与违约责任制度的体系分析

(一)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的法律特征。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但由于某些特定的因素,从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法律将授予当事人合同解除的权利。合同解除的法律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合同解除源于有效成立的合同。合同一经成立生效,当事人不能随意解除合同,当合同履行发生障碍,从而使得合同不能实现其目的时,当事人可以通过解除合同来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前提必须是合同己经有效成立,合同成立尚未生效阶段能否产生解除权,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韩世远教授认为,“己经成立尚未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没有发生效力,通常不发生违约等问题,因此无从提出解除。”崔建远教授认为,“己经成立尚未生效的合同可以作为解除的对象。”笔者认为,在违约解除中一个关键的前提是有严重的违约行为,违约行为是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的违反,而只有在合同成立并生效时才产生对合同双方的法律约束。依此逻辑最终得出的结论就是,合同解除须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标的。这与合同成立未生效不产生违约责任后果是一致。

2.合同解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限制性条件。这种法律强制性的限制,有助于保障正常的经济活动秩序,避免滥用解除对合同效力稳定性的破坏。对合同解除的限制可以分为法定解除的和协议解除两类。

3.合同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当具备合同解除的条件时,是否解除合同交由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选择,如果选择解除合同,须以通知合同相对方的方式而作出。这种法律行为的作出使合同解除的时间节点是自通知到达对方时。

4.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当然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否意味着合同关系的消灭,学说上对解除合同后合同关系的存废问题上存在争议。“在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下,只要这种约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应尊重当事人的这种约定;

违约责任在合同法领域处于核心地位,在英美法中通常被称为违约的补救。在保障守约方的利益方面,违约责任主要通过诉讼,强制违约方被动地负担义务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违约责任的法律特征主要为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存在基础,未生效或违反法律规定无效的合同不存在违约责任;以对约定义务的违反为启动前提,包括拒绝履行或履行不合乎约定;承担方式具有可约定性,如赔偿金数额、违约金条款; 从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的特征来看,二者均是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基础。合同解除是一种补救权利的行使,违约责任是一种合同责任的承担。违约行为可以产生违约责任,但不必然产生合同解除。

(二)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的产生形态。

1.意定解除。

这种方式能充分体现合同当事人的订约自由原则,主要可分为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的方式解除合同为协议解除。这种解除方式相当于合同双方通过订立一个新的合同来解除原来的合同,合意一经达成则合同立即解除。此种解除方式充分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在妥善处理双方权利义务、节约资源、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提高经济效率上都有着积极的作用。“协议解除也可能在违约的情况下发生,但它完全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在性质上是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重新安排、调整和分配,并不是针对违约而寻求补救措施。”对协议解除归入合同解除体系中是否合理的问题,蔡立东教授认为,“应限缩合同解除制度的涵摄范围,将协议解除从合同解除制度分离。合同订立的规則完全可以有效规制合同的协议解除。”

2.不可抗力的解除。

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要希望获得的合同利益在遇到不可抗力的阻却无法实现时,任何一方均有权据此解除合同。例如在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标的物毁灭,合同的存续对双方己经没有任何意义时可以解除合同。由于我国法律并不承认自动解除,所以此为不可抗力解除方式存在的必要。韩世远教授提出:“既然合同目的己经不能实现,这时让当事人享有解除权,从反面讲是赋予其权利保持合同效力(即不行使解除权),但这样做实际上己经没有意义了,而通过自动解除的方式结束合同关系,或许更好。”笔者认为即便是产生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权利义务是否就此终止还应交由合同当事人决定,法律不宜进行强制性干涉,因为这有可能违背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双方也许希望继续履行合同,只是在不可抗力阻却合同履行的阶段不承担责任而己。

3.违约解除中的违约形态为一种严重的违约,理论界称之为根本违约。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不履行主要债务”、“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因素可以看出,只有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时,才能发生合同的解除。违约解除的法律规定中没有加入违约方的过失、故意等主观方面的归责因素,而是以根本违约行为的存在或违约足以产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后果为要件。

违约责任的产生形态大致可分为:不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这三种违约形态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再作细分。根据当事人的主观态度,不履行可分为履行不能和拒绝履行,若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则构成预期违约。违约方以言辞或行为的方式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为明示预期违约或称为明示毁约,这种违约形态可以成立合同解除的条件。迟延履行是当事人不按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在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如果经守约方催告并给予合理的宽限期,而违约方仍不付绪行动时,或迟延履行己经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不适当履行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在加害给付中有可能产生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这种违约形态虽然并未纳入法定解除条件,但只要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也有合同解除权产生的可能性。

(三)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与违约责任形式。

《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己經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该条的立法本意是区分尚未履行与己经履行的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在对合同解除如何消灭合同关系方面未作明确规定,这也是理论界在此展开争论的原因所在。在恢复原状的操作上是否准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尽管《合同法》未作规定,但我国合同法起草中的第一稿第105条有类似的规定,学理上也认为存在该效力。

恢复原状是使当事人回复到订约前的状态,在实践中多用于有体物的返还。就己为的给付以替代物返还或做对等的补偿是否属于恢复原状的范畴,笔者持否定观点,因为这显然不符合《合同法》将“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列规定的立法本意。由于并非所有合同标的都体现为有体物的交付,例如委托合同、劳务合同的履行标的为无形的劳动付出,采取赔偿的方式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利益。恢复原状与合同解除的溯及力是否存在关联性,被理论界部分学者所接受的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后不宜恢复原状的,解除的效果仅向将来发生效力。

损害赔偿是使当事人达到未受损失的状态。与合同解除能否并用,各国立法上持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不可并用(如德国民法典)、可以并用(如英美合同法)。我国立法上对损害赔偿与合同解除采用的是并存主义。理论界对合同解除的溯及问题争论不止,归根到底还是纠结在损害赔偿问题上。法国立法体例上认为,非连续性合同具有溯及力,连续性合同不具有溯及力。在美国是由法官秉着客观公正的态度,对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予以裁断。如果抛开溯及力问题的困扰,仅就损害发生的客观存在性为出发点,无论如何违约方都对此是有责任的,令其作出赔偿以填补守约方的损失并不违反公平原则。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可分为法定的承担方式和约定的承担方式。法定的承担方式主要表现为“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约定的承担方式主要表现为“违约金”、“定金”。继续履行虽然是在法律的强制下实施的,但前提必须是履行具有实际的可行性,这也是法官在裁判中是否支持继续履行所考量的因素,否则裁判文书将成为不具有执行性的一纸空文。补救措施多用于瑕疵履行中,守约方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修理、更换、退货、减少价款等方式使履行标的达到约定的要求。有学者提出,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性质上属于当事人的义务,体现的是合同的公平原则,置于违约责任中并不妥当。笔者认为,违约方从违背合同义务到被动地在法律的强制下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时,尽管貌似在履行原有义务,但该行为的实施在意义上己经转变为一种责任了。赔偿损失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事先进行约定,无约定时依照《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确定损害赔偿数额。虽然预期利益为《合同法》所保护,但在实践认定上仍有一定的技术困难。违约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违约而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或代表一定价值的其他财产。对于法律应否支持惩罚性违约金,各国立法对此看法不同。我国法律精神以支持赔偿性违约金为主,对于轻微的惩罚性也并不反对。

从对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的体系分析可以看出,两者在对守约方利益保护的适用上各自独立,都有一套完整的规则体系。在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守约方享有在解除合同与径直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之间进行选择的权利。守约方须以通知的方式表明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终止,守约方的利益损失可以通过恢复原状、要求赔偿损失得到弥补。赔偿损失是违约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在违约解除合同时,被归入合同解除制度中的“赔偿损失”是否是违约责任的承担?如果是违约责任的承担,那么合同解除与以有效存在的合同为基础的违约责任并存是否存在逻辑上的矛盾呢?鉴于此,有必要对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的关系进行深入研究。

二、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的关系

(一)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交错的司法实践。

合同解除的法律价值取向在于如何充分合理地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迅速发展的经济社会中所出现的合同纠纷案件,涉猎合同解除的相关问题开始显现并有所增加,多数涉及到违约方责任性质的确定,违约方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还是民事赔偿责任。以下为笔者在工作实践中遇到的涉及合同解除的两则案例。

在涉及合同解除案件中,违约方应否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上,即使在最人民法院刊出的具有指导性的案例中,法院的观点也并不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总第165期)刊载的“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泳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将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理解为是包括不当得利返还和损害赔偿在内的一种民事责任的承担,认为合同关系因合同解除而归于消灭,所以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的承担,进而推导出违约方也不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没有支持守约方的违约金支付请求。

该案否定了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的并存,虽然支持了损害赔偿的诉请,但认为此为一种民事责任的承担并不表现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总第166期)刊载的“枣庄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柴里煤矿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青岛保税区华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法院认为华东公司没有按协议约定使用资金,不履行进口木材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支持了柴里煤矿主张解除合同、退还出资款、华东公司承担违约金责任的诉讼请求。该判决肯定了合同解除与违约金的并用,合同解除并不影响违约金责任的承担。

综合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对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的交错以及能否并存的观点存在分歧,因此对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能否并存、如何适用,从现有法律规定及理论上的深入研究,对司法裁判合同案件中有关合同解除事项的处理上有着更现实更重要的意义。

(二)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是并列的救济方式。

合同解除是守约方对违约行为的一种自我保护,解除合同本身并不是违约责任的形式,在违约救济方面与违约责任是两种并列的救济的方式,在违约场合二者都表现为守约方救济自身利益所可以采取的措施。“就其本来的功能而言,在于非违约方合同义务的解放,由此而派生的功能尚包括非违约交易自由的回复及违约方合同利益的剥夺。”合同解除并不限于对违约的救济,还有对非违约状态下的不可抗力的救济。违约解除侧重保护守约方的利益,而非违约解除在于平等地保护合同各方的利益,将不可归责于各方的因素所造成损失减少到最低点。此外在约定解除中,如果约定的解除条件为“违反合同某项义务”,这种解除的发生也是对违约的救济方式。

从《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来看,法定的合同解除大多是在违约场合下产生,因此有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可视为违约责任的形式之一,應置于违约责任的范畴下进行研究。这种观点忽视了权利的赋予与责任的承担上的差别。虽然合同解除常常与损害赔偿、违约金责任相对应,但它们分属不同的领域,违约责任对应主体是违约方,合同解除对应主体是解除权人。在合同因严重违约解除时,对应的是守约方的权利,守约方通过行使解除权可以免除自己的对待给付的义务。合同解除是合同一方通过行使形成权(解除权)而产生,违约责任是通过行使请求权而实现的。由于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对守约方利益保护处于不同的层面上,因此合同解除不宜归属在违约责任体系中。

合同解除是在合同未履行或履行阶段发生重大违约事件时的救济方式。只有当违约的严重程度达到使合同目的失去了实现的可期待性时,守约方才有权解除合同,单方面使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以防止损害的扩大,迅速终止自己的对待履行义务。为防止当事人滥用合同解除的方式,免除自身合同义务,损害对方利益,各国立法均给予了必要的限制。英国法认为,只有当“实质性地违反合同”时,才能导致合同的解除。美国合同法对合同解除的限制使用的是“重大违约”或“实质不履行”。法国学理认为,解除合同须是违约方有过错并且相对方不履行义务的性质严重。德国民法典中,可以解除合同的标准是合同的履行对于守约方无利益可言时。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解除情形的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为,一方当事人丧失了期待的利益并且违约方应当预知发生这种结果。

我国《合同法》对合同违约解除方式的行使条件的规定体现为,只要违约方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另一方就有权行使解除权。对于其它违约行为则是以使合同目的落空为兜底性限制的核心内容。由此可见在不同的违约形态中都有可能产生合同解除的救济方式,结合各种违约形态与合同解除的联系,可以对合同违约解除救济方式的适用规则概括为故意规则、宽限期规则、补救穷尽规则,这样可以使分辨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的救济方式变得更加清晰。

主观故意规则主要体现在不履行的违约形态中。不履行是一种非常严重的违约形态,违约方具有明显完全不履行合同的故意,且没有正当理由,合同的存在对守约方而言己经没有任何利益可期待,守约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且无需证明是否存在严重的损害结果。如果只是违反合同的非主要义务且不足以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严重程度时,不产生守约方的解除权。

宽限期规则主要体现在迟延履行的违约形态中。迟延履行是否严重威肋、到合同目的的实现,期限因素非常重要。对于期限要求严格的合同来说,违反约定的期限会直接导致合同目的的落空,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补救穷尽规则主要体现在不适当履行的违约形态中。不适当履行主要指违约方对合同的履行不符合约定。学说上普遍认为,如果这种履行中的瑕疵对合同的影响不严重,一般可以采取补救措施,并不当然产生合同的解除权。如果不能通过补救措施消除瑕疵,以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

综合以上违约的形态来看,其中最根本的核心判断标准仍然是对合同权利义务的根本违反,合同目的的不能达成。从维护经济社会交易的安全性考虑,对合同违约解除的条件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加以限定是非常有必要的。

(三)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可以并存。

合同以诚信为基础,任何诚信守约方受有损失,违约方须对守约方所受损失进行利益填补。通常的理解,合同一经解除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关系就消灭了,守约方选择解除合同便失去主张违约责任的机会,因为违约责任须以受害方与责任方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为追责基础。由此而产生的疑问是,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使的依据是什么?是否符合法律逻辑?解决该问题的核心还需从合同解除对合同关系的影响程度分析。

1.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并存具有合理性。

我国对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大致以直接效果说与折衷说为主要代表学说。相对于“合同因解除而溯及地归于消灭”的直接效果说,在实践中折衷说作为对合同解除后相关问题处理的依据更有普适性。“无论是德国新债法改革、法国债法改革提案,还是欧洲私法统一进程中的一系列统一立法及草案,都己经摈弃了‘解除溯及消灭合同关系’的直接效果说。”但我国《合同法》第97条并未采取直接效果说或折衷说的表述方式,而是对合同解除的效果表述为“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王泽鉴先生对债的论述为:“债之关系,有狭义及广义之别。狭义债之关系,系指个别之给付关系。债权人基于债之关系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系指狭义债之关系。台湾民法典第309条所谓依债务本旨,向债权人或其他有受领权人为清偿,经其受领者,债之关系消灭,即狭义债之消灭。买受人依债之本质支付价金时,其债之关系(狭义)虽归于消灭,但买卖契约(广义债之关系)仍继续存在,须侯各当事人均己履行基于买卖契约而生之一切义务时,此种广义债之关系,始归于消灭。”笔者赞同合同解除不消广义的合同关系的观点。因为在合同违约解除的情形中,合同解除不能消灭因违约而未履行或履行不利的事实,至少存在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负有填补受害方损失的责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这种关联仍离不开合同,此为广义的合同关系之所在。在实务中,合同解除后这种广义的合同关系的存在性是被默认的。例如在一方己经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后,由于损害赔偿的问题将违约方诉讼至法院,立案的案由仍体现为“XX合同纠纷”而非“损害赔偿纠纷”。在薛孝东认为,“合同的内容包括原始性权利义务和救济性权利义务。合同解除的是合同中的原始性权利义务,不涉及救济性权利义务。另外,合同一经生效,除有特定原因,将永续存在,成为权利义变动之法律依据;合同解除后,合同依然有效存在,作为违约救济的依据。”此种关于广义合同关系的永续存在性的说法显得过于抽象和宽泛。在合同违约解除后因合同未履行或未完全如约履行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有待在广义的合同关系下分清责任,对债权债务作以了结。在合同违约解除所启动的违约救济履行完毕后,合同关系才彻底归于消灭,永续存在性意味着当事人永远摆脱不了合同,这显然是不合情理的,伤口都可在治疗中愈合,为何合同关系却要永续存在呢?

另外,从违约行为这个法律事实来看也可以尋找到合理性依据。在违约解除中损害赔偿关系的法律事实是违约行为,基于保护解除权人所失利益的考量,违约责任不应因解除而消亡。

2.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并存具有局限性。

由于产生合同解除的原因有多种,不是每种解除都可以附以违约责任。不可抗力的解除是法定的免责事由,不涉及违约责任,发生损失的风险需自行承担。因迟延履行发生的不可抗力解除,有观点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当事人仍应承担责任。笔者认为,这类的不可抗力解除应归入因迟延履行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违约解除中讨论或许更合适。协议解除中在不发生基于某一方的违约行为,或双方当事人在协议解除时己经就损失进行了清算的情况下,也不会产生违约责任。通过恢复原状能够弥补守约方的一切损失,也无需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说只要存在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违约方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话,而无论合同关系的现状如何,那么一切合同解除的情形中只要存在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并且二者存在因果关系,就有违约责任存在的空间。即便协议解除合同,只要双方没有就违约行为引发的损失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受害方并不失去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如果违约方以双方协议解除时受害方并未提出赔偿事由,彼此不应有任何责任向对方承担进行抗辩时,该理由不能得到支持的依据是因为权利的放弃须由当事人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合同解除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是损害赔偿、违约金、定金,不包括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守约方希望得到履行标的物,认为合同的履行对其有利而选持的一种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合同解除则原合同权利义务终止,选择行使合同解除权就意味着放弃了要求继续履行的权利。定金是合同一方预先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用以担保合同的履行,《担保法》中对定金有详细的规定。由于定金条款与违约金条款在形式、性质、功能上有相似之处,所以本文仅就损害赔偿、违约金与合同解除的相关问题展开论述。

参考文献:

[1]赵旭东编:《合同法学》M,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02年12月第1版.

[2]崔建远主编:《合同法》修订本M,法律出版社2000年4月第2版.

[3]徐杰,赵景文主编:《合同法教程》M 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版.

[4]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

作者:何熠英

第3篇:旅游合同违约责任问题研究

摘 要 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将大力推动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在这种大好情势下,整个消费升级概念不断深入人心。但是,在迅速发展的旅游业背后却面临着危机,其中频发的旅游合同纠纷,暴露出法律规定的局限性、法律解决机制的不健全等问题。笔者以法律视角去查阅、讨论和思索其危机存在深层次原因后,认为旅游合同违约纠纷的核心问题是旅游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对另一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或法律后果,即所谓广义上的旅游合同违约责任。因此有必要对旅游合同违约责任制度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关键词 旅游合同 违约责任 非财产性损害赔偿

一、我国旅游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的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并没有明确规定旅游合同发生违约时违约方的承担方式。司法实践中当发生旅游违约纠纷时,都是参照一般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一般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但并不是每一种都适用于旅游合同。笔者对这几种方式进行分析:

合同的实际履行,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但实际履行的救济方式并不适用于旅游合同违约,这主要是因为旅游合同如果出现违约,双方采取补救措施最常见的方式赔偿损失。由于旅游者选择一家旅行社主要是基于对这家旅行社的信任,如果违约的出现是因为工作人员的服务出现了瑕疵,那么旅游者已经对此次旅游活动失去了兴趣,他会认为旅游合同实际履行已经达不到合同的目的。

合同的解除,即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协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然而实践中,旅游者在解除旅游合同时应谨慎,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否则将使作为守约方的旅游者处于不利的地位。

合同违约损害赔偿,即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和依据合同的规定应承担的赔偿损失的责任。这里的损失,应包括财产性损害和非财产性损害,但目前合同法仅就财产性损害方面的赔偿责任予以规定。

支付合同违约金、定金。违约金,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依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责任形式。定金,既是一种债的担保形式,又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违约金与定金作为两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守约方享有选择权,但不能同时并用。而且在旅游合同中,不宜约定定金作为违约责任的形式,因为定金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作用,常用于价款一次支付的买卖、加工、承揽合同等。定金在旅游合同中主要体现在旅游预订合同中,常表现为同意参加旅游团而预先支付定金。因为旅游合同签订后,按照行业惯例都是旅游者交付旅游费用后才进行旅游活动,所以此时交付的定金常变为旅游费用的一部分而失去作用。

二、完善我国旅游合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建议

首先,建立旅游合同违约非财产性损害的赔偿制度。其一,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构成要件应包括:旅游者有受到严重的精神损害的事实;旅游营业人有严重的违约行为;旅游者受到严重的精神损害的事实与旅行社违约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其二,精神损害赔偿的判断标准,可以参照民法上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具体标准如下:旅行社违约程度的大小;违约的行为方式等具体细节;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事实的严重程度;旅行社的获利程度;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其三,建立精神损害赔偿职业责任保险,即以当事人精神受到损害,并以法院受理判获赔偿后构成的一种保险责任。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精神利益,同时合理地分担服务业从业者的负担,从而保证服务业的蓬勃发展。其四,建立旅游者旅游时间浪费请求权制度。

其次,完善监管机制。第一、加大对旅游企业的监管和查处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虚假宣传、旅游服务与旅游合同货不对板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旅游行业的正常秩序;第二,加强对旅游合同的监管,旅行社在合同或协议的签订中,对服务内容及标准要具体化,避免双方矛盾的发生和激化。特别是针对当前旅游投诉中反映出的合同约定模糊不清、违约责任不明等问题,积极完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对企业涉嫌损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霸王条款”等予以清理,以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充分发挥旅游行业协会的作用,引导行业加强自律;第五、加强多元化社会监督。扩大监督途径,实现旅游服务质量监督的有效延伸,从以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为主,向行业自查、互查、游客反馈、媒体监督、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等多渠道监督方式并举转变。例如招募 “眼线”全程监督旅游营业人履行合同过程。如果在旅行过程中卧底游客发现旅行社有违约行为,返程后将根据自己的亲身体验,把问题向旅游监察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最后,树立旅游合同当事人的维权意识。签订合同时要仔细审核后再签字。目前大多数旅行社提供的旅游合同是事先印制好的格式合同。其中正规旅行社提供的旅游合同文本还是比较规范的。针对这样的合同一般只要注意末尾条款中的“本合同其他事项”的内容,因为这通常由旅行社随时填写,旅游者一定仔细审核,有不妥之处应当及时提出更改。当然有些旅行社提供的合同不一定规范,这就需要旅游者逐字逐句去审核。旅游过程中出现利益受损一定要据理力争。在旅游过程中,旅游者如果发现旅游路线、景点、时间、购物次数、住宿条件、伙食标准等与合同约定的不符时,首先应意识到合同签订地旅行社违约,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种情况下,旅游者可先向导游咨询、向当地旅行社或合同签订地旅行社投诉解决,必要时也可以向媒体反映。如果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一定要搜集好证据,回来后依据合同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

作者:曾平

第4篇:保安服务合同违约责任

有权对乙方所派驻的保安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乙方及其人员提供的保安服务的质量提出异议;对表现不好的人员,甲方可直接向乙方提出退换调整的意见,乙方应及时做出调整。、告知乙方应遵守的甲方有关规章制度及安全守则。

第六条

乙方保安人员的具体岗位、事务安排,由甲乙双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协商确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四、违约责任

第七条乙方提供虚假资质证明文件或隐瞒真实情况,不具备合法资质或甲方要求资质的,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第八条

在未取得对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任一方均不能将本合同有关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否则视为根本违约,另一方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甲方在对乙方服务质量考评中发现未达到合同约定的,

以视情从服务费用中扣除部分金额。

第十条

乙方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发生重大失职、严重违纪的,甲方可以提出退换要求,乙方应予以支持并于日内给予调换。遇乙方保安辞职的,乙方应及时补充人员。乙方未及时予以调换或补充人员的,甲方有权视情减少支付服务费。

第十一条

因乙方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甲方发生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人身财产损失、单位秘密泄露)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由于乙方未完全履行义务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乙方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前述两种情况时,乙方还需按本合同总服务费用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十二条

如果因乙方原因导致其派往甲方的保安人员不能提供优质服务,影响到甲方工作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询问、调查原因,也有权了解向乙方支付的服务费的使用情况,必要时甲方可以视情暂停支付服务费用。如经甲方催告,乙方限期仍不能改正的,甲方有权

终止本合同。

第十三条本合同中乙方应承担的赔偿金、违约金,甲方有权从未支付的服务费用中予扣除。

泰德苑小区保安外包服务合同(2017)

发包方(甲方):某物业公司

承包方(乙方):某保安公司

项目方(丙方):泰德苑业委会

第一条 保安范围、工作量及质量标准

保安范围:为泰德苑所有公共区域提供日常保安及阶段性保安。

质量标准:乙方应具有行业一级资质,乙方向丙方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相关秩序维护资质的证明文件。监控岗从业人员应持有专业岗位资质证书,应按甲方承诺丙方的物业服务标准进行保安,保证达到上海市房地局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中秩序维护服务标准四级的约定。详见合同附件一《秩序维护服务的标准》。

合同期内的工作量及工作范围以合同附件二《2017年度保安服务费用清单》、附件三《2017年度保安岗位设置》、附件四《2017年度保安工作项目明细表》的设定为准,包含但不限于工作项目明细表所列。乙方对员工的保安服务时间、保安岗位、保安服务工作内容及次数可按实际情况适当调配及更改,这种调配及更改将不会影响本合同内议定的保安服务费用,并征得甲方、丙方同意。

如合同期内发生重大变更对保安费用产生重大影响,须由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由甲方予以核实,报丙方同意后签署三方补充合同。

第二条 保安服务费用金额及付款方式与期限

本合同根据甲乙双方协商达成,经丙方同意。在合同期内,泰德苑小区保安工作设置5个保安岗位,编制11人(详见附件三),东南两处保安岗办公室,其中东门24小时值班,南门12小时值班。保安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

合同期间,乙方先行提供7人,其余4人暂由甲方保安人员担任。以下价格为单价固定,合同期间如有调整,按协商确认的乙方实际派驻人员结算。合同期间,丙方委托甲方支付给乙方保安费用含税总价为: 352800 元(大写:叁拾伍万贰仟捌佰圆

)。

其中,保安费用为

4200 元/人/月,此项保安服务费用包含但不限于:

1)

员工基本工资 2)

社会保险、意外保险 3)

工作餐、通讯费、员工高温费 4)

国定节假日加班费、服装装备、清洗费 5)

住宿费、员工上岗证培训费 6)

保安服装/器材费 7)

管理费 8)

税金

乙方于每月10日前向甲方提交正式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 3 %。甲方于收到乙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将应付乙方上月的保安服务费转划到乙方指定账户,若有变更,变更方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三条 考核及奖金

乙方接受甲方每日监督考评,接受丙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不定期抽查。甲方接受丙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不定期抽查。乙方向甲方或丙方提供专业保安的有效建议,应纳入考评结果。

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由乙方提报工作报告,经甲方审核并将该季度考核结果与奖励方案报丙方核准,丙方由其委托的第三方根据抽查结果发表是否达到质量标准的顾问意见,考核结果须达到四级服务标准方能发放奖金。奖励金额由丙方按甲方考评得分予以衡量确认。乙方的考核结果同时作为甲方保安服务工作考核结果,由丙方按约处理。

由丙方委托甲方支付乙方的考核奖金不超过

5000 元/季,该类奖金由公益性收入支付,奖金付款时间为该奖金方案经丙方同意后的30天内支付。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根据《服务标准》所列工作范围和质量标准考核乙方的工作。甲方接受丙方及其指定的第三方顾问机构的考核评价。

二、甲方安排专人负责检核乙方员工到岗情况、检查、监督服务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向乙方提出,包括对违章违纪、工作不力、屡教不改的员工更换要求,因工作人员或岗位频繁更换影响服务质量等情况,甲方须提出整改意见。乙方对甲方的书面整改要求须及时书面回复,回复时间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甲方有权对不合格项目按 50-1000 元/项计列罚金,在应付乙方当月保安服务费中累计扣除,同时要求乙方整改直至检查通过。若有住户对保安工作有效投诉,经确认后,视情况按50-1000元/次扣款。对操守不良、违反操作、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乙方员工,甲方可向乙方提出更换要求,乙方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重新派遣合格的保安员。(详见附件五)

三、丙方同意甲方提供给乙方员工更衣、就餐、存放工具、驻场休息的场所,除岗位责任需要,甲方不得提供乙方员工在小区住宿。

四、丙方同意甲方提供乙方在保安服务过程中所需的水、电等必要的设施设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的保安工作所消耗的水、电费用统一由丙方缴纳的物业管理费支付。

五、保安服装器材由甲方清点后交乙方使用和保管。涉及固定资产设备的由甲方须纳入统一的资产管理,建立设备台账,乙方使用固定资产须办理出入库手续。甲方和乙方应保障固定资产完整其完好,损坏或丢失须按责任归属照价赔偿。

六、未经丙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保安人员、保安器材及固定资产设备等借给其他小区或人员使用。经许可的转借人员或物品的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计入公益性收入。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在规定区域中必须遵守丙方及甲方的管理制度,按照本合同规定的要求与标准进行保安服务。乙方知悉泰德苑小区为实施酬金制物业管理的高档住宅小区,所有保安费用,均由甲方代理泰德苑业主大会支付给乙方,所有费用明细中的工具、服装、器材、设备等均归全体业主所有。

二、乙方接受甲方及丙方指定第三方顾问机构的考核评价。

三、乙方根据本合同和《服务标准》的要求,结合小区的实际情况编制岗位责任书,含岗位职掌、上下班时间、工作流程表等,如有修改,须提前通知甲方。

四、乙方提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保安员工,并确保驻场保安工按时到岗,乙方保安员工须穿着统一的制服上岗作业,并保证于上岗前制服干净整洁。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保安人员的相关人事信息资料。乙方负责对员工进行培训,并遵循丙方所提供的与保安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乙方对人员或岗位的更换,须提前告知甲方。

五、乙方在保安服务过程中,不得损坏丙方设施、物品,节约各类资源。在进行保安工作时,乙方须做好相关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员工的安全,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负责提供保安工的人身安全及第三方责任险,乙方员工在泰德苑小区工作场地因非丙方、甲方原因的意外事故或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员工在泰德苑工作场地因乙方原因造成丙方、甲方以及工作场地内的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及赔偿费用。

六、乙方驻小区员工在保安过程中,发现公共部位的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以及发现业主单元有异常现象,有义务向甲方现场管理处报修及报告,报修及报告内容填写在《工作联系单》,交现场管理处前台。

七、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所需的服装器材费用清单包含在本合同中,乙方保证所采买并使用的服装器材均达到国家标准。

八、乙方保安人员与丙方、甲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合同关系,乙方人员的工资、福利、劳动保护、保险等待遇由甲方负责按时支付。严禁本项目保安人员在泰德苑小区工作时间内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有偿服务。

九、乙方员工须遵守丙方之管理规定,服从甲方及丙方的合理指示和管理。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擅用丙方委托甲方管理的任何设备和物品或擅入任何禁入场所。乙方员工不得在丙方工作范围内口出污言秽语,酗酒、赌博、吸毒、打架。(包括向客户索取任何金钱、财产、礼物或擅自处理,倒卖甲甲方财产等)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十、乙方不得将本合约所述内容全部转包或部分转包或分包。

第六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丙方委托甲方按合同约定监督管理并考评甲方的保安服务工作,代付保安服务费。

二、丙方委托第三方按合同约定监督并考评甲方的保安服务工作,审核保安服务费用水平及安保方案的合理性。

第七条 合同期限

一、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

二、三方可于合同期满前两个月,就续约事宜进行协商,续签服务合同。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及解除

一、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本合同。确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条款。

二、若乙方因工作完成情况不能令丙方或甲方满意,丙方或甲方均可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的履行,并结清实际保安费用,丙方或甲方对此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与费用。若因乙方或乙方员工发生重大错误,或给丙方或甲方带来重大损失的,丙方或甲方可解除本合同,并追偿乙方造成的损失。

三、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合同的解除不影响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条款的效力。

四、如果有丙方发现乙方、甲方有重大违约行为,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违

约方支付违约金。

五、若甲方连续三个月未支付保安费,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向丙方主张除付清保安费用以外的违约金。如乙方因其他事项提出解除合同,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由甲方报告丙方协商解决。

六、若甲方发生物业服务合同解约或到期不续约,影响本合同正常履行,甲方应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通知丙方,并应在确认该项事件的10天内通知乙方。各方可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使乙方未能完成规定管理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使甲方未能完成规定管理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因一方发生根本性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经协商后仍无法解决,守约方有权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后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本合同自守约方通知到达违约方处自动解除。本合同违约金按合同总金额的20%计算。

第十条 附加条款

一、本合同附件一《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标准》、附件二《2017年度保安服务费用清单》、附件三《2017年度保安岗位设置》、附件四《2017年度保安管理方案》、附件

五、《2017年保安考核奖惩制度》。

二、所有附件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一、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

方:

地址:

详细地址:

电话:

联系电话:

代表人:

附件一:《公共区域秩序的维护服务》

服务要求

1人员要求

(1)专职保安人员,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并定期接受培训。

(2)能处理和应对小区公共秩序维护工作,能正确使用各类消防、物防、技防器械和设备,能够熟悉、掌握各类刑事、治安案件和各类灾害事故的应急预案。

(3)上岗时佩带统一标志,穿戴统一制服(精致),装备佩戴规范,仪容仪表规范整齐,

当值时坐姿挺直,站岗时不倚不靠。

(4)配备对讲装置和其他必备的安全护卫器械。

2门岗

(1)主出入口(汇站街主入口)24 小时值班看守,主出入口双人值勤,至少保证高峰时段7:00-9:00以及16:00-18:00两次立岗;次出入口(蒲汇塘路入口)一人值勤,值勤时段为7:00-19:00;所有出入口要有详细交接班记录和外来车辆的登记记录。

(2)对外来人员进入小区,通过对讲系统联系住户,决定是否放行。

(3)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管理和疏导,保持出入口环境整洁、有序、道路畅通;对大型物件搬出实行记录。

3巡逻岗

(1)保安人员手持巡更采集器,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每二小时巡查一次,重点部位(小区道路、单元出入口、楼层和地下车库)应设巡更点,在正常情况下到达每个巡更点的时间误差不超过二分钟,监控中心有巡更记录。

(2)接到火警、警情后五分钟内到达现场,协助保护现场,并报告管理处与警方。

(3)在遇到异常情况或住户紧急求助时,五分钟内赶到现场,采取相应措施。

4技防设施和救助

(监控岗)(1)小区设有监控中心,应具备录像监控(监控点至少覆盖单元进出口、小区主要道路出入口)、楼宇对讲(可视)、周界报警(全封闭)、住户(100%安装)报警(对讲功能)、门锁智能卡等五项以上技防设施,24小时开通,并有人驻守,注视各设备所传达的信息。

(2)监控中心接到报警信号后,保安人员五分钟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同时中心应接受用户救助的要求,解答用户的询问。

(3)小区应有火警、水警、警情应急预案,并在监控中心控制室内悬挂;每年应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应急预案演习。

5车辆管理

(1)地面、墙面按车辆道路行驶要求设立指示牌和地标,车辆行驶有规定路线,车辆停放有序。

(2)有专职人员24小时巡视和协助停车事宜。

(3)收费管理的车库应24小时有专人管理,车辆停放有序,车库内配置道闸和录像监视,地面、墙面按车辆道路行驶要求设立指示牌和地标,照明、消防器械配置齐全,车库场地每日清洁一次,无渗漏,无积水,通风良好,无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存放。

附件二:2017年度保安服务费用清单

项目说明

金额

工资

队长1人,8小时白班,保安员白班4个人(东门/南门各一个),夜班2个人(东门一个),365天,12小时/班,做一休一,其中至少4人拥有监控机房资格证书,即每班配备至少1人持证、

注:甲方保安部门总编制为11人,调整期乙方提供7人,其余4人暂由甲方保安人员担任。以上价格为单价固定,如有调整,按协商确认的乙方实际派驻人员结算。

附件三:2017年度保安岗位设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和现场管理的需要,入驻现场我司总共拟安排 11名保安人员,竭力完成现场的保安工作。

2.以上人员配置及岗位职责仅限于目前乙方对泰德苑项目考察后所初定的人员和时间安排,乙方可在实际操作中进行调整,以确保乙方对保安合同的履行。

3.休息时间不得作为工作未完成或应急事件不处理的借口,乙方应合理安排员工弹性休息时间。

附件

四、2017年度保安管理方案

(一)保安主管岗位职责

1. 在甲方专业对口人员及物业总部直管领导下,全面负责区域保安人员之日常工作。 2. 协助与有关甲方及物业相关部门及公安机关等其他部门间的协调工作。 3. 熟悉并掌握所辖区域保安动态及消防工作性能等。

4. 编制保安轮值表,作出精细安排,如需要时,调派适量员工当值,避免有人手不足或人员过多的情况。

5. 定期检讨班组工作表现,确保班组运作的正常及有效。

6. 合理安排好保安人员之轮值,并做好保安人员的培训及教育工作。

7. 负责制定保安及消防管理制度及各项应急方案,并定期检查所属区域保安及消防设施设备巡检落实情况,组织消防演习。

8. 所辖区域内发生治安、消防方面突发事件时,应立即赴现场并组织员工及时处理,事后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取证等相应工作。

9. 定期检讨保安员的工作表现,确保所辖区域保安工作的正常及有效开展。 10. 负责起草有关所辖区域保安、消防方面的有关文件、报告及有关报表。 11. 要定期对消防物品、器材进行检查,及时更换,过时失效的器材。

12.定期向所辖区域甲方物业直管,人员书面汇报所辖区域保安工作的情况。

A.每日应不低于3次到各岗位检查队员形象、着装、服务质量及岗位操作规范等情况,对存在的问题立即整改。

B.每日早晚到物业部听取物业工作安排及汇报工作。 C.每日定时检查宿舍卫生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D.每日参加早晚交接班召开的班前班后会议。 (二)、领班岗位职责

1. 执行主管的工作指示,监督下属完成工作,及时查处偏差行为,并积极向主管提供合理有效的建议。

2. 协助主管确保所有队员按编写时间值勤,如遇病、事假时,及时合理调动其他队员补位。或请求主管安排其他组调配人员支援。

3. 巡视所辖区域并检查巡逻记录是否正常,如有疑点立即跟进了解情况,并采取适当措施修正。

4. 定时巡查所辖区域公共区域和设施,如发现有任何损坏或潜在危险,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采取适当措施。

5. 协助主管对当值队员之工作安排、监督、检查、考核和违纪队员的处理。 6. 协助相关部门对所辖区域各公共区域的门锁进行检查。 7. 做好值班记录,定时巡查各岗位。 8. 切实落实治安、消防报警的查处工作。

9. 注意各项不安全因素和可疑事故隐患,对可疑人员进行布控并报告管理处。

10. 保持各岗位的通讯联系,协调对突发事件处理,在紧急情况下可全按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处理(一般以甲方公司已定的预案实施)。

11. 对所辖区域内各区域的清洁和绿化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告知相关清洁人员及报告贵司相关负责人。

12. 协助主管督促各组队员保持各自按照执勤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对保安用具的管理。 [作业规范要求] A、每日应不定时到各岗位检查队员形象、着装、服务质量及岗位操作规范等情况,对存在的问题立即整改。

B、每日定时检查宿舍卫生情况,发现问题应立即整改。

C、每日组织早晚交接班并召开的班前班后会议,布置和总结当日工作情况。 D、利用工作间隙和休息时间找队员进行工作交流、谈心、帮助队员解决一些问题、做好留人、用人和培养人的工作。

E、做好当班员工的考勤记录,领班交接班记录。 [白班工作安排操作流程] 7:20带领全班人员集合,召开班前会。 7:30由白、夜班领班带队,逐岗位进行交接岗。

7:45领班清点所有移交物品,安排巡逻岗对小区内所有设施设备、车辆进行检查。同时在主门岗增加副岗,主要由队长和领班担任,提高服务质量。

8:20领班到各岗亭检查物品摆放、卫生状况和交接班登记情况是否按规定填写。 9:00带领领班到各岗位查看执勤情况,巡视小区内设施设备是否有损坏现象。

11:00安排领班配送午餐并做好相关工作记录,调节人员到指定地点就餐。 12:30监督督促所有员工是否履职情况,包括物品摆放及执勤登记情况。

14:00带领领班巡视小区内各处是否有违规堆放物品及周边环境设施设备的检查,出现情况及时与向物业汇报。

16:00带领领班巡视小区,检查设施设备是否有损坏并做好登记,出现问题及时向物业前台汇报。

18:00巡视小区和岗亭内的物品摆放、登记情况是否合格。

19:00对全天各岗位执勤质量情况进行汇总,准备班后会及点评内容,整理交接班事宜。 19:30带队交接岗,与夜班领班进行各项工作交接。 19:40带领全班人员集合,召开班后会及常规的训练培训。 20:00准时下班带队返回宿舍。

备注:领班每2小时对各岗位巡查一次,并做好登记,队长每天不低于三次巡查。巡逻岗,领班保证服务质量,服务速度,保证小区地面不出现长时间停车现象。物业管理圈。主门岗要保证车辆临时卡,发票要有备用。不间断的查看收费情况,任何人员不得动用收费物资。监控室不得随意人员进入,顶岗由领班担任,进入监控室要及时登记,保证监控系统运行正常。保证门岗双人双岗。

[夜班安排及操作流程] 19:10带领全班人员集合,召开班前会。 19:20由领班组织本班队员进行训练及培训。 19:30带队交接岗,与白班领班进行各项工作交接。 19:50夜班领班巡视检查各岗位交接及执勤情况。

23:00进入人员询问、确认身份后放行,保证人员进出安全。

24:00至06:00组织每半小时报岗一次,保证在监控下面报岗,领班每两小时巡视查看各岗位执勤情况一次。

6:00领班安排巡逻岗根据天气情况关闭大堂灯和路灯,组织各岗位开始打扫岗亭卫生。 7:00在会议室对本班各岗执勤质量情况进行汇总,准备班后会及点评内容,整理交接班事宜。

7:30带队交接岗,与白班领班进行各项工作交接。

7:45带领全班人员集合,召开班后会,准时下班带队返回宿舍。 领班巡视五要点

1、人员形象及精、气、神,仪容仪表是否规范。

2、劳动纪律遵守是否严格。

3、岗位执勤登记是否及时规范。

4、岗位操作是否标准规范。

5、岗亭(位)及周边卫生和物品摆放是否达标。 (三)固定岗位职责

1、立岗时间:

白班:1号岗(主门岗岗)07:30--19:30立岗,每1小时互换,确保执勤形象。2号岗(非机动车岗)07:30--19:30立岗,由领班进行互换。

夜班:2号岗晚班19:30--07:30,晚19:30—22:00,早上06:00--07:30为立岗。其余时间为坐岗。

2、岗位职责: 2号岗:(立岗)

1、对来人及非机动车进行识别、询问、核实、登记、指引、跟进、反馈。

2、对小区门口收废品等无关人员控制至监管区外。

3、对外出人员、物品、进行观察、询问、查看外出物品是否使用的本服务中心的出门单、业主及服务中心经办人是否签字盖章确认、外出物品与出门单上的物品是否一致。

人员管控岗操作流程

1、(小区业主)由跨立换成立正——敬礼——问好!

2、(内部工作人员)由跨立换成立正——敬礼——您好!请出示工作证——谢谢您的配合请进。

3、 (中介人员)由跨立换成立正——敬礼——您好!请问您看几号楼几单元的房,——麻烦您登记一下,这边请——谢谢您的配合请进(对所带客户人数确认)——通报中控跟进。

4、(访客人员)由跨立换成立正——敬礼——您好!请问您到几号楼几单元——我帮您联系一下,请稍等,——麻烦您登记一下,这边请——谢谢您的配合请进(若无法联系,不好意思我们无法与业户联系,请您自己和他联系)。

5、(闲杂人员)由跨立换成立正——敬礼——您好!都必须进行核实——确认——登记——引导放行——通报中控跟进。(收废品的三轮车不得进入小区)。

6、(外出携物人员)对携带和贵重物品外出人员必须开具《物品出门单》确认无误后方可放行。

备注:装修施工人员必须上午9点至12点进入,下午必须14点至18点,其余时间和

节假日不可进入。若有业主接领进入,门岗必须做好登记并及时通报当值领班。

主门岗:(立岗)

1、做好来车的礼仪接待服务。

2、对行来车辆进行识别、(对有证车辆行举手礼放行、对无证车辆示意停止,进入第二步询问)询问、(对访客和外来车辆进行询问,询问至具体楼号、单元、楼层室号、及访客的姓氏,进入第三步骤核实)核实、(利用电话呼叫业户是否吻合),登记、跟进(由地库岗跟进到访客车位、指引到目的地)、反馈(地库巡逻岗、中控岗将信息反馈至门岗)。

3、指引行人按规定通道行走,并协助其他岗位完成门岗各项工作。

4、出现行人问路,礼节周到,动作规范,体现出保安人员服务质量。 主门岗:(坐岗)

1、对发放记时卡的车辆做好登记,对执勤中发生的事物认真填写到执勤记录本上。

2、对外出记时卡的车辆付费后放行,并使记时卡有效循环使用。

3、配合协助门岗做好人员及车辆的疏导指引工作。 机动车进口操作流程:

1、(业主车辆)敬礼——您好!

2、(外来车辆)指引手势示意停车——敬礼——您好!请问您到几号楼几单元,——请稍等(发记时卡)请妥善保管好此卡,谢谢您的配合请慢行——登记(时间、车牌号、所到楼号及单元)——通报巡逻岗跟进。

3、(载客出租车)指引手势示意停车——敬礼——您好!请问您到几号楼几单元,谢谢您的配合请慢行——通报巡逻岗跟进。

4、(电调出租车)指引手势示意靠边停车——敬礼——您好!请靠边停车——请问是几

号楼叫车,我们需要核实一下,请稍等——呼叫迎宾岗核实,待确认无误后请其进入。

5、(特种车辆:公、检、法车辆、120救护车、消防车、燃气公司车、电力公司车、自来水公司车辆、)指引手势示意停车——敬礼——您好!请问您到几号楼——登记(时间、车牌号、楼号)——放行、通报车管岗跟进——立即通报当班领班和项目队长——当班领班和项目队长迅速赶往现场了解情况,待了解清楚后立即上报部门经理或项目经理,并做好详细记录。

备注:所有送货车辆必须从车行岗进入,如有特殊情况呼叫当值领班前来处理,并做好详细记录。

主门岗出口操作流程:

1、(业主车辆)您好!敬礼。

2、(记时卡)指引手势示意停车——您好!请稍等,(电脑显示收费,必须按指定金额收取,若有异议及时通报领班。如:您好!请付费10元。)请拿好发票,谢谢您的配合请慢行——登记(时间、车牌号、收费、发票号码填写到备注栏内)特种车辆和出租车直接放行,对所有外出车辆行举手礼(敬礼)。

3、(无物品车辆)指引手势示意停车——敬礼——您好!我们需要对您的车辆进行开箱检查——登记——谢谢您的配合请慢行。

4、(有物品车辆)指引手势示意停车——敬礼——您好!我们需要对您的车辆进行开箱检查——收取 《物品出门单》核对物品——登记——谢谢您的配合请慢行。

备注:装修及建筑材料(水泥、黄沙、红砖、一律确认好后进入,若有业户带领进入立即通报当值领班前来处理,并做好详细记录)。易燃、易爆(烟花爆竹、液化气瓶、氧气钢瓶)等违禁物品一律不得进入,若有业户带领进入立即通报当值领班前来处理,并做好详细记录。

[作业规范要求]

A.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言行一致。 B.着装整齐、精神振作、工作细致。 C.提高警惕、发现问题立即上报。 [车管岗操作内容]

1、对进入小区车辆做好指挥手势,指引车主有序停放到自己车位或访客车位,不得出现占道占位现象,跟进工作。指引其停放在车位上。

2、当车辆停放好后如有车主忘记关门窗时要提醒车主及时关上,无人时报监控联系业主完成安全工作。

3、对进入地库的来访车辆进行指引到访客车位,并带领访客人员到达访客楼栋。

4、对地面及地库进行不定时安全巡查如有人员在地下车库吸烟时要及时制止、并告知为了安全起见请到吸烟点去吸烟。

5、在巡查时仔细检查地库消防设施有无损坏严禁擅自挪用消防器材等设备。严禁堵塞消防通道及安全防火门。或队长通知工程部前来查看并及时处理排除故障。

6、做好按时登记制度、关注人员和车辆动态,保证巡逻区域的卫生整洁。

7、如遇到车被划或有任何异常,车辆爆胎立即上报领班、监控,通过车牌联系业主,及时处理。随时掌握车辆信息,如遇有变动,及时上报领班,并做好登记。

8、查看和清理本岗位本区域的卫生清洁工作,保证执勤及监管区域内的良好环境,做好地面车辆停放的引导及交通秩序的维护工作。

[中控管理员操作程序] 岗位职责

概述:中控员在中央控制室岗位职责主要涵盖消防与监控两大部分,在实际工作中应分

清所属类型予以认真处理。

监控室职责如下:

1、做好交接班交接工作,查看物品是否齐全,卫生是否干净,设施设备是否运转正常,有无遗留未尽事宜需要处理。

2、在岗期间对业主来电做好传达,上报,解释工作并做好登记。

3、在岗期间提醒队员按时开灯及其他注意事项。

4、在岗期间做好监控室人员的管控,进出人员应予以登记。

5、对监控视频应恪守职业道德,不私自下载,不外传,无关人员无物业领导签字批准严禁查看,下载监控视频。。

6、在岗期间对设施设备运转情况应按时予以记录,对出现故障的应及时保修。

7、在岗期间配合地库巡逻队员处理好车位问题,及时提供信息以及联系车主。

8、在岗期间配合好地面巡逻队员处理好地面秩序以及发现的问题,对其反应的问题及时上报,对监控画面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跟进。

9、在岗期间配合好车辆进出岗工作,提供给其需要的车辆信息,对监控画面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其通知。

10、在岗期间配合好人员进出岗工作,提醒其注意事项,配合其进行人员跟进。

11、完成好领导交代的其他任务及配合协调好各岗位进行工作。 消防控制室职责

1.2人24小时值班,须持证上岗,严禁脱岗。

2.消防控制柜可置于手动状态,消防泵开关必须置于自动状态。

3.接到火警信息,第一时间通知队员赶赴现场,如为误报,查明原因,做好登记。 4.确认火警信息属实后,第一时间将消防柜控制开关从手动状态切换到自动状态,拨打119电话,详细说明起火地点,燃烧物,燃烧情况并留下报警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上报公司领导,启动本单位火警应急预案。

5.本岗位须严守职业道德,严禁玩忽职守,敷衍了事,发生火警必须通知人员到位,确认情况,一旦发生警情,本岗位人员要坚守岗位,做好联系、汇报工作,严禁私自离岗。

情况处置:

1、当有送快递人员进入小区时,非机动车岗通过对讲机汇报,接到通知后,及时调整监控画面予以跟进,查看送快递人员是否到达该楼层,有无逗留现象,当任务结束后及时向门岗反馈。

2、当有送外卖人员进入小区时,通过对讲机汇报,接到通知后,及时调整监控画面予以跟进,查看送外卖人员是否到达该楼层,有无逗留现象,当任务结束后及时及时通知人行岗人员做好检查工作。

3、当有访客人员进入小区时,通过对讲机汇报,接到通知后,及时调整监控画面予以跟进,查看访客人员是否到达该楼层,当访客人员为初次进入小区不熟悉所访人员所住楼层时,及时通知巡逻岗进行跟进指引。

4、当有人员进入小区推销物品时,应及时调整监控画面,观察并通知巡逻队员及时进行跟进,上报领班员和队长,并做好记录事情经过。

5、当有外来人员进入小区向信箱投放广告时,确认后通知领班员和巡逻岗到达现场,做好监控画面跟进,配合巡逻岗和领班员进行巡查并及时通知保安主管,认真做好详细记录和事情经过。

6、当小区内发生车祸时及时联系领班员和巡逻岗到达现场,提醒维护好现场的正常秩序并做好监控画面跟进,通知物业管理处相关领导,并做好详细记录。

7、当公共部位财产发生损坏时,根据巡逻岗汇报,及时报告物业前台和相关负责人,调取监控画面做好证据采集工作,记录详细经过。

8、当防区系统显示业主家发生警情时,应第一时间致电询问,确认误操后,通知领班员前往其家做系统恢复工作,如若事实警情应及时通知上级领导,根据领导指示做好下一步工作,并做好登记。

9、当有业主需要帮忙叫出租车时,应问清目的地,然后联系门岗人员进行出租车代叫,叫到出租车进入小区后通知该业主,调整画面认真做好观察跟进工作。出租车离开时做好反馈。

10、当小区车库发生占位现象时,应第一时间通知地库巡逻岗到达占位地点,安抚好业主,报上占位车牌号到监控,通知占位车主挪车并做好登记。

11、当监控画面显示小区有单元门大门未关时,及时通知地面巡逻队员前去关闭,杜绝安全隐患(同时提醒相关人员请随手关门),监控员可以利用电梯对讲提醒未关门人员。

12、当监控画面发现有业主将机动车停放在小区道路或单元门口时,通知巡逻队员上前询问是否是短暂停留?若停留时间较长,可指引其停到地库访客车位。

13、若发现保安、家政、外送人员从小区带有可疑包裹以及其他物品时,及时通知门岗人员进行查验核实,确认后予以放行。

14、当有周界防区报警信息显示后,及时通知巡逻队员前去警情发生地点,确认是否误报,如误报查明原因做好登记,如警情属实上报领导,根据指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做好登记。

15、当有业主未带门卡时,做好确认并及时通知巡逻队员予以刷卡,并提醒巡逻岗跟进上楼,待业主将家中房门打开,确认后方可离开,任务完成。

16、当有业主投诉所住楼层有噪音发出时,及时通知巡逻岗前去确认是否属实,然后致电噪音发出住户的对讲进行联系,告知其家噪音已经影响到邻居,如该住户家对讲无法接通,

通知巡逻队员前去其家敲门通知,并做好记录。

17、当小区突然停水停电时,监控员要做好安抚业主的工作,并通知领班或小区工程人员,查看停水停电的原因,并通知相关部门做好值班记录。

18、当电梯在运行期间出现人员困在轿厢内,立即拨打该轿厢内的电话,安抚被困人员,并通知巡逻岗、工程人员、电梯维护人员进行解救并询问被困人员的身体状况做好记录。

19、当监控发现有人员堆物、车辆占用消防通道、消防门或各楼栋的消防登高点时,立即通知巡逻岗或领班员前去处理,实施监控跟进,并做好处理结果记录。

20、当遇到雷、雨、雪、冰雹、雾霾天气或台风黄色预警及时在 LED屏幕上呈现,通知小区业主提前做好防范工作,并通知巡逻岗查看各楼层的门窗是否关闭,查看业主阳台是否有花盆和各种杂物避免高空坠物的危险。

21、监控定期通知巡逻岗对感温、感烟探头敏感的测试,对楼宇间消防通道消防报警器的测试,并做好测试结果记录。

22、当监控员接到消防主机火警信息时,先消音,并立即通知巡逻岗到报警区域查看,是否发生火警,如发生火警,及时通知上级领导,并启动火警紧急预案。如出现误报应及时上报物业前台,并做好记录,

23、当监控发现小区业主有醉酒状态时,立即通知巡逻岗跟进,询问确切住址并通知其家人,陪同护送其安全回家,并做好记录。

24、当监控发现小区内有打架斗殴现象时,立即通知巡逻岗或领班前去了解情况,必要时报警处理,并做好详细记录。

25、当监控发现小区内有燃放鞭炮或烟花爆竹时,立即通知巡逻岗前去制止,说明原因,并引导到指定地点燃放,安排人员摆放木板,并做好记录。

26、当监控接到小区老年人、儿童、孕妇或残疾人求助电话时,立即通知巡逻岗或领班员前去了解情况必要时拨打相关部门的电话,并做好记录。

27、对进入小区的行政、公益等相关部门车辆,进行监控跟进并通知巡逻岗进一步了解情况,并做好记录。

28 、当监控接到业主保修电话时,首先做好记录,通知巡逻岗或领班前去了解情况并联系工程人员上门维修。

29、当监控发现电梯发生故障无法正常运行时,通知巡逻岗或领班员前去查看核实,并摆放好明显提示牌联系工程人员前去维修,并做好记录。

30 、监控员配合车库巡逻岗,对业主车辆未关车灯或车窗的,通过对讲电话告知业主,同时做好记录,并通知巡逻岗做好跟进。

31、配合地面巡逻岗对小区垃圾乱扔乱放、未入桶的现象进行管理,调取监控录像,找到责任人,向管理处领导汇报。

32、当有盗窃警情发生时,及时通知巡逻岗及领班员赶到现场做好现场维护,上报领导同时调取监控画面,了解事发概况并做好登记。

33、当有大卡车进入小区送货时调整监控画面配合巡逻岗进行跟进,卡车离开时通知门岗人员做好检查。

34、当有施工材料进入小区时,及时通知巡逻岗进行跟进,调整监控画面,防止出现公共设施损坏并做好记录。

35、当有保安人员进入监控室更换电板时,应告知其该换几号电板并询所充电板号码然后做好时间登记。

36、当有人员进入监控室需要领取钥匙时,应问其原由并做好登记。

37、当有公司及客户公司领导进入监控室检查指导工作时,应转体面向领导敬礼问好,然后向领导介绍监控室基本概况。

[交接班制度]

1、按时交接班,接班人员应提前二十分钟到达岗位,由领班组织召开班前会议,明确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

2、交班人在下班前必须填好值班记录,应做到三清,并做好交班后的签收确认。

3、接班人员要详细了解上一班值勤情况和本班应注意事项,应做到三明:上班情况明,本班接办的事情明,物品、器械清点明,并做好接班后的签收确认。

4、交接班时,交班人员有未完成的工作可视情移交接班人员协助处理,有重大或他人委托的问题和事情时要及时处理直至完成,不能移交给接班人员处理。

5、在交接班过程中,如有物品、器械出现损坏时,接班人员要向交班人员查询清楚,并及时做好详细记录,否则责任由接班人员负责。

6、接班人员未到达前,当班人员不能擅自离岗,否则按脱岗予以处理。

7、每班交接班之前,由交班人员打扫好值勤区域的环境卫生,否则接班人员可拒绝接班。

保安队员基本要求

白班:年龄:18-40岁 身高172cm以上,品行端正,无犯罪前科。

晚班:年龄:20-45岁 身高170cm以上,品行端正,无犯罪前科。

现场管理重点及岗位常见情况

1、对进出装修人员及车辆进行严格查证和开箱检查工作。

2、做好进出人员车辆的询问、核实、登记、指引、跟进工作。

3、对小区外装修、收垃圾人员严格控制在监管区域外。

4、对外出人员、物品、进行观察、询问、查看外出物品是否使用的本服务中心的出门单、业主及服务中心经办人是否签字盖章确认、外出物品与出门单上的物品是否一致。

5、对小区内的设施设备看管、检查、防损、防盗、保修等。保证各防线正常运转。 执勤岗亭物品摆放及卫生标准

执勤物品:桌子、凳子、登记本、笔、电话、电脑、水杯、抹布、灭火器。

卫生标准:物品摆放整齐、有序、无灰尘,地面干净无杂物,周边15米以内无杂物。

备注:人员做到分工不分家,保证执勤安全。

现场管理机制

1、主管每天不定时对现场进行3次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岗位五要点”。

2、主管每月夜查不少于4次,并有书面的夜查报告上交物业。

3、领班每天对现场进行巡查,巡查频率按2小时一次,对现场各岗位进行“岗位五要点”检查。

4、领班每天于晚19:00向主管汇报当班各岗位工作情况及各类突发事件。

5、夜班每天于早7:30向主管汇报当班各岗位执勤情况及各类突发事件。

6、主管每周向物业部门领导汇报当周工作情况,如有突发事件,第一时间通知物业相关负责人。

装修管理

装修管理的目的:为了更好的维护所辖区域的正常办公和生活,本着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立足安全本职,开展有针对性的装修现场巡视检查工作,降低由现场装修管理引来的各种突发事件的频发率,做好现场装修工作的监督、指引及相互配合的工作,形成一种积极】有力、和谐、健全的安全现场装修管理服务秩序。

(一)装修管理的内容

1、是否办理《装修许可证》,并张贴在门上、玻璃等明显位置。

2、装修人员是否办理《人员临时出入卡》,并对人员、照片、日期、管理处公章进行仔细礼貌的检查。

3、消防设施的配备及日检,根据装修现场的面积和不同的装修环境配置相应的灭火器具。

4、装修材料的把控,现场所有的装修材料进行登记询问,对违章材料一经发现,灵活制止,同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5、现场装修产生的垃圾统一实行装袋制,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垃圾堆放地点。

6、严格控制装修时间,特殊情况可相应放宽装修时间。前提是要做到客户不投诉,不影响正常的生活和办公秩序。

7、严禁装修人员现场违章留宿或在现场生火做饭,特殊情况需得到业主的许可和物业管理处的同意。

8、着重核实现场装修人员的数量检查相应的有效证件,对不符合或者身份不明的人员立即进行处理或者进行跟踪处理。特殊情况可以求助于执法部门进行配合处理。

9、高度留意装修现场是否超出装修申请内容,如:乱接电线,钻孔,破坏防水层等严重影响房屋结构和整体环境的现象出现。一经发现应立即通知物业管理处装修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理。

10、如有进行高空或明火作业时,必须告知注意事项及鉴定《高空作业责任书》《明火作业责任书》并让责任人签字,在施工现场设立明显的警戒标识。

(二)方法控制与过程

1、查验施工人员有无出入证证件与所持有人是否相符有无过期,发现情况应立即与装修现场负责人进行核实。无关人员应当立即清理出场。

2、检查施工场地是否按照要求配备灭火器,所用易燃易爆物品是否妥善安置到安全区域,施工过程是否违反装修深秋所核定的内容。如有违反,立即通知物业管理处相关装修负责人进行处理。

3、检查施工现场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电工、电焊工)相关资质,是否在物业管理处进行登记备案。

4、监督施工人员只能使用货梯和指定通道进出,搬运材料,装修施工人员搬运垃圾按照物业管理处规定的时间进行,禁止装修人员在垃圾清运车进场之前,把垃圾搬出户外。

5、发现超时施工应当予以制止,同时督促无留宿证明人员立即离开管理区域,如需留宿的施工人员应当出示物业管理处开出的留宿证明。在指定的时间对所有非留宿人员进行清场,同时检查门窗是否关闭,上锁,照明系统是否关闭,玻璃是否完好,配套设施等。如发现问题,做好记录,上报物业管理处。

后勤建设管理及卫生标准

宿舍管理集体化,床铺上不得有任何杂物,只有盖被、垫背、床单、枕头。

学习室有电视、会议桌、凳子。洗刷用具摆放整齐,舍内无异味,地面无杂物、积水,卫生值日表,宿舍管理制度,部分文化娱乐物品,给所有员工提供,干净整洁,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

应急预防

Ø

发现或接到报警后,当班领班和当班保安队员迅速赶赴现场,同时立即通过对讲机呼叫或求援或立即打“110”报警。

Ø

秩序维护人员要保持镇静,在保障他人及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设法制止犯罪行为。 Ø

当班领班接到呼叫求援后,应组织人员赶到现场及时疏散围观群众,对现场进行警戒,避免现场遭到破话。

Ø

发现打架斗殴的现象时,设法制止以达到和解、防止人身伤害的目的,持有器械的,

须注意自身防护。

Ø

保安队员赶到现场后应听从现场指挥员的统一指挥。

Ø

若犯罪分子逃跑,一时追赶不上时,要看清人数、衣着、相貌、身体特征、所用交通工具及特征等,并及时报告当班领班和客户方管理处,并接受公安部门的询问。

Ø

如现场有伤者,应立即拨打“120”尽快送医院抢救。

Ø

有案发现场,要保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任何东西,包括罪犯留下的一切手痕、脚印、烟头等。将案发现场围护起来,不得让其他人员进入现场,公安机关人员现场勘察未结束前不能蛮干。

Ø

若是运动过程作案无固定现场的,对犯罪份子遗留下的各种物品作案工具等,应带手套、用钳子或其他工具提取,然后放进塑料袋内妥善保存交公安机关处理。

Ø

做好现场记录并在《保安员值勤交接班记录》中反映时间、地点、事件过程、处理结果等,填写《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报告》报管理处。

附件

五、2017年保安考核奖惩制度

一、奖励

序号

员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嘉奖并通报,颁发奖金

(奖金随当月工资发放)

对工作方面有益的改进,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成效时

100元—500元的经济奖励、100元—300加薪、

通报表扬

2预防灾害或救灾有功时

3为公司的社会形象做出重大贡献者、为公司争得重大荣誉者 4对公司业务推进有重大贡献者

5为公司节约大量成本支出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者

6对突发事件、事故妥善处理者;妥善平息重大客户投诉事件者 7培养和举荐人才方面成绩显著者

8工作努力、业务纯熟,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任务 9品行端正,恪尽职守,堪为全体员工楷模 10全年满勤,无迟到、早退、病假、事假

11工作认真、忠于职守成为公司楷模者(颁发荣誉证书)50元—200元的经济奖励、50元—200元加薪、通报表扬

12领导有方、落实公司制度有相当成效者 13参与、协助事故、事件救援工作者 14遵规守纪,服从领导,敬业楷模者 15拾金(物)不昧者

二、处罚

序号

员工违反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处罚并通报

经济处罚

50—200元 1迟到、早退、不着工装,不戴工牌。仪容仪表不合格者

2不能及时、认真清扫执勤区域卫生、执勤区内(桌面、地面)凌乱,不整洁者 3在执勤区域抽烟、扔废纸等垃圾、吃零食者 4接听电话不礼貌,使用不规范用语,影响公司形象者 5上班时间串岗聊天者。说脏话、粗话者

6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衣冠不整、奇装异服影响公司形象者 7在执勤区内打闹,大声喧哗者

8在执勤区域内,有长明灯、长流水者。离开现场所用电器电源未切断者 9未能及时传达、执行公司下发的文件者200—300元 10私自留客在员工宿舍留宿者

11工作时间内手机关机,无法取得联络者

12工作时间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书籍、网站、做与工作无关事情者 13上班时间打私人电话时间半小时以上者 14纪律松散,当月内累计迟到三次以上者 15未经批准擅自串岗怠慢工作者

16对上级交办的工作不及时办理,不能按时完成任务,又不及时复命者 17私自移动消防设施,因操作不当,造成设备损坏,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者 18工作中发生意外却不及时报告公司者

300—500元

19损坏公物,影响公司正常秩序者 20管理不力,对下属放任自流者 21知情不举,隐瞒他人的违纪行为者

22搬弄是非、挑拨离间、中伤他人、损害团结、互相谩骂吵闹,影响正常工作秩序者 23不认真执行公司规定,推卸责任,刁难顾客,使矛盾上升造成顾客不满或投诉,产生恶劣影响者

24工作时间睡岗、酗酒者

25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屡劝不听者

26对能够预防的事故不积极采取措施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失者 27泄露公司秘密事项者 500—1000元

28不服从安排,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响公司发展 29违反部门工作流程,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30伪造病假单证明或提供虚假病历者 31私自将客人或同事遗忘的物品收归己有者

32对同事暴力威胁、恐吓、恶意攻击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妨害团体秩序者 辞退

(对造成的损失,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3对下属正常申诉打击报复经查事实情节严重者

34擅自挪用公款和同事财物或者有贪污盗窃行为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5工作时间聚众打牌、玩麻将者

36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者 37故意损坏公司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38携带公安管制刀具或易燃、易爆、危险品入公司者 39在职期间刑事犯罪者

40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拘留、审查或追究刑事责任者 41以不正当手段窃取公司机密,并向外界泄露、宣示、收受好处者 42擅自涂改各种原始记录、单据、合同者

43为谋私利,利用公职权力或工作时间为其他公司工作,从事第二职业者 44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者 4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者 46在公司内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第5篇: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物业管理活动得以实现的一个基本的法律文件,依法共同遵守并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是业主、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双方合同当事人的基本义务。只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中有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另一方就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追究对方的合同违约责任。在物业管理不断走入市场化的今天,对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的正确认识,对于依法行使和维护业主、业主大会以及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即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而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为了维护合同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的经济秩序,确保合同基本原则的实现,各国民事法律都建立了违约责任制度。以为合同中民事权利的实现提供切实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也明文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 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而发生的责任。违约即是指当事人违反其约定的义务。因此,违约责任以存在合同义务为前提。例如,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要按月交纳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如果业主不按时交纳就构成违约责任,物业管理公司就可以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要求业主履行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的违约责任,同时要业主承担缴纳滞纳金的违约责任。当事人间无约定的合同义务,也就不会发生违约,当然也就不能成立违约责任。

2. 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违约当事人一方依法应承担违反合同的不利后果,这种后果为财产性的。因此,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而不能是非财产责任。

3. 违约责任只能发生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因违约责任以合同义务存在为前提,而合同义务只能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不为合同义务人的,不承担违约责任。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特定当事人就是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当然,当事人一方违约可能是因第三人的行为或者上级机关的行为造成的,但于此情形下也应由违约方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可以在承担责任后以债务的形式向第三人或上级机关追偿。例如,业主用租约或其他形式约定由租户或非业主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费,而租户或非业主使用人却不按时交纳,造成了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的拖欠,物业管理公司自然要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找业主承担未按时交费的违约责任,业主也只有先承担违约责任后,再追讨租户或非业主使用人。

4. 违约责任可由当事人约定。违约责任不同于侵权的民事责任,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既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的责任形式,也可以约定违约责任的范围及损失的计算方法等。但是,违约责任可由当事人约定,决非是说当事人未约定违约责任的,不发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法律赋予合同的效力。即使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规定违约责任,违约方也须依法律的直接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二、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的形式不同,所要求的责任构成要件也不同。就各种违约责任的共同要件而言,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为违约行为和过错两类:

(一) 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又称为违反合同的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条件。所谓不履行合同义务,是指义务人完全未履行合同义务,例如,义务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因无能力履行合同义务。所谓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条件,是指义务人虽履行合同义务,但其未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要求履行合同义务,例如,业主虽然履行了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合同义务,但交纳的物业管理费却远低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规定的应该交纳的标准,或者不按规定的时间交纳等等。

违约行为可以是积极的行为,也可以是消极的行为。例如,业主违反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不得违章装修的规定,违章装修,为积极的违约行为;业主违反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而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为消极的行为。

广义的违约包括预期违约。所谓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合同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而向另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例如,在物业管理招投标中标后,要求更改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等标的的行为就是典型的预期违约。发生预期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履行届满前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又例如,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未届满,物业管理公司自动撤除自己公司的员工,而停止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也属于预期违约。

违约行为是多种多样的,常见的违约形态有以下三种:

1. 拒绝履行,是指合同履行届满至后,合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拒绝履行是一种公然毁约行为,因而是一种极严重的违约,违约的过错程度较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重。

2. 不适当履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不适当履行包括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或者规定的条件的行为;狭义的不适当履行仅指合同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或约定的质量要求履行合同的行为。

3. 迟延履行,是指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期限而延迟履行合同的行为。

(二) 过错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违约责任也以过错责任为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只有违约方有过错时,才能发生违约责任。但是,在违约责任中,实行过错推定原则。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就推定其有过错,违约方须证明自己在违约上没有过错。

除上述条件外,违约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时,还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 当事人另一方受到损失。损失仅指当事人的财产利益的减少,而不包括精神损害。这里的损失既包括现有财产利益的损失,也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

2. 另一方的损失与一方的违约行为有因果关系。只有另一方的损失是因违约方违约造成的,即违约与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因为违约当事人只对自己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负责。如果合同当事人的损失并非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则违约方并不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三、 物业管理的违约责任形式

物业管理合同的违约责任具体的形式就是指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公司违反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 继续履行合同,即强制履行合同,是指业主、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公司违约后,另一方得请求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合同义务,以实现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预期目标。从合同的本质看,合同之所以存在,主要在于促进交易、保护交易、救助交易。当一项交易出现问题时,合同的作用就象医生治病一样尽力使交易脱离危险及重新获得新生,而不是动辄将其扼杀。继续履行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下的一种补救方法。在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请求强制履行合同是法律赋予另一方当事人的一项权利。

2. 采取补救措施,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予以补正。例如,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规定作好公用设施维修养护,业主、业主大会可以要求采取补救措施对公用设施重新进行维修养护或者进行修理、更换等等。合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若于履行期内完成予以补正的,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若于履行期届满后完成的,违约的合同当事人还应承担延迟履行的违约责任。

3.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一方违约后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额。例如,业主、业主大会违反招投标法的规定,不与中标的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者在中标后要更改物业管理费这种招投标的核心内容,物业管理公司就有权按照招投标的约定要求违约的业主、业主大会支付违约金。又例如,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双方约定,经过约定的期限,物业管理服务要达到某种程度的水平,而在期限届满后未达到,则应按照合同的约定,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4. 赔偿损失,是指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赔偿对方损失的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是最常用的重要救济措施。它既可以与其他责任形式并用,也可以单独适用。

赔偿损失的范围,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有约定的依其约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对赔偿范围的约定,可以是对具体赔偿数额的约定,也可以是对损失计算方法的约定。只要合同中有关于赔偿的约定,当事人就有权依约定请求违约方赔偿。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未约定赔偿范围的,违约方应赔偿因违约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可得利益损失,但不能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的损失。

违约方违约后,对方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而没有采取适当措施的,无权就因此而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合同当事人因违约方违约同时受到损失和利益的,在计算损失时应扣除其所受利益。

赔偿损失,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另有约定外,应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进行。

四、 物业管理违约责任的免责条件

违约责任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民事权利救济措施,是合同权利的公力救济,违约方只能无条件地接受,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这就是法律的强制性。合同法将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明文表述为严格责任,即不以过错为要件,当然也不需要证明什么过错。当事人只要违反合同就要承担责任,没有价钱可讲。要求免责,唯一的一个途径是证明自己有免责事由。如果证明了有免责事由就给予免责,证明不了,就追究责任。这有利于促使当事人认真地对待合同,严格遵守合同、合同法、合同纪律。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和民法的精神,自己约定的违约责任一旦具备了该条件就要承担责任,不需要讲其他什么理由,这本身就具有合理性。这一点与一般的侵权责任不一样,因为侵权责任通常发生在没有权利义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

通常物业管理违约责任的免责条件有以下三个方面:

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在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第三人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以减轻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并且应当在合理期间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当事人未及时通知的,应就未及时通知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具体而言,以下情况属于不可抗力:⑴.自然灾害,即天灾人祸类的事实,例如,地震、台风、洪水等,但对台风而言,明知台风可能会使广告牌或建筑物的某一部分吹落而坠地,却不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这种不作为的行为属于滥用不可抗力的免责权,同样也要承担违约责任;⑵.某些政府行为。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政府颁布新政策、法律和采取行政措施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⑶.社会异常事件。例如罢工、战争等。

2. 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中免责事由出现。免责条款是合同条款之一,其目的是免除或者限制合同当事人的责任,因而当免责条款中约定的免责事由出现时,第三人可依其约定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减轻责任。但是,免责条款与合同其他条款一样,必须具有合法性、公平合理性,否则不能有效,违约方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3. 另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未按合同的要求履行合同,是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若双方都有过错,都违反合同,则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6篇:服务合同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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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违约是一种严重的失信行为,会给合同双方都带来严重的利益损害。当大家签订一份服务合同时,是否了解过服务合同违约责任的有关法律规定呢,又应该如何写一份完整的服务合同违约责任呢,赢了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

一、《合同法》中关于服务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

1、违反合同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2、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技术数据、相关文件、工作条件、影响工作质量、进度,应承担如约支付报酬的违约责任。

3、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接受受托方的工作成果逾期两个月,应承担支付受托人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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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地点支付受托人报酬逾期达两个月,应承担归还工作成果、支付报酬、赔偿损失的责任。

5、未按合同约定接受工作成果逾期达六个月,应支付受托人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

6、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应承担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

二、服务合同违约责任怎么写

1、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条款约定

违约责任可由合同各方在合同里面作详细约定,对于延迟交付货物或者交付货款的可以约定延迟履行违约金。还可以约定一条总的违约条款:“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 元,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所有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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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损害赔偿的范围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违约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相信读完了这篇文章之后,大家对于服务合同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与写法都有了初步的了解,那么大家以后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得提起十二分的注意,看看是否有严密的合同违约责任条款。更多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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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违约方履行违约责任是否就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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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履行违约责任是否就可以解除合同

按照正常程序,双方签署合同后,下一步就是履行合同了。有时候因为特殊原因,会发生一方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如果违约方履行违约责任是否就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有哪些方式?下面赢了网小编就这些问题一一展开论述。

一、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是否就可以解除合同?

行使解除权的程序适用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一方违约和约定解除等场合。在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场合,解除权由双方当事人享有,任何一方都可行使。在当事人一方违约的情况下,解除权归守约方享有,不然会被违约方利用解除制度来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约定解除的情况下,解除权归合同指定的当事人享有,既可以是一方当事人享有,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享有。

二、合同解除有哪些方式?

1、单方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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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解除,即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解除权属形成权,不需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解除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但解除权的行使并非毫无限制,合同法对其行使期限和行使方式均有明确规定。

关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合同法第95条规定:

(1)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该权利消灭;

(2)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未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关于解除权的行使,合同法第96条规定:

(1)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遵循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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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协议解除

协议解除的程序,是指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程序。其特点是:合同的解除取决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不是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也不需要有解除权,完全是以一个新的合同解除原合同。它适用于协议解除类型,并且在单方解除中,只要解除权人愿意采取这种程序,法律也应允许并加以提倡。

由于协议解除程序是采取合同的方式,所以要使合同解除有效成立,也必须有要约和承诺。这里的要约,是解除合同的要约,其内容是要消灭既存的合同关系,甚至包括已经履行的部分是否返还,责任如何分担等问题。它必须是向既存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发出,并且要在既存合同消灭之前提出。这里的承诺,是解除合同的承诺,是完全同意上述要约的意思的表示。协议解除是否必须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我国法律未作这样的要求,允许当事人选择:或者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或者直接由双方当事人达成解除原合同的协议。

采取协议解除程序,何时发生解除的效力?在合同解除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时,有关部门批准解除的日期即为合同解除的日期。在合同解除不需有关部门批准时,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之时就是合同解除生效之时,或者由双方当事人商定解除生效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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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如果的确因为特殊原因导致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其履行违约责任是否就可以解除合同?回答的肯定的。关于行使解除合同权,只要违约方承担责任,其也可以行使。一般涉及到合同解除,最好通过双方协商方式解决。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赢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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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因违约解除合同,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

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约定联合经营医院,由甲公司出资5千余万元,乙公司出资3千余万元,违约金为1000万元。由于乙公司仅出资481.7万元,导致医院未能如期开业。经甲公司催促,乙公司拒绝继续履行出资义务。甲公司直接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乙公司订立的联营合同,并由乙公司支付其违约金400万元。乙公司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处理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由于乙公司违约,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的结算、清理条款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仍然可以主张违约金。同时,解除合同对解除之前发生的权利和责任没有影响(不具有追溯力),就不应当消灭已经发生的违约责任。由于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先主张违约责任后,再解除合同的情况,此时当事人已经取得了违约金。如果不允许在解除合同之时或者之后支持违约金,就会出现先主张违约责任再解除合同与主张违约金的同时解除合同,二者的法律效果产生不同;并且在诉讼请求列明解除合同与主张违约金顺序上的不同也会产生法律效果迥异的情况。支持给付违约金,可以有效实现违约金的惩罚功能,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由于甲公司与乙公司均同意解除合同,违约金为1000万元,但甲公司仅主张400万元,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因乙公司违约,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此种情况下,合同解除时或者解除之后,不能主张违约责任。应当确认甲公司解除合同有效,驳回其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涉及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即因违约解除合同是否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存在较大的争议。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一、关于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因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溯及或不溯及地消灭,未履行的部分不必继续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依据具体情形进行清算的制度,它是合同特有的消灭的原因。

合同解除的类型包括法定解除、约定解除与当事人合意解除。法定解除包括因不可抗力履行不能与根本违约两类情形,本案则属于后者。从设定合同解除制度的原因及其功能来看,在于解决合同有效成立后,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使得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导致合同当事人一方甚至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如果仍然固守合同的约束力,不但

对当事人没有好处,而且对于社会整体利益也没有增益。解除合同就是让合同消灭,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从而更加符合当事人的需要。一般说来,合同的不履行正是违约方刻意追求的目标,守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是将合同解除作为违约的补救手段,并不属于合同责任的范畴。其功能在于对非违约方合同义务的解放,并派生出交易自由的回复及违约方合同利益的剥夺。其追求的最终目标就是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回复到订立合同之前的状态。

对于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学术界存在较大的争议,主要学说有四种:直接效果说、间接效果说、折中说和债务关系转换说。我国以前采取的是直接效果说,制定合同法时则采取了折中说。该学说认为,对于尚未履行的债务自解除时归于消灭(与直接效果说相同),对于已经履行的债务并不消灭,而是发生新的返还债务(与间接效果说相同)。解除合同只是向将来发生效力,使双方当事人从将来的债务关系中解放出来;但并不必然影响在解除之前发生的权利和责任。也就是说,合同成立生效后,直至合同解除前该合同一直处于有效状态,自合同解除时才使得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归于消灭。但出于对已经履行部分的尊重,解除合同原则上对以往不具有追溯力(学者观点不一,但均承认应区分不同情况,对非继续性合同具有追溯力,对继续性合同则不具有追溯力)。

解除权的行使,对于双方约定的给付义务中已经履行的部分,建立了返还义务。违约责任条款属于非继续性合同,守约方对于解除合同前已经受领的违约金,在解除合同后应当返还违约方。解除权只是变更了合同之债的内容,其债之关系仍然存在。由于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

二、关于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因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而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它给付。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违约金性质而言,属于赔偿性违约金(我国仅有限地承认惩罚性违约金)。《合同法》允许债权人对违约责任与损失赔偿请求权进行选择,但一般说来,不能同时主张损失和违约金(在损失高于违约金的情况下,违约金被赔偿损失所吸收)。一方当事人在解除合同之前已经构成违约,《合同法》并未明确规定在合同解除后排除违约责任的承担,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从逻辑上讲是可行的。但《合同法》亦未明文规定在因违约解除合同时,仍然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由于相关法条并未直接明确解除合同是否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文义解释不能直接得出结论,就需要以其他方法来进行分析。

三、两类损失赔偿请求权范围的区分

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均属于违约责任的形式。设定违约责任的目的在于以法律手段保障和监督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作出特别规定,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期待利益。该损失与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解除合同的民事责任中所赔偿的损失在性质上是不同的。主流观点认为:由于合同解除,单纯地回复原状,只是在给付方面的归还,出于对解除权人的周全保护,对其信赖利益、固有利益方面的损失赔偿请求均应当予以支持(但不包括期待利益)。由此区别可以看出,设定合同解除制度通过对损失的赔偿范围的限制,所达到的最终法律效果就是在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将当事人的合同利益回复到合同订立以前的状态;而不是按照合同的约定,赔偿在订立合同时所能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如果允许解除合同时支付违约金,在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时,就会出现一定的矛盾。该法条规定,在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守约方通过选择增加违约金(实际上可能包括了期待利益在内的损失),与解除合同所主张赔偿的损失(不包括期待利益)相比,就产生了不同的法律效果。解除合同后支持违约金给付请求,一方面满足了订立合同的目的,在另一方面却违背了解除合同所要达到目的,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四、体系解释方法之分析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了解除合同的效果: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回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该法条见于《合同法》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里面,其内容中规定了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没有规定当事人可以要求违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从该章中规定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几类情况的法律效果来看,均不存在在合同关系消灭的同时或者之后,还可以主张违约金的情况,当事人没有选择的余地。相对比而言,在第七章“违约责任”中,则规定了当事人对损失和违约金的主张可以进行选择。由此可以推断,《合同法》的立法本意在于,认为合同解除后,即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予以免除。

五、关于合同结算和清理条款的理解

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属于合同中相对独立的部分。所谓结算条款,就是当事人将某一时期内的各项经济收支往来进行核算的约定,其方式分为现金结算和转帐结算。结算条款包括了对双方已经发生的(实际履行的)金钱债权债务进行统计、核对工作的时间、方式、方法等内容。清理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关于彻底解决、处理双方之间债权债务的约定。结算和清理条款均具有简化、明确处理双方债权债务方式的作用,相对独立于合同的债权债务。该条款在履行中可能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增加或减少债权债务),但条款本身并不含有直接增加或减少债权债务的内容。

违约金条款则直接增加或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违约金属于从债,具有一定的担保性质。违约金条款从属于主合同而不能独立于主合同单独存在。合同解除后,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即包括主合同,也及于从合同的权利义务。因此,解除合同后,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违约金条款的效力亦被解除,丧失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因此违约金条款不属于结算和清理条款。

六、解除合同对违约金产生不同影响之利益衡量

中国在市场经济建设的过程中,由于当前法律制度缺失、诚信失范等原因,部分市场交易主体恶意违约的情况屡见不鲜。支持守约方在解除合同时或者其后仍然有权主张违约金,有利于加大对违约方的惩罚,增加其违约成本,降低违约率,促进经济交往协调、有序地发展。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已经主张了违约责任的合同。如果解除合同后要返还违约金,由于守约方已经实现了自己合同的最大利益,就会对合同弃之不顾,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相反的,如果对当事人解除合同之前或者同时主张违约金的请求予以支持,当事人只需要通知即可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方式简便),同时又能实现履行合同

的目的(通过领受违约金取得可期待利益等)。

笔者认为,由于在实现违约金之后解除合同,相对于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权利义务而言,进行了实质变更,违约方可以要求回复原状,向对方当事人主张返还违约金。此种处理方式的不利之处在于程序繁琐,并且由于倾向于保护违约方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守约方利用解除合同制度维护自己权益,以及及时终止那些没有存在必要合同的积极性。

但是,维护合同的效力和权威,是守约方实现自己合同权利时应当承担的合同义务之一。合同一旦订立,就应当予以最大的尊重和勤勉地履行。解除合同只是大量实际履行合同之外的特殊情况。由于解除合同是对合同的完全消灭,不可不慎,就应当予以合理限制。允许解除合同时主张违约责任,对于违约方来说,由于合同被解除,使其丧失了因履行合同取得期待利益的同时(一种制裁),还承担了支付违约金的合同义务(又一种制裁)。在违约金包括期待利益的情况下,违约方被给予了双倍的惩罚。而在合同没有解除的情况下,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可以通过继续履行合同,实现自己的合同利益,弥补自己的损失。对比之下,解除合同时仍然支持违约金是不公平的。

当事人在行使解除权时,应当注意到解除合同在免除了自己合同义务的同时,也排除了因合同科以违约方的合同义务。由于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当事人在充分权衡利弊后可以选择是否行使以及何时行使。若认为主张违约责任对自己更为有利时,就没有必要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合同,而是要求其给付违约金,乃至于赔偿可得利益。此时虽然合同没有继续履行,但守约方可以依据合同履行抗辩权,使得自己在不构成违约的情况下,既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又能通过主张违约金达到惩罚对方当事人的目的。

对于合同长期中止履行的问题,在理想状态下,由于违约方受到了违约制裁,守约方取得了违约金或者预期利益,违约方为摆脱不利地位,促使其主动要求协议解除合同,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双方可以以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方式约定对违约金的处理,进而达到对守约方最大利益的保护下,及时对合同进行清理。同时,《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违约方为避免对自己不利的状况,可以通过催告的方式,促使守约方及时行使解除权,进一步减少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的可解除的合同,有效地解决合同长期中止履行的问题。

通过对双方当事人在解除合同过程中对立利益的考量,笔者认为,在合同不具备继续履行条件或者继续履行将导致守约方较大损失的情况下,可以支持其主张违约金的请求,以避免违约方在实际取得合同利益后恶意违约,使守约方完全丧失期待利益,迫不得已解除合同时却不能得到合理救济的情况发生;在守约方仍然具备继续履行合同的充分条件时,对主张违约金的请求则不予支持,从而实现对合同当事人双方利益的有效衡平。

结论:

合同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解除后,在守约方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不会导致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下,不应支持其给付违约金的请求。其根本原因在于,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原则上不再享有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就本案而言,人民法院应当确认甲公司解除合同有效,驳回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第9篇:合同违约处理

采购违约按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采购违约的形式主要有供应商拒绝交货、不适当交货以及拒绝或迟交单证及资料,交货义务是供应商的主给付义务。供应商不履行交货义务,将使企业的采购合同目的落空或受挫。因供应商不履行交货义务或不适当履行交货义务而引起的违约,是采购中的主要违约形式之一。供应商违反交货义务的表现主要包括:拒绝交货,交货时间、地点、方式、数量、质量、包装有瑕疵,拒绝交付提货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交付提货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的时间、地点、方式、有瑕疵等。

一、采购违约的种类

采购部长在签订采购合同后会遇到对方违约的情况。采购违约的种类有重大与非重大违约、实际与预期违约、违反其他义务、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等。

(一)重大与非重大违约

重大与非重大是依违约所造成损害的程度为标准的分类。

1、重大违约。重大违约是指供需双方不履行主要义务(如不付款与不交货),或者供需双方违约的后果致使对方的采购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重大违约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上的根本违约有相似之处,重大违约是对方当事人取得单方面解约的法定事由。

2、非重大违约。非重大违约是指除重大违约以外的违约。

非重大违约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上的非根本违约有相似之处。 在一方仅有非重大违约的情况下,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对方不能因此取得解约权。

(二)实际与预期违约

实际与预期违约是依违约合同的约定的履行期限是否届满为标准的分类。

1、实际违约:实际违约是指履行合同的期限已到,而当事人却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实际违约,一般即简称违约。

2、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即明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当事人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表明他不履行合同义务。

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满之前即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必等到履行期限届满之后,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准备在履行期限满之后,视预期违约方是否实际违约,再决定是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那么他就必须承担一个风险,即如果预期违约方在履行期限满之前遭遇不可抗力,以致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就不能要求预期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预期违约方是否将不履行主要债务,可将预期违约分为预期重大违约和预期非重大违约。

(三)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即当事人在履行期限满后才履行其主给付义务。

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者在合理期限届满之前,违约方明示或以其行为表明他仍将不履行主要债务,或仍将不该合理期限内履行主要债务,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四)违反其他义务

即除迟延履行主要债务以外的其他违约。包括迟延履行非主给付义务、提前履行、部分履行、不按约定的质量履行、不按约定的方式履行等等。

二、拒绝交货识别

交货是指供应商将货物交由企业实际占有,或将对货物的占有权移转于企业。供应商为交货的目的而合理地放弃对货物的占有,将货物交由承运人、仓储保管人等第三人占有的,也属交货。

交货可分为现实交货和拟制交货两类:

1、现实交货

现实交货也称实际交货。是指供应商将货物交由企业实际占有、或为向企业交货的目的而合理地放弃对货物的占有,将货物交由承运人、仓储保管人等第三人占有。

供应商为向企业交货的目的而将货物交由第三人占有的,应当有合同、习惯或法律上的依据,或得到企业的要求或同意时,才具有合理性,才构成现实交货,并在企业不知情且没有理由知情时,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适当通知义务。

2、拟制交货

指供应商将对货物的占有权转移于企业,但并不在合同生效后实际交货。由于拟制交货情况下,供应商移转对货物的占有权即具有交货的效力,而供应商并不实际交货,故拟制交货应当有合同依据或法律依据。拟制交货又可分为简易交货、指示交货和占有改定三种。

(1)简易交货。指在合同成立前,货物已经由企业实际占有,供应商不可能于合同生效后再向企业实际交货,因而法律推定供应商在合同生效时即已完成交货。

(2)指示交货。也可称为象征性交货,是指在货物已由第三人实际占有时,供应商将提取货物的单证等占有权凭证,甚至所有权凭证交付给企业以转移占有权,或将对于第三人的返还物的请求权让与企业以替代实际交货。

(3)占有改定。也可称为供应商保有占有权的货物买卖,是指企业同意供应商在货物出售后的一定时间内继续占有、使用货物,仅需将货物所有权移转于买卖人,因而推定出供应商在将所有权移转于企业时完成交付。

供应商拒绝交货的表现形式如下:

1、供应商在交货期限届满以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仍未交货,以致构成重大违约,或企业依约取得解除权的,属拒绝交货。

供应商在交货期限内未交货,在交货期限届满后仍未交货的,不一定属于拒绝交货,而可能属于迟延交货。区别拒绝交货和迟延交货的关键,是看供应商不交货的后果是否构成重大违约,或企业是否依约取得解除权。若答案是肯定的,则属拒绝交货,否则属迟延交货。

2、供应商在交货期限届满之前或之后,明确表示他将不交货,或其状况、行为已显著表明他将不交货的,属拒绝交货。

但是供应商在交货期限届满之前预期拒绝交货时,如果企业尚未因此采取实质性行动或尚未实际性地改变交易安排,则供应商可采取适当的交货方式除去其预期拒绝交货的违约事实。然而,企业因供应商预期拒绝交货而未履行相应义务的,不构成违约。

供应商在交货期限届满后明确表示他将不交货,或其状况、行为已显著表明他不交货的,如果企业尚未就供应商明示或默示拒绝交货采取实质性行动,或实质性地改变交易安排,则供应商可以以适当的交货方式除去其拒绝交货的违约责任,但仍应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企业因供应商明示或默示拒绝交货而未履行相应义务的,不构成违约。

不论供应商在何时明确表示他将不交货,如果企业已因此通知供应商解除合同的,则供应商不得再以交货的方式除去其拒绝交货的违约事实。

3、供应商在交货期限内未交货,经企业催告要求在合理宽限期内交货的,如果供应商在该合理宽限期内仍未交货,或明确表示他将不在该合理限期内交货,则属于拒绝交货。

4、供应商在交货期限届满以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虽然向企业交货,但所交货物或所交提单证上记载的货物根本不是或实质上有别于合同项下货物,且拒不交付替代物或替代单证的,属于拒绝交货。

应当注意的是,拒绝交货应当与自始不能交货及利用合同诈骗相区别。供应商自始不能交货,却仍与企业订立合同的,应按侵权行为予以处理;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则应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处理。

三、不适当交货识别

采购部长在识别不适当交货之前先要了解什么是适当交货。

1、在适当时间交货。在适当时间交货是指供应商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货物或交付提取货物的单证。约定交付期间的,供应商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合同未约定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协议补充的期限交付。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所能确定的期限交付。交付期限不能由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的,供应商可以随时交付,企业也可以随时要求交付,但应当约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所谓必要的准备时间,应自供应商将收取货物的通知送达买受人时起计算,或自企业将催告交付的通知送达供应商时起计算,其长短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2、在适当的地点交货。所谓在适当的地点交货,是指供应商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货物或交付提取货物的单证。合同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协议补充的地点交付。交付地点不能由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的,如果货物需要运输,供应商和企业订约时知道货物在某一地点的,供应商应当在该地点交货;如果货物不需要运输,且订约时企业不知道货物在某一地点的,供应商应当在其订约时的营业地交货。

所谓货物运输,是指供应商需通过承运人运送,由承运人在目的地将货物交付给企业或交付给企业通过转让提货单证而指示的收货人。至于货运合同由供应商负责订立还是由企业负责订立,对止并不影响。但是,供应商将货物直接运往或通过承运人运往交货地点的,则不属货物需要运输。通常情况下,如果合同约定由供应商送货,或明确约定在货物所在地或卖方营业地以外的地点交货的,即属货物不需要运输。供应商将货物运送至交货地点,使货物处于可交付的状态,并向企业通知收货之前,不能算是已交货。

3、以适当的方式交货。以适当的方式交货是指供应商应当按约定的方式交付货物或交付提取货物的单证。合同未约定交付方式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协议补充的方式交付;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所能确定的方式交付;交付方式不能由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交货。

交货方式是有关供应商怎样完成交货的问题,涉及一次交货还是分批交货、以何种运输方式将货物运交企业、是实际交货还是拟制定交货等内容。

所谓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交货方式,在货物买卖中即是指有利于企业实现其合同目的的交货方式。但是企业的合同目的应是其订约时所能合理期待的目的,并且供应商在订约时对此已经知情或应当知情。

4、按约定的数量交货。按约定的数量交货是指供应商应当按照约定的货物的数量基数及允许的尾差,向企业交付货物或者交付载有约定数量的提货单证。

5、按适当的质量标准交货。按适当的质量标准交货是指供应商应按约定的质量标准交货。供应商提供有关货物的质量说明的,供应商应按该质量说明交货。合同未约定质量的质量要求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应商应按协议补充的质量标准交货。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所能确定的质量标准交货。

货物的质量标准不能由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交货;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交货。在凭样品买卖中,供应商交付的货物的质量应当与样品及对样品的说明相符;企业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货物与样品相符,供应商交付的货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货物的通常标准。

6、按适当的包装交货。按适当的包装交货是指供应商按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货物。合同未约定包装方式或者不明确的,按协议补充的包装方式交付货物;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所能确定的包装方式交付货物。包装方式不能由合同条款或交易确定的,按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按足以保护货物的包装方式交付货物。

包装包括储运包装和销售包装、内包装和外包装、保护性包装和装饰性包装,将货物装入适当的容器,也属于包装。

(一)不适当交货

不适当交货的表现形式如下:

1、供应商未在适当的时间交货,包括提前交货和迟延交货。供应商的交货在其他方面不适当,但自付费用予以纠正,如将不适当的包装换成适当的包装、将有瑕疵的货物调换成适当质量的货物、将货物由不适当的地点续运至适当的交货地点等,因而造成交货延误的,应属迟延交货。 如果供应商将可交付状态的货物置某一地点并通知企业直接到此地提取货物,而在该地点提取货物不会使企业遭受损失或不便,甚或对企业有利的,则不属违约。

2、供应商未以适当的方式交货。包括应一次交货却分批交货、应分批交货却一次交货、应安排快捷的运输方式却安排较慢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交承运人运交企业等情形。

3、供应商未以适当的方式交货。包括应一次交货却分批交货、应分批交货却一次交货、应安排快捷的运输方式却安排较慢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交承运人运交企业等情形。

4、供应商未按约定的数量交货。即供应商在交货期限届满时,向企业少交货物(即部分交货)或多交货物。

供应商补足少货造成该部分货物迟延交付的,则就该部分货物按迟延交货处理。

5、供应商违反品质担保。即供应商未按适当的质量要求向企业交货,或者供应商所交货物料质有瑕疵。一般认为,违反品质担保具体包括违反价值瑕疵担保、违反效用瑕疵担保和违反保证三种情况。

违反价值瑕疵担保,是指供应商所交货物在风险转由企业承担时,存在使货物灭失或减少其交易价值的瑕疵。例如,批发商批发销售给零售商的香蕉的表皮已经发黑,虽肉质未变,不影响食用,但零售价格将因此减低工。

违反效用瑕疵担保,是指供应商所交货物在风险转由企业承担时,存在使货物灭失或减少其交易价值的瑕疵。例如,供应商销售给企业的助动车的发动机燃烧不充分,尾气排放严重超标,依法不能行驶用以代步。

违反保证,是指供应商所交货物在风险转由企业承担时,不符合供应商对货物的性状、品质、成分、产地、制造商、有效期等事宜特征所作的承诺、说明陈述、或者与企业提供的订约的样品、样式不符。

6、供应商未按适当的包装交货。供应商所交货物未以适当的储运包装、保护性包装方式予以包装,致所交货物在企业收取时损毁、短少的,可视具体情况,按其他适当交货处理:例如,货物已经受损,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可按违反品质担保处理;货物短少的,可按少交货处理。但若未适当包装致使收货时货物毁灭,而供应商拒绝另行交货,则应按拒绝交货处理。

四、拒绝或迟交单证及资料识别

采购的单证和资料包括商业发票、运输凭证、保险凭证、产品检验合格证、说明书、用户手册、操作指南、保修卡等。在国际采购中,单证和资料经常还包括领事发票、原产地证书、装箱单、磅码单或重要证书、质量检验证书、检疫证书等。

在具体的货物买卖中,供应商究竟应向企业交付什么范围的单证和资料,应根据合同约定、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确定。

拒绝交付单据和资料,指供应商拒绝向企业交付其应当交付的单证和资料。 供应商交付单证和资料的瑕疵,致使企业的合同目的落空或严重受挫,构成重大违约的,属于拒绝交付单证和资料。供应商拒绝交付提取货物的单证,以致在指示交付的情况下构成拒绝交货的,应按拒绝交货处理。

迟延交付单证和资料,指供应商未在合理的期限内及时交付单证和资料。至于合理期限,应以企业不因供应商未交付单证和资料而遭受损害或不便为限。

供应商因其他瑕疵交付单证和资料,造成迟延交付的实际后果的,如供应商发现所交单证和资料有误,予以更换或修改,造成迟延交付,属于迟延交付。

五、合同违约处理的方法

当供应商违约后,采购部长可以采取继续履行、解除合同、赔偿损失以及采取补救措施等办法来处理采购违约。

(一)继续履行

一方违约,另一方要求继续履行的,实质是要求违约方依约实际履行。

1、同时履行抗辨

同时履行抗辩是在双方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向对方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向对方作相应的履行。但是,在同时履行债务的合同中,如果一方已经向另一方履行或部分履行,那么另一方应当同时,或至少在合理的期限内作相应的履行,否则便构成违约。

2、后履行抗辩

后履行抗辩是在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有履行先后的顺序时,应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应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应先履行的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相应的债务。

但是,在履行有先后顺序的合同时,如果应先履行的一方不是不履行,而是履行迟延,则除非履行迟延的后果致使另一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以致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另一方应当履行相应的债务,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3、不安抗辩

不安抗辩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丧失商业信誉,或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可以中止履行。但是,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却轻率地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依法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如果没有履行及时通知义务,应当对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害负赔偿责任。对方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应当恢复履行。对方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作为违约处理的一种办法,是指供应商违约后,企业直接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的约定,单方面通知供应商,使合同提前终止的情形。供应商违约,企业解除合同的,在多数情况下是对供应商的沉重打击。因此,采购部长在解除合同时应受到必要的限制和制约。具体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解约权的取得条件。

(1)供应商的违约后果严重,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

(2)供应商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者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他仍将不履行或不能在合理期限内履行。

(3)供应商预期重大违约。

(4)供应商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可据以产生解约权的违约。

2、解约权的行使期限和行使方式。

(1)法律规定或供需双方约定解约权的行使期限满的,供应商不行使的,解约权消灭。

(2)若法律没有规定且供需双方未约定解约权行使期限,则经企业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供应商不行使解约权的,解约权消灭。至于合理期限为多长,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原则上应以经过该期限后,不行使解约权的状态,是否会使供应商据以合理期待将继续履行,并为此作必要的设定。

(3)企业行使解约权时,应当自通知到达供应商解除。企业主张解除合同,却未在解约期间内向供应商发出通知,或虽发出通知,但通知未在解约期限内到达对方的,合同不能被解除。因对方有新的违约行为,可以重新取得解约权。

3、解除合同的后果

(1)合同解除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企业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购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首先,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除非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再要求继续履行。

其次,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即是否可以同时解除已履行的部分,或是否可以使合同自订立之始即被解除,须视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由有解约权的一方自行决定。

最后,解除合同的同时,可以索赔。

(2)合同解除后,合同的权利义务虽然终止,但不影响合同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此外,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法律适用条款、保密条款等,也不因合同的解除而终止效力。

(三)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作为违约的处理办法,是指供应商因其违约而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它与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相比,有不赔偿精神损失、可以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赔偿以供应商订约时能预见到的损失为限等特点。

1、违约赔偿的范围 (1)违约赔偿原则上应是补偿性的,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换言之,违约赔偿就是要使企业因供应商违约而遭受的损失被填平。

(2)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在消费性合同中,经营者对其歁诈造成的双方的损失,应按购买商品或服务费用增加1倍予以赔偿。

2、赔偿额的确定方法

(1)以供需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准,或按供需双方约定的违约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确定。

供需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应视为预定的违约赔偿,原则上应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相当。因此,约定的违约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供需双方可以请求减少。不过,在实践中,当事人要确凿地证明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还应当履行债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法定的定金规则具有处罚性,在当事人特别约定违约金可以和定金并用时,则应当承认当事人的特别约定。

(2)当事人按实际损失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按预先约定的违约金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按预先约定的违约金额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额不应超过违约订立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换言之,违约方有效益的违约,应得到适度承认。

(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四)采购补救措施

采购部长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主要有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报酬等,这些方法通常是在供应商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时适用。

1、修理

如果供应商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而已经提交的货物、定作物、工作成果是可以修理的,并且由企业修理并非不公平,则采购部长可以要求企业采购修理措施,而为修理所花费的材料、人工、交通、通信等费用应由供应商负担,因修理而使企业继续蒙受的损失或不便,供应商给予补偿。

在采购合同的违约问题上,修理仅限于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且货物属于加工制造有可修性的物的场合。

2、更换、重做、退货

如果供应商履行义务,严重不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采购部长可以要求供应商更换、重做或退货。

在采购合同的违约问题上,更换、退货主要是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也可分别称之为交付合格的夫代物、拒收货物或解除合同。在采购合同的违约问题上,不存在重做的问题。

应当注意的是,仅当供应商交付的货物质量有严重瑕疵,构成重大违约时,才能要求供应商更换货物或接受退货。如果未构成重大违约,则可要求修理、降价并索赔。

3、减少价款或报酬

如果供应商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不论是否构成重大违约,采购部长均可要求减少价款或报酬,并索赔。 在采购合同的违约问题下,减少价款适用于供应商交货不符合约定的质量、包装的场合。

4、供应商自负费用、主动补救

如果供应商违约后,及时地自负费用,对不符合合同之外主动进行补救,则应允许。除非这种主动补救于事无补,或与企业已在先提出的要求相抵触,或将给企业造成不合理的损失。

六、不同违约形式的处理

针对拒绝交货、不适当交货等采购违约形式,采购部长应采取与之相对应的处理措施。

(一)拒绝交货的处理

在供应商拒绝交货构成违约时,采购部长可以采取以下办法处理并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1、继续履行

供应商拒绝交货的,采购部长可以要求供应商交货。但供应商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交货的,或者交货的费用过高的,或者企业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交货的,企业不能要求继续履行,但采购部长仍然可以追究供应商的其他违约责任。

此外,如果合同约定供应商不在某一时间以前交货,采购部长就将解除合同,或者采购部长在催告供应商交货的通知中声明,若供应商在宽限期内仍不交货,采购部长就将解除合同,则采购部长只能解除合同并索赔,而不能要求继续履行。

2、更换或交付替代物

供应商所交货物或所交提货单证上记载的货物根本不是或实质上有别于合同项下的货物的,采购部长可以要求供应商更换货物或交付符合约定的替代货物。

更换货物交付替代物,实质上是继续履行的变种,因此,其适用的限制条件与继续履行应当相同。

3、解除合同

供应商拒绝交货的,采购部长可以以通知供应商的方式行使解除权,以解除合同。但采购部长未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内行使解除权,或在法律没有规定且合同没有约定解权行使期限的情况下,未在供应商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权的,供应商可以拒绝采购部长解除合同。但供应商拒绝采购部长解除合同的方式应以履行交货义务为限,而不能一面拒绝交货,一面拒绝采购部长解除合同。并且,采购部长丧失解除权的,不影响企业要求追究其他违约责任的权利。

采购部长在法定或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行使解除权,是指采购部长在该期限内将解除合同的意思通知到供应商。但由于供应商的原因未能通知到的除外。

此外,因采购部长拒绝交付货物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但因供应商拒绝交付从物而解除合同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主物。数笔业务交易中,供应商拒绝履行其中一项业务的,采购部长可以就该笔业务解除合同,但该笔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使货物的价值明显受损害的,采购部长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分批交货买卖中,供应商对其中一批拒绝交货的,采购部长可以就该批货物解除及今后其他各批货物解除;采购部长如果就其中一批货物解除,而该批货物与其他各批货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种货物解除。

4、赔偿损失 供应商拒绝交货使企业遭受损失的,采购部长有权要求供应商赔偿损失。企业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不因企业追究供应商的其他违约责任而丧失。

(二)不适当交货的处理

1、供应商提前交货,企业收取货物,但企业因此而增加费用支出的采购部长可以要求供应商赔偿。

供应商提前交货的,采购部长可以拒绝提前收取货物,但提前交货不损害企业利益的除外。

2、供应商迟延交货,企业收取货物,但企业因此而遭受损害的,采购部长可以要求供应商改善人民生活。

供应商迟延交货,已构成重大违约,致使企业取得解除权的,采购部长可以拒绝收取供应商迟延交付的货物。因企业拒绝收取迟延交付的货物,致使供应商未能完成交货的,应按拒绝交货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供应商虽迟延交货,但未构成重大违约的,采购部长不得拒绝收取货物,不得单方面行使解除权,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简而言之,原则上供应商迟延交货的,采购部长可以索赔,但不能解除合同。

3、供应商未在适当的地点交货,企业仍然收取货物,但企业因此而遭受损害或增加费用支出的,采购部长可以要求供应商赔偿。

供应商未在适当地点交货,遭到企业拒收后,将货物续运至适当的地点继续交货,致使迟延交货的,按迟延交货承担违约责任;供应商坚持不将货物运至适当的地点向企业交付,而企业也坚持拒收,致使交货未完成或不能完成的,供应商应按拒绝交货承担违约责任。

供应商虽未在适当的地点交货,却并不损害企业利益的,采购部长不得拒绝收货。

4、供应商未以适当的方式交货,企业仍然收取货物,但企业因此而遭受损害或增加费用支出的,采购部长可以要求供应商赔偿。供应商交货方式不当,致使企业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严重受挫的,采购部长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拒绝接受货物,并可以索赔。

在货物已被运送至企业时,即使企业可以拒绝接受货物,但采购部长仍应暂收货物并妥为保管,而因此发生的费用应由供应商负担。

5、供应商少交货物,企业仍然收取所交的部分货物,但企业因此增加费用支出的,采购部长可以要求供应商赔偿。

供应商就少部分的货物予以补足,但构成迟延交付的,就该部分迟延交付,采购部长可以以迟延交货为由向供应商索赔。供应商就少部分的货物再交付的,采购部长就该部分货物可以以拒绝交货为由解除合同,或要求继续履行并赔偿。

供应商部分交货,不损害企业利益的,不属违约,采购部长既不能拒绝收取货物,也不能索赔。

6、供应商多交货物,企业仍然收取多交的部分货物,但企业因此增加费用支出并且供应商因此避免损失的,采购部长可以要求供应商赔偿,赔偿额应以两者中较低的金额为宜。不过,企业仍应按合同的价格支付货款。

供应商多交货物的,采购部长可以拒绝接收多交部分,但应及时通知供应商。

7、供应商违反品质担保的,如果货物必须由供应商予以修理,可以要求供应商修理并赔偿损失,或者要求减少价款并赔偿损失;,如果货物由供应商以外的人修理更为合理,则采购部长可以要求供应商负担修理费用并赔偿损失,或者要求减少价款并赔偿损失;如果货物无法修理,则可以要求更换并赔偿损失,或者要求减少价款并赔偿损失。

供应商违反货物的品质担保,致使企业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严重受挫的,或者在采购部长要求更换而拒绝不更换的,应按供应商拒绝交货追究其违约责任。

8、供应商未按适当的包装交货的,采购部长可以要求供应商更换包装并索赔,或者要求降低价款并索赔。

供应商未按适当的包装交货,致使企业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严重受挫的,或者导致货物损毁、减少,却拒绝重新交货或补足数量的,应按供应商拒绝交货追究其违约责任。

黄国荣

2008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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