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征收补偿标准

2022-10-0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湖南省征收补偿标准

基于耕地综合价值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研究

摘要 由于现行耕地征收补偿仅对耕地的农业经济价值以及部分就业保障价值进行补偿,忽视了耕地的其他价值,导致了耕地征收中的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产生。因此,合理制定耕地征收补偿标准对于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保护耕地资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论文从耕地资源综合价值角度出发,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构成分解为农业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生态环境价值三部分,并分别采用收益还原法、成本替代法和支付意愿法对他们进行量化测算,并以江苏省南京市为例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表明,按照耕地资源综合价值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农民将比现行征地补偿多获得6.6倍的补偿金,而且由于新的征地补偿能有效将耕地的外部性价值如社会稳定价值和生态环境价值等内部化,消除了耕地征收中的市场失灵,更有利于耕地资源非农化配置效率提高。此外,由于新的征收补偿标准远低于现行的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因此,该标准在经济上是可行的,社会可接受的。

关键词 耕地;综合价值;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农民的土地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农地非农化速度过快等问题一直被理论和实践部门所关注。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征地补偿较低,为此,国家也多次出台政策提高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理论界也就如何合理补偿被征地农民展开了众多研究[1-2,5-6]。但是,由于现行征地补偿标准制定的基本思路忽略了农地的生态价值和社会价值,因而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农地征收补偿偏低的问题,由此引致的被征地农民权益受侵害、地方政府强烈的征地偏好等一系列社会和经济问题也难以根治[3-4]。然而,由于农地的社会价值和生态环境价值在现有的市场体系中难以直接量化,使得以农地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综合价值为基础制定征地补偿标准面临较大的困难。有鉴于此,本文从耕地综合价值的构成出发,分别讨论其价值量化评估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并以江苏省南京市为例进行实证分析,以确定基于耕地综合价值的农地征收补偿标准并讨论其经济可行性和社会可接受性。

1 基于耕地综合价值的征地补偿标准构成及测算方法价值源泉于其功能或效用,因此具有一定的动态性。就我国的实际看,耕地资源的功能可概括为产出农产品的经济功能、提供生态服务的生态环境功能、提供就业岗位与粮食安全的社会保障功能。一旦耕地征收转为建设用地后,这三大功能基本消失,代之而存的是作为建设用地的经济产出功能。因此,从国家层面而言,制定耕地征收补偿标准应该涵盖这三大功能所产生的价值,使被征地农民由于失去耕地而损失的各种功效能得到有效的弥补或替代。

1.1 耕地资源经济价值测算

耕地产出农产品所形成的经济价值的测算已形成较为完整的农地价格评估体系,普遍应用的方法是收益还原法。其基本原理是将待估耕地在未来各年预期的纯收益,以一定的还原率折现到评价期日总收益。其计算公式为:

P=(a/r)×[1-1/(1+r)n]

(1)

公式1中P表示耕地经济价值、a表示耕地年纯收益、r表示耕地收益还原利率、n表示使用年限。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所以可理解为农民对农村土地拥有无限期的承包经营权。此外,正常耕作下的耕地生产能力也是永久性的,因此测算耕地的农业经济价值时,n可以看作无穷大,则公式1可简化为:

P=a/r

(2)

耕地年纯收益a 等于耕地经营总收益减去总成本。耕地的总收益包含了耕地的年产值和国家种粮补贴两个方面。总成本主要是生产成本,包括物质投入费用和人员工资费用等。

耕地收益还原利率一般以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值作为土地还原率,安全利率选用一年期存款年利率,再考虑风险调整值。由于耕地经营的未来风险相对较小,可以忽略不计,因此本文取2007年一年期存款利率4.14%为还原率。

1.2 耕地资源社会价值测算

耕地社会价值可以归纳为社会保障价值和社会稳定价值。其中社会保障价值主要由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价值、就业保障价值、医疗保险价值三部分构成。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1年 第9期1.2.1 耕地资源养老保障价值的测算

在测算耕地社会保障价值时,根据“被征地农民相对生活水平不降低”的政策原则。设定失地农民以城镇居民平均工资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退休时可每月获取基本养老保障。其基本养老金Mp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中: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

(3)

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计发月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规定,退休年龄是50岁、55岁和60岁的,计发月数分别是195,170和139,个人账户缴费比例是个人工资的8%,那么个人账户养老金则是从当前到退休为止累计工资的8%除以计发月数。

根据求出的失地农民退休时可获得的基本养老金可计算失地农民应趸缴的养老保险费,此保险费也就耕地承担养老保险价值。计算公式如下:

Ya=(Ym× Cm + Yw× Cw)×Mp/Mo

(4)

式4中Ya为平均年龄为 a时保险费趸缴金额;Ym为a年龄男性公民保险费趸缴金额基数;Yw为a年龄女性公民保险费趸缴金额基数;Cm为男性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Cw为女性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Mp为农民基本养老金(月基本养老金领取标准);Mo 为月保险费基数(取100)。

1.2.2 耕地就业保障价值的测算

就业保障价值主要体现在耕地资源可以提供就业机会,吸纳农村劳动力。由于农民本身受教育年限不高,又缺失相关专业技能培训,其失地后非农就业竞争力十分脆弱,因此耕地对于农民具有再就业保障价值。根据替代原则,耕地这部分价值可以采用城镇失业人员最低生活保障金来计算耕地对农民的就业保障价值。参照城镇居民失业保障办法,假定农民从被征地失业到退休前一直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则耕地就业保障价值的计算公式为:

Y={[(bm-a)×Cm+(bw-a)×Cw]×Mc}/N

(5)

式5中Y为耕地就业保障价值;bm为男性公民的退休年龄;bw为女性公民的退休年龄;a为公民平均年龄;Cm为男性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Cw为女性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Mc为年人均最低生活保障金;N为劳均耕地面积。

1.2.3 耕地医疗保险价值的测算

目前农村医疗保障费用仍依附在耕地之上,因此耕地征收补偿中应加入医疗保险补偿。设定农民因土地征收,身份转变为市民,为了获得相应的医疗保障,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缴纳相应的医疗保险费用。被征地农民应缴纳的医疗保险的费则为耕地征收应承担的医疗保险价值补偿额,其计算公式为:

YM=M/r

(6)

式6中YM为医疗保险价值,M为农民每年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r为收益还原率。

1.2.4 耕地社会稳定价值的测算

耕地的社会稳定价值主要体现在耕地的物质产品——农产品供给的保障上,其本质是耕地的生产能力保障。在耕地征收中国家收取的用于耕地生产能力保障的税费主要包括:耕地占用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税、耕地开垦费和新菜地建设开发基金。这些税费全部用于农业综合开发和土地复垦整治等能有效提升耕地的粮食生产能力。因此用这4项费用来代替耕地的社会稳定价值。

1.3 耕地资源生态价值测算

目前,耕地的生态环境价值还难以通过现有的市场体系加以反映,属于非市场价值范畴,其测算方法主要是基于假设市场的条件价值评估法(Contingent Value Method, CVM)[8]。它是一种通过问卷调查方式引导被调查者偏好,进而评估物品非市场价值的特殊方法。其基本原理是:通过对一系列假设问题的回答,使被调查者表达出他们为获取或保存一定数量耕地生态环境功能而愿意支付的成本,或者不再拥有耕地生态环境功能而愿意接受的补偿,然后根据被调查者在假设市场中表达出的支付意愿或补偿意愿,建立数学模型,达到为非市场价值估价的目的。由于补偿愿意较支付意愿偏大且不稳定,现有研究一般都采用支付意愿法,因此本文拟采用城乡居民的支付意愿来测算耕地的生态环境价值。计算公式如下:

居民年支付意愿= 样本居民平均年支付意愿 ×居民户数×支付率

(7)

耕地生态环境价值= 居民年支付意愿 / 还原率

(8)

2 数据来源与计算结果

根据以上测算模型,分别查阅《2008年南京市统计年鉴》、《2008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等获得相应的统计资料,通过对江苏省南京市城乡居民问卷调查获得城乡居民对耕地的生态环境价值支付意愿。具体的数据获取与计算结果如下。

2.1 基于耕地综合价值的土地征收价格计算

2.1.1 耕地经济价值计算

如公式2所示,耕地农业经济价值的测算依赖于农业生产的成本与收益。由于南京市层面主要农作物成本与收益权威统计资料缺乏,本文采用《2008年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中江苏省主要农作物成本收益数据来计算南京市单位面积耕地农业生产纯收益,选取的主要农作物包括籼稻、粳稻、小麦、玉米、大豆、棉花、花生和油菜以及蔬菜等。测算每公顷耕地平均年纯收益时以2007年实际播种面积赋予各农作物收益权重,此外再加上2007年南京市耕地种粮补贴450元/ hm2,最终得出2007年南京市耕地年平均总纯收益为8 061.49元/ hm2(表1)。在此基础上根据公式2,取还原利率r=4.14%,计算出2007年单位面积耕地征收应补偿的农业经济价值为194 721.9元/ hm2。

2.1.2 耕地养老保险价值计算

2006年南京市城镇居民年平均工资收入为22 086.6元,初始工作年龄参照郑功成等学者的研究结果设定为19.2岁[7],则平均工作年限为35.8年,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相当于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公式3计算出基础养老金为658.9元/月。全市农村居民平均年龄为43岁。本文以此代替失地农民平均年龄,退休年龄本文取55岁,则计发月数时170,被征地农民离其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还有12年根据南京市统计年鉴数据,2007年南京市男、女比例为100∶ 104,近似为1∶ 1。为了简化计算过程,取中间值55岁作为失地农民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年龄。,在不考虑工资和养老金利息等因素的变化情况下,个人账户养老金为124.7元;由此,得出该失地农民应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金Mp为783.6元/月。

参照中国人保2000版个人养老金趸交费率表http://www.sdbw.cn/Fenxi/View.asp?id=5622,43岁投保时,公式4中Ym取20 686.72元,Yw取21 518.72元;南京市农村男女人口比例为0.51∶ 0.49,Mp为783.6元/月;Mo为100,根据公式4计算出趸缴金额Ya为165 305元,此值即为失地农民应得到的养老保险价值,也是耕地为每个农民承担的养老保险价值。

2007年南京市共有耕地24.37×104 hm2,农村人口总数为209.85万人,农村居民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为0.116 hm2。由此,2007年南京市单位面积耕地养老保障价值为1 425 043元/ hm2。

2.1.3 就业保障价值的计算

根据南京市民政局数据,2007年南京市民最低生活保障金Mc为3 600元/年。另据《2008年南京市统计年鉴》,2007年南京市农村劳动力数量为122.3万人,耕地24.37万hm2,合劳均耕地N为0.199 hm2,平均年龄a为43岁。由于南京市男女性居民比例相近,公式5可以简化为:

Y=[(55-a)×Mc]/N

(9)

依据公式8计算出耕地资源就业保障价值为216 807元/ hm2。

*播种面积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出版社出版《 2008年南京市统计年鉴》(南京市统计局编);各类作物纯收益数据根据中国统计出版社出版《2008年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国家统计局编)提供的成本收益数据计算获得。

2.1.4 耕地医疗保险价值的计算

根据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关于我市2007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告》相关规定,南京市2007年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最低月缴费额为110元。农民每年应缴纳1 320元医疗保险费用。 2007年南京市农民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为0.116 hm2,取还原率r为4.14%,则每公顷耕地资源医疗保障价值为274 860元。

2.1.5 耕地社会稳定价值的测算

依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苏政令[2008]52号)规定,南京市耕地占用税税率为45元/ m2;依据江苏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请示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32号)规定,南京市耕地开垦费标准为13元/ m2;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南京市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为80元/ m2;南京市政府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规定:凡在纯蔬菜生产乡(镇)、村征拨菜地和其他土地的按45元/ m2征收;凡在菜、粮兼作的乡(镇)、村征拨菜地的按30元/ m2征收。本文取中间值37.5元/ m2作为南京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则南京市耕地社会稳定价值为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四者之和,即为175.5元/ m2。

2.1.6 耕地生态价值的计算

耕地生态价值通过抽样调查南京市城乡居民对耕地生态环境价值支付意愿数据计算而得。实地调查在南京市市区共计完成问卷500份,其中有效问卷489份。农村问卷调查完成350份,获得有效问卷325份。支付意愿调查是以家庭为支付单位,采用支付卡法询问被调查对象全家每年愿意为保持耕地的生态环境支付的金额。支付意愿调查的投标值最小为5元/户•年,最大为700元/户•年,共分为26个投标档次,城乡居民支付意愿调查结果表2所示。根据公式7、8及样本居民支付意愿,取还原利率r为4.14%,计算出耕地生态环境价值为492 894.19万元,约合每公顷20 220元。

依据以上计算,2007年南京市耕地的农业经济价值为207 750元/ hm2、社会价值为3 671 713元/ hm2、生态价值为20 220元/ hm2,合计耕地的综合价值为3 899 683元/ hm2。耕地社会价值中养老保险价值、失业保险价值和医疗保险价值的量依次为: 1 425 043元/ hm2 (占36.54%)、216 810元/ hm2 (占 5.56 %)和274 860元/ hm2(占 7.05%),表明耕地资源对失地农民具有巨大的社会保障功效(占总价值的49.15%)。根据耕地征收 不能使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下降而且长期生活有保障的政策原则,征地补偿应对耕地的三大类功效进行替代或补偿,则2007年南京市基于耕地综合价值的土地征收补偿价格至少要到达3 899 683元/ hm2。

3 研究的结论与讨论

3.1 基于耕地综合价值的土地征收补偿价格分配

2004年出台的《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规定,70%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全部补偿给失地农民,30%的土地补偿费补偿给农村集体。按照这一原则,农民应该获得70%的耕地经济价值,100%的耕地养老、就业和医疗保障价值。耕地的生态环境价值和社会稳定价值主要表现为正的外部性价值,按照经济学中外部性修正的基本方法——外部性内部化,耕地的生态环境价值和社会稳定价值也应该由农民和农村集体获得。参照土地补偿费的70%由农民获得的规定,农民应该获得70%的耕地生态环境价值和社会稳定价值,其余30%由农村集体获得。农民和村集体获得土地经济价值分别是136 503元/ hm2和58 417元/ hm2,获得的生态价值分别是14 154元/ hm2和6 066元/ hm2(见表3)。

3.2 基于耕地综合价值的土地征收补偿价格与南京市现行补偿标准比较依据《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规定的南京市征地补偿标准测算,南京市每征用一公顷耕地,大约所需征地成本为土地补偿费27万元、青苗补偿费1.5万元和安置补助费34.5万元①,总和为63万元/ hm2。其中被征地农民可直接获得的补偿费用为安置补助费34.5万元、青苗补偿费1.5万元和土地补偿费18.9万元,合计为49.5万元/ hm2;农村集体获得的补偿费用为13.5万元/ hm2。

而基于耕地综合价值征地补偿费用为388.7万元/ hm2,其中失地农民获得329.6万元/ hm2,农村集体获得59.1元/ hm2。显然,基于耕地综合价值征地补偿标准,农民所获得的补偿额远远高于南京市现行征地补偿标准下所得,约为其6.6倍。

南京市现行征地补偿标准以耕地的农作物产出价值(即耕地的生产力属性)为主,兼顾耕地对农民的就业保障价值,体现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基于耕地综合价值的征地补偿是以耕地所具有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价值为基础。相对于南京市现行征地补偿标准,耕地综合价值补偿标准综合考虑了耕地对于农民的多重效用,不仅仅计算了耕地对农民的就业效用(相当于安置补助费)和农业生产效用,也突出了耕地对于农民所具有的基本社会保障效用,如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障。因此,基于耕地综合价值的征地补偿标准能克服现行征地补偿对耕地资源价值补偿不全面的缺陷,完善了对失地农民的补偿范围,能更有效地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土地权益;此外,耕地综合价值补偿还将耕地的生态功能和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社会稳定功能也纳入到补偿范围,能更有效地消除耕地非农化配置中外部性导致的市场失灵问题,更有利于耕地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3.3 基于耕地综合价值的土地征收价格实施可行性分析

基于耕地综合价值的征地补偿标准能更好地维护失地农民权益和保护耕地,但如果补偿标准过高,社会难以接受,则该标准就不具有可操作性。为此,笔者将耕地征收补偿标准和现有的非农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进行比较,以验证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经济可行性和社会可接受性。

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区实际,规划区内工业用地、住宅用地和商业用地规划面积比近似为2∶ 5∶ 3,考虑到南京市现行征地主要集中于江宁区、栖霞区等城市近郊区,基准地价选取南京市工业、住宅和商业用地的最低等级基准地价②,分别为:450元/m2、2 800元/m2和4 300元/m2,将他们根据规划面积比例赋予权重后平均得到南京市非农建设用地综合基准地价为2 780万元/hm2,远远高于基于耕地综合价值的征地补偿成本。即使按工业用地基准价测算,地价为450万元/ hm2,也大于388.7 万元/hm2的耕地综合价值征收补偿价格。因此,采用新标准进行土地征收补偿在现实中可以承受的,只是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纯收益有所下降。

(编辑:王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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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y on Compensation Standard of Land Expropriation Based on Comprehensive Value of Cultivated Land

ZHU Peixin BU Tingting WU Zhengting

(College of Public Management, Nanji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Nanjing Jiangsu 210095, China)

Key words cultivated land;comprehensive value;land expropriation;compensation standard

作者:诸培新 卜婷婷 吴正廷

第2篇:2018拆迁补偿标准 集体土地征收系列二:宅基地房屋的补偿标准

农民朋友向来被集体土地的征收所困扰,一是大家普遍认为补偿过低,二是大家法律意识不高,不知道如何维权,再加上集体土地上的征收并没有明确的标准,使得集体土地征收维权难上加难。杨勇律师拆迁团队为了方便大家了解征收标准,有力维权,特准备了一系列集体土地征收相关知识,此文是第二篇——宅基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

首先需要跟大家明确一下,宅基地上的房屋遭遇征收,地价跟房屋都应该补偿,但从目前各地的实践来看,宅基地的地价和房价很多都是作为整体进行补偿的。

其次,宅基地遇征收时的补偿,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也没有明确的相关标准。据此,对宅基地的补偿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但一般各地区的国土资源部门会有相关的文件,文件中会有相关的标准。实践中很多被征收人惯于征询明确的“标准”,我们对此也很无奈,因为征收补偿地域性非常强,补偿标准会根据当地经济状况的不同而各不相同,因此,被征收人一定要积极去查找房屋所在地的相关法律文件。

再者,对宅基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参照590号令的精神执行。根据中纪委、监察部《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农村)房屋拆迁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被征地拆迁农户所得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一般来讲有以下三种方式:(1)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优先采取宅基地迁建安置,另外对重建房屋的成本进行货币补偿。(2)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房屋拆迁补偿价=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 宅基地面积 + 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 – 房屋重置成新均价)× 户均安置面积〕÷ 户均宅基地面积)不同的测算方法会带来较大的差额,一定要注意测算方法的选择。(3)选择产权调换方式,最低的补偿标准是按照1:1的比例进行置换,即拆一还一

因此,房屋的补偿标准并没有确定统一具体的数额,但需要遵循“保证不能降低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 的原则。在此,杨勇律师拆迁团队提醒农民朋友们不要担心,2017年国土资源部(也就是如今的自然资源部)对外发布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中指出,农民住房不再作为地上附着物补偿,而是作为专门的住房财产权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且现阶段农村宅基地面临征收时均已被列入了城市规划区,也就是说其整体补偿标准应当依据590号令的大致标准和原则进行,“同地不同价”的现象必将逐步成缩减之势,只要敢于维权,就能得到合理的补偿。

律所名称:北京众成拆迁律师团队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联系电话:17746578046,13811665451, 杨勇律师工作微信号:17746578046。

第3篇:集体土地征收涉及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作者:贾国昌来源:

随着城市旧城改造步伐的加快和城市化范畴的不断拓展,城市可用的建设用地越来越少和城市的房屋拆迁所造成的高昂成本代价使征收城市中心和其边缘的集体土地成了城市用地发展的一个渠道。但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二者之间的补偿标准却大不一样,同在一个地块,补偿标准却有天壤之别。对于在市中心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和市中心周边的集体土地房屋进行拆迁补偿时,给予的补偿标准,令被拆迁人很难在原居住地附近购买住房,使其生活水平严重下降,甚至直接流落街头,成了无家可归之人,也导致了由拆迁引起的纠纷不断发生。其中近一段时间以来,频频出现野蛮拆迁和暴力抵抗拆迁的事件,典型的如成都唐福珍事件、自制火炮对抗拆迁的湖北农民杨友德事件。在现在的一个和谐社会中发生这样的事情无不令人痛心!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可知,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适用的法律依据是现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于补偿的标准是根据市场价对房屋进行评估。而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是依据征收法律来制定的补偿标准,有的地方是县或者市制定的一个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甚至是2000年以前制定的,例如安徽阜阳市人民政府2000年制定的《阜阳市非农业建设征地拆迁实施办法》,直到现在阜阳市的房屋拆迁补偿仍以此为补偿标准。由于最近几年来,房地产市场价格的突飞猛进,一年一个价格的变化,早年的房屋价格至今早应不该适用。如果按照2000年左右的市场房屋重置价进行补偿,再结合当今周圈国有土地高高在上的市场价格,差额低则十多倍,高则相差三四十倍。这其中的矛盾可想而知。

有的地方是先征地,没有在征地的同时给予房屋拆迁补偿,等过了1年或者几年后再给予拆迁补偿,类似这样的情况应该适用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05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就此问题作出了《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的司法解释,明确指出了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就是应该予以适用的。

2010年5月25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对于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实施新的征地朴偿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于20lO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那么在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上,将会依据新的征地朴偿标准来实施,这大大的提高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补偿标准。

另外对于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表明,在以后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将进一步的保护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本文源自

第4篇:《昆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等发放标准》(草案)、《...

《昆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等发放标准》(草案)、《昆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奖励和搬迁奖励标准》(草案)、《昆山市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报批程序规定》(草案)征求意

见公告

《昆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等发放标准》、《昆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奖励和搬迁奖励标准》、《昆山市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报批程序规定》已经列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这三个文件旨在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文件与广大市民、企事业单位的日常生活、生产密切相关,因此,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草案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各界人士可以将书面意见于7月29日前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昆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昆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昆山市前进中路108号市政府大楼十楼,邮编:215300,传真:57009213,电子邮箱:jsksfzb@163.com。

昆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1 昆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等发放标准

(草案)

为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规定,拟定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等发放标准如下:

一、搬迁补偿费

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一)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费

被征收住宅房屋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按500元发放,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平方米(不足20平方米按20平方米计算),增加100元搬迁补偿费,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房、单位自有房屋承租人一次性发放双倍搬迁补偿费。

(二)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费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按500元发放,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40平方米(不足40平方米按40平方米计算),增加500元搬迁补偿费。单位、企业整体搬迁的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二、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

(一)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以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按每平方米每月14元发放。发放中每户每月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发放。对选择货币补偿后自行购房的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房、单位自有房屋承租人一次性发放六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房、单位自有房屋承租人,临时安置补偿费发放至书面通知交房之月止。

(二)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房、单位自有房屋承租人完成搬迁(腾地交房)之日起,至得到安置房之月止(以书面通知入户时间或公告截止日期为准)。多层住宅房屋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十四个月,高层住宅房屋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四十个月。

(三)非被征收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征收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房、单位自有房屋承租人增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延长时间在十二个月以内的,自延期之月起按每平方米每月28元发放临时安置补偿费;延长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自第十三个月起按每平方米每月56元发放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每月56元。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

3 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评估确定。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停产停业的实际时间给予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十六个月的一次性补偿。

对于未经审批,住宅改作非住宅和非商业用房改作商业用房的,仅对持有效营业执照的一次性支付十二个月停产停业补偿费。

补偿对象为实际经营人,被征收人和经营人之间有明确书面协议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移装固定设施补偿费

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房、单位自有房屋承租人的电话移机费、宽带上网初装费和原水、电增容费、管道煤气气源建设费及安装费、有线电视原装费用按房屋征收时的实际价格一次性予以补偿。太阳能热水器移装按每台500元补偿(含材料损耗费)、空调移机费用按每台400元补偿(含材料损耗费)。

五、适用范围

1.本标准适用于市区东至柏庐路、南至沪宁铁路线、西至白马泾路、北至北环城河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2.除上述区域外,由各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偿费发放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之前已批准实施的拆迁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昆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奖励和搬迁奖励标准

(草案)

为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规定,拟定房屋征收补偿奖励、搬迁奖励标准如下:

一、 房屋征收补偿奖励 1. 补偿奖励标准

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单价×补偿奖励系数

2. 补偿奖励系数为:

被征收房屋40平方米以内

补偿奖励系数0.45 被征收房屋40~60平方米以内

补偿奖励系数0.32 被征收房屋60~95平方米以内

补偿奖励系数0.29 被征收房屋95~150平方米以内

补偿奖励系数0.26 被征收房屋150~200平方米以内

补偿奖励系数0.24 被征收房屋200平方米以上

补偿奖励系数0.23 3. 补偿奖励适用对象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人。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不执行补偿奖励。

二、房屋征收搬迁奖励

1.房屋征收搬迁奖励,是指对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腾地交房)的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房、单位自有房屋承租人的一次性奖励。超过搬迁奖励期限签协搬迁的,不得享受奖励费。

2.奖励标准: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内的(含144平方米),每户奖励3万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的,每户奖励5万元。

企业整体搬迁的,双方协商解决。

三、适用范围

1. 本标准适用于市区东至柏庐路、南至沪宁铁路线、西至白马泾路、北至北环城河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2. 除上述区域外,由各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奖励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之前已批准实施的拆迁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昆山市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报批程序规定

(草案)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行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包括法定继承人)不明确的,需要报请市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是指:

(一)房屋未进行权属登记并且无相关产权证明的;

(二)房屋产权登记人已死亡,房屋产权部分共有人、继承人或权利人经查证和公告后仍无法明确的;

(三)房屋权属正在进行诉讼或仲裁的。

第四条 征收产权不明确房屋的,应当采用房屋安置方式。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是报请市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实施主体;市人民政府是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机关。

第六条 市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为:

(一)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共有人、继承人;

(二)被征收人房屋的实际占有人、权利人。

7 第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在报请市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征收决定及公告(涉及听证的提供听证意见书);

(二)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调查资料,涉及产权不明确的可提供查证和公告资料;

(三)选择评估机构、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报告和影像资料;

(四)不少于三次与行政相对人的协商(谈话)记录(经公告无法找到行政相对人的除外);

(五)根据征收补偿方案对行政相对人书面征求补偿方式的选择意见,并附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结算告知书及送达回执;

(六)安置用房的权属证明和评估报告或者结算价格;

(七)产权调换安置房为期房的,应提供临时过渡用房证明,明确临时过渡用房的地点、层次和面积;

(八)市政府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相对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被征收房屋具体位置、权属和房屋使用情况;

(三)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补偿决定的内容,具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等;

(五)补偿决定的依据、理由;

(六)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

(七)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期限;

(八)作出补偿决定的机关名称、作出补偿决定日期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法送达行政相对人,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送达可以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

第十条 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5篇:征收补偿申请报告

拆迁补偿申请书

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片区旧改拆迁办公室:

海南恒盛龙实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注册成立,公司地点位于海榆大道灵山镇98号,公司主要经营废品收购,公司场地于2008年与灵山镇群山一队租用,面积8亩,公司经营了五年,解决了二十二个农民就业,运转正常。公司场地现里尚存槽钢、铁管、角铁等约200吨,废铁约500吨。

我们公司经营场地属于灵山镇片区旧改范围内,属被拆迁单位,我们单位对拆迁完全同意,坚决支持,只要求拆迁办对公司被拆迁的各项补偿要符合事实,合情合理地补偿,以免造成我公司的太大损失就行了。具体的要求如下:

一、我公司经营场地8亩,原来是一块低娃地,后来我们填土平整5300立方,每立方花了25元,共花了132000.00元。

二、在场地内建设配套设施:打口径井一个,花了10000.00元;装电入户花了4000.00元; 购买三相电线300米花了9000.00元;种树8棵,现值800.00元;共23800.00元。

三、现公司场地上存放的废钢废铁共700吨要搬迁,装车费、运输费每吨共需200.00元,共需140000.00元。

四、我们公司经营有效期还有七年,现公司场地被拆迁后,我们还要找地租用经营,估计要用6个月的时间才能找到地,在找地期间,公司22名合同工每人每月要发放生活费1000.00元,6个月共要发放生活费132000.00元。

五、公司砖铁结构房58.74平方,按评估价每平方350.00元,计20559.00元,简易房100.68平方,按评估价每平方150.00元,计15102.00元;围墙123.98平方,按评估价每平方120.00元,计14878.00元;铁门1个13.68平方,按评估价每平方50.00元,计684.00元。公司房产评估价共计51223.00元。

以上五项被拆迁造成的损失共479023.00元。为了让我公司继续保持正常营业,特申请贵办派人深入调查核实、评估,给我们合情合理地补偿,恳请审批! 特此申请!

海南恒盛龙实业有限公司

2014年2月23日篇二:办理征用赔偿款申请书

关于亲自到场办结 “富贵豹”鞋店门面征用赔偿款相关事宜的 申请书

尊敬的**镇政府领导:

我叫 ,女、汉族、现年 岁。现为 市 路富贵豹鞋子专卖店的法定代表人。

在2012年3月,在朋友的引领下,和李某某同志以合资合租合经营的模式租用了**镇**路村民***约30平方米的房屋,新开了一家名为“富贵豹”鞋子专卖店。租用房屋后,我与李某某共同筹资开店:其中门面屋面装修(刮瓷粉 吊顶 安装木地板)共用去4560元,安装灯具约3200多元,加盟费12万元,共筹资金约13万元(每人一半)。店面房屋租期限为2016年7月到期,距门面到期还差2年2个月。开店当时,我与李某某约定的承诺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风险,并且以我的身份证申邻了该店的营业执照。2014年3月上旬我生病,入院治疗休养一个月时间,在我住院治病期间,一直没有忘记鞋子专卖店的经营。在2014年3月下旬,我康复回店,让我意料不到的是:合伙人李某某告诉我门面的经营与我无关,门面的征用赔偿款我无关。我当时十分的生气和不满。鉴于当时不便于把矛盾扩大,我与李某某争辩了几句,便不欢而散至今,现鞋子专卖店由李某某一人代办经营。

现在,由于**镇扩建西区工业区,我们租住的门面面临被

国家征用的可能(周围的店面已被征用),我们也不可能再合伙经营下去。现在鉴于我和李某某合租的门面马上被征用,我又不在本处居住的实际情况,我很担心相关部门领导在不知实情的情况下,让李某某一人领走店面的赔偿款。为此我申请全程参与协商解决该门面装修赔偿相关事情,对相关的领导作出如下申请: 1 涉及到相关部门协商解决**镇**路“富贵豹”鞋子专卖店所有关于赔付商铺装修,商铺经营的补助问题时,第一时间通知“富贵豹”鞋子专卖店的法定代表人---×××本人,不允许其它人代替。否则,所协商的一切结论本人将不予默许和赞同。 2 凡是涉及到一切补偿经费的领取,一定由×××本人全程参与,需本人办结所有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本人一定要追究到底。 3 敬请相关部门和领导鉴于我们在合资创业中所产生的经济纠纷实情进行调查核实,为今后我与李某某在分付该商铺赔偿款问题上给予帮助和支持。

特此申请

申请人:

2014-4-8篇三:要求支付土地补偿费的申请报告

要求支付土地补偿费的申请报告

原永定区工商局占用我组稻田2.286亩(1524平方米)于1997年修建沅古坪集镇农贸市场(位于沅古坪工商所北侧)。因未对我组进行土地补偿,我组出面阻工,沅古坪镇政府派镇长屈泽彪,镇干部李汉学协调。并写(会议记录)镇政府及工商局领导均承诺先用上级拨款将农贸市场建起来,土地补偿费待上级拨款,或盈利后再付清,时至今日,我组未收到该宗土地的一分钱补偿,我组派员向工商部门崔讨土地补偿费时,他们说,农贸市场已移交给市管中心与工商局无关。

综上,修建沅古坪集镇“农贸市场”占用我组土地,未依法进行土地补偿,其行为严重侵害了我组居民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法律尊严和保护我组的合法权益,特具文请求各级人民政府责令“农贸市场”所有权人立即向我组支付土地补偿费。 此致 申请人:张家界市永定区沅古坪镇沅古坪居委会第二居民小组 2014年9月01日篇四:征地安置补偿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刘**,男,汉族,生于1956年2月1日,住址:沙坪坝区民**283号,联系人:汪信明,电话:66591148 13883939668 申请人:刘**,女,汉族,生于1958年6月14日,住址:沙坪坝区***38号附5号,联系人:汪信明,电话:66591148 13883939668 请求事项:

将渝北区**镇**村4社刘**昆(坤)于2007年被拆住房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对两申请人补偿安置或者对两申请人进行30平方米住房安置。

事实和理由:

两申请人是渝北区**镇**村4社刘**昆(坤)通过《遗赠赡养协议》指定的合法继承人。2001年9月1日,刘**坤所在渝北区**镇**村4社、5社30.9398公顷土地被渝北区人民政府以渝北府地公[2001]字第8号《征用土地公告》征用,用于渝北区实施城市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刘**昆(坤)承包的集体土地及其住房属于该次被征地范围。刘**昆(坤)于2002年5月27日与代表贵局的重庆市渝北区民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安置协议》办理了“农转非”养老安置手续,享受征地补偿的人员安置。但贵局却一直不予落实对刘**坤的住房安置,刘**昆(坤)在等待住房安置期间于2005年7月24日因征地造成的废墟恶劣地面导致摔倒去世。2006年4月17日,渝北区人民政府再次以渝北府征公告[2006]字第17号《征收土地公告》征收了包括刘**昆(坤)所在渝北区****街道**村4社剩余全部土地。并于2007年在两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刘**昆(坤)的住房予以拆迁。两申请人在得知房屋被拆迁后,曾找贵局落实住房安置问题,贵局却以需要研究才能答复东推西拖!至今仍未落实对申请人的住房补偿安置。 申请人认为,2001年土地被征收后,贵局以房屋没有被拆迁为由不对刘**昆(坤)进行住房安置,在2007年拆迁房屋时又以刘**昆(坤)已经死亡不需安置为由不予安置是错误的。理由如下,刘**昆(坤)住房所在地属于2001年征地范围,我国征地补偿法律政策对是否属于享受补偿人员的界线均以征地公告发布之日为分界线,据此,刘**昆(坤)应属于2001年征地享受住房安置的人员,应该在征地时即予以住房安置,贵局应在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两年有效期内用地或予以落实相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而不能以房屋未被拆迁而不安置,否则,就会导致批准征收刘 **昆(坤)住房所在土地的征用文件在两年后自动失效,贵局就不能在2003年9月2日后拆迁刘**昆(坤)的住房,因此,贵局于2007年再去拆迁刘**昆(坤)住房的行为于法无据,侵害了两申请人对该房屋的合法继承权。

另刘**昆(坤)房屋所在土地于2001年就被征用而纳入城市规划项目建设地,在2003年9月2日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文件失效后,该房屋在2007年被拆迁时其已经属于城市规划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就应该按照城市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对房屋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从前述两个方面也可以说明,如果征地补偿实施部门因不予用地而不在两年内或者以房屋未被拆迁不属住房安置对象不在两年内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就会导致批准征用该土地的文件自动失效。所以,《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二条第

(二)项中关于房屋未被拆迁的人员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规定不具有完全合法性,只能在征地批准文件的两年有效期内适用才是正确的,否则,一旦超过两年,就属于没有在两年内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而与国家的相关上位法及政策规定相悖而违法。

所以,申请人认为贵局不予以落实安置的行为违法,特请求贵局按申请人请求予以住房安置!

盼予以书面答复!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申请人:篇五:关于申请拆迁补偿资金的报告

关于申请拆迁补偿资金的报告

县领导:

此报告妥否,请予批示。

第6篇:征收土地补偿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协议如下:

一、征收土地面积及类别 (以下简称乙方) 因项目建设,需征收乙方部分集体土地,其征收土地

根据测量报告书及征地红线图,共征收乙方集体土地亩,其中:农用地亩(其中:菜地 亩),建设用地(住宅用地)亩。

二、征收土地补偿

根据号文件和号文件规定,按上述土地类别进行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

1、农用地:

2、建设用地:

小计:

(二)、安置补助费

1、农用地:

2、建设用地:

小计:

(三)、青苗费

1、菜地:

2、水塘:

小计:

(四)、地面附属物补偿费

征地范围内地面附属物补偿费共计元(详见附表)。

三、上述征地补偿费合计:元

四、根据号文件和号文件,此次新征地的土地补偿费的90%,即 ×元,由政府设立专户统一代管,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

五、此次征地涉及村自来水主管道、排灌水系等问题,按“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解决。

六、付款方式及交地时间

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将上述费用一次性汇入乙方账户,乙方收款后30日内交付土地给用地单位使用。

七、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自双方和鉴证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壹式三份,

.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鉴证方(签章)

年月日

2 甲方执一份,乙方和鉴证方各执一份。三份同具法律效力

第7篇: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化发展进程,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推进城市建设,需对****区域内的房屋进行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征收范围:***

第三条征收主体:***

第四条征收实施部门:***

第五条征收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七条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第八条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对《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与实际不符的,以具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实际测算为准。对用途有异议的,按照房屋产籍登记簿记载的设计用途确定。

第九条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但符合土地、规划相关规定,由土地、规划部门认定后,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第十条对于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建筑成本给予适当的补偿,对于违章和违法建筑,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按期 1

搬迁。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惩处。

第二章征收补偿与安置

第十二条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对象包括:被征收住宅房屋的价值;附属用房的价值;院落附属物、附着物、室内装饰物的价值;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等。

第十三条被征收房屋、院落附属物、附着物、室内装饰物的价值,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相关规定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投票、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

第十四条征收部门给被征收人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每**元。临时安置费按照每户3人以下(含3人)每月**元,每增加一人增加**元的标准执行。选择货币补偿住宅房屋的一次性给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选择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一次性给付18个月的临时安置费。给付日期以被征收人交房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和商业网点房屋均按本征收区域同期同类商品房市场价格给予补偿。其它附属房屋、院落附属物、附着物、室内装饰物按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六条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住宅房屋按确认面积以****的比例回迁安置楼房;被征收的商业网点房屋按确认面积以***的比例就近沿街进行调换。其它附属房屋、院落附属物、附着物、室内装饰物按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剩余的被征收房屋面积按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对应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七条被征收人的商业网点房屋正在经营,且于**年*月*日之

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照一年以上的,其停产停业损失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相关税收规定进行核算,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一次性给予18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十八条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为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的****安置楼。产权调换的商业网点房屋为****商业区。

第十九条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和商业网点房屋建筑结构同为框架结构。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户型有:******。住宅房屋基本设施为:单元电子对讲门、入户防盗门、塑钢窗、地热取暖、水电入户;商业网点房屋基本设施为:入户玻璃钢门、地热取暖、水电入户。产权调换房屋户型以回迁安置楼建筑图纸为准,建筑面积为约定面积,最终以房产测绘部门测算为准。

第二十条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照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先后顺序,并将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等相关证件交予征收部门,在安置区内选择安置住宅房屋或商业网点房屋。

第三章征收奖励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并完成搬迁,交房验收合格的,征收人给予以下补助和奖励政策:

1、如被征收人为改善居住条件增加面积,按选择的楼层给予**平方米的优惠面积(

三、四楼优惠价为****元/m,

二、五楼为****元/m平方米,

一、六楼为****元/m)。

2、如被征收人为改善居住、经营条件继续增加面积,按同区域同期同类商品房市场价格进行购买。

3、选择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征收部门按被征收人的原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米****元给予装修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商业网22

2点房屋的被征收人,征收部门按被征收人原商业网点房屋建筑面积每平米**元给予装修补助费。

4、对于积极配合政府征收,在***年**月**日前完成签订协议、搬家交房的被征收人,征收部门给予奖励人民币****元。

第二十二条在**年**月**日之后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不再享受人民币****的奖励政策。

第四章 房屋补偿款兑付与拆除

第二十三条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款由征收部门在指定地点组织兑付。

第二十四条被征收人领取房屋补偿款前,由征收现场工作人员对腾空的房屋进行验收,并填写交房验收合格单。

第二十五条被征收人持本人身份证,并将交房验收合格单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交予征收部门后领取房屋补偿款。

第二十六条凡是给予补偿的所有设施,必须保持完整,否则原价扣款。水表、电表等在交房验收前丢失的,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损失。

第二十七条房屋拆除由征收部门统一组织,选择具有拆除资质的房屋拆除单位实施。

第五章救济办法与强制措施

第二十八条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有不服、异议、违约等行为可采取以下救济方法:

1、被征收人对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原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也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3、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另一方

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4、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补偿决定不再给予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其他

第三十条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自行解除房屋租赁关系、解除贷款抵押、解决产权纠纷等事宜。征收人不承担因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办理安置房屋权属证照时的营业税、契税由征收人承担,其它有关费用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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