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工作计划的意义

2022-11-0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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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制定工作计划的意义

制定高等学校章程的意义\内容和原则

主持人言: 主持人言:全国政协常委葛剑雄指出:“中国大学的问题,根本原因是行政控制一切。”本专栏前面三期针对我国大学泛滥的行政化诟病,从高等教育理论视角,集中探讨了大学“去行政化”问题。可是在实践中,如何“去行政化”,确保学术权力不受行政权力控制,却成为困扰今日我国大学发展的一大难题。尽管许多大学采取了建立教授会、改革学术委员会等一些举措,试图解决大学内部的行政化问题,但我们遗憾地看到,行政化并没有实质性消退的迹象。尤其值得忧虑的是,高擎“去行政化”改革大旗的南方科技大学,在2011年5月对2名正局级副校长的选拔,昭示着这所大学有行政化回潮之势,再次让国人感受到大学“去行政化”之路充满了荆棘。对此,南方科技大学校长朱清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无奈地说,学校虽然提出“去行政化”,但如果完全跟政府不对接,也有困难之处。可见,大学“去行政化”仅靠理论的研究、舆论的支持、大学的努力恐怕是力所不及的。目前,我国大学“去行政化”的实践之路如何走下去?许多大学又开始了制定章程的探索,期望通过被称为大学宪章的大学依法办学的纲领性文件大学章程,来改变大学愈演愈烈的行政化趋势。其实,早在1999年1月1日,我国施行的《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申请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章程。章程应当规定学校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办学规模、学科门类的设置、教育形式、内部管理体制、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章程修改程序、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等内容。但遗憾的是,在《高等教育法》施行的10余年间,依法制订大学章程的高校为数不多。2010年12月16日,教育部公布,北京大学等26所部属高校,将推动建立健全大学章程建设。对于此举,我们再一次充满了期待。为此,本专栏第五、六期开辟“大学章程研究”,本期选择了《制定高等学校章程的意义、内容和原则》和《大学章程及其制定的策略探讨》这两篇文章,对制定大学章程的意义、内容、原则与路径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探讨,希望对我国推进大学章程建设的改革有借鉴价值。

(特约主持人 刘 尧)

摘 要: 分析了国外大学章程的法理意义和我国制定高等学校章程的现实意义,认为章程是高校自主办学和外部对高校实施影响双重作用的产物,应以制定章程为契机推动高校依法自主办学。在内容上,章程反映着高校和社会特别是和政府的关系,彰显着高校的使命要求,重点是内部治理结构。鉴于目前各高校对章程理解的不同,章程的制定可遵循先简后繁、充分协商等原则,初期允许多种选择先做起来,后期作为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改革成果予以规范。我国现在正进行的现代大学制度改革,可以启于并终于高等学校章程的制定。 关键词: 高等学校;大学章程;管理体制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已颁布实施,在“完善中国特色大学制度”中要求“各高校应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教育部2011年工作要点指出[1]:“要发布《高等学校章程制定办法》,保障高校办学自主权,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在2007年教育部法制办公室就全国高校章程建设的整体情况进行的调查中,有563所高校报送了章程或章程草案[2]。目前,几乎所有高校都开始了制定章程的思考或探索,但思路、想法很不一致。例如,有的高校提出章程要列入立法程序,有的提出要由政府审批,有的提出在主管部门备案即可,有的则是通过学校党委会或教代会而生效。想法、做法的不一致代表了大家对章程的理解不同。本文对章程制定的法理意义、现实意义、要素内容和制定原则进行探讨。

一、 国外大学章程的法理意义

章程是约定和阐述独立主体使命,界定各利益关系的责任和义务,书面写定的有法定意义的组织规程。国有宪法(Constitution),联合国有宪章(Charter),任何一个有独立自主权的机构都需要明晰组织规程以使人了解自己的使命,规范自己的组织运营。因此,章程有大学“宪法”之称。章程有效的前提是大学具有办学自主权,否则就是内部规章。

(一) 传统大学特许状的合意之义

历史上总体的脉络是先有特许状后有章程,但后来因时代和国别不同它们也交织在一起[3]。大学是最早的特许法人之一。

首先,特许状是由统治者颁发的办学执照。按照传统,大学特许状一般由教皇或国王颁发,赋予大学开设课程、招收学生、聘请教师、制定学术标准的权利。大学特许状的权威性来自于教权,中世纪教会拥有足以与世俗权力抗衡的权力,因此教会颁发的特许状赋予了大学诸多特权,但宗教改革之后赋予大学特权的特许状主要来自于王权和国家权力。在地位上,大学特许状有点像当今的执照或政府批文,是界定大学与政府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性文件。但其内容又规定得非常详细:确立大学特许法人的法律地位,规定大学内部法人治理结构,纲领性地划分大学内部各方的权力、职责。

其次,特许状是大学实现自治的保障。大学经由特许状而获得独立于出资人和举办人的独立法人地位,享有学术自由和独立的财产权,并享有独立于股东或发起人的永久存续权,因而成为大学自治的保证。大学特许状所赋予大学的权利甚至是超世俗的,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凌驾于地方法律。英国1209年牛津的罢教和东迁,作为地方妥协的结果1214年部分迁徙的师生重新回到牛津,牛津市长被要求发誓尊重大学的自由和习惯。特许状具有契约性质,该性质限制了政府任意改变大学的权利、义务范围和性质的能力。

再次,特许状是政府介入大学治理的一个机制。大学成立以来,就一直是政教双方争相争取的力量,并因特许而获得自治权利。但是,大学自诞生以来又从来就没有实现过完全的自治,“在其作为一个学术机构出现之后,就一直处于不同社会势力和力量的作用之下,最初是教会、皇帝、国王和城市的交互影响,之后是政府、市场和科学的相互作用。”[4]自治是一个程度和范围的概念。

(二) 现代大学与政府间的契约关系

现代大学走出象牙塔,与国家发展、地方经济联系在一起。学术成为一种“资本”,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支撑要素,大学制度的基础由学术自由主义转向学术资本主义。大学与政府的关系需要重新审视,如何保证大学在接受政府资金的同时,仍然保有相应的学术自治成为问题的关键。

契约即一种合意,是解决人际纠纷、维持社会稳定的基础,是达成共识、实现社会和谐的过程。市场经济社会是契约型社会,契约关系是现代社会的一种基本关系。在契约理论的框架下,政府需要依据社会发展目标向大学购买教育等学术服务。政府与大学建立契约关系,是实现政府目标、保障学术自治、维护各自职能的一种有效而可行的方式。

契约管理实质上也是一种目标管理。目标管理既是政府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的一种转变,也是政府由放任到介入大学管理的一种方式。德国高等教育一直有着受政府直接控制和管理的传统,近年来也开展了建立“基金会大学”的实验,以扩大大学的办学自主权。英国专门成立高等教育拨款委员会以作为政府与大学间的缓冲机构,但其质量评估是财政科研拨款的基础。在美国,越来越多的州政府都将拨款与大学绩效评估挂钩,在拨款公式中加入了政府倡导的绩效指标。而日本的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和法国对大学的合同管理,则是政府对高校实施契约管理的直接例证。

(三) 大学章程的治理意义

由于各个时期、不同国家大学发展背景的差异,大学组织规程有不同的表述方式。如其英文表述有:大学历史悠久的法国为Statutes(法规,章程)及Ordinance(法令),英国上有Charter(特许状,授予特种权利的法令或正式文件)下有Statutes(章程,条例),德国有Statutes和Constitution(章程,宪法),美国有Charter、Regulation Bylaws(地方法规,内部章程,细则)、Statutes多种表述方法,日本将其称之为Charter(宪章,共同纲领),我国香港地区上为Ordinance(法令,条例)下为statutes(规程),叫法虽异但其内容却有着一致性或相似性。当然,特许状和章程毕竟还是有所不同的,如英国大学章程依据特许状或国会法案而制定,美国大学的章程以特许状为基础演变而来。章程就是规矩,体现着法治精神。

首先,章程是大学依法自主办学的产物。为了使大学真正拥有办学的自主权,通过立法确立其自主地位,通过章程确定其运行规则,是现代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5]。大学因自主办学而需要有章程,大学章程会同有关法律,厘清了大学和政府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界线,明确了大学自治的空间和自治权的范围,因而成为大学运行的合法依据,也从根本上确立了大学的管理运作体制。

其次,章程是外部对大学实施影响的产物。特许状或大学章程本来是大学自治的象征和保障,但在强权面前它们又是脆弱的。虽然教皇和法国国王相继给予巴黎大学以司法特权,但权力毕竟掌握在当权者手中,干涉大学自治易如反掌。13世纪中期,法国亚历山大四世通过发布“新的光明之源”谕旨,表示支持托钵会修士,并毫不犹豫地取消了大学的特许权。因此,大学不能超越社会而独立发展。英国牛津大学从早期教皇特许、到1571年牛津和剑桥两所大学的成立法案(Act)对其法人地位的确认、再到1636年查理士一世的皇家特许状(the Great Charter)对大学权力的强化与分配,以及从多个章程版本的并存、其修改要不要得到枢密院批准、再到2002年“女王会同枢密院”(QueeninCouncil)审议批准的新章程生效,无不体现出外部与大学之间及大学外部相互之间对大学的控制、妥协与协商。时至今日,英国大学特许状和章程需要获得枢密院批准才能正式生效,其废除或修改也需要获得枢密院批准。日本大学原来并没有章程,但伴随着大学法人化改革开始了宪章的制定工作,有意思的是日本大学宪章的英文译法采用的是charter,也就是英国特许状的用语,这不能不让人感受到政府影响的作用。

二、 我国制定高等学校章程的现实意义

我国1995年的《教育法》规定学校有按照章程行使自主管理的权利,1998年的《高等教育法》规定申请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章程等内容,说明了章程的法律地位。但实践中目前高等学校绝大多数并没有章程,说明它们还没有真正成为自主办学的实体。

(一) 以制定章程为契机推动高校依法自主办学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进行了深刻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目的是为了适应社会全方位变化及教育自身发展的要求,有效地激发和释放体制的活力,该项改革于世纪之交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是,高等学校“自主办学、自我约束”的机制尚未真正建立起来,体现在学校管理的行政色彩还太浓、政府与学校的责任边界的不清晰、学校自身的治理结构还不完善。即在治理模式上缺乏有法定意义的组织规程,因此经常陷入权力“放”与“收”的循环,这也才有近年来的高等学校“去行政化”之争。

有学者通过指数评价分析,提出从1995年到2005年学术权力在政府与高校之间的下放程度指数仅从0.611变为0.615[6],变化很小。究其原因,就是因为这些年来一方面在进行着下放权力的改革,另一方面具体的行政部门又在寻求工作的“抓手”。比如:这些年项目的增加非常快,政府配置高等教育资源方式行政化倾向严重,导致高等学校以行政化的方式和逻辑获得高等教育资源。今后改革的重点应是着力解决政府与高校的关系、完善学校的治理结构。

《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校法人需明晰两种关系:一是办学的外部关系,即所谓的面向社会和依法办学;二是办学的内部关系,即所谓的自我管理和约束机制。第一种关系主要由法律明确,章程承接一下;第二种关系主要由章程明确,辅之以具体的规章。因此,章程“上承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下启学校规章制度”[7],是推动和规范高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基本依据,是处理学校与政府、社会及其内部关系的准则,是大学在法律框架下行使自治权利的自我规范,有大学“宪法”之称,具有法律效力。

(二) 章程对外部而言是学校和政府间的一个合约

现代大学制度的建立,有赖于一种科学的政府与高校的关系,方向是已经确立的“政府宏观管理、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体制”。为此,需要重塑高校与政府的关系,充分尊重高校办学自主权,规范政府管理高校的行为。

政府和高校都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的机构[8],二者在存在形态和地位上有一定的独立性和平等性,彼此的领域性质不同。既然二者都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的,那么就应该以符合各自规律和运行规则的方式运转。高校不是政权机关,不能用政府管理模式管理学校和进行学校内部管理。高校与政府间的平等、伙伴关系,并不代表高校发展和管理上的无政府或无序,只说明只有当它们真正是自己时才能更好地实现其使命。

当今社会,高等教育已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综合实力和竞争力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优先发展教育、科技创新和人力资源强国等成为重要的国家战略。办学已不仅仅是处理学校内部的事务,还涉及与国家、与社会各方面的关系。高校可以自治,但它不能超越社会而独立发展,特别是不能不顾忌统治者的利益和期望;政府也不可能放弃自己应有的责任,放弃对高校的支持和管理。因此,有效的管理应是学校意志和国家意志的综合体现,满足着政府目标和高校自治的双向要求,这样才能实现学校和国家利益的最大化。问题的关键是什么样的管理模式能满足这样的要求。

政府对高校的契约管理是能满足这种要求的一种方式。即在《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发展战略的框架下,政府对高校提出目标和要求、批准学校的章程和发展规划,提供财政及政策支持、进行绩效评估,高校在宏观框架内实行自主办学。

章程可视为政府与高校间的一种合约。在性质上,这种契约关系为行政契约,界于行政行为和私法契约之间,兼具行政的公务性和契约的合意性。

(三) 章程对内部而言是学校的一个组织规程[JP]

首先,章程要呈现出对高校使命的彰显。高校的使命及其具体的办学目标与特色、定位密切相关,章程必须予以明述。与使命一致的事情可以做,不遵循使命的事情不能做,保证高校不“见利忘义”、盲目发展。体现使命的办学目标,一定要明确、具体、稳定,要把学校的定位规范下来。明确使命,还能使政府、高校内部、社会机构与大众等主体从战略高度思考学校的发展方向,也会对教师和学生的行为起到了一种潜移默化的指引作用。如日本大学的宪章,在自己的名字前放置的定语是“世界的”东京大学而不是“日本的”东京大学[9],从中可以清晰地感受到一种立足于全球视野和全球思维的战略选择高度和指向,而其他地方公立大学则表现出较强的务实性。

其次、章程要清晰地界定内部治理关系。内部治理是高校章程阐述的重点,主要体现在决策机构、行政机构、学术机构的划定上,包括机构间的运作程序,各机构及重要岗位的职责、义务等。

三、 高等学校章程的要素内容

《高等教育法》第二十八条提到的有关章程涉及内容的规定,系法律层面的要素要求,需予以遵循。从工作推进的角度看,章程是在学校使命与目标确立下,对外部关系的一种责任说明和对内部管理的一种运行规范。主要内容有:

(一) 高校与外部关系的界定

《高等教育法》指明章程应规定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经费来源,章程修改程序等项内容,直接涉及高校的外部关系。高校外部关系的明晰,将使其运行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进一步地有章可循,有助于高校成为自主办学的实体。

章程应呈现高校与举办者、地方、校友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关系的内容,明确社会各利益群体参与治理的方式。公办高校还要体现国家意志和公共利益,并结合学校的自身定位要求突出一些重点,如高水平大学如何兼顾自主办学和公共利益需求、行业特色大学如何加强与行业的联系、地方大学如何与地方发展融为一体,这些关系影响着学校的治理方式。

(二) 高等学校使命和办学目标的阐述

即《高等教育法》提到的办学宗旨。宗旨的阐述可能共性因素会有一些,因为同为高等学校当然会有一些共同的属性:育人是根本,都有着通过教学、科研、服务贡献社会的三大功能。但是,定位很重要,共性之后要有特性,各高校的使命要有所区分,从宏观角度看整个高等学校系统要与社会多样化的需求相匹配。在对国外大学的考察中,发现使命(mission)一词是个很重要的概念,是区分该校与他校不同的关键所在。而我国高校的校训、宗旨陈述比较泛化。

确定了定位之后,就该认真探讨遵循什么样的教育理念来实现定位,即理念要与定位相一致。中央部门直接管理的大学要为全国服务,注重为有志青年公平地提供机会,增强国际开放性;地方性高校要更多地为地方发展服务,有地方特色。这里的变化要更多一些,因为理念有多种多样,如在通识教育和专业教育之间就有一个光谱地带,不同的学校可有不同的选择,这也是高等教育多样化的基础。

有了定位和理念,办学目标就呼之欲出了。这里需注意的是处理好目标贴切性和激励性的关系,使政府、社会、师生广泛认同并努力为之奋斗。使命、目标一旦确定,就要有稳定性,要体现出依法治教的精神,长期不懈地坚持下去,办出特色,不能朝令夕改。

(三) 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规定

《高等教育法》提到高校章程应包括的“内部管理体制、财产和财务制度”事项,尽管只有寥寥数语,但却涉及复杂的管理命题。内部治理结构的清晰,可使得决策和运行有章可循,有助于提高学校的办学效益和完善自我约束机制。

需要解决好高校的内部领导体制。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等内容是见诸法律文本的内容,必须遵循,我党的执政地位不容动摇。但高校在其制度建设中应当创造性地探讨“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的实现机制,通过科学合理的责任分工保证办学的有序、减少矛盾并激发办学的活力。可以借鉴国外大学董事会与校长关系的责权划定先确立一些原则:如具体界定党委和校长的职责,党委通过对战略规划的审定等把握学校的发展方向,党委负责校长的遴选工作,副职由正职提名等,并明确在大的原则框架下各高校可以有所不同。

要设定好行政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及其重要岗位的职责应当清晰,机构的运作程序应当明确,重要职责和关键性程序应当在章程中写明,再辅以相应的规章,这是办学效率和约束机制的制度性保障。在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中,要注重学术和行政两支队伍的建设,他们的管理和激励模式是不同的,要精心铺架学术人员和行政人员并行成长的学术生涯和管理生涯“双梯阶”发展道路,努力打造精干、高效、专业化的行政管理队伍。

从制度上保证学术委员会、教授会等组织对学术问题的决策作用。这既体现了对学术规律的尊重,也体现了对学术人员价值的肯定。教育领域是一个与智力有关的被严密规则化的人才市场,因为文化资本不直接等同于经济资本,所以学校教育系统能够相对公正地保持独立性和自律性,这也是高校的尊严所在。大学最早的模式是行会性组织,教授治校其实就是学者共同体模式。目前,大学都是巨型组织,要实施战略管理,但不能因此而丧失“共同体”这一在大学产生之初即具有的形态。为此,需要协调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关系,特别是加强大学基层学术组织建设,形成高层以战略主导、基层以学术主导的管理机制。如建立教授会为院系重大问题的决策机构,以减少行政的官僚色彩和权力寻租现象,增强科技创新的活力。

(四) 办学的其他客观性要素

即具体的事实性要素,也就是《高等教育法》所提到的学校名称和校址,办学规模和教育形式,以及骨干的学科门类设置和发展方向。

学校名称和校址看似简单,其实是十分严肃的事情,把它们写入章程,就表明不能轻易改动和盲目发展。联想到前一时期改校名和扩建成风,毫无特性,就需要反思一下发展的章法是否有点乱。办学规模也是这样,论证好并写入章程的办学规模是不能轻易被突破的,因为规模的突破必将引发办学模式的变化,进而导致学校使命、目标的改变。普通高校的教育形式有可能会比较一致,都是多种多样的,但要明确以哪种为主,教育形式要与其使命、目标相一致。

学科门类设置要体现自身的发展方向和特色。这里既有宽口径设置以增加灵活性的问题,又有把自己的特色学科做精做强的问题。学科建设对高校发展的重要意义各校都很清楚,重点是要论证好、规划好、建设好,围绕学科、专业做好基础条件和团队建设工作。

四、 制定高等学校章程的原则

目前,各高校对章程的理解很不一样,甚至不排除有些学校就打算等别的高校制定后借过来抄一抄、走个过场。章程的制定,重在使它起到大学的“宪法”作用。为此,可遵循如下原则:

第一,先简后繁。综观国外的大学章程,有简有繁,如日本的比较简短、英美的比较繁多,从中可以发现一个由简至繁的过程。因此,不要期望章程的制定一步到位,章程在内容的选择上需要有一个甄别、充实、完善的过程。初期,不能太繁,要定大事,要能经得起时间的检验,具体的细节可由章程之下的规章予以体现。

第二,充分协商。制定章程绝不仅仅是少数领导和行政部门的事情,必须有教师的广泛参与。英国教育家怀特海说过,“教师的意见以及对大学办学目标的共同热情是办好大学的唯一有效保证。”章程的制定是与教育改革和制度建设密切联系在一起的,需要各利益相关方的广泛参与和充分协商,是一个凝聚力量、达成共识的过程。只有在构思未来发展时容纳更多的教职员工,实施时才能得到较好的配合,章程才能发挥应有的效用。

第三,前期多样。章程的制定、生效与修改,涉及对章程属性的理解。笔者认为它是大学自主办学和政府宏观调控结合的产物,因此相当于一个法定的合约,需共同签署,需要政府批准方能生效。《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章程的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核准”,就体现出了这个意思。但是,由于近期我国高等学校的章程制定还是个新生事物,需要有个完善的过程。在过程中,章程的生效与修改可以有学校主管部门的备案制、批准制、政府办公会议通过的政策性文件和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机关)审议通过法规性文件等多种选择,不要急于规范,以利于工作开展。因为前期就去规范,往往容易按照最初级的方式如备案制去统一行事,这样反而不利于改革与创新。前期,要允许多样。

第四,后期规范。完善后的章程应该是改革后的成果结晶,需要与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联系在一起。高等教育的改革最终要建立让广大教师醉心于学术工作的机制,创建有助于学术创新和学生健康成长的制度,使大学更加适应社会的发展。而界定好政府与高校的关系,明确高校的治理结构,并以规范性的章程保证,是我国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基本内涵。因此,章程要体现最终的改革成果,需要学校与政府的共同认可,这时需要规范,需要有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学校的层次、类别和使命差异,章程生效与修改的最低层次是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最高层次是立法机关通过。

高等学校管理既是一项日常工作,更是一项制度建设,需要制度的保证。为此,我们既需要以制定章程为契机推动高校依法自主办学,更需要把改革的成果以章程的形式固定和规范下来。即此轮现代大学制度的改革、完善和建设,可以并应该启于高校章程制定、终于高校章程制定。总之,高等学校的科学发展取决于制度,需要法理性的章程把学校与政府、学校与社会的关系及内部治理结构明确下来,不因人而异,章程的制定正是要体现这种依法治教的精神。

参考文献

[1] 教育部.教育部2011年工作要点[N].中国教育报,2011-02-10(4).

[2] 王大泉.我国高校章程建设的现状与途径[J].中国高等教育,2011(9):16.

[3] 马陆亭.大学章程地位与要素的国际比较[J].教育研究,2009(6):69-76.

[4] 张斌贤.关于大学史研究的基本构想[J].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05(3):23-26.

[5] 马陆亭.大学章程法治精神和要素内容[J].中国高等教育,2011(9):13-15.

[6] 刘亚荣.我国高校学术自主权变迁的实证研究[J].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高等教育,2008(11):34-37.

[7] 牛维麟.现代大学章程与大学管理[J].中国高等教育,2007(1):45-48.

[8] 马陆亭.政府与高校间的契约型管理模式探讨[J].中国高等教育,2008(21):14-16.

[9] 王晓燕.日本高等教育改革中的大学章程建设[M]//马陆亭.大学章程要素的国际比较.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10:293.

(责任编辑 东 彦)

作者:马陆亭

第2篇:加快制定《基本医疗卫生法》的现实意义

【摘要】建設“健康中国”是党和政府为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当前《基本医疗卫生法》的缺失给我国卫生事业发展带来了一系列难题。制定引领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母法——《基本医疗卫生法》既是全面依法治国在卫生领域的重要体现,又是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对于建设“健康中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制定《基本医疗卫生法》需要充分发挥政府调控和市场调控两种手段,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重视医学技术发展在立法中的作用。

【关键词】健康中国 基本医疗卫生法 法律调控机制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18.08.014

2016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印发《“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从国家战略高度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纲要》明确指出要加快推动颁布并实施基本医疗卫生法,加强重点领域法律法规的立法和修订工作等。加快制定我国《基本医疗卫生法》,既是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又是卫生领域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重大战略布局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建设“健康中国”的内在要求。

我国《基本医疗卫生法》缺失带来的主要问题

无论是从保障公民健康权益的角度,还是从与国际接轨的角度,国家层面都应该尽早制定《基本医疗卫生法》。从国际上来看,英国、美国、法国、日本、澳大利亚等不同洲际的发达国家均有相应的“基本卫生法”;从历史层面来看,我国早在1995年便颁布了教育法,但迟迟未能制定自己的卫生法。[1]《基本医疗卫生法》的颁布实施是国家走向法治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建设“健康中国”、保障公民健康权益、推动医疗卫生事业改革,法治保障是关键。中国目前亟需在整合现有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加快制定纲领性的《基本医疗卫生法》。

目前,我国医疗卫生法律体系已初具规模,但主要是由陆续颁布的单个相关法律法规构成,不够健全完整,存在监管缺位、陈旧冲突、技术落后等多方面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和公共卫生事业发展的问题。最显著的问题是我国至今仍未颁布一部专门规范医疗卫生事业地位、性质、原则等的《基本医疗卫生法》,这一现实与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机遇、我国实施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内在要求、建设“健康中国”的宏伟任务以及十三多亿人民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极不适应。[2]由于医疗卫生法律体系的纲领性法律——《基本医疗卫生法》缺位,使得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医疗卫生法治体系成为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也导致国家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视不够、投资不足,卫生服务机构尤其是基层卫生服务机构面临资金匮乏、服务质量低下、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不高的问题。具体来讲,首先,由于《基本医疗卫生法》缺位,目前国内难以形成明确统一的“医疗卫生”概念,导致“医疗卫生”的外延界定不明晰,对于医疗卫生法律体系的内涵也难以界定。其次,欧美发达国家早已颁发纲领性的《卫生法》,在医疗卫生领域法治建设方面发挥了纲领性作用,同时成为指导地方制定相关法律的准则。第三,目前我国医疗卫生领域的立法主要集中在传统医疗卫生关注的领域,医疗卫生法律体系不完备,实践范围比国际社会对现代医疗卫生法的立法视野狭窄。

《基本医疗卫生法》的重大现实意义

制定《基本医疗卫生法》是建设“健康中国”的法律保障。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需要解决人民的基本生存问题,落实民生问题。当前,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是广大人民群众面临的民生难题,要防止因病致穷、因病返穷的问题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不利影响。尤其是传染病、流行病、慢性病、突发公共事件等公共卫生领域的顽疾将造成较大规模的人群健康受损,对一部分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较严重的破坏,对国家经济具有极大的破坏力。建设“健康中国”,需要不断提高人群健康水平,需要不断建立健全完善的医疗卫生法治体系。全面依法治国,同样要求在医疗卫生领域建立健全法律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通过法律形式对医疗卫生领域进行有效监管。[3]

制定《基本医疗卫生法》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国民经济建设发展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用一系列数字进行概括,我们应该看到,医疗卫生法治建设对政治安全、经济安全、人口安全具有难以估量的重要影响。比如传染病的流行对经济社会的发展有着非常深刻和全面的影响,有时比战争、暴乱、自然灾害还要严重,因为传染病直接影响了人类本身的生存发展,这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同时也是所有生产要素中最根本的要素。流行病的爆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公共危机的突发,必然会引起特定人群乃至全社会的动荡,关系到党和政府对人民应尽的责任,考验着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体现了政府的治理能力和水平。[4]从医疗卫生法治发展史可以看出,制定《基本医疗卫生法》需要融入医学、法学、历史学、管理学等多个学科交叉研究的新领域,需要切实解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关系人民健康的重大现实问题,对于促进人民健康、提高人力资源质量、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持社会稳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制定《基本医疗卫生法》是新时期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必然选择。当前,随着人民群众经济物质条件不断改善,医疗卫生水平得以大幅提高,以往传统的医疗卫生研究关注的传染病、寄生虫病、地方病等已得到良好控制,一些在过去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传染病已经消灭,但是,近年来一些新型传染病开始肆虐。同时,随着我国经济全球化、城镇化、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环境破坏严重、经济发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使得我国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负担日益加重,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对人群的健康危害已经超过传染性疾病,也成为当前主要的卫生问题。世界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引起的死亡率不断上升,已经成为全世界致死和致残的首要因素,我国面临着预防控制传染性疾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双重压力,此外,职业病危害、环境污染、心理性疾病、毒品泛滥等问题突出,进一步增加了医疗卫生事业建设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也更加凸显出制定《基本医疗卫生法》的重要现实意义。[5]

制定《基本醫疗卫生法》是适应医学模式转变的有效途径。医学模式是指以一定的思想观点和思维方式去研究健康问题和发展规律,是对健康和疾病总体特征及其本质认识的高度概括。我国现在正处于生物医学模式向现代“生物—心理—社会”的新型医学模式转变的过程中。从社会治理视角观察,医疗卫生事业管理可谓是庞大的系统工程,当前我国的医疗卫生正在向公共健康发展,社会人的公共健康包括三个基本健康元素:健康的身体、稳定的心理状态以及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6]要保持这三个基本元素的良好状态,均需要个体与社会的共同努力才有可能达成。在新的医学模式下,健康不仅是个体行为,也是社会行为,是政府治理职能,如果缺乏良好的医疗卫生制度、缺乏有效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单凭个体是很难完全实现上述三种健康状态的。因此,新的医学模式也改变了传统的医疗卫生研究和实践,医疗卫生面临新的特点和挑战,对医疗卫生领域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更远的要求。随着我国全面依法治国基本国策的全面实施,应该在医疗卫生领域营造健康的法治环境,进一步强化法律的权威性,增强法律的实用性。

制定《基本医疗卫生法》的实施路径

实现行政法调控模式向社会法调控模式的转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在医疗卫生领域法治建设中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和经验,但在立法实践中,主要采用的依然是行政主导型的思维和手段,这就使得我国医疗卫生法律体系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因缺少社会力量参与,这种以公权力为主导的法律调控模式在发展医疗卫生事业过程中存在难以解决的缺陷,社会群体、市场机制、个体等方面的主观能动性难以发挥。在制定《基本医疗卫生法》时,我们应创新法律调控模式,改变单纯依靠政府公权力发挥作用的模式,使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与国家机器高效运作相结合,与市场机制合理配置资源相结合,与社会化网络相结合,这样才能制定好适应“健康中国”建设需求的《基本医疗卫生法》。因此,创新法律调控机制,为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发挥作用营造有利环境,解决传统行政调控的缺陷,实现行政调控和社会法调控的有机结合,是制定《基本医疗卫生法》的必然选择。[7]

统筹考虑与医疗卫生有关的其他立法建设,重视地方医疗卫生立法。随着医学的发展和医学模式的转变,“大卫生”的概念逐渐形成,医疗卫生内涵逐渐扩展,涵盖了与公众健康相关的全部领域。因此,《基本医疗卫生法》的制定要统筹考虑其他与医疗卫生有关的法律法规,加强相关法律建设。从“大卫生”的角度来看,工农业生产、交通运输、食品药品监管、医疗、教育等领域的立法都与医疗卫生有一定联系,因此,如何使《基本医疗卫生法》既全面系统又与相关法律协调统一是立法工作成败的关键。此外,中国地大物博,国情复杂,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文化传统、风俗习惯、自然环境等都有较大差异。国家层面的《基本医疗卫生法》属于对全国范围内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纲领性、原则性、整体性的规范,难以有效估计地方区域差距,可能出现部分地方不适应的情况。因此,在国家层面的《基本医疗卫生法》颁布后,要督促各地根据统一的《基本医疗卫生法》,结合地方实际,拿出符合地方特色的配套法律法规。

高度重视医疗卫生法律中的技术性因素。《基本医疗卫生法》涉及全体公民健康,不仅需要政府、市场充分发挥作用,同样离不开医学技术的发展。医学模式的改变、疾病谱的变化,对医疗卫生立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加强多学科交叉、多部门协调沟通。医疗卫生法律体系是否完善,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一个国家医疗卫生事业建设是否成熟,缺失法律保障的医疗卫生事业建设将是海市蜃楼。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医疗卫生领域的研究与实践出现了全新的变化,由静态概念转化为动态概念;由单维模式转换为多维模式,不再局限于关注单一“疾病问题”,视野扩大至身体、心理、社会、基因等维度;传统疾病和新型疾病的交叉、变异,给疾病预防带来了新的挑战。在医疗卫生领域发生如此巨大转变的背景下,单纯的“预防性”立法就相当滞后,特别是在医疗卫生领域爆发重大突发事件后,能否及时有效地应对,需要完善的卫生行政管理体制和健全的医疗卫生法律体系,这也是对《基本医疗卫生法》是否行之有效的重大考验。

注释

[1]殷啸虎、叶青:《法学理论前沿》,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6年,第407页。

[2]陈云良:《基本医疗服务法制化研究》,《法律科学》,2014年第2期,第73~85页。

[3]刘莘、覃慧:《卫生法理论体系建构的前提》,《行政法学研究》,2015年第4期,第55~67页。

[4]高静、王梅红、崔媛媛:《健康公平:基本医疗卫生法的核心价值》,《医学与法学》,2016年第2期,第29~32页。

[5]明平静、刘胜军、刘涛:《新发传染病带给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思考》,《解放军预防医学杂志》,2017年第1期,第85~87页。

[6]张伟:《生物—环境—人文医学模式》,《医学与哲学》,2015年第10期,第92~94页。

[7]申卫星:《医患关系的重塑与我国<医疗法>的制定》,《法学》,2015年第12期,第79~91页。

责 编/樊保玲

作者:胡伟力

第3篇:浅述国外大学章程对我国民办院校章程制定的借鉴意义

摘要:大学章程是一所大学的宪章,是大学各项工作条例的根本。相较于国外私立院校,我国民办高校存在起步较晚、经验不足等现状,在章程的设立上亦有不规范、缺乏时效性等问题。本文通过对比国内与欧美发达国家及香港地区大学章程的内涵与发展,总结了其他地区先进的章程制定理念对我国民办院校章程设立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大学章程;民办院校;章程制定

我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设立学校等教育机构必需具备相关章程。《民办教育促进法》亦对我国民办高校章程的建设提出了相应要求。然而,从实际角度出发,至今仍有许多大学尚未建立章程,或者仅在小范围内被人知晓。[1]民办高校作为我国高校的新兴类群,在章程建设上仍有较大的探索空间。与此相比,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高校,尤其是私立高校的章程建设已有较为成熟的经验。通过对这些经验进行对比、借鉴,从而加速我国民办高校的章程建立,对我国民办院校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国内民办院校章程的内涵及发展

早在我国现代大学建设的初期,章程即作为高校的宪章而存在。20世纪50年代初,教育部制定了多所高等院校的章程。这种由行政部门主导的章程制定模式,标志着其权威性与法律效力。然而在此之后,由于各种历史原因,高校章程主要作为日常管理制度而存在,出现了法律效力的缺失。自改革开放以来,高等学校的自主办学权得到逐步落实,民办院校亦逐渐兴起。其相应的章程制定亦成为众多学者研究的课题。有学者认为,“所谓民办高校章程,是指为了保证民办高校依法自主管理和正常有序运行,由民办高校的举办者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自身实际,按照一定程序,以条文形式,对有关学校办学宗旨及根本使命、管理体制及议事规则、学科设置及师生权益、资产来源及财务活动等重大事项做出原则性、基础性规定而形成的规范性文件。”[2]可以认为,高校的章程是一所高校完成运营与管理的基本规则,是其制定其他管理条例的“宪章”,是依法治校、独立管理的基础。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教育具有多样化、大众化的发展趋势,民办高校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而不断发展,其章程亦在实践中得以确立。相较于公办院校,民办院校章程的制定者可以是个人、企业或者社会团体,其制定亦有较高的自由性。

二、国内民办院校章程建设所面临的问题

国内大多数民办院校兴建之初,均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制定并登记了章程。然而,在具体制定过程中仍存在主体不明确、依据不充分、权责利不对等、内容要件不齐全、制定程序不规范、行文不严谨、执行不到位等问题。[3]笔者认为,这主要存在以下几点原因:第一,国内民办院校是一类新兴的办学方式,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缺乏成熟的体系,其发展和改革路线仍有较大的探索空间,因此在其章程的制定上,亦存在着不规范、不全面等问题。同时,不少民办院校照搬公司企业性质的法人章程而设立自己的章程,并未考虑到民办非盈利组织的特殊性。第二,制定者未重视章程的法律效力。在西方大学的发展过程中,办学的“特许状”逐步发展为契约,进而产生了详尽的大学章程,这一过程体现着一种契约精神,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因此,大学章程是作为宪章而存在,而不是日常管理条例。第三,外界环境对大学章程的建设较为忽视。虽然《高等教育法》对大学章程的建设提出了要求,但涉及到章程详尽建设的法律为之甚少,因此制定者在章程建设过程中亦因缺乏详细法律、条令而存在不规范现象。

三、國外民办院校章程的制定与发展

国外发达国家存在着较强的法制观念,而大学章程即是作为宪法而存在。欧美大学章程最早可追溯到特许状。特许状是由教皇或国王颁发的,赋予大学进行一系列日常管理权利的条令,其类似于执照或者政府批文,但内容更详细,并划分了大学内部各方的权利与责任。[4]特许状体现着政府与院校的契约关系。大学章程通常由高等院校的权力机构根据大学的特许状和国家或地方的教育法律法规而制定。[5]在美国,章程制定的依据通常由州级议会确定,亦受联邦法令的约束。因为其联邦制的特殊性,受州立法影响,各校章程具有鲜明的差异性与特殊性。在英国,1992年之前建立的大学(称为前大学)章程通常依据皇家特许状制定,而新大学通常依据国会法案或公司法而确定。

就制定主体而言,欧美大多数院校的管理制度为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而私立学校几近全部如此。董事会是大学章程制定的决策机构,一般由代理人、资助者和校友组成,具有法人资格。如加拿大多数私立院校大学章程规定,董事会由名誉校长、校长、地方行政人员、教授、社区工作人员(包括校友)和学生代表组成。日本私立院校为理事会所领导,其有制定学校重大决策、合并/设立新院校、决定最高人事安排与确定学校经营方针等作用,其中即包括大学章程的设立。大学作为学术机构,其培养人才、科学研究的使命决定其应以教学、科研为主,行政管理为辅。国外私立院校中,学生代表、教授占董事会一大组成部分,值得国内民办院校借鉴。

为了保证大学章程制定的合法性,公正的制定程序是必由环节,亦是高校民主化管理的要求。国外发达国家法律对大学章程的制定作出了严格规定。在英国的绝大部分地区,私立院校章程的制定受皇室颁发的特许令严格控制,在制定完毕后需经王室批准并在议会备案。美国大学章程的制定亦受董事会成员的严格管控。就修改程序而言,欧美高校章程的修改更为频繁,以适应时代的不断发展。如密歇根大学的章程自1965年起修改了8次,麻省理工学院章程的修改距上一次修改仅具一年半时间。这种不断变化的章程促进高校在发展中不断适应新环境,利于各项规章的执行。

四、香港地区私立大学章程的内涵与发展

香港地区因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其办学思路既符合中国的传统文化理念,同时,在近一个世纪的过程中在经济、教育、文化等诸多领域取得了非凡成绩。除此之外,香港地区的私立院校与内地民办高校具有更多的相似性,其办学理念与经验具有较高的可移植性,因此,深入研究香港地区私立高校的章程制定及发展过程,对促进内地民办院校章程的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大学章程在香港地区被称为“大学条例”。香港地区高等教育的发展是在英国政府殖民统治下逐步发展起来的。1911年香港大学成立,其条例由香港政府通过立法局设定,并从那时开始逐步发展、完善。时至今日,香港地区大学章程的制定主体仍为立法局(又称立法会)。其制定由准备、审议、表决与通过等步骤完成。[6]首先,章程制定主题组织成立起草小组,同欧美地区类似,起草小组的成员由校长、名誉校长、教授、校友等社会人士构成。在此之后,起草小组需查阅大量的文献资料,包括国内外各大院校的章程、高等教育法等规章政策,并以此起草章程。章程草案需交给多方进行修改、完善,并完成审议过程。在审议过程中,章程草案与法律法规的抵触情况、行文逻辑、专业术语、格式等要素均被列入考虑范围,除此之外,章程的必要性和重复性、权责利对等关系亦得到充分研究。此后,具有制定权的各项机构对章程进行表决,以反映自己的意见,并加以完善修改。在表决通过后,章程草案会被送呈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进一步的审核,并将最后予以公布。

大学章程的制定依据分为法律依据和现实依据两方面。就法律依据而言,香港地区各大学章程主要依据本地立法和英国法。在香港回归后,中国宪法中关于高等教育的部分亦被纳入章程制定依据的考虑范围中。

就制定内容来看,香港地区大学章程详尽地规定了大学各项内部权力,包括学术权利与行政权力等诸多方面。为了保证权力行使的合法性,香港地区高校对各权利行使机关做出相应的约束与规定。如《香港大学条例》第14条规定,“除规程另有规定外,当校董会、校务委员会、教务委员会、任何学院院务委员会或任何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如主席或副主席(如有的话)皆缺席,出席该会议的成员须选出一名主席主持该会议;校董会、校务委员会、教务委员会、学院院务委员会及任何委员会须决定其各别举行会议的时间及地点及会议的程序,并就该等事宜订立规则;每个委员会自其所属组织上次会议后举行的所有会议的纪录,均须在该组织每次会议席上提交该组织省览,不论该组织为校董会、校务委员会、教务委员会或任何学院院务委员会”。[7]

随着法治社会的发展,民办院校章程的法制化是其章程发展的必由之路。在香港地区,大学章程由立法会赋予法律内涵。章程作为一所高校运行的“宪章”,具有高于其所制定的其它任何规章制度的法律地位。同时,香港地区大学的章程被纳入香港法例,各个大学的章程均与某项特定的法例一一对应,确保其明确的法律效力,利于执行的明确性与可行性,赋予其较高的法律地位。

五、国外与香港地区大学章程建设的指导意义

大学章程是大学设立的必要条件之一。国外优秀私立院校的经验告诉我们,合理、规范的章程设立有利于依法治校,有利于更好地保障民办院校的自主权。相较于国外以及香港地区的优秀院校,笔者认为,我国民办院校在章程制定上需要借鉴以下几点经验:

(一)重视章程的法律地位

大学章程作为一所院校的宪章而存在,其权威超出任何其它管理条例。在制定过程中,要积极参阅其它优秀院校的经验,做到规范、得体,履行“依法治校”的契约精神。当今国内众多院校,尤其是民办院校,其大学章程的制定往往有过浓的行政色彩而不是法制理念。而国际上,私立院校章程往往由立法会等政府机关确立,既保障了大学章程的法律地位,亦促进了“依法治校”理念的发展。为了实现这一过程,笔者认为,首先,在大学章程制定过程中,应该查阅国家有关法律,确保章程没有与法律冲突的内容并及时校正,完善管理过程。其次,应详细规定各机关、部门所有的权利与其对应的行使程序,将章程与国家法律挂钩。

(二)跟紧时代步伐,确保章程的时效性

大学章程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外界环境的变化而及时修订的。如前文所述,美国密歇根大学章程自上世紀六十年代起修改了8次,麻省理工学院章程最近两次修改间距不过一年半时间。目前我国民办院校刚刚起步,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包括章程在内的一系列条例自然需要及时调整,确保大学章程的时效性,避免其执行力降低甚或成为一纸空文。

(三)强调学术权利,实现自主治校

大学是培养学术人才的场所,其使命决定了其学术权利的地位。在民办大学章程建立过程中,要确保教授治学的地位,实现学术管理与行政管理的相依共存。笔者认为,不妨效仿国外高校章程制定过程,使教授成为章程制定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明确划分责权利关系

民办院校作为民营非盈利组织,其章程的重要意义之一即是划分各成员的责权利关系。国外大学章程都对大学管理中权力机构的划分进行了法律上的切割,即董事会享有哪些权利、理事会或者执行机构及校长享有哪些权利、最终的司法诉讼又必须通过怎样的途径等。[8]与此相较,国内民办院校章程在制定过程中仍存在不合理、不合法的现象,甚至因此引起无谓纠纷。笔者认为,只有在民办院校章程中明确划分各方责权利关系,才能确保章程的实际性,保证各项工作的展开。

(五)加强对外合作交流

我国民办院校存在起步时间晚、经验不足等现象。相较于国内情况,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私立大学有着优秀的历史,且其中不乏世界名校。在当今全球化背景下,为尽快实现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现代化,对外交流必不可少。首先,我们应当仔细研究国外优秀高校的章程,不仅仅是对章程内容的研究,亦要分析其制定主体、制定过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其次,应结合我国实际,对我国高校,尤其是民办院校章程的发展进行纵向研究,结合国外经验,取其精华,弃其糟粕,重视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本土化、民族化研究,设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章程制定模式,促进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陈敏.我国现代大学章程的缘起与困境分析[J] 《现代教育科学:高教研究》,2007(4):29-32

[2],[3]董圣足,李蔚.论民办高校章程的制定与完善 [J] 《高等教育研究》, 2008(06):42-48

[4]曹玉洁,王会珍.英美大学章程特点分析[J] 《赣南师范学院学报》,2010,31(2):59-64

[5]刘香菊,周光礼. 大学章程的法律透视[J] 《高教探索》, 2004(3):39-41

[6],[7]梁剑. 香港与内地大学章程比较研究[D] 西南大学,2008

[8]范文曜,张家勇.大学章程的治理意义——英国大学章程案例研究[J] 《理工高教研究》,2008,27(6):1-8

作者简介:胡桂成,女(1981.5-),汉族,籍贯:湖北随州,硕士,讲师,研究方向:企业营销战略策略。

作者:胡桂成

第4篇:一、制定监察法的重要意义

(一)制定监察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改革的目标是,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

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组织创新、制度创新,必须打破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崭新的国家监察机构。制定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党中央对国家监察立法工作高度重视,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六次、七次全会上均对此提出明确要求。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多次专题研究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国家监察相关立法问题,确定了制定监察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明确了国家监察立法工作的方向和时间表、路线图。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制定监察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对于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实现立法与改革相衔接,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二)制定监察法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

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的必然要求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我们推进各领域改革,都是为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是中国共产党鲜明的政治立场,是党心民心所向,必须始终坚持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推进。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要求相比,我国的监察体制机制存在着明显不适应问题。一是监察范围过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党内监督已经实现全覆盖,而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没有做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在我国,党管干部是坚持党的领导的重要原则。作为执政党,我们党不仅管干部的培养、提拔、使用,还必须对干部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必须对违纪违法的干部作出处理,对党员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进行查处。二是反腐败力量分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依照党章党规对党员的违纪行为进行审查,行政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察,检察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进行查处,反腐败职能既分别行使,又交叉重叠,没有形成合力。同时,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既行使侦查权,又行使批捕、起诉等权力,缺乏有效监督机制。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组建党统一领导的反腐败工作机构即监察委员会,就是将行政监察部门、预防腐败机构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工作力量整合起来,把反腐败资源集中起来,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攥指成拳,形成合力。三是体现专责和集中统一不够。制定监察法,明确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从而与党章关于“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相呼应,通过国家立法把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体制机制固定下来,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三)制定监察法是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实践经验,为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强法治保障的现实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以雷霆万钧之势,坚定不移“打虎”、“拍蝇”、“猎狐”,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不能腐的笼子越扎越牢,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在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同时,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积极推进。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2016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实践中迈出了坚实步伐,积累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在认真总结三省市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2017年11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有序推开,目前,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已经全部组建成立。通过国家立法赋予监察委员会必要的权限和措施,将行政监察法已有规定和实践中正在使用、行之有效的措施确定下来,明确监察机关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开展调查。尤其是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并规定严格的程序,有利于解决长期困扰我们的法治难题,彰显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和自信。改革的深化要求法治保障,法治的实现离不开改革推动。通过制定监察法,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形成的新理念新举措新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巩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保障反腐败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四)制定监察法是坚持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 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和监督。在我国,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都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行使公权力,为人民用权,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在我国监督体系中,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党内监督是对全体党员尤其是对党员干部实行的监督,国家监察是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行的监督。我国80%的公务员和超过95%的领导干部是共产党员,这就决定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具有高度的内在一致性,也决定了实行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相统一的必然性。这种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的监督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在加大反腐败力度的同时,完善党章党规,实现依规治党,取得历史性成就。完善我国监督体系,既要加强党内监督,又要加强国家监察。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立监察委员会,并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和监察权,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从而在我们党和国家形成巡视、派驻、监察三个全覆盖的统一的权力监督格局,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惩治腐败的有效机制,为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监察道路。同时要看到,这次监察体制改革确立的监察制度,也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制度文化,是对中国历史上监察制度的一种借鉴,是对当今权力制约形式的一个新探索。制定监察法,就是通过立法方式保证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将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不断提高党和国家的监督效能。

(五)制定监察法是加强宪法实施,丰富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举措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在总体保持我国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宪法作出部分修改,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实现了宪法的与时俱进。这次宪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对国家机构作出了重要调整和完善。通过完备的法律保证宪法确立的制度得到落实,是宪法实施的重要途径。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先通过宪法修正案,然后再审议监察法草案,及时将宪法修改所确立的监察制度进一步具体化,是我们党依宪执政、依宪治国的生动实践和鲜明写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察法草案根据宪法修正案将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纳入国家机构体系,明确监察委员会由同级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拓宽了人民监督权力的途径,提高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丰富和发展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推动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深远意义。

二、监察法草案起草过程、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

按照党中央部署要求,监察法立法工作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牵头抓总,在最初研究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方案的时候即着手考虑将行政监察法修改为国家监察法问题。中央纪委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机构编制办公室等有关方面进行了多次沟通。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高度重视监察法立法工作。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监察法起草和审议工作作为最重要的立法工作之一。2016年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闭幕后,中央纪委机关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即共同组成国家监察立法工作专班。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工作专班进一步开展调研和起草工作,吸收改革试点地区的实践经验,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监察法草案。

2017年6月15日,总书记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监察法草案几个主要问题的请示。2017年6月下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监察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初次审议后,根据党中央同意的相关工作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送23个中央国家机关以及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召开专家会,听取了宪法、行政法和刑事诉讼法方面专家学者的意见。2017年11月7日至12月6日,监察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党的十九大后,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方面意见,对草案作了修改完善。2017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监察法草案进行再次审议,认为草案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决定将监察法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2018年1月18日至19日,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1月29日至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监察法草案根据宪法修改精神作了进一步修改。2018年1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监察法草案发送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代表们对草案进行了认真研读讨论,总体赞成草案,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们提出的意见作了修改,并将修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作了汇报。2018年2月8日,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汇报,原则同意《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有关问题的请示》并作出重要指示。根据党中央指示精神,对草案作了进一步完善。在上述工作基础上,形成了提请本次大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 制定监察法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使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监察法立法工作遵循以下思路和原则: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严格遵循党中央确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改革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根本政治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和各方面。二是坚持与宪法修改保持一致。宪法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监察法草案相关内容及表述均与本次宪法修改关于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相衔接、相统一。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我国监察体制机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四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认真回应社会关切,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使草案内容科学合理、协调衔接,制定一部高质量的监察法。

三、监察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监察法草案分为9章,包括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9条。主要内容是:

(一)明确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领导体制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草案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

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草案第二条)。

(二)明确监察工作的原则和方针

关于监察工作的原则。草案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草案第四条)。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权责对等,从严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草案第五条)。

关于监察工作的方针。草案规定: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草案第六条)。

(三)明确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

关于监察委员会的产生。根据本次大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草案第八条第一款至第三款)。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草案第九条第一款至第三款)。 关于监察委员会的职责。草案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是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是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草案第十一条)。

(四)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按照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关于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的要求,草案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是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是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草案第十五条)。

(五)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权限

为保证监察机关有效履行监察职能,草案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权限。一是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时,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等措施(草案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二是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逃跑、自杀,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留置场所的设置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三是监察机关需要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措施的,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草案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

(六)严格规范监察程序

为保证监察机关正确行使权力,草案在监察程序一章中,对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程序作出严格规定,包括:报案或者举报的处理;问题线索的管理和处置;决定立案调查;搜查、查封、扣押等程序;要求对讯问和重要取证工作全程录音录像;严格涉案财物处理等(草案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 关于留置措施的程序。为了严格规范留置的程序,保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草案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调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同时,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草案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七)加强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按照“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草案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一是接受人大监督。草案规定:监察机关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草案第五十三条)。 二是强化自我监督。草案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相衔接,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草案规定了对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报告和登记备案,监察人员的回避,脱密期管理和对监察人员辞职、退休后从业限制等制度。同时规定了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的申诉和责任追究制度(草案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一条)。草案还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草案第五十四条)。

三是明确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机制。草案规定: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草案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草案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四是明确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草案第八章法律责任中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等9种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草案第六十五条)。草案还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国家赔偿(草案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和以上说明,请审议。 新华社武汉4月26日电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26日下午在武汉主持召开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关系国家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新形势下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关键是要正确把握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总体谋划和久久为功、破除旧动能和培育新动能、自我发展和协同发展的关系,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加强改革创新、战略统筹、规划引导,以长江经济带发展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组长韩正出席座谈会并讲话。

为了开好这次座谈会,4月24日至25日,习近平先后在湖北省委书记蒋超良、省长王晓东,湖南省委书记杜家毫、省长许达哲陪同下,深入湖北宜昌市和荆州市、湖南岳阳市以及三峡坝区等地,考察化工企业搬迁、非法码头整治、江水污染治理、河势控制和护岸工程、航道治理、湿地修复、水文站水文监测工作等情况,实地了解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实施情况。

24日中午,习近平一下飞机,就到兴发集团宜昌新材料产业园,察看化工企业搬迁、改造以及码头复绿情况。兴发集团是全国最大的精细磷化工企业,也是三峡库区最大的移民搬迁企业。集团园区内原来临江建设的生产设施和码头已经搬迁和拆除,腾出岸线950米,退让用地800多亩,并完成全面绿化。搬迁复绿现场摆放的一块块展板,展示了湖北省和宜昌市化工企业搬迁、污染整治总体情况。习近平仔细听取汇报,不时就有关问题同地方负责同志交谈。他走进集团中控室,通过大屏幕实时察看企业生产车间运转情况,听取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规划建设循环产业情况汇报,并同现场技术人员亲切交谈。习近平还步行到沿江码头坡道,实地察看沿江设施拆除、码头复绿、排污口整治情况。他强调指出,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一定要保护好。企业是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主体和重要力量,要强化企业责任,加快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发展清洁生产,提升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能力。要下决心把长江沿岸有污染的企业都搬出去,企业搬迁要做到人清、设备清、垃圾清、土地清,彻底根除长江污染隐患。要坚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工作的重要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不搞大开发不是不要开发,而是不搞破坏性开发,要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

24日下午,习近平来到三峡坝区,察看三峡工程和坝区周边生态环境。三峡工程举世闻名,是迄今为止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水利枢纽工程和综合效益最广泛的水电工程。在三峡大坝坝顶,习近平举目远眺,气势磅礴的坝体、水波荡漾的江面、郁郁葱葱的江岸尽收眼底。在介绍三峡工程发展历程、综合效益、科技创新的图片和数据展板前,习近平听取三峡集团负责人汇报,并就三峡工程发展有关问题同大家讨论。随后,习近平来到大坝左岸坝首,听取长江生态环境修复和珍稀植物保护情况介绍。习近平走进珍稀植物示范园,园内草木茂盛、花团锦簇,他亲手给新栽的一棵楠木树培土、浇水。远山如黛,细雨霏霏。习近平顶着小雨先后来到双线五级船闸三闸首、升船机平台,了解航运管理等情况。

三峡水电站是目前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水电站,电能昼夜不息送往华中、华东、广东等地。习近平来到大坝左岸电站,察看发电机组运行情况,了解三峡电站发电效益和电网安全监控等情况,并同技术人员、劳动模范、工作人员代表亲切交流。电站外,闻讯而来的企业员工围拢到总书记身边,欢呼着向总书记问好。习近平深情地对大家说,三峡工程是国之重器,是靠劳动者的辛勤劳动自力更生创造出来的,看了以后非常振奋。三峡工程的成功建成和运转,使多少代中国人开发和利用三峡资源的梦想变为现实,成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发展的重要标志。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优越性的典范,是中国人民富于智慧和创造性的典范,是中华民族日益走向繁荣强盛的典范。真正的大国重器,一定要掌握在自己手里。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化缘是化不来的,要靠自己拼搏。13亿多中国人民要齐心合力、砥砺奋斗,共圆中国梦! 25日一大早,习近平前往荆州市荆州港码头乘船,沿江察看两岸生态环境和发展建设情况。途中,习近平分别听取湖北省和荆州市关于非法码头整治情况汇报,听取交通运输部关于长江航运、航道治理情况和水利部关于河势控制、护岸工程情况汇报。 下午3时许,轮船抵达荆州石首港,习近平登岸乘车前往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华龙码头,察看非法砂石码头取缔及整治复绿、湿地修复情况。君山华龙码头地处长江干流河滩,这个曾经污水横流的非法砂石码头,经过整治复绿、湿地修复,面貌焕然一新。习近平走进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巡护监测站,察看实时监测系统。湿地里芦苇成荫,江水中江豚腾跃,一片勃勃生机。他说,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是新时代赋予我们的艰巨任务,也是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当务之急是刹住无序开发,限制排污总量,依法从严从快打击非法排污、非法采砂等破坏沿岸生态行为。绝不容许长江生态环境在我们这一代人手上继续恶化下去,一定要给子孙后代留下一条清洁美丽的万里长江!

在岳阳市,习近平还考察了城陵矶水文站,了解长江湖南段和洞庭湖流域水资源综合监测管理、防灾减灾情况。

26日下午,习近平主持召开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何立峰、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水利部部长鄂竟平、重庆市委书记陈敏尔、湖北省委书记蒋超良、上海市委书记李强等7位同志先后发言,从不同角度汇报工作体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听取大家发言后,习近平发表了重要讲话。他强调,总体上看,实施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要加大力度。必须从中华民族长远利益考虑,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努力把长江经济带建设成为生态更优美、交通更顺畅、经济更协调、市场更统

一、机制更科学的黄金经济带,探索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新路子。

习近平指出,两年多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有关部门和沿江省市做了大量工作,在强化顶层设计、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转型发展、探索体制机制改革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同时,也要清醒看到面临的困难挑战和突出问题,如对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仍存在一些片面认识,生态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生态环境协同保护体制机制亟待建立健全,流域发展不平衡不协调问题突出,有关方面主观能动性有待提高。

习近平明确提出了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需要正确把握的5个关系。

第一,正确把握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的关系,全面做好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工作。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前提是坚持生态优先。要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长江流域系统性着眼,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等生态要素,实施好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工程。要坚持整体推进,增强各项措施的关联性和耦合性,防止畸重畸轻、单兵突进、顾此失彼。要坚持重点突破,在整体推进的基础上抓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努力做到全局和局部相配套、治本和治标相结合、渐进和突破相衔接,实现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统一。 第二,正确把握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探索协同推进生态优先和绿色发展新路子。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关键是要处理好绿水青山和金山银山的关系。这不仅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而且是推进现代化建设的重大原则。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不是矛盾对立的关系,而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生态环境保护的成败归根到底取决于经济结构和经济发展方式。要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不能把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割裂开来,更不能对立起来。

第三,正确把握总体谋划和久久为功的关系,坚定不移将一张蓝图干到底。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要做好顶层设计,以钉钉子精神,脚踏实地抓成效。要深入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贯彻落实,结合实施情况及国内外发展环境新变化,组织开展《规划纲要》中期评估,按照新形势新要求调整完善规划内容。要对实现既定目标制定明确的时间表、路线图,稳扎稳打,分步推进。

第四,正确把握破除旧动能和培育新动能的关系,推动长江经济带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发展动力决定发展速度、效能、可持续性。要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动力转换,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要以壮士断腕、刮骨疗伤的决心,积极稳妥腾退化解旧动能,破除无效供给,彻底摒弃以投资和要素投入为主导的老路,为新动能发展创造条件、留出空间,实现腾笼换鸟、凤凰涅槃。

第五,正确把握自身发展和协同发展的关系,努力将长江经济带打造成为有机融合的高效经济体。长江经济带作为流域经济,涉及水、路、港、岸、产、城等多个方面,要运用系统论的方法,正确把握自身发展和协同发展的关系。长江经济带的各个地区、每个城市在各自发展过程中一定要从整体出发,树立“一盘棋”思想,实现错位发展、协调发展、有机融合,形成整体合力。

习近平强调,有关部门和沿江省市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对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总体部署和工作安排,加强组织领导,调动各方力量,强化体制机制,激发内生动力,坚定信心,勇于担当,抓铁有痕、踏石留印,把工作抓实抓好,为实施好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而共同奋斗。

韩正在讲话中表示,要深入学习领会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战略思想,深刻认识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大意义,强化共抓大保护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要突出工作重点,以持续改善长江水质为中心,扎实推进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三水共治”。要加强系统治理,加强入河排污口监测体系建设,联动实施断面水质监测预警,强化共抓大保护的整体性。要完善体制机制,发挥区域协商合作机制作用,建立健全生态补偿与保护长效机制,强化共抓大保护的协同性。

丁薛祥、刘鹤、何立峰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有关省区市负责同志陪同考察并参加座谈会。

习近平就加大力度推进扶贫开发工作提出“4个切实”的具体要求。

第一,切实落实领导责任。坚持党的领导,发挥社会主义制度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这是我们的最大政治优势。要强化扶贫开发工作领导责任制,把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地)县抓落实的管理体制,片为重点、工作到村、扶贫到户的工作机制,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扶贫开发工作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中央要做好政策制定、项目规划、资金筹备、考核评价、总体运筹等工作,省级要做好目标确定、项目下达、资金投放、组织动员、检查指导等工作,市(地)县要做好进度安排、项目落地、资金使用、人力调配、推进实施等工作。党政一把手要当好扶贫开发工作第一责任人,深入贫困乡村调查研究,亲自部署和协调任务落实。

第二,切实做到精准扶贫。扶贫开发贵在精准,重在精准,成败之举在于精准。各地都要在扶持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第一书记)精准、脱贫成效精准上想办法、出实招、见真效。要坚持因人因地施策,因贫困原因施策,因贫困类型施策,区别不同情况,做到对症下药、精准滴灌、靶向治疗,不搞大水漫灌、走马观花、大而化之。要因地制宜研究实施“四个一批”的扶贫攻坚行动计划,即通过扶持生产和就业发展一批,通过移民搬迁安置一批,通过低保政策兜底一批,通过医疗救助扶持一批,实现贫困人口精准脱贫。

第三,切实强化社会合力。扶贫开发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动员和凝聚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要坚持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等多方力量、多种举措有机结合和互为支撑的“三位一体”大扶贫格局,健全东西部协作、党政机关定点扶贫机制,广泛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开发积极性。要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扶贫投入,坚持政府投入在扶贫开发中的主体和主导作用,增加金融资金对扶贫开发的投放,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扶贫开发。要积极开辟扶贫开发新的资金渠道,多渠道增加扶贫开发资金。

第四,切实加强基层组织。做好扶贫开发工作,基层是基础。要把扶贫开发同基层组织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抓好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鼓励和选派思想好、作风正、能力强、愿意为群众服务的优秀年轻干部、退伍军人、高校毕业生到贫困村工作,真正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坚强战斗堡垒。选派扶贫工作队是加强基层扶贫工作的有效组织措施,要做到每个贫困村都有驻村工作队、每个贫困户都有帮扶责任人。工作队和驻村干部要一心扑在扶贫开发工作上,有效发挥作用。

第5篇:制定高等学校章程的意义、内容和原则

马陆亭

(教育部 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北京 100816)

摘要: 分析了国外大学章程的法理意义和我国制定高等学校章程的现实意义,认为章程是高校自主办学和外部对高校实施影响双重作用的产物,应以制定章程为契机推动高校依法自主办学。在内容上,章程反映着高校和社会特别是和政府的关系,彰显着高校的使命要求,重点是内部治理结构。鉴于目前各高校对章程理解的不同,章程的制定可遵循先简后繁、充分协商等原则,初期允许多种选择先做起来,后期作为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改革成果予以规范。我国现在正进行的现代大学制度改革,可以启于并终于高等学校章程的制定。 关键词: 高等学校;大学章程;管理体制

中图分类号: G647.1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3-8381(2011)05-0001-06

Significance, Content and Principle of Formulating the University Statutes

MA Luting

(National Center for Education Development Research, Ministry of Education of China, Beijing

100816, China)

Abstract: Based on an analysis of the legal significance and the practical implications of China s formulating the university statutes, the present article maintains that the statutes are the result of the school running autonomy of the university and the influence of the external world on the school and that the school running autonomy should be improved through formulation of the statutes. The content of the statutes show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university and society, especially the government, makes clear the missions of the school, and focuses on the structure of internal governance. In view of divided opinions on the university statutes, the from simplicity to complexity principle and the principle of full consultation should be followed at the beginning by making various choices, which will later be standardized as the achievements in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modern university institution.

Key words: institution of higher learning; university statutes; management system

第6篇:我国专门制定一部反恐法有何重要意义?

答:近年来,受国际恐怖活动高发、境内外“东突”势力渗透煽动的影响,我国面临的暴恐活动威胁愈发突出,暴恐活动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对我国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民族团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我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反恐怖主义法律制度建设。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一部专门的反恐怖主义法,既是当前打击恐怖主义的现实需要,也是我国的国际责任。反恐怖主义法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我国反恐怖工作的机制体制责任、手段措施,是反恐怖工作的基本法。它将为依法打击暴恐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加强国际反恐合作,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支撑与保障。

向社会普及《反恐怖主义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开展宣传活动,是激发群众主动学习,主动宣传《反恐怖主义法》的重要方式,希望通过宣传活动,有更多的群众能够接触《反恐怖主义法》,学习《反恐怖主义法》,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并结合警方颁布的《群众举报涉恐涉暴线索奖励办法》,积极发现和举报涉恐线索,更加主动地参与到反恐斗争中来,与相关职能部门一起共同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反恐怖主义法》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反恐防恐有了重要法律依据,为了切实做好《反恐怖主义法》的学习贯彻工作,掀起普法学法用法的高潮,营造依法反恐防恐的法治氛围,在全社会掀起《反恐怖主义法》的学习热潮,贵州省反恐办拟于3月31日起,按照每周一期的频率,在《贵州日报》“民主·法制”专栏连续推出5期《反恐怖主义法》相关知识宣传。通过宣传,进一步提高全民反恐意识,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反恐工作的积极性,全面提升反恐工作的能力水平。

实用的反恐技巧

1、 在人群密集区遭遇爆炸恐怖事件:

STEP1:就近隐蔽或卧倒,卧倒时要俯卧,上体和头部远离爆炸物,护住身体重要部位。

STEP2:就近寻找灭火器灭火,火势较大无法灭火时,用随身携带的口罩、手帕或衣角捂住口鼻;若在密闭空间内烟味太呛,可用矿泉水、饮料等润湿布块,防止烟雾和毒气引发窒息。

STEP3:如果发生大量人员慌乱撤离,老弱妇孺尽量溜边靠墙,防止被挤倒后踩伤;人员拥挤时,用一只手紧握另一只手手腕,双肘撑开平放胸前,微微弯腰,形成一定的空间,保证呼吸顺畅,以免窒息晕倒;若被挤倒,应设法让身体靠近墙根或其他支撑物,把身子蜷缩成球状,双手紧扣置于颈后,保护身体的重要部位和器官。

STEP4:有能力人员应协助抢救伤员,止血包扎固定,搬运伤员时应注意使脊柱损伤病人保持水平位置,以防止移位而发生截瘫。

2、 如何辨识“疑似爆炸物”:

遇到可疑物体时,必须在不触动的前提下通过外观识别:

技巧1:看。观察并判断可疑物品有无暗藏的爆炸装置。

技巧2:听。是否有可疑的异常声响。

技巧3:嗅。爆炸物里的黑火药含有硫磺成分,会散发出臭鸡蛋(硫化氢)味;硝铵炸药里的硝酸铵也会分解出明显的氨水味(公厕味)。

3、 当你发现“疑似爆炸物”:

STEP1:向附近工作人员或使用附近的报警器报警,不要就近使用无线电通信工具,以免引爆无线电遥控的爆炸物。

STEP2:不要轻易翻动可疑物品,在专业处置人员尚未赶到之前,根据爆炸物的情况和位置紧急处置。如果怀疑爆炸物为遥控装置,可利用铁皮罩、铁桶、金属盆、铁锅等罩住进行物理隔离(地铁上都有专门的防爆装置)。如果是人体炸弹,有把握时迅速将其制服。如果为导火索起爆的爆炸物,未点燃时应尽快疏散人群,如果已点燃并外露时,应脸朝下且头部背向爆炸物就地卧倒,或尽量选择安全位置躲避。如果是可疑包裹,不要在他人周围开拆,先用X射线扫描,处理人员应戴上手套和面具。

STEP3:如果时间允许,不要围观迅速撤离,在专业人员进行排爆作业时,应处在警戒区之外。爆炸物处于露天情况下,警戒区的最小半径为:炸药量在9-20kg的汽车炸弹为300m,炸药量在3-10kg的行李炸弹为200m,炸药量在3kg以下的爆炸装置为100m,期刊信件等微型爆炸装置为10m。

4、 当暴恐分子持砍刀攻击:

攻击路线通常为上下劈砍或斜下方劈砍,以右手持刀为例,运行路线为右上至左下,防范重点是躲至左前方向下位置、向后退、近身/俯身抱腿(趁其重心不稳推倒)。

技巧1:青壮年或成人可用衣物在体前做左右迅速挥动,干扰暴徒袭击,尽量往凶器上缠 绕,争取把刀棍弹落。

技巧2:伺机反击时,可用拳击对手咽部、鼻部,或者用手戳其眼部,用硬质物品(如矿泉水或者手包)击打效果更好。 技巧3:当砍刀将要落下,又无处躲避时,可以两手曲臂护头,迎面主动迅速贴近袭击者(越贴近袭击者,越能避开刀棍锋芒),设法与其缠抱在一起,用肩部顶住暴徒腋下,使其不能发力,也可下潜(越低越好)抱住暴徒双腿用力回拉,出其不意将其摔倒。无法贴近暴徒时,可略向后退一步,等刀棍袭击落空,尚未发起第二次袭击时,迅速屈臂护头,迎面贴近袭击者,与其纠缠在一起,纠缠得越紧越有可能化解危机。

5、 在人群密集区遭遇持械袭击:事发有距离时,可利用当时的地形地物,先防身再伺机夺取凶器。可以利用地上的砖头、瓦块击打对方,扬起泥沙眯眼睛,还可以利用身上的腰带、上衣等抡打防身。歹徒凶残无力抵抗时,采取侧身跑躲避攻击。如果暴徒快速追上,可仰身倒地,双腿弯曲,不停交替蹬踹,让暴徒难下手行刺,还可能踹掉凶器。

6、 在公交车上遭遇持械袭击:公交车相对狭窄,空间密闭,在暴徒持械袭击瞬间,位于其背后和侧面的人员应迅速反抗,可用脚踹暴徒膝窝处,或者用手从后抓头发向后、向下猛扯,或者用肘击暴徒侧面太阳穴位置,其他人员应协力控制暴徒的上肢,因为暴徒通常会携带爆炸物或汽油罐上车,谨防其之后采取自杀式纵火袭击。乘车人员下车疏散时,切忌向路中间逃窜,以免被过往车辆二次伤害。

7、当暴恐分子驾车冲闯人群密集区:

技巧1:如果在广场,可迅速向较粗壮树木、水泥墩、乒乓球台、石桌石凳、建筑物后躲避,如果在集市,可向展台后、铺位后、农用车后、商品后躲避,但是不能紧贴在后面,以防车辆撞击后产生的冲击力。切忌往路灯杆后、玻璃橱窗后躲避,以防撞倒撞碎造成二次伤害。

技巧2:如果没有可躲藏的地方,切记不要背对汽车逃窜,你的双脚跑不过汽车轮子。正确方法是,面向或侧向来袭汽车,连续地向左或向右快速华东。当汽车冲撞你时,连续做“之”字形或“O”形滑动,可迫使袭击者驾车不停地快速转向,增加袭击难度,有利于摆脱纠缠。

第7篇:工作目标的制定

各位领导、同仁:

早上好!根据晨训计划安排,今天由我跟大家读讲《企业工作目标制定、执行、考评》中的第二单元的内容——工作目标的制定。主要是从以下11个方面来讲的。

一、制定目标要从实际工作出发:

1、目标是跳一跳就能够得着的东西。(如果制定了一个目标再跳也够不着的话,那也就不叫目标)

2、目标是以能够实现为基础,以愿望为动力。(如果制定了一个目标永远也实现不了的话,那就是空想、幻想,那也就根本不是目标)

3、目标不可以凭理论和主观愿望来制定。(比如一个企业要制定一个销售目标的话,不能说哪个领导或哪个部门想要定多少就订多少,它必须结合企业自己的生产经营能力和市场需求量相互权衡后才能制定出一个比较符合实际的目标)

二、实现目标的时间要长短结合

实现上层目标的时间跨度可以长一些,实现基层目标的时间跨度绝对要小。基层目标是上层目标的分解,基层目标的实现又是上层目标实现的基础。(比如说公司给各个部门订的目标,实现的时间可放长一点,可以是一个季度,或半年,或一年,而生产管理部给各个车间、工段制定的目标,其实现的时间就不能长了,最多不能超过2个星期)

同时,我们在实现目标时还必须严格控制过程、控制行为,才能最终控制结果。

三、要在最关键处确立目标,(不能一把抓,什么都是重点,什么又都不是重点,要有轻重之分)这里要注意三点:

1、要明确工作重点,抓住主要矛盾;

2、在主要成果领域内才设立目标;

3、常规任务不纳入目标管理;

四、要将目标管理运用于全体:这里着重强调的是全员参与,让每个员工都有责任感,就是将实现企业总目标的行为,分解到每个部门、每个员工身上,通过所有员工的共同努力,实现企业总目标。

五、要让员工“加入”目标:也就是让员工清楚了解企业总目标,把企业总目标与员工个人发展目标结合起来。

六、作为一个优秀员工在目标管理中应具备的素质:(有以下6点)

1、知道别人对他的期望;(能够他自己做事时负起责任来)

2、知道自我的期望;

3、知道自己的能力限度;

4、知道从哪里获取帮助;

5、经常对照目标来衡量自身的表现;

6、赞同“一分耕耘、一分收获”的道理。(要知道天上不会掉馅饼,即使有好的机会,自己没有这样的实力,也是没有用的)

七、目标要以数字说话

没有数字的目标就不叫做目标,而叫目的,目标必须用数字来衡量。

现在的企业管理大都趋向于精细化管理,也就是用数字说话。比如说“麦当劳”餐厅,他在每个卫生间门对面的墙上都贴有一幅字,卫生间每15分钟打扫一次,再比如,“沃尔玛”他要求每位员工遇到顾客微笑时,都必须露出8颗牙齿,这些都是以数字说话。

所以,我们今后在制定目标时,要具体化、数量化,少用形容词,要简明扼要:比如说我们在制定来年的销售目标时,就不要说“加大销售力度”,而应用“每月增加销售100万,回笼80万”这样的具体数字来说明。

八、目标制定必须符合SMART原则(是目标制定最基本的一个原则)S——明确的,具体的(不能用形容词,要用动词,要用具体数字说明) M——可衡量的

A——可接受的

R——现实可行的(各方面条件都比较成熟)

T——有时间限制的

九、制定目标的步骤

1、理解总目标,并向下传达;

2、制定符合SMART原则的目标;

3、检验目标是否与上司目标一致;

4、列出因难与阻碍,找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5、列出实现目标所需的合作对象和外部资源;

6、确定目标完成日期,并书面化。

十、目标管理卡的填制

目标卡的台头包括姓名、部门、职务、考核、时间等5个项目;

目标卡的内容包括目标次序、目标项目、完成标准、完成进度、采用措施、所需条件、实际结果、自我检查、领导考核等9个项目。

目标卡的填制,有利于领导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及时检查和考核。 十

一、目标体系图的建立

目标体系图由总目标——部门目标——个人目标构成(总目标只有一个,总目标又分若干个部门目标、每个部门目标又分若干个个人目标)

目标管理的最高境界:上下贯通、左右呼应,部门与部门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相互协作,是目标管理的基础。

以上就是我对工作目标的制定的一些浮浅认识,存在不足之处,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

谢谢大家!

第8篇:制定工作计划的感想

这次培训,收获和感想良多。放松的太久了,产生了惰性,如果不寻找机会总结和提升,就会跟不上这个日新月异的时代。在这里谈谈我的收获和感想。

第一,制定行动计划意义重大,计划像一座桥,连接我们现在所处的位置和你想要去的地方。同样的,计划是连接目标与目标之间的桥梁,也是连接目标与行动的桥梁。如果没有计划实现目标往往可能是一句空话。一份好的计划是成功的开始,甚至等于成功了一半。任何事情,如果有计划地进行,那么就可以成功;反之,就会失败。

第二,计划制定容易,执行难,难在个人意志力。在制定行动计划之前,如果我们有明确的目标、任务和方法、策略,安排好进度和时间,准备充足的资源,我们就可以制定行动计划了。也就是说,只要充分考虑了制定计划的因素、条件等,就可以顺利地制定出一份工作计划了。但是,我们要知道,没有一份计划在执行中是没有困难的。所以,在执行过程中,我们必然会遇到执行计划的障碍、困难。当我们遇到很多这些困难、障碍时,面对重重阻力,我们是否还能坚持我们的初衷,还能按计划去做?这是最能考验个人意志力的时候,意志坚强者,一定能执行计划,意志薄弱者,就很难说了。

第三,执行计划过程中,能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并认真按修改后的计划去做,这将是更难,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按计划行事。当我们在执行最初的计划遇到困难、障碍时,就说明我们的制定计划时有些因素考虑欠周,没有预先考虑可能会遇到我们无法克服的困难,此时肯定执行不下去,如果不修改,计划就作废,之前的努力也就白费。回想我们制定计划的目的、任务完成了多少等等,所以我们必须修改计划,根据具体情况,寻找解决问题、克服困难、障碍的有效方法与措施。修改后,无论出现什么困难,只要我们能克服、解决的,一定要根据计划行事,否则计划也就是一纸空文。

最后请大家记住:“成功者,总是有计划;失败者,总是有借口!”,“只要我们坚持,胜利的曙光就在我们面前!。

2011年4月25日

第9篇:制定行动计划的感想

俗话说“好的行动计划是成功的一半!”,当一个人有了明确的目标以后和相应的周密的行动计划时,他已经赢得了成功的一半。大家都知道,作为一个教师,相信制定了各种不同的工作计划,但是否按计划实行呢,实施的作用也各不相同。下面谈谈我对制定行动计划的感想有:

(一)制定行动计划的重要性

行动一般都以目标为先导。为了实现目标,我们就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行动计划,计划是连结目标和行动的桥梁,也是实现目标的前提。俗话说: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如果我们没有计划,那么实现目标往往只能是空想而已,谈何成功?由此可见,无论做什么事情,制定好计划是多么的重要。因为没有计划,就是在计划失败;有计划,就是在朝成功的目标铺路。

(二)制定行动计划的详细性

教学目标是明确的却也是宏大的。要真正实现自己的目标,就必须要有详细的计划,把目标细化。我们可以把计划分段,把每一个细节重新分成很多细节。这样分段,成功的机率就会更大。因为计划愈是详细,愈是容易行动,愈是有时间去落实,就会愈成功。

(三)制定行动计划的可行性

我们在制定行动计划时,一定要结合实际,要以师生和当地的实际出发,考虑真实的能力和知识水平,不能夸夸其谈,制定下一些不切合实际的目标。只有制定可行性的计划,才能更容易实施、实现。

(四)行动计划的灵活及“防重于治”

目标是以时间为保障的,不管是长期或者短期,设定这个时间作为期限。那么从实际情况出发具有一定的灵活性,适当进行调整。而实施的过程会有一定的障碍,毕竟制定的时候是预设,真正遇上实际操作时肯定存在问题和困难,所以提早在制定的时候对可能出现的困难挫折障碍先做好预防措施。

(五)实施计划的坚持性

要制定好一份行动计划并不难,关键在于是否能坚持执行。我们很多人之所以会经常面对失败,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在执行计划时,遇到了困难就退缩,不敢勇敢地正视它,并且战胜它,没有做到坚持不懈。所以,我们不要只用设定目标来安慰自己,要执行计划来激励自己。

针对以上几点,说说制定体育教学工作计划的作用。制定科学的、切实可行的体育教学工作计划,使全年和学期的教学工作有明确的目的和目标,有助于我们体育教师全面地考虑和系统地安排整个教学工作,处理好教材之间和课次之间的关系,充分利用场地、设备和器材。制定并执行体育教学工作计划,不仅能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教学,而且还有助于客观地检查和总结教学工作,逐步掌握学校体育教学工作的客观规律,不断地提高体育教学质量;还能提高体育教师的业务水平。

当然,制定行动计划要根据自己的实际学科而制定,都要切合实际,不能仿制别人的计划,摸索出自己的完整方法,并在实施过程中注意各个环节的有效配合,不断改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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