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工作经验交流

2023-04-1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案件审理工作经验交流

公司在国资委纪委案件审理工作研讨会上的经验交流材料

文章标题:公司在国资委纪委案件审理工作研讨会上的经验交流材料

集团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自2002年年底换届选举产生四年来,共审理党纪政纪案件67起,其中,大要案17起。处理违纪人员98人。通过查办案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35.95万元,提出各类整改建议86条,为企业改革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2002年获陕西省企工委“先进纪委监察室

”荣誉,2003年获中铁二十局集团公司“机关建设年活动先进单位”荣誉,2004年获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工程项目效能监察先进单位”荣誉,2005年获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纪委“先进纪检监察组织”荣誉,在2003年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纪委组织的案件质量大检查中,集团公司纪委以总评96.5的高分受到了总公司纪委的通报表彰。

一、各级领导重视是做好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保证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查处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必经程序,是调查处理违纪案件的最后环节,它的原则性、规范性强,一旦离开领导的重视,将很难做好。四年来,我们的案件审理工作一直得到了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

1、总公司纪委领导高度重视。2002年年底,总公司纪委彭书记专门召集我们的纪委书记、案件审理处长开会,就我们某子公司在审理一起公安移送案件时,直接套用公安部门的定性标准,后来出现了定性不准确的问题,明确提出了具体要求,为以后做好审理工作敲响了警钟,提高了认识。2003年下半年,总公司纪委原主任曹焕斌、王祖玉率案件质量检查组对我集团公司案件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通过检查提出了规范性的要求,进一步促进了案件审理工作上台阶。

2、集团公司领导尤其是党政主管领导高度重视。一是在机关编制上设置了案件审理处,配备了两名审理人员。二是在经费上给予保证,实报实销。业务部门提出的经费计划都给予了落实。三是主管领导定期不定期地听取纪检监察工作汇报,注意解决纪检监察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四是将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摆到集团公司的重要议事日程上,每年集团公司都要召开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会议,总结工作,部署任务。今年集团公司将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会议与“老三会”一起开,扩大了参会人员,增强了会议效果,提高了纪检监察工作的地位。

3、得到了各子(分)公司党政主管领导的重视。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都设置有纪检监察工作机构,为严格执行查案与审案分开制度,他们充分发挥了案件审理小组的作用,案件审理小组不少于5人,一般由纪检监察、公安、审计、财务、劳动人事等部门人员组成,审理小组成员一旦有缺时能及时给予补缺,并规定案件审理小组组长由公司纪委副书记担任,未设纪委副书记的由纪委书记任组长,确保案件审理工作组织健全。有必要时,公司党委书记亲自参与办案。如二公司党委书记刘杰、川渝公司党委书记覃贤明、医教产业总公司党委书记王启录、原西安工程公司安存海等都参与过具体办案。

二、规范运作程序是做好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前提

严格按照“24字”办案方针审理案件,是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依纪依法做好案件审理工作、提高案件质量的重要保证。

1、制订办法,规范行为。2002年下半年,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和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纪委、监察处《党纪政纪案件审理工作程序的暂行办法》,制订了《集团公司党纪政纪案件审理程序的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了案件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处分违纪人员批准的权限、受理案件应具备的材料、案件材料在卷宗内的排列顺序等事项。同时,还制定了《集团公司〈办理案件征求意见事项的暂行办法〉》。这两个办法的有效执行,确保了案件质量。

2、认真审理,一丝不苟。在每一案件移送时,我们坚持做到,先由负责审理的领导对案件材料进行审阅,材料不齐、证据不足的不接收,并让其补齐相关材料后才可接收。接收时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移送人、接收人分别签字,尔后指定两名承办人具体审理。审理中严格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要求进行,尤其是对调查报告、处分决定中所列举的错误事实进行认真审核。弄清被调查人犯有哪些错误,每一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情节及造成的后果,有关人员的责任、审核认定的每一错误事实是否都有确凿的证据,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如提出不同意见的,有关党组织或调查组是否将所提的问题说明清楚,根据党内条规、党的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定判断调查报告、处分决定中所认定的错误性质是否准确,所给予或拟给予的处分是否恰当。案件涉及专业技术问题或具体业务政策规定的,必须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审理时间一般都控制在30个工作日以内,没有出现延期现象。承办人阅卷后,在审理报告中必须写明错

误事实、性质、政策法规依据、案件调查人员或呈报案件的党组织或领导班子的意见及承办人的意见。形成的审理报告必须经过案件审理部门或案件审理小组集体审议,发扬民主,认真讨论,然后提出结论性意见,经案件审理负责人审核后,提交有关会议审定。在审结每一起案件时,我们严把“三关”,一是“严”,就是对案件检查进行全程监督要严。主要体现在,一看是否

履行了立案手续,有无诱、骗、逼行为;二看调查中采取的停职检查、查询或冻结涉嫌人员存款等措施履行审批程序是否正确;三看在对违纪违法款物没收追缴中,有无截留、挪用、侵占、私分问题。二是“深”,就是核对事实深入细致,透过现象抓本质。在审阅调查报告核对事实材料中,进行反复对照斟酌,不忽视每个细节,不放过每个疑点。三是“细”,就是对每一证据都必须认真细致地审查核实,做到一丝不苟。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案件审理就是通过鉴别证据、使用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作出恰当处理,只有证据确凿充分,才能使当事人端正态度,认识错误,才能应对当事人的辩解、申诉等各种复杂情况,才能真正办成铁案。一看所取得的证据是否真实可靠,证据是怎么来的,是不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提供证据的证人与违纪人员之间是否有利害关系和其他不良动机,是否有提供虚假证据的可能性;二看传来证据,是否在传递、传抄过程中发生错误;三看证据与供词之间是否一致,有无矛盾。为确保案件质量,我们针对易出问题的两大环节进行了收权。一是所有分公司的案件,必须由集团公司案件审理处审理后,方可审批办理处分手续。二是所属单位给予党员开除、管理人员行政开除处分的,必须报集团公司纪委、监察处审批后,方可办理处分手续。

3、大要案件或复杂案件,审理人员提前介入。遇有大要案件或案情较复杂的案件时,要求审理人员提前介入,掌握案情,合力办案,为快查快结,提高案件质量打好基础。如在查办某单位两起经济大案时,一起涉及资金7万余元,一起涉及资金30余万元,审理人员提前介入,办案效果、办案质量都很好。

4、严把处分决定执行关。处分决定下达后,我们要求一个月内必须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宣布,经济赔偿或罚款的要到位,三个月内上报《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未按要求进行的,予以通报批评,年终考核予以扣分。

5、重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转化办案成果。案件调查组在案件调查终结时,按照要求不仅要有案件调查报告,而且还要提出案件剖析材料和整改建议;案件审理小组既要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严格审查,而且还要对是否实施责任追究,开展警示训诫教育以及如何开展源头治理工作提出具体明确的意见。如某公司纪委去年在审理一起经济案件时,发现《公司管理制度汇编》中有未明确的事项,他们及时将有关问题与相关业务部门沟通,对《公司管理制度汇编》中未明确事项进行了必要补充,使公司管理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今年3月份,集团公司纪委在审理某单位职工署名反映信一案时,共提出整改意见7条,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警示教育。

6、搞好案件卷宗,做实归档工作。每个案件办结后,一般是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收回后,由审理人员填写结案报告,经案件审理负责人把关签字后归档。我们统一的案件材料在卷宗内的排列顺序是:⑴受理依据材料;⑵核实呈批表;⑶初步核实报告;⑷立案报告及决定意见;⑸调查方案;⑹证明材料;⑺调查报告;⑻错误事实材料及本人说明;⑼审理报告;⑽党组织决定;⑾批复;⑿结案报告表。案件材料多的分为立卷和副卷。卷宗内材料纸小的统一用标准低粘贴后再装订,这样一来,使案件卷宗达到了材料排列统一有序、整齐美观、实际耐用的效果。

三、加强学习培训,努力提高纪检监察人员的执纪办案能力,是做好案件审理工作的关键

近年来,我们针对纪检监察人员每年都有变动的实际情况,集团公司纪委每年都要举办一期纪检监察人员培训班,通过讲解案件审理工作业务知识、交叉阅看卷宗、评比优秀卷宗、规范卷宗材料等措施,进一步提高了案件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2003年初,我们在眉县疗养院举办了“案件审理人员培训班”,培训班上重点安排了案件审理业务知识讲座、案件审理工作有关规定学习,并邀请陕西省纪委案件审理室唐主任到班授课,学员交叉查看案件卷宗,互相学习,共同提高。为了统一案件卷宗材料,集团公司纪委为各单位制作了笔录纸、卷宗封面、隔页纸、目录等。2004年6月在乐山基地举办了“集团公司纪检监察人员培训班”,培训班上安排了案件检查、执法监察、案件审理业务知识讲座等内容。2005年7月在青岛四公司举办了“集团公司案件检查业务培训班”,专题安排了案件检查、案件审理业务知识学习研讨,对四公司纪委近年来的全部卷宗进行了检查,点评了卷宗情况。通过连续三年的强化培训,进一步提高了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规范了卷宗,打牢了审理工作基础。

四、实施纪检监察工作考核制度,是做好案件审理工作的有效动力

为推动纪检监察工作全面上台阶,2003年上半年,我们制定出台了《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工作考核标准》,每年年底由纪委领导带队,按照《考核标准》对各单位纪检监察工作进行考核打分,表彰奖励前2名。该《考核标准》分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党风建设责任制、案件检查(案件审理)、效能监察、源头治理、纪检监察组织建设6大项,35个小项,基础分100分,其它项封顶,唯由案件检查(案件审理)一项不封顶。每年进行考核时案件质量是我们检查考核的重点,对当年所办案件,按照《纪检监察案件质量检查评分标准》进行打分,该标准分事实清楚、证明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文书规范、处分决定执行是否到位7项35个小项,总分100分进行考核,95分以上为优质案件,85分以上为合格案件,75分以上为基本合格案件,

75分以下或前5项中有一项零分的为不合格案件,该打分纳入年终纪检监察考核。这两项考核的每年进行,有力地促进了纪检监察工作,尤其是案件质量上台阶。其突出特点:一是规范了纪检监察工作。两个考核标准囊括了纪检监察工作的全部内容,条理清楚,易于操作。二是引起了各单位党政主管领导和纪检监察人员的高度重视。考核打分情况每年公布,对优秀单位进行表彰奖励,无形之中激发了各单位争先创优达标的积极性。加之近年来集团公司开展“人人争先进,事事争上游”主题活动,多数单位将考核打分情况与具体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挂钩。因此,各单位纪检监察人员规范工作,努力干好工作,确保案件质量成了他们的自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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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公司在国资委纪委案件审理工作研讨会上的经验交流材料

集团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自20xx年年底换届选举产生四年来,共审理党纪政纪案件67起,其中,大要案17起。处理违纪人员98人。通过查办案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35.95万元,提出各类整改建议86条,为企业改革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20xx年获陕西省企工委“先进纪委监察室”荣誉,20xx年获中铁二十局集团公司“机关建设年活动先进单位”荣誉,20xx年获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工程项目效能监察先进单位”荣誉,20xx年获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纪委“先进纪检监察组织”荣誉,在20xx年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纪委组织的案件质量大检查中,集团公司纪委以总评96.5的高分受到了总公司纪委的通报表彰。

一、各级领导重视是做好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保证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查处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必经程序,是调查处理违纪案件的最后环节,它的原则性、规范性强,一旦离开领导的重视,将很难做好。四年来,我们的案件审理工作一直得到了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

1、总公司纪委领导高度重视。20xx年年底,总公司纪委彭书记专门召集我们的纪委书记、案件审理处长开会,就我们某子公司在审理一起公安移送案件时,直接套用公安部门的定性标准,后来出现了定性不准确的问题,明确提出了具体要求,为以后做好审理工作敲响了警钟,提高了认识。20xx年下半年,总公司纪委原主任曹焕斌、王祖玉率案件质量检查组对我集团公司案件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通过检查提出了规范性的要求,进一步促进了案件审理工作上台阶。

2、集团公司领导尤其是党政主管领导高度重视。一是在机关编制上设置了案件审理处,配备了两名审理人员。二是在经费上给予保证,实报实销。业务部门提出的经费计划都给予了落实。三是主管领导定期不定期地听取纪检监察工作汇报,注意解决纪检监察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四是将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摆到集团公司的重要议事日程上,每年集团公司都要召开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会议,总结工作,部署任务。今年集团公司将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会议与“老三会”一起开,扩大了参会人员,增强了会议效果,提高了纪检监察工作的地位。

3、得到了各子(分)公司党政主管领导的重视。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都设置有纪检监察工作机构,为严格执行查案与审案分开制度,他们充分发挥了案件审理小组的作用,案件审理小组不少于5人,一般由纪检监察、公安、审计、财务、劳动人事等部门人员组成,审理小组成员一旦有缺时能及时给予补缺,并规定案件审理小组组长由公司纪委副书记担任,未设纪委副书记的由纪委书记任组长,确保案件审理工作组织健全。有必要时,公司党委书记亲自参与办案。如二公司党委书记刘杰、川渝公司党委书记覃贤明、医教产业总公司党委书记王启录、原西安工程公司安存海等都参与过具体办案。

二、规范运作程序是做好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前提严格按照“24字”办案方针审理案件,是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依纪依法做好案件审理工作、提高案件质量的重要保证。

1、制订办法,规范行为。20xx年下半年,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和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纪委、监察处《党纪政纪案件审理工作程序的暂行办法》,制订了《集团公司党纪政纪案件审理程序的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了案件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处分违纪人员批准的权限、受理案件应具备的材料、案件材料在卷宗内的排列顺序等事项。同时,还制定了《集团公司〈办理案件征求意见事项的暂行办法〉》。这两个办法的有效执行,确保了案件质量。

2、认真审理,一丝不苟。在每一案件移送时,我们坚持做到,先由负责审理的领导对案件材料进行审阅,材料不齐、证据不足的不接收,并让其补齐相关材料后才可接收。接收时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移送人、接收人分别签字,尔后指定两名承办人具体审理。审理中严格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要求进行,尤其是对调查报告、处分决定中所列举的错误事实进行认真审核。弄清被调查人犯有哪些错误,每一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情节及造成的后果,有关人员的责任、审核认定的每一错误事实是否都有确凿的证据,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如提出不同意见的,有关党组织或调查组是否将所提的问题说明清楚,根据党内条规、党的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定判断调查报告、处分决定中所认定的错误性质是否准确,所给予或拟给予的处分是否恰当。案件涉及专业技术问题或具体业务政策规定的,必须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审理时间一般都控制在30个工作日以内,没有出现延期现象。

第3篇:案件审理工作概述

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凡属立案调查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案件审理部门进行审理,不经过审理的案件是不合格的案件。

案件审理工作是对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进行审核处理的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查处理党员、干部或党组织和国家行政机关违反党、政纪案件的重要环节。

1、广义的案件审理工作:指党政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纪案件的审查处理。

2、狭义的案件审理工作:指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按特定的程序,遵循一定的原则按审理违纪案件的基本要求,对调查终结的违纪案件所进行的审核活动。

3、案件审理工作的作用。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的相互制约机制,是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调查、审理必须分开,不能相互替代。做好案件审理工作对于正确处理违纪案件,维护纪律的严肃性,保证案件质量,使之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对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的贯彻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有着积极的作用。

一、案件审理工作原则、任务和基本要求

(一)案件审理工作的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案件审理工作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重证据,不主观臆断,不带框框,坚持以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认识和处理问题,努力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事求是地处理每一个案件。

2、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在案件审理工作中要明确处分不是目的,教育才是目的,同时也要明确教育不仅仅是口头的说教,处分也是教育的一种方式和手段,因而对犯错误的同志要进行耐心的思想教育,根据其错误给予恰当处理,既反对惩办主义,又不得姑息迁就。

3、坚持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的原则。违纪必究是纪律严肃性的具体体现,是我们党的事业兴旺发达的重要保证,不能有半点含糊。但在处理的时候必须慎重从事,对具体案件要具体分析其错误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根据不同情况,做出不同处理。

4、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纪律规范是每个党员干部行为规范的准则。对违纪者,不论其职位高低、贡献大小、资历长短,都要按纪律规范的要求严肃查处,决不容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党员和干部。

5、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基本制度,在对违纪人员或违纪单位做出处分时,必须坚持这个制度,由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和批准处分。

(二)案件审理工作的任务和基本要求

案件审理工作的任务:审理党员和干部、单位和党组织违反党政纪律的案件和复查的案件,实事求是地核对违犯党政纪律的案件事实、材料、审核、鉴别证据,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分析认定问题的性质,按有关规定的程序,正确处理违犯纪律的党员和干部、单位和党组织。 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六句话二十四个字: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1、事实清楚。事实是定案的基础。错误事实是违纪者发生错误的时问、地点、情节、后果、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和本人应负的责任。没有错误事实不能定案,错误事实不清楚要责成或协同有关部门重新查证清楚,要使所认定的错误事实符合客观实际。 在案件检查工作中,错误事实材料见面容易存在的问题:

“错误事实材料见面”是“所要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错误事实材料同犯错误党员本人见面”的简称,是在案件查办中维护被调查人合法权利的重要手段。这项工作涉及的错误事实材料应当是调查部门在调查结束后,根据认定的被调查人的违纪问题整理形成的,它是检查部门形成调查报告和审理部门审核处理案件的基础,应当表述准确全面、文字精炼、格式规范。实践中,有些办案人员法规观念、维权意识不强,加之一些被调查人不懂法规,错误事实材料见面工作流于形式,造成案件质量隐患。

按照《检查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错误事实见面主要有三方面内容:第一,对检查室或案件调查组来说,必须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见面材料,同本人见面;第二,被调查人可以对错误事实见面材料提出异议,有道理的,检查部门应当采纳;第三,如果检查部门或调查组认为被调查人的异议是不合理的,应当写出书面说明,讲明理由。当前,这方面常见问题有:①错误事实见面材料表述欠斟酌,不准确。错误事实见面材料是案件处理的重要依据,其对案件事实的表述必须准确。一旦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不准确,就可能给当事人以口实,不签字,不接受处理,甚至认为纪检监察机关是别有用心、打击报复等等,给案件的后续处理带来很多麻烦。②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不完整。一些调查部门为减少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争议,常常将错误事实见面材料所涉及的多个相互关联的问题分别制作错误事实材料,甚至将一个问题分成几个部分分别见面。这种做法割裂了被调查人违纪事实的完整性,体现不出错误事实中各违纪行为之间内在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逻辑关系,很可能使被调查人无法充分申辩自己无错或错轻的理由,或者成为其狡辩的借口,最终给案件的审核处理埋下隐患。类似的问题,在认定为受贿性质的案件中出现最多,在挪用公款、失职等其他案件中也存在。③对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说明问题。被调查人在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中,往往后就其中认定问题的事实、情节、语言表述等内容提出不同看法或补充意见。这既是被调查人应有的权力,也是进一步保障案件办理质量的需要。实践中,一些调查人员不重视被调查人在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意见,对其中反映的新情况不及时补充调查核实,甚至一概斥为狡辩,即便对被调查人所提辩解意见进行了再说明,也往往说服力不高、针对性不强。这种情况有可能导致被调查人处分后的申诉,降低案件处理效果。

2、证据确凿。证据是判断事实是否成立的依据,对证据必须认真地进行鉴别,认定错误的事实,一定要有充分的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确凿,不能认定;证据充分、确凿,即使犯错误人拒不承认,也可以认定。

(1)证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包括:①物证;②书证;③证人证言;④视听材料;⑤受侵害人员的陈述;⑥受审查党员的陈述;⑦鉴定结论;⑧勘验、检查笔录;⑨现场笔录。按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系分类,证据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按证据来源分类,证据分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按证据作用不同分类,证据分有错证据和无错证据。

(2)鉴别证据的任务:根据各种证据材料的具体特征,逐个审查和分析研究,鉴别其真伪,判断其与案件有无内在联系,对查明、证实情节有无意义,经过鉴别,确实符合客观实际,与案件事实有内在联系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3)鉴别证据的方法:①物证的鉴别。要审查是否错误地收集了疑似的物品和痕迹,收集的物证是否伪造,有无栽赃陷害的情况,所取物证与案件有无联系。②书证的鉴别。要查清原始制作人是在什么情况下制作的,是否伪造,节录材料是否断章取义,记载的内容有无差错,联系其他证据判断书证的真实性。③证人证言的鉴别。证言内容与案件事实是否有联系,来源有无问题,是否受到外界不正常因素的干扰,证言是否前后一致,有无矛盾。④受审查人员陈述的鉴别。其交待、申辩前后是否一致,有无矛盾,将交待或申辩与其他证据相对照,看是否合情合理,是否属实。⑤视听材料的鉴别。看是否伪造,是否被裁剪、拼接组合。⑥受侵害人员陈述的鉴别。看受侵害人员的感情因素对其陈述的真实性有无影响。⑦证据的综合分析。每个证据是否客观真实、是否伪造;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其来源有无问题。然后综合分析证明案件的同一事实的各类证据之间有无矛盾;各种证据之间有无内在联系,要注意时间、条件的变化对证据的影响,要把不同的证据摆到案件发生、发展的过程和当时的历史背景中去考虑,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综合分析。

(4)使用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①证据经过鉴别,确认真实性后即成为有效证据,任何人无权涂改或弃毁,移送时不得任意取舍,特别不得舍弃经过鉴别,证明受审查人员无错的证据。②要综合运用证据,证据之间有矛盾时,不能仅凭数量多少决定其真实、可靠性。③认定主要错误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排除时,不能定案。④在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仅凭证言证据定案时,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证据才能定案。⑤没有直接证据仅凭间接证据定案时,所有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这个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其它可能性才能定案,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时不能定案。⑥仅有受审查人的交待,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定案。⑦受审查人拒不承认,其他证据充分,仍可定案。

(5)当前案件检查部门的有关证据收集、采信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①在调查过程中不注意围绕违纪构成要件来收集证据。查办案件要在保障案件质量的同时,尽可能地节约办案成本,提高办案效率。明确取证目的,围绕违纪案件构成要件取证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方法。从审理角度看,认定一个问题的证据并不是越多越好,围绕案件关键点的证据充实足够就可以定案了。②有错推定的观念先入为主,不注意对有利于被调查人的证据进行收集和采信。有些办案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往往有错推定,对有利于被调查人的证据不收集,不重视,不信任,由此也产生很多问题。③对于案件涉及的专业性问题,所获证据应当专业部门进行鉴别,以此提高证据的可信度和证明力。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中经常涉及一些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问题,如:有关损失数额的计算,事故的原因,税款的种类和数额,资金的性质、来源,股票证券期货市场的运作方式等,对这些问题都应当请权威部门进行辨别,以确保案件认定的科学准确,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④违背基本证据规则,仅凭被调查人本人的交待认定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仅有受审查党员的交待,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定案”。这是证据运用的一条基本的规则,违背这一规则,就难以保证案件的质量和被调查人的合法权利。实践中,这类问题比较多,一些调查人员往往就认为,本人都交代了,一定要认定。能否认定违纪事实,还要切实遵守证据准则,充分考虑证据状况。⑤取证中不注意分析辨别证据,证据不稳定,证据的证明力差的问题。在一些案件,如受贿案件中,行贿人、受贿人对数年前的有关问题的交待如出一辙,高度一致,这样的证据可信度就非常低,明显有诱供甚至其他问题的可能。出现这个问题与我们对证据标准的理解错位有关。对案件的认定,通常要求“证据确凿”,实际上,如果能够作到“证据确实”就算不错了。什么叫确实?就是达到法律真实、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就可以了。我们说“以事实为依据”,实际上是以法律认定的事实为依据,客观事实是不可能再现的,只能说以法律上认可的证据为支撑,认为某件事是事实,那么它就是真实的。因此,在调查中要注意从法律真实而不是客观真实的角度看待和收集证据,不能为了追求客观真实而随意修改证据、引导证人陈述和被调查人交代。审理部门对那些高度吻合的证言也要十分小心,其中往往有陷阱。

3、定性准确。是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基础上,应用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准绳,进行具体分析,确定错误行为的性质,也就是说构成什么错误。

违纪构成。就是党纪政纪处分条例、规定中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对党的危害性,对社会的危害性及其程度而认定该行为构成违纪错误所必须的一切主观和客观条件的总和。四个要件:违纪错误主体、违纪错误客体、违纪错误的主观方面、违纪错误的客观方面。

(1)违纪错误主体。指有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行为的行为人和某个组织。责任能力,就是能够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它包括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

(2)违纪错误客体。指纪律处分条规所保护而为违纪错误行为所侵害的党内关系和社会关系。它是违纪构成的基本要件。这种党内关系和社会关系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有其具体表现的,如社会主义公有制、人身权、民主权等。违纪错误客体与违纪错误对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3)违纪错误主观方面。指违纪错误主体对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拥有的心理态度,即过失或故意(合称过错)以及违纪的动机、目的。它是违纪构成不可缺少的要件。①故意违纪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②过失违纪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危害结果。分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4)违纪错误客观方面。是指纪律处分条例、条规所规定的,说明侵犯某种客观的行为的危害性的诸客观事实特征。缺少违纪错误客体方面,就没有违纪构成,不能认为是违纪错误。这是构成违纪的必要条件。它包括①违纪错误行为,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纪律处分条规所规定的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②违纪错误结果,指违纪行为对纪律处分条规所保护的客体造成的损害。③违纪行为同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违纪构成四要件的综合运用。简而言之,就是什么人(主体),怎样想(主观方面),在怎样的条件下,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客观方面)侵害了什么关系(客体),从而确定违纪错误是什么错误性质。

对违纪事实准确定性、恰当量纪是一项专业性、政策性、政治性很强的工作。正确认定违纪事实,需要从当前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出发,将案件还原到案件具体发生时的各种背景因素下进行综合考虑,既要在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严肃执纪,也要从政治和大局的高度,宏观、全面地把握问题;既要发挥案件检查的惩处功能,也要注重发挥案件检查的教育功能,在法、理、情三者有机结合的基础上,统筹把握案件事实,科学认定问题性质。

(5)实际案件工作中,在违纪事实认定上常出现以下问题:①不作分析,就事论事地认定错误事实。②对所查问题不加研究均作处分依据。调查的问题、违纪问题、处分依据这三个概念是需要加以区分的。调查的问题不一定是违纪问题,调查中涉及的违纪问题也不一定都作为处分依据。只有那些经过调查,证据确凿且应当受到纪律责任追究的问题才能写入调查报告并作为处分依据。因此,调查人员应对所调查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不能将调查所涉及的被调查人的所有问题都笼统地列入调查报告中,全部作为对被调查人的处分依据。调查报告不是工作情况报告,是一种法定的文书,不能什么问题都写上去。③对违纪责任划分不准确的问题。在有些案件的调查中,对违纪案件的基本事实已经查清,但在划分责任过程中,有的对同一个违纪行为中的不同被调查人的定性不一;有的对共同违纪问题只认定其中一人的纪律责任,等等。

4、处理恰当。根据违纪者的错误事实和所犯错误的性质,按照党政纪处分条规的有关规定对违纪者进行恰当的处理。在处理中必须坚持以违纪事实为根据,以党政纪处分条规为准绳的原则。

(1)处分的种类。①党纪处分按《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5种;②国家公务员政纪处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6种处分;③国家机关任命的企业单位人员政纪处分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公职7种处分。④事业单位人员政纪处分: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施行后,《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被同时废止,目前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纪律如何给予处分缺少法律依据。经人事部、监察部研究,出台了《关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纪问题处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50号)。《通知》规定,在国务院对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专门管理规定出台前,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纪律的处分办法,参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待国务院对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专门管理规定出台后,再适用新的规定。

(2)量纪的情节。①规定情节,即纪律处分条规中明文规定的应当或可以从重、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节。②参考情节,即根据党纪政纪违纪案件的原则,从办案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由执纪机关灵活掌握的考虑适用从轻、减轻处分或者从重、加重处分的情节,主要有:看违纪动机,看违纪手段,看违纪的时间、地点,看违纪行为侵犯的对象,看违纪者的一贯表现,看违纪者的态度。 (3)从重或加重处分:

从重处分。指在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受处分的幅度以内,选择较重的处分种类给予处分。从重处分只能在规定的幅度以内,不能在这个幅度以上。从重处分也不是必须在处分幅度内选择最重的,选择较重的也可以。 加重处分。指在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受处分的幅度以上给予一定的处分,一般在规定幅度以上加一档给予处分。

(4)从轻或减轻处分: 从轻处分。指在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受处分的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处分种类给予处分,与从重处分反向操作。 减轻处分。指在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受处分的幅度以下给予较轻的处分,一般应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5)免予处分。指行为人违犯了党纪政纪,按其所犯错误对照有关处分条规应受到纪律追究,但由于错误较轻,并有可免予处分的情节,才能免于处分,免予处分与不予处分有根本的区别。

(6)重犯。指行为人因违犯纪律受到处分后又犯应受到处分的错误,处理时按从重处理原则。

(7)主动交代。指违纪者在组织立案检查其问题前自动向有关组织交待自己的问题,或在组织检查期间自动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并接受组织检查的行为,处理时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

(8)合并处理。指同一行为人犯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错误。合并执行处分。(1)限制加重原则。即以数种错误中所受到的最高处分之上加重一档给予处分,比如有两种违纪行为,分别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和严重警告处分,那么加重一档则是在严重警告处分上加一档给予该党员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作合并执行的处分。 (2)吸收原则,即在数种错误中所应受到的最高处分是开除,则其余各错误应受到的较轻处分被最重的处分吸收了,选择开除这个最重处分作为合并执行的处分。

(9)比照。指对于违纪者所犯的错误是纪律处分条规中没有规定的错误行为,按照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 (10)共同违纪。指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犯纪律。对共同违纪者的量纪,为首者要比其他成员给予较重处分,参与者要根据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纪律处分。

5、手续完备。案件查处过程中,所有手续都必须齐全,符合党章和有关程序规定。包括(1)立案调查报告。(2)调查形成的材料,两规、两指手续。(3)见面材料并签字。(4)支部会议记录和意见。(5)集体讨论记录。(6)处分决定送达、签收,工资职务执行。

6、程序合法。(1)必须坚持办案不审案、审案不办案。(2)坚持复审分开原则。(3)先调查、后审理、再研究,如有一个单位,对一个行为人先作出处分决定,后取证明材料,这样是非常错误的。

二、审理实践中应掌握的几个问题

1、处分决定的制作

纪检监察部门制作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要求用词准确,逻辑严谨,详略得当,符合法规。其正文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

(一)被处分人基本情况;

(二)违纪事实;

(三)处理决定及法律法规依据;

(四)结束语。党纪、政纪处分决定都应写明处分决定生效时间。党纪处分决定同时应写明:“若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向××纪委、××党委、直至中纪委、中共中央申请复议”。行政处分决定同时写明“若对本监察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机关申请复审”。 标题:关于给予××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事实:决定中的违纪事实,是指经过纪检监察机关审定的,作为处分依据的违纪事实,叙述违纪事实应根据违纪构成要件表述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等内容,应从轻、减轻、加重的要写明适用条款。

2、对违法犯罪人员的党纪政纪处分办理情况

中共中央纪委中纪发 [2008]33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中规定:追究依法受到刑事处罚党员的党纪责任,由案件审理部门直接提取有关材料,依据生效的司法判决、裁定,提出相应的党纪处分意见,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案件审理部门提取有关材料后经初步审查,发现除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外还有其它违纪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转交案件检查部门立案调查。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被问责、组织处理后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以及涉嫌犯罪,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撤销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裁定终止审理,但需追究党纪责任的,由案件检查部门提取有关材料,办理立案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调查核实。 违法犯罪人员的党纪处分

依据《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1)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2)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3)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违法犯罪人员的政纪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此处的刑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主刑,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附加刑,即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行政机关公务员无论依法被判处主刑,还是被单处附加刑,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3、同一案件党纪、政纪的平衡

对于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以下处分或行政记大过以下处分的案件,可只给予党纪或者政纪一种处分;党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行政可给记大过或降级或撤职处分;党内给予撤职处分的,一般行政应给予撤职处分,无职可撤的,应给予降级处分(事业单位人员不适用降级处分);受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处分,行政应撤职,无职可撤的,应给予降级处分;受行政开除处分的,一般开除党籍。

4、双管单位的违纪案件,党纪、政纪处分要同步处理并做到平衡

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后,应及时向所在地纪检机关移送有关材料,所在地纪检机关应及时做出相应的党纪处分;所在地纪检机关对双管单位的案件做出党纪处分后,应及时向其主管部门移交材料,其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出相应的行政处分。

5、申诉案件的审理程序 不服党纪处分的申诉,应提起复议、复查;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应提起复审、复核。对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案件由原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进行复议复审。申诉人对复议复审决定仍然不服的,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复查复核。

(1)申诉案件经有关领导批准后,由案件审理部门受理,受理申诉案件不能指定原承办人员办理。 (2)申诉案件必须调阅原案的全部材料,按审理违纪案件的要求进行全面审查,必要时可直接调查核实或与原办案部门共同调查核实。

(3)承办人复议或复查后,应提出意见,经审理及有关部门讨论后,写出复议或复查报告。复议或复查报告应包括的内容:①原案件处理经过,原案认定的事实和处理结论;②申诉的请求和理由;③复议或复查的情况和认定的事实、证据、定性和法规的依据;④复议或复查意见。

(4)复议或复查报告经领导审定后,提请批准机关批准,作出维持、变更或撤消原处分决定的复议或复审决定书。

(5)对上级交办的申诉案件,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及时办理,并报告处理结果,如果决定撤消或改变的原处分结论是经上级机关批准的,应报请原批准机关审批。

(6)申诉案件经上级复审复核后,申诉人仍然不服,继续申诉的,一般不再受理。

(7)案情比较复杂、情况特殊的申诉案件,原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经复议或复查后,申诉人仍不服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责成原单位再次复议、复查。

6、立卷归档

中共中央纪委中纪发 [2008]33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中对此专门进行了规定:按照规定,实行调查、审理分开立卷。案件办结后,承办人员应按要求整理案件材料,编写目录、页码,将所有材料装订成卷,未作结论的材料应归入附卷。

审理案卷档案排列顺序为:(1)封面;(2)目录;(3)批准机关的处分决定或批复;(4)案件审理承报表,案件审理报告;(5)呈报单位对被调查人处理意见的请求报告;(6)呈报单位填写的案件审理呈报表;(7)各级组织和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按从上到下的顺序排列);(8)审理人员与被调查人的谈话记录;(9)其他有关材料。 调查卷排列顺序为:(1)调查(复查)报告;(2)综合材料(错误事实的见面材料、犯错误者对见面材料的意见、调查组对本人提出不同意见的说明):(3)立案审批表;(4)立案依据材料(举报、信访材料和领导批示); (5)被调查人的检查、交代材料;(6)证据材料(按结论问题的顺序排列,每个问题主证在前,辅证在后);(7)其他材料。

第4篇:案件审理半年工作总结

今年来,我室在委局的正确领导下,在职能科室的大力支持协助下,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推动下,创新案件审理工作的思路和方法,突出“和谐审理、阳光处分”,全面履行职责,较好地完成了案件审理工作各项任务。

一、半年来的主要工作情况

(一)案件审核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案件审理室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办案基本要求,坚持原则,秉公执纪,严把审核关口,依纪依法审核处理了一批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

半年来,我室始终以保证案件质量为重点,着力提高案件审核的能力和水平。一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每一起案件特别是重大事故和突发事件等责任追究案件,都放到全局中考虑,确保案件处理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进一步保证了案件查办工作取得良好的综合效果。二是坚持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前介入,加强沟通协调,及时了解和掌握案件查办中的问题,适时提出阶段性工作建议,进一步提高了办案效率。三是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加大对办案程序的监督力度,突出对办案期限、调查措施和涉案款物等情况的全面审核,注重处分决定的有效执行和落实,维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强化了以案件检查的审核监督,确保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依纪依法进行。

(三)业务指导成效显著。我室始终坚持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为重点,扎实有效地开展业务指导。工作更加具有针对性,形式更加多样便捷,对进一步提升履行案件审理职责的工作能力和水平,整体推进案件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加强个案指导。二是编撰学习资料。三是召开各种专题研讨会、座谈会、经验交流会以及举办培训班等。四是加强调查研究。针对工作中重点和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广泛的座谈、讨论、交流,总结实践,深化理论,为进一步做好业务指导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回顾半年来的工作,我们的主要经验和体会:一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只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反腐倡廉建设的总体要求,把案件审理工作放在全局中谋划,统筹考虑,全面把握,正确运用政策和策略,突出工作重点,把握好时机和节奏,才能保证执纪活动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二是坚持以党章、宪法和法律法规为准绳。只有按照党章的要求,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把依纪依法的要求落实到审理工作各个环节,全面履行审核把关职能,充分发挥监督制约作用,才能保证案件质量,维护和保障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执纪、依法行政。三是坚持审理工作与时俱进。只有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在继承和发扬好传统、好做法、好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发展变化的形势需要,拓宽

视野,创新思路,更新观念,改进工作,完善体制,才能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案件审理工作,保证案件审理工作的科学发展。四是坚持加强审理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培养。只有不断地加强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审理干部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完善知识结构,才能造就一支党性强、素质高、可信赖的案件审理干部队伍,为完成好各项审理工作任务提供保证。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还应当看到,同反腐倡廉建设深入发展的要求相比,当前案件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基层纪检部门案件审理工作相对薄弱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对案件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还缺乏更深入系统的研究等等。这些问题需要我们根据形势发展和要求,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

二、下半年案件审理工作任务和要求

案件审理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贯彻中、省、市纪委全会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全面履行审理工作职责,切实完成各项任务。

第5篇:案件审理室工作职责

1.负责审理区纪委、监察局检查处理的案件,审核科级机关报批或备案的案件。

2.受理党员和公务员不服本级和上级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和上诉。

3.承担本级审理的案件所涉及的行政诉讼事项。

4.办理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请求协审的案件。

5.实施执纪监督,对全区纪检监察机关的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6篇:2009年案件审理室工作总结

今年来,我室在委局的正确领导下,在职能科室的大力支持协助下,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推动下,创新案件审理工作的思路和方法,突出“和谐审理、阳光处分”,全面履行职责,较好地完成了案件审理工作各项任务,取得了一些成绩。

一、今年来的主要工作情况

(一)案件审核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案件审理室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办案基本要求,坚持原则,秉公执纪,严把审核关口,依纪依法审核处理了一批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据统计,今年来,我室共审结违犯党纪政纪案件件,处分人,涉及副科级以上干部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特别是审核处理了等一些较为有影响的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我室按照反腐倡廉建设的总体要求,切实履行安检年的审核把关职责,积极稳妥地处理了一些在镇区有影响的案件,有力地推动了本地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今年来,我室始终以保证案件质量为重点,着力提高案件审核的能力和水平。一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每一起案件特别是重大事故和突发事件等责任追究案件,都放到全局中考虑,确保案件处理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进

1 一步保证了案件查办工作取得良好的综合效果。二是坚持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前介入,加强沟通协调,及时了解和掌握案件查办中的问题,适时提出阶段性工作建议,进一步提高了办案效率。三是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加大对办案程序的监督力度,突出对办案期限、调查措施和涉案款物等情况的全面审核,注重处分决定的有效执行和落实,维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强化了以案件检查的审核监督,确保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依纪依法进行。

(二)审诉复查工作取得新进展。按照全国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会议精神,我室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扬党内民主的高度,本着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全面、历史、辩证地分析和处理问题,积极审慎地办理了三件申诉案件和申诉事项。特别是通过艰苦细致的审核和沟通协调,积极稳妥地处理了这些申诉复查重点难点案件。在申诉复查过程中,我们采取多种形式深化工作,切实维护了党员的合法权利,促进了党内民主建设。一是认真办理申诉信件。这三起申诉案件,我们按照首诉必办的原则及时进行沟通和答复,畅通了申诉受理渠道。二是积极主动地做好申诉人的思想工作。三是进一步健全机构,完善工作机制。根据申诉复查工作实际,本着“审复分离”的原则,

(三)业务指导成效显著。我室始终坚持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为重点,扎实有效地开展业务指导。工作更加具有针

2 对性,形式更加多样便捷,对进一步提升履行案件审理职责的工作能力和水平,整体推进案件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加强个案指导。二是编撰学习资料。三是召开各种专题研讨会、座谈会、经验交流会以及举办培训班等。四是加强调查研究。针对工作中重点和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广泛的座谈、讨论、交流,总结实践,深化理论,为进一步做好业务指导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回顾今年来的工作,我们的主要经验和体会:一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只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反腐倡廉建设的总体要求,把案件审理工作放在全局中谋划,统筹考虑,全面把握,正确运用政策和策略,突出工作重点,把握好时机和节奏,才能保证执纪活动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二是坚持以党章、宪法和法律法规为准绳。只有按照党章的要求,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把依纪依法的要求落实到审理工作各个环节,全面履行审核把关职能,充分发挥监督制约作用,才能保证案件质量,维护和保障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执纪、依法行政。三是坚持审理工作与时俱进。只有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在继承和发扬好传统、好做法、好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发展变化的形势需要,拓宽视野,创新思路,更新观念,改进工作,完善体制,老茧双月刊 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案件审理工作,完善体制,才能

3 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案件审理工作,保证案件审理工作的科学发展。四是坚持加强审理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培养。只有不断地加强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审理干部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完善知识结构,才能造就一支党性强、素质高、可信赖的案件审理干部队伍,为完成好各项审理工作任务提供保证。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还应当看到,同反腐倡廉建设深入发展的要求相比,当前案件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基层纪检部门案件审理工作相对薄弱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对案件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还缺乏更深入系统的研究等等。这些问题需要我们根据形势发展和要求,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

二、2010年案件审理工作任务和要求

2010年,案件审理工作,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十七届四中全会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全面履行审理工作职责,切实完成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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