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案件审理流程

2023-07-0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纪检监察案件审理流程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报告

文章标题:纪检监察案件审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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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以来,在市纪委的正确领导下,我办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大

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精神以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新颁布的党内法规和其他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政策水平和依纪依法审案能力,不断增强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把我办案件审理工作不断提高到新的水平。现将我办纪检案件审理工作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为案件审理提供组织保证

办党组认为案件审理是查办违纪案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处理违纪案件的一项法定程序,是贯彻从严治党方针、正确执行纪律、严厉惩处各种违纪违法分子的重要保证,也是保障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合法权利的重要途径。办党组对案件审理工作非常重视。为此,我们始终把纪检监察审理紧紧抓在手上,形成了“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网络,进一步细化措施,全面推行案件审理责任制,把案件审理与业务工作同布置、同检查。

二、加大业务学习,提高案件审理工作水平

加强业务学习是提高案件审理工作水平的有效途径。把案件学习摆上重要位置,纳入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内容。办党组认真组织学习了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精神以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新颁布的党内法规和其他法律法规,通过学习,进一步明确了案件审理是查办案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案件查处工作的法定程序。做好案件审理工作,是依纪依法办案、提高办案质量的重要保证,并在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实践中切实贯彻执行。在学习中不断改进学习方式方法,注重把学习和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结合起来。

三、严格依纪依法审理案件,确保办案质量

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格依纪依法审理案件是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做好新形势下案件审理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纪检组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全面履行党章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切实保证纪检监察机关所办案件的质量。首先,严格遵循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其次,牢固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观念。必须充分认识到"程序合法"的重大意义,按照程序合法的要求,审理好每一起案件。第三,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法规。《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定性依据、量纪标准和案件审理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依纪依法审理案件提供了基本依据。学习领会好、掌握运用好这些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正确理解和适用党纪政纪法规的水平,使所审案件公正、合法,经得起历史检验。

严格依纪依法审理案件,重点要审理好自办案件。自办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直接关系到执纪水平。在审理自办案件中,坚持承办人负责制,坚持集体审议案件制度,坚持主动与上级纪委沟通协调,切实发挥审核把关和执纪监督职能。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定性不准、量纪不当、手续不全及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敢于坚持原则,如实反映,为上级纪委审定案件提供全面情况,保证“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在自办案件中落到实处。重视被调查人的合理申辩,健全审理阶段与被调查人谈话制度,切实做好处分决定的宣布、执行工作。

四、积极探索,促进机制、制度创新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案件审理工作新的实践,必然要求案件审理工作始终坚持与时俱进,不断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我们在学习小弟单位审理工作的先进经验基础上,发扬求真务实的精神,根据变化着的实际情况,深入探索新形势下审理工作的特点;遵循审理工作的规律,符合人防工作实际,力争增强审理工作的科学性、预见性、主动性和有效性,不断提高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今年以来的纪检案件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案件审理工作水平还需进一步提高,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认真学习借鉴兄弟单位的先进经验,在市纪委的坚强领导下,进一步提高案件审理水平。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报告》来源于,欢迎阅读纪检监察案件审理报告。

第2篇:纪检监察业务知识——案件审理

第三章 案件审理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是指对调查结束的违犯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案件所进行的审核处理工作。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查处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必经程序,是调查处理违纪案件的最后环节。

第一节 案件审理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在案件审理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就是要在审理的每一个阶段,必须注意从不同案件的客观实际出发去研究、分析,并作出判断。

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⑴必须以客观事实作为定案的基础;⑵必须以查证属实的证据作为案件事实的依据;⑶准确认定案件性质;⑷恰当量纪;⑸有错必纠;⑹审理人员必须提高自身素质。

二、惩处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惩处和教育相结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惩罚处理违法违纪人员的时候,同时对违法违纪人员进行教育。惩处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是我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在纪检监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如果只惩处不教育,惩处就失去了意义;如果只教育不惩处,姑息迁就,就失去了纪律的严肃性,教育也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惩

1 处不是目的,只是手段。

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⑴对违犯纪律的党员和监察对象,必须以错误事实为依据,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条规为准绳,给予恰当的处理。⑵坚持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进行教育。⑶挑选部分处理过的典型案例,对广大党员和监察对象进行纪律教育。

三、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的原则

严肃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处理违犯党纪政纪的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时,要严格按照党章、《准则》,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办理。慎重是指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要谨慎从事,不要轻率地作出决定,避免一切可以避免的错误。区别对待是指在弄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受审查人员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认错态度以及一贯表现等,根据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条规,作出恰当的处理。

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⑴区分故意违纪和过失违纪。⑵区分案件性质。⑶区分违纪的后果。⑷区分违纪责任。⑸区分认错态度好坏。

四、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指党的纪律对一切党员都适用,行政纪律对所有的监察对象都适用,没有任何例外。

2 在工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⑴审理人员在审理案件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不能因受审查人的地位、身分、职务、民族、财产等不同而有所区别。对任何党员和监察对象的申诉或者申辩都要一视同仁。⑵审理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敢于坚持原则,不惧干扰,不畏权势,才能秉公执纪,同种种违法违纪行为作坚决有效的斗争。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是党和国家最根本的组织制度和原则,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原则。

在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⑴坚持审理部门的集体审议制度。⑵在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时,要经过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能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或批准对党员、党组织或监察对象的处理。⑶在执行纪律的时候,要坚持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

六、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权利的原则

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权利,是党章、《准则》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对正确地处理案件,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工作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⑴在党组织决定对党员的处分时,一般情况下,本人有权参加会议并进行申辩。⑵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与受处分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⑶党员和监察对象对处

3 分决定或审查决定不服的,有权提出请求和申诉。⑷在审理过程中,一般情崐况下,审理部门应派人和受审查人员谈话,直接听取本人的意见。⑸处分决定和批复应送交本人一份。⑹受审查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和本案有某种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

此外,还应注意保护证明人、揭发人和检举人的合法权利。 第二节 案件审理的任务

案件审理工作的任务是:审查处理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和申诉案件,实事求是地核对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事实材料,审核鉴别证据,根据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条规分析认定案件的性质,按照规定的程序,正确地处理违纪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其具体任务是:⑴审理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⑵受理申诉案件;⑶草拟案件审理程序方面的条规;⑷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⑸编写典型案例,进行党风廉政教育。

在上述任务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项是审核材料,鉴别证据。 第三节 案件审理的基本要求

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这五句话二十个字相辅相成、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缺一不可。

一、事实要清楚

4 事实清楚包含的内容有:㈠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事实必须能真实地、客观地再现事物的本来面貌,所认定的事实必须符合客观实际;㈡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违纪事实必须能够反映违纪事实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包括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主客观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等;㈢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违纪事实必须能够准确地概括出违纪人员究竟犯了哪些错误,而每一条错误究竟错在什么地方。

事实清楚应注意以下问题:一要看错误事实是否能作为处理的依据;二要看错误事实发生的全过程是否清楚,是否符合实际;三要看错误事实中有关人员的责任是否已经区分清楚;四要处理好材料之间的关系,即⑴调查报告、处分决定应与证据材料相统一,调查报告、处分决定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必须有足够的证据来证实;⑵错误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之间,对错误事实的认定应该是一致的,没有矛盾的,如果有矛盾,也要得到合理的排除;⑶调查报告、处分决定和本人意见之间不一致的地方,应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谁的有道理。

二、证据要确凿

证据确凿包含的内容有:⑴证据必须真实;⑵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内在的联系;⑶证据必须充分;⑷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审查证据是否确凿,应按照中央纪委下发的《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和监察部《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

5 纪案件办法》等纪检监察法规的要求去做,并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审查所取得的证据是否合法;二是审查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三是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四是审查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

三、定性要准确

定性准确,就是指对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处分条规准确地认定案件性质。定性准确应注意以下问题:一要有正确的定性标准;二要符合违纪构成要件(即违纪客体、违纪客观方面、违纪主体、违纪主观方面);三要认真学习、熟练掌握、准确运用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四要努力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知识。

四、处理要恰当

处理恰当,是根据违纪的事实和性质,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条规,给予违纪人员恰当的处理。处理恰当包含的内容有:㈠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的基础上,对犯错误人员的处理应当与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应负的责任相适应;㈡同一性质、情节相近的错误,应当给予轻重相近的处理;㈢同一违纪人员数个违纪错误应合并处理。

处理恰当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要符合党纪、政纪案件的处理标准;二是要综合分析违纪案件的各种情况,给予正确的处理;三是要把握好纪律处分具体运用问题。如:“从轻”、?“减轻”、“从重”、?“加重”;“合并处理”、“比照处理”;“免予处分”、•“不予

6 处分”等。

五、手续要完备

手续完备,是指对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时,要按照违纪案件程序性法规所规定的方法和步骤办理。手续完备包含的内容有:㈠调查处理违纪案件的程序是由《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直接行使处分权的程序问题的通知》等程序性条规加以明确的。㈡在办理违纪案件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审理。

手续完备应做到以下两点:一是审查案件在调查过程中的手续是否齐全,是否都已经过受理检举控告、初步核查、立案、调查、错误事实材料和本人见面、形成调查报告、移送审理等程序。二是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节 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和行政处分权限

一、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

根据党章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

7 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党员干部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除按隶属关系由所在支部作出处分决定外,还要按批准权限,报管理这一级干部的党委或同级纪委批准。

二、行政处分权限

监察机关的行政处分权和行政处分权限都是国家的法律和法规规定的。主要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来划分。对国家公务员来说,由哪个单位任免、管理,哪个单位就有行政处分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其所管辖的干部都有行政处分权。

第五节 案件审理的程序

案件审理程序主要包括违纪案件的审理程序、申诉案件的审理程序、备案案件的审理程序和征求意见案件的审理程序。

违纪案件的审理程序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对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结束的案件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呈报审批的案件,按照审理工作的原则和要求,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办案手续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审理部门的意见,提请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和执行监督的程序。

案件审理的主要程序有: ㈠案件的受理

8 受理,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接到有关单位或部门呈报或移送的违犯党纪、政纪案件之后,对案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判断该案是否符合审理条件的工作程序。

㈡案件的审核

案件的审核,是指承办人在确定移送或呈报的案件符合受理条件后,通过审阅案卷材料、补充调查、与受审查人谈话等方式,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将案件提交集体审议的工作程序。

㈢案件的审议

案件的审议,又称集体审议。广义的集体审议包括违纪党员所在支部的审议、案件审理部门的审议、审批机关的审议。狭义的集体审议是指承办人在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案件审理部门根据承办人的汇报,集体讨论,审核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并提出审理部门意见的工作程序。案件审理部门集体审议的主要程序是:

1、由案件审理部门的负责同志确定召开审理会议进行集体审议的时间;

2、审理会议由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同志主持,并安排专人作好集体审议记录;

3、案件承办人根据汇报提纲如实、清楚地汇报案情和审理意见;

4、参加审议的同志开展讨论,各自发表对错误事实、定性和

9 处理意见的看法和意见;

5、会议主持人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综合集体审议的意见,提出案件审理部门结论性的意见。

㈣案件的批准

违纪案件的批准程序是指案件审理部门对案件审理结束以后,本级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议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性质,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条规,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的工作程序。审理部门报送纪委常委会议或者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议的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作为处分依据的错误事实已经审查清楚;案件的证据确实、充分;审理部门已提出结论性的处理意见。

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案件进行充分的讨论,对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同意、更改、否定或者需要继续调查补证的决定。审理部门按照会议的决定或要求办理必要的手续。对需要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尽快按照会议提出的问题和要求,由审理部门或检查部门、报案单位调查取证,待问题查清后,再重新提交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崐议审查决定。

㈤执行程序

案件审理中的执行程序是指党的组织、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犯党纪政纪的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批准生效的

10 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付诸实施的过程。

案件经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后,案件审理部门按照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和行政处分权限,应分别办理如下手续:

1、违犯党纪案件

⑴对由本级纪检机关批准的违纪案件,案件审理部门负责起草批复,经本级纪检机关的领导签发后,下发给呈报案件的单位宣布执行。

⑵由本级纪检机关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案件,由案件审理部门起草处分决定及通知,一并报本级纪检机关领导签发后,印发给下级党委、纪委。

⑶上级纪委直接做出的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决定,可以由该级纪委直接宣布,也可以委托有关党组织宣布执行。

有关党组织做出的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决定,呈报上级党委或纪委审批的,上级党委或纪委批准后,由呈报单位党组织宣布执行。

⑷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组织,在接到上级党委、纪委对该党员处分的批复或通知后,应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本人宣布,将处分决定送给本人一份,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⑸对需报同级党委或上级党委、纪委审批的案件,由案件审理部门负责起草案件呈报审批的请示,经本级纪检机关领导签发后,连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审批。

11 ⑹对给予党纪处分或免予党纪处分的案件,结案后,应将处分决定、错误事实调查报告、上级批复、本人检讨及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抄送有关组织部门。

⑺对由本级纪委批复或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案件,其中需要向上级党委、纪委或同级党委备案的,由案件审理部门将有关材料报上级党委、纪委或同级党委备案。

2、违反政纪案件

⑴对需经本级监察机关同意的案件,案件审理部门负责起草批复,经监察机关的领导签发后,印发给呈报案件的单位宣布执行。

⑵由本级监察机关直接作出行政处分的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的案件,由案件审理部门起草处理决定书或监察建议书,印发给受处分人所在的(或归属的)有关部门宣布执行。

⑶对需报经本级政府、上级监察机关同意的案件,由案件审理部门负责起草案件呈报的请示,经本级监察机关领导签发后,连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

⑷送达。监察决定书和监察建议书可以由监察机关直接送达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也可以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监察机关、主管部门代为送达。送达监察决定书和监察建议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⑸有关部门和人员在收到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次日起30日内

12 应当将执行、采纳的情况通报监察机关。

第六节 案件审理类公文的写作

案件审理公文,是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在案件审理工作中所制作的各种文书的总称,主要包括:案件审理报告、错误事实见面材料、说明材料、处分决定、案件处理请示、案件处理批复等。

一、案件审理报告的拟制要求

案件审理报告,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案件审理小组)或专(兼)职审理人员按照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对调查终结的违纪案件进行审理后,向本级纪委常委会或同级党委、纪委作出的关于案件的事实、证据、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和党纪政纪处分的审理意见的报告。

案件审理报告一般可分为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 ㈠首部

1、标题。标题应写明被检查对象的姓名、违纪行为的性质和报告的类别,如《关于×××等共同贪污案件的审理报告》。

2、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单位、现任党内外职务、工资级别以及与错误相关的任职经历。如历史上犯有错误并受过处分的,应予以写明。

3、简要叙述案件来源,调查部门或呈报单位立案调查的简要

13 工作经过及定性处理意见,移送、呈报审理部门的时间及审理工作概况。

㈡正文

1、经审理后认定的错误事实及本人态度

简明扼要地阐述被调查人的错误事实,不必复述调查报告中的详细内容。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情节的,要实事求是地写清楚。在错误事实、定性处理等问题上与移送或呈报单位的意见有分歧的,要将理由逐一叙述清楚,以便上级审核时作出正确认定。

要实事求是地写明被调查人对所犯错误的交代、认识和悔改表现,不要把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的申辩意见不加分析地说成是认错态崐度不好。

2、审理部门的定性处理意见

审理部门应对被调查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理建议是否恰当,手续是否完备等进行审理说明。然后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以及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引用的法律法规要写明文件的全称、文号和具体条款)准确认定被调查人所犯错误的性质,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㈢尾部

1、结束语。可写为:“以上报告当否,请市纪委常委会审议。” 2、在案件审理报告末页的右下方应写明审理部门名称或专(兼)职审理人员的姓名。

14 3、最后写明制作完成审理报告的年、月、日。 4、在报告末尾的下半部,注明附件的标题。

二、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拟制要求

审批机关或案件呈报单位的审理部门,在案件审理结束后,应由审理部门将作为处分依据的错误事实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与犯错误党员见面,进行核对,听取本人意见。

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一般由标题、正文、落款组成。 ㈠标题

标题写为“关于×××同志所犯错误事实的见面材料”。 ㈡正文

1、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单位、现任党内外职务、工资级别以及与错误相关的任职经历。如历史上犯有错误并受过处分的,应予以写明。

2、错误事实。要概括、准确、有条理地叙述清楚作为处分依据的主要违法违纪事实,包括被调查人所犯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情节、手段、后果和本人应负的责任等。如果被调查人犯有几种不同性质的错误,应区分主次一一叙述。如果一案涉及多人的,应分别写出错误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

3、错误性质。要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准确地认定被调查人所犯错误的性质。

15 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主要是错误事实部分。对于错误性质及责任等内容,应从实际出发,可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㈢落款

在错误事实材料末页的右下方写明案件审理部门(小组)的名称和材料形成的日期。

注: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后,负责见面的人员应让被调查人在见面材料每一页的下方签名,并在末页签署意见,同时还应签署姓名和日期。如被调查人拒不签字,负责见面的人员应在见面材料后面作出说明。

三、说明材料的拟制要求

说明材料,是案件审理部门针对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见面材料提出的申辩意见予以说明的材料。

说明材料一般按下列顺序和内容书写。 ㈠标题

标题可以直接写明对被调查人申辩意见的说明。如《关于对×××同志申辩意见的说明》。

㈡说明内容

对被调查人提出的申辩意见,应根据事实、证据逐一加以说明,并阐明对被调查人提出的申辩采纳与否的观点。如对被调查人提出的申辩意见作过补充调查的,要写明补证的情况。

16 ㈢落款

在说明材料末页的右下方,应写明案件审理部门(小组)的名称和说明材料形成的日期。

四、处分决定的拟制要求

处分决定,是指党的组织、政府(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对于所受理的违纪案件,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确认某个党的组织、党员或监察对象的行为构成违纪,并按照党章和党纪政纪处分条规,决定给予某种纪律处分的正式文书。处分决定一般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组成。

㈠首部

1、标题。标题一般应写明处分的事项和文种,点出受处分人的姓名和给予的处分种类。如《关于给予×××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关于给予×××同志行政降级处分的决定》等。

2、受处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工作单位、现任党内外职务、行政或技术职称、工资级别以及与所犯错误相关的任职经历。如历史上犯有错误并受过处分的,必要时可予以写明。已经离退休的,要写明其原工作单位及所任党内外职务和离退休时间。

㈡正文

1、处分所依据的错误事实

要概括地、准确地、有条理地叙述清楚作为处分依据的主要违

17 法违纪事实,要写清楚受处分人所犯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应负的责任等。如果受处分人犯的几种不同性质的错误,应分别主次一一叙述。对于受处分人散布的反动言论或淫秽语言,在叙述时不要一一写入,以免扩散,产生不良影响。对于涉及两性关系的问题,不要详述其中的具体细节,以免影响处分决定的严肃性。

2、受处分人的认错态度

应实事求是地写明受处分人对于自己所犯错误的态度和认识,如“主动向党组织交代了自己的错误,如数退赔了赃款”、“承认错误事实并作了检讨”、“拒不承认错误,不作检讨”以及“主动检举他人的问题并经查证属实”等。凡具有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处分情节的,要简明扼要地叙述清楚,不要把受处分人正当的申辩当作其认错态度来写。

3、定性结论和处理意见

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准确地认定受处分人所犯错误的性质,并根据受处分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情节、造成的后果和认错态度、悔改表现及一贯工作表现,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确定给予何种纪律处分。在引用法律、法规时,要将文件的全称、文号及具体条款逐一写清楚。具备从轻、减轻、从重、加重处分条件的,也要引证党纪政纪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恰当地说明理由。

18 行政处分决定,在正文的最后必须载明如不服行政处分决定申请复审(复查)的期限和受理申请复审(复查)的监察机关名称。

支部大会对犯错误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写明支部大会的表决情况,如“本支部共有党员××人,实到××人,其中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表决结果为:同意给予×××同志××处分的××人,不同意给予×××同志××处分的××人,弃权的××人,”或“一致同意给予×××同志××处分”。

㈢尾部

1、正文结束后,另起一行写“此决定”。

2、•在处分决定末尾的右下方签署作出此处分决定的单位全称。地方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在签署名称时应写明属地关系。

3、最后签注日期,并加盖公章。应写明年、月、日,不应省略年份。报请上级审批的处分决定,以作出决定的日期为准;正式下达公布的处分决定,应以上级批准该处分决定的日期为准(由党支部大会讨论后作出的处分决定,如党支部没有公章的,可用党支部书记的私章)。

编制文号的处分决定,还应在末页下方划出横线,标出主题词,写明文件抄送的范围及印发文件的机关、日期和份数。

五、案件处理请示的拟制要求

案件处理请示,是指下级党的组织、政府(部门)或纪检监察

19 机关按照惩戒工作的审批权限和干部管理权限,将属于上级组织或上级机关批准处分的案件报请同级党委、上级党委、上级纪委或本级政府(部门)审议批准使用的公文。

案件处理请示,一般由发文字号、标题、主送单位、正文和落款崐组成。

㈠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包括机关(部门)代字、年号、顺序号等。如几个单位联合办案共同上报请示,只要标明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㈡标崐题

标题一般应写明请示的事项和文种。如《关于×××同志贪污案件处理意见的请示》、《关于给予×××同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请示》。

㈢主送单位

主送单位是指接受请示的上级组织或上级机关,应写全称或规范化的简称。主送单位只有一个,应根据隶属关系逐级请示。如情况特殊需越级请示的,应同时抄报直接上级。

㈣正文

正文部分应写明向上级请示处理的问题以及提出处理意见的理由和依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受处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单位、现任党内

20 外职务以及与错误相关的任职经历。如历史上犯有错误并受过处分的,应予以写明。

2、受处分人的违法违纪事实、后果、责任及认错态度,叙述时必须简要概括。本人认错态度中包括揭发检举情况和经济退赔等悔改情况。

3、对案件的定性和处理意见。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准确地认定错误的性质,提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处理意见。如还要采取其他处理措施的,应在请示中一并提出,以便批准机关通盘考虑,一并批复。

在正文之后另起一行,以“当否,请审核批示”或“以上意见当否,请批复”等作为正文的结束语。

㈤落款

在请示末尾的右下方签署请示单位的全称和呈报请示的日期,并加盖公章。在正文之后、请示单位落款之上注明请示附件的名称和顺序。最后还应在请示末页的下方划出横线,标出主题词,写明文件印发的机关、日期和份数。

六、?案件处理批复的拟制要求

案件处理批复,是指有权批准对案件作出某种处理的机关对下级机关按照批准权限呈报的违纪案件处理请示所给予的正式答复公文。

案件处理批复,一般由发文字号、标题、主送单位、正文和落

21 款组成。

㈠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包括机关(部门)代字、年号、顺序等。 ㈡标题

标题一般应写明批复的事项和文种。如《关于对×××同志贪污案件处理意见的批复》、《关于给予×××同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批复》。

㈢主送单位

主送单位即呈报案件的下级组织或下级机关,应写全称或规范化的简称。主送单位只写一个。如果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办案的请示,批复时则应将其中的主办单位作为主送单位,其他单位可用抄送形式。

㈣正文

正文是针对请示内容而写的。它一般包括批复根据和批复内容两个部分。

1、批复根据。一是写明批复所针对的请示文件名称及文件字号。一般是引述下级来文的日期、标题、文号,必须时还可引述来文要点。如:“你委×年×月×日报来的《关于给予×××同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请示》(×纪审[2000]×号)收悉”等。二是写明批复意见的审议机关及讨论时间。如:“经×年×月×日县委常委会讨论,……”、“×年×月×日,经××县纪委常委会议讨论

22 并报县委批准……”等。

2、批复内容应当完整,符合认定和处理案件的需要,一般应针对请示内容给予明确的答复。如果请示单位在请示事项中提出的定性、处理意见或建议是正确的,批复时应明确表示同意;如果对请示单位提出的定性处理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批复时就要将改动或补充意见的理由写清楚;如果是给予留察处分的,应写明留察时间及起止期限;如果还需要给予其他处理的,亦应明确写清楚。

在正文之后另起一行,以“特此批复”或“此复”等作为正文的结束语。

㈤落款

在批复末尾的右下方签署批复单位的全称和批复的日期,并加盖公章。最后还应在批复末页的下方划出横线,标出主题词,写明文件抄送的范围以及印发文件的机关、日期和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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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基本知识

授课人:县纪委审理室主任

曹辉湘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专门活动之一,是纪检监察案件审理部门或专兼职案件审理人员对调查结束的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在作出正式决定之前,按照规定的程序,遵循一定的原则,根据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办案程序等方面所作的审核处理工作。

一、案件审理的地位和作用

(一)地位

1、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党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处理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受理对党纪处分或政纪处分不服的申诉,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一项重要的、经常性的工作,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不可缺少的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2、案件审理工作是调查处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必经程序。办理违纪案件必须经过审理部门的审理,这是我党总结大量历史经验教训之后得出的结论。查处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一般要经过受理检举控告、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审理、批准和执行等一系列环节和程序,这些环节和程序是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的,是不能相互颠倒的。案件审理是党的条规和国家法律规定的办理违纪案件的必须程序。

3、案件审理工作是调查处理违纪案件的最后环节。从调查处理违纪案件的程序来看,案件审理既是案件检查工作的继续,也是调查处理案件的最后一个环节。案件经过审理,可以使案件办得更扎实;可以使领导机关能够听到多方面的意见,处理案件更加全面;可以充分听取受审查人员的意见和受处分人员的申诉,避免错案的发生,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民主权利。因此,案件审理工作的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到对生效的处分决定的执行,关系到调查处理案件任务的完全实现,关系到能否正确有效地执行纪律。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正确处理违纪案件的重要程序保证。

(二)作用

1、监督制约作用。检查部门在案件调查终结以后 ,不能直接交领导决定处理,而是要移送审理部门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办案程序进行审核后,才能提交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这种监督首先是一种内部监督,是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基础上的监督,检查部门和审理部门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把案件处理好。其次是一种双向监督,检查部门和审理部门都存在着制约和被制约,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检查部门和审理部门都可以对对方的意见 1 提出异议,如不能协商一致,同时提交纪委常委会议和监察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第三,监督的内容既包括对办案程序方面的监督,保障办案的手续、步骤、方法符合规定的程序,又包括对实体处理方面的监督,即对事实证据的认定,对定性量纪的确认,保证案件得到正确处理。这种监督制约作用可以防止调查处理案件中的主观片面性和局限性,最大限度地减少工作的失误,及时纠正纪检监察机关在执行纪律,遵守法定程序方面的偏差,防止和避免处理案件的各个阶段可能发生的错误。一旦发生错误,也便于及时发现和纠正,防止和减少错案的发生。因此,坚持案件审理制度,是保证办案质量,正确执行纪律,维护纪律严肃性的制度保证。

2、参谋作用。代表审理部门审理成果的审理报告,是纪委常委会议和监察机关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处理案件的基础和依据之一。案件审理部门通过对案卷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进行补充调查,对手续不全的要求补办手续,最大限度地防止和避免调查案件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失误、疏忽和差错,并提出审理部门对案件的定性处理意见,供领导讨论决策参考,为纪检监察机关及时、正确地处理案件,创造良好的条件。审理部门还可以从审理的角度,提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工作重点、方法、制度方面的参考性意见,当好全面工作的参谋。

3、保障作用。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民主权利,是案件审理工作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案件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如果说案件调查部门更多地是从党员监察对象有错或错大方面来考虑问题,那么审理部门则更多地是从无错和错小方面来思考问题,这样更有利于澄清问题,对问题的处理建立在准确的基础上。审理部门还通过对申诉案件的审理,纠正已经生效的错误决定或结论,使受到不公正处理的人得到解脱。所以说审理工作对保障受审查的赏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起着重要作用。

4、教育作用。通过对违纪案件的处理,一方面可以教育受处分者本人及其周围的人员,帮助他们分清是非,汲取教训,改正错误。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提供典型案件,或公开处理案件,起到处理一件,教育一片的作用。

5、促进作用。通过正确审查处理各类违纪案件,使违纪违法者受到应的处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的内容就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一)事实清楚

1、事实清楚的含义。事实就是事情的真实情况,不是虚假、半真半假。我们所关心的事实是指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认定的违纪事实,必须真实、具体、准确。它包含三个层次的内容:a、所认定的事实必须符合客观实际,必须能真实、客观地再现事物的本来面貌;b、所依据的事实必须能够反映违纪事实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包括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主客观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等;c、所依据的事实必须能够准确地概括出违纪人员究竟犯了哪些错误,而每一条错误究竟错在什么地方。

2、事实清楚的作用。事实清楚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基础,在审理各类违纪案件时,审理人员不能根据个人的主观意志,靠推测、想象去分析、判断问题,只能依据违纪人员所犯错误的违纪事实去分析错误性质,判断应负的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如果事实不清楚,特别是对于作为处分依据的主要违纪事实不清楚 ,即使是一个具体情节不清楚 ,都可能造成对案件性质作出错误的判断,从而得出错误的结论,导致错误的处理。

(二)证据确凿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确凿,就是指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违纪事实,都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认定。证据确凿包含四个层次的内容:①证据必须真实。所取得的证据要能够经得起现实和历史的检验;②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内存的联系,使要被证实的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增加或减少;③证据必须充分,必须能将案件所认定的违纪事实证明清楚,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④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如有矛盾,必须得到合理的排除。

要使证据确凿,就要对证据进行审查。

1、要审查所取得的证据是否合法。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通过正常的途径、采取正确的手段和方法进行收集。不是通过合法的途径收集到的证据不能作为有效证据加以使用。例如,收集证据时候,纪检监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收集证据过程中,不能使用逼供、诱供等违法违纪手段等等。另外还要审理证据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如收集到的证人证言是否有本人的签字,收集到的证据是否一人一证等等。

2、审查证据与案件事实是否有联系。只有与案件有内存联系的事实,才能作为证据来使用。

3、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对复印的证据要小心,复印应是办案人员自己拿原件进行复印,其他人提供的复印件就可能造假。对于笔录中添字加字也要认真审查,添加字处要有被问话人的手印。

4、审查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有矛盾就要排除矛盾,解决矛盾,矛盾不能解决,就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

把证据搞确凿是为了什么?是为了使用证据,用证据来证明违纪事实的存在和其他有关的事实。使用证据我们应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要正确处理本人交待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只有受审查本人的交待,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定案;被审查人拒不交待,其他证据确凿充分,仍可定案。

认定事实的证据还必须具有充分性,即在数量上有一定的要求,党纪条规规定:“在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仅凭言词证据定案时,必须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证据,才能定案”。证据充分还有两个条件,一是证据齐全,案件中所认定的事实和情节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每个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又都有旁证加以佐证,无懈可击;二是结论的唯一性。即据以定案的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得出唯一的结论,排除其他可能性。”

(三)定性准确

定性是判断违纪错误的性质,也就是给违纪人的错误行为安个名字,这个名字可不是随便安。第一,要根据证据证明的违纪事实安;第二,要在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和及党纪处分条规上找名称;第三,认定错误性质应符合该错误的各种要件。定性准确,是正确处理违纪案件的关键。定性是办案人员对案件中具体违纪行为的本质属性或主要特征进行高度概括和归纳的过程,是判断是与非、正确与错误界限的过程,对案件的正确处理起着关键的作用。定性不准必然会导致对案件的错误的处理。

(四)处理恰当

处理恰当,是根据违纪事实和性质 ,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条规,给予违纪人员恰当的处理。

处理恰当包括三个方面:①在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的基础上,对犯错误的人员的处理应当与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应负的责任相适应。②同一性质、情节相近的错误,应当给予轻重相近的处理。③数个违纪错误应当合并处理。考虑因素依次有:错误性质、违纪金额、侵害后果、行为人的目的与动机、侵害对象。只有恰当的处理,才能体现正确执纪,才能有效地惩治违纪行为,挽救犯错误人员,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处理中处分档次的选择上有从轻、从重、减轻、加重。

(五)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手续完备,是指对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时,要按照违纪案件程序法规所规定的方法和步骤办理。手续完备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调查部门要按程序性条规的规定办案,没有履行相关程序的,审理部门要监督完善;二是审理部门在办理违纪案件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审理,并且办好各种手续。

如果说手续完备更多的是从纪检违纪案件的角度讲的,那么程序合法则更多地是从监察的角度讲的,对党员的处分处理现在还不受司法的监督,但行政方面除行政处分外,其他如对行政监察对象的财产的处理、办案期限等,都是司法监督的对象。我们要依法行政,就要依法办事,不依法办事、下决定,就有可能被撤销、进而造成被动,丧失威信。

三、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和行政处分权限

(一)党纪处分的权限。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是指哪一级党委和纪委可以批准给予什么人或党组织以什么样的处分或处理。这实际上是对我们的组织资源进行合理分工。分工的依据是党员的隶属关系(上下级)、党员的职务(级别)、所应受到的处分等因素。

按照隶属管理,普通党员的党纪处分由所在党支部决定,所在基层党的委员会批准,但如果要开除党籍,则必须由所在基层委员会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委、纪委批准。对于党员干部,除按隶属关系由所在支部作出处分决定外,还要按批准权限,报管理这一级干部的党委或同级纪委批准。对于座落单位,如果党政关系全在上级主管部门,则按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批准,但首先应征求该单位所在地方党组织的意见。如果党组织关系在地方,则由地方党 4 委批准,但事先应征求该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的意见,协商一致后处理。对于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纪,在党组织调查之前调到新单位工作,以及由于原单位撤销、合并到新单位工作的党员原则上由犯错误党员新调入单位的党组织负责处理其违纪问题。各级直属机关工委和纪工委,对所属各部门党员干部的党纪处分,有批准权。

级别管理,县里管乡科级,市里管县处级,省里管厅级,中央管部级以上级。但对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纪委委员则又有特殊规定,党的委员会委员违纪受撤职以上处分要上管一级。属于下级管辖或批准的案件,上级党委或纪委可以直接作出决定。

(二)行政处分的权限。直接处分权,本级人大选举、任命的本级政府的部门负责人以及对下级人大选举任命的下级政府负责人,需要给予降级以下处分的,监察机关提出处分意见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监察机关下达处分决定。对本级政府任命的人员,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机关提出处分意见,经本级政府同意后,监察机关下达处分决定。监察机关对政府各部门任命的人员,可以直接行使处分权。县监察局对股长、市监察局对科长有直接处分权。

(三)监察机关派出机构行政处分权限的规定

1、对驻在部门的各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需要给予撤职(含撤职)以下处分的,报派出监察机构的监察机关批准后,由派出机构下达处分决定,也可以由派出机构提出处分建议,报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派出机构或主管部门下达处分决定。

2、对驻在部门各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需要给予撤职以上处分的,派出机构提出意见,经派出监察机构的监察机关同意后,由派出机构建议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3、对于驻在部门的各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以下的监察对象,派出机构可以直接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申诉案件是两审终审制,对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一般由原作出监察决定的机关受理,进行复审、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提请上一级监察机关进行复核,作出复核决定。

四、违纪案件的审理程序

案件审理程序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对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结案的案件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呈报审批的案件,按照审理工作的原则和要求,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办案手续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审理部门的意见,提请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局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和执行监督的程序。

(一)案件的受理。就是案件审理部门接到有关单位或部门呈报或移送的违犯党纪政纪案件之后,对案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判断该案是否符合审理条件的工作程序。这些条件包括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受理范围,已经调查终结的违纪案件,并且确认已经构成违纪,需要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案件材料齐全并经过整理,有关领导批示同意移送审理。

(二)案件的审核。案件的审核是指在案件受理后,承办人通过审阅案卷材料、补充调查、与受审查人谈话等方式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将案件提交集体审议的工作程序。案件审核,是整个案件审理工作的关键性阶段。包括指定承办人、阅卷、补充调查、谈话、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等。一个案件的审理,简单的由一人承办,复杂的可以由两个或两人以上的组成审议小组进行审理,并确定由一人主办,承办人要对事实证据负责并提出对错误事实、错误性质的认定意见和处理意见,起草审理报告、处分、审查结论、请示报告、批文通知等,结案后立卷归档,必要时补充调查,负责和受审查人谈话。

(三)案件的审议。案件的审议又称集体审议,一般指承办人在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案件审理部门根据承办人的汇报,集体讨论、审核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并提出审理部门意见的工作程序。集体审议,可以集思广益,发挥集体的力量和智慧,保证客观公正地处理违纪案件。既可以加强监督,避免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对案件的处理,也可以防止由于审理人员个人的主观片面和能力水平的局限可能造成的失误。同时有利于抵制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和说情风的影响。集体审议分两个层次:一是审理室集体审议,审议结果形成审理报告,提交纪委常委或监察局长办公会审定。二是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局长办公会按民主集中的原则,对案件进行充分讨论,对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同意、复议、否定或继续调查补证的决定。审理部门按照会议的决定或要求办理必要的手续(处理决定、监察决定、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等)

(四)执行程序。案件审理中的执行程序是指党的组织、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犯党纪政纪的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批准生效的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付诸实施的过程。执行是处理违纪案件的最后阶段,通过对生效的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的执行,才能最终完成对违纪人员处理的工作。

纪检监察部门有权对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的案件,有权调卷审查,对审查结论或处理决定、建议,直接作出改变,也可以责成下级纪检监察机关重新审查。

五、案件审理公文

案件审理公文是指审理部门在案件审理工作所制作的各种文书的总称,主要包括:案件审理报告、处分决定、案件呈报审批的请示、案件处理的批复、复查复议决定、复审或复核决定、监察建议书、通知、处理违纪案件政策和程序问题的请示和答复等。案件审理公文要求主题明确、逻辑严谨、语言规范、文字简洁、用词准确、文风朴实。

案件审理是一个关口,所有案件都必须经过审理把关后才能提交常委会和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讨论;案件审理是处分决定的一个出口,所有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下达都要由案件审理部门按程序予以办理;案件审理是反映执纪水平的一个窗口,案件审理部门的审核监督对提高纪检监察机关的执纪水平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4篇:民事案件开庭审理的流程

一、开庭前的准备

1、记得带自己的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证据原件。

2、出庭人员需将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答辩状反诉状追加当事人申请书鉴定人出庭申请书)自行在家中念三遍以上,熟悉之。

3、如对方的人事攻击(当面辱骂),不可对骂,只需要求承办法官训诫对方,并要求将对方的语言记录在案,一般情况下均有效果。离开法院时,先走或等对方离开后再走,尽量不与对方碰面或同行。

4、答辩状反诉状追加当事人申请书鉴定人出庭申请书均立即提交法庭。

二、庭审调查。

1、原告陈述起诉的请求和理由,或者宣读起诉状。

2、被告宣读答辩状,并宣读反诉状(如法官指出,需另案起诉,可暂停宣读反诉状)。宣读追加当事人申请书。

3、由原告方出示证据(不排除原告方有证人出庭)。

4、被告方进行质证,质证意见:原告证据或证人证言不认可、不真实、不合法。切记,将对方的举证全部带回或复印带回,以便研究.

5、由被告方出示证据,并申请鉴定人出庭。原告方进行质证。

6、双方发问,遇到自己不知道的事,就回答:不清楚、不明白。

三、法庭辩论

1、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2、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见答辩状、反诉状观点)。

3、原告作最后陈述。

4、被告作最后陈述。坚持答辩状、反诉状观点。

四、法庭调解:

1、原告是否同意调解?谈调解意见。

2、被告是否同意调解?具体调解意见向公司领导汇报。

3、认真查看法庭记录,如无误,就签上自已的名字,如内容有错误,可要求更正。(并可要求复印庭审笔录或对庭审笔录用手机照相)

第5篇:提高纪检监察案件审理质量的实践与思考

提高纪检监察案件审理质量的实践与思考 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的主要组成部分,如何把好案件审理质量关,是落实“审理大计,质量第一”的关键所在。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依法查办案件的重要标志,也是对案件审理工作最本质的要求。

一、探索与实践

我从1999年6月从事纪检监察工作,至今已10 多个年头。共审理党政纪立案案件多起,涉及20几人,全部给予了党政纪处分,至今未出现因事实不清或定性不准而提出申诉复查的案件。我觉得提高纪检监察案件审理质量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1、切实把好事实关,证据关。按照《中国共产党案件审理条例》和政纪案件审理条例及上级纪委案件审理室的要求,抓好乡镇审理机构的健全和完善,要求审理部门干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全面履行党章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对每起案件严把事实证据关,严格按照“二十四字”基本办案方针来审理案件,证据确凿是关键,是核心。证据是认定事实的基础,是准确定性的前提,是恰当量纪的依据。“以事实为根据,以纪律为准绳”中的事实一定是被证明了的事实。案件审理就是要通过鉴别证据,适用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对被调查人作出恰当处理。只有证据确凿,才能保证事实清楚,才能应对当事人的辩解、申诉等各种复杂情况,才能将案件真正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2、客观公正,在案件审理工作中,要做到程序与实体并重,适用法规、政策准确。案件审理工作的主要职能是严肃执纪,公正执纪,为党委纪委当好参谋助手。要正确运用政策,做到宽严相济、处理慎重、留有余地,尤其是对可定可不定的问题不要定,可给处分可不给处分的不要给,可给重处分可给轻处分的给轻处分,有的 1

还可以免于处分,始终坚持办案的政治、经济社会效果。

3、在案件审理工作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特别是加强纪委内部与查案工作有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在案件内部的审理中,审理部门一定要与内部科室多沟通,多协调,在坚持案件质量第一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尊重办案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牢固树立对案件质量共同负责的理念,这样才能善于抓住案件的实质。其次是加强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及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在对司法处理的案件我们始终坚持和现行查办的案件从程序一样对待,量纪同步进行。同时我们加强与发案单位的沟通,主要是了解对犯错误党员的平时表现,征求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这既是尊重被调查人所在的单位,也是我们跟踪监督被调查人的一种方法。将犯错误党员的违纪事实向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不仅得到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支持理解,也对教育其他党员干部很有益处。对有些重大复杂案件,定性和处理尺度我们一时难以把握的,及时征求上级纪委案件审理室的意见,或主管案件审理的书记或纪委主要领导意见,使我们少走弯路,更慎重、更稳妥的处理了案件。这样审理的案件质量高,发案单位领导满意,群众认同,本人接受。

二、存在的问题与思考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基层案件审理人员有的分管工作太多,变动频繁,审理业务生疏,难以衔接。

二是支部讨论党员处分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人数,目前个别村支部外出打工党员多或老弱病残党员多,难以达到要求。

(二)采取的措施

1、提高案件审理的质量。案件审理工作离不开领导的重视和支持,近年来我区各级的案件审理人员,尤其是基层纪委书记,调动频繁,且单位分管工作多,应和组织部门、基层党委及时沟通,争

取他们的重视和支持。使审理人员相对稳定,这样利于工作的衔接和持续。

2、切实加大相关审理业务知识的学习和理解。党纪处分条例出台以后,政纪处分条例仍还是以前的,不够衔接,尤其是经济案件,参照党纪条规或相关法规,持不准的案件召开相关部门联席会议或领导会议讨论定性和处理依据。

3、及时沟通请示,不擅自作主。对重大案件定性和处理持不准的,规范程序加强请示或集体讨论,不擅自作主。对当前办案处理的案件时限性强,对个别支部尤其农村外出打工党员多,老弱病残党员无法达到召开支部大会人数,我们采取由支委分头提前电话向打工党员通报征求意见的方法做好记录,然后再召开支部大会达到表决处理意见。

第6篇:**纪检监察四到位,确保案件审理公正性

审理谈话作为审查违纪案件的必经程序,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提高案件审理质量,**纪检监察创新“四到位”审理谈话技巧,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充分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利。

1、把案件审理的职责和职能“摆到位”。在案件审理中,始终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向被调查人讲明审理谈话的重要性,使其明白审理干部是站在公正、公平的立场上;在审查案件实体、监督办案程序的同时,全面考虑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使其打消顾虑、放下包袱、讲出真话。

2、把被调查人应有的权利“给到位”。在案件审理中,严格按照规定,对被调查人享有的权利进行告知,保证被调查人申辩的权利。同时,通过谈话对调查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办案的问题进行核实,在监督办案程序合法性的同时,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3、把被调查人的违纪事实“核到位”。 在案件审理中,通过被调查人对案件整体情况的陈述,对案件的违纪事实、证据等内容进行再核实,并对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做深入细致的了解,确保核准事实无出入、证据确凿无矛盾。

4、把被调查人所违反的政策、法规“讲到位”。 在案件审理中,坚持用党的政策对照被调查人的违纪事实,讲明违反了哪条规定,给予处理的依据,帮其分析犯错误的原因,使其明白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切实增强其法制观念,把政策、纪律渗透到被调查人的思想深处,使其对自己的错误有正确的认识,积极改正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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