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章程样本

2023-07-0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企业法人章程样本

《法人独资企业章程》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为准。

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取得法人资格、合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公司名称、住所和类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省××市××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各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 万元。 第五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名称:××有限公司。

住 所:××; 公司名称:公司住所公司类型:

证件名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证件号码:×× 。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 500 万元,实缴出资 5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于 20×× 年 月 日一次性足额缴纳。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等权利;

(二)按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二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二)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三)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否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后,不得抽逃出资;

(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六)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股东签字后公司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报酬事项;

(三)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四)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编制年终财务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任命产生。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一 人,由股东任命,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二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公司经营决策会议;

(二) 向股东报告公司经营情况;

(三)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章 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三条 公司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二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归股东所有。 清算期间,公司续存,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股东不得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于 20×× 年 月 日订立,自××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20××6

年 月

股东盖章

第2篇:2015法人独资企业章程

XXX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公司单独出资,设立XXX有限公司(注: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住所及类型

第三条

公司名称: XXX有限公司

第四条

住所:

第五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为:

(上述范围中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方可经营)。

第七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需经行政许可的项目,应依法向许可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

元人民币,为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九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依法向工商行政

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及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十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为

元人民币,占总资本

100%,出资方式为货币,于

日以前缴足。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缴付出资,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第十二条 本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六)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变更的列决定时,采取书面形式,由股东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三 人,由 股东书面决议

产生。董事任期 三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会的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二十条

监事会成员由 三 人组成,由股东书面决定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三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每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 三 年,由

股东以书面决定方式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告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九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十章

第二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一式 三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盖公章:

第3篇:民办非企业法人章程

沈阳市民政局:

1、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我提出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

2、本单位由毕亚茹担任法人代表。

3、我单位工作场所350平方米,从业人员7名,特聘请具有本科、研究生以上学历的教师。

4、成立民非单位的目的是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培养英语应用方面的专业人才,由沈阳市教育局颁发办学许可证,业务范围为非学历初、中等教育,自筹出资20万元整。

5、经我们认真筹备,已具备了办学条件,特提出登记申请。

申请人:毕亚茹 沈阳金博教育培训中心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法 人)

章 程 示 范 文 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沈阳市金博教育培训中心。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自筹资金、自愿举办的非盈利性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为国家培养适合社会发展、与国际接轨的有用人才。

第四条 本单位登记的机关是沈阳市教育局;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沈阳市教育局。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41号。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毕亚茹。

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 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 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 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二十万元;出资者:毕亚茹,

金额:200,000 元。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非学历初、中等教育。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3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会由举办者、职工代表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 修改章程;

(二) 业务活动计划;

(三) 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 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 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 本单位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办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可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校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 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 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 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 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 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校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毕亚茹、本单位校长周晓艺所推荐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当本单位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监事会决议需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毕亚茹。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牵制管制的;

(三)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 因罪犯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 担任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消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 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 开办资金;

(二) 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 利息: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 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 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 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理》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 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 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 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6年12月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4篇: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名称:

菏泽市佃户屯乡村旅游服务中心

第二条性质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登记机关菏泽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住所 菏泽市开发区佃户屯办事处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丁友库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 30000 元;出资者: 丁友库,金额 30000元。 第九条本单位业务范围:,

(一)科学编制佃户屯乡村旅游发展及生态园的整体规划,健全完善佃户屯乡村旅游服务体系,建设维护佃户屯乡村旅游信息系统平台,制定佃户屯乡村旅 1

游相关规章制度;

(二)组织佃户屯乡村旅游各经营主体服务培训,策划组织佃户屯乡村旅游节等活动,统一为游客设计佃户屯乡村旅游产品,为游客进行现化农业知识及农村传统文化的普及,受理游客投诉;

(三)打造代表性的佃户屯乡村旅游记念品,统一对外宣传推广佃户屯乡村旅游,制定佃户屯乡村旅游各经营主体的参考价格,建立佃户屯乡村旅游的考核机制;

(四)为政府提供发展佃户屯乡村旅游的合理化建议。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立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举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会对本单位行使下列事项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内部机构设置;

(八)罢免增补理事;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 两 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行 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议,应于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理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六条出席理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第十七条理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该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有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本单位主任、院长、校长、所长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单位的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员;

(七)主持本单位每年的检查工作,写出上一工作报告,于每年5月31日前主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检查。

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3 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对理事、主要领导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 进行监督;

(三)当理事和主任、院长、校长、所长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 4

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度。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丁友库 。

[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期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和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十五日内,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十五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2015 年 06月1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5篇: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成都市温江区贝贝乐。

第二条 本单位举办者是邹露爽,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是:本着“关爱每个孩子,为了每个孩子的宗旨,把幼儿园办成孩子受益,家长满意,社会认可的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 本单位自觉接受成都市温江区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成都市温江区光华大道三段338号,邮政编码:611139。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60 元。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1

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的全日制幼儿园。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 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指正职)和确认由主要负责人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园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5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2

(三)决定工作计划、预决算和总结

(四) 章程的修改;

(五)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单位其它重要事宜。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董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1人1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监)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3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如未进入理事会的,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1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产生机制采取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视情派遣及在本单位从业人员中选举产生或更换相结合。

本单位理事、主要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或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董事会、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向登记机关报告;

(三)当本单位董事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登记机关报告;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和重要行政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4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建立员工(职工)大会制度,员工(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不得少于一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听取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审议单位的经营方针、长远和计划、职工培训计划; 审议财务预决算;

审议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评议、监督单位各级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成都市温江区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会)、论坛活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邹露爽。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5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七)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三十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成都市温江区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按照民间组织年检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

6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社会和医疗保险及其它福利待遇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温江区民政局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15年3月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7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5年3月1日召开董事事会,会议应到5人,实到5人,实到人数超过董事总数2/3,符合章程规定,经大会表决,5人同意,0人反对,0人弃权。

参与表决的全体董事签名:

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会人员签字:

2015 成都市温江区贝贝乐幼儿园 年2月28日

第6篇: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法人)章程(草案)

呼伦贝尔天人经济文化研究中心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呼伦贝尔天人经济文化研究中心》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落实中共十三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内蒙古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推进呼伦贝尔经济发展和文化大市建设。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呼伦贝尔市民政局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呼伦贝尔市委宣传部

本单位的隶属上级单位是:呼伦贝尔民族历史文化研究院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呼伦贝尔市新城区规划三街三路市图书馆。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徐占江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叁万元;

出资者:徐占江金额:叁万元。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呼伦贝尔市的经济建设和文化事业发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二)编辑出版销售有关呼伦贝尔经济文化方面的论著;

(三)对旅游景区、博物馆、文化景观等进行创意策划设计;

(四)举办有关经济文化方面的研讨会议。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3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 1

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职工代表及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主任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主任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4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本单位主任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主任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主任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主任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徐占江。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2014年2月2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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