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价格管制

2022-12-1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政府价格管制

我国电力行业的价格管制与改革

[摘要]电力行业长久以来被认为是一个自然垄断行业,但是随着经济技术的进步,电力行业自然垄断性被削弱,整个电力行业被拆分成为发电,输配电和售电三个环节。本文将从电力行业技术经济特征出发,并根据技术经济特征探析我国现阶段上网电价、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的价格管制以及带来的问题,包括上网电价市场化,输配电价中价格歧视以及销售电价如何适应市场机制的问题,最后结合国际经验,阐述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电价管制;垄断;电价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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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几乎所有国家的电力行业都采用过纵向一体化的垄断经营方式。这种垄断经营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效率低下、价格高昂的弊端。许多国家,包括中国,都在积极探索电力行业的有效监管方式。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市场需求的扩大,人们逐渐意识到在电力行业引入有效竞争是可行的。技术经济特征的深刻变化,使得价格管制改革的重点、方法和目标也随之改变。

1电力行业的技术经济特征

电力行业作为基础性能源行业,关系整个国计民生,对社会经济发展影响重大。与其他行业相比,具有更复杂的技术经济特征。

第一,自然垄断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分离。在电力广泛运用的100多年时间里,电力行业的组织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从原来的垂直一体化垄断经营的产业组织模式到现在的发电与售电环节引入竞争机制,而输电与配电仍然保持自然垄断的新局面。

第二,关联经济效应显著,需求缺乏弹性。电力产业是国民经济中的基础产业,现在各个产业的发展无不需要电力产业提供电能。而同时,电力的需求弹性很小。这使得电力企业在市场关系中处于强势地位,可以在电力供求失衡的情况下控制电价获取利润。

第三,生产和消费的同步性与瞬时性。电能的瞬时性决定了电力供求必须时刻保持平衡以免造成资源的浪费。发电环节在供给短期相对稳定的情况下,电力消费的市场需求却极有可能激增。这使得电力行业在发电环节不仅要有充足的电力供给能力,还要有一定的生产能力储备。这种特性加大了整个电力行业的规模经济,需要更大量的资金投入。

第四,普遍服务性。电能商品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是满足全民生活基本需求的必要物品,具备普遍服务性。而电力的普遍服务即是必须保证对贫困者生存权的保障。电力不仅是重要的生产保障,它的供应能力可以影响其他产业的生产布局,而且电力普遍服务对落后和边远地区的经济发展也有促进作用。

2电力定价问题与对策建议

由于发电企业存在显著的规模经济、成本次可加性,过去一般采取由一家或少数几家垄断企业提供电力服务使其效率达到最大化。随着电力新技术的发展,使得具有自然垄断性的输配电业务和非自然垄断性的发售电业务分离经营的条件下,仍然能够保证电力产业的正常运行。

由于整个电力产业的拆分,输电配电与发电售电的分离,整个电力价格分为了三部分:上网电价、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其中,发电环节与销售环节电价可由市场竞争机制决定,而输配电环节电价则受到国家政府管制。

21上网电价

上网电价是指发电企业按售电合同向电网公司出售电力的结算价格。

我国目前的上网电价特点是典型的价格“双轨制”:政府管制电价与市场形成电价。我国每年的发电量由两部分组成,90%是由政府部门安排的年度发电计划提供,10%是由双边直接交易采购或进入市场竞价平台竞争提供。政府部门安排的年度发电计划的电量由政府统一制定价格,由市场提供的这部分电量价格则由市场竞争或者协商确定。对于政府部门安排的年度发电计划电量,它受供求关系影响较大。供大于求时,年度计划值就比较少。供不应求时,年度计划发电量就比较高。从目前看来,我国的电价“双轨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会改变。

我国的发电价格除了受到政府定价与市场形成定价的影响外,还受电力价格调节机制影响,影响最大的是煤电联动机制。煤电行业,是我国能源行业中的两大支柱性产业。在我国,火力发电机组占总发电机组容量的80%左右(参见表1),而电煤占全国煤炭销售的60%左右。煤电两大产业相互依存,唇齿相依,关系十分紧密。

煤电联动机制主要针对的是我国“市场煤,计划电”的矛盾而出台一种过渡方法,是我国电力市场化不完全的情况下的一种“治标”的解决办法。它将电价分为两部分:统一电价和浮动电价。浮动电价以煤价变化为依据,由政府核定。这样,煤价上涨带来的发电企业成本提升可通过上网电价的波动得到体现。上网电价与资源价格联动,并最终影响到销售电价,资源配置状况得到改善,是我国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一步。但是煤电联动作为一种行政政策,本质上仍是由行政定价。煤电联动只是治标的方法,电煤纠纷的最终解决还是要依靠电力市场化改革,即是通过市场化的电价来解决煤电矛盾问题。

从国际上来看,各国的电力业改革都是从发电侧引入竞争开始,从而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上网电价。对我国来说,如何在发电环节形成有效的竞争市场,可以说是我国发电环节改革应当优先考虑的目标。

2002年我国实行“厂网分开,竞价上网”,将国家电力公司重新分组为南方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以及五家发电集团和四家辅助集团,这是借鉴发达国家改革经验,电力行业走向有效竞争非常重要的改革。但是实施过程中却受到了重重阻力。“厂网分开”的改革能否成功取决于竞价上网能否有效进行,如果能,则可能会降低电网的市场势力,达到改革目标;如果不能,反而会加大电网的垄断,与改革初衷背道而驰。

从目前的状况看,虽然我国成立了五大发电集团,国家采取竞争上网的电价激励机制,但仅仅形成了寡头垄断的市场格局,离有效竞争差距甚远。为了提高发电企业运行经营效率,我们必须借鉴国外成功的电力市场运行经验,结合中国实际,制定出一种合理的发电环节竞争政策,并实施有效的动态监管政策。

22输配电价

输配电环节具有较强的自然垄断性,而且电力产业的网络性决定了输配电环节仍然需要一个企业居中调度运营。因此,在我国,我国政府对输配电环节电价实行严格的政府管制,采用的是企业申报政府审批的模式,其定价基础是输配电网络的成本和合理的利润。

而从国际上来看,输配电环节的价格管制模型主要有两种:投资收益率与激励性价格管制。美国、日本在输配电环节主要采取的是投资收益率管制,英国、澳大利亚、挪威采取的是激励性价格管制,其中,激励性管制又包括价格上限管制和收入上限管制等。

目前来看,我国输配电价主要存在以下四个问题:

(1)输配电价并未真正形成。

(2)电网企业经营风险增大。

(3)交叉补贴普遍存在,不利于输配电价的正式形成。

(4)各层次电网的价格不能合理传导。

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对输配电价进行改革,一般来说,在电网发展初级阶段,为了吸引投资,一般采用投资回报率方法对输配电价进行管制;在电网成熟阶段,提高电网效率、降低成本成为管制目标,更倾向于激励性价格管制以发挥价格机制的激励作用。总的来说,在输配电这个自然垄断环节进行价格管制,激励性管制是一种趋势。

接入价格歧视的形成是由于市场交易调度权力的“垄断式”安排和电力市场必要管制的缺失以及错位。它的产生不仅使发电企业利益受损,而且更严重的是扰乱了发电环节的市场定价,不利于各个发电企业的公平竞争,阻碍了我国发电环节市场的形成。

而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应从电力市场的纵向结构、市场设计和管制安排三个方面着手来减弱和消除接入价格歧视。

(1)深化“厂网分开”改革,实现输配售电环节的分离。我国电力改革还在持续,应该继续沿着“厂网分开”的路径改革,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输配售电环节的分离,从纵向的产业结构和产权安排两方面来削弱垄断者对价格的控制力。

(2)设计合理的市场微观结构。管制者必须设计合理市场微观结构,才能保证电力市场正常的正常运行,例如设立独立的电力交易或调度中心、确定政府管制与市场竞争的界限等。

(3)合理配置管制权力。如同电力产业改革之前所说,“政企分开”,经济管制权力只应赋予政府管制部门。而作为电网公司,由于网络的特殊性,使得它们具有电力调度和运营的权力,这不啻拥有一定的管制权。为了避免这个情况,应该实行产权重组,切断利益链条,使得分离后电力运营商与发电、售电企业完全独立,不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23销售电价

2005年我国出台的《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销售电价由购电成本、输配电损耗、输配电价及政府性基金四部分组成。”目前,我国销售电价主要按用电行业与用电性质进行分类,分为居民生活用电电价、商业用电电价、非居民照明用电电价、大工业电价、普通工业电价、非工业电价、农业生产电价、趸售电价和其他电价九个类别。

在定价方面,我国主要采取的是单一制电价和两部制电价,现在,随着电力改革的进展,部分省市也开始实行峰谷分时电价、丰枯电价、避峰电价等。

我国目前电力市场仍不完善,销售电价依然存在很多问题。虽然政府依据行业的不同,分别制定不同的销售电价,平衡了整体电价水平,但是这种电价制度并不能很好适应市场机制,主要存在以下四个问题:

(1)未能形成以市场为基础的销售电价。

(2)用户分类标准不一,电价交叉补贴严重。

(3)峰谷分时电价、丰枯电价未能全面推行,且价差过小。

(4)两部制电价比例需要调整。

从国际经验来看,在国外的电力市场上,一般采取间接定价的方式,由市场形成销售电价,减少管制部门的干预。在我国,销售电价受政府管制,定价原则是公平负担,有效调节电力需求,兼顾公共政策目标,保护电力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采取直接方式,政府直接制定销售电价价格水平。

目前,在电价形成各环节中,上网电价逐渐放开管制(竞价上网),而输配电价格和销售电价还是由政府定价,买方的电力市场逐渐活跃,卖方的竞争的电力市场难以形成,这不利于整个电力产业的发展,因此应该适当放松对售电价格的管制,并且进一步对销售电价进行管制改革。

(1)放松对售电价格的管制,形成以市场为基础的销售电价。从国际上看,欧美等发达国家进行电力改革时,都是从放松管制开始,打破电力产业垂直一体化经营的局面,从竞价上网到逐步放开输配售电环节。我国目前已经开始竞价上网,借鉴国外经验,可以逐步放松对销售电价的管制,由政府定价逐渐向市场定价转变,最终形成竞价销售,使电力商品的价格,既能反映电力本身供求关系,也能反映电力商品价值。

(2)简化我国电价消费的分类形式。我国各省市用户电价消费分类不统一,这也导致了电价的交叉补贴。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应尽快简化电价消费的分类形式,按照2005年下发的《销售电价暂行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销售电价的分类形式(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工商业和其他用电)尽快推进改革。

(3)扩大峰谷分时电价与丰枯电价适用范围,同时适当增大两者价差。峰谷分时电价与丰枯电价的实施有利于节约社会资源,提高社会效率。目前它们适用范围过小,实施主要为工业用户,居民、商业用户等都未执行。所以扩大适用范围,同时适当增大可靠性电价,降低避峰电价,提高枯水期电价,降低丰水期电价,真正达到引导、改变、激励用户合理移峰。

(4)建立销售电价与上网电价、输配电价的联动机制。要在电力产业建立完善的市场竞争机制,就需要建立起销售电价的价格联动机制,使得上网电价,输配电价的变动能够合理传导,真正实现由市场决定售电价格,而不是由政府管制制定。

(5)合理分配两部制电价比例。两部制电价以基本电价来补偿固定成本,电度电价反映变动成本。合理的两部制电价应反映不同负荷率的容量成本在电度电价和基本电价中的比重。因此,合理分摊容量成本,分配电价比例是一个核心问题。

在销售电价改革中,居民电价由于居民户数庞大的特性,尤其值得注意。居民销售电价在过去十多年来基本没有大幅调整,但由于居民不论作为整体还是个体,议价能力都比较弱,即使在未来电力改革后,也没有办法成为真正的竞争性用户。不过电是一种准公共产品,电力企业必须提供普遍服务,如何使每个居民享受到合理低价的电能商品,是每个电力企业与监管者所要思考的问题。

3结论

目前,我国在电力行业正在积极推进改革,从最初的“政企分开,省为实体”,到之后的“厂网分开,竞价上网”。可以说我国的电力产业的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我国目前的电价定价方式仍存在一定问题。上网电价的“双轨制”问题,煤电矛盾问题;输配电价中的接入价格歧视问题;销售电价中居民电价问题,普遍服务性问题。这些都是我们在以后的电价改革中要极力关注并且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范斌电价规制方法与应用研究[D].北京:华北电力大学(北京),2010

[2]闫茹,王久梗我国销售电价管制分析[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3(15):61

[3]完善我国输配电价形成与规制[J].上海管理科学,2013(2):2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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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彭孝平电力行业管制分析[D].北京:国防科学技术大学,2005

[7]袁洁我国电力产业输配电价格管制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07

[8]田甜电力价格政府管制研究[D].长沙:中南大学,2008

[9]章志坚现行销售电价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J].价格月刊,2007(12):33-34

作者:杨艳 钟伟

第2篇:价格管制与公立医院的“以药养医”

摘 要:为规范公立医院的用药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上涨趋势,政府采取了医疗服务价格管制、药品最高零售价管制、药品加价率管制等多种管制措施。但因缺乏整体约束,且管制措施缺乏对信息不对称和激励不相容的考虑,现有的管制措施未能达致抑制医药费用过快上涨的趋势,反而使医院“以药养医”现象愈演愈烈。医院/医生“多开药、开贵药”行为策略中蕴含的激励机制,也向医药产业链的上游传递,致使药企逐渐放弃对廉价药的生产。政府价格管制政策的失灵说明,对现有医保支付制度进行改革,建立医保机构与公立医院之间的价格谈判机制,才是“以药养医”的解决之道。

关键词:行政定价;价格帽管制;加价率管制;信息不对称;以药养医

目前中国的医药产业大致可分为三大主体、两个市场。三大主体分别为医药产业链上游的制药公司、医疗器械公司等医药企业,产业链中游的医疗机构(主要是医院,下文仅提及医院),产业链下游终端的患者。两个市场是指存在于企业和医院之间的药品器械市场与存在于医院和患者之间的医疗服务市场,医院是两大市场的连接点。

中国医药市场既有一些全球性的共同特征,又具有中国特色的专有特征。全球共同特征即信息不充分和信息不对称;中国专有特征即公立医院在市场两端都具有垄断性,即在医疗服务市场上处于卖方垄断地位,在药品市场上处于买方垄断地位,这被称为“双重垄断”[1]。发改委经济研究所课题组的数据表明,通过民营医院和零售药店销售的药品接近20%[2],这就是说,80%的药品销售由公立医院完成。从处方权上看,目前处方药的销售占国内药品销售额的75%[3],公立医院只要掌控处方权不外流,就能垄断处方药品的零售业务。对于大多数制药企业的多数产品而言,必须依赖公立医院才能完成最终销售。

由于医疗服务自身的特性,再加上双重垄断性,“供方诱导需求”(Supply.induced Demand)即简称为“过度医疗”的现象在中国公立医院普遍存在。为了规范市场参与者行为,减少医疗市场中的过度医疗现象,中国政府对医药产业实施了多重严格的价格管制。然而,价格管制不仅不是治疗过度医疗之症的良方,反而使过度医疗以“多开药”、“用贵药”的方式蔓延。与过度提供某些医疗服务有所不同,过度用药不仅会让医疗服务的购买者(包括患者以及医保机构)蒙受金钱损失,而且还会有损患者的健康,更不利于患者以及整个社会的福祉最大化。

一、中国医药产业政府管制政策

医药产业的价格管制措施,主要集中于药品流通环节和医疗服务(药品使用)环节。在药品生产环节,政府管制主要集中于市场准入、质量保障、新药审批三方面,这些管制对医药产业的影响非常巨大,但由于并非价格管制,本文暂不加以讨论。在药品流通环节,政府管制主要集中在药品集中招标制度,以及对医药商业企业市场准入、服务品质和配送特许的管制,限于篇幅,本文也暂不论及。

政府价格管制最为密集的地方在于医疗服务(药品使用)环节,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医疗服务价格管制:按项目付费制与按项目定价制

长期以来,在中国的公立医院,按项目付费制(Fee.for.service)是主导性甚至唯一的付费模式[4]。按项目付费制即医疗服务项目(包含药品)的价格预先确定,无论是患者还是医保机构,付费方在结算时按照医院提供的服务项目种类与数量进行支付。在中国,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即价格)的确定并非医院的权限,而是政府之责,即政府拥有行政定价权。

医疗服务的行政定价由来已久,但现行价格管制措施是在本世纪初制定的。政府行政定价权分为两个部分:一是确定合规的收费项目,这属于卫生行政部门的权限;二是确定每一个项目的收费标准,这属于各省发改委物价局的权限,但在定价过程中,卫生行政部门的专家会参与其中。2000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将挂号、诊断、检查、治疗、护理各个环节的医疗服务整理为上万项医疗项目,确定为收费项目。此后,收费项目目录经常更新,最新目录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修订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简称“新版项目规范”。各省物价部门据此制定本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各类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服务时,需严格按照价目表收费;除非另报审批,医疗机构不得自行设立另外的收费项目①。

政府对医疗服务实施行政定价,其初始定价是否符合当时成本实情和市场供需,就很难把握。但确定无疑的是,一旦市场供求状况发生变动或人力成本发生变化,管制价格必然会偏离服务的真实市场均衡价格,因此必须经常进行调整。然而,面对医疗市场的变动,收费项目的更新在繁复的行政报批和审批以及项目规范目录的修订过程中不断进行,但政府对管制价格的更新十分缓慢,定价十多年保持不变的情形比比皆是。即便调整,政府定价者也难以找到合理的价格区间,只能以小幅上涨来应对。以北京市为例,2000年《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文件开始执行,对各项医疗服务的价格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专家门诊10元/次,开胸探查术270元/次,一级护理7元/天。到2016年,北京市发改委网站上所公示的价格为专家门诊10元/次、开胸探查术270元/次、一级护理12元/天②。从2000年到2014年,北京市GDP从3161亿元增长为21330亿元,增长575%,人均GDP增长314%,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380%,但其间诸多医疗服务价格增长为0%③。

据笔者实地调查,一级护理的收费标准在很多三甲医院实际上已经

调整为12元/天,但远不及诸如足疗之类的价格。医疗服务定价与市场真实价格之间的偏差可见一斑。

(二)药品最高零售价管制

2015年以前,国家发改委物价司对大宗药品的零售价实施最高限价管制。这一措施常被称为“药品的政府定价”,但这一简称不尽准确。从管制经济学的角度看,行政定价属于固定价格管制(Fix.rate Regulation),而最高限价管制属于“价格帽管制”(Price.cap Regulation)的范畴[5][6]。在价格帽管制下,无论是药店还是医药机构都可自主确定药品销售价,但不得高于最高零售限价。由于公立医院在医疗服务市场上具有买方垄断地位,因此其药品销售价格一般不会低于价格帽。纳入价格帽管制范围的药品主要是医保药品,以及医保目录之外部分具有垄断经营性质的药品,大约2600种,约占全部药品数量的20%,但其销售份额占市场总额约60%[2]。

理论上,政府价格部门必须根据药品生产成本、供求状况、患者承受能力设定药品的价格帽。价格帽并非一成不变。每过一段时间,发改委物价司会对药品最高零售限价进行调整。事实上,调价基本上变成了降价。自1996年以来,据粗略统计,发改委药品强制性降价多达32次,吊诡的是,中国“药价贵”的格局却依然固我[7]。

虽然政府会对大宗药品施加最高零售价限制,但为了激发新药研发积极性,鼓励药企生产高质高效的药品,政府也会对部分药品实施单独定价。2001年国家计委(发改委前身)发布的《关于单独定价药品价格制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生产药品,因其产品有效性和安全性明显优于或治疗周期和治疗费用明显低于其他企业同种药品且不适宜按《政府定价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一般性比价关系定价的,可以申请单独定价药品。单独定价能够让药品享受高定价的“超国民待遇”,也能让药品避开政府对药品价格的周期性的价格下调。能够享受单独定价的药品基本为专利药、原研药或者独家品种[8],大多数为跨国药企生产。

(三)药品加价率管制

药品加价率管制,即政府对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价和进货价之间的差率进行管制。这种管制在国际上也常见,称为加价率管制(Mark.up Regulation),在药品流通环节也适用[9](pp.6.8)。在中国,加价率管制仅针对药品流通的最主要终端,即公立医院和民办非营利性医院,而不适用于诸如药店之类的边缘性终端。公立医院药品加价率管制始于1996年国家计委发布的《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目前政府规定公立医院的西药、中成药和中草药的最高批零差率分别为15%、16%和20%[2]。除对药品加价率进行统一管控外,部分地区还对药品实施了差别加价率的试点性管制措施,根据药品进货价格的差异分为多个价格区间,实行“高价药低差率、低价药高差率”的管理办法[3]。

自2010年起,中国政府将药品零差率政策确定为医疗供给侧改革的重要措施之一,从基层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乡镇卫生院和区县医院)逐级扩大到各级公立医院。零差率政策是一种极端的加价率管制,即加价率从15%变为0。

值得注意的是,出于种种原因,国家发改委在2015年中止了药品的价格帽管制。当年5月4日,国家发改委发布《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从6月1日开始正式取消了政府对药品零售价格的限价管制④。与此同时,2015年颁布的《药品管理法(修订版)》删除了包含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合理制定和调整价格”、“医疗机构必须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价格管制内容的第五十五条。这一转变是中国政府在供给侧改革大背景中力推管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就医药行业而言,管制改革的帷幕才刚刚拉开。

二、价格管制失灵的经济学分析:信息与激励因素

管制改革的必要性在于管制失灵的普遍存在,这一点对于价格管制来说尤为真切。任何政府所实施的价格管制,都会因两个难以克服的因素而失效:一是信息因素,即定价者(或管制者)难以全盘掌握成千上万种物品和服务的成本与需求信息,以制定出“正确的”价格;二是激励因素,即定价者(或管制者)缺乏足够的激励,以实时跟踪涉及价格的海量信息的变化情况。对于信息和激励因素导致政府行政定价的失灵,在20世纪40年代就由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米塞斯和哈耶克

等在有关市场社会主义经济计算的大争论中进行了论证[10]。这一点也由古今中外各国政府价格管制的失败教训所证明[11](pp.17.206)。此外,政府管制者也极有可能将个人利益带入管制决策之中,激励被管制者开展“寻租”,从而使管制者处于被俘获的境地[12]。

尽管如此,由于种种因本文篇幅所限无法详论的原因,价格管制措施依然常见。国际上存在三种最具有典型意义的价格管制方式,分别为固定价格管制(Fix.rate Regulation)、投资回报率管制(Rate.of.return Regulation)和价格帽管制(Price.cap Regulation)[13](p.90)。相较而言,第一种价格管制方式的应用越来越少了,而后两种较为常见。这些价格管制方式,最初用于铁路、电信等自然垄断行业,目的是将垄断行业的产品价格和企业利润限定在一个既不失公平又保有激励的水平[14](pp.1.42)。在医药产业,这些管制方式同样有广泛的应用。很多欧盟国家就采用价格帽或设定最高回报补偿率对药品市场进行监管[15]。在中国的医药产业中,医疗服务按项目定价为固定价格管制,药品最高零售价管制为价格帽管制,药品加价率管制本质上属于回报率管制。鉴于中国医药产业的管制实践为上述三种管制形式的变形和混合,因此有必要对其特性一一进行分析。

固定价格管制或行政定价是最为传统、最为简单、最为严苛的价格管制,也是最为僵硬的价格管制。对这种管制方式的分析,在许多微观经济学的教科书中都能找到。政府定价如果低于市场均衡价,被管制产品的供给会有所不足,形成短缺;如果高于市场均衡价,供给就会过剩。对于信息不对称性较弱的产品或服务,政府高价管制的情形极少出现,低价管制的情形更为常见,短缺经济由此而生自是必然的结果,其中,服务质量偏低(如态度不好、排队过长、搜寻成本过高等)也是短缺的一种表现,即某种品质的服务稀缺[16](pp.94.97)。在医疗服务(以及药品)领域,政府定价低于或高于市场均衡价的情形都存在。一般而言,出于价格管制本身的控价目的以及对信息的掌握,对业已存在的服务和产品,行政定价水平一般偏低,上文提及的护理服务定价过低就是其中的一个典例;而对新产品、新技术或新服务,定价水平就会较高。由于公立医院是价格管制的对象,大量医疗服务以及相关产品的供给是短缺的,尤其表现在定价偏低的服务(如儿科服务)和产品(如媒体经常披露的鱼精蛋白)上。与此同时,公立医院中过度医疗的出现,也反映了某些医疗服务以及相关产品(如药品)的供给过量。

在投资回报率管制中,管制者不仅需要考察价格的市场变动情况,而且还要掌握企业的成本构成,从而根据企业的资本投入量确定合适的投资回报率[13](p.90)[17]。这是最常见的规制方式,从20世纪30年代起已经广泛应用于欧美国家,特别是在运输、能源及电信领域内[18]。这种规制方式本质上是一种成本加价规制,管制者给出的资本收益率必须要明显高于市场利率,比如公债的利率。由于规定的资本收益率高于市场利率,会导致所谓的“阿维什-约翰逊的过度资本化”问题[18],即企业缺乏降低成本的动力,热衷于进行投资,甚至进行浪费性投资,以求在规定回报率下获取更多利润,最终造成资源的无效配置和生产效率的低下[19][20]。当企业提供多种产品,特别是企业同时生产垄断产品和竞争产品时,投资回报率管制还可能引起企业自身的交叉补贴行为:企业将共同成本计入受规制的产品成本中,以降低竞争产品的成本价格,增加竞争产品的市场竞争力[20]。由于这种管制措施在管制对象那里缺乏成本、风险分担机制,消费者固然是降低成本的获利者,但大多数时候都会成为提高成本的风险承担者[13](p.94)。这一原理在中国药品销售终端环节所实施的加价率管制上,有显著的体现。

与投资回报率管制相比,价格帽管制有了更多的激励因素。价格帽管制通常需要管制者根据生产要素价格、所在地居民收入水平等多种参考要素,为产品设定一个或一系列最高价格,管制对象可在小于等于该价格的范围内进行自由定价[20]。在价格帽管制下,管制者无需费力了解管制对象的成本情况,也无需关注管制对象营收情况,因此信息不充分的制约因素在管制者那里弱化了。由于运营风险和利益都由管制对象来承担,因此这种管制措施为管制对象提供了成本最小化的激励机制,管制对象将根据限价后的需求进行有效的投资[21][22](p.161),这避免了投资回报率管制下必然出现的资本过度密集化的现象。需要注意的是,价格帽管制的降低成本激励依赖于价格管制水平。有研究显示,在一定范围内,最高限价的下降将激励管制对象努力降低成本;但管制价格低于某一阈值后,降本无法换来实质性的效益,其经济效益就会逐渐消褪直至衰竭[23]。

价格帽管制同样存在明显的缺陷。首先,管制价格过低会压制管制对象的降本增效行为,也可能使管制对象以降低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的方式来应对管制[20]。其次,价格帽一直不变是一回事,但如果有所改变,尤其是有下降之势,且被管制对象认识到管制者未来会降低管制价格,企业降本的创新动力将被压制[24]。最后,管制者设定价格上限后,管制对象的实际价格常常保持在这一上限水平,即便它们之间有竞争也会如此[22](p.165)。

三、价格管制对中国医药产业的影响

无论对什么行业,价格管制即便做到最好(如排除寻租和管制俘获),也很难达成令各方福利最大化的理想状态。在很多情况下,价格管制无法达成管制者自身设定的目标,从而引致管制失灵。就中国医药行业而言,价格管制的目标是控制医药费用的上涨、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但在现实中,尽管政府施加了多重价格管制,不仅“看病贵”的痼疾长期未愈,而且“看病难”(某些性价比高的医疗服务供给短缺)的问题也长期存在。接下来对医药价格管制失灵的情形,依次进行分析。

(一)医疗服务固定价格管制引致“以药养医”

当医疗服务价格受到管制时,对于大宗医疗服务项目,医院只能按照政府确定的偏低价格对患者及其医保机构收费,因此无论是增加服务数量、改善服务质量还是使服务差别化,都有可能入不敷出。这样,一方面很多定价偏低的医疗服务供给不足,如儿科,另一方面公立医院也被迫需要寻找其他可出售项目以维持运营、增加收入,而最方便、最可行的选择就是卖药用药。公立医院通过药品使用和销售实现收入最大化的前提,在于它们能将其在医疗服务上的垄断地位延伸至药品使用,从而实现医疗服务和药品的“捆绑销售”[3][25]。中国公立医院普遍存在的“以药养医”或“以药补医”现象,其制度基础就在于政府对大宗基本医疗服务实施的价格管制以及公立医院的垄断地位。

即便是“以药养医”,其实也有多种方式,而“多开药”有可能会损害患者健康,“开贵药”则会增加患者、医保机构和整个社会的医药费用负担,属于两种对社会福利最不利的行为方式。如果政府只管制医疗服务价格而不对药品价格实施管制,公立医院不一定采取“多开药”、“开贵药”这两种对社会来说最糟糕的做法。对于需要用药的患者,医院只需提高药价即可,无需多开药物。但需要考虑的是,患者中存在着不需要服药的特殊类型。在无医疗服务价格管制时,公立医院接待此类患者时只需通过医疗服务的差别定价,并给出“无需服药”的诊断结果即可。一旦存在医疗服务价格管制时,医院只能给此类患者开原本并不需要的药品。当然,如果医院能够对药品进行自主定价,那么除提高药价之举外,医院还可以实施差别定价策略,其技术性详情,本文略过。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如果政府仅对医疗服务实施价格管制时,公立医院可以通过在医疗服务市场和药品销售市场上的双重垄断地位,实现医疗服务和药品的“捆绑销售”,将医疗服务的各种定价策略转移至药品,同样也能实现垄断收入,形成“以药养医”的格局。公立医院采取这一策略时,尽管不一定对所有患者都“多开药”、“开贵药”,但会对无需用药的患者进行过度用药,而让本来就需要用药的患者增加财务负担。

(二)药品最高零售价管制引致“多开药”、“开贵药”

当政府在医疗服务价格管制之上进一步实施药品价格管制,不仅不会产生抑制药品费用激增的预期后果,反而会导致对患者和社会更加不利的局面。这其中,价格帽管制的后果就是“多开药”成为公立医院必然的选择。尽管价格帽管制(即药品最高零限价)在2015年已经终止,但该项管制曾在医疗行业中实施数年,曾对医院策略和行业生态带来重要影响,其重要性犹存。况且,即便这项管制已取消,但政府主导的新药品定价机制正在形成,依然有可能使这类管制以其他形式卷土重来。因此,本文此处依然就该项管制进行分析。

对药品实施最高零售价限制,其初衷是政府试图用行政权力对公立医院在药品销售中可能获取的垄断利润进行压制。可是,这种管制必然会造成公立医院用药政策的变化,触发“多开药”、“开贵药”的激励结构,并相应地造成药企生产与销售策略的变动,导致“药价虚高”现象的泛滥成灾。

在实施医疗服务行政定价的基础上进一步实施药品最高零售价限制,显然会压缩公立医院单位药品所带来的垄断收入。为了维持原有的收入不被削减,医院不得不默许甚至激励医生夸大患者病情并过度医疗,其具体方式可能是增大药品使用量,也可能是弃用低价药品,改用高价药品或者单独定价药品。例如,如果某种药品的进货价为10元,在没有最高零售限价管制的情况下,医院可将其售价定为50元,医生根据病人病情,为病人开出1盒用量,医院可获取40元的净收益,病人支付50元药费。一旦政府将该药品的最高零售价定为20元,为病人开出1盒药品,医院就只能获取10元的净收益。于是为了使本来可获得的40元净收益不变,那么医院要么采取增加药品用量的方法,医生就必须开出4盒药品,病人必须支付80元药费。如果还有疗效类似的高价药,进货价30元,政府对之制定的最高限价为70元,那医生就可能弃用低价药而改用高价药,医院依然获得40元净收益,而病人需支付70元的药费。无论是药量的增加,还是药品的升级,最终的微观结果是患者因过度用药承担经济损失和潜在的健康损害,宏观结果是药品费用增长以及整个医疗费用的增长。

药品最高零售价管制也会对药品生产和流通企业产生不良的影响。首先,最高零售价管制会降低生产企业降本增效的动力。原本药企可以通过原料采购、流程优化和技术改进等举措降低成本以实现利润的增加,但增加的利润空间一旦被政府识别出来,随即就会遭遇药品价格帽的下调,企业的降本努力变成了竹篮打水。

其次,药企会被迫减少低价药的生产。管制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一旦被压低,处在买方垄断地位上的公立医院难免会选择压低药品进货价以提高净收入空间,如此必然引致药企产品出厂价的压低。再次,医生弃用低价药改用高价药的用药策略,也会降低医院对低价药的需求。这样一来,低价药的出厂价降低,需求量也降低,药企自然会选择减少甚至放弃低价药的生产,将重心移至高价药。最后,药企会努力为药品取得“单独定价”这一超国民待遇。如前所述,能够享受单独定价的药品一般为专利药、原研药或者独家品种。专利药研发周期长、前期投入大,一般的企业难以承受。但不少企业会采取改变剂型、规格、包装和给药用途,或者添加无关紧要的成分,让百年老药摇身一变成为新药或者独家品种,并享受单独定价政策。原本旨在保护专利、提升药品质量的单独定价机制,在现实中沦为规避政府药价管制的后门。2015年4月,有媒体报道的西安某药厂将常用药克拉霉素改变剂型,由普通胶囊改成软胶囊后变为独家品种并享受单独定价,身价比普通胶囊高出22倍⑤。这就是规避管制的一个典型案例。

(三)药品加价率管制进一步强化了“开贵药”

政府对药品加价率进行管制,目的与最高零售价管制类似,也是尝试压缩公立医院出售药品的利润空间。加价率管制要求药品销售加价不得超过一个定额百分比(如15%),这意味着低价药的加价少、利润小,高价药加价多、利润高。加价率管制和投资回报率管制的内在机制一致,会产生类似的行为激励,即不在乎成本。同投资回报率管制下的浪费性投资类似,加价率管制会使医院选择多进高价药、多用高价药的行为,廉价药品将被挤出医院的进货单和医生的处方单。

加价率管制所引发的医生弃用廉价药、青睐高价药的用药行为,也让药企的生产和定价策略随之发生调整。药企会逐渐降低或者停止廉价药的生产,并将重心放于高价药的生产营销上。此外,医院和药企还有可能相互配合,药企设法抬高药品批发价格(即所谓“药价虚高”),再以返利、回扣等形式将部分收入返回医院。即便政府颁布法规将医院及其医生“吃回扣”视为商业贿赂行为并予以严厉打击,但在现实世界中,药企从“虚高药价”中获取的额外收入以各种合法化的方式流向医院。

如果政府不采用固定差率而采用差别差率的管制办法,即“高价药低差率、低价药高差率”,药品生产企业可以采取减小药品包装、降低药品数量规格的方式进行“降价”。例如,10片一盒、每盒100元的药品,变成5片一盒、每盒50元。通过这样的操作方式让高价药成为所谓的“低价药”,并享受高加价率。因此,只要加价率管制的制度框架不变,对游戏规则进行微调,并不会产生对管制目标来说合意的结果。

新医改实施以来,药品零差率是政府试图破解公立医院“以药养医”顽疾的新政策。这一政策措施本质上是一种极端的加价率管制,即受到管制的加价率为0%。这样,无论使用低价药还是高价药,医院的确无法在账面上获得药品销售的净收益。如果医疗服务行政定价依然不变,那么医院的运营必将陷入困境。在此情况下,大宗医疗服务定价的提高是必需的,这也被作为药品零差率政策的配套措施之一纳入新医改的议程。不过,调涨医疗服务价格不啻为另一轮医疗服务行政定价,其管制失灵的结局(诸如“多开药”、“开贵药”、“药价虚高”等)不会有多大改变,而对于大多数患者及其医保机构来说,“医疗服务+药品”的总费用并不会降低,除非某些患者只需用药而无需医疗服务。

四、管制失灵之因与治理变革之道

中国医药产业的价格管制实践,并未能解决因垄断和信息不充分造成的过度医疗问题,反而引起医院/医生行为策略的进一步扭曲,让过度医疗行为越演越烈。这再一次证明,价格管制不仅不能矫正市场失灵,而且还会引发政府失灵。

对上文提及的各项管制政策进行分析总结,可以看出现行的医疗行业价格管制策略失败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无论哪一种价格管制措施,其本身都有难以克服的缺陷。如前所论,不仅管制者本身因信息和激励因素难以制定出最佳管制措施,管制措施本身也常蕴含着与管制对象的激励不相容的因素,这都会使管制失灵成为大概率事件。

第二,管制策略为分项管制,缺乏整体约束。在医生向病人提供的医疗服务包中,包括诊断、治疗、药品、检查等多个维度的产品,每一种产品都能成为医生盈利工具。当政府试图对医疗服务按项目分别进行价格管制时,医生自然能通过销售其他产品或者产品间的组合变通实现管制规避。单项管制的结果就演变为“按下葫芦浮起瓢”,使管制不能对医生的行为起到有效约束。因此,有必要将原有的分项管制策略整合为对治疗费用的整体约束,让医生在约束范围内自行寻找治疗手段、药品、检查等项目的最佳安排。

事实上,美国的经验和教训对此给出了最佳例证。为了控制医药费用的上涨幅度,即便在高度崇尚自由市场的美国,部分州政府也在联邦政府的支持下出台了医疗费率设定政策,并不断进行调适,但效果不佳。随着医保支付制度改革的推进,价格管制在美国无疾而终了。价格管制依赖行政治理机制,未能改变医疗服务提供方的激励机制,而医保支付制度改革依赖市场机制,通过付费者和提供者的谈判订约,将总体费用控制转化为供方的内在激励,因此两种改革路径所产生的结果大相径庭[26]。

第三,现有的价格管制策略沿袭传统管制模式的最优策略思维,忽略了不完全信息问题和激励不相容问题。传统管制模式假设管制者和被管制者具有相同的信息,管制者能够全面了解消费者需求曲线、企业供给曲线、企业成本构成等多种信息,双方再在此基础上进行对称的信息博弈[27]。因信息对称,管制者自然就能通过对价格水平、利润水平进行有效约束,使企业的行为符合社会最优。但现实是,管制者难以获得企业生产成本、服务质量、技术、努力等完全信息[13](p.118)。在无法消除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传统管制模式依赖于“命令与控制”式的行政治理机制,对管制对象的激励结构一无所知,或在如何使管制措施与管制对象的激励相容的问题上不够明确[18],也就不能有效避免被管制者的各类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行为。

政府重重价格管制下医生的种种行为扭曲,就是道德风险行为的各种具体表现。传统的价格管制手段主要有固定价格管制、投资回报率管制和价格帽管制三种。中国现行的各项管制措施,基本可视为这几种管制的变形或组合。因对信息不充分问题和激励不相容问题的忽略,传统管制手段会造成被管制者无效地扩大成本、降低产品质量、隐瞒真实营收水平等道德风险行为。这些道德风险行为在管制下的中国医疗服务市场中处处可见,让“多开药、开贵药”在公立医院中大行其道,造成过度医疗和患者的效用损失。公立医院行为所产生的影响向产业链前端传导,让药品生产企业逐步减少甚至放弃对低价药的生产。

中国医药市场的现实状况已经表明,对药品价格、医疗价格进行直接的价格管制并非良方。价格管制,本来旨在降低药费、缓解医药费用持续攀升的状况。但实践结果表明,价格管制并不能有效解决市场失灵,反而还会引致政府失灵。针对医疗服务业中的市场失灵,有必要转变治理思路,从高度依赖于行政治理机制转变为有效利用市场治理机制。对传统医疗付费方式进行改革,用医保机构与公立医院之间的公共契约模式代替政府对医疗市场的直接价格干预,是市场治理机制精致化的一种体现。这才是过度医疗顽症的真正解决之道[28]。事实上,在中国,医保支付制度改革正在缓慢前行,而与之配套的价格管制改革(如发改委中止药品价格帽管制)才刚刚起步。尤为重要的是,医疗服务行政定价体制的改革尚未提上公共政策议程,而针对医疗服务定价普遍偏低的问题,政府的应对之策也仅仅进行局部性的价格调整。例如,2016年5月18日,国家卫计委、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等6部门公布《关于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其中将提高儿科服务价格作为缓解儿科服务短缺的重要举措,但引起舆论和民意的反弹。价格调整只不过是新一轮的行政定价,不仅不能解决老问题,反而会引发新问题。如何实现从价格管制模式到公共契约模式的治理模式转型,还有大量问题有待进一步的探索和实践。

注释:

①参见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公示文件:《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的通知》(计价格[2000]1751号),http://www.nhfpc.gov.cn/zhuzhan/wsbmgz/201304/573deeb7271e4fa7891136110a.43a1ff.shtml,2001年1月3日。

②参见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医疗服务价格查询》,http://service2.bjpc.gov.cn/bjpc/mediprice/MedicalService1.jsp#top,2016年4月15日。

③此处的GDP、人均GDP、人均可支配收入均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计算得出。参见国家统计局数据:http://data.stats.gov.cn/,2016年4月15日。

④参见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网站公示通知:《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http://www.sdpc.gov.cn/zcfb/zcfbtz/201505/t20150505_690664.html,

2015年5月4日。

⑤参见《第一财经日报》的新闻报道:《同种克拉霉素软胶囊差价22倍,西安大恒称独家》,http://finance.sina.com.cn/consume/puguangtai/20150420/012421992173.shtml,201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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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顾昕.走向公共契约模式——中国新医改中的医保付费改革[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2,(4).

作者:郭科 顾昕

第3篇:中国药品价格管制困境与改进意见

摘 要:近年来,由于我国药品注册审批中频繁发生商业贿赂和寻租事件,药品定价管理不科学,招标采购管理不严格,导致了药品流通秩序混乱,药品价格持续虚高,看病贵成为社会反应最强烈的问题之一,药价虚高已成为影响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的社会问题。国家有关部门通过政府行政手段进行了多次药品降价行动,但效果并不明显,“药价虚高”的现状并未得到根本扭转。本文从药价虚高的成因入手,通过对比分析相关国家的价格监管模式,提出药价治理的建议举措。

关键词:药价虚高 医疗市场 原因 对策

根据国家发改委、卫计委、人社部等7部委近日联合发布的《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建议》,自今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暂时由国家发改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管理外,我国将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过去,人们苦于看病贵,于是政府把药价管了起来,自1997年政府重新对药品价格进行管制以来,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已17次出台降价措施,降低了1100多种药品的价格。然而,药品价格的调降使医院、制药企业与政府政策之间出现博弈,随着药价的降低,制药企业不再生产便宜药、利润低的药,医生在开处方的时候倾向于采用高价药,如何有效解决药价虚高,仍是处理“看病贵、看病难”问题的一个关键要素。

在县级公立医院,药品价格主要由药品招标办公室来制定,因此,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不在行政化与市场化这两种制度体系的夹击下生存,即在基础设施建设、医疗设备与耗材采购、物流与后勤以及人力成本上,均必须依照市场价格来支出,但在面对患者的收费标准上,则必须依照政府行政定价来执行。即使所有县级公立医院实行零差率销售,取消药品加成,并降低药品价格、高值医用耗材、部分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但事与愿违,即使实行零差率销售之后,县级公立医院医生奖金减少,合理收入受到影响,为了弥补自己的损失,转而将目光放到医疗器械的使用上,使用高价格的医疗器械,为每位就诊的患者开多项检查单,使患者利益受损。在处方行为或者药品购销行为上,公立医院不仅偏好价格偏贵的产品,而且即便是同一家公司的同一种产品,也倾向于高价进货、高价销售,“吃回扣”现象泛滥成灾。药品供应商通过广告和药品商品名、规格、剂型等差异化策略使自己生产的药品得以成为虚高定价载体, 以满足医院实现其均衡利润的目的;药品供应商通过向医生提供药品回扣的方式激励其扩大自己所生产药品的需求,患者成为了医院、医生和药品生产商的利益牺牲者。

怎样解决“政府一出什么,市场就没什么的怪像”,怎样防止一放开药价就上涨,看病更贵需要从药价虚高的原因入手进行深入分析。

一、药价虚高的原因

本文认为,药价虚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对制药企业定价规制失效。

据《中国的药品安全监管状况》白皮书透露:截至2007年底,中国共有药品生产企业(含中药饮片和医用氧生产企业)6913家,其中原料药和制剂生产企业4682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12591家。我国制药企业产品低水平、重复生产,有上百个品种的生产能力过剩, 造成产量总体供过于求。而由于研发力量不足,创新不够,供不应求的品种寥寥无几,造成现在药品生产企业产品同质化严重,竞争激烈。药品生产企业为了保证企业的利润,使企业能够生存下去,采取了许多非常规手段。我国现行的药品定价政策为企业谋取利润提供了可乘之机。

1、成本加成定价法

在单位产品成本的基础上,加上预期的利润额作为产品的销售价格,售价与成本之间的差额即利润称为“加成”。关键的问题是,药品成本的核算是由生产企业做出的,生产企业通常以虚报成本等手段, 向物价部门申请高零售价, 为经销商和医院创造更大的利润空间, 以吸引他们经销和购买自己的产品。而药品的主管部门,尤其物价管理部门受其专业知识、审查的社会成本以及人力所限,无法判断其价格的真假,难以对其成本构成作出准确核定,只能按照企业申报的成本核定。根据这一定价原则,药品流通的各个环节都可以据此加价。有些药品的零售价是其出厂价的几倍、十几倍,甚至几十倍。这样生产企业就利用信息不对称,虚报药品的成本,提高药价,从而增加企业利润。

2、单独加价政策

单独定价规定由原国家计委于2000年11月颁布, 目的是通过实行优质优价, 以鼓励制药企业提高药品的质量、安全性、有效性或药品的性价比。但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由于新特药审批政策非常宽松,使得药企能够很容易地通过开发新药来规避政府的价格管制,因此目前这一政策亦成为药企普遍采用的一种规避政府价格管制、抬高药价的工具。

目前市场上所谓“新药”多为原有品种上的仿制品或更换剂型的药品。但这些所谓的由于新药的审批制度尚不够完善,企业为了获得高额利润,纷纷仿制药品,导致药品价格持续上涨,而换脸后的“新药”价格往往是原品种老药的几倍甚至几十倍。

(二)药品流通过程中的弊端

藥品在市场流通过程中层层加价, 从药品采购到看病的付费机制,信息的不对称性使每个环节都不断加价。

1、药品采购不规范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于1999 年试行,2000 年全面推广。2009 年,又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以政府为主导、以省( 区、市) 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2010 年,卫生部等7 个部门规定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 含国有控股企业) 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通过各省( 区、市) 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交易,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平台和统一监管。由于招标药品的透明度高,利润降低, 医生的回扣减少,结果医生不愿意开这些药,医院不愿意卖药,最终造成招标药品销量大减甚至撤出医院。

1990年代初期,外资、合资药企开始使用医药代表和各种“回扣”来推销药品。不久, 这种方法便成为整个制药界的一个通用的药品营销模式,而可用于“回扣”的数额也成为左右药品销售额的决定因素,因为各种或明或暗的“回扣”已是医院、医生以及药品流通领域其他利益相关者(除了药品的最终使用者———患者)的重要收入来源。谁给的回扣多开谁的药, 医生多开药、开高价药,院方对医生的这些违规行为视若无睹,助长了这股风气,孽生了腐败,造成药品的流通成本增加。

现今县级公立医院虽然公开招标,但是在招投标制度的实施过程中仍热存在着违规行为,贿赂现象时有发生,医院高层领导滥用私权、谋取私利,没有将公开招标落实到实处。

2、患者与医生信息不对称

医生与患者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这种不对称会诱发医生的道德风险——一种不是按照患者的利益行事、而是追求医生自身经济利益的行为,提供了实施的可能性和空间。在卫生经济学上,这种道德风险行为通常用“供给诱导需求”这一术语来描述。

医疗服务行业的专业性强, 普通患者对于医院所采取的疾病诊断和治疗措施缺乏相应了解,患者得了什么病,需要怎样的治疗,患者通常是不清楚的,医生起着主导作用,这就给予了医院在疾病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很大的主动权。医院可以利用价格上限相对较高、利润空间较大的医疗服务同具有同等治疗效果但价格管制较严格、利润空间相对较小的医疗服务项目之间进行替代, 药物治疗和服务性治疗之间的替代, 药品之间的替代以及医疗服务项目的分割等增加向患者的收费, 提高医院的利润水平。

3、看病的付费机制欠科学

按项目收费存在很大的弊病。虽然具体明细到每个项目,但是由于没有明确规定患者到底该接受哪些服务项目或某一项目到底该做到什么程度,医院和医生在项目数量和项目范围上有很大的自主权,因此在利益驱动下,医院和医生往往倾向多开药品、开大处方。

(三)药品作为一种商品的特殊性

经济学中认为,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价格受到供求关系变动的影响,以价值为基础, 围绕价值上下波动。因此,药品的价格也应该是药品价值的货币表现。但是药品不是普通的商品,药品关乎患者的生命与健康,因而其效用是无价的,而且药品特别是名牌药品之间相对缺乏替代性,必然导致对药品的需求曲线缺乏弹性。面对需求价格弹性极小的市场,药品生产企业为了抢占有限的市场份额和获取较多的经济利益,采用高价销售是惟一的上策, 高价格带来高收益;作为药品间接需求者的医院也乐于销售高价药品,从中获取高额利益。从某种意义上说,商品价格的市场调节机制对药品市场无效。

患者因为对药品知识了解甚少,不敢拿自己的生命冒险,对于医生开的处方药被动接受,医生因此具有很强的消费引导性,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医生很可能以损失患者利益为代价, 为取得高额回扣,开高价药、大处方。

(四)医疗服务市场缺乏竞争性

寡头竞争是竞争和垄断的混合物,也是一种不完全竞争。在垄断竞的条件下,市场上有许多卖主,他们生产和供应的产品不同。即使在寡头竞争的条件下,在一个行业中只有少数几家大公司(大卖主),它们所生产和销售的某种产品占这种产品的总产量和市场销售总量的绝大部分比重,它们之间的竞争就是寡头竞争。显然,在这种情况下,它们有能力影响和控制市场价格。在寡头竞争的条件下,各个寡头企业是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各个寡头企业调整价格都会马上影响其他竞争对手的定价政策,因而,任何一个寡头企业做出决策时都必须密切注意其他寡头企业的反应和决策。

寡头竞争态势下,由于部分企业基本控制了市场,在一段时间内,别的企业要进入是相当困难的,但并不等于永远没有市场机会。寡头之间仍然存在竞争,他们互相依存,任何一个企业的独立活动都会导致其他几家企业迅速而有力的反应而难独自奏效,它们一般都具有很强的成本意识。

我国医院绝大多数都是非营利性的公立医院,但是95%以上的公立医院实际还是按营利性的商业模式运营,具有明显的趋利性。因此,我国目前的医院结构体系,在价格管制没有真正改变医院的市场主体地位的条件下,导致了我国医疗市场的寡头竞争结构的形成。我国医疗市场的寡頭竞争结构,必然导致寡头竞争利润的存在。药价虚高与医疗腐败行为正是医院、医生、药品供应商以及患者对医院寡头竞争的均衡利润这一租金进行合谋寻租的结果。

二、相关国家的药品监管模式

(一)美国药价管理制度

1、通过良性市场竞争形成药价。美国的药品价格主要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各种医疗保险机构对药价的形成起到了良好的监督作用,而政府不直接参与药价的制定。医疗保险机构从自身利益出发,必定采取各种措施来尽可能降低药品价格。

2、国家间接调控。一是国家鼓励零售药店通过换处方的方式来控制药价;二是在国家颁布的《药品报销目录》中,规定各类治疗药物只能使用较便宜的药品,这就迫使药品生产企业为能进入《药品报销目录》从而降低药品价格。

3、医院主要靠收取诊疗费用维持基本运转,药房收入仅占医院总收入的5 %左右。

(二)德国药价管理制度

1、统一零售价制度。规定批发和零售环节的加价率,药品价格实行差别差率,价格越高加价率越低,批发商在出厂价格基础上可平均加价15 %的差率,零售药店则实行全国统一销售价格,但零售药店可在批发价格的基础上平均加价42 %,其中包括15 %的税和5 %的医疗保险费用。

2、最高报销价格限制。德国政府对药价的干预主要通过参考价格制度来实现。即根据一定标准对药品进行分类,对每一类药品都规定有政府可供报销的参考底价,患者可自行选择所用药物,若所选用的药品价格高于同类药品的参考价格,其差额由病人自行负担;如低于参考价格,则按实际价格报销。大部分生产企业都愿意将药价调至参考价格范围之内。

(三)英国药价管理制度

在英国,政府以控制制药企业的利润来达到药价管理的目的。英国医药工业协会作为制药公司代表与英国政府之间有一个协议(适用于原研制处方药),政府允许药品生产企业自行制定药品价格,要求制药公司销售的药品利润率(投资回报率)必须控制在17 %~ 21 %之间,每个制药公司具体的利润率由卫生部根据其经营状况及药品的创新程度等来确定。当公司的实际净利润超过目标利润的25 %时,该公司要么降低药品价格,要么将超额利润返还国家。

(四)日本药价管理制度

日本实行全民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所以在一般情况下,药企为扩大自己产品的销售,都尽可能将价格限制在补偿价格之内。而在实际价格低于补偿价格时,实际价格越低,医生与医院获得的收入就越多。因此,医生和医院有很强的激励使用低价药,而药品的这种使用状况必然诱导企业从低定价。最终,政府管制的结果是日本的药品价格持续下降。

三、对策

参照其他国家药价管制的经验,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建议对现行药价治理模式做以下改进:

1、转变定价机制,加强价格监管

我国政府的药品价格定价机制备受各方诟病,因而改革和完善药品的价格形成机制、改进政府对药品价格的管理方式自然成为了治理药价虚高的有效途径。可以通过重新设定药品价格管制范围、采用参考定价的价格管制方式、加强新药审批与商品名注册管理、规范医生处方行为、完善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等。同时,应对药品推荐者加强控制,还应将政府定价转向政府授权,避免过度竞争,同时应对特殊药品生产企业给予合理补偿等,从而才能使药品价格变得较为合理。

政府必须进一步规范新药审批和商品名注册,如缩小新药范围,严格新药审批程序,明确规定以企业名称或某一固定名称作为同一药厂所有药品的商品名(但对诸如真正新化学实体等一类新药,可允许额外注册特定的商品名)。对于市场定价的药品,价格主管部门也要对其进行监管,防止其随意定价,造成药价增长过快;对于一些虚报成本、变相提价的药品生产企业给予严厉的惩罚,以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2、完善集中招标采购制度

现行的招标采购制度并不完善,即使是招标采购的药品,其采购价格往往也高出出厂价的许多倍,而进入医院后的零售价就更高了,通过招标采购的药品仍然虚高。

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的完善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招标主体,建议由医疗保险机构(包括商业保险公司)作为招标发起人,选聘医生和药剂师等相关专家组成招标机构,负责招标事宜;二是中标价作为医院最高零售价格,不管是基本药物还是非基本药物,均明确规定以中标价作为医院药品的最高零售价。在此价格水平之下,医院可自主确定零售价。实际的药品采购价由医院与药品供应商自主谈判确定,政府不做干预,批零差价收益归医院所有。

在招标过程中,应贯彻“公平公正” 和“以竞质竞价为核心” 的招标原则,防止商业贿赂事件的发生。

3、医药分不分?

“医药分业” 来自于英文“Separtion of Dispensing Prescription(SDP)”,原意是将发药调配与开处方分开,医师掌握处方权,由药师负责药品的调配管理,即指把药学职业从医学职业中分出来。

目前,国内的主流观点认为,只有进行综合性医疗体制改革,解决以药补医问题,才能彻底解决现行的药价治理问题。其理由是:在医药不分家的情况下,医院、医生以及院内其他相关者与药品销售在经济利益上的联系, 是药价治理无法取得理想效果的根源。因此, 只有进行医药分家,从源头切断医疗机构与药品收入的利益链条,才能彻底扭转医疗市场上药价越高、药品越好卖的特点,从而最终解决目前存在的药价治理问题。

然而,即使实现了“医药分离”,医生与药店之间的利益关系依然存在,药店会与医院联盟,采取协作、协议等形式对医院进行补贴和利润提成,以利益共享为诱饵,采取对处方进行技术操作如处方加密、使用内部用语、开有针对性的处方等方式,为处方外流设置障碍, 以期相对垄断医院处方, 达到“双赢”。可见, 医药分家对医院经济利益的影响是有限。而且,药物治疗是医院临床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处方与药品之间体现更多的是知识、技术、道德与责任,药房必须接受医院的管理,否则用药安全难以保证。医药分家不仅不能解决药价虚高问题,而且可能导致药品质量难以控制。

医药到底能不能分离,还是一个值得争议的话题。

4、加强医德教育,规范医生处方行为

通过加强医德教育,提升医生个人素质,在权益的诱惑下能坚持原则和底线,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杜绝“吃回扣”、“收红包”行为的发生。

政府放开药价后,出于药品加成乃至回扣等逐利因素,医院和手握处方的医生可能仍倾向于采用高价药,因此需要规范医生处方行为,切实减少不合理用药。

5、改革看病支付机制

实行按病种支付制度。通过统一的疾病诊断分类,科学地制定出每种疾病的定额偿付标准,社保机构根据偿付标准与住院人次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住院费用。在按病种付费情况下, 医疗机构的收入仅与每个病例及其诊断有关 而与医疗机构花费的实际成本无关,从而既避免了医疗机构滥用医疗服务项目,防止小病大治,又保证了医疗服务质量,而且操作十分简便。

同时,逐步公开医疗机构诊疗门(急)诊次均费用,住院床日费用、检查检验收入占比等指标,并纳入医疗机构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核目标。将大部分医疗服务的价格推向市场,医疗质量、服务态度、诊疗时间、是否过度检查、看病费用等,都需要公开透明,从而让患者有更多的选择。

总之,只有多方共行,多措并举,才能解决药品流通秩序混乱,药品价格持续虚高的问题。否则,药价改革将只会停留在“越改越高”的层面。

参考文献:

[1] 徐金发.药价虚高的原因及对策研究[J].价格月刊

[2] 梁雪峰.药价虚高治理困境及其出路[J]. PRICE : THEORY& PRACTICE

[3] 孔祥金.药品价格虚高的市场影响因素分析[J]. 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7 年6 月第28 卷第6 期总第334 期

[4] 朱恒鹏.医疗体制弊端与药品定价扭曲[J]

[5] 沈洪涛.中国药品价格治理困境与改进建议[J]. 中国软科学2012 年第2 期

[6] 戈文鲁.藥价虚高问题研究综述[J]. 《中国卫生质量管理》第17卷第3期(总第94期)2010年05月

作者:段思含

第4篇:政府管制与房地产价格研究论文

自1990年我国土地使用制度市场化以来,我国房地产价格持续攀升。特别是近几年,以上海为中心的长三角地区、珠三角地区以及北京地区的房地产价格上涨幅度为甚。房地产价格的大幅度上涨已经引起了各方关注,国家还针对可能出现的房地产泡沫,从2005年年初开始,出台了一系列调控措施,来稳定房地产价格,但效果并不理想。如何看待中国房地产价格变动以及怎样合理控制房地产价格的过度波动,从而使宏观经济保持稳定是一个值得研讨的课题。

一、房地产市场分析

1、房地产市场是一个区域性市场

在讨论房地产市场之前,了解房地产市场的特性是非常重要的。市场绝不是一个简单的概念,众所周知,市场或者产业的概念是很难准确定义的。罗宾逊(1933)提出从某一给定的商品开始考察该商品的替代品,在考察这些替代品德替代品,直到商品出现明显差异来确定该商品的市场界限。豪泰林(1929)、张伯伦(1951)、兰卡斯特(1966)描述了一个产业中的产品差异性的问题,他们认为一种商品可以用质量、区位、时间、适用性等特性来定义。商品可以定义为不同特性的组合,而消费者对不同的特性具有不同的偏好。从房地产市场的特性来看,房地产市场不是一个统一的大市场,而是一个区域性的市场。从替代性来看,不同地区的房地产不具有替代性,即使是同一地区的房地产,如果区位地段不同,其替代性也很差。从房地产的质量、区位等特性来看,不同的房地产的差异也非常大。所以,从地理区域上看,房地产市场的地理区域应该是一个较小的概念。不应该有中国房地产市场或某某省房地产市场的概念。也就不应该有全国统一的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措施。

2、房地产市场是一个垄断市场

福利经济学的两个基本定理说的是:完全竞争的均衡一定是帕累托最优;任何帕累托最优的配置都能通过选择一组正确的价格而由市场来实现。完全竞争均衡的一个重要性质就是每一商品都按其边际成本来销售。完全竞争市场是有效率的。但大多数市场都不符合完全竞争市场的条件,尤其是房地产市场。一方面是因为每一个楼盘都具有不可复制性,另一方面是因为房地产的信息的严重的不对称。消费者很难获得所需要的信息。因此,房地产开发商都具有很大的市场势力,可以将房地产价格提高到远远高于其边际成本之上。显然,对垄断市场采取从宏观上的需求和供给两方面的措施效果不会太理想,而且有很大的副作用。调控措施太强烈,会使不大时,对房地产的价格又不会产生大的影响。

二、房地产价格分析

1、从房地产价格的构成来看

从房地产价格的构成来看,房地产价格的核心是土地价格。在西方经济学中,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其使用价格(地租)决定于其边际产出,该理论基本上排除了地价大幅波动的可能性,因为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其价格由其边际产出决定,在一般情况下土地边际产出较稳定,所以地价不会暴涨暴落,从而房地产价格也应基本稳定。

但在现实世界中这一结果并不完全正确,国外大部分发达国家都经历过房地产价格的大幅度波动的情况。现阶段我国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加快,对非农用地的需求旺盛,但土地的供给在一些地区相对不足,使得国家土地公开拍卖的价格持续上涨,结果是土地价格越来越高。同时也应看到,一些地方政府想从土地市场得到更多的收益,从而将土地价格人为抬升的现象也是存在的。

一些房地产开发商为获得土地的增值收益,也采取各种手段囤积土地,进一步造成了地价的上涨。房地产商以此为借口, 导致房地产价格持续上升。房地产价格随着土地价格的上涨而上涨,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土地约束是成为房地产价格上涨的必然因素吗?

诚然,从土地的自然属性看,一般来说,土地是不可再生、不能增长、不可移动的资源。但人类开发土地的长期历史证明,土地使用效率是在不断提高的,房地产开发的效率也在不断提高。随着土地使用效率提高,土地供给可以认为是无限的。反过来,当人口增长达到某一水平后,人口总量会大致维持在一个相对不变的水平,从这一角度考虑,土地供给与人口增长之间是可以维持一个合理的比例关系的,所以不可能长期存在土地供应不足的问题。如北京市土地管理部门多次公开宣称,北京市的土地有足够的供应量,这也说明土地供给没有出现短缺,但北京的房价却快速上升。所以,土地约束或土地价格的上升并不成为房地产价格上涨的必然因素,房地产价格上涨还有其他因素。有人宣称,中国的土地供应将出现长期短缺并由此导致房地产价格的长期攀升更是完全没有道理。

2、房地产价格不是竞争性的市场价格,而是一种垄断价格

房地产市场具有很强的区域特性,这种区域特性使得房地产市场具有很强的垄断性,也就是说房地产价格是一种垄断价格。举个例子,小城市的房价大大低于北京市的房价,北京五环地区的房价低于三环地区的房价,但外地的房子不可能移到北京来,北京五环的房子也不可能搬到三环来。不同地区的房地产甚至同一地区不同地段的房地产的可竞争性都很小,使得每一个房地产开发商都具有较大的垄断势力。房地产开发商的垄断势力主要来自于这种地域的不同。这样,市场中虽然有很多房地产开发公司,即使有一些开发公司规模较小,因为房地产的这种特性,也会使他们具有很大的垄断势力,从而使房地产开发商可以自己定价,而不是由市场来定价。同时垄断价格是边际成本的非递减函数,所以,房地产价格的上升,并不一定就是供求关系的变化导致的,很大一部分是来自于房地产开发商对价格的控制。

刘军琦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房地产业正迅速成为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产业群体,成为国民经济的基础性、先导性和支柱性产业,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平稳的发展,不但有利于保持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和较快增长,也有利于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和生活条件的改善,更有利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本目标。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房地产业在发展中也同时存在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对此国家曾出台了一系列的调控政策,但这些政策的有效性、必要性和可行性方面,以及对房地产市场利弊方面,学术界没有形成一致意见。本文对我国房地产市场政府管制政策进行系统梳理,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

一、房地产市场政府管制政策分析

1. 1993~1996年阶段

首次出现房地产热--房地产开发公司急剧增加,房地产开发投资高速增长,以炒地皮、炒钢材、炒项目为主的房地产市场异常活跃,尤其是海南、广西北海等地,房地产开发过热,形成了较严重的房地产泡沫,经济运行出现严重过热态势和通货膨胀。

政策:1993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调控意见》,提出整顿金融秩序、加强宏观调控的16条政策措施(通称"国16条");1994年系列出台《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住宅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效果:随着各项措施的落实,全国房地产开发的增长速度明显放缓,通货膨胀得到遏制。经济由热转冷,房地产市场也沉寂下来,商品房和商品住宅的价格迅速回落。经过3年努力,中国经济终于在1996年成功实现"软着陆"。

政府角色:房地产市场的价格管制

南京房地产市场颇受争议。其一是,日前,南京市某区房产局局长因一番不太能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言论而遭到了网络人肉搜索;其二是南京房产局对万科价格欺诈、恒大低于成本销售等的查处。姑且不论南京如何,但其一番做法却引出了房地产市场的价格管制问题。

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重点B类课题“中国房地产与宏观经济关系”的研究结论,我国35个大中城市房地产业市场化水平为64.69%,这表明中国房地产市场已经初步实现市场化,但离理想的市场化差距还很大。其中政府管制、价格管制差异化大、表现差。也就是说,在政府和价格管制方面,各地政府对房地产的管制手段和方法各行其是,且没有尽到管制责任,角色缺位,随意性比较大。 房地产市场价格管制是针对开发企业的定价行为及市场失灵的问题而提出的解决方法。其实施需要地方政府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垄断性、外部性、信息不对称、消费的公平性等。这些必要性的条件的满足与否,是判断是否进行价格管制的重要指标。

中国房地产市场,总体来看,集中程度相当低,但从区域来看,垄断程度又比较高。全国除一线和部分二线城市外,其余城市和县城基本属于垄断型区域市场,开发商可以联合政府将房价定在均衡价格之上,建设的住宅数量低于自由竞争市场时的数量,阻碍市场机制的正常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其实是个“藩镇割据”的大一统,势力很多,在地方政府的庇护下,还可以相安无事。区域的垄断性不利于资源配置和提高产业效率。

房地产市场的外部性,一般包括生态外部性和社会外部性。价格机制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转化外部性。比如设计合理、景观赏心悦目、物业管理安全完善等的项目,可以获得相对较高的市场价格;反之,则价格就不会产生太多的附加值,而致价格一般。这就使得开发商注重适当创造外部经济效益,创造更多的附加值。而我国的现实情况是,除一线、二线开发商外,其余大多数开发商对创造外部经济效益几乎没有敏感性,造成私人成本、社会成本与收益不对等或者资源配置失衡,影响产业的发展。

相对来说,在我国房地产市场,由于产业过于庞大,链条较长,消费者很难知道开发商进行项目开发的各项细节,成本、用料、质量等都处于“无知”状态。虽然,楼盘现场有价格公示,但那是开发商自己定的价,而为什么是这个价格消费者无从得知。因此,我国的房地产市场是属于信息很不对称的单方市场,当然这与开发商的垄断性质也不无关系。信息的不对称和不公开,造成买者和卖者地位的不对等,影响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发展。

信息的不对称,本身就是一种消费的不公平。然而,我国消费者在房地产市场的消费所遭遇的不公平,更不止于此。当期消费和即期消费的价格差距很大,这也就是现在的市场情况,前期项目价格很高,现在普遍大幅降价,显然是对前期消费者的不公平,有价格欺诈的嫌疑。再比如现场议价的销售方式,消费者不知成本,而开发商的价格底线消费者又不知道,所以每个成交客户的价格“远近高低各不同”。消费产品巨大的价格差异,是有违市场规律的。某些不公平是市场机制问题,是制度问题;而有些不公平,是开发商品德问题,这影响整个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从以上几个方面来看,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状况,比较符合价格管制的条件。所以,即使是在价格低迷时期,价格管制也是不可或缺的。地方政府不能因为地产低迷,而放任或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看着开发商违规、欺诈销售,放松政府本身的角色责任。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南京地方政府做得有道理。

虽然,政府的价格管制违背了市场自由化的原则,但在不成熟和不充分的市场状态下,就没有充分的市场化。市场化解决不了所有问题,有些问题只能靠政府调控进行解决。不能打着市场化的大旗,而损害消费者或者干涉地方政府的有所作为。政府不仅促进产业发展,还要明确自身在产业中的地位和角色,适度进行管制。所以,进行价格管制,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规范发展的一种手段,也是政府促进市场化的良好愿望。

政府,究竟该不该对商品房进行有效的“价格管制”

应该说,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在作为普通民众最大民生的住房市场上,我国政府应该在市场的调控和价格的管制上应该更有所作为。

首先,拥有基本的居住权利和良好的住房条件,不仅是人基本的生存需要和各国公认的基本人权,而且更是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一个重要方面。所以,中央高层对民生问题从政治的高度给予了相当的重视。

我们知道,衣食住行都是人们的基本的民生需要。最近由于各种原因,粮食价格上涨了不少。前几天,温家宝总理还专门到北京的市场进行调研,了解粮价上涨对市民的影响。日理万机的国务院总理,为什么对粮价的上涨如此重视,关键就在于它不同于其他普通的商品,是国民基本的民生。住房也是同一个道理。任何人无论贵贱,无论地位高低,都应该保证有体面而合理的住房保障。政府各级部门之所以要对房地产市场发出如此多的调控文件,抑制房价的不当增长,原因也就在于住房不是单纯的商品,它具有公共产品和商品的双重性。

实际上,和粮食每斤增加两三毛钱相比,同样作为基本民生的房价的暴涨,给普通百姓基本利益带来损害,要比粮价的上涨不知道要高出多少倍。算一算这两者的明细帐,人们就不难发现他们给老百姓生活带来损害的差别,何止是十倍、百倍。

就按照每斤粮食涨了3毛钱来计算,一家三口每天要消费粮食2.5斤,一年365天平均每个家庭需要消耗粮食912.5斤,一家人每年要为粮价的上涨多付出273.5元。如果一年前的粮价为每斤1.2元,现在为1.5元,这就意味着当粮价涨了四分之一的时候,给某个家庭在吃饭上带来的直接影响连300元还不到;

但是,如果像现在一些大中城市那样,一年前市区的平均房价为每平方米8000元,一年中就涨了1000元(指城市中的同一地段商品房价),那么给普通家庭又是带来了什么影响呢?我们还是以普通的三口之家为例,他们所买的商品房还是严格按照“结构调整”后的90平方米的中小户型,那么这个家庭仅为一年的房价暴涨,就需多付出9万元的代价。如果这个家庭的年收入,在这些大城市处于中间水平,这就相当于要把这一家两年的收入,不吃不喝全部抵上去,才能应付一年房价暴涨的支出。而这还只是在房价一年只涨了12.5%的情况下(这里是指在一般城市主城区同一地段的涨幅,不包括近郊区县的“加权”)普通家庭多付出的“成本”。

这里我们就可以清楚的算出,同样是基本民生,粮食一年就是涨价了四分之一,给普通百姓平均每个家庭一年增加的成本支出,也就是300元不到,相当于一个中等收入家庭一年收入(按4.5万元计算)的150分之一;而一年房价虽然只涨了八分之一,但它一下子就使得需要买房的家庭多付出9万元,相当于一个普通的百姓家庭全年收入的百分之200(也就是一个家庭2年的全部收入,而在发达国家,一个家庭3-6年的全部收入即可买一套很体面的住房了)。这两者如果按倍数的关系来算的话,相当于一年房价上涨给普通百姓家庭增加的成本支出,比一年粮价暴涨给这样家庭增加的支出,高出了300多倍。站在这样的角度来理解百姓对房价疯长的强烈的不满,就一点也不奇怪了。实际上,在不少大中城市的“主城区”的同一地段,这3—4年左右的时间里,房价几乎暴涨了一倍左右。比如说,过去房价是每平方米5000元的,现在都纷纷暴涨到了1万元以上。3年多的时间里,每平方米就上涨了5000多元。按照新的严格标准的“90平方米”户型来计算,就相当于这些百姓家庭在等待调控政策“出奇效”而未买房的这3-4年的时间里,房价不仅没被“拉下”,反而高涨一倍,多了45万元,仅涨价部分就相当于这些普通家庭十年的全部收入。

从中人们不难看出,和粮价上涨相比,房价高涨给普通百姓带来的生活重创,至少是粮价造成的生活开支成本增加的300多倍。更何况,今年粮价的上涨,是在近几年没什么较大波动的基础上出现的。如果把这几年房价暴涨和粮价上涨的总和做个比较的话,那么房价的暴涨给公众带来的生活成本的增加和生活水平的损害,至少是粮价上涨带来的开支增加的1000倍以上。

所以,国民住房作为具有商品和公共产品双重属性的特殊商品,它在价格管理上应当比当前社会中绝大多数的其他商品更需要进行政府的价格管制。这不仅是因为它的暴涨给普通市民带来的损失和危害最大,而且放任住房上的暴利高价,其实也就是容忍恶势力对人的基本生存权的破坏和践踏。

第二,中国的住房的市场供应,本来就是处在极度不平衡的“供不应求”之中。我们以前已经说过,按照当前城市化发展的现状和住房小康的发展的要求,中国的房地产市场每年应该提供15亿平方米的商品住房,但市场上实际的供应量只能在3-4亿平方米。有效市场供求的如此不平衡,就为“哄抬房价”创造了“条件”。在这样的“市场”情况下,如果不进行严格的市场价格管制,自然就会导致房价的失控暴涨,就如同这几年中国的房地产市场所表现出的那样。所以说在当今的中国房地产市场,任何“调控”举措如果没有包含严格的价格管制,“抑制房价增长”这个衡量“调控成功与否”的“关键词”,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第三,和土地私有制的资本主义国家不同,中国的房地产暴利是出现在公有制的土地上,“加害”的对象,正是“土地的主人”。当开发商利益集团大言不惭的为他们的暴利做所谓的“市场决定论”的辩解时,他们恰恰“忘了”他们暴富所赖以开发的土地的“产权人”究竟是谁。根据国家的宪法,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在“主人”的土地上建房出售,利润率竟然比在买私人土地的商品房还要高出十几倍,开发商如此的强盗逻辑如果不受到市场和价格的管制,就是对社会主义优越性最大的贪污和嘲讽。在“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所有资源为“全民所有”的公有制的社会主义中国,住房市场的暴利化是地地道道的制度变异下的怪胎,算的上是真正的“世界之耻”。

总之,面对中国房地产这样一个由寡头垄断的低效、不公和“超级垄断利润”的市场,面对这样一个关系到中国市民最大民生利益的基础行业,面对这样市场的有效供应远远得不到满足的畸形的供求形势,尤其面对市场的开发者是在主人的土地上“借鸡生蛋”这样的制度背景,作为“执政为民”和“权为民所用”的政府,就必须站在人民的立场,“代表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利益”,对已成为影响中国城市的“最大的不和谐因素”——房地产市场,实行强力而有效的政治调控和市场调控,特别是要强力实行对商品房的价格进行有效的价格管制。从某种方面来说,对房地产市场高房价暴利的放任和“不干预”,不仅是对开发商利益集团的袒护,更是行政者对人民给予的权力的最大践踏,也是在维护人民利益上的极大的渎职。

在我国的“价格法”中,专门有一段论述了“政府的定价行为”。其中讲到当某种商品的价格具备“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资源稀缺”或者“重要的公用事业”等条件之一时,“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对中国的房地产市场来说,“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这点是其他任何商品都无可比拟的;至于城市的土地“资源稀缺”这也早已有共识;另外,住房在某些方面也具有和“重要的公益事业”一样的“公共产品”属性。这些都使中国房地产市场商品房的价格管理,具备了“政府定价行为”的必要条件。更何况这几年中国大中城市的房价疯涨,已造成仅暴利高价房的价格上涨部分,就相当于普通市民家庭十年左右全部收入所得。当一个国家出现仅几年房价上涨给普通百姓带来的生活成本,就比世界公认的居民买房负担(房价收入比在3-6之间)还高将近一倍的“全球奇观”时候,当房价问题已经成为城市社会“最大的不和谐因素”,一个“权为民所谋”和“以民为本”的 “负责任的政府”,难道还没有必要及时对商品房价格实行强力而有效的政府价格管制吗!

从规定商品房利润退到讨论公开成本,是谁把开发商惯得如此骄横

在这两年的时间里,在高房价暴利的压迫下,有一种来自民间的声音变得越来越强烈。这就是要求对现在开发商提供的商品住房,进行房价成本的公开。而开发商和其“豢养”的“专家”及相关官员,对可能暴露他们“见不得阳光的阴暗秘密”,则竭尽全力进行疯狂抵制。以至于该不该进行房价成本的公开,成了今年影响最大之一的“全民大讨论”。

最有典型性的案例发生在广东。据报道,今年的广东省两会期间,该省人大代表提出了“公开房屋成本价、实行购房指导价和最高限价”的建议。半年后才等到的广东省建设厅的“答复”,竟对此给了全盘的否决。建设厅的理由是对商品住房成本价进行公开“容易造成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犯和对公平竞争环境的影响”,并认为“这一做法是违背市场经济的。因为在市场经济下,决定价格的因素主要是供求关系而不是成本”。

这里,我们先姑且不论这个“政府的衙门”为什么对开发商的利益和所谓的“秘密”如此的偏袒,为什么对在高房价暴利的盘剥下老百姓受到的生活重创如此冷漠,但就政府在房价监管事情上本身的变化发展做个分析,人们就可能发现其中更多的“背景”。

如果把时间向前推几年,查查当时的媒体报道和部门的文件资料,人们就会惊奇的发现,公开商品房价成本在当时根本就不是什么问题。不仅如此,在当时的各级政府规定和文件中,房价成本的公开只是一个最基本必须做的工作。比这更重要的,还是规定和控制商品房的利润率,这才是房价问题的核心所在。

在当年国家有关部门的商品住宅价格管理的办法中,规定“住宅价格应以合理成本为基础,有适当利润”,并把商品住房规定的利润率水平交由各省、市和自治区政府自己决定。在2002年,当时的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发文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利润不超过3%。而对普通商品住房,各地所定的利润水平一般在5-10%之间。如在吉林省的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中,该省政府就规定商品房利润“最高不超过8%”;在江苏省的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中,根据商品房的种类分门别类进行的具体的规定。它明确指出:经济适用房的利润率最高不得超过3%;普通标准商品住宅的平均利润率最高不得超过8%;只有高档住宅商品房和非住宅商品房的利润率由开发商根据市场供求自主确定。普通商品房利润率定的最高的,还是属于广东和广西,都定在了20%。但两地政府也都同时规定,由政府委托开发的“微利房”、“统建房”和“解困房”等,利润规定3~5%之间(其中广东还规定地价和税费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还可减免)。从现在查到的资料来看,给商品房利润率定的最低的,还属江西省较早的一份政府文件。该省当时规定:商品房“利润按售价的2%计提”。

现在给大家讲商品房价格管理上的“昨日的故事”,只是为了使大家清楚的了解到,在今天这个时代背景下再讨论该不该公开房价成本,显得多么的滑稽。因为这样的“基础工作”在几年前规定商品住房利润率时就早有定论。

其实,了解商品房价格管理上“来龙去脉”,最重要的还是结合当今房地产市场和住房社会问题的实际,深刻探讨和研究该不该对今天已经成为城市社会最大不和谐因素的暴利高价的商品住房,进行强力而有效的价格管制。

提出这个问题的背景,首先是房价和住房问题,已经越来越成为城市最大的社会热点和最大的“不安因素”,这在前几年都是“闻所未闻”的;其次,除了少数“特权者”以外,绝大多数市民现在都只能通过房地产市场的商品房来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这个市场的健康与否和商品房的价格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最广大人民群众最大的根本利益”;第三,现在房地产市场的暴利高价房,已经远远超出了公众的承受能力,甚至比世界公认的“国际房价最难承受地区”(房价收入比为7)还高出数倍。高价商品住房的暴利,已经成了公认的洗劫社会财富、制造社会不公的最大推手;第四,近几年来为抑制房价不当增长而采取的一系列的“调控”措施,已被实践证明“调空”。再不对高价暴利的商品住房采取强力有效的价格管制的具体措施,继续“失信于民”,就可能影响到执政之基的稳固和社会的和谐安宁。

第5篇:出租车产业进入管制与价格管制问题分析

摘要:出租车产业的问题一直都是中国社会的重大问题,从早前的各地出租车罢运事件,到如今各地出租车联合抵制对抗互联网专车事件,以及杜而不绝的“黑车”,都充分反映出了出租车产业的不稳定性和我国政府对出租车行业管制产生的一系列问题。本文通过对出租车产业进入管制与价格管制问题进行分析,一方面能够较好的避免类似的群体性事件发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性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另一方面能够提升我国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的水平,以及加快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步伐,从而更好的应对未来的各种挑战。同时利用所学的微观经济学知识以及与各个学科的结合,为解决出租车产业管制与价格管制产生的一系列问题提出一些合理性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出租车产业;价格管制;问题;对策

一、管制相关概念的概述与解释

(一)政府管制

政府管制(Governmental Regulation )又称政府规制,是指政府为维护和达到特定的公共利益所进行的管理和制约。其宗旨是为市场运行及企业行为建立相应的规则,以弥补市场失灵,确保微观经济的有序运行,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管制经济学最早是由美国著名的经济学家斯蒂格勒开创的。

政府管制属于政府的微观经济管理职能,它与旨在保证经济稳定与增长的宏观经济调控一起构成政府干预经济的两种主要方式。就是政府行政机构依据法律授权,通过制定规章、设定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处理行为,对构成特定社会的个人和构成特定经济的经济主体的活动进行限制和控制的行为。政府管制的一个根本特征,就是依法管制,也即通常所说的依法行政。 经济学上把政府管制分为经济管制和社会管制两类。

经济管制是指对价格、市场进入和退出条件、特殊行业服务标准的控制。一般来说,是对某一个特定行业、特定产业进行的一种纵向性管制。这些行业往往具有一些特点,如自然垄断性。像电信中的本地网络、电力中的配电和输送、铁路的轨道传输网络等,这些环节获得合法垄断,有合理意义和社会效应。如果他们的服务质量和价格不合理,很可能危及到购买并使用这些产品的人的利益,在这个时候,政府要在准入管制的同时进行价格管制。此外,对运输、金融证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的管制也属于经济管制。

社会管制主要用来保护环境以及劳工和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主要针对外部不经济和内部不经济。前者是市场交易双方在交易时,会产生一种由第三方或社会全体支付的成本。像环境污染,自然资源的掠夺性和枯竭性开采等。政府因此必须对交易主体进行准入、设定标准和收费等方面的管制。后者是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一方控制信息但不向另一方完全公开,由此造成的非合约成本由信息不足方承担。比如说假劣药品的制售、隐瞒工作场所的安全卫生隐患等。所以,政府要进行准入、标准以及信息披露方面的管制。

(二)价格管制

价格管制(Price Regulation)是指政府根据形势和既定政策,运用行政权力直接规定某些产品的价格或价格变动幅度,并强制执行。这种价格管制不仅不受市场影响,反而影响市场,从而调整供求关系,以满足国家管理的需要和大众的根本利益。主要有最高限价、最低限价、双面价格管制和绝对价格管制几种类型。

在实践中,价格管制能否可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垄断厂商必须能够盈利,否则它将拒绝生产。二是管制成本必须低于社会福利(净损失的消除)。另外,对于价格管制,最困难的事情是确定最优管制价格。如果价格定得过低,垄断者将削减产量。同时,由于价格已经下降,需求量将上升,结果存货会发生枯竭,出现短缺。

现实中,往往出现这种情况:即使政府能够限制价格,但垄断者仍能获得高于正常水平的利润,因而导致人们的不满。再者,某些价格管制可能在短期内是有效的和成功的,但在长期内不一定有效和成功。

价格管制的目的: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社会分配效率的提高;促进自然垄断产业提高生产和经营效率;维护企业发展潜力。

价格管制的主要方式:投资回报率管制;拉姆士定价(Ramsey Pricing)。拉姆士定价是指当企业按照边际成本定价将会出现亏损时,采取的一种次优的定价方式,即在保证企业可以实现收支平衡的前提下,达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考虑一个特定的企业用共同的设备向需求价格弹性各不相同的多个用户提供服务时的情况,假设各个用户的需求相互独立,需求方程记为Pi = P(Qi)。

二、 我国出租车行业政府管制发展以及与国外对比的情况

(一)出租车行业政府管制

从基本理论来说,出租车行业政府管制分为:1.质量管制,与出租车的运营和消费者的安全与服务质量相关,包含对从事出租车运营的司机资格进行限制,对出租车的车辆状况进行硬性规定等;2.数量管制,避免过度供给而数量管制或者满足需求放松管制两种观点。3.价格管制,市场竞争和、出租司机与消费者信息不对称等原因都影响着是否价格管制。

(二)我国出租车行业政府管制发展历程

1978年之前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出租车运营车辆稀少,价格昂贵。进入80年代后,数量有所增加,但主要集中在北上广等大城市。随着各个城市交通与旅游的需求与发展,政府为了满足这些需求,出台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出租车的管制非常宽松,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仅限于里程管制。2.符合证明条件就批。3.无偿提供出租车经营权,对经营年限也没有规定。4.允许私人投资筹办出租车公司。5.各种政策的优惠、支持。

因此出租车市场开始急剧蹿升,大量出租车开始营运,问题接踵而至,城市交通恶化,企业竞争两极化,行业内部纠纷频发。主管部门为了改变这种局面,开始停止个人运营企业,行业开始进入严格管制时代。

到了21世纪各地政府在经营模式上推行公司制,在数量管制方面,严格审批经营许可证,提高通过门槛。管制日益严格。价格方面,定价权由政府掌握,除了定价,一些地方的政府还对出租车的车型和购买范围进行了硬性规定。

我国出租车是地方政府负责制,总言之有以下几个手段:(1)市场准入管制 ,允许市场主体及交易对象进入某个市场领域的直接控制或干预。(2)价格管制,目前主要有以下几个措施:强制要求出租车运营者使用统一仪表;对出租的起步价、等时费等进行了单价规定。(3)质量管制,对出租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进行明确规定,规定符合营运条件的车辆标准,制定了出租规范性的质量和服务标准,建立了检查投诉制度。举例1.北京:产权和经营券分离,即承包经营模式,公司获得车经营权,司机出资购车,承担运营费用,按月上交管理费。2.上海:产权和经营权统一由公司管理,公车公营模式。

(三)国外出租车行业政府管制模式

在美国,纽约的出租车行业管制最为严格,价格和车辆数量由当地法律规定,受专门的政府代理机构管理。伦敦出租行业实行个体经营的模式,为了保证质量,政府规定出租司机必须通过一系列困难的考试,并进行严格的体检和个人经历检查。同时,价格方面由行驶里程决定,由伦敦的机动车政策部门管理。华盛顿:价格由区域决定,同一区域内价格是统一的。数量方面上没有限制,但出租车的车龄不得超过八年,每半年例行检查。

三、我国出租车行业政府管制产生的问题

这里首先提出一点:政府对出租车行业的政策改变直接影响的是出租车司机和乘客,其中影响最大的无疑是出租车司机。所以我们提出的以下问题大致是以出租车司机的角度来推测以及判断政府管制对我国出租车行业的影响及其所产生的问题。

(一)市场准入管制产生的问题

准入(退出)管制。政府对各种微观经济主体进入某些部门或行业进行规制,一是旨在将微观经济主体纳入依法经营、接受政府监督的范围;二是控制进入某些行业,以保证企业资质,防止过度竞争,降低不确定性和风险。同时,为保证供给的稳定性,还要限制企业任意退出。

现阶段,对出租车行业市场准入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对经营主体的限制;

2、对经营模式的限制;

3、对出租车总量的控制。

针对这三方面的限制我们总结了一下几方面的问题:

1、对出租车经营主体进行限制所导致的公平缺失,

2、对经营模式的限制导致出租车行业垄断,

3、对总量进行控制导致出租车市场不能满足需求的变化。首先是第一点,政府在发放出租车经营许可证的时候对出租车公司和个体经营者采取不同的政策,希望通过公司化来对出租车行业进行统一的管理,从而减少出租车行业出现的诸多问题。但这也使得很多出租车司机由于难以获得营业许可而不得不加入出租车公司,从而让出租车公司获利同时减少了出租车司机的收入。这也使得一些获得营业许可的个体户在工作相同时间的情况下得到更多的收入造成不公平的现象。第二点,自1995年后,我国出租车行业开始实行经营模式限制,来限制竞争。这也直接的导致了我国的出租车行业出现了垄断的现象。由于垄断了出租车的经营权,出租车司机不得不接受出租车公司的盘剥同时使得出租车公司获得暴利,同样由于缺乏外部竞争力让公司内部腐朽、办事效率低。这些无一不使得司机们有所不平。第三点,对出租车总量进行控制使的市场需求难以得到满足,从而出现了可观的利润空间这使“黑车”泛滥,黑车的利益出发点在于通过市场投机行为和自身劳动获得利益,但是同时逃避了目前的市场规则,违背了政府的本意,冲击了正常出租车的利益。“黑车”的泛滥也正说明了在政府现行准入管制模式下产生了严重的供需失衡。

(二)价格管制产生的问题

目前,我国出租车市场价格的确定方式是政府统一定价。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统一定价可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但若不能对出租车市场有一个准确的了解、认知最后可能会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统一定价可能会让司机失去竞争的形态使得服务质量下滑。若定价过高可能会令司机满意但让消费者吃亏,同时也可能减少乘客数量而使得“黑车”有了发展的空间。若定价过低让消费者满意了,但会让司机的生活艰难,最后甚至会引起司机停运让出行不便。

四、出租车产业管制问题的对策

对出租车经营模式的限制主要体现在目前很多地方政府推行的“公司化”经营模式。目前,中国85%以上的城市对出租车行业采取公司化的管理模式,此模式普遍受青睐的主要理由即在于“便于管理”。公司化经营是一种出租车公司享有出租车所有权和经营权,司机向公司交纳风险抵押金和承包款(即份钱)承包经营的经营模式。

而这一方面暴露了行政管理的“懒政、低能”,另一方面也极大地阻碍了出租车市场化的放开。因此,无论出于市场经济的要求考虑,还是为了提高居民幸福指数,出租车改革问题已然迫在眉睫。 (一)鼓励出租车个体化经营

所谓的公司化管理,名义上虽则受政府委托,可在本质上仍属于政府在经营。说到底,只要在行业管理上一天不能实现“管办分离”,行业的经营活力就一天不能被解放。交通部门只有主动放下由“政府主办”带来的蝇头小利,主动作为,真正将公众出行纳入公共管理服务体系,为出租车行业个体化经营定标准、侧尺度,当好裁判员,让经营个体千帆竞渡,才能彻底激活一潭死水,出租车市场繁荣的春天才会到来。果真如此,不但老百姓“出有所乘”,出租车司机的岗位也会实现优化配置,反过来刺激“公司化管理”水平的提高,最终呈现的必然是政府和群众“双赢”的局面。

(二)“份子钱”由政府指导变为市场调节

出租车月缴定额不再实行政府指导,由市场调节。企业根据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变化、驾驶员营收状况等因素,以自愿为原则,与驾驶员协商月缴定额(份子钱),并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和公示工作。“份子钱”由政府指导变成市场调节后,行业主管部门将引导企业和驾驶员平等协商,这样有利于保护驾驶员的利益、促进出租车企业转型升级。

(三)鼓励企业与驾驶员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首先是鼓励企业建立与驾驶员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收入分配模式,鼓励企业采用灵活多变的单班、双班、多班、分时制等承包和结算模式,与驾驶员收入分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减轻驾驶员负担,确保行车安全。以往的承包经营期是1年、5年或者10年,经营期很长,出租车驾驶员承担了很大的风险。受到网约车的影响,出租车行业利润下降,出现驾驶员流失的现象,有一些车甚至因为没有驾驶员而停止经营。所以现在鼓励企业和司机建立多样化的承包模式,比如有些公司推出了一天、一周或者一月的承包模式。

交通部门将督促企业依法依规处理驾驶员的合理诉求。企业要加大对驾驶员的关爱力度,尽可能解决驾驶员的后顾之忧。要认真听取驾驶员的合理诉求,对于驾驶员提出的企业收费项目过多、车辆违章企业重复罚款、车辆保险购买不足等问题,各企业要依法依规处理,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不得在合同约定之外乱收费用,增加驾驶员负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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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通货膨胀与价格管制

通货膨胀与价格管制:谨防一错再错

——在CCER中国经济观察第12次报告会的发言

周其仁

经济观察报 2008年3月10日 星期一

最近的情况是,在通胀指数继续走高的形势下,一方面货币供给的增长速度依然很快,一方面政府实施了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具体看,2008年1月CPI同比增7.1%,PPI增6.1%,而广义货币供应量(M2)增18.94%,人民币贷款增16.74%,而银行的外汇贷款增加42.59%。这是在宣布从紧的货币政策之后发生的,容易使人认为“从紧政策”还有灵活余地。

也是在2008年1月,政府宣布“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到1月底,全国31省市全部实施了临时价格干预。这个事情也不是那样大,因为只是临时措施,还不是价格冻结。无非就是提价要报批,不过对于敏感的商品,不那么容易批准就是了。

这两件事看来都不大,还是小问题。但是组合到一起,小问题有变成大问题的危险。一方面,货币政策的实际动向没有充分体现从紧的决心;另一方面,对市场的相对价格又实施了某种程度的管制。这样“松货币供给,紧价格干预”的政策组合,不是一个好的组合。

在认识上,还是把货币总量引起的价格总水平上涨,与相对物价变动混为一谈。近几年来,“结构性”思维一直流行,从“结构性过热”、“结构性房地产泡沫”、“结构性股市泡沫”,一直到最近的“结构性物价上涨”。经济生活里永远有结构性问题,但不能因此忽略对总量形势的观察和判断。比如以“结构性物价上涨”的角度看问题,会认为无非就是一部分物价在涨,只要对症下药,管住了这部分物价就可以解决问题。这是价格管制措施的思想根源。

价格管制会有什么效果呢?标准的分析说,偏离市场供求决定的价管制会产生不平衡的“缺口”。一般而言,政府管制的价格水平如果高于市场供求价,比如市价10元的商品,政府出于某种原因认为偏低,非规定要15元才可以成交,那么这种商品的需求量就要减少,供给量就增加,于是出现供过于求的“缺口”。反过来,管制价格低于市价,就出现供不应求,因为此时需求变大、供给变小。

这个分析的好处是简明,让大家直观地了解对市场价格施加管制的后果。缺点是,现实的物价管制有许多具体形式,比如有些管制措施并没有直接干预价格,只是限制市场中人的某些行为,或限制市场合约的非价格条款,等等。这些看起来不是价管的办法,最后也要影响到价格走势。这要求我们在观察现象时,作变化的处理。

今天我们简要讨论几种商品的价格管制及其效果。第一个是电力。电是非常基础的商品,生产生活都离不开的。但是电的矛盾有多年了,主要在定价机制方面,发电用煤的价格已经放开,但电价还由政府管制。市场煤价一直在变,可是政府决定的电价就远不能灵敏反映市场供求。2004年国家发改委有一个煤电价格联动方案,规定如果市场电煤的价格上升超过5%,其中30%由发电公司自己消化,70%由国家调高电价来补。但是这个方案一直没有执行,使这几年煤电之间的矛盾年年都成为一个大问题。

2007年以来的情况是电煤的价格大幅上升。比如浙江绍兴的电煤要820元/吨,广州更高达1000元/吨。在这个情况下维持电价不变,发电就没有积极性,政府把发电作为政治任务来部署,问题是可以坚持多久?煤与电的矛盾早就存在,本来也要解决,无奈通胀一来,为了抑制物价上涨,政府更不敢同意提电价,这势必使电的供不应求更加严重。

煤价固然是市场供求决定的,但其中也存在非价格管制的影响。年前我在山西听到反映,随着矿难的升级,关闭小煤矿的行动也升级。过去已经把10万吨以下的煤矿都关了,后来关20万吨以下的。去年洪洞煤矿特大矿难导致105人遇难,结果要求30万吨以下的煤矿全部关闭。矿难当然必须坚决治理,许多小煤矿的安全设施差,出事故的风险高,所以关闭也是一项重要政策。但是事情有另外一面,中小煤矿对煤炭供给量在边际上的影响很大。30万吨以下的煤矿中,也有安全设施达到标准、在过去各类检查中也办齐了许可证明的。一道命令说关就关了,也许安全风险减小了,当对生产的影响就过大。这里不讨论矿难治理政策,只是说明,煤价虽然是市场形成的,但其中也有类似价格下限管制的影响,其效果是把煤价顶起来的。

第二是粮食。迄今为止,全国市场粮价上涨的幅度较低,差不多是所有农产品中价格涨幅最低的。2008年1月份的价格指数,肉禽升41.2%,猪肉58.8%,鲜菜13.7%,粮食只5.7%。粮价涨幅最低,是因为连年粮食丰收,粮库充裕,而从去年下半年后,国家粮库向市场大量拍卖粮食,压住了市场粮价的上升。这当然很重要,因为粮价的影响大,如果粮价像猪肉那样涨,对整个CPI的冲击就更大了。

但是,这样的粮价态势,对未来粮食生产也有某种不利的影响。因为政府靠大手拍卖库存,与对粮价实行上限价格管制的效果是一样的。但是,政府对待别的农产品如食油、猪肉等,并没有使用同等的调控手段。反映到市场相对价格上,就是粮价上升偏慢,成为一个“低谷”。这对来年的粮食生产,就不是刺激增产的,而是减少生产的信号。加上政府对粮食生产的投入品如化肥、农药,也不能靠卖库存压价,所以这些投入品价格涨得远比粮价凶。南方下雪的时候,我们在浙江衢州访问1000亩规模的种粮大户,前几年他们一亩地的净利达300-400元,去年就减到100元以内。这预示2008年继续增产粮食的经济诱因不足。

更重要的是,考虑粮食问题不仅要考虑生产,还要考虑一旦农民的通胀预期起来以后,就是多生产了粮食,也不愿意多卖。农民通过惜售来对付通胀,因为晚一点卖,预期的价格还要上升。在这种情况下,粮食就成为农民反通胀的手段。不可看轻了,每家农民少卖几袋、多存几袋粮食,加到一起对全国市场的影响就不得了。

以上提到的电力和粮食,直接间接都是上限价格管制,就是政府不准卖得贵,效果是抑制生产,减少生产和供给的意愿。同时,经济生活里还有实施下限价格管制——就是不许东西卖得便宜——的情况。这里分析的第三个例子是劳力,因为已经开始出现不许劳力市价过低的管制倾向。 大家知道,我国的劳动力市场是开放竞争的。不过,也已经有了最低工资的管制。就是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规定了人工的最低工资标准。经济分析说,只要规定的最低工资与市场供求决定的水准间相差不远,“最低工资”对劳动力供需的影响就不那么大,因为政府管制的价格靠近市价水平,没有严重偏离,等于为劳力市场提供了一个标准合同。有时候劳务的供需双方,要发现合适的价格也很麻烦,干脆照最低工资起薪,还节约了一些交易费用。这是前几年很多地方的情况。

但是通胀指数上涨、特别是对工人生活影响极大的食品价格飞涨之后,新问题就出现了。有的地方最低工资的调整跟不上物价的变化,企业如果还是按过去规定的最低薪水付薪水,工人就不干,因为他们的收入赶不上食品这类“打工成本”的上涨幅度,这时“最低工资”就变成了劳务的上限价格管制,有打击劳动供给的效果。另外一些地方,大幅提升最低工资来应对通胀压力,试图在通胀条件下维持下限价格管制。还有一些地方,已经提出要把通胀指数与最低工资挂钩,也就是对最低工资作通胀指数化的处理,使之可以自动反映通胀的变化。这后两种情况,相当于对劳务实行下限价管,有造成供大于求的效果,值得认真观察。

当下反应比较强烈的,是国家对劳力市场的非价格管制,特别是从2008年1月生效的新劳动合同法。最近差不多家家都在谈,且受影响的还不单单是“企业”,还包括所有的“用人单位”。这个法案涉及的面很宽,需要专门讨论。这里只讨论它与通胀形势的关联。以最近了解的一个情况为例,港口一周七天都有船来,所以每天、包括周六和周日,都需要人工装卸。如果法例规定凡假日工作一定要加薪,那装卸的人工成本就高了。这样法定的条款,虽不是直接定价,但等于是一种非价格管制,人为提升人工成本。类似地,强化就业保障以及对劳动合同的法定干预,也有类似效果。

舆论容易认为,通过法律干预人为提升劳动报酬的办法,对工人有利。但是仔细分析,对劳动关系的价格和非价格干预,除了有利于劳动者的一面,也还有不利的一面。因为劳动者固然可以依法提升劳动收入、改善劳动条件、增加就业保障,但由于这些立法限制相当于一种价格下限管制,它在提升人工价格的同时,也有减少对劳力需求的效果。这就意味着就业空间因此减少。这两面并存的正负效果,究竟孰轻孰重,要看具体环境。我国的情况是,虽然出现了局部地区“民工荒”,但每年新增就业的压力还是很大的。有报道说去年毕业的500万大学生,尚有100万还没找到工作。今年从“用人单位”的态度看,招工会更犹豫。本来,日趋激烈的产业重组、升级和调整,势必带来相当规模劳力的转岗和下岗。在这种情况下,在有岗位工人的利益提升与不得就业之门而入的工人利益之间,要有更谨慎的平衡考虑。从南方的情况看,因为市场变动带来的就业压力已经很大,加上新法规对就业量可能的影响,2008年增加就业的形势非常严峻。

第四是土地。这个问题我们在过去的“CCER中国经济观察”上讨论过几次。去年政府宣布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的小产权房。这个政策的含义是什么?我们不妨问,农民为什么要把小产权房卖给城里人?原因无非是城里人出价高一点。所以,不准出售就限制了小产权房的卖家即农村人的利益。再问城里人为什么要买小产权房?原因无非价格相对便宜一些,政策不准城里人买,等于要他们买贵的,损害了城里人的利益。中国人不是农村人就是城里人,禁止小产权房卖给城里人的政策同时损害了城乡两个方面,所以从根本上我认为这不是一个好政策。当然这也许只是暂时的“叫停”,因为目前情况比较乱。农民土地一到流转的环节,非要“集体”出面不可。而“集体”制——正如过去几十年的经验教训所显示的——并不能自动保证农民的利益。像小产权房交易这样的事,到底农民得了多少,“集体”或少数村庄权力人物又得了多少,完全没有章法,不得已叫停一下也有道理。

要讨论的是,维持国家征地和独家向市场供应建设用地的体制,实质上也是一种对土地要素实施下限价格管制的制度。它人为降低了土地供给之间的竞争,推高了地价。过去我们分析过,地价是不能决定房价的,因为房价首先由需求决定。不过给定市场对房屋的需求,地价越高,结果只有高价位的房屋需求才优先得到满足,于是观察得到的房屋成交价,就都是高价位的了。一面希望房价不要升得那么快,一面又规定土地决不能卖得便宜,这无论如何是加不到一起的。

上面我们讨论的四种产品,电力和粮食是产出,劳力和土地是投入的要素。很有意思,目前的情况是对产出品实行价格的上限管制,也就是政府为了控制物价水平的过快上涨,用行政命令或法律手段限定了产出品的最高价位;同时又对投入的要素实行价格的下限管制,就是不准卖得便宜。 这样两种价格管制的结合,将有什么结果呢?我认为最明显的后果就是打击生产。这其实是不难明白的——出售之物不得低于市价,投入之物又必须高于市价,两头挤压生产者,人家还不是只好减少生产、退出生产?上世纪80年代中期,饲料粮价格先放开,但生猪还按政府定的低价收购,当时江苏农民就发牢骚说,“议价饲料平价猪,谁养猪谁是猪”。现在的“饲料”不但市场议价,而且非贵过市价不可,那岂不是“谁养猪谁还不如猪”了吗?

这就是为什么说小问题可能变成大问题。因为通胀和通胀预期一旦起来,即使果断地釜底抽薪,紧缩货币供应量,已经发出去的货币和已经启动的通胀预期,还是要在市场上起作用。所以,通胀一旦起来,一般不会马上下去。这个时候,鼓励生产、增加生产很重要,因为只有拿出更多的商品和服务,才能对付市场上已经偏多的货币购买力。在这个紧要关头,不当价管打击生产,无异于为通胀火上浇油。

这里有一个挑战性的问题,就是在通胀的背景下,还要不要充分发挥价格机制的功能?我们注意到,去年年底的时候,发改委坚持2008年要提升中国的能源和资源价格,校正长久以来的价格失真。这是对的,否则什么保护环境、节能减排,统统不过喊口号而已,没有经济机制要求人们普遍如此行为。但是通胀指数高了之后,政府的第一位任务转向“摁住”物价,原定的价格改革——包括电价调整——不得不押后。

但是,我们认为物价管制不但替代不了货币管理,也永远消除不了通胀。相反,即使在通胀的情况下,也要充分发挥价格机制调节供求的作用,特别不能用不当的价管组合来打击生产,那样只会助长通胀和通胀预期,从而延长甚至加剧通胀。此事知易行难,70初美国尼克松总统在“石油危机”冲击后,宣布冻结美国的石油和工资价格,可是因为货币过多的问题没解决,结果物价管制打击了供给,使“短缺”更加严重——人们都增加了囤积货物的倾向。等到物价管制实在守不住,通胀指数立刻迅猛上涨。这说明,气温高的时候试图把“气温计”压住,于事无补。瞒天不能过海,不准确的气温计,谁也不会当一回事,大家凭感觉行动。

现在的困难是,人们对“从紧”的货币政策还有很大的保留,因为看到美国经济和国际市场下行的风险增加,中国的出口部门正面临严重调整,也出现了企业搬迁、就业困难等新问题。在此压力下,更倾向于“灵活的”货币政策,不时要求增加货币的供给。另一方面,传统思路又总把通胀看成物价现象,习惯用管制物价的办法来“治理通胀”。到了物价管制的层面,再来一个投入品限低价、产出品限高价——所有这些因素凑到了一起,有可能有大麻烦。好比一口锅,已经烧得很热,但下不了决心撤火,反而锅下加把柴,锅上压个盖。那样的结局,不是把饭烧糊,就是把锅烧炸。因此,如果说“松货币”是一错,“紧物价”就是再错。对付通货膨胀要谨防一错再错,考虑“釜底抽薪紧货币,松动价管促生产”。

(本文是在2008年2月24日北大CCER中国经济观察第12次报告会上发言,作者做了修订)

第7篇:政府对自来水价格的影响

组员: 范莎莎 1109020158 刘梦怡 1109020126 程熙瑶 1109020111 张怡姝 1109020140 杨麓丽 1109020103

(一)政府为什么要对自来水进行价格管制

如果资源从生产到使用的过程中其社会平均成本分担比例明确,市场本身能

达到资源配置的优化而无需政府干预,否则就需要政府介入。

自来水作为公共品,其价格调控是政府的重要工作,政府必须对其实施管制,政府对自来水行业的管制主要体现在对其价格的管制,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原因:

第一,水资源的短缺。

进人21世纪以来,我国因水资源短缺带来的水源性缺水和污染恶化造成的水质性缺水日益严重,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逐步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用水需求将随之增大,水资源供需矛盾更加突出,随着水资源的短缺以及水污染的加剧,自来水的消费将直接影响水资源的保护,政府应制定有利于水资源可持续发展的价格管制政策。

第二,自来水行业的垄断性。

首先,在竞争性行业中,消费者可以通过讨价还价购买到自己满意的商品,而在自来水领域中,消费者通常不具备与企业讨价还价的能力,只是现行价格的被动接受者,在市场竞争中这种现象容易导致垄断的产生。

其次,由于自来水行业的垄断性特点,政府通常只允许一家企业经营该地的自来水,如果授予该企业定价权,为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企业必然垄断售水价格,从而降低资源分配效率。

最后,水是人们生活消费的基本必需品,需求弹性低。在缺乏充分市场竞争以及对市场竞争的评判有失公正的情况下,如果不对垄断行为进行管制,自来水生产企业就会大幅提高垄断价格,价格的持续上涨不仅不会导致用水量的减少,反而进一步提高了供水企业的利润与福利水平,造成一方利益增加另一方利益受损的局面,不合理地减少了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居民、尤其是中低收入阶层的生活成本大大提升,引发更多的社会矛盾;同时自来水作为工业生产的基础产品,其他价格提升会对下游产品市场带来连锁涨价冲击,进而推高整体通胀水平。因此,为了维护整个社会的利益,政府必须对自来水企业所制定的价格实施管制。

第三,公共安全是居民的共同需求。

一旦饮用水出现安全事故,必然影响一大批居民,也就是说,“公共安全”与作为普通物品的饮用水捆绑在一起,才构成了自来水的全部。换言之,如果是生产或销售普通的饮用水,政府是不会介入的,例如矿泉水的生产。

一家自来水供应公司通常会供应很多客户,才能生存下去。如果某家公司的自来水有危害健康的物质,受害的居民就比较多,这样就容易引起社会治安问题。并且如果自来水供应中断则会导致居民生活的极大不便,因此,政府通常会制定饮用水标准,强制自来水厂执行。最关键的问题是,自来水这种产品的生产与销售的信息费用都不大,可竞争的维度不多,容易导致非市场竞争。比如,一家公司为了占领另一家公司的市场,在别家公司的水管里投毒。这种竞争方式的后果是会导致很严重的社会治安问题。而政府要防止这类治安问题,需要花费巨大的监管费用。但如果只允许一家经营,就不会出现这个问题。

(二)政府如何干预

2009年08月12日,近期各地政府纷纷上调水价,许多网民认为当地的供水成本和水价调整依据不透明。水价可称得上是中国最为复杂的价格,它虽然被称为价格却不是由供需决定的市场价格,而是政府根据多种因素的综合定价。供

水价格不仅是企业与公众的博弈,更是包括政府在内的三方平衡。由于其区域性特性,政府尽到公共服务责任体现在以下方面:

(1)通过监管实现对供水服务价格和服务质量的约束。

(2)通过适当的投资补助来调节总体服务价格,同时定向性的弱势补助来实现服务的均等性,让属地所有人享受同样质量的服务。

第一,干预在垄断性公用设施。

自来水行业为垄断性公用设施行业,城市供水行业与电力行业是同种性质。是具有典型的区域性特征。但是此行业与电力行业有很大区别,在于拥有区域特征。由于水的传输成本非常高,难以在大的范围内对供水自由调度,不可能建立全国性的运输管网。因此我国城市供水行业实际上是在各自区域内实行垄断经营,地方城市政府作为责任主体。区域性特征决定了各城市间的供水成本差异巨大,导致成本监审部门难以简单明确而单一地确定合理的成本和监审标准。

第二,干预在自来水的定价。

水价虽然被称为价格,但却不是由供需所决定的市场价格,而是政府根据多种因素的综合定价。价格是政府最主要的调控手段之一,在地方城市政府所掌握的为数不多的价格手段中,以水价手段最为敏感和突出。因此,水价虽然在居民支付比例中所占很小,却往往搀杂了过多的政府政策性因素,水价调节手段在多种层次被滥用。

一般的水价调整过程:自来水公司向县物价局提出调价申请,物价局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物价局组织人员对自来水公司供水成本进行核算并对周边县市水价进行调研。在此基础上形成认证报告,提出水价调整方案,再由物价局组织水价调整听证会,听从社会各方面、各层次共25位听证会代表的意见后,形成水价调整报告报县人民政府,经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最后由市物价局批复方可执行。因此,水价的调整不仅要经过很多程序,还需要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才能最终形成。

第三 干预在补贴自来水公司。

作为需要政府提供一定补贴的准公共产品行业,自来水和公交行业一样接受政府补助达到盈亏平衡,如果任由这些垄断行业自主定价相当于政府对公众的变相征税。因而放开自来水生产企业定价中主要的受害者应该是公众消费者,考虑到后续整个经济体的通胀成本,事实上这一政策转向的间接成本可能远大于直接收益。相关部门在这一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的改革分析研讨。

目前,水环境恶化,水源地已经不是二三十年前的水源地了,大量污染水源产生,原水现在合格率是不能乐观的。而原水污染的环境代价由城市供水行业担负,而水环境污染的收益已经部分体现在了政府税收之中。因此需要一定程度的政府投资和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来补偿。

第四,干预在补贴弱势群体。

政府城市供水的公共服务责任,除了沉淀性设施的投资之外还包括对弱势群体的补贴,以实现供水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政府在提高价格的同时还要考虑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因为,价格提高了并不是所有人支付得起,对贫困人群进行补贴是国际上一致的做法。间接方式是,通过社保,考虑水价增加的因素来增加社保。直接的方法就是用水补贴,老百姓用水在最低水量之下政府允许其少付钱甚至减免。

(三)政府对自来水定价的影响

政府对于自来水价格与供给进行政策性干预的同时,也会因为政府其他政策与措施带给自来水价格一部分影响。

第一,据部分资料调研显示,一些城市供水公司迫于地方政府城市建设的压力,为其他城市建设项目提供了贷款或担保,部分亦间接进入了水价成本。也有一些城市为了配合当地政府的引资政策,对定向企业减免了水费。还有少量城市政府及事业机构少付水费等等。这些政府因素导致的社会成本最终会体现在价格之中。

第二,由于政府的投资缺位,将所有供水设施的投资成本全部推进了价格,造成过大的价格压力。因为供水是政府提供给老百姓的公共服务,但是供水不是普遍公共服务,所以国际上叫受益者支付原则。不主张完全拿政府税收的钱支付供水成本,因为这对没有享受供水服务的人群是不公平的(目前城市供水服务人口不到4亿人),所以一般供水叫全成本核算,要通过付费负担基本运营成本,但是,收益者支付的原则不排斥政府特定的投资义务。现在,政府在城市供水中沉淀性资产的投资却长期存在缺位,2008年底,国家出台了4万亿的投资拉动计划,许多方面照顾到了,唯独将城市供水被排除在外,近20年来很多政府基础设施专项列支里都很少有供水的钱。由于政府的投资缺位将所有供水设施的投资成本全部推进了价格,造成过大的价格压力。

第三,一户一表及配套管网的改造都是服务于政府社会目标的投资,但是政府采取适用于使用者支付的原则。因此,水价总体压力也有上升。

(四)政策性建议

从政府管理的政策制定技术,政府对自来水产业的良性培育,和政府在市场机制下对自来水企业的引导三个方面着手提出了一系列政策建议。

首先,考量更为科学的计价标准。一方面不再单独核算水资源价格和环境成本价格,将其纳入自来水成本统筹考虑;另一方面在考虑供水企业合理利润率的基础上将多收水款纳入财政统一安排,可用于边远区域涉自来水基础设施建设、低收入家庭用水补贴、供水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奖励等等;第三方面调整阶梯水平,降低第一阶梯用水量,提高居民用水户节水意思,目前12立方米的第一阶梯无法达到促使用水户节约用水的目的。

其次,调整涉水行政部门价格以外职能。目前地级市涉水行政职能主要由建设部门、水利部门、环保部门承担,其中建设部门承担城市自来水供应的职能,水利部门承担水资源费征收与自备井审批职能,环保部门承担排污量、污水处理及排污费征收职能。多部门之间因职能有交叉,形成管理效率低下、部门利益纠葛等不利于供水行业发展的局面,建议将全部职能调整到一个部门,这样有利于高效便捷的形成管理。

第三,将水价调整制度化。第一个环节上开展定期成本监审制度,在核定供水企业固定利润的基础上如果水价低于或高于成本监审结论则对供水价格进行调整。第二个环节上将水价调整方式按照不同的调价因素设定固定的数学模型,将数据计入数学模型调整供水价格,减少人为控制因素。第三个环节规范听证程序,加大听证会的公开透明程度,捋顺普通群众对价格调整的意见反映渠道,增

加征求意见环节。

最后,采取多样化水价模式。综合使用阶梯式水价、两部制水价、季节性水价等多种水价方式,科学合理化调整供水结构,调整消费需求,调整供水方式。

第8篇:福建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引入-吉林物价局-吉林政府

吉林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引入

第三方审核服务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价格成本监审工作机制,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引入第三方审核服务行为,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意见》(发改价格〔2016〕1329号)、《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发〔2016〕24号)、《吉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吉财综〔2015〕34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范围内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实施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过程中引入第三方审核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是指根据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办法和程序确定的,向价格主管部门有偿提供成本审核服务的具有会计、审计、工程造价等相应资质和技术优势的第三方服务单位。

第四条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引入第三方审核服务应当遵循积极稳妥、有序实施、规范运作、注重实效、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9篇:“物价局价格服务监管计划”政府工作计划

一是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维护好市场价格秩序

1、加强价格监测监控预警。一是重点品种专人负责日监测,也要监测经营变化,保证按时、按量上报。二是充分发挥价格举报的窗口和监测监控预警作用,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趋势性价格问题,提高预见性,上级提供决策依据。

2、突出价格监测监管重点。一是突出重点品种,尤其是粮食、食用植物油、肉类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成品油、液化气等价格监测监管;二是加强鲜奶价格监管,对鲜奶价格实行指导,及时发布指导价格。帮助奶加工企业与奶农建立价格联动机制,促进全县奶业健康发展;三是加强对甜菜、土豆、特色蔬菜的价格监管,定期发布价格信息,及时把握市场动态,维护市场价格稳定有序。四是突出重点时段,加强对春节、五

一、十一等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市场价格的监测监管;五是突出重点行为,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囤积居奇、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3、加强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完善明码标价制度,提高普及率和准确率,净化消费环境与经营环境。采取教育引导、提醒告诫、帮助整改等措施,促使经营者主动加强价格诚信。

4、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充分发挥价格异常波动应急调控领导小组的职能,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分工负责,共同努力,做好稳定市场物价工作,确保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圆满完成全县控价目标。

二是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5、组织开展重大节日期间价格检查。在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组织开展市场价格检查,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6、组织开展涉农价格收费检查。着力落实国家对“三农”的各项价格优惠政策和补偿政策。加强对化肥等农资价格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国土、供电、农牧等各项涉农收费检查,减轻农民不合理负担;完善涉农价格收费公示制度,加强对农资市场价格监管。

7、组织开展教育收费检查。切实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免收杂费工作;继续抓好高中择校生“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政策落实工作,着力整治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行为。

8、组织开展医药价格检查。认真落实医药改革措施,重点检查药品和医用卫生材料销售价格、医疗器械销售加价率、医疗服务收费政策、药品价格执行情况。全面推行医药价格公示制度。

9、组织开展电、油、气价格检查。严肃查处成品油价外加价、哄抬价格、变相涨价的违法行为,查处液化气乱涨价的行为。查处擅自提高电价的行为。

10、组织开展市场中介和行业协会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各类中介不执行国家政策规定,超范围服务、超标准收费、强制或变相强制委托人接受指定服务并收费,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向委托人提供虚假信息,拆解收费项目变相多收费等。

11、深入开展“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加强服务活动开展情况的检查指导。抓试点树典型,培育具有地方特色、行业特色的价格服务新亮点。构建集价格监督网络、明码标价和价费公示、价格诚信建设以及价格举报四位一体的价格服务网络,努力提高价格举报的快速反应能力。

三是认真搞好收费清理,加强收费管理工作

12、大力开展收费清理工作。认真抓好国家、省取消、降低收费标准项目的落实工作,确保已清理取消的收费项目落到实处。

13、规范民办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保持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总体上稳定。规范幼儿园、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

14、要认真执行省局下发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严格收费许可证核发程序,严禁“以证代文”、“以证批费”。

15、完善收费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做到一证一卷,资料齐全、手续完备。按照《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规则》重点对收费单位的收费收入和支出变化情况进行年审。继续做好行政事业收费统计报告工作。

四是加强价格认证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16、开展价格认证中心的规范化建设。认真执行国家《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办法》,提高价格鉴定工作的整体水平。

17、做好价格认证中心干部的培训工作。严格按照依法、公正的原则,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积极参加各种业务培训和学习,在物价工作中积极发挥作用。

五是加强物价干部素质建设,创建充满活力的物价队伍

18、提高物价干部理论水平。通过集中学习和自学,加强物价干部的理论培训,努力提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9、提高物价干部的业务素质。要夯实功底,加强基本功训练,努力打造一支爱岗敬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高素质物价干部队伍。

六是加强廉政和效能建设,树立物价队伍良好社会形象

21、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深入开展学习教育,加强对重点环节和岗位的监督。使“物价工作为民生”走进群众,贴近实际,倾听呼声,掌握民情,树立亲民为民的良好形象。

22、加强行风效能建设。要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靠制度管权、靠制度管事、靠制度管人。要深入开展以治懒增效、治散正风、治庸提能为主要内容的机关效能“三治”活动。要积极推进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要巩固评议行风的成果,创新载体,丰富内容,努力形成评行风、转行风、树新风的局面。

23、充分发挥统合力。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营造干事、干成事的良好氛围,提高凝聚力和向心力。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强工作动态的上报反馈,加强横向与纵向协调联系沟通,相互交流,相互学习,以新的风貌投身物价事业,以新的思路谋划物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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