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法规定招标时间

2022-10-23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招标法规定招标时间

建筑施工招标最低价中标法研究

摘要:合理低价竞标这一评标方法是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与国际接轨的具体措施之一,是实施建设工程造价改革的重大举措,是市场经济开放的大势所趋。“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节省投资效果显著,节约招投标过程各环节发生的成本。有利于杜绝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有利于推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管理,推动技术进步,不断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力水平和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正确界定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的适用范围。

关键词:招标;评审;最低价中标

文献标识码:A

1 如何确定投标报价是否合理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第二款对中标价格做出明确规定:“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这里所指的成本,应理解为投标人自己的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

由于投标人技术和管理方面的原因,其个别成本有可能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但不低于个别成本的价格投标,是应该受到保护和鼓励的,也是符合WTO要求的,但如果投标人的投标价格低于自己的个别成本,则意味着投标人取得合同后,可能为了节省开支而想方设法偷工减料,粗制滥造,降低工程质量,给招标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如果投标人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为目的,而以低于个别成本的价格投标,则构成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我国《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因此,投标人投标价格低于自己个别成本的,不得中标。

但是,在当前招投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很难确定某项招标工程的实际成本,尤其是某项投标人的个别成本,也没有更科学合理的规程加以监督约束,使得众多投标人面对“僧多粥少”的建筑市场无能为力,只能通过盲目压价才能占有一席之地,目前建筑市场秩序较为混乱。因此,寻求如何确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乃当务之急。

为了确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需明确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工程成本概念,所谓工程成本是指投标人为完成投标的建设工程任务所必须的企业生产成本。即包括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税金、规费等。二是工程费用中哪些为可竞争费用,那些为不可竞争费用。

不可竞争费用包括:

(1)实行劳保统筹的施工企业保险及劳保统筹费用;

(2)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3)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

(4)国家、省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投标人为承担该招标工程施工应缴的的各种规费;

(5)甲供材料及设备费用;

(6)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可竞争费用。

可竞争费用包括:

(1)人工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各种津贴、补贴等);

(2)招标人对工期提前有要求的应付赶工措施费;

(3)采用包工形式计价的有关材料和构件等场内外二次搬运费、建筑垃圾清理费外运费用;

(4)企业利润;

(5)企业管理费用;

(6)材料费用;

(7)机械费用;

(8)其他可竞争的费用等。其中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企业管理费不能低于规定标准。

2 确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几种方法

2.1 偏差评审法

是指由经济和技术专家等组成的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各投标报价进行认真的评审比较,找出各投标报价计算书中的遗漏或不完整,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的细微偏差,然后对修正细微偏差后的投标报价再进行比较以确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方法。

在评审过程中,评委会如果发现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所有投标报价平均值的一定百分比(如5%)以上,使其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对该投标进行重点评审,并确认其是否为无效标书;对高于招标人所能承受或期望价格(一般为招标标底或正式预算价下浮3%)的报价,评标委员会可按投标人未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确认其为无效标书:

(1)是擅自改变工程量清单套用定额子目及工程量的;

(2)是所报让利中出现重大漏项或包含前述不可竞争费用的,且超过一定规定范围的,调整的报价超出来规定范围的,以及计算错误的(细微偏差除外); 

(3)是未能详细列出成本节约措施、优惠条件、内容和理由,或者内容不全面、不完整、缺乏说服力的,或者在评标过程中针对评标委员会所提问题的答辩不能让人信服;

(4)是存在其他不合理让利的。评标委员会应对以上内容进行认真评审,对投标报价进行必要的分析比较,写出详细的评审意见,并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以多数票意见作为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2.2 经验系数评审法

鉴于评标委员会无法准确计算出某施工企业的个别成本,评标委员会仅能通过对各投标报价进行分析比较,以尽可能确定最低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从而认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因此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容易“跟着最低报价的感觉走”,容易受到投标报价计算过程的蒙蔽和影响,对似低非低的报价评判犹豫不决,很难下决心判为低于成本价。

为此,经验系数评审法将会行之有效。所谓经验系数评审法,是指在所有投标文件递交后或开标的同时,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将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召集起来,根据招标文件、图纸和其他招标资料等进行认真分析评估,并根据自己的经验分别独立提出以审定标底为基数的下浮比率(A1、A2…An),然后取A1、A2…An的平均值A0,计算出以审定标底×(1-[A0])作为期望成本A,从而以最接近或等于期望成本A的投标价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当有正负两个最接近值时取负的最接近值)。

2.3 市场行情评审法

这里主要包括以招标标底(正式预算)为参照物的市场行情评审法和以投标报价平均值为参照物的市场行情评审法。以招标标底(正式预算)为参照物的市场行情评审法:是指由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建筑市场行情,定期或不定期测算出各类工程投标报价低于标底(正式预算价)的合理幅度,并予以公布,供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参考;招标人也可在招标文件中加以明确。

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标底相比超过规定的合理幅度时,由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定是否低于投标人的个别成本,并得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以投标报价平均值为参照物的市场行情评审法:是指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以往各类典型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与各投标人投标报价平均值相比较,测算出一定的下浮幅度,并结合该工程跟踪审计情况,综合测算出较为合理的下浮幅度,向社会公布,供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参考;招标人也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对该幅度加以说明。

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投标人报价平均值合理下浮幅度时,由评标委员会详细评审后确定是否低于投标人的个别成本,并得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格。因为目前我国建筑市场某些地方还不很规范,确定工程报价是否合理,我个人认为,应循序渐进,按照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相结合,在工作实践加以改进和完善,真实评审各投标人的合理投标标价。

3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的边界条件

3.1 转变政府管理,真正实行政企分开

政府只负责宏观调控,政策制度的监督,彻底解决长期困扰政府的两难困境,即政府既要管好政府的事情,还要操心国企投标者的生存和发展大事,让所有投标者按市场规律参与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3.2 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完全市场化

具体做法可在国家工程造价定额体系的基础上,增加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企业内部定额体系。前者作为各级政府编制投资计划宏观控制预算时使用,后者作为实际编制投标报价使用,使投标者拥有独立的估价信息。

3.3 完建筑法规,培育信用体系

创造依法者生违法者亡的法律捆绑,培育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体现诚实信用价值和失信违约的代价。

3.4 建立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完善风险转移制度

制定工程担保法和工程留置法,为建立工程风险转移体系提供法律依据,工程投标人应提供投标保金,履约保金和双向付款保金,并申请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或专业担保公司进行担保,形成风险转移制度。

3.5 建立设计赔偿和设计保险制度

为最低价中标的应用夯实基础,采用这一制度,要求设计单位设计失误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约束和促进设计单位提高设计质量,减少设计变更.为提高投标报价措施和保证最低价的权威性打下基础。

3.6 实行统一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

可以减少社会资源浪费,又能避免由此造成的合同纠纷和索赔,有利于施工合同的履行和管理。利用编制社会平均成本的标底,作为衡量最低价的尺度,防止串标,提高中标价,通过价格中标,体现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有利于筛选出经营管理的水平高、设备先进、施工技术方案合理的中标单位,从而达到提高生产力水平、推动经济增长和技术进步的目的。

3.7 鼓励投标群体产权多元化

投标者产权分散化,形成真正的市场竞争,产生出真实的最低成本价。建筑方面的标准化、规范化、模数化、产业化是提高工程质量重要手段,也是最低价中标法的重要保证之一。

3.8 推行合理低价竞标,要加强招标监督管理

招投标监督管理是一项政治性、原则性很强的工作,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培养一支思想强、作风硬、业务精、勇于管理、善于协调的执法队伍,为此,要抓好招标管理机构的思想政治、业务技术、制度与监督机制的建设。要不断地修订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狠抓制度的贯彻落实,开展经常性的督促检查,省级招标办、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招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与管理,行业协会每年进行一次行业评比考核,奖优罚劣,弘扬正气;同时,对招投标中不负责任,有章不循,有法不依,甚至以权谋私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依法查处。

4 最低价中标法应建立的约束保障机制

4.1 完善建筑法规,培育信用体系

(1)对整个建筑法规体系进行更为全面完整的规划,确定法律层次的法律规范,以调整建筑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各种关系,对建筑管理活动做出宏观规定。进一步细化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加强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制定和修改,适应和满足建筑业发展的需要。建立严格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

(2)统一的诚信信息平台,统一的诚信评价标准,统一的诚信法规体系,统一的诚信奖惩机制。 

4.2 建立全社会信息管理系统,发挥相关行业的监督管理作用

建立全社会建筑业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所有建筑行业中有关企业、产品和建筑活动的各种信息,方便查阅和索取。发挥建筑行业管理的整体优势,从工程前期入手,对招标文书、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标底、投标报价、签订合同价、工程结算等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

4.3 使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市场化,鼓励发展民间中介机构

4.3.1 使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市场化

法制先行,行而不乱。优化技术标准,建立新型标准定额管理模式。完善计价规则,实现国际惯例接轨。加强造价管理,实施人才为本的战略。推进信息化建设,实现造价动态管理。

4.3.2 鼓励发展民间机构 

进一步明确中介机构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给予若干扶持政策,加强中介机构自身建设。

4.4 建立工程担保体系和工程保险制度

明确政府在推进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分工和监管部门。法律法规局部强制,形成制度 。调整相关政策。完善市场机制,落实风险责任承担者。有条件引入外国担保、保险服务机构 ,建立设计赔偿和设计保险制度 。

参考文献

[1]彭东升.土木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发展与反思[J].珠江水运,2004,(5).

[2]刘晓君.经济转型时期建筑工程招标机制研究[D].西安交通大学博士论文,1999.

[3]吴福良,仲伟周.工程担保机制的理论剖析[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1,(12).

作者:宋 燕 刘志霞

第2篇:招标法3

招标法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第一节的题目是"招标程序",规定招标法的一般原则(第

九十七条),适用范围(官方采购招标人和官方采购招标项目的定义,第九十九条和第一百条)以及招标项目的种类(第一百零一条)。第二节的题目是"审查程序",包括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是关于招标法的法律保护的规定。...

家具采购中"实物招标法"的应用郑采...直接,更容易接受招标的结果"。

一、家具"实物招标法"的概念所谓"实物招标法"其实就是指家具采购招标时除了要求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例行的投标文件外,还需按照招标的技术规格要求制作一定的实物。...

第一节的题目是"招标程序",规定招标法的一般原则(第九十七条),适用范围(官方采购招标人和官方采购招标项目的定义,第九十九条和第一百条)以及招标项目的种类(第一百零一条)。第二节的题目是"审查程序",包括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是关于招标法的法律保护的规定。...

埃及的公共招标法规最近有所改变。新的招标法对于同埃及政府部门达成的所有供货、服务和建设合同均有效。...每个政府部门各有其自己的合同形式(但这些合同形式必须符合新公开招标法的规定)。公开招标和直接谈判必须根据合同的性质刊登在当地或国外的日报上,...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

真正推广实施工程量清单招标法尚有很多工作要做,但是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对于实施理念和思路的理解。...工程量清单招标法的核心是各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完全由投标人根据自身的工艺水平、技术能力、采购渠道和当时的市场行情来自行确定。...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法》生效的时间是2000年1月1日。...现行《招标法》与其实施之前全国各地的常规做法相对照,可以发现一些重大的变革,根据我的学习心得,这些变革至少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家具"实物招标法"的概念所谓"实物招标法"其实就是指家具采购招标时除了要求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例行的投标文件外,...经过一段时间来的采购实践与探索,家具采购中的"实物招标法"已越来越为广大的供应商、采购人所接受,特别是得到了家具行业一些专家的认可。...

招标法【字体:小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招标法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更新时间:2004-7-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

真正推广实施工程量清单招标法尚有很多工作要做,但是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对于实施理念和思路的理解。(一)工程量清单招标法最浅显的意义体现在它是一种计算方法。以往招标,商务标的评判落实在价上,总价的偏差既包括了工程各分部...

为了强调当今招标法的竞争政策上的重要意义,与此相应的规定被纳入德国的卡特尔法(即《反限制竞争法》),成为其中的第...除了招标庭和州高级法院的招标法的法律保护之外,投标人对于投标作为准备或者因参加招标程序而支出的费用,可以通过...

本文提出的“价格招标法”是根据用户在欲采购设备的资金方面的承受能力为依据,选择确定此价位的最佳产品的方法。这种方法是使投标方...本文以政府采购电梯设备为分析对象,对“价格招标法”进行探讨。

一、问题的由来随着改革开放的...

...工程造价偏高、投标人串标现象严重等问题,率先推行了建设工程无标底最低合理报价招标法,将建设工程招投标严格置于阳光下运作。具体做法是:先按国家定额测算出发包工程的预算造价,在此基础上,减去流动施工津贴、间接费和计划利润三...

本文旨在对无标底招标法的操作程序、应注意的环节以及先进性和科学性进行探讨,以期对我省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有所帮助和参考。2...4.2无标底招标法无标底招标法同标底法招标相比,其主要优点可总结为三个方面:(1)能最大限度地降低...

通常,没有标准的政府合同文本,每个政府部门各有其自己的合同形式(但这些

合同形式必须符合新公开招标法的规定)。公开...新的公开招标法允许政府部门在投标商有欺诈行为、宣布破产或贿赂政府官员违反新公开招标法规定时中止合同。...

国家招标法和清单规范,其原意肯定是想对国有部分进行强制监督。但是对项目造价中占最大比例的材料供应及计价形式没有...楼上,即使国家招标法对这个甲供材料、设备

应该如何进入公开竞争的程序等没有规定、约束,仍然是一个漏洞,或者就是...

从去年6月开始,新干县全面推行了建设工程无标底最低合理报价招标法,将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严格置于阳光下运作。这种做法一是从源头上防治了腐败。二是最大限度地节约了建设资金。该县从去年6月份以来,在已发包的30个工程中,总预算造价...

第3篇:招标法

今年,针对工程造价和招标方式改革的发展趋势,市招标办又加快工程量清单招标方式改革,组织起草了《日照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并成功地进行了清单招标法试点,取得了良好成效。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办公楼设计工程招标

国匙网-2006年12月21日

1、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办公楼工程,已批准建设。现决定对该项目的工程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定设计单位。本工程于12月13日至12月18日发布公告,因报名家数不满足《招标法》要求,故延长一个报名期

政府采购协议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影响

国匙网-2006年11月28日

我国《投标招标法》规定的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而WTO《政府采购协议》规定的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采购、选择性招标采购、限制性招标采购和谈判式招标采购四种。从范围上看,我国招标方式更为狭小,选择余地小

乔新生:政府采购的软肋在于不向民众负责

每日经济新闻-2006年12月10日

虚拟招标的情况比比皆是。从金融领域发生的许多大案要案可以看出,在网络操作系统、电子设备购买以及其他办公设备的采购过程中,只要主管负责人一句话,一切都可以搞定。我国不是没有政府采购法,也不是没有投标招标法,而是这些

相城渭塘玉带路地块住宅小区营代理招标

苏州搜房-2006年11月29日

能够使该项目的策划、营销工作向更高层次和更高水准推进,以达到全程服务的作用和效果;通过开发商和营销策划代理公司的共同努力,使本项目达到理想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招标法】和省市有关招标法的规定,特制订本

第4篇:招标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法)毕竟是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的一本大法,不可能对复杂的招标过程中的各种细节及有关问题规定得很严格和十分具体。因而不可避免地会在工程招标实践中和招投标的具体操作中遇到很多实际问题和难点,这就需要从事该项具体工作的同志,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取利除弊,研究制定与招标法相

配套的法规,同时对法律中的有关概念不断做出释义,使其符合不断发展的市场经济要求。本文结合工作实践,对《招标法》中投标标价“低于成本”的有关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与广大读者共探什么是成本价,以及成本价的确定方法。

1、《招标法》中关于低于成本价的有关规定

1.1具体规定是《招标法》中的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有关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价格最低;但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除外。

1.2《招标法》的立法宗旨

《招标法》第一条明确规定立法宗旨的目的之一“提高经济效益”。提高经济效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我国即将加入WTO的今天,是市场主体投资和承包方效益的双赢原则,而不是只有一方盈利,换来另一方的赚钱,这有失市场经济公平、公正合理原则,也不符合经济一体化的全球战略,所以不能将投标认定为主要是压低工程造价的一种方法,如果以压低造价为目的,工程招标也就失去了广泛的意义。

2、成本价格的基本含义

2.1成本价的概念

所谓成本价,是在一定生产技术和生产阶段花费在商品上的全部费用。建筑工程作为商品,同样不失其色彩,也是工程建设花费在建筑产品上的全部费用。这其中有社会平均水平成本价,个别企业成本价。从《招标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分析,明显是指个别企业成本价标准。显然在市场的招投标运行中很可能出现两种价格水平,一种是以政府指导价所组成的市场中准成本价水平,另一种为企业的成本价水平。作为我国解放后实施工程造价管理,这种政府指导成本价水平是可以随时制作的——即以社会平均水平,以社会平均消耗确定工程基本价格,以达到价格法中提出的确定价格标准。关于个别企业成本问题,是一个复杂而有待研究的问题。建筑工程个别成本相对于制造成本是很难测算的。所以企业的个别成本应该说是以往的成本,并不是招标工程的实际成本。分析了这样一个简单的道理,我们认为,企业投标时,投标价格不能低于以往同类工程经修正后的价格水平。这样就引起了一个具体问题,是对现有工程招标,还是对以往工程招标的问题。对这样一个复杂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不可能仅靠《招标法》中对其市场行为的基本约束来作为操作的惟一依据,这显然是十分困难的,需要对其可操作性,个别成本价的确定方法进行研究,并提出有关法规,以实现成本价的操作性。

2.2虚拟成本价的确定基本方法

分析建筑成本(目前很难确定一个准确的个别项目的成本价,这主要是工程价格中的成本中,间接费部分没有分摊到具体工程中去,而是采用收支平衡法来进行结算)或其他工业成本,在两种成本的理论分析中,可以说其基本的表现形式为正态分布,所以就可以用正态分布来确定工程价格的虚拟成本。由于工程实际运作中的变化千差万别,如地基因素、设计中的材料用量、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以及管理水平,都对成本有所影响。加之企业间同类工程的个数有限,有可能正态分部离散性更加扩大,采用此种方法确定企业成本应十分慎重。

2.3推荐企业确定成本价的方法

我国实行市场经济后,政府在建筑工程的定价,由当初的定额定价(也就是政府定价)逐步转变为政府指导价(有的地方提出了以政府指导价为基础,以市场因素为主的浮动价格体系)。企业可以根据政府的指导价(或浮动因素)结合企业的特点、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自己的工程成本。(应该说政府有关部门在掌握工程成本价的数量上要较之企业来说是数十倍的关系,确定的正态公布图有可能更准确)这样就有一个如何确定中准成本价确定问题。

确定政府指导价中有关单价和费率,其单价应该说是社会的必要劳动量,其费率应该说是社会的必要费率,而不是行业的平均先进水平。考虑到上述供求关系的升降影响其价格总水平,在确定其费率和利润时应适当低于社会平均数。

3.关于评审价格最低问题

《招标法》中提出的评审价格,应该说不是企业的报价,仅用工程报价充当评审价格是不公平的。

根据国外的经验,评审价格应是符合招标实质性条件的全部费用,而不是报价最低就可以中标。1996年,笔者随省建委组织的工程造价管理考察团考察美国时,美国人谈了他们对综合评审价格的看法:他们认为工程招标时,报价不是定标的惟一依据,而是综合评审价格低者才能得标。评审时应考虑工期、质量等因素。如他们介绍了纽约一段高速公路的评标情况,可供我们考虑

纽约有段公

第5篇:招标流程对时间要求

一、公告

1、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人报名的时间,自招标公告刊登之日或者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日。

2、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财政部令第18号

3、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4、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5、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中的网络媒体,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上网发布;指定的报纸,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布;指定的杂志,应当及时刊登有关公告信息。

二、文件修改及提交

6、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对发生变更的招标信息,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发布信息变更公告。如有必要,应延长投标截止期。

8、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9、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的,招标人应当于三日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10、招标文件对供应商的代理资格有要求的,供应商自获得代理资格到开标日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1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

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三、评标

12、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

13、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14、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

15、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16、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四、定标

17、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发出中标通知书五日内,应当将投标保证金全额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

18、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9、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0、(七部委第12号令)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与中标人在30个工作日之内签订合同。

五、合同

21、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22、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23、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六、自行招标

24、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5、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2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七、投诉质疑

27、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28、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9、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30、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

31、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32、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处理投诉事项期间,财政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八、代理资格有效期

3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有效期为三年,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

34、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之日起15日内,将获得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报财政部备案。

35、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有效期的,应当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36、《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记载事项依法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或者换证手续;

37、解散、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交回《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办理注销手续;

38、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交回《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办理注销手续;分立或者合并后的机构需要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九、代理机构考核

39、财政部门应针对考核内容制定考核标准和打分方法,并在考核工作开始十五个工作日前通知代理机构。

40、代理机构接到考核通知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按考核要求进行自我检查,并形成自查报告,连同考核所需文件、数据及有关资料一并报送给组织考核工作的财政部门。

41、考核小组应在考核工作结束十个工作日内对考核打分情况进行统计,根据得分由高到低对所考核代理机构进行排序;形成考核报告,并通知被考核代理机构。

十、其它

42、节能清单中的产品有效时间以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准,超过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自动失效。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有效时间以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准,超过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自动失效。

43、要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采购清单和调整方案正式公布前,要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指定的媒体上对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4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接到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在十日内组织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操作程序

一、接受委托

攀枝花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接到《攀枝花市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后办理以下事宜: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政府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等有关规定,经采购人委托,采购中心确定公开招标的项目编号和项目制标负责人。

(二)与采购人协商后签订委托协议,特殊情况亦可单独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应明确采购项目、采购数量、采购金额、采购时限、采购方式和协议履约地等内容。

二、审定采购人提供资料

(一)采购人对采购价格、规格及技术要求等相关事项进行市场调查或论证后,填写采购项目供应商资质要求及设备技术参数需求表,向采购中心提供详细、准确、完整、可行的采购需求书、采购计划批复等相关资料。采购需求书须包括:投标人资格条件、商务条款、技术要求和采购预算等。

(二)提供的采购需求书内容应符合政府采购政策、国家行业法规与技术规范、国家安全标准和强制性标准,不得规定以下内容:

1、以不合理的注册资本金、销售业绩以及资格条件(含特别授权条款)等条款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差别待遇;

2、设定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条款;

3、以某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作为技术要求;

4、其他有违公平竞争的条款。

(三)收到采购人提供的采购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采购中心项目制标负责人应及时对采购单位提供的资料(货物清单,详细技术参数及性能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付款方式、项目实施要求、售后服务要求等)进行审核,发现明显错误或带有明显排斥、倾向性条款等违法违规内容的,与采购人磋商并依法予以纠正后,由采购人确认(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若采购人不予纠正的,须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三、发布采购预备招标公告

(一)下列条件之一的采购项目,除法律法规要求保密外,采购中心在编制招标文件期间,可以发布预备招标公告,就采购标准是否含有倾向性、歧视性征集潜在供应商意见。

1、对可能存有影响公平竞争的内容和不合理条款;

2、国家或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3、政府采购金额较大的项目;

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进行预备招标公告的其他采购项目。

(二)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采购项目,采购中心可根据需要自行确定是否进行预备招标公告。

(三)采购中心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预告。预备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中心名称,项目名称、项目背景及概况,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技术和商务要求,相关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在预告期间,采购中心对潜在供应商提出的公正、合理的意见应予采纳。

四、编制招标文件

(一)采购中心根据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需求书依法编制招标文件。采购中心在收到符合要求的采购需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编制的招标文件提交采购人确认。

属于国家重点项目或者采购金额较大的项目,其招标文件的编制、提交确认时间可以再延长10个工作日。

(二)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投标邀请函、采购项目内容、投标人须知、合同书范本、投标文件格式共五部分。

(三)招标文件及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列示节能环保、自主创新、扶持中小企业等政府采购公共政策内容。

(四)招标文件要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规定下列内容:

1、以特有企业资质、技术商务条款或专项授权证明作

为投标适用条件;

2、指定品牌、参考品牌或供应商;

3、以单一品牌产品特有的技术指标或专有技术作为重要的技术要求;

4、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区域或者行业限制。

(五)货物或服务类采购项目,技术指标或供应商的资质应当有三个以上品牌型号或三家符合资质要求的投标人完全响应。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可有多家投标人参与竞争,但只作为一个投标人计算。

(六)下列条件之一的采购项目在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应当进行招标文件论证:

1、招标信息预告期间,潜在供应商对采购标准有质疑的;

2、国家或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3、独立单个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较大的;

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进行招标文件论证的其他采购项目。

招标文件论证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或3人以上单数,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论证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论证小组主要对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质条件、商务条款、技术指标、评审标准及办法、合同范本等进行论证,并

出具书面论证意见,确保达到充分有效的公平竞争。

项目论证会信息及项目基本内容应当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以广泛征集潜在投标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七)采购中心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提交采购人审核,采购人在收到招标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五、发布招标公告

(一)招标文件经确认后,采购中心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预定开标、评审的时间和场地一旦确定后,不得擅自更改,因故确需变更或取消的,须提前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并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商定下次开标、评审的时间、场地。

供应商可以自行下载公示文件的具体内容。

(二)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公示和公告期不得少于20天。

(三)招标文件公开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其售价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招标答疑及澄清修改

(一)招标采购单位对招标文件需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公告。澄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修改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采购中

心在征得已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同意并书面确认后,可不改变投标截止时间。

(二)投标人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应在投标截止之日前15天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中心。

(三)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中心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天前,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变更公告。

七、组建评审专家小组

(一)采购中心应依法组建评审专家小组。

(二)评审专家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项目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或5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评审专家小组原则上在开标前1个工作日内组建,其中专家成员由采购人从同级财政部门建立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评审专家小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四)涉及评审专家的产生和管理等事项,均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包括对特殊采购项目直接确定专家成员的审批等事宜。

(五)采购人代表由采购人书面指派1人担任,采购人

的监察代表或相关部门代表随同列席。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审专家小组组长。

八、接受投标

(一)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并交纳投标保证金。

(二)供应商经登记备案并递交投标文件后即成为该招标项目的有效投标人,可行使投标人的法定权利,并履行投标人应尽的责任义务。

(三)采购中心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前,接受投标人递交密封完好的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文件,一律不予接受。

九、开标

(一)会前准备

1、采购中心确定1名项目招标负责人和2名工作人员参加开标会议。

2、采购中心提前1天通知财政、监察等部门派人参加公开招标会议。若财政、监察等部门不派人参加,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要做好记录,载明原因。

3、采购中心工作人员提前30分钟到开标现场,将入场登记表(加盖公章)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定公布开标、评审的采购项目开标室、报名点,并发布投标文件递交的地点及截止时间等信息。

4、开标前,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应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一起,检查开标室的投影仪是否工作正常、核对电子时钟准确性,检查主席台上主持人、监督部门、记录人的座牌和会标等的布置情况和监督人员到位情况。及时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处领取监督证、代理证、采购人代表证,并负责分发给相应人员。同时,接待投标人等相关人员,并做好签到及投标文件的签收等工作。

若有3家以上供应商签到参与投标,可以开标。若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不足3家,即流标,并及时将情况报告给同级财政部门。

(二)组织开标会议

采购中心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会议(评审专家小组成员不参加)。开标会议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1、采购中心会议主持人宣布招标会议开始,介绍参加本次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主持人、监管人员、工作人员和供应商,以及评审原则和办法、中选条件等事项;供应商可当场对上述人员是否需要回避提出意见,采购中心对所提需回避的人员进行核实确认后,该人员必须回避。

2、开标时,可按约定由递交投标文件的前三名投标人授权代表,作为全体投标人推选的代表就全部投标文件的密

封情况进行检查。无异议后供应商签字认可。

3、主持人采用抽签方式决定参与供应商代表或委托授权人的公开报价顺序。

4、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投标文件报价内容,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当众唱标。

5、开标会记录人应在开标记录表上记录唱标内容,并当场公示。如开标记录表上内容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时,投标人代表须当场提出。开标记录表由记录人、唱标人、投标人代表和有关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开标唱读内容与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时,均以公开唱读为准。

6、供应商公开报价后退场,等待专家评审结果。等待期间,供应商通讯必须保持畅通。

十、评审

(一)事前准备

1、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提前10分钟到专家评审室,做好专家接待和签到等相关工作。

2、评审专家到达后,凭手机短信或有效身份证明进入评审区等候室休息。待评审专家到齐后,由采购中心工作人员、监督人员当场启封《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结果记录表》。采购中心工作人员查验评审专家身份,确认无误后,在已组成的专家小组中推选出一位专家任组长,并督促专家签署《攀枝花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承诺书》。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向评审专家发放存物柜钥匙,评审专家须将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和个人物品存放至存物柜,然后进入评审室。

3、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定2名工作人员,做好专家评审信息传递、资料收回保密、维护现场秩序和提供后勤服务等工作。

(二)专家评审

评审工作由评审专家小组组长主持。在评审中,评审专家小组成员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评审专家小组组长宣布纪律和工作规则,评审专家签署《攀枝花市评审专家承诺书》。

2、评审专家小组成员在履行独立评审权利义务的同时,不得发表有失公正和不负责任的言论,不得相互串通和压制他人意见,不得将个人倾向性意见诱导、暗示或强加于他人认同。

3、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评审专家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笔误、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且须经评审专家小组成员一致同意。

4、评审专家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对招标文件规定与

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应当拒绝进行评审并向采购人或 采购中心说明有关情况。

5、评审专家小组评审与出具评审报告。评审专家小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审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依法出具评审报告并按招标文件约定确定中标供应商。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评审专家或采购人代表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6、对中标候选人的价格出现明显低于或高于同业同期市场平均价的情形时,评审专家小组应当在评审意见中详细说明推荐理由。

7、采购中心应当对各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职业道德素质和评审工作等情况进行评价。

8、评审现场监督。评审时,应实行现场监督。现场监督人员应当是采购人、采购中心的监察人员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公证机关的派出人员。

9、参加评审会议的所有工作人员在法定的时间内应当对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保密。

(三)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或开标后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或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做出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依法作废标处理。

对出现废标情形时,除采购任务取消外,采购人中心可

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并申请变更采购方式,财政部门一般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且招标程序符合规定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批准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等方式采购。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方式的,采购中心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2、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招标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责成采购中心修改招标文件,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组织招标活动。 十

一、定标

(一)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专家小组评审的中标候选人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

(二)替补候选人的设定和使用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并按招标文件的约定执行。 十

二、发布中标公告

(一)确定中标供应商后,采购中心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中选公告,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

(二)公示期内投标人有质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规定处理。

十三、发出中标通知书

公示期满,各方对中选结果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举证不成

立的,采购中心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四、退还投标保证金

(一)采购中心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

(二)在采购合同履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退还。 十

五、合同履行协调(非必经程序)

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出现争议或纠纷的,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及采购合同的约定依法解决。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也可由采购中心进行协调。采购中心协调的内容和结果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得超出或改变采购文件及采购合同约定的实质性条款。

对协调不成或发现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情况的,采购中心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十六、出具拨款函

采购人必须按照采购合同所列的质量要求、验收标准和方法组织对供应商的履约验收,并向采购中心报送一份《政府采购验收单》(经办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采购中心确认收到采购人提交的《政府采购验收单》后,向采购人出具《拨款函》。

十七、资料归档 采购工作结束后7日内,采购中心项目制标负责人和项目招标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应将所有相关文件资料按照《攀枝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规定及时归档。

攀枝花市政府采购中心邀请招标操作程序

一、接受委托

攀枝花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接到《攀枝花市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后办理以下事宜: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政府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邀请招标的限额标准等有关规定,经采购人委托,采购中心确定邀请招标的项目编号和项目制标负责人。

(二)与采购人协商后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特殊情况亦可单独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应明确采购项目、采购数量、采购金额、采购时限、采购方式和协议履约地等内容。

二、审定采购人提供资料

(一)采购人对采购价格、规格及技术要求等相关事项进行市场调查或论证后,填写采购项目供应商资质要求及设备技术参数需求表,向采购中心提供详细、准确、完整、可行的采购需求书、采购计划批复等相关资料。采购需求书须包括:投标人资格条件、商务条款、技术要求和采购预算等。

(二)提供的采购需求书内容应符合政府采购政策、国家行业法规与技术规范、国家安全标准和强制性标准,不得规定以下内容:

1、以不合理的注册资本金、销售业绩以及资格条件(含特别授权条款)等条款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差别待遇;

2、设定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条款;

3、以某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作为技术要求;

4、其他有违公平竞争的条款。

(三)收到采购人提供的采购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采购中心项目制标负责人应及时对采购单位提供的资料(货物清单,详细技术参数及性能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付款方式、项目实施要求、售后服务要求等)进行审核,发现明显错误或带有明显排斥、倾向性条款等违法违规内容的,与采购人磋商并依法予以纠正后,由采购人确认(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若采购人不予纠正的,须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三、发布采购预备招标公告

(一)下列条件之一的采购项目,除法律法规要求保密外,采购中心在编制招标文件期间,可以发布预备招标公告,就采购标准是否含有倾向性、歧视性征集潜在供应商意见。

1、对可能存有影响公平竞争的内容和不合理条款;

2、国家或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3、政府采购金额较大的项目;

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进行预备招标公告的其他采购项目。

(二)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采购项目,采购中心可根据需要自行确定是否进行预备招标公告。

(三)采购中心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预告。预备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中心名称,项目名称、项目背景及概况,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技术和商务要求,相关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在预告期间,采购中心对潜在供应商提出的公正、合理的意见应予采纳。

四、编制邀请招标文件

(一)采购中心根据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需求书依法编制招标文件。采购中心在收到符合要求的采购需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编制的招标文件提交采购人确认。

属于国家重点项目或者采购金额较大的项目,其招标文件的编制、提交确认时间可以再延长10个工作日。

(二)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投标邀请函、采购项目内容、投标人须知、合同书范本、投标文件格式共五部分。

(三)招标文件及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列示节能环保、自主创新、扶持中小企业等政府采购公共政策内容。

(四)招标文件要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规定下列内容:

1、以特有企业资质、技术商务条款或专项授权证明作

为投标适用条件;

2、指定品牌、参考品牌或供应商;

3、以单一品牌产品特有的技术指标或专有技术作为重要的技术要求;

4、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区域或者行业限制。

(五)货物或服务类采购项目,技术指标或供应商的资质应当有三个以上品牌型号或三家符合资质要求的投标人完全响应。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可有多家投标人参与竞争,但只作为一个投标人计算。

(六)下列条件之一的采购项目在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应当进行招标文件论证:

1、招标信息预告期间,潜在供应商对采购标准有质疑的;

2、国家或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3、独立单个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较大的;

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进行招标文件论证的其他采购项目。

招标文件论证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或3人以上单数,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论证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论证小组主要对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质条件、商务条款、技术指标、评审标准及办法、合同范本等进行论证,并

出具书面论证意见,确保达到充分有效的公平竞争。

项目论证会信息及项目基本内容应当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以广泛征集潜在投标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七)采购中心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提交采购人审核,采购人在收到招标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五、发布邀请招标公告

(一)邀请招标文件经确认后,采购中心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预定开标、评审的时间和场地一旦确定后,不得擅自更改,因故确需变更或取消的,须提前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并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商定下次开标、评审的时间、场地。

供应商可以自行下载公示文件的具体内容。

(二)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公示和公告期不得少于20天。

(三)招标文件公开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其售价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确定被邀请投标的供应商

采购中心应当按以下方式之一确定邀请参与投标的供应商:

对邀请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选择3家以上的供应商。资格预审程序按以下操 作执行:

(一)采购中心按《四川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邀请供应商资格预审公告(可与邀请招标公告发布同步进行)。

(二)邀请供应商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资格预审的内容、标准和方法,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证明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三)供应商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受邀供应商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预审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采购中心应当组织评审专家小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从审查合格的供应商中随机选择3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与招标文件。

七、招标答疑及澄清修改

(一)招标采购单位对招标文件需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公告。澄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修改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采购中

心在征得已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同意并书面确认后,可不改变投标截止时间。

(二)投标人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应在投标截止之日前15天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联系方式,以书面形 式通知采购中心。

(三)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中心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天前,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组建评审专家小组

(一)采购中心应依法组建评审专家小组。

(二)评审专家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项目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或5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评审专家小组原则上在开标前1个工作日内组建,其中专家成员由采购人从同级财政部门建立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评审专家小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四)涉及评审专家的产生和管理等事项,均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包括对特殊采购项目直接确定专家成员的审批等事宜。

(五)采购人代表由采购人书面指派1名人员担任,采

购人的监察代表或相关部门代表随同列席。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审专家小组组长。

九、接受投标

(一)受邀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并交纳投标保证金。

(二)供应商经登记备案并递交投标文件后即成为该招标项目的有效投标人,可行使投标人的法定权利,并履行投标人应尽的责任义务。

(三)采购中心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前,接受投标人递交密封完好的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文件,一律不予接受。

十、开标

(一)会前准备

1、采购中心确定1名项目招标负责人和2名工作人员参加开标会议。

2、采购中心提前1天通知财政、监察等部门派人参加邀请招标会议。若财政、监察等部门不派人参加,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要做好记录,载明原因。

3、采购中心工作人员提前30分钟到开标现场,将入场登记表(加盖公章)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定公布开标、评审的采购项目开标室、报名点,并发布投标文件递交的地点及截止时间等信息。

4、开标前,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应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一起,检查开标室的投影仪是否工作正常、核对电子时钟准确性,检查主席台上主持人、监督部门、记录人的座牌和会标等的布置情况和监督人员到位情况。及时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处领取监督证、代理证、采购人代表证,并负责分发给相应人员。同时,接待投标人等相关人员,并做好签到及投标文件的签收等工作。

若有3家以上供应商签到参与投标,可以开标。若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不足3家,即流标,并及时将情况报告给同级财政部门。

(二)组织开标会议

采购中心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会议(评审专家小组成员不参加)。开标会议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1、采购中心会议主持人宣布招标会议开始,介绍参加本次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主持人、监管人员、工作人员和供应商,以及评审原则和办法、中选条件等事项;供应商可当场对上述人员是否需要回避提出意见,采购中心对所提需回避的人员进行核实确认后,该人员必须回避。

2、开标时,可按约定由递交投标文件的前三名投标人授权代表,作为全体投标人推选的代表就全部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无异议后供应商签字认可。

3、主持人采用抽签方式决定参与供应商代表或委托授权人的公开报价顺序。

4、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投标文件报价内容,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当众唱标。

5、开标会记录人应在开标记录表上记录唱标内容,并当场公示。如开标记录表上内容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时,投标人代表须当场提出。开标记录表由记录人、唱标人、投标人代表和有关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开标唱读内容与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时,均以公开唱读为准。

6、供应商公开报价后退场,等待专家评审结果。等待期间,供应商通讯必须保持畅通。

十一、评审

(一)事前准备

1、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提前10分钟到专家评审室,做好专家接待和签到等相关工作。

2、评审专家到达后,凭手机短信或有效身份证明进入评审区等候室休息。待评审专家到齐后,由采购中心工作人员、监督人员当场启封《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结果记录表》。采购中心工作人员查验评审专家身份,确认无误后,在已组成的专家小组中推选出一位专家任组长,督促专家签署《攀枝花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承诺书》。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向评审专家发放存物柜钥匙,评审专家须将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和个人物品存放至存物柜,然后进入评审室。

3、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定2名工作人员,做好专家评审信息传递、资料收回保密、维护现场秩序和提供后勤服务等工作。

(二)专家评审

评审工作由评审专家小组组长主持。在评审中,评审专家小组成员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评审专家小组组长宣布纪律和工作规则,评审专家签署《攀枝花市评审专家承诺书》。

2、评审专家小组成员在履行独立评审权利义务的同时,不得发表有失公正和不负责任的言论,不得相互串通和压制他人意见,不得将个人倾向性意见诱导、暗示或强加于他人认同。

3、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评审专家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笔误、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且须经评审专家小组成员一致同意。

4、评审专家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对招标文件规定与

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应当拒绝进行评审并向采购人或 采购中心说明有关情况。

5、评审专家小组评审与出具评审报告。评审专家小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审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依法出具评审报告并按招标文件约定确定中标供应商。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评审专家或采购人代表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6、对中标候选人的价格出现明显低于或高于同业同期市场平均价的情形时,评审专家小组应当在评审意见中详细说明推荐理由。

7、采购中心应当对各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职业道德素质和评审工作等情况进行评价。

8、评审现场监督。评审时,应实行现场监督。现场监督人员应当是采购人、采购中心的监察人员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公证机关的派出人员。

9、参加评审会议的所有工作人员在法定的时间内应当对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保密。

(三)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或开标后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或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做出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依法作废标处理。

对出现废标情形时,除采购任务取消外,采购人中心可

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并申请变更采购方式,财政部门一般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且招标程序符合规定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批准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等方式采购。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方式的,采购中心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2、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招标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责成采购中心修改招标文件,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组织招标活动。

十二、定标

(一)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专家小组评审的中标候选人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

(二)替补候选人的设定和使用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并按招标文件的约定执行。 十

三、发布中标公告

(一)确定中标供应商后,采购中心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中选公告,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

(二)公示期内投标人有质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规定处理。

十四、发出中标通知书

公示期满,各方对中选结果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举证不成

立的,采购中心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五、退还投标保证金

(一)采购中心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

还未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

(二)在采购合同履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退还。 十

六、合同履行协调(非必经程序)

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出现争议或纠纷的,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及采购合同的约定依法解决。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也可由采购中心进行协调。采购中心协调的内容和结果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得超出或改变采购文件及采购合同约定的实质性条款。

对协调不成或发现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情况的,采购中心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十七、出具拨款函

采购人必须按照采购合同所列的质量要求、验收标准和方法组织对供应商的履约验收,并向采购中心报送一份《政府采购验收单》(经办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采购中心确认收到采购人提交的《政府采购验收单》后,向采购人出具《拨款函》。

十八、资料归档

采购工作结束后7日内,采购中心项目制标负责人和项目招标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应将所有相关文件资料按照《攀枝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规定及时归档

攀枝花市政府采购中心竞争性谈判操作程序

一、接受委托

攀枝花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接到《攀枝花市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后办理以下事宜: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政府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等有关规定,经采购人委托,采购中心确定竞争性谈判的项目编号和项目制标负责人。

(二)与采购人协商后签订委托协议,特殊情况亦可单独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应明确采购项目、采购数量、采购金额、采购时限、采购方式和协议履约地等内容。

二、审定采购人提供资料

(一)采购人对采购价格、规格及技术要求等相关事项进行市场调查或论证后,填写采购项目供应商资质要求及设备技术参数需求表,向采购中心提供详细、准确、完整、可行的采购需求书、采购计划批复等相关资料。采购需求书须包括:投标人资格条件、商务条款、技术要求和采购预算等。

(二)提供的采购需求书内容应符合政府采购政策、国家行业法规与技术规范、国家安全标准和强制性标准,不得规定以下内容:

1、以不合理的注册资本金、销售业绩以及资格条件(含

特别授权条款)等条款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差别待遇;

2、设定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条款;

3、以某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作为技术要求;

4、其他有违公平竞争的条款。

(三)收到采购人提供的采购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采购中心项目制标负责人应及时对采购人提供的资料(货物清单,详细技术参数及性能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付款方式、项目实施要求、售后服务要求等)进行审核,发现明显错误或带有明显排斥、倾向性条款等违法违规内容的,与采购人磋商并依法予以纠正后,由采购人确认(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若采购人不予纠正的,须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三、编制招标文件 项目制标负责人应根据采购项目的需求和特点,在认真做好该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市场调查等)的基础上,按照确定的采购方式制作具体项目谈判招标文件(含谈判公告)初稿。

谈判招标文件内容主要包括:

(一)招标公告;

(二)竞争性谈判须知;

(三)招标内容及技术要求;

(四)谈判原则和程序;

(五)评分标准;

(六)合同主要条款;

(七)投标文件格式等。

四、征求意见

采购文件在公开发布或出售前,原则上应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开征求潜在供应商意见或咨询专家意见。网上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征集的专家或供应商意见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资料一并存档备查。

五、标书审核、签发、备案

谈判文件(含招标公告)初稿经内部初审,交采购人确认(签字、加盖公章)后,由采购中心统一签发,并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六、发布招标公告

采购中心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谈判文件公开发售时间一般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采购文件自发布公告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七、答疑、澄清及更正

若在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文件规定的答疑及澄清截止时间内,有供应商对招标项目中涉及的技术指标、参数等存

在异议的,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回复答疑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回复时间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所提异议正确合理,经采购人和采购小组确认后,应由项目制标负责人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报名供应商。(如因采购人或采购中心原因,对已发布的采购文件的相关参数或事项更正的,发布更正公告操作同上)

八、组建谈判专家小组

(一)采购中心应依法组建谈判专家小组。

(二)谈判专家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项目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成员为3人或3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谈判专家小组原则上在开标前1个工作日内组建,其中专家成员由采购人从同级财政部门建立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谈判专家小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四)涉及谈判专家的产生和管理等事项,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包括对特殊采购项目直接确定专家成员的审批等事宜。

(五)采购人代表由采购人书面指派1人担任,采购人的纪检(监察)代表或相关部门代表随同列席。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谈判专家小组组长。

九、接受投标

(一)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并交纳投标保证金。

(二)供应商经登记备案并递交投标文件后即成为该招标项目的有效投标人,可行使投标人的法定权利,并履行投标人应尽的责任义务。

(三)采购中心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前,接受投标人递交密封完好的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文件,一律不予接受。

十、开标

(一)会前准备

1、采购中心确定1名项目招标负责人和2名工作人员参加招标会议。

2、采购中心提前1天通知财政、监察等部门派人参加谈判招标会议。若财政、监察等部门不派人参加,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要做好记录,载明原因。

3、采购中心工作人员提前30分钟到开标现场,将入场登记表(加盖公章)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定公布开标、谈判的采购项目开标室、报名点,并发布投标文件递交的地点及截止时间等信息。

4、开标前,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应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一起,检查开标室的投影仪是否工作正常、核对电子时钟准确性,检查主席台上主持人、监督部门、记录人的坐牌和会标等的布置情况和监督人员到位情况。及时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处领取监督证、代理证、采购人代表证,并负责分发给相应人员。同时,接待投标人等相关人员,并做好签到及投标文件的签收等工作。

5、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提前10分钟到专家评审室,做好专家接待和签到等相关工作。

6、谈判专家到达后,凭手机短信或有效身份证明进入评审区等候室休息。待评审专家到齐后,由采购中心工作人员、监督人员当场启封《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结果记录表》。采购中心工作人员查验评审专家身份,确认无误后,在已组成的专家小组中推选出一位专家任组长,督促专家签署《攀枝花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承诺书》。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向评审专家发放存物柜钥匙,评审专家须将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和个人物品存放至存物柜,然后进入谈判现场。

若有3家以上供应商签到参与竞标,可以组织竞争招标谈判。若参与竞标的供应商不足3家,中止招标谈判,并及时将情况报告给同级财政部门。

(二)组织开标会议

1、采购中心会议主持人宣布谈判会议开始,介绍参加

本次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的主持人、监管人员、谈判专家小组成员、工作人员和供应商以及谈判原则和办法、中标条件等事项;供应商可当场对上述人员是否需要回避提出意见,采购中心对所提需回避的人员进行核实确认后,该人员必须回避。

2、开标时,可按约定由递交投标文件的前三名投标人授权代表,作为全体投标人推选的代表就全部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无异议后供应商签字认可。

3、主持人采用抽签方式决定参与供应商代表或委托授权人的公开报价顺序。无异议后供应商签字认可。

4、供应商退场,等待专家谈判。等待期间,供应商通讯必须保持畅通。 十

一、组织实施谈判

(一)谈判前准备

1、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当场拆封投标文件,谈判专家小组验证各参与供应商代表或委托授权人的身份。参与供应商代表或委托授权人身份与投标文件不符的,或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加盖公章的,谈判专家小组有权拒绝该供应商参加本次谈判。谈判前,采购中心不得公布各参与供应商的报价。

经符合性检查,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时,会议主持人宣布谈判活动终止,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同级财政部门。若合格供应商达到3家以上,进行下一程序。

2、谈判专家小组对合格投标文件进行阅读和比较,初步了解各投标供应商的响应方案特点,做好谈判准备。

(二)第一轮谈判

谈判专家小组按已确定的谈判顺序,与单一供应商分别就将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等方面进行谈判,并了解其报价组成情况。

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谈判专家小组一致确定供应商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按谈判文件设定的方法和标准确定成交候选人。在第一轮谈判中谈判专家小组未能确定成交候选人的,对谈判文件修正后进行第二轮谈判。

(三)谈判文件修正

第一轮谈判结束后,谈判专家小组进行合议。根据第一轮谈判掌握的情况,可以对谈判文件进行修改,确定采购内容的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优化采购方案。

采购中心工作人员通知供应商集中,将谈判专家小组调整修改后的采购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给供应商提供较充分的修正时间。

参与供应商根据第一轮谈判的情况和谈判文件修改书面通知,对原投标文件进行修正,并将修正文件签字(或盖章)后密封送交谈判专家小组。逾时不交的,视同放弃谈判。修正文件与原招标文件同具法律效力。

(四)第二轮谈判

谈判专家小组就修正后的招标文件与响应投标的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按谈判文件设定的方法和标准确定成交候选人。

第二轮谈判未能确定成交候选人的,谈判专家小组对谈判文件再次进行修正后进行第三轮谈判。以此类推。

(五)确定谈判结果

谈判结束后,谈判专家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密封后递交谈判专家小组。

谈判专家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若参与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谈判活动终止;终止后,采购人需要采取调整采购预算或项目配置等标准,或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谈判专家小组必须写出完整的谈判报告,经所有谈判专家小组成员及监督员签字确认后,方为有效。

谈判过程由采购中心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十

二、发布中选公告

经谈判专家小组依法确认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中心于次

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中选公告,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

十三、受理采购质疑(非必经流程)

公示期内投标人有质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规定处理。

十四、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公示期满后,各方对中选结果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举证不成立的,采购中心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五、退还供应商保证金

采购中心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履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退还。

十六、合同履行协调(非必经程序)

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出现争议或纠纷的,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及采购合同的约定依法解决。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也可由采购中心进行协调。采购中心协调的内容和结果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得超出或改变采购文件及采购合同约定的实质性条款。

对协调不成或发现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情况的,采购中心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十七、出具拨款函

采购人必须按照采购合同所列的质量要求、验收标准和方法组织对供应商的履约验收,并向采购中心报送一份《政府采购验收单》(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采购中心收到采购人提交的《政府采购验收单》后,向采购人出具《拨款函》。

十八、资料归档 采购工作结束后7日内,采购中心项目制标负责人和项目招标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应将所有相关文件资料按照《攀枝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规定及时归档。

攀枝花市政府采购中心询价采购操作程序

一、接受委托

攀枝花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接到《攀枝花市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后办理以下事宜: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政府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等有关规定,经采购人委托,采购中心确定询价采购的项目编号和项目制标负责人。

(二)与采购人协商后签订委托协议,特殊情况亦可单独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应明确采购项目、采购数量、采购金额、采购时限、采购方式和协议履约地等内容。

二、审定采购人提供资料

(一)采购人对采购价格、规格及技术要求等相关事项进行市场调查或论证后,填写采购项目供应商资质要求及设备技术参数需求表,向采购中心提供详细、准确、完整、可行的采购需求书、采购计划批复等相关资料。采购需求书须包括:投标人资格条件、商务条款、技术要求和采购预算等。

(二)提供的采购需求书内容应符合政府采购政策、国家行业法规与技术规范、国家安全标准和强制性标准,不得规定以下内容:

1、以不合理的注册资本金、销售业绩以及资格条件(含特别授权条款)等条款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差别待遇;

2、设定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条款;

3、以某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作为技术要求;

4、其他有违公平竞争的条款。

(三)收到采购人提供的采购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采购中心项目制标负责人应及时对采购人提供的资料(货物清单,详细技术参数及性能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付款方式、项目实施要求、售后服务要求等)进行审核,发现明显错误或带有明显排斥、倾向性条款等违法违规内容的,与采购人磋商并依法予以纠正后,由采购人确认(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若采购人不予纠正的,须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三、编制询价招标文件

项目制标负责人应根据采购项目的需求和特点,在认真做好该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市场调查等)的基础上,按照确定的采购方式制作具体项目询价文件初稿。询价文件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供应商的资质要求及有关业绩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询价项目的名称、规格、技术参数、数量。

(三)报名起止时间、答疑截止时间、提交报价文件的

时间和地点。

(四)对报价文件的要求。

(五)询价保证金交纳方式和金额。

(六)询价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

(七)交货时间和售后服务。

(八)验收及付款方式。

(九)合同样本。

(十)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

四、标书审核、签发、备案

询价文件(含招标公告)初稿经内部初审,交采购人确认(签字、加盖公章)后,由采购中心统一签发,并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五、公告的发布及报名

采购中心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询价公告,询价文件公开发售时间一般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询价文件自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预定开标、评审的时间和场地一旦确定后,不得擅自更改。因故确需变更或取消的,须提前告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商定下次开标、评审的时间、场地。

项目制标负责人严格按照询价公告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要求受理项目报名,仔细审核潜在竞标人提交的报名资料。

供应商按询价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交一次报价密封

文件,同时交纳投标保证金。

采购中心要做好工作保密,妥善保管报名资料,不得向其他人透露已获取询价文件的潜在竞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

六、组织询价答疑

询价答疑,一般采用信函(包括传真)形式,回复答疑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传真等),回复时间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答疑回复函也同时在发布原询价公告的媒体上刊登(备案手续与发布招标信息同)。再次答疑同上。

七、组建询价评审专家小组

(一)采购中心应依法组建询价评审专家小组。

(二)询价评审专家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项目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成员为3人或3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询价评审专家小组原则上在开标前1个工作日内组建,其中专家成员由采购人从同级财政部门建立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询价评审专家小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四)涉及评审专家的产生和管理等事项,均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包括对特殊采购项目直接确定专家成员的审批等事宜。

(五)采购人代表由采购人书面指派1人担任,采购人

的监察代表或相关部门代表随同列席。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审专家小组组长。

八、开标

(一)会前准备

1、采购中心确定1名项目招标负责人和1名工作人员参加询价会议。

2、采购中心提前1天通知财政、监察等部门派人参加公开招标会议。若财政、监察等部门不派人参加,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要做好记录,载明原因。

3、采购中心工作人员提前30分钟到询价现场,将入场登记表(加盖公章)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定公布开标、评审的采购项目开标室、报名点,并发布投标文件递交的地点及截止时间等信息。

4、开标前,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应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一起,检查开标室的投影仪是否工作正常、核对电子时钟准确性,检查主席台上主持人、监督部门、记录人的座牌和会标等的布置情况和监督人员到位情况。及时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处领取监督证、代理证、采购人代表证,并负责分发给相应人员。同时,接待投标人等相关人员,并做好签到及投标文件的签收等工作。

若有3家以上供应商签到参与投标,可以组织询价采购。若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不足3家,中止询价,并及时将情况报 告给同级财政部门。

(二)组织询价开标

采购中心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询价。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1、开标会由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主持。评审专家小组不参加开标会。

2、在询价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文件一律不予接受。

3、参加询价的供应商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采购中心工作人员收取后,要做好保证金的保存,并确保其安全。

4、主持人宣读询价会场纪律,对询价文件进行澄清说明。

5、参加询价的供应商当场相互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没有问题后签字认可。

6、主持人采用抽签方式决定参与供应商代表或委托授权人的询价顺序。供应商公开报价后退场,等待专家评审结果。等待期间,供应商通讯必须保持畅通。

九、专家评审

(一)事前准备

1、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提前10分钟到专家评审室,做好专家接待和签到等相关工作。

2、评审专家到达后,凭手机短信或有效身份证明进入评审区等候室休息。待评审专家到齐后,由采购中心工作人员、监督人员当场启封《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结果记录表》。采购中心工作人员查验评审专家身份,确认无误后,在已组成的专家小组中推选出一位专家任组长,并督促专家签署《攀枝花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承诺书》。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向评审专家发放存物柜钥匙,评审专家须将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和个人物品存放至存物柜,然后进入评审室。

3、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定2名工作人员,做好专家评审信息传递、资料收回保密、维护现场秩序和提供后勤服务等工作。

(二)专家评审

1、评审专家小组组长宣布询价纪律和工作规则。

2、评审专家小组对合格投标文件进行阅读和比较,初步了解各投标供应商的响应方案特点,做好询价准备。

3、评审专家小组根据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供应商。整个过程由采购中心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形成文字记录,评审专家小组和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案。

十、发布成交公告

(一)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中心在四川政府采购网 上发布公告,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

(二)公示期内投标人有质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规定处理。

十一、发出成交通知书

公示期满,各方对中选结果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举证不成立的,采购中心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十二、退还保证金

采购中心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履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十三、合同履行协调(非必经程序) 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出现争议或纠纷的,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及采购合同的约定依法解决。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也可由采购中心进行协调。采购中心协调的内容和结果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得超出或改变采购文件及采购合同约定的实质性条款。对协调不成或发现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十四、出具拨款函

采购人必须按照采购合同所列的质量要求、验收标准和

方法组织对供应商的履约验收,并向采购中心报送一份《政府采购验收单》(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采购中心确认收到采购人提交的《政府采购验收单》后,向采购人出具《拨款函》。

十五、资料归档

采购工作结束后7日内,采购中心项目制标工作人员和项目招标工作人员应将所有相关文件资料按照《攀枝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规定及时归档。

攀枝花市政府采购中心单一来源采购操作程序

一、接受委托

攀枝花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接到市财政局审批的《攀枝花市协议供货采购计划申报表》后办理以下事宜: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法》等相关法规政策及政府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单一来源采购的数额标准等有关规定,经采购人委托,采购中心确定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编号和项目负责人。

(二)与采购人协商后签订委托协议,特殊情况亦可单独签订。委托协议应明确采购项目、采购数量、采购金额、采购时限、采购方式和协议履约地等内容。

二、编制招标文件

1、项目负责人与采购人进行沟通,对采购人提供的资料(货物清单,详细技术参数及性能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付款方式、项目实施要求、售后服务要求等)进行审核,并制作具体项目邀请谈判的函。

2、谈判邀请函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内容、供应商报价须知、应提交的资料等内容。

3、采购中心谈判邀请函编制完成后提交采购人审核。采购人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4、谈判邀请函经内部审核、采购人确认(签字、加盖公章)后,由采购中心统一签发。

三、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方案确定后,由采购中心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告,明确参加单一来源政府采购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料。招标文件自发布公告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四、答疑、澄清及更正

若在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文件规定的答疑及澄清截止时间内,有供应商对单一来源招标项目中涉及的技术指标、参数等存在异议,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回复答疑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所提改变采购方式的意见正确合理,经采购人和采购小组确认后,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确定是否改变采购方式。

五、组建谈判专家小组

1、采购中心应依法组建谈判专家小组。谈判专家小组由采购人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成员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谈判专家小组原则上在谈判前一个工作日内组建,谈判专家小组的专家成员由采购人从同级财政部门设立的

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专家成员名单在成交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3、涉及评审专家的产生和管理等事项,均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包括对特殊采购项目直接确定专家成员的审批等事宜。

4、采购人代表由采购人书面指派1人担任,采购人的监察代表或相关部门代表随同列席。

六、接受投标

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将投标文件送达,并交纳投标保证金。

七、开标

(一)会前准备

1、采购中心确定1名项目招标负责人和2名工作人员参加招标会议。

2、采购中心提前1天通知财政、监察等部门派人参加谈判招标会议。若财政、监察等部门不派人参加,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要做好记录,载明原因。

3、采购中心工作人员提前30分钟到开标现场,将入场登记表(加盖公章)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定公布开标、谈判的采购项目开标室,并发布相关采购信息。

4、谈判前,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应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一起,检查开标室的投影仪是否工作正常、核对电子时钟准确性,检查主席台上主持人、监督部门、记录人的坐牌和会标等的布置情况和监督人员到位情况。及时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处领取监督证、代理证、采购人代表证,并负责分发给相应人员。同时,接待投标人等相关人员,并做好签到及投标文件的签收等工作。

5、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提前10分钟到专家评审室,做好专家接待和签到等相关工作。

6、谈判专家到达后,凭手机短信或有效身份证明进入评审区等候室休息。待评审专家到齐后,由采购中心工作人员、监督人员当场启封《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结果记录表》。采购中心工作人员查验评审专家身份,确认无误后,在已组成的专家小组中推选出一位专家任组长,督促专家签署《攀枝花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承诺书》。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向评审专家发放存物柜钥匙,评审专家须将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和个人物品存放至存物柜,然后进入谈判现场。

(二)组织谈判

1、谈判专家小组成员按照采购文件要求,遵循物有所值和价格合理的原则,集中与供应商进行商谈。

2、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质量、数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需求、最终报价不高于政府采购预算的,谈判

专家小组确认采购成交,出具成交报告。经谈判专家小组所有成员及监督员签字后,提交采购中心。

3、若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质量、数量和服务不能满足采购要求、最终报价高于政府采购预算,经谈判不能达成一致,采购人需要调整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额或采购项目配置标准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继续谈判;采购人不能调整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额或采购项目配置标准的,作谈判失败处理。

4、若对出现供应商的价格出现明显低于或高于同业同期市场平均价的情形时,谈判专家小组应当在评审意见中详细说明推荐理由。

九、发出成交公告和成交通知书

谈判结束后,采购中心于次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成交公告,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若无异议,公告结束后发出成交通知书。

十、退还投标保证金

在采购合同履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退还。 十

一、合同履行协调(非必经程序)

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出现争议或纠纷的,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及采购合同的约定依法解决。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也可由采购中心进行协调。对协调不成或发现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情况的,采购中心应当及时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告。

十二、出具拨款函

供货完成后,采购人必须及时按照采购合同所列的质量要求、验收标准和方法组织对供应商的履约验收。采购中心在收到采购人提交的政府采购验收单(经办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向采购人出具《拨款函》。

十三、资料归档

采购工作结束后7日内,采购中心应将所有相关文件资料按照《攀枝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规定及时归档。

第6篇:“价格招标法”能否“浮出水面”

传统招标方法中投标方在用户确定的标的技术要求范围内进行的主要是价格方面的竞争,本文将此种方法称为“技术招标法”。

随着品牌、品位意识的增强,现时商品在功能基本一致的情况下价格确有极大的差别。使用技术招标法确定此类产品招标解决不了因品牌、品位形成的价位差问题。

本文

提出的“价格招标法”是根据用户在欲采购设备的资金方面的承受能力为依据,选择确定此价位的最佳产品的方法。这种方法是使投标方在价位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主要是技术性能方面的竞争。

本文以政府采购电梯设备为分析对象,对“价格招标法”进行探讨。

一、问题的由来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电梯行业通过合资形式已使国产电梯技术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高。目前国产电梯技术水平已日益接近国际水平。随着合资、独资电梯厂家的不断增加、电梯产品品牌及型谱系列的不断扩大,电梯市场的竞争也日益激烈,价格也呈下降趋势。这对于电梯用户无疑是一个好消息。

但是随着技术水平的接近,仅从电梯的功能选择上来区别电梯档次和安全可靠性已是很难办到的。例如,价值35-55万元价位之间的电梯在功能的选择上没有很大区别,且其主要部件进口率也没有很大不同,这些都是影响投标商报价的因素。招标采购特别是政府采购一般都有预算作标底,超过预算则很难定标。投标商苦于不知标底而无法选择与之价位相适应、与之要求使用可靠程度相匹配的进口件率。做为招标代理,既不能透漏标底,通常又不宜采用某一厂家产品参数作标的的技术要求,这就给欲通过招标采购的方法得到最佳产品的单位带来困难,也给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一个问题,即如何通过技术招标法加强技术要求的描述准确确定电梯的设备性能及档次,使用户真正通过招标形式买到该价位的最高档次电梯或采用其它招标方法达到此种目的。

让我们首先分析一下技术招标法确定电梯档次的依据。

二、用技术招标法确定电梯的档次

技术招标法是采购前即确定标的的技术要求,用户不允许投标方对标的的技术要求做大的改动,否则被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而被费标。

1.功能选择

生产厂家将电梯的功能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电梯的标准功能,另一部分是电梯的可选功能。电梯的标准功能也可叫做电梯的基本功能。可选功能是在电梯标准功能的基础上,根据用户的特殊需要另外增加的功能。这两部分因电梯生产厂家的不同而不同。但由于标书不能是针对一种品牌制定的,因此确定标准功能和可选功能的多少是影响电梯档次的一个因素。

2.行程、速度、载重量

行程的长短是用户不能改变的一个技术要求,速度和载重量应根据电梯的使用性质、载客数量来确定,如观光梯、商用梯、住宅梯、高速梯、医用梯等。从价格上看,观光梯的价格要高于商用梯,商用梯高于住宅梯;从载重量来看,一般医用梯应大于载客梯。此外还应尽量选标准载重量和速度值,如:

载重量:800/1000/1250/1350/1500(Kg);速度:0.5/1/1.75/2.01/2.5/3/(m/s)。

3.装饰装修及配置

装饰装修应依使用性质并与整体建筑物的格调和豪华程度相匹配的角度来确定轿箱四壁、灯饰,衣镜、扶手、厅门、信号显示器等。目前可选材质主要有:喷涂钢板、发纹不锈钢、镜面不锈钢、蚀刻不锈钢、硬质铝合金、地面PVC板、大理石板、石棉板、橡胶板、真石胶板等。

轿内可选配置主要有电话、对讲机、监控仪器、排风扇、紧急照明、按钮(包括单面或双面安装)等。

4.安全、断电保护的选择

门系统的安全保护主要是机械触板或电子光幕的选择,电子光幕分为点式和非点式两种。点式分为一点式、两点式、三点式不等,非点式即门边从上到下全部安装红外感应装置的帘幕式安全门边。从价格上看,点式光幕比机械触板贵,非点式光幕比点式光幕贵;从性能上看,二者都能满足安全保护要求,由于医用梯经常推送担架车容易碰撞触板,故光幕式更适合医用梯;从外观上看,光幕比机械触板更美观。也有机械触板和光幕保护同时选用的。

断电保护应注意用户的社会性质,如医院、电视台等属双回路供电单位,选择一般的断电保护功能没有意义。

5.进口部件的比率

控制系统基本都是采用VVVF(交流、变频、调压、调速)方式(交流、双速方式已经淡出市场),其它主要零部件是曳引机、曳引电动机、制动器、编码器、开门机、光电感应器件、轿门装置、厅门装置、安全触板、光幕、监控仪器、限速器、安全钳、导轮、液压缓冲器、钢丝绳、操作板、按钮组件及楼层显示器等。这些部件的进口比率既是影响电梯安全可靠性及使用寿命的重要因素也是影响价格的一个重要因素。有些

厂家按不同比率确定不同价格档次,各种品牌电梯为适应市场不同价位需求,还有在设计上保持功能不变的基础上专门备有的经济型电梯,我们在选择时且不可因只顾品牌而忽略了档次。此外,在确认报价厂商提供的进口部件清单时,还应同时查验其近期(半年内)的海关报关单以明确其是否由国内合资产品或电气元器件代替进口件。

由于招标文件不是针对某

一品牌提出的,因此事先提出具体的进口部件及进口部件率也非最佳配置要求和性能价格比。

以上分析是电梯设备本身及配置的价格因素,此外还有非设备价格因素如安全可靠性、售后服务等及用户的社会知名度及电梯使用的广告效应。

6.用户的社会知名度及电梯使用的广告效应

随着市场经济意识的增强,电梯的用户和电梯设备的生产者都很注意本身形象问题。一般来讲,像星级宾馆、商厦、写字楼、电视台、豪华公寓、展览中心、机场、火车站等场所都使用较高档的电梯设备,生产厂家也较注意这些单位的投标工作。因为这些场所所涉及的人群较大,有一定的广告效应,是电梯生产厂家争夺市场的一个制高点。一般情况下,电梯生产厂家宁愿少挣钱也愿意成交,并且产品质量及安装质量也受到重视。我们在确定电梯档次时,应考虑此种因素。

7.付款条件及其它

在分析技术要求对价格的影响时,不能不提及付款条件,因为付款条件也是影响价格的一个因素,特别是当付款条件明显与行业惯例不一致时,这种影响甚至大于技术要求。由于笔者在实践中经常碰到这种问题,所以宁担累赘之嫌也在这里多说几句。

电梯设备不同于其它设备之处在于,电梯设备的专用性和针对性很强,也就是整体设备的通用性很差,不存在现货问题。厂家必须在用户确定电梯设备的档次、行程、功能、用途、装饰装修程度,并经井道尺寸实地测量后才能安排生产,应视为非标生产。一旦用户因种种原因推掉订单,生产厂家将蒙受巨大经济损失。因此电梯设备生产厂家更注重合同中的预付款支付问题。另外,受现行市场不利因素的影响,质保金很难回笼。所以电梯生产厂家往往在没有预付款或设备款不到帐的情况下,不接受订单或设备不出厂或将质保金增加到设备款中。

针对电梯行业的这种特殊情况,我们应相应注重预付款的支付问题。

电梯行业现行付款方法的最低条件一般是:合同签订后预付30%设备款,生产厂家据此安排生产;设备生产完成后用户支付到设备款的100%,生产厂家据此允许设备出厂;设备现场安装前用户支付安装款的50%,生产厂家据此进行安装调试;劳动部门验收后质保期满一年支付余款。招标采购或政府采购虽有一定信誉度,但若付款条件与之差距较大,则质量较好的电梯生产厂家倚恃订单较多仍然不积极参加投标,而这并非是我们所希望的。为此我们一方面应尽量将付款条件与行业的做法趋于一致,另一方面应逐步使付款条件与国际惯例接轨,有必要启用银行承兑汇票或银行保函办法,解决买卖双方互不信任问题,减少非技术性竞争因素的干扰,在电梯生产厂家都能接受付款条件的基础上使电梯竞标更充分。

技术招标法依上述各项确定电梯采购的档次,由于电梯的标准功能和可选功能的配置各个生产厂家互不相同,对拟招标采购的电梯的技术要求作全面详细的描述不仅是困难的而且也没有必要。简单可行的办法是将用户对电梯的功能要求作为标的的必备功能(含标准功能和可选功能)提出,在保证必备功能的情况下保留各个生产厂家标准配置的其它功能。

这种方法比较简单易行,其不足之处是生产厂家为降低价格,有可能把没有明确的标准功能取消了,有时把应该使用的进口部件用国产部件代替了,降低了产品质量,有时报价过于偏高或过于偏低了,档次掌握不准,这增加了评标定标的难度。

三、“价格招标法”的思考

如前所述,电梯的标准功能和可选功能各个生产厂家不尽一致,在招标文件中极尽描述也往往是越俎代庖、事倍功半。为此将技术要求与功能的配置交给谙熟此道的投标商来做,用户只把电梯的使用条件、使用性质、使用目的这些基本要求告诉投标商,投标商可在不超标底的范围内选择配置最佳的、更多功能、更好档次的电梯来竞标以满足用户要求。

这样做的好处一是投标商不致于偏离标底,解决了部分用户超预算问题。二是评标、定标工作好进行。在标底即价格确定的基础上,谁的配置合理、功能多、进口部件多、市场占有率高、维保服务好谁就中标。

此种方法是逆向思维的结果,与传统的招标方法大相径庭。

方法是为目的服务的。

此种方法有探讨和试行的必要。

四、两种方法的分析

在分析以上两种方法之前,有必要先明确一下设备定标依据。

1.设备定标的依据:

1)产品性能(各投标厂家投标产品与标的技术要求相比较);2)价格(主机、辅机、备品备件、安装、调试、培训、运费);3)性能价格比;4)交货期;5)付款条件的偏差;6)投标产品的品牌、市场占有率、售后服务内容及优惠条件。

在满足以上条件的情况下,最低价格者中标。

在诸依据中主要是价格、性能、性能价格比,评标过程中的主要工作量和技术难点均在此。

依上述定标依据来看,两种方法基本是相同的,都没有违背或减少定标依据。

2.分析

所不同的是,传统招标法由于投标方报价差异较大,在具体的评估过程中需要

将所有投标文件依技术参数的优劣、功能的多少折算成价格后才能进行打分或比较,耗时费力。“价格招标法”是将技术要求的制定在开标前交由投标方来作,用户仅提供使用要求、使用条件、使用环境、使用目的这些因素来规范设备的技术要求,使投标各方在不受具体约束的情况下充分发挥自己的技术优势。评委会则在所有投标方案中通过多方比较择优采用,从而使招标工作更完善、更充分、更省力。这种招标方法类似委托设计、制造。

这种方法表面上取消了投标方关于价格的竞争因素,使投标方在价格竞争方面处于同一起跑线上,集中精力在标的的技术水平、档次等方面进行更充分的竞争,也使评标工作减少了价格分析的麻烦。诚然,投标方在充分满足或为满足用户要求的基础上也可低于或高于标底报价,为便于说明问题,此种情况不展开论述。

这种方法同样也能达到节省资金的作用。例如电梯采购,各方报价虽然都与标底一致,但功能有多有少,进口件有多有少,用户可在保证功能和安全性能的基础上,减少部分功能和进口件,这部分功能和进口件的价格就是节省的资金。

这种方法对于评标定标工作来讲是简单明了的,前面已有所提及,这里就不赘述。但可做一比,如两根长度不等的棍子,目测不出长短,但只要一端对齐,另一端立见分明。

传统招标法的本意是将技术要求对齐,比出价格差来。这种方法抑制了投标方在技术方面展现能力的机会。遗憾的是,现时产品的品牌、品位意识很强,个性也很突出,技术方面完全相同的产品几乎没有,例如电梯设备,因而技术对齐的可能性也几乎没有。而价格对齐方法可能在一些项目上做得到。这种价格对齐方法使投标方能集中精力搞好技术方面的工作,使技术方面的竞争更充分,招标效果可能会更好。

这种方法也解决了使用传统招标方法中透漏标底的弊端。

这种方法如可行,也仅适用于一部分项目招标,如非标设备采购、大修改造、易地搬迁、没有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的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没有否定或取代技术招标法的用意。仅供大家讨论。

第7篇: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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