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困境及应对

2022-05-1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近些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频繁出现,人们对于食品安全保障的呼声渐高。在这样的背景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获得越来越多的关注。食责险在我国发展十余年,虽然在法律层面和产品层面都获得一定的突破,但是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限制其发展进步。本文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展的现状及现存的问题入手,结合美日德等国家较为成熟的相关发展经验,为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进一步发展提出相应建议。

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

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的出现,让食品安全问题以一种极端的方式开始引发全民热议;2018年的外卖料包事件,更是让人们意识到互联网餐饮的快速发展给食品安全问题埋下的巨大隐患;2019年某实验学校的硫磺鸡腿和霉变牛排等照片再次引爆网络,一宗宗食品安全案例让人们不得不开始关注食品安全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之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开始走入大众视线并不断获得关注。

责任保险是一种特殊的财产保险形式,即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依法应对受害第三方的损失赔偿;其中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负责承担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即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之后,保险公司负责承担已投保的食品企业的经济赔偿责任。我国的上海在1986年就已经出现了食品中毒责任保险,其作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早期探索,后续也曾尝试在其他地区推广,但是并未引起公众的关注。面对三鹿奶粉事件引发的全民恐慌,我国于2009年颁布《食品安全法》,其在一定程度上为保险企业带来信心,也促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进一步发展。同年,人保、太保、长安、华安等财险公司均推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品,为我国食责险产品的发展拉开了序幕。

一、法律文件层面

自2009年起至今的十余年,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相关的法律文件不断推陈出新。表1列示了我国近年来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相关的法律文件及其要点。不难看出,在2012年-2015年间,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关注度比较高,每年一次更新的法律文件不断推动着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从2012年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试点的提出,到2014年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的提出以及后续实施,一直有相关的法律推出作为依据。在这样的法律体系支持下,北京、河北、福建、浙江、吉林、上海、深圳、四川、湖北等地纷纷启动食品安全保险的试点工作。

二、保险产品层面

经过多年的产品发展,财产保险公司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品数量也有所增加,当前在中国银保监会官网中查询到我国开展财产保险业务的备案保险公司共有88家,其中已有56家公司参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相关业务,经备案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品共304款,产品种类包括食品安全责任险、食品安全责任险及其附加以及其他责任险下附加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其中,数量占比最大的是附加条款的产品,占比接近56%。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保险购买者的需求结构,专门投保食责险的消费需求尚未占领主导地位。

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现存问题

我国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已经发展了十余年的时间,目前仍存在法律基础设施不完善、保险实际覆盖率不高以及产品种类偏少、保险条款设计不科学等问题。

一、立法不严,法律基础设施不完善

四个食责险发展较为成熟的典型国家或地区与我国大陆的情况进行了对比。从立法角度来看,德国的相关法律制度条款堪称详尽,甚至对投保条件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这也从侧面表达了其对于食品侵权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不同于德国的详细规定,美国的相关法律制度以严苛著称,其通过制定严格的法律制度和惩罚机制,提高企业面临的索赔风险及压力,从而迫使企业主动投保,提高食责险的覆盖率。无论法律制度是严苛还是详尽,最终都能殊途同归,即充分调动企业对于食责险的投保积极性以及食责险对于消费者的保障效果。而我国在食品安全责任方面至今并没有一套完善的法律规定,修订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对食品安全事件的惩罚水平,但是对于具体事项规定略显简略,并未从具体层面给予明确的条例规定,这也造成后续对企业惩罚依据不明、力度不足,从而影响了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二、投保自愿,保险的实际覆盖率不高

下表列示的除中国大陆以外的四个国家或地区,其投保方式主要分为两类:美国和日本是采用市场强制的投保方式,即通过制定严格的法律制度及严厉的惩罚机制,提高企业面临的索赔风险和违法成本,从而迫使企业投保;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是采取法律强制投保的方式,没有投保的企业将被处以法律规定的制裁。虽然采用的投保方式不同,但实质上四个国家、地区均是以强制投保为出发点,保证食责险的覆盖率。而中国大陆实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修订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其对于投保方式的界定都是“国家鼓励”,也就是自愿参与,这无疑失去了对于覆盖率的第一层保障。而保险公司承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以大数法则为经营基础,失去覆盖率的保障,也间接导致了该险种的利润空间较小,保险公司承保意愿不高,险种品类单一、费率偏高,无法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保险需求,进而导致食品经营方认可度不高、投保动力不足,进一步降低了该险种的实际覆盖率。

三、产品种类少,保险条款设计不科学

美日德三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对食品经营方的严格要求和高强度的惩罚措施,迫使企业投保食责险,进而激励保险企业维持着较高的产品、服务更新速度,从而刺激食品经营方对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购买意愿。中国大陆因为投保群体较少,保险公司愿意投入大量资金研究新险种的积极性比较低,因而当前市场上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品数量并不多。根据文中表2部分可知,当前中国大陆在中国银保监会备案的88家财产保险公司,一共备案了304款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品,平均每家企业的产品数量不足3.5款,且其中一半以上的产品均以附加条款产品的形式出现,专门针对食责险的主险产品远未占据保险市场的主导地位。不仅如此,当前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还面临着许多条款、设计方面的不足,包括过多的除外责任、模糊的承保内容、较低的责任限额以及忽视再保险的合理使用等等,这不仅造成企业的投保需求难以得到有效满足,而且也限制了保险产品保障功能的有效实现。

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建议

针对前面提及的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现存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发展建议。首先,国家需要强化顶层设计,改善外部环境。一方面,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可以学习德国的做法,对相关法律体系进行完善补充并对相关法律条款尽量细化、具体化,例如可以明确规定监管过程中各个主体的责任范围,就投保方式及具体保障范围、理赔制度等做出明确的规定。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推广和发展需要完善的法律环境作为支撑,详细且明确的法律条款规定既是对食品经营企业的一个警示,也可以为企业出现违法行为之后的惩罚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监管方面可以建立严格的责任问责制和食品追溯制,做到快速问责、全程监督。另一方面,要通过加大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惩罚强度,提高企业方面的违法成本。当前我国惩罚力度低、罚金较少,可以参考美国经验,对违法企业采取赔款、停产、吊销执照甚至是惩罚性赔款的惩罚措施,这样不仅可以震慑企业、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的概率,还能以经济成本的角度提高企业投保食责险的积极性,促进食责险的发展,进而更加切实且全面地保障消费者方面的合法利益。不仅如此,还要积极扩大宣传,提高食品经营者的风险防范意识以及食品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共同净化外部环境。通过提高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宣传力度,对食品经营者进行保险意识的教育,懂得利用保险的手段转移经营风险,获取更加稳定的经营收益;对食品消费者相关的法律意识和食品安全维权意识进行培养,降低企业违法后的侥幸心理,共同配合净化食品安全的社会风气。其次,要提高保险覆盖率,降低投保成本。保险覆盖率的扩大,一方面需要政府推动改变当前自愿参与的投保方式,另一方面需要保险公司提高民众的认知度与认可度。前者可以参考成熟的国际发展经验,建议引入强制投保的方式,结合我国的国情以及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情况。笔者建议先根据行业的不同,采用“强制+自愿”的结合模式,即对于波及范围大且影响后果严重的食品行业实行强制性的食责险,例如婴幼儿食品、校园餐厅等;而对于规模较小且影响微小的食品行业继续实行自愿投保方式,例如普通的休闲食品行业及食物成品的运输行业等,这种模式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食责险的覆盖规模,而且可以便于监管、提高运行效率。后者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加大宣传、与第三方外卖平台合作等方式提高民众的认知度与认可度,提高保险覆盖率。当前普通民众的保险意识并不强,保险企业可以加大宣传力度,普及食品经营企业面临的风险以及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对于食品经营企业提高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宣传力度,对食品经营者进行保险意识的教育,懂得利用保险的手段转移经营风险,获取更加稳定的经营收益;对食品消费者相关的法律意识和食品安全维权意识进行培养,降低企业违法后的侥幸心理,共同配合净化食品安全的社会风气。经营的益处方面的知识;或者与当前的主要外卖平台合作,逐渐渗透民众生活,努力提高险种认可度,从而提高保险覆盖率。要想降低投保成本,可以参考日本的团购购买方式,即推出食责险的团险服务,在利用团险的规模效应增大投保客户人数的同时,保障企业风险并为其减轻成本压力。

最后,要改善产品有效供给,满足多样化需求。第一,保险公司需要不断推动产品创新。产品创新的实现可以通过国际经验的借鉴来完成,即参考国外优秀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品并结合我国实际,设计新的食责险产品,例如前面提到的食责险团险产品;也可以通过透彻的市场研究和需求分析来进行设计,推出适用于不同食品行业、不同企业群体甚至不同地区的有针对性的产品。第二,要形成多层次的产品供给体系,满足多样化的需求。例如,可以设计富有制度弹性的产品体系,对食品行业中的敏感企业及稳健企业推行不同的保险产品;或者尝试研究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再保险产品,丰富食责险的产品类别及供给体系。第三,可以积极与第三方平台进行合作共享,探索新的产品种类。例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曾与饿了么平台联合推出“外卖保”,中国太保也曾与饿了么平台联合推出第三方网络订餐平台的食责险产品。虽然后续普及度并不高,但是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产品多样化供给提供了设计与发展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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