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反思探索

2022-05-10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中的基础性内容,文章基于此,首先从历时性的角度出发,梳理了犯罪构成理论的历史沿革,继而围绕犯罪构成理论在刑法学中的地位以及在司法、刑事责任确定中的作用总结了犯罪构成理论的意义,继而分别探讨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中国刑法学中犯罪构成理论的内容以及三者的差异之处,总结归纳了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特点以及现实合理性,指出其中逻辑混乱、未纳入消极构成要件、重复评价的问题,构建了新的四要件理论。

关键词: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四要件;

犯罪构成的概念提出至今已有数百年的历史,并在一代又一代法学家的努力下,形成了完备的犯罪构成理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起步较晚,建国初期才在苏联模式的影响下构建了以四要件为核心的犯罪构成理论。当前,学界对于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有着不同的看法,主张坚持者有之,主张改革完善者有之,主张全面引入三阶层理论者亦有之。作为有半个多世纪历史的犯罪构成理论,四要件理论基本契合我国的国情,并在我国法治化进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四要件理论也暴露出越来越多的局限性,引发了法学界乃至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因此,深入反思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并在与其他法系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完善的措施,就成为当前的急迫任务。

一、犯罪构成理论的历史沿革与意义

(一)犯罪构成理论的历史沿革

作为近代刑法学的核心内容,犯罪构成理论有着悠久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意大利[1]。在当时的意大利法院中,犯罪嫌疑人特别审问前有一个“犯罪的确证”的前置条件。1581年,欧洲刑法学先驱利那休斯在“犯罪的确证”的基础上提出了“犯罪事实”的概念,进一步规范了特别审问的前提条件,并为犯罪构成概念的提出奠定了基础。1796年,刑法学家克莱因首次将意大利文的“犯罪事实”翻译为德文的“犯罪构成”。克莱因并未从刑法学的层面探讨犯罪构成,直至1个世纪后,费尔巴哈才从刑法学的角度来运用犯罪构成的概念,并提出了犯罪构成最为原始的概念,“只有存在客观构成要件的场合,才可以被惩罚”。20世纪以来,在贝林格、麦兹格等法学家的努力下,犯罪构成理论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其中,最为主要的便是构成要件理论发展为刑法总论的理论体系基干。

(二)犯罪构成理论的意义

尽管不同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有着很大的差别,但犯罪构成理论在刑法学中的意义是相通的。从法律地位而言,犯罪构成理论在刑法学中占据核心地位,并发挥基础作用。一方面,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理论研究的起点,规定着刑法理论研究的方向。另一方面,犯罪构成理论与整个刑法学体系相始终,刑法学中许多问题,特别是基础性的理论问题,均与犯罪构成理论有着密切的关系。从司法角度而言,司法定罪离不开犯罪构成理论的支撑,犯罪构成理论事实上为司法定罪提供了依据,保证了司法定罪的规范性与严谨性。犯罪构成理论为犯罪的认定提供了依据,不仅可以限定罪和非罪的界限,也具有犯罪区分的功能,能够将此罪和彼罪区分开来。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事实认知方法成为犯罪构成性质定位的重要趋势[2],而犯罪构成理论则是在刑事案件事实认知基础上定罪的标准。从刑事责任的角度而言,犯罪构成理论在犯罪行为与刑事责任中发挥着衔接作用。犯罪构成的确定是刑事责任认定的先决条件,充分体现了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同时,犯罪构成理论也为预防罪刑擅断提供了支撑。

二、不同刑法学体系下犯罪构成理论

(一)不同刑法学体系下犯罪构成理论简介

不同刑法学体系下犯罪构成理论有一定的差别,当前世界范围内犯罪构成理论主要有以下三类:

第一,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为三阶层理论[3]。首先,构成要件的该当性。构成要件指犯罪的总体轮廓,构成要件的该当性既包括主观及规范性的要素,也包括行为的特征,其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是行为的特征。其次,违法性。违法性是从法律层面对行为的评价,需要注意的是,违法性的评价包括两种,一种是形式违法性,另一种是实质违法性,前者强调的是对法律规范的违背,后者则注重对法益的损害。因此,必须在同时具有形式违法性和实质违法性的情况下,才能判定行为构成犯罪。最后,有责性。有责性属于主观价值评价的层面,指对行为的责罚,具体内容包括责任能力、故意、过失以及期待可能性。三阶层理论各阶层内容明确,具有独立性,且环环相扣。

第二,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理论。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建立模式和大陆法系有很大的不同,这和两大法系的哲学思路差异有关,大陆法系重理论、思辨,英美法系重案例、经验,相应的,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理论总体上没有大陆法系复杂、深刻,为双层次理论,分为本体要件和责任充足要件两大内容。首先,就本体要件而言,本体要件包括犯罪行为与犯意两点内容。犯罪行为是排除主观因素后的所有犯罪要件,如行为环境、行为后果等。犯意为行为人的心态,根据《美国模范刑法典》的规定,犯意包括蓄意、明知、轻率、疏忽四种[4]。其次,就责任充足要件而言,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理论是基于诉讼的犯罪构成理论,因此,责任充足要件多被视作辩护事由不存在,具体而言,包括正当化事由、可宽恕事由以及第三类事由三种。

第三,中国犯罪构成理论。依据刑法规定,决定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具备四要件,即通常所说的犯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要件。主客观合一是中国犯罪构成理论最鲜明的特点。

(二)不同刑法学体系下犯罪构成理论比较

第一,犯罪构成要件不同。大陆法系为三阶层,英美法系为犯罪本体要件和责任充足要件,中国则为四要件。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并不包括正当行为等消极要件,而是在其他法律条文中对正当行为做了另行规定。

第二,犯罪构成要件的划分标准不同。大陆法系中犯罪构成要件是基于逻辑思维的划分方式,具有明显的层次性,如先框定某类行为,在用法律条文限定,最后提出责任要求,各要件相互独立,层次清晰。英美法系中犯罪构成要件围绕诉讼划分,分为实体意义、诉讼意义两大要件,具有很强的程序性特征。中国犯罪构成要件划分则是以行为本身为划分对象,将行为划分为四要件。各要件间具有一荣俱荣的关系,与大陆法系各要件的独立性有着本质上的差别。

第三,与刑事诉讼的联系不同。无论是大陆法系,或是英美法系,犯罪构成均与刑事诉讼联系,如在大陆法系中,控方需要举证证明构成要件事实,中国法律犯罪构成理论则和刑事诉讼脱节,并未分配证明责任。

第四,理论体系特征不同。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具有开放性、动态性,将定罪过程视作在动态中辨明的过程,而中国犯罪构成理论则是封闭的、平面的,且仅包含入罪条件,而忽略了出罪条件。

三、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反思

(一)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特点

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既有别于大陆法系,也不同于英美法系,有着中国的特色。

第一,整体分解。对行为整体分解,将行为拆分为不同的构成要素,并在整体分解的基础上建立相互关联的四要素犯罪构成理论,是中国犯罪构成理论最大的特点,因此,在中国刑法学下,犯罪结论的得出必须以四要件相加为前提,任何要件的缺失都不能构成犯罪。

第二,主客观统一。中国犯罪构成理论包括四个要件,从宏观的方面而言,四要件可以分为主观、客观两类,这一点从要件的名称中便可以看出,主观要件为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客观要件为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任何犯罪行为均包括主观、客观两个层面的内容,中国犯罪构成理论主客观统一的特点为犯罪行为的认定提供了标杆。

第三,平面性。平面性是中国犯罪构成理论和大陆法系三阶层理论最大的区别,三阶层理论虽然也被称为三要件理论,但事实上,构成三要件内容,如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并不处于平面内,有着层次上的差别,实际上是立体式的关系,即犯罪行为的该当性是违法性和有责性的前提。

(二)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现实合理性

尽管当前关于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争议颇多,但作为新中国成立初期便建立的理论,四要件理论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

第一,相对稳定性。中国犯罪构成的四要件理论提出至今已有半个多世纪的历史,尽管有不少学者试图改革四要件理论,如变革四要件的内容,又如,引入三阶层理论,但均未付诸立法实践。与大陆法系三阶层理论以及英美法系双层次理论相比,中国四要件理论具有更强的稳定性。三阶层理论内部排布要素存在着不统一的问题,正如刑法学泰斗高明暄所言,三阶层理论并非无懈可击,最为典型的便是在实质内容并无变化的情况下,将故意、过失分别划分为违法性、有责性中,除了构建完整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外,并无实践层面的作用[5]。而英美法系立足于实务、程序的犯罪构成理论则存在理论性不足的问题,实践中容易出现滥用判例而忽略条文的现象。

第二,实践应用性。从已有的犯罪构成理论来看,所有的犯罪构成理论均以提供一个抽象模型为任务,这一抽象模型能够为犯罪行为的认定提供依据。抽象模型本质上对现实生活中各种各样犯罪行为的高度总结与概括,是归纳的产物,而抽象模型一旦建立后,便具有演绎的功能。因此,无论何种犯罪构成理论,均以概括各类犯罪的共性为基础。四要件理论是围绕犯罪行为而建立的理论,将犯罪行为范围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能够囊括一切犯罪行为的各个具体要素,具有较强的实践应用性。

第三,符合认知规律。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不仅在构成要素上具有稳定性、应用性的特点,要素排列方式同样具有一定的依据,符合认知规律。不少学者认为四要素理论的要素划分缺乏统一的逻辑依据,乃至认为四要素理论的排列方式存在随意性。实际上,从犯罪行为的角度而言,人们首先想到的是犯罪事实,即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如“某某被抢劫了”“某某被杀害了”,继而想到的是“某某是怎样被抢的”“某某是怎样被杀的”“某某是被谁抢的”,“某某是被谁杀的”,这就涉及到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以及犯罪构成的主体,最后会想到“为什么抢劫”“为什么杀人”,即犯罪主观方面。

(三)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缺陷

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形成有一定的历史背景,并具有相应的现实合理性,而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也暴露出一些缺陷,其中,比较典型的缺陷有以下几种:

第一,逻辑混乱。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也被称为“耦合式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理论由相互关联的四要件构成,任何一个要件都不能脱离其他三个要件存在,并在司法实践中一次性完成司法评价。注重犯罪构成理论缺乏层次性,事实上,四大要件并不处于同一个逻辑维度,最为典型的便是犯罪客体。犯罪客体属于实质性的价值判断,是刑法为保护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而设置的,而其他三个要件则属于事实判断。在犯罪行为的认定中,径直将实质性的价值判断作为首要内容,存在有罪推定的嫌疑,并且,与大陆法系三阶层理论的抽丝剥茧、层层深入相比,四要件理论在刑罚限制中存在局限。

第二,未纳入消极构成要件。所谓消极构成要件,指的是导致犯罪行为不成立的要件。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中的违法性判断就属于消极判断的范畴,不仅需要判断是否形式违法,也要判断是否实质违法,同时,有责性中也包含了无责任能力的消极判断,这些消极判断均有出罪的作用。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中的合法辩护事由为消极判断的内容,如果行为存在合法辩护事由,便不会构成犯罪。中国刑法学中,消极构成要件被排除了犯罪构成要件中,另行规定了“排除犯罪性行为”的可能,这使得犯罪嫌疑人难以充分行使辩护权。

第三,重复评价。重复评价也是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主要缺陷之一,突出体现在以下两点:首先,主体要件与客观方面的重复评价。任何形式的犯罪都有相应的主体,如自然人、单位,犯罪主体既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也是刑事责任的承担者,不存在明显主体的犯罪行为,正如马克思所言“除过我的行为以外,法律不对我及任何事物评价”,换言之,构成要件中只要包括行为,便实质上将犯罪主体纳入其中。犯罪客观方面的核心是危害行为,脱离了危害行为,犯罪无从谈起,可见,犯罪客观方面也包含了对主体的评价。其次,主体要件与主观方面的重复评价[6]。主观方面指的是行为人对行为的态度,如意识因素、意志因素等,而这些都是犯罪主体评价的内容。

四、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探索

(一)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目标

第一,增强法的安全性。法的安全性是法存在的价值前提,而在实践中,法的不安全运行却是常见的现象。导致法的不安全运行的因素有很多,最为典型的便是受思维局限的影响,对法的认识、理解存在偏差,以至于在法的使用及解释中出现错误,导致一些不应被认为犯罪的行为被错误地认为犯罪。对此,要从思维方式的角度采取措施。四要件理论是基于整体思维的理论,整体思维虽然主张面面俱到,但受思维局限的影响,很容易出现遗漏的问题,影响法的安全运行。因此,必须将整体思维与阶层思维结合起来[7],即在犯罪构成理论中,不仅从正面明确规定构成犯罪的条件,同时也纳入导致犯罪不成立的条件,是犯罪构成理论同时具有入罪和出罪的功能,从而保证刑法的安全。对此,大陆法系的三阶层理论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犯罪构成的认知是一个从具象到抽象,再由抽象到具体的过程,而三阶层理论正好符合犯罪构成认知的脉络,可以吸收借鉴三阶层理论中的内容,弥补当前犯罪构成理论的不足。

第二,保障人权。罪刑法定主义是犯罪构成理论的源头,而犯罪构成理论的实践则为罪刑法定提供了依据。罪刑法定主义包含着两大价值诉求:一是保卫社会安全;二是保障人权,这也是刑法二元机能的体现。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在价值诉求上存在着失衡的现象,具体表现则是保卫社会安全的机能远远高于保障人权的机能。现行的犯罪构成理论以入罪为核心,通过对行为的四要件划分,明确了入罪的标准,而一旦四要件同时具备,行为人出罪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这种耦合式的平面犯罪构成体系体现的是国家层面对刑罚权的绝对掌握,虽然在发挥刑法保障社会安全的机能中有着重要的作用,但也客观上弱化了刑法保障人权的机能。因此,保障人权就成为犯罪构成理论完善的价值归宿。从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理论来看,人权保障融入于犯罪构成理论的各个环节,并且,基于诉讼程序的犯罪构成理论构建模式也为控辩双方的辩护留下了很大的空间。

(二)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原则

无论从法制建设的角度而言,或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而言,推动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都是当前刑法学的重要内容。前人已经从多个角度提出了犯罪构成理论完善的对策,其中,一些对策具有可行性,如引入阶层思维,一些对策则脱离实际,如全面变革四要件理论。对此,必须首先明确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原则,再从完善原则出发,提出具体的措施。

第一,立足实际原则。当前,犯罪构成理论存在一个认识误区,即盲目地认为三阶层理论或英美法系理论优于四要件理论。事实上,我国四要件理论的提出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并且,具有一定的优势。而三阶层理论、英美法系理论也存在各自的不足[8]。三阶层理论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渐从事实判断延伸到价值判断,但并没有将主客观要件统一到构成要件中,且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三阶层理论出现了侧重体系建设而脱离司法实践的问题。同样,英美法系理论立足程序,注重实务,且面临着理论不足的问题。中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要立足于中国刑法学的实际情况,在以我为主的基础上,吸收借鉴其他法系的长处。

第二,刑法谦抑原则。刑法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屏障,谦抑性是刑法的基本要求。对此,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同样要坚持刑法谦抑的原则,首先,凸显刑法的部分性。刑法不同于民法,不能介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仅能介入到部分领域,即值得且需要用刑法调整的领域。其次,注重刑法的包容性。刑罚的使用要慎之又慎,在行为可以不采用刑罚处罚的情况下,尽量不使用刑罚处罚。

第三,统一性原则。作为完整的理论体系,犯罪构成理论要具有逻辑自洽性,或者说,组成犯罪构成理论的各项内容要有协调性。比如,将犯罪构成理论中的犯罪与刑法中的犯罪统一起来,这样可以保证整个刑法学关于犯罪表述的统一性,避免在司法实务中出现混淆的问题,又如,将排除犯罪性事由纳入到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9]。犯罪构成理论的统一性与唯一性互为表里,统一性从内容层面要求了犯罪构成理论的逻辑自洽,而唯一性则从实践层面为犯罪认定提供了标准、依据。

(三)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策略

针对犯罪构成理论中存在的缺陷以及犯罪构成理论完善的目的、原则,可从以下两个方面采取措施:

第一,剔除犯罪客体要件。犯罪客体要件,无论在逻辑上,或是层次上,均难以和其他三个要件并列,这一方面,学界已经有了非常深入的讨论。一方面,犯罪客体在定罪中的作用微乎其微。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而言,法院认为某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主要考虑的是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主体以及主观方面,一旦行为符合这三个要件,司法实务中往往直接定罪,而犯罪客体在其中的作用极为有限,既不能成为定罪的有效依据,也增加了司法实务的难度[10]。另一方面,犯罪客体容易导致立法和司法关系的混乱。立法中对犯罪行为的规定已经明确告知这种行为是禁止的,而犯罪客体则属于犯罪本质方面的内容,四要件理论将立法机关的标准作为司法机关认定犯罪的标准,实际上混淆了司法与立法间的界限。同时,犯罪客体也无法区分此罪和彼罪的功能,司法实务的犯罪行为区分同样依据其他三大要件,因此,可以将犯罪客体剔除掉四要件。

第二,在犯罪构成理论中纳入消极要件[11]。现行的四要件,均为积极要件,即判定行为是否犯罪的要件,具有很强的入罪特征,而在出罪中则存在很大的不足。三阶层理论、英美法系理论均对出罪做了明确的要求,因此,在犯罪构成中纳入排除犯罪性事由的消极要件就成为犯罪构成理论完善的基本要求。当前,排除犯罪性的事由是另行规定的,如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等,存在先认定犯罪,再考虑有无排除犯罪性事由的衔接问题,而消极要件的纳入能够很好地克服这一问题。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排除犯罪性事由外,还要大量排除犯罪性事由并未被纳入到法律中,因为立法工作具有滞后性,而现实生活则具备复杂多样性,立法工作难以做到面面俱到,很容易出现遗漏的现象,损害刑法谦抑性。因此,必须在犯罪构成理论中对出罪做明确的规定,设定清楚排除犯罪的事由。

五、结语

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是以四要件为核心的理论。历经70余年的发展,四要件理论中暴露出一些不足,需要在吸收借鉴其他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基础上进行改革完善,对此,可以剔除犯罪客体要件,增加犯罪消极要件,形成新的四要件理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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