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青安全工作汇报

2023-07-0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工作汇报是与我们的工作、生活息息相关的,对于一项工作或者一个项目而言,工作汇报贯穿于任务的始终,但是在不同的阶段工作汇报的侧重点是不尽相同的,那么你明晰不同的阶段应该如何更好的撰写工作汇报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团青安全工作汇报》,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1篇:团青安全工作汇报

团青信息汇报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证据是法院在整个审判过程中的依据,在诉讼中的作用是巨大的,对案件的处理,当事人双方的胜诉或败诉起着关键性作用。证据的重要性也决定着自身的特点: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尤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的合法性要求比较突出,合法的证据能够很好地实现保障人权和惩罚犯罪的双重目的,所以要排除非法获得的证据(主要限于言词证据)。

最高法《刑诉法解释》第61条、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公检法以刑讯、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不能作为起诉、定案的依据。

增加:《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14条:“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包括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没有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笔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作出鉴定结论的鉴定机构不具有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的;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情形,并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等等。

二、技术侦查措施

技术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为了侦破特定犯罪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审批,采取的一种特定技术手段。技术侦查行为即是运用技术侦查措施的侦查行为。通常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录像、进行邮件检查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

《刑事诉讼法》第148条: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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