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

2022-05-23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xxxxxx1股权转让协议

论合同转让中仲裁协议的效力

摘 要: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较为普遍,但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在转让后,特别是合同权利转让后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在理论以及实践中都存在较大争议。在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这一问题加以分析和研究是必要的。

关键词:仲裁协议;债务承担;债权让与

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将其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是很常见的,但如果合同是含有仲裁协议条款,当合同转让给第三人时,该仲裁条款是否也应同时转让给第三人,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先行的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和国际公约均未对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各国的司法实践也不尽相同。

一、仲裁协议转让的理论

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当事人订立合同之后将其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是很常见的,理论上也没有太大争议。但是如果合同中含有仲裁条款,合同的当事人将其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时,该仲裁条款是否同时转让给第三人?换言之,第三人是否应受该仲裁条款的约束?这个问题在理论上尚存争议,各国的做法也各不相同。下面就理论上的分歧作一归纳。

1、支持国际商事仲裁条款与主合同同时转让的理论

仲裁协议同合同一样,其效力仅及于合同当事方,而合同的效力只有在当事人合意之下才能及于第三人。因此,仲裁协议作为合同的一种,是否应当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的问题,归根到底就是仲裁协议是否可以因当事人的合意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的问题。仲裁协议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一种契约,且是一种实体法上的契约。从契约的相对性原则来讲,仲裁协议仅仅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效力。但随着仲裁实践和仲裁理论的发展,当前的主流做法则认定,在特定情况下仲裁协议对未签署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也产生约束力。

实践中,有许多国家采取仲裁协议与主合同同时转让的做法。在美国法中,涉及仲裁条款转让的多数案件均是在整个合同转让时讨论的。在转让整个合同的情况下,美国法院认为,仲裁条款随主合同一同转让,主合同中关于仲裁条款的规定均可以用来抗辩受让人。法国对仲裁条款的转让无专门规定,法院一般判定在主合同转让时,仲裁协议自动转让。在瑞士,除非某些特殊情况,仲裁协议也应当与其他的权利一同转让。

2、反对国际商事仲裁条款与主合同同时转让的理论

反对国际商事仲裁条款与主合同同时转让的观点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原因。

(1)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从仲裁条款独立性来看,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与合同不同的单独协议,仲裁条款独立于合同的其他条款而存在,不因合同其他条款无效而无效,也不因合同本身的存在与否受到任何影响。因此,当主合同转让时,仲裁条款不随主合同转让而转让,除非双方当事人同意此项转让。

但是,依据仲裁条款提起仲裁的权利应当与其他从权利一样随着主债权的转让而转让。如果争议一方能够在争议出现后,随便以合同无效或不成立对抗仲裁管辖权,那么仲裁条款也就事实上失去其约束力。因此,独立性是为了保证仲裁程序的顺利开始,而仲裁条款的转让则是为了保证仲裁程序的顺利完结,以仲裁条款自治性反对仲裁条款随合同转让自动转让是不合理的。

(2)缺乏书面仲裁协议

仲裁是基于双方的合意而产生的协议。各国仲裁法与国际上有关的公约均要求仲裁协议是书面的方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在书面的仲裁协议上签字,就不受仲裁协议的约束。但是随着商业实践的发展,这一要求已逐渐放宽,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确认或者正逐步接受一些没有签字的仲裁协议的效力。所以以需要书面仲裁协议来反对仲裁协议的自动转让的说服力不强,也不符合放松仲裁协议形式要求的国际趋势。

二、不同情形下仲裁协议的效力

合同的转让,准确地说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指在不改变合同关系内容的前提下,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合同转让分为合同承受、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三种情形,若合同出让人与合同相对方之间在原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那么对该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应区别对待。

1、合同承受时仲裁条款的效力认定

合同的承受又称合同概括转让,即合同的整体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受让人。在合同承受中,合同的转让人经合同另一方或者其他方当事人的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概括移转给受让人,如果原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该仲裁条款对合同的受让人与合同的其他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在合同的转让过程中,受让人或合同的其他方当事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即在合同承受的情况下,适用的是仲裁条款“自动移转规则”(Antomatic Assignment Rule)。这是国际上的普遍做法。

2、债务承担时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

在合同债务承担的情况下,与合同承受的情形类似,债务人转让债务同样需要得到合同的另外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因此,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受让人和债权人应当具有约束力,除非受让人或者债权人双方或者一方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对于合同债务承担,各国一般都规定:债权人的同意是使债务承担有效的最主要条件。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债权人若愿意继续采取仲裁方式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其明示同意债务转移时就视为同意仲裁条款一并转移给受让人。若债权人未明示同意,同时在合理期限内未作出有相反意思表示的特别声明或保留,也视为债权人同意原债务人将仲裁条款中的权利义务随合同债务一并转移给受让人。因此,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受让人和债权人应当具有约束力,除非受让人或债权人双方或者一方有相反的意思表示。

3、债权让与时仲裁条款的效力认定

这种情形在国际上争议较多,各国做法不一。在合同权利转让的情况下,各国大多规定转让不需债务人同意,而只要对债务人通知即可对其生效。所以,大多数国家否定了仲裁条款对受让人和债务人的效力。但是,近来也有国家承认在债权让与时,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受让人和债务人即合同的另外一方当事人同样有效。法院和仲裁庭对此种情况下仲裁条款自动转让原则的论述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1)将仲裁条款视为基础合同的从属权利。仲裁协议作为主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唯一的目的是保障合同权利的实现,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属于合同的附属权利,应当与合同其他条款项下的权利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受附属权利转让规则的支配。因此在主合同转让时应该自动转让。(2)对各方公平合理的期待进行分析。合同权利的转让仲裁条款自动转让并不损害相关当事人对合同的公平合理预期。从债务人的角度分析,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合意达成仲裁就意味着仲裁不仅是其应当承担的义务,也是其享有的权利。债务人的义务在原合同权利转让后一般并没有实质地改变。如果仲裁条款不能自动转让,那么只要原合同当事人将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他就可以逃避仲裁的义务,这样仲裁条款就没有任何意义了。从债务人权利的角度而言,原合同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有理由认为债务人本来是希望以仲裁的方式来解决履行合同产生的争议的。如果仲裁条款不能自动转让,债务人就必须通过诉讼解决争议,其仲裁解决争议的合理期待就要落空。从受让人权利角度看,只要转让合同有效,他所受让的合同权利就应该得到保护,没有理由认为受让人就其受让的权利所受到的保护要比转让人少,故在一项转让中,仅仅让与合同权利而不转让对该权利的保护是难以想象的。从受让人义务分析,受让人不应当被置于比转让人更优越的地位,如果原合同对债权所附加的条件之一是以仲裁方式解决有关争议,那么受让人无权摆脱仲裁的约束。

三、结论

无论从仲裁的产生来看,还是从世界各国的普遍实践来看,仲裁制度的最根本属性在于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志,实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在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方式上拥有一定的意思自治,这种意思自治不仅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尊重,而且当事人自己也要受到自己选择的制约。在国际国内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中,仲裁所具有的合同因素就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这一原则。“无合意则无仲裁”是由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决定的,根据仲裁协议进行仲裁是一个合意的过程,前提是当事人一致认可以其选定的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从表面上看,对仲裁合意的要求形成了国际商事仲裁条款转让强有力的阻碍,因为原仲裁条款中没有也不可能表现出非转让方当事人与受让人之间的仲裁合意,如果仲裁条款签字方在未经受让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仲裁义务强加给他,那么受让人的权利就会受到侵害,使其不能享有通过公正和公开的法院审判维护自己权利的自由,也就否定了他应得的法律援助。但实际上,国际商事仲裁条款转让并没有否定“无合意则无仲裁”这一基本定律,恰恰相反,确定仲裁条款对受让人和非转让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必须以当事人意图为基础,因为在国际商事合同发生转让的情况下,通常在转让人和非转让方合同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仲裁条款中根本没有提及该仲裁条款对受让人的效力,在合同转让后,就必须借助对当事人合意的推定来实现仲裁对当事人合意的要求。在国际商事合同转让中,不论从常理还是法律的观点看,合同当事人都可以在授予受让人权利时加以一定限制。合同转让,其中的仲裁条款是否一同转让,是转让协议的解释问题,归根结底,这一解释要服从当事人的意愿。在合同转让时,如果转让人、受让人和非转让方合同当事人明确改变或排除了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原仲裁条款对受让人不具有拘束力,反之,则对受让人有拘束力。

对受让人而言,当债务人与转让人之间的合同载有仲裁条款时,受让人有合理的机会考虑在其受让了合同权利,取得债权人的地位时,通过仲裁解决他和债务人之间的争议对他是否有利。如果他不愿接受仲裁条款,他就应当在合同转让时向转让人表示反对继续适用仲裁条款;否则,他就应当受仲裁条款的约束。

参考文献:

[1]谭兵.中国仲裁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2]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3]赵秀文.国际商事仲裁及其适用法律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4]乔欣.比较商事仲裁[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5]于喜富.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与协助——兼论中国的立法 与司法实践[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

[6]张圣翠.国际商事仲裁强行规则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7]顾华宁.国际商事仲裁条款转让问题研究——基于国际商事合同转让[D].西南政法大学,2003.

[8]赵健.长臂的仲裁协议——论仲裁协议对未签字人的效力[J]. 仲裁与法律,2000,(1).

[9]王金兰.关于商事仲裁协议效力的研究[J].经济论坛,2004,(10).

作者:岳玥

第2篇:浅析债权转让协议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和进一步完善,债权转让作为能够快速激活经济交往、促进市场经济发育的快捷方式之一,已越来越受到被“三角债”困扰的经营者的青睐;随之而来要求办理债权转让公证也越来越多。而债权产生的多样性、复杂性致使办理债权转让公证的风险进一步加大,因此,如何办理好债权转让公证;怎样发挥公证在市场经济中的“服务、沟通、公正、监督”作用;如何有效防范公证风险,是当前公证工作所要解决的课题之一。

【关键词】债权转让协议公证公证风险

一、债的产生

生活中的债有多种含义,而法律意义上的债却有其特定的范围。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的发生总的来说有合意之债和法定之债之分。在各国立法上,可发生债的法律事实主要有: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及其他原因。如因遗赠,会在受赠人与遗嘱执行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缔约过失,会在缔约当事人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等。

根据债的不同划分标准,债又可以分为许多种类。如按照债的主体特征不同来划分,债可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以及财务之债与劳务之债等等。

由于债的发生有其法律上的特定性以及债的形式的多样性,致使债权转让的内容和法律效力也存在着一定的复杂性。因此,在办理债权转让公证时,应特别注意对债权发生的依据、转让的内容以及协议当事人资格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认真地审查,确保办证质量和办证效果,有效防范风险,更好地发挥公证在加速商品的流转、稳定经济交易秩序等方面所起到的积极的作用。

二、债权转让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债权的转让是指债权享有人通过与受让人(第三人)协商一致,将自己依法享有的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受让人(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转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是债权转让的主体是债权人(又称让与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和受让人(第三人),按现有法律规定,债务人不是也不可能是权利转让的当事人。对于债权人、受让人及债务人所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从实质上来说,债务人只是新协议的当事人,却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债权转让的当事人。因为债务人对债权的转让不享有权利,只承担义务。

二是债权转让是权利人转让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为,即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必须是合法取得的 。若是以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取得或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所取得的权利,即使是转让了,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如赌债债权的转让即属此类。

三是债权的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是债权人将自己享有的权利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因此让与人对债权必须具有一定或全部的处分权限和处分能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债权人可将自己享有债权的一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法律禁止的除外。

四是第三人在取得债权后,可享有与此有关的从权利。按照《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转让的权利,受让人拥有该权利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五是债权让与具有无因性。债权让与是基于各种各样原因而产生的,但不论其原因为何以及是否有效,对于债权让与协议的效力并无直接影响。这种无因性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流转的安全性,以及善意受让人的利益。

六是债权让与具有非要式性。债权人与第三人就让与债权意思表示一致,债权让与协议即告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除外,无须特别的协议形式,债权让与协议是否作成书面形式均不影响其效力。至于对已作成债权证书的债权进行让与,虽需交付债权证书,但该行为属于履行附随义务,而非债权让与的成立要件。

三、办理债权转让协议公证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般来讲,只要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协议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德和当事人的约定,均是合法有效的。公证处即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其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予以公证。但法律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交易秩序和保护让与方与受让方的权益出发,对债权的转让作了一些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这在办理债权转让协议公证时尤其应当引起注意。

第一,在受理当事人申办债权转让协议公证事项时,要严格按照《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办证程序,并从以下几方面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明和材料。

一是对双方主体资格的审查。主要是审查双方是否具有行为能力,让与人是否具有转让债权的权限。如果让与人无处分权,却进行了债权的转让,那么即使受让人是善意取得该债权,也不发生权利转让的法律效应;代理人代为办理的,还应审查其代理资格和权限是否有效。

二是要审查让与人转让的债权是否合法、有效。主要是审查让与人提供的产生债权的根据,如原合同、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是否真实、合法,转让的债权是否有效。

三是要审查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时是否完全自愿,是否有欺诈或受胁迫的情况。

四是要审查让与方和受让方所签的债权转让协议的主要条款是否齐全,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

五是要审查申请人就债权转让达成的协议,是否在内容和审批程序方面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包括审查债权转让协议的内容是否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或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或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审查债权转让协议的审批程序是否合乎法律规定,如《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或者债务人转移义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照其规定。

第二,要审查让与人转让的债权是否属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禁止或限制转让的。如《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就规定了几种不能转让的债权,对于这些规定,公证员在办理债权转让公证时要特别引起注意。

一是根据协议性质不能转让的权利。这是指根据协议权利的性质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生效,如果转让给第三人将会使协议的内容失去联系性和同一性,因此此类协议的权利不能转让,这种情况一般包括:以选定的债权人为基础的权利,如以某个演员的演出活动等;根据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因雇佣、委托、租赁等协议而发生的债权;协议内容中包括了针对特定当事人的不作为的义务及不作为债权,如协议中竞业禁止的约定;从权利债权,是指附随于主权利的权利。这种权利是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的,如主债权的担保物权是不能与主债权分离而单独让与的。

二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约定禁止一方转让协议权利,只要此约定不违反社会公德和法律禁止性规定,即产生法律效力。禁止让与的约定属于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应适用民法有关意思表示的规定,但这种约定不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均应在债权转让前作出,否则不影响协议权利转让的效力。当然此种禁止让与的约定,既可以是特指债权不得让与某个人或某些人,也可以是泛指,即约定权利不得让与其他任何人。不过,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在协议整个有效期内不得让与债权,也可以约定债权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让与。

三是依照其他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或限制转让的债权。这是指《合同法》规定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关于债权让与的规定。如《物权法》二百二十八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款也规定,“应收帐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即是对债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总之,在办理债权转让协议公证的过程中,一定要认真审查债权转让协议当事人双方的主体资格、协议的内容及形式是否违反法律或法规的规定,严格依照《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办证程序办理。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预防公证风险,充分发挥公证在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

(责任编辑:胡冬梅)

作者:王道富

第3篇:股权分置条件下上市公司协议转让中的壳收购分析

摘要:以2001年、2002年和2003年三年间发生控制权转让的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股权分置条件下的上市公司控制权协议转让中壳收购问题。研究表明:上市公司收购案例中存在大量的壳收购现象,壳收购的比例高达40%以上,ST类是壳收购的主要对象。壳收购的本质不是公司收购,是变相购买上市融资权,是通过市场收购方式跨越上市行政约束的篱笆。壳收购的大量存在反映了法人股协议转让的制度缺陷和上市规则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资本市场选优功能和运作效率。随着上市规则的完善、股改的深入和交易规则透明度的增加,壳收购比例将降低。

关键词:股权分置;股权结构;壳收购

文献标识码:A

一、概述

(一)股权分置与股权结构

在中国经济转轨的背景下,对上市公司进行实证分析有一个必须面对且和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完全不同的前提,就是股权分置。大家知道,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分为自由流通股和非自由流通股,前者指个人流通股,后者包括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和社会法人股等。按照中国大陆的上市交易规定,各类股权所拥有的权利和交易方式是不同的,如个人流通股可以在交易所自由流通,而其它非自由流通股只能通过协议的形式进行转让,即便如此,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和社会法人股在转让时面临的行政审批条件、交易程序也都是不同的。另外,不同性质的股权对应的持有人类型是不同的,不同类型的股权持有人其背后的委托代理关系又是完全不同的。因此,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一般意义上的股权结构,二是所有制意义上的股权结构。中国大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的制度安排,旨在保护国家股、国有法人股的控制权地位。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将对上市公司的绩效产生影响。忽视股权分置下的所有制结构的影响,会导致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分析结果的失真。

(二)研究的视角

与一般研究上司公司收购不同,笔者试图通过股权分置条件下的上市公司控制权市场的研究,研究壳收购问题,从一个角度揭示所有制意义上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中国大陆上市公司控制权市场在交易主体的行为特征、交易动机和价格形成机制方面所呈现出来的完全不同于发达证券市场上的某些特征,反映了上市规则和交易方式存在的制度缺陷。壳收购行为的分析,是我们研究上市规则和交易方式的切入点。由于上市公司股权处于分置状态,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有的股份无一例外都是非自由流通的法人股股份(包括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和社会法人股),因此,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交易只能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从这个意义上说,上市公司控制权市场本质上是协议转让的法人股市场。为此,笔者将公司控制权转让定义为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二、股权分置下协议转让壳收购动机分析

(一)一般意义上的收购动机分析

一般来说,企业实施收购主要有五种可能的动机:(1)经营协同效应,即人们常说的规模经济,通过并购实现1+1>2的效果;(2)财务协同效应,主要指收购行为给企业在财务方面带来的种种效益,如合理避税等;(3)企业发展动机,收购是企业扩张的重要手段之一,和新建方式相比,收购能够有效地降低进入新行业、新区域的壁垒,能够降低企业发展的风险和成本等;(4)市场份额效应,通过收购增加企业产品在市场上所占的份额,增强企业对市场的控制能力,无论是横向、纵向还是混合兼并,都能提高企业的市场实力,尽管不同方式所产生的影响机理不同;(5)企业发展战略的动机,即企业有意识地通过企业收购的方式实现核心产品的转移。

(二)壳收购动机分析

上述各类收购动机基本上都能在笔者统计的134家样本中找到对应的案例,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存在股权分置的制度约束,我国上市公司控制权协议转让、收购中,存在大量的壳收购。所谓壳收购是指收购方并不是基于规模效应、市场份额效应等目的,也不在乎收购标的公司资产质量、行业发展甚至是债务情况,因为这些最终都会在协议转让过程中要求被转让方回购回去,收购方仅仅只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壳,这个壳成了收购方和资本市场连接的平台。壳的价值主要是上市融资权的获取。典型的一对一协议壳收购如图1所示:

第一步,收购方用现金收购转让方持有的标的企业的股权;第二步,收购方用拟注科标的企业的新的主业资产与上市公司拟置出的原主业资产进行置换;第三步,转让方用现金购买收购方从标的企业置出的原主业资产。三个交易步骤中的协议转让一般要求同时生效,所以实际交易中并不需要收购方支付大量现金,现金的用途只是在第二步和第三步主业资产置换中的补足差价而已。通过上述特殊的协议收购过程,标的企业的原主业资产甚至全部人员都回到了转让方,收购方得到的仅是一个剔除原主业资产的空壳企业,他们向购回的壳企业注入自己的主业资产,因此壳收购后的标的企业不仅主业资产发生质变化,甚至人员、办公场所都不同,可以说和收购前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公司。当然,在实际案例中,壳中或多或少都遗留有一些非现金的经营性资产,但这些遗留资产不足以改变壳收购的性质,只是壳的干净程度不同而已。壳收购关注的是上市融资权的购买和购买成本。

(三)壳收购的理论解析

从理论上说,如果上市规则是公开、透明的市场竞争,壳本身不应该具有商业价值。上市是公司融资的一种选择,只有想上市而因上市规则的非经济原因不能上市的条件下,壳才成为稀缺资源,壳的价值是资本市场上市行政管制的成本,是金融抑制的表象。从这个角度看,壳收购和市场意义上的公司收购完全不同,准确地说,壳收购不是公司收购,收购方购买的并不是一个公司,而是联系资本市场的一个壳或者一个平台而已,是购买上市融资权,是通过市场收购方式跨越上市行政约束的篱笆。

(四)壳收购的数据分析

在本分析中,笔者将收购协议签署后一年之内披露过重大资产置换信息,或尽管没披露重大资产置换信息,但下一个年报中的主营业务已经发生根本性变化的股权收购定义为壳收购。依据这样的界定,笔者统计出全部134家收购样本案例情况如下:

表1显示,我国上市公司的收购中4成以上都不是市场意义上的公司收购,比较而言,ST类公司更多地(占51.35%)是被用来作为壳收购的。

(五)壳收购的价格形成机制分析

既然壳收购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收购,那么其收购时的定价机制就应该和一般收购不同。表2证实了这一判断。

显然,购买上市融资资格的企业更愿意对ST类公司给予更高的溢价,原因是壳的价值不取决于公司资产质量情况,而是取决于壳的干净程度、壳的股权结构和遗留资产对公司未来经营的影响等。此外,高的溢价也许可以从与上市公司的资产置换中得到部分补偿。按被收购公司是否为ST进行分类,还可以看

清某些让人迷惑的表象。

为了考察二级市场对公司控制权交易、特别是壳收购的影响,笔者将样本按股权交易实现的时间进行分类,各年度交易的平均市净率及交易动机情况见表4和表5。

ST类公司在发生收购时的股权溢价之所以表现得较高,并不是因为人们愿意给ST类公司更高的估值,而是因为ST类收购中存在更大比例的壳收购。上述分析表明,壳的定价机制与公司的估值是无关的。壳的价格是行政机制授予的公司上市垄断权的价格,是中国转型经济中一种特殊的租金,买壳实际上是以该租金资本化的计算定价的。

(六)壳收购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分析

大量壳收购和重大资产置换的存在给专家利用上市公司的公开数据研究公司治理结构,特别是研究治理结构与公司绩效的关系、研究上市公司购并及接管市场带来了数据失真等问题。正如上面所分析的,壳收购的本质不是公司收购,不能作为一般意义上的并购来分析,与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关系不大。事实上,大部分卖方在回购其在上市公司中的经营性资产的同时也接受了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和全部员工,甚至他们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都没有任何变化。因此,壳收购后的公司只是收购前公司法律意义上的延续,从本质上说,二者已是完全不同的两个公司,不具备可比性。

分组数据表明,ST类公司股权转让时的市净率和标准差都远高于普通上市公司,显然,我们不能认为这是市场给了ST类公司更高的估值,而是与我们重点分析的壳收购的价格形成机制有关。

三、壳收购与二级市场变化的影响

壳收购既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公司收购,它有独特的价格形成机制和选择标准,二级市场的变化对壳收购也会产生影响。从A股市场看,以最具代表性的上证综合指数为基准,该指数于2001年6月达到笔者统计分析时段的高点:2245.43点,随后便步入漫漫熊途,逐步下滑。2002年最高点为1748点,2003年最高点为1649.60点,和2001年最高点相比,分别下跌了22.15%和26.53%。

表4、表5显示,尽管A股市场和法人股交易市场是完全分割的,但彼此的联系和A股市场对法人股交易市场的影响还是非常显著的:A股市场对法人股市场有正向的影响,A股市场走低,公司法人股价值下降;同时,A股市场的变化也对公司收购的动机产生影响,随着A股市场的走低,壳收购在整个公司收购样本中的比例下降。壳收购比例下降,除了A股市场价格走低的影响外,可能同逐步放宽对私营企业上市的控制、IPO市场化因素有所增长及其形成的预期也有关系。

A股市场对法人股市场的上述影响是容易理解的:首先,A股市场和法人股市场的价值基础一致,都是所对应上市公司的股权,A股市场走低,必然对法人股市场产生同方向的影响,这时市场同时对法人股估值相应降低;其次,如前所述,法人股交易中存在大量的壳收购现象,买壳方的动机是企图借壳上市,以达到利用壳资源直接在资本市场上融资的目的,A股市场的疲软大大地增加了买壳方直接融资的预期成本,因此买壳的意愿下降;第三,由于壳收购的溢价远高于正常收购时的溢价,壳收购在总样本中的比例降低,必然降低了公司收购的平均溢价水平。由此可见:壳收购的动机与上市融资机会的成正比,也就是说:A股指数上升、股价上涨,上市融资机会多,壳收购动机增强;反之,则减弱。

四、结论

我国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的收购是在股权分置的条件下进行的,它是独立于交易所市场之外的法人股交易市场上通过一对一的协议完成的。法人股市场的交易是不完全竞争市场,交易主要是通过买卖双方一对一谈判来实现的,拥有控制权的法人股转让价格受交易所市场的影响,交易透明度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资本市场的选优功能和竞争机制,约束了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改善的空间。

上市公司收购中存在大量的壳收购现象,壳收购的比例高达40%以上。壳收购的目的是获取上市融资权。这是股权分置条件下上市规则不完善、金融抑制和法人股私下协议转让的特殊收购行为。在壳收购案例中,卖方所支付的溢价远高于正常收购的溢价水平,这是因为壳收购中买方看中的不是被收购公司的资产质量或经营情况,而是仅仅关注被收购公司作为壳资源的价值。壳的价格是行政机制授予的公司上市垄断权的价格,是中国转型经济中一种特殊的租金,买壳实际上是以该租金资本化的计算定价的。大量壳收购现象反映了上市权垄断的制度问题和金融压制的表象,从而影响了一些学者经验研究的数据基础和分析结果。

资本市场制度的完善和二级市场走势的变动,将影响企业在资本市场上的融资成本进而改变公司收购的动机。完善上市规则,消除金融抑制,将逐步降低壳收购在整个公司收购案例的比例,使一般意义上的公司收购成为上市公司收购的主流。

(责任编辑:吕洪英)

作者:罗 钢 何 俊

第4篇:新三板-协议转让-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一)甲方合法拥有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流通股股,现甲方有意将其拥有的该部分股权转让于乙方,乙方同意受让该部分股权。

(二)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股权转让

(一)甲方同意将其合法拥有的公司(以下简称“”)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流通股股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

(二)甲方同意转让的股权包含该股权项下所有的附带权益及权利,且上述股权未设定任何(包括但不限于)留置权、抵押权及其他第三者权益或主张。

二、 股权转让价格及价款的支付方式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中有关协议转让的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双向报价成交确认委托的方式进行转让。

(二)交易价格为每股人民币元,执行交易日期为,交易标的为甲方合法持有的公司流通股股。

三、 甲乙双方声明

(一)甲方为本协议项下交易标的唯一所有权人,且承诺在本协议签订后转让其合法持有的公司流通股股。

(二)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签订后受让甲方合法持有的公司股流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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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的负担

双方同意办理本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手续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负担。

五、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但甲乙双方需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一)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三)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四)因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

六、 违约责任

如协议一方不履行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守约方亦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及向违约方索取赔偿守约方因此蒙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七、 保密条款

(一)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其他第三人泄漏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相关信息,也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及相关档案材料泄漏给任何第三方。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的除外。

(二)保密条款为独立条款,不论本协议是否签署、变更、解除或终止等,本条款均有效。

八、 争议解决条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

2 / 3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二)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 生效条款及其他

(一)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生效后,如一方需修改本协议的,须提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三)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友好协商态度加以解决。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四)本协议之订立、效力、解释、终止及争议之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之相关规定。

(五)本协议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转让方:(签章)

受让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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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股权转让协议 .doc三方协议

股权转让合同

甲方: 上海吴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转让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王文娟(受让人) 住址:

身份证号码:

丙方:滕士明(受让人)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三方经过充分协商,就甲方向乙方、丙方转让杭州明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隆公司)股权事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股权转让合同:

一、甲方在杭州明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法拥有35%的股份,乙方愿以现金出资,购买甲方在明隆公司所占有的10%股权,在乙方按约支付股权转让款后,乙方将获得明隆公司10%的股权。

丙方愿以现金出资,购买甲方在明隆公司所占有的25%股权,在丙方按约支付股权转让款后,丙方将获得明隆公司75%的股权。

二、杭州明隆有限公司原股权状况:

杭州明隆餐饮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现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依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有效存续,没有任何法定终止情形。公司的注册资本万元,实收资本为万元,未以任何方式抽逃出资。公司不存在重大不利事宜,即不存在任何重大的不利因素影响或可能影响公司的营业、业务、财产状况等其他事宜。

股东构成:

股东一: 施伟玲股权比例为:15% 股东二: 上海吴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比例为:35 % 股东三:滕士明股权比例为:50 %

三、转让股权:

股东一:上海吴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转让其所持有明隆公司股权比例35%;

四、转让后明隆公司股权状况:

股东一:王文娟所持有股权比例:25% 股东二:滕士明所持有股权比例:75%

五、甲方转让承诺:

1、甲方保证转让所占有的股权已经取得公司其他股东各方的同意;

2、甲方保证转让股权时不存在任何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及抵押。

六、 股权转让核算的基准价格:

甲、乙双方商定,股权核算转让基准价格即股权转让总价为万元。 甲、丙双方商定,股权核算转让基准价格即股权转让总价为万元。

七、乙方的付款:

1、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支付股权转让款万元给甲方。

2、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支付股权转让款万元给甲方。

3、在本签订本合同之后日内甲方需协助乙方、丙方办理工商登记。

八、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每逾期一日,支付乙方或丙方已付股权转让款百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乙方、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向其赔偿已付股权转让款30%的违约金;

九、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各方同意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有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可签订补充协议。

十一、本合同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十二、本合同共五份,其中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送有关部门一份;如因工商登记部门需要,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与本合同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十三、本合同在三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杭州市江干区

第6篇:股权转让协议范本(有限公司股东内部股权转让协议)

XXXXX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以下简称该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股权转让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第一条

股权的转让

1、甲方将其持有该公司

%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转让的股权;

3、甲乙双方确定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万元;

4、甲方保证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不存在第三人的请求权,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未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

5、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即享受相应的股东权利并承担义务。甲方不再享受相应的股东权利和承担义务。

6、甲方应对该公司及乙方办理相关审批、变更登记等法律手续提供必要协作与配合。

第二条

转让款的支付

(注:转让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由转让双方自行约定并载明于此)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四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通过诉讼解决。

第五条

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生效之日即为股权转让之日,该公司据此更改股东名册、换发出资证明书,并向登记机关申请相关变更登记。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该公司存档一份,申请变更登记一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日期:年

第7篇:股权转让协议

说明

本股权转让协议适用于某公司的多名股东同时向多名股权受让方部分转让股权,且由一公司对受让方的转让价款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情形

【 保证方 】 【收购方 1】 【收购方 2】

与 【股东方 1】 【股东方 2】 【股东方 3】

关于 目标公司

之 股权转让协议

20 年 月 日

股权转让协议

本股权转让协议(“本协议”)于20 年 月 日由以下各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中国”) 市签订:

(1)【股东方 1】 住址:

身份证号码: (2)【股东方 2】 住址: 身份证号码: (3)【股东方 3】 住址:

身份证号码: (在本协议中,股东方

1、股东方 2与股东方3分别及共同称为“各转让方”或“转让方”)

(4)【收购方 1】 住址: 身份证号码: (5)【收购方 2】 住址:

身份证号码: (在本协议中,【收购方 1】与【收购方 2】分别及共同称为“各受让方”或“受让方”) (在本协议中,以上各方合称为“各方”,单独称为“一方”)

(6)XX有限公司(“保证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目标公司是一家在中国_______市注册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为股东方 1,以下称“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RMB________ );

2.各转让方为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股东方

1、股东方 2及股东方 3分别已对公司注册资本缴付出资额人民币________万元(RMB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万元(RMB________)与人民币________万元(RMB________),分别合法持有_____%、_____ %与_____%的公司股权及相应之所有权利和利益;

3.根据本协议的条款与条件,各转让方同意向各受让方出售并转让、各受让方同意从各转让方受让各转让方合法持有的百分之伍拾壹(51%)的公司股权及相应之所有权利和利益(以下称“转让股权”),且各方同意承担本协议下所设定的各项义务; 4.保证方同意依本协议的约定对受让方于本协议下转让价款以及第9.3条下的罚金(如有)的支付义务向转让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故此,各方以及保证方经过友好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 出售与购买

1.1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并受限于本协议的条件,股东方

1、股东方 2与股东方 3同意向收购方 1与收购方 2转让、收购方 1与收购方 2亦同意受让股东方

1、股东方 2与股东方 3分别在公司注册资本中的_____%、_____ %、_____ %的出资及相应之所有权利和利益。

1.2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股东 收购方 1

收购方 2 股东方 1 股东方 2 总计

对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额

RMB__________ RMB__________ RMB__________ RMB__________ RMB__________

持股比例

_____% _____% _____% _____% _____% 1.3转让股权包括该等股权所对应的所有权利和利益,且不得含有任何留置权、质权、其他担保物权、期权、请求权或其他任何性质的第三方权利(以下合称“权利负担”)。

1.4买断选择权

自登记日起两(2)年内,各受让方有权买断各转让方持有的公司剩余之百分之___(___%)股权的选择权(“买断选择权”)。如各受让方提出此等要求,各受让方与转让方应当根据附件一所列的关键条款,共同另行签署一份股权收购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中,价款支付方案的设计是至关重要的。既要保证转让方按期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也要确保受让方按期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因此建议对各期价款的支付日期,股权转让的登记日期以及受让方行使扣除转让价款的情形进行明确约定。

第二条 价款及支付

2.1各方同意,作为基于本协议的条款受让转让股权的对价,受限于第2.2条的规定,各受让方应向各转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共计为人民币________(RMB________)(以下称“转让价款”)。

各受让方同意于登记日(定义见第7.2条,下同)替股东方 1向公司偿还其欠公司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 万元(RMB________)的债务。各受让方应促成公司于登记日向各转让方出具一份书面文件表明上述债务已偿还。

保证方同意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对受让方于本协议下转让价款以及第9.3条下的罚金(如有)的支付义务向转让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2各方同意,转让价款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分两期进行支付:

(1)各受让方自登记日起第二(2)个工作日将第一期付款共计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________万元(RMB________)汇入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受限于以下第2.2(3)条的约定,各受让方在自20 年 月 日起的十(10)个工作日之内将第二期付款共计为人民币________(RMB________)汇入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但如本协议下的股权转让的登记日晚于20 年 月 日的,则各受让方应于自登记日起3个月届满后的十(10)个工作日之内履行本第2.2(2)条下支付第二期付款人民币________万元(RMB________)的义务。

(3)各受让方有权从以上第2.2(2)条所列的第二期付款中扣除相应款项,以作为各转让方承担因本协议下所做出的陈述与保证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具有误导性,或其违反本协议下所做的承诺或本协议的条款,或因其于登记日前违反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规章、法规、政策或协议而使公司或各受让方遭受罚款、处罚、中止或终止营业等不利后果而产生的赔偿责任(本协议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包括但不限于:

(i)因公司未依法及时充分地缴纳公司各项税款,或为其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缴纳任何法定社会保险金与社会福利金而产生的任何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其他费用以及任何处罚;

(ii)因各转让方违背第3.15条下的保证而产生的任何责任;

如第二期付款不足以弥补各转让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各受让方有权就不足的部分要求各转让方做出赔偿。

就本第2.2(3)条下的扣款,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提供书面的依据以及扣除款项的计算方法(以下称“扣款依据”)。如自受让方交付扣款依据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之内转让方未书面提出合理异议,则视为转让方同意扣款依据并同意受让方按扣款依据从第二期付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如各方就扣款依据产生争议,按照本协议第11.5条的规定处理,受让方自该等争议解决之日起的十(10)个工作日内按照届时确定的第二期付款数额履行支付第二期付款的义务。

(4)为本第2.2条之目的,转让方应于登记日前尽快将其用于接收转让价款的银行账户书面告知各受让方,且各转让方应在收到每一期付款后的三(3)个工作日内,向各受让方出具相应的收据。 以下第三条和第四条分别为股权出让方和受让方及受让方保证人的陈述与保证。该等陈述与保证的作出是双方基于相互信任进行股权转让与受让的前提和基础。作为股权转让协议的核心条款,双方作出的陈述与保证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1)受让方应要求出让方做出如下承诺与保证: a、保证所与本次转让股权有关的活动中所提及的文件完整、真实、且合法有效;

b、保证其转让的股权完整,未设定任何担保、抵押及其他第三方权益;

c、保证其主体资格合法,有出让股权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d、如股权转让合同中涉及土地使用权问题,出让方应当保证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均系经合法方式取得,并合法拥有,不存在拖欠土地使用出让金等税费问题,且可以被依法自由转让;

e、出让方应向受让方保证除已列举的债务外,无任何其他负债,并就债务承担问题与受让方达成相关协议;

f、保证因涉及股权交割日前的事实而产生的诉讼或仲裁由出让方承担。

2)出让方应当要求受让方作出如下承诺与保证: a、保证其主体资格合法,能独立承担受让股权所产生的合同义务或法律责任;

b、保证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 第三条 转让方的陈述与保证

各转让方特此向各受让方分别及连带地就直至登记日前公司和其它方情况做出以下陈述与保证,并确认该等陈述与保证均为真实、准确、无遗漏和无误导,并且任何不符合该等陈述与保证的事实均已在本协议附件二的披露表中被充分披露。各转让方兹此确认各受让方签署本协议是建立在信任以下陈述与保证的基础之上的。在以下的陈述与保证中,“公司”亦包括其任何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或分支机构(如有)。

3.1一般事项

3.1.1各转让方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及其他所有与本协议所述交易有关的文件,各转让方可以独立地作为一方诉讼主体。

3.1.2各转让方拥有签订和交付本协议及其他所有与本协议所述交易有关的、其将签署的文件的完全权力和授权,包括但不限于各转让方放弃对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的书面陈述和公司股东会同意本协议下股权转让以及本协议的股东会决议;各转让方拥有完成本协议所述交易的完全权力和授权。 3.1.3就各转让方所知,各转让方签订、交付和履行本协议及其他所有与本协议所述交易有关的文件已经获得所有必需的第三方同意。除了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尚需获得信息产业部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批准以外,各转让方签订、交付和履行本协议已经获得了任何其他必需的政府部门和其它方的批准与许可。各转让方确认就其所知不存在会导致信息产业部不批准本次股权转让的事由。

3.1.4本协议由各转让方合法、适当地签署并交付。本协议以及与本协议所述交易有关的、将由各转让方签署的所有相关文件构成对各转让方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可根据其条款对各转让方强制执行。

3.1.5就各转让方最大限度所知,在本协议签订时,其未涉入任何资不抵债、破产及其他可能对其完成本协议下交易及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仲裁或其他事件或状态。

3.1.6各转让方签署本协议及其他所有与本协议所述交易有关的文件并履行该等协议项下的义务,不会:

(1)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对各转让方或公司或其资产有约束力的政府命令或法院判决与裁决;

(2)违反以各转让方或公司为一方或者对各转让方或公司的资产有约束力的合同、协议或文件下的条款;

(3)赋予以各转让方或公司为一方或者对各转让方或公司的资产有约束力的合同、协议或文件下的其他方终止、中止、修改该等合同、协议或文件的权利;

(4)导致转让股权上产生任何权利负担;或 (5)违反公司的章程或其他任何组织性文件。 3.2对转让股权的所有权

3.2.1各转让方是转让股权的法律上的和利益上的所有人。转让股权构成公司百分之伍拾壹的股权。各转让方有权依据本协议将转让股权转让给各受让方,该等股权转让不需要任何第三方的同意。

3.2.2就转让股权或其任何部分而言,不存在任何权利负担,也不存在设立或做出权利负担的任何协议、安排或义务。未曾有任何人主张对转让股权或其任何部分享有权利负担的权利。本协议下的股权转让完成之后,各受让方将获得对转让股权的完整的、不存在任何权利负担的所有权。

3.2.3除了本协议以外,不存在任何关于转让任何转让股权或转让股权所对应的任何权利和利益的协议、期权或其他安排。

3.3公司

3.3.1公司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有权利、权力和授权持有、租赁及运营其财产并从事其在本协议签署之日正在从事与计划将从事的业务。 3.3.2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RMB________),并且各转让方已缴清其各自对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额,相关政府机关未曾认定各转让方存在抽回注册资本或者转移资产的情形。公司的注册资本一直有效地保持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RMB________),此为公司维持其持有的“ 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称“许可证”)有效性的基本条件之一。

3.3.3公司未违反中国法律,或在正常经营过程之外,或以非公平或非正常的形式提供过任何贷款或任何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股东贷款以及为其股东的债务提供担保。

3.3.4公司持有所有必需的证书、批准、许可或授权以开展其正在从事与计划将从事的业务,且该等证书、批准、许可或授权由适格的政府部门颁发且至登记日为止均是充分有效的,公司已办理完毕所有必需的该等证书、批准、许可或授权的年检以及更新程序。

各转让方保证就其所知不存在会导致该等证书、批准、许可或授权被撤消、被终止、不被更新或不能通过年检的事由。公司完全遵守其持有的该等证书、批准、许可或授权的条款与条件。

3.3.5除了已经向受让方披露的以外,公司并无任何其它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或者分支机构;除了已经向受让方披露的以外,公司无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参股任何其他实体或于任何其他实体中持有权益。

3.3.6除了已经向受让方披露的以外,并无其他任何间接持有公司股权或控制公司的权益所有人。

3.3.7公司已经根据相关法律要求适当完成了公司运营所必需的相关政府部门的登记、备案等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在工商登记部门、税务部门、海关等部门的登记或备案等。

3.4会计与财务

3.4.1公司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公认会计准则的要求记账、分配会计科目、保留凭证和账册及开具和收取发票。

3.4.2关于各转让方所提供的截止20 年 月 日公司未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以及其他相关的会计报表与凭证以及截止20 年 月 日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见本协议附件三)以及其他相关的会计报表与凭证(以下合称“会计报表”):

(1)会计报表均为按照适用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公认会计准则的规定与要求编制的;

(2)受限于以上第(1)项,会计报表的编制与公司内部的会计准则与实践一致;

(3)会计报表在各方面都是准确与完整的,不存在任何实质性的错误或偏差;

(4)会计报表真实、全面且公正地显示了截至20 年 月 日与20 年 月 日公司的资产与负债状况以及在会计报表各自涵盖的会计期间内公司所发生的收益与支出;且

(5)会计报表披露了公司所有的或有负债; 3.5信息披露

3.5.1各转让方在本协议签署之前和之后向各受让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信息均是真实、准确、无遗漏和无误导的,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第3.4条提供的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会计财务资料;

(2)自20 年 月 日截至登记日从公司离任的人员清单;以及

(3)于附件四中提供的公司主要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明细。

3.5.2不存在各转让方未向各受让方披露的任何对公司及其业务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实。

3.6无未披露债务

各转让方向各受让方已披露的公司的债务情况(包括体现于会计报表中的)均是真实、准确、无遗漏和无误导的。除已披露的以外,公司不存在其他任何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在任何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下的应付款项。

3.7遵守法律

公司根据所有对其适用的中国法律、政府命令开展业务,公司未曾违背或违反任何该等中国法律、政府命令的政策。公司在各方面始终根据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中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业务,公司所从事或履行的所有行动和事项均在上述经营范围之内。

3.8诉讼

不存在可能对公司带来重大不利影响,或者消极影响本协议的订立、效力与可执行性以及本协议下股权转让的下列情形,无论是已经完成的、未决的或是可能发生的:

(1)政府部门对公司或者各转让方的处罚、禁令或指令; (2)针对公司或各转让方的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仲裁等其他程序或争议。

3.9合同

3.9.1各转让方已经向各受让方提供了自公司成立以来的所有公司为一方的或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合同、协议与其他法律文件。

3.9.2公司不是任一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的一方,或受任一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的约束,如果该等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

(1)不是在公司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形成的; (2)不是完全基于公平基础形成的; (3)致使公司亏损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 (4)投入适当的精力与支出仍然无法完成的; (5)限制公司从事经营的自由的;

(6)涉及应支出而未支付的金额大于人民币 万元(RMB )的;或

(7)未向公司披露的。

3.9.3不存在公司违反以公司为一方或者对公司有约束力的合同、协议或文件下的条款或义务的情形。

3.10知识产权

3.10.1各转让方已于本协议附件四中向各受让方书面充分披露了所有公司拥有所有权的知识产权以及被授权或被许可的知识产权。

3.10.2公司有权通过实施、使用、许可使用、许可实施、转让等任何合法方式利用公司所有的全部或部分知识产权从而获得商业利益。公司正在开展的业务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专有信息或其他类似权利,不存在未决的或可能发生的要求公司对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专有信息或其他类似权利进行索赔的主张、争议或诉讼程序。

3.10.3对于附件四中列明的公司拥有所有权的每一项知识产权,公司对该等知识产权具有完整的、不存在任何权利负担的唯一的所有权,有权在业务中使用、许可使用或转让该等知识产权并获得收益。

3.10.4对于附件四中列明的公司被授权或被许可的每一项知识产权,公司有权依据相关的知识产权授权或许可协议在业务中使用或许可使用该等知识产权并获得收益。

3.10.5不存在转让方已知的但未向各受让方披露的公司拥有所有权或被授权或被许可的任一项知识产权被第三方非法侵害的情形,公司已采取所有合理的预防措施来保护该等知识产权。

3.11有形资产

3.11.1公司对所有其自有有形资产具有完整、充分、不存在任何权利负担的所有权。公司对所有其租赁的有形资产具有有效持续、良好、不受干扰或限制的使用权。

3.11.2该等公司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形资产构成使公司能在正常的业务经营过程中全面和有效地开展业务所必需的所有有形资产。所有该等有形资产都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可以发挥各自的功用以满足公司业务的运营。

3.12员工

除各转让方已向各受让方披露的以外:

(1)公司雇用员工遵守对其适用的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并与所有员工均签署了合法有效的雇用合同;

(2)就转让方所知,公司与其现有员工或者其以往聘用的员工之间不存在任何现存的劳动争议或纠纷,亦不存在任何潜在的劳动争议或者纠纷;

(3)公司没有任何应付而未付的有关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或其他与雇用关系有关的类似补偿或赔偿费用的支付义务。

(4)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足额支付和/或代扣代缴了养老、住房、医疗、失业以及其他所有相关法律和协议规定应付的社会保险金或职工福利金,就该等社会保险金或职工福利金不存在现存或潜在的争议。

3.13关联交易

3.13.1就各转让方、公司的任何现任的或已退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任何现任董事或已退任的董事、或者与上述人员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的个人或组织(以下合称为“关联方”),其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实际或者或有债务或任何担保关系。

3.13.2各关联方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仍有效的对公司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

3.14同业竞争

3.14.1除各转让方已向各受让方披露的以外,各转让方以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采取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从事与公司业务同类的、相似的或处于竞争关系的活动的情形。

3.14.2除各转让方已向各受让方披露的以外,各转让方未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由其直接或间接控制,或具有利益关系的个人或组织雇用自20 年 月 日以来截至登记日从公司离任的任何人。

3.15税务

3.15.1除各转让方已向各受让方披露的以外,公司依照法律以及税务机关的要求充分、及时和足额履行申报税款、缴纳税款以及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和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且并不存在任何延迟或扣减支付税款的行为或责任。

3.15.2不存在任何税基调整或转移定价认定或者做出该等调整或认定的事实基础,亦不存在任何未决的或者可能发生的与税务有关的政府程序。

3.15.3公司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合法有效的,该等税收优惠政策截至登记日仍为充分有效的。公司满足取得该等税收优惠政策的所有要求与条件,且就各转让方所知,不存在会导致该等税收优惠政策被撤消或被认定自始无效的事由。

第四条 受让方与保证方的陈述与保证 4.1各受让方兹此陈述与保证如下:

(1)各受让方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可以独立地作为一方诉讼主体。就各受让方最大限度所知,在本协议签订时,其未涉入任何资不抵债、破产及其他可能对其完成本协议下交易及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仲裁或其他事件或状态。各受让方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命令,亦不会与以其为一方或者对其资产有约束力的合同或者协议产生冲突。

(2)各受让方拥有签订和交付本协议及其他所有与本协议所述交易有关的、其将签署的文件的完全权力和授权,其拥有完成本协议所述交易的完全权力和授权。各受让方签订、交付和履行本协议已经获得所有必需的第三方同意。本协议由各受让方合法、适当地签署并交付。本协议以及与本协议所述交易有关的、将由各受让方签署的所有相关文件构成对各受让方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可根据其条款对各受让方强制执行。

(3)各受让方保证其依据本协议向各转让方支付的转让价款以及替股东方1偿还债务的价款来源合法,并且其有足够的能力依据本协议的条款与条件支付以上价款。

4.2保证方兹此陈述与保证如下:

(1)其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可以独立地作为一方诉讼主体。就其最大限度所知,在本协议签订时,其未涉入任何资不抵债、破产及其他可能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仲裁或其他事件或状态。

(2)其拥有签订和交付本协议及其他所有与本协议所述交易有关的、其将签署的文件的完全权力和授权。其签订、交付和履行本协议已经获得所有必需的第三方同意。本协议由其合法、适当地签署并交付。

(3)其具有足够的能力依据本协议履行担保责任。 第五条 登记前安排

5.1各转让方作为登记日前公司的股东,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登记日的期间内不得做出或允许公司做出任何可能对转让股权及/或公司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放弃公司任何重大权利或利益,或使公司承担任何重大责任或义务。除非经各受让方事先书面同意或本协议另有约定,转让方应尽其所能促使公司的管理层确保公司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登记日的期间内:

(1)以正常及惯例的方式开展业务,维持良好运营; (2)不签订或承诺签订标的金额高于人民币 万元(RMB )的任何协议;

(3)在以正常及惯例的方式开展业务的范围之外不签订或承诺签订任何协议;

(4)不签订或承诺签订任何公司在不支付任何违约金或补偿金的前提下,在发出终止协议通知后的三十(30)天之内无法终止的协议;

(5)不处分或承诺处分公司任何重要资产;

(6)不购买或承诺购买任何其他公司的任何股权、股份或其他权益,或其他任何组织中的权益; (7)不举借任何贷款或承担任何正常业务经营所产生的债务外的其他债务;

(8)除正常及惯例业务所需的款项外,不支付(或同意支付)任何其他非必要的款项;

(9)不宣布分配、不支付或准备支付股息或任何其他利润分配。

(10)采取所有合理行动维持及保护其自有的或拥有使用权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知识产权);

(11)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 (i)不解雇附件五中所列出的任何人员;

(ii)不新聘任何每年工资收入高于人民币 万元(RMB )的员工;以及

(iii)不修改公司与其任何现任员工之间的聘用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工资、福利等利益的条款;但在正常开展业务中对该等聘用协议的非实质性修改只需书面通知各转让方便可进行。

(12)不修改任何公司的会计准则或政策; (13)不修改公司章程;

(14)不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

(15)不在任何转让股权上设定任何权利负担; (16)不制订、变更或实施任何员工奖励方案;以及 (17)尽快披露任何转让方获悉的任何可能构成对本协议下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的违反的事实(不论其在本协议签署日期前已存在或在本协议签署日期后与登记日前发生)

5.2在不违反第5.1条规定的前提下,转让方作为登记日前公司的股东,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登记日的期间内,应尽其所能促使公司的管理层确保在本协议签署之后:

在公司的正常工作时间内,在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和协助各受让方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并向各转让方委派的律师、会计师与其他代表提供其所合理要求的有关公司财产、资产、业务等方面的文件与资料。

第六条 先决条件

6.1转让方履行义务的先决条件

各转让方完成本协议下的股权转让的义务以以下各项条件在登记之前得到满足或被各转让方书面放弃为前提:

6.1.1陈述、保证与承诺

各受让方在本协议下做出的陈述、保证与承诺截至登记都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如同该等陈述、保证与承诺是在登记时所做出的同样有效。

6.2受让方履行义务的先决条件

各受让方完成本协议下的股权转让的义务以以下各项条件在登记日之前得到满足或被各受让方书面放弃为前提:

6.2.1陈述、保证与承诺 各转让方在本协议下做出的陈述、保证与承诺截至登记日都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如同该等陈述、保证与承诺是在登记日所做出的同样有效。

6.2.2尽职调查

各转让方应已按照各受让方在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时可能提出的合理要求,向各受让方提供了全力支持和协助,包括但不限于向由各受让方委派的律师、会计师与其他代表充分提供公司的所有账目、记录、合同、技术资料、人员资料、管理情况以及其他文件。上述尽职调查应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运作、法律、财务、技术与人事方面所进行的尽职调查。

6.2.3批准与同意

各转让方已经获得了为完成本协议下股权转让所必需的政府部门的所有批准、同意与授权以及所有第三方的同意。

6.2.4股东会决议

各受让方已收到了各转让方依据法律规定以及公司届时有效的章程做出的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其中各转让方一致同意本协议下的股权转让且各转让方书面明确放弃各自对转让股权的任何部分的优先购买权。

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前要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时,才能向股东外第三人转让。同时,还需注意其他法定前置程序的履行,否则会出现无效的法律后果。另外,无论是开股东会决议还是单个股东的意见,均要形成书面材料,以避免其他股东事后反悔,导致纠纷产生。

6.2.5执行董事与总经理辞职

各受让方已收到于登记日生效的公司现任执行董事与总经理的书面辞呈。

6.2.6法定代表人辞职

各受让方已收到于登记日生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书面辞呈。

6.2.7无重大不利影响

未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任何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6.2.8无重大变动

除了书面向各受让方披露并获得各受让方的同意以外,公司的业务截至登记日未发生任何实质性的变化。

6.2.9登记前安排的完成

各转让方已遵守了第5条下的承诺。 6.2.10法律意见书

公司以及各转让方已经向各受让方以及方达律师事务所提供了方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一份形式基本如附件六所示的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文件和资料。 第七条 工商登记;付款交割

7.1在本协议第6条下所有先决条件均得到满足或被放弃的情况下,受让方应书面通知转让方股权转让交易可以进行(“确认通知”)。自确认通知发出之时,本协议下的股权转让交易即被认为确定、不附条件(除工商登记外)和不可逆转的,而本协议以及股权转让即可被递交至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登记”)。但该等确认通知并不解除各转让方对其在本协议和有关其它文件下所明示或默示做出的承诺、保证与声明的责任。

7.2各转让方应于收到确认通知之日起的五(5)日内采取行动确保公司就本次股权转让向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在工商部门颁发公司新的营业执照之日(“登记日”)后各方按照第2.2条规定进行付款交割,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2.2条向各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

7.3如果转让方在收到受让方确认通知后未及时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或在未收到确认通知时擅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即视为违约并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各受让方因此而遭受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损失以及实际与预期利益的损害。

第八条 其他约定

8.1各方均应进一步签署为本协议的充分实施以及本协议下的股权转让的完成而可能合理需要签署的文件,并进一步做出为本协议的充分实施以及本协议下的股权转让的完成而可能合理需要各方做出的行为。

各方同意于本协议签署后尽最大努力促成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的完成,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工商管理部门不时要求提供的必要法律文件。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的同时签署内容如附件七的股权转让协议,该等股权转让协议仅用于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目的。该等股权转让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8.2各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后,由各受让方或由其指定的其他方办理申请信息产业部就股权转让的批准。各转让方以及公司同意向各受让方或由其指定的其他方全力提供必要的配合与支持。该等信息产业部就股权转让的批复不影响受让方转让价款的支付。

8.3在登记日后的一年内,各转让方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1)以任何形式争取登记日之前的公司的客户,或与前述客户进行或试图进行交易。

(2)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由其直接或间接控制,或具有利益关系的个人或组织雇用自20年月日起从公司离任的附件五中所列的任何人员;以及

(3)以任何形式争取雇用公司届时聘用的员工。 8.4各转让方就其在本协议下向各受让方所作的陈述、保证和承诺彼此承担连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在登记日前发生的以及虽在登记日后发生但应全部或部分归因于登记日之前之情势的事件。

8.5公司于登记日前所产生的应收账款经债务人确认之后,各受让方应确保公司向各转让方支付该等确认的金额。

8.6附件五所列的员工将在 中所指的“WFOE”成立后的三十日之内分别与“WFOE”签署新的聘用协议以及相关的竞业禁止、保密协议。这些协议之范本同列为附件五。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本协议对各方均有约束力和可执行性,如任何一方未充分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或者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下所作的陈述、保证与承诺是不真实的或者有重大遗漏或误导,该方应被视为违约。若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任何损失,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进行合理及全面的赔偿和补偿,如无相反证明,守约方所提出的关于损失的书面证据对各方都有决定作用。

9.2若转让方违约,受让方有权采取如下一种或者多种救济措施以维护其权利;

(1)暂时停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待相关违约情势消除后恢复履行,受让方根据此款规定暂停履行义务不构成受让方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义务;

(2)如转让方的违约行为造成了本协议下的交易无法继续进行,则受让方有权向转让方发出书面通知单方解除本协议,解除通知自发出之日起生效;

(3)要求转让方实际履行;

(4)若转让方在十五(15)个工作日内或受让方要求的其他补救期间内未能弥补违约,或该等弥补措施毫无效果致使受让方仍遭受不利影响,受让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5)要求转让方赔偿受让方因转让方违约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6)按照第2.2条的约定于第二期付款中扣除相应款项。 9.3在各转让方未违约的情形下,如各受让方未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在约定期限内向各转让方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则就任何未按照本协议规定按期支付的部分,每延期支付一天,各受让方应向各转让方支付相当于该等未支付部分 (‰)的罚金。但如因相关银行关于银行账户汇款的相关规定导致各受让方无法按期支付的该部分价款,各受让方不承担依据本第9.3条支付罚金的责任。

9.4各转让方对其在本协议下的各项义务与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各受让方对其在本协议下的各项义务与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9.5各转让方同意各受让方在登记日后的任何时候都可就第2.2(3)条的第(i)、(ii)和项下的事项要求各转让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生效与终止 10.1本协议自经各方或其授权代表全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10.2各方同意,本协议自以下任何情形之一发生之日起终止:

(1)各方经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终止本协议; (2)本协议经各方履行完毕;

(3)受让方根据第9.2条终止本协议;

(4)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其它规定而终止本协议的其他情形。

10.3尽管有本协议其它规定,本协议第九条、第十条与第十一条的效力不受本协议中止或者终止的影响。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11.1费用和税收

各方应各自支付与本协议下股权转让的谈判有关的,以及与本协议的准备、签署和实施有关的其各自的开支、成本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聘用律师费、聘用会计师费以及聘用顾问费。各方应各自负责支付因本协议下股权转让而可能应由其支付的任何税项。

11.2通知

11.2.1本协议要求的或根据本协议做出的任何通知、请求、要求和其他通信往来应以书面形式按照以下信息送达相关方: 股东方1 地址: 电话: 传真:

股东方2 地址: 电话: 传真:

股东方3 地址: 电话: 传真:

收购方1 地址: 电话: 传真:

收购方2 地址: 电话: 传真:

保证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收件人:

以上各方可以通过书面通知其他各方的形式修改上述信息,任何对上述信息的修改自该等书面通知送达其他各方时生效。

11.2.2本协议要求的或根据本协议做出的任何通知、请求、要求和其他通信往来若以挂号信函方式发出,在投邮五(5)天后视为送达;若以特快专递方式发出,在投邮后48小时视为送达;若以传真方式发出,送达日以发件方完整的传真报告为准;若以电子邮件发送,则一经发出即视为送达;若当面递交,一经面交即视为送达。

11.3保密义务

除非法律、政府或法院要求或者本协议各方同意,本协议任一方不得向本协议各方以外的任何个人、企业、单位、政府机构披露、泄露本协议任何内容、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以及各自从其他方获得的任何文件、资料、信息,以及公司的任何文件、资料、信息、技术秘密或者商业秘密;但本协议各方在以下范围内披露上述文件、资料和信息不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 (1)经本协议各方共同同意的披露;

(2)在必要的范围内向各自的律师、会计师进行的披露; (3)在必要的范围内并经相关方同意,为本协议下的股权转让之目的所进行的披露;

(4)上述许可的披露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并且,披露方必须采取措施促使接受上述文件、资料和信息的人士或者机构保守秘密;以及

(5)本协议任何一方按本条披露信息不得损害其他方的利益。

本第11.3条下的保密义务在本协议被解除或终止后仍对本协议各方具有约束力。

11.4不可抗力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计算机病毒、工具性软件的设计漏洞、互联网络遭黑客袭击、政策、法律变更及其他不能预见或其后果不能防止或不可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影响一方对本协议的履行或不能按约定条件履行时,遇到该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以传真发出通知,并在十五(15)日内,将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说明不可抗力的详情和本协议不能得以履行或需延迟履行的理由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确认。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三十(30)日以上,本协议各方应根据该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通过友好协商尽快解决本协议是否应当部分免除履行,或者延期履行的问题。对纯因不可抗力事件未能履约给一方带来的经济损失部分,该履约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1.5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1.5.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及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5.2由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索赔或纠纷(“争议”)首先应由各方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的十五(15)天内无法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该等争议,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其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分会按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将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1.6修订及变更

各方可共同签署书面文件对本协议进行修订、变更或补充。

11.7有效性

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本协议其他任何条款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该等其他条款应仍然完全有效。各方应当尽最大努力,就该等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按其原先希望达到的意图另行达成约定。

11.8转让

除非事先获得其他各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其于本协议下的权利或义务向第三方进行转让。 11.9文本

本协议正本一式陆(6)份,各方各执壹(1)份;为了本协议下股权转让登记之目的或者依照各方约定,可相应增加签署的正本份数。每一份文本均视为正本,各文本均构成同一份相同之文件。

[签署页]

兹此为证,本协议各方已于本协议首页所载之日期签署本《股权转让协议》。 各转让方: 股东方1 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方2 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方3 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

各受让方:

收购方1 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 收购方2 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方

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职位:___________________

第8篇:股权转让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__共同签署。 出让方:(以下称甲方)住所:;受让方:(以下称丙方)住所:;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称标的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甲方出资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占%;乙方出资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占%。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本协议各方友好协商,达成条款如下:

第一条 (股权转让标的和转让价格)

一、甲方、乙方将所持有标的公司%股权作价_____万元人民币转让给丙方;

二、附属于股权的其他权利随股权的转让而转让。

三、受让方应于本协议签定之日起日内,向出让方付清全部股权转让价款。

第二条 (承诺和保证)

甲方保证本合同第一条转让给乙方的股权为甲方合法拥有,甲方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其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或其他担保权,不受任何第三人的追索。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都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未能按期完成股权转让的交割,或乙方未能按期支付股权转让的总价款,每逾期1天,应按总价款的0.1%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第四条 (解决争议的方法)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的羁束并适用其解释。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乙方住所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 (其他)

一、本协议一式份,协议各方各执份,标的公司执份,以备办理有关手续时使用。

二、本协议各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丙方(签字、盖章)丁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第9篇:股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 (甲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就股权转让事宜,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订立。

甲方同意将所持有________公司股份____%转让给乙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股权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所持有的________公司____%股份,原价每股________元(人民币,下同),共计________万元,以每股________元转让给乙方,共计________万元。乙方同意按此价格购买甲方的上述股份。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订立________日内以现金(或支票)形式一次性支付甲方所转让的股份。

第二条 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份,是甲方在________有限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份,没有设置任何抵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转让其股份后,即退出________公司,其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份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3.乙方承认________公司章程,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 盈亏分担

本合同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乙方即成为________公司的股东,按出资比例及章程规定分享公司利润与分担亏损。

第四条 费用负担

本合同规定的股份转让有关费用,包括:公证费、________费、________费等,由________承担。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双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或双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1.与本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日期

本合同经________有限公司股东会同意并由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份,_______公司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名盖章):___________

乙方(签名盖章):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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