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论文提纲

2022-11-1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论文题目:试论中国商标法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摘要:近年来大量出现的商标“囤积”现象以及利用该制度恶意申请撤销其他注册商标的现象。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作为商标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运行的过程也呈现出了其体系话程度低以及被利用其制度特点的问题。该制度中使用义务的理论基础是洛克劳动财产理论中“反浪费”以及由商标的基本功能与本质所决定。商标的资源是有限的,而注册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的设计也是为了促进商标权人积极利用商标资源。商标的功能在于帮助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也唯有在商业活动中实际使用,才能发挥商标的基本功能。这项制度在商标法颁布伊始就已经存在,但其是在第三次商标法修改后才开始得到重视。根据商标法体系化的要求,在第四次商标法修改后,注册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与恶意注册条款、商标异议制度、商标无效宣告制度和侵犯商标专用权制度均存在不协调的地方。同样是为了规制商标的使用行为,不以使用为目的条款和不使用撤销制度是否会存在重叠的地方;而在商标异议制度和商标无效宣告制度中,对于被提起异议申请和无效宣告申请的商标权所有者是否有权对申请人提起不使用抗辩的权利;在侵犯商标专用权制度中,未被撤销但长期未使用的注册商标仍处于有效状态,侵犯商标专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由于撤三制度的启动条件过于容易满足,大量对他人防御型商标进行恶意撤三申请行为也破坏了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对于这些制度间出现的不协调现象,德国、欧盟、英国的商标法均赋予了其商标异议制度和商标无效宣告制度中被申请人以不使用抗辩的权利。德国商标法在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条款中规定了不使用达到法定期限的商标不在享有商标专用权。日本商标法对于防御商标设有专章的规定,以解决恶意撤销防御商标的问题。我国商标法在解决制度间不协调的路径上可借鉴上述国家商标法的做法,赋予商标异议制度和商标无效宣告制度中被申请人以不使用抗辩的权利,并规定,不使用达到法定期限的注册商标在侵权诉讼中不再享有商标权。而不以使用为目的条款与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可以通过对法条的解释解决其不协调的问题,因为实际上尽管两个制度所规制的对象存在重叠的部分,但第四条的存在并不会削弱撤三制度作用。最后对于恶意撤销的问题,除了可以借鉴日本商标法中关于防御型商标的规定外,还应当在增加申请人意图判断、限制其权利、增设撤三申请保护期这些方面加强管理以解决恶意撤三的问题。

关键词:三年不使用撤销;不以使用为目的条款;商标异议制度;商标无效宣告制度;恶意撤三

学科专业: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

摘要

ABSTRACT

绪论

第一章 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概述

第一节 使用义务由来

一、洛克劳动财产理论中“反浪费”的启示

二、商标的功能和价值有赖于商标使用义务的履行

第二节 三年不使用撤销条款的理解

一、“使用”的理解

二、正当理由的理解

三、三年不使用期限的理解

第三节 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变迁

第二章 中国商标法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 与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条款的不协调

第二节 与商标异议制度、商标无效宣告制度的不协调

第三节 与侵犯商标专用权制度的不协调

第四节 恶意撤三存在的问题

一、恶意撤三的概念

二、“撤三”程序的启动过于宽松

三、过分强调“使用功能”而忽略“善意保护”

第三章 国外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及其协调

第一节 美国、日本和德国的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

一、美国商标法的不使用撤销制度

二、日本、德国商标法的不使用撤销制度

第二节 德国、欧盟、英国商标法的不使用撤三制度与商标异议制度、商标无效宣告制度的协调

第四章 中国商标法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协调的完善

第一节 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条款的协调

第二节 与商标异议制度、商标无效宣告制度的协调

第三节 与侵犯商标专用权制度的协调

第五章 恶意撤三问题的解决路径

第一节 设立防御型商标特殊保护制度、增加商标不使用的合理理由

第二节 综合考虑申请人的实际意图、适当对其权利加以限制

第三节 适当限制申请人的权利、增加举证义务、提高撤销成本

第四节 设置撤三冷静期制度避免行政、司法资源的浪费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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