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纠纷案例大全

2023-03-1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邻里纠纷案例大全

邻里纠纷案例

河东社区居民崔某家住7号楼1单元1号与三楼居民孙某发生纠纷,因孙某经常倒垃圾时,不经意间把垃圾掉在楼道里,崔某多次对此事进行交涉无果,最终发生争执,引发吵架,两家矛盾比较突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得知此事后,主动找到当事人,在民调大厅对此事进行了调解。

鹤山司法所协同河东社区受理后,了解到两家关系自重发生矛盾后就一直不好,经常有小摩擦,调委会认为双方都有过错,两家需要站在对方的立场上去思考问题,去理解对方的态度。至此调委会分别找两家人谈话,了解了两家人的要求与想法,并依据相关规定做出解释,分析了有关法律关系和利害后果,就问题的解决进行协商,充分尊重两家人的意见。

经过一段时间的多次调解,当事人双方都对此事进行了理解,孙某也注意了自己的行为,了解到事情应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主要注意就不会再发生矛盾。崔某也表示邻里之间要多谦让,远亲不如近邻,双方没有在为此事发生矛盾。

从这个案例看,两家因小事引发大矛盾,双方都憋着一口气,都不肯让步,是这次矛盾纠纷的最大起因点。从某种意义上说相邻关系是最为重要的法律关系,两家互为邻里,不管平时是否经常来往,也不管是否曾经有过矛盾,在一家出现问题需要相邻方配合协商时,相邻一方应该提供方便,而不能以任何理由设置各种障碍,避免损失的扩大。

对这次建房屋引起的邻里纠纷,我们运用情、理、法相结合原则与调解的技巧,对问题的解决进行全面分析,最终化解了这次纠纷。

第2篇:邻里纠纷调解案例

在生活中邻里纠纷往往是由于人们之间的理解和沟通不够,相互之间缺乏谅解礼让,所产生的摩擦

2011年5月,XX社区盘西组居民庄春花与庄永华就两家相邻巷子砌墙一事,发生了矛盾纠纷,双方互不相让,由口角很快发展到动手。庄春华说这条巷子经常有污水流淌,现在整治酷夏天气炎热,每天都会有阵阵恶臭散发出来,影响了自己家人的生活。于是庄春华未和隔壁庄永华商量便在在巷子里起了到隔墙。这一下污水是进不来了,但引起邻居庄永华的强烈反映:你怎么有权随便砌隔墙自己独用?这不成了你自家的巷子了吗?双方很快发生争吵并动起手来,庄永华阻止庄春花继续砌隔墙。

庄春花向XX街道XX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反映了情况,请求法律帮助。XX社区调解委员会给予了接待,并及时介入调解。调解人员先到现场勘察,并向其他居民和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庄永华说:“我也不是没事找他家麻烦,这个巷子是公共的小道路,她凭什么把它围起来?成了她一家的吗?”社区调解人员针对庄永华提出的问题征询庄春花的意见,问她想怎么解决这个问题。没想到庄春花脱口说:“还能怎么办,他打我也打了,骂我也骂了,我岂不是白吃亏呀?现在谁怕谁啊!”调解人员严厉地说:“现在是法治国家,你说的是不对的。还有,举国上下都在建设和谐社会,邻里之间互动友爱是一种美德的体现。古人都晓得远亲不如近邻,你们怎么不明白呢”。并耐心开导她:“第一火气不要大,第二要讲法,第三要讲德。你耐心地听我讲,污水引发的恶臭,影响了你正常的生活;你可以跟隔壁商量下怎么解决而不是什么也不说就自作主张的忙活起来。还有违章砌隔墙有两个不对:第一是违章,第二是占为已有,走道是公用的,不能设障。你的要求是合理的,是为改善自己的生活环境,但行为却是违法的,要纠正。他虽然动手是不对的,但是你也有不对的地方,所以双方心平气和的坐下来协商才能解决问题。

通过调解人员的耐心开导劝说,最终双方达成协议。

一、围墙南至前门小屋,北至庄永华房屋卫生间窗户北侧50厘米处,墙高不超过2米。

二、北侧围墙尽头处由庄春花安装一扇门,庄永华同意在自家房屋墙上打一门栓插孔。门锁钥匙各人一把,出入时通知对方。

三、建围墙及门的费用由庄春花负责,所有权属庄春花,双方签字后生效。

在社区平时生活中,邻里难免会出现一些矛盾和纠纷,如果处理不当或多或少会影响着社区安定。其实邻里纠纷大部分都是些小事,但就因为双方互不相让,导致矛盾激化。邻里双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友善和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互间的通行、通风、采光、卫生、噪音和互不干扰等相邻关系。如给对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调解作为一种方便高效率、经济实用的纠纷处理方式,在处理邻里纠纷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人民调解委员会分布在我们城市的大街小巷,贴近我们的生活;人民调解工作人员是生活在我们身边的人,他们了解我们的生活。邻里纠纷也就那些小事情,不至于闹的你死我活的,更不至于闹上法庭,而人民调解就很快捷方便的满足了居民的需要,维护了邻里关系的和谐和稳定,促进了社区的健康与文明,是基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

XX社区: 2011年7月25日

第3篇:邻里纠纷调解案例

乡镇基层矛盾案例分析

——以建房屋引起的邻里纠纷为例

木基尔哈

建房子,在我国农村是大事。很多农民工辛辛苦苦在外奔波,就是为了挣钱在农村老家修个新房子。因为修房子的而引发的矛盾纠纷在我国农村比较常见。四川省甘洛县新茶乡某村王某某家盖新楼房,由于楼房结构问题,楼顶檐口跟西边邻居徐某某家檐口不齐,要稍微高于徐某某家。根据地方风俗习惯是不吉利的,因此徐某某家阻止王某某家继续施工。然而楼房已经基本盖好,就差楼顶房檐。两家矛盾比较突出,在这种情况下,王某某找到了村组干部要求调解。

村组干部将该案移交给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委会受理后,积极开展相关工作,了解到两家关系一直不好,经常有小摩擦,并且两家因为这次纠纷还大大出手,双方家里物品都受到不同程度上的损坏,双方都有财产损失。调委会认为双方都有过错,需要积极引导两家正确认识问题,双方需要站在对方的立场上去思考问题,去理解对方的态度。至此调委会分别找两家人谈话,了解了两家人的要求与想法,并依据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做出解释,分析了有关法律关系和利害后果,就问题的解决进行协商,充分尊重两家人的意见。同时,在

1调节中,也邀请两家都比较信赖的亲友参加,积极劝导两家正确认识问题,妥善解决纠纷。

经过一段时间的多次调解,徐某某认识王某某修建房屋是正常的基本生存需求,终于同意王某某继续施工,王某某也作出一定让步,两家达成调解协议:

一、双方互陪对方因冲突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王某某家檐口要与徐某某家一样齐;

三、两家南面迎面墙要水平平齐;

四、双方今后如因建房造成矛盾,自行友好协调。

从这个案例看,两家因为有过节积怨较深,双方都憋着一口气,都不肯让步,是这次矛盾纠纷的最大起因点。我国农村很多邻里纠纷,实际上都根源于当事人的积怨。从某种意义上说相邻关系是我国农村最为重要的法律关系,两家互为邻里,不管平时是否经常来往,也不管是否曾经有过矛盾,在一家出现问题需要相邻方配合协商时,相邻一方应该提供方便,而不能以任何理由设置各种障碍,避免损失的扩大。

对这次建房屋引起的邻里纠纷,调委会运用情、理、法相结合原则与调解的技巧,对问题的解决进行全面分析,最终化解了这次纠纷。作为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吸收两条有益经验:

一、乡镇党委、政府要增强执政为民的理念,切实提高执政能力;乡镇事务繁多庞杂,不能一切都依赖行政权

2力,要积极研究和解决乡镇新情况、新问题。

二、乡镇党委、政府要在创新社会管理方面积极作为,对于像以上案例中的民事纠纷,要积极利用“大调解”工作机制妥善化解纠纷,构建和谐干群关系,切忌武断使用行政强制力,引发诸多可能的不良后果。

第4篇:相邻关系纠纷案例:邻里之间讲求团结互助

「案情简介」

原告:李双祥

被告:李菊阳

被告:罗金银

座落在浏阳市永安镇西湖潭村扶正片中心组127号的房屋系原告所有,座落在永安镇西湖潭村扶正片中心组128号的房屋系被告所有。原、被告两家房屋并排相邻而建,屋前院落以原告修建的围墙(该围墙一直延伸至出路口)隔开。原告家出入需经被告家院门前经过,被告在。原告准备建新房,需运送建筑材料进入原告家的院落内,但是原告认为被告在路边栽种的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照片、现场示意图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的房屋紧密相邻,双方就通行等问题发生争议,属于相邻关系纠纷,双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原。被告两家均互相体谅,被告所种的杉树虽然对原告的通行有一定的影响,但是并非根本性质的影响,原告可以选择拆除部分两家相隔的围墙,扩大出口的方式更有利于通行,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彻底清除原告房前路障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由于两家房屋相邻而建,原告家屋檐滴水入被告家院中,也不会对被告家的日常生活造成实质影响,被告可以利用排水沟将雨水排走,故对于被告要求原告拆除伸入被告家院中的屋檐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同时,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砍伐九棵杉树的侵权事实,也未证实该九棵杉树为被告所有,因此,对于被告要求原告赔偿杉树损失的反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李双祥要求被告彻底清除在李双祥房前的路障,立即恢复李双祥的道路通行权利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李菊阳、罗金银要求李双祥赔偿杉树损失共计人民币270元及拆除伸入李菊阳、罗金银家院中的屋檐的反诉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李双祥负担,反诉受理费50元,由李菊阳、罗金银负担。

「争议焦点」

该案定性为相邻关系纠纷是否准确?原告砍掉被告房屋前面的杉树的行为性质如何?

「法理评析」

基于各所有人对不动产的占有,而不动产各自物理上的相连,使得不动产的所有人之间产生了生活关系密切相连的社会关系。但是这种社会关系的特殊性就在于他权利紧密相连,但是他的权利来源又具有一种依附性,他依附于物权,更多的表现在不动产的依附上。这种权的学术名称是相邻权,而这种特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相邻关系。

法律规定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在不动产上相连的当事人之间因为这种在行使对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时发生 的纠纷就定性为相邻关系纠纷,而之所以纠纷就是因为各自对自己相邻权把握的不准确。那么何谓相邻权呢?

相邻权就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到底什么权利呢?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比如在本案中,相邻权的当事人之间,原被告的房屋相邻,而原告要修建房屋,需要从被告的房前经过,而被告又自己种植杉树,当然这并没有完全妨碍原告的通行,而原告要求被告砍除杉树。这就是典型的相邻关系纠纷案例。

其次,关于被告认为原告砍除属于自己所有的杉树,由于被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该行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举证不能,所以就无法确定原告的侵权事实,所以原告无需承当任何责任,但是,如果被告有证据证明该9棵杉树属于自己所有,同时又能提供原告砍伐该9棵杉树的事实证据,那么原告的砍树行为就构成了对被告的侵权行为。

另外,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都规定了处理相邻关系要依据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所以,本案的法官在处理两者的关系时,仍坚持以和为贵的原则,对双方的相邻关系纠纷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方针对待,使双方的权利受损最小。所以在其中两方的诉求中总采取没有实质侵犯为主。

「法律风险提示与防范」

作为相邻关系的当事人,在相邻纠纷的处理中应坚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的对接要求大家的团结有助,和睦共处。

「法条链接」

1.《民法通则》

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 ,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物权法》第七章规定: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5篇:邻里纠纷调查报告1

课题名称年级名称 专业名称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社会调研报告

关于长沙县榔梨镇邻里矛盾纠纷的调研报告法律系

司法行政201区队

卢娴娴 柳 英 龚 敏 曹锐铧

高 杨 张 艳 吴松鸿 林璐明 张 超 刘昱君 高成福

田玉堂 2011年10月28日

关于长沙县榔梨镇邻里矛盾纠纷专题调研报告

调查目的:完成“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相关教学实践安排,深化对本门课程的理解,增强自我社会实践能力,加强对法制教育与普法宣传工作现状的认识,增强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锻炼法律思维方式及能力,对今后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调查时间:2011年10月8日—26日 调查地点:长沙市榔梨镇保家村

调查对象:当地村民、社会各阶层人士等皆有参与

调查方式:问卷调查方式,随机调查结合访谈法、资料收集法 调查分工:调查访问:龚 敏 曹锐铧 林璐明

资料收集:卢娴娴 张 艳 吴松鸿 资料整理:张 超 高成福 刘昱君 撰写成文:柳 英 高 杨

为完成“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相关教学实践安排,深化对本门课程的理解,增强自我社会实践能力,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现状的认识,增强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锻炼法律思维方式及能力,本小组成员在榔梨镇保家村进行一次社会调查,现将调查情况做如下报告:

一、问卷调查的基本情况

本次问卷调查是于12月2日在榔梨镇保家村发出问卷100份,回收问卷85份,其中有效问卷80份,占总发出问卷数的80%。从问卷填写的完整度及居民们对小组成员提出问题的数量来看,居民们对于参与本次调查的积极性还是较高的。

本次接受调查总人数中,有男性48人,女性32人,调查中小组发现男性更为关心邻里矛盾纠纷的相关情况,更热心与小组成员交流。年龄阶段构成为20-29岁10人,30-39岁28人,40-49岁30人,50岁及以上12人,中年人占调查总人数的大多数,且积极性更高。职业构成为高中学历及以下20人,中专26人,大专19人,本科15人,无硕士及以上学历人士参与,学历层次稍高的人群在填写过程中所需要的帮助及说明较少,说明他们对相关知识了解较多。问卷共设10道问题,其中客观题9道,末尾一道为主观题。结合调查结果来看,调查反应出以下问题:

(一)在调查中显示邻里纠纷产生的矛盾原因各种各样。经问卷调查,得出邻里纠纷产生的矛盾原因主要为以下五种,如下图所示:

(二)矛盾纠纷爆发时间快,牵连面大,影响范围广。不少矛盾纠纷从发生到激化只有短短的时间,一触即发,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瞬间转化为刑事案件。社会矛盾纠纷往往直接涉及人与人、户与户或个人与集体等,分利必争,寸土不让,突发性大,往往猝不及防。

(三)矛盾纠纷解决方式少,其中武力是解决矛盾的主要方式,仲裁、诉讼方式少之又少。在调查中63%的人会以武力解决纠纷,只有25%的人会找村委或者乡镇司法所解决纠纷,其他的解决方式就少之又少。调查结果如下图所示:

(四)矛盾纠纷主体广泛性。围绕某一起矛盾纠纷,参与人数多,涉及范围广,社会影响面大。46%的邻里纠纷会产生聚众闹事的现象,20%的纠纷会产生连锁反应。有时一起矛盾纠纷聚集参与的人数少则十多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上千人。今年以来,无论是城镇拆迁安置,还是城乡征用土地,或者是邻里纠纷,只要有少数人吃了亏或占了便宜,就会引起连锁反应,导致其他户出面支持或亲自参加闹纠纷,串亲找友,牵动宗族,矛盾纠纷的主体就不断扩大了。

(五)纠纷升级快。表现在生产经营方面,如农村实行联产承包后,私人承包范围扩大,为争水、争地、争承包发生纠纷矛盾后,不能自觉运用法律武器,而产生纠纷时,轻则骂,重则打,有的仅为小孩吵架、家畜、林地等方面小事,斤斤计较,而引发矛盾时有发生。

(六)矛盾纠纷复杂。矛盾纠纷的内容既有民事、经济的,又涉及治安、行政的,内容复杂,特别是涉及群众较多的山林、灌溉、拆迁等矛盾纠纷,以及跨乡镇、县区和行业的矛盾纠纷,调处困难,只要有少数人不合作、不配合,纠纷调处就难以达成协议。有的群众仍存在着“信上不信下、信大不信小、信多不信少、信闹不信息”错误观念。在少数人的出谋献策、指挥、操纵下,纠集民众,闹大事态,武力对峙,群体上访,希望通过激烈的行为引起上级党政领导和部门的重视,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

二、调查结果原因分析

(一)经济发展引发利益冲突,导致纠纷产生。随着我镇经济发展速度加快,工业园区建设,外资引进、重大项目上马等,涉及土地征用、拆迁安置等问题,产生矛盾纠纷在所难免。农村居民收入增加了,新建房、扩建房等普遍了,宅基地和相邻纠纷也就增多了。群众之间经济来往增加,债权债务的矛盾纠纷也就难免。各种物流、人员流动频繁,增加了矛盾纠纷发生机会。

(二)公平的法治精神实质缺乏。有的群众在现实中经常曲解法律,有的群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政策知道,对自己不利的却不知道,或不想知道。遇到矛盾纠纷,双方不能坐下来,心平气和地商量解决办法,而是钻牛角尖,把法律和政策往自己有利的方面随意解释,以此向对方漫天要价,提出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结果双方都不肯相让,导致矛盾纠纷升级。有的群众对我国法治工作需要一个过程理解不够。比如,法院民商方面的判决,在全国都存在执行难的问题,有的群众认为法院能解决一切,其实有些案件执行很难如意的。有的群众对执行不满就要上访,把不能执行的责任推给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

(三)行政管理存在“软”和“乱”的问题。“软”的表现是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对有些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不力、不及时,有的存在以罚代刑的现象。一些人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得到治安和刑罚处理,受害方不服上告、上访。“乱”的表现是有的执法前后不

一、不注意兼顾公平,有的随意使用自由裁量权,群众不服,产生矛盾纠纷。

(四)基层少数行政执法干部和村干部法治观念淡薄。不讲程序,随意执法,违法行政。有的程序违法,实体也违法。有的行政行为透明度不够,对群众宣传工作不到位。有的干部对工作急于求成,不按法定程序办事,欲速则不达,反而产生矛盾纠纷。少数村干部没有带领村民走共同致富之路,而是利用手中的职权,贪污受贿,村务不公开,群众意见大,产生矛盾纠纷。

(五)一些基层组织不负责任,处理矛盾纠纷不是迎难而上,而是拖延推诿,致使小事拖大,大事拖难,难事拖乱。具体表现: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视而不见,或故意推托。对于涉及面广、解决难度大的矛盾纠纷相互推诿。人情关系复杂,一件小事有多方说情,使问题复杂化。有的不但不引导群众正确认识法律、政策,甚至粗暴对群众说有本事去告、去上访。

(六)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尚不完善。矛盾纠纷信息网络不健全,矛盾纠纷的信息反馈不及时,调处工作处于被动状态。在调处一些突发性的矛盾纠纷中还缺少有效办法,并存在信息不灵,调处不及时的问题。综治委和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在调处矛盾纠纷方面协调还不够有力,在组织、协调、指挥社会各部门和组织参与大调处的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

三、化解矛盾纠纷,实现邻里和睦的思路

化解民间社会矛盾纠纷,应综合治理。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共同参与。司法行政机关更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采取多种手段大力化解民间社会矛盾纠纷,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一)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纠纷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进一步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对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机制,在全镇形成大调处工作格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要注重调解工作,尽量争取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同时要加快与人民调解相衔接步伐,结合法院陪审培训,多吸收基层司法助理员、业余调解员参与人民陪审工作,有利于今后的执行工作,有利于从根本上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纠纷。人民法院要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邀请人民调解员协助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进当事人和解。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行政,调处好有关行政纠纷,防止纠纷激化扩大。公安机关要依法调处治安纠纷、轻微刑事案件纠纷和交通事故纠纷,教育当事人遵纪守法。劳动部门要依法调处劳动纠纷,特别是依法调处私有企业主与雇用工人之间的劳资纠纷。工商行政部门要依法调处经济合同纠纷和消费纠纷,维护当事人、消费者合法权益,消除社会矛盾。妇联、工会等群团组织要为妇女、职工,特别是下岗职工解决矛盾纠纷,依法为其撑腰。总之,全社会要共同参与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化解工作,形成大调处工作格局。

二要加强民间矛盾纠纷信息反馈工作。矛盾纠纷要得到及时调处,纠纷信息必须沟通。矛盾纠纷发生后,有关部门或人民调解委员会得不到信息,也就失去了有效调处的时机。这种情况下矛盾纠纷就容易扩大、激化。在现实中因信息不灵,调处不及时,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激化成刑事案件,引起非正常死亡,酿成群体性事件。因此要建立矛盾纠纷反馈机制。有关部门和人民调解组织在第一时机得到信息,及时介入、处置。应主要依靠村(居)治保员队伍作为治安纠纷信息员,提高反应能力,并在社会上广布信息耳目,保证公安机关耳聪目明,全面掌握社情动态,有效控制涉及社会治安类的矛盾纠纷。

三要探索建立联席会议等联动机制。要积极与信访、土地、城建等部门协调,探索建立解决疑难复杂、热点难点矛盾纠纷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动机制。通过会议督促抓好预防、排查、调处、定期分析、信息报送、应急处置、挂牌督办、联调、督导检查、保障等十项机制的落实,整合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力量与资源,从而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多种化解纠纷手段并用、三大调解良性互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四要继续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巩固完善月例会和巡回调解工作制度,加强基层司法所和调委会建设,夯实现有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基础。由镇司法局首创的巡回调解和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月例会制度经过实战检验是一套务实高效的机制,它为全镇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提供了可靠的工作平台。通过例会制度分析排查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成因及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交流工作经验,通报纠纷隐患。巡回调解要围绕党委政府工作中心和群众关注的问题,以化解好征地拆迁、工程建设、劳动纠纷、涉法涉诉等社会难点、热点纠纷和群体性纠纷为重点,坚持把经常性与集中性排查调处结合起来,继续组织大排查大调处活动,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切实达到“四个不出”的要求。

五要大力加强基层调委会组织建设,通过示范引导作用,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开展。要力争使各级党委政府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帮助解决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的重大问题和困难。特别是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要亲自参与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做到指挥靠前。继续把调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工作列入综治领导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凡是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而引发重大恶性案件和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实行综治“一票否决”。要协调财政部门解决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和有关部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所需的经费。要建立稳定的激励机制,对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调动人民调解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积极性。

(二)大力加强农村普法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素质 农村人员具有量大、面广、素质低、流动性强等特点,要采取融教育、管理、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措施。一是对在家的人员组织常规教育。以各村居民法制学校、老年学校等为阵地,以《公民常见涉法问题解答》、莆田镇农村“五五”普法读本《以案释法案例汇编》为教材,以退休老干部、挂钩律师为师资,开展常规教育。二是对流动人员组织特殊时期教育。利用春节期间外出人员回乡的时机,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月活动,维护社会的稳定。抓好企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普法,要求各县、区抓好2个以上的企业或外来务工人员普法典型。三是利用电视开展法制教育。利用电视开展法制教育具有独特的优势,可以解决农村普法教育难的问题。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在质量上狠下功夫,力争办出质量、办出特色、办出水平,真正成为农村普法的亮点。四是广泛开展以“一学三讲”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要在全社会进行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教育,并把该项活动与“法律五进”相结合,使法律真正走进农村,走进社区,走进基层,群众让使广大干部群众真正懂得,不仅要讲权利,维护合法权益;也要讲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三)大力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村

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认真总结“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经验,大力推广通过契约管理村务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在村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最大限度地实现乡村治理的契约化和合同化。坚持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把农村的各项事务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不断提高农村的法治化管理水平。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为群众学法用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认真做好村民来信来访工作,做好因邻里纠纷引起上访事件的处理。依法打击农村犯罪活动,铲除农村恶势力,扫除黄赌毒,净化农村环境,增强村民的安全感。要完善刑释解教人员的管理帮教和重点防控协调工作,防止重新违法犯罪,为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创造一个良好的治安环境。

(四)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在经济和社会法治建设中的职能作用。

一要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和实施好法律服务业服务港城建设的具体意见。组织和引导法律服务人员牢固树立大局意识,主动参与产业结构调整、招商引资、政府采购、信访接待、项目洽谈、城镇化建设等经济事项,为政府、各类经济实体提供建设性意见,积极参与各类社会矛盾的预防和化解,依法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二要充分发挥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者扎根基层、便民利民的优势,通过诉讼和非诉讼代理、法律咨询等方式,为农民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三是全面推进法律服务“四进”活动。要不断健全完善“四进”活动的机制和模式,全面落实活动的各项措施,进一步改进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

附:长沙县榔梨镇邻里矛盾纠纷调查样卷

附件

长沙县榔梨镇邻里矛盾纠纷调查样卷

性别_______ 你的职业_______ 年龄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

1、您认为产生邻里矛盾纠纷的原因有哪些?(可多选) A土地承包纠纷 B借贷纠纷 C宅基地纠纷 D债务纠纷 E噪音和环境污染纠纷 F宠物纠纷 G性格不合

2、您认为矛盾纠纷影响的时间是多久? A一两天 B一个月 C半年 D长期

3、如果您与邻里发生矛盾,一般会采取怎样的方式解决?(可多选) A主动调和 B武力解决 C找村委会或镇司法所调解 D仲裁 E诉讼调解 F诉讼 G信访

4、 您认为您选择的以上纠纷方式的优势是:(可多选) A 地域近 B权威高 C成本低 D声誉高 E有效力 F时间短

5、您认为邻里纠纷产生的影响怎样?

A 没有影响 B聚众闹事 C家族矛盾 D连锁反应

6、您认为作为一名基层调解人员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可多选) A 专业水平 B 职业道德 C 服务意思 D 沟通能力

7、您认为基层调解人员的调解效率怎样? A 高效率 B 一般 C 延迟推诿 D 没效率

8、 您在保家村或乡镇司法所的人民调解组织中获得的具体的人民调解服务是什么?(可多选)

A 咨询 B 调解 C 指引到相关部门

9、群众对人们调解员的要求(可多选)

A 调解员必须公平公正 B 人民调解员必须具备良好道德素质 C 具有较强沟通协调能力 D 人民调解员需要具备专业知识 E 具备其他素质

10、你对邻里纠纷还有其他的看法吗?请描述。

第6篇:耐心细致疏导,成功化解邻里纠纷

近日,上坪寨乡综治办依法并合情合理成功化解了一起矛盾纠纷。

2015年4月28日,上坪寨乡综治办门口响起了一阵焦急的说话声:“同志,麻烦你们帮我调解一起纠纷,现在我急着修房子,纠纷处理不好我的房子就修不成了!”只见一名年约三十岁左右的男青年站在办公室门口急切地说道,工作人员赶紧让男青年坐下,递上一杯水,询问这名男青年来访事由。

原来,青年姓陈,因家中住房太窄,想在父母留给自己的老屋基上重新修建一处房屋,可就在陈某外出务工返乡准备建房时,才发现邻居老人吴某在自家房檐和陈某的屋基中间搭建了一个临时厨房,陈某多次找到吴姓老人商议拆除临时厨房,老人死活不同意拆除。如今,建房用的材料都已拉到老屋基上备用,只是苦于不能开工建房,情急之下,只得找到上坪寨乡综治办帮助调解。

考虑到陈某情况较为紧迫,工作人员立即将此情况汇报给了乡政法委书记。当日下午,乡政法委书记带领两名工作人员来到吴姓老人家中了解情况。据了解,老人不愿意拆除临时厨房是因为自己和老伴年事已高,子女都不在身边,拆掉厨房太麻烦,因此死活不同意拆除临时厨房。

在对纠纷原因进行全面调查了解后,工作人员从情、理、法等多个角度对老人进行细致耐心的思想疏导工作,指出老屋基是陈某合法财产,搭建临时厨房的行为侵害了陈某的合法权益,这是违法行为,是要依法给予强制拆除的。经过近一下午耐心疏导工作,老人终于意识到了在这件事情上的错误,愿意拆掉临时厨房。同时,陈某表示,愿意帮助老人拆掉临时厨房和搬运厨房的物品。

至此,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在协议书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冰释前嫌,握手言和,一场邻里间的矛盾纠纷得到了圆满的处理,受到当地群众好评。

撰稿: 曹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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