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

2022-05-16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优化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支行、分理处统称“分支机构”)信贷资产结构,防范信贷风险,确保信贷业务依法合规经营,实现“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目标,根据《贷款通则》、《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安徽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四级分类的逾期、呆滞、呆帐贷款和按五级分类的次级、可疑、损失贷款。以及下列违章违纪贷款:

(一)超越审批权限、化整为零、垒大户、自批自贷、一户多贷、大额贷款不经集体审批的贷款;

(二)跨区域贷款;

(三)违规以贷收息,以贷还贷;

(四)违反规定或擅自越权展期的贷款;

(五)冒名贷款;

(六)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质)押手续发放的抵(质)押贷款;

(七)帐外经营发放的贷款。

(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贷款。

(九)向无借款资格人发放的的贷款以及发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投向不合理的贷款;

(十)利用职权合股经商、从中渔利、或索贿受贿发放的贷款;

(十一)其他违规违纪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不良贷款责任人。本制度所称不良贷款责任人是指: ①本行行长、副行长、有关高管人员、贷款管理委员会委员、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及风险管理人员、信贷部门负责人及信贷管理人员;②本行营业部主任、副主任、信贷管理人员(含信贷会计,下同);③本行分支机构行长(主任)、副行长(副主任)、信贷人员;④违法、违纪、违规办理贷款业务的人员;⑤擅自发放贷款的非信贷岗位人员以及与不良贷款有关联的其他岗位人员。

在调查、审查、审批贷款时,所有责任人员都必须在贷款审批相关材料或会议记录中明确“同意”或者“不同意”意见,并签名。没有明确表示“不同意”意见的,或者没有发表意见以及意见表示模棱两可的,均视同“同意”。第一个同意贷款的人,确定为贷款管理第一责任人。其他贷款管理人员共同为第二责任人。

第二章

不良贷款责任及责任追究

第四条 不良贷款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处理的轻重应当与不良贷款责任人的过错情节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不良贷款第一责任人对贷款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不良贷款第二责任人对贷款负部分或者次要责任。

第五条 对不良贷款的管理实行“包放、包收、包效益并承担经济责任”的终身责任制。不同的贷款管理责任人对不良贷款按下列标准承担不同的责任:

1、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包片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并对形成的不良贷款负100%责任;

2、在规定审批权限内,信贷业务人员直接经办的全部贷款,信贷业务员为第一责任人并对形成的不良贷款负100%责任。

3、超过信贷员审批权限,信贷员调查同意报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批发放的贷款,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负70%责任,分支机构负责人为第二责任人负30%责任。

4、信贷员不同意,分支机构负责人坚持发放的贷款,分支机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100%责任,信贷员不承担责任。

5、超过分支机构审批权限,分支机构审查同意并上报本行审批的贷款,分支机构调查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负60%责任,分支机构负责人、本行审批人员共同为第二责任人分别负30%、10%责任。信贷员不同意上报,分支机构负责人坚持上报的,分支机构负责人为第 3

一责任人负90%责任,本行审批人员为第二责任人负10%责任,分支机构信贷员不承担责任。

6、本行贷款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书面推荐分支机构发放的贷款,本行贷款管理委员会成员为第一责任人负90%责任,分支机构负责人为第二责任人负10%责任。

7、分支机构集体多人调查、审查、决策的,多个调查、审查、决策人共同对相应比例的责任负责;本行集体多人调查、审查、决策的,多个调查、决策人员共同对相应比例的责任负责。

第六条 会计(主管)人员也有管理贷款的相应责任,因下列情形造成贷款风险和损失的,会计人员应当承担责任:

信贷人员按合同约定扣收贷款本金和利息,并要求会计人员协助扣款的,会计人员接知后没有扣收贷款,因此造成贷款风险和损失的,按借款人当时的帐上资金额承担责任。信贷人员没有发出通知的,会计人员不承担责任。会计人员承担责任的部分,同额抵减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造成风险和损失的不良贷款包括贷款本金和贷款利息。贷款管理责任人对造成风险和损失的贷款负一定的连带责任。除前款规定外,其实现形式主要有:1. 全额赔偿;2. 非全额赔偿;3.经济处罚、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其他处理。以上三种实现形式可以并处。

(一)全额赔偿是指责任人按100%承担责任;

(二)非全额赔偿是指责任人按比例承担责任的部分;

第八条 因不可抗力和政策性因素造成贷款损失,经本行稽查核准后,可以酌情赔偿或者不赔偿。

第九条 形成不良贷款或造成贷款损失以及当责任人的经济能力无法继续履行赔偿责任的,或者赔偿损失不足以抵销其过错的,由本行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理:

1.停止责任人的贷款调查权、审查权、审批权、决策权。

2. 降低薪酬系数或解聘职务、职称、待岗清收等。

3.取消信贷员资格、信贷员等级。

4.警告、记过、降职、撤职、开除(解除劳动合同)。

5.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处理可以并处。

第十条 当年新放贷款到期收回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罚收保证金,并按前款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贷款或损失的,按《安徽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一)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凭证等内容填写不规范给贷款债权有效性可能带来不利影响的;

(二)对到期贷款未按规定履行催收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执行信贷业务审批备案制度的;

(四)未按规定实行贷款“三查”制度的。

(五)发现借款人、担保人严重不良行为不如实报告,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发现的重大问题故意隐瞒,误导贷款审查的;

(七)帮助客户编造虚假材料套取信用的。

(八)未按规定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或调查严重失真的;

(九)未按规定核实抵(质)押物、质押权利及担保人情况,造成担保合同无效或担保人、抵(质)压物、质压权利不具备担保条件的;

(十)未按规定到有权部门办理抵押物的评估和登记的。

(十一)未经审查岗审查发放贷款的;

(十二)审查岗人员因审查程序走过场,导致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无效的;

(十三)未根据审查提出贷与不贷以及金额、期限、用途、方式和限制性条款等建议的;

(十四)未对送交的信贷资料、调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的;

(十五)未按规定验证借款人、担保人具有法律效力证件的;

(十六)未按规定对借款人核定的授信额度进行审查的;

(十七)审查通过有关责任人不明确的信贷业务的;

(十八)未坚持柜面办贷,贷款责任人直接立据放款的;

(十九)违规办理内部职工及其近亲属贷款或提供担保的。

(二十)未按调查程序进行审查并提交正式审查报告的;

(二十一) 审查通过明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信贷投向的信贷调查报告和评估报告的;

(二十二) 审查通过违反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有关规定的信贷、拆借等业务的。

(二十三) 隐瞒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的;不坚持独立审查,按他人授意进行审查的。

(二十四) 违规审批向不符合借款条件的客户发放贷款的;违规违章审批跨辖区贷款的;违规违章审批未落实保证金的票据承兑业务的;违规审批向国家和上级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企业发放贷款的;未经特别授权,超过核定的客户最高额度审批发放贷款的;未履行有关大额贷款备案手续,造成贷款损失的;违规审批化整为零、多头贷款的。

(二十五)审批发放需审贷委员会(组)审议而未审议或虽审议但未通过的的信贷业务的;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信贷业务的;

(二十六)逆程序审批信贷业务的;审批发放不符合信贷政 策和贷款条件的信贷业务的;审批发放冒名贷款、一户多证、超限额贷款的。

(二十七)在办理担保贷款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签订贷款担保合同后,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等相关手续的;

2、未按规定审查担保人的资信情况;

3、未按规定核实抵押物、质押物真实性、有效性及抵(质)押物的价值和变现能力的;

4、接受抵押、质押担保,抵押率、质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5、抵押、质押贷款收回前,提前解除抵押、质押手续或提前返还抵押物权证、质押物的。

(二十八)审批办理不符合承兑条件的票据承兑、贴现业务的;

(二十九)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贷款占用形态反映不实的;

2、贷款未落实贷后检查责任制的;

3、贷后检查走过场,对问题应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问题不汇报的;

4、在贷款发放后未按规定进行信贷跟踪检查或无书面检查报告的;

5、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未予指出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6、违反信贷档案管理规定,发现信贷档案资料遗失、损毁未及时报告或及时追查、修补的;私自销毁、隐匿、篡改、制造虚假的信贷业务资料、证明、数据或凭证的;

7、未按规定办理贷款展期手续的;

8、违规办理跨辖区贷款的;

9、未按规定及时向借款人、担保人主张权利,导致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超过诉讼时效的;未在法律规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擅自对借款人实行贷款挂帐停息、豁收或缓收利息的;

(三十)在不良贷款处置过程中,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暗箱操作或因失职造成债权不能 9

落实,导致损失的;对借款人、担保人催收不及时,导致丧失诉讼时效或担保人免责的;对不良贷款借款人监控不及时,未及时对借款人、担保人的有效资产采取措施,丧失保全时机的;对改制的债务人或担保人隐匿财产或发生重大变故,应发现未发现、发现后隐瞒不报或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对破产债务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张权利,或在借款人破产终结后未继续向担保人追偿的;对借款人、担保人应起诉未起诉,致使债务人或担保人隐匿财产、抽逃和转移资金,致使债权无法实现的;明知债务人或担保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不及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致使债务人或担保人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导致案件审结后已无任何资金可扣划、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的;对有利于债权实现的判决、裁定或调解,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导致执行障碍的;案件执行时,不积极配合法官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导致判决或裁定不能执行或可执行的财产被隐匿、资金被抽逃转移的;对已诉未结案监控不力,债务人和担保人有执行能力而未及时申请强制执行并督促法院执行的;擅自对外放弃债权、承诺不予起诉、一诉了之、执行不力或不予执行的;与对方当事人内外勾结、恶意串通,致使案件败诉或不能执行的;对拟诉讼的案件,诉前未按规程操作,贸然起诉造成损失的;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导致案件撤诉或败诉的;在诉讼过程中的举报材料不全,明确应该收集的证据没有取证的;事实陈述不清或出示对债权不利的证据,导致案件败诉的;对一审败诉的案件,在法定的上诉期间内应上诉而未上诉,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需要申请再审的,而未在法定期间内及时提起申请再审的;诉前未按照有关规定备案、审查起诉的,致使案件败诉或不能执行的;擅自同对方当事人签订和解协助,给债权带来隐患或导致信贷资金严重流失的;诉前审查不周密,盲目决定起诉,给信贷资产造成损失的,由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按比例承担资产损失;

(三十一)抵债资产用于抵偿不良贷款过程中的下列情形:

1、抵债资产变现收入扣除取得和变现抵债资产时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后,按规定应冲减待处理抵债资产而未冲减、未足额冲减或挪作他用的;

2、蓄意压低价格处置抵债资产的;

3、未对接收的抵债资产建立分类卡片或登记簿并记录抵债资产相关要素的;

4、未按规定要求不定期对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对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工作中违规违章行为发现后未及时处理的;

5、抵债资产在保管过程中,因保管不善造成资产损失、丢失的;

6、在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前,以贷币资金支付抵债资产接收价格高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外应收利息)差额给借款人或担保人的;

7、抵债资产接收后,无特殊原因未及时办理有关过户手续的;

8、未经批准将抵债资产自用或无偿出借的;

9、在出租、变现抵债资产过程中,弄虚作假、内外串通、以低价出租、变卖给关系人的;

10、未经审批或超权限接收、处置抵债资产的;

11、接收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作为抵债资产的;

12、接收依法不得转让的资产或接收其他不宜抵债的资产的;

13、抵债资产接收价格低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外应收利息)时,其差额部分擅自放弃 11

追索权的;

14、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过程中失职、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的;

15、在不良贷款管理、处置中,因失职造成超过诉讼时效、担保人脱保或未在规定期间向法院申请执行的;

16、抵债资产变现后,应冲减待处理抵债资产而未冲减挪作它用的。

17、在贷款核销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反呆帐贷款和其他损失核销、申报、审查、审批程序规定的;

(2)核销工作中超权限审批业务的。

(3)核销工作中泄露核销信息或内外勾结、损害本行利益的;

(4)核销后收回呆帐贷款未按规定进行帐务处理的。

第三章

第十二条 不良贷款责任人因违纪、违法由国家机关追究其责任的,不得免除按本制度规定应当受到的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出台前的不良贷款及其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以前的制度或办法规定实施责任追究,没有制度和办法规定的,按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行所有从事信贷工作的人员,不允许任何信贷管理人员有超越本办法的特权。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铜都农村合作银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2篇:农村商业银行贷款责任追究制度

148号 (5月1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增强信贷人员的责任意识、风险意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信贷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贷款责任追究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强化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增强信贷人员的责任心,形成贷款责任、贷款风险与个人利益直接挂钩的信贷管理机制,切实做到清前堵后,实现贷款结构的优化和信贷资产质量的提高。

第三条 贷款责任的界定坚持尊重历史、分析成因、区别对待、尽职免职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责任

第四条 贷款责任的分类:贷款责任分岗位清收和责任清收。

第五条 责任清收贷款的认定范围: 1.已列入责任清收的各类存量贷款。 2.所有新发放贷款。

3.对已列入岗位清收的贷款,由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岗位责任,导致风险扩大或形成不良的贷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对原岗位清收的贷款因清收措施不得力或无措施,错过清收时机,形成难以收回的贷款;借款人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报告,也未采取相应措施,形成难以收回的贷款;企业转移、变卖抵押物,责任人未采取措施依法追偿的贷款。经总行信贷管理部调查,稽核部审核,报资产处臵委员会确认后,转为责任清收。

4.在岗位清收贷款基础上新增贷款的,不论贷款是否收回,原岗位清收贷款调整为责任贷款,实行责任清收。

5.实行岗位清收的正常、关注类贷款一般每年年初应制订压缩计划逐步退出,按季到位;年度压缩金额原则上不得小于年初贷款余额的10%。对产权明晰,借款人经营质态较好,保障措施到位,不实行退出的客户,应从岗位贷款调整为责任贷款进行管理。调整金额为该户所有贷款(有充分理由说明不能按计划退出的除外)。

第六条 岗位清收贷款的认定范围: 1.未列入责任清收的贷款均实行岗位清收。

2.由于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力的因素,贷款手续完备,责任人虽经最大努力清收,但仍新增的各类不良贷款,经信贷管理部认定、稽核部审核、资产处臵委员会同意后,实行岗位清收。

3.对运行质态较差的岗位清收贷款,或已列入次级、可疑科目核算的岗位清收贷款确需周转的(压本收息),报经授信审查委员会同意,可继续实行岗位清收。

第七条 责任清收贷款的责任划分:

调查岗(清收主责任人):一是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二是承担贷后检查不及时,风险信号不报,清收不力的责任。

审查岗: 主要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如申请贷款的材料是否齐全,合同要素是否完整、担保手续是否合法,是否按程序报批,各项贷款的发放是否符合贷款管理的相关规定等。 决策岗:应根据相关信贷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综合评估调查岗和审查岗意见后,做出贷与不贷的决定,承担决策失误责任。

第八条 信贷人员变动,贷款的责任由总行稽核部、信贷管理部进行界定,按总行客户经理岗位交接管理制度规定办理交接,以明确交接双方的责任。

第三章 责任的管理

第九条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不良贷款责任实行“一月一定”,即信贷管理部依据支行上月末新增不良贷款的情况,逐笔逐户界定责任。

第十条 界定后,经资产处臵委员会批准,责任清收贷款中的不良贷款达到一定比例或额度的,对客户经理或支行行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行长,下同)实行在岗清收或下岗清收,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

㈠在岗清收

1.客户经理:①不良贷款占比小于0.5%的,实行在岗清收(违规违纪贷款除外)。②不良贷款占比在0.5%(含)以上、1.5%以下(不含)的,实行在岗清收,同时自界定之日的次月起,对超过0.5%以上的部分,每增加0.1个百分点在每月工资中扣80元;同时,对这部分不良贷款由信贷管理部责成清收责任人制订清收计划,明确清收期限(清收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限期内压缩到0.6%以下的,所扣款项全额返还;限期内没有压缩到0.6%以下的,所扣款项不再返还,用于清偿责任清收不良贷款本息。

2.支行行长:经界定,行长应为主责任人(含行长直接作为主责任人,下同)发放的贷款形成不良,余额不超过20万元的,实行在岗清收。

㈡下岗清收

1.客户经理:不良贷款占比大于或等于1.5%,责成其限期清收(不超过3个月)。限期内仍不能压降到1.5%以下的,一律下岗清收。

2.支行行长:①经界定,行长所审批的责任贷款形成不良,占其所审批的全部责任贷款(以界定时点的余额为计算依据)比例达到1.5%的,责成其限期清收(不超过3个月)。限期内仍不能压降到1.5%以下的,一律下岗清收。②行长作为主责任人发放的贷款,其不良贷款余额超过20万元(不含)的, 责成其限期清收(不超过3个月)。限期内仍不能压降到20万元以下的,一律下岗清收。③若行长在调离后发生上述情况的,则调回原地实行下岗清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经查实,不论是否逾期、金额大小,一律对相关责任人实行下岗清收,并由其承担贷款最终损失的赔偿责任。

⑴超权限发放贷款的;

⑵发放冒名贷款、一户多贷、甲贷乙用贷款的; ⑶因收取利息而发放贷款的;

⑷违反规定擅自发放跨区、跨片贷款的;

⑸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担保、抵押无效,造成贷款难以收回的;

⑹因工作不到位,造成贷款的诉讼时效、执行时效丧失,形成损失的;

⑺因和借款人合伙经营而发放贷款的;

⑻实行一岗审批,逃避其他岗位监督发放贷款的; ⑼接受借款人的贿赂,提供虚假情况套取贷款的; ⑽其他违规违纪贷款。

发生上述违规违纪行为,经查实行长应承担责任的,免去其行长职务。

第十二条 对经总行确认的责任贷款实行责任终身制。责任贷款形成损失的,按调查岗(清收责任人)、审查岗、决策岗顺序相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分解比例分别是:调查岗(清收责任人)承担60%(其中主调查人承担40%,从调查人承担20%),审查岗承担10%,决策岗承担30%。

在贷款调查、审查、审批过程中,各岗位人员已经按照总行贷款“三查”制度以及总行其他相关管理制度的要求尽职的,可以免责。未尽职的,根据各岗位过失责任的大小,由总行信贷管理部、稽核部核查,报总行资产处臵委员会审议,确定各岗位应承担的责任数额。对已经尽职的岗位人员,不按上述比例承担责任,其责任由形成该笔贷款风险的主要岗位承担。

报总行审批的贷款,总行各审查、审批人员承担贷款风险相应的责任,由总行行长办公会根据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贷款损失的确认依据是:责任人下岗后两年内仍未能落实到位;借款人(担保人)已破产终结贷款仍未能收回;拍卖借款人(担保人)资产后仍未能收回;法院已终审裁定贷款仍未能收回;其他经确认贷款确实无法收回等。

第十三条 总行建立客户经理风险责任保证金制度。总行在客户经理当年业务量考核款中提取20%作为该客户经理的风险责任保证金,由人力资源部按客户经理建立个人账户,专户存储。客户经理退休、退养或不再从事客户经理岗时,经界定无违规违纪贷款、无责任清收的不良贷款的,全额返还其保证金,否则用保证金偿还不良贷款本息。

第四章 下岗清收人员的管理

第十四条 权限限制。责任人自接到下岗清收通知时,其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授权即自行取消,但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薪酬。下岗人员下岗期间只享受最低保障工资。 第十六条 下岗人员必须服从所在支行统一安排,按时上下班。所在支行每月至少向总行人力资源部、信贷管理部书面报告一次,报告其不良贷款清收进度,采取的方法、措施,下一步清收计划等。下岗人员下岗期间无故不上班又不请假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七条 下岗清收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年,在规定期限内收回责任清收贷款的,由责任人申请,所在支行同意,经信贷管理部审查确认,报资产处臵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恢复上岗,重新安排工作。两年内没有压降到位的,经总行研究决定,给予其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五章 责任贷款的管理

第十八条 实行下岗清收的责任人,下岗后,该支行应明确其他客户经理接收其原经办的全部贷款。 1.原经办的岗位贷款经信贷管理部、稽核部逐笔认定后,全部移交给后任客户经理,继续实行岗位清收。

2.对实行责任清收的贷款,支行应明确接收人对此贷款实行岗位清收(责任清收职责仍由原责任人承担),实行双线管理。

第十九条 各支行应及时按责任人登记清收考核台账,真实反映各信贷人员责任贷款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擅自将责任清收贷款转为岗位清收贷款的,将严肃追究支行行长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各支行每月向信贷管理部报送责任贷款考核表。信贷管理部对各责任人形成不良的贷款进行审核,认定其是否符合下岗条件。

第六章 岗位贷款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所有岗位清收贷款,各支行应据实抄列清单上报总行,经信贷管理部核对后,建立监控台账。

第二十二条 各支行要加大对岗位清收不良贷款的清收力度,总行每年年初制定退出计划,分解到月逐步退出。

第二十三条 对确实难以收回的岗位清收贷款,要依法确保不丧失诉讼(或执行)时效。对已符合呆账认定条件,保诉讼时效已无实际意义的贷款,支行必须在贷款诉讼时效到期前书面报总行,经总行批准后方可放弃诉讼清收。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贷款,在呆账核销时,支行应注明核销的理由,包括形成损失的原因、清收情况、对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下岗清收的通知由信贷管理部下发给相关支行和责任人本人,并抄送人力资源部作为薪酬调整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总行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3篇:农商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及处罚程序操作细则

ⅩⅩ农商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及处罚程

序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明确职责,规范操作流程,防范化解信贷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责任追究的对象为转入贷款十级分类后四类不良贷款(含次

一、次二级、可疑和损失类)的责任人及责任机构,不因责任人岗位或职位变动、内退、退休、终止劳动合同及调转外系统等情况免除。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相关制度为:《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辽农信联[2005]45号)、《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暂行规定》(辽农信联[2005]52号)、《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及处罚暂行办法》(辽农信联[2008]387号)、《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案件及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赔罚”、“走人”和“移送”的有关规定(试行)》(辽农信联[2008]478号)、《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辽农信联[2013]99号)、《ⅩⅩ农商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沈农商银[2013]59号)。

第二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四条 总行、一级支行成立风险管理委员会,按审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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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承担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等风险处置职能。对于总行审批事项,须经一级支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五条 当不良贷款入账后,各级风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即启动追责程序。

第六条

授信管理部门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对转入的不良贷款的责任人逐笔提出初步认定结果,并由初步认定的责任人签署《不良贷款责任事实确认书》(详见附件二)。将责任认定材料,连同相关档案资料一并报本级风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七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依据贷款形成原因,对贷款责任人的责任作出最终认定,形成《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书》(详见附件三),并将责任认定结果交由有权处罚部门进行处罚。

第八条

相关有权处罚部门,按照本级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认定结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责任追究制度,履行相关程序,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罚结果交本级资产保全部门备案。

第九条

资产保全部门依据以上贷款责任人的认定和处罚结果,监督责任人清收不良贷款。

第十条

对在处罚期满仍未完成清收任务的责任人,由本级风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例会,再次启动追责程序,依据清收情况,作出责任认定意见,并由有权处罚部门执行追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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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相关有权处罚部门为:各级机构的人力部门、内控合规部门、监察部门等,并按本行目前的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具体为:

1.在岗、下岗清收,由人力部门根据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责任人最终责任认定结果,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向有关责任人下达“在岗清收处罚通知书”或“下岗清收处罚通知书”,并建档登记,报上级人力部门备案,督促执行;

2.经济处罚,由内控合规部门根据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责任人最终责任认定结果,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向有关责任人下达“经济处罚通知书”,并建档登记,向上级内控合规部门备案,督促执行;

3.纪律处分,由监察部门根据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责任人最终责任认定结果,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向有关责任人下达纪律处分决定,并建档登记,向上级监察部门备案,督促执行;

4.法律追究,由监察部门根据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责任人最终责任认定结果,对涉嫌犯罪的,配合司法机关,移送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风险管理委员会责任认定范围: 1.对一级支行的责任人(不含一级支行行长、副行长)的责任认定,由一级支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最终认定;

2.对一级支行行长、副行长及以上层级的责任认定,由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最终认定。

第十三条 对转入的不良贷款应于每笔不良贷款转入后

3

1个月内进行责任认定,2个月内做出处罚决定。

第十四条 按照有关制度规定符合免责条件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同时,信贷管理部门要提出负责不良贷款的清收处置的管理责任人,按管理权限经各级风险管理委员会认定并批准后可免除相关责任人责任,并明确管理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操作细则由总行负责修订、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及处罚工作流程图2.《不良贷款责任事实确认书》 3.《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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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4篇:不良贷款责任认定追究操作规程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与追究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细化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流程,明确工作标准,明晰工作责任,确保责任认定到位、追究到位,真正达到防范操作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的目的,根据《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和《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下称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中的不良贷款,是指信贷管理系统中的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利息。

第三条 不良贷款按照形成责任划分为责任不良贷款和免责不良贷款。

第四条 责任不良贷款是指县级联社(含农村信用社)员工(含内退、离退休和臵换人员)因违法、违规或员工承贷、担保放贷,或因管理不到位,导致贷款产生风险,应当承担清收责任的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

第五条 免责不良贷款是指调查、审查、审批和贷后管理各个环节,当事人均已尽职,由于外部原因形成的不良贷款。免责贷款设立容忍度,容忍度以内免除责任追究,以外不免除。

第六条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原则:

一、尊重历史,新老划段。不良贷款有其历史特殊性,要根据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发展变迁,划分合理的时间段。

二、区别对待,因地制宜。不良贷款形成的时间跨度大,情况复杂,各地的情况更是千差万别,在实际工作中,要做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三、依法合规,公平、公正。要据实认定,依规处理,制度规定不溯及以往。

四、阳光操作,公开透明。责任认定追究规则公开透明、认定处理结果公开透明、举报申诉渠道公开透明。

第二章 管理规定

第七条 责任认定的范围:尚未认定的不良贷款、已认定但不实的、新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

第八条 责任认定标准: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应按照贷款全流程管理的尽职要求,区分岗位,逐笔分析、逐笔认定。具体认定标准依照省、市联社下发的信贷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条 责任认定机构及职责:

一、市联社成立不良贷款责任认定领导小组。组长由市联社理事长担任,成员由主任、主管主任、监事长,以及信贷管理、风险资产管理、人力资源、稽核、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不良贷款责任认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风险资产部门,办公室主任由部门负责人兼任。领导小组的具体职责:

(一)负责对县级联社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工作的领导。

(二)制定和修订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工作制度。

(三)制定不良贷款认定工作规划。

(四)对县级联社上报的有争议的责任不良贷款进行复议。

(五)对责任不良贷款清收不到位的责任人提出行政、经济处罚等意见。

(六)对县联社上报认定为免责的不良贷款进行审核。

(七)审核县级联社制定的免责贷款的容忍度。

(八)应当承担的其他职责。

二、县级联社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机构及职责

(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理事长担任,副主任由监事长和(副)主任担任,委员由信贷部门(授信审批部、风险监测部、客户经理部等)、风险资产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稽核、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组成。县级联社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风险监测部。客户经理部成立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小组。委员会职责:

1、负责辖内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工作。

2、制定和修订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工作制度

3、审定不良贷款容忍度

4、制定不良贷款工作计划。

5、对有争议的责任不良贷款和免责贷款进行复议。

6、根据对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提出对不良贷款责任人实行清收和处罚措施。

7、制定免责贷款的容忍度,对超出容忍度的不良贷款各岗位

3 人员制定清收和处罚措施。

8、应当承担的其他职责。

(二)风险监测部工作职责

1、拟制、修订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的制度。

2、测算不良贷款容忍度。

3、拟定不良贷款工作计划。

4、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数据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5、组织召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工作会议。

6、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的日常督导工作。

7、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结果的公示工作。

8、认定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稽核部工作职责

1、对认定免责的和有异议的不良贷款成因进行稽查,从岗位责任角度出具稽核意见。

2、对不良贷款举报、申诉事项出具稽核意见。

3、按季对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监察室工作职责

1、按规定对有关不良贷款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2、受理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举报、申诉事宜。

3、对不良贷款责任人处罚的公示工作。

(五)人力资源部工作职责

负责对不良贷款责任人人事、劳资处罚的落实工作。

(六)客户部工作职责

1、负责不良贷款责任人的初步认定和上报工作。

2、不良贷款认定和追究结果的公示工作。

(七)其他营业网点工作职责 不良贷款认定和追究结果的公示工作。 第十条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阳光操作内容:

一、省联社的“五公开”制度;

二、各营业网点设立举报信箱;县、市联社设臵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在县级联社和各分部显要位臵,设立不良贷款认定工作公示专栏,公示不良贷款的认定追究规则、认定处理结果、举报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同时,将上述内容在网上公示。

三、认定处理结果公示期至少10天,并待市联社复查后方可撤回。

第十一条 不良贷款的责任追究措施:诫勉谈话、调离岗位、降职使用、在岗责任清收、离岗责任清收、解除劳动合同和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 在岗责任清收是指不离开现职岗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清收自己的不良贷款,清收期间每月只发基本工资(由人力资源部门凭处罚认定书从下月起开始执行)。在岗责任清收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半年,根据实际情况,责任人可向稽核监察部门提出申请延期一次,但不得超过原期限。

第十三条 离岗责任清收是指离开现职岗位,在规定的期限内

5 专门负责清收自己的不良贷款,清收期间每月按当地最低生活标准发放生活费(由人力资源部门凭处罚认定书从下月起开始执行)。离岗责任清收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半年,根据实际情况,责任人可向稽核监察部门提出申请延期一次,但不得超过原期限。

第十四条 责任不良贷款处罚实行新老划段:

一、1996年12月31日以前发放形成的责任不良贷款,暂划入免责贷款范畴,依照本规定中免责贷款的处罚标准执行。

二、1997年1月1日(含)至2005年7月1日间发放形成的,责任认定不到位或未落实责任处罚,以及责任处罚不到位的,依照本规定中责任不良贷款处罚标准执行。

三、2005年7月1日(含)后发放形成的责任不良贷款,依照本规定中的责任不良贷款处罚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责任不良贷款处罚的条件(不含小额农户贷款)

一、在岗责任清收的条件

(一)单笔责任不良贷款本金在200万元(含)以下;

(二)累计责任不良贷款本金在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含)以内;

(三)一年内发生超过3笔或累计发生超过5笔责任不良贷款。

二、离岗责任清收的条件

(一)单笔责任不良贷款本金在200万元以上;

(二)累计责任不良贷款本金在500万元以上;

(三)一年内发生超过5笔或累计发生超过10笔责任不良贷款。

(四)在岗责任清收到期。

三、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一)单笔责任不良贷款本金500万元以上;

(二)累计责任不良贷款本金1000万元以上;

(三)一年内发生超过10笔或累计发生超过20笔责任不良贷款。

(四)离岗责任清收到期的。

五、在岗责任清收中止的条件

(一)在规定的清收期限内,清回现金达到贷款本金80%以上;

(二)在规定的清收期限内,接收抵债资产抵顶本金达到80%以上;

(三)在规定的清收期限内,盘活责任不良贷款本金100%。

五、离岗责任清收转在岗责任清收的条件

(一)在规定的清收期限内,清回现金达到贷款本金50%以上;

(二)在规定的清收期限内,接收抵债资产抵顶本金比例达到60%以上;

(三)在规定的清收期限内,盘活责任不良贷款本金80%以上。

第十六条 小额农户责任不良贷款处罚的条件

一、在岗责任清收的条件

(一)累计责任不良贷款本金在100万元(含)以下;

(二)一年内发生超过10笔或累计发生超过20笔责任不良贷款。

二、离岗责任清收的条件

(一)累计责任不良贷款本金在100至200万元(含);

(二)一年内发生超过20笔或累计发生超过30笔责任不良贷款。

(三)在岗责任清收到期。

三、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一)累计责任不良贷款本金200万元以上;

(二)一年内发生超过30笔或累计发生超过50笔责任不良贷款。

(三)离岗责任清收到期。

四、在岗责任清收中止的条件

(一)在规定的清收期限内,清回现金达到贷款本金80%以上;

(二)在规定的清收限内,接收抵债资产抵顶本金达到80%以上;

(三)在规定的清收期限内,盘活责任不良贷款本金100%的。

五、离岗责任清收转在岗责任清收的条件

(一)在规定的清收期限内,清回现金达到贷款本金50%以上的;

(二)在规定的清收期限内,接收抵债资产抵顶本金比例达到60%以上;

(三)在规定的清收期限内,盘活责任不良贷款本金80%以上的。

第十七条 免责不良贷款实行容忍度比例和额度双线控制,低

8 于容忍度的,免除岗位责任人处罚;超出容忍度的,调查岗A角负主要责任,客户部经理、审查岗A 角、授信审批部经理、授信审批委员会和风险防控委员会主任负次要责任。处罚措施包括:诫勉谈话、调离岗位、降职使用、在岗责任清收、离岗责收清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十八条 实际工作中,不单独计算免责不良贷款,直接用不良贷款余额代替。

第一十九条 免责不良贷款处罚的条件(非小额农户贷款) 考虑到地区、年度不同,形成不良贷款数量有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异,为此,设臵了不良贷款容忍度地区差异系数(L)和年度差异系数(Y,全市以2011为基年,差异系数为1), 由县级联社测算确定,测算公式和结果报市联社风险资产管理部备案。

一、超出容忍度比例处罚的条件

(一)负主要责任的处罚

1、诫勉谈话的条件:月末不良贷款占比超3%*L*Y;

2、在岗责任清收的条件:连续2个月不良贷款占比超3%*L*Y;

3、离岗责任清收的条件:连续3个月不良贷款占比超3%*L*Y;

4、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离岗责任清收到期,不良贷款占比仍超3%*L*Y。

5、在岗责任清收中止的条件:第3个月压入容忍度以内;

6、离岗责任清收中止的条件:第4个月压入容忍度以内。

(二)负次要责任的处罚

1、诫勉谈话的条件:连续2个月不良贷款占比超3%*L*Y;

2、调离岗位的条件:连续3个月不良贷款占比超3%*L*Y。

二、超出容忍度额度处罚的条件

(一)负主要责任的处罚

1、诫勉谈话的条件:

(1)月度形成小额农户不良贷款10(含)至20万元,个人类30(含)至60万元,公司类200(含)至500万元。

(2)年度形成小额农户不良贷款20(含)至30万元,个人类40(含)至80万元,公司类300(含)至800万元。

2、在岗责任清收的条件:

(1)月度形成小额农户不良贷款20(含)至30万元,个人类60(含)至100万元,公司类500(含)至800万元。

(2)年度形成小额农户不良贷款30(含)至50万元,个人类80(含)至200万元,公司类800(含)至1000万元。

3、离岗责任清收的条件:

(1)月度形成小额农户不良贷款超过30万元,个人类超过100万元,公司类超过800万元。

(2)年度形成小额农户不良贷款超过50万元,个人类超过200万元,公司类超过1000万元。

4、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离岗清收期满,且达不到离岗清收中止条件。

5、在岗责任清收中止的条件

次月及本年度形成不良贷款金额低于在岗责任清收处罚条件。

10

6、离岗责任清收中止的条件

连续两个月及本年度形成不良贷款金额低于离岗责任清收的处罚条件。

(二)负次要责任的处罚

1、诫勉谈话的条件: (1)客户经理部经理:

①月度形成小额农户不良贷款30(含)至60万元,个人类90(含)至180万元,公司类600(含)至1500万元;

②年度形成小额农户不良贷款60(含)至90万元,个人类120(含)至240万元,公司类900(含)至2400万元。

(2)其他责任人员

①月度形成小额农户不良贷款60(含)至120万元,个人类180(含)至360万元,公司类1200(含)至3000万元;

②年度形成小额农户不良贷款120(含)至180万元,个人类240(含)至480万元,公司类1800(含)至4800万元。

2、调离岗位、降职使用的条件: 一般员工调离岗位,有职务的降职使用。 (1)客户经理部经理:

①月度形成小额农户不良贷款超过60万元(含),个人类超过180万元(含),公司类超过1500万元(含);

②年度形成小额农户不良贷款超过90万元(含),个人类超过240万元(含),公司类超过2400万元(含)。

11 (2)其他责任人员

①月度形成小额农户不良贷款超过120(含)万元,个人类超过360(含)万元,公司类超过3000万元(含);

②年度形成小额农户不良贷款超过180(含)万元,个人类超过480万元(含),公司类超过4800万元(含)。

第二十条 县级联社领导班子不良贷款管理责任的处罚 县级联社领导班子对形成的不良贷款负管理责任。对管理责任的处罚,采用容忍度比例和额度双向控制。对2008年整合后新发放贷款形成不良,主任和主管前台贷款营销的主任负主要责任,联社理事长、监事长负次要责任。处罚措施包括:诫勉谈话、降职使用。

一、超出容忍度比例处罚措施的条件

(一)负主要责任领导的处罚:

1、诫勉谈话的条件:月末不良率超出3%*L*Y;

2、降职使用的条件:不良率连续3个月超出3%*L*Y。

(二)负次要责任领导的处罚:

1、诫勉谈话的条件:连续3个月不良率超出3%*L*Y;

2、降职使用的条件:不良率6个月超出3%*L*Y。

二、超出容忍度额度处罚措施的条件

(一)负主要责任领导的处罚

1、诫勉谈话的条件:

(1)单笔责任金额超过500万元(含);

12 (2)月度形成责任不良贷款笔数超过10笔(含)或金额超过500万元(含);

(3)月度形成不良贷款金额超过3000(含)至4800万元; (4)年度形成责任不良贷款笔数超过30笔(含)或责任不良贷款金额超过2000万元(含)。

(5)年度形成不良贷款金额超过4800(含)至6000万元。

2、降职使用的条件:

(1)单笔责任金额超过1000万元(含);

(2)月度形成责任不良贷款笔数超过20笔(含)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含);

(3)月度形成不良贷款金额超过4800(含)万元; (4)年度形成责任不良贷款笔数超过40笔(含)或责任不良贷款金额超过3000万元(含)。

(5)年度形成不良贷款金额超过6000万元(含)。

(二)负次要责任领导的处罚

1、诫勉谈话的条件:

(1)单笔责任金额超过1000万元(含)或单笔不良贷款超过2000万元(含);

(2)月度形成责任不良贷款笔数超过15笔(含)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含);

(3)月度形成不良贷款金额超过4500(含)至7200万元; (4)年度形成责任不良贷款笔数超过40笔(含)或责任不

13 良贷款金额超过4000万元(含)。

(5)年度形成不良贷款金额超过7200(含)至9000万元。

2、降职使用的的条件:

(1)单笔责任金额超过2000万元(含)或单笔不良贷款超过3000万元(含);

(2)月度形成责任不良贷款笔数超过30笔(含)或金额超过2000万元(含);

(3)月度形成不良贷款金额超过7200(含)万元的; (4)年度形成责任不良贷款笔数超过60笔(含)或责任不良贷款金额超过5000万元(含)。

(5)年度形成不良贷款金额超过9000万元(含)的。 第二十一条 对因涉嫌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责任人触犯多项规定,按照就重不就轻的原则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调离原工作岗位,但仍在省内信用社系统工作的,不因岗位调整而改变原不良贷款清收责任,应根据其符合的规定标准,采取相应的责任清收方式处理;调离XX省农村信用社系统的,应向责任人的现工作单位如实反映情况,提出书面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在农村信用社内退、离退休和被臵换人员的不良贷款责任人员,原则上要由原工作单位召回,比照上述规定和标准进行处罚。具体办法由各县级联社自行确定,报市联社风险资产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对责任认定和处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责任认定

14 委员会提出复议。认定委员会自收到复议申请后,最迟不晚于10个工作日内给予复议申请人结果。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二十六条 客户经理部认定小组认定。每月2日前,客户经理部综合岗从信贷管理系统筛选出上月新增不良贷款清单,由客户部总经理组织召开责任认定会议,初步形成认定结果;将认定结果情况表(附件1)及相关会议资料(附件2-1 责任不良贷款认定表、附件2-2 免责不良贷款认定表、附件3 会议记录等)4日前上报风险监测部。

第二十七条 风险监测部汇总客户经理部初步认定结果。风险监测部对初步认定结果分类,将认定免责的、有异议的不良贷款填写不良贷款成因稽查清单(附件4),送交稽核部核查。同时,在内网上对初步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的时间为每月5-7日。

第二十八条 稽核部接到后,于3个工作日内做出稽核意见,并将稽核意见书(附件5)送交风险监测部。

第二十九条 每月12日前,风险监测部负责组织召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委员会会议,对上月形成的不良贷款进行责任认定。记录员对认定过程进行记录,形成的文字材料交风险监测部存档。文字材料应包括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会议记录(附件6)、会议决议(附件7)、认定登记表等。

第三十条 风险监测部汇总分析认定结果。风险监测部统计汇总责任人认定工作汇总表两份,一份自留,一份送交监察室;

15 撰写月度认定分析报告,与认定结果情况表(附件1)一并存档;同时,在县联社及辖内营业网点公示本月认定结果。

第三十一条 监察室依据不良贷款责任处罚的条件的规定,填写不良贷款责任处罚认定书(附件8)两份,一份送达责任人,一份自留。

第三十二条 责任人收到处罚认定书签字确认,并送交监察室,自收到确认书三个工作日内,不退交或不提请复议的,视同认可。

第三十三条 监察室汇总责任人处理结果,填写月度责任人处理清单(附件9)三份,一份送交人力资源部,一份送交风险监测部,一份自留;通知责任人所在分部公示责任人处罚结果,同时在县联社公示本月处罚结果。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由XX市联社风险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五条 县级联社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联社风险资产管理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印发前,依照原办法已对责任人进行认定到位,处罚到位的,原则上不再重新认定。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参照省联社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八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5篇: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范文模版]

海商行发„2011‟187号

关于印发《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支行、营业部:

《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二届十次职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1- 附件

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农商行”)贷款行为,强化贷款责任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增强责任制约,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全面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尽职指引》、《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等规定以及XX农商行信贷管理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XX农商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人员,是指从事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包括各支行、营业部(包括小额信贷服务中心等区域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支行”)、及XX农商行从事信贷业务拓展、授信、审批、风险防控等部门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所有相关岗位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信贷业务是XX农商行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信用的总称,表内信贷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信贷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包括工作责任、过失责任、违规责任、违法责任。是指信贷人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XX农商行规章制度或未尽职履职而应承担的贷款责任。

第五条 贷款责任追究的范围主要包括风险贷款、不良贷款、违章违规贷款以及XX农商行认为需要追究责任的其他信贷业务。

第六条 贷款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违规积分、经济处罚、经济赔偿、纪律处分及其他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2- 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XX农商行成立贷款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贷款责任事项的评定追究工作。XX农商行行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XX农商行分管前、后台信贷业务副行长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成员由零售业务部、公司业务部、授信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审计稽核部、合规管理部、监察保卫部、人力资源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二章 贷款责任追究原则

第八条 尽职免责原则。凡责任人在贷款调查、授信、审批、用信、贷后管理过程中尽职履职,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贷款手续合法、合规、完整、有效,确因借款人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难以预见的因素以及市场行情的突变而形成的不良贷款,可从轻或免除本办法规定的贷款责任,但应承担后续管理、催收和清收责任。

第九条 追本溯源原则。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贷款进行历史成因追溯,真实反映贷款发放的过程及不良贷款的成因,客观准确认定各贷款责任人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实行贷款责任终身追究。

第十条 违法违规严惩原则。对违法违规贷款,无论是否造成直接资金损失,一律严格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既往从宽、现在从严原则。从贷款行为或事实发生的时间上区分,以2010年12月31日为限从严从重追究责任人新发生的违法违规贷款责任。 第十二条 积极处臵从轻、消极对待从重原则。对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化解贷款风险、努力减少资产损失的责任人从轻处罚;对隐瞒不报、态度不积极、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贷款风险、导致损失扩大的责任人从重处罚。

第十三条 违规积分、经济处罚、经济赔偿、纪律处分相结合原则。对认真清收、积极赔偿的责任人,可从轻或免于纪律处分;

-3- 对态度恶劣、不认真清收,不吸取教训、赔偿不能按期、足额到账或拒不赔偿的责任人,从严追究行政责任,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 贷款责任追究范围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包括工作责任、过失责任、违规违法责任。

(一) 工作责任,是指按照信贷岗位分工和XX农商行管理要求,信贷人员必须执行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规章制度,实现工作目标和任务。因时间及历史原因而形成的兼管类信贷业务,接手管理责任人具有清收的工作责任。

(二)过失责任,是指贷款责任人因主观上工作不履职、不负责、业务能力存在重大缺陷等原因严重失职或渎职而导致的贷款不良或资金损失。

1、贷前调查不实:未按规定尽职调查,对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调查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出具不实的调查报告,误导信贷决策,导致贷款形成不良或造成损失;

2、贷时审查不严:未按规定尽职审查,对调查资料明显缺失、明显风险点未能发现,对存在明显违规问题未能指出,审查意见不准确、不充分,误导信贷决策,导致贷款形成不良或造成损失;

3、贷款决策失误:对贷款明显风险点或不合规情况未能发现,或不采纳调查人或审查人意见,主观臆断,决策失误,导致贷款形成不良或造成损失;

4、贷后检查不力:未按规定监督资金使用、未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对借款人或担保人状况发生明显异常变化未能及时发现,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贷款形成不良或造成损失;

5、贷款清收不力:未按规定进行尽职催收、清收,导致丧失最佳有利清收时机,或导致贷款失去诉讼时效,造成损失;

6、档案资料不全:未按规定收集信贷档案资料,丧失有利证据,导致诉讼或处臵困难,造成损失;

-4-

7、其他因未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或未尽职履职而导致贷款形成不良或造成资金损失的行为。

(三)违规违法责任,是指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信贷业务管理规定以及XX农商行信贷规章制度规定发放的贷款。主要包括:

1、冒名贷款。即实际借款人冒他人之名借款。凭证署名借款人存在,但并不知情(或予以否认),本人也未在申请书及借款合同上签字确认,贷款责任人自身或内外勾结,利用所掌握的他人身份证明材料,骗取贷款的行为;

2、借名贷款。借款人存在,合同借款人与资金实际使用人非同一人,但合同借款人知情并认可实际用款人以其名义贷款,清理时,借款人、实际用款人之一无条件、全额承接贷款债务(或两人无条件、分比例、全额承接贷款债务)。具体可分两种情况:

(1)贷款由借款人本人办理,资金为他人(实际用款人)使用; (2)贷款非借款人本人办理,贷款手续由实际用款人以借款人名义办理,合同借款人本人未在申请书及借款合同上签字,资金为合同借款人认可的他人(实际用款人)使用。

3、假名贷款。即凭证署名的借款人不存在,贷款责任人自身或内外勾结,以伪造、编造的虚假借款人身份信息材料,以虚假借款人名义骗取贷款的行为;

4、超权限贷款。贷款责任人违反XX农商行授权授信管理制度,发放超过信贷审批权限或客户授信额度及条件的贷款,包括贷款责任人为逃避信贷检查监督而向借款人发放多笔累计超过贷款审批权限的贷款(含由借款人家庭成员或他人承借的贷款);逆程序或缺程序贷款、未经授权的贷款处臵行为,如擅自放弃诉讼、执行借款人或担保人,均视同超权限贷款;

5、一户多名贷款。贷款责任人在借款人未归还所借贷款的前提下无特殊原因故意向借款人配偶、直系亲属、其他家庭成员等多人发放的贷款(同一家庭成员经营不同的项目,资产、负债、经营活动相对独立、单独核算的除外);

-5-

6、以贷收本息、以贷收息、未还息而以贷还贷的贷款。贷款责任人对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采取发放超过原贷款金额的贷款于当日或隔日收回贷款本息的贷款;借款人因归还原贷款利息而发放的贷款;借款人无力归还原贷款利息而为其以贷还贷的贷款(因历史原因盘活的贷款除外);

7、化整为零贷款。贷款责任人为逃避信贷检查监督而向借款人发放多笔累计超过贷款审批权限的贷款(包括由借款人家庭成员或他人承借的贷款);

8、企业有贷款,个人借款企业用的贷款。贷款责任人明知或应当知道企业已经在支行有贷款,而继续发放以个人名义用于企业经营的贷款;

9、夫妻保、父子保贷款。贷款责任人发放的贷款直接由借款人配偶、直系亲属担保但实际没有偿还能力的贷款(不共同居住、有独立收入的直系亲属担保贷款,以及贷款额度与家庭收入相匹配、为完善手续而担保的贷款除外);

10、违反面谈面签贷款。贷款责任人在借款人或担保人未亲自到场的情况下办理虚假借款担保签字手续而发放给借款人使用的贷款;

11、故意编造虚假信息贷款。贷款责任人故意编造虚假调查报告、故意更改或遗漏重要信息发放的贷款;

12、贷款责任人因重大失职行为导致贷款形成较大损失视同违规贷款处理。

13、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贷款; 第十五条 认定为责任贷款且由责任人赔偿后的不良贷款,明确贷款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承担清收和管理责任。因清收不及时、管理不到位造成损失扩大的,追究管理责任人过失责任。

第十六条 认定为非责任贷款的,明确贷款清收责任人或管理责任人,责任人承担贷款的清收或管理责任,清收宽限期满后仍未有效处臵或清收处臵后损失率超过30%的视同过失贷款,追究过失

-6- 责任。

第十七条 对在贷款发放与支付过程中,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岗未根据合同及出账要求对贷款发放、贷款资金支付进行审核,造成贷款支付对象、用途不符或贷款资金回转的,视同过失贷款,追究过失责任。

第十八条

柜员未按照受托支付的要求对贷款资金支付进行严格有效的监督,将贷款资金划转向非约定用途或账户,直接导致贷款形成损失的,视同违规贷款,追究违规责任,一并追究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岗的过失责任。

第四章 责任承担比例及经济赔偿规定

第十九条 贷款操作流程中,各岗位人员因违法违规或未尽职履职,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上一环节人员提供的信息材料和分析意见有明显失真或隐瞒的,下一环节人员未尽职核实和分析,作出错误判断或决策,上、下环节经办人员按7:3比例共同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由于过失责任而造成贷款形成不良的责任人,且当月未能收回的贷款责任人,实行在岗清收、预赔偿制度,在岗期间每笔、每岗、每月扣发工资200元,直至清理收回。贷款本息全额收回的,可以返还,并记贷款逾期记录一次。

对一个月度内累计出现三次(含以上,当月未收回的)贷款逾期记录,实行下岗清收,下岗期间只发生活保障工资,其他所有工资性收入均扣划至XX农商行预赔偿保证金账户,直至清理收回。贷款本息全额收回的,可以返还。

对一个月度内累计出现五次(含以上,当月未收回的)贷款逾期记录,或全年五次(含以上)出现贷款跨形成不良贷款的,经有关部门界定责任预计形成损失的,采取下调客户经理等级直至调离信贷岗位。

第二十一条 由于违规责任而造成贷款形成不良的贷款责任

-7- 人,要责令其下岗清收,下岗期间只发生活保障工资,其他所有工资性收入均扣划至XX农商行预赔偿保证金账户,直至清理收回。贷款本息全额收回的,可以返还。

第二十二条 对贷款损失的经济赔偿

(一)贷款(含利息)损失,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借款人、担保人追索还款责任及担保责任后,实际形成损失的贷款。对贷款损失部分,分为三种情况处理:

一是对通过实施阳光信贷工程,采取公开评议、授信且单户借款余额5万元(含)以下贷款,确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火灾、爆炸、其他灾害所造成的损失,不追究客户经理责任,不纳入贷款损失考核。但因未参加保险或因保险第一受益人非我行而未获赔偿造成的损失仍然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工作责任,视其情节和损失程度相关责任人承担10%--20%的赔偿责任。

二是对由于过失责任,单户借款余额5万元(不含)以上、2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形成损失的,纳入贷款损失考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过失责任,视其情节和损失程度相关责任人承担30%--50%的赔偿责任。

三是对所有违章、违规、违法贷款(不论金额大小),如在检查发现后一个月内未能收回的,视同已产生贷款风险、可能形成贷款损失。由相关责任人全额赔偿贷款本息,个人最高赔偿金额为50万元(五年内免予新的经济赔偿,五年后又发现有违规贷款需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继续实施经济赔偿),并责令调离信贷岗位。

(二)贷款损失包括预期损失和实际损失。预期损失是指信贷资产出现风险后按照五级分类测算的估计损失(具体测算标准:次级按25%、可疑按50%、损失按90%测算)。实际损失指在贷款形成不良后,在逾期后一年时间内,经过责任人自主清收、XX农商行协助清收、依法诉讼执行等一系列有效措施,对借款人、担保人全部财产依法处分后未能收回的贷款本息额,认定为实际损失的贷款。由XX农商行贷款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确定具体赔偿责任,个人最高赔

-8- 偿金额为50万元。

(三)实行预赔偿制度。经认定信贷人员负有赔偿责任的,各责任信贷人员按照责任比例先一次性从其风险补偿基金中扣罚预赔,不足部分责令相关责任人对照下列标准按月进行预赔,至不良资产处理完毕或预赔款总额达到应赔金额为止。

1、单户新增不良资产金额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根据形成损失的原因,具体确定各岗位、人员经济赔偿金额。赔偿金先从责任人个人风险补偿基金账户中扣缴,不足部分从责任人月度工资中扣缴,责任人每岗、每人、每月预赔500元;

2、单户新增不良资产金额5万元以上(不含),根据形成损失的原因,具体确定各岗位、人员经济赔偿金额。赔偿金先从责任人个人风险补偿基金账户中扣缴,不足部分从责任人月度工资中扣缴。责任人每月只发放最低生活保障工资,其他所有工资性收入均扣划至XX农商行预赔偿保证金账户;

3、对经认定的各类违规、违章、违法贷款,不论金额大小,一经发现,责令相关责任人在10个工作日内按贷款本息足额赔偿,个人最高赔偿金额为50万元。赔偿款项先从责任人个人风险补偿基金账户中扣缴;不足部分再责令责任人现金赔偿;对现金赔偿尚不能全额到账的,则从责任人月度工资中扣缴(最高限额10万元,其余必须现金缴纳)。责任人每月只发放最低生活保障工资,其他所有工资性收入均扣划至XX农商行预赔偿保证金账户。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清收结果,再作行政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

预赔款管理。财务会计部根据责任认定部门提供的《风险补偿基金扣减表》在五个工作日内从相关责任人员风险责任金账户中扣减。风险金不足时由人力资源部根据上述标准从责任人工资中扣缴。

第二十四条 违法违规贷款责任比例。根据谁违规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各岗位违规程度合理确定责任比例,原则上主违规责任人至少承担60%的责任,其他责任人员承担40%的责任,具体赔偿比例、

-9- 金额由贷款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确定。

第二十五条 过失贷款责任比例。各岗位责任比例原则上按下列标准执行,特殊情况可视各岗位过失程度进行调整:

(一)支行权限范围内发放的贷款:调查岗A、调查岗B、审查岗、决策岗、会办小组其他成员的分别承担40%、20%、5%、30%、5%的责任;不需会办小组会办的贷款由决策岗承担35%的责任,其他岗位责任不变。客户经理及其他受权人在权限范围内决策发放的有价证券质押贷款等,承担100%的责任。

(二)经XX农商行总行审批发放的贷款,支行承担90%的责任,支行调查岗A、调查岗B、审查岗、决策岗、会办小组其他成员的分别承担30%、10%、5%、40%、5%的责任;XX农商行总行审批各岗共承担10%的责任。其中:

1、零售业务部、公司业务部受权审批的贷款:零售业务部、公司业务部承担10%的责任,由零售业务部、公司业务部负责人及审查人员分摊;

2、授信管理部受权审批的贷款:零售业务部、公司业务部承担6%的责任,由零售业务部、公司业务部负责人及审查人员分摊;授信管理部为决策岗,承担4%的责任,由授信管理部负责人及审查人员分摊;

3、分管信贷副行长受权审批的贷款:零售业务部、公司业务部承担5%的责任,由零售业务部、公司业务部负责人及调查人员分摊;授信管理部承担4%的责任,由授信管理部负责人及审查人员分摊;分管行长承担1%的责任;

4、贷款审查委员会受权审批的贷款:零售业务部、公司业务部承担5%的责任,由零售业务部、公司业务部负责人及调查人员分摊;授信管理部承担3%的责任,由授信管理部负责人及审查人员分摊;贷款审查委员会承担2%的责任,由与会投同意票的成员分摊;

(三)实行双人调查制度的贷款,A、B岗责任按相应比例承担。在客户经理充足的情况下,支行不得安排B岗同时担任审查岗,真

-10- 正做到各岗位相互制约。单笔贷款同一客户经理从事2个(含)以上岗位的,应累加计算赔偿比例、金额,确保资产不受损失。

第二十六条 过失责任贷款清收宽限期满应处臵而未处臵的,各岗位人员按下列比例承担责任:

(一)支行客户经理负责清收的贷款。管理责任人至少承担70%的责任,支行行长承担30%的责任。

(二)支行行长负责清收的贷款。支行行长至少承担70%的责任,管理责任人承担30%的责任。

(三)由风险管理部牵头清收的贷款。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及相关人员承担10%的责任,支行行长承担30%的责任,管理责任人承担60%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非责任贷款逾期一年内清收处臵后,损失率超过30%部分的损失金额视同过失责任。管理责任人承担20%的责任,其他责任人按责任大小承担30%的责任。

第五章 贷款责任追究标准

第二十八条 对于承担过失责任和违规违法责任的贷款责任人,依照本办法给予以下相应处罚:

1、批评教育、通报批评;

2、经济处罚:包括扣发绩效工资、罚款、赔偿经济损失,没收非法所得;

3、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4、其他:限期清收、下岗清收、下岗待聘、解聘、限期调出、解除劳动合同、辞退。

第二十九条 经济责任追究

1、违法违规责任贷款。责任人限期全额赔偿贷款本息,个人最高赔偿50万元,赔偿前只发放最低生活保障工资。

2、过失责任贷款。自贷款逾期之日起,视放款时间的远近、金

-11- 额大小,给予责任人一定的清收宽限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清收期满后,未能收回的部分,按下列标准计算赔偿金额(采用超额累进法),相关责任人按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1)贷款净损失5万元(含)以下的部分,赔偿本金的20%; (2)贷款净损失5万元至30万元(含)的部分,赔偿本金的30%;

(3)贷款净损失30万元至50万元(含)的部分,赔偿本金的40%;

(4)贷款净损失50万元至100万元(含)的部分,赔偿本金的50%;

(5)贷款净损失100万元以上的,最高赔偿50万元。

3、非责任贷款,在规定清收期限内未能收回的部分,视尽职履职情况按上述标准的一定比例赔偿,经XX农商行认定免责的除外。

4、丧失时效贷款。对2008年12月31日以前丧失诉讼时效的贷款,由XX农商行风险管理部逐笔界定责任,确定具体赔偿标准;赔偿本金的10%;对2009年1月1日以后丧失诉讼时效的贷款, 责任人一律按贷款本金全额赔偿;以虚假材料冒充催收手续或与借款人、担保人串通故意丧失诉讼时效的,视同违法违规贷款处理,并由责任人全额赔偿。

5、职工贷款、职工家属贷款及职工担保贷款。贷款形成不良后,视情况给予宽限期,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宽限期满后,该职工下岗,下岗期限至贷款偿还结束。

6、对盘活转据、资产重组类贷款所形成的损失,根据信贷档案资料及调查的具体情况进行责任追究,处罚标准由贷款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7、对同一笔贷款违反多个违规类型的,择其重进行赔偿。

8、同一责任人笔数较多或金额较大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贷款损失超过最高赔偿限额的,从重追究行政责任。

9、责任人对责任贷款进行赔偿后,由XX农商行对责任人赔偿

-12- 部分出具债权转让证明。

第三十条 行政责任及其他责任追究

纪律处分及其他处罚按照《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及《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客户经理发放违法违规贷款,给予客户经理下岗清收以上处理或记大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其他责任人员待岗至记大过处分。

(二)支行行长或副行长(高级客户经理)在任职期间发生违法违规贷款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三)贷款责任人未严格执行信贷管理有关规定或未尽职履职,造成一定损失的,给予相关责任人下岗清收以上处理或记大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四)责任人未按要求及时上缴赔偿保证金的,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下岗清收处理,同时给予积分处罚。下岗清收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下岗清收期间,只发本地最低生活保障工资。下岗清收期满,根据具体表现给予行政责任及其他责任追究。

(五)对因违法违规发放贷款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及其他原因与XX农商行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XX农商行保留经济追索权,并可继续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刑事责任追究

贷款责任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放贷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贷款责任追究程序

第三十二条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程序

(一)责任界定。风险管理部作为贷款责任追究的牵头部门,负责整理需进行问责的不良贷款清单,会同审计稽核部组织实施不

-13- 良贷款的事实调查及确认工作,初步界定责任及责任比例,以贷款责任认定意见书形式提交监察保卫部。

(二)申辩复议。监察保卫部将贷款责任认定意见书送交相关责任人,责任人在收到认定意见书7日内,有权就相关内容进行书面申辩,责任人逾期不提交书面申辩的,视同认可。

(三)事实确认。贷款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对贷款责任认定意见和责任人书面申辩意见进行评定,并形成结论意见。

(四)责任追究。监察保卫部按照贷款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评定结论意见,测算贷款责任比例和赔偿保证金金额,下发《不良贷款赔偿通知书》,并负责赔偿保证金的催缴和管理工作;人力资源部组织对责任人待岗、下岗、扣发工资等的处理,需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纪检部门处理。

(五)档案管理。风险管理部建立已追责不良贷款台账,加强组织清收处臵工作,定期通报贷款清收处臵情况。

第三十三条 两年内如贷款全额收回,赔偿保证金退还相关人员,如未能收回,赔偿保证金抵偿贷款本金。责任贷款赔偿后全额收回的,由责任人向支行提出申请,经支行确认,合规管理部同意后,将已赔偿保证金款项退还至相关责任人。

第三十四条 不良贷款进行责任追究后,其认定结论及责任人处罚决定列入信贷档案保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14-

主题词:信贷管理

不良贷款追究

办法

通知

内部发送:各高管,各部室、中心。

联 系 人:徐云 联系电话:88925812(共印80份) XX农村商业银行办公室 2011年12月8日印发

-15-

第6篇:洞口农商银行直接责任贷款清理情况汇报

洞口农商银行直接责任贷款清理及超诉讼时效贷款清理

情 况 汇 报

根据年初资产保全部工作计划安排,5月份资产保全部组成两个核查组,一组由尹XX、曾XX为成员,尹XX任组长,负责洞口、山门、竹市三个片区;二组由梁XX、陈XX为成员,梁XX任组长,负责高沙、石江、黄桥、江口、又兰五个片区的核查,历时一个月。检查组对辖内37个有贷款业务的网点进行了核查,特别是对直接责任贷款中提出异议的进行重点核查。核查组在核查中得到各网点负责人、会计人员、信贷人员及贷款直接责任人的支持和配合,为核查节约了时间,减少了工作强度。本次直接责任人贷款清理范围是指1996年10月1日以后新放贷款,该时间段以前发放的贷款不在本次考核之例。本次清理,共涉及责任人员405人,涉及金额217530.76万元;其中在职员工 317 人, 涉及金额203392.16万元,退休员工50人, 涉及金额2102.14万元,原信用站贷款11082万元,原基金会转入贷款41万元,无法落实责任人贷款1746万元。清理超诉讼时效贷款4141笔,金额16227.99万元;通过本次清理发现我们信贷工作当中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信贷系统所反映的数据与实际责任人不一致。在检查中发现,有部分网点信贷人员在信贷系统中将第一责任人输成借款人,造成数据统计不准确。如总行营业部,花古支行等网点。

二、转据后贷款责任人难以认定。有的因原责任人已调离本网点,现有管理责任人在转据时没有通知原包收责任人到场签字确认,或原包收人不愿签字管理责任人也不到总行资产保全部对原包收责任人加以确认,而自行在借据上签上原包收责任人的名字,造成现有借据上非原责任人签字,而原始依据又无法找到或丢失或烧毁。如石桥支行,黄桥支行等网点。

三、人为将原有责任人改为信用站或原信用代办员名字,逃避责任追究。有部分信贷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属其本人的责任贷款在转据后改成信用站,将原始资料毁损,造成原信用站贷款越清越多。

四、部分信贷人员直接涂改借据或将原有直接责任人撕掉,造成责任无法界定。

五、原有利息转本贷款无责任人,无信贷人员签字,有的只有网点负责人审批,造成责任没有落实。

六、一户多借贷款转据后,对责任没有界定清楚,或原有老借据没有跟着转据后的网点走,有的只在借据上写上某某网点转入X元,造成责任无法落实。

七、信贷档案管理混乱,丢失毁损严重。信贷档案资料是借款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是我行依法维护债权的重要依据,在我们部分员工眼里可有可无的东西,随处乱丢乱扔,造成大量表外贷款原始资料缺失,直接责任人无法认定;在贷款诉讼保全上也失去了重要依据,因此每诉必败。如XX支行原会计人

员在清理档案时,以为这些档案都是无用的,就一把火烧了,黄桥支行说搬家了,找不到原有资料了等等。

八、贷款转据后随意改变原有担保方式,降低风险防范措施。如文昌支行肖艳玲借款20万元,以屋子做抵押,后来转据时该网点将这笔贷款一分为二,分别以林X、林XX为借款人各立据10万元,一位为88年出生,一位为92年出生的单身女子,同时将抵押改成个人担保,责任人仍旧写成原责任人,在清理当中原责任人向资产保全部提出异议,并表示不再承担该两笔贷款直接责任,要求资产保全部重新认定。

九、表外不良贷款成为“珍品”被珍藏。检查中发现,表外不良贷款基本无人问津,特别是农商行改革前核销的和原票据置换的贷款,更是成为“珍品”被打捆封存锁于保险柜内,更不用说定期催收了;就是农商行改革时股东购买的不良贷款和新核销的呆账贷款也很难找到几份催收通知书,连我行委托太蜂公司清收不良贷款时发出的催收通知书也不见几份。

以上九个方面的问题,充分暴露了我行信贷管理上的软肋,重投放,轻管理;重贷前调查,轻贷后检查。又因农商行改革,全行员工全力以赴,用了大量时间,加上这几年来总行没有搞过一次信贷业务大检查,造成员工重表内贷款,轻表外不良贷款,没有认识到表外不良贷款也是我行的信贷资产,没有真正领会表内表外只是我们在账务摆放上的区别,而不是摆在了表外,就可以不去理了;今年总行为了增加员工收入,在表外不良贷款清收

上采取只奖不罚,并提高了原有的计奖比例,以为这样既能增加员工收入,又能加大表外不良贷款的盘活力度,但我们的员工不认真学习文件领会文件精神,没有真正理解总行用意,更有一大部分信贷人员以为农商行成立了,清收不良贷款不重要了,特别是表外不良可以不去管了,这一思想严重影响了我行不良贷款化解工作。另外我行部分员工缺乏法律意识,没有注重债权的保护,贷款的有效催收包括多种形式,有书面催收、公示清收、邮寄催收、律师见证清收等等清收方式,但我们的信贷人员就是没有去想办法,而是一味地等、靠、盼,两眼向上,希望总行能给他收回来,有的甚至说,不良贷款是资产保全部的事,特别是大额贷款一到不良就两眼向上,说自己没辙了,还说全行前100大不良贷不是你们资产保全部和总行领导的事吗?这些想法太单纯,要知道,总行领导与资产保全部只能协助清收,主要清收力量还是我们基层网点。针对以上问题,我想,总行在加强员工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的同时,更应加强检查督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从严从快,抓典型,防违规;树榜样,促发展。希望我行通过教育、培训、检查、奖惩树立一支过硬的农金队伍,通过防危杜渐,树立案防墙,把我行带上健康快速发展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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