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公司资产客户管理

2022-10-2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银行公司资产客户管理

论银行理财子公司对资产管理行业的影响

摘 要:2018年12月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配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标志着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监管日趋清晰。在新的资管新规下,将打破传统的统一监管、刚兑的“旧资管时代”,转变为回归本源的“新大资管时代”。长期以来,银行理财产品吸纳了大量的资金,截至2017年年底,仅银行理财产品所吸纳的资金就占据了全国资产管理总额的近1/4左右。这一现实局面迫切要求银行成立理财子公司,用以对日益庞大的银行理财资产进行管理。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成立将会对资产管理行业带来一定的变革,而这一变革的好坏将需要时间来检验,但总体来说银行理财子公司对于资产管理行业将产生积极的影响。基于此,在分析银行理财子公司成立必要性的基础上,对银行理财子公司在资产管理行业中所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阐述。

关键词:银行理财;资产管理;行业资产

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成立将使得银行在中国直接融资体系与资本市场中的角色加以转变,使得银行由原先的旁观者转变为资本市场的直接参与者。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成立将使得银行可以通过所设立的子公司直接展开股权直投业务,利用理财资金进行并购重组业务、深度参与到国资企业的股权结构改革等。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成立将为国内经济结构改革提供更多的途徑与渠道。新时期,银行理财资金日益庞大,管理好、利用好银行理财资金将能够使得银行理财资金发挥更大的作用。此外,需要注意的是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成立将使得资产管理行业产生较大的改变,做好影响分析将有助于资产管理行业向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一、银行理财子公司设立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银行理财子公司设立是十分重要且必要的。(1)银行理财子公司的设立将有助于做好金融资产风险的管理与防控,通过设立银行理财子公司可以利用独立子公司的破产隔离、风险隔离等的框架隔离金融风险。此外,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成立将打破银行资管中所存在的不足。由于银行资产管理是一个轻资产行业,其风险管控与价值创造的核心依靠是高素质的业务人员,通过设立银行理财子公司改变银行原有的管理框架与体系,从而使得银行理财能够在新的、更适应于银行理财产品管理的框架体系下工作,依托更加良好的考核制度和风控制度将能够使得银行理财更好地规避风险并创造更多的收益。而在传统的银行管理体系中其核心在于风险管控,以不出风险为主,而将理财产品的收益放在风险管控之后致使风险管理与理财产品收益之间无法实现平衡。(2)原有银行理财以稳健为核心原则,在投资时多以固定收益产品为主,通过对固定收益产品进行买入并长期持有实现收益,其所获得的收益多来自于债券、国债等的交易利差、票息率或是成本赚取手续费收益,银行理财产品主要以刚性兑付为主。2018年国家银监会颁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后,银行理财的刚性兑付被打破,资本管理回归其本原属性,银行理财的固定收益由风险收益所替代,而银行在这一过程中收取固定的管理费用实现资产的收益。刚性兑付模式的转变使得传统资产管理模式无法适应新资管模式下的资产管理。单一的买入持有为主的交易模式已无法为投资者提供稳定、持续的收益。长期持有虽然能够保持稳健,但是所持有的资产其信用风险、利率风险也在不断累积;而长期持有已无法转嫁、控制风险,致使风险持续累积在银行理财产品的资产管理中。在新的模式下需要改变银行理财资产管理模式,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成立会对银行理财产品的管理注入新的动力,利用市场化的管理模式与管理机制激发银行理财管理的活力。(3)随着理财产品规模的持续扩大以及理财产品投资范围的不断扩大,银行理财资产不仅能够参与到直接投资,而更多的时候会参与到股权类的投资中。根据相关规定,银行在很长时间内是不能直接进入到股市或是权益类市场的,这是出于对银行理财资产的风险控制与风险隔离方面的考虑。而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成立使得银行理财子公司能够以独立子公司的法人身份去为客户持有部分股权。银行理财子公司以新的管理框架与规则使得各项资产更趋明细,法律关系更加明晰,这既是对客户的一种保护,也是对客户资产更加良好的管理。

二、银行理财子公司对资产管理行业的影响

(一)对公募基金所造成的影响

银行资产管理属于信托关系下的资产管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施行后更多的国有大银行在“政策”的鼓励下开设银行理财子公司。公募基金与银行理财子公司两者之不同在于公募基金将更多的资产配置于股票、债券等方向,相较于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两者在风险与收益方面有着较大的差别。未来随着银行理财子公司投资模式的转变,银行理财子公司可能将更多的资金用于到权益类资产的管理中,公募基金与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投资途径或有重叠,而资产的流动将更多地取决于公募基金与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投资收益,以资管能力、投资收益来获得在资管行业中的发展。此外,《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对诸多领域进行了松绑,如银行理财子公司所公募的理财产品可以直接投资A股股票,而无须向以往需要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为媒介。而银行理财子公司的非标债权投资仅要求投资余额需要控制在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以内,同时银行自营理财业务的非标债权投资余额u需要控制在银行上年度披露总资产的4%以内。在理财产品的销售端,银行理财子公司所销售公募理财产品在销售宣传、购买门槛、销售渠道等都有所放松。银行理财子公司能够在新资管管理办法下获得与非银资管同业相同的地位,相较于公募基金,银行理财子公司能够获得一定的非标债权投资额度,因此在资管方面银行理财子公司将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二)银行理财子公司将在资管行业中获得更重要的地位

资产管理行业是资产信托管理模式。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成立将使得银行产品管理可以借助于银行庞大的业务基础和客户群体获得在资产定价、产品创投和销售渠道方面的强大助力,从而使得银行理财子公司能够在资产管理行业获得更大的发展。根据国际经验,全球最大的20家投资银行系资管机构占据了银行资管行业50%以上份额,且结合各家经营范围和特点衍生出了各种资管业务模式。而国内通过发展银行理财子公司,不仅能够将银行资产管理与银行业务风险进行了隔离,同时也将更好地推动银行理财资产管理回归本原需要。

(三)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成立将加大银行资产管理在资本市场的比重

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成立意味着银行业自身结构发生结构性的变革,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成立意味着银行业自身运行模式的转变。通过银行理财子公司将有效隔离资管风险,促使商业银行的业务与经济转型更加緊密结合在一起,并借助于银行理财子公司自身专业化的结构体系促使银行理财子公司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创在财富、资本运作、投资银行等更加多元化的市场业务中,从而使得商业银行能够更多参与到直接融资体系与资本市场中。

中国银行业具有庞大的用户基础与多元化的金融服务,庞大的用户基础意味着中国银行业在金融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长期以来,由于受政策限制,商业银行对于银行理财产品多以“保本”防御投资为主,主要投资方向为国债、同行业间债券等固定收益产品。而新的管理法则放松了对银行理财产品的束缚,银行业可以通过设立银行理财子公司、股权直投公司等,从而使得商业银行能够参与到以往所不能参与的股权类投资上,此外还允许商业银行发起产业基金,可以成为企业年金或是养老金的投资管理人,从而使得银行理财从以往的间接融资的角色转变为直接、间接融资并重的新模式。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成立与发展对于资管行业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银行理财子公司通过理财框架制度设计,从顶层入手积极推动银行理财发展成为中国金融市场上的最大机构投资者,只有如此,中国金融体系才能够吸纳更多的资金用于债券发行。此外,通过金融框架制度的建立将能够对单一信用体的违约风险进行有效的隔离,从而更好推动资管行业直接融资市场的发展。银行理财子公司不仅能够为债券市场注入较强的活力,今后银行理财子公司将可能直接进入股票市场并随着客户需求建立起结构化、量化的投资体系,将银行理财资金投入到股市中,并从股市中风险较低的优先股等形式做起。在以往的银行理财业务中,银行理财业务通利率市场化、资产证券化等多种形式的金融资产管理举措减少了因金融业宏观调控所带来的金融抑制问题,有力支持了实体经济,并使得企业的融资成本和融资环境得到了明显的降低和改善。

新时期,银行理财子公司是商业银行业发展的一条探索途径,其核心在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金融产业服务实体经济需要积极创新金融工具和交易结构改善,服务实体经济核心在于增强企业活力,而这就需要从改善企业资本结构和公司结构治理方面入手。以美国为例,其来自于企业外部的并购压力将迫使企业不断前进、发展。银行理财子公司所具有的股权直投业务、并购重组业务为企业直接融资提供了方便,同时,通过股权直投使得银行理财子公司能够以独立法人身份参与到企业管理与所有制改革中,促使公司的治理结构得到明显的改善,这不仅是国企改革的路径选择,同时也是经济结构调整的政策手段。

结语

银行理财子公司建立标志着银行理财业务形势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这促使国内以银行理财、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为主的资管体系产生了较大的革新。本文在分析了银行理财子公司特点的基础上对银行理财子公司在资管行业中所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分析阐述。

参考文献:

[1] 张燕.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20万亿理财市场迎来“超级牌照”[J].中国经济周刊,2018,(48):50-51.

[2] 王光宇.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出台,强化银行资管业务领导地位[J].银行家,2019,(1):31.

[3] 屈庆,刘阳.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探讨——我国理财产品发展现状和趋势——从监管规避到资产管理[J].银行家,2012,(4):94-98.

作者:汤镇源

第2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研究

摘要:当前,我國金融业发展进入快速变革时期,经济步入新常态、金融行业改革创新加速、监管要求趋严等一系列因素相互交织,对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和盈利能力造成冲击。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已经建立资产负债管理驾驭市场化动因,寻求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效益的最大化。面对防风险严监管的政策环境、紧平衡的市场环境和精细化管理的内在需求,提高资产负债管理水平是资产管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借鉴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经验教训,树立以价值创造为核心的资产负债管理理念,建立以资本管理为先导的资产负债管理体系,推进以数据积累、方法论和信息系统为基础的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实现从外延式增长向内涵式发展、从粗放经营向集约管理的转变,保证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资产负债管理; 资本管理

一、 引言

1999年,为化解金融风险、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竞争力、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中国华融、中国长城和中国东方)先后成立,专门处置银行不良资产。在圆满完成了政策性不良资产的处置任务后,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纷纷开启了商业化转型的进程。中国信达、中国华融分别于2010年、2012年完成了股份制改革,中国东方和中国长城在2016年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经过十九年的发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已经发展成集不良资产经营、投资及资产管理和多元化金融服务为一体的国有大型综合金融集团。截止2017年末,我国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总资产已经达到5.15万亿元,总负债4.62万亿元,所有者权益0.53万亿元,净利润677亿元。

从外部政策环境上讲,我国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宏观经济全面进入新常态,高质量发展成为新的“主题词”,外部融资环境严峻,负债成本呈持续攀升趋势。从金融行业经营现状上讲,银行业和保险业的治理结构和业务模式趋近完善。相较于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聚焦于资产端,不存在稳定的负债来源。除了传统不良资产经营主业外,旗下金融平台已经涵盖银行、证券、期货、保险、基金、信托和金融租赁等多家金融机构,业务的专业性、多样性和复杂性显著提升。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展历程上讲,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一直保持着资产负债高速增长和粗放式管理模式,忽视了精细化管理。这将导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负债增长放缓和业务增速下降即将成为常态,资产负债结构、业务盈利模式和社会融资环境变化极有可能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未来发展造成较大冲击。

面对防风险严监管的政策环境、紧平衡的市场环境和精细化管理的内在需求,提高资产负债管理水平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对环境变化、谋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树立资产负债管理理念,建立资产负债管理体系,优化资产负债结构,统筹发展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确保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二、 资产负债管理概述

资产负债管理是为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金融机构在可容忍的风险限额内,对整体资产和负债进行统一计划、配置和控制的过程,以及前瞻性的进行业务决策的管理体系,其核心是价值创造和风险管理的有机结合。作为创造价值和风险控制的基础,资产负债管理传递经营思路和决策业务策略,是金融机构各层次管理的主轴。

从资产负债管理的历史演进上看,随着不同时期经济、金融、监管政策的变化和银行经营实力、统计手段的改进,资产负债管理初步地划分为三个阶段:资产管理阶段、负债管理阶段和资产负债综合管理阶段。

一是资产管理阶段。20世纪60年代以前,美国商业银行存款稳定,管理重点在资金配置端,在确保流动性基础上实现盈利的最大化。资产管理的目标和约束成为了资产管理理论和方法的核心,这些理论主要包括商业贷款理论、资产转移理论、预期收入理论和资金合理配置方法等等。相比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养老金公司由于受到监管和资本市场的限制,无法过多进行积极的资产配置,主要以流动性和安全性为主。

二是负债管理阶段。20世纪60年代以后,金融机构的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一方面,西方国家的经济高速增长导致贷款需求迅速提高,远超存款增速;另一方面,各国实施宽松的货币政策、同业拆借市场蓬勃发展以及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创设使得金融机构获取资金的渠道多元化。这意味着金融机构并不需要时刻保持大量高流动性资产,随时可以通过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和同业拆借等主动负债方式解决流动性问题。当然,负债管理的必要条件是金融市场较为稳定,资金宽裕且利率较低。

三是资产负债管理阶段。20世纪80年代后,随着利率市场化和综合化经营的推进,金融市场利率剧烈波动,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难以协调统一,单方面的资产管理和负债管理难以为继,其管理重点渐渐转变为资产负债的综合管理阶段。同时,尽管资产负债管理的原始理论和经验来源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针对自身的资产负债特点,改进传统的资产负债管理技术,运用到相应的财务管理实践中。2010年11月,为加强金融机构的资本管理和流动性监管,巴塞尔委员会通过了“巴塞尔协议Ⅲ”(Basel Ⅲ)改革法案,对资本监管规则和流动性监管标准进行修订,新设杠杆率指标,对金融体系稳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至此,资产负债管理与全面风险管理有机结合,在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中发挥更加核心的作用。

三、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亟待推进资产负债管理

目前,中国的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借鉴国外的金融机构,建立起较为完整的资产负债管理体系,一方面从治理层面建立了相互制衡的资产负债管理组织架构,另一方面运用流动性管理、利率风险管理、汇率风险管理、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管理、资本管理和压力测试等工具方法,管理和控制资产负债的规模、增速和结构。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负债匹配管理起步较晚,业务类型多样,业务出发点独特,偏重于不良资产的收购和处置、且非标准化居多,数据标准不统一、信息系统基础薄弱,加之对资产负债管理的理解和重视程度不够,使得资产负债管理的推进和深化都较之其他金融机构和行业有更大的难度和挑战。

1. 外部强监管的政策环境。2012年,中国原银监会发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试行)》,规定资本充足率必须不低于12.5%。2016年,借鉴商业银行监管办法,中国原银监会发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将资本充足率细分为三级,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9%,一级资本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资本充足率必须不低于12.5%。2017年12月29日,为引导资产公司进一步聚焦不良资产主业、服务实体经济和规范多元化经营,原中国银监会颁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修订非金融子公司资本投资计量方法、集团超额资本等,不断完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监管指标体系。根据2017年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披露的数据,除了中国信达和中国东方与监管标准保持着合理的安全边际,中国华融和中国长城的资本充足率已逼近监管红线。这意味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必须实施以资本约束为导向的发展模式,树立以经济资本为核心的价值管理理念。

2. 内部资产负债管理理念淡薄和体系缺失。

一是内部资产负债管理理念淡薄。在过去十几年的发展过程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约束的观念非常淡薄,缺乏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的意识,相关的資产负债管理体系仍不健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主要以不良资产经营为主,业务部门不了解负债成本和结构,容易造成激进经营的恶性循环。资产负债管理理念和体系缺失导致资产久期和负债久期的长期错配,阻碍资产管理公司核心竞争力的构建。

二是近五年来内部资产负债管理体系缺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规模的高速增长,一方面,迫使负债规模的高速增长,而负债成本的上升和资产风险的暴露,导致盈利能力的快速下滑(如图1);另一方面,资产增长速度与资本积累速度不相匹配,资本补充的压力日益加大,导致资本充足率的快速下滑(如表2)。目前,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尚未建立起健全的资产负债管理组织架构,而单一的资产管理或单一的负债管理已无法应对外部强监管的政策环境和严峻的融资环境,导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可持续经营难以为继。随着利率市场化推进、资本监管力度加大和资产管理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资产管理公司的规模扩张必须量入为出,主动进行资产的合理配置,资产负债管理理念的贯彻和系统的构建将成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扭转经营困局的核心和关键。

四、 推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负债管理

实际上,资产负债管理贯穿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配置、业务经营和融资活动等过程的始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树立以价值创造为核心的资产负债管理理念,建立以资本管理为先导的资产负债管理体系,推进以数据积累、方法论和信息系统为基础的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实现从外延式增长向内涵式发展、从粗放经营向集约管理的转变,保证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1. 树立以价值创造为核心的资产负债管理理念。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经济增长由高速度转向高质量的背景下,金融机构高速增长的风险偏好已经不合时宜。为了保证经营的平稳转型和可持续发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必须由粗放式管理转向精细化管理,由规模情结转向价值创造,将经营重心转移到股东价值、企业价值和客户价值的有机结合。在探索如何实现以价值创造为核心的资产负债管理的过程中,不能绕开两个关键词:风险和流程。一是明确风险偏好。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战略及风险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风险偏好是为了满足利益相关方的要求与期望,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实现战略目标和业务计划而愿意承担的风险类型与总体风险水平。以价值创造为核心的资产负债管理的基本前提是树立以流动性和安全性为前提获取盈利的稳健理念。二是健全管理流程。基于功能齐全、责权统一资产负债管理组织架构,打通宏观的资产负债管理和微观的业务经营流程,将价值创造的核心理念传导至各业务条线、分支机构和项目团队,实现精细化的资产负债管理。

2. 建立以资本管理为先导的资产负债管理体系。随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的出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的扩张须有相应的资本要求,资产负债管理的各项活动应以资本管理为起点和核心。目前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偏于规模扩张,资产扩张快于资本补充,资本补充压力较大。在资本约束条件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强化资本的刚性约束机制,以风险调整后资本回报率(RAROC)为先导,实现业务流程和资本管理的有机结合,将资本回报水平作为资产配置的管理路径,提高资本利用效率,处理好资本约束与资产负债业务增长之间的关系,促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价值最大化。

3. 推进以数据积累、方法论和信息系统为基础的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加强资产负债管理活动的数据积累、方法论和信息系统,提升管理技术能力。一是数据积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需要以数据为基础,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数据、业务数据、风险数据以及同业数据等,集团数据、法人数据、地区数据、行业数据、客户数据等。基础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对于资产负债的现状特征和计划安排等具有重要意义。二是方法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负债宏观管理模型需要在给定的各项约束条件下,求得资产负债总量和结构的最优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负债微观管理模型包括资产配置方面的业务结构分析、行业分析、盈利分析等;风险管理方面的信用风险模型、市场风险模型、操作风险模型和压力测试等;流动性管理方面的缺口管理模型、久期分析模型和内部资金定价模型等;计划管理方面的资产规模计划、负债规模计划等。从信息系统的角度讲,资产负债管理系统需要构建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系统,打通资产负债的宏观管理(资产负债总量管理、资产负债结构管理、资产负债效益管理和资产负债风险管理等)和微观管理(项目的审批、投放、管理和退出,会计的计量、确认和核算等)。

参考文献:

[1] 陈小宪.加速建立现代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体系[J].金融研究,2003,(2):30-37.

[2] 戴成峰,张连增.基于业务类型的我国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研究[J].保险研究,2014,(7):34-50.

[3] 关文杰.资产负债管理的有效性[J].中国金融, 2017,(5):22-24.

[4] 彭纯.优化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J].新金融,2014,(5):4-8.

[5] 吴飞虹.从年报看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配置[J].国际金融,2018,(3).

[6] 吴晓灵.金融市场化改革中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J].金融研究,2013,(12):1-15.

[7] 张兰波.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逻辑[J].中国金融, 2017,(5):25-28.

[8] 赵文昊,李强,曹晋文,等.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技术及指标研究[J].保险研究,2010,(10):77-85.

[9] 周晓君.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模式转变的思考——基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变动分析[J].新金融, 2014,(11):38-40.

作者简介:郭晨曦(1991-),男,汉族,山西省晋城市人,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联合在站博士后,研究方向为理论经济学、国际经济学;王轩(1988-),男,汉族,河北省廊坊市人,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监事会办公室,中国科学院大学管理学博士,研究方向为国际金融。

收稿日期:2018-08-10。

作者:郭晨曦 王轩

第3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不良资产处置的比较探析

[摘 要]文章首先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不同历史时期的两轮大规模不良资产处置背景和随之产生的两类不良资产处置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产生进行了简述,指出前后两轮大规模不良资产处置的宏观环境与市场格局的差异;其次,以市场化债转股方式处置不良资产为例,总结了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在处置不良资产方面的优越性;再次,从道德风险、经营风险、抵押风险三个维度,分析了现阶段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在处置不良资产方面的主要风险;最后,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四点建议,即以市场化企业经营为导向、围绕经营目标、探索并建立科学考核机制以推进内部改革、强化相关能力,应在债转股时争取“先手”和“后手”以避免出现道德风险带来的损失,需在转股后加强对转股企业重大事项的管控和人事话语权以减少经营风险带来的损失,积极探索并改革资产管理与处置所涉及的有关决策流程及相关政策。

[关键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不良资产处置

[DOI]10.13939/j.cnki.zgsc.2020.35.014

长期以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不良资产处置,发挥着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救助问题企业、金融风险的“防火墙”等重要作用。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號)、国务院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中的有关要求和部署,为加快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工作,2018年国务院又印发《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国发〔2018〕23号);其中明确了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包括功能定位、组建方式、授权机制、治理结构、运行模式及监督与约束机制等。其中,功能定位一项明确指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均为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是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平台。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主要以服务国家战略、优化国有资本布局、提升产业竞争力为目标,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主要以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提高国有资本回报为目标。

1 两轮大规模不良资产处置背景和两类不良资产处置公司产生的背景简述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从高速、到中高速、再到进入新常态,以及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和形成、金融行业发展逐步现代化,我国不良资产的产生背景、政策背景也在不断发生变化。自从20世纪末亚洲金融危机爆发、我国不良资产问题逐渐暴露,我国逐步开启了大规模不良资产处置进程;通过分析1999年至今的不良资产相关数据发现,1999—2008年,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和不良贷款余额呈现持续下降态势,但从2012年至今,该组数据则基本呈现持续上升态势。综合来看,2008—2012年是划分不良资产处置周期的分水岭,按照时代背景和处置机构可将我国不良资产处置进程大致划分为如下两轮,并随即产生了两类不良资产处置公司。

1.1 第一轮可界定为1999—2008年,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主角,并划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在1999—2000年,这一阶段的主要特征是“国有银行首轮注资+不良剥离”。1997年年底,四大国有银行资本充足率仅为3.5%,远低于巴塞尔协议8%的最低要求。1999年,国家以注资、央行再贷款形式成立了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东方、华融、长城、信达,也就是常说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Asset Management Companies,AMC);到2000年8月月底,四大AMC先后完成1.4万亿元不良贷款的剥离与收购工作,使得四大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率下降了超过10个百分点。

第二阶段在2004—2008年,这一阶段的主要特征是“国有银行股改+二次注资+不良剥离”。截至2002年年末,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仍高达2万亿元,不良率高达23.11%。为了配合四大行的改制上市,四大AMC于2004—2008年对四大行的不良贷款再次进行大规模剥离。不良贷款余额从2003年的2.54万亿元下降至2008年的0.56万亿元,不良贷款率从19.6%下降到2.42%,资本充足率从3%上升至11.3%。

1.2 第二轮可界定为2012年至今,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逐步落地

由于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资源错配”“期限错配”呈现全国性、多行业的分布特征,自2012年至今,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和不良贷款余额基本上又呈现了持续上升的态势,因经济持续下行压力大、产能过剩、杠杆高企带来的新一轮不良处置现已拉开序幕。

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组建若干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对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提出了具体要求。2016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明确提出了要加快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的要求。一批资本实力厚、市场竞争力强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已经或即将落地,其将成为本轮资产处置进程的主角。

对比第一轮不良资产处置,本轮实施机构所处司法体质更为健全、组包方式更为灵活、处置模式更加多样化、参与竞争群体较多,回现方式大多为通过抵押物的变现或债务重组;所选择处置资产相对优质,贷款手续相对规范、抵押物充足,但涉及民间借贷、其他债权等偏多;所处经济周期不同,第一轮是处于我国经济上升期,资产一直快速升值,本轮处于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常态,短期内资产价值升值空间可能较小。

2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在处置不良资产方面的优越性

在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处理不良资产的过程中,展现了以市场化债转股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优越性,下文将以市场化债转股为例,对此进行阐述。

2.1 更具备产业再生能力

市场化债转股基本运作模式是实施机构通过市场化选择债权和相应被转股企业,实施机构采用货币或其他方式来购买债权,从而通过债转股取得被转股企业股权的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能够使债权方解除全部或者部分资金减值风险,实施机构能够获得转股企业的部分股份,被转股企业能够依赖获得的资金进行不良资产的处置;更重要的是可通过这一方式来促进被转股企业采取的有效措施以改善自身的经营状况,从而使被转股企业扭亏为盈、实现持续性的良好发展。

2.2 更有利于不良资产的良性剥离

不良资产处置的产业链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通过被动接收银行和其他债权人所退出的不良资产;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主要是通过主动参与管理的方式带来效益,从而进行不良资产处置。

前者主要侧重的是结果性导向的财务接收,通过债务重组等方式减轻资产负债表的负担。为了尽快完成不良资产剥离的行政命令,通常以不良资产证券化方式,盘活存量金融资产,增强信贷资产的周转效率。而后者本身就是投资性企业,具备国有背景,即同时具备效益化和公益性的双重特点,因此更有利于不良资产的良性剥离。

2.3 有更多机会与动力参与被转股企业的公司治理

通过市场化债转股,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降低了被转股企业资产负债率和企业负担,同时其可获得参与被转股企业公司治理的机会;被转股企业负债的另类转嫁,也使得获得被转股企业股份的国有资本投资运營公司拥有更多动力来参与被转股企业的经营治理,从而有利于被转股企业经营情况的改善。

2.4 人、资退出更加通畅

实施市场化债转股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在进行被转股企业的人员优化和安置时,人事管理均属于同一干部管理体系,容易形成比较便利的退出渠道;在资产管理方面,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进行资产划转时不需要经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操作成本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更低。

2.5 更有利于促进产业升级、淘汰落后产能、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

作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工具,市场化债转股与政策性债转股最大的区别就是其市场化,通过市场来筛选有发展前景的被转股企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为国家授权经营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实施市场化债转股,必然会更有利于促进产业升级、更有利于落后产能的淘汰,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

3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在处置不良资产方面的风险

3.1 道德风险

实施市场化债转股时,受益最大的是被转股企业,因其多是暂时面临财务困境、急需大量资金来帮助其渡过困境的企业;虽然在市场化债转股之前,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肯定会授权第三方独立机构对待定转股企业进行评估,纵然运用多重措施,也很可能在转股企业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情况。如果两方关系不对等,可能就会引发寻租行为,极易造成道德风险,使得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判断失误,从而导致资金安全性受到威胁。

3.2 经营风险

经营风险主要针对的是被转股企业在实施债转股后经营状况得不到预期改善的风险,如果出现经营状况持续得不到改善情况,很可能会衍生出其他风险。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实施市场化债转股,其根本目的并非取得分红,而是通过对被转股企业不良资产的处置、恢复经营状况后带来股权价值提升得到比正常情况下同等条件更高的利润。

3.3 抵押风险

被转股企业从商业银行贷款,一般会采用抵押或质押的方式,当商业银行将债权转让给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进行债转股时,随即债权被消灭,抵押权也不复存在。如被转股企业为改善其经营状况,利用原抵押物再次进行融资,一旦该企业再次出现问题,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可能面临极高的风险。

4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在处置不良资产方面的建议

4.1 以市场化企业经营为导向,围绕经营目标,探索并建立科学考核机制,以推进内部改革、强化相关能力

无论是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还是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均为以市场化企业经营模式投资实业、拥有股权并通过资产经营和管理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其核心定位及企业经营的目标。为实现这个定位和目标:首先,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需以市场化企业经营模式发现有转股价值的目标企业,并通过调查分析、转股谈判等过程以合适的成本获得被转股企业的股权和相应的管理权;其次,需对被转股企业中相关的资产、负债、经营等问题进行解决,从而转变被转股企业的经营状况、使被转股企业的股权或相关资产价值获得提升;之后,以合理溢价对被转股企业的股权或相关资产进行处置,或是对较为优质、发展潜力大的转股企业股权进行持有以获得分红收益,进而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同时,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需招募和培养相关专业人才、组织建立相应的团队,以市场化企业经营为导向,探索并建立科学考核机制,以推进内部改革、强化自身相关能力的建设,促进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的更有效探索和尝试,进而向实现对国有资产进行高效配置的目标迈进。

4.2 为避免道德风险带来的损失,应在债转股时争取“先手”和“后手”

在进行市场化债转股时,在债转股企业与实施机构中通常会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极易导致道德风险的出现、企业经营状况不能得到改善,甚至出现在债转股完成后的一段时间内再次出现债务危机、实施机构不能按计划收回资金,致使实施机构的资金安全性受到较大威胁。

那么在实施债转股前,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债转股企业进行深入、详尽的尽职调查就显得十分关键,这样的尽职调查应不仅体现在做一次通常性的审计和评估,而且应做一次涉及资产、负债、企业投资决策机制、运转模式、业务前景、企业发展战略、资金计划制订、主要领导及核心人员等的全方位、务实的尽职调查;如在尽职调查的结果发现,在企业过往的经营活动中,存在设立的投资决策机制不科学、投资决策中有较强随意性、运转模式混乱、管理制度形同虚设、主营业务前景差、主要领导及核心人员能力差且德不配位现象严重等问题凸显,且尽职调查结果显示债转股企业对所出现的问题没有明显改革的强烈意愿和纠正问题的可能时,应在债转股谈判时争取主动,争取在转股后获得被转股企业更多的股份和话语权,从而使自己有能力在企业债转股后推动被转股企业改善上述可能出现的问题;同时,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应对解决相关问题所要付出的成本进行尽可能全面和详细的测算,在转股谈判时,使解决相关问题预计要付出的成本在转股对价或转股比例中得以体现。此所谓在债转股时应争取的“先手”。

所谓“后手”,则避免“先手”博弈后仍发现存在因道德风险导致损失的可能时,保留可再次进行博弈的手段。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在债转股谈判时,可与计划债转股企业及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协商并签订相应对赌协议,债转股企业及其原股东(或原实际控制人)应拿出更多股权或抵押物作为对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损失的补偿。

4.3 为减少经营风险带来的损失,需在转股后加强对转股企业重大事项的管控和人事话语权

对可能面临的经营风险,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如欲在回购协议规定期限内实现转股企业回购股权、满足投资回报率要求、防止对资金链造成较大影响甚至断裂,需高度重视在实施债转股后的博弈。

接收并管理一家企业,重点管理的是企业的“钱”与“人”,尤其是企业中的“人”。众所周知,一家企业中如存在很多“蛀虫”与“寄生虫”,那么纵然有再好的禀赋也终将会被吃垮。如此,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在转股一家企业后,对其管理团队、核心团队的组织和建设就尤为重要。因被转股企业的原有企业性质、管理条线、股东组成、公司章程等都有可能限制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企业转股后的人事话语权,故在决定转股前及在转股谈判中,需对此进行关注,同时对核心岗位人员进行详尽的尽职调查,并争取通过有关措施获得对被转股企业在转股后的企业管理和核心团队组成环节的提名权或提名否决权。

4.4 积极探索并改革资产管理、处置所涉及的有关决策流程及相关政策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于所处置资产的处置周期不宜过长,以免國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成为“接包袱”的对象,甚至成为“烂摊子集中营”。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在进行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行为时,是否要完全遵循对正常经营国有企业所制定的国有资产处置的办法;如完全遵循,有时就要花费很大精力、很多时间和内部成本去进行低效、非主业、质量低、负担重、落后产能资产的处置,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迟滞问题解决、延缓资产处置进度、降低国有资本运营效率的作用。

为解决这样的问题,建议在本次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中,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及有关机构在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方式、建立市场化企业经营机制的方向上,深入探索和研究,在防止利益输送和寻租行为产生、提高资产处置进度的前提下,探寻快速对低质、无效资产处置的决策机制和以总标的进行整合优化效果进行考量的考核机制,推动制定适合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进行管理并使其遵循的相关国有资产管理和处置的决策流程和政策,以更大程度地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

5 结论

综上所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在处置不良资产的过程中存在着诸多差异,但是总体上来说,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为平台,处置不良资产的结果更有利于企业的持续性发展。本次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主要积极探索的首先是发展国有资本专业化运营和有效的投资运营模式;其次是探索国资管理部门与企业的关系、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方式;最后是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内部改革、探索市场化的企业经营机制。基于此,本文提出了探索并建立科学考核机制、在债转股时争取“先、后手”、加强对转股企业重大事项的管控和人事话语权、积极探索并改革资产管理、处置所涉及的有关决策流程及相关政策的四条建议,希望能在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处置不良资产和实际工作中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李晓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管理机制研究[J].中国产经,2020(2):103-105.

[2]朱跃.发挥好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功能作用[N].学习时报,2019-12-16(4).

[3]陈贇.深刻认识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重大意义[J].企业观察家,2019(12):73-75.

[4]王伟红,苏琪琪,王金磊.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规范发展路径构建[J].财务与会计,2019(22):77-78.

作者:马为超

第4篇: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委托中国建设银行管理处置不良债权资产暂行办法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委托中国建设银行管理处置不良债权资产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文号:建总发[2002]49号

发布日期:2002-4-24

执行日期:2002-4-24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委托代理的范围和事项

第三章 委托代理的方式

第四章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章 委托代理业务的管理

第六章 费用及支付

第七章 操作程序

第八章 纠纷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合作管理处置不良资产的综合优势,加快不良债权资产处置进度,降低处置成本,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处置不良资产指导意见》(银发〔2001〕197号文)及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债权资产系指权属信达公司,除双方对同一客户分别拥有的资产(包括贷款本息等债权资产和实物、权益、股权等非债权资产)以外的不良债权资产。双方对同一客户分别拥有资产的委托代理事项,执行双方另行制定的《共有客户资产委托管理处置暂行办法》。

第三条 根据人民银行银发〔2001〕197号文件,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合作。

第四条 建设银行不良债权资产委托代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为资产保全部。

第五条 信达公司不良债权资产委托代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债权管理部。第六条 委托双方在委托处置不良资产时,必须遵守回收价值大于处置成本的基本原则,并遵守国家管理和处置不良金融资产的相关政策和法规。

第二章 委托代理的范围和事项

第七条 信达公司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不良债权资产可委托建设银行代理管理与处置:

(一)信达公司办事处所在城市以外或直辖市远郊县的不良债权资产。

(二)单户债权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的不良债权资产。1000万元以上不良债权资产原则上不能委托。

第八条 委托代理事项

(一)妥善保管代理债权的法律文件等相关档案资料,保证代理项目有关档案资料的完整、安全;

(二)做好对借款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走访借款人、担保人,了解掌握借款人、担保人生产经营状况和担保物状况,收集财务报表,并按季向委托方报送企业、项目的专户情况报告;

(三)定期向债务人寄送债权利息清单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对借款人、担保人债权本息的日常催收追索,定期发送催收通知并设法取得回执,对尚未超过诉讼时效的借款和担保及时采取措施中断时效,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借款和担保也应积极采取措施,争取中断时效;

(四)根据财政部财金〔2000〕122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精神及委托人的要求编制代理不良债权资产的处置方案(方案要预计拟处置资产的回收额和费用支出),并按照经委托人审批确定的处置方案处置不良债权资产及相关事宜;

(五)参与涉诉、破产项目的法律程序,抵制债务人的逃废债行为;

(六)根据委托人的授权实施抵债资产的收取、过户、保管和按照委托人同意的变现方案处置变现;

(七)不良债权资产核销证明资料的搜集整理;

(八)其他代理事项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委托代理合同》(债权类参考文本,下同)中另行约定。

第三章 委托代理的方式

第九条 委托代理实行单户委托或打包委托方式。即:对于单户金额较大或委托人认为需单户委托的债权资产,采取单户委托处置的方式;对于单户金额较小、地域分布相对集中的不良债权资产,采取打包委托的方式。

第四章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委托人的权利。委托人有权依照本办法和《委托代理合同》(债权类参考文本,下同)对受托人的代理工作进行监督,要求受托人提供代理工作进展情况;当受托人的代理行为有损委托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改正、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直至终止委托事项。

第十一条 委托人的义务。委托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受托人支付委托代理费,委托人逾期不支付的,应按延压资金日万分之五向受托人支付滞纳金;委托人应根据银发

〔2001〕197号文规定,按合同约定的费用范围、标准、时间和方式向受托人拨付委托代理过程中发生的,应由委托人支付的业务费用。在委托债权交接过程中,委托人对交接日后30天内将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应单独列明,并与受托人协商共同采取措施中断时效;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供建立账目的书面和电子资料信息,以便受托人建立委托资产日常管理台账;委托人应在计息日后5日内向受托人提供债权本息催收通知单并加盖公章;委托人应及时将委托代理事项的有关最新进展知会受托人。

第十二条 受托人的权利。受托人有依照约定取得报酬的权利。合同期满,如委托人希望继续委托处置不良资产,在同等条件下,该受托人有优先代理权。

第十三条 受托人的义务。受托人应按委托人要求拟定不良资产处置方案并报委托人审查批准;受托人应将受托资产建立清晰完整的账目及台账,与自有资产分账管理,确保受托资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受托人应按季向委托人报送委托代理情况。发生有可能影响委托人权益的事项,受托人应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对受托资产处置的现金收入,受托人应在实现收入后10个工作日内划付给委托人指定的在建设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同时受托人经办机构向委托人提供资金收入明细清单和银行进账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延迟划付或挪作他用,受托人应按延压资金日万分之五向委托人支付滞纳金。

第五章 委托代理业务的管理第十四条 委托代理业务要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受托人应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管理和处置受托不良债权资产。对回收的有价证券、实物等非现金抵债资产,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授权办理财产转移过户手续。受托人就代理资产制定的处置方案(包括抵债资产的收取及其处置变现方案)须经委托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委托人对处置方案内容的要求和审批权限按照国家规定及委托人制定的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委托代理不良债权资产实现的现金收入不得坐支。代理收取的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前,受托人要保持抵债资产物理状况的良好和经济价值的完整。

第十六条 委托人在建设银行开立委托代理业务专用资金账户。

第十七条 委托代理业务涉及的费用列支等会计核算问题由双方各自相关部门规定并解释。

第六章 费用及支付

第十八条 费用分为委托代理日常管理费和代理过程中发生的、应由委托人支付的业务费用以及委托代理处置费。

第十九条 委托资产日常管理费的支付。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委托资产日常管理费,以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涉及的委托资产的标的额为基数,根据合同规定期限,按年1‰计算,次年2月底以前汇入受托人指定的账户。

第二十条 委托代理过程中发生的业务费用,按《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金〔2001〕27号)的有关规定和双方认可的标准由双方商定按实

际发生额支付,依有关凭证按项目分别核算,由受托人垫支,委托人每季后15日支付。如有逾期,按延压资金的日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 委托代理处置费按以下标准、方式和时间支付。

(一)委托人按《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金〔2001〕27号文)的规定标准向受托人支付委托代理处置费,即,委托人必须以代理人处置资产回收的现金总额为基数,按1%计算支付委托代理处置费。

(二)回收的抵债实物资产原则上由受托人负责依据委托人同意的变现方案处置变现,其代理处置费的支付方式可以:

1.受托人经委托人同意收取抵债资产并办妥相关法律手续,委托人可按其认可的抵债价值或抵债资产评估值0.1%计算支付委托代理处置费。

2.受托人依据委托人同意的变现方案对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按回收现金1%计算支付委托代理处置费。

(三)委托代理处置费的支付时间。以受托人汇入委托人指定账户的到账现金或以受托人按《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办理完毕抵债资产的产权转移手续为依据(依法不需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实物资产,由双方商定落实妥善的保管、处置措施后),委托人于次年2月底以前将委托代理处置费汇入受托人指定账户。

第七章 操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信达公司各办事处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委托条件且自愿委托的不良债权资产项目进行清理,统一审查、选择拟委托项目,并将项目造册,提交拟受托的建设银行相关机构。双方共同确认委托管理处置不良债权资产的项目、金额,并依本办法规定确定委托事项。

第二十三条 根据实际情况,由建行一级分行或二级分行与信达公司办事处依照本办法所附合同参考文本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如需对合同参考文本进行适当的补充和调整,须经各自法律部门或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审查同意。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应分别报建设银行总行资产保全部、信达总公司债权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受托人按委托人的要求,根据有关规定编制不良债权资产处置方案并提交委托人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不良债权资产委托代理处置终了或委托代理合同终止,受托人应及时向委托人移交有关档案资料,提交资产处置总结报告。

第八章 纠纷处理

第二十六条 委托代理双方应在《委托代理合同》的基础上加强合作,如遇纠纷可先向各自的上级单位反映并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可依法起诉。

第二十七条 委托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委托代理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对方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索赔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行总行、信达总公司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第5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贷资产转让管理制度与流程

信贷资产转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发展,优化信贷资源配置,提高资产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规范管理,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民法通则》、《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贷资产转让是指本行与具备贷款业务资格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和社会投资者根据协议约定相互转让本外币信贷资产的业务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社会投资者是指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章 组织管理体系

第四条 信贷经营部门(公司金融部、个人金融部)

(一)负责贷款转让前的调查工作,整理分类并妥善保管各类调查资料和证据材料,形成调查报告。

(二)通过调查评估,初步确定贷款转让价格。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与参与。

第五条 资金营运部

(一)根据本行实际情况和需求,提出业务要求,并做好联系与洽谈工作。

(二)联系对手机构,洽谈交易条件,及时反馈信息,并准备贷款转让所须材料。

(三)负责贷款转让合同的拟定。合同要素填写齐全,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四)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贷款转让业务报告和按季向监管部门报告报送《贷款业务统计表》。

第六条 财务会计部

(一)负责贷款转让的账务核算。

(二)负责有追索权买断资产的清分工作。

第七条 风险合规部负责贷款转让合同的合规性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八条 稽核审计部负责贷款转让业务的审计监督。

第三章 贷款转让的分类

第九条 按转让方式分类

(一)信贷资产受让业务

根据协议约定,本行从境内其他金融机构有偿转入信贷资产。在此项业务中,本行是信贷资产的受让方,其他金融机构是信贷资产的出让方。

(二)信贷资产出让业务

根据协议约定,本行向境内其他金融机构和社会投资者有偿转出信贷资产。在此项业务中,本行是信贷资产的出让方,其他金融机构和社会投资者是信贷资产的受让方。

第十条 按转让类别分类

(一)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出让方与受让方根据协议约定,受让方购入出让方的信贷资产,并由借款人(担保人)直接向受让方履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项下的义务,直至清偿全部债务。

(二)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出让方与受让方根据协议约定,在出让信贷资产的同时,与受让方约定在将来一个确定的日期,以约定价格向受让方无条件购回其出让的信贷资产。

第四章 转让条件

2 第十一条 本行受让信贷资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出让方为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金融机构法人。 2. 出让方具有贷款业务资格。

3. 出让方应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良好的信誉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4. 受让资产的借款人信誉良好,无拖欠银行贷款及逃废债务的不良记录。 5. 受让的信贷资产应为尚未到期的正常贷款且无任何瑕疵。

6. 受让信贷资产的主债权和担保债权应真实和有效,依法可以转让;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无禁止转让条款,且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中无借款人(担保人)只对出让人承担还款(担保)责任或禁止债权转让等条款。

(二)其他条件

1. 买断型信贷资产受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1)借款人应纳入本行综合授信管理,如借款人在本行具有授信额度,则信贷资产受让后该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能超过核定的授信额度。如借款人在本行无授信额度,则需重新增加授信额度。

(2)出让方已将债权转让事宜书面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并得到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意信贷资产转让的书面确认。

2. 回购型信贷资产受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1)出让方应具有本行核定的授信额度,且信贷资产受让后出让方占用额度不超过授信额度。

(2)出让方在本行预留经有权签字人签字并盖章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在出让方不履行回购义务时,本行有权将此通知书发出。

第十二条 本行出让信贷资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信贷资产的出让,应符合本行信贷政策和贷款结构调整等相关规定。

(二)出让信贷资产的主债权和担保债权依法可以转让;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无禁止转让条款,且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中无借款人(担保人)只对本行承担还款(担保)责任或禁止债权转让等条款。

3

第五章 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的期限

第十三条 回购期限应不短于一个月且不长于一年(含);对确需短于一个月,长于一年的回购业务,应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同一笔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如果涉及到两项(含)以上到期时间不同的信贷资产,则其回购期的上限应为最近到期的信贷资产剩余期限。

第十五条 回购到期不得以任何方式展期。

第六章 定价及其方法

第十六条 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定价

(一)在进行贷款转让前,应对拟转让贷款开展前期调查分析。前期调查分析应充分利用现有档案资料和日常管理中获得的各种有效信息。当现有信息与实际情况发生较大出入或重大变化时,应进行现场调查。

(二)可选聘中介机构对拟转让的贷款进行评估,对评估(咨询)报告进行独立的分析和判断,发现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和适用方法明显不当等问题时,应向中介机构提出书面疑义,要求其做出书面解释。

(三)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价格为转让时的转让价款,转让价款根据转让时的信贷资产本金、交易成本、出让人信誉、市场供求和风险状况等相关因素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价格

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价格为转让时的转让价款和回购到期时的回购利息构成,转让价款和回购利率由转让双方根据回购期限、交易成本、出让方信誉、市场供求和风险状况等相关因素协商确定。回购到期时,出让方应根据回购合同的约定,将回购利息一次性按期支付给受让方。

第七章 建立大额贷款转让报告制度

4 第十八条 出让方、受让方双方均须对单份(或单笔)贷款转让合同标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含)业务,按贷款转让交割日所在月进行统计,在月后8日内向所在地银行业监管当局进行书面报告。报告内容至少包括:

(一)贷款出让方、受让方机构名称;

(二)贷款转让方式;

(三)贷款转让数额(本金)、形态;

(四)贷款转让价款;

(五)贷款转让交割日期、回购贷款日期。

第八章 建立贷款转让业务统计制度

第十九条 按季向所在地银监局统计部门报送《贷款转让业务统计表》。 第二十条 准确反映贷款转让的数据和形态

严格按照相关的财务核算规定和统计制度要求,以买断方式的贷款,出让方应减少相应贷款的数据,由受让方反映相应增加贷款的数据和形态,其中有追索权买断的贷款,出让方必须同时在表外科目中列明,并按资产分类标准进行资产清分。

第九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建立贷款转让检查监督制度,制定检查监督工作程序,规范检查监督行为。

第二十二条 检查监督部门和人员不得直接参与贷款转让处置、定价、审核和审批工作。

第二十三条 检查可采取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特定的尽职审计工作,并出具独立的尽职审计意见。

5 第二十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干扰和阻挠检查监督人员的尽职检查监督工作,不得授意、指使和强令检查监督部门或检查监督人员故意弄虚作假和隐瞒违法违规情况,不得对尽职检查监督人员或举报人等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十五条 对于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发现的问题,应责成相关部门和人员纠正或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及时跟踪整改结果。

第十章 责任追究与免责

第二十六条 监审稽核部门根据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检查结果,对贷款转让工作人员是否尽职进行初步责任认定。并报请本行责任认定部门裁定。

第二十七条 本行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报监管部门。重大违法、违规、失职责任处理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收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具有以下情节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一)自资产交易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擅自处置转让资产,放弃与转让资产相关的权益,截留、隐匿或私分基准日后转让资产项下回收现金和其他资产。

(二)利用内部信息,暗箱操作,将资产处置给自己或与自己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机构或人员,非法谋取小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

(三)泄露本行商业秘密,获取非法利益。

(四)利用虚假拍卖、竞标、竞价和协议转让等掩盖非法处置资产行为。

(五)为达到处置目的人为制造评估结果,以及通过隐瞒重要资料或授意进行虚假评估。

(六)超越权限和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处置资产,以及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更改处置方案。

(七)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放弃合法权益。

(八)伪造、篡改、隐匿、毁损资产处置档案。

(九)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尽职操作,致使资产的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

(十)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要求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对直接或间接干扰和阻挠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尽职检查监督工作,故意隐瞒违法违规和失职该职行为,或对尽职检查监督人员或举报人等进行打击报复的机构和人员,应认定并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条 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在检查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应认定并依法、依规从严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一条 尽职检查监督和责任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贷款转让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办法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贷款转让一旦出现问题,可视情况免除相关责任。

7 信贷资产转让操作流程

一、流程图

(一)买断型信贷资产受让业务

8

(二)买断型信贷资产出让业务

9

(三)信贷资产回购(买入)流程图

(四)信贷资产回购(卖出)流程图

二、流程说明

(一)买断型信贷资产受让业务 1.受理

信贷资产买入业务由资金运营部提出申请,报行长室审批后实施;或出让方主动提出,资金营运部受理。

2.资料初审

(1)出让方资格审查

具体详见第十一条

(一)、

(二)款。

(2)出让方提交材料

a. 出让方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和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b. 出让方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证明。 c.《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申请书》原件。

d. 拟转让信贷资产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和抵/质押权利凭证等相关文件副本或复印件。

e. 由借款人和担保人向出让方出具的同意信贷资产转让确认函原件。 f. 本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3)初步审查

资金营运部收到出让方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出让方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初审。如发现原借款合同或保证(抵/质押)合同中有不符合本行要求和对本行不利的条款,需要求出让方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补充合同,出让方应取得借款人(担保人)的同意,并向本行提交借款人(担保人)同意签署补充合同的确认函;若出让方不能取得借款人(担保人)的同意,本行将不能受理出让方提出的信贷资产转让申请。

初审合格以后,资金营运部将上述材料及相关资料提交信贷经营部门(公司业务部和个人业务部),并附列《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内部移交清单》。

3.调查评价

调查评价工作由总行信贷经营部门负责。

12 (1)信贷经营部门(公司业务部和个人业务部)在收到信贷管理部提交的材料后,首先审查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a. 受让资产项下的借款人信誉良好,无拖欠银行贷款及逃废债务的不良记录。

b. 受让的信贷资产应为尚未到期、按期付息的正常贷款且无任何瑕疵。 (2)如借款人已具有本行核定的授信额度,且信贷资产受让后该借款人的占用额度不超过核定的授信总额,则该笔转让业务不做客户评价;如借款人具有授信额度但额度不足并确须追加的,要按拟追加后授信额度的审批权限报有权审批行审批;如借款人无本行核定的授信额度,需首先对借款人进行客户评价和额度审批。

(3)对于符合以上条件的拟受让信贷资产,由信贷经营部门(公司业务部和个人业务部)按照本行现行的信贷业务管理办法进行调查评价,形成评价报告。

(4)信贷经营部门(公司业务部和个人业务部)完成评价报告后,由资金营运部会同信贷经营等部门,综合考虑本行资金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相关因素,提出受让资产的价格建议并由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后,由资金营运部与出让方充分协商,确定双方可接受的拟转让价格。

(5)资金营运部提出《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申请报告》,组织报批材料。 4.审批

按照总行规定的权限审批。 5.转让 (1)签约

a. 资金营运部收到总行批准文件后,在签订转让合同前,就原借款合同及保证(抵/质押)合同中不符合本行要求及对本行不利的条款,应要求出让方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补充合同,消除不利因素。

b. 风险合规部审核通过后,资金营运部与出让方签订《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合同》,并由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加盖公章。合同文本采用总行规定的统一格式。

13 c. 在信贷资产转让合同签订当日,由出让方向借款人、担保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

(2)借款合同及相关权利凭证移交

a. 信贷资产转让合同签订当日,出让方将转让信贷资产项下的借款合同正本、保证(抵/质押)合同正本、抵/质押权利凭证正本、借款借据正本和借款人、担保人签署同意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原件等相关文件交本行资金营运部收执,并填写《信贷资产转让标的清单》。

b. 资金营运部将上述材料移交信贷经营部门,并在《信贷资产转让标的清单》上签字确认,信贷经营部门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c. 抵、质押担保项下的信贷资产,需由信贷业务经营部门办理受让信贷资产抵、质押变更登记手续并将变更后的抵/质押权利凭证移交财务会计部保管。

(3)借款人开户

信贷经营部门向会计部门提供要求借款人开立贷款账户的通知书,并提供包括贷款本金、利率、期限、起息日和计息积数等相关信息在内的贷款资料,作为会计部门开立贷款账户的依据;信贷经营部门客户经理协助借款人在本行开立贷款账户。

(4)转让价款划拨

资金营运部在本行办妥上述文件移交、变更登记手续及借款人开户等程序后,出具《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转让价款划拨通知单》(一式四联),一联由计财部门留存,一联由信贷经营部门留存,一联由资金营运部留存,一联连同《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合同》送会计柜台,作为转让价款划拨的依据,由会计结算部门办理划款手续。

6.贷后管理

(1)信贷资产转让后,借款人(担保人)必须按照原借款(担保)合同及补充合同向本行履行原借款(担保)合同及补充合同项下所有义务,本行享有原借款(担保)合同及补充合同项下债权人的全部权利。

(2)信贷资产转让后执行《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后管理 14 办法》。

(二)买断型信贷资产出让业务 1.提出贷款转让申请

资金营运部根据本行经营和管理情况、信贷政策和贷款结构调整的需要,提出贷款转让申请。

2.资产出让报批

资金营运部会同信贷经营部门对拟出让的信贷资产,综合考虑本行资金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相关因素,提出拟出让的信贷资产的价格建议并由行领导审核批准。

3.转让

(1)总行批准出让信贷资产后,由资金营运部与交易对手进行商洽,达成出让信贷资产的意向。

(2)信贷经营部门向借款人(担保人)发出《信贷资产转让通知书》,取得借款人(担保人)签署的回执。

(3)若受让方提出本行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有法律问题,并提出签订补充合同的要求,信贷经营部门在征求风险合规部意见后答复,确实需要本行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补充协议的,经协商后本行与其签订《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同意签署补充合同确认函》。

4、签约

(1)资金营运部与受让方签订《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合同》,并由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加盖公章。合同文本可参照本行规定的格式。若为非标准格式合同,应报风险合规部审核后执行。

(2)在信贷资产转让合同签订当日,本行应向借款人、担保人发出《信贷资产债权转让通知书》。

(3)借款合同及相关权利凭证移交

签约后,资金营运部负责借款合同及相关权利凭证的移交工作。

a. 本行将转让信贷资产项下的借款合同正本、保证(抵/质押)合同正本、 15 抵/质押权利凭证正本、借款借据正本和借款人、担保人签署同意的《信贷资产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原件等相关文件交受让方收执,并附信贷资产转让标的清单。

b. 抵、质押担保项下的信贷资产,信贷经营部门协助受让方办理出让信贷资产的抵、质押变更登记手续,办妥后通知机构业务部门。

5、收款及后续手续

办妥签约及有关文件移交后,由资金营运部负责按照合同约定敦促受让方支付受让价款,由会计结算部门办理收款手续。资金营运部负责登记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台账,信贷经营部门负责调整借款人授信额度及销记信贷台账。

(三)信贷资产回购(买入)

1.申请

由出让方提出授信申请和资产转让回购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信贷资产转让的资料,资金营运部交易员进行市场分析,是否买入信贷资产由资金运营部提出申请买入计划,报行长室审批。

2. 审批

与交易对手洽谈,填制交易审批单,进行逐级审批。 3. 签订协议

双方签订《信贷资产转让回购协议》,《信贷资产转让回购协议》以出让方与债务人、担保人签订的债务合同、保证(抵质押)合同为基础。

4. 账务处理

(1)清算中心审核协议内容与划款凭证,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 (2)回购日,出让方计算应付受让方利息,并将转让价款及应付受让方利息划入受让方指定账户,履行回购义务。

5. 资料归档

出让方的营业执照、代码证、金融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转出标的借款借据、借款合同、保证或抵押、质押合同、借款单位的营业执照、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有效的贷款卡、法人身份证如是复印件需加盖出让方公章后作 16 为协议的附件归档留底。

(四)信贷资产回购(卖出)业务 1.业务规划

根据交易员的市场分析,是否转让信贷资产由资金运营部提出申请转让计划,报行长室审批。

2. 申请

提出授信申请和回购申请,并将有关信贷资产资料交予受让方,经受让方同意后方可进行资产的转让。

3. 签订协议

资金营运部交易员事先拟定协议,经审核和审批后,交受让方进行确认,协议确认后,双方签订正式协议,由交易员整理信贷资产的相关资料,复核员进行审核,移交受让方。

4. 账务处理

(1)交易员应及时督促受让方办理资金汇划业务,清算中心核实资金到账,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

(2)回购到期后,由交易员填制还款凭证,经逐级审批,交清算中心进行账务处理,受让方接到款项后,将贷款资料进行归还。

5. 资料归档

信贷资产回购业务由资金运营部建立相应的台账进行登记管理,资料由资金运营部归档留存。

三、管理文件

(一)合规文件

1. 民法通则 2. 商业银行法

3.江苏省银监局《关于加强银行业贷款转让业务管理的通知》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04年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5.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

(二)记录清单

1. 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申请书 2.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内部移交清单 3.信贷资产转让标的清单 4.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转让价款划拨通知单 5.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合同 6.信贷资产债权转让通知书 7.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同意签署补充合同确认函

第6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公司信贷固定资产贷款

产品定义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借款人(不含小企业)发放的,用于新建、扩建、改造、购置、安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本外币贷款。

适用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贷款资格的企(事)业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

贷款期限

客户可以根据项目投资、现金流回流、还款能力等情况自主选择贷款期限。贷款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为基准适当浮动。还款方式

一次还本分期付息,或分期还本付息

办理渠道

客户可在当地提供公司信贷业务服务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分支机构办理。办理流程

提出申请→实地调查→审查审批→签订合同→审批条件落实→贷款发放与支用

申请材料

1、经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有效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书;公司章程;贷款卡及密码;

2、近三年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含附注);

3、预留印鉴卡、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理人签字式样;

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经有权部门批准或核准等的相关文件;

5、项目在环保、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许可文件;

6、资本金和其他建设、生产资金筹措方案及落实资金来源的证明材料;

7、办理贷款所需的其他材料。

温馨提示

1、客户是否能通过邮储银行贷款申请,以及能获得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综合决定。

2、以上内容如有变动,请咨询当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分支机构或者拨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客服热线95580。

第7篇:中国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外汇固定资产贷款合同

合同号:_________

存档号: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方:中银信托投资公司

经借、贷双方友好协商,同意签定本贷款合同,并共同遵守合同中每一条款,不得单方毁约。

第一条 贷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为外汇固定资产贷款,贷款的具体用途必须是借、贷双方确认的并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项目。此贷款项下的资金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条 贷款币种及金额

币种:_____________________

金额:(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贷款用途

此笔贷款用于借款方经_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单位)__________号文批准的______________项目。上述的有关批准文件应作为此贷款合同的附属文件交贷方存档备查。此笔贷款的用途是唯一的,借方不得在此贷款合同规定之外的任何项目上使用。

第四条 贷款期限

第一笔用款: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计________天。

第二笔用款: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计________天。

第三笔用款: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计________天。

第四笔用款: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计________天。

第五条 起息日与到期日

本贷款合同第四条中限定的起息日与到期日的规定如下:

起息日--本贷款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资金自贷方帐户划出之日为该笔资金的起息日,自该日起对划出的资金开始计息。

到期日--本贷款合同项下的到期日为借方将偿付资金汇至贷方帐户之日。如借方在规定的到期日未能将规定偿付的金额划至贷方帐户,则按逾期处理,借方应按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条 利率与计息结算

1.利率

(a)固定利率:按年利率_______%计算。

(b)浮动利率:按贷方划款日伦敦银行同业拆放的同期利率加 (libor+ )计算。

(a)、(b)两项,只能选择一种。对于(b)项,利率浮动在每期固定利息结算日进行。

2.计息结算

利息按贷款实际发生额每_______个月结算一次。上半年三月二十日、六月二十日,下半年九月二十日、十二月二十日为固定结算日。借方在结算日应偿付的本息如未能如期划至贷方帐户,则贷方自将未偿部分金额转入本金复利计算。

第七条 贷款手续费

本合同规定贷方将向借方收取贷款手续费。手续费率为本合同贷款总额的_______%;贷款手续费借方应于第_______个计息结算日一次性支付,支付形式与该期支付的本息支付方式相同。

第八条 计息宽限期

本合同规定该笔贷款每笔发生额自起息日起有_______个月的计息宽限期,即自起息日起有_______个月不支付利息。宽限期内利率不变,但遇结息日时不复利计算。宽限期结束后自第_______个月开始正常计息,如该月有固定结算日,则自起息日起至该固定结算日止的全部利息在该日支付;如该月无固定结算日,则该月的20日定为宽限期后的第一个结算日,结算方法与固定结算日相同。

第九条 固定资产保险

该固定资产贷款项下形成的固定资产由借方负责向保险公司办理财产保险。无论是人为或自然等任何原因引起的固定资产灭失或损坏,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向贷方支付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

第十条 还款

1.借方应严格按还款计划或本合同的规定偿还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

2.按外汇贷款惯例,此合同项下的贷款不能提前偿还,如借方因故需提前还款时,应在预计偿还日前十五天书面通知贷方并获得贷方的许可。对不经贷方许可而提前归还的贷款部分,贷方将向借方一次性收取实际提前偿付金额总额______%的承担费。

3.借方确因正当理由而无法按期还款时,应于规定还款日前一个月向贷方提出延期付款的申请,并准备必要的材料以便办理有关展期的手续,经贷方批准同意展期的贷款部分,贷方将不予罚息。贷款展期只限一次,展期到期后贷款将按逾期处理。

第十一条 保证

1.借方保证向贷方提交的所有材料或文件都是合法、真实、有效的。

2.借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专款专用,不挪作它用。

3.借方保证按时向贷方提交使用贷款的有关材料(包括技改项目或工程建设进度的材料、设备进口或购置方面的材料、设备投入运行或工程完工后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资料等等),接受贷方的监督和检查。

4.借方由于变更、改制、承包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关、停、并、转时,借方保证最迟于上述事件发生之前一个月以前通知贷方,并立即清偿与贷方之间的所有债务。经贷方同意,借方可将债务转移给接收单位或新设单位(在债务转移的过程中,借方应向贷方出示并送交其主管部门或发包方的发文或有关文件),但接收债务的单位必须与贷方重新签定贷款合同,合同签字以前,贷方随时有向借方或借方接收人追偿债务的权利。

5.贷方保证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用款计划及时向借方提供贷款。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无论何方、亦无论何种原因、以何种方式拒绝执行或拖延本合同规定的所有条款之任何一项,均视为违约行为,应按下述条款执行:

1.如借方不按合同规定,挤占挪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时,贷方将按规定加收罚息。罚息利率规定为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___%

2.如借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或未经贷方展期认可而发生不能按期还款情况时,贷方最多给予借方________天的还款宽限期。如在宽限期终止时借方仍不能清偿全部应付款项,则自宽限期终止日的第二天开始,贷方将对借方未偿还款项部分的金额按每日________%的利率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罚息;

3.如贷方未按本合同或用款计划规定按时拨付款项,则借方给予贷方__________天的宽限期。超过宽限期,借方有权要求贷方按实际违约金额及延误天数按贷方罚取借方逾期贷款的同等利率向借方支付违约金;

4.如借方在贷方加收罚息及多次通知、警告后仍未能偿还贷方贷款时,贷方将通过法律手段向借方追偿所有未还资金。在诉讼期间,借方欠款仍按逾期利率计息,直至裁决内容提出新的利率为止。

第十三条 担保

本贷款由以下单位提供以下形式的担保: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的担保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仲裁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生条款内容的争议,借、贷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交由贷方所在地的仲裁机关仲裁。此仲裁是终局的,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合同文本及附件

1.本合同正式文本使用语言为中文,如需要,亦可使用英文或其他语言文本。如两种或两种以上文本的合同内容发生矛盾时,一切内容解释以中文文本为准。

2.本合同正本一式二分,借、贷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数不限。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权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贷方:中银信托投资公司

有权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银行: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8篇: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需求

1、流动性风险管理。

实现目标: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基础上,能准确、全面计量和监测流动性风险状况,能针对不同情景进行压力测试,能根据客户行为、业务发展变化及战略规划实现动态的流动性风险监测与控制,并制定应急计划及应急计划的测试和评估,据此调整资产负债业务流动性期限结构。

实现功能:

(1)能随时准确计算所有流动性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比例、流动性缺口率、核心负债依存度、净稳定资金比例、流动性覆盖率、超额备付金率、存贷比、最大十户存款比例、经调整资产流动性比例等)。能实现基于不同情况的任意时点指标的动态预测与分析,即能够实现主动管理手段的动态试算功能,在现有资产负债缺口情况下,调整某资产或负债业务规模及期限结构对现有指标影响的随时测算。实现单体和合并两种口径。

(2)设置流动性风险限额,包括现金流缺口限额、负债集中度限额、集团内部交易和融资限额等,并能预警和提出防范措施。

(3)实现多层级压力测试情景和多因素压力测试因素分析,综合外部环境及自身因素灵活进行整体或专项压力测试。情景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快速增长,负债波动性显著增加;资产或负债集中度上升;负债平均期限下降;批发或零售存款大量流失;批发或零售融资成本上升;难以继续获得长期或短期融资;期限或货币错配程度增加;多次接近内部限额或监管标准;表外业务、复杂产品和交易对流动性的需求增加;银行资产质量、盈利水平和总体财务状况恶化;交易对手要求追加额外抵(质)押品或拒绝进行新交易;代理行降低或取消授信额度;信用评级下调;股票价格下跌;出现重大声誉风险事件等。

(4)梳理流动性资产,根据流动性风险偏好,考虑压力情景的严重程度和持续时间、现金流缺口、优质流动性资产变现能力等因素,按照审慎原则确定优质流动性资产的规模和构成,并实时监控剩余可用流动性资产和已质押流动性资产的到期情况。

(5)每日计算各个设定时间段的现金流入、流出及缺口;有效计量、监测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未来不同时间段的现金流缺口、风险缓释后现金流缺口及表外理财业务流动性期限缺口等,监测交易对手风险台账。

(6)对在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未来不同时间段的资产负债期限错配、融资来源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优质流动性资产、重要币种流动性风险及市场流动性等进行分析和监测。

(6)对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进行测试和评估,根据各种应急情景,列明应急资金来源,合理估计可能的筹资规模和所需时间,充分考虑跨境、跨机构的流动性转移限制,确保应急资金来源的可靠性和充分性。

(7)对大额资金流动进行实时监测和控制。

(8)进行结构流动性管理,对投融资业务进行合理布局,减少期限错配对流动性造成的影响。

(9)对客户行为进行合理分析、预测与假设。客户行为模型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存款沉淀率、智能存款沉淀率、沉淀周期、提前还款、提前支取、续贷、展期、定期滚存等,需基于数据现状分析建模型,并提出具体的模型构架、设置及验证等方案及根据客户行为对相关统计分析的修正方案。

(10)对资产和负债所有业务的稳定性进行分析。 (11)计算流动性风险对资本充足的影响。

2、利率风险管理。

实现目标:通过数据梳理,加强对重定价缺口、净利息收入、市值和久期的分析,分别从会计和经济价值的视角真实反映当前的利率风险状况,并对利率风险进行有效控制,从而实现净利息收入的稳定增长。

实现功能:

(1)能随时自动计算各种利率风险监管指标,包括单体和合并口径。

(2)建立利率风险的识别、计量、评估和分析方法。 (3)能准确分析、预测利率走势。

(4)设置利率风险限额,并能预警和提出防范措施。 (5)根据既有或预期业务状况、业务发展战略、资产负债总量及结构变化以及利率风险特征建立不同情景下的压力测试、静态/动态情景模拟及净利息收入/净现值模拟等的框架、逻辑、方法和影响评估;压力测试需覆盖所有实质性风险源,并在利率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和限额时将压力测试结果纳入考虑。

(6)结合压力测试结果建立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进行测试和评估。

(7)收入模拟的分析维度涵盖机构、币种、产品、条线等多种维度,同时可对维度进行自由组合,根据不同利率情景和不同业务假设情景,准确计量指定时期内的净利息收入,可每天自动生成,也可按需生成。

(8)久期分析,分析利率波动对经济价值(经济价值用于评估银行的盈利能力)的影响。

(9)基于利率平移、利率非对称变化、历史利率等多种利率情景和新增业务假设情景、业务预算情景、业务到期策略情景等不同情景的收益和风险的预测。

(10)计算利率风险对资本充足的影响。

(11)能够实现主动管理手段的动态试算功能,即在现有资产负债缺口情况下,调整某项资产或负债业务规模及期限结构或采取表外衍生工具时对现有利率风险指标影响的随时测算。

3、汇率风险管理。

对汇率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计量,分析外汇敞口及潜在损失,建立汇率风险管理日常监测和限额管理,提供多种管理策略与工具,进行汇率风险情景模拟分析。

4、日间头寸管理。 实现目标:通过合理安排、调配、运用资金,在保证流动性、安全性的前提下,实现资金效益最大化。

实现功能:

(1)资金头寸统计分析,包括大额到期情况,资金流入流出分析情况、资金头寸占用情况等。

(2)资金计划申报,T-1日分支机构录入资金计划,头寸管理部门对T日的资金流入流出进行控制管理。

(3)能实时资金头寸匡算及资金头寸执行对比分析。 (4)头寸限额管理。

(5)能进行资金头寸监控与预警。

5、资产负债业务分析及业务计划管理。

(1)支持按业务条线、部门、地区、管理机构、客户经理、客户等维度,对表内外各产品、科目的时点余额、日均余额、外部收支、内部收支、净收益、外部收支率、内部收支率、净收益率、资产质量、风险资产占用等要素进行分析与对比,支持按指定时点、时间段、币种的数据查询。

(2)支持按表内外科目、产品,对全行的时点余额、日均余额、外部收支、内部收支、净收益、外部收支率、内部收支率、净收益率、资产质量、风险资产占用等要素进行分析与对比,支持按指定时点、时间段、币种的数据查询。

(3)支持对全行(或各业务条线或部门或地区或管理机构或客户经理或客户)单个或多个产品与科目按期限对业务时点余额、日均余额、外部收支、内部收支、净收益、外部收支率、内部收支率、净收益率、资产质量、风险资产占用等要素进行分析与对比,支持按指定时点、时间段、币种的数据查询。

(4)能实现对业务盈利的归因性分析,由于业务规模、外部定价、内部定价、资产质量、客户行为、市场环境等因素对时点余额、日均余额、外部收支、内部收支、净收益、外部收支率、内部收支率、净收益率、及其他盈利指标的影响进行分析与对比。

(5)支持根据存量业务明细,指定业务条线或部门或地区或管理机构或客户经理或客户,分析预测各产品或科目在未来指定时点或指定时间段内的时点余额、日均余额、收支、收益率、风险资产占用等情况。

(6)支持通过条件输入进行场景模拟,包括但不限于宏观经济金融环境与政策变化、客户行为变化、业务发展变化等情形引起的存量与增量业务在规模、结构、价格、期限等方面的变化,试算全行(或各业务条线或部门或地区或管理机构或客户经理或客户)在未来某一时间段内各产品、各科目的时点余额、日均余额、收益、收益率、风险资产占用、净息差、净利差、资产收益率、资本收益率、成本收入比等要素的影响。并能进行多种场景下的结果对比分析。

(7)支持按业务条线、部门、地区、管理机构、客户经理、客户等维度,根据存量业务及收益水平,预测分析在未来一段时间不同业务的盈亏平衡点指导利率及保持一定收益水平下的盈亏平衡指导利率,计算分析不同业务的固定成本、变动成本,在达到盈亏平衡点或一定收益水平下各项业务需实现的规模。

(8)支持通过条件输入进行场景模拟,包括但不限于宏观经济金融环境与政策变化、客户行为变化、业务发展变化等情形引起的存量与增量业务在规模、结构、价格、期限等方面的变化,试算分析在未来一段时间盈亏平衡点指导利率及保持一定收益水平下的盈亏平衡指导利率,计算分析不同业务的固定成本、变动成本,在达到盈亏平衡点或一定收益水平下各项业务需实现的规模。

(9)按产品性质、业务属性和特点,区分主动负债和被动负债,建立主动负债统计标准,建立被动负债利率敏感程度划分标准,对不同利率敏感性的产品分类。

(10)能实时计算MPA监管指标,并实现动态试算功能,通过调整某项资产或负债业务规模,对MPA监管指标的影响进行随时测算。

第9篇: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管理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管理问题逐渐成为经济界的一个焦点,不良资产的扩大已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健康平稳增长的一个毒瘤,对经济稳定增长造成严重威胁。

一、商业银行信贷现状及问题

据有关数据显示,近20多年来,我国金融体系的信贷资产增长速度极快,在过去的二十几年间,信贷资产以平均19.52%的速度增长,超过了经济增长速度。一方面说明银行借贷规模的扩大是经济增长的有力支撑,但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的加大。

2003年我国金融机构体系信贷资产总量为158996.2亿元,其中,国家银行信贷资产总额为106155,93亿元,占总量的66.8%;同年四大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总量为94274.77亿元,占国家银行信贷资产总量的88.8%,占整个金融机构体系信贷总量的59.3%。这说明,我国金融体系中存在较为严重的垄断,信贷主要集中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其他非国有商业银行的地位没有得到实质的提升。

再看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90年代以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利润率平均从0.68%下降到0.06%,下降幅度达91%。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银行信贷资产的质量在恶化,如果按20%的比例计算不良资产,03年其规模将达30856.9亿元,而同期四大银行的资本金只有6807.5亿元,意味着只能承受不良贷款中22%的损失。

我国商业银行大多数年份不良资产比率在10%以上, 到1988年接近15%,不良资产总量接近2000亿元。1989年-1994年,是不良资产的急速膨胀期,该时期末的不良资产总额达到了1 万亿元。也就是在这个期间的1992年,国家控制金融的成本首次超过收益,迫使我国启动更深层次的金融体制改革。2001年至今, 由于1999年之后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 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数量。2004年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15751亿元, 不良贷款率为15.57%。而中国银监会于2008年10月27日公布的数据显示,2008年第三季度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11173.8亿元不良贷款率为7.35%。虽然四大行的不良资产状况与往年比有较大改善, 但跟国际水平相比尚有差距。据调查,西方国家银行不良资产一般在5%以下。

二、中外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的差异

(一)风险防范意识和控制手段上的差异

国外银行重视事前防范, 外资银行十分注重将防范风险作为整个信贷业务流程的核心,在各个业务环节采取了多种措施防范金融风险。国内银行重视事后化解,把工作重心放在了存量风险的化解上,风险的早期防范没有得到充分重视。

(二)授权审批程序、内部控制的不同

国外严密有效的组织结构和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做到职责分工合理,使银行能顺畅地运行和有效地执行领导者的管理意图。为防范各部门和银行员工因经营管理不善而产生隐瞒欺诈行为, 一般还专门设立了独立于其他部门, 仅对银行最高权力机构负责的内部审计机构。同样严格的授权审批程序使每一项交易一定要有不同的人进行审查和批准,任何人的权限都不能是无限的。在国内,由于国有金融资产的所有者事实上缺位,使经理层容易出现内部人控制问题。

(三)财务管理制度、会计体制的不同

国外银行赋予会计主管或财务总监以特别的权力和地位。基于资产安全和经营稳健的考虑,十分注重按照审慎会计原则,在贷款的会计处理上充分估计可能发生的损失,真实反映贷款的实际价值。对呆账准备金的提取有充分的自主权,不受财政、

税收部门限制,在有计划地预提普通风险准备金的基础上,针对具体贷款风险提取专项呆账准备金,以使在实际风险损失发生时有能力自担风险。国内银行对贷款的会计处理主要按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执行,呆账准备金提取水平过低、方式单

一、范围过窄。损失发生后,由财政部门审批核销,对准备金的提取及核销缺乏自主权。

(四)人员制约及激励手段上的不同

国外银行重视人员激励, 外资银行强调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业务开展和管理中给予了信贷管理人员充分的自主权。有效避免了贷款的审批与发放过多受到行政干预,充分调动了信贷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国内银行重视人员控制,银行建立了信贷资产质量第一责任人制度和不良贷款终身追究制度,制定了详细的考核办法和严厉的处罚法。激励手段和措施单调,激励效果不佳。

(五)不良贷款处理策略上的差异

国外银行在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会主动参与借款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帮助解决具体问题。尽量帮助企业搞好经营,争取实现双赢目标。 国内银行普遍存在“重贷轻管”的问题,贷款发放后的后续管理没跟上,往往要在出现问题之后才研究对策。手段单一,主要靠处置抵押物或诉讼。

三、从美国次级贷款思索我国个人房贷

美国次贷危机早已演变为国际金融危机,这与美国当初次级抵押贷款市场是分不开的。虽然当前我国并没有类似的次级住房抵押贷款市场,但我国住房按揭贷款同样有风险,并正逐步步入违约高风险期。并且在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和持续扩大内需政策的引导下,我国房地产业得以迅速发展。但房地产业是高风险性行业,其与金融业的联系决定了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的必然存在。个人住房贷款风险,既有来自房贷的过快增长,也有来自银行系统以及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自身缺陷、信用体系缺失、借贷者信息不真实、各银行信息互相不联通,都增加了房贷的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住房贷款面临的问题:

1、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增长过快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极大地扩张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同时也面临着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增长过快的问题。

2、转按揭贷款和加按揭贷款业务增长过快,潜在风险增加

转按揭和加按揭贷款业务的贷款成数一般随房产评估价值浮动,在经济上行、房价持续上涨的环境下,极易放大住房信贷规模,且信贷资金大多用于购买多套住房或进入股市,增加了银行潜在风险,加剧了房地产和股市泡沫成分。据有关部门调查分析,截至2007年8月末,16个城市主要金融机构个人住房转(加)按揭贷款余额约410亿元,是上年同期的3.5倍。

3、贷款“三查”管理薄弱,存在“假按揭”贷款风险

贷款“三查”是指银行信贷人员对企业发放贷款时所做的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少数银行的分支行为了增加经营业绩及扩大利润,对房地产贷款“三查”制度有所放松。甚至有些银行的分支行为了规避房地产开发贷款的政策规定,与开发商和中介机构共同虚构住房按揭贷款合同,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开发贷款转换为住房消费贷款,将一些销售困难的楼盘以“假按揭”方式帮助开发商套现,导致少数人得利,却极大地增加了商业银行的风险。

四、完善我国信贷风险管理的建议

(一)建立信贷风险内控管理机制

从根本上改变国有商业银行的体制。在国有商业银行的内部,建立起合理的组织架构,形成二级法人体制,建立公司化组织结构,实现专业化管理。即将现在的每家

国有银行重组为一个控股公司或多个股份有限公司,形成二级法人结构。在内控操作上,按照贷款的“三查”制度,以全面风险管理理念再造信贷审批的管理流程。建立“贷前调查权”、“贷款发放审批权”和“贷后稽核监督权”三权分立的贷款审查组织构架,从而在组织机制上实现信贷业务的风险决策,达到风险控制的目的。

(二)完善人员激励约束机制

建立明确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改变按行政级别分配,按人员平均分配的做法,形成以工资、奖金、社会保险、公积金以及股票期权和股票持有等多种方式在内的科学的收入分配新体制。对高级管理人员可实行重点倾斜,建立引导高管人员行为长期化的多维激励机制。

(三)加快不良资产处置效率,增加商业银行资产收益

不良资产处置的速度是关键问题,效率提高就会减少不良资产的继续损失,这就要求我们不管是政府还是个人都要在这个问题上下功夫。要增加不良资产的宣传力度,程序保证和相关人员等问题的解决,提高交易速度。

(四)预防美国次贷危机的中国重演

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借鉴经验教训,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建立良好的信用体系。应该做到,一是注意金融市场的安全性,注意在发展个人信贷放出的安全性; 二是金融监管应当随着市场的发展而不断调整和优化,要进一步加强监管的协调, 建立社会统一的个人信用评级制;度三是国家相关方面应该对国内外市场做出迅速反应,实时采取财政政策保证利率汇率的稳定性。从形成次贷危机原因来看,在经济高速发展的情况下,容易引发次贷危机。我们应该积极预防,避免经济下滑而产生资不抵债的次贷危机。

参考文献: 李扬,中国金融发展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庄毓敏,商业银行业务与经营,2008

彼得S.罗斯,商业银行管理,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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