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制造基本条件

2023-01-30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特种设备制造基本条件

中国制造业发展基本条件的转变与产业结构思路调整

当前,我国制造业转型升级必须充分考虑和面对的三个基本事实或条件:一是伴随着中国经济的服务化趋势,制造业的增速由高速向中高速转变,制造业相对比重呈下降趋势;二是我国的技术水平越来越接近全球技术前沿;三是我国的工业结构已经高度完备。与发生了的基本条件相悖,我国制造业发展战略和政策思路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过度依赖人为“选择”和干预新兴产业,而不是通过加强通用技术的创新和应用。

制造业相对比重下降和技术水平接近前沿意味着,我国制造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功能和作用正在发生深刻的转变。自2013年第三产业比重超过第二产业以后,制造业对中国国民经济的主要意义正逐渐由国民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向国民经济“发展”的核心动力转变。相对于第三产业,制造业的独特性和重要性主要体现在其相对于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的活动和产品的复杂性方面。最新的研究表明,是制造业的复杂性,而不是制造业的规模决定了一国的长期经济增长。因此,对于中国制造业和三次产业结构变动的理解,应当超越长期的二、三产业孰重孰轻之争,以推进制造业创新发展为根本目标,切实通过提升创新能力来加快中国由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的转变,产业政策的基本取向应当适时从过去以促进制造业做大规模转向切实提升制造业的创新能力,特别是原始创新能力方面来。产业政策资源配置的指向由特定的产业转向技术创新,将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货币性的政策资源导向通用技术和共性技术,引导市场向创新性而不是生产性领域投资,是提高中国产业政策精准度的关键。

我国的工业结构已经高度完备意味着,传统的旨在选择和扶持新兴产业的发展思路的有效性将大打折扣。目前中国的产业政策的基本指向仍然是特定的产业或产业领域,如《中国制造2025》提出了十大重点产业领域。而反观美、日、德等国家的产业政策,其税收、财政等结构性措施,都是指向这些产业或领域的特定的技术研发环节。产业政策与产业挂钩还是与这些产业的特定技术挂钩,会产生完全不同的效果。如果是與产业挂钩,就会诱导企业扩大生产性的投资,而这也正是近年来中国光伏甚至工业机器人等新兴产业产能过剩的重要原因。代表全球技术前沿的新经济的产业形态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产业专家、技术专家和政府官员都不能事先准确判断新兴技术的发展方向。然而,虽然具体领域的新兴技术是不确定的,但通用技术是相对清晰的。正因此,美国的产业政策不是人为选择所谓的新兴产业,而是大力发展以信息网络、新材料和生物医药为代表的通用技术。其政策思路是,不管新兴产业如何发展和演进,其技术的源头都在通用技术。同样,德国和日本的产业政策资源也大量导向通用技术和共性技术研发。理论分析和实践经验都告诉我们,只有将结构性产业政策及其引导的政策资源转向通用技术和共性技术,才能使中国产业发展走出“重复引进和产能过剩”的怪圈。应当弱化政府“选择”具体产业的功能,加强政府引导和加速通用技术创新和应用的作用,形成新兴产业内生涌现的长效机制。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工经所研究员)

作者:贺俊

第2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在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中的应用

[摘 要]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主要对有关生命安全的压力管道、容器、电梯以及大型游乐设施方面进行检测。本文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中的安全管理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验机构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5.2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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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代很多企业中,都应用到了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在为企业带来巨大利润的同时,也有可能给人们的生命安全带来威胁。因此,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问题十分重要。

1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由于特种设备有可能威胁到人类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要把企业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有机结合,让他们能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近年来,我国的国民经济水平不断提高,特种设备也根据工业化产业布局的调整而增加,并广泛应用到各个企业中,人们也就更加直接地面临着特种设备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要谨遵自己的使命,严格进行检验工作。企业作为被检验单位,要积极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检验,以诚恳的态度接受检验。特种设备存在的危险性因素主要是由内外两方面原因引起的。特种设备本身所存在的问题是设计不合理、产品质量把关不严、用料不佳等;外在原因是对设备的保养、操作不当,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不强,有时还可能会发生违章作业现象。这些因素都成为特种设备的安全隐患。

2 特种设备监察部门应履行的职责

对特种设备的准入关率进行严格把关。对一些使用特种设备的企业,必须经过特种设备监察部门的安全许可。

对特种设备的审批严格把关。企业和安装部门必须要有政府所颁发的安装资质,并向上级申报。

对特种设备的检验关严格把关。安装单位对特种设备安装完之后要向检验机构报检,特种设备检验部门也要积极配合工作。

对特种设备操作的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在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后才能上岗,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企业安全生产的目的。

3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为特种设备提供安全服务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一直忽视的环节就是安全服务。设备检验机构应主动为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服务。因此,作为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来说,要树立服务意识,积极为被检单位做好服务工作,强化学习观念,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责,做一名优秀的“检验员”。同时,还要树立为大局着想的意识,将一些存在危险性问题的企业及时上报,发扬求真务实精神。

4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面临的困难

相关调查数据表明,兵团的特种设备仍有少数没有经过检验,这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宗旨相背离,主要是由以下原因造成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问题没有引起企业相关部门的重视,企业对设备的安全管理认识不够,还有一些企业中的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把安全隐患提升到法治的高度来看待,甚至对检验机构的检验也是消极应付。正因为这些设备问题的存在,严重威胁了人们的生命安全。

政府要时时刻刻的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措施进行落实,为提高特种设备的安全水平做出贡献。

5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应用

为推动安全管理体系建设,企业要加强特种设备管理的安全意识。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也要提高服务意识,对企业的特种设备进行检验和监督,重视安全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体系中做到以下要求:在企业建立安全生产体系,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企业应加大对特种设备的资金投入力度,不断完善设备设施,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治理;应对自己的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知识的教育,让员工在操作机器的时候有较强的安全意识;企业在日常应对员工进行训练,演习紧急救援;企业对事故发生后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经济方面的责任。

6 结 语

只有落实安全监督和监管工作,才能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出一个和谐稳定的生活环境。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离不开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检验,因此作为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加强自身的服务意识,为特种设备企业服务,积极检查和监督。作为拥有特种设备的企業,在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时应端正自己态度,积极配合检验工作,这不仅是对自身企业的负责,也是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负责。只有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和企业做到和谐统一,才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主要参考文献

[1]谢浪涛.特种设备安全及检验工作管理平台开发应用[D].长春:吉林大学,2014.

[2]张浩.浅谈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方面的作用[J].四川建材,2008(2).

[3]杨胜州.特种设备安全评价指标体系研究[D].北京:中国地质大学,2006.

[4]刘志刚.基于检测流程控制的特种设备管理系统开发[D].成都:电子科技大学,2013.

[5]汤倩.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管理系统的研究与应用[D].重庆:重庆大学,2008.

[6]张厚勇.检验机构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中的作用[J].科技创业家,2013(16).

作者:张硕

第3篇:特种设备安全知识系列问答(13)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监察制度(下)

6.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监督检验的目的是什么?主要执行哪些安全技术规范?主要进行哪些工作?

答:(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监督检验的目的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是指在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在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对安装改造维修的设备进行的验证性检验和对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的检查,其目的是确保经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监督检验执行的安全技术规范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工作执行的安全技术规范是(TSGG7001-2004)《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

现场组焊的压力容器的安装监督检验执行《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压力管道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执行的安全技术规范是《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电梯监督检验执行的安全技术规范是《电梯监督检验规程》《液压电梯监督检验规程》《杂物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和《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执行的安全技术规范是《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规程》。

场(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执行的安全技术规范是《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执行的安全技术规范是《客运架空索道监督检验规程》、TSGS7001-2004《客运拖牵索道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则》、TSGS7002-2005《客运缆车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则》。

大型游乐设施监督检验执行的安全技术规范是《游乐设施监督检验规程》。

(3)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监督检验的基本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

a.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基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监督检验、出具监督检验证书等。

b.各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内容由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确定,以电梯为例,其监督检验内容见下表3:

c. 检验检测机构经过监督检验,认为安装改造维修过程、设备安全性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按台(条、套)出具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对安装改造维修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出具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联络单或者意见通知书,要求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改进。如经安装改造维修,设备的安全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时,不出具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并报告委托监督检验任务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7.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主要目的是什么?主要执行哪些安全技术规范?主要进行哪些工作?

答:(1)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主要目的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是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后,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检验周期、设备所处状态(停机或者在线)、检验人员、检验设备、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程序、抽样比例等,对特种设备进行的检查、测量、检测、试验并最终评定其安全性能是否符合要求的过程。其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及时发现特种设备的新生缺陷、存在的问题以及安全管理上的问题,以便及时对缺陷和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使特种设备具备规定的安全性能,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2)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执行的安全技术规范

锅炉定期检验执行的安全技术规范为《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主要执行的安全技术规范为TSGR7001-200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气瓶定期检验执行GB13004-1999《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13075-1999《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13076-1991《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1999《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13077-2002《铝合金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等国家标准。

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执行的安全技术规范为《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

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定期执行的安全技术规范与安装改造维修执行的安全技术规范相同(检验项目上有所区别)。

(3)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基本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

a.各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基本程序均包括报检、受理、实施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等。

b.各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项目由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确定,如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年度检查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其中全面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在全面检验前要进行检验准备工作(包括资料审查、方案制定等),在全面检验中要对设备的外观、结构、几何尺寸、保温层隔热层衬里、壁厚、表面缺陷、埋藏缺陷、材质、紧固件、强度、安全附件、气密性以及其他项目等进行检验,并进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c.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后,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结果。对于安全性能不符合要求,经过改进能够达到要求的,先出具检验意见,要求使用单位改进。对安全性能符合要求的特种设备以及经改进后安全性能达到了要求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给出符合要求的结论。对于经检验应当判废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也出具检验报告,给出判废的结论。 对于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以及经检验判废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知使用单位并向负责设备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8.什么是型式试验?型式试验是如何实施的?

答:型式试验是指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技术机构对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的可靠性是否满足安全要求而进行的技术审查、样品测试。

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主要有3种:一是新研制开发出来首次投放市场的产品或首次在国内使用的进口产品;二是某个企业首次制造的产品;三是标准规定按一定周期要重复进行试验的产品。具体产品的型式试验的范围、检验测试项目、合格标准、试验程序、报告格式、试验结果的使用等事项在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各类特种设备产品的技术特点、数量和生产厂家的分布等情况,按照总量控制,方便企业选择的原则,核准型式试验机构。试验机构应该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试验,试验后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合格的,同时出具型式试验证书。对未申请型式试验或未通过型式试验的产品不得投入制造或使用。

9.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的主要依据是什么?主要进行哪些工作?

答: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的依据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22号令)。

国外进口的锅炉产品必须满足我国锅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国外进口的压力容器产品必须满足中国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境外企业锅炉产品必须同时满足《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条的要求(主要为包括锅炉受压元件用钢要求、结构要求、产品检验要求、安全附件及仪表要求、出厂随机文件的要求等内容);压力容器产品必须同时满足《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八条的要求(主要为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技术资料要求、产品铭牌要求、设计要求、压力容器用钢要求、制造要求、检验要求、气瓶安全质量基本要求等内容)。

境外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承担。

制造过程中未经监督检验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抵达安装现场后,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有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检验。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项目主要有随机文件审查;结构、外观质量及几何尺寸检查;壁厚测量;无损检测;化学成分分析;硬度测定;金相分析;安全附件及保护装置检查;水压试验等。安全性能检验完成后由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监督检验证书,分别针对检验合格情况或不合格情况出具证明。

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工作仍由负责该制造单位特种设备制造过程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完成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交外贸经营单位持此报告向产地商检机构报检办理出口手续。

10.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应如何处理?

答:(1)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本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等检验检测活动的,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a.检验检测工作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b.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的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

c.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重大安全问题,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对检验检测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6)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7)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如何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进行监督检查?

答: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实施;定期监督检查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别组织实施。

日常监督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定期监督检查,每年抽查数量不少于辖区检验检测机构总数的25%。核准周期的4年中至少应当对每个检验检测机构抽查一次。

国家质检总局组织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每年抽查一定数量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查。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当年监督检查情况上报上一级质监部门。国家质检总局定期对检验检测机构定期监督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日常监督检查不合格的,由实施检查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日常监督检查连续两次不合格,或者定期监督检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国家质检总局暂停其核准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情节严重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撤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编辑林 静

作者: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第4篇: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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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资格条件

凡从事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统称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以下统称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工作。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取得电梯维修的资格许可。

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以及流动式起重机、赛车类游乐设施等以完整成品出厂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不适用。

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发证和公告。

申请条件

申请单位经自评认为具备规定条件的,应持以下申请材料,报送当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地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

(一) 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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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书》);

(三)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应与申请施工范围相适应,具体规定见《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基本条件》。

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联系电话,申请改造资格的企业还应有满足其改造业务需要的厂房与场地。

施工单位人员的素质与数量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了解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对承担相应施工的特种设备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全责。授权代理人应有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并应注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时限等内容;

(二)应任命1名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承担的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中的技术审核工作。技术负责人应掌握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且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三)应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设立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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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一批满足申请作业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和技术工人,技术工人中持相应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数量应达到相应要求。人员数量等具体规定见《基本条件》。

应拥有满足申请施工需要的设备、工具、计量器具和检验测试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检验测试的仪器设备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并在法定计量检定合格的有效期内。

施工单位必须结合本单位情况和申请施工类别的管理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订相关的管理制度,编制质量手册、质量管理体系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必须具有独立编制施工方案的能力,建立并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编写、审核、批准的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承担施工中的土建、起重和脚手架架设等专项业务,可以签订合同的方式,委托给具备相应能力并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施工单位资格审查时,上述业务采用分承包形式完成的,施工单位的相应能力仅考核其控制分承包单位工作质量的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施工单位的施工业绩,应达到如下要求:

(一)首次提出资格许可申请并获得《许可证》的施工单位,取证后第一内的施工业绩应达到《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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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业绩要求》(附件3,以下简称《业绩要求》)的规定;

(二)提出《许可证》复查换证申请的上1个的施工业绩应达到《业绩要求》的规定;

(三)取得《许可证》后的施工业绩应达到《基本条件》的规定。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仅为承担经许可由本单位制造设备的施工而申请相关资格的,可不受上述业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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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条件鉴定评审评

审指南(ZWJ05-2007)

一、总则

为规范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条件鉴定评审工作,加强鉴定评审工作中各环节的管理,便于现场评审工作顺利实施及与申请单位沟通,依据国质检锅[2003]174号文《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文《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制定本评审指南。

二、适用范围

本评审指南描述了为取得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申请单位,约请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进行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条件鉴定评审的程序和内容。适用于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条件鉴定评审工作。

三、鉴定评审工作程序

1、申请单位提出约请

申请单位可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给本中心可开展的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条件鉴定评审的范围(见本指南第五章)提出制造条件鉴定评审约请和/或安装改造维修条件鉴定评审约请。 本中心综合办公室负责接收申请单位的条件鉴定评审信息,了解申请单位申请受理情况,并请申请单位将已签署受理意见的申请书传真给本中心。现场评审时,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1) 签署了受理申请意见的《申请书》原件;

2) 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3) 型式试验合格报告。

注:

1、由本中心进行的型式试验可不提供型式试验合格报告;

2、安装改造维修条件鉴定评审可不提供型式试验合格报告。

2、接受约请

2.1申请单位约请意向的评审 综合办公室负责对申请单位约请意向的评审,包括: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书是否已被受理;申请单位约请的评审项目是否属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权给本中心的评审范围;制造条件评审时,拟评审的产品是否已完成型式试验且结论合格;已完成的型式试验的产品其型号规格与申请书是否无矛盾。

2.2签订评审协议

a) 议和/或安装改造维修条件评审协议;

b) 问题解决后,由综合办公室与申请单位签订制造条件鉴定评审协议和/或安装改造维修条件评审协议。 评审协议签订后,综合办公室向申请单位提供《评审指南》、《制造条件鉴定评审细则》和/或《安装改造维修条件鉴定评审细则》,并进行评审前的调查。

3、评审前准备

3.1组成评审组

评审组成员由本中心主任或副主任指定。评审人员必须经过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培训并考试合格。评审组一般由2~3人组成,评审组长由高级工程师担任。

3.2制定《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

3.2.1 评审组组长负责与申请单位沟通,并再次确认2.1条的内容是否均无异议,若无异议或将异议解决后,确定现场评审具体日期,编制《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评审持续时间应根据评审产品的种类和数量进行确定,应保证评审过程的充分与全面。

3.2.2评审计划经本中心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执行,综合办公室负责将《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传真给申请单位、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时请申请单位按174号文规定将现场评审日期告知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3.2.3如遇特殊情况使计划不能按期实施需进行变更时,需由提出变更一方提供书面说明,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后,更改评审计划并按3.2.2进行再次批准和通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3.3准备评审资料

评审组负责准备现场评审所需的记录及文件。

4、实施现场评审

4.1与企业沟通

评审组向申请单位管理者了解申请单位的近期生产情况、基础设施布局情况及生产场所分布情况,落实评审日程安排和评审覆盖范围。

4.2首次会议

评审组长主持首次会议,请申请单位的领导和相关人员参加并签到。评审组长作首次会议发言,明确评审的目的、范围、依据、方法、不符合项的分类原则、评审结论、评审分工、日程安排、保密问题以及其它注意事项等。首次会议时间

一般不超过1小时,申请单位领导可作简短讲话,如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领导参加,可邀请其讲话。

首次会议上,若申请单位提出有需保密的内容时,评审组可与申请单位就保密事项签订保密协议,评审时不复印、摘抄保密内容,评审完成后不向第三方谈论保密内容。

若评审时发现不符合项或缺陷项需整改涉及保密内容且评审结论为“基本具备条件”需进行复评时,复评必须到现场进行。

4.3分组评审

首次会议结束后,评审组根据申请单位的规模,安排不超过2小时的现场参观时间,评审组全体人员参加。参观结束后按首次会议宣布的评审分工进行分组评审。

评审员按照《制造条件鉴定评审细则》和/或《安装改造维修条件鉴定评审细则》的评审项目和评审内容,通过审查文件、检查记录、察看现场、考察操作、与当事人交谈等形式逐项开展评审工作,分别给出单项评审结果并填写《制造条件现场鉴定评审记录》和/或《安装改造维修条件鉴定评审记录》[以下简称《评审记录》]及相关的人员、工作场所、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测器具确认记录。有关人员、工作场所、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测器具确认记录应由申请单位的负责人或当事人签字确认。

《制造条件鉴定评审细则》和/或《安装改造维修条件鉴定评审细则》中每一项评审内容按符合、有缺陷、不符合、不适用四种结果进行评定。其中“不符合”是指不符合评审要点的要求;“有缺陷”是指按评审要点的要求进行控制,但控制得不完善、不全面;“不适用”是指该评审要点不适用于该单位或被抽查设备。具体评价按《制造条件鉴定评审细则》和/或《安装改造维修条件鉴定评审细则》中的评价方法执行。

对现场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项、缺陷项,评审人员会与当事人就不符合的事实进行确认。

4.4评审组内部沟通

各评审小组按《评审记录》的评审项目逐项评审结束后,会就评审情况进行内部沟通,确定不符合项、缺陷项和评审组评定意见。

评审组评定意见有三种:

1) 具备条件

《评审记录》适用项目全部符合的,评为具备条件;

2) 基本具备条件

《评审记录》适用项目中重要项目全部符合、非重要项目存在不符合和有缺陷项,但认为最长6个月内经整改能够达到要求的,评为基本具备条件;

3) 不具备条件

达不到基本具备条件要求的,评为不具备条件。

4.5编写不符合报告、缺陷报告及评审报告初稿

评审人员按评审组内部沟通时确定的不符合项、缺陷项编写《不符合报告》、《缺陷报告》及《制造条件鉴定评审报告》和/或《安装改造维修条件鉴定评审报告》[以下简称《评审报告》]初稿。

《不符合报告》按发现的不符合数量分别填写;《缺陷报告》可汇总所有的缺陷项。

4.6与申请单位管理者沟通

评审组在通报评审报告会前,就评审情况与申请单位管理者沟通,包括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项、缺陷项,评审组评审意见,并提交《不符合报告》、《缺陷报告》和《评审报告》初稿(签署了评审组评定意见),申请单位无异议后,请申请单位管理者签字确认《不符合报告》、《缺陷报告》。

4.7通报评审报告会

评审组组长主持通报评审报告会,请申请单位的领导和相关人员参加。主要议程是:申请单位在场人员在《评审报告》初稿上签字、宣读《不符合报告》、《缺陷报告》、《评审报告》初稿,明确复评的方式、时间要求,重申保密承诺、申诉渠道,最后请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领导、申请单位领导讲话。

4.8评审资料整理归档 评审组要求整理好现场评审的所有记录、资料,交综合办公室登记归档。

4.9最终评审结论 综合办公室根据评审组的《评审记录》和《评审报告》初稿中的评审意见,给出《评审报告》的评审结论,本中心主任签字批准后盖章。评审结论分为“具备条件”、“基本具备条件”、和“不具备条件”,评定原则同4.4条。

对评审结论为“具备条件”的,综合办公室负责在完成现场评审15个工作日内汇总全部上报资料[包括《申请书》、型式试验合格报告(如有时)、《评审记录》、《评审报告》(已签署评审结论)]报告受理机构;对评审结论为“基本具备条件”的,综合办公室负责在完成现场评审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准备复评,复评按第5条执行,评审资料待不符合项、缺陷项整改完成后上报;对评审结论为“不具备条件”的,综合办公室负责在完成现场评审10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报告受理机构,受理机构要求时,汇总全部上报资料[包括《申请书》、

型式试验合格报告(如有时)、《评审记录》、《评审报告》(已签署评审结论)报告受理机构。

5、制造条件复评

5.1 复评方式

评审结论为基本具备条件的,申请单位在规定时间内(6个月)完成整改后,即可与本中心联系商定实施复评。若申请单位评审只存在缺陷项,采用的复评方式一般为文件验证;若申请单位评审存在不符合项,采用的复评方式一般为现场验证。若评审时发现不符合项或缺陷项需整改涉及保密内容时,复评方式必须为现场验证。

5.2 复评项目

针对评审时提出的不符合项、缺陷项进行复评,其它项目不再涉及。

5.3 复评结论

复评时,在申请单位进行整改完成并填写《整改记录》后,由评审人员进行验证并确认完成后,在原《评审报告》续页2中的“评审组评审意见” 栏内填写复评意见,综合办公室根据评审组的复评意见在原《评审报告》续页2中的“评审机构评审结论” 栏内填写复评结论。本中心主任签字批准后盖章。复评报告及记录在收到整改记录或现场评审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评时适用项目全部符合的,评为“具备条件”;否则评为“不具备条件”。综合办公室负责在收到复评报告及记录后的5个工作日内汇总初评和复评的所有上报资料报告受理机构。

6、相关文件

6.1 国质检锅[2003]174号文《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6.2 国质检锅[2003]251号文《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

6.3 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AWJ02-2004《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评审细则》

四、申诉程序

申请单位对评审结论或评审人员行为有异议时,可随时通过电话或传真方式向本中心反映,也可在评审工作结束后的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诉。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会在收到异议申诉后的30日内给与答复。

为了便于申请单位监督评审组的工作,专门请申请单位在评审活动结束后填写《申请单位对评审工作的反馈意见表》,单独邮寄给本中心,希望申请单位能对本中心的工作给与监督。

五、机构简介

1989年经国家技术监督局考核、批准,成为首批113个国家级检测中心之一;

1999年9月中心获得中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认可委员会的认可[证书编号:A5000135];

2000年8月获得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认可[证书编号:0341]; 2000年10月再次通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复查,并颁发了审查认可证书[编号:国质监认字(088)号]、计量认证证书[编号:(2000)量认(国)字(A0283)号];

2002年通过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对按ISO17025:1999建立的质量体系进行的现场审核(证书号【NO.L0150】)。

国家实验室认可委授权检验的产品包括八大类88项。

八大类产品为:

1.起重机械类;2.运输机械类;3.工业搬运车辆类;4.启闭机械类;

5.装卸机械类;6.仓储机械类;7.重矿机械类;8.液力机械类。

2003至2007年,经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原锅炉局)核准,以[2003] 59号、[2004]7号、70号及[2007]5号文,授权本机构可开展特种设备制造条件鉴定评审和安装改造维修条件评审的产品范围如下:

1、制造

(1)起重机械:桥式起重机(电站桥式起重机除外),门式起重机(水电站门式起重机、万能杆件拼装式龙门起重机除外),流动式起重机(仅限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集装箱侧面吊运起重机、集装箱跨运车、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电站门座起重机除外),升降机(仅限升降作业平台),旋臂式起重机,轻小型起重设备(输变电施工用抱杆、电站牵张设备除外),机械式停车设备

(2)场(厂)内机动车辆:仅限托盘搬运车

2、安装改造维修

起重机械:仅限与上述制造同时申请受理。

第6篇: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

第一条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为规范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维修、改造质量保证体系(以下简称“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实施,确保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得到有效控制,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用于特种设备(包括原材料、部件、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实施。

第三条 特种设备制造地、安装、维修、改造单位结合许可项目特性和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以下原则建立质保体系,并且得到有效实施:

(一)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应标准;

(二) 能够对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实施有效控制;

(三) 质量方针发、质量目标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

(四)

第7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2003年6月1日第373号令)、质检总局2001年12月21日实施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特种设备的定义

公司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

二、特种设备的购置

公司需要购置特种设备,首先由公司计划部门列入设备购置计划,并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由设备部门负责购置。购置的设备必须是取得相应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特种设备安装、使用前必须到保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有关手续。

特种设备技术资料须单独建档,并做到妥善保管。

三、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和改造

安装、维修和改造特种设备由设备部门负责,必须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安装后使用前须经保定市特种设备检验所验收合格。安装、维修和改造的有关资料存入档案。

四、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规定

特种设备必须定期检验,由设备部门负责。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向保定市特种设备检验所提出检验要求。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检验周期如下:

(一)锅炉每年1次检验;

(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为

1、2级,每6年一次全面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每3年一次全面检验;

(三)起重机械每2年1次;

(四)厂内机动车每年1次;

检验合格证明由设备部门存档。

五、特种设备的使用维修

公司各使用特种设备的部门,要明确1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同时明确每台特种设备使用的保管人,做好设备的例行保养工作和记录好《设备运转记录》。

一般维修工作,可以由本单位进行,大修改造,必须聘请有相应资质单位进行。

六、特种设备的档案管理

特种设备的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档案室和设备部门负责。特种设备档案包括:

(一)新设备的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设备大修和改造技术资料;

(三)定期检验记录;

(四)保养记录;

(五)设备运转记录。

七、设备操作人员守则:

(一)操作设备的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体检合格,并经保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培训,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

(二)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全面掌握特种设备的技术状况和运行规律,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

(三)每天使用前对所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有故障时不得使用。

(四)使用中随时观察设备是否正常,发现故障,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

(五)严格遵守起重设备“十不吊”规定。

八、特种设备的报废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要及时进行报废处理。报废处理后,要向注册登记的保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

九、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措施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如倾覆、爆炸、造成人员伤亡等)后,事故单位要立即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求,首先立即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其次是要抢救国家财产,并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同时向公司应急指挥部报告。公司接到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的信息后,应及时向保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

二OΟ七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一

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起重机械除遵守一般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外,还须遵守以下规定:

1、各种起重机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颁发国家统一的“特种作业操作合格证”,并熟知操作机械的性能,方可独立操作。

2、起重机每班作业前应进行日常保养并作无负荷升降和运行,检查其制动器和限位器的可靠性,空运行合格,然后进入工作。严禁使用有故障的吊车。

3、如起重机起吊超过吊重35%重量,每次起升前应吊起距地面100~200mm高度检查制动,制动可靠继续作业;

4、起吊重量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重量,在接近满载时,禁止同时做两种动作;每次吊物必须捆扎牢固平稳,试吊后才能起运。

5、起重机吊物运行时,重物起升高度一般不应超过1m高,不应在设备上方通过,必须从设备上方通过时,吊物底部应高出障碍物0.5m以上;

6、吊物尖锐棱角与吊索接触处,应加软垫,以免将吊索克断;严禁歪拉斜吊或吊运埋在地下的吊物。

7、操纵起重机应精力集中,遵守指挥人员的口令、手势,并注意前方有无障碍物或其它人员,吊物下严禁人员穿行或从人员上部穿行,严禁手托吊物随车行走;吊运的物品应走指定通道,并高于下面物体0.5米以上。

8、起吊重物时,吊索应保持垂直,起落平稳,尽量避免紧急刹车或冲击;当重物接近终点时应及时停车,尽可能不动用行程限位器。

9、吊物上严禁站人,严禁对吊挂的重物进行加工,严禁重物悬挂在空中停留,起重机吊着重物时严禁离开工作位置。

10、起重机作业时,严格执行“十不吊”和“八严禁”制度;

11、起重作业如遇有特殊情况,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将重物安全平稳落地;

12、吊运结束后,将吊车停放在规定停放处,吊钩升到上限位,切断电源。

13、登高检查修理时,切断主电源,挂上标志牌;无遮栏的地方一定要使用安全带,并遵守高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4、操作人员必须认真保养设备并做好设备运转记录。

附件二

叉车安全操作规程

1、叉车工必须经过保定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机构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后方能操作。

2、内燃叉式起重机出车前应检查:

(1)散热器冷却水应充足,燃油箱的油应加足; (2)润滑油及液压油油量应符合要求;

(3)制动转向,变速机构灵敏可靠,轮胎气压充足,门架及货架动作性能保持良好; (4)电气良好; (5)变速杆在空档位置

3、电瓶叉车出车前应检查

(1)蓄电池内电解液应充足,电压及电解液比重应合乎规定,各电桩头应坚固和清洁,安全熔断器应完善。 (2)转向及制动灵敏可靠。门架及货架动作性能良好。

4、起步以前,司机必须观察车辆周转通路情况,并先鸣喇叭,然后开车。进出大门和在厂房内行驶,以及倒车时,速度不得超过3公里/小时;在厂区马路上行驶时,速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

5、行驶靠右方,货叉应离地200~300毫米,两辆叉车同时行驶时,前后应保持3米以上的距离。行驶时,车门两侧和铲斗内、车叉上严禁站人;严禁除司机外的其它人员坐在叉车的任何部位;时刻注意路况和前方有无障碍物以及行人,做到谨慎驾使、文明礼让。

6、不准超负荷装载,不得超重(核载量)、超高(2米)、超宽(两侧各0.2米)装载;不得装载易燃易爆物品;各种物品装载要牢固,不得倾斜。

7、叉车会让时,应该空车让重车,支线让干线,室内让室外,小转弯让大转弯。

8、叉车转弯,后退或行驶在狭窄通道,路面不平处,以及在叉路口和接近货物时,均应低速行驶。

9、叉车临时停车时,不准在道口和有坡度的路面上。

10、叉车在进出避让和转弯时,应该鸣喇叭。

11、禁止叉车货叉载人行驶和升降。

12、非紧急情况,禁止使用紧急制动。

13、叉车在行驶中发现有异状,异声和异味时,应立即检查,叉车有故障时,不得进行作业。

14、插取货物和托盘时,叉车的货叉应该对准托盘的插入孔,水平方向插入,尽量避免碰撞,取托盘时,货叉插入托盘后稍微起升,然后门架后仰。放托盘时,货叉先下降至离地面100mm左右,然后使门架前倾到垂直状态,降下托盘于地面上,脱出货叉。

15、禁止叉车使用货叉顶货,拉货。

16、叉车在插取易碎,贵重或装载不稳的货物时,要用安全绳,并应有专人引导,才能行驶。

17、不准将货物升高作长距离运输;不准单叉作业;不准用制动惯性溜放圆形或易滚货物;不准用惯性力取货。

18、作业完毕后应停于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尽量避免露天停放。内燃叉车要将变速杆置于空档。并用手制动器刹住叉车。

19、内燃叉车的发动机操作规程,应按照内燃机有关条例执行。

附件三

储气罐安全操作规程

为了保证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操作者必须按时检查和维护储气罐的设施完好:

1、每天工作前必须用压力气体吹净罐中残留的冷凝水,工作结束必须打开罐底的排气阀门,将压力空气排空,将阀门关闭。

2、必须检查压力表是否完好,安全阀每月应手动试验放气一次,以防密封面粘联。

3、储气罐附近严禁热源并禁止撞击;外表应涂漆保护。

4、严格按储气罐标明的额定压力使用,不得超载使用。

5、储气罐周围保持卫生,不得堆放其它物品。

6、工作中要时常巡查,发现异常要立即停止使用并马上停止空气压缩机。

7、气罐使用和运用情况应及时认真记录到运转记录中。

附件四

锅炉安全操作规程

1、 凡操作0.07Mpa以上压力的锅炉司炉人员必须执行本规程。

2、 锅炉司炉人员必须年满十八岁,身体健康,并经考试合格,持有操作合格证。

3、 值班人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或兼作其它无关的工作。锅炉熄火后,压力虽未降至大气压,可以不用看管,但锅炉房必须上锁。

4、 司炉人员必须熟悉锅炉房内的一切设备。

5、 锅炉房内应有充足照明。

6、 未经司炉人员允许,其它人员禁止进入锅炉房。

7、 新装锅炉使用前,必须将锅炉的技术文件及有关证件送当地 劳动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8、 新修或停用过的锅炉,须经仔细检查,确认一切正常后点火。

9、 锅炉点火前,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1)检查锅炉内部有无遗留下的工具或其它杂物。 (2)检查主汽管,给水管、排污阀等的临时堵头、堵板是否已经取掉;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排污阀、总汽阀、给水设备是否已经装好,各部分螺栓是否上紧。 (3)试验各部分的阀门是否灵活。

(4)检查压力表是否以超过检验期,最高压力红线标志是否明显,指针是否停在零位,连接压力管子的开关和阀门是否在开启位置,有无检验单位的铅封。

(5)水位表上的汽水开关应该打开,放水开关应该关阀,最高及最低水位线应该明显,玻璃管(板)应该明亮。 (6)检查有无杂物妨碍安全阀的动作。

10、检查完毕,向炉内加水至水位表的1/3时停止,即可点火。

11、点火前先打开档风板和灰门做十几分钟的自然通风,有鼓风机时应开动三四分钟进行通风,然后关闭挡风板和灰门,开始点火。

12、点火时应缓慢燃烧,减低通风,炉内火势要均匀,慢慢加热和均匀膨胀,点火时间延续2~3小时。应经常注意水位表水位、压力表指针的情况是否良好。

13、当锅炉汽压上升到0.005~0.1MPa时,应冲洗水位表。具体方法如下:

(1)开启放水开关,使汽连管、水连管、玻璃管(板)得到冲洗。

(2)关闭水开关,冲洗汽连开关和玻璃管(板)

(3)开启水开关,关闭汽开关,冲洗水连管和玻璃管(板) (4)关闭水开关,开启汽开关,检查锅炉水位,这时水位应迅速上升,并有轻微波动。如果水位上升缓慢,表明水位表的水连管还不畅通,应继续冲洗至正常为止。冲洗的动作要缓慢,以免玻璃管破裂。在操作时,脸部不要正对玻璃管,以免玻璃管炸裂伤人。

14、当锅炉压力上升到工作压力时,试验给水设备是否良好。

15、送气前司炉人员应与用汽部门联系,稍开蒸汽阀暖管再缓慢开大送汽。蒸汽阀全开后应回旋半圈,防止蒸汽阀因垫胀而卡死。

16、两台锅炉并联使用时,正式送汽前,应检查锅炉内的蒸汽压力与主锅炉的压力是否相称。锅炉内的蒸汽压力应低于主锅炉压力0.02MPa(0.2公斤/厘米²)

17、正常运行时,锅炉内的水位应在最高与最低之间,变动应当轻微。

18、压力表的指示数值,不得超过最高容许工作压力。

19、水位表不得有泄漏现象,每班至少应清洗一次。水表玻璃管应有防护罩。

20、严禁一切可能影响安全阀动作或可能造成安全阀动作不准确的行为。

21、安全阀出现故障时,应随时停炉检修。

22、安全阀压力应按下列数据调整:

双筒式第一阀应较工作压力增加0.2Kg/cm²;二阀应较工作压力增加0.2Kg/cm²;单筒式应较工作压力增加0.2Kg/cm²。

23、如果安全阀已在排汽,而压力表只指到最高压力红线,应检查原因,进行处理。

24、 如果发生汽水共腾,或水位表产生泡沫,应减低负荷,冲洗水位表,进行排污放水。

25、根据煤灰的厚度,确定每班清炉次数,一般为1~3次。清炉应在低负荷时进行。禁止在炉前用水浇熄炉灰。

26、锅炉供汽时,严禁在炉体上进行焊接锤击以及拧紧人孔,手孔螺帽等修理工作。

27、禁止用管子或铁棍撬动各阀门,以免折断。开关阀门时应缓慢。

28、埋火前应先将炉排的炉灰扒去,把燃煤往后推,使燃煤堆集在一起,然后投入比较湿的煤,把燃煤压住,关闭挡风板,适当打开灰门、炉门向炉内上水,保持水位在标准水位上两厘米。

29、埋火后仍应经常检查炉水和汽压的变化,防止燃煤复燃或熄灭。

30、停炉或熄炉检修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1)停止向火室内供给燃料,关闭挡风板,停止送风,若并炉使用时应将炉内主汽阀关闭;

(2)锅炉内的水位应保持高于水位表正常水位2cm; (3)将火室内的燃煤扒出;

(4)打开挡风板使锅炉和烟道内的余热逐渐散发; (5)经过6~12小时后,洗除煤灰,煤渣;

(6)当锅炉汽压降至1.5大气压时。打开空气阀或提起安全阀,将蒸汽排出;

(7)排完蒸汽一小时后,打开入孔道门。在操作时,要用绳子或铁丝栓住螺杆,防止卸下螺帽后,拿不住打伤人。 (8)当炉水温降到40~50℃时,才可将炉水放出。

31、 锅炉放水完毕,应立即进入锅炉清除水垢,否则水垢干后清除比较困难。

32、 禁止向大室内浇水熄灭。

33、 遇有下列情况量,应立即采取事故停炉措施;并报告主管人员;

(1)汽压迅速上升,超过最高许可压力,虽已减少送风,并加强注水,安全阀以喷汽,但锅炉压力仍继续上升; (2)水位表看不见水位,采用叫水法进行试验,仍不见水(说明水位已在水连管以下);

(3)虽加强注水,锅炉水位仍继续下降;

(4)水位表,验水开关、安全阀、压力表损坏,短时不能修复;

(5)附属水管、汽管、火管等爆炸;破裂;发生严重泄露; (6)锅炉炉身发生变形,裂纹,鼓包; (7)易熔塞熔化;

(8)发生其它故障,有引起危险事故的可能。

34、事故停炉应按停火程序进行处理。如不是缺水或漏水,在紧急停炉前,仍可向炉内供水,降低汽压。遇到缺水事故严禁进水或提升安全阀排汽,变动出气阀门等任何工作,防止锅炉受到急剧的应力变化而事故扩大。

35、如火灾威胁到锅炉房,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应沉着并实行紧急停炉,同时向炉内加强注水,并将蒸汽排出室外。

36、锅炉应有运行日记,记录运行情况,交接班人应签章。

37、如接班人未按时到班,值班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38、锅炉发生事故或进行重大操作,禁止交接班。

39、醉酒或患病的司炉人员不得值班。 40、司炉人员作好下列工作才能交班: (1)清除炉渣,炉灰;

(2)锅炉设备及各项工具整理清洁; (3)将运行情况记在运行日记内; (4)向接班人员详细介绍注意事项。

41、如前班发生事故,接班人员应协助前班处理完毕后才能接班。

42、接班的司炉人员应做好下列工作:

(1)检查压力表指针动作是否灵敏。有三通开关的压力表还应作冲洗试验;

(2)冲洗水位表和验水开关,检查锅炉水位是否正常; (3)检查安全阀铅封是否完整,有无漏汽,并做手动提升试验;

(4)试验注水器,水泵等的作用是否良好; (5)检查所有水阀是否良好,并检查它们的开度; (6)检查锅炉各部分是否有鼓包、泄漏、裂纹情况; (7)检查各项安全设备,材料备品、灭火工具,维修工具等是否完整;

(8)检查压力表、水位表、给水设备和照明设备是否良好。

43、接班人员检查完毕,认为合格,即应对锅炉设备的完好负责。交班人员应在运行日记薄上签字。

44、锅炉洗炉间隔时间应根据水质及水垢情况而定。

45、洗炉时应按第30条的顺序进行停炉,当放出炉水后,应立即用水冲洗炉内水质(水压应在2-4Kg/cm²)。水垢厚度不超过0.5mm,局部水垢厚度不超过1mm时,若冲洗不掉可用着碱法人工铲除。铲除时不得损伤钢板。

46、洗炉的同时应检修各种附件,并清除锅炉各处烟灰及炉渣。

47、洗炉后必须将本次洗炉日期、洗检情况,详细记录于运行日记内,以便查考。

第8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

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

改造技术资料。

第9篇:特种设备自查报告(设备科)

我院设备科积极响应县卫生局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及时对设备科监管的特种设备进行了全面自查。

设备科监管的特种设备包括供应室预真空灭菌器、电热蒸汽发生器、氧气站氧气储气罐、氧气钢瓶。在用的压力容器都在县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管理科有台帐备案,并办理了特种设备使用证。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均参加了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安全操作培训、考试,获得了特种设备管理员证及操作员证。在特种设备使用科室显明位置悬挂《特种设备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等制度,同时设备科对各种管理制度有存档记录。

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如压力表、安全阀都有一套作为备用,当在用的安全附件到达安全检定前及时检定并予以更换,确保在用安全附件在合格检定周期内。

各使用科室日常做好特种设备保养工作,并及时记录。如定期对安全阀做泄放试验,对蒸汽疏水阀定期清理,设备运行过程中做好压力表指示记录等。

因医院基建施工,原空气分子筛制氧机已经停止工作,对制氧设备及储气罐进行了拆除,同时在县技术监督局特设科办理了相关注销手续。现制氧设备采用西安北普气体有限公司液氧储气转化装置供氧。该公司已在县技术监督局特设科办理了前置备案,其他手续正在办理中。

设备科

201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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