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报验

2022-08-2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特种设备报验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在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中的应用

[摘 要]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主要对有关生命安全的压力管道、容器、电梯以及大型游乐设施方面进行检测。本文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中的安全管理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验机构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5.2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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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代很多企业中,都应用到了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在为企业带来巨大利润的同时,也有可能给人们的生命安全带来威胁。因此,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问题十分重要。

1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由于特种设备有可能威胁到人类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要把企业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有机结合,让他们能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近年来,我国的国民经济水平不断提高,特种设备也根据工业化产业布局的调整而增加,并广泛应用到各个企业中,人们也就更加直接地面临着特种设备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要谨遵自己的使命,严格进行检验工作。企业作为被检验单位,要积极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检验,以诚恳的态度接受检验。特种设备存在的危险性因素主要是由内外两方面原因引起的。特种设备本身所存在的问题是设计不合理、产品质量把关不严、用料不佳等;外在原因是对设备的保养、操作不当,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不强,有时还可能会发生违章作业现象。这些因素都成为特种设备的安全隐患。

2 特种设备监察部门应履行的职责

对特种设备的准入关率进行严格把关。对一些使用特种设备的企业,必须经过特种设备监察部门的安全许可。

对特种设备的审批严格把关。企业和安装部门必须要有政府所颁发的安装资质,并向上级申报。

对特种设备的检验关严格把关。安装单位对特种设备安装完之后要向检验机构报检,特种设备检验部门也要积极配合工作。

对特种设备操作的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在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后才能上岗,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企业安全生产的目的。

3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为特种设备提供安全服务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一直忽视的环节就是安全服务。设备检验机构应主动为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服务。因此,作为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来说,要树立服务意识,积极为被检单位做好服务工作,强化学习观念,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责,做一名优秀的“检验员”。同时,还要树立为大局着想的意识,将一些存在危险性问题的企业及时上报,发扬求真务实精神。

4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面临的困难

相关调查数据表明,兵团的特种设备仍有少数没有经过检验,这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宗旨相背离,主要是由以下原因造成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问题没有引起企业相关部门的重视,企业对设备的安全管理认识不够,还有一些企业中的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把安全隐患提升到法治的高度来看待,甚至对检验机构的检验也是消极应付。正因为这些设备问题的存在,严重威胁了人们的生命安全。

政府要时时刻刻的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措施进行落实,为提高特种设备的安全水平做出贡献。

5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应用

为推动安全管理体系建设,企业要加强特种设备管理的安全意识。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也要提高服务意识,对企业的特种设备进行检验和监督,重视安全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体系中做到以下要求:在企业建立安全生产体系,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企业应加大对特种设备的资金投入力度,不断完善设备设施,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治理;应对自己的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知识的教育,让员工在操作机器的时候有较强的安全意识;企业在日常应对员工进行训练,演习紧急救援;企业对事故发生后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经济方面的责任。

6 结 语

只有落实安全监督和监管工作,才能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出一个和谐稳定的生活环境。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离不开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检验,因此作为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加强自身的服务意识,为特种设备企业服务,积极检查和监督。作为拥有特种设备的企業,在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时应端正自己态度,积极配合检验工作,这不仅是对自身企业的负责,也是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负责。只有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和企业做到和谐统一,才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主要参考文献

[1]谢浪涛.特种设备安全及检验工作管理平台开发应用[D].长春:吉林大学,2014.

[2]张浩.浅谈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方面的作用[J].四川建材,2008(2).

[3]杨胜州.特种设备安全评价指标体系研究[D].北京:中国地质大学,2006.

[4]刘志刚.基于检测流程控制的特种设备管理系统开发[D].成都:电子科技大学,2013.

[5]汤倩.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管理系统的研究与应用[D].重庆:重庆大学,2008.

[6]张厚勇.检验机构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中的作用[J].科技创业家,2013(16).

作者:张硕

第2篇:特种设备安全知识系列问答(13)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监察制度(下)

6.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监督检验的目的是什么?主要执行哪些安全技术规范?主要进行哪些工作?

答:(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监督检验的目的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是指在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在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对安装改造维修的设备进行的验证性检验和对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的检查,其目的是确保经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监督检验执行的安全技术规范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工作执行的安全技术规范是(TSGG7001-2004)《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

现场组焊的压力容器的安装监督检验执行《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压力管道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执行的安全技术规范是《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电梯监督检验执行的安全技术规范是《电梯监督检验规程》《液压电梯监督检验规程》《杂物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和《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执行的安全技术规范是《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规程》。

场(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执行的安全技术规范是《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执行的安全技术规范是《客运架空索道监督检验规程》、TSGS7001-2004《客运拖牵索道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则》、TSGS7002-2005《客运缆车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则》。

大型游乐设施监督检验执行的安全技术规范是《游乐设施监督检验规程》。

(3)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监督检验的基本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

a.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基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监督检验、出具监督检验证书等。

b.各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内容由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确定,以电梯为例,其监督检验内容见下表3:

c. 检验检测机构经过监督检验,认为安装改造维修过程、设备安全性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按台(条、套)出具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对安装改造维修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出具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联络单或者意见通知书,要求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改进。如经安装改造维修,设备的安全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时,不出具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并报告委托监督检验任务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7.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主要目的是什么?主要执行哪些安全技术规范?主要进行哪些工作?

答:(1)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主要目的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是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后,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检验周期、设备所处状态(停机或者在线)、检验人员、检验设备、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程序、抽样比例等,对特种设备进行的检查、测量、检测、试验并最终评定其安全性能是否符合要求的过程。其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及时发现特种设备的新生缺陷、存在的问题以及安全管理上的问题,以便及时对缺陷和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使特种设备具备规定的安全性能,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2)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执行的安全技术规范

锅炉定期检验执行的安全技术规范为《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主要执行的安全技术规范为TSGR7001-200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气瓶定期检验执行GB13004-1999《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13075-1999《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13076-1991《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1999《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13077-2002《铝合金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等国家标准。

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执行的安全技术规范为《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

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定期执行的安全技术规范与安装改造维修执行的安全技术规范相同(检验项目上有所区别)。

(3)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基本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

a.各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基本程序均包括报检、受理、实施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等。

b.各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项目由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确定,如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年度检查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其中全面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在全面检验前要进行检验准备工作(包括资料审查、方案制定等),在全面检验中要对设备的外观、结构、几何尺寸、保温层隔热层衬里、壁厚、表面缺陷、埋藏缺陷、材质、紧固件、强度、安全附件、气密性以及其他项目等进行检验,并进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c.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后,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结果。对于安全性能不符合要求,经过改进能够达到要求的,先出具检验意见,要求使用单位改进。对安全性能符合要求的特种设备以及经改进后安全性能达到了要求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给出符合要求的结论。对于经检验应当判废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也出具检验报告,给出判废的结论。 对于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以及经检验判废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知使用单位并向负责设备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8.什么是型式试验?型式试验是如何实施的?

答:型式试验是指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技术机构对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的可靠性是否满足安全要求而进行的技术审查、样品测试。

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主要有3种:一是新研制开发出来首次投放市场的产品或首次在国内使用的进口产品;二是某个企业首次制造的产品;三是标准规定按一定周期要重复进行试验的产品。具体产品的型式试验的范围、检验测试项目、合格标准、试验程序、报告格式、试验结果的使用等事项在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各类特种设备产品的技术特点、数量和生产厂家的分布等情况,按照总量控制,方便企业选择的原则,核准型式试验机构。试验机构应该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试验,试验后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合格的,同时出具型式试验证书。对未申请型式试验或未通过型式试验的产品不得投入制造或使用。

9.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的主要依据是什么?主要进行哪些工作?

答: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的依据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22号令)。

国外进口的锅炉产品必须满足我国锅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国外进口的压力容器产品必须满足中国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境外企业锅炉产品必须同时满足《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条的要求(主要为包括锅炉受压元件用钢要求、结构要求、产品检验要求、安全附件及仪表要求、出厂随机文件的要求等内容);压力容器产品必须同时满足《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八条的要求(主要为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技术资料要求、产品铭牌要求、设计要求、压力容器用钢要求、制造要求、检验要求、气瓶安全质量基本要求等内容)。

境外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承担。

制造过程中未经监督检验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抵达安装现场后,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有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检验。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项目主要有随机文件审查;结构、外观质量及几何尺寸检查;壁厚测量;无损检测;化学成分分析;硬度测定;金相分析;安全附件及保护装置检查;水压试验等。安全性能检验完成后由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监督检验证书,分别针对检验合格情况或不合格情况出具证明。

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工作仍由负责该制造单位特种设备制造过程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完成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交外贸经营单位持此报告向产地商检机构报检办理出口手续。

10.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应如何处理?

答:(1)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本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等检验检测活动的,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a.检验检测工作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b.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的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

c.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重大安全问题,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对检验检测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6)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7)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如何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进行监督检查?

答: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实施;定期监督检查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别组织实施。

日常监督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定期监督检查,每年抽查数量不少于辖区检验检测机构总数的25%。核准周期的4年中至少应当对每个检验检测机构抽查一次。

国家质检总局组织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每年抽查一定数量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查。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当年监督检查情况上报上一级质监部门。国家质检总局定期对检验检测机构定期监督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日常监督检查不合格的,由实施检查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日常监督检查连续两次不合格,或者定期监督检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国家质检总局暂停其核准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情节严重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撤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编辑林 静

作者: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第3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八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十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十一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

(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

(三)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十三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

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前款特種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第十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八条 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订立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第三十一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三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五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相关安全知识,并全面负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至少应当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督促、检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工作。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

第三十六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乘客应当遵守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挥。

第三十七条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第三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四章 检验检测

第四十一条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专门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负责本单位核准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

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责任制度。

第四十三条 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应当由依照本条例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必须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

第四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涉及的被检验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第四十八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五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许可、核准、登记;在申请办理许可、核准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申请人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相应活动或者伪造许可、核准证书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核准申请。

未依法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单位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撤销许可的,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第五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其受理、审查、许可、核准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核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的决定;不予许可、核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五十四条 地方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不得对已经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也不得要求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

第五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第五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件。

第五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应当对每次安全监察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五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

第五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时,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或者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第六十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以及能效状况。

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以及能效状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状况;

(二)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

(三)特种设备能效状况;

(四)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

第六章 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

第六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抢险救援时应当区分介质特性,严格按照相关预案规定程序处理,防止二次爆炸。

第六十六条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必要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第六十七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六十八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复,并报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第六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七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发生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根据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技术特点、事故情况对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评估;需要制定或者修订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应当及时制定或者修订。

第七十一条 本章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七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已经出厂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或者清洗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

第八十一条 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八十二条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二)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四)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

第八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

(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七)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八)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

(九)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十)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二)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第八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第八十七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第八十八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第九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本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一)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

(二)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九十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对检验检测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九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第九十六条 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九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原许可,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原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或者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的;

(六)发现有违反本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

(七)发现重大的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八)迟报、漏报、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

(九)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第九十八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四)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六)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七)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第一百条 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一百零一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一百零二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检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一百零三条 本条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82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同時废止。

(新华社北京讯,2月7日《经济日报》)

第4篇:特种设备报验程序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许可

一、许可项目名称: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许可

二、设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三、设计单位资格许可条件

申请从事特种设备设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 (二)有与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

(三)有与设计相适应的设计工作机构、场所、装备和手段;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五)有与设计范围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并能认真执行; (六)有一定的设计经验和独立承担设计的能力,能够保证设计产品的安全性能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学会、协会、咨询性公司、社会中介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以及与设计、制造、安装无关的单位不能申请设计资格。 设计单位的具体许可条件见相关的设计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四、实施机关

下列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实施:

固定式压力容器(D级)。

五、许可程序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包括申请、受理、试设计、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程序:

(一)申请

需要取得设计许可的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申请书(申请书从相关网站下载,一式四份),向受理、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各一份):

1.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复印件;

2.安全技术规范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许可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试设计 对所申请的设计范围没有相应设计或者制造经历的,应当进行试设计。试设计的具体要求见有关安全技术规范。

(四)约请鉴定评审机构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携带经批准受理的申请资料,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实地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鉴定评审按照相应的规则进行,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现场实地鉴定评审工作后,向许可实施机关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五)审批、发证

许可实施机关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审批的许可项目,以国家质检总局名义颁发许可证。

国家质检总局设立特种设备许可证办公室(地址、电话、电子邮箱在相关网站上公布)负责申请书的接受和许可证的发放。

具体的程序见设计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六、许可期限

(一)许可实施机关接到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 (二)鉴定评审机构在接到约请后5日内作出工作安排,在3个月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并在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出具体鉴定评审报告。

(三)许可实施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发证手续。

(四)申请书被批准受理后,申请单位应当在1年内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否则应当重新办理申请受理手续。

七、许可增项

获证单位在其有效期内需要增加许可项目、种类、类别、品种等的,按照重新申请办理手续,但如果基本条件(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履行鉴定评审程序。

八、复查换证

设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应当按照许可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复查换证。复查换证的具体要求见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九、变更与延续

(一)获证单位如因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化,应当填写变更申请书(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出具变更的相关证明,由发证机关换发许可证。

(二)获证单位在按照规定办理复查申请后,由于单位地址变更、改制、灾害、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续已取得的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续手续,但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十、设计文件的鉴定程序和要求

设计文件鉴定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或者社团组织进行,具体承担机构及其承担的范围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

设计文件鉴定包括申请、审查鉴定、出具鉴定报告等程序: (一)申请

特种设备设计单位填写设计文件鉴定申请书(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并携带以下设计文件,向设计文件鉴定机构提出设计文件鉴定申请:

1.设计图纸; 2.设计说明书; 3.设计计算书;

4.产品安装、使用、维修说明书; 5.安全技术规范需要的其他资料。

需要送交的设计文件详见相应的设计文件鉴定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设计资料不便于寄送的,设计单位可以申请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到生产场所进行设计文件鉴定。

(二)审查鉴定

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应当按照设计文件鉴定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鉴定,比较简单的设计文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完成,比较复杂的设计文件一般不应当超过30个工作日。

(三)出具鉴定报告

经审查鉴定符合要求的设计文件,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在总图等相关文件上盖注设计文件鉴定专用章,并出具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对存在的问题应当书面给予说明。

(四)变更

设计文件需变动影响安全性能的主要结构、主要部件的,应当重新办理鉴定手续。因原设计单位的名称发生变更,需要更改设计文件上的设计单位名称,设计单位可以凭名称变更证明向鉴定机构申请变更。

具体程序见相关的设计文件鉴定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十

一、收费依据

江西省劳动厅、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赣劳锅〈1995〉15号、赣价费字〈1995〉第26号、赣财综字〈1995〉49号)文件。

第5篇:机电设备报验

企业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的,需要提供如下资料:

1、报检单(正本);

2、报检委托书(正本,无报验资格或其他原因需提供此文件);

3、外贸合同;

4、外贸发票;

5、提运单;

6、装箱单;

7、货物流向单

7、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3C”证书)(如需);

8、设备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与技术资料

9、理货签证(申请残损鉴定时);

11、报关单(申请出具检验/鉴定证书时需要,只作一般检验时,建议也提供此文件);

12、其它应附单据(如质量保证书、原产地证明等对现场检验有一定帮助的文件和单据)。

报验所需的单证

一. 进口

进口商品在报验时,一般应提供外贸合同、国外发票、提单、装箱单、进口货物到货通知单(也称"货物流向单")等有关单证。

(一) 申请品质、规格、安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的检验证书、使用说明书以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应提交成交样品。

(二)申请重量鉴定的,应提交国外的重量、水份检验证书和重量明细单。申请木材材积鉴定的,应提供国外的材积明细单。

(三) 申请残损鉴定、载损鉴定、积载鉴定、海损鉴定的,要提供各程提单、海运散件货物港船交接时的理货残损溢短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 事故记录等。此外,船方还应提供航海日志、海事报告、舱单、配载图、验舱证书、验舱报告等各种有关资料。

(四) 申请外商投资财产价值、品种、质量、数量和损失鉴定的,还应提供财产的明细单、发票及各种价值的证明、财产的已使用年限、财产的 维修保养情况等各种有关的资料。

(五) 在办理国内委托检验时,申请人除按要求填写"委托检验申请单"外,还应提供检验的样品、检验标准和方法。国外委托人在办理委托检 验时,还应提供有关函电、资料。

第6篇:建筑施工文档 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使用报验单

A3.3

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使用报验单

工程名称:

编号:A3.3 —

致:      (监理单位)

兹报验:

1材料进场使用。

2构配件进场使用。

□ 3工程设备进场使用/开箱检查。

□ 4

名称:

采购单位:

拟用部位:

附件(共    页):

1

清单(如名称、产地、规格、数量等)、样品。

2

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质保书。

3

检测报告、复试报告。

4

其它有关文件。

本次报验内容系第

次报验,

本项目经理部已完成自检工作且资料完整,

并呈报相应资料。

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部(章):

项目经理:       日期:

项目监理机构签收人姓名及时间

承包单位签收人姓名及时间

监理审查意见:

同意。

不同意。

项目监理机构(章):

专业监理工程师:

日期:

注:1、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部应提前提出本报验单,需复试合格才能使用的,应在复试合格后签批。

2、大型设备开箱检查设计单位代表应参加。

江苏省建设厅监制

第7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义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

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的安全义务

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三、针对私自制造、改造土锅炉屡禁不止的现象,《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 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对于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条例》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规定的相关文件。

四、使用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基础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6)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另外,《条例》第二十条还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五、使用单位应当进行在用设备的维修保养和自行检查。《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条例》第二十九条还规定: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六、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要求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

1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七、 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还规定: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并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相关安全知识,并全面负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并应当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督促、检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工作;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乘客应当遵守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挥。

八、《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还规定: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特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九、电梯是一种特殊的机电产品,广泛用于人民群众的工作、生产和生活之中。为确保电梯运行安全,《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对电梯的维护保养活动作出了专门规定: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当至少每隔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条例》第三十七还规定: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甘肃省平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印

第8篇:特种设备自查报告(设备科)

我院设备科积极响应县卫生局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及时对设备科监管的特种设备进行了全面自查。

设备科监管的特种设备包括供应室预真空灭菌器、电热蒸汽发生器、氧气站氧气储气罐、氧气钢瓶。在用的压力容器都在县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管理科有台帐备案,并办理了特种设备使用证。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均参加了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安全操作培训、考试,获得了特种设备管理员证及操作员证。在特种设备使用科室显明位置悬挂《特种设备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等制度,同时设备科对各种管理制度有存档记录。

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如压力表、安全阀都有一套作为备用,当在用的安全附件到达安全检定前及时检定并予以更换,确保在用安全附件在合格检定周期内。

各使用科室日常做好特种设备保养工作,并及时记录。如定期对安全阀做泄放试验,对蒸汽疏水阀定期清理,设备运行过程中做好压力表指示记录等。

因医院基建施工,原空气分子筛制氧机已经停止工作,对制氧设备及储气罐进行了拆除,同时在县技术监督局特设科办理了相关注销手续。现制氧设备采用西安北普气体有限公司液氧储气转化装置供氧。该公司已在县技术监督局特设科办理了前置备案,其他手续正在办理中。

设备科

2015年5月28日

第9篇:2018特种设备专业考试试题库(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

一、单项选择题(共10题,计15分,每题1.5分)

1、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 B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A、国务院 B、省级 C、地市级 D、县级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 B )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A、15天 B、1个月 C、45天 D、2个月

3、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其受理、审查、许可、核准的程序(C)

A、不公开 B、可以公开

C、必须公开 D、是否公开根据申请人意愿

4、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C )内做出许可、核准或者不予许可。

A、10日 B、15日 C、30日 D、60日

5、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履行施工告知义务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可处最高额为(C )的罚款。

A、2000元 B、5000元 C、1万元 D、2万元

6、如果涉案立体车库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甲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理》第52条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采取封存、扣押的期限是( A )。

A、15日 B、7日 C、30日 D、三个月

7、审批权限在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是(A)。 A、气瓶充装单位的许可 B、 锅炉制造单位的许可C、压力容器涉及单位的许可 D、锅炉设计文件的鉴定

8、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的监督执法主体是(A )。

A、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B、工商行政部门C、劳动管理部门 D、城市建设管理部门

9、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定期检验周期为( A )。 A、1年 B、2年 C、3年 D、半年

10、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C ),否则不得交付使用。

A、检验 B、质量抽查 C、监督检验 D、行政监察

二、多项选择题(共10题,计30分,每题3分,多选少选不得分)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于特种设备的(ABCD )。 A、制造 B、安装 C、使用 D、检验检测

2、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 ABCD )问题负责。

A、产品质量 B、安装质量 C、改造质量 D、维修质量

3、(ABD )的制造过程必须经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

A、锅炉 B、压力管道元件 C、电梯 D、大型游乐设施

4、 特种设备的使用者应当遵守的安全制度是(ABCD )。 A、使用登记申报制度 B、在用设备定期检验制度 C、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D、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5、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电梯(ACD)单位进行。 A、安装 B、使用 C、维修 D、制造

6、(BCD )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A、锅炉 B、客运索道 C、电梯 D、大型游乐设施

7、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 ABC )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A、学校 B、车站 C、商场 D、政府部门所在场所

8、《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权有( ABC )。 A、调查了解权 B、查阅复制权C、查封扣押权 D、行政拘留权

9、《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 AB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A、国务院 B、省级 C、地市级 D、县级

10、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主要包括(ABCD )。

A、强制检验制度 B、执法检查制度 C、事故处理制度 D、安全监察责任制度

三、是非题(共10题,计15分,每题1.5分;正确的打√,错误的打×)

1、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 (√)

2、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含车用气瓶、灭火用气瓶等),不得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气瓶。 (×)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

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

5、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经拟施工所在地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

6、《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县级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

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主体为国家行政机关。 (×)

8、《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遇紧急情况可采取紧急处置措施,但应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

9、安全状况等级为

4、5级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或安全状况等级定为5级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应当予以注销,解体后报废。 (√)

10、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其规模、性质、能力、管理水平等核定为A级、B级、C级、D级。 (×)

四、简答题(共2题,计20分,每题10分)

1、、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1)有权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只能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收受人,是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或检验检测机构;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使用条件,是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使用的特种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

(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内容,主要是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消除安全隐患; (6)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指令应当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名义发出,并盖有部门有效印章。紧急情况下,可以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随后补办书面通知。

2、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答:

(一)有与气瓶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气瓶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旗。

五、案例分析题(共1题,计20分)

(一)分析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1)该气瓶已报废,违规将报废气瓶投入使用。

(2)违反“严禁对气瓶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的规定,对报废气瓶进行补焊,特别是高压无缝气瓶,其材料是非可焊材料。

(3)滕某违章从高车上向低车上拖(滑)瓶装车,导致筒体挖补处受到强烈冲击,造成气瓶爆炸。

2.其它原因

(1)未按规定填写充装前检查记录、充装操作记录、充装后复验记录和检查记录。

(2)未按规定对出厂钢印、检验钢印进行重点检查,致使超期服役气瓶投入充装和销售。

(3)滕某未经资质认可,从事运输危险化学品工作违反规定。

(二)如何预防同类事故?

1.加强对有关法规、规章的学习,提高安全责任意识。

2.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

3.充装单位应对气瓶逐个进行充装前检查,必要时测定壁厚。

4.对超期使用的气瓶或钢印模糊不清的气瓶必须进行破坏性的报废处理。 5.严禁使用不合格气瓶,严格遵守使用说明或警示标签等要求。

1 判断题 吊钩出现裂纹时应补焊修复再用。(

) × 作答正确 2 判断题 起重机械可分为轻小型起重设备、起重机和升降机三大类。(

) √ 作答正确

3 判断题 绳扣的承载能力随弯曲程度的变化而变化。(

) √ 作答正确 4 判断题 缓冲器的作用是吸收起重机与终端挡板相撞时的能量。

√ 作答正确

5 判断题 圆形均匀厚度薄板的重心,在其中分面的圆心上。(

) × 作答错误

6 判断题 进行翻转吊载时,操作者必须站在翻转方向的位置来操作

× 作答正确

7 判断题 螺旋式起升限位器在每次更换钢丝绳后都应重新调整限位器的停止位置。(

) √ 作答正确

8 判断题 葫芦起重机当运行速度大于45m/min时应采用地面操作形式。(

) × 作答正确

9 判断题 为确保起重机能在规定的允许范围内安全行车,大车运行的制动器调的越紧越好。(

) × 作答正确

10 判断题 设置登机信号按钮是为使司机注意到有人登机。(

) √ 作答正确

11 判断题 起重机在采用裸滑线供电时,滑线应平直、光滑且无腐蚀。(

) √ 作答正确

12 判断题 减速器壳体出现严重变形情况应报废。(

) √ 作答正确 13 判断题 制动轮摩擦面出现凸凹不平1.5mm以上应进行修复。(

) √ 作答正确

14 判断题 在起重机桥架或脚手板上检修时,必须佩戴安全带,安全带应低挂低用。(

) × 作答正确

15 判断题 起重机起升机构制动器应每周进行一次检查。(

) × 作答正确 16 判断题 保养润滑时不得把润滑油沾到摩擦片与制动轮的摩擦面上。(

) √ 作答正确

17 判断题 使用夹钳吊具应定期对销轴部位进行润滑,检查。(

) √ 作答正确

18 判断题 各种电器的联锁机构或接触机构因疲劳损坏而有碍灵活联锁或接触时应报废。(

) √ 作答正确

19 判断题 熔化金属喷溅在起重机上是不会引发火灾的。(

) × 作答正确 20 判断题 相线与相线之间的电压称为线电压。(

) √ 作答正确 21 判断题 安全联锁包括:紧急开关、门开关、舱口开关等联锁开关。(

) √ 作答正确

22 判断题 司机室信号按钮一旦显示信号,则表示有人登机,以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 √ 作答正确

23 判断题 起重机司机应穿金属的鞋,不能穿橡胶绝缘或塑料鞋。(

) × 作答正确

24 判断题 滑轮槽壁厚磨损达原厚的10%时应报废。(

) × 作答正确

25 判断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格式印制等事项由各省质检局总局统一规定。(

) √ 作答错误

26 判断题 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 √ 作答正确

27 判断题 国家质检总局第70号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自05年7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

) √ 作答正确

28 判断题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跨原登记机关区域使用时,使用单位应当在使用前书面告知什么地方的质监部门,并且接受监督检查。(

) √ 作答正确 29 判断题 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吊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 作答正确

30 判断题 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应当采用冶金起重专用电动机,在环境温度超过40℃的场合,应当选用H级绝缘电动机。(

) √ 作答正确

31 单选题 起升机构的制动轮轮缘磨损达原厚度的(

)时,制动轮报废。

A. 40% B. 30% C. 20% C 作答错误

32 单选题 在有腐蚀性的环境中工作时,应选用(

)钢丝绳。 A. 镀铅 B. 镀锌 C. 镀铜

B 作答正确

33 单选题 钢丝绳在正常工作条件下(

)发生突然破断。 A. 不会 B. 也会 C. 可能

A 作答正确

34 单选题 吊物必须高出下面设备(

)米方能吊运。 A. 0.3 B. 0.5 C. 0.2 A 作答错误

35 单选题 起重机的电阻器在使用中温升不宜超过(

)℃ 。 A. 300 B. 100 C. 200 B 作答错误

36 单选题 钢丝绳的维护保养应根据起重机的(

)、工作环境和钢丝绳的种类而定。

A. 工作级别 B. 用途 C. 使用期限

B 作答正确

37 单选题 起升卷筒筒壁磨损达原厚度的(

)%时,卷筒应报废。

A. 5 B. 20 C. 15 B 作答正确

38 单选题 液压缓冲器能吸收较大能量,其行程可做得(

)。 A. 较长 B. 较小 C. 不变

B 作答正确

39 单选题 额定起重量与幅度的乘积称为(

)。 A. 起重力矩 B. 额定起重力矩 C. 最大起垂力矩

A 作答错误

40 单选题 钢丝绳弹性减小通常伴随有绳径(

)。

A. 局部增大 B. 增大 C. 减小

C 作答正确

41 单选题 工字钢、H 钢等悬挂型轨道支撑车轮的轨道顶面磨损量达原尺寸的(

)时应报废。 A. 0.2 B. 15 % C. 10 % C 作答正确

42 单选题 移动敷设的橡胶圆电缆因老化弯曲半径小于(

)倍电缆外径时应报废。

A. 8 B. 5 C. 6 B 作答错误

43 单选题 钢丝绳是起重机的(

)件。

A. 易损 B. 独立 C. 一次性

A 作答正确

44 单选题 减速器使用中出现连续噪音的原因是:(

) A. 轴承松动 B. 箱缺油

C. 齿顶与齿根互相挤磨

C 作答正确

45 单选题 桥式起重机的司机室门及登上桥架的舱口门均应设置(

)。

A. 信号按钮 B. 联锁保护装置 C. 自锁装置

B 作答正确

46 单选题 动作按钮标志不符原因(

) A. 电源相序接错 B. 按钮有连线 C. 电压偏低

B 作答错误

47 单选题 必须把起吊物品提升到安全高度,一般从地面到物品底端(

)米,才能作水平运动。 A. 1 B. 2 C. 4 D. 0.5 D 作答正确

48 单选题 当操作现场环境条件不允许操作者直接按动胡芦式起重机悬吊的手电门按钮时,应采取(

)操纵。 A. 地面

B. 操纵室

C. 遥控器

C 作答正确

49 单选题 桥式起重机主要金属构件应(

)年重涂保护层。 A. 2 B. 1 C. 3-5 B 作答错误 50 单选题 葫芦起重机所使用的电动机,不能在电源电压低于额定电压的百分之(

)以下使用。 A. 90 B. 95 C. 80 A 作答正确

51 单选题 主要受力构件断面腐蚀达原厚度的百分之(

)应报废。 A. 5 B. 10 C. 15 B 作答正确

52 单选题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大于或等于(

) 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操作称为高处作业。 A. 2 B. 3 C. 4 D. 5 A 作答正确

53 单选题 起重机的电气设备运行操作必须严格按规程进行,切断电源的顺序为:(

)。 A. 先切断隔离开关,后切断负荷开关 B. 先切断负荷开关,后切断隔离开关 C. 隔离开关、负荷开关的切断不分前后

B 作答正确

54 单选题 起重机两轨道同一截面高度差不得大于(

)mm 。 A. 15 B. 10 C. 20 B 作答正确

55 单选题 发现起升机构制动失效时,应立即将控制器手柄置于(

)档位,防止物体快速坠落。 A. 工作档位 B. 零位

C. 工作、零位都可以

B 作答错误

56 单选题 当钢丝绳的外部腐蚀出何种现象时应报废(

)。 A. 出现小于钢丝总数10%的断丝 B. 表面干燥

C. 表面有显著的变形、锈蚀、损伤 D. 不超过名义直径的7%的腐蚀量

C 作答正确

57 单选题 桥式起重机的金属结构主要由起重机桥架(又称大车桥架)、

和操纵室(司机室)等三部分组成。 A. 小车架

B. 起升机构

C. 行走轮 D. 走台

A 作答正确

58 单选题 桥式起重机控制回路主要控制(

)。 A. 总电源的接通与分断 B. 照明信号回路的通断 C. 紧急开关的通断 C 作答错误

59 单选题 普通电磁吸盘一般不准起吊(

)℃以上的金属物体。 A. 100 B. 150 C. 200 C 作答正确

60 单选题 卷筒壁磨损至原厚度的百分之(

)应报废。 A. 5 B. 10 C. 20 C 作答正确

61 单选题 调整起重机小车运行机构的最大制动行程应不超过小车运行速度的(

)。 A. V/20 B. V/16 C. V/100 A 作答正确

62 单选题 起重机的吊钩应定期检查至少每(

)检查一次。 A. 1个月 B. 3个月 C. 半年

C 作答正确

63 单选题 桥式起重机采用的制动装置一般都是(

)的。 A. 常开式

B. 常闭式 C. 手动式

B 作答正确

64 单选题 起重没备的定期检查应根据工作繁重、环境恶劣程度确定检查周期,但不得少每(

)次。 A. 月 B. 季 C. 年

A 作答错误

65 单选题 吊钩开口度超过(

)予以报废。 A. 5% B. 10% C. 15% D. 20% C 作答正确

66 单选题 起重机制动器,为确保工作可靠一般应(

)时间调整一次。 A. 每周 B. 每天 C. 每月

A 作答正确

67 单选题 当起重机起重臂触电时,如果想从起重机上下来,必须双脚(

)。

B 作答正确

68 单选题 单层缠绕的卷筒端部凸缘,凸缘应高出(

)倍钢丝绳直径。 A. 1 B. 3 C. 2 C 作答正确

69 单选题 金属铸造滑轮轮槽槽壁厚磨损达原壁厚的(

)时,滑轮应报废。 A. 10 % B. 15 % C. 20 % C 作答正确

70 单选题 在起重吊装中,钢丝绳捆绑点的选择主要依据是设备的(

) 。 A. 重量 B. 外形尺寸 C. 重心 D. 用途

C 作答正确

71 单选题 (

)以下文化程度不可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培训考核。 A. 小学 B. 初中 C. 高中 D. 大学

B 作答错误

72 单选题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规定,从事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施工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

)_。 A. 委托检验 B. 验收检验 C. 监督检验 D. 开工告知

C 作答正确

73 单选题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规定,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起重机械产品、部件或者试制起重机械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

)_得型式试验。 A. 受力结构件 B. 部件 C. 电气系统 D. 机构

B 作答正确

74 单选题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对起重机械的定义是: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

),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械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A. 0.5t B. 1t C. 1.5t D. 2t A 作答错误

75 单选题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规定:“从事起重机械改造活动,应当具有相应类型和级别的起重机械(

)_能力”。 A. 设计

B. 制造

C. 安装

D. 维修

D 作答错误

76 单选题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规定,对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可以使用现场制造,由(

)_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A. 制造单位所在地 B. 制造现场所在地 C. 型式试验

B 作答正确

77 单选题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规定: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在施工验收后(

)_内,将安装、改造、维修技术资料使用单位。 A. 15日 B. 15个工作日 C. 20日 D. 30日

D 作答正确

78 单选题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要求,起重机械重大维修活动不可以改变(

)_。 A. 主要受力构件 B. 主要配置 C. 控制系统

D. 原性能参数和技术指标

A 作答错误

79 单选题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规定,起重机械制造过程中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范围、项目和要求,由(

)_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A. 制造所在地

B. 安装所在地 C. 使用所在地 D. 注册所在地

A 作答正确

80 单选题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规定: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原使用单位应当在变更后(

)_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A. 15日 B. 15个工作日 C. 20日 D. 30日

B 作答错误

81 多选题 起重特性曲线由(

)

组成的。 A. 起重量曲线 B. 幅度曲线 C. 起升高度曲线

ABC 作答错误

82 多选题 为防止触电事故而采用的安全电压有:(

) A. 6V B. 32V C. 42V D. 11V ABC 作答正确

83 多选题 每班工作前应对电磁铁吊具检查其(

)部分。 A. 电源线的接线部位 B. 线的破损 C. 电源线的绝缘 D. 电压的稳定性

ABCD 作答错误

84 多选题 注意作业中随时观察(

)各方位的安全性。 A. 前 B. 后 C. 左 D. 右

ABCD 作答正确

85 多选题 检查箱体和轴承裂纹可用(

)方法。 A. 超声波 B. 放大镜 C. 磁力 D. 视觉

ABCD 作答错误

86 多选题 工作中发现起重机故障时应采取(

)措施。 A. 及时与安全维护人员联系

B. 切断总电源 C. 司机冷静检查 D. 操作手柄回零位

ABCD 作答错误

87 多选题 葫芦起重机操作者必须熟知掌握(

)。 A. 起重结构 B. 安全装置的作用 C. 吊装作业知识 D. 设备修理规范

ABCD 作答错误

88 多选题 减速器出现噪音(

)。 A. 齿顶齿根挤压 B. 缺油

C. 齿顶尖磨平 D. 断齿

ABC 作答错误

89 多选题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8条规定,(

)的特种设备不允许使用。 A. 未经检验 B. 检验不合格 C. 检验合格 D. 申请检验

AB 作答正确

90 多选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当:(

)。 A. 及时申请重新培训

B. 及时报告发证部门 C. 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告

1、特种设备概念: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分类 :

分为承压类和机电类,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8种。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定义:

安全监察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政府行政机关为实现安全目的而从事的决策、组织、管理、控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和。 安全监察活动,是为了公众安全,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以政府的名义并利用行政权力进行的,不受部门或行业的限制,行为比较超脱、客观。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的概念: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是指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者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依法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人员。

安全监察员应当经过考核,取得考核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未取得安全监察员证,不得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的分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分为A类(专业技术类)和B类(管理类)。 A类监察员:省级至少70%,市、县级至少50%

4、特种设备事故的概念:特种设备事故是生产安全事故的一部分,可理解为是生产或者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特种设备意外突发性事件。通常将由于特种设备的失效、缺陷或者故障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纳入特种设备事故管辖范围。而人为破坏、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引发的事故或者已明确属其他事故管辖范围的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制度

特种设备的生产必须获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充装)。

特种设备使用必须通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登记核准、作业人员考核发证)。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必须通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检验检测机构核准、检验检测人员考核发证)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强制检验制度。特种设备制造过程、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验;使用中的特种设备必须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新研制的特种设备必须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执法检查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有权开展现场检查,责令消除事故隐患,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并且规定了重点检查场所。

事故处理制度。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监察责任追究制度。行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安全状况公告制度。国家和省级质监部门。

8、特种设备定期检验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是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后,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时间间隔、设备所处状态(停机或者在线)、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相应的定期检验规程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的检查、测量、检测、试验并最终评定其安全性能是否符合要求的过程。

9、特种设备监督检验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是指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在生产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相应的监督规程对特种设备的生产过程进行的强制性、验证性的法定检验。

10、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是一项重要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为,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派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气瓶充装单位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他们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活动是否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实施。

11、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施安全监察项目

(1)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包括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情况、各项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制定及管理机构设置情况、特种设备档案建立情况、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持证和培训情况。

(2)各类特种设备状况,包括使用登记、定期检验、日常维护保养、特种设备隐患情况和整治情况。

(3)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专项管理情况。

(4)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及演练情况

12、哪些人员需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 答:(1)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2)从事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

(3)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

13、特种设备出厂文件规定

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14、安全监察的程序:

(1)两名安全监察员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件。(57条) (2)对安全监察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58条)。

(3)参加安全监察的人员和被检验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应在记录上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将情况记录在案。

(4)按程序签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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