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程序新

2022-10-0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行政处罚的程序新

行政程序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可依法撤销

案 例

某县自然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接到群众举报,一村民李某在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违法占用耕地310平方米建超市。该局立案后,经过调查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违法占地,遂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考虑李某仅仅是占用310平方米罚款也就是3100元,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便没向李某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其间,李某未提出异议。随后,该局又向李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李某自行拆除非法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并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3100元,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李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求撤消该行政处罚决定。

县人民法院受理后,经过审理认为,县自然资源部门正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没有事先告知李某听证权,属于程序违法,判令撤消该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疑 点

1.行政机关没有事先告知被處罚人听证权,是否属于程序违法?

2.如果没有告知听证权,但是实体正确,是否能够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分 析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本案中,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做出该行为应当遵循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等要求,违反法定程序,其行政处罚决定当属无效。

在一般程序中,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行政机关即将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法定依据和处罚决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进行申辩;如果该行政处罚案件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提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经行政机关通知不到场听证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要告知当事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不按照法律规定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的被告知的权利,从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中可以看出,它贯穿于行政处罚的全过程。这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告知是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义务,是必须执行的行政处罚程序。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任何权力必须公正行使,现如今,听证制度已成为规制行政权力行使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行政机关在作出加大数额的罚款等影响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的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其享有听证的权利,而且还应该给当事人法定的听证申请时限,以确保其充分行使听证权。在听证期限内,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处罚决定。只有待听证期满当事人没有提出听证要求,或者听证程序结束后,行政机关才能作出处罚决定。本案中,310平方米的违法建筑,按建筑物造价每平方米800元计算,价值24.8万元,拆除后对李某来说,其影响远远超过多数较大数额的罚款。如此严厉的行政处罚如果得不到相对较轻的处罚所能够得到的权益保障,显然不符合行政合理性原则,对相对人也极为不公。

因此,本案被告在正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没有事先告知当事人听证权,法院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正确。(作者单位:西华县自然资源局)

作者:张趁心

第2篇:论行政处罚中的告知程序

摘 要:告知程序是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在实现行政公正、公平、民主,维护行政秩序,以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方面,告知程序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在我国行政处罚中关于告知程序的相关规定还不够成熟,在诸如告知形式、告知发生的时间和告知期限、告知对象与内容等方面还存在许多缺陷,需要我们在法治进程中不断加以完善。

关键词: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告知内容;告知形式

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为了惩戒违法者,让行政法律规范得到切实遵守,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的重要且必要手段。但是,行政处罚属于一种典型的侵益性行政行为,也存在一些消极因素,对于人们的合法权益存在着一定的威胁性,可能会造成一定的损害。要想对其消极因素进行抑制,充分发挥行政处罚的积极作用,就必须将行政处罚放在一定的框架内,用制约机制与原则来进行约束。对行政处罚的程序进行完善能够让行政处罚的操作变得更加规范与统一,能够有效制约行政处罚潜藏的消极因素。在行政处罚程序中,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其中的关键环节,是保障行政处罚得以正确实施的前提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在第五章中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主要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和告知程序。其中,告知程序是最容易在实践中被忽视的一项程序,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在实践部门中,对行政处罚的告知程序都存在认识上的不统一。本文的落脚点就在于行政处罚的告知程序,基于对其作用、意义及现状的了解上,对其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以期能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一、行政处罚程序中告知程序的作用及意义

行政处罚程序中的告知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在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之前,根据法定的程序和方法将法律规定的各项内容告知当事人的一项法律制度。这其中的告知,就当事人而言,是其应该受到保护法定的权利;而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则是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行政机关作出告知行为,必须是在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这是发挥告知的作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如果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才告知受处罚人相关内容,则属于违反了法定程序,不利于受处罚人进行权利的维护。

行政处罚程序中的告知程序有其无可替代的作用与意义:首先,告知程序在行政处罚程序中,能保证公平、公正与民主真正地落到实处。我国《行政处罚法》赋予了行政处罚主体告知义务,也相应的给与了受行政处罚人被告知的权利。这样就能够促使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就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认真考虑,慎重作出决定,避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出现任意性。同时,也有利于接受处罚的对象在真正受到行政处罚前知悉处罚的具体情况,方便他们能更好地、及时地行使陈述与申辩的权利,充分维护自身权益。

其次,经过告知程序可以让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更加信服,避免出现行政主体与受处罚对象争锋相对的局面,只有受处罚人对处罚决定没有异议,时候执行起来才会更加方便。经过告知,处罚相对人在参加听证之前就可以掌握相关信息,做好更充分的听证准备,保障听证程序的顺利进行。通过行政处罚的告知程序,处罚相对人也能充分行使陈述、申辩权。处罚相对人的陈述、申辩能帮助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查清案件事实,获取确凿证据。通过充分的陈述、申辩后得出的行政处罚结果也更容易获得当事人的信服。就算是处罚相对人不服行政处罚,也可以通过告知程序获得的信息认真考虑获得法律救济的可能性。

二、行政处罚中告知程序的现状

(一)行政处罚程序中告知程序的法律规定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这一条文明文规定了告知程序,也说明告知程序是法定程序。

在《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中规定了违反告知程序的法律后果: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若不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行政处罚决定就不能成立。在第四十二条中规定了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以上便是我国《行政处罚法》中有关告知程序的所有规定,可以看出这些规定都比较笼统,也过于粗糙,不利于在实践中实施。

(二)行政处罚中告知程序的缺陷

现阶段我国的行政处罚程序还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关于行政处罚告知程序方面的问题,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充斥着各种不同的认识。行政处罚的告知程序是法律设定的用来保证当事人享有必要知情权的程序。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进行告知,有利于当事人在此基础上为自己辩护和防卫,从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公正行使权力。尽管我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告知程序有相关规定,但是规定得过于笼统与粗糙,还有不少缺陷,在实践中各地的做法也不尽相同。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缺陷:

1、在告知形式方面。由于我国《行政处罚法》仅规定了行政处罚告知程序的告知内容及处罚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而对告知形式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各地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告知程序中充分发挥了“主观能动性”,采用的告知形式各有千秋。告知形式的不规范,给处罚相对人的被告知权造成了极大损害。

2、在告知的时间与期限方面。从行政处罚告知程序的时间来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这个时间点到底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前”,还是“在调查终结并提出初步意见之后送法制机关审核前或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之前,由办案单位完成”,人们的认识尚未统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存在一个过程,其中一般程序就有八个步骤。告知的内容应当与程序的阶段性相适应,否则会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行使。从告知期限来看,我国的《行政处罚法》中并未规定行政处罚告知程序的告知期限。没有法律的约束,行政处罚主体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什么期限前告知处罚相对人就具有随意性。

3、在告知对象方面。我国《行政处罚法》中对于告知对象的有关规定不够全面,第三十一条仅规定了告知对象为“当事人”,这种规定过于模糊,单一。通过对《行政处罚法》的解读我们可以看到第二十三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等条文中也有“当事人”字样出现,由此我们推断“当事人”应该是指行政处罚相对人。然而在实践中,除了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利益,其他非处罚相对人的利益也会因为行政处罚受到影响。这些人虽然不是行政处罚的相对人,但是他们与行政处罚事项有着利害关系,若是将这些人排除在告知对象的范围之外,就会剥夺他们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严重损害社会公正。

4、在告知内容方面。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而对处罚的具体种类和幅度是否需要告知没有相关规定,对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如何行使,在什么期限内行使是否需要告知也没有相关规定。要知道行政处罚主体告知的内容越全面就越有利于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的表达,同时也越有利于行政机关作出全面客观公正的决定。

5、在法律责任方面。《行政处罚法》为行政处罚主体设置了告知义务,第四十一条也规定了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是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但对于瑕疵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则规定得很模糊,甚至可以说是空白。瑕疵履行告知义务也就是行政处罚主体在告知时将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得不完整、不全面,或者没有在合理期限内告知,令处罚相对人无法充分行使权利。

三、行政处罚中告知程序的完善建议

(一)告知形式主要采用书面形式

行政处罚直接影响着受处罚人的权益,只有有效且规范的告知,才能切实保证受处罚人及时、准确地知悉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参照民事诉讼中关于送达的规定,行政处罚中的告知应主要采用书面形式,这样有利于法律救济工作的顺利开展。如果用口头方式进行告知,由于缺乏详细的工作流程记载,在进行法律的救济时会因当事人的否认,行政机关缺少证明履行告知的证据而导致该处罚无效。当然,在有些特殊情况下使用书面形式不太实际,也会降低行政效率,比如在简易程序的有些场合里就适合采用口头告知方式,这种情况下就应当在当场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并要求处罚相对人签字确认。有时根据实际情况为了保证行政效率,也可以通过网络发布、电话通知等方式作为辅助性的告之方式,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还可以采用民事诉讼中的公告送达。

(二)告知时间与期限应与案件适用的程序相对应

从法律规定以及设立告知程序的目的来看,无论是简易程序还是一般程序都应适用告知程序。在《行政处罚法》中,告知程序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程序的总的规定里,具有总则的性质,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分别规定在第一节、第二节,可以视为是分则的内容。根据法律规范总则指导分则的原理,告知程序应当适用于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告知程序的设定是为了追求处罚公开公正和保护处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从这点上看告知程序也应贯穿于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之中。因案件适用程序的不同,行政处罚告知的时间与期限也应有所区别。

简易程序一般适用于事实清楚、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明确、危害后果轻微的行政案件。《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当场处罚的程序,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这一环节就相当于身份告知,也就意味着告知程序在这个时候就开始了。在实践中,身份告知一般是执法人员最先作出的行为,所以其他内容的告知便可以在身份告知时一起完成。在一般程序中,除了申请回避权外,其他告知内容都是在调查终结并提出初步处罚意见之后才能确定。而如果在这之前告知,行政机关根本无法确定告知哪些事实、理由及依据,也不能确定是否需要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权。所以除了对申请回避权的告知外,告知的时间应该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制作完毕并提出初步处罚意见后,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这一阶段。而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设置在调查开始时则是为了防止理应回避之人参与案件的调查,对处罚结果产生不利影响。

(三)告知对象的范围应当包含其他利害关系人

在诸多法治发达的国家在其行政法的制度和典则中都承认了利害关系人的法律地位,诸多行政程序法典完善的国家也都在程序法中确立了利害关系人的概念和地位。在我国利害关系人参与行政程序的规定非常零散,目前只有在决策性行政听证程序中有利害关系人参与的情况,而其他的程序规则中则没有确立该制度。可以说这是制约我国行政程序理性化的一个重要因素。行政处罚告知程序中利害关系人的参与资格可以参照行政诉讼制度中有关于利害关系人的规定。需要告知的利害关系人的选择不仅要满足权益保障的价值追求,保护受侵害方的合法权益,还要保障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将没有必要告知的利害关系人排除在告知对象之外,以保障行政秩序的连续性和行政资源的可利用性。

(四)告知内容要求具体、明确

行政告知的内容一般分为身份告知、责任告知、权利告知、知情告知四种。身份告知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向处罚当事人表明身份。责任告知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告知处罚相对人如实提供证据、如实回答等等。权利告知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应充分告知处罚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权利行使的期限。还有些学者认为应当包括对处罚决定不服时的申请复议权或直接起诉权。在笔者看来陈述权、申辩权、要求听证权、申请回避权这类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密切关系的权利是行政处罚告知程序中必须要告知的内容,而申请复议权或提起诉讼权等针对行政处罚的救济权利则没有必要纳入行政处罚告知程序的范畴。知情告知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告知处罚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这些事实包括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更具体地说,包括该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具体情节以及发生的危害结果。理由是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行政主体作出处罚决定的理由。行政主体所依据的应当是行政处罚法或者相关法律规定,否则不能对当事人实施处罚。更具体地说,在事实部分应包括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情节以及危害结果;在理由部分应包括违法行为的性质,从轻、从重的情节,据以认定的证据等。还有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等也应包含在知情告知里面,这样处罚相对人行使权力才更具有相对性,同时这也是听证程序启动的必然要求。

(五)明确告知瑕疵的法律责任

没有法律责任的法律制度是苍白无力的。现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五十五条中规定了未进行告知的行政处罚的决定不能成立,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但在实践中,“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通常并不包含瑕疵告知的情形,对于告知有瑕疵时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是空白的。所以除了已有的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还应当将瑕疵告知的情形也考虑到法律责任体系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形,按照瑕疵的严重程度以及瑕疵对告知效果的影响大小来确定不同程度的法律责任。严重的瑕疵告知相当于未履行告知,产生与之相同的法律责任,而轻微的瑕疵告知可以参照限期补正的法律责任或赋予相对人一定的救济权来维护其合法权益。(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刘竹.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规范化研究[D].广西民族大学,2013.

[2] 汪越峰.我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J].法制与社会,2009(27).

[3] 徐璐艳.行政处罚程序司法化研究[D].扬州大学,2012.

[4] 吴奋.行政处罚告知程序若干问题探讨[J].福建法学,2007(04).

[5] 陈锦平.行政处罚告知要点及其注意事项[J].中国质量监督,2009(05).

[6] 王俐珍.行政处罚告知程序中的常见问题[J].中国水运(下半月),2009(03).

[7] 梁玥.论利害关系人对行政程序的参与[J].学习与探索,2013(09).

[8] 梁桂英.行政处罚告知程序法律效力探索[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6(08).

[9] 胡绍娟.行政法律利害关系人的判断路径解析[D].西南政法大学,2012.

[10] 侯荣贵.程序不合法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J].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4(06).

[11] 田青.改革行政处罚告知切实保障依法行政[J].职业时空,2006(21).

[12] 刘涛.行政处罚程序违法及其对策研究[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08).

[13] 刘春丽.行政处罚程序研究——以程序保障为视角的实证分析[D].吉林大学,2006.

[14] 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

[15] 孟昭阳、赵锋.论行政告知制度[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4(01).

作者:詹佳

第3篇:简析档案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

虽然《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没有简易档案行政处罚程序的专门条款规定,但笔者以为档案行政处罚程序与其他行政处罚程序一样,也可以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档案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也叫即时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或者当场档案行政处罚程序,它是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对于当场发现的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轻微、适用较轻档案行政处罚的档案违法行为,当场给予的档案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对于一些档案违法情节轻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比较轻的档案行政处罚的档案违法案件,一般适用简易档案行政处罚程序,当场作出档案行政处罚决定;对于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而无法当场作出档案行政处罚决定的档案违法案件,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适用档案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档案行政处罚案件,就可以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法》具体规定了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和程序,实施简易程序档案行政处罚具有手续简单、效率较高等特

点。也因为简易档案行政处罚程序以其办案程序简单、效率高等原因而受到档案行政执法办案人员的青睐。

一、适用档案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条件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这就是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主要依据。当场档案行政处罚是在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档案违法行为后当即给予的档案行政处罚。这是简易档案行政处罚程序与一般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最明显的区别。当场给予档案行政处罚不必经过较复杂的调查、取证等程序,只要当场发现档案违法行为并且档案违法事实确凿,档案法律、法规或者合法的规章明确规定对档案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或者少量罚款的,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就可以当场给予档案行政处罚,并同时责令档案违法当事人改正档案违法行为。因此,简易档案行政处罚程序充分保障了档案行政管理的及时、有效,并能及时有效地维护档案行政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结合档案行政处罚实践,适用档案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一般要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要有法定依据,也就是说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当场档案行政处罚时,一定要根据档案法律、档案行政法规、地方性档案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如果档案法律、档案行政法规、地方性档案法规和规章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对档案违法当事人不能给予档案行政处罚。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对档案违法当事人的当场档案行政处罚要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当场处罚的种类和罚款幅度作出决定,不能随意进行档案行政处罚。

二是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无须进一步调查取证。也就是说,对那些轻微档案违法案件,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当场看到或者很容易查明档案违法案件事实,如档案违法当事人随意损毁、丢失档案,或擅自提供、抄录档案等档案违法行为,可由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当场给予档案行政处罚。

三是只能处以一定罚款和警告的档案行政处罚,即对公民只能处以五十元以下或者警告的档案行政处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档案行政处罚。这就是说,即使档案行政执法人员认为档案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但要对公民给予五十元以上或者对法人给予一千元以上罚款的档案行政处罚,也不能当场作出档案行政处罚,要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所规定的一般程序进行。

总而言之,档案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仅适用于档案违法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后果轻微、影响较小的,当场发现的,被档案行政处罚无异议的档案行政处罚案件。

二、规范运用简易档案行政处罚程序的步骤

然而在实际档案行政执法办案实践中,有些档案行政执法办案人员往往只看到了档案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其简易的一面,而忘了其程序方面的规定,有时将简易程序档案行政处罚案件实行简单操作,从而出现简易程序档案行政处罚程序不规范、不合法等方面的问题。虽然简易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没有一般档案行政处罚程序那么复杂,那么多环节,但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适用档案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时,也切不可因简易程序之简易而忽略了必要的程序。如果在适用档案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过程中忽视了必要的程序,当事人就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的规定,申请档案行政复议或提起档案行政诉讼。因此,简易档案行政处罚程序也需要规范,在适用档案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时应遵循以下步骤:

一是表明身份。这是简易程序的第一个步骤。它表明档案行政主体有权作出档案行政行为。为此,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档案行政相对人出示必要的证件。证件可以是工作证,也可以是档案行政执法证,或者二者都出示,依环境的不同而异。根据《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档案行政执法职责时,应当出示统一制发的档案行政管理执法证。

二是指出事实,说明理由,在必要时进行调查取证。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档案行政相对人告知事实并提出证据,提出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所谓必要时,是指当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与档案行政相对人对事实或者法律问题存在争议时,需要档案行政执法人员更加审慎,弄清真实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应当注意合法、合理、高效。

三是档案行政相对人可以口头申辩,档案行政执法人员须答辩。听取档案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是档案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要一环,可以保障档案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由于简易程序的特性,辩论只能是口头形式,这样对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就有较高的要求。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对于档案行政相对人的申述意见应当能够给予正确、全面的回答,使档案行政相对人心服口服。

四是制作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档案行政相对人并告知权利。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是简易程序的主要书面证据材料,档案处罚决定书的制作是简易程序的重要内容。

五是执行。作出档案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决定后,并不意味着档案行政执法行为的结束,还必须执行。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既可以当场执行,也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总之,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档案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时,必须做到规范、合法,注意对简易程序档案行政处罚不能进行简单操作,否则就会使当事人不服档案行政处罚而申请档案行政复议或提起档案行政诉讼,影响档案行政执法权威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形象。

作者单位:湖北省秭归县档案局

作者:向德才

第4篇:新修订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测试题库

新修订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测试题库 三门峡市烟草专卖局法规科

于文杰

一、填空题

1.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10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2号令颁布,自

日起施行。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

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

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4.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5.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

_______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6.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

7.受移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不得再

8.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

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

9.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案件有重大影响的,可以报请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10.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管辖的,由其________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

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11.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__________其他行政机关。

12.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案件

追究刑事责任,不得

13.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

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

行政处罚决定。

14.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

_______________签发的检查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享有

15.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

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并

16.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

日内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17.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现违法嫌疑或者收到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

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立案决定期限的,应当经

批准,并

告知当事人。

18.办理立案的,以

为立案日期。

19.对正在发生的违法活动,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并在查处后

日内依法补办立案手续。 20. 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的,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

日内移送其他行政机关。

21.对于举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

具名的举报人或者移送机关。

22.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时效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_____,已经

的,应当予以撤销。 23.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不予立案的情况

24.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执法人员

25.执法人员的回避,由

决定。

26.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

决定。

27.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

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

28.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人。

29.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应当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_______,

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

30.证据应当符合法律关于证据的规定并

后,方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31.执法人员需要从有关单位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材料的,应当出示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

。 32.证据材料涉及

或者

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予以保密。

33.提取物证应当当场清点,出具物品清单并由

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34.提取物证时,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不在现场的,应当有

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见证人不足

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物品清单上

35.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证人应当单独进行,并向其说明

和提供伪证或者隐匿证据的

36.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被询问人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_____________________。

37.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视听资料的

,视听资料应当附相关话语的

____。

38.对涉嫌违法行为发生的现场进行检查时,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不在场的,应当有

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见证人不足

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上

39.需要对烟草专卖品的真伪等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载明

及相关材料的

,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40.烟草专卖品真伪的鉴定检测工作,由

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

实施。

41.需要委托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

,受委托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予以协助;无法协助的,应当

_

42.在

或者

的情况下,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_______批准,可以依法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43.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应当出具

,由

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后,分别交当事人和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44.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不在场的,应当有

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见证人不足

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

45.先行登记保存期间,任何人不得

或者

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

46.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发现

的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决定是否对该涉嫌违法行为一并进行调查。 47.调查取证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

终结。

48.对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调查取证期限的,应当经

________批准,并书面告知

49.调查终结的,执法人员应当提交

50.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执法机构在将案件处理审批表报送本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前,应当先由本部门

或者

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定性意见、处理建议及其法律依据进行

并签署意见。

51.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处理审批表及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的意见进行

,依法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等决定。

52.对于拟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在

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

决定。

53.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

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

54.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

处罚。

55.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要求听证而

处罚。

56.________不承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 57.当事人依照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告知权利后

内提出申请。

58.当事人可以通过

或者

方式提出听证申请,其中,

申请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听证的主要理由以及申请时间等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59.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

日前,将

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同时报告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60.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

一至二人代理。 61.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加处罚款。

62.依法取消企业或者个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及时

____________________并依法办理

。 63.因客观原因无法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原发证机关应当

,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并向

。 64.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内,向其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5.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66.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

__________。

67.当事人逾期既不对复议机关维持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

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8.当事人逾期既不对复议机关变更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9.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

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_______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

70.依法查获的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不得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销毁等处理措施的,应当

,并经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7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

72.罚没款及没收物品的变卖款应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73.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

或者

应当定期对_____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

,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指出。 74.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75.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确有错误的,有权

该决定,或者责令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_________________。

76.对于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纠正决定,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 77.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可以对本部门专卖执法机构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

进行监督。

78.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_____________。 79.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变卖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烟草专卖品的,对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0.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的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

;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

81.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实施检查等执法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 82.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送,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由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8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受到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 84.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期间不包括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

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二、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2号令公布,自

起施行(

)。 A.2010年1月1日

B.2010年1月21日

C.2010年5月1日

D.2010年10月1日

2.下列哪项不属于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立法目的(

)。

A.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 B.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

C.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D.维护国家烟草专卖部门的经济效益

3.下列哪项不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的原则 (

)。

A.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B.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C.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D.加大处罚力度,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4.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

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

)。

A.当事人出生地

B.当事人居住地

C.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

D.违法行为发生地

5.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应由_____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共同的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

A.先发现

上一级

B.先立案

上级

C.先发现

上级

D.先立案

上一级

6.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

)。 A.将案件直接报送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B.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C.报送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撤销案件 D.已经立案的,可接着自行处理

7.受移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

)。

A.报请共同的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B.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C.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再根据情况自行移送

D.报请共同的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再根据情况自行移送

8.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

)。 A.依法移送其他行政机关

B.直接报送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C.直接报送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D.已经立案的,可接着自行处理

9.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

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______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A.五十

五百

B.五十

一千

C.一百

一千

D.一百

五百

10.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

日内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A.二

B.三

C.五

D.七

11.一般情况下,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现违法嫌疑或者收到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

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 A.二

B.三

C.五

D.七

12.对于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立案决定期限的,应当经

批准,并

告知当事人(

)。 A.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

口头 B.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

书面 C.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

书面 D.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

口头

13.对正在发生的违法活动,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查处,并在查处后

日内依法补办立案手续(

)。

A.三

B.七

C.十

D.三十

14.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的,应当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

日内移送其他行政机关(

)。 A.二

B.三

C.七

D.三十

15.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

的,应当主动回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

决定(

)。 A.直接利害关系

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 B.任何利害关系

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 C.直接利害关系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 D.任何利害关系

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 16.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人(

)。 A.一

B.三

C.二

D.四

17.对涉嫌违法行为发生的现场进行检查时,当事人拒绝确认检查笔录或者不在场的,应当有

见证人在场确认;见证人不足

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

A.二名以上

二名

B.一名以上

一名 C.三名以上

三名

D.四名以上

四名

18.需要委托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

,受委托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函告委托部门(

)。

A.委托书

应当予以协助

B.协助调查函

可以予以协助 C.委托书

可以予以协助

D.协助调查函

应当予以协助

19.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

批准,可以依法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进行

)。

A.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

扣押

B.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

先行登记保存 C.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

先行登记保存 D.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

扣押

20.调查取证应当自

之日起三十日内终结。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调查取证期限的,应当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

告知当事人(

)。 A.发现违法行为

书面

B.呈报立案

书面 C.批准立案

书面

D.发现违法行为

口头 21.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执法机构在将案件处理审批表报送本部门负责人

,应当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定性意见、处理建议及其法律依据进行

审查并签署意见(

)。 A.审查决定前

合理性

B.审查决定后

合法性 C.审查决定前

合法性

D.审查决定后

合理性 22.对于拟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在

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

A.二

B.三

C.七

D.三十

23.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

,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其

)。

A.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B.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

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期限 C.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期限

D.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

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期限

24.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_____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

)。

A.应当部分听取

应当采纳

B.可以充分听取

可以采纳 C.应当充分听取

应当采纳

D.可以充分听取

不予采纳

25.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B.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 C.当事人不承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 D.如果是当事人申请的听证,则当事人应当承担或部分承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

26.当事人依照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而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告知权利后

日内提出申请(

)。

A.三

B.五

C.七

D.六十 27.下列说法正确的一项是(

)。

A.听证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方式提出,但也可以通过口头方式提出

B.任何情况下听证均应当公开举行,允许公众旁听 C.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三日前,将听证时间、听证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同时报告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D.当事人应当亲自参加听证,不可以委托他人代理 28.下列说法正确的一项是(

)。

A.听证主持人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本案的执法人员也可以担当本案的听证主持人

B.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无权申请其回避

C.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面履行。

D.当事人拒绝在听证笔录上签字或以其他方式确认的,该听证笔录即行无效。

29.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向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A.三个月

十五

B.六十日

十五 C.三十天

六十日

D.三十天

十五 30.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应立即停止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B.当事人逾期既不对复议机关维持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C.当事人逾期既不对复议机关变更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最初作出行政处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D.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31.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

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

)。 A.十五日

B.三个月

C.六十日

D.三十日 32.下列说法不正确是(

)。

A.依法查获的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不得上市流通

B.罚没款及没收物品的变卖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C.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重新进行审查 D.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确有错误的,无权变更、撤销该决定,只能责令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33.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可以对本部门专卖执法机构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B.擅自变更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C.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D.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实施检查等执法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无需再处理

34.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

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

A.节假日开始的前一日

B.节假日的最后一日 C.节假日后的第一日

D.节假日的第一日

第5篇:行政处罚的程序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遵守法定程序,否则行政处罚无效。 法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性政府规章 法定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

个体工商户法律地位与公民同等

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简易程序流程:

1、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可以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记明)

2、现场取证

3、告知权利(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申辩

填写当场处罚决定

4、执行

一般程序:是行政处罚的规范性程序(详见流程图)

1、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取证;

2、充分保障相对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不因申辩而加重处罚;(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告之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与依据)

3、重大复杂案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听证程序:是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法定程序,属行政执法的事前监督范畴。 听证特征:

1、局部性:听证不适用于全部行政处罚,仅限于对相对人权益产生较大影响的三类行政处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2、选择性:听证不是必经程序,主动权完全掌握在当事人手中,听证程序依行政机关告知而启动,而依相对人的申请而实施,相对人不申请的,则听证程序无法实施。

3、准司法特性:形式上类似于法庭审理,主持人由本案非调查人员担任,具有独立性,主持人应处在公正的立场听取行政争议双方的陈述争辩。

听证功能:

1、保护功能,听证过程中,由调查人员先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有利于当事人具体了解案情,提出陈述申辩,给相对人提供了发表意见的机会,允许当事人与案件调查人员当面质证、辩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监督功能,行政机关行使处罚权,一要有法定程序,二要符合自由裁量权,听证实质上是个监督程序,经过听证,行政机关可直接倾听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对案件的意见,保障处罚的公正与合法性,促进依法行政。

听证中的期间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申请听证。

行政机关在举行听证的7日之前,向申请人送达听证通知书,告知听证时间、地点、权利等事项。

较大数额罚款江西的标准:

非经营活动中公民5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5000元以上

经营活动中20000元以上

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如规划法有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收入和没收违法建筑物的行政处罚规定)

行政处罚的常用适用规则:

一事不二罚: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

1、一个行为违反了一个法律,由一个部门处罚的,不得罚两次。

2、同一个行为违反了同一个法律,两个以上部门都可以处罚的,不得罚两次。

3、同一个行为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的规定,两个以上部门都可以处罚的,不得罚两次。

未成年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不满14周岁的,不予处罚;满14不满18周岁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责令改正规则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不得以罚代管,以罚代收。

追究时效规则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法律文书送达

处罚法没有单独规定送达,处罚决定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当事人,其他文书可参照该规定。

1、直接送达: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2、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同住成年家属拒签的,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3、邮寄送达:

通过邮局用挂号信或EMS邮政快递送达,邮寄时附上送达回证,挂号信注明的收件日与送达回证收件日不一致的或送达回证未寄回的,以挂号信签收日为准。

4、公告送达:

对下落不明的当事人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5、委托送达:

委托其他行政机关送达。

6、转交送达:(行政机关很少采用)

没有规定摄影、摄像、代收送达的方式。

期间

包括法定期间和酌定期间

酌定期间指执法人员自由裁量的合理期间,如责令整改通知书确定的时间。 法定期间指法律明确规定的期间。如:

听证申请期间:收到听证告知书起3日内提出;

复议申请期:知道具体行政行为起60内提出;

起诉期: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期间的计算:不计算开始的时与日,从次日、次时计算。

期间届满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届满日,邮寄送达的不计在途时间。

执行

复议、诉讼不停止执行。

罚缴分离,给定的缴款期是15日。处20元以下罚款的可当场收缴罚款,20元以上银行交,除非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执行督促手段:执行罚,每日可加处3%的罚款。

申请执行:起诉期届满之日起180日内向法院申请,逾期不予受理,除非有正当理由。

第6篇: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第一节 立 案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第十八条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第十九条 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

案人员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核发或者授权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第二十二条 需委托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调查函,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予以协助。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将无法协助的情况函告委托机关。第二十三条 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

(五)当事人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上述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第二十四条 办案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询问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办案人员亦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第二十五条 办案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及证明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第二十六条 办案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由证据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签名或者盖章。第二十七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取得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取得的证据,应当具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第二十八条 对于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办案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第二十九条 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有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在场,并制作现场笔录,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由办案人员、当事人、第三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第三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抽样取证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抽样记录,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抽样机构或者方式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委托相关机构或者按规定方式抽取样品。第三十一条 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出具载明委托鉴定事项及相关材料的委托鉴定书,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鉴定条件的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有鉴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加盖鉴定机构公章。第三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第三十三条 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

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第三十四条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二)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部门鉴定;

(三)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查封、扣押(包括封存、扣留,下同)的,决定查封、扣押;

(五)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第三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定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第三十六条 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财物通知书。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查封、扣押手续。第三十七条 扣押当事人托运的物品,应当制作协助扣押通知书,通知有关运输部门协助办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第三十八条 对当事人家存或者寄存的涉嫌违法物品,需要扣押的,责令当事人取出;当事人拒绝取出的,应当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将其取出,并办理扣押手续。第三十九条 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或者损毁。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直接先行处理的,或者当事人同意先行处理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先行处理。被查封的物品,应当加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封条,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第四十条 查封、扣押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措施,送达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并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财物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第四十一条 必须对自然人的人身或者住所进行检查的,应当依法提请公安机关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配合。第四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采取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等措施,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书面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履行。第四十三条 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求当事人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到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或其他材料上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认为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认为自己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办案人员的回避,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决定。第四十五条 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调查终结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第三节 核 审第四十六条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辖区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审案件的类型和范围。第四十七条 案件核审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所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由工商行政管理所的法制员负责核审。第四十八条 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第四十九条 案件核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六)处罚是否适当;

(七)程序是否合法。第五十条 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以下书面意见和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办案机构意见,建议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告知当事人;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修改;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补正;

(四)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纠正;

(五)对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已超过追责期限的案

件,建议销案;

(六)对违法事实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案件,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七)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按有关规定移送;

(八)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第五十一条 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第五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采取口头形式告知的,办案机构或者受委托的机关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直接送达当事人,也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为送达,还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采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公告的方式告知。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或者办案机关挂号寄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前款规定的邮寄送达,如因不可抗

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间没有收到的,应当自实际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行使权利。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程序,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专项规定执行。第五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后,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 第四节 决 定第五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第五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范围,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第五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四)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及理由;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印章。第五十七条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第五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投诉、举报、申诉所涉及的违法嫌疑人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被调查人和具名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以上告知,依照有关规定应予公示的,应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公示。第五十九条 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7篇: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一、 立案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主体通过行政检查发现行政相对人实施了违法行为;通过受理公众的申诉、控告、举报或其他信息渠道知悉行政相对人实施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经办人填制立案审批表,经本部门负责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报部门负责人审批。批准日为案件办理起始时间。

二、 调查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调查需经过一下环节:

(一)询问。安全执法人员可依法对当事人及证明人进行询问,询问前应当告知其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询问必须有两名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进行,其中一人负责询问,一人负责记录,并填制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签字后作为案件查处证据。

(二)收集证据。有权要求当事人及证明人提供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

(三)勘验。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可以进行勘验,勘验检查时须有两名勘验人员,其中一人负责记录,还需另外邀请一名勘验人员,并通知当事人或其委托代表到场参加。勘验结束后,填制勘验检查笔录,经勘验人、记录人、被邀勘验人、当事人或其委托代表签字后按手印作为证据。

(四)调查取证。需对有关物品进行抽样调查取证的,应通知被调查取证的单位负责人到场,并开具抽样取证凭证,由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和被抽验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交被抽样检测单位。被抽样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到场的,可由在场其他人员见证签字。

(五)鉴定。需对有关问题进行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单位进行鉴定。鉴定完成后,鉴定单位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人签名、鉴定单位盖章后交委托鉴定单位。

(六)登记。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填制证据保存清单,并在7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是违法事实成立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可以扣留、封存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扣留或封存。二是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予以没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记保护措施。

(七)撰写调查报告。案件调查人员应制作案件调查报告,写明案件调查经过、调查的结论和处理意见的建议,连同有关证据一并送本部门负责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报负责人审批。

三、 告知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四、 听取申辩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五、 听证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六、 审查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七、 作出决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决定分为以下几类: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八、 送达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一)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二)送达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个人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的备注栏内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四)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并注明受当事人委托的情况;

(五)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挂号邮寄送达,也可以委托当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代为送达,代为送达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

(六)当事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七)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经过。

第8篇:行政处罚的告知程序研究论文

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为了惩戒违法者,让行政法律规范得到切实遵守,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的重要且必要手段。但是,行政处罚属于一种典型的侵益性行政行为,也存在一些消极因素,对于人们的合法权益存在着一定的威胁性,可能会造成一定的损害。要想对其消极因素进行抑制,充分发挥行政处罚的积极作用,就必须将行政处罚放在一定的框架内,用制约机制与原则来进行约束。对行政处罚的程序进行完善能够让行政处罚的操作变得更加规范与统一,能够有效制约行政处罚潜藏的消极因素。在行政处罚程序中,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其中的关键环节,是保障行政处罚得以正确实施的前提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在第五章中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主要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和告知程序。其中,告知

一、行政处罚程序中告知程序的作用及意义

行政处罚程序中的告知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在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之前,根据法定的程序和方法将法律规定的各项内容告知当事人的一项法律制度。这其中的告知,就当事人而言,是其应该受到保护法定的权利;而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则是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行政机关作出告知行为,必须是在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这是发挥告知的作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如果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才告知受处罚人相关内容,则属于违反了法定程序,不利于受处罚人进行权利的维护。

行政处罚程序中的告知程序有其无可替代的作用与意义:首先,告知程序在行政处罚程序中,能保证公平、公正与民主真正地落到实处。我国《行政处罚法》赋予了行政处罚主体告知义务,也相应的给与了受行政处罚人被告知的权利。这样就能够促使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就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认真考虑,慎重作出决定,避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出现任意性。同时,也有利于接受处罚的对象在真正受到行政处罚前知悉处罚的具体情况,方便他们能更好地、及时地行使陈述与申辩的权利,充分维护自身权益。

其次,经过告知程序可以让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更加信服,避免出现行政主体与受处罚对象争锋相对的局面,只有受处罚人对处罚决定没有异议,时候执行起来才会更加方便。经过告知,处罚相对人在参加听证之前就可以掌握相关信息,做好更充分的听证准备,保障听证程序的顺利进行。通过行政处罚的告知程序,处罚相对人也能充分行使陈述、申辩权。处罚相对人的陈述、申辩能帮助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查清案件事实,获取确凿证据。通过充分的陈述、申辩后得出的行政处罚结果也更容易获得当事人的信服。就算是处罚相对人不服行政处罚,也可以通过告知程序获得的信息认真考虑获得法律救济的可能性。

二、行政处罚中告知程序的现状

(一)行政处罚程序中告知程序的法律规定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这一条文明文规定了告知程序,也说明告知程序是法定程序。在《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中规定了违反告知程序的法律后果: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若不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行政处罚决定就不能成立。在第四十二条中规定了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以上便是我国《行政处罚法》中有关告知程序的所有规定,可以看出这些规定都比较笼统,也过于粗糙,不利于在实践中实施。

(二)行政处罚中告知程序的缺陷

现阶段我国的行政处罚程序还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关于行政处罚告知程序方面的问题,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充斥着各种不同的认识。行政处罚的告知程序是法律设定的用来保证当事人享有必要知情权的程序。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进行告知,有利于当事人在此基础上为自己辩护和防卫,从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公正行使权力。尽管我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告知程序有相关规定,但是规定得过于笼统与粗糙,还有不少缺陷,在实践中各地的做法也不尽相同。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缺陷:

1、在告知形式方面。由于我国《行政处罚法》仅规定了行政处罚告知程序的告知内容及处罚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而对告知形式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各地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告知程序中充分发挥了“主观能动性”,采用的告知形式各有千秋。告知形式的不规范,给处罚相对人的被告知权造成了极大损害。

2、在告知的时间与期限方面。从行政处罚告知程序的时间来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这个时间点到底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前”,还是“在调查终结并提出初步意见之后送法制机关审核前或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之前,由办案单位完成”,人们的认识尚未统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存在一个过程,其中一般程序就有八个步骤。告知的内容应当与程序的阶段性相适应,否则会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行使。从告知期限来看,我国的《行政处罚法》中并未规定行政处罚告知程序的告知期限。没有法律的约束,行政处罚主体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什么期限前告知处罚相对人就具有随意性。

3、在告知对象方面。我国《行政处罚法》中对于告知对象的有关规定不够全面,第三十一条仅规定了告知对象为“当事人”,这种规定过于模糊,单一。通过对《行政处罚法》的解读我们可以看到第二十三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等条文中也有“当事人”字样出现,由此我们推断“当事人”应该是指行政处罚相对人。然而在实践中,除了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利益,其他非处罚相对人的利益也会因为行政处罚受到影响。这些人虽然不是行政处罚的相对人,但是他们与行政处罚事项有着利害关系,若是将这些人排除在告知对象的范围之外,就会剥夺他们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严重损害社会公正。

4、在告知内容方面。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而对处罚的具体种类和幅度是否需要告知没有相关规定,对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如何行使,在什么期限内行使是否需要告知也没有相关规定。要知道行政处罚主体告知的内容越全面就越有利于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的表达,同时也越有利于行政机关作出全面客观公正的决定。

5、在法律责任方面。《行政处罚法》为行政处罚主体设置了告知义务,第四十一条也规定了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是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但对于瑕疵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则规定得很模糊,甚至可以说是空白。瑕疵履行告知义务也就是行政处罚主体在告知时将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得不完整、不全面,或者没有在合理期限内告知,令处罚相对人无法充分行使权利。

三、行政处罚中告知程序的完善建议

(一)告知形式主要采用书面形式

行政处罚直接影响着受处罚人的权益,只有有效且规范的告知,才能切实保证受处罚人及时、准确地知悉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参照民事诉讼中关于送达的规定,行政处罚中的告知应主要采用书面形式,这样有利于法律救济工作的顺利开展。如果用口头方式进行告知,由于缺乏详细的工作流程记载,在进行法律的救济时会因当事人的否认,行政机关缺少证明履行告知的证据而导致该处罚无效。当然,在有些特殊情况下使用书面形式不太实际,也会降低行政效率,比如在简易程序的有些场合里就适合采用口头告知方式,这种情况下就应当在当场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并要求处罚相对人签字确认。有时根据实际情况为了保证行政效率,也可以通过网络发布、电话通知等方式作为辅助性的告之方式,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还可以采用民事诉讼中的公告送达。

(二)告知时间与期限应与案件适用的程序相对应

从法律规定以及设立告知程序的目的来看,无论是简易程序还是一般程序都应适用告知程序。在《行政处罚法》中,告知程序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程序的总的规定里,具有总则的性质,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分别规定在第一节、第二节,可以视为是分则的内容。根据法律规范总则指导分则的原理,告知程序应当适用于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告知程序的设定是为了追求处罚公开公正和保护处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从这点上看告知程序也应贯穿于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之中。因案件适用程序的不同,行政处罚告知的时间与期限也应有所区别。

简易程序一般适用于事实清楚、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明确、危害后果轻微的行政案件。《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当场处罚的程序,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这一环节就相当于身份告知,也就意味着告知程序在这个时候就开始了。在实践中,身份告知一般是执法人员最先作出的行为,所以其他内容的告知便可以在身份告知时一起完成。在一般程序中,除了申请回避权外,其他告知内容都是在调查终结并提出初步处罚意见之后才能确定。而如果在这之前告知,行政机关根本无法确定告知哪些事实、理由及依据,也不能确定是否需要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权。所以除了对申请回避权的告知外,告知的时间应该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制作完毕并提出初步处罚意见后,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这一阶段。而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设置在调查开始时则是为了防止理应回避之人参与案件的调查,对处罚结果产生不利影响。

(三)告知对象的范围应当包含其他利害关系人

在诸多法治发达的国家在其行政法的制度和典则中都承认了利害关系人的法律地位,诸多行政程序法典完善的国家也都在程序法中确立了利害关系人的概念和地位。在我国利害关系人参与行政程序的规定非常零散,目前只有在决策性行政听证程序中有利害关系人参与的情况,而其他的程序规则中则没有确立该制度。可以说这是制约我国行政程序理性化的一个重要因素。行政处罚告知程序中利害关系人的参与资格可以参照行政诉讼制度中有关于利害关系人的规定。需要告知的利害关系人的选择不仅要满足权益保障的价值追求,保护受侵害方的合法权益,还要保障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将没有必要告知的利害关系人排除在告知对象之外,以保障行政秩序的连续性和行政资源的可利用性。

(四)告知内容要求具体、明确行政告知的内容一般分为身份告知、责任告知、权利告知、知情告知四种。

身份告知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向处罚当事人表明身份。责任告知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告知处罚相对人如实提供证据、如实回答等等。权利告知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应充分告知处罚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权利行使的期限。还有些学者认为应当包括对处罚决定不服时的申请复议权或直接起诉权。在笔者看来陈述权、申辩权、要求听证权、申请回避权这类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密切关系的权利是行政处罚告知程序中必须要告知的内容,而申请复议权或提起诉讼权等针对行政处罚的救济权利则没有必要纳入行政处罚告知程序的范畴。知情告知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告知处罚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这些事实包括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更具体地说,包括该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具体情节以及发生的危害结果。理由是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行政主体作出处罚决定的理由。行政主体所依据的应当是行政处罚法或者相关法律规定,否则不能对当事人实施处罚。更具体地说,在事实部分应包括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情节以及危害结果;在理由部分应包括违法行为的性质,从轻、从重的情节,据以认定的证据等。还有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等也应包含在知情告知里面,这样处罚相对人行使权力才更具有相对性,同时这也是听证程序启动的必然要求。

(五)明确告知瑕疵的法律责任

没有法律责任的法律制度是苍白无力的。现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五十五条中规定了未进行告知的行政处罚的决定不能成立,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但在实践中,“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通常并不包含瑕疵告知的情形,对于告知有瑕疵时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是空白的。所以除了已有的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还应当将瑕疵告知的情形也考虑到法律责任体系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形,按照瑕疵的严重程度以及瑕疵对告知效果的影响大小来确定不同程度的法律责任。严重的瑕疵告知相当于未履行告知,产生与之相同的法律责任,而轻微的瑕疵告知可以参照限期补正的法律责任或赋予相对人一定的救济权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9篇:行政处罚程序

一、立案:是行政执法主体初步认为行政相对人有违法行为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在作出正式决定之前,工作进入一般程序处理的标志。

二、调查:进一步查清所立案的事实真相,获得可以证明案件真相的各种证据。

三、调查报告: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四、告知:拟给予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所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告知行政相对人,并告知其有权作出陈述和申辩。

五、听证:交通行政执法主体在作出某种特殊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给予当事人参与并发表意见的机会,允许其陈述、申辩、质证。

六、处理、处罚决定:交通行政执法主体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七、送达:把交通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交付行政相对人。

八、执行: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强制拆除违法设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赔偿款、罚款。

九、结案:填写结案报告。

十、归档:由经办人对案件的文书、资料进行整理、装订、登记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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