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犯罪心理研究分析

2022-10-1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群体犯罪心理研究分析

弱势群体犯罪问题研究

社会弱势群体,也叫社会弱者群体,它主要是一个用来分析现代社会经历利益和社会权力分配不公平、社会结构不协调、不合理的概念。什么是社会弱势群体,学术界有很多种说法。郑杭生在其专著《转型中的中国社会和中国社会的转型》中提出:“社会脆弱群体是指凭借自身力量难以维持一般社会生活标准的有困难的群体。”邓志伟学者认为:“弱势群体是指创造财富、聚敛财富能力较弱,就业竞争能力、基本生活能力较差的人群。”而农村弱势群体则是社会弱势群体的下位概念,其弱势群体的组成部分,农村弱势群体有两种界定:从广义上来说,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农民都属于弱势群体;从狭义上是指相对于城市下岗、无岗的城市弱势群体来说,农村的困难户构成农村弱势群体,但比农村绝对贫困人口的范围要大。

农村留守儿童作为农村弱势群体中最需要关注的对象是因为农民工第二代犯罪的研究是学术界的热点问题,也是全社会关注的社会问题。本文通过对农村留守儿童这一弱势群体犯罪问题的思考和探析,就预防农村留守儿童犯罪问题提出一些见解,来更好地应对这一社会问题。

农村留守儿童的定义和产生的原因

农村留守儿童的产生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人口大量流动,主要是指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城市,然而,城乡二元制体制的原因,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所享受的权利和待遇严重不公正和不平等,农民工进城的时候出于各种原因把孩子留在农村,并由祖辈或者其他亲属代为监护。对于留守儿童的定义,中国人民大学段成荣教授认为,所谓农村留守儿童,是指因父母一方或双方流动到其他地方,不能长期与父母或父母中的一方生活在一起的儿童。

农村留守儿童犯罪问题的现状和特点

·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现状

关于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现状,这里采用了几组数据:安徽省来安县法院2009年刑事案件与2008年相比,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量占整个刑事案件的9%,而其中“农村留守儿童”犯罪占到未成年人犯罪的80%;2012年与2011年同期相比,则上升到了28%。进一步调查发现,犯罪的“留守儿童”中,有48%与没有外出的父亲或母亲单独生活在一起,52%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生活在一起。其中,父母外出打工3年以上的占27%,一年中只能见到父母一面的占47%,很少与父母电话联系的有31%。

·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的特点

1、犯罪类型多样化,以财产性犯罪为主,犯罪率居高不下。留守儿童缺乏正确的判断能力,易受到一些不良文化和信息的影响,在犯罪类型上主要涉及贪利性犯罪,比如盗窃、抢劫等。

2、犯罪动机和目的的盲目性,随机的暴力性犯罪表现是突出特点。一方面农村留守儿童缺乏家庭和学校的管教,法律意识非常淡薄。另一方面,农村经济落后,留守儿童在物质利益的诱惑下,往往以满足金钱欲望为主,财产型犯罪最多,且暴力化倾向明显。

3、犯罪呈低龄化趋势。由于农村留守儿童几乎无人管教,学习成绩普遍较差,儿童又容易模仿其他同伴的天性,小偷小摸、游手好闲、厌学辍学的情况较多。犯罪主体的平均年龄仅为15.5岁。

农村留守儿童犯罪原因分析

·家庭教育的缺失

外出务工的农民工为了家庭经济状况的改善,背井离乡在外地打工,但由于农民工收入普遍不高,不得不将孩子放在农村由亲属抚养。父母在城市疏于对孩子的管理,孩子与父母缺乏精神上的交流和道德上的教导,长期以往儿童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就会发生偏离,性格孤僻,遇到挫折和困难无人帮助。

·学校教育的不当

农村留守儿童多为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生,家庭教育的缺失使得学校教育的重要性凸显出来,学校教育伴随着儿童的成长阶段,是第二任教师,良好的学校教育对儿童的成才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农村师资力量普遍不足,教学设施落后,教学形式传统,失学率高,学校对儿童的人格、道德、心理等方面的疏导和教育很少。学校教育的松散、放任,儿童离开学校后学习积极性下降,又容易受到外界影响,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社会不良环境的影响

社会环境主要是社会不良风气和环境影响。社会不良风气特别是社会文化市场的负面影响是未成年人罪犯的重要诱因。农村经济、文化落后,儿童的价值观极易受到社会风气的影响,网络的日益普及,成为影响未成年人犯罪获得不良信息的重要来源。网络中的暴力、色情、犯罪等信息是直观且形象生动的,极易误导未成年人的价值取向,暴力、色情镜头往往教会未成年人犯罪手段,儿童本身缺乏是非判断的能力,随意出入网吧、娱乐场所,这是犯罪发生的社会诱因。

·政治因素

1、城乡二元结构是导致留守儿童产生的体制性因素。城乡差别在我国历来就存在,改革开放以来,户籍制度逐渐放松,城乡间人口出现大规模自由流动,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但依附在城乡二元结构户籍制度导致的教育、就业、医疗、社会保障等相关制度却没有对农民开放,他们不能与城市居民一样享有同等的社会资源分配权利,城市高昂的生活成本使得农民工把子女带到城市生活变得更加艰难,城市对农民工子女的教育设置各种壁垒,这些都与农民工的弱势地位相关联。

2、社区功能的弱化

农村社区是农村留守儿童生活的重要场所,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封闭的环境逐渐被打破,人员流动加强,大量农民工进城,同时也将不健康的信息从城市带回农村,这些不良信息诱发了青少年的犯罪意识,某些地方出现了“行乞村”。另一方面,我国基层组织力量偏弱,资金有限,人员素质不高,对辖区内的留守儿童犯罪问题视而不见,难以胜任日益复杂的农村社区管理工作。

农村留守儿童犯罪预防和对策

留守儿童是农民工问题的必然产物,是我国从城乡统筹角度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城乡二元制结构和“三农”问题得不到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犯罪问题将会继续存在。为了有效控制和预防犯罪,应当实行综合治理,使农村留守儿童这一弱势群体得到应有的关心和爱护,使他们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得到与城市儿童同等的保障。

·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深化“城乡二元分割”的经济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农村经济发展。

改革城乡户籍制度,使依附在户籍制度上不合理、不公平的社会保障等福利得到纠正,农民工进城务工后能享受到与城镇居民同等的权利和社会福利。当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后,政府应当对其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制度上给予保障,废除现存的歧视和乱收费政策,解决好农民工子女入学难的问题,儿童生活在父母身边能得到健全的家庭教育和良好的学校教育。

·强化家庭教育

家庭教育具有学校和社会不能比拟的优势,但由于家庭教育的缺失,留守儿童与远在城市的父母缺乏沟通和交流,父母对孩子的关爱和教育很少,农民工应当意识到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在外务工的同时,对孩子进行道德教育和情感沟通,多倾听孩子的心事和遇到的困难,所谓“养不教,父之过”,父母必须承担起教育孩子的责任,在这方面,农村社区可以发挥一定功能。

·改革学校教育

第一,要改革教育模式,加强对儿童的素质教育、道德品质、公民意识和生理教育,为儿童创造一个宽松的成长环境。第二,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小学阶段,主要结合思想品德课进行,初中阶段应以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为主,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观念的启蒙。第三,从师生关系来预防犯罪,教师应当和学生加强接触和互动,对儿童遇到的问题和挫折进行帮助,对学生鼓励式教育,学生在关爱中学习和成长,将会大大减少犯罪的机会。

·发挥社区功能,为留守儿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我国农村社区应当发挥它应有的功能,基层组织的作用不能被忽视。第一,在农村大力开展成年人喜欢的文化、体育活动,引导青少年建立兴趣小组、文体比赛等形式多样的课余活动。同时净化校园周边的环境,治理整顿网吧等娱乐场所,对未成年人开放的网吧给予罚款、停业整顿,情形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二,社区还应当对未成年人的家长进行全面的指导和培训,向家长讲授和传播科学的教育方法和观念,承担起父母的监护责任。

·完善未成年人的犯罪立法

未成年人不同于成年人,他们正处在成长发育阶段,生理和心理上都未成熟,没有独立的价值观,立法应当对其特殊的加以保护。我国已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但这两部法律原则性很强,可操作性很弱。一些学者提出制定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在刑事方面,设立对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累犯制度,放宽减刑和假释的条件,对未成年人实行特殊刑事保护政策等。在民事立法上要细化《义务教育法》,将侵害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罚。在教育立法上,对农民工子女进城入学进行特殊的保护政策,减少入学门槛,消除歧视。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法学院)

作者:刘锴

第2篇:弱势群体的犯罪趋势预测

摘要:弱势群体的形成原因较为复杂,具有相对性、变动性、交叉性等特点。弱势群体与犯罪的关联性相对较强,选择恰当的分析视角并运用科学的分析方法,科学、理性地预测其犯罪趋势,对社会政策和刑事政策的制定具有积极意义。从整体情况来看,近些年来弱势群体的发案率有上升趋势,团伙式犯罪和自救式犯罪比例上升;从个体情况来看,农民工、未成年人、残疾人和刑释解教人员等弱势群体的犯罪都呈现出不同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弱势群体;关联性;犯罪趋势;预测

收稿日期:2010-07-18

作者简介:刘媛媛(1980-),女,河南新乡人,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讲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生。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转型进程的加快和社会结构变化的加剧,社会各阶层在利益的博弈中逐渐形成了一个具有相当规模的弱势群体。在各种因素综合作用下,这一弱势群体的犯罪问题日益凸显,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因而,科学地预测其犯罪趋势就成为一项具有重大价值的研究工作。因为对弱势群体犯罪趋势的准确预测和把握,有助于明确各个时期防范和打击犯罪的重点,并使各项犯罪综合治理措施实现有机配合,从而切实掌握控制犯罪的主动权。

当前,我国学界对弱势群体犯罪问题的研究相对薄弱。在现有有关研究弱势群体犯罪的文献中,学者们多从弱势群体的犯罪原因、犯罪现象及犯罪对策等视角进行分析,对于前瞻性的犯罪预测则关注较少。虽然有学者以弱势群体整体为对象展开犯罪原因和特点的分析,但更多学者仅从弱势群体中的某一特定群类人手展开论证,如分析青少年犯罪或分析某一地区的流动人口犯罪等。可以看出,学界从整体上对弱势群体的犯罪趋势预测研究还较为欠缺。有鉴于此,本文就从法学领域内的弱势群体概念的界定为出发点,结合运用犯罪学的分析方法,对弱势群体的整体和一些特定弱势群体的犯罪趋势进行预测,以期对我国将来制定弱势群体犯罪的刑事对策有所裨益。

一、弱势群体的界定及其与犯罪的关联性

弱势群体是近年来在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等诸多领域中使用频率很高的概念,学者们以不同的目的,从不同的视角界定了它的概念和范围,也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一些基本共识,即弱势群体是那些由于某种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

弱势群体就其形成的原因来看,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自然性的弱势群体,如频繁遭受自然灾害影响的人群和表现个体生物性差异的年幼、年老、残疾的人群。此类弱势群体的存在具有普遍性,不以社会性质的差异和所处时代的不同而不同,其存在与社会不公的关联性不强。但在社会文明日益进步、民众对公平正义的期望值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如果不注意运用法律手段改变这部分弱势群体的地位和现状,极易导致社会的不和谐甚至动荡。另一类是社会性弱势群体,即主要由于社会性或体制性的原因而形成的弱势群体。在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时期,一部分生存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原本就弱的人,如失地农民、农民工、失业者等,一方面几乎没有分配到改革转型的收益,另一方面又承担着因此而带来的成本。这部分人的弱势状况基本上是社会原因所致,与社会不公、社会情势的变化密切相关,他们的生存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如果处理不当,极易成为犯罪的诱因。

法学领域中,对弱势群体的范围界定应当体现出与法律的独特关联性。既然法律是保护公民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在法律中更应当体现出对弱势群体的特定化保护。从这个角度考虑,本文将弱势群体的范围界定为农民工、未成年人、残疾人和刑释解教人员等四类人群。

弱势群体除了具有经济利益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上的低层次性和心理承受力上的脆弱性等特征外,还具有下列显著特点:第一,“弱势”具有相对性。“弱势”是与“强势”相对存在、相伴而生的,其间并无绝对的鸿沟与界限。例如,与成年人相对的未成年人和老年人,与城镇人口相对的农民工,与健全人相对的残疾人,等等,都可以被称为弱势群体。每个弱势群体中也都有相对强势的部分,如事业有成的女性、继承了丰富遗产的残疾人等,相对而言都不是弱势群体,但这并不影响女性和残疾人从整体上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判断,不能因特殊个体的存在而否定群体性特征。第二,“弱势”具有变动性。随着社会的发展,旧的弱势群体可能逐渐减少甚至消失,而基于种种原因又会不断涌现出新的弱势群体。例如,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的社会结构相对简单,城乡人口流动较少,进城务工人员本就有限,更谈不上以此为基础形成的群体。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日益复杂,城乡交融更加频繁和深入,农民工作为一个群体已经广泛地融入城镇生活。相对于城镇人群而言,他们的文化程度较低,多从事低收入的体力劳动,生存状况相对恶劣,无疑是经济改革和社会转型中新形成的弱势群体。第三,弱势群体的分类具有交叉性。某一人群可能由于不同的特点而同时分属几个不同的群体,如未成年人可能同时是残疾人,农民工可能同时是刑释解教人员,而这几类人群可能同时都是贫困群体。

弱势群体相对于一般群体而言具有更高的犯罪可能性。按照菲利的“三元论”,犯罪是由自然因素、人类学因素和社会因素综合作用引起的,任何犯罪的发生莫不与这三类因素密切相关。对于自然性的弱势群体来说,自然因素和个体的自身因素是其犯罪的主要原因。例如,因频繁受灾而导致异常贫困的人口和残疾人,当在社会中无法通过合法的手段弥补缺陷来维持基本的、有尊严的生活时,往往更容易以极端的方式来实现。对于社会性弱势群体来说,社会性和体制性的形成因素本来就占很大比重,与社会不公的关联性更强。例如,农民工主要是在城乡结构变革中形成的,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更是成为“转型中国”问题的缩影:大量人口迁移,却没有相应的配套机制,户籍制度、城乡二元结构等障碍仍然把外来打工者们远远挡在了城市之外;新生代打工者相对于他们的父辈承受着更多的焦虑,面临着更大的压力,实际收入锐减却无退路。

在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社会利益格局正在发生根本性的调整,旧的分配规则被打破,而新的规则尚未完全建立,社会秩序处于相对失范的状态,自由竞争空前激烈,甚至出现暂时的无序竞争。在此形势下,弱势群体最容易沦落为强势群体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牺牲品,介于二者之间的中势群体中也会有相当部分被弱势化或准弱势化,从而使得弱势群体的规模在短期内迅速扩大,其生存状况急剧恶化。社会分层造成的资源分配劣势、社会价值体系变异导致的道德迷茫、贫富差距扩大引起的心理落差,都成为诱发弱势群体犯罪的因素,尤其是相对剥夺感的产生,极易导致弱势群体的激情犯罪。

二、弱势群体犯罪趋势预测的分析方法与问题点

(一) 弱势群体犯罪趋势预测的分析方法

本文对于弱势群体的犯罪趋势预测,主要以全国范围内的中期趋势预测(3—5年)为主,同时以各地的特殊情况为切入点,分析更长时期或更短时期内的犯罪趋势。以此为分析视角,探讨弱势群体作为整体的犯罪率趋势、犯罪类型趋势,同时对个别弱势群体的特殊犯罪趋势进行预测,如农民工的犯罪时间趋势、未成年人的犯罪主体趋势、残疾人的犯罪心理趋势、刑释解教人员的重新犯罪趋势等。

分析弱势群体的犯罪趋势是一种主观性较强的研究活动,如果不运用恰当的分析方式,极易导致错误的结论。对趋势的分析是通过对历史和现状的考察而推知未来变化的活动,因此,对于现有资料的充分占有、有效统计和准确分析是必不可少的。本文以现有的统计数据为实证研究依托,结合犯罪学理论的思辨演绎,力图得出科学的结论。

(二) 弱势群体犯罪趋势预测的问题点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弱势群体的规模约为2亿人。面对如此庞大的弱势群体,在预测其犯罪趋势的过程中,应当首先明确以下几个基本问题:(1)在我国整个犯罪的发展态势中,弱势群体是否构成违法犯罪主体的主要成分;(2)如何看待当下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状况导致了其具有相对较高的犯罪倾向性和可能性;(3)对待弱势群体犯罪的基本态度应当是什么。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关系到犯罪趋势预测的目标,同样也会影响到犯罪预防和治理措施的设置与完善。

首先,弱势群体规模庞大,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从中短期社会发展的趋势来看,弱势群体统计基数扩大的趋势是存在的,其“犯罪现象比其他群体更为突出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公众视野中的弱势群体犯罪往往以极端的形式出现,如有听力缺陷的残疾人靳如超出于对社会的强烈仇视和报复情绪,制造了致使108人死亡的“石家庄特大爆炸案”;农民工王斌余在讨薪过程中持刀连续捅刺无辜群众,终致四死一伤。类似案件的频发使得公众原先对弱势群体的同情和怜悯部分地被厌恶和痛恨取代,而这又可能反过来更加刺激了弱势群体对社会的仇恨和报复。

其次,应当树立一种理性的观念,不能简单地认为弱势群体比其他群体中的个体更容易犯罪、更乐意犯罪、更具有反社会性。应当看到,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所造成的弱势环境以及由此带来的一系列生存与发展的障碍,限制了他们满足最基本需要的手段的选择范围,使得他们不具备其他群体的完整生存空间,面临更多的滑向犯罪深渊的诱惑。

再次,从某种程度上说,弱势群体是社会性的病人,其犯罪更多是由社会因素造成的,因此,社会应当承担更多的预警和挽救责任,而非简单的采取事后惩罚。当然需要明确的是,弱势群体中的个体犯罪虽然有可能博得一些公众的同情,但其违法犯罪的性质并不能因此而改变,因为任何社会资源都有稀缺性,任何社会都无法保证社会资源的绝对均衡分配。“不患寡而患不均”。在保证社会良性有序竞争的前提下,国家必须通过制度安排和政策导向,在稀缺的社会资源和无限的社会需求之间寻求平衡。能否找到妥善安置弱势群体的制度性社会机制,是社会是否成熟的最重要的标志之一。而“一个社会对待弱势群体的最基本的底线就是让弱势群体能够‘活下去’,并且要有尊严地活下去”,否则,弱势群体最终会以极端的方式报复社会:要么是积极主动的对抗,如违法犯罪;要么是消极被动的对抗,自暴自弃,“主动的”边缘化、底层化。不管何种形式,最终都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三、弱势群体犯罪趋势的基本预测

(一) 弱势群体犯罪的整体趋势预测

1.弱势群体犯罪的发案率有不断上升的趋势,绝对人数也有增多的趋势

以农民工为例,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统计数据表明,2002年至2005年,该庭判决有罪案犯1189人,其中农民犯罪人数为606人,农民工犯罪人数为243人,农民工犯罪人数占农民犯罪人数的比例为40.1%,各年所占比例分别为9.37%、39.62%、40.49%、41.51%,略呈上升趋势。再以重庆市为例,2008年11月至2009年2月四个月中,该市12个区、县新增关押人数分别为379、678、546、862,其中农民人数为259、376、320、501,外出务工回流者分别为134、203、190、283,绝对数也呈现出总体上升的趋势。

2.团伙犯罪明显增多

就心理因素而言,弱势群体由于在整体上处于社会的底层,外界群体的排斥使他们更易具有自发的团结精神。从众心理是人类的思维定势,它使个人有一种归属感和安全感,能够消除孤单和恐惧等心理。犯罪心理学上“越轨的集群行为”理论告诉我们,在许多时候,人们明知一件事情是违法或犯罪的,单个个人可能不会去做,但如果一群人中已经有人做了,并且在当时只能看到获益而没有及时带来不利后果时,从众定势就会使人们产生非理性思维,法不责众的观念会占据主导地位。另外,从犯罪的手段和作案方式看,团伙成员人多胆壮,相互配合,明确分工,组成松散或紧密的团伙进行犯罪,并逐渐有向黑社会性质团伙犯罪发展的趋势。

3.自救式犯罪比例加大

自救式犯罪是指当弱势群体的生存、发展受到威胁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以犯罪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或利益。“与其他群体的情感对立,社会排斥导致的否定情绪,都容易使弱势者将利用非法手段获取利益视为一种自我救济的合理方式,或作为社会对他们应有的补偿。”弱势群体处于社会底层,面临的生存压力巨大,占有的各种社会资源稀少,权力、信息、能力等诸多方面匮乏,使用合法手段维权的代价过高,因此,自救式犯罪是一种无奈的选择;同时,在社会的长期排斥和挤压下,弱势群体的报复和发泄会成为犯罪的强大原动力,由于自身的不幸而导致群体的罪责感减弱,在实施暴力性犯罪时会变得更加肆无忌惮,以此来舒缓与强势群体社会地位不平等的压抑情绪。

(二) 个别弱势群体犯罪的具体趋势预测

以上分析了作为整体的弱势群体犯罪的趋势,除此之外,从每个弱势群体来看,有的又具有较为鲜明的个体特点。笔者在下文中对农民工、未成年人、残疾人和刑释解教人员犯罪的趋势进行具体地分析。

1.农民工犯罪的趋势预测

农民工犯罪在犯罪的主体、种类、时间、形态等方面表现出明显的个体特点:首先,在犯罪主体方面,犯罪的农民工中中青年人的比例较高,且有向低龄化发展的趋势;犯罪的农民工接受教育的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以男性犯罪为主,但女性犯罪日益增多。其次,在犯罪种类方面,罪名分布比较广泛,涉及面广,但以获得金钱和财物为目的的侵财型犯罪所占比例极高,故意伤害、强奸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也呈多发趋势。再次,在犯罪时间方面,农民工犯罪数量呈季节性变化,每年春节前的一段时间犯罪呈现集中爆发状态。复次,80后、90后的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现象突出,在整个刑事案件中占有较大比重。以江苏

省扬州市为例,2009年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案件占当年全年刑事案件总数的32.84%,涉及的被告人有782人,占全部被告人的32.65%。这一群体心理健康状况堪忧,并且有惯犯、累犯等特点,往往很难彻底改造,社会危害性和再犯危险性都很大。

2.未成年人犯罪的趋势预测

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趋势,在犯罪的人数、年龄、种类、手段、形态等方面表现得较为明显:首先,在犯罪人数方面,未成年犯罪人总数不会大幅度增长,这一判断是基于对我国人口总体形势的分析作出的。从2010年倒推起算的话,自1996年以后出生的人口会相继进入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人口基数。1996年、2000年、2002年、2003年、2007年、2008年、2009年我国人口的出生率分别为16.98‰、14.03‰、12.86‰、12.41‰、12.10‰、12.14‰、12.13‰,可以看出,未成年人人口基数在总体上呈下降趋势,只要当前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因素不出现特别异常的变动,未成年犯罪人的总数就不会出现大幅度增长。其次,在犯罪年龄方面,初次犯罪低龄化的现象有可能继续恶化,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比例有可能进一步增大。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协会曾于2009年9月至11月间进行了抽样调查,发现在1793名被管教的未成年人中,14岁的占12%,15岁的占25.6%。北京市大兴区检察院的统计数据也显示,从2007年到2010年5月,14周岁至15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占全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比例分别为9,2%、17.4%、20%、24%,低龄化趋势明显。再次,在犯罪种类方面,未成年人犯罪仍将主要集中于故意伤害、强奸等激情性的暴力犯罪和抢劫、盗窃等财产类犯罪。以黑龙江省为例,2009年未成年人犯罪人数达到2000多人,其中杀人、强奸、伤害等暴力犯罪的比例高达73.19%;2007—2009年,在哈尔滨市两级法院审理的涉少案件中,暴力犯罪案件分别占到了63.45%、63.73%、73.19%。同时,一些相对于以往传统青少年犯罪的新型犯罪,如绑架、交通肇事等,可能有高发的趋势。因为截至2009年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超过1.86亿辆,随着汽车逐渐进入家庭,很多未达到法定驾龄的未成年人也在家长的默许甚至支持下进行驾驶活动,从而产生严重的社会危害。复次,在犯罪手段方面,未成年人犯罪有成人化、暴力化趋势。未成年人易模仿暴力、色情影视作品中的手段实施犯罪,普遍使用殴打、持刀威胁或砍杀等暴力手段,作案手段残忍,不计后果。最后,在犯罪形态方面,未成年人以团伙犯罪为主,且将更多地卷入有组织犯罪。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小,力量和智力发展不健全,个人单独作案成本较大,因此一般采取伙同多人共同行动的方式作案。更有某些组织或犯罪集团为了发展势力,同时利用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立法规定和刑事政策,将目光投向未成年人,而受帮派亚文化和不良交往等因素的影响,一些未成年人也会倾向于加入已经成形的犯罪组织。

3.残疾人犯罪的趋势预测

残疾人犯罪的趋势主要体现在犯罪的种类、心理成因、形态等方面:首先,在犯罪种类方面,不同类型的残疾人犯罪具有不同的趋势。例如,聋哑人犯罪以盗窃为主,团伙犯罪趋势明显;暴力性精神病人犯罪目标较随意,再次犯罪的趋势比其他残疾人更为突出;盲人犯罪中有相当部分是诈骗犯罪。这些犯罪特点与其生理特点密切相关。其次,从犯罪的心理成因方面,心理问题在导致残疾人犯罪的因素中所占比重日益加大。与其他弱势群体相比,残疾人由于生理缺陷所导致的极度自卑远甚于前者,如果经常受到歧视,会导致他们对社会产生严重的敌视态度,一旦对立、怨恨、仇视的情绪突破个体承受的底线,他们就会选择以极端的方式体现自尊,暴力犯罪便是这种扭曲心理的发泄渠道。再次,在犯罪的形态方面,团伙犯罪和共同犯罪的趋势明显。由于生理上的缺陷,残疾人往往不愿意和正常人来往,只愿意和自己一样有残疾的人在一起,从而找到归属感和认同感。生活的障碍和心灵的扭曲导致个别残疾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进而引发其他残疾人犯罪,形成犯罪集团。

4.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的趋势预测

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时,在犯罪的数量、手段、时间间隔、类型、原因等方面表现出明显的独特趋势:

首先,在重新犯罪的数量方面,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的绝对数量和犯罪率均呈现出逐年递增的趋势。自上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的重新犯罪率在不断攀升。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再犯案件为例,2007—2009年该区提起公诉的人数分别为673、832、876,其中再犯人数分别为103、153、202,分别占提起公诉人数的15.3%、18.4%、23.1%,呈明显的上升趋势。

其次,在重新犯罪的手段方面,刑释解教人员的作案技巧更加娴熟,反侦察能力不断增强。刑释解教人员具有不同于其他单纯弱势群体的特点,即弱势群体与风险群体的共生性。刑释解教人员本身在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方面具有弱势性,但特殊的经历和身份使其与其他弱势群体相比,又具有风险性。他们不仅具备了一定的犯罪经验,在服刑期间或劳动教养过程中还极有可能接受其他罪犯或劳教人员的犯罪经验,在刑释解教后作案技巧愈加娴熟。再加上改造场所亚文化的负面影响,犯罪人或劳教人员之间形成交叉传染,人身危险程度加剧,实施犯罪时的社会危害性也会更大。

再次,在重新犯罪的时间间隔方面,刑释解教人员的再犯时间间隔有缩短的趋势,短时间内重新犯罪的比例增大。随着社会经济的转型,诱发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的因素有增无减,而抑制因素相对弱化,使得这部分群体的重新犯罪率出现不断攀升的态势,尤其是在短时间内的重犯比例增大明显。以福建省为例,再次犯罪与首次犯罪刑满释放的时间间隔大部分在3年以内,短的只有几个月甚至几天(见表1)。

复次,在犯罪类型方面,刑释解教人员仍将以盗窃、抢劫等财产类犯罪为主,同时,故意伤害、绑架勒索等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也有所增加,而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基本不会出现重犯。这是因为财产类犯罪和部分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的作案手段、方法和技巧对犯罪人成功实施犯罪的影响较大,并且再次实施不会有其他条件的限制,因而对于重新犯罪的引发来说,初次犯罪的积累对再次犯罪都有积极的促进作用。而对于贪污贿赂和渎职等犯罪而言,初犯

可能性。带来的刑罚尤其是资格刑,即剥夺了其再次犯罪的

最后,在犯罪原因方面,社会歧视效应是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的特殊性所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其所造成的后果并不因此而断然终结,必然要延伸到社会。刑罚的印迹和在监管场所形成的亚文化影响,使得他们自然而然地有别于社会的正常群体。人毕竟是生活在社会当中,是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这就使受过刑罚处罚的人成为社会道德和主流舆论谴责的对象。这种歧视虽然能够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但更多地表现为一种感性的鄙视和厌恶情绪。正常群体面临这种来自外界的歧视压力尚且疲于应对,更何况是对压力和舆论具有强烈易感性的刑释解教人员呢?

作者:刘媛媛

第3篇:农村群体性事件引发的刑事犯罪探析

摘要:近年来农村群体性事件引发的刑事犯罪案件呈逐渐上升趋势,由于该类犯罪参与人数众多,对农村社会秩序破坏性极大,已成为制约新农村建设,阻碍和谐社会构建的一大“瓶颈”,引起各方的高度关注,也成为法律界必须直面的重大现实课题。为此,应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完善刑事立法;强化诉讼调解功能;严肃查办职务犯罪;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大普法宣传力度。

关键词:农村群体性事件;刑事犯罪;对策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的特殊时期,近年来频发的农村群体性事件是我国和谐社会建设主旋律中的不和谐之音,因此,对群体性事件的妥善处置也已成为法律从业者必须直面的问题。自2010年以来,苍南县检察院办理各类农村群体性事件引发的刑事案件共计14件53人,涉及的罪名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碍公务罪等。

一、农村群体性事件引发刑事犯罪的新特点

1.数量上普遍呈上升趋势

“据统计,近年来全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每年以20%左右的速度递增,农村上升幅度高于城市,而5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更是大幅度增加。在农村,发生群体性事件,往往会全家、全村人卷入。”[1]纵观苍南县近三年来发生的群体性刑事案件,因房屋拆迁引发的5件21人,因农村土地问题引发的4件13人,因劳资纠纷问题引发的2件7人,因民生问题引发的1件4人,其他原因引发的2件8人。

2.内部分工明确,组织更严密

以往的农村群体性事件大多处于无组织状态,参与的农民群众主要受宗族荣誉或利益的驱使而临时聚集在一起,具有随意性和松散性的特点。但近几年频发的农村群体性事件却经历了酝酿、组织和策划的过程,其内部分工明确,策划者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号召力。如2011年5月苍南县龙港镇巴艚办事处泮河东村部分村民因承揽填方工程受挫,为了给政府施加压力,遂以土地被征用未获补偿为由,从每个生产队推选出吕某拢、吕某格、吕某恕等9名代表,后发展到11名骨干,向村民共筹措资金57万元,组成有预谋、有计划、有分工的固定团队,并多次召开会议商议,积极组织、策划,实施上访、破坏工程施工、聚众游行等一系列行为。

3.暴力性、对抗性明显升级

以往民众大多到主管部门或党委、政府要求解决所反映的问题,以上访、静坐为主,行为平和[2]。近年来,有些民众性事件逐渐由单纯的请愿上访型转向破坏施压型,对抗性、暴力性明显加强。如2010年7月27日上午,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龙港镇上南村“娘娘宫”这一违章工程予以拆除时,遭到数百名围观村民的阻挠,他们采用扔石头、砸砖块等暴力手段袭击在场执法人员,持续时间长达几个小时,造成执法人员及参与维稳的龙港公安分局民警及协警共15人受伤。

4.借助网络力量推波助澜

网络作为一种新型信息传播的渠道和媒介,其影响力不容小觑,一些别有用心之人往往利用网络将群体性事件中的社会矛盾故意夸大和肆意歪曲,从而使广大不知情者陷入一种错误认知,引起网络舆情风暴,从而将事态进一步扩大化。如上述苍南县龙港镇巴艚办事处泮河东村事件中,发起者为造声势,给政府部门施加压力,效仿广东乌坎事件做法,先后三次组织几百名村民参与游行,将村民拿着横幅、小旗子,喊着“拥护共产党、拥护党中央、打到贪官、还我土地”口号的视频传到各个网络、论坛上,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

5.利用境外媒体肆意炒作

群体性事件规模扩大的趋势表明,有越来越多的人为了达到自己的诉求试图通过各种非常规手段[3],不惜借助外来媒体的炒作,煽风点火,将当地政府部门推到风口浪尖。如苍南县龙港镇巴艚办事处泮河东村事件的网络视频传到各个网络、论坛后,引起日本、德国、法国、荷兰等国外记者的关注。对此,该事件的发起者分批接受国外记者的采访,其间还安排无知群众下跪让外国媒体进行拍照,一些外媒记者据此歪曲报道,借机炒作,造成极其恶劣的政治影响。

二、农村群体性纠纷引发刑事犯罪的成因分析

1.封建残余思想对农村村民的影响深远

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思想、封建文化影响深远,特别是在相对闭塞的农村,由于人口地域流动相对较小,祖祖辈辈生活在一个村落,形成了浓厚的宗族、家族本位思想,宗族、宗派观念更是根深蒂固。农村盛行修家谱、建祠堂,以家谱、宗祠来区分亲疏远近,决定宗族利益,对外族、外姓有较强的排外情绪[4]。

如上述苍南县龙港镇“娘娘宫”事件中,镇政府、土管、城管、规划等执法部门依法对这一违章建筑依法予以拆违,遭到上南村、上中村、上北村等周边村民的阻挠,民众普遍担忧“娘娘宫”被拆除后会影响地方太平,于是集结各个村中的老人、妇女、小孩等人员进行抵制,置执法人员的解释和劝阻于不顾,村民情绪一度失控,进而演变成民众暴力抗拒执法。

2.民间纠纷、历史遗留的权属争议演变为群体性事件

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土地承包纠纷等民事纠纷以及农村利益格局的调整,衍生大量深层次的社会问题,成为农村治安防范的重大隐患,而村民的文化素质、法律素养决定了其往往采取非理性的处理方式,农民不良情绪的宣泄最终演变成群体性事件。

如2008年7月份,温州格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在苍南县霞关镇北关岛林场开始动工修建风力发电厂,2010年3月,原南坪乡(现分为四个村,即南坪村、新林村、三澳村、兴霞村)村民认为温州格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征用的北关岛林场的权属应归南坪乡村民所有,不应归属霞关镇人民政府。2010年6月8日8时,因苍南县霞关镇北关岛林地权属归属问题,霞关镇的南坪村、新林村、三澳村、兴霞村的部分村民共三百余人对格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霞关镇北关岛施工现场进行阻挠,致使霞关镇北关岛施工现场无法进行而停滞,给格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直至2011年1月25日该项工程才得以施工。

3.农村基层组织管理职能弱化,触角不灵

农村改革发展伴生着经济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各类矛盾、纠纷凸现,使农村的社会管理任务加重,目前大部分乡镇的治安、调解组织因经费不足、人手不够而软弱涣散、名存实亡,而村级治保、民调组织也形同虚设,难以形成治安防范网络体系[4]。农村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使一些犯罪苗头不能得到及时防控,被别有用心的人操纵、煽动,而转化为刑事案件。

如2012年3月29日,苍南县钱库镇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对坐落于钱库镇望里办事处辖区内的53家违章建筑采取了断电措施。为给望里镇政府施加压力,次日上午8时,百余业主及家属先后来到望里供电所、望里国土所进行漫骂,并将办公场所内的文件、电脑、空调等办公财物捣毁。此后闹事民众又聚集在望里办事处大院、办公楼内,采取漫骂、推搡办事处工作人员,捣毁办公室财物等手段进行闹事,引起广大群众围观,致使望里办事处正常的工作秩序受到严重影响。

4.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缺失

现阶段农村群众受教育程度较低,文化水平不高,尤其一些外来务工人员大量涌进,他们的受教育程度愈加低下,加之农村法制宣传教育不到位,当地村民和外来务工人员对法律知之甚少,是非观念和法制观念淡薄,对矛盾和纠纷的处理往往采取一种极端的态度。

如2011年7月24日,一名贵州籍外来务工人员陈某因工作中操作不当触电身亡,其家属和老乡就赔偿问题与厂方调解未果,为了给苍南县龙港镇政府施加压力,达到其赔偿要求。次日,陈某某、代某等几十名贵州籍人员抬着装有陈某尸体的棺材,一路沿着龙港镇的繁华闹市区行至龙港镇人民政府,将尸体放置在镇政府大院内。在这全长约两公里的行经途中,大量的群众围观,道路交通严重堵塞,闹事民众完全无视出警人员的劝阻,从沿街商铺里抢来水管、椅子、石头等袭击出警人员。

三、办理农村群体性事件引发刑事犯罪应处理好四大关系

1.处理好合理诉求和无端闹事的关系

针对一些群体性事件中出现的极端行为,我们既要实事求是地把握冲突背后的合理诉求,也要旗帜鲜明地反对和制止暴力表达,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行为。

2.处理好罪与非罪的关系

在审理农村群体性事件引发的刑事案件时应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审慎处理,区别对待[5]。农村群体性事件引发的刑事案件由于参与人数众多,参与者主观心态不一致,对构成犯罪的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应依法惩处,对一般参加者、受胁迫参加者或者普通围观群众,不应作为犯罪处理,做到不枉不纵。

3.处理好主犯与从犯的关系

在审查农村群体性事件引发的刑事案件时,应注意区分主从关系。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参与群众所犯的全部罪行或者组织、策划、参加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一方面不能轻纵主观恶性大的犯罪分子,另一方面也要防止扩大打击面,加剧社会矛盾激化。

4.处理好首要分子、其他积极参加者与一般参加者的关系

应注意区分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并依法对其定罪量刑;而对参与聚众犯罪情节不够严重或者一般参加者,由于其参与的主观心态与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有本质区别,本着“法不责众”的原则,对其可不作犯罪处理,符合我国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四、农村群体性事件引发刑事犯罪的司法应对

群体性事件本身具有相当的复杂性,这也就决定了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引发的刑事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从根本上处理好群体性事件,仅仅依赖于刑罚手段是难以发挥作用的,我们还应当反思与完善现有的刑事立法、法律政策等一系列配套建设,进而催生一个和谐稳定的法制环境,以从根本上消弭群体性事件的社会风险。

1.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检察机关在处理农村群体性事件引发刑事犯罪案件时,应明确打击重点,对于黑社会性质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以及在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和起主要作用的主犯应当从严从重打击,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戒、威慑功能,而对于一般参加者应尽可能采取非诉讼化的方式解决,适当控制打击面,以免产生新的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因素。在农村群体性事件中,组织者、参与者等人的分工不同,作用不同,决定了各个参与者刑事责任的有无、大小也不尽相同,应根据其介人群体性事件的程度、情节,包括事件的起因、作用的大小、次数、后果等综合因素,区分主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确定其(下转145页)(上接93页)刑事责任的有无及大小,实现法、理、情的协调[6]。对人身危险性小、主观恶性不深、有合理诉求的行为人,应当从宽处理。

2.完善刑事立法,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刑事和解制度

刑事和解主要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轻微刑事案件以及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引发的犯罪案件等,但对解决农村群体性事件引发刑事犯罪中的从犯和其他参加者也具有积极的意义。虽然农村群体性事件中的社会矛盾已形成一定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一旦有适当的导火索,往往迅速爆发,冲突升级快,对抗激烈,社会破坏力强,处置难度大。如果司法人员在办案的同时能够对群体性事件中民众的合理诉求作出及时、有效地回应,对整个事件的处理会产生积极的效果。

3.以化解矛盾纠纷为出发点,强化诉讼调解功能

农村群体性事件引发刑事犯罪案件由于参与人数众多,矛盾错综复杂,为审查起诉增加了难度,对此类案件以调解方式解决,可以促使双方当事人缓和矛盾,达到案结事了。对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的,检察机关应通过调解促使矛盾一方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真诚悔罪,双方达成谅解。

4.严肃查办职务犯罪

许多农村群体性事件背后凸显的是村居干部的腐败问题,如村务未公开、村级财务混乱、土地征收补偿款被挪用等等,对此,检察机关要积极发挥检察职能,从源头上查找和发现问题,严肃查办农村群体性事件背后隐藏着违法行政、滥用权力等职务犯罪案件。

5.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发挥农村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将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

基层政府应结合服务型政府建设,因地制宜地开展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积极构建新型的农村基层调解网络,在乡、村一级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农村矛盾纠纷进行积极排查,将农村社会中的新苗头、新情况及时收集、反馈,并加强与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基层司法所的工作联系,共同构建维护农村社会治安的统一防范体系。

6.加大农村普法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农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水平

在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必须提高公民尤其是农民的现代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让广大群众选择诉讼或其他合法合理的途径作为解决纠纷的主要手段。

参考文献:

[1]王东.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及处置原则[J].中国行政管理,2010,(7).

[2]杨海坤.我国群体性事件之公法防治对策研究[J].法商研究,2012,(2).

[3]顾培东.试论我国社会中非常规性纠纷的解决机制[J].中国法学,2007,(3).

[4]杨晓珍.农村群体性纠纷引发刑事犯罪案件的情况分析[EB/OL].分宜法院网,http://fyxfy.chinacourt.org,[2009-02-26].

[5]黄璟,谢坤.群体性事件应对方略探讨——吴江市“平望垃圾焚烧厂”事件引发的思考[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1,(6).

[6]王文华.群体性暴力事件与仇恨犯罪:刑法与刑事政策的回应[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1,(4).

作者:缪爱萍

第4篇:我国群体事件心理学分析

我国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心理学分析

改革开放30多年的快速发展使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各领域发生了令人瞩目的深刻变化,中国传统社会正以稳健的步伐向现代社会转型与过渡。然而,中国多元复合的社会转型形成了种种复杂的效应,不但引起了人们在认知结构、思想观念、个性特征、心理诉求、情绪情感方面的根本转变,也引发了各种社会矛盾和利益的冲突。大量群体性事件应运而生,并不断向复杂化、组织化、规模化、暴力化发展,并与网络舆论形成共振。

在综合分析国内外已有研究、明晰群体性事件定义、分类、特征和正反面影响的基础上,从社会心理角度为群体性事件研究的切入点,探讨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社会心理形成机理。从个体心理、群体心理和个体与群体心理交互三个角度分析了事件形成的理论原因,给出了事件发展的逻辑框图,并以此在随后的瓮安事件案例分析中,得出了个体的心理是瓮安事件产生的前提条件;群体的心理是瓮安事件产生的促进剂;个体与群体的心理交互是将瓮安事件推向了高潮的结论。

我认为,原有的不平衡心理和怨恨是前导,相似的利益诉求和从众等心理扩大了事件的范围和规模,社会助长效应促进了群体共生,骨干成员的动员促使了群体态度的转变,由流言产生的政府的信任危机直接催化了事件,社会化与社会角色的定型奠定了群体的行动力符号互动,推进了事件的组织化和强大破坏力。

针对这些,就群体性事件提出基于社会心理角度的管理对策。认为,首先应该调试的是政府的心理,政府应该树立正确的群体性事件观。在此基础上政府应树立亲民形象,提升执政能力,减少群众的不平衡心理。其次,应针对利益诉求渠道不畅的问题,完善利益诉求渠道,架构平等的社会沟通系统。针对个体的从众和法不责众等心理,应采取分化瓦解的方式,以及必要措施,分层次应对。更重要的是,针对群体事件,应公开信息渠道,采用阳性强化和合理情绪疗法,积极进行心理疏导。

2010级人力一班 高国 201014150117

第5篇:网络传播群体心理特点与引导研究论文

[摘要]网络暴力是随着网络传播的发展衍生出来的一种新的网络现象,也是当前网络社会发展不可忽视的问题。从传播学的角度分析了网络暴力的特点、网络暴力的成因以及网络群体的力量,旨在为营造良好的网络舆论环境,合理引导网络舆论提出一些有价值的建议。

[关键词]网络暴力;群体心理特点;公民素养

一、网络暴力的内涵及其特点

(一)网络暴力的内涵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把人们的生活水平提升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它于无形之中影响着我们的生活方式、价值观。不可避免的,网络在方便我们生活的同时,也展现出了其破坏性的一面。近年来,随着各种社会热门事件在网络上的曝光力度不断增加,网民群体对社会公众事件的参与程度也越来越高。网络暴力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出现的一个新兴词汇,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中的延伸,与一般意义上的暴力不同,它不是指以武力伤害他人人身、财产甚至危及生命的行为,而是指利用网络技术在各大论坛及公众平台发表具有攻击性、侮辱性的言论,甚至公开他人隐私,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活,给其造成严重的精神损伤的一种“软暴力”行为。

(二)网络暴力的特点

1.匿名性。互联网技术为大众提供了一个更加方便快捷的交流平台,在这里聚集的来自世界各个角落的人,在这个虚拟世界里他们不用暴露自己的真实姓名,有自己独特的昵称,他们可能互不相识却志同道合。网络群体数量的庞大,鱼龙混杂让他们敢于发泄本能的欲望,而在独自一人时他必须控制这些欲望,在群体中他很难约束自己,因网络群体是个无名氏,不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这样,一旦发生具有轰动性的社会事件,具有相同观点和见解的网民会自发组团,形成一个网络群体,在这里他们尽情地宣泄着个人情感,不顾后果地享受着语言暴力给他们带来的快感。2.群体性。网络暴力的攻击形式不是一个人单打独斗,而是群体性的行动。个体行为不会生太大影响,但一旦个体结成群体,有了相通的情感和共同的目标。他们就会分工协作,为达成共同的目标而不遗余力。比如,当有了某个攻击对象,他们会分头行动,搜集攻击对象的各种信息,对其进行曝光,直至达成预期目标方肯罢休。3.盲从性。我们将网络群体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有明确目的的行动派,他们站在道德的制高点审视着周遭的人和事,提出自己认为绝对正确的“鞭辟入里”的见解,或者绝对支持或者坚决反对,并根据自己的判断采取实际行动。另一类是中立派,他们不会立马提出自己的观点,而是审时度势,保持一种“墙头草随风倒”的姿势,我们将这类群众称之为“吃瓜群众”。这类群体最典型的特征是具有盲从性。通常情况下,在群体中因个人惧怕群体压力会对优势意见表现出附和和顺从的态度,从而使优势意见居于上风。4.破坏性。构成网络群体的数量庞大、成分复杂、情感简单极端性等诸多因素决定了他们具有强大的破坏性。这种破坏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其精神层面的损伤,而造成这种损伤的方式通常表现为用带有侮辱、讽刺性的话语对其进行言语攻击、通过人肉搜索曝光其隐私等,使当事人饱受舆论压力,精神健康受到损害。另一方面是指对其物质生活的干扰,如通过非法手段致使其钱财受损、给当事人寄送带有恐吓字眼的信件或恶作剧玩偶。

二、网络群体的力量

(一)网络群体的形成

一般而言,群体①指的是聚集在一起的个人,这里的个人没有民族、职业、性别的差别,也不论他们因何而聚到一起。而从心理学角度看,群体一词有着截然不同的含义,比如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心理学上所谓的“群体”会表现出某些新的特征,它与组成这一群体的个体特征大相径庭。这些群体中的个人在思想和感情会全部朝着一个方向迈进,其自身个性消失殆尽,转而形成一种集体心理。简单的几个人聚集在一起不足以构成一个群体,比如大街上的熙熙攘攘的人群,他们虽然一起出现在公共场合,但他们的聚集没有任何明确的目标。所以,从心理学角度来说,他们就不能被称之为一个群体。有时候,仅五六个人就能构成一个心理群体,有时候,多达数十之众的偶然相聚也不会发生这样的现象。自身个性的消失以及思想和感情全部朝一个方向迈进,这是即将形成群体时的个体的首要特征。网络群体的形成也遵循心理学角度对群体的定义。每当发生重大事件时,部分网民会纷纷出来“观戏”,并发表自己的意见。这时,意见相同或相近的网民会自发结成一个网络群体,而由于网民成分的庞大复杂,导致形成网络群体的成分也良莠不齐,他们可能来自不同的阶层,受教育程度和成长环境也有天壤之别。但一旦结成网络群体,他们自身原有的个性便会消失,体现出新的特征,这些特征中,有些特征是很多个体所共有的,而有些特征只为该群体或该个体所独有。不容置疑的是,网络群体中的个人有着相通的思想和感情和共同的奋斗目标。

(二)群体暗示与群体感染

群体传播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信息本身的传播,二是与此相伴随的情绪或感情的传播,这两种传播都与暗示和感染机制有关。“群体暗示”①是一种传播方式,它不是通过直接的说服或强制,而是通过间接的示意使人接受某种观点或从事某种行为。群体中的个人通常处于昂奋、激动的精神状态,这种状态下往往会使他对周围的信息失去理智的分辨批判能力,表现为一味地轻信和盲从。处于亢奋的人群中的个人具有很强烈的“被暗示性”,周围人的话语、情绪和行动乃至整个现场的氛围,对他都构成强有力的刺激,使他的信念、思想和行为方式都迅速与周围人融为一体。“群体感染”②指的是某种观念、情绪或行为在暗示机制的作用下以异常的速度在人群中蔓延开来的过程。其传播的速度快,主要是由于在现场昂奋的状态下,个体失去理性,对外界的刺激表现出一种本能的反应。经过这种群体感染过程,一种情绪、一种观点会迅速支配整个人群,甚至引发整个人群的激烈行为。网络暴力行为就是在“群体暗示”和“群体感染”这两种机制相互作用的条件下产生的。当网民由于某个事件自发结成某个群体时,他们就失去了在作为独立个体时所拥有的理性分析判断能力,处于无意识的领地,随时听从暗示的调遣,对理性的观点无动于衷,永远保持着生物本能的激情,留下的只有极端的行为。这样我们就可以理解那些网络“暴民”所作出的一系列令人不可思议的行为了。

(三)群体力量的极端性

群体的感情具有简单和夸张性的特点,从而导致群体的行为具有极端性。面对同一件事情,如果是个体有反对意见,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而如果是群体中的个体心生厌恶,后果就会非常严重。一方面,在匿名性的作用下,群体中的个体丧失了责任感,群体感情的狂暴程度也会增加,尤其是在异质性群体中间。另一方面,由于群体数量的庞大,群体中的个体会产生一种人多势众的力量感,会表现出孤立的个体不可能有的情绪和行动。

三、网络暴力产生的原因

(一)媒体议程设置不当

“议程设置功能理论”③最早是由美国传播学家M.E.麦库姆斯和D.L.肖于1972年提出的。“议程设置功能”理论暗示了这样一种媒介观,即传播媒介是从事“环境再构成作业”的机构。传播媒介对外部世界的报道不是“镜子”式的反映,而是一种有目的的取舍选择活动。传播媒介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和报道方针,对各种“议题”赋予不同程度的显著性的方式,影响着人们对周围世界的“大事”及其重要性的判断。一些大众传播媒介为了获取商业利益,将具有爆发性的、能博取受众眼球的、敏感性的、涉及隐私的问题摆在突出位置,以吸引受众的注意力。一些无关紧要的小事经过媒体的议程设置变成受众心中的“头等大事”,这无疑对网络暴力的形成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二)沉默的螺旋规则在起作用

“沉默的螺旋”④的概念最早见于德国女传播学家诺埃勒诺依曼1974年在《传播学刊》上发表的一篇论文。该理论认为:个人意见的表明是一个社会心理过程,人们在针对某个问题发表自己观点的时候,往往会先对周遭的意见环境进行观察,如果发现自己的意见属于多数或优势意见时,便倾向于积极大胆地表明自己的观点;如果发现自己的意见属于少数或劣势地位,一般就会趋于环境压力转向沉默或者附和。“沉默的螺旋”揭示了网络虚拟世界中的网民的普遍心态,在意见环境的压力下,为了避免被孤立和攻击,多数人选择与优势意见保持统一步调。

(三)网络的虚拟性

网络世界与现实世界的最大区别就是虚拟性。网络世界里面的人用昵称代替真实姓名,用各种各样的图片代替真实样貌,用文字交流代替面对面的语言交流。在这里人们可以畅所欲言,尽情宣泄在现实世界中被压抑的情绪,隐藏在内心的小猛兽可以在这里肆意地奔跑,释放天性。网络暴力的产生就与网络的虚拟性有很大关系。人们在现实世界中不敢表达的意见,可以借助网络这个平台得到充分表达,使受众的言论自由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四)网民素质整体不高

网民作为网络世界的主要受众群体,其一言一行都会影响到网络环境,网络环境是否健康、积极向上,与网民的素质息息相关。目前,网民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公民意识①和法制意识淡薄、盲目从众、心态浮躁、自由与平等意识的极端化等,诸多问题造成了目前网络环境脏、乱、差的现状。要加快净化网络环境的进程,使网民在一个健康有序的网络社会中交往,从而提升网民的整体素质,形成一个良性互动的循环系统。

四、正确引导网民群体,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一)网络“把关人”不可缺失

“把关人”②这一概念最早是由美国社会心理学家、传播学的四大奠基人之一库尔特卢因最早提出的,他认为,在研究群体传播时,信息的流动是在一些含有“门区”的渠道里进行的,在这些渠道中,存在着一些把关人,只有符合群体规范或把关人价值标准的信息才能进入传播渠道。大众传播的信息在经过把关人的整理、筛选后,才能呈现在大众面前。而这些信息所传达的内容、观念以及价值观又会对大众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进而影响社会舆论。因此,把关人在整个传播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网络新闻是新媒体时代下的产物,由于网络新闻求新求快的特点,使得网络把关人忽视了把关这一环节的重要性。信息表意模糊、错别字泛滥、断章取义、新闻失实等问题层出不穷,造成了网络信息鱼龙混杂的局面。加强网络把关工作,强化网络把关人的职业素养对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二)理性发挥意见领袖的作用

“意见领袖理论”③是拉扎斯菲尔德和伊莱休卡茨在两级传播理论中提出的,指在人际传播中经常为他人提供信息,同时对他人施加影响的“活跃分子”,他们在大众传播效果的形成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中介或过滤作用,由他们将信息扩散给受众,形成信息传递的两级传播。“意见领袖”在网络舆论引导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网络给公众表达意见提供了一个更加自由、开放的平台,而这也造成了网络言论的分散性和混乱性,这时候就需要意见领袖站出来发表意见,将舆论引导至正确的方向。意见领袖通常能对社会事件和问题进行客观、全面、理性的分析评价,因此他们的言论对广大受众更具有说服力,更容易成为众多言论中的“领头羊”。但意见领袖也并非圣人,有时候也可能因为自身的利益做出一些有失公正的评价,误导大众,“网络推手”就是如此。

(三)媒体舆论需要正确引导

媒体具有议程设置的功能,对不同的议题赋予不同程度的显著性方式,进而影响人们对周围事件及其重要性的判断。因此,媒体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新闻事实进行客观报道,对大众进行积极、正确的舆论引导。对传统媒体而言,一方面,传统媒体要利用好其权威性,发挥好深度报道和新闻评论的作用;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新闻报道机制、改进报道方法、拓宽民意表达渠道,抢占信息制高点,从而牢牢把握舆论引导的主导权。对网络媒体而言,一方面要占领和利用好网络这一阵地,用最新的技术手段对网络舆论进行分析,及时跟踪舆论热点,对可能出现的网络舆论走向进行预判,引导网络舆论的新走向;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各大网站官方平台的权威性,传播客观公正的信息,对网络舆论进行积极引导。同时要建立健全网络舆情反应机制,网络预警机制和应对机制,实现对网络舆论的有效引导。

(四)亟待完善网络法律法规

互联网作为新兴事物,有着新的发展规律,旧的体制已满足不了其发展需求,需要有新的法律法规来适应、规范其积极有序的发展。新媒体时代的到来为公众提供了一个更加自由、平等的舆论环境。同时,网络爆炸式的信息传播方式导致了信息良莠不齐,低俗虚假信息泛滥、个人隐私泄露等一系列问题。这就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网络法律法规,加快推进网络立法建设,依法治网,建立健全网络规范与监督机制。例如:网络实名制的推进与实施,对规范网民行为、营造文明和谐的网络社会有积极的作用。

(五)亟待提高网民素养

一个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需要全体网民的共同努力。法律法规对人的约束是外在的、间接性的,真正的约束来自公民内心的自觉性。公民应

【参考文献】

[1]彭爱华.影视文化教育引入中职语文教学的途径与方式[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06.

[2]张云波.普通高校影视鉴赏课教学改革初探[J].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09(4):134-135.

[3]胡学军.浅谈大学生美育中的影视欣赏课教学[J].电影评介,2007(11):70-71.

[4]唐姊茜.实用型人才培养模式下影视广告欣赏课程教学改革研究[J].美术教育研究,2014(18):177-178.

[5]杨锐.影视鉴赏课程教学现状与原因分析[J].文学教育(中),2011(1):133-134.

第6篇:电视剧《犯罪心理》分析

——电子科学与技术专业 B13020205杭禹婷

犯罪心理是讲述几个优秀的探员组成FBI行为分析组(BAU),从犯罪心理的角度对罪案进行侦察,从罪案现场的蛛 丝马迹,不明嫌疑人的犯罪手法和作案虚拟演练等方式,进行犯罪心理侧写,一步步锁定嫌疑人的作案套路和 作案目标。分析组的每一位探员都有自己的特长和专职,他们在探案过程中发挥各自不同的作用。

在第三季第一季就发生了校园连环杀人案,许多女生被残忍地杀害。在分析尸体和与同学交流时BAU发现受害者在遇害前没有反抗,于是最推出结论,凶手是让受害者感觉到安全和熟悉的人。 同时发现三个受害者都是深色的头发,由此可以做出猜想凶手是刻意为之,有可能凶手曾经收到过深色发色白人女子的伤害,在对凶手的测写中我们了解到凶手可能对生活感到无力甚至沮丧,最近遭受过伤害才会接二连三地伤害女大学生。经过交叉比对,嫌疑犯是一位保安6天前和妻子离婚并失去了女儿。值得注意的是影片中放了一段嫌疑犯和受害者的对话,嫌疑犯提到了自己的女儿和婚姻并且问了受害者“你不会这么做的吧,对吧,和别人生一个孩子然后把孩子带走”,并且要求受害者发誓不会这么做。随着对话的展开,嫌疑犯渐渐陷入焦躁,显然他受到了伤害。在嫌犯审讯过程中他一直在咬自己的手指,这在心理学中表示惩罚自己用这双手做的事情 。但是不幸的是即使嫌疑犯已被关押还是有一位女生被杀害,这一点出乎我的意料,但是这一次仅仅是一个模仿作案,无论是手法还是下刀时的犹豫都表示这不是同一个人 ,根据对凶手的分析表明他是一个狂热追随者,随后一个女生进入了我们的视线,她很古怪,用刀片割自己,染黑了自己的头发,女生和嫌疑犯在校园里见面并且要求他杀了自己,结果两个人都死了。不得不承认第三季第一季很好看剧情紧凑并且无时无刻都有测写和剧情的交叉放映。令我印象深刻的是George Washington的一句话用你的心去感受所有人的苦恼与悲痛。本集中保安因为遭受家庭的创伤就杀害了和他妻子长得类似的三个女生,而那个女生则是因为长期的心理疾病折磨导致她想死。没错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苦恼与伤痛。

还有一个令我印象深刻的案件是一件发生在迈阿密的连环杀人案。为什么这让我印象深刻因为死者眼睛睁着从水里浮出来吓到我了还有本次讲述的是一个不愿承认自己性取向并且冒充他人生活的凶手。本集一开始就对死者遗物进行查看,奇怪的是他的PDA里没有一项工作安排是来迈阿密的,西装也没有打包,他还有一个划船比赛的编号可是在这个月份的迈阿密俱乐部没有划船比赛。 随着调查的升入,BAU发现死者都在死前不久出柜。由受害者侧写凶手在25到30岁之间,身材强壮,也可能参过军,长相迷人,熟悉四周环境和社交场合。队员还推测出凶手肯能在受害者身上看到了自己想要的做回自己的自由。随后发生了一起凶杀案,据目击者陈述凶手冒充了受害者的身份进行社交。聪明的BAU对受害者和失踪者的家人进行了询问,Steven是其中一个失踪者,他的父亲是狱警非常厌恶同性恋,Steven受到了父亲的威胁开始对自己的性取向感到困惑,厌恶,他的姐姐帮助他离开了自己家来到迈阿密。BAU在赌场找到了化名为麦克的Steven,Steven十分不愿承认自己的身份并扬言自己什么都没做。的确他是无辜的,他只是生活在一个不幸的家庭,有一个扭曲的父亲。在现实生活中大家越来越开放,平等的看待同性恋这一类人,我认为同性恋并不是罪大恶极,他们只是有一个与大多数人不同的性取向,美国有半数的州都开放同性恋结婚,英国更是有名的腐国,苹果CEO都宣布出柜了,是时候摒弃旧观点去平等的看待“异类”了。

在看了那么多的破案类电视剧后我发现不同的破案电视剧有不同的侧重点。如犯罪心理讲的大多是连环杀人案,凶手往往近期遭受重创或者从小受到伤害留下了阴影,或者有某项心理疾病从而变得疯狂,当然也有迷信认为死是让受害者解脱。与之相对应的是中国内地的破案类电视剧 以案发现场为例,连环杀人不多,凶手杀了人往往在逃,什么心理测写,计算机交叉比对得出嫌疑犯的也不多,大多都是凶手因为生意失败,妻子背叛,吸毒贩毒,老板拖欠工钱,或者上一代的纠葛引发的一个个家庭的悲剧,破案方式也同样更接地气,找出目击者,询问亲戚朋友邻居同事分析出作案动机,再仔细现场勘查找出指纹,DNA进行比对。这两类的破案电视据侧重点不一样,犯罪心理侧重理分析也就是侧写,而案发现场侧重现场的勘查和分析,两类电视剧各有千秋,同样精彩。

不得不提的是犯罪心理第四季第8集,我一直很喜欢这部剧里的Rossi,在这一集中他有一段非常精彩的心理战。这一集主要讲述了Rossi和Reid在某大学讲课,Reid讲了个很冷的笑话。下课后,一个男人找到他们,并递上一迭照片,他自称是名杀手,照片上是受害者,而且此时还有5个人在他的秘密地点被关押,他说十个小后,他们都会死掉。当然他被现场抓捕,Reid不解为什么他要自首,他自比为达芬奇,把杀人当作艺术,艺术需要向世人展示。凶手非常自信,声称只和高智商的Reid交锋,在BAU的审讯室,Rossi玩了一场非常精彩的心理战…….凶手非常自大,他一直强调基因决定智商,有些游戏只有智商高才能玩。通过凶手的吊坠和他的言语Rossi发现是一个上帝主义者。Rossi首先用侧写了凶手的性格,然后说他是一个只会跟踪别人的胆小鬼,这激起了凶手的怒火让他说出了作案的手法。凶手说他比常人多一个Y染色体所以是一个杀手,我无法理解这是什么逻辑。在我看来杀人是一个选择,选择是否杀人。凶手对数字十分着迷,在小组分析出受害者被关地点后,Rossi和凶手展开了一场对话,凶手对犯罪的人十分痛恨并且扭曲了对于复仇的理解,他深深的恨着Rossi因为凶手的弟弟是被Rossi逮捕并被称为恶魔,他认为Rossi毁了他的生活,原本的他已死。电视剧里貌似整个小队都落入陷阱死了,其实Rossi只是假装他们落入陷阱,让凶手招供,让罪名坐实。马丁路德金有一句话说的好——必须摒弃所有的冲突和战争,寻找拒绝侵略和复仇的方法,而这种方法的基础 就是爱。每一个普通人,有时也很想往掌里吐唾沫,升起黑旗,割破他人的咽喉。阻止这发生的就是爱,爱让我们学会宽容,懂得谅解与体谅。

最后,引用一位著名心理学家Sigmund Freud的一句话:没人能保守秘密,即是双唇紧闭,指尖也会说话,每个毛孔都泄露着秘密。犯罪心理中对凶手的侧写就是一种对凶手作案心理的分析,侧写可以是外貌,工作,喜好,习惯,甚至遭受过什么。我感觉在凶手在这种行为分析下无所遁形,至少在电视剧中是这样的。这部电视剧本身完全是根据真实的联邦调查局行为分析科设计的。Jason Gedion这个角色是基于真实的FBI侧写探员John Douglas。电视剧的重心不同于以往说看到的,编剧们将电视剧的重心从主角转向罪犯,真正从罪犯的角度去叙述故事。一件又一件的连环变态杀人案,带给我们的不仅是视觉和心理的冲击,更是心灵的震撼。在论文的结尾,我想说,我们的生活中没有那么多的杀戮与血腥,表面上这部电视剧远离了我们的生活,但是我们可以从中总结出几点,第一,变态往往是小时候造成的,所以你看小孩的教育有多重要,当然我们暂时不用考虑;第二,无论是什么病都得及时治疗,心理疾病也是一样的;第三,不要自负也不要妄自菲薄,你有你的价值;第四,保护好自己,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他也许是披着羊皮的狼。

第7篇:犯罪心理学案例分析

(胡道武

20124171030

12法二)

案例简介:

2002年10月9日,福建省福清市警方破获一起在校中学生杀害在校生案,抓获陈某等五名犯罪嫌疑人,缴获作案工具两轮摩托车1部、**式军用手枪子弹3发等物品。犯罪嫌疑人陈某(男,1987年12月出生,某中学初三学生),郭某(男,1987年5月出生,系陈某的同班同学),黄某(男,1988年1月出生,系陈某的同班同学),李某(男,1987年6月出生,系某中学初三学生),杨某(男,1988年2月出生,系某中学初三学生)供认,他们因长期在一起玩电子游戏机而结为朋友,因陈某母亲与受害者母亲有积怨经常吵架,陈某怀恨在心,伺机报复,于是犯罪嫌疑人陈某便召集郭某、黄某、杨某进行密谋寻求报复。

案例分析——基于犯因的分析

一、犯因性环境因素:

(一)社会不良现象腐蚀着青少年纯洁的心灵。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发展的问题愈演愈烈,且影响深远。一是社会上很多大学毕业生找不到工作,严重影响了青少年上学的兴趣,产生厌学情绪,经常逃学,就业困难,使一些青少年整日无所事事,久而久之走上邪道;二是影视、互联网传播不健康、暴力、淫秽等丑恶的东西;三是社会改革中出现的贫富分化、一切向钱看等不正常观念的影响;四是社会上偷盗、抢劫、黄赌、斗殴、色情等犯罪案件的潜移默化。案例中的5名青少年长期在一起玩游戏机,心理发育受游戏中暴力元素的影响,养成了暴力对待事情的处世态度。

(二)不正确的家庭教育给孩子造成难以矫治的人格障碍。 家庭是青少年的第一课堂,父母是第一任教师,正确的家庭教育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是极其重要的。不正确的家教在青少年的心理形成人格障碍,形成不正确的人生观。在行为上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例如父母不和、闹离异、家庭经济差、不尊重孩子的人格,在这种高压下,孩子的心理畸形。青少年在不良的家庭环境耳濡目睹,久而久之,使他们孤独、自卑、怨恨、狂妄,极易被坏人所利用,极易走上犯罪的道路。案例中的5名青少年因家庭成员与他人的矛盾而报复,继而杀害被害人,就是典型严重缺失良好的家庭教育。

(三)学校缺乏给学生一个全面发展的良好环境。

素质教育已实行多年,但不少学校还热衷于应试教育,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德育教育,对一些基本的社会常识、做人道理和社会公德规范的教育不够。学校缺乏与家长的联系、沟通,没有及时掌握学生的心理、情绪变化,无法及时对学生的不良苗头性问题进行抑制。在校生在这样的一个环境中学习,极走上邪路,就如案例中5名青少年的行为,学校教育的缺失,造成了共同犯罪的重要根源,在青少年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树立和引导上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二、犯因性个人因素

青少年绝大多数法制观念淡薄,或者是个空白。他们主张个性极端自由,个人欲望不受任何的社会约束和强制,把勇敢、英雄与亡命、莽撞混为一谈。另外,犯罪的青少年中,有一种通过自我归因而证明自己行为的合理性,即对自己的种种犯罪行为都有一套正当理由。他们的喜怒哀乐,是与他们无节制地吃、喝、玩、乐等欲望的满足与否相联系的,他们由此获得快感,又进一步增加无节制的欲望的产生。情感发生的冲动性和不稳定性。一些青少年的犯罪行为是在感情冲动的情况下发生的。情感冲动有一种强烈的、疾风暴雨般的感情体验,心理学上谓之激情,由于激情导致的违犯罪称激情犯罪。他们由于对社会采取敌视态度,由于自卑而总觉得周围人每时每刻都在斥责自己,其心理格外敏感,激情十分突出,即容易产生激情而难以自我控制,以致导致违法犯罪。例如案例中的5名青少年在绑架被害人的情况下,杀害了被害人,又向被害人家属索要财物,清楚地表现了青少年犯罪心理模式。

三、青少年犯罪预防

(一)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提高青少年思想道德素质

要紧紧抓住影响青少年道德观念形成和发展的重要环节,通过多种形式和方法,对青少年进行以理想信念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公民道德规范为着力点的思想道德教育,把“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灌输到青少年头脑中,使之成为全体青少年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在思想道德教育中,要认真抓好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这三个重要环节,正确处理三者的关系,加强沟通,相互促进,形成整体合力,共同抓好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

(二)要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

青少年由于自身的弱点和受外界的影响,不同程度地存在心理不健康的问题。如有的因家庭贫穷或父母离异而产生自卑心理;有的因接受不了父母或老师的批评而离家出走;有的因遭到他人讽刺打击而产生报复心理;有的因辩不清是非或经不住诱惑而误入歧途。许多事实证明,青少年心理健康与否,对其成长成才有很大影响。因此,学校老师、学生家长、青少年工作者要十分关注青少年的心理健康,平时要加强对他们的思想交流与沟通,了解他们的心理要求,对不健康的心理进行正确引导和矫正,教育、帮助他们逐渐养成开朗大方、诚信待人,承受挫折、意志坚强的良好心理素质。中小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和生理健康教育,倡导推广心理咨询和心理指导,定期举办心理、生理健康讲座,帮助、引导青少年在精神和心理方面健康发展。

(三)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青少年的法制观念

要切实把法制教育引入学校和广大农村,改进教育方法,开设适应不同年龄段、重点内容不同的法制课,有针对性地对广大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要在各类学校特别是在中小学生广泛开展“珍惜生命、远离毒品”教育和崇尚科学文明、反对迷信邪教的教育,坚决防止毒品、邪教进校园。政法部门要为学校选配好法制副校长,积极配合学校和农村基层组织抓好法制宣传教育,不断增强青少年的法制观念,做到学法、懂法和遵纪守法。

(四)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的落实,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 要建立综治工作责任制,领导负总责,层层抓落实;要建立健全基层治保、调解组织,强化治安防范工作;派出所干警、农村的治安人员以及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保卫人员要加强对周边治安环境的调查研究,发现青少年中的不良苗头和矛盾纠纷,要及时疏导、调处,防止事态扩大;对那些“问题学生”、劣迹青少年要跟踪防范、跟踪帮教、跟踪管理,防止他们误入歧途。公安政法部门要加大防范和打击犯罪的力度,一旦发生违法犯罪案件,要出警迅速、处置及时,严格依法处理。特别对那些组织、教唆青少年犯罪的犯罪团伙及其头目,一定要严厉打击,绝不手软。

第8篇:犯罪心理学案例分析

摘要:如今我们全民倡导建设和谐社会,我们看到的是一片安宁,但就在这样稳定的表面下,却发生着各种犯罪,而犯罪留下给我们的都是伤痛。一个犯罪行为的发生,是在各种原因交织下产生的,心理学上认为,现实刺激引发犯罪心理,而犯罪心理得不到有效疏通的话就会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所以了解犯罪人员的犯罪心理,对于研究犯罪成因具有很重要的作用。本文根据心理学知识就从几个犯罪案例来探讨其犯罪心理原因,从而帮助我们了解犯罪,有效预防犯罪。

关键词:犯罪心理 犯罪行为 原因

正文:第一个案例分析:“全能神”邪教组织

案例介绍:随着世界末日谣言的到来,一个宣传世界末日的邪教组织浮出水面,“全能神”邪教组织又名“东方闪电”、“实际神”,其教义是引用和曲解基督教的《圣经》而来,主要反借“基督教”名义从事非法活动,其发起人是黑龙江人赵维山。该组织宣扬耶和华统治的“律法时代”、耶稣统治的“恩典时代”已过去,“全能神”统治的“国度时代”已来临,神以一个东方女性的形象第二次道成肉身,降临中国,将对人类进行审判。并声称“世界末日就要来临”,只有信“全能神”才能得救,凡不信和抵制的都将被“闪电”击杀。该邪教组织敛财骗钱的实例在全国许多地方都出现过,不少被邪教组织“诱骗”加入的群众深受其害。该邪教组织甚至煽动其成员离家出走,把全部身心和财产交给教主,致使许多原本幸福美满的家庭支离破碎,许多原本贫穷困苦的家庭雪上加霜。该邪教组织的传播,严重干扰了陕西部分群众正常的宗教信仰,扰乱了百姓工作和生活秩序,蒙蔽吸引不明真相的群众,使许多家庭失去和睦,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危害,随着2012年12月21日即将来临,各地“东方闪电”组织的破坏活动更加明显甚至猖獗。

犯罪心理分析:

1、以中老年人为主,中年时期是人生中负担最重的时期,不少人因工作,生活中的挫折处于困惑之中,容易被暗示,寻求精神释放。

2. 以女性居多, 以中等文化为主,她们对一些犯罪行为了解不透彻,容易感情用事,受暗示性强,极易被骗,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3.以从事普通职业,经济收入低的人为主。“全能神”人员的职业多为中低阶层,其经济收入较低,经济压力较大。

4.“全能神”冒用宗教,利用世界末日谣言拯救世界或者其他名义而建立起来的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对脱离人员残

忍对待。

5.人格特征:“全能神”人员依赖感强,耐挫折能力差,多疑,好妄想和幻想,过于理想化,从众,易受暗示,逃避,抗拒,固执,自责心理突出,卑微感,对超自然力量敏感和崇拜,有寻求终极真理的倾向,重视精神需求。

6.歪曲的社会认知特征,导致犯罪动机产生:邪教信仰型罪犯对邪教教主和邪教产生了极强的盲目祟信和精神依赖。这就导致他们社会认知的歪曲性特征,主要是不同程度的认知陈碍:一是认知选择性偏离,认知的绝对化、片面化、极端化等。二是反社会意识,即与我国社会主义所倡导的思想体系相背离,与正常的社会生活相对立,以极端个人主义为核心的各种错误观念。这样就使他们不能全面、深刻、正确地认识社会上一些复杂的现象,看不到社会的主流,对社会和政府不满,所以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7.失真、虚幻的自我意识特征:邪教罪犯在邪教教主惊人的暗示和诱导下产生了幻觉,主要是幻视、幻听。这种失真、虚幻的自我意识,严重影响着他们的服刑态度:一是影响着他们对别人的态度。二是使他们不认罪、不服判、不肯接受别人的意见,听不进去批邪教的言论。

8.群体影响:由于邪教具有极强的组织性,人们受其他人的影响,行为趋于群体化,增加犯罪的可能性。

第二个案例分析:“留守贤妻”手刃丈夫

案例介绍:冯朵(化名),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无期徒刑。这名声音柔弱、神态悲伤的中年女囚,曾是一位温柔善良的贤妻良母,连她自己都没想到,深爱多年的丈夫会死在她的手下。

冯朵和她的丈夫是村里“青梅竹马”式的恋人:小时候,男孩子背着冯朵上学放学,像是一对兄妹。男孩子长到成年,离开了乡村外出打工,却因参与走私被判了六年有期徒刑,冯朵不听别人劝说,一心要等心爱的人回来。

六年后,浪子回头。久别重逢的一对恋人义无反顾地结成夫妻。刚结婚的日子,生活特别艰难,还欠下了不少债务。男人靠着做根雕的生意带着妻子到处挣钱,根雕生意给他们带来了人生的第一桶金。回乡后,他们第一件事就是还债,紧接着就盖房子。后来,日子越过越好了,冯朵的丈夫在外面承包起建筑工程,在家乡给冯朵开了一家猪行叫她打理。

“头几年的日子真好啊,人们都羡慕我们有福气,他特别有本事,一般人处理不好

的事情只要找他都能摆平;我呢,是人家嘴里有名的贤惠女人,我们夫妻俩从来不拌嘴。”然而,这样的时光并没有维持太久,冯朵说:“我们是好不容易走到一起的患难夫妻,可是没想到只能共患难不能同享福。”不知从何时起,冯朵开始不断地听到一些风言风语,起初,她不相信,可是后来,丈夫连续几个月不再交给她工资,这种变化让她陷入恐惧。

忍气吞声了六个月之后,冯朵遭遇了无法想象的局面。在她的逼问下,丈夫不但承认了有婚外情,而且第三者已经怀孕八个月了,并且腹中是个男孩!而冯朵只带给丈夫一个女儿。她决定让步:“你想要男孩?那我把她接来把孩子生了,然后你让她走。”丈夫没好气地说:“人心都是肉长的。”“我的心不是肉长的吗?你把我放在什么地方了呢?”冯朵气愤地说着,骂起了那个女人。没想到,从来没碰过她一根手指头的丈夫竟然打了她一耳光。这一记耳光,让冯朵彻底崩溃了,她的脑子一片空白:“我为你付出了这么多,你是我一手捧起来的,我也能一手把你拉下去!我不想跟你过了,我跟你拼了!”她抓起一把水果刀就奔向了丈夫,瞬间,丈夫已经捂着鲜血淋漓的腹部跑出了家门求救,她这时才清醒过来„„她真的没有想到,爱人会因此命丧黄泉。

犯罪心理分析:

1、心理动机:该案例中冯女士没有明显的犯罪动机,由于婚姻家庭问题引发,对于丈夫可能有外遇的谣言感到恐惧,在六个月的时间蕴量下,得知实情,长期压抑的情绪爆发,结果在气愤冲动下杀害其丈夫,更多的是情绪引发的动机。

2、女性特殊的心理特征:女性心理相对于男性更多的是脆弱和易感,容易感情用事,情绪的两极性使得其在应激状态下容易情感爆发,从而失去理智,做出犯罪行为。 第三个案例分析:青少年犯罪心理分析

青春花季的少年,正站在人生的十字路口,是可塑性最强的时候。目前青少年犯罪问题已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呈现出犯罪年龄低龄化,犯罪手段成人化,犯罪工具现代化的趋势。

少年时期的心理要素主要有以下特征:(一) 渴望独立的心理。自我意识越来越强,希望摆脱家庭和学校的束缚,独立自主,这种心理如果引导得当,孩子就会积极向上,心理健康。反之,则有可能与社会对立,与他人对立,最终走向犯罪;(二) 喜欢独立思考却又经验不足。少年人思维活跃,爱独立思考,由于经验有限,他们很容易颠倒是非、从而走上违法之路;(三) 情感强烈又不稳定。易激动、情感强烈是少年时期的又一心理特点;(四) 逐渐成熟的性意识。青春期的性成熟必然使少年关注异性、爱慕异性,这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如果不加强品德教育、法制教育,并受到淫秽书画的不良

影响,就可能在神秘感、好奇心的驱使下产生性犯罪行为。

以上心理特征,在不当的社会、学校和家庭环境下容易引发一下几类犯罪心理:(1)逆反心理:抗拒社会道德和法律,偏要与成人们的规定、纪律对着干。这种心理常常驱使少年自暴自弃甚至离家出走、流落街头、自杀、犯罪。(2)模仿心理:模仿是自觉或不自觉的学习过程。一些武侠小说、言情影视片都有可能成为少年模仿的对象。如果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就可能受到不良影响而走向犯罪道路。(3)义气心理:“为朋友赴汤蹈火,为哥们两肋插刀”的心态在少年犯罪中尤为多见。(4)报复心理。(5)利己心理:这也是少年犯罪中较常见的一种心态。尤其在独生子女犯罪中,更为常见。不少独生子女备受娇宠,唯我独尊,占有欲十分强烈,如果不能得到满足,就会用犯罪的手段来获得所需之物。

总结:综上所述,不管是群体犯罪,还是个体犯罪;不管是成年人犯罪,还是青少年犯罪;不管是男性犯罪,还是女性犯罪,犯罪行为的背后都有其一定的心理因素,都有一定的环境刺激。我们通过探讨其心理因素,从而了解其犯罪动机,更好的认识犯罪人员,为服刑人员以后的教育提供必要的心理干预,也在一定程度上预防类似的犯罪发生。

第9篇:论当代大学生消费群体心理与行为分析

论当代大学生消费群体心理与行为姓名:学号:班级:连锁学院:保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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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大学生消费群体心理与行为分析

论文摘要:当今的大学生作为社会特殊的消费群体,他们的生活消费有一定的科学合理性,但是部分消费行为 和消费心理也表现出了非理性的倾向。当代大学生的消费行为既有其合理性和特殊性,同时又明显存在着消费行为和消费心理上的误区,需要来自学校、家庭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引导和帮助。

一、导言

大学生不仅是当前社会的消费主体之一,在一定程度上还是未来消费的主力和消费潮流的引导者。他们的消费方式将可能深刻地影响到整个社会的消费方式。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他们的消费观念的塑造和培养更为突出而直接地影响其世界观的形成与发展,进而影响到社会风气和思想。因此分析其消费行为和方式,有助于认识青年一代乃至整个社会未来的消费趋势。

二、个性心理特征

个性心理特征,就是个体在社会活动中表现出来的比较稳定的成分,包括能力、气质和性格。

能力是使人能成功完成某项活动所必须具备的心理特征,它必须通过活动才能体现出来。大学生的感知和鉴别能力是比较强的,因为大学生对自己的需要有充分的认识。而且大学生的分析评价能力也比较高,他们有着比较高的知识文化水平。不过其购买决策能力有待提高,大学生大多属于纯消费体,经济能力有限,所以购买时格外慎重,表现出犹豫不决的现象。

气质是个人生来就具有的心理活动的动力特征,可以指个人的性情或脾气,也可以指个人心情随情境变化而随之改变的倾向,亦即个体的反映倾向。大学生中多为多血质和黏液质,而胆汁质和抑郁质只占一小部分。

性格是个人对现实的稳定的态度和习惯化了的行为方式。例如,一个人在任何场合都表现出对人热情、与人为善,这种对人对事的稳定的态度和习惯化的行为方式表现出的心理特征就是性格。大学生由于刚刚开始步入社会,其消费经验有限,所以容易受情绪的影响,多属于情绪型消费者。大学生要做到不受广告影响是比较困难的,所以这个消费群体中属意志型消费者的较少。大多数大学生是理性的,也属于理智型消费者。

三、当代大学生消费行为特点

(一)理性消费,实用,当代大学生消费的基本特点

1.合理计划。大部分的大学生在消费时都是精打细算,消费的盲目性并不能够用来形容大学生整体,当前社会上普遍关注 的大学生超前消费只是大学生群体中的少数现象。 2.理性消费。在购买商品时,大学生们首先考虑的因素是价格和质量。当代大学生普遍比较重视商品的使用价值和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可见大学生的消费方式主流是理性的。由于消费能力有限,学生们在花钱时往往十分谨慎,力求“花得值”,他们会尽量选择那些价廉物美的商品。无论是在校内还是在校外,当今大学生的各种社会活动都较以前增多,加上城市生活氛围、开始谈恋爱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他们不会考虑那些尽管价廉但不美的商品,相反,他们比较注重自己的形象,追求品位和档次,虽然不一定买名牌,但质量显然是他们非常关注的内容。

(二)追求潮流和品牌

当代大学生大多是20岁左右的年轻人,喜欢站在时代前沿,追新求异,把握时尚,唯恐落后于潮流。而且大学生已经具有明显的品牌偏好。其充分体现了大学生对追求高品质、高品牌、高品位生活的需要。

(三)导向性较强,即前卫,时尚的选择

大学生对新事物的接受能力强,其中也包括新的消费方式。很多商家都将大学生作为重要的目标顾客进行市场销售,学生思想活跃,对新事物有强烈的求知欲,喜欢追求新潮,并敢于创新,消费的趋附性强,娱乐消费占全部消费额的比重很大。最突出的消费就是使用手机。当代大 学生们的消费中普遍增加了手机的消费项目。其次是发型、服装、饰物、生活用品,大学校园中都不乏这些追“新”族。同样,金融机构也逐渐将业务延伸到大学校园,以大学生的消费行为作为新业务的推动,逐步拓宽市场。国内首张专门面向大学生的双币信 用卡——Young卡的推出及使用情况,也证实了大学生对于信贷消费这种区别于传统的新型消费方式的认可和接受。以上都说明了导向性的重要性。

四、大学生消费状况存在的问题

(一)所处消费层次与消费水平的矛盾

大学生是消费群落的一个特殊构成部分,他们不参与生产,是纯粹的消费者。大学生消费基本来源于父母资助、奖学金和助学贷款,个人兼职收入等。其中大部分人的经济来源仍然是依赖于父母、家庭。这种依赖性,使大学生的消费水平与家庭经济状况直接挂钩。我国大学生每年的平均消费支出已经在一万元以上。大学生们既没有任何收入来源,却享受着高档次的生活,且消费水平和质量往往超过了经济发展的实际水平,呈现出不合理的畸形消费现象。这个特殊消费群体的消费能力与他们所处的消费层次不甚协调。

(二)消费结构存在不合理因素,两极分化分明

大学生的消费,基本可以分为三大部分:生活消费,如吃饭、购置一些日常生活必需品;休闲消费,如娱乐、购物及其他;学习消费,如购 买与专业相关的工具或书籍等。 在这三个部分中,第一和第三部分的水平都比较平均,比如吃饭,大多数同学每月都用200元至300元左右。饮食支出与生活费月支出大约占总支出的31.9%,这说明大学生们的消费趋向已经不再满足于基本的生活消费。学生之间比较消费落差较大的,是第二部分,即休闲消费部分,这些高消费包括电子产品、穿着打扮、 交朋会友、文化消费等等。旅游、电脑、手机、恋爱被称为大学生的四大消费。对于能体现社会年轻人时尚、前卫等特征的高消费, 如通信、旅游等,高收入家庭的大学生较之低收入家庭的大学生体现的更明显。追求品位、高 雅、时尚、情调的文化消费,是大学生的又一特点。与这些新出现的消费热点增长迅速相比,学习消费所占比重要小得多。

(三)消费心理易受外界影响走进消费误区

追求高消费、炫耀消费、享乐主义和超前消 费诠释了后现代性的消费主义消费方式,也极大的影响着大学生的消费行为。追求时尚、潮流和 高消费已渐成大学生的消费趋势。虽然在前面关于大学生消费的理性化分析中我们看到,大学生普遍持有理性的消费方式,但消费品的品牌和时尚特质仍然普遍受到大学生的重视。当代大学生现有的消费误区具体表现有:庸俗性消费,突出表现是人情消费;超前消费,消费远远脱离了实际;炫耀消费和攀比消费,以追求高档、名贵商品为荣。大学生群体虽然由于经济来源的限制,在校阶段的现实消费方式是理性的、有计划性的,但在他们心中所期望的仍然是一种消费主义的消费方式,而一旦时机成熟,这种对高消费的诉求就将导致他们的消费理性的颠覆和解构。

五、如何引导大学生向着健康、良好的消费观念去发展 据此分析我们发现,大学生群体拥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较宽阔的文化视野以及对新事物敏锐的反应能力,所以其消费行为和消费心理都存在着相对独立性和特殊性。我们应该肯定其合理的一面,也不能忽略消费行为和消费心理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充分发挥社会、学校、家长、大学生本人等各方面的力量与作用,针对大学生的消费心理特征,采取必要的、合理的、科学 的措施,引导他们正确处理消费与金钱、精力之间的关系,树立理性的消费生活观和科学的消费方式。引导在校大学生客观、冷静、正确地审视自己的消费现状,树立积极、健康的消费观念。在这里对大学生消费的引导提出几点建议:

第一,加强对大学生消费心理和行为的调查研究。希望老师在思想理论教学中,使用调查研究与理论教学相结合的科学方法,使理论教学真正摆脱空洞无物的说教。今后老师应当重视和加强对大学生消费状况的关注,注重研究大学生的消费心理与行为,从中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帮助大学生养成健康消费心理,形成正确的消费观。家长应该教育正在读书的大学生子女明确自己的消费定位,不能过于纵容。父母应正确指导自己的孩子。同时社会舆论对大学生的关注不能只是一味的批评和指责,尤其是针对当代大学生的逆反心理比较突出,单纯的说教效果不甚明显,对其应采用结合现状的引导,用事实来帮助大学生建立自己合理的消费定位,摆正消费心态。

第二,培养和加强大学生的财商。所谓财商,指的是一个人在财务方面的智力,即对钱财的理性认识与运用。 专家指出,财商的概念是与智商、情商并列的现代社会三大不可缺少的素质,也是现代教育不可忽略不宜回避的话题。可以这样理解,智商反映人作为一般生物的生存能力,情商反映人作为社会生物的生存能力,财商反映人作为经济人在经济社会里的生存能力。财商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正确认识金钱及金钱规律的能力;其二,正 确运用金钱及金钱规律的能力。建议培养大学生合理的消费观,可以围绕这两方面的内容,在教学活动中设计具体操作型的教学形式以达到教育目的。

第三,通过良好的校风建设和学风建设来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合理的价值观和消费观。大学生的思想、消费观和消费行为很容易受到校园内各种观念和行为的影响。对此,学校应该通过校园文化和校风的建设诱导学生主动调整和修正自己的消费行为。因此,学校应该把大学生良好消费心理和行为的培养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校园文化建设中设计有关大学生健康消费理念的活动专题,以大学生良好的消费心理和行为促进良好生活作风的形成,与优良学风和校风建设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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