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的核算

2023-01-1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所得税的核算

关于所得税会计核算问题的探讨

摘 要 本文对企业在所得税会计核算方面进行探讨,同时对所得税日常核算和年末汇算清缴核算进行了简单的论述,同时对新旧会计准则在所得税会计核算上的区别也进行了研讨,确定了对如何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新旧所得税会计核算的转换与衔接,最后对完善我国所得税会计核算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 所得税 会计核算 问题 税收

一、所得税的日常核算

所得税的日常核算主要是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企业所得税计算及预缴的核算。一般情况下,企业所得税日常核算是根据“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乘以适用所得税税率计算缴纳的。但是,企业年初有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或本期取得不征税收入及免税收入时,则要在将利润总额扣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不征税收入及免税收入的基础上,计算缴纳所得税。

二、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核算

所得税汇算清缴分为小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大中型企业(即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两部分。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按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按照查账征收所得税方法的小企业一般根据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后,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所得税税率计算出应缴所得税,扣除累计已缴纳所得税,算出应补缴所得税。

三、新的所得税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区别

新的所得税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在核算所得税时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会计处理,并且是唯一选择。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更能够相关、可靠地反映当前和未来与纳税有关的现金流量,不仅能够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而且也符合国际惯例。新的所得税会计制度与税法在损益的确认上面存在较大的区别。

业务招待费扣除方面: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对规定业务招待费方面是不同的,企业会计准则是可以全部扣除,但税法上的规定是限制比例扣除业务招待费的,而且那些不能提供有效凭证或资料的是不能够扣除的。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方面:在会计准则中,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用时可以根据实情进行列支,税法中对此的规定是,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时间上是无限期的。除了粮食类的白酒广告费用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

佣金方面:会计准则在佣金的扣除上,没有做任何的限制,税法上对于佣金的扣除也是明确了相应的条件才可以扣除。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就是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第二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第四佣金支出应和其他扣除项目一样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第五扣除标准为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允许税前扣除;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允许税前扣除。而其他企业则按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允许税前扣除。

罚款、罚金、滞纳金方面:会计准则中对于罚款、罚金和滞纳金的规定中指出,企业罚款、罚金、滞纳金可以列支在营业外的收支中,税法中对其的规定是如果违反了法律法规,需要支付一定的行政性罚款、罚金和滞纳金,这是不得扣除的。

财产损失方面:会计制度规定当对财产损失进行扣除时要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经理批准方可进行处理,税法中对其的税前扣除规定,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而且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

借款费用方面:当企业发生借款费用时,如果是为了购建固定资产,会计规定中就可以在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停止资本化,其他费用可以在当期扣除,而税法中在购置、建造完成后不再资本化,对于纳税人从关联方借入的借款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因企业的行业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地讲,金融企业的关联债资比例不得超过5:1;其他企业则不得超过2:1。对于超出比例部分借款,其利息支出不论利率如何,均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捐赠支出方面:在会计准则中把企业的捐赠指出可以列为营业外的支出,税法中指的是纳税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是准予扣除的。

工资薪金方面:新颁布的会计准则,扩大了工资薪金的范围,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也划入职工薪金的范畴。虽然税收法规也规定工资薪金支出包括所有以现金或非现金形式支付的劳动报酬,但远没有新准则规定的范围广。

投资收益确认方面:会计准则规定在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按应享有或分担的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作为当期投资收益;而税法规定一般以被投资企业账务上实际进行利润分配处理时确认投资损益的实现。

各项准备金方面:新会计准则中,企业自行确定各项资产计提的准备金,提取比例根据实际情况自定,而税法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

新颁布的会计准则中,对于损益的确认有了不同的变化,这与所得税税法有了一定距离,我国对于所得税的会计正在一个新旧交替的过程,当前我们要进一步探索纳税调整方面的问题。

四、新旧会计准则在所得税会计核算上的区别

新会计准则中对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损益表债务法的计算的结果是相同的,新的会计准则用“暂时性差异”来与原会计准则进行区分。理论上来说损益表债务法注重的是时间性差异,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强调的暂时性差异。时间性差异主要是从收入和费用的角度分析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之间的区别,而暂时性差异倾向于从资产负债的角度上进行分析,反映的是某个期间上存在的区别,要求所得税进行跨会计期间核算。

五、完善我国所得税会计核算意见和建议

我国所得税的会计核算处在一个新旧交替的时间段里,会计规定与税法在确认损益上存在一定的差距,我们在借鉴并吸收国外的经验的同时,要建立并完善我国自身的所得说会计核算体系,这样才会使我国所得税会计核算不断的完善,不断的发展起来。为此提出几点建议和意见。

1.要完善所得税的法律法规,使所得税核算和征收都有据可查,对于目前的税法法规的重叠和交叉,还有不配套的现象,要进行修改清理和补充,减少稳定性差的和优惠减免过多的现象发生。同时主管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把握新政策的精髓,在出台政策的同时,加发一些指导性的实施建议,并在公司实施新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过程中给予有力督导,以加快企业的过渡和接轨速度。

2.完善所得税会计的核算方法新的会计准则引入暂时性差异概念,并在所得税会计核算中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保证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但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也存在不足,在实际核算中,会出现一些新的未知问题,比如一些暂时性差异在原差异尚未全部转回的情况下,又产生了新的差异,很难分清差异的属性,由此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其合理性不足。所以应进一步加强对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的研究,逐步完善。

3.对企业会计人员和税收征管人员要进行新会计准则培训,新准则规定企业一律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增大了会计技术难度,提高了对财会人员的技能要求,同时也对税务部门所得税管理及稽查等相关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税法与会计相协调的难度越来越大。为避免因相关人员水平有限而影响新准则的推行,应积极拓宽企业财会人员和税收征管人员学习渠道,加大培训力度,尽快熟悉和掌握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思想和方法,以利于新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逐步推行。

参考文献:

[1]李勇.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对所得税的影响以及与税法的协调.会计之友.2007(2).

[2]华芳.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区别分析.会计之友.2007(3).

作者:李 贺

第2篇:新会计准则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2006年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所得税》,新准则规定,我国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要求企業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的差异分别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在此基础上确认每一会计期间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新准则资产负债观的确立,体现了我国会计发展的新趋势。

作者:项国清

第3篇:新准则下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的研究

[摘要]一直以来,我国在对待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上,都有非常严格的规定,所得税的核算不论是对于国家,还是企业,都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所得税会计的处理也就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新准则的颁布,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实施,更使得所得税会计处理成了的一大重点、难点。本文正是围绕所得税会计核算的一系列问题展开的研究,通过分析所得税会计产生的原因、研究税会差异的产生,进而从本质上去了解所得税会计的核算过程,主要侧重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等新概念的理解展开研究,旨在让新所得税会计的学习更加好理解。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暂时性差异 递延所得税

随着《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颁布实施,我国的所得税核算进入了一个新时期。这一准则摒弃了以往被绝大多数会计人员熟练使用的核算方法,直接转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一、所得税会计产生的原因

所得税是源于税法中的一个概念,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或其他组织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这里所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并不是企业利润表反映的经营成果(既税前会计利润)而是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无论是税前会计利润还是应纳税所得额,都是由企业的收益和费用类项目而形成的,对于收益和费用类项目的确定原则会计和税法是一致的,它们都是按权责发生制,而不是收付实现制,应该说对于大多数损益项目,会计和税法都是一致的,不存在差异,例如:企业销售商品,即使收不到货款,只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会计就要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把它记入企业的税前会计利润,税法同样也认可这笔收入和成本,并把它们记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在这一点上他们并无差异。但是,会计和税法毕竟是两门不同的学科,它们有各自的服务对象和目的。会计是为了准确的计算一定时期的经营成果,无论是成本的结转还是营业外支出,只要形成损益,均记入税前会计利润,而税法不同,它是为了维护国家税款及时、足额的缴纳,不能因为企业的自身行为而导致国家的税收减少,例如:企业因为污染环境被罚款支出,会计作营业外支出,而税法却不让做费用,这笔支出应记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即使两者的核算原则一致,它们之间仍然会有差异,两者不可能完全一致,只能说在很多损益项目上是一致的。这就产生了所得税会计,所得税会计就是用来规范和处理会计和税法之间差异的。

二、新所得税会计中资产负债表观的具体体现

1.计税基础方面。旧准则以损益表为重心,计税差异源于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对收入和费用的确认与计量在口径上以及时间上的不一致,将其差异区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来计税,在确定计税基础源于利润表项目体现了损益表观。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以资产负债表为重心。计税差异源于会计准则和税法确认的资产或负债的余额不一致。新准则引入了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概念,并在此基础上引入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根据暂时性差异来计税,计税基础源于资产负债表项目,体现了准则制定时以资产负债表为出发点,把资产、负债的确定作为首要规范的内容,遵循了资产负债表观的理念。

2.会计处理方法方面。损益表债务法在核算时,首先按税前会计利润计算当期所得税费用,然后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应交所得税,最后根据所得税费用与当期应纳税款之差倒扎出本期递延税款。在核算时以首先确认利润表中的所得税项目为重心,递延税款仅仅成了平衡报表的一个数据。既不代表一项负债也不代表一项资产,体现了利润表观的基本理念。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按照根据税法调整后的会计利润计算应交所得税,然后根据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确定的暂时性差异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最后倒扎出所得税费用。这种会计处理方式认为只要资产和负债的会计核算符合真实公允原则,所得税费用信息自然真实可靠。在核算时以首先确认资产、负债为重心,是遵循资产负债表观的具体体现。

3.对收益的理解方面。收益概念在所得税会计研究中是非常重要的,因为由此派生出的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概念是所得税会计研究的出发点。资产负债表观采用了全面收益的观点,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包含在收益中,产生了新的盈利模式,即收益=已实现的收益+未实现收益,而利润表观下的收益只包括已实现的收益。在利润表债务法下,所得税费用是根据会计利润与适用税率相乘直接计算得出的,而本期会计利润是已实现了的利润,净利润的计算只包括了已实现的利润,是利润表观的体现,而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递延所得税是指按照所得税准则规定应当予以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收益的计算包括了递延到以后期间的未实现收益,符合了资产负债表观的全面收益观。

4.“递延税款”账户内涵方面。在利润表债务法下,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处理从时间性差异出发,将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视作对本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确认为不符合资产和负债定义的“递延税款”借项和贷项。在这里“递延税款”项目更多地扮演了起平衡作用的余额项目的角色,而非传统意义上的会计要素。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其站在未来现金流量净增加额的角度,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这两个账户符合资产和负债的定义,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资产和负债未来能为企业带来的实际的现金流量,这也是资产负债表观的具体体现。

5.在计提减值准备及信息披露方面。新所得税准则规定,对于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要求在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进行价值复核。如果企业未来期间不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税利润可供抵扣,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计提减值准备,而原有的利润表债务法无此规定。在利润表债务法下,“递延税款”以借项和贷项抵销后的净额列示,而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除非有准则规定的两种情况,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两个账户都要单独列示,以便体现为一项资产或一项负债。从信息披露的角度来讲,上述两项规定更重视资产的质量,以及揭示可能存在的风险和权利义务,而不仅仅是列示一些数据,这其实也是资产负债表观的体现。

三、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目前,我国所得税会计核算处在一个新旧交替的阶段,同时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对损益的确认差距也越来越大,要想充分的理解和运用所得税会计,一定要先了解我国的税法规定和会计制度,分析清楚二者的差异,进而作出调整。新准则下企业所得税会计的处理方法采用的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于这一方法的理解可能会比较困难,其实只要你对会计用所理解,就不难去理解,所得税的处理是为了调整税会差异对损益的影响。而损益的产生,是会通过资产和负债表现出来的,但是税法往往是复杂的,有时单从资产和负债上是体现不出来的,一定还要从性质上去分析,分析差异的性质,要从整个期间去看,是永久的还是暂时的。能够做到着一点,就能够从本质上去理解所得税会计。

1.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应用中存在的问题。(1)不能反映全部计税差异。虽然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暂时性差异不仅包括所有时间性差异,还包括非时间性暂时性差异,但并不能反映会计与税法之间关于所得税的全部差异,例如由于税法和会计准则计算径不同而产生的一些差异,如业务招待费、公益性捐赠等。此外税法中还规定对“三新”研究开发费用实行加一扣除的鼓励政策,而新会计准则并未对此作出规定。

(2)对利益相关者的影响。由于新准则规定对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应对以前年度会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可能会使一些会计报表产生较大的波动。如果企业的投资者或其他利益相关者对此没有给充分的关注,就可能导致投资判断和决策的失误,从而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3)新所得税准则的推行存在一定的难度。目前几种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在我国上市公司中被采用的情况是,应付税款法最多,递延法其次,利润表债务法最少,应付税款法或递延法直接过渡到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我国会计行业专业水平普遍偏低、广大财务人员对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了解不多的情况下存在一定的难度。

2.完善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措施。为了更好的去运用我国新所得税会计的核算,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同时借鉴、吸收国外的先进经验,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所得税会计核算体系,使我国的所得税会计核算得到不断的发展和完善。

(1)进一步完善所得税法律规范,使所得税的核算和征收都有据可查,有法可依。现行税收法规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重叠交错、互不配套,且修改补充频繁,优惠减免过多,稳定性差;二是税收管理权限过分集中于中央,地方管理权限也不够明确,无法使地方用税收来平衡财政支出,这样地方就出现了许多以费代税的情况,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也减少了中央的财政收入;三是税法与其他部门缺乏联系与互补,导致银行、工商、司法等部门在征税上存在“依法制法”等问题,缺乏法律约束。

(2)进一步完善所得税会计的核算程序笔者认为,在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时应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第一,分清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对损益确定的差异;第二,分清哪些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哪些差异属于暂时性差异,确认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减暂时性差异;第三,在进行纳税调整将会计收益调整为税收收益之后,在此基础上计算出当期的应缴税金,再确定出企业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3)加强对企业会计人员和税收征管人员的新会计准则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在新的所得税会计制度颁布之前,企业可以选择应付税款法、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任一种,但现在企业只能选择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这些无疑都对会计人员的专业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做好会计人员和税收征管人员新会计准则的培训,使会计人员和税收征管人员尽快学习新的所得税会计准则,能够正确区分企业当期的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能够在运用新准则时正确进行所得税的追溯调整,协调征收主体和纳税主体之间的矛盾,保证我国的税收收入能够足额入库。

参考文献: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2006)》

作者:曹宇

第4篇:对外捐赠业务的所得税会计核算

王琦

摘要:会计和税收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规范不同的对象,服务于不同的目的。因而导致同一家企业在同一会计期间,按照会计制度和准则计算的所得税前会计利润和按照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产生差异。在对外捐赠业务的核算中,这种差异尤为明显,本文从所得税会计的原理入手,指出在对外捐赠业务的处理中,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的差异,提出了对外捐赠业务的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 关键词:所得税会计;对外捐赠;永久性差异;时间性差异

一、所得税会计的基本概念

会计和税收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规范不同的对象,服务于不同的目的。因而导致同一家企业在同一会计期间,按照会计制度和准则计算的所得税前会计利润和按照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产生差异。正是由于这种差异的存在,就要求企业按照税法对某一会计期间的所得税前会计利润进行调整。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有很多,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类:计算口径不同与确认时间不同,即永久性差异与时间性差异。

1、 永久性差异

永久性差异是指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而产生。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并不在以后各期转回。永久性差异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会计制度确认为收益,而税法确认为非应税收益。如我国税法规定,企业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缴纳所得税;但按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计入收益。

第二,会计制度不确认为收益,而税法确认为应税收益。如企业将自己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税法上规定按产品的售价与成本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按会计制度规定按成本转帐,不产生利润。

第三,会计制度确认为费用,而税法不确认为费用。如非公益性捐赠,按会计制度规定计入当期损益,减少当期利润;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不允许扣除。

第四,会计制度不确认为费用,而税法确认为费用。

2、 时间性差异

时间性差异是会计制度与税法在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时间性差异发生于某一会计期间,但可以在以后一期或若干期内转回。即某一产生时间性差异的会计事项,虽然在发生期内会影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一致性,但随着这一会计事项的消失而最终达到总量上的平衡。例如某项固定资产税法规定折旧年限为10年,会计上为尽早收回投资以5年为期加速计提折旧,如果单从某一会计年度看,此项折旧业务会使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不一致,但从该项固定资产的整个使用期(10年)来看,所计提的折旧额是一致的,所以时间性差异的发生及转回往往涉及一个以上的会计期间。时间性差异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会计制度确认为当期收益,而税法不确认为当期收益。

第二,会计制度不确认为当期收益,而税法确认为当期收益。

第三,会计制度确认为当期费用,而税法不确认为当期费用。

第四,会计制度不确认为当期费用,而税法确认为当期费用。

二、所得税会计的处理方法

1 企业在会计核算对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可以采用两种不同的方法进行处理即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

1、 应付税款法

应付税款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影响纳税的 金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是递延到以后各期。在应付税款法下,不管税前会计利润是多少,在计算交纳所得税时均应按税法规定将其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再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本期应交的所得税,作为本期所得税费用,即本期所得税费用等于本期应交所得税。在采用应付税款法下,企业只需设置“所得税”科目,不需要设置“递延税款”科目。

2、 纳税影响会计法

纳税影响会计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时间性差异 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因此,当期的所得税费用不等于当期应交所得税额,二者之间的差额作为递延税款,要保留到这一差额发生相反变化的以后期间予以转销。在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情况下,需要设置“所得税”和“递延税款”两个科目。

三、对于对外捐赠业务的处理,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的差异

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企业以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直接将捐赠金额作为 营业外支出处理;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将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应交纳的流转税等相关税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应视同销售计算交纳流转税及所得税;另外,捐赠支出若为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按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一般企业为3%,金融保险企业为1.5%)在税前扣除,超过比例部分和其他捐赠支出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对外捐赠业务的的所得税会计核算

1、以货币资金对外捐赠业务的所得税会计核算 企业以货币资金对外捐赠,所形成的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为前文所述的第三种永久性差异,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核算。企业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须据此对当期的税前会计利润进行调整,即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如下例:

例1:甲公司于2004年9月以银行存款对外捐赠50 000元(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甲公司对该项业务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50 000

贷:银行存款

50 000 按所得税法规定,该笔捐赠为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捐赠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所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 000元。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核算,若当年甲公司税前会计利润为1 500 000元,无其他差异项,则应纳税所得额为1 550 000元(1 500 000 + 50 000),若适用所得税率为33%,则甲公司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

511 500 (1 550 000×33%)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11 500 (1 550 000×33%)

2、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捐赠业务的所得税会计核算

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捐赠,应将捐赠资产的

2 账面价值及应交纳的流转税等相关税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应视同销售计算交纳流转税及所得税。若捐赠支出为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且金额在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以内,可在税前扣除。则在此情况下,分解后形成的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业务中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应作为永久性差异对当期的税前会计利润进行调整。如下例:

例2:甲公司于2005年3月以一批库存商品对外捐赠(该笔业务为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且金额在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捐赠的商品成本为80 000元,当期同种商品的出厂价为100 000元,该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种商品的适用增值税率为17%。甲公司对该项捐赠业务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97 000

贷:库存商品

8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17 000 按所得税法规定,在该笔业务中,企业视同销售商品一批,售价100 000元,该批商品成本为80 000元,转让所得20 000元,所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 000元。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核算,若当年甲公司税前会计利润为4 500 000元,无其他差异项,则应纳税所得额为 4 520 000元(4 500 000 + 20 000),若适用所得税率为33%,则甲公司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

1 491 600 (4 520 00×33%)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 491 600

(4 520 00×33%)

接上文,若捐赠支出为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但金额超过了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或为其他捐赠支出,则超过比例部分和其他捐赠支出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由此形成前文所述的第三种永久性差异,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核算。企业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须据此对当期的税前会计利润进行调整,即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在此情况下,分解后形成的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业务中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应作为永久性差异对当期的税前会计利润进行调整。若上例中该笔捐赠业务为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其他条件不变,则甲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 4 617 000元(4 500 000 + 20 000+97 000),若适用所得税率为33%,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

1 523 610 (4 617 000×33%)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 523 610

(4 617 000×33%)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3.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作者简介:王琦(1974年4月- ),牡丹江大学管理系讲师,管理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

第5篇:银行抵债资产的会计核算与所得税处理

抵债资产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抵债资产账户是核算银行依法取得、持有并准备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的实物抵债资产成本的。银行抵债资产在取得、持有、处置或自用环节均会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但是在税务稽查实践中我们发现银行对抵债资产企业所得税处理存在各种问题,因此面临较高的涉税风险。

一、银行取得抵债资产会计核算与所得税处理

(一)银行取得抵债资产的会计核算。银行在取得抵债资产时

借:抵债资产(公允价值)、贷款损失准备、坏账准备

营业外支出(借贷差额)

贷:贷款、应收手续费及佣金

应交税费(契税、印花税、营业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

资产减值损失(借贷差额)

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过户费、土地出让金、评估费等)

银行抵债资产的接收公允价值高于贷款本息(含表外利息,下同)的差额在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前,不得以货币资金退还给借款人或担保人。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应在确定抵债金额时予以扣除。

(二)银行取得抵债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税函[2000]906号规定,银行抵债资产公允价值高于贷款本息时,退还给原债务人的部分,不作为应税收入;不退还给原债务人的部分,作为应税收入(如贷记资产减值损失),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4号规定,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行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包括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以及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如借记营业外支出),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可以在税前扣除。

(三)对银行取得抵债资产的企业所得税检查重点

税务机关重点检查银行取得抵债资产:银行是否对抵债资产做相应的账务处理,看是否将其做账外经营;银行是否及时结算已收回利息和以公允价格结转经营成本,看是否将它们长期以不良贷款或呆滞贷款挂账,造成经营成果失实;银行是否将抵债资产公允价值高于贷款本息不退还给原债务人的部分作为应税收入,看是否冲减“资产减值损失”;银行是否将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在确定抵债金额时予以扣除;银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本息有无虚增等。

二、银行持有抵债资产会计核算与所得税处理

(一)银行持有抵债资产的会计核算

抵债资产收取后原则上不能对外出租,为避免抵债资产闲置造成更大损失,在租赁关系不影响资产处置的情况下,可在处置时限内暂时出租。银行抵债资产在保管期间取得收入时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其他业务收入

银行抵债资产在保管期间发生直接税费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

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应交税费(营业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银行抵债资产在保管期间发生减值或跌价时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抵债资产跌价准备

银行抵债资产计提跌价后,价值部分回升时,编制上述相反会计分录。

(二)银行持有抵债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银行抵债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租金等收入按规定作为应税收入。根据会计规定,银行抵债资产不计提折旧或摊销,税法对此没有明确,税务执法时应依照会计规定执行,不允许银行税前扣除抵债资产的折旧费或摊销额。银行计提抵债资产跌价准备,年终汇算清缴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转销时允许纳税调减。

(三)对银行持有抵债资产的企业所得税检查重点

税务机关重点检查银行持有抵债资产:银行是否将抵债资产出租、出借,看是否将租金收入、没收押金直接冲减贷款本息,或计入其他往来账户或以不良贷款、呆滞贷款长期挂账;银行抵债资产保管期间发生的各项直接税费是否真实合理,看是否存在虚列各项保管税费情况;银行是否将法院判决、仲裁机构裁决抵债资产不办理产权而直接对外销售、资产置换、抵押贷款、用于职工福利等。

三、银行处置抵债资产会计核算与所得税处理

(一)银行处置抵债资产的会计核算。银行在处置抵债资产时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抵债资产跌价准备

营业外支出(借贷差额)

贷:抵债资产(公允价值)

应交税费(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营业外收入(借贷差额)

(二)银行处置抵债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按税法,银行处置抵债资产取得的收入为应税收入,同时结转抵债资产计税基础;银行在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除增值税外)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银行在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转销的“抵债资产跌价准备”允许银行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必要的纳税调减处理。

(三)对银行处置抵债资产的企业所得税检查重点

属于委托专业机构拍卖银行抵债资产的,竞拍后由拍卖机构出具拍卖专用票据,银行不需提供专用发票和交纳税金;属于银行自己处置抵债资产的,仅凭交易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即可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不需要有税务局的正规发票。由于可以不开具发票,“以票管税”作用受到限制,银行可能在这一环节逃税,因此税务机关对银行自己处置抵债资产业务格外注意并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银行处置抵债资产是否计提并扣除过折旧费或摊销额,看是否按抵债资产计税基础减除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税前扣除;重点检查抵债资产处置损失是否符合《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相关规定。

四、银行抵债资产转为自用会计核算与所得税处理

(一)银行自用抵债资产的会计核算

银行不得擅自使用抵债资产,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的,视同新购固定资产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购建审批手续。银行应在办妥相关手续时

借:抵债资产跌价准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借贷差额)

贷:抵债资产(转换日抵债资产账面余额)

(二)银行自用抵债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按税法,银行将取得的抵债资产转为自用的,视同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银行按规定计提的折旧或摊销,属于与银行经营活动直接有关的支出,准予税前扣除;银行抵债资产转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为扣除“抵债资产跌价准备”后的余额,因此允许银行将转销的“抵债资产跌价准备”做纳税调减处理。

(三)对银行自用抵债资产的企业所得税检查重点

税务检查重点。检查银行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是否扣除了抵债资产跌价准备;是否按规定年限与方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或摊销无形资产;做纳税调减的抵债资产跌价准备,是否在提取时做过纳税调增处理。

第6篇:工资核算与所得税核算工作职责

1.认真搞好工资核算。

(1)监督工资的使用:根据批准的工资基金计划,会同人事部门严格按照规定掌握工资基金,分析工资基金计划的执行情况。

(2)审核发放工资:根据实有职工人数、工资等级和标准,编制或审核工资计算表,办理代扣款项,计算实发工资,将工资计算情况通知到个人。

(3)按照有关规定,在工资中发放家住院外职工的上下班交通费、水电补贴,以及全院职工按不同工种的卫生津贴。

(4)负责工资分配的核算:按照会计分类核算的要求编制工资汇总表。

2.认真搞好个人所得税核算。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如实统计应税项目和应税金额,及时将应交个人所得税额计算到个人,再从工资中扣除,然后上缴税务部门。

3.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根据已办理完毕的账、付款凭证或收付款原始凭证,按照会计电算化的要求,及时逐笔顺序将银行存款日记账输人电脑,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要及时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月末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账面余额与对账单上余额调节后相符,对未达账要通知出纳及时查询。负责打印有银行存款明细账页。

4.编制劳动工资报表、基本建设报表,按时报送相关部门。

5.根据有关制度的规定,负责卫生津贴标准、交通费标准和水电补贴标准的审查。

6.协助出纳填写药品和卫生材料银行付款凭证。

7.负责公积金管理及相关事项。

8.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7篇:小企业所得税核算弊端及建议

本 科 毕 业 论 文

论 文 题 目指 导 老 师学 生 姓 名学

号院

系专

业写 作 批 次

:小企业所得税核算弊端及建议 : : : :网络教育学院 :会计学 :终稿

原 创 承 诺 书

我承诺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本人在老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据我查证,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若本论文及资料与以上承诺内容不符,本人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毕业论文作者签名:

日期:

目 录

摘要.................................................................................................................................................... I Abstract ............................................................................................................................................ II 导言................................................................................................................................................. III 小企业所得税核算弊端及建议 ..................................................................................................... 1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阐述 ................................................................................................. 1

(一)所得税的提出 ..................................................................................................... 1

(二)企业所得税发展历史简述 .................................................................................... 1

二、小企业所得税核算弊端 ................................................................................................. 2

(一)各种界限不清 ..................................................................................................... 2

(二)会计基础工作薄弱 ............................................................................................. 2 (三)用以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原始凭证付出成本大、或难以获得 ........................ 3

三、小企业所得税核算建议 ................................................................................................. 3

(一)、 严格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所得税核算采用应付税款法 ....... 3

(二)、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法规、强化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 ........................... 4

(三)、加强所得税征管力量、发挥纳税评估作用、加强国、地税间的协作 ....... 4

(四)、建立税收信息传递制度。 ............................................................................... 5

(五)、加强税务干部的业务技能培训。 ................................................................... 5

(六)、注重税法宣传教育 ........................................................................................... 5

四、结论 ................................................................................................................................. 6 参考文献 ......................................................................................................................................... 7

摘要

依法诚信纳税与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息息相关。建设和谐社会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宏伟奋斗目标。税收是保证国家机器运转的经济基础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与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税收工作的成效直接关系着和谐社会的实现进程。2013年小企业即将开始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本次论文参考该准则,来分析小企业所得税核算弊端及建议。

关键词:税收 小企业 核算 弊端 建议

I

Abstract

Good compliance in taxation obligations is highly related to the target of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ety economic base to ensure the operation of state apparatus and an important means of macro-control.The aim of tax is:what is taken from the people is used in the interests of the people.Tax is bound up with the life of the people,so there is a direct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effect of tax collection and the realization process of harmonious society.In 2013, small business is about to execute "small business accounting standards".This paper referenced the standard to analyse the disadvantages of the calculation method of small business income tax,and give some advice. Key words:tax,small business,calculation method,disadvantage,advice

II

导言

依法诚信纳税与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息息相关。建设和谐社会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宏伟奋斗目标。税收是保证国家机器运转的经济基础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与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税收工作的成效直接关系着和谐社会的实现进程。依法诚信纳税是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依法诚信纳税从法律和道德两个方面来规范、约束税务机关以及纳税人的涉税行为,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在税收工作中的集中反映,是“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在经济生活中的生动体现。我国的税收种类大致有:增值税 、消费税 、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 、外资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资源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土地增值税 、投资方向调节税 、房产税.... 在我国经济生活小企业扮演者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已成为支撑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故在此仅探讨小企业所得税核算弊端及建议。

我国对企业所得税的核算通过会计完成,而会计处理实行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相分离,所得税会计处理是企业会计中较为复杂的业务之一。但是,小企业有许多不同于大中型企业的特点。2013年小企业即将开始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本次论文参考该准则,来分析小企业所得税核算弊端及建议。

III

小企业所得税核算弊端及建议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阐述

(一)所得税的提出

所得税又称所得课税、收益税,指国家对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征收的一类税收。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 (4)联营企业; (5)股份制企业; (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二)企业所得税发展历史简述

我国企业所得税发展历史简述

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的一个很重要的主体税种,企业所得税在组织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发展、进行宏观调控等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下面是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历史沿革:

1、企业所得税的诞生。

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历史不长,因为中国长期处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经济发展缓慢,缺乏实行所得税制度的社会经济条件,直到清朝末年之后才有实行所得税的倡议,但屡议屡辍。直到1936年国民政府公布《所得税暂行条例》,于1937年正式实施,其中包括对盈利事业所得征收的所得税。税收理论界一般认为1937年1月1日是中国企业所得税诞生日。产生至今,我国所得税仅有几十年的历史。

2、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初步建立。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政府非常重视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建立。1950年,政务院发布了《全国税收实施要则》,规定在全国开征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这标志着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初步建立,其主要征税对象是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的应税所得,国有企业由政府有关部门直接参与经营管理,其上交国家财政以利润为主。但是,这时所得税还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种,直到1958年实行工商税制改革时,所得税从工商业税中分离出来,定名为工商所得税,这是新中国成立后所得税成为一个独立税种的标志,为以后的所得税制建立打下了基础。

工商所得税在我国税收发展史上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从1958年到1985年前后27年,不同历史时期起着不同的作用,其征税对象主要是集体企业,同时也对未纳入国家预算的国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征收。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对集体企业征收工商所得 1

税,是国家从非国有经济中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之一。同时,也可以调节收入水平,平衡集体企业之间及集体企业与其他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之间的税收负担,在加强国家对集体企业的监督管理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3、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建立和完善。改革开放后,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概括的说,主要经历了四个非常重要的时期。

第一个时期:1978年至1982年的企业所得税制,主要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开征了企业所得税。

第二个时期:1983年至1990年的企业所得税制,主要对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开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个时期:1991年至2007年的企业所得税制,主要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分别进行整合统一,内、外企业所得税两法并存。

第四个时期:2008年至今的企业所得税制,实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

(三)企业所得税的特征

企业所得税与其他税种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税额的多少直接决定于有无收益额和收益额的多少,而不决定于商品或劳务的流转额;

第二,企业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纳税人的真实收入,不易进行税负转嫁,反映着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因而一般将其划入直接税;

第三,企业所得税与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

二、小企业所得税核算弊端

(一)各种界限不清

企业产权与个人财产界限不清,小企业的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远不如大中企业那么明显,尤其小企业中的民营企业,投资者就是经营者,企业财产与个人家庭财产经常发生相互占用的情况,给会计核算工作带来困难。

(二)会计基础工作薄弱

1.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规范

在企业会计机构设置上,有的独资小企业干脆不设置会计机构,有的企业即使设置会计机构,一般也是层次不清、分工不太明确。在会计人员任用上,小企业最常见的做法是任用自己的亲属当出纳,作兼职会计,这些人员有在税务部门工作的,有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在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等,一般定期来做帐。有些企业管理者也愿意聘请能力强的会计人员,但是中小企业由于其发展前景及社会上得到人们认同度较低以及较差的工作保障,使得其对 2

优秀会计人员的吸引力远不如大企业。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及规范考核的问题也很多,会计无证上岗现象严重,会计主管不具备专业技术资格的现象不胜枚举。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培养工作几乎没有进行。

2.建账不规范或不依法建账,会计核算常有违规操作

中小企业有些根本不设账,以票代帐,或者设账,但账目混乱。还有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设两套账或多套账。据有关人士在一次问卷调查研究中得出,中小企业存在两套帐的比率高达78.36%,这表明我国中小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在会计核算方面,待摊费用预提费用不按规定摊提,人为操纵利润,采用倒轧账的方式记账等等,有些会计人员知识结构的老化与专业知识较低,使得许多理论上完善的会计方法与复杂的会计技术无法实施,或在实施时大打折扣。

3.内部会计及监督职能没有发挥出来

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就是实行会计监督,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保证会计行为的合理合规。内部会计监督要求会计人员对本企业内部的经济活去进行会计监督,但是中小企业的管理者常干预会计工作,会计人员受制于管理者或受利益驱使,往往按管理者的意图行事。使用会计的监督职能几乎无法进行。

(三)用以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原始凭证付出成本大、或难以获得

原始凭证的获取要付出成本,是因为企业在购买商品物资时要不要发票存在着不同的价格,若要发票,要加价,价格较高;不要发票价格较低,两者的差价是税款。中小企业往往希望以较低的价格成交,但是又无法取得记账所需的合法凭证。还有的企业发生费用后无法取得发票,只能取得不合规的收据。多发生在上级主管部门摊派的费用支出。企业只好不作此账,或相互之间调剂票据。

三、小企业所得税核算建议

(一)、 严格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所得税核算采用应付税款法

引导小企业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建账建制,不断提高小企业税收征管水平,促进小企业税负公平。具体将做好四方面的工作:一是组织税收征管人员认真学习《小企业会计准则》,努力掌握《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把握、处理好与企业所得税法等税收法律法规 3

政策的关系,进一步提高征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二是鼓励小企业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表,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小企业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对其实行查账征收。三是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及时辅导其依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低税率等税收优惠政策。四是会同财政、国税、工商等部门加强宣传培训,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工作,服务于中小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法规、强化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

一是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目前我国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基、税率、税收优惠等均不统一,要迅速建立统一税率、统一税基和统一税收优惠政策的现代企业所得税制度。二是尽可能减轻企业负担,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应改为由一个税务部门统一征管,避免国地税交叉管理造成职责不清、征管不统

一、税负不公平、漏征漏管现象。三是完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对破产企业职工或破产企业转产兴办的第三产业,给予所得税减征或免征照顾;对福利企业和物流企业取消流转税减免,统一实行所得税减免。四是扩大所得税减免范围,尤其是对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应明确、具体、统一,避免因地区间差异过大,企业伺机钻政策空子取得不当得利。

要坚持税收的公平原则,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保持所得税政策的一致性,反对擅自制定的各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防止执行所得税政策的不统

一、税基管理不一致的情况,避免税收负担有轻有重。尤其在所得税征收方式上要实事求是,对账证健全的企业,实行企业依法自行申报和税务机关查账征收的管理方式;对无账可查或账证不全的企业,所得税要实行一户一核定,防止行业、规模、地域相同或类似的企业,核定税负不一致的情况。要进一步规范核定征税的程序和方法,切实加强管理,特别是对税额的核定要坚持民主评议程序,防止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税负不公;要对随着经营规模扩大、核定标准与企业实际经营发生显著变化的核定征税企业,及时调整核定标准或改为据实征收。

(三)、加强所得税征管力量、发挥纳税评估作用、加强国、地税间的协作。

首先是在县级地税部门设立所得税专职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所得税管理;其次是加强所得税人员培训,充分发挥能级管理作用,抽调一批懂所得税政策及财务会计知识的人员,充实所得税管理队伍。同时着力解决征管力量不足的矛盾。要切实制定简捷高效的办税程序,公开办税规程,实行所得税专业化管理,严格做好按季申报、按季征收等日常性征管工作,把日常管理和汇算清缴有机地结合起来,达到人员精干,管理科学、效益明显的目的。尽快开发、推出所得税新型征管软件,使管理人员尽快从繁琐的手工操作中解放出来,以减轻征管力量不足的压力。

要把汇算工作纳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之中,要把征收、管理和稽查紧密结合起来,针对不同情况实施分类管理,如:可抽调一批懂业务、会查账的骨干,直接承担某地区重点企

4

业、纳税大户和财务核算复杂的企业单位的所得税征管和汇算工作;对规模较小且分散的一般企业和乡村企业,则由基层税收管理单位通过评估、日常检查等方式加强管理和监督,这样,一方面可减轻所得税管理的压力,解决所得税征管的力量问题,有利于节省人力和时间,避免对企业重复检查;另一方面使企业所得税汇算工作既有深度广度,又有汇算质量。

针对工作中存在的交叉和不统一问题,国税和地税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所得税征管范围界定、政策执行及税基管理等问题,以沟通配合,交流有关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分歧。对按规定划分的征管范围,国税局、地税局不得争抢或推诿,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既要防止出现漏征漏管户,也要防止出现国税局、地税局两家重征重管,给纳税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负担。国、地两家要讲团结、讲大局,本着既坚持原则,又注意沟通协商的精神,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解决,沟通协商不一致的,要向上级税务机关请示。同时在执行所得税政策上,国税局、地税局要多通气、多协调,尽量取得一致意见。

(四)、建立税收信息传递制度。

一是国税、地税在计算机未联网的情况下,要相互及时传递有关征管、稽查、会计等相关资料,作为双方征管税收的依据和参考。二是地税与工商部门要及时沟通联系,互通情况,按月交流新登记企业信息,以把好所得税征管范围的源头关。三是地税部门要与民政、司法、卫生、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一起,建立信息情况互通制,做到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尊重,不折不扣搞好协调配合工作。

(五)、加强税务干部的业务技能培训。

除制定可行的培训计划方案,还要建立一定的奖惩激励机制,鼓励广大干部自觉学习税收业务和财会知识,做到懂政策、精业务、敢工作。加大能级管理推行力度,实行达到什么能级才能从事什么工作,使每个干部既觉得工作有压力又有动力,有利于促进干部业务素质的提高。另还要借鉴兄弟部门的先进管理方法和经验,虚心向兄弟部门学习,并以研讨会、座谈会等形式面对面地进行业务和经验交流,做到不耻下问,以提高管理干部的整体工作水平。

(六)、注重税法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及办税场所,加强对企业的入门税法宣传,特别是《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宣教工作,重点抓好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稽查、违纪违章、信息化建设等六个工作环节上的宣传,做到纳税人经营之处,也就是税法宣传之地。加强财会人员的业务辅导,首先要注重税前辅导,对新办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以授课的形式进行培训,以提高申报纳税的准期率、正确率、入库率;其次要做好事中辅导, 5

平时要及时把企业所得税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传达下去,以便企业掌握。对个别企业要采取上门辅导等方式,使其提高业务水平,避免由于政策理解偏差造成少缴或多缴税现象的发生;再次,要完善事后辅导,纳税评估、稽查人员要利用评估、查账的机会,对纳税人进行相关知识的教育,帮助其健全会计核算,督促其调整账户,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加大纳税等级评定力度,大力营造诚信纳税光荣的氛围。

四、结论

本人从事银行小企业信贷工作,日常工作中经常需要调查企业的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企业及企业负责人资金流等资料,从中发现:小企业偷税漏税的现象非常普遍,如通过私人账户回笼货款以避税的手法屡试不爽。所以,我们非常有必要对企业所得税核算弊端进行深入的分析,并给出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2013年,小企业即将开始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该准则对于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重要作用。

6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小企.业会计准则》.立信会计出版社,2012年版 【2】盖地.《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

【3】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译.《偷税与避税》.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3 年版。 【4】刘东明.《企业纳税筹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 【5】全国注册会计师教材编写组.《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9 年版。 【6】苏晓鲁.《偷漏税及其防范》.中国劳动出版社, 1994 年版。 【7】 张静伟;《我国小企业纳税问题研究》[J];经济论坛;2009年03期

7

第8篇:纳税影响会计法下所得税核算规律探析

龙源期刊网 http://.cn

纳税影响会计法下所得税核算规律探析 作者:苏淑艳

来源:《财会通讯》2006年第02期

第9篇:非独立核算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汇总清算,是指在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五)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第四条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章 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

第六条 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具体的税款缴库或退库程序按照财预〔2012〕40号文件第五条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汇总纳税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也可以按照上一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当不得变更。

第八条 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

分支机构未按税款分配数额预缴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知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九条 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申报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企业当期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各分支机构上一的财务报表(或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在一个纳税内,各分支机构上一的财务报表(或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原则上只需要报送一次。

第十条 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十一条 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财务报表(或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参与企业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未按规定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责成该分支机构在申报期内报送,同时提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督促总机构按照规定提供上述分配表;分支机构在申报期内不提供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属于总机构未向分支机构提供分配表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还应提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章 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

第十三条 总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第十五条 总机构应按照上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

35、0.

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

(四)项和第十六条第

二、三款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

第十六条 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二级分支机构),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该部门不得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不得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利息、手续费、佣金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保险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保费等全部收入。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职工薪酬,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应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资产合计额。

本办法所称上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上全年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数据和上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数据,是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的数据。

一个纳税内,总机构首次计算分摊税款时采用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数据,与此后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数据不一致的,不作调整。

第十八条 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财务报表(或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等,对其主管分支机构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三个因素、计算的分摊税款比例和应分摊缴纳的所得税税款进行查验核对;对查验项目有异议的,应于收到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后30日内向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复核建议,并附送相关数据资料。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于收到复核建议后30日内,对分摊税款的比例进行复核,作出调整或维持原比例的决定,并将复核结果函复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执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复核决定。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未在规定时间内复核并函复复核结果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对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复核期间,分支机构应先按总机构确定的分摊比例申报缴纳税款。

第二十条 汇总纳税企业未按照规定准确计算分摊税款,造成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同时存在一方(或几方)多缴另一方(或几方)少缴税款的,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分摊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低于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的数额的,应在下一税款缴纳期内,由总机构将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的税款差额分摊到总机构或分支机构补缴;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高于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的数额的,应在下一税款缴纳期内,由总机构将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的税款差额从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分摊税款中扣减。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分支机构(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二十三条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应在预缴申报期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复印件、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和支持有效证明的相关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

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对应按本办法规定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督促其及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四条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按上款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内不得变更。

汇总纳税企业以后改变组织结构的,该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报送相关证据,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进行审核鉴定。

第二十五条 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一)总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二级分支机构还应同时上报总机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不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并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申报。

(二)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总机构将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专项申报。

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强化后续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审批(核)、备案管理,并通过评估、检查和台账管理等手段,加强后续管理。

第二十七条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汇总纳税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可以对企业自行实施税务检查,也可以与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联合实施税务检查。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查实项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统一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总机构应将查补所得税款(包括滞纳金、罚款,下同)的50%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计算的分摊比例,分摊给各分支机构(不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缴纳,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查补税款就地办理缴库;50%分摊给总机构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具体的税款缴库程序按照财预〔2012〕40号文件第五条等相关规定执行。

汇总纳税企业缴纳查补所得税款时,总机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检查结论,各分支机构也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税务检查结论。

第二十八条 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配合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主管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也可以自行对该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

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对其主管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可对查实项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自行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减除允许弥补的汇总纳税企业以前亏损;对于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的税前扣除项目,不得由分支机构自行计算调整。

二级分支机构应将查补所得税款的50%分摊给总机构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50%分摊给该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缴库。具体的税款缴库程序按照财预〔2012〕40号文件第五条等相关规定执行。

汇总纳税企业缴纳查补所得税款时,总机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经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检查结论,二级分支机构也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税务检查结论。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将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信息、备案信息、总机构出具的分支机构有效证明情况及分支机构审核鉴定情况、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和纳税申报表、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财务报表(或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企业所得税款入库情况、资产损失情况、税收优惠情况、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税务检查及查补税款分摊和入库情况等信息,定期分省汇总上传至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管理信息交换平台。

第三十条 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的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一致;2009年起新增汇总纳税企业,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一致。

第三十一条 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称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既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又在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行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外商独资银行汇总纳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2008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74号)同时废止。

上一篇:银行一线员工工作总结下一篇:农业发展方式的转变